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诉状范文汇总

时间:2023-03-25 作者:储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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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诉状范文汇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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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了朱永新先生的《人生没有最高峰》一书,最喜欢这样两句话:一、内心充满阳光,黑暗自会走远;二、你阳光灿烂,世界才会美好。的确,若你心有阳光,黑暗自会无所遁形;若你心有阳光,便自会无畏无惧;若你心有阳光,前路必会一片坦途。

阳光是世界上最光明、最温暖的东西,能驱赶黑暗和潮湿,温暖我们的身心。你眼前若是乌云遮日,你便认为这世界皆是阴霾密布;若你看见前方晴空万里,那你满眼便皆是繁花。

人最大的魅力,是有一颗阳光的'心态,心里满是阳光,才能有力量。

我们改变不了环境,但可以改变自己;我们改变不了事实,但可以改变态度;我们改变不了过去,但可以改变现在;我们不能控制他人,但可以掌握自己;我们不能样样顺利,但可以事事尽心。

我们不能左右天气,但可以改变心情;我们不能选择容貌,但可展现笑容;我们不能预知明天,但可以过好今天;我们不能改变别人,但可以改变自己。

阳光的人用心态决定成败,消极的人用成败决定心态;阳光的人用心态驾驭命运,消极的人被命运驾驭心态。

残奥之星——王燕红,15岁时因病致残。但她没有自怨自艾,1994年被选中参加第六届“远南”运动会,开始练习射箭。不顾手起泡,胳膊被打青,依然用那条残腿坚持站立射箭。凭借她阳光的心态、顽强的意志,她为自己的人生划出一道优美的弧线。2004年在雅典残奥会射箭70米女子个人(站姿)决赛中,她以92环的成绩打破世界纪录,为中国代表国赢得了参加残奥会以来首枚射箭项目的金牌。

海伦·凯勒,在十九个月大时双目失明双耳失聪,八十七年生活在无声、无光的世界中,但她一生都致力于为残疾人造福,建立慈善机构。她虽双目看不见阳光,但她的心中阳光无处不在。正因为她心有阳光,才不惧任何艰难困苦。正因为她心有阳光,才能靠着一颗不屈不挠的心,在黑暗中找到自己的光明,更将她心中的温暖传给全世界。

心有阳光,便不惧黑暗;心有阳光,便不惧风雨;心有阳光,便不惧未来……心有阳光,又何惧之有?“君子坦荡荡,小人长戚戚。”心胸坦荡、自强不息,便能逢山开道、遇水搭桥。

愿每一个人心中都能充满阳光!无所畏惧,勇往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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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诉状范文汇总二

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__银行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

开户行及账户: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及账户:________________

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的相关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为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人和债权人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 定义

最高额保证,是指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就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确定一个最高额度,由保证人在此最高额度内对债务人履行债务向债权人提供保证。该最高额度是指债务人在债权人处的各项债务(含或有负债)的总余额。

第二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

被保证的主债权是指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间因债权人根据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综合授信合同向债务人授信(综合授信合同编号为()银授字第______号)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额度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其中含美元__________元)。

在上述约定期限和最高额度内,债权人与债务人根据综合授信合同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第三条 保证方式

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只要综合授信合同及其他主合同(以下统称“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即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期间

1、对于贷款,保证期间分笔计算,保证期间自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止。

2、对于保函,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对外支付保函金额之日起两年止。

3、对于信用证,保证期间自债权人对外支付信用证款项之日起两年止。

4、对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期间按单张银行承兑汇票分别计算,自每张银行承兑汇票载明到期日后两年止。

5、对于主合同项下其他单笔债务,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止。

第五条 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第六条 保证人声明与保证

1、保证人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保证人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3、保证人提供的与主合同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除已向债权人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保证人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负债(包括或有负债)、重大违约行为、重大诉讼、重大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债权人披露。

第七条 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

1、保证人应向债权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法律文件。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保证人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名称、电话、传真,应于变更后一周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3、保证人应定期或随时应债权人要求,向债权人提供真实反映其综合财务状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保证人发生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重大资产转让等,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债权人。

