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诉状范文通用

时间:2023-03-25 作者:储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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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诉状范文通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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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法律方法;法律职业化;知识

中图分类号:df8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1001-2397.2010.04.19

一、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选编民事案例变化的意义

从1985年到2008年这24年中,全国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累计已经超过1亿件。(注:由于缺乏官方对部分年份的精确年度统计数据,因此该统计数据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司法公报”中分期公布的数据叠加计算和大致估算的。)在数量庞大的各类案件中,必定存有一些较为典型、独特的案件,也必然有许多蕴含法官司法智慧、凝聚法官高超的办案技巧和裁判方法的司法判决书。在大量的判决书中,也必然会涌现许多认定事实合法、法律解释准确、运用法律方法适当、阐释法理透彻的裁判文书。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创刊于1985年,以下简称《公报》)选编的民事案例,(注:选择考察民事案例而非刑事案例或者行政案例的主要原因在于:其一,知识关联度的考量。法理学和民法学关系紧密,因为民法在实践法的理念、训练法律人的思维方式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其二,案件数量上的考虑。如果某一类案件数量过少,则不具有系统研究的可能性。而在1985-2008共24年间,《公报》公布的731件案件中,民事案件占了462件。这种数量上的优势有助于充分展示法律方法问题的多样态性。其三,法律方法研究与民事案件裁判方法的关联度更高。法律方法理论中所涉及的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漏洞补充、利益衡量、法律论证、法律语言学、法律修辞等具体的法律方法,在民事案件判决中体现得更为充分。)应当是众多裁判案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因为《公报》发布的案例,“是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反复推敲、字斟句酌,从众多案件中精选出来的”;“具有典型性、真实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等特点”[1]。“《公报》紧跟时代步伐,服务于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大局,编发了大量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关的案例,基本上反映这一时期审判工作的风貌”[2]。

如果仔细观察,人们会发现,《公报》选编的民事案例无论在数量类型上、表现形式上还是在法律方法的运用上,前后都存在着重大变化。认真解读这些重大变化的重要意义在于:

其一,有助于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司法实践的进步和变化进行理论总结。《公报》刊出的20余年,恰恰是中国社会、中国法治建设和中国法学研究急剧转型的20余年。这20余年中,中国社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由农业社会向工商业社会转型、由政策治国向依法治国转型。司法判决也开始从单纯追求政治正确转向追求专业知识正确,人民法院越来越多地需要运用专业知识去应对各类新型纠纷。因此,对20余年来中国法院的这些司法实践的变化和进步,进行学理上的概括、分析和回应就是必要的。

其二,有助于对中国法官裁决案件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和累积的法律知识进行总结,观察法官在处理案件中所需要运用知识的变化。在哲学史上,人们就知识来源的认识有着不小的分歧。(注:即理性论和经验论的分歧。从知识谱系上来看,持理性论的学者包括含笛卡尔、莱布尼兹、卢梭、黑格尔、马克思主义者、边泌、萨缪尔森、罗尔斯等人,持经验论的学者包括斯密、休谟、洛克、柏克、托克维尔、哈耶克、布坎南等人。)经验主义强调知识来源于经验,并强调认识要通过经验来检验,但唯理主义则认为经验不可靠,只有理性知识才是可靠的[3]。虽然存在着不小分歧,但两种哲学观都有其合理性。而法律既不是纯粹的理论理性,又不是单纯的实践经验,而是实践理性的对象和产物[4]。因为知识本身虽然可以分为根据“纯粹理性”原则提出的和建立在经验基础上的知识,但两种知识并不能够完全分离,否则就不是完全的知识,更不可能是有用的和生动的知识。(注:参见费希特论学者的使命 人的使命[m]梁志学,沈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39.当然,按照康德的说法,纯粹哲学指的就是“跟经验无关”、“不由经验总结、概括出来”的意思,总之是和经验相对的。康德认为,我们的知识虽然都来自于感觉经验,但是感觉经验之所以能够成为“科学知识”,是因为“理性”能够将知识化为普遍性。其纯粹理性指的是,“先天的”、“不从经验来”,由于后面的命题是由前面的命题“推断而来”,因此,不属于经验的共同性,而属于“逻辑的必然性”。但是,即便在康德的哲学中,也不存在所谓绝对纯粹的知识。由于生活日新月异,为了防止纯形式的逻辑推演,康德在逻辑改造中,也把“逻辑的形式”与“经验的内容”结合起来。(参见:叶秀山序“纯粹哲学丛书”[g]//黄裕生宗教与哲学的相遇,北京:凤凰出版传媒集团,2008))而在处理每一个具体案件中所累积的司法裁判知识,是广大法律职业者“经由不断试错、日益累积而艰难获致的结果,或者说它是经验的总和”[5]。但多年来,这些宝贵的司法经验、智慧和知识还没有得到法学界应有的重视,更谈不上对司法裁判知识变化的实证分析。

