离婚申请书的撰写需要遵循法律程序,并注重语言表达的简练与准确。以下是一些成功离婚申请书的范文,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和灵感。
离婚申诉状(模板15篇)篇一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
1、要求与被告离婚。
2、儿子(女儿)随原告(被告)生活,被告(原告)每月支付抚育费__元。
3、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4、_____________房子(产权或使用权)归原告(被告)所有,原告(被告)一次性补偿被告(原告)__元。
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与被告于__年__月经人介绍(自行)相识,______年______月登记结婚,______年______月生育一子(女)姓名_______。----------(结婚前后感情如何、现为何要求离婚)。
主要证据:_________________
结婚证、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或公房租赁凭证(复印件)、财产清单等。
此致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手写签名)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离婚申诉状(模板15篇)篇二
申诉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申诉人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原审书抄件一份。
申请人(签名或加盖公章)。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诉人的范围主要有:。
(一)当事人。
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由于他们对案件最了解,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否有错误,也是较清楚的。如果他们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有权用申诉的方式表示自己的意见,这是再审材料来源的最重要方面。
(二)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他们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也比较了解,他们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有错误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
当事人的近亲属,是指当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他们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一般也较了解,如发现生效判决、裁定有错误,也可提出申诉,这是再审的重要材料来源。
除了上述法律规定外,在司法实践中,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提出了反映意见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主动对案件进行复查等都可以发现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这也是再审的另一个材料来源。
虽然申诉的请求可以引起当事人与司法机关发生诉讼的法律关系,司法机关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处理,但它只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材料来源,案件重新审判与否,取决于司法机关对申诉的审查,只有通过审查确认原审生效判决、裁定有错误,申诉符合重新审判的条件,而且由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才能对案件重新审判。所以,申诉不具有直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效力,也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只有在人民法院对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判时,才能依法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离婚申诉状(模板15篇)篇三
被申诉人:xx省xxx市xx公司xx县分公司(原xx县电信局)。
住址地:xx县城关镇行政中段。
负责人:阮xx。
申诉人刘xx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x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平民终二字第513号民事裁定书,特提出申诉。
请求法院依法撤消x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平民终二字第513号民事裁定书,判决维持xx县人民法院(xxx)xx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平民终二字第513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申诉人被xx县人民政府安置到被申诉人(xx公司)处工作,被申诉人已经接收,且双方之间已经建立起了相当长一段时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纠纷属平等之间的劳动关系,属《劳动法》调整的范畴,法院应予审理并做出实体判决。xx县人民法院的原审判决是正确的,而xxx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定是错误的,且严重的`损害了退伍军人的合法权益。
详情理由如下:
一、(1)xxx市中级人民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规定,安置单位与退伍士兵就安置问题建立起来的关系是安置与被安置关系。这更认定了这两部法律是在维护国家稳定的前提下制订的,且更能说明其严肃性。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应该严格执行。而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xx省xx公司xx县分公司没有与刘xx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是与这两部法相违背的。(2)、就xxx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该争议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一事,我相继走访了xx省人民政府、国家信访总局和xx省高级人民法院驻京巡回合议庭。三个部门都认定该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有证据)。
二、原告说没有接到xx县等有关部门安置刘xx的任何文书,也是不能自圆其说。且不说xx县有关部门已经把安置刘xx的全部文书交给他,单说xx县xx公司自己在xxx年8月2日所下发的《xx县电信局关于印发复退军人接收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中,已足以说明该单位已收到xx县有关部门安置刘xx的全部文书。并已实施了接收行为。在内部文件已讲明全局98年退伍电信职工子女四人,加上97年退伍一人,共计五人。(现五名退伍兵四名均在该单位上班)且在该文件第3页考试名单上已列明:其中就有刘xx。在文件中充分说明了xx公司已经接收并建立了事实的劳动关系。
三、被申诉人提出劳动争议已超出时效这更是无理强辩三分理,
刘xx于xxx年3月8日提起劳动仲裁,在这之前刘xx从没间断找该单位领导,刘xx最后一次找该单位领导的时间xxx年2月21日,因此刘xx没有超出法定的60日之期。
四、中院认为xx县人民政府xxx年9月2日下发的“xx政(xxx)64号文件,是单方行政干预行为,是错误的。我认为xx县人民政府xxx年9月2日下发的xx政(xxx)64号文件是正确的,xx县人民政府所下达的文件是依据《xx省人民政府》《xx省军区》下达的文件精神办理的,而xx省政府、省军区是依据中央人民政府、中央军委所做出的指示办理的,也就是说xx县人民政府是按中央人民政府、中央军委和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的,因此我认为xx政64号文件是正确的,既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也有国家的文件精神做指导。再者,xx县人民政府并没有随意增加安置名额,这都是该单位自愿的。在当年xx县人民政府召开退伍军人安置大会时,该单位主管人事领导郭庆娃参加。他也没表示异议、而且会后还到退伍安置办公室抄走了当年退伍的四名退伍军人名单。并按排了申诉人上班,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xx政64号文件第二条第3款对于限制下属单位接收退伍军人的主管部门,由安置办予以协调,如协调无效,安置办可直接对接收单位按指令性计划强行安置。第5款,按照豫政(xxx)67号文件,对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当年安置任务的用人单位,经报请县政府或主管部门同意后可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用人单位按计划少接一人向县政府缴纳3-6万元的转移资金”。但xx县xx公司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也没有交纳有偿转移费3-6万元。
综上所述:xx县人民政府没有随意增加名额,也没有单方行政干预,只是正常履行政府职能行为。二审裁定应予撤消重审,请求在一个月内给予满意的答复。
xxx年6月5日。
民事以下是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民事,仅供参考。民事1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x,男,生于xxxx年12月27日,汉族,住xx省xx县蒋xx镇寺xx村。被申......
离婚申诉状(模板15篇)篇四
申诉人:罗**,男,**岁,**族,**县人,医务工作者,住**县**街**号。
申诉人:陈**,女,**岁,**族,**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系罗**之妻。
申诉人因不服**县法院(**)盐法行诉字第**行政判决和**市中级法院(**)绵法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特依法向你院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受理申诉人诉**县政府之不应经租房屋而经租引起产权纠纷一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向**县法院提起诉讼的是一起落实解决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案件。
所争执之房屋现为**县**街**号(与申诉人现住房为一个房号)。
该房系申诉人罗**之父罗**于19**年购得旧房后改建而成,面积281.76平方米。
罗**在该房建成后因劳累过度吐血死亡。
19**年,申诉人罗**之母王素容因后夫赵俊臣的成份问题与后夫一起被迫迁往农村居住。
其时,申诉人罗**尚且年幼,在城里投靠亲友读书,房屋锁闭。
此后,城关镇(现云溪镇)政府部门,未征得房主同意,擅自开门,先后安排东街伙食团和甜食店等单位使用,直至19**年,城关镇和县房管部门将东街17号纳入私房社会主义改造。
19**年经县领导处理,该房全部退还房主,但在19**年申诉人一家又被强行赶出。
申诉人全家7口无处栖身,不断申诉,要求退还私房。
19**年**县政府以(**)**号文件决定发还其中72.9平方米作为补留住房。
申诉人认为,东街17号确系申诉人一家的自住房,在私房改造前确无私人之间的租佃关系,此情况有本案一、二审代理律师的调查材料和知情的东街干部群众证明,县政府认为申诉人在私房改造前曾将该房出租作营业用房确无充分证据,因此,县政府将其纳入私改,实行经租,最后没收该房,违反了国家关于经租房屋的有关政策,也不符合**省基本建设委员会川建委发(**)城**号文件的规定,属于不符合私改条件而私改,应予纠正。