5、保证人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应在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均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未经债权人书面认可,保证人不得在其土地使用权、房屋、设备等资产上设立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

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如出现本条第四款、第五款约定的情况,保证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8、主合同债务人未按约定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包括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接到债权人书面通知之日起立即按通知的金额、方式向债权人支付,代为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

9、如保证人未按本条第八款的约定履行义务的,保证人授权债权人直接从保证人在债权人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和/或对债权人合法占有和管理的保证人财产或财产权利行使处分权利,以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

10、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可以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有关条款,而不必取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承担保证责任;但债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而明显加重债务人债务的,应征得保证人同意,否则保证人对主合同债务人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因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加重主合同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应对由此加重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11、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对于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而向债权人支付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

(1)实现债权之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主债权之逾期罚息;(5)主债权之利息;(6)主债权之本金。

第八条 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债权人将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第三人时,应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证人。

2、主合同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包括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应对保证人提供的有关保证人的资料、文件、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查询的除外。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的具体授信业务签订具体业务合同时无须再通知保证人。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均有权宣布所有主合同全部到期并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任一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权人未受清偿的;

(二)按主合同约定主合同提前到期的;

(三)发生本合同第七条第四、五款的事件时,债务人未落实还款责任或保证人未落实保证责任。

(四)保证人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债权人权益的其他事件。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保证人在本合同第五条中所作声明与保证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3、如因保证人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债权人全部损失。

第十条 权利义务的累加性

1、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是累加的,并不影响或排除债权人根据法律和其他合同对保证人所可以享有的任何权利。除非债权人书面表示,债权人对其任何权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迟行使,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债权人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他权利的行使。

2、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是累加的,并不影响和排除保证人根据法律以及其他合同对债权人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本合同发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由于任何原因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本合同仍然有效,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连带保证责任延及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返还及赔偿损失)。

2、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在现在是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该条款其他内容的有效性。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合同自保证人授权代表与债权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生效后,除非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完毕或者取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凡债权人就本合同给予保证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包括但不限于电传、电报、传真等函件,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已送达保证人;信函于挂号邮寄之日起第七日即被视为已递交保证人;若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日视为送达保证人日。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保证人、债权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保证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 债权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诉状范文汇总三

甲 方(借款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住 所: 邮政编码: 住所电话: 工作单位: 单位电话: 手 机:

乙 方(贷款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 话: 传 真:

依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第一章 最高借款额度和用途

第1条 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内可向乙方申请使用的最高借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 用。

第二章 借款额度有效期间

第3条 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间(以下简称“最高额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第2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仅限用于 ,不得挪作他

月 日。在该期间内发生的单笔借

款,其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额度有效期间是否届满的限制。

第三章 担保

第4条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债权能得到清偿,采取如下一项或数项担保: □ 保证人 □ 抵押人 □ 质押人

与乙方签订的《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

与乙方签订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 与乙方签订的《个人最高额质押合同》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5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选择按下列方式解决:

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章 其他

第6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7条 本合同甲方 份、乙方 份及 方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二部分

第一章 最高借款额度

第8条 乙方有权对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调整额度有效期间。

第二章 借款额度的使用

第9条 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借款期限和最高借款额度内,甲方可一次或分次使用最高借款额度。乙方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应该与甲方再签订相应的具体借款合同(简称“具体合同”)。

第10条 甲方使用的借款余额(即在任一时点使用中尚未清偿的所有本金数额)在最高额借款期限内任何时间均不得超过最高借款额度。在最高额借款期限内,甲方对已清偿的借款额度可再次申请使用,最高额借款期限内未使用的借款额度在期限届满后自动取销。

第11条 甲方必须在本合同第3条约定的最高额借款期限内申请使用借款额度,每笔借款合同的借款发放日期不得超过最高额借款期限的截止日。若乙方调整最高额借款期限,则该截止日为调整后的截止日。每笔借款的使用期限依具体合同的约定。

