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是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和团结合作精神的重要支撑。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规章制度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医疗器械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一
1、检查前应认真查对病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临床诊断及临床要求,并核对收费单据。
2、检查中应严格执行b超仪操作规程,认真操作,手法娴熟,仔细观察,全面记录检查结果,及时发出报告单。
3、对疑难、罕见的病例应集体讨论会诊后方能出具诊断报告,以免误诊。对阳性病例应保留图像资料存档。
4、经常、主动与临床、病理及其它影像科室联系,建立随访登记本,检验b超报告结果,提高超声诊断水平。
5、检查完毕后,工作人员应洗手。对有传染性疾病的病人检查后,应更换床单,用消毒液擦洗消毒探头,严防院内感染。
6、工作人员应熟悉b超仪的性能,爱护仪器设备。尤其对探头的保护,防止摔、碰、高热、强酸、强碱等。使用后放置安全可靠位置。
医疗器械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二
一、放射诊断人员必须是经过正规大、中专院校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且经过正规培训可方从事放射诊断工作。
二、放射诊断人员必须通过职业医师或职业助理医师考试,取得《职业医师或职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方可书写诊断报告单。
三、按《职业医师法》中规定,必须取得职业医师资格才能独立从事诊断工作,职业助理医师必须在职业医师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所发诊断报告必须经职业医师审核并签字,才生效。
四、放射报告实行审核制度,所有诊断报告须审核后方可出具,即诊断报告双签制度,由两人签字审核后交患者或临床。
五、实行疑难病例讨论制,如遇疑难病例须经全科讨论后方可出具报告。对特别重大或可能造成医疗纠纷的放射诊断报告,需报告科室负责人,经审核或同意后方可出具。
六、对危急重病人的急诊报告,由当班医生可确定诊断的情况下半小时内出具临时报告(上加急诊报告字样),后经科主任审核或科室讨论后确定或修改。如有修改,将修改结果意见及时送达并告知临床。如当班医生无法确定诊断,须及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汇报。
医疗器械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三
第一条为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医疗器械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过程中应当遵守本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结合产品特点,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四条企业应当将风险管理贯穿于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全过程,所采取的措施应当与产品存在的风险相适应。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与医疗器械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是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二)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等;
(三)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持续改进;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组织生产。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规章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第八条技术、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第九条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质量检验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
第十条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培训,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企业应当对其健康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三章厂房与设施。
第十二条厂房与设施应当符合生产要求,生产、行政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第十三条厂房与设施应当根据所生产产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的洁净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生产环境应当整洁、符合产品质量需要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产品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确保厂房的外部环境不能对产品质量产生影响,必要时应当进行验证。第十四条厂房应当确保生产和贮存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者间接受到影响,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控制条件。
第十五条厂房与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根据产品特性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防止昆虫或者其他动物进入。对厂房与设施的维护和维修不得影响产品质量。
第十六条生产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并与其产品生产规模、品种相适应。
第十七条仓储区应当能够满足原材料、包装材料、中间品、产品等的贮存条件和要求,
按照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者召回等情形进行分区存放,便于检查和监控。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配备与产品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场所和设施。
第四章设备。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配备与所生产产品和规模相匹配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等,并确保有效运行。
第二十条生产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维修和维护必须符合预定用途,便于操作、清洁和维护。生产设备应当有明显的状态标识,防止非预期使用。
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设备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的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应的操作记录。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配备与产品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仪器和设备,主要检验仪器和设备应当具有明确的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检验仪器和设备的使用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校准、维护和维修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配备适当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的量程和精度应当满足使用要求,标明其校准有效期,并保存相应记录。