由于在面对具体案件时,法官不可能像立法者或者法学学者那样去思考和处理问题,因此,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对法律的理解和法学学者在书斋、课堂上形成的对法律的理解就是不完全相同的,由此,法律知识就分为了两种不同的知识:“法官的法律知识”和“法学家(立法者)的法律知识”[6]。法学家的知识属于学理性较强的知识。这与法官追求法律的确定性、一致性,强调知识的共性化要求不完全相符。因为法官们看重的是实践理性,注重将制度知识理性转化为司法实践理性,即将纸面的法律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将抽象的法律转化为具体的法律,将社会矛盾与冲突转化为技术和程序化的解决方案[7]。而关注案例中的法律知识的运用及其变化,可以使理论研究更好地针对“中国问题”,有助于准确把握未来中国司法知识发展的可能走向。

其三,有助于准确把握中国司法发展的内在脉络和线索,洞察中国司法的可能发展逻辑和走向,为中国司法的未来发展积累经验并探寻出路。换句话说,可以使人们更准确地洞察到“司法职业化”可能是中国司法知识发展的内在逻辑和必然要求。通过对《公报》选编民事案例变化特点的准确揭示,可以部分地回应对中国司法职业化发展道路和路径选择的不当批评。

其四,可以推进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的研究。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的研究,左卫民、侯猛、时飞、喻中、纪诚等学者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但这些研究的关注重点,或者是中外最高法院的制度比较[8],或者从历史变迁的角度考察最高人民法院的政治功能(注:相关内容可参见喻中等学者的论述。(喻中论最高人民法院实际承担的政治功能[j]清华法学,第七辑;时飞最高人民法院政治任务的变化——以1950-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为中心[j]开放时代,2008:(1)));或者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制度、司法的影响力等法律制度所“溢出”的社会效益问题。(注:参见:侯猛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以司法的影响力切入[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此外,侯猛在这方面的代表性文章主要还有:最高法院规制经济的功能[j]法学,2004:(12);最高人民法院如何规制经济[j]法商研究,2004:(6);最高法院大法官因何知名[j]法学,2006:(4);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的流动分析[j]法律科学,2006:(2);最高法院规制经济的实证分析——依法院内部管理费用为分析视角[j]中外法学,2005:(2);等等。)总体来看,上述研究大多属于法律社会学的考察或者是比较研究,关注的重点都不是司法裁判的过程、方法或者知识问题。纪诚的研究虽然关注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问题,但他选取的角度是具有一定立法意义的“司法解释”而非案例中法官适用法律的方法[9],因而,也难以将其划归为“法律方法论”的研究范畴。而系统关注《公报》案例的变化,有助于将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研究和关注重点,从政治功能和社会经济功能的考察推进到对于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裁决“知识”的研究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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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诉状范文通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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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维文的最高礼遇名人故事