第12条 本合同不构成乙方向甲方必然发放贷款的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均有权对本合同项下最高额借款期限和最高借款额度作出调整。乙方仅在本合同项下甲乙双方签订了具体合同时,按照具体合同的约定履行放款义务。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签订的具体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具体合同为准。

第13条 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签订具体合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另行提供除本条之外的担保。

第三章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第14条 甲方为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在此向乙方做出陈述和保证如下: 14.1 甲方拥有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并履行本合同;甲方保证其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14.2 甲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不擅自将贷款挪作他用;保证不将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的证券投资第三方存管账户相关联;保证不将贷款资金用于购臵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房地产;

14.3 甲方保证按本合同和具体合同的约定归还贷款本息;

14.4 甲方保证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甲方保证未虚构交易,甲方提供的交易及交易对象真实存在;

14.5 如本合同项下借款属于需要甲方之外其他第三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或者

甲方履行还款责任需要通知第三方或取得第三方同意的,甲方保证按照乙方要求使该第三方知晓或同意本合同所作约定;

14.6 在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用途为购臵房地产时,甲方保证在申请本合同项下借款时甲方的已购房套数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及乙方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15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5.1 甲方应按本合同及具体合同的约定支用本合同项下每一笔贷款及归还贷款本息。

15.2 甲方承诺承担本合同及其担保合同项下的登记、保险、公证、鉴定、评估等所有相关费用。

15.3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如实提供个人职业、收入、开支、负债、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的情况。

15.4 甲方应按照具体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履行具体合同所须的交易文件、交易凭证及书面报告;

15.5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对其账户、提交的材料进行查验或进行现场调查。 15.6 甲方应在个人或家庭经济收入状况恶化等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况发生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5.7 甲方不得以本合同项下贷款进行违法活动。

15.8 甲方保证不以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15.9 甲方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16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6.1 乙方有权了解甲方职业、收支状况、对外负债、提供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等情况。

16.2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职业、收入、开支、负债、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的情况予以保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6.3 乙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本合同项下每一笔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16.4 乙方有权将甲方的个人信用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证件号码、职业、工作单位、学历、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等能够反映甲方信用状况的个人信息)及相关贷款情况(包括贷款额、贷款期限、贷款发放时间、贷款担保情况、贷款用途、贷款偿还情况等)录入银行业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建立及认可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或征信系统。

第五章 提前到期

第17条 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全部借款提前到期:

17.1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发生逾期;

17.2 甲方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刑事监禁、死亡后无继承人或虽有继承人但继承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

17.3 甲方或担保人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司法程序及其他乙方认为会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形; 17.4 甲方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

17.5 甲方以本合同项下贷款从事违法活动;

17.6 甲方或担保人将设定抵押权/质权的财产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17.7 甲方未按照具体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交交易文件、交易凭证以及向乙方书面报告其贷款资金自主支付情况的;

17.8 甲方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17.9 甲方未按照乙方的要求配合乙方对其账户、提交的材料进行查验或进行现场调查,或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17.10 用于抵/质押的财产价值减少而甲方未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17.11 本合同项下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的任一义务或承诺,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的;

17.12 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何一项约定或对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乙方认为足以危及乙方贷款安全的。

第六章 合同的生效

第18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约定有担保的,在办理完毕所有担保手续之前,乙方并无义务允许甲方使用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

第七章 附则

第19条 甲方与乙方依据本合同就每一项具体借款所签订的具体合同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合同整体。

第20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21条 本合同项下采用□方式进行选项时,在□内打√表示该条款适用,打×表示该条款不适用。

第22条 甲方已全部阅读并理解本合同条款;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本页无正文)

甲方: (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盖章)(签字或盖章)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诉状范文汇总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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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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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看看他----你还有什么借口?

他出生在山东苍山的一个偏远山村。

? ? 3岁,父亲染上赌瘾,卖光了家里的一切。

? ? 6岁,父母离异,把他丢给了年迈的爷爷。

? ? 8岁,因为付不起学费,一年级只上了两个月,他开始跟着爷爷四处流浪要饭。

? ? 13岁,因为一次意外事故,他从火车上摔下来,为了保住性命,被截去双腿。

? ?(你是否总在说自己是多么不幸?)