第五章文件管理。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技术文件和记录,以及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质量手册应当对质量管理体系作出规定。
程序文件应当根据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过程中需要建立的各种工作程序而制定,包含本规范所规定的各项程序。
技术文件应当包括产品技术要求及相关标准、生产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检验和试验操作规程、安装和服务操作规程等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文件控制程序,系统地设计、制定、审核、批准和发放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至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二)文件更新或者修订时,应当按规定评审和批准,能够识别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
(三)分发和使用的文件应当为适宜的文本,已撤销或者作废的文件应当进行标识,防止误用。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确定作废的技术文件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保存期限,以满足产品维修和产品质量责任追溯等需要。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记录控制程序,包括记录的标识、保管、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要求等,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记录应当保证产品生产、质量控制等活动的可追溯性;
(二)记录应当清晰、完整,易于识别和检索,防止破损和丢失;
(四)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至少相当于企业所规定的医疗器械的寿命期,但从放行产品的日期起不少于2年,或者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可追溯。
第六章设计开发。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设计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对医疗器械的设计和开发过程实施策划和控制。
确职责和分工。
第三十条设计和开发输入应当包括预期用途规定的功能、性能和安全要求、法规要求、风险管理控制措施和其他要求。对设计和开发输入应当进行评审并得到批准,保持相关记录。第三十一条设计和开发输出应当满足输入要求,包括采购、生产和服务所需的相关信息、产品技术要求等。设计和开发输出应当得到批准,保持相关记录。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在设计和开发过程中开展设计和开发到生产的转换活动,以使设计和开发的输出在成为最终产品规范前得以验证,确保设计和开发输出适用于生产。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在设计和开发的适宜阶段安排评审,保持评审结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对设计和开发进行验证,以确保设计和开发输出满足输入的要求,并保持验证结果和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
第三十五条企业应当对设计和开发进行确认,以确保产品满足规定的使用要求或者预期用途的要求,并保持确认结果和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
第三十六条确认可采用临床评价或者性能评价。进行临床试验时应当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法规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当对设计和开发的更改进行识别并保持记录。必要时,应当对设计和开发更改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在实施前得到批准。
当选用的材料、零件或者产品功能的改变可能影响到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时,应当评价因改动可能带来的风险,必要时采取措施将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同时应当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在包括设计和开发在内的`产品实现全过程中,制定风险管理的要求并形成文件,保持相关记录。
第七章采购。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采购控制程序,确保采购物品符合规定的要求,且不低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要求。
第四十条企业应当根据采购物品对产品的影响,确定对采购物品实行控制的方式和程度。
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审核制度,并应当对供应商进行审核评价。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审核。
第四十二条企业应当与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
第四十三条采购时应当明确采购信息,清晰表述采购要求,包括采购物品类别、验收准则、规格型号、规程、图样等内容。应当建立采购记录,包括采购合同、原材料清单、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检验报告及验收标准等。采购记录应当满足可追溯要求。第四十四条企业应当对采购物品进行检验或者验证,确保满足生产要求。
第八章生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生产,以保证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和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第四十六条企业应当编制生产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明确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第四十七条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对原材料、中间品等进行清洁处理的,应当明确清洁方法和要求,并对清洁效果进行验证。
第四十八条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工艺特点对环境进行监测,并保存记录。
第四十九条企业应当对生产的特殊过程进行确认,并保存记录,包括确认方案、确认方法、操作人员、结果评价、再确认等内容。
生产过程中采用的计算机软件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应当进行验证或者确认。第五十条每批(台)产品均应当有生产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
生产记录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原材料批号、生产批号或者产品编号、生产日期、数量、主要设备、工艺参数、操作人员等内容。
