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特聘专家管理办法案例

时间:2024-01-14 作者:储xy实用特聘专家管理办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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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特聘专家管理办法案例篇一

第二条凡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另行发布)中禁止进口的技术,不得进口。

第三条国家对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凡进口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技术的,应按本办法履行进口许可手续。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是限制进口技术的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制进口技术的许可工作。中央管理企业,按属地原则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第五条技术进口经营者进口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限制进口技术时,应填写《中国限制进口技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表1),报送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履行进口许可手续。

第六条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技术和贸易专家对申请进口的技术进行技术和贸易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进口。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清或有其他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七条限制进口技术的贸易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政策,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

(二)是否符合我国对外承诺的义务;。

(三)是否对建立或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造成不利影响。

第八条限制进口技术的技术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危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二)是否危害人的健康或安全和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

(三)是否破坏环境;。

(四)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我国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有利于维护我国经济技术权益。

第九条进口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和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以下简称《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见附表2)。《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的有效期为3年。

技术进口经营者取得《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后,可对外签订技术进口合同,

第十条技术进口经营者签订技术进口合同后,应持《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合同副本及其附件、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技术进口许可证。

第十一条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本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第十二条技术进口经营者依照本办法第五条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履行进口许可手续时,可一并提交已签订的技术进口合同副本及其附件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技术和贸易专家对申请进口的技术进行技术和贸易审查,决定是否准予进口。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自批准进口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清或有其它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十三条技术进口经许可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向进口经营者颁发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和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技术进口许可证》,见附表3)。限制进口技术的进口合同自技术进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技术进口经营者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领取技术进口许可证前,应登录商务部网站上的“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网址:),按程序录入合同内容。

第十五条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如涉及限制进口技术,技术进口经营者依照本办法第五条或第十二条规定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时,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技术进口经营者获得《技术进口许可证》后,如需更改技术进口内容,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履行技术进口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技术进口经营者凭《技术进口许可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凡进口《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技术的,技术进口经营者应主动向海关出具《技术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技术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第十八条商务部负责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技术进口许可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批准的技术进口许可事项向商务部备案。

第十九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条国防军工专有技术的进口不适用本办法。

实用特聘专家管理办法案例篇二

第一条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加强对助产技术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助产技术,是指医务人员协助产妇完成分娩的技术。

第三条助产技术的实施应当以支持孕产妇安全分娩为目的,按照医学指征,选择必要、适合的助产技术。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五条助产技术通常包括正常产程的处理、会阴切开缝合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以及相关必要的技术。

第六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进行产前检查时,应当对孕妇和家属进行有关安全分娩知识的宣传,提供咨询服务,提倡和鼓励自然分娩。

第七条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诊治及随访工作。

第八条需要实施特殊必须的助产技术时,经治医师应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向孕产妇及其家属告知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风险性,使孕产妇和家属理解技术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结果的不确定性,并由孕产妇或委托其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遇突发紧急状态时,医务人员应以抢救孕产妇和新生儿生命为原则,进行相应的救治工作。

第九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产科各项工作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

第十条助产技术服务人员施行助产技术时,应该严格按照相应的职责、技术规程操作,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十一条加强分娩过程中产科与儿科的配合。抢救危重新生儿时应有儿科医师进产房负责抢救,助产人员协助。

第十二条建立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急救和转诊制度,建立健全转诊网络,加强转运途中的抢救和处理,减少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和并发症发生。

第三章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对实施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相应的条件、职责和任务分为三级,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院等级开展助产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责:

3.制定孕产妇急救应急预案,提供及时有效的抢救;。

4.组织本单位助产技术人员到上级机构接受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5.为育龄妇女及家属提供有关助产技术和生殖健康的咨询服务;。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及管理工作;。

8.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质量管理。

(二)二级和三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责:

4.组织本单位助产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6.承担有关助产技术的科研工作,促进助产技术的发展;。

7.二级和三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其他有关职责与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职责的5、6、7、8条相同。

第十五条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在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及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质量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助产技术专业人员培训、考核的组织工作;。

(四)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的检查、评估;。

(五)收集、核实、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技术的有关信息,并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北京市助产技术规范与有关规定、制度;。

(二)负责全市从事助产技术专业技术人员的师资培训;。

(三)负责全市助产技术服务工作的质量管理;。

(四)负责组织对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评估;。

(五)负责组织助产新技术与适宜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六)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全市助产技术的有关信息,并对数据质量定期检查,定期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从事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相应的职责、任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遵守国家的规章制度及职业道德。