出车祸后,他在床上躺了四个月。他说,他得像个人一样活着。于是,偷偷离家出走。成了一个独自漂泊的无腿小乞丐。挨饿、受冻、被坏人欺负,被乞丐头头抓起来暴揍,他都挺了过来,他说:“能活下来,真是一种幸福。”

(你是否从未想过走出去闯闯世界?)

? 吗 18岁时,他突然明白,他要学点本事养活自己,不能当一辈子乞丐。于是,艰难的学会了用双手走路,卖报纸、擦皮鞋、收破烂······他干了很多职业,却一定不再要饭。他说,“站起来不是一种行走方式,而是一种人生态度。”

? ?(你是否总在埋怨现在的困难?)

?后来,他成为了一名流浪歌手。不识字、不懂乐谱、不懂乐理,他就靠着死记硬背,成为了一名出色的流浪歌手。如今,他已经走过了全国700多个城市。他说,这是世界上最幸福的职业,因为他可以游遍祖国的大好山河。

(你为自己的爱好付出过多少努力?)

他喜欢登山,喜欢“山高人为峰”的感觉。从18岁开始,他登上了全国90多座高山,光泰山就登了13次。2012年,他靠双手登上了海拔总和8498米的中国五岳,成为全球“双手登五岳”第一人。

? ?(你登上过几座名山大川?)

在他19岁那年,他流浪到江西九江,他的阳光和歌声打动了这位美丽善良的女子。她说,无父无母、无房无车、无钱无工作、无腿都不要紧,只要你有一颗爱我的心。从此,她开始跟随他浪迹天涯。如今,他们已经相守相依十一年,结婚买房、买车,还生下了一对漂亮的儿女。2012年七夕节,在山东公共频道的帮助下,他和妻子在泰山之巅补办了婚礼。

美丽贤惠的妻子,是他生命的使者!人,做到这个份上,怎么会不幸福?!

别人问他,你为什么这么幸福?他总说,如果有一天,你能和老婆孩子拥吻在五岳之巅,你就能体会我的幸福。

? ?(你是否真正问过自己,你想要什么样的幸福?)

这张图片是2008年他在山东建筑大学为一所希望小学募捐义演的时候,一位志愿者拍下的。志愿者说,他是世界上最高大的人、汶川地震发生后,他骑着三轮车,行驶了8天8夜赶到地震灾区,为灾区义演37场,捐了自己仅有的3万5千元存款。从2003年至今,他已经为希望小学、网瘾少年、进行励志演讲、演唱100多场,捐出善款50多万元。别人问他,流浪的日子那么辛苦,你哪来那么多爱心?他说,在我要饭的日子,如果没有那么多好心人给我饭吃,我早就饿死了。

? ?(你为身边的朋友和需要帮助的人做过多少?)

?2012年11月,他费劲千辛万苦,终于找到了当年从车轮下把他救起的民警,令人惊叹的是,他和他的救命恩人,竟然同一天生日。

? ?(你是否还记得那些曾经帮助过我们的人?)

这就是他平时的生活,爬山、游泳、打球、滑雪,他几乎可以做到所有健全人能干的事儿。他说爱自己,爱生活,才会幸福。

? ?(你爱自己的身体和生活吗?)

? 2013年8月,他登上了《超级演说家》的舞台,他的演讲震撼了所有观众!林志颖、鲁豫、李咏和他拥抱,乐嘉更是激动的跪地和他拥抱。

? ? 观众评价说,最出色的的演讲家。因为没有任何一个演讲家的豪迈之词,能比得上他的真实经历更打动人。他说,他只是用最真实的感情,讲述自己最真实的经历,希望自己的故事,能帮助更多的中国人找回遗失的梦想。

?他叫陈州。他说:

? ? “不要总在意自己的鞋子不够漂亮,世界上还有没有脚的人。”

? ? 看到这些,你在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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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诉状范文汇总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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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党委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等各方面实现高质量发展,不断提高新时代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党的建设质量和水平,为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和改革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着眼立根固本加强政治建设