故申诉人一直向县政府有关部门申诉,但均无结果,不得已向**县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能依据《中华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县法院在已经受理此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费,至今尚未退还)的情况下,又以此案不属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上诉后,你院又以“最高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的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致使申诉人有冤无处伸,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申诉人认为,你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19**年*月*日施行的《中华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开宗明义,在第1条中就指出了颁布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保证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同志在《关于《中华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中也指出:“根据宪法和党的十三大的精神,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出发,适当扩大法院现行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私房改造问题是个历史遗留问题,行政诉讼法当然不可能单独列出,所以该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才单列了第八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根据该条该项的规定,法院应当受理本案,这样做,也才能体现行政诉讼法的目的。
你院在(**)绵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书中作为驳回上诉的理由提到的“最高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想来就是最高法院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年*月**日发布的法(研)发(**)**号文件《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
该《通知》中指出了“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一一应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
申诉人认为,依据这一规定来确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也是错误的。
第一,该《通知》只是提出了私房问题的一些处理方法,并不是对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第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只是一个政府部门,既无立法权,又无司法解释权,最高法院会同该部下发的文件并不具有司法解释更不具有立法的效力;第三,该《通知》发布于19**年*月**日,《行政诉讼法》生效于19**年*月*日,该《通知》显然不能用来限制或解释《行政诉讼法》。
再者,本案是由县政府直接作出行政决定的,已经剥夺了当事人提出复议的权利,法院又拒绝受理,如何能实现和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
由于申诉人的私房被错误私改,申诉人一家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全家7口只有一人有户口,子女入学、就业都无着落,全家仅靠申诉人摆地摊维持生计。
为此,恳请贵院能依法撤销原裁定,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省**市中级法院。
附:。
1.原向**县法院提交的《行政起诉状》一份。
2.**县法院盐法行诉字第**号裁定书一份。
3.**市中级法院(**)绵法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书一份。
离婚申诉状(模板15篇)篇五
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申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被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申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申诉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写明原终审法院名称)xxxxx第xxx号xx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提出申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申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终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陈述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申诉状副本x份(按被申诉人人数确定份数)。
(注:民事、行政、刑事自诉各类案件申诉状的格式基本相同)。
特点:
1.申诉状人不论有关的裁判是否经过上诉,也不论这些裁判是否已经执行完毕,都可以不受时间限制而提交申诉状,但是提出申诉状并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申诉状只能被视为决定是否审判监督程序的主要参考资料,可能由此一起这一程序的发生,也可能不一起这一成粗的发生。
3.申诉状是一种申诉的书面形式,应将申诉的原因和理由写清楚,写充分。
离婚申诉状(模板15篇)篇六
申诉回执编号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
1、提交完帐号申诉表时,当前网页会显示回执编号,请直接查看即可;
3、会根据在申诉时填写的联系方式,将回执编号发送消息。
注意事项:
1、回执编号需要成功提交完申诉表后,系统才会发放;
3、被邀请辅助的用户会收到qq消息和qq邮件提醒有好友需要帮助辅助申诉,请让好友提供回执编号,然后进入辅助页面操作。
/——点击“密码管理”——帐号申诉——点击页面右上角的“查询申诉进度”——输入申诉qq号码、申诉回执编号、验证码即可查询到申诉进度。
账号申诉进度查询【2】。
一、在邮箱中查询。
1、在qq账号申诉过程中,我们如果使用了邮箱来接收申诉结果时,则可以通过接收结果的邮箱来查询。
2、打开接收受理结果的qq邮箱,找到“qq安全中心qq号码申诉已受理”邮件,在其详细内容页点击“查询处理进度”链接。
3、然后输入申诉的qq号、回执编码以及验证码,点击“下一步”按钮。
4、接下来就可以查询qq账号申诉进度啦。
二、通过qq安全中心查询。
1、进入“qq安全中心”,点击“密码管理”扩展菜单中的“账号申诉”项。
2、接着点击右侧的“查询申诉进度”按钮。
3、然后输入申诉的qq号、回执编码以及验证码,点击“下一步”按钮就可以查询账号申诉进度了。
离婚申诉状(模板15篇)篇七
原告申诉人:陈xx,男,xxx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家住:福建省南安市柳城街道霞西村渡船头亲村353号,身份证号:xxxxxxxxx。因多次举报南安市土地违法和公安局违法违纪问题,被报复陷害。“被钓鱼执法”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编号:xxxxxxxxx。xxxx年3月16日出狱。
南安市公安局,公安大队于xxxx年9月17日,以申诉人殴打他人为由,做出的南公决字(xxxx)第04595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有客观、公正、申诉人不服向南安市人民法院,行政庭提出诉讼请求,南安市人民法院于xxxx年10月中旬受理本案,同年11月26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同年12月27日,再次开庭,以不公平的形式在南安市看守所的办公室开庭审理本案。同年12月31日,做出(xxxx)南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申诉人不服提出上诉(因南安市看守所民警林招泽不愿传递上诉状,因此,人为的终止了申诉人的上诉的权利),入狱后,即向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监庭提出申诉。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监庭于xxxx年8月中旬做出“驳回申诉通知书”一份。申诉人认为审监庭的答复,没有客观公平、公正、特再次提出申诉。
申诉事项:1、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和审监庭的“通知”。2、请求依法重新审理本案,查清事实真象。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及第三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因此而造成的各项损失。
申诉事实与理由:南安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申诉人殴打第三人(卓国明)的唯一证据,是只凭本案中的几名(7名)第三人方的利害吴系人的证言证词,就时本案进行判决(判申诉人败诉)。申诉人认为法院在审理本案没有深入调查取证,没有查明事件的经过,没有查证,证据的真实性,只偏听偏信,第三人的关系人(利害关系人)的假证言,而没有采信原告申诉人申辩和证人陈维生的证言,是枉法判决的。
xxxx年9月16日9点许,第三人(卓国明原南安市柳城街道党委书记)带领一帮人(他们分别是街道办主任吴紫星,副主任陈永忠、副书记黄国昭、纪委书记卓金发、武装部长洪建社、原柳城派出所所长吕培阳、霞西村主任陈少辉)来到申诉人的家中,卓国明了为要在这些人面前是显视其腐败行为的合法性(非法买卖的村集体土地300多亩)就责问申诉人为何控告其非法买卖土地的问题?当申诉人驳斥了他们的罪恶勾当后,卓国明就又责问申诉人为何到泉州市委党校,泉州市组织部状告其丧失党性人性的问题?申诉人说:“因为你和上访人员,跪地对天发誓,就是腐败,就是丧失党性人性”。听后卓国明暴跳如雷,怒火中烧,愤怒的对申诉人和在座的8名街道干部说:“没有此事”。并说要让申诉人叫来证人证实,此时,刚好与卓国明,跪地对天发誓的陈维生,来到申诉人的家门口,他立即答:“我来了”,申诉人见陈维生来了很高兴,就对陈维生说:“你来将你和卓国明国为什么事,跪地对天发誓的经过说一遍给大家听听吧”。当陈维生要向他们讲叙那天为何与卓国明发生跪地对天发誓的过程中,卓国明怕会当场揭穿其腐败丧失党性的行经,就说:“陈维生所说的不算,让其他人来证明”。申诉人即说:“可以”。就叫陈维生打电话给见证人李再生(此人帮忙买香,见他们跪地对天发誓并见证的整个过程)让其尽快来申诉人的家中,让他来说给街道的领导们听听,卓国明是怎么的丧失党性人性的。此时卓国明感觉如果来让李再生来申诉人的家中,会当场拆穿其腐败行为的,就生气的说:“与你无法沟通,我们走。”说完立即起身要走,申诉人认为此时此刻有这么多的领导、又有纪委书记在场,正是揭露卓国明腐败问题的大好时机,就伸手欲抓住卓国明的衣服,决意不让其离开申诉人的家。然因卓国明带来的利害关系人太多,帮助卓国明争脱了申诉人抓住的衣服,并顺利的离开了申诉人的家。他们一行离开后,申诉人越想越气,越觉得不对,申诉人认为卓国明是申诉人的控告对象,其到申诉人的家中对申诉人进行威胁、恐吓、责问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违规的问题,于是申诉人于当天下午3点左右,即向南安市委纪委反映情况,下午(傍晚)6点左右,回到家中,申诉人的家人递给申诉人一张柳城派出所的“传票”。内容要求申诉人应于xxxx年9月17日上午9点到柳城派出所按受协助调查,于是申诉人于9月17日9点准时来到了柳城派出所,民警郑晓鑫、洪本川对申诉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在民警询问清楚后,要让申诉人签字时,办安民警郑晓鑫接到一个电话后,即对申诉人说:“所长说笔录不用作签字,事情了结了。”并说所长叫你去泡茶聊天,申诉人当时,认为原本与所长也熟,就按他们的意思,没有签字,并和他们2人去了所长的办公室,但是当时所说吕培阳不在办公室,洪本川说:“不然我们去副所长张金令的办公室喝茶聊天。”这样我们就去了副所长张金令的办公室,泡茶聊天。到了大约12点左右的时候,两名自称是南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的民警(后得知一叫黄志福一叫黄钦裕)来到张金令的办公室,对申诉人说:“有人举报你殴打他人现在你配合我们调查。”当时申诉人即告诉来人说:“我从9点就接受柳城派出所的调查,现已查清,我没有殴打他人,报案不是事实。”但是,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的民警黄钦裕,黄志福不听申诉人的辩解,仍然以申诉殴打他人为由以五日拘留,申诉人认为其中必有鬼,当即要求依法申诉暂缓执行。办案人员黄志福说:“申请暂缓执行要经过公安局局长审批,我无权答应你,但是可以帮你将申请暂缓执行的.要求反馈给公安局局长傅庆生。”过后不久,黄志福回来对申诉人说:“傅局长说了你涉嫌殴打的是市委委员,街道的党委书记,不管你是否殴打了他,都要先将你关五天再说。”并说:“局长说了如果你不服,你出来后,再去告他爱怎么告就怎么告随便你。”就这样,申诉人不明不白的被拘留了五日。
申诉人认为市公安局时申诉人采取的拘留五日的行为明显的是打击报复的行为。因为申诉人曾因6月6日举报市政法委书记卓为翻的儿子,原柳城派出所副所长,现任霞美派出所所长、曾任逢华派出所所长卓为佳,参与经营黑网吧,被非法关押32天,申诉人曾多次要求市公安局依法撤销案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因为市公安局徇私私枉法,不作为,申诉人就多次赴省进京上访状告、控告、市公安局的违法违纪问题,因此申诉人早已是政法系统特别是公安机关的某此腐败贪官们的眼中钉、肉中刺了,此次拘留申诉人是明显的假公济私,公报私仇,打击报复的行为。