故事一般都和原始人类的生产生活有密切关系,他们迫切地希望认识自然,于是便以自身为依据,想象天地万物都像人一样,有着生命和意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阎维文的最高礼遇名人故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0年《军营大拜年》把舞台搬到了军营,央视军事节目中心邀请演员分赴全国各地慰问基层官兵,节目录像从大年三十到初六连续播出。被誉为“战士歌手”的著名军旅歌唱家阎维文在受邀之列。在已定好的地方中,有一个是到祖国南海前哨——三亚市东瑁洲岛,慰问长年驻守在那里的海防连官兵。东瑁洲岛是个小岛,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岛上没有居民,没有淡水,没有电,连队用电靠自己发电,由于柴油限量供应,所以每天用电仅限三四个小时。尽管岛上条件很艰苦,但阎维文还是毫不犹豫地选择了到东瑁洲岛去。

2009年11月26日,阎维文如约来到了东瑁岛,一下船,看到战士们打出的横幅“欢迎老兵哥哥阎维文”时,他一句“论年龄应该是老兵叔叔吧”的调侃,便把很拘谨的战士们逗乐了。随后,阎维文对战士们说:“不过很是感动,说明你们把我当兄弟呀!”战士们立刻被他的亲和力打动,你一言我一语地和他聊了起来。晚上,阎维文不顾旅途疲劳,与战士们一起联欢,演唱了一首又一首军旅歌曲。晚会结束后,早已和战士打成一片的阎维文被战士们抛向空中,他们以此为“最高礼遇”来表达他们对自己喜爱的艺术家的深深热爱之情!而荡漾在阎维文脸上的,更是满满的幸福!

第二天,阎维文特地起了个大早,和连队即将退伍的老兵们一起去执勤,共同巡逻了海岛四周,这些年底就要退役的老兵能够最后一次和艺术家一起巡视海岛,那是多么高兴和有纪念意义的一件事啊。难怪一位老兵激动地流着泪说:“阎大哥,真不愧为我们军中的好大哥,他为兵服务的精神值得我们好好学习!”

自从踏上海岛,阎维文一刻都没有歇着,和战友们同吃、同住、同活动。陪老兵最后一次巡逻完后,他又与他们一起参加了沙滩排球、跳竹竿舞、打椰子保龄球等富有海岛特色的文化活动。活动中,阎维文没有一点儿明星的架子,全然把自己当成了战士中的一员,不分彼此,尽情与战士们欢乐。

最后一项活动“赶海”开始了,当大家在海水里嬉戏时,战士心中的阎大哥这时孩子似的顽皮起来,用水泼了一下周围的战士,一场“海战”由此爆发!所有的战士瞬间还击,毫不留情地与阎大哥在海里打起了水仗。毕竟,寡不敌众,此时的阎维文彻底被水包围了起来,他的`眼里、耳朵里都被泼进了海水,想看,挣不开眼;想休战,张不开口;想回击,伸不出去手;想跑,迈不开腿!他只能站在那里一动不动,任由他亲爱的小战友们用海水从八面袭来,平日给大家永远是那么光彩完美的形象,只能用“落汤鸡”来形容了。这还不算完,战士们最后把他抬起来,将这位艺术家抛进了大海里。

谈起这次海岛行被战士抛进大海的体会,阎维文说:“我很高兴!这是给我的最高礼遇。这一抛,是战友情!这一抛是战友对你的爱!所以,那一刻,被抛的我是最最幸福的!”

阎维文被战士们浇得狼狈得像个“落汤鸡”的形象常会浮现在我眼前,渐渐地,这个形象和他在舞台上高大完美的形象重叠在一起。“这是给我的最高礼遇”,它所表达的不仅是阎维文对战士们的一往情深,更是一种崇高的价值追求。难怪,云南老山前线,西藏冰雪高原,新疆大漠戈壁,内蒙辽阔草原,都留下了他的足迹。

感情生活

阎维文跟他的妻子刘卫星相识得很早,当时一个15岁,一个14岁。1972年,参军入伍的两人分在了同一个部队,并在一个班里学习和工作。当时,解放军战士不允许谈恋爱,因此他们两人也只能偷偷相爱。后来阎维文考上了总政歌舞团,去了北京,刘卫星仍然留在山西的部队。