持续深入学习领悟。坚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作为跟进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采取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研讨交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扩大)会议集中部署、基层党组织“三会一课”等方式,深刻学习领悟,把握丰富内涵,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大力加强政治建设。结合法完实际制定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党的建设的实施意见》,教育引导党员干警始终牢记“政法姓党”是政法机关永远不变的“根”和“魂”,切实把“两个维护”体现在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上,本现在扎实推进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实际成效上,本现在广大法院干警的日常言行上,做到维护意识牢、维护能力虽、维护行动实。

牢牢坚持正确方向。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广大干警充分认识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去治最根本的保证,正确认识坚寺党的领导和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关系,坚持把讲政治和讲法律统一起来,把不折不扣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统一起来,坚决抵制西方错误思潮的影响,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络。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引导干警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提高信息化时代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牢牢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

紧跟创新理论加强思想建设

突出党组带头领学促学。发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头雁”作用,自觉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重中之重,坚持先学一步、学深一层,采取专题研讨、集中交流、扩大学习等方式,全体院领导和基层党组织书记先后作重点发言,带动形成了学习宣传贯彻的浓厚氛围。

突出年轻干警理论武装。制定印发《关于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年轻干部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实施意见》,成立88个青年理论学习小组,建立形成了“党组统筹部署、机关党委牵头谋划、各级党组织负责、学习小组落实”的创新理论学习机制。注重打造特色学习品牌,开展“初心筑青春奋斗担使命”青年干部学习征文活动,举办“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青年干部理论武装工作”推进会,选树青年理论学习标兵。

突出开展大学习大培训。组织举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集中培训,分3期对全院处级以上党员干部进行全员轮训;举办机关党校处级干部进修班、青年党员干部培训班、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夯实年轻干警理论根基。组织基层党组织学习党史、新中国史,开展“讲述院史院风牢记初心使命”主题党日等活动,教育引导全院干警守初心、担使命,传承红色基因,弘扬人民法院优良传统和作风。

突出政治功能加强组织建设

健全优化基层组织设置。严格程序标准,按照正式党员数量要求设立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适应司法改革要求调整基层党组织设置,明确隶属关系,使内设机构设置和基层党组织建立同步推进。积极推进在符合条件的审判团队或合议庭设立党小组,把党组织全覆盖拓展到执法办案的基本单元。

常态落实组织生活制度。结合法院实际,研究制定“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基层党组织按时换届、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基层法院联系点、党建述职考核等党内政治生活“八项制度”,明确具体内容、方法步骤和操作规程,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設,努力做到政治功能强、支部班子强、党员队伍强、作用发挥强。

选好建强党务干部队伍。建立专职党务干部制度,为基层党组织配备专职党务干部,切实加强了对基层党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党支部书记任职培训制度,抓实选、育、管、用“四个环节”。制定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党建工作述职考核制度实施细则》,定期组织党支部书记述职评议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促进党建工作提质增效。

强化党员教育管理监督。贯彻落实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提高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质量。发挥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压实支部日常教育管理监督责任。通过规范党员徽章佩戴、创建党员先锋岗、开展警示教育等措施,增强党员意识、党性修养和党纪观念。严格党员发展计划,规范发展程序,提高发展质量。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抓好党内关怀帮扶办法落实,调动激发党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

持续正风肃纪加强作风纪律建设

持续深化纪律教育。定期开展廉洁司法教育,部署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基层党组织层层签订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书。集中开展以案释纪警示教育大会,深刻剖析典型违纪案件,教育广大干警吸取教训。扎实开展经常性纪律教育,组织认真学习党内法律法规,特别是关于防止干预过问案件的相关制度规定。

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坚决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树立驰而不息抓作风的理念,聚焦群众反映最强烈、对法院形象伤害最大的突出问题,立查立改、常抓常严、久久为功,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采取提醒、函询、诫勉等组织措施,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让党员干警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严格规范司法行为。优化完善从严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干警日常管理监督。加强司法廉洁体系建设,实行违规干预、过问案件“零报告”制度,严格落实离任人员从业限制,从严落实任职回避制度,加大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聚焦刚性落实加强制度建设