第十八条从事助产技术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工作制度,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科并发症。

第十九条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严格控制院内感染。

第二十条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接受助产技术业务培训,积极参加继续教育课程,不断学习掌握助产技术新知识、新技术。

第二十一条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产科质量自我评估制度,定期组织产科医务人员查阅接诊记录、转诊记录、查房记录、产科抢救记录及病例讨论记录等。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孕产妇死亡报告、调查制度》、《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围产儿死亡报告、评审制度》。

第二十三条建立助产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对资料进行计算机管理,并定期进行质量检查。

第五章审批。

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或助产士)资格;。

(二)符合《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三)通过助产技术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有接生30例以上新生儿的经历。

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助产技术的医护人员,由所在单位向所在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审核审批表》;。

(三)人员学历、职称证书及复印件;。

(四)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及考核合格证明;。

(五)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接生30例以上经历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从事助产技术的医护人员申请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对合格者,应当自作出决定的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从事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经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七条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

(三)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五)符合《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要求。

第二十八条申请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二)开展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

(三)助产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四)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申请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主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对合格的机构,应当自作出决定的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从事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注明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级别;经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机构。

第三十条开展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续,未申请延续的,对该许可予以注销。

第三十一条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护人员三年内应接受市或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或委托其他机构组织的助产技术继续教育,并不少于18学时。不满18学时助产技术继续教育,且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后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助产技术质量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则许可有效期满后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批准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服务项目等,必须到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终止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开展有关的助产技术项目。

第三十六条任何机构和个人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不得从事助产技术服务。

第三十七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或涂改,禁止伪造、变造、盗用及买卖。

第三十八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后,应当及时报告原发证机关,并自发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补发证书的手续。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北京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助产技术服务应用的规划、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的基本条件;颁布有关助产技术规范;。

2、规划全市助产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

3、督察全市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执业情况;。

4、规划全市孕产妇急救和转诊网络;。

5、定期公布全市产科质量信息;。

6、对医疗保健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技术应用的许可、监督、管理、登记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对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进行审批、校验、发证、注销、变更;。

3、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孕产妇急救和转诊工作;。

4、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健机构的产科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助产技术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助产技术的非医疗保健机构和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擅自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未取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擅自从事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未取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或人员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文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予以撤消。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家庭接生员的管理按京卫妇字[]3号文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助产管理规定(试行)》和《北京市助产工作评估考核标准(补充部分)》、《关于对从事助产工作的单位及人员进行考核、发证事宜的通知》同时废止。

实用特聘专家管理办法案例篇三

为进一步完善筹委会财务工作制度,规范邀请相关专家的补贴发放,确保第十三届全国学生运动会筹备期间高效、专业的开展工作,参照国内同类别体育赛事的补贴标准,拟定本办法。

一、 补贴发放对象

参与、指导筹备工作的相关专家:

1. 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2.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3. 教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4. 副教授(高级工程师);

5. 讲师(工程师)

二、 补贴发放标准

(一)关于邀请省内专家的补贴发放标准:讲师、工程师每人每天800元;副教授、高级工程师每人每天1000元;教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每人每天1200元;享有国家特殊津贴的专家每人每天1500元;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每人每天2000元。

(二)关于邀请省外专家的补贴发放标准:讲师、工程师每人每天1200元;副教授、高级工程师每人每天1500元;教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每人每天1800元;享有国家特殊津贴的专家每人每天2200元;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每人每天3000元。

根据阳城县煤炭工业局阳煤发【2017】1068号“阳城县煤炭工业局关于组建全县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专家库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促进我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交流合作,推动我矿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扎实开展,决定组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专家库。对照文件要求,为了规范我矿的补贴及津贴的管理,完善我矿激励机制,提高我矿的管理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建方式

响应阳城县煤炭工业局要求,我矿主要从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安全管理、职业卫生、应急救援、调度信息、地面设施十一个专业选聘专家组建而成。

二、专家选聘

4、遵章守纪,无犯罪记录,不在党纪政纪处分期内,一年内无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记录。

身体健康,作风正派,能够满足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专家的工作需要。

三、选聘周期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专家每次聘期3年,期满重新选聘,聘期内因故不符合选聘条件的,予以解聘,重新补聘。

四、专家职责

2、做好本矿本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相关从业人员专业培训、技术指导工作;

3、参与本矿本专业有关技术规程、措施、设计的会审;

4、参与本矿本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以及相关工作的检查、验收、考核、评比;

5、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模范做好本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相关工作;