1982年,两人终于有情人终成眷属。在其后的岁月里几经努力,刘卫星转业到北京,在离总政歌舞团不远的邮电所工作。从此夫妻俩在工作中和生活上互相扶持 。

1988年,阎维文参加第三届cctv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前后,得知妻子患了乳腺癌,他决定放弃比赛,与妻子一起与病魔作斗争,在刘卫星的坚持下,最终还是参加了比赛,而妻子还给他当起了后勤,为他坐镇鼓劲 。

个人爱好

而除了演艺事业和家庭生活,阎维文还有收藏酒的爱好。

义演活动

1987年,参加国务院侨办组织的艺术团赴美国演出,而这也是他首次参加出访活动 。1983年秋天,参加总政歌舞团小分队赴西藏边防慰问。1985年中秋节,参加总政歌舞团小分队赴老山慰问,演唱歌曲《小白杨》。

2007年4月,在北京“心连心”艺术团慰问演出。2008年1月,参加新春公益晚会录制;6月,参加由中宣部、文化部等六部委共同发起的六支抗震救灾心连心慰问演出,演唱歌曲《心甘情愿》。

2010年2月17日,开始随“文化中国·四海同春”北美艺术团赴海外进行了为期19天的新春慰侨访演,期间在美国洛杉矶、旧金山、费城、波士顿、纽约慰、芝加哥、拿大多伦多等两个国家的六个城市慰问演出,演唱了《想家的时候》《母亲》《说句心里话》等多首中国民歌;5月31日,录制《同一首歌》公益活动。

2011年7月,参加中央电视台‘心连心’艺术团赴民航慰问演出,演唱歌曲《阳光路上》;12月,参加丁晓红朝阳公益演唱会,演唱歌曲《阳光路上《母亲》。

2012年12月,参加“在北京参加让爱循环起来”公益演唱会。2014年9月,参加“爱的华章”走进邯郸公益晚会;10月,参加中央电视台“心连心”艺术团赴古田镇进行慰问演出。

2015年3月,在南京参加“爱的华章”公益慈善晚会,演唱歌曲《和,是我们共唱的歌》《母亲》《一二三四歌》。

2020年1月23日,在中央军委慰问驻京部队老干部迎新春文艺演出中与雷佳共同领唱歌曲《中国道路》;5月1日,参加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共同举办的《中国梦·劳动美——致敬劳动者五·一特别节目》,与殷秀梅共同演唱歌曲《壮丽航程》。

担任职务

2008年12月,担任山西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大使。2013年2月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名单,经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阎维文作为文化艺术界代表当选为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委员;7月,和谭晶拍摄第一部公益宣传片,并担任成为“国家预防灾害培训体验、文化建设和法制保障”项目的形象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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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诉状范文通用三

合同编号:( )银保字第____号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及账户:________________

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银行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

开户行:中国

债务人: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及账户: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

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的相关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为此,依据《_____》、《_____》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人和债权人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 定义

最高额保证,是指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就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确定一个最高额度,由保证人在此最高额度内对债务人履行债务向债权人提供保证。该最高额度是指债务人在债权人处的各项债务(含或有负债)的总余额。

第二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

被保证的主债权是指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间因债权人根据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综合授信合同向债务人授信(综合授信合同编号为( )银授字第______号)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额度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其中含美元__________元)。

第三条 保证方式

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只要综合授信合同及其他主合同(以下统称“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即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期间

1.对于贷款,保证期间分笔计算,保证期间自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止。

2.对于保函,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对外支付保函金额之日起两年止。

3.对于信用证,保证期间自债权人对外支付信用证款项之日起两年止。

4.对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期间按单张银行承兑汇票分别计算,自每张银行承兑汇票载明到期日后两年止。

5.对于主合同项下其他单笔债务,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止。

第五条 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_____、差旅费等)。

第六条 保证人声明与保证

1.保证人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_____承担民事责任。

2.保证人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3.保证人提供的与主合同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除已向债权人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保证人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负债(包括或有负债)、重大违约行为、重大诉讼、重大_____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债权人披露。

