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条例工作总结报告(热门18篇)

时间:2023-11-22 作者:雨中梧信访工作条例工作总结报告(热门18篇)

通过月工作总结,我们可以看到自己的进步和成长,也可以找到自己的不足之处,以便加以改进。通过月工作总结,我们可以及时发现自己的不足之处,以便进行及时的调整和提升。如何写一份较为完美的月工作总结是我们每个人都需要思考的问题。以下是一些优秀的月工作总结供大家参考,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参考和思路。

信访工作条例工作总结报告(热门18篇)篇一

学信访工作条例是贯彻落实教育部"新形势下学校信访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的一项重要规定。作为学校管理者,我们必须深入理解这一条例的意义和目的,积极落实相关工作要求,提高学校信访工作水平和质量。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我深深地感受到了学信访工作条例的重要性和指导性,下面将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正文1——学信访工作的重要性。

学信访工作是每个高校的重要工作之一,它直接关系到学校的形象、声誉和发展。在当前高校飞速发展的背景下,信访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学校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依托先进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化的服务流程,以提高师生满意度为目标,减少或避免不良事件的发生,提升学校在师生群中的形象和声誉。

学信访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提升学校信访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制度化有着极大的意义。它针对当前高校中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强调了服务宗旨,规范管理程序,加强信息公开,完善监督机制等方面的工作要求,为高校信访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和制度支持。

学信访工作条例的重要体现是推进信访科学管理和制度化。学校要坚持服务宗旨,加强信访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学信访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完善信访管理服务流程和技术手段,建设信访信息管理平台,落实信访公开和信息公开机制,为师生提供安全、便捷、快速的信访服务。

第五段:结论。

学信访工作条例的实施对于提升学校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增强学校领导决策科学性和社会认可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平时工作中,我们必须深入研究条例精神、加强宣传、大力落实工作要求,全力推进学信访工作的诚信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以为师生服务为宗旨,以安定校园秩序、减少纠纷、增强校园和谐为目的,为实现学校可持续发展目标而不懈努力。

信访工作条例工作总结报告(热门18篇)篇二

《学信访工作条例》是2019年12月教育部印发的一项重要条例,旨在规范高等教育学生信访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本文旨在探讨该条例对于高校信访工作的意义,并分享本人在学信访工作中的心得体会。

学生是高校的重要组成部分,信访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高校教育质量和声誉。该条例的颁布,有利于规范信访工作流程和标准,推动高校学生信访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同时,该条例明确了高校信访工作的职责、管理体系和处置流程,为高校工作人员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依据。条例还特别强调了对于学生权益的保障和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对于帮助学生维护权益、解决问题都有积极意义。

学信访工作本质上是一个服务性工作,而传统的行政考核和目标指标往往只强调“办事量”的目标,将工作内容和工作质量的质变转化为原地踏步的同质化任务。从实践中来看,学信访工作的常见矛盾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信访数量多、时间紧、工作难度大;学生期望高、事实承载力弱;市场经济活跃,利益关系复杂;组织管理不到位、效率低下等。针对这些问题,应当通过加强院系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增强工作计划的灵活性、整合资源、改善工作效率等方面来解决这些问题。

第四段:结合个人经验,从几个关键点分享经验体会。

作为学工部信访中心的一名工作人员,我对于高校信访工作的认识和掌握也随着《学信访工作条例》的颁布愈加深刻。个人经验中,高校信访工作的工作特点在于响应速度快、服务质量高、工作精确度大、隐私保密高等各个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应重视以下几点:首先是统一思想,明确意识,做好备案、通报、文件的上报工作;其次是把握舆情,分析研判,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方案;再次是全面落实,严谨细致,加强资料档案和业务经验的积累;最后是强化队伍建设,提升素质,完善配备,拓宽发展渠道等。

综上所述,高等教育的学生信访工作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学信访工作条例》为高校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助于提升高校信访工作的信任度和服务质量。同时,应当从实际工作出发,总结经验和教训,深化再造,切实提升契合社会发展需求的高校学生信访工作水平。