强化党章学习。党章是党的总章程。最高人民法院始终把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作为基层党组织的一项重大任务抓紧抓好,切实把全体党员干警的思想统一到党章上来,自觉按照党章规范行为。

实化党规党纪。组织系统学习党内法规,教育全体干警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到不越边界、不过底线。各级党组织不折不扣执行基本组织制度,重点把“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落到实处。

细化规章制度。结合基层建设实际,充分调动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探索完善制度,研究形成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微制度”“细规则”,既有效解决实际问题,又为上级党组织研究制定全局性政策提供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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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诉状范文汇总六

出质人(甲方):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地 址: 电 话: 邮政编码:

质权人(乙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电 话: 邮政编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乙方将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与债务人 (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基于主合同连续发生多笔债权,甲方愿意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上述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最高债权额和债权发生期间

1.1 本合同项下主合同的形式选择为: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编号为 的《 》,该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在本合同1.4款约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个 合同(以下也称为具体业务合同)均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1.2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的业务种类同主合同的约定。

1.3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币种 (其中外币业务按发生日乙方挂牌的外汇卖出价折算)。

1.3.1 主合同债务人在任一时点使用中尚未清偿的所有本金数额不超过上述限额,但在上述限额内,主合同债务人对已清偿的本金额度可申请循环使用;

1.3.2 最高债权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范围内的利息、罚息、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甲方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1.4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至 年 月 日。本条约定具有以下含义:

1.4.1 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借款业务,则每笔借款的发放日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

1.4.2 每笔债权的到期日以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日期为准,但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

第二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2.1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为保管质押财产、实现质权以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2.2 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应当从质押财产变现价款中首先扣除,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第三条 质押财产

3.1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为

3.2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在质押存续期间内所产生的孳息仍属于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

3.3 甲乙双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时,甲方所提供的质押财产的价值为:币种 ,金额(大写) 。上述价值的确认并不作为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处臵质押财产时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乙方行使质权的任何限制。

第四条 质押财产的交付和保管

4.1 以动产出质的,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交付质押财产、保险单及其权属证书原件。

4.2 以权利出质的,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交付权利凭证原件、权利证书原件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

4.3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质押或转让时应当背书的权利凭证,甲方在交付前应当在权利凭证上背书“质押”字样。

4.4 质押财产如为存款单、仓单、应收账款等权利,在相关权利凭证交付前,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取得存款行确认书、仓储保管人确认函、应收账款债务人确认函等乙方要求的手续;质押财产如为单位定期存单,则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其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4.5 乙方应妥善保管质押财产。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押财产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将质押财产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押财产。

第五条 质押财产的保险

5.1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为动产的,质押财产交付前,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质押财产的财产保险;此前已投保的,须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财产保险变更手续;

5.2 保险合同内容应经乙方认可,其中不得有损害乙方利益或限制乙方权益之约定。

5.3 甲方应为质押财产全额不间断投保,投保期限应长于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主债权展期的,保险期限应相应延长。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退保。

5.4 甲方办理或变更质押财产保险时,应书面告知保险人投保财产已设质押的情况。

5.5 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应将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全部转让给乙方,所得保险赔偿金应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5.6 质权存续期间,保险单正本由乙方保管。

第六条 质押登记

6.1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依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应当办理出质登记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第七条 质押财产的提存

7.1 质押财产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单方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甲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或者向第三方提存。

7.2 如本合同项下出质的权利凭证到期日先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的,乙方可以在出质的权利凭证到期后兑现或者提货,兑现的价款或提取货物变卖所得的款项按以下方式处理:

用于提前清偿甲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

向第三方提存;

存入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账号为: 。

7.3 乙方同意转让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甲方应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乙方提前清偿甲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或者向第三方提存。

第八条 被担保债权的确定和质权的实现

8.1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

8.1.1 本合同1.4款所约定的债权的发生期间届满;

8.1.2依据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前到期;