第七条 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

1.保证人应向债权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法律文件。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保证人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名称、电话、传真,应于变更后一周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3.保证人应定期或随时应债权人要求,向债权人提供真实反映其综合财务状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保证人发生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重大资产转让等,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债权人。

5.保证人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应在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均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未经债权人书面认可,保证人不得在其土地使用权、房屋、设备等资产上设立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

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如出现本条第四款、第五款约定的情况,保证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8.主合同债务人未按约定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包括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接到债权人书面通知之日起立即按通知的金额、方式向债权人支付,代为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

9.如保证人未按本条第八款的约定履行义务的,保证人授权债权人直接从保证人在债权人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和/或对债权人合法占有和管理的保证人财产或财产权利行使处分权利,以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

10.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可以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有关条款,而不必取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承担保证责任;但债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而明显加重债务人债务的,应征得保证人同意,否则保证人对主合同债务人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因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加重主合同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应对由此加重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11.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对于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而向债权人支付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1)实现债权之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主债权之逾期罚息;(5)主债权之利息;(6)主债权之本金。

第八条 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债权人将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第三人时,应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证人。

2.主合同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包括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应对保证人提供的有关保证人的资料、文件、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查询的除外。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的具体授信业务签订具体业务合同时无须再通知保证人。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均有权宣布所有主合同全部到期并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任一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权人未受清偿的;

(2)按主合同约定主合同提前到期的;

(3)发生本合同第七条第四、五款的事件时,债务人未落实还款责任或保证人未落实保证责任。

(4)保证人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债权人权益的其他事件。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保证人在本合同第五条中所作声明与保证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3.如因保证人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债权人全部损失。

第十条 权利义务的累加性

1.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是累加的,并不影响或排除债权人根据法律和其他合同对保证人所可以享有的任何权利。除非债权人书面表示,债权人对其任何权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迟行使,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债权人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他权利的行使。

2.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是累加的,并不影响和排除保证人根据法律以及其他合同对债权人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本合同发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北京)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_____规则进行_____。_____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_____于主合同,主合同由于任何原因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本合同仍然有效,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连带保证责任延及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返还及赔偿损失)。

2.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在现在是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该条款其他内容的有效性。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合同自保证人授权代表与债权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生效后,除非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完毕或者取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凡债权人就本合同给予保证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包括但不限于电传、电报、传真等函件,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已送达保证人;信函于挂号邮寄之日起第七日即被视为已递交保证人;若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日视为送达保证人日。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保证人、债权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保证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权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诉状范文通用四

甲 方(借款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住 所: 邮政编码: 住所电话: 工作单位: 单位电话: 手 机:

乙 方(贷款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 话: 传 真:

依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第一章 最高借款额度和用途

第1条 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内可向乙方申请使用的最高借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 用。

第二章 借款额度有效期间

第3条 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间(以下简称“最高额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第2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仅限用于 ,不得挪作他

月 日。在该期间内发生的单笔借

款,其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额度有效期间是否届满的限制。

第三章 担保

第4条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债权能得到清偿,采取如下一项或数项担保: □ 保证人 □ 抵押人 □ 质押人

与乙方签订的《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

与乙方签订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 与乙方签订的《个人最高额质押合同》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5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选择按下列方式解决:

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章 其他

第6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7条 本合同甲方 份、乙方 份及 方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二部分

第一章 最高借款额度

第8条 乙方有权对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调整额度有效期间。

第二章 借款额度的使用

第9条 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借款期限和最高借款额度内,甲方可一次或分次使用最高借款额度。乙方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应该与甲方再签订相应的具体借款合同(简称“具体合同”)。

第10条 甲方使用的借款余额(即在任一时点使用中尚未清偿的所有本金数额)在最高额借款期限内任何时间均不得超过最高借款额度。在最高额借款期限内,甲方对已清偿的借款额度可再次申请使用,最高额借款期限内未使用的借款额度在期限届满后自动取销。