信访工作条例工作总结报告(热门18篇)篇三

环境信访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呼声。信访调查处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环保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我局一是建立了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经常抓的工作机制,把信访工作纳入主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指导信访工作;二是把信访工作目标分解到职能部门。我局环境举报中心工作主要由监察支队负责,做到任务到部门,责任到个人,并进行严格考核,形成了上下共同承担信访工作的局面;三是先后制定完善了《市环保局来信来访工作制度》和《市环保局领导接待日制度》,支队亦制定了一系列的信访处理的制度、程序,规范了我局信访工作从接待、登记、领导批阅、办理、督查、办结、反馈各环节严格要求,使信访工作进一步迈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坚持做到“四个努力,四个不准”,即努力强化环境信访无小事观念,努力健全环境信访工作机制;努力加强环境信访队伍建设,努力化解集体和越级上访;不准把矛盾上交,不准袖手旁观,不准督办不力,不准查而无果。

二、强化服务宗旨,改变工作作风。

为使环境信访工作变被动为主动,切实做到超前防范,未雨绸缪。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主动汇报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取得人大、政协的领导和支持。我们在认真办理好人大、政协代表的提案、议案、建议的基础上,还特别邀请人大代表活动小组和部分市政协委员就我市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调研和座谈,以改进我们的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

二是严把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关,严格执行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今年以来,我局严格贯彻执行“环评法”、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减少简化审批手续,实行一站式审批,对需要上级审批的项目,实行领办制度,帮助建设单位协调和办理审批手续。减少环评收费,成立环境评估中心,建立项目审批专家库,面向全国帮助企业探寻先进治理技术,免费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并采用减征排污费的措施,鼓励企业上污染治理设施。

今年以来,我局严格贯彻执行"环评法"、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截止目前,共审批建设项目71项,其中执行报告书报3xxxx,报告表2xxxx,登记表1xxxx,环评执行率100;当年竣工项目3xxxx,实际执行验收3xxxx,验收率100;应执行"三同时"项目4xxxx,实际执行4xxxx,"三同时"执行率100。严格控制了新污染源的产生,从源头上做好信访预防的工作。

三是加大对老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力度,坚决清理取缔“15小”企业,从根本上减少引起环境信访的事由。

从20xx年开始,连续三年开展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对全市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钢铁、水泥、高载能等行业全面进行清理整顿。

针对全市60的烟粉尘污染来源于高载能矿热炉的现状,加大了高载能行业特别是铁合金、电石生产企业的环境治理。对全市7xxxx电石铁合金企业148台矿热炉进行清理整顿,已对37台没有环境治理设施或经治理无法正常运行的矿热炉予以关停;对治理设施还不能达标排放或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76台矿热炉进行停产限期整改;对实现达标排放的35台矿热炉准予继续生产,并对其环境治理设施加强现场监督,确保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四是在特定阶段采取特定措施,做到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针对我市危险污染源逐渐增多,群众反映强烈的状况,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对危险废物、废弃化学品及存在污染隐患的工业企业的调查、摸底、建档工作。建立了对危险污染源日常监察机制,并制定了《乌海市环保局防范和处理群体性事件工作预案》、《处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处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并组织全局学习、观摩了×××环保局环境污染应急演练的影象资料,为我市开展这方面的工作奠定了基础。今年7月,市政府拨款13xxxx元为我局购置功能更加完善的环境污染应急监测车,配备车载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设备一套、水污染快速监测仪分析一台、测定放射源的快速监测仪一台,另外还配有车载发电机、防护服、化验分析台以及车载通讯系统,使我局的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有了较大提高。针对我市各工业园区污染企业的特点,我局已经收集整理了应对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居民自我防护宣传单,并准备向工业园区周边居民发放,提高居民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意识,减少事故危害。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重点源的环境监管,我局于11月完成了对全市重点源调查建档工作,并制定了《乌海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源环境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重点源明确了责任人和责任内容,使全市重点源管理有章可循。最大可能降低危险污染源污染引发的环境信访案件。