申诉人认为第三人卓国明的报案方式看,显然有背常理和规定,申诉人认为治安案件应当有个管辖权的范围。假设卓国明真的被申诉人殴打了,这件事是因土地问题引起的纠纷,也应当是一件普通得不能再普通土地纠纷案或者治安案件,根本无须既向柳城派出所报案后,又向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报案,这样难道不浪费警力资源吗?难道这样一起普通的治安案件,柳城派出所没有智慧?没有能力?没有办案条件吗?杀鸡真的要牛刀吗?可以想象这其中的奥妙所在的傻瓜才看不出来。从市公安局给申诉人的答辨状书中可以看出,在卓国明报案的讯问笔录中可以看到有一段话,可以证实卓因明根本没有被申诉人殴打,也并没有意思要陷害申诉人或都要与申诉人结仇的意思,这段话这样描述:民警问:“为了进一步查清案情,你要去做一份伤情鉴定。”卓国明说:“我不想做什么鉴定,我只是觉得胸口有点郁闷。”申诉人认为此时的卓国明并没有要对申诉人进行怎么的陷害的打算,并且可以理解为他报案是因为一时的过激行为。只是在公安机关的坚持下,才去做了一份漏洞百出的假《疾病证明书》。公安机关也是基于这份假的《疾病证明书》和街道那几名第三人的利害关第人的证言而对申诉人进行拘留的,这段很重要的笔录,难道审理本案的法官是文盲吗?是法盲吗?为何要忽视这段重要的话?根据有关规定,治安案件原则上以调解为主,特别是案件涉及土地问题的,因为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原则上以调解为主,实在无法求得当事人谅解的才使用拘留这样的一种非常手段,这是《治安管理法》明文规定的原则,显然公安机关对申诉人的拘留处罚是错误的。
在庭审中,当申诉人当庭揭穿这份《疾病证明书》为伪造时,审理本案的法官洪江波,不是对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而是宣布立即休庭,举证质证阶段的程序不再进行,直到xxxx年12月17日申诉人被公安机关钓鱼执法关押于看守所后的10天(12月27日)才在看守所的一个办公室里,采用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形式继续开庭审理本案,然地,然而所有程序对于一个被陷害失去自由,被关押带着手铐的“原告”,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了,xxxx年12月31日市人民法院行政庭作出维持市公安局对申诉人处以五日的治安拘留的处罚决定,宣布申诉人败诉,申诉人不服提出上诉,但是南安市看守所民警林招泽(分管7号房的民警)以看守所只为刑事案件递交上诉状为由,拒绝为申诉人递交上诉状,因此,人为的剥夺了申诉人的上诉权利。
申诉人认为,当天申诉人与卓国明发生争执过程中,自始自终原市公安局柳城派出所所长吕培阳都在现场,如果当天申诉人的行为超出了法律、法规,也就是申诉人确实殴打了卓国明,当时有纪委书记卓全发,有人民警察派出所所长的吕培阳也都在现场,如果,当天、当时,申诉人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法规,他们对法律的认知是不能否定的,他们都有相当的法律专业水平,如果申诉人当时有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行为,起码作为人民警察的派出所所长吕培阳,应当会履行职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的有关规定“发现有当场违法犯罪,行为的嫌疑人员,应当带回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然而事实是当天、当时、并没有被带回公安机关调查。难道一个基层派出所所长的人民警察不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吗?难道派出所所长真的玩勿职守了吗?或者难道他这个派出所所长也是用钱买来的不成?申诉人认为、所有的一切只能证明,当天申诉人与卓国明发生的争执过程中并没有超出法律法规的行为,也就是没有发生殴打卓国明的行为发生。
申诉人认为南安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程序违法,弄虚作假,张冠李戴,显然是有不可告人的目的的,原审法庭组成人员(合议庭)通知书告知为审判长:洪江波,审判员陈明红、黄文庆、书记员欧阳良税,然而,到了要开庭时,才临时告知申诉人,审判员陈明红换由王正平担任,当时虽然申诉人也有疑问但是认为一起小小的行政案件,谁担任本案的审判员都无关紧要,然而,南安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躲躲闪闪张冠李戴,将明明没有参加本案审理的审判员陈明红写进判决书,显然又是一个阴谋,申诉人认为法院这种做法,必然有不告人的目的。于是我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xxxx年7月26日距离一审判决近8个月的今天,才给申诉人寄来一份“行政裁定书”将审判员“陈明红”改为“王正平”并解释为“笔误”申诉人认为判决书是法律文书,所有内容都应当真实有效,如果连最起码的判决书也“笔误”,申诉人认为法院还有什么不能有误的?这是个普通的行政案,如果是命案,那么“笔误”可能就是一条人命了,真的“笔误”不起,不能将法律当儿戏,这样的答复解释无法令人信服。
申诉人认为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客观公平、公正、应当查清事实真象,查清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申诉人认为对于公安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明显有瑕疪,法院应当查明事实真象,如派出所所长吕培阳的证言,法院在审理时,不难发现他的证言是一份无奈的证言。还有其余的6个卓国明的下级关系人的证言,也如同一人所叙,这一点难道法官没有看出来吗?庭审中申诉人多次提到这样的证人证言不符合实际,要求法官依法,传唤这些证人出庭进行当庭作证,然而不被法官采纳,因此,申诉人认为,南安市人民法院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本案的判决是枉法判决。
综上,申诉人认为这是一起腐败与反腐败的审判,是正义与邪恶的较量,是强权当权者与弱势反腐败群体的较量,是列强与土地被掠夺者的较量,不应只看当权者随手拿来的“口供证据”,而应当看到一个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的控告者上访者的无奈。拘留申诉人五天,对于一个曾经被判决有期徒刑的申诉人来说只是千分之一的日子不算什么,区区五天根本不算什么,真的!为这样5天的拘留状告公安局和第三人是因为看不惯这此执法者当权者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是凌驾于法律之上,随意任意、胡作非为欺压百姓的行为申诉人状告公安局和第三人是因为通过学习法律,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使自己合法权利不受列强的随意践踏。
“人民警察”“人民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人民赋予的权力部门,如果人民养活,人民供养的机构,只为极少数的腐败贪官们徇私枉法。这样帮着恶霸强烈欺压人民,与不孝子孙,又有什么区别?我始终相信人民两字,如果申诉人信任的人民机构,已经不能让申诉人信任那就请这些权力部门删去“人民”二字,申诉人一定会用自己的方式为自己讨回公道。
因此申诉人恳请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能确实站在维护法律尊严的高度。依法、依规重新审理本案,重新做出公正的判决。同时恳请有关纪检部门彻查被告及第三人的违法违纪问题。
举报土地违法没有错!举报公安机关腐败行为没有错!举报党员干部腐败,丧失党性、徇私枉法没有错!!!黑牢、冤狱不能白坐!!!
这是正义与邪恶的较量,这是腐败与反腐败的斗争,您的审判有我们成千上万的反腐败战士在看着!!
千万别让相信法律的农民失望!冤狱绝不能白坐!!!
xxxx年11月15日。
离婚申诉状(模板15篇)篇八
法律对民事申诉状的制作没有规定,根据审判实际的需要及民事申诉与民事申请再审的相通之处,民事申诉状的制作可以仿效民事再审申请书。其制作要点是:
(2)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基本情况,在其身份或有关基本事项之后,应注明其在原审或终审中的诉讼地位。
(3)案由:写明申诉的案件名称,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判决、裁定编号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对该裁判不服,提出申诉的态度。
阐明申诉的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
(1)请求事项:概括写出请求人民法院解决什么问题,从原则上说明要求达到的目的。
(2)事实和理由:首先明确而具体地写出生效判决、裁定的错误,然后针对指出的错误,全面、客观、准确地陈述案件的有关事实,具体列出有关人证、物证、书证以及要害的证据线索;也可以先简要阐述案情,然后依据事实指出原裁判的错误。根据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在归结事实的基础上,简要剖析生效裁判在认定事实方面的不准确,在适用法律方面的不妥或在诉讼程序方面的不当,从而推出合理合法的请求事项。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诉人签名、盖章。
(3)申诉日期。
(4)附项:附上已生效判决书、裁定书,以及可以支持其申诉请求的有关证据材料。
(1)事实和证据必须真实可靠;。
(3)请求事项应合法合理。
离婚申诉状(模板15篇)篇九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___,男,生于20____年12月27日,汉族,住__省__县蒋__镇寺__村。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工业区新桥路_号。
法定代表人:倪__,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__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路与312国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仝__,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___年5月15日宛龙民商三初字第278号判决和__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民商终字第138号判决书,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宛龙民商三初字第278号判决和__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民商终字第138号判决书。
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价格为850000元的挖掘机……手续费10837.50元”对首付款数额认定错误。申诉人提交的还款承诺书、欠条及担保协议和__公司起诉上诉人的还款起状状及撤诉书均能认定首付款数额为ze:initial;background-repeat:initial;background-attachment:initial;background-origin:initial;background-clip:initial;"209805元。
2、一、二审判决书认定“装载机起租日期为___年3月27日……拒付下欠的租金(判决书第7页),起租日期为___年6月18日……拒付下欠租金(判决书第8页),挖掘机的租金为每月22474.24元……拒付下欠租金”是错误的。装载机在上诉人支付了64680元首付款后,从___年4月20日——___年10月20日止,上诉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在上诉人支付56000元首付款后,从___年6月18日——___年10月20日止,上诉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在上诉人支付100000元首付款后(欠109805元),从20____年6月18日——20____年11月20日止,上诉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20____年10月份,由于机器产品质量问题及售后服务问题,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产生纠纷,被申诉人于___年1月4日向卧龙区法院起诉,于20____年1月11日扣押了上述三辆车。所欠三个月租金,所欠三个月租金及所欠的一个月租金已在宛龙民商三初字第91—2号调解书中解决。
3、关于首付款性质的认定。在判决书认定为“结合本案……瑕疵风险。”可以看出首付款依合同约定为首付租金,但实际上是没有租赁期间存在的'租金,是将来作为取得机器所有权的货款。
二、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
一、二审判决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法律适用错误。由于本案首付款是不存在的租赁期间的首付租金,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款之规定,上诉人请求__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审理,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此致
中山市人民法院。
申诉人: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离婚申诉状(模板15篇)篇十
申诉人:许某某(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于x年11月24日出生,住xx县州镇城北路x号,电话:。
被申诉人:刘某某(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x年9月26日生,住xx县州镇城北路x号.