8.1.3法律规定的被担保的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8.2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发生以下效力:

8.2.1 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未清偿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或者是否有附加条件,均属于质押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8.2.2 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本合同第二条中约定的除本金外的所有款项,不论在确定时是否已经发生,均属于质押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8.3在被担保的债权确定之日起,至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止,若主合同债务人发生未依约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形,则乙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财

8.4 若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向乙方提供物的担保)的,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质权,甲方对乙方承担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其担保责任的承担也不以乙方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为前提。若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变更主合同债务人向其提供物的担保,变更担保的顺位,造成其在上述物的担保项下的优先受偿权益丧失或减少,甲方同意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并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8.5若甲方为主合同项下部分债权提供担保,主债权获得任何部分清偿并不相应减轻或免除甲方的担保责任,甲方仍需在其承诺担保的数额范围内对主合同项下未偿还的余额承担担保责任。

8.6乙方在行使质权时,有权选择与甲方协商以质押财产折价用以抵偿质押担保项下全部债权,也有权单方对质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8.7如主债权币种与处分质押财产后所得款项币种不同时,按乙方取得处分质押财产款项之日乙方公布的牌价折算抵偿。

第九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9.1 甲方保证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单位,具有法律规定的担保人资格,且签订本合同已依照法律规定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得到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或甲方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9.2 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质押财产如为共有的,已取得共有人同意。

9.3 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不存在瑕疵、争议、抵押、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被查封、扣押、监管和涉及诉讼、仲裁等情况。

9.4 甲方提供的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9.5 甲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担保,并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9.6 甲方保证其没有亦不进行任何有可能使质权人受到损失和使质押财产减值的行为。

9.7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应在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托管、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或兼并)、分立、产权有偿转让、合资(或合作)、减少注册资本,或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撤销)、申请重整、和解和破产等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发生变化的三十日以前,书面通知乙方,并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

9.8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应在包括但不限于被宣布停业整顿、被宣布关闭、被宣布解散(撤销)、被申请重整、破产等自身体制和法律地位发生变化或其他任何足以危及自身正常经营、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况发生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9.9 若甲方变更地址、名称、法定代表人,应在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

9.10 在主合同项下借款用于借新还旧时,甲方仍自愿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0.1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的具体融资业务签订具体业务合同(或协议)时,无须再通知甲方 ;

10.2 符合本合同8.3款约定的情形时,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处理质押财产;

10.3 乙方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

10.4 乙方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所取得的款项,偿还全部债权后还有剩余的,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

10.5 在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按期得到清偿后,乙方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1.2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11.3 本合同生效后,如甲方拒绝配合乙方办理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交付或质押登记手续导致主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应按以下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12.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自依法律规定办理了质押财产交付或经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之日起质权设立。

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与解除

13.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14.1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选择按下列方式解决:

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4.2如双方选择的上述争议解决方式与主合同选择不一致的,以主合同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准。

第十五条 附则

15.1 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15.2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5.3 本合同项下采用□方式进行选项时,在□内打√表示该条款适用,打×表示该条款不适用。

15.4本合同甲方乙方方其法律效力相同。 15.5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6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乙方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出质人: (签字)

乙方 (盖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诉状范文汇总七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在二〇二一年新年贺词中指出:“我们秉持以人民为中心,永葆初心、牢记使命,乘风破浪、扬帆远航,一定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集中体现,是对党的百年奋斗历程和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明确回答“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这一重大命题,开辟了马克思主义人民观新境界。我们要深刻领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精髓要义,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切实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人民立场是我们党的根本政治立场

对一个政党来说,立场是根本问题、首要问题,决定其性质宗旨、理想信念、奋斗目标。在百年奋斗历程中,中国共产党人坚守人民立场,为人民利益和幸福而努力奋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进一步表明我们党制定路线方针政策、推进全部工作都要围绕“人民”这个中心,人民立场是我们党的根本政治立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始终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始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为人民利益和幸福而努力工作”。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表明,党和人民是血肉相连、不可分割的整体,中国共产党人必须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