第五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标识控制程序,用适宜的方法对产品进行标识,以便识别,防止混用和错用。
第五十二条企业应当在生产过程中标识产品的检验状态,防止不合格中间产品流向下道工序。
第五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的可追溯性程序,规定产品追溯范围、程度、标识和必要的记录。
第五十四条产品的说明书、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第五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防护程序,规定产品及其组成部分的防护要求,包括污染防护、静电防护、粉尘防护、腐蚀防护、运输防护等要求。防护应当包括标识、搬运、包装、贮存和保护等。
第九章质量控制。
第五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控制程序,规定产品检验部门、人员、操作等要求,并规定检验仪器和设备的使用、校准等要求,以及产品放行的程序。
第五十七条检验仪器和设备的管理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定期对检验仪器和设备进行校准或者检定,并予以标识;
(二)规定检验仪器和设备在搬运、维护、贮存期间的防护要求,防止检验结果失准;
(四)对用于检验的计算机软件,应当确认。
第五十八条企业应当根据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制定产品的检验规程,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者证书。
需要常规控制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委托检验。对于检验条件和设备要求较高,确需委托检验的项目,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以证明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和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第五十九条每批(台)产品均应当有检验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检验记录应当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的检验记录、检验报告或者证书等。
第六十条企业应当规定产品放行程序、条件和放行批准要求。放行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证明。
第六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产品和工艺特点制定留样管理规定,按规定进行留样,并保持留样观察记录。
第十章销售和售后服务。
第六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销售记录至少包括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批号、有效期、销售日期、购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十三条直接销售自产产品或者选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发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十四条企业应当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应当规定售后服务的要求并建立售后服务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
第六十五条需要由企业安装的医疗器械,应当确定安装要求和安装验证的接收标准,
建立安装和验收记录。
由使用单位或者其他企业进行安装、维修的,应当提供安装要求、标准和维修零部件、资料、密码等,并进行指导。
第六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规定不合格品控制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第六十八条企业应当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记录、隔离、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不合格品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六十九条在产品销售后发现产品不合格时,企业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召回、销毁等。
第七十条不合格品可以返工的,企业应当编制返工控制文件。返工控制文件包括作业指导书、重新检验和重新验证等内容。不能返工的,应当建立相关处置制度。
第十二章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
第七十一条企业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接收、调查、评价和处理顾客投诉,并保持相关记录。
第七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规的要求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并保持相关记录。
第七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数据分析程序,收集分析与产品质量、不良事件、顾客反馈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关的数据,验证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并保持相关记录。
第七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纠正措施程序,确定产生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相关问题再次发生。
应当建立预防措施程序,确定潜在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问题发生。
第七十五条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要求采取召回等措施,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信息告知程序,及时将产品变动、使用等补充信息通知使用单位、相关企业或者消费者。
第七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程序,规定审核的准则、范围、频次、参加人员、方法、记录要求、纠正预防措施有效性的评定等内容,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第七十八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管理评审,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和审核,以确保其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或备案人在进行产品研制时,也应当遵守本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八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针对不同类别医疗器械生产的特殊要求,制定细化的具体规定。
第八十一条企业可根据所生产医疗器械的特点,确定不适用本规范的条款,并说明不适用的合理性。
第八十二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验证: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规定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
确认: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特定的预期用途或者应用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关键工序:指对产品质量起决定性作用的工序。