五是严格执法,将未按期履行的环境违法行政处罚案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与法院密切配合,联合办公,被处罚当事人、法官、环保三方公开对话,即坚持了执法的严肃性,又做到以理服人,所处理的案件无一例上访,避免了信访事由的发生,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三、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

经济的发展,一方面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另一方面,带来了很多难以回避的环境问题。

——按照国家四部委和自治区政府的有关要求,我市应关闭2xxxx吨以下焦化企业共3xxxx。我市考虑到安置职工、维护稳定等压力过大分两步实施。在关闭第一批焦化企业期间,在关停过程中引起焦化企业业主的强烈不满,关停工作一直受阻,并不断引发上访、封堵国道等突发性事件。我局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信息,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业主和职工的思想工作,在8月30日前关闭1xxxx。20xx年11月2日,由国家监察部、环保总局组成的晋陕蒙宁环保清理整顿督查组在我市召开会议,要求我市在会后72小时内对尚未关闭的1xxxx2xxxx吨以下焦化企业实施关停取缔,同时提出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举报电话和做好稳定工作等要求。我局按照要求,启动应对突发性事件紧急预案,及时协调公安、法院、检查院、武警、消防等部门,统一行动,并通过乌海日报、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市政府下发《关于关停取缔2xxxx吨以下焦化企业的通告》,并公布举报电话;在关停取缔期间及时向市委、市政府上报相关信息。此次关停取缔工作平稳进行,未出现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按督查组的要求完成任务。

——20xx年5月15日我局接到黄河工贸公司(千钢地区)电话举报,从5月13日开始陆续有宁夏的3辆货车拉运一些废矿物质进入千钢地区,将废矿物质倾倒在千钢采矿区附近,并雇用xxxx人员将废矿物质运往山上的一座废井内,可能存在环境安全隐患。接到通知后,我局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前往事发地点,调查了解到,货车拉运的是核工业部宁夏勘查院采集化验用的部分放射性废料和部分化学试剂、药品、电子元件,数量大约有4xxxx吨。经卫生防疫部门和市环境监测部门进行初步监测,放射性物质超标严重,对环境构成威胁,存在安全隐患。我局立即将这一情况向市委、市政府、自治区环保局和国家环保总局反馈信息,引起了上级领导的高度重视,自治区环保局和国家环保总局分别于5月17日和5月20日抵达我市调查处理。5月20日,国家环保总局就核工业部宁夏勘查院(宁夏217地质大队)向我市倾倒部分放射性废料事件组织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局、宁夏自治区环保局、乌海市人民政府、乌海市环保局、海勃湾区公安分局、黄河工贸公司(千钢地区)、核工业部宁夏勘查院等有关单位在召开了会议,会议决定核工业部宁夏勘查院(宁夏217地质大队)尽快将所倾倒的低放射性废料拉回宁夏。5月25日12点,核工业部宁夏勘查院(宁夏217地质大队)已将于5月16日拉运到我市的40吨1685袋低放射性废料清理完毕,并经我局和黄河工贸公司(千钢地区)有关人员现场检查后,运往宁夏境内。至此我市圆满处理了这一污染事件,保证了我市的环境安全。

——针对中高考期间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娱乐噪声扰民信访的实际,我局及早下发了《关于加强中、高期间环境噪声管理》的通知,并开展“绿色护考”行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加大对建筑施工工地和饮食娱乐业的监督管理,避免扰民事件的发生。