6、接受县局调配,参与本专业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检查验收、现场服务等工作,按质按量完成相关的工作任务。

五、专家待遇

1、受聘担任全县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专家的,将按照矿委会议决定,每年予以发放一定津贴补助。

2、参加县局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期间,本矿要按照本矿入

井标准,足额发放其工资、奖金、补助等报酬,并提供必要的车辆保障。

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实用特聘专家管理办法案例篇四

近年来,随着金融业的快速发展,银行在我国的地位日益重要。为了提高银行专家的管理水平,与时俱进的银行专家管理办法应运而生。经过一段时间使用与实践,我对银行专家管理办法有了一些心得与体会,希望能与大家分享。

二、规范管理流程。

银行专家管理办法的首要目标是规范管理流程。在过去,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定,银行专家的管理较为混乱。但随着管理办法的落地和推行,各项工作流程逐渐规范。例如,以前银行专家日常工作的任务和时间安排都是模糊的,经常出现因为分工不明导致工作重叠或漏项的情况。而现在,通过明确的工作计划和责任分工,银行专家的工作效率显著提高,工作推进更加有序,风险得到更好的控制。

三、加强交流与协作。

银行专家管理办法为加强交流与协作提供了良好的平台。过去,银行专家鲜有交流和协作的机会,各自为政,信息和经验无法互通。这导致了资源的浪费和效率的低下。然而,通过管理办法的引导,现在银行专家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变得更加频繁和有效。通过定期召开专家座谈会、举办培训课程等形式,银行专家的知识和技能得到了分享和传递,互相借鉴和学习的机会增多,整体水平不断提高。这样的交流和协作,不仅提高了银行专家的个人能力,也对银行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激励专业发展。

银行专家管理办法激励了银行专家的专业发展。在过去,银行专家职业发展的路径和前景不够明确,无法激励其持续学习和提升。但管理办法的出台,对职业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支持。通过建立岗位晋升机制、制定培训计划和提供职业发展机会等措施,银行专家的职业发展路径更加畅通和明确。这不仅使银行专家在专业领域获得更多的成就感和满足感,也为银行提供了更加稳定和高效的人才支持。

五、健全考核体系。

银行专家管理办法的出台也推动了银行专家考核体系的健全。在过去,银行专家的考核标准和方法不统一,导致评价结果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然而,管理办法的实施,通过建立全面的绩效考核体系,科学合理地评价银行专家的工作表现和贡献,使得考核结果更加公正和准确。这不仅对银行专家起到了激励和监督作用,也为银行提供了评估和选拔人才的重要参考。

总结:

银行专家管理办法的实施,使得银行专家的管理水平和综合素质得到了大幅提升。在规范管理流程、加强交流与协作、激励专业发展和健全考核体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管理办法也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提高。期待未来能有更加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出台,为银行专家的发展和银行业的繁荣提供更好的支持。

实用特聘专家管理办法案例篇五

第一条为加强对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以下简称“培训班”)的实施管理,规范培训班组织实施单位、组织推荐部门和承办单位的组织管理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班是指科技部组织的为受援国举办的各种形式的技术人员短期培训班,是科技援外的重要形式之一。办班形式以国内办班为主,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也可赴政治经济稳定的有关发展中国家举办培训班。

第三条培训班的目的是配合国家总体外交工作需要,以国家科技发展战略为目标,积极落实领导人承诺,充分体现政府间科技合作特点及科技援外特色;紧密围绕科技援外的整体部署,促进我与发展中国家的科技合作与人文交流;以增强发展中国家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为目标,培养中高端专业技术人才,传授先进适用技术,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科技水平提高、科研能力建设和产业技术进步;配合我与主要发展中国家科技伙伴计划、重点科技援外项目及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工作;积极宣传和展示我国科技发展的成就、水平和经验,促进重点科技企业和科研机构走出去。

第四条在项目实施中,科技部国际合作司(以下简称国际合作司)作为培训班的主办单位,委托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负责培训班的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培训班实行培训承办单位总承包制。国际合作司依据与培训承办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进行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培训班的主办单位为国际合作司。其主要职责:

(四)指导培训班承办单位处理和解决培训班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监督检查培训班承办单位履行培训班合同规定的有关义务;。

(六)组织对培训班进行质量和履约情况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培训班立项和选定培训班承办单位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培训班组织实施工作由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负责。其主要职责:

(二)协助培训班承办单位做好培训工作,并负责与培训工作有关的对内、外的联络工作;。

(三)协助国际合作司跟踪、调查、评估培训班的实施效果;。

(四)负责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的统计工作;。

(五)建立、管理和维护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网上管理系统;。

(六)编写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效果报告。

第八条组织推荐部门的主要职责:。

(二)对本部门、本地区归口管理的培训班申报单位材料进行初审和推荐;。

(三)协助国际合作司和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处理本部门、本地区培训班办班事宜;。

(四)协助国际合作司和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监督本部门、本地区培训班经费的使用。

第九条培训班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

(五)组织实施培训班,安排教学、外出考察和实习活动,做好食、宿等生活安排;。

(六)全力保障学员人身、财物和食品卫生安全;。

(七)报送培训班相关材料。

第三章培训班的立项。

实用特聘专家管理办法案例篇六

(三)有利于促进技术与经济结合、科技援助与经济援助相结合的目标,提升我国科技国际化水平。

第十一条申报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二)申报单位应具备良好的国际科技合作基础、师资力量和满足培训需要的设施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程序:

(一)国际合作司向有关单位下达下年度技术培训班项目申报通知;。

(二)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填写《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项目申请书》并报组织推荐部门审核。

(三)组织推荐部门正式行文报送科技部。

第十三条国际合作司批准培训班立项后,与培训班承办单位签订《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工作合同书》。

第四章培训项目的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项目可采用全额资助和部分资助两种资助方式。培训班的经费拨付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部分资助是指为适当扩大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项目的影响力,对曾长期连续举办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项目且已经积累较好培训基础的企业类申请单位以仅拨付部分培训经费的形式进行资助。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组织实施培训班的管理工作经费由国际合作司给予保障。

第十五条培训工作合同和日程安排是培训班进行核算的重要依据。培训班承办单位如擅自变更培训方案和日程安排,其增加的费用由培训班承办单位承担,减少的费用相应扣除,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培训班经费原则上实行预算包干和一次性支付承办费用。国际合作司依据培训班工作合同书拨付经费。所拨付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际合作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实用特聘专家管理办法案例篇七

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技兴安”和“人才兴安”战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技术支持作用,进一步强化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安全生产专家库是在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领导下的非常设组织。专家库成员系非专职人员,按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派,完成指定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专家库成员由本市安全生产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教授及市外有关专家、教授组成。

专家库内的专家根据行业和领域分为若干专业组。

第四条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

(三)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理论,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够参加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活动。

第五条专家库成员聘任程序:

采取个人自愿,单位推荐,推荐单位主管部门或推荐单位所在地区县安全监管局审查,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准相结合的方式。合格者由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聘书。

对特殊需要的专家,经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第六条专家库成员的主要任务:

(二)为改善我市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为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整治提供技术保障和智力支持;。

(四)参加安全检查及安全许可审查,查找事故隐患,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

(五)为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提供帮助;。

(六)参与安全事故调查,为事故原因分析、责任界定提供技术依据;。

(八)完成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专家库成员采用聘任制。每届聘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超过聘期不再续聘的,自动失去专家库成员资格。

第八条专家库成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派下执行公务;。

(二)执行公务时,应公正、客观和独立地开展工作,对其工作内容负责;。

(五)如实传达上级指示,如实反映情况,坚持原则,奉公廉洁;。

(六)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七)及时反映本市的安全生产情况。

第九条专家库成员执行任务,由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通知专家本人,同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专家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

第十条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经常与专家库成员保持联系,及时传达上级的有关指示,组织专家考察,培训新知识、新技术,反映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

第十一条专家库成员受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派执行任务、参加安全事故调查鉴定、参加有关会议或公益性技术服务,所需差旅费等费用由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国家规定标准给予报销;对生产经营单位技术服务的劳动报酬由受益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对工作优秀和做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专家,情节轻微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者,取消其专家库成员资格,并按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用特聘专家管理办法案例篇八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

第六条专家咨询费的发放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项目(课题)申请支付专家咨询费需填写《专家咨询费发放申请表》(附件1),经项目(课题)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发放。

第八条专家咨询费实行非现金发放。通过财务处“网上申报系统”申报审核后,将咨询费直接打入专家本人银行卡。

第九条对因特殊情况确需现场支付的咨询费,需填写《专家咨询费现金发放情况说明》(附件2),并附专家签领单(附件3)。

第十条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严禁巧立名目变相发放专家咨询费,严禁以专家咨询费名义套取科研经费。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实用特聘专家管理办法案例篇九