申诉人不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玉中民一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特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2、请求高院提审,依法分割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xx县州镇城北路83号的686.11平方米的房屋。
事实和理由。
一、基本事实。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于x6年认识,x9年嫁入申诉人家,同年生下儿子许某维,x0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x5年抱养一女儿许某丹,x6年开始共同经营“文明商店”,同年在城北路建一建筑面积达686.11平方的6层半楼房,同时向工商银行借款25万元。
为了便于经营管理,从x8年开始,文明商店装了电脑,家里也安装了电脑,从此被申诉人经常整夜整夜泡在电脑里,甚至经常离家外出,夜不归宿……更为甚者,x0年被申诉人化名“明天()”在征婚,称:
婚姻状况:离异。
学历:高中及以下。
职业:自由职业。
月收入:x1-3000元。
住房条件:已购房。
是否有孩子:有,我们住在一起。
身高:158厘米。
籍贯:广西玉林xx县。
对此,被申诉人这样辩解并得到法院认可:。
"原告在忙碌之余,上网与他人交换经营心得,而被告对原告极不信任,时常要求检查原告与他人的聊天记录,伤害了原告的自尊心.”
____(x0)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
x0年10月,被申诉人以性格不合为由起诉离婚,11月xx县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被申诉人干脆从家中搬出在外租屋居住,但夫妻仍共同经营文明商店,所有营业款和经营利润仍旧由被申诉人一手操持和保管,后来申诉人认为长此下去,被申诉人可能会卷走全部营业款和双方积蓄下来的近100万存款(注:发生纠纷前,被申诉人曾经跟申诉人说过有上百万存款了),鉴于申诉人提起离婚诉讼的事实,在申诉人的要求下,被申诉人被迫同意,双方每天须共同核对营业收入,因此,从x0年11月18日至x0年12月27日,夫妻双方按约定每天到店核对当天经营收支情况并签字确认,双方相安无事。但x0年12月31日,被申诉人和母亲朱依到文明商店,在申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直接从柜台抢走一大叠营业款,申诉人闻讯赶到店时,被申诉人等正欲骑车离开,申诉人上前拉住被申诉人的摩托车,要先点清钱款再走......被申诉人把此钱塞给母亲,申诉人电话报警,警察到后认为是家庭纠纷,没有进行处理,但没有判决书所说的“被被告推倒跌地受伤.....”
判决书这样描述:“……其中,x0年11月18日至x0年12月3收入款项系原告收取(36615.7元),x0年12月4日至x0年12月27日的收入款项系被告收取(41645.4元)……x0年12月31日,原告与母亲及妹妹(注:只有刘某某和朱依二人,此次其妹妹根本没有在场)到文明商店索取生活费时,双方发生争吵并互相推扯,在推扯过程中,原告母亲上前劝阻时,被被告推倒跌地受伤。由于被告怀疑原告将家里所有现金拿走,.....。”____(x1)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第11页。
此后,被申诉人不断唆使街上的烂仔到店内搔扰滋事,强抢强拿店内的商品,x1年2月10日,是申诉人大哥许文杰帮忙看店,被申诉人伙同父亲刘广森、母亲朱依、欧阳、黄媚、明胡红等6人再次到店搬运物品,已经把二楼仓库的商品特出商店门口,申诉人闻讯赶到阻拦,但被申请人父母上前纠缠住申诉人大哥许文杰,许文杰为避免物品受到哄抢,奋力挣脱,在撕扯过程中,被申诉人母亲跌坐地上.....申诉人为避免更大的损失,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被迫把店内部分商品转到别处存放.....被申诉人又到工商所申请变更营业执照成刘燕芬名字,企图强占文明商店的经营权,双方再次发生争执。
然而,到了一二审法官的手上,判决书被偷龙转凤成:
“x1年2月10日,被告(申诉人)将“文明纸品店”价值564041.68元的库存商品全部转移搬走。由于店铺货架上已无商品,原告便叫其妹妹进货由其妹妹在文明商店租用的辅面进行经营(注:刘燕芬在此种情况下有可能自己进货进行经营?一二审法官把当事人当成什么了?),双方由此多次发生争执。”____(x1)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第11页。
“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许某某存在私自转移占有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和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再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角度综合考虑,对夫妻共有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的分割均是合理合法的,本院予以支持”____()玉终民一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第14页。
x1年2月10日至3月10日一直由被申诉人经营文明商店。
期间,x1年3月2日,在城派出所的主持下,男女双方达成了处理文明商店的协议:内如下:
《协议书》:
“今文明商店所有物品及厨房所有物品、电脑、电脑收款机属于刘某某。
电车许某某与刘某某各一半,许某某应付刘某某3000元,发电机,许某某与刘某某各一半,许某某应付刘某某750元。
工商银行存款一万元,许某某与刘某某各一半,许某某应付刘某某5000元。
x0年到x1年(美洁、老七、雕牌、纳爱斯货商,许某某、刘某某签章欠款,许某某与刘某某各承担一半费用)除外,刘某某签名欠款与许某某无关。
以后文明商店两间铺面由许某某经营,工商、税所等一切费用由许某某承担,两间铺面租金、房产税由许某某承担。
备注:从x1年3月3日至x1年3月9日刘某某使用文明商店。
备注:2),每月房屋按揭款,许某某、刘某某各一半(城北路83号)。
3)、现有的四个货架未付款(刘某某预支的x0元)四个货架做好后,许某某应付刘某某x0元,以后四个货架款由许某某支付、许某某使用”
签订协议后,被申诉人在x1年3月10日才正式退出文明商店的经营,此时商店内除货架、无法搬运的物品外,商店已经被被申诉人清扫一空,《协议书》基本履行完毕。
x1年3月10日开始,申诉人举债自筹资金进货,勉强恢复了文明商店的经营,被申诉人答应此店从此与自己无关,属于申诉人自己的个人财产。
但被申诉人没有按协议交付按揭款,作为对应申诉人也没有按协议支付给被申诉人协议约定10750元。
x1年8月11日,被申诉人再次起诉离婚。
同时,被申诉人申请对申诉人个人经营的文明商店进行财产保存,x1年8月24日上午,xx县人民法院附城人民法庭的法官卢粤惠在调查时发现,其实文明商店的财产权和经营权已经按3月2日《协议书》处置完毕!
(法官)问:因为双方于x1年3月2日达成过协议,现原告刘某某同。
意撤销申请法院查封文明商店商品,但是自x1年3月2日签订协议后的商品经营支出和欠款应由计某某负担。
许:我同意按协议内履行。
但到了二审法官的手里,此保全财产行为变成了:
被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曾申请查封该商店财产,但因上诉人许某某不同意查封,致使一审法院未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____()玉中民一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12页。
二、一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漏洞百出,严重背离客观现实,不会是法官“眼花”了吧?
明明是x1年2月10日刘某某伙同父母等6人到文明商店抢夺财产,朱依与许文杰(申诉人大哥)纠缠时倒地,在一二审判决中,法官硬生生地时间提前到x0年12月31日“被被告(许某某)推倒跌地受伤”,把朱依在纠缠许文杰时跌倒变成了被许某某推倒!
明明是刘某某伙同父母等6人到文明商店抢夺财产,许某某为了财产安全所采取的必要保护措施,在《判决书》里,法官硬生生地变成了“私自转移占有夫妻共有财产”
明明“刘某某同意撤销申请法院查封文明商店商品”在二审法官的手上又变成了“因上诉人许某某不同意查封,致使一审法院未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明明x1年2月10日至3月9日由刘某某经营文明商店,但二审法院却认定“并且该商店从x0年12月4日至今一直由上诉人许某某经营收益。”
……。
根据(x1)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x0年2月15日双方自愿到xx县州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从x6年9月18日起双方又共同经营“文明纸品店”......x5年12月28,原被告取得位于xx县州镇城北路面积为92.290的土地使用权......x6年月8日14日,原、被告以土地使用权及建筑面积为591平方米的全部权益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行签订个人自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借款250000元用于建房,......建成6层半的房屋(门牌号xx县州镇城北路83号)。x0年10月8日原告起诉离婚,......x1年3月2日,在城派出所的主持下,原被告在儿子草拟的《协议书》上签名,约定文明商店现所有的物品……归原告所有……原告从此不再过问,但被告未按协议将应付款项给付原告。x1年8月11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____(x1)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第10、11、12页。
被申诉人和一审法院均认可《协议书》,只是认为没有完全履行而已——未按协议将应付款项给付原告!
由此可见,在x1年3月2日后,许某某和刘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确实包括文明商店,但经此协议处置后,夫妻共同财产为以下几项:
1、门牌号xx县州镇城北路83号6层半686.11平方米房屋一幢,(评估价为137.6万元)。
2、刘燕芬欠的10000元;。
3、铺屋押金19000元;。
4、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行借款-214947.74元。
5、城北路83号房屋内部分家俱、电脑、电视、水箱等。
文明商店已经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申诉人的约定财产(个人财产)。
因此原一二审把文明商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重复处分,是对申诉人个人合法财产的公然侵犯!
四、文明商店属于申诉人的约定财产(个人财产),一、二审法院重新分割文明商店财产是对法律保护的私权的公然侵犯!
如前所述,x1年3月2日,许某某与刘某某达成了《协议书》:
“今文明商店所有物品及厨房所有物品、电脑、电脑收款机属于刘某某。……”
由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部分财产(文明商店)达成了以上协议,进行了处分,且已经实际履行,且财产已经处分完毕,没有可恢复性。而且,《协议书》内形式完全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对夫妻双方均具约束力!同时,申诉人在3月2日重新经营文明商店后,借款20多万元,也自认为是申诉人自己的个人债务,没有主张由被申诉人分担!