特殊过程:指通过检验和试验难以准确评定其质量的过程。
医疗器械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四
(1)因国家规定双休日及节假日期间全国各行各业均放假,因此临床临时短缺的应急医疗器械只能依靠各科室及医疗设备科库存备用物资。各临床科室应根据本学科专科特点,就可能发生节假日应急短缺的物资列出清单(区分科室备存和医院备存),报上级主管部门(医务科、护理部)审核,报院领导批准。
(2)医疗设备科根据医院批准的上述清单,进行采购备存。医疗设备科在医院总值班和医院通讯上留有联系电话,遇紧急情况时,临床科室可通过医院总值班通知或直接通知有关人员开库领取。
(3)对于抢救情况发生概率高的临床科室,应长期备有用于抢救的医疗器械物资。使用科室要定期检查这类物资的有效状况。
(1)当医院收到上级机构发出重大疫情通知后,院医务科应根据疫情状况及时通知医疗设备科,以便在最短时间内做好应急物资准备。
(2)在整个疫情期间,医疗设备科负责人、采购员、仓库管理员每天24小时必须开通联系电话。
(1)医疗设备科医疗器械工程技术保障部实行全年每天24小时值班制,临床科室遇有紧急情况可通过医院传达室通知值班工程师。
(2)对于国家规定的三次长假期间,在放假前48小时,医疗设备科医疗器械工程技术保障部应将《值班人员表》送达院医务科和传达室。值班工程师在接到报修电话后10分钟内必须响应。
(3)值班工程师如遇到无法排除故障情况,应及时与其负责人进行报告,相关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在最短时间内给与支持。
(1)当收到上级部门发出重大疫情通知后,医疗设备科医疗器械工程技术保障部实行全天24小时两人值班,该部负责人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制出《值班人员表》送达院医务科和传达室。
(2)在整个疫情期间,医疗设备科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值班工程师每天24小时必须开通联系电话。并保证在最短时间内到达现场。
医疗器械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五
一、财务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会计法》,不断更新财会知识和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二、结合公司实际,正确及时编报财务费用计划,促进企业管好资金,节约费用,降低成本,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
三、承付货款,应对付款凭证进行核对,发现无收货章或手续不齐全时,向相关部门提出疑问,并责成其补办手续。
四、会计凭证、帐薄和报表都要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须开列清单,经公司财务经理审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五、定期核对医疗器械,做到帐帐相符,帐货相符,督促相关部门加速有问题医疗器械的处理,保证库存医疗器械价值与使用价值的一致性。
六、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检查、审核、修正公司的财产购置、基建设施设备计划和财产损失的标准、开支范围等是否符合审批权限,手续是否齐全,一切开支报销是否经公司领导人或财务经理批准签字方可报销的原则。
医疗器械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六
二、养护人员应对在库医疗器械每季度至少养护检查一次,可以按照“三三四”循环养护检查,(所谓三三四指一个季度为库存循环的一个周期,第一个月循环库存的30%,第二个月循环库存的30%,第三个月循环库存的40%)并做好养护记录,发现问题,应挂黄牌停止发货并及时填写“质量复检通知单”交质管部门处理。
四、养护员对近效期商品挂牌标示、按月填报医疗器械近效期催销报表表,督促业务部门及时催销,以防过期失效。
六、做好货贺的清洁卫生,做好防火、防尘、防潮、防热、防霉、防虫、防鼠、防鸟、防污染等工作。
医疗器械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七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所有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在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障经营过程中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所经营医疗器械的风险类别实行风险管理,并采取相应的质量管理措施。
第四条企业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职责与制度。
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医疗器械。
第六条企业质量负责人负责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应当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
第七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二)负责收集与医疗器械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动态管理;。
(三)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医疗器械的法规规章及本规范;。
(四)负责对医疗器械供货者、产品、购货者资质的审核;。
(五)负责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确认,对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六)负责医疗器械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七)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
(八)组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收集与报告;。
(十)组织对受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核;。
(十一)组织或者协助开展质量管理培训;。
(十二)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企业应当依据本规范建立覆盖医疗器械经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并保存相关记录或者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
(二)质量管理的`规定;。
(三)采购、收货、验收的规定(包括采购记录、验收记录、随货同行单等);。
(四)供货者资格审核的规定(包括供货者及产品合法性审核的相关证明文件等);。
(六)销售和售后服务的规定(包括销售人员授权书、购货者档案、销售记录等);。
(九)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规定(包括停止经营和通知记录等);。
(十)医疗器械召回规定(包括医疗器械召回记录等);。
(十一)设施设备维护及验证和校准的规定(包括设施设备相关记录和档案等);。
(十二)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规定(包括员工健康档案等);。
(十三)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的规定(包括培训记录等);。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和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还应当制定购货者资格审核、医疗器械追踪溯源、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考核的规定。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自查制度,于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第九条企业应当根据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记录制度。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包括采购记录、验收记录)和销售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其购进、贮存、销售等记录应当符合可追溯要求。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等先进技术手段进行记录。