根据人员的不同级别标准和不同的咨询形式支付专家费。

(一)人员级别标准。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本办法第六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二)咨询形式。

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三)支付标准。

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

(四)支付方式。

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单位发放专家咨询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五)报销管理。

一般应有《专家咨询审批表》、《支付明细表》等附件,以会议形式的还要有会议签到等原始凭证;以现场访谈或勘察的,要有现场勘察的照片及相关记录;以通讯形式进行的,要有具体的咨询记录及审批文件等。这是单位经济事项的痕迹,尽量在会计核算原始凭证上体现完整。

1.咨询费明细。经办人需在明细表下方签字确认,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本表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多栏式细化,比如专家参与咨询的具体项目、咨询论证的时间、地点、具体经费来源、专家工作单位、职称、部门负责人意见、单位负责人意见等,以下为简表,仅供参考。

制表人:审批:

4.填写费用报销单(请注明咨询内容和专家投入工作时间)。

总结:以上内容也仅是指科研项目的专家咨询费,地方财政科研项目开支的专家咨询费可参照此办法,这是在国家层面重视科研工作的结果,提高了专家咨询费的标准。还比如20xx年7月,国家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其中指出:明确劳务费的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具体内容可参看文件。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单位其他项目的专家咨询费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项目具体分析,参照要从谨慎性原则出发,本着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只从评审项目的角度看,其他项目评审可参照政府采购专家的劳务报酬标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劳务费还有单独的标准,比如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非常细致:

(一)评审在当天完成的:

1.评审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含1小时),按每人每次200元支付;。

2.评审时间1小时至2小时以内(含2小时)的,按每人每次400元支付;。

4.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二)评审时间超过一天的,按每人每半天600元支付。

还比如北京市,劳务报酬按照评审时间计算,每四个小时为一个区间(不足四小时按四小时计算),报酬500元。后附《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京财采购[20xx]554号),大家参考。

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xx〕19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凡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支付评审专家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中的劳务报酬,适用本标准规定。

第三条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一律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第四条劳务报酬按照评审时间计算,每四个小时为一个区间(不足四小时按四小时计算),报酬500元。

前款规定的劳务报酬为税后报酬,税款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依法代扣代缴。

第五条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因回避关系、项目取消或延期)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200元标准支付。

第六条评审专家对于所参加的评审项目,有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的责任。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履行以上责任时,按照每次每人200元标准支付。

第七条北京市内交通费用由评审专家自理。

外地评审专家,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第八条因评审专家自身原因,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导致项目复核或者重新评审的,不予支付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第九条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支付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第十条不得支付评审专家以外的人(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代表、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工作人员、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评审劳务报酬。

第十一条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项目评审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方式为银行转账支付。

第十二条各区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本标准自20xx年5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至20xx年12月31日。

实用特聘专家管理办法案例篇十

银行行业一直以来都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不仅为各个企事业单位提供资金支持,还承担着保障金融安全稳定的重要职责。面对日益复杂的市场环境和金融风险,银行纷纷加强对专家队伍的管理,以提升服务能力和风险防控水平。近日,我有幸参与了一场由某银行组织的银行专家管理办法培训,并有了一些心得体会。下面将通过五个方面,分享我对银行专家管理办法的一些体会和思考。

首先,银行专家管理办法明确了专家的职责和权益,有助于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作为银行的中高级专家,他们承载着风险评估、业务指导和决策支持等重要任务。银行专家管理办法明确了专家在评价、决策中的作用及责任,为他们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使他们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同时,通过对专家的表彰奖励和职务晋升,银行专家管理办法也为他们提供了更多的激励机制,激发了专家的工作动力和创造性。

其次,银行专家管理办法要求专家保持专业水平和学术声誉。在金融行业这样一个日新月异的行业里,专业知识的更新和学习是至关重要的。银行专家管理办法强调了专家应不断学习和研究最新的金融政策和法规,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此外,专家还应保持良好的学术声誉,不断进行学术交流和合作,提升整个银行的学术水平。银行专家管理办法的这一要求,有助于确保专家的业务能力和学术造诣得到不断提升,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和风险挑战。

第三,银行专家管理办法鼓励专家担任金融科技创新岗位,培养人工智能和数据分析等技能。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金融科技已经成为银行发展的重要方向。银行专家管理办法鼓励和支持专家担任金融科技创新岗位,培养和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新技术。这一要求旨在提高金融科技创新的能力和水平,推动银行业务的数字化、智能化发展。银行专家作为一个重要的人力资源,在金融科技领域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机遇。