(卢法官)问:因为双方于x1年3月2日达成过协议,现原告刘某某同意撤销申请法院查封文明商店商品,但是自x1年3月2日签订协议后的商品经营支出和欠款应由计某某负担。
许:我同意按协议内履行。
刘:我也同意。
x年1月4日上午,xx县人民法院附城人民法庭的《庭审笔录》第3页:
原告(刘某某):没有异议,是事实。
被告(许某某):没有异议。
夫妻财产分割的一个原则就是书面约定高于法律界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对财产分割进行的书面约定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应以书面约定为准,“夫妻财产约定”是属于私法的范畴,而私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意思自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都有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因此,夫妻财产约定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夫妻双方就具有约束力,一二审法院粗暴干涉,强制性判决重新分割属于申诉人一方的私人财产,是对法律保护的私权力的公然侵犯!
五、一二审法院公然剥夺申诉人的城北路83号房屋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把申诉人应有的财产份额判给被申诉人,我们有理由怀疑审理过程存在司法腐败行为!
一审法院判决、二审法院维持的:“三、......位于xx县州镇城北路83号房地产及房屋内的物品,......归原告刘某某所有”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法官虽有自由裁量权利,但此权利不是不受限制的。我国《婚姻法》第39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被申诉人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因此任何一方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必须进行协商或竟价,以决定房屋的归属!按该条规定,申诉人在一审时,法院根本就没有就xx县州镇城北路83号房的归属组织双方进行过协商,没有给申诉人许某某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机会,二审时双方均主张要房屋,申诉人主张采用竞价,价高者得,却被审判长大声喝斥,在调解过程中,申诉人一再提出愿以160万甚至更高的价格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申诉人上诉后于x年3月19日书面申请玉林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对讼争的房屋进行评估,法院没有组织评估!x年4月9日申诉人再次书面申请玉林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对讼争的房屋进行评估,但都没有得到中院的准许,申诉人被迫在开庭前单方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房屋价值为1376000元,二审法院:“对证据11,因被上诉人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并且该报告是上诉人单方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评估的,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故本院不予确认”被申诉人既提不出相反证据,又不申请鉴定,且申诉人庭上和调解时多次提出,只要得到房屋,愿按评估价、甚至按150、160、甚至x万元分割此房屋,而被申诉人却提出要申诉人要另外补偿x万元给被申诉人,才肯“退出”房屋,如此无理的要求,却得到了二审法官的支持。
二审法院的审判行为,严重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玉林中级人民法院非法剥夺申诉人的权利,偏袒一方,不但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是十分不正常的,也是十分不公平的!我们有理由怀疑审理过程存在司法腐败行为!
综上所述,本申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公平公正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申诉人认为一二审判决明显属于枉法裁判、且非法剥夺申诉人的诉讼权利,程序违法、判决结果十分不公平,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提审。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x年8月16日。
离婚申诉状(模板15篇)篇十一
法定代表人:王某。
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x1。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x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依法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
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有二个,其一是要求返还投资款,其二是要求偿还借款。既然原审判决一方面认定被上诉人所投资的对象是上诉人之外一家新公司,与上诉人无关;另一方面又认定被上诉人借款给上诉人的行为是与其投资行为在法律上具有关联性,从而将被上诉人的两个诉讼请求合案受理。原审判决在认定案件事实时明显存在自相矛盾的错误。合理的做法应该是要么认定被上诉人投资的对象是上诉人,要么将两个诉讼请求分案受理。
另一方面,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时,完全凭借协议的某些文字的可能的表面意思进行认定,并完全忽视协议的整体内容所体现出真实的意思表示,更没有结合缔约当事人事后的履约行为去认定各方之间的真实合意内容,必然导致其认定事实不清。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即使假设本案中双方的真实意思是要成立一家新公司,也假设原审被告一暂时没有以相应对价获得上诉人的资产所有权,那也只是原审被告一与上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原审被告一和被上诉人之间签订何种协议无关。而实际上双方的真实合意并非去成立一家新公司,而是由于双方不懂法律却又在协议中自以为是地使用词汇造成的,所谓的“股份合作公司”或“合作股份公司”对于双方来说,其真实意思实际上是指因为周某某受让公王永祥出让的公司股份后,该公司与先前的股东不再相同,导致双方误以为原来的xx市xx公司不复存在,在起草公司章程和补充协议时就想当然的时而命名为“股份合作公司”,时而命名为“合作股份公司”,其实质是对公司股权转让法律行为的误解,不清楚即使公司变更了名称或者变更了股东,公司依然是原先的公司,不是什么新公司,双方也并不是为了设立股份合作公司。
因此,原审判决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判决,缺乏事实依据,属于错误适用法律,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从补充协议可以看出,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一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实际上就是原告以xx万元作为投资款受让原股东王永祥的百分之三十的股权,上诉人直接收取该xx万元投资款作为向王永祥的借款进行周转,王永祥应收的股权转让款由上诉人作为借款偿还。原审被告一与被上诉人之间又因为被上诉人以管理资源作为出资,将原审被告一的百分之十的股权调整给被上诉人,最后形成被上诉人占百分之四十股份、原审被告一占百分之六十股份的股权结构。
四、上诉人的公司资本实际上不存在被抽逃的事实,并未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的xx万元投资款和4x万元借款由上诉人收取,上诉人也按照款项的性质分别开具了投资款的收据和借款的收据给被上诉人,也充分证明了被上诉人投资上诉人的事实。在被上诉人实际全面掌控上诉人公司的几个月的时间里,原审被告一也从未将上诉人的资产转入任何其他公司。无任何抽逃公司资本及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事实发生。
五、被上诉人是上诉人公司股东的身份及全盘掌控公司经营的总经理身份足以证明:原审被告一与被上诉人之间签署的公司章程和补充协议并没有完全准确明了地反映出双方之间的真实合意,从其整体内容和双方履行协议的行为来看,其真实合意应推断为对上诉人公司的股权进行股权转让,被上诉人实际投资对象为上诉人。
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一之间签署的公司章程虽然有“合作股份公司”的字眼、补充协议中又有另外的概念“股份合作公司”的字眼,但是并不能因此认定其真实意思是成立这样的公司。第一,我国公司法既无“合作股份公司”的公司类型,也无“股份合作公司”的公司类型;第二,被上诉人的投资款是由上诉人开具收据收取,并非其他公司开具收据;第三,被上诉人在签署公司章程和补充协议之后实际成为了上诉人的股东并实际全面负责上诉人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投资款经由出让股权的原股东王永祥同意后借给上诉人作为周转资金使用,且该款项系由被上诉人本人亲自决定或审批实际开支于上诉人的公司业务上,并非使用于其他公司的业务上,也并非由其他人来决定如何使用。
虽然并没有完成公司变更登记,但是这种登记行为的未完成,只是缺乏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并不丧失其实际股东身份在真实股东内部之间的法律效力。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作出错误判决,请求予以纠正,撤销其判决第一项。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x年二月日。
离婚申诉状(模板15篇)篇十二
申诉人:许某某(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于1x年11月24日出生,住容县容州镇城北路83号,电话:13x90。
被申诉人:刘某某(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1x年9月26日生,住容县容州镇城北路83号.
申诉人不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xx)玉中民一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特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2、请求高院提审,依法分割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容县容州镇城北路83号的686.11平方米的房屋。
事实和理由。
一、基本事实。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于1xx年认识,1xx年嫁入申诉人家,同年生下儿子许某维,x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xx年抱养一女儿许某丹,1xx年开始共同经营“文明商店”,同年在城北路建一建筑面积达686.11平方的6层半楼房,同时向工商银行借款25万元。
为了便于经营管理,从20xx年开始,文明商店装了电脑,家里也安装了电脑,从此被申诉人经常整夜整夜泡在电脑里,甚至经常离家外出,夜不归宿……更为甚者,20xx年被申诉人化名“明天(id:4x66)”在《珍爱网》征婚,称:
婚姻状况:离异。
学历:高中及以下。
职业:自由职业。
月收入:20xx-3000元。
住房条件:已购房。
是否有孩子:有,我们住在一起。
身高:158厘米。
籍贯:广西玉林容县。
对此,被申诉人这样辩解并得到法院认可:。
"原告在忙碌之余,上网与他人交换经营心得,而被告对原告极不信任,时常要求检查原告与他人的聊天记录,伤害了原告的自尊心.”
____(20xx)容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
20xx年10月,被申诉人以性格不合为由起诉离婚,11月容县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被申诉人干脆从家中搬出在外租屋居住,但夫妻仍共同经营文明商店,所有营业款和经营利润仍旧由被申诉人一手操持和保管,后来申诉人认为长此下去,被申诉人可能会卷走全部营业款和双方积蓄下来的近100万存款(注:发生纠纷前,被申诉人曾经跟申诉人说过有上百万存款了),鉴于申诉人提起离婚诉讼的事实,在申诉人的要求下,被申诉人被迫同意,双方每天须共同核对营业收入,因此,从20xx年11月18日至20xx年12月27日,夫妻双方按约定每天到店核对当天经营收支情况并签字确认,双方相安无事。但20xx年12月31日,被申诉人和母亲朱依容到文明商店,在申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直接从柜台抢走一大叠营业款,申诉人闻讯赶到店时,被申诉人等正欲骑车离开,申诉人上前拉住被申诉人的摩托车,要先点清钱款再走......被申诉人把此钱塞给母亲,申诉人电话报警,警察到后认为是家庭纠纷,没有进行处理,但没有判决书所说的“被被告推倒跌地受伤.....”