——今年突出的×××污染问题是北方联合电力乌海热电厂。从4月份热电二期试生产以来,反映粉尘污染的举报不断,所接到举报电话近百个,最多两天是10月17、18日,同一举报多达6xxxx次,市民为保护自己的环境利益,纷纷向政府、媒体,向各级环保部门举报,成为今年全市人民最为关注的污染问题。就此问题,我局成立专案组,向热电厂提出整改意见,要求热电二期实行排污日报制,将设施运行情况,违法排污原因每日以书面材料形式上报。11月9日市人大就此问题调研,热电厂领导明确表示,目前采取降温减尘方案,采暖期结束后,对两台机组实施大修,大修后烟尘排放将达到环保部门标准要求。12月初,该厂召开了乌海市热电厂二期工程静电除尘器改造方案评审会。会议邀请目前国内在除尘器领域享有盛誉的xxxx专家进行评审。经过专家评审,热电厂现有电除尘器不能适应实际情况,达不到设计要求和排放标准,评审组认为:现有除尘器只做局布改造,不能满足排放要求。因此,评审组建议,对预除尘进行完善改造,对于二级除尘,由现在的电除尘改造为“电-袋”组合式除尘。为确保改造后的效果,改造工程要做到科学合理和充分考虑现有场地和设备以及脱硫时烟尘温度低(75度)、烟气含湿量大,脱硫设施出现故障时,烟气温度高(180度)等实际情况,确保改造后除尘器安全可靠的运行。热电厂的除尘改造工作在采暖期结束后,就将开始。

四、加强信访队伍建设,努力适应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

信访队伍的建设是做好环境信访工作的保证,为适应新时期环境信访工作的需要,及时解决人民群众所反映的环境问题,我们一是为了维护保证社会稳定,我局开通了“12369”环保举报热线,执行全年12小时值班,特殊时期24小时的值班制度,依托“12369”及时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环境问题,20xx年我局共接待群众来访1xxxx,环保系统处理信访案件39xxxx(不包括同一污染案件重复举报),其中市属7xxxx,乌达区7xxxx,海勃湾区9xxxx,海南区8xxxx,办结34xxxx,向市综合执法局转发4xxxx,处理率10xxxx,办结率9xxxx。办理市人大建议、市政协提案xxxx,办复率100,满意率100,见面率100。二是加强信访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先后在执法部门开展了行政执法年活动、转变环境监理作风年活动和行政执法效能提高年活动,使信访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三是增强信访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参加信访培训班,强化爱岗敬业意识,进一步提高调处信访案件的能力。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提高了信访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了应急、公正调处的能力。四是把环境信访纳入“两节”、“两会”期间全局工作重要日程。成立了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一把手亲自挂帅,分管副局长和纪检组长担任副组长,局各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形成了分级负责,归口管理,人人参与的信访工作格局。同时,在此期间安排全体职工进行24小时值班,以确保能够及时处理环境信访案件。

五、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市的环境信访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受到了上级有关部门的肯定,但距党和人民群众对环境信访工作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一是来信来访不仅数量多,而且许多问题不是环保部门一家能解决的,需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解决;二是全市互动、联动环保信息网络未建立,亟待解决;三是上访群众直接找领导增多。这些问题的出现已经开始影响着我市环境信访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我局在下一步工作中,将始终从“保护环境就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努力改进和加强环境信访工作。

在下一步,我局一是要认真探索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规律、特点。在此基础上,立足新的实践,进一步完善我们的工作思路,充实我们的工作经验,把我们的工作水平、工作质量再提高一个层次。二是进一步加大队伍建设,切实提高信访工作水平。三是加大信息调研和信访宣传力度,有效提高信访工作透明度。四是加大案件查办力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

我们坚信,有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环保局的领导,有市信访局的正确引导,有各有关部门的配合,有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我市的环境信访工作一定会取得更好的成绩。

信访工作条例工作总结报告(热门18篇)篇四

今天上午,我县组织300多名干部进行了《信访工作条例》的培训学习,深刻感受到了依法治国的贯彻落实。当前,群众的上访问题比较多,比较难以解决,困扰着许多部门,影响着各级干部的许多精力。我们说,群众上访没有什么可怕的:有道理的解决,没道理的解释,无理取闹的、违法的处理。信访工作走上法治化轨道,增强各级干部的法制意识,就是武装各级干部,用法制管理社会、管理人民群众。法制,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管理人民,另一方面管理干部。信访工作走上法治化轨道,就是消除群众“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混乱状态。从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秉公办事中,使群众的上访、闹访等事件逐步减少,则我们的社会就进入正常的法制轨道啦!