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第三章人员与培训。
第十条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备医疗器械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指医疗器械、生物医学工程、机械、电子、医学、生物工程、化学、药学、护理学、康复、检验学、管理等专业,下同)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应当具有3年以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设置或者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并符合相关资格要求的质量管理、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
(一)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管理人员中,应当有1人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从事体外诊断试剂验收和售后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检验师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经营人员中,应当配备医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培训的人员。
(三)从事角膜接触镜、助听器等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经营人员中,应当配备具有相关专业或者职业资格的人员。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售后服务人员和售后服务条件,也可以约定由生产企业或者第三方提供售后服务支持。售后服务人员应当经过生产企业或者其他第三方的技术培训并取得企业售后服务上岗证。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质量负责人及各岗位人员进行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建立培训记录,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健康档案,质量管理、验收、库房管理等直接接触医疗器械岗位的人员,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第四章设施与设备。
医疗器械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八
不合格医疗器械是指按器械验收制度对照产品技术条件验证后确定为不合格的产品。
1、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2、受污染的医疗器械(尤其是无菌医疗器械);
3、无有效证件的医疗器械;
4、过期失效或国家明令淘汰的医疗器械;
5、包装不规范、标识不清的医疗器械。
2、对不合格医疗器械产品应在验收记录单上写明'不合格'及有关原因;
3、对不合格或质量可疑的医疗器械,在验收中的,不准入库,在使用中的应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当地药监部门,等候处理。
5、不合格医疗器械不得入库。
医疗器械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九
一、协助总经理贯彻执行上级政策、法规并落实公司有关质量决议、决定、指示,全面管理公司质量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二、协助总经理作好质量管理机构的完善和人员的配备,选择质量体系要素,进行质量职能分配,推进质量体系运行。
三、组织制定和修订完善公司质量管理制度,在总经理签署颁发后负责组织实施并检查监督。
四、主持质量分析和质量问题的处理,组织质量奖惩工作。
五、协调并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职工的质量教育或培训工作。
六、对仓储部的工作进行指导、督促,使仓库环境更适应医疗器械的储存。
医疗器械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十
一、质量管理员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填报《医疗器械质量信息传递反馈单》,报质管部。质量信息的内容分类如下:
(一)宏观质量信息。主要指国家和行业有关质量政策、法令、法规等。
(二)货源信息。主要指供货单位的人员、设备、工艺制度等生产质量保证能力情况。
(三)竞争质量信息。主要指在同一市场的同行竞争对手的质量措施、质量水平、质量效益等。
(四)内部质量信息。主要指企业内部与质量有关的数据、资料、记录、报表、文件等。包括商品质量、环境质量、服务质量、工作质量各个方面。
(五)监督质量信息。主要指上级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与本公司相关的质量信息。
(六)用户反馈信息。主要指客户的质量查询、质量反馈和质量投诉等。
二、质量信息的收集必须准确及时适用,公司内部信息通过统计报表,各部门填写信息反馈单及员工意见等方法收集,公司外部信息通过报纸,上网及问卷等方法进行收集。
三、对收集的信息材料、质量状况进行加工整理,综合分析、分类归档。将其有价值的信息资料反馈给领导和业务部门,以便指导业务经营。
四、各有关部门应明确职责和工作内容。对反馈的信息,协调研究,采取有效的措施并作出处理。不定期收集和征求用户意见,掌握医疗器械质量和包装质量等方面的情况。
五、质量信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一)一类信息由公司领导决策,质量管理部负责组织传递督促执行;
(二)二类信息由主管协调部门决策并督促执行,质量管理部组织传递和反馈;
(三)三类信息由部门决策并协调执行并将结果报质管部汇总。
医疗器械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十一
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产品的安全、有效,在医疗器械使用前,严格遵循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
一、医院采购医疗器械,要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要求进行索证。凡证件不齐者,一律不予投入临床使用。
二、医疗器械投入使用前,必须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标签标识,建立真实完整的记录,记录应包括供货单位、产品名称、生产厂商、生产许可证、注册证号、规格型号、产品批号(编号)、生产日期(灭菌日期)、有效期、购进数量、购进日期、验收结论、验收人签名等。
三、根据采购计划、进货发票或送货单,对产品名称、生产厂商、生产许可证、注册证号、规格(型号)、批号(编号)、生产日期(灭菌日期)、有效期、供货单位、数量、日期等逐项核对、清点。如有不相符或破损应及时做好记录,严禁投入临床使用。
四、医疗器材投入使用前要进行严格的检查。其中:
1、外包装检查:包装、密封等是否牢固;外包装上的中文标识是否符合要求;包装注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准文号、规格型号、批号(编号)、生产日期(灭菌日期)、有效期等是否清晰齐全;有关特定储运图示及使用的包装标志是否清晰。不合格的,不予投入临床使用。
2、内包装检查:医疗器械内包装应完整、无破损、无污染、无变形、封口应严密。不合格的,不予投入临床使用。