判决书这样描述:“……其中,20xx年11月18日至20xx年12月3收入款项系原告收取(36615.7元),20xx年12月4日至20xx年12月27日的收入款项系被告收取(41645.4元)……20xx年12月31日,原告与母亲及妹妹(注:只有刘某某和朱依容二人,此次其妹妹根本没有在场)到文明商店索取生活费时,双方发生争吵并互相推扯,在推扯过程中,原告母亲上前劝阻时,被被告推倒跌地受伤。由于被告怀疑原告将家里所有现金拿走,.....。”____(20xx)容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第11页。
此后,被申诉人不断唆使街上的烂仔到店内搔扰滋事,强抢强拿店内的商品,20xx年2月10日,是申诉人大哥许文杰帮忙看店,被申诉人伙同父亲刘广森、母亲朱依容、欧阳、黄媚、明胡红等6人再次到店搬运物品,已经把二楼仓库的商品特出商店门口,申诉人闻讯赶到阻拦,但被申请人父母上前纠缠住申诉人大哥许文杰,许文杰为避免物品受到哄抢,奋力挣脱,在撕扯过程中,被申诉人母亲跌坐地上.....申诉人为避免更大的损失,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被迫把店内部分商品转到别处存放.....被申诉人又到工商所申请变更营业执照成刘燕芬名字,企图强占文明商店的经营权,双方再次发生争执。
然而,到了一二审法官的手上,判决书被偷龙转凤成:
“20xx年2月10日,被告(申诉人)将“文明纸品店”价值564041.68元的库存商品全部转移搬走。由于店铺货架上已无商品,原告便叫其妹妹进货由其妹妹在文明商店租用的辅面进行经营(注:刘燕芬在此种情况下有可能自己进货进行经营?一二审法官把当事人当成什么了?),双方由此多次发生争执。”____(20xx)容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第11页。
“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许某某存在私自转移占有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和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再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角度综合考虑,对夫妻共有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的分割均是合理合法的,本院予以支持”____(20xx)玉终民一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第14页。
20xx年2月10日至3月10日一直由被申诉人经营文明商店。
期间,20xx年3月2日,在容城派出所的主持下,男女双方达成了处理文明商店的协议:内容如下:
《协议书》:
“今文明商店所有物品及厨房所有物品、电脑、电脑收款机属于刘某某。
电车许某某与刘某某各一半,许某某应付刘某某3000元,发电机,许某某与刘某某各一半,许某某应付刘某某750元。
工商银行存款一万元,许某某与刘某某各一半,许某某应付刘某某5000元。
20xx年到20xx年(美洁、老七、雕牌、纳爱斯货商,许某某、刘某某签章欠款,许某某与刘某某各承担一半费用)除外,刘某某签名欠款与许某某无关。
以后文明商店两间铺面由许某某经营,工商、税所等一切费用由许某某承担,两间铺面租金、房产税由许某某承担。
备注:从20xx年3月3日至20xx年3月9日刘某某使用文明商店。
备注:2),每月房屋按揭款,许某某、刘某某各一半(城北路83号)。
3)、现有的四个货架未付款(刘某某预支的20xx元)四个货架做好后,许某某应付刘某某20xx元,以后四个货架款由许某某支付、许某某使用”
签订协议后,被申诉人在20xx年3月10日才正式退出文明商店的经营,此时商店内除货架、无法搬运的物品外,商店已经被被申诉人清扫一空,《协议书》基本履行完毕。
20xx年3月10日开始,申诉人举债自筹资金进货,勉强恢复了文明商店的经营,被申诉人答应此店从此与自己无关,属于申诉人自己的个人财产。
但被申诉人没有按协议交付按揭款,作为对应申诉人也没有按协议支付给被申诉人协议约定10750元。
20xx年8月11日,被申诉人再次起诉离婚。
同时,被申诉人申请对申诉人个人经营的文明商店进行财产保存,20xx年8月24日上午,容县人民法院附城人民法庭的法官卢粤惠在调查时发现,其实文明商店的财产权和经营权已经按3月2日《协议书》处置完毕!
(法官)问:因为双方于20xx年3月2日达成过协议,现原告刘某某同。
意撤销申请法院查封文明商店商品,但是自20xx年3月2日签订协议后的商品经营支出和欠款应由计某某负担。
许:我同意按协议内容履行。
但到了二审法官的手里,此保全财产行为变成了:
被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曾申请查封该商店财产,但因上诉人许某某不同意查封,致使一审法院未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____(20xx)玉中民一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12页。
二、一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漏洞百出,严重背离客观现实,不会是法官“眼花”了吧?
明明是20xx年2月10日刘某某伙同父母等6人到文明商店抢夺财产,朱依容与许文杰(申诉人大哥)纠缠时倒地,在一二审判决中,法官硬生生地时间提前到20xx年12月31日“被被告(许某某)推倒跌地受伤”,把朱依容在纠缠许文杰时跌倒变成了被许某某推倒!
明明是刘某某伙同父母等6人到文明商店抢夺财产,许某某为了财产安全所采取的必要保护措施,在《判决书》里,法官硬生生地变成了“私自转移占有夫妻共有财产”
明明“刘某某同意撤销申请法院查封文明商店商品”在二审法官的手上又变成了“因上诉人许某某不同意查封,致使一审法院未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明明20xx年2月10日至3月9日由刘某某经营文明商店,但二审法院却认定“并且该商店从20xx年12月4日至今一直由上诉人许某某经营收益。”
……。
根据(20xx)容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1990年2月15日双方自愿到容县容州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从1996年9月18日起双方又共同经营“文明纸品店”......20xx年12月28,原被告取得位于容县容州镇城北路面积为92.290的土地使用权......20xx年月8日14日,原、被告以土地使用权及建筑面积为591平方米的全部权益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签订个人自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借款250000元用于建房,......建成6层半的房屋(门牌号容县容州镇城北路83号)。20xx年10月8日原告起诉离婚,......20xx年3月2日,在容城派出所的主持下,原被告在儿子草拟的《协议书》上签名,约定文明商店现所有的物品……归原告所有……原告从此不再过问,但被告未按协议将应付款项给付原告。20xx年8月11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____(20xx)容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第10、11、12页。
被申诉人和一审法院均认可《协议书》,只是认为没有完全履行而已——未按协议将应付款项给付原告!
由此可见,在20xx年3月2日后,许某某和刘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确实包括文明商店,但经此协议处置后,夫妻共同财产为以下几项:
1、门牌号容县容州镇城北路83号6层半686.11平方米房屋一幢,(评估价为137.6万元)。
2、刘燕芬欠的10000元;。
3、铺屋押金19000元;。
4、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借款-214947.74元。
5、城北路83号房屋内部分家俱、电脑、电视、水箱等。
文明商店已经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申诉人的约定财产(个人财产)。
因此原一二审把文明商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重复处分,是对申诉人个人合法财产的公然侵犯!
四、文明商店属于申诉人的约定财产(个人财产),一、二审法院重新分割文明商店财产是对法律保护的私权的公然侵犯!
如前所述,20xx年3月2日,许某某与刘某某达成了《协议书》:
“今文明商店所有物品及厨房所有物品、电脑、电脑收款机属于刘某某。……”
由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部分财产(文明商店)达成了以上协议,进行了处分,且已经实际履行,且财产已经处分完毕,没有可恢复性。而且,《协议书》内容形式完全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对夫妻双方均具约束力!同时,申诉人在3月2日重新经营文明商店后,借款20多万元,也自认为是申诉人自己的个人债务,没有主张由被申诉人分担!
(卢法官)问:因为双方于20xx年3月2日达成过协议,现原告刘某某同意撤销申请法院查封文明商店商品,但是自20xx年3月2日签订协议后的商品经营支出和欠款应由计某某负担。
许:我同意按协议内容履行。
刘:我也同意。
20xx年1月4日上午,容县人民法院附城人民法庭的《庭审笔录》第3页:
原告(刘某某):没有异议,是事实。
被告(许某某):没有异议。
夫妻财产分割的一个原则就是书面约定高于法律界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对财产分割进行的书面约定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应以书面约定为准,“夫妻财产约定”是属于私法的范畴,而私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意思自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都有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因此,夫妻财产约定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夫妻双方就具有约束力,一二审法院粗暴干涉,强制性判决重新分割属于申诉人一方的私人财产,是对法律保护的私权力的公然侵犯!
五、一二审法院公然剥夺申诉人的城北路83号房屋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把申诉人应有的财产份额判给被申诉人,我们有理由怀疑审理过程存在司法腐败行为!
一审法院判决、二审法院维持的:“三、......位于容县容州镇城北路83号房地产及房屋内的物品,......归原告刘某某所有”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法官虽有自由裁量权利,但此权利不是不受限制的。我国《婚姻法》第39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被申诉人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因此任何一方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必须进行协商或竟价,以决定房屋的归属!按该条规定,申诉人在一审时,法院根本就没有就容县容州镇城北路83号房的归属组织双方进行过协商,没有给申诉人许某某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机会,二审时双方均主张要房屋,申诉人主张采用竞价,价高者得,却被审判长大声喝斥,在调解过程中,申诉人一再提出愿以160万甚至更高的价格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申诉人上诉后于20xx年3月19日书面申请玉林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对讼争的房屋进行评估,法院没有组织评估!20xx年4月9日申诉人再次书面申请玉林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对讼争的房屋进行评估,但都没有得到中院的准许,申诉人被迫在开庭前单方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房屋价值为1376000元,二审法院:“对证据11,因被上诉人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并且该报告是上诉人单方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评估的,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故本院不予确认”被申诉人既提不出相反证据,又不申请鉴定,且申诉人庭上和调解时多次提出,只要得到房屋,愿按评估价、甚至按150、160、甚至200万元分割此房屋,而被申诉人却提出要申诉人要另外补偿200万元给被申诉人,才肯“退出”房屋,如此无理的要求,却得到了二审法官的支持。
二审法院的审判行为,严重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玉林中级人民法院非法剥夺申诉人的权利,偏袒一方,不但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是十分不正常的,也是十分不公平的!我们有理由怀疑审理过程存在司法腐败行为!