群众上访,说明我们管理、治理社会的工作有问题,是正常的;他们上访,就是要把我们没有处理好的问题纠正过来,是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因此,我们切不能因为那个地方发生了上访上访的事件,而不是根据上访的内容去处理基础的干部。过去,许多基层干部害怕发生上访事件,一方面派人在北京截访,另一方面雇人看守老上访户,结果形成很坏的影响,造成基层“乱捂盖”上访群众,一到关键时期,就派人跟踪,乱花了许多钱,浪费了许多人力、物力和精力,把正常的群众上访演绎到了其他方面去了,而且“惯坏”了上访群众,这不是应该的。

群众来上访,我们接访,就要向群众说清楚:这个问题应当不应当解决,应当怎样解决,把有关的内容向群众交待清楚,决不能使群众因为一个问题而形成多次上访,还要给群众拿上字据。而那些不能、不应当解决的,或者应当走法律程序的,应当向群众解释清楚。而那些闹访的,要坚决处理,决不能给“留下”可乘之机;我们不把握原则,不进行必要的斗争,谁“耍赖”就可以得到不应有的好处,那怕是一点儿也不行,为了大家的利益不能开坏的口子。

我们的政策内、外都有人,大部分人得到利益,一部分人没有利益,那么政策就要研究好得到的人如何补偿没有利益的人;补偿合理,则政策正确,反之则错误。过去的“三拍”干部,觉得自己很有才能似得:没有公开招标的工程,开发商的利益“太”丰厚了,都无法与施工方签订合同了,结果闹出上访事件的;人口密集,设计的道路不能容纳的;水、电、路;通讯、医疗、教育的;当前、今后和将来的,都要科学、合理的,绝对不能“三拍”的。如果今后继续因为“三拍”而引发了群众上访,则《信访条例》规定了问责机制,所以我们的干部把握好自己的原则和职责。双向责任书,具有沉甸甸的分量的。

想腐不能腐,不作为、渎职也不行,人民的公仆只有为人民服务啦!

 

 

信访工作条例工作总结报告(热门18篇)篇五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信访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信访工作条例》深入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刻总结了我们党长期以来领导和开展信访工作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彰显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新时代信访制度改革的标志性成果,是全面规范信访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是以科学理论指导新时代信访工作的顶层设计,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动实现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于坚持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理顺信访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信访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

深入贯彻落实好《信访工作条例》,必须深学细悟笃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精准理解把握蕴含其中的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切实做到以下四点。

时刻牢记政治属性。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做好信访工作是对各级领导干部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最直接的检验。贯彻落实好《信访工作条例》,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必须把旗帜鲜明讲政治放在第一位,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始终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站在为党守江山守人心、夯基础固根基的政治高度,站在守卫边疆安全、拱卫首都安全的政治高度认识和看待信访工作,切实担起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推动信访工作各项部署落地落实、见行见效,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确保信访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

始终站稳人民立场。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人民是党执政兴国的最大底气。信访工作是“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信访工作的价值追求,也是信访工作人民性的鲜明体现。在开展信访工作中,接待每一位群众、处理每一封来信、化解每一宗案件,都能从中见立场、见党性。贯彻落实好《信访工作条例》,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必须切实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于信访工作全过程、体现到每一个信访案件办理中,把解决信访问题的过程作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的过程,认真落实好领导接访、信访包案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把来访群众当家人,把群众来信当家书,把群众诉求当家事,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带着责任和感情千方百计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全力化解疑难复杂信访积案,真正把“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切实增强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厚植党长期执政的群众基础。