医疗器械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十二
一、组织本部门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方针政策和质量管理制度。
二、负责搞好库容、库貌、环境卫生,注意防火、防盗、防鼠、防虫、防霉变。
三、监督医疗器械分类储存,坚持“近期先出”、“先产先出”、“按批号发货”的原则,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必要的养护措施。
四、督促指导养护、保管员严把入库、在库养护、出库关,对把关不严造成的后果负具体领导责任。
五、指导养护员、保管员日常的工作。协助对本部门员工的岗位培训工作。
医疗器械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十三
1、各种检查设备要保持正常运行,符合灵敏度标准。
2、熟悉各种设备操作方法,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检查。检查前要查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临床诊断。
3、描记的各项数据要准确无误。疑难少见病例要请示上级医师,坚持请示汇报制度。
4、检查报告单记录要求字迹清楚,项目齐全,诊断准确,主次有序。
5、应有具备执业资格并已注册的医师签发
报告单。
6、建立健全心电图报告结果登记制度,各项资料记录齐全。
医疗器械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十四
一、仓库要建立并健全治保,消防等安全组织,经常开展活动,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工伤事故、防自然灾害、防霉变残损等工作,确保人身、医疗器械和设备的安全。
二、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严格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六防”工作。
三、仓库防火工作实行分区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并指定各库、各级防火负责人,定期检查,消除隐患。
五、仓库消防器材不准挪作它用,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保管、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不准在消防设备区域堆放各种杂物。
六、仓库必须严格管理电源和水源。严禁携带火种进入仓库,严禁在仓库内吸烟、用火。仓库电器设备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要求,每次作业完毕和每天下班前要将库房的电源切断。
七、对仓库所用消防设施和设备每季进行检查、维护。每年进行年检。
八、仓库实行逐级负责的安全检查制度,保管员每天上、下班前要对本人负责库、区各检查一次,院领导、设备科长要定期检查,遇有恶劣天气,或特殊情况,要随时抽查,在汛期、霉雨、夏防、冬防等时期和重大节日前,医院领导要组织力量对仓库进行全面检查。
九、非工作时间和非仓库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开库门和进仓库,仓库内严禁存放私人物品。
十、仓库内商品要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分垛存放。库区内要整洁、安全,走道畅通。
医疗器械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十五
一、严格执行医疗器械质量验收制度和医疗器械入库验收程序,负责医疗器械入库验收工作。
二、验收人员凭到货通知单或随货同行逐批进行验收,在入库凭证上签字,与保管员办理交接手续。验收人员对医疗器械的漏检、错检负具体质量责任。
三、对验收不符合验收内容、不符合相关法定标准和质量条款或其他怀疑质量异常的医疗器械,填写拒收报告单,并通知质管部处理。
四、验收时应对医疗器械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文件逐一检查,整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五、验收首营品种,应查看首批到货医疗器械同批号的医疗器械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六、验收进口医疗器械,应检查包装的标签是否有中文注明的医疗器械名称、主要成份以及进口注册证号,检查中文说明书及合法的相关证明文件。
七、及时填写有关报表和验收记录,并签字负责,按规定保存备查。
八、自觉学习医疗器械质量专业知识,努力提高验收工作水平。
医疗器械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十六
(一)根据能级配置、安全有效、效率及经济原则,制定医院仪器设备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购置计划,以满足医疗、教学、科研和预防保健等远期发展和近期的工作需要。
(二)严格执行招标采购制度。
(三)制定并执行医疗设备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医疗设备的使用安全有效。
(四)做好医疗设备的应用质量管理:包括安装调试、验收;制订操作规程;日常维护保养;预防性维修和故障维修;计量检定;设备性能检测;医疗器械可疑不良事件的报告等。
(五)做好医疗设备的`信息和档案管理,在医疗器械的分类和代码应用、名称规范化方面不断创新。
(六)重视和加强医疗设备的效益分析和评估,确保医疗设备资源充分利用。
(七)做好器械库房的环境和帐务管理,不得在库房积压医疗设备,定期盘点在用医疗设备,确保账物相符。按规定做好医疗设备的调剂和报废工作。
(八)遵纪守法,严禁在医疗设备购置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并自觉接受监督约束。
医疗器械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十七
2、医疗器械质量验收由专职质量验收人员负责,验收人员应熟悉医疗器械相关知识,取得上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3、到货医疗器械应存放于待验区,验收员根据《医疗器械验收管理规程》进行验收。
4、验收时应按照医疗器械的分类,对产品的包装标识、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5.1应严格执行国家局对票据管理的规定,依据供货方开具的税票,对照供货方销售出库单进行验收。
5.2对于税票不能随货同行的,应凭质量负责人审批同意验收的税票传真件进行验收,税票原件应在验收后十五个工作日取得。
5.3对于无税票及其传真件或税票、销售出库单、货物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应按照器械标示的储存条件放置在相应库房或冷库的待验区内,待票据符合要求后才能验收。
6、验收整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对验收抽取的整件产品应加贴明显的验收抽样标识,进行复原封箱。
7、对验收不合格或有疑问的医疗器械,应打印医疗器械拒收报告单,并在验收记录上注明原因,及时报采购员及质量管理员审核并签署处理意见。
8、应做好《医疗器械质量验收记录》。记录要求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缺项,字迹清晰,结论明确,每笔验收均应由验收员签字或盖章。验收记录严格按《文件、记录、档案管理制度》执行,保存至超过产品有效期后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9、验收后的医疗器械,验收员应在入库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验收结论。仓库保管员凭验收员的入库通知单办理入库手续,对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固或破损、标志模糊或有其它问题的产品,应予以拒收并报质量管理员。
10、对销货退回的产品,验收人员应凭销售员开具的《医疗器械退货审批单》,对照原发货记录,按来货验收的管理规程逐批验收;与原发货记录相符的,经理审批后办理退货;不符的,不能办理退货手续,并及时报经理处理。
11、应加强销货退回医疗器械的验收质量控制,必要时应加大抽样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