综上所述,本申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公平公正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申诉人认为一二审判决明显属于枉法裁判、且非法剥夺申诉人的诉讼权利,程序违法、判决结果十分不公平,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提审。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20xx年8月16日。
离婚申诉状(模板15篇)篇十三
被申诉人:xx省x市xx公司xx县分公司(原xx县电信局)。
住址地:xx县城关镇行政中段。
负责人:阮xx。
申诉人刘xx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x市中级人民法院平民终二字第513号民事裁定书,特提出申诉。
请求法院依法撤消x市中级人民法院平民终二字第513号民事裁定书,判决维持xx县人民法院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
x市中级人民法院平民终二字第513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申诉人被xx县人民政府安置到被申诉人(xx公司)处工作,被申诉人已经接收,且双方之间已经建立起了相当长一段时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纠纷属平等之间的劳动关系,属《劳动法》调整的范畴,法院应予审理并做出实体判决。xx县人民法院的原审判决是正确的,而x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定是错误的,且严重的损害了退伍军人的合法权益。
详情理由如下:
一、(1)x市中级人民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规定,安置单位与退伍士兵就安置问题建立起来的关系是安置与被安置关系。这更认定了这两部法律是在维护国家稳定的前提下制订的,且更能说明其严肃性。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应该严格执行。而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xx省xx公司xx县分公司没有与刘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是与这两部法相违背的。(2)、就x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该争议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一事,我相继走访了xx省人民政府、国家信访总局和xx省高级人民法院驻京巡回合议庭。三个部门都认定该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有证据)。
二、原告说没有接到xx县等有关部门安置刘任何文书,也是不能自圆其说。且不说xx县有关部门已经把安置刘全部文书交给他,单说xx县xx公司自己在x年8月2日所下发的《xx县电信局关于印发复退军人接收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中,已足以说明该单位已收到xx县有关部门安置刘全部文书。并已实施了接收行为。在内部文件已讲明全局98年退伍电信职工子女四人,加上97年退伍一人,共计五人。(现五名退伍兵四名均在该单位上班)且在该文件第3页考试名单上已列明:其中就有刘。在文件中充分说明了xx公司已经接收并建立了事实的劳动关系。
三、被申诉人提出劳动争议已超出时效这更是无理强辩三分理,刘xx于20xx年3月8日提起劳动仲裁,在这之前刘xx从没间断找该单位领导,刘xx最后一次找该单位领导的时间20xx年2月21日,因此刘xx没有超出法定的60日之期。
四、中院认为xx县人民政府20xx年9月2日下发的“政64号文件,是单方行政干预行为,是错误的。我认为xx县人民政府20xx年9月2日下发的政64号文件是正确的,xx县人民政府所下达的文件是依据《xx省人民政府》《xx省军区》下达的文件精神办理的,而xx省政府、省军区是依据中央人民政府、所做出的指示办理的,也就是说xx县人民政府是按中央人民政府、和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的,因此我认为政64号文件是正确的,既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也有国家的文件精神做指导。再者,xx县人民政府并没有随意增加安置名额,这都是该单位自愿的。在当年xx县人民政府召开退伍军人安置大会时,该单位主管人事领导郭庆娃参加。他也没表示异议、而且会后还到退伍安置办公室抄走了当年退伍的四名退伍军人名单。并按排了申诉人上班,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政64号文件第二条第3款对于限制下属单位接收退伍军人的主管部门,由安置办予以协调,如协调无效,安置办可直接对接收单位按指令性计划强行安置。第5款,按照豫政67号文件,对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当年安置任务的用人单位,经报请县政府或主管部门同意后可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用人单位按计划少接一人向县政府缴纳3—6万元的转移资金”。但xx县xx公司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也没有交纳有偿转移费3—6万元。
综上所述:xx县人民政府没有随意增加名额,也没有单方行政干预,只是正常履行政府职能行为。二审裁定应予撤消重审,请求在一个月内给予满意的答复。
申诉人:刘xx。
20xx年6月5日。
离婚申诉状(模板15篇)篇十四
申诉人:许某某(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于x年11月24日出生,住容县容州镇城北路83号,电话。
被申诉人:刘某某(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x年9月26日生,住容县容州镇城北路83号.
申诉人不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x2)玉中民一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特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2、请求高院提审,依法分割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容县容州镇城北路83号的686.11平方米的房屋。
事实和理由。
一、基本事实。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于x年认识,x年嫁入申诉人家,同年生下儿子许某维,x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x5年抱养一女儿许某丹,x年开始共同经营“文明商店”,同年在城北路建一建筑面积达686.11平方的6层半楼房,同时向工商银行借款25万元。
为了便于经营管理,从x8年开始,文明商店装了电脑,家里也安装了电脑,从此被申诉人经常整夜整夜泡在电脑里,甚至经常离家外出,夜不归宿……更为甚者,x0年被申诉人化名“明天()”在征婚,称:
婚姻状况:离异。
学历:高中及以下。
职业:自由职业。
月收入:x1-3000元。
住房条件:已购房。
是否有孩子:有,我们住在一起。
身高:158厘米。
籍贯:广西玉林容县。
对此,被申诉人这样辩解并得到法院认可:。
"原告在忙碌之余,上网与他人交换经营心得,而被告对原告极不信任,时常要求检查原告与他人的聊天记录,伤害了原告的自尊心.”
____(x0)容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
x0年10月,被申诉人以性格不合为由起诉离婚,11月容县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被申诉人干脆从家中搬出在外租屋居住,但夫妻仍共同经营文明商店,所有营业款和经营利润仍旧由被申诉人一手操持和保管,后来申诉人认为长此下去,被申诉人可能会卷走全部营业款和双方积蓄下来的近100万存款(注:发生纠纷前,被申诉人曾经跟申诉人说过有上百万存款了),鉴于申诉人提起离婚诉讼的事实,在申诉人的要求下,被申诉人被迫同意,双方每天须共同核对营业收入,因此,从x0年11月18日至x0年12月27日,夫妻双方按约定每天到店核对当天经营收支情况并签字确认,双方相安无事。但x0年12月31日,被申诉人和母亲朱依容到文明商店,在申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直接从柜台抢走一大叠营业款,申诉人闻讯赶到店时,被申诉人等正欲骑车离开,申诉人上前拉住被申诉人的摩托车,要先点清钱款再走......被申诉人把此钱塞给母亲,申诉人电话报警,警察到后认为是家庭纠纷,没有进行处理,但没有判决书所说的“被被告推倒跌地受伤.....”
判决书这样描述:“……其中,x0年11月18日至x0年12月3收入款项系原告收取(36615.7元),x0年12月4日至x0年12月27日的收入款项系被告收取(41645.4元)……x0年12月31日,原告与母亲及妹妹(注:只有刘某某和朱依容二人,此次其妹妹根本没有在场)到文明商店索取生活费时,双方发生争吵并互相推扯,在推扯过程中,原告母亲上前劝阻时,被被告推倒跌地受伤。由于被告怀疑原告将家里所有现金拿走,.....。”____(x1)容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第11页。
此后,被申诉人不断唆使街上的烂仔到店内搔扰滋事,强抢强拿店内的商品,x1年2月10日,是申诉人大哥许文杰帮忙看店,被申诉人伙同父亲刘广森、母亲朱依容、欧阳、黄媚、明胡红等6人再次到店搬运物品,已经把二楼仓库的商品特出商店门口,申诉人闻讯赶到阻拦,但被申请人父母上前纠缠住申诉人大哥许文杰,许文杰为避免物品受到哄抢,奋力挣脱,在撕扯过程中,被申诉人母亲跌坐地上.....申诉人为避免更大的损失,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被迫把店内部分商品转到别处存放.....被申诉人又到工商所申请变更营业执照成刘燕芬名字,企图强占文明商店的经营权,双方再次发生争执。
然而,到了一二审法官的手上,判决书被偷龙转凤成:
“x1年2月10日,被告(申诉人)将“文明纸品店”价值564041.68元的库存商品全部转移搬走。由于店铺货架上已无商品,原告便叫其妹妹进货由其妹妹在文明商店租用的辅面进行经营(注:刘燕芬在此种情况下有可能自己进货进行经营?一二审法官把当事人当成什么了?),双方由此多次发生争执。”____(x1)容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第11页。
“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许某某存在私自转移占有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和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再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角度综合考虑,对夫妻共有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的分割均是合理合法的,本院予以支持”____(x2)玉终民一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第14页。
x1年2月10日至3月10日一直由被申诉人经营文明商店。
期间,x1年3月2日,在容城派出所的主持下,男女双方达成了处理文明商店的协议:内容如下:
《协议书》:
“今文明商店所有物品及厨房所有物品、电脑、电脑收款机属于刘某某。
电车许某某与刘某某各一半,许某某应付刘某某3000元,发电机,许某某与刘某某各一半,许某某应付刘某某750元。
工商银行存款一万元,许某某与刘某某各一半,许某某应付刘某某5000元。
x0年到x1年(美洁、老七、雕牌、纳爱斯货商,许某某、刘某某签章欠款,许某某与刘某某各承担一半费用)除外,刘某某签名欠款与许某某无关。
以后文明商店两间铺面由许某某经营,工商、税所等一切费用由许某某承担,两间铺面租金、房产税由许某某承担。
备注:从x1年3月3日至x1年3月9日刘某某使用文明商店。
备注:2),每月房屋按揭款,许某某、刘某某各一半(城北路83号)。
3)、现有的四个货架未付款(刘某某预支的x0元)四个货架做好后,许某某应付刘某某x0元,以后四个货架款由许某某支付、许某某使用”
签订协议后,被申诉人在x1年3月10日才正式退出文明商店的经营,此时商店内除货架、无法搬运的物品外,商店已经被被申诉人清扫一空,《协议书》基本履行完毕。
x1年3月10日开始,申诉人举债自筹资金进货,勉强恢复了文明商店的经营,被申诉人答应此店从此与自己无关,属于申诉人自己的个人财产。
但被申诉人没有按协议交付按揭款,作为对应申诉人也没有按协议支付给被申诉人协议约定10750元。
x1年8月11日,被申诉人再次起诉离婚。
同时,被申诉人申请对申诉人个人经营的文明商店进行财产保存,x1年8月24日上午,容县人民法院附城人民法庭的法官卢粤惠在调查时发现,其实文明商店的财产权和经营权已经按3月2日《协议书》处置完毕!