第11条 甲方必须在本合同第3条约定的最高额借款期限内申请使用借款额度,每笔借款合同的借款发放日期不得超过最高额借款期限的截止日。若乙方调整最高额借款期限,则该截止日为调整后的截止日。每笔借款的使用期限依具体合同的约定。

第12条 本合同不构成乙方向甲方必然发放贷款的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均有权对本合同项下最高额借款期限和最高借款额度作出调整。乙方仅在本合同项下甲乙双方签订了具体合同时,按照具体合同的约定履行放款义务。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签订的具体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具体合同为准。

第13条 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签订具体合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另行提供除本条之外的担保。

第三章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第14条 甲方为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在此向乙方做出陈述和保证如下: 14.1 甲方拥有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并履行本合同;甲方保证其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14.2 甲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不擅自将贷款挪作他用;保证不将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的证券投资第三方存管账户相关联;保证不将贷款资金用于购臵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房地产;

14.3 甲方保证按本合同和具体合同的约定归还贷款本息;

14.4 甲方保证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甲方保证未虚构交易,甲方提供的交易及交易对象真实存在;

14.5 如本合同项下借款属于需要甲方之外其他第三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或者

甲方履行还款责任需要通知第三方或取得第三方同意的,甲方保证按照乙方要求使该第三方知晓或同意本合同所作约定;

14.6 在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用途为购臵房地产时,甲方保证在申请本合同项下借款时甲方的已购房套数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及乙方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15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5.1 甲方应按本合同及具体合同的约定支用本合同项下每一笔贷款及归还贷款本息。

15.2 甲方承诺承担本合同及其担保合同项下的登记、保险、公证、鉴定、评估等所有相关费用。

15.3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如实提供个人职业、收入、开支、负债、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的情况。

15.4 甲方应按照具体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履行具体合同所须的交易文件、交易凭证及书面报告;

15.5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对其账户、提交的材料进行查验或进行现场调查。 15.6 甲方应在个人或家庭经济收入状况恶化等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况发生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5.7 甲方不得以本合同项下贷款进行违法活动。

15.8 甲方保证不以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15.9 甲方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16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6.1 乙方有权了解甲方职业、收支状况、对外负债、提供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等情况。

16.2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职业、收入、开支、负债、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的情况予以保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6.3 乙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本合同项下每一笔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16.4 乙方有权将甲方的个人信用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证件号码、职业、工作单位、学历、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等能够反映甲方信用状况的个人信息)及相关贷款情况(包括贷款额、贷款期限、贷款发放时间、贷款担保情况、贷款用途、贷款偿还情况等)录入银行业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建立及认可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或征信系统。

第五章 提前到期

第17条 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全部借款提前到期:

17.1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发生逾期;

17.2 甲方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刑事监禁、死亡后无继承人或虽有继承人但继承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

17.3 甲方或担保人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司法程序及其他乙方认为会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形; 17.4 甲方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

17.5 甲方以本合同项下贷款从事违法活动;

17.6 甲方或担保人将设定抵押权/质权的财产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17.7 甲方未按照具体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交交易文件、交易凭证以及向乙方书面报告其贷款资金自主支付情况的;

17.8 甲方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17.9 甲方未按照乙方的要求配合乙方对其账户、提交的材料进行查验或进行现场调查,或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17.10 用于抵/质押的财产价值减少而甲方未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17.11 本合同项下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的任一义务或承诺,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的;

17.12 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何一项约定或对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乙方认为足以危及乙方贷款安全的。

第六章 合同的生效

第18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约定有担保的,在办理完毕所有担保手续之前,乙方并无义务允许甲方使用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

第七章 附则

第19条 甲方与乙方依据本合同就每一项具体借款所签订的具体合同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合同整体。

第20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21条 本合同项下采用□方式进行选项时,在□内打√表示该条款适用,打×表示该条款不适用。

第22条 甲方已全部阅读并理解本合同条款;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本页无正文)

甲方: (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盖章)(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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