立场决定方向,决定行动的优先序,尤其在危急时刻和重要关头最能体现我们党的价值追求。坚持人民至上是以人民为中心的集中体现,是我们党作出正确抉择的前提。只有心里始终装着人民,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最高位置,才能作出正确决策,确定最优路径,并依靠人民战胜一切艰难险阻。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强调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可以不惜一切代价,从初生婴儿到百岁老人,不遗漏每一个感染者、不放弃每一位病患,使每一个生命都得到全力护佑,生动诠释了我们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政治立场和价值追求。

人民是我们党执政的最深厚基础和最大底气

我们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为人民而生、因人民而兴。在革命、建设、改革的每一个关键阶段、每一次重大关头,我们党都始终紧紧依靠人民战胜困难、赢得胜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是我们党执政的最深厚基础和最大底气”“老百姓是天,老百姓是地。忘记了人民,脱离了人民,我们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就会一事无成”“平凡铸就伟大,英雄来自人民”。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揭示了人民是我们党的力量源泉、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根本所在,指明了我们党必须紧紧依靠人民创造历史伟业的人间正道。

紧紧依靠人民,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调动最广大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心是最大的政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调动人民积极性,始终是我们党立于不败之地的强大根基”“人民群众中蕴藏着治国理政、管党治党的智慧和力量”。要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使各方面制度和国家治理更好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确保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把政治智慧的增长、执政本领的增强深深扎根于人民的创造性实践之中,始终与人民心心相印、与人民同甘共苦、与人民团结奋斗,靠行动、靠成果、靠胜利来影响群众、引导群众,广泛凝聚民心、汇集民智。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不断造福人民,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这从根本上回答了“为了谁”的问题,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生动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每个共产党员都要弄明白,党除了人民利益之外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造福人民为最大政绩,从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入手,以钉钉子精神抓落实,用心用情用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就业、教育、医疗、社保、住房、环保等实际问题,圆满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困扰中华民族几千年的绝对贫困问题得到历史性解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伟大历史性成就,人民生活更加美好,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新的重要进展。

进入新发展阶段,我们党将在更高水平上增进民生福祉,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关系党的执政基础的重大政治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必须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脚踏实地,久久为功,向着这个目标更加积极有为地进行努力。”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强调“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并提出一系列重要要求和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人民是我们党的工作的最高裁决者和最终评判者

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到决策部署和各项工作中,必须由人民来评判工作成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是我们党的工作的最高裁决者和最终评判者”“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今天,全党同志无论职位高低,都要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为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想问题、办事情、作决策指明了科学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

我们必须深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虚心向人民学习,倾听人民呼声,汲取人民智慧,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把民心民意体现到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把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诉求集中起来形成正确的政策。放下架子、扑下身子,到人民群众中宣传解释政策,将政策的实施化为党和人民群众的共同行动。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确保政策实施到位,不走偏、不走样。切实做到“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使一切决策和工作着眼于更好满足群众需求、经得起人民检验,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始终与人民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必须不断加强党的建设,始终践行党的初心使命,充分发扬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从作风上保持与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指出:“我们党的百年历史,就是一部践行党的初心使命的历史,就是一部党与人民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的历史”“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赢得人民信任,得到人民支持,党就能够克服任何困难,就能够无往而不胜”。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不断取得胜利、永葆青春活力和强大战斗力的重要“秘诀”。

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一个永恒课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狠抓作风建设,制定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推动党风政风为之一新,党心民心为之大振。在庆祝我们党百年华诞的重大时刻,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历史交汇的关键节点,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部署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正当其时,十分必要。其目的之一就是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深刻认识党的性质宗旨,始终与人民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我们要把学习党史同总结经验、观照现实、推动工作结合起来,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自觉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群众观点、群众路线落实到具体行动中,真抓实干解民忧、纾民怨、暖民心。不断改进作风,坚决反对“四风”和腐败现象,切实发扬为民服务孺子牛、创新发展拓荒牛、艰苦奋斗老黄牛的精神,大力促进社会公平,努力增进民生福祉,奋力为人民创造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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