(法官)问:因为双方于x1年3月2日达成过协议,现原告刘某某同。
意撤销申请法院查封文明商店商品,但是自x1年3月2日签订协议后的商品经营支出和欠款应由计某某负担。
许:我同意按协议内容履行。
但到了二审法官的手里,此保全财产行为变成了:
被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曾申请查封该商店财产,但因上诉人许某某不同意查封,致使一审法院未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____(x2)玉中民一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12页。
二、一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漏洞百出,严重背离客观现实,不会是法官“眼花”了吧?
明明是x1年2月10日刘某某伙同父母等6人到文明商店抢夺财产,朱依容与许文杰(申诉人大哥)纠缠时倒地,在一二审判决中,法官硬生生地时间提前到x0年12月31日“被被告(许某某)推倒跌地受伤”,把朱依容在纠缠许文杰时跌倒变成了被许某某推倒!
明明是刘某某伙同父母等6人到文明商店抢夺财产,许某某为了财产安全所采取的必要保护措施,在《判决书》里,法官硬生生地变成了“私自转移占有夫妻共有财产”
明明“刘某某同意撤销申请法院查封文明商店商品”在二审法官的手上又变成了“因上诉人许某某不同意查封,致使一审法院未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明明x1年2月10日至3月9日由刘某某经营文明商店,但二审法院却认定“并且该商店从x0年12月4日至今一直由上诉人许某某经营收益。”
……。
根据(x1)容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x0年2月15日双方自愿到容县容州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从x6年9月18日起双方又共同经营“文明纸品店”......x5年12月28,原被告取得位于容县容州镇城北路面积为92.290的土地使用权......x6年月8日14日,原、被告以土地使用权及建筑面积为591平方米的全部权益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签订个人自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借款250000元用于建房,......建成6层半的房屋(门牌号容县容州镇城北路83号)。x0年10月8日原告起诉离婚,......x1年3月2日,在容城派出所的主持下,原被告在儿子草拟的《协议书》上签名,约定文明商店现所有的物品……归原告所有……原告从此不再过问,但被告未按协议将应付款项给付原告。x1年8月11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____(x1)容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第10、11、12页。
被申诉人和一审法院均认可《协议书》,只是认为没有完全履行而已——未按协议将应付款项给付原告!
由此可见,在x1年3月2日后,许某某和刘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确实包括文明商店,但经此协议处置后,夫妻共同财产为以下几项:
1、门牌号容县容州镇城北路83号6层半686.11平方米房屋一幢,(评估价为137.6万元)。
2、刘燕芬欠的10000元;。
3、铺屋押金19000元;。
4、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借款-214947.74元。
5、城北路83号房屋内部分家俱、电脑、电视、水箱等。
文明商店已经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申诉人的约定财产(个人财产)。
因此原一二审把文明商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重复处分,是对申诉人个人合法财产的公然侵犯!
四、文明商店属于申诉人的约定财产(个人财产),一、二审法院重新分割文明商店财产是对法律保护的私权的公然侵犯!
如前所述,x1年3月2日,许某某与刘某某达成了《协议书》:
“今文明商店所有物品及厨房所有物品、电脑、电脑收款机属于刘某某。……”
由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部分财产(文明商店)达成了以上协议,进行了处分,且已经实际履行,且财产已经处分完毕,没有可恢复性。而且,《协议书》内容形式完全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对夫妻双方均具约束力!同时,申诉人在3月2日重新经营文明商店后,借款20多万元,也自认为是申诉人自己的个人债务,没有主张由被申诉人分担!
(卢法官)问:因为双方于x1年3月2日达成过协议,现原告刘某某同意撤销申请法院查封文明商店商品,但是自x1年3月2日签订协议后的商品经营支出和欠款应由计某某负担。
许:我同意按协议内容履行。
刘:我也同意。
x2年1月4日上午,容县人民法院附城人民法庭的《庭审笔录》第3页:
原告(刘某某):没有异议,是事实。
被告(许某某):没有异议。
夫妻财产分割的一个原则就是书面约定高于法律界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对财产分割进行的书面约定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应以书面约定为准,“夫妻财产约定”是属于私法的范畴,而私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意思自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都有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因此,夫妻财产约定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夫妻双方就具有约束力,一二审法院粗暴干涉,强制性判决重新分割属于申诉人一方的私人财产,是对法律保护的私权力的公然侵犯!
五、一二审法院公然剥夺申诉人的城北路83号房屋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把申诉人应有的财产份额判给被申诉人,我们有理由怀疑审理过程存在司法腐败行为!
一审法院判决、二审法院维持的:“三、......位于容县容州镇城北路83号房地产及房屋内的物品,......归原告刘某某所有”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法官虽有自由裁量权利,但此权利不是不受限制的。我国《婚姻法》第39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被申诉人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因此任何一方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必须进行协商或竟价,以决定房屋的归属!按该条规定,申诉人在一审时,法院根本就没有就容县容州镇城北路83号房的归属组织双方进行过协商,没有给申诉人许某某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机会,二审时双方均主张要房屋,申诉人主张采用竞价,价高者得,却被审判长大声喝斥,在调解过程中,申诉人一再提出愿以160万甚至更高的价格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申诉人上诉后于x2年3月19日书面申请玉林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对讼争的房屋进行评估,法院没有组织评估!x2年4月9日申诉人再次书面申请玉林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对讼争的房屋进行评估,但都没有得到中院的准许,申诉人被迫在开庭前单方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房屋价值为1376000元,二审法院:“对证据11,因被上诉人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并且该报告是上诉人单方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评估的,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故本院不予确认”被申诉人既提不出相反证据,又不申请鉴定,且申诉人庭上和调解时多次提出,只要得到房屋,愿按评估价、甚至按150、160、甚至x万元分割此房屋,而被申诉人却提出要申诉人要另外补偿x万元给被申诉人,才肯“退出”房屋,如此无理的要求,却得到了二审法官的支持。
二审法院的审判行为,严重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玉林中级人民法院非法剥夺申诉人的权利,偏袒一方,不但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是十分不正常的,也是十分不公平的!我们有理由怀疑审理过程存在司法腐败行为!
综上所述,本申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公平公正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申诉人认为一二审判决明显属于枉法裁判、且非法剥夺申诉人的诉讼权利,程序违法、判决结果十分不公平,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提审。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x2年8月16日。
离婚申诉状(模板15篇)篇十五
今天,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纠纷申诉状及申诉程序,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申诉人张某,女,x年9月19日生,汉族,某市人,住某市人民大道。
代理人某某,系张某之子,电话。
被诉人某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某某,院长。
诉求事项:
1、对患者张某积极采取有效治疗;。
2、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依法赔偿损失。
事实及理由:
申诉人患有抑郁症。x年9月16日中午,申请人因故而自服农药敌敌畏、安定。当日下午1:30许送某市人民医院急救室,随即转icu病房。入院诊断为:1、重度经口急性敌敌畏、安定中毒;2、抑郁症。经洗胃、静注药物等抢救,申诉人于当晚即可与医生和家属进行正常的语言交流。次日下午6时许,某主任决定将申诉人转同院的消化科。家属曾提出疑问:能不能转?某主任肯定的答复:可以转。随后,申诉人被转至消化科。近一小时,申请人心里难爱,脸发紫,呼吸心跳骤停。消化科的年轻医生自感经验不足,联系重症室的医生,而重症室的医生15分钟后才上5楼参与抢救,虽经心肺复苏抢救,保住了申诉人的生命,但申诉人从此呈睁眼昏迷状。为了求得有效治疗,申诉人于x年9月30日转某市中心医院治疗。因治疗效果不佳,生活起居不便,亲属于x年11月5日暂将申请人接回家中。某市中心医院的出院诊断为:“1、缺氧性脑迁延性昏迷;2、气管切开术后。嘱积极预防并发症,继续康复治疗。亲属按医嘱请康复科医生在家给申诉人理疗。
x年11月5日,法医司法鉴定所对申诉人的伤残等级等事项进行了评定,并出具了法医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申诉人构成人体损伤一级伤残;需完全性护理依赖和一定医疗依赖维持其生命生存。申诉人现呈持续性昏迷状态,生活完全依赖有经验的护工,进食靠鼻管导流,对年逾八旬的父亲不能尽孝、丈夫和子女在精神上受到极大的打击。一个幸福的家庭因此而失去欢乐。
申诉人的近亲属认为,申诉人的损害后果系某市人民医院的过错行为所致。院方的主要过错:1、使用安定类药物不当,静注药物(芬太尼和力月西)用量过大;2、输注速度过快,转科后无医护人员和心电监护;3、对药物的副作用预计不足;4、转科未经会诊轻率决定转科,延误抢救;5、违反有关诊疗规范。
综上所述,某市人民医院的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技术操作规范,给申诉人造成极为严重的损害后果,依照《执业医师法》第37条之规定,相关责任人应受到相应的处分;依照《侵权责任法》第54条、第55条和57条之规定,某市人民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特向你处提出申诉,请依法及时妥处。
此致
某市人民医院。
申诉人:张某。
代理人:
xx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1)对生效的法院判决,当事人不伏的,应当在2年内提出申诉。
2)二年为不变期间,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计算。
2、对生效判决,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对生效的调解书,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1)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
2)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