第四,银行专家管理办法强调专家的团队合作和协调能力。在银行领域,专家之间的合作和协调至关重要。银行专家管理办法明确了专家之间的合作和协调要求,鼓励他们参与团队项目和跨部门合作,提高整个银行的工作效率和业务质量。银行专家管理办法的这一要求,推动了银行内部各个专家之间的互相学习和交流,提高了团队的协作能力和执行力。

最后,银行专家管理办法重视专家的培养和发展。银行专家管理办法要求银行建立健全的培养机制,为专家提供专门的培训和学习机会。通过持续的培训以及定期的考核评价,银行专家管理办法帮助专家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同时,银行专家管理办法还鼓励专家参与业内的学术研究和咨询服务,培养和扩大他们的影响力和专业领域。通过这样全方位的培养和发展,银行专家的整体素质和能力得到了有效提升。

总之,银行专家管理办法为银行专家队伍的管理和发展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方案。通过明确专家的职责和权益、强调专业水平和学术声誉、鼓励金融科技创新、关注团队合作和协调能力以及重视专家的培养和发展,银行专家管理办法有助于银行专家队伍的整体提升,为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同时,作为一名银行行业的从业者,也应当积极参与对银行专家管理办法的学习和实施,为银行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实用特聘专家管理办法案例篇十一

为使胎儿顺利娩出母体产道,于产前和产时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主要包括照顾好产妇,认真观察产程,并指导其正确配合产程进展以及接生(接产)。

接生人员应避免将任何病源带入产道。开始接生前对产妇外阴按规定消毒,全部接生过程都需坚持无菌操作,应戴口罩、帽子和手套;根据母婴全面情况,采用不同的接生技术。第一产程(宫颈扩张期),医务人员应观察子宫收缩、胎心、宫颈扩张及先露下降的情况,注意血压,鼓励产妇少量多次进食、饮水,定时排尿,可给予温肥皂水灌肠。第二产程为宫口开全到胎儿娩出之间的时间,若宫口开全,而胎膜未破,可行人工破膜。正常头位分娩时,胎儿先露部为头,自然分娩多无困难,关键是保护会阴。宫口开全后,要指导产妇在宫缩时用迸气动作增加腹压,以助胎头下降和娩出,胎头下降至阴道外口时接产者应协助胎头俯屈,使胎头以最小径线,在子宫收缩间歇时缓慢地通过阴道口,胎肩娩出时也要注意保护会阴。胎儿先露部下降压迫骨盆底时,会阴充分扩张变薄,可利于胎儿通过,如果保护不当极易造成裂伤,会阴裂伤应及时修补。新生儿降生后,应及时用吸管吸净其口、鼻腔内的粘液,以保持呼吸道通畅。此时新生儿开始啼哭,大声啼哭示呼吸道已畅通。消毒脐带后在距脐根0.5厘米处,用粗丝线结扎,于离脐根1厘米处剪断,以无菌纱布包盖后用脐带布包扎。第三产程为胎盘娩出期,此时应行胎盘助娩。胎儿娩出后,子宫体变硬呈球状,宫底升高,兼有少量阴道出血,外露的脐带不再回缩,表示胎盘已剥离,助产者可用左手扶宫底,右手轻拉脐带,助胎盘娩出。娩出后检查胎膜是否完整。

接生完毕尚需观察1~2小时,子宫收缩良好,阴道出血不多时,接生人员才能离开产妇。

若产程开始后进展缓慢,检查发现产道或产妇有异常情况,如产妇会阴较紧、患心脏病不宜用力、胎位异常等,可采用准备产道的手术(如会阴切开)、解决分娩的手术(如胎头吸引、产钳术、臀牵引)、改变胎极的手术(如内倒转等)。

实用特聘专家管理办法案例篇十二

1、专家组一般由3至7人单数组成,特殊情况下不超过9人;推选组长1名,负责评审评估过程的管理协调工作,其中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应由学科负责人担任组长。

2、专家组成员应认真学习评审评估方案,掌握评审评估标准,在评审评估过程中,服从工作安排,提出评议意见,客观公正评价,积极完成任务。

3、专家组受市教育局委托,在规定期限内,对评审评估事项进行全面审查,并可提出合理、必要的增加事项,保证评审评估质量。

4、专家组集体讨论形成评审评估意见,讨论过程应作书面记录,所形成的评审评估报告必须由全体成员审阅并签名确认,分歧意见需详细说明。

5、评审评估事项完成后,专家组将评审评估报告及证明材料全部移交承办部门。

实用特聘专家管理办法案例篇十三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根据我国需要应聘来华利用专业技术特长从事相应工作并需办理职业(z)签证的外国专家,均须办理《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以下简称确认件)。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二)应聘来华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

(四)应聘来华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上述第三、第四类外国专家一般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从事五年以上本专业工作,掌握所要承担工作范围内的知识和技能,并能正确实施技术指导,胜任本职工作,来华从事我国急缺的专业技术工作,或担任大中型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部门经理以上职务。

(五)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和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籍代表。

第三条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确认件的统一印制、分发、监督管理和部分签发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本地区确认件的签发和管理。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国际合作司(外事司)负责本部门及隶属单位确认件的签发和管理。

第二章确认件的申请与签发。

第四条拟聘请本办法第二条第一类外国专家的单位须填写《〈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申请表》(经济技术类),并向所在地区或部门的确认件签发部门提交下列有效文件:

(一)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或中外经贸合同复印件。

(二)拟聘请外国专家的履历、健康状况证明;

(三)拟聘请外国专家来华服务岗位和时间证明。

经确认件签发部门审核后,发给确认件。

第五条拟聘请本办法第二条第二类外国专家的单位,必须经过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填写《〈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申请表》(文教类),根据外国专家来华的不同渠道,分别提交下列有效文件:

(四)中外合作办学和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聘请外籍教师和管理人员,需提交聘用合同复印件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

属学校聘请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或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的外国文教专家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外国专家人选;其他单位聘请的,由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经所在地区或部门的确认件签发部门审核后,发给确认件。

第六条拟聘请本办法第二条第三类外国专家的单位,须填写《〈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申请表》(经济技术类),并提交下列有效文件:

(二)拟聘请外国专家的履历、专业资格、健康状况证明;

(三)与应聘外国专家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

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主管部门或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的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所在地区或部门的确认件签发部门审核后,发给确认件。

第七条拟聘请本办法第二条第四类外国专家的单位,须填写《〈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申请表》(经济技术类),并向所在地区或部门的确认件签发部门提交下列有效文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拟聘请外国专家的履历、专业资格、健康状况证明;

(三)与应聘外国专家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

经确认件签发部门审核后,发给确认件。

第八条拟聘请本办法第二条第五类外国专家的单位,须直接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交下列有效文件:

(一)境外专家组织和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拟任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外籍代表的履历、健康状况证明;

(三)对拟任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外籍代表的任命书复印件,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

经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核后,发给确认件。

第九条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在各地的隶属单位聘请外国专家,可由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地区的确认件签发部门签发确认件。

第三章确认件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拟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凭确认件原件、中国国内被授权。

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及有效护照、证件向中国的驻外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z)签证。

中国的驻外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

为外国专家核发z签证后,留存确认件原件。

第十一条办理确认件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在抵华十五日内,持。

有效护照、证件,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教育委员会、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或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国际合作司(外事司)办理《外国专家证》,并凭《外国专家证》和其他有关证明在抵华三十日内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或外国人临时居留证。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国务院各。

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国际合作司(外事司)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签发确认件。对伪造确认件、伪造事实骗取确认件等行为,一经发现要及时制止;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中,《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聘请外国专。

家确认件〉申请表》和《外国专家证》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华侨专家来华工作,台湾地区专家来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香港、澳门地区的专家来内地工作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国务院各。

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的国际合作司(外事司)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实用特聘专家管理办法案例篇十四

《山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已经20xx年4月28日山西省第一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第一次主任会议通过。下文是山西食品药品安全专家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查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山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评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二)提出实施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建议;。

(三)对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

(四)承担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委员会坚持科学民主、协商一致的原则。委员会以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基础,从省情出发,促进食品安全标准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负责全面工作,常务副主任委员负责日常工作和秘书处工作。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五条委员会设委员若干名,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和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本省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由本省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推荐的专家,经遴选并向社会公示后,由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

第六条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也可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相关委员参加。

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三)审议和修正委员会章程;。

(四)研究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主持,副秘书长和相关委员参加。研究解决在标准制定(修订)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第九条专业委员会会议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秘书长兼)主持,委员参加。负责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

第三章委员管理。

第十条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五)能够履行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相应的职责和任务。

第十一条委员的权利。

(一)有表决权,有获得相关资料和文件的权利;。

(二)有参加委员会会议和相关活动的权利;。

(三)对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有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执行委员会决议;。

(二)按时参加委员会会议和活动,科学、及时、公正、明确地提出意见;。

(三)承担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四)对有关涉密工作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委员可以连聘连任,到期不续聘者自行解聘。委员本人聘期内要求退出委员会或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本人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由主任委员批准后解聘。

第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不遵守本章程规定的;。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四)因工作变动及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五)有与委员身份不符的行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的。

第十五条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出增补委员的人选,按本章程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标准审查。

第十六条委员会按照以下程序审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

(一)秘书处初步审核;。

(二)公开征求意见;。

(三)专业委员会会议审查;。

(四)主任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秘书处应当组织召开专业委员会会议进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查,并在召开会议前7个工作日将拟审查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可以电文文件形式)提交参会的委员。

第十九条专业委员会审查标准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到会为有效。

第二十条专业委员会审查标准时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参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查通过。

未通过审查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专业委员会应当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条专业委员会通过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秘书处提交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预算管理,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委员会相关工作会议;。

(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工作;。

(三)秘书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四)标准起草、编审和印刷费用;。

(五)与委员会职责相关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工作经费支出与资产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的审评工作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经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由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

为适应当前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需要,充分发挥专家智库在食药监管、风险防控和打击食药违法犯罪中的作用,山西省局日前会同省公安厅、省食安办共同研究制定出台了《山西省食品药品安全专家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山西省食药监局、省公安厅、省食安办共同设立山西省食品药品安全专家组,由食药监局负责管理,开展专业咨询、风险评估、调查研究、决策支持、法律援助等工作。专家组下设食品、药品、保化、器械、应急管理等专业小组,负责各自领域食品药品安全形势的调查研究、风险研判和评估预警,参与研究制定食品药品安全发展规划、政策法规、部门规章等,参与研究制定食品药品生产工艺、补充检验检测方法等,协助检验结果的认定和违法事实的定性,协助做好食品药品安全舆情应对和应急处置。《办法》还就专家组工作的开展、专家的管理等做了详细规定。

《办法》的出台,为专家组开展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在发挥专家优势、推动食药安全治理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规范化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实用特聘专家管理办法案例篇十五

为进一步提升我局工程建设等方面的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面提高监管效能,保证监督检查质量,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省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聘专家情形。

近年来,庐城建设体量骤增,质量、安全隐患增大,另外,在绿色节能、人防、消防等方面上级在我局开展的季度大检查、专项大检查、应急检查时,仅靠我局专业技术力量已远远不能满足检查要求,为此,借鉴外地经验做法,通过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与,来解决我局相关管理专项检查时技术专家不足。凡涉及专业性强、我局技术人员缺乏的各类检查、抽查、明察、暗访、特种行业监管等方面,可按照程序聘请专家,并按照规定支付聘请专家费用。

二、专家选聘分类。

(一)在库专家选聘:根据全县工程质量安全、消防、人防、节能等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性质,确需在库专家时,按照监督检查的专业要求,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家库》、《市建设行业专家库汇总表》、《市建设行业专家库汇总表(市政质量安全类)》、《市建筑业协会示范工地专家库》、《市建筑业协会优质结构专家库》、其他相关专业监督管理需要成立的专家库中选聘。采取随机抽取或由上级主管部门、省市建筑协会协助等方式联系相应专家参加检查。

(二)不在库市级以上专家选聘:当在库专家不能满足监督检查时间或所需专业要求时,我局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省市建筑业协会申请,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省市建筑协会协助联系相应专家参加检查。

(三)县内专家选聘:主要是我局组织的季度大检查等常规性监督检查时,考虑到选聘专家的成本和时效,优先选聘县内专家,所聘专家须具备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爱岗敬业、有丰富的工程管理经验。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选聘专家。

(四)检测等专业技术人员选聘:须具备检测资格证书或工程类中级技术职称、爱岗敬业、有丰富的工程管理经验。由县内相应检测单位选派或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选聘。

三、

(一)省级专家按1200元以内/日支付,半个工作日按600元以内/日支付,不含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二)市级专家按1000元以内/日支付,半个工作日按500元以内/日支付,不含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三)县级专家按500元以内/日支付,半个工作日按250元以内/日支付,不含餐费,无交通费。

(四)检测等专业技术人员按300元以内/日支付,半个工作日按150元以内/日支付,不含餐费,无交通费。

四、专家选聘程序。

经初步确定后,将专家信息提交科室负责人审核;

最后上报局分管领导审批。与检查有利益关系的专家不得选聘。

支付公司技术岗位职责。

事业单位技术岗位专管理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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