依法解决信访诉求。法治是信访工作的基石,是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路径。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是解决信访问题的基本方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信访工作中的具体运用。贯彻落实好《信访工作条例》,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必须更加自觉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自觉用法治思维厘清职责边界、明晰权责清单,在法律框架下分清是非、明确权利、界定义务,用法治方式解决矛盾和问题,用法治意识引导群众表达诉求,逐步把信访工作引入法治化轨道,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感到权益受到公平对待、利益得到有效维护。

落细落实工作责任。落实信访工作责任,是做好信访工作的关键环节,是确保信访工作各项决策部署落实落地的重要保障。《信访工作条例》明确健全党领导信访工作的体制机制,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进一步压实了党委、政府、联席会议、信访部门以及各方力量的职责任务,形成了信访工作整体合力。贯彻落实好《信访工作条例》,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必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基本原则,推动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实,把工作细分到末端、责任落实到个人,以信访责任压实推动信访工作落实。必须严格落实“三到位一处理”要求,发挥上联下达、横纵相连的作用,善于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打好教育、调解、疏导等“组合拳”,“法理情并用”解开信访群众心中的“疙瘩”、推动“事心双解”。必须抓住源头治理这一治本之策,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强化源头预防、前端化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切实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信访工作条例工作总结报告(热门18篇)篇六

(一)库区信访问题成因分析。一是没有做好项目建设所必须的相应协调配合工作。近年来,我州水电开发力度加大,李家峡、直岗拉卡、康杨等电站相继建起,加之公伯峡电站的建设,使我州部分地区没有及时做好库区移民安置、拆迁、搬迁、征地补偿等配套工作,导致群众不满,引发了大量的上访问题。二是安置对象不认可安置方式等问题。部分“库区”拆迁、搬迁户对建设电站的业主方核定的各种标的物的补偿标准不予认可;对被评估财产的评估价格不予认可;三是补偿形式不统一。如对俄家四社等村的耕地以货币形式进行了补偿,而对同一地区的烂泥滩村却以土地置换形式进行了安置,使烂泥滩村群众不服。

(二)其他信访问题成因分析。涉及到原黄南铝业的信访问题(分别是坎布拉镇尕布村运输户和青海铝型材厂反映的问题),是原黄南铝业破产后应按破产程序依法妥善处置的问题;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由县有关领导小组加强督办力度。复员军人要求兑现优待金问题,应由同仁县民政部门牵头,配合乡镇政府,落实好相关政策,尽快兑现优待金;还有个别土地纠纷问题的信访成因问题,因涉及诸多敏感复杂的问题,目前尚不宜做出定论。

我们将继续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17大和中央5号文件精神,以全面落实《信访条例》为主线,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主要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深入落实《信访条例》,推动信访长效机制的形成。抓好“三个落实”:一是强化责任主体的责任。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强化三个责任主体的责任。首先,强化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责任。坚持依法行政,科学决策,尽量防止发生信访问题;信访问题发生后,承担主体责任,及时妥善地予以解决。其次,强化信访部门的责任。切实履行好《信访条例》赋予的职责。再次,强化信访责任人的责任。教育他们依法有序地提出诉求,不得影响他人权益和社会秩序。二是积极推动大信访工作格局的形成。“抓好三个关键点”,首先抓好“统一领导”: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一岗双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落实。继续坚持和完善党政领导定期研究信访工作、包案处理重大信访事项等行之有效的制度;其次抓好“部门协调”;发挥各级信访部门“参谋、协调、落实”的主体作用,督导各有关部门尽职尽责;再次抓好“齐抓共管”:各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合力。三是切实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和落实三级终结制度,充分明确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的责任主体;明确信访事项终结的实体标准;实现信访程序的法定终结,体现行政公证效率的协调一致。探索在办理、复查、复核程序中引入和完善听政、公示、律师接待等制度,增加终结结果的权威性和社会认同度。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办理信访事项,杜绝工作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以健全的工作规则和制度规范信访工作,防止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的发生。

(二)认真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确保信访渠道畅通。把受理、交办、转送、催办和办结反馈环节,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建立起科学规范的接待、受理、答复信访问题的工作程序,确保信访事项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确保对办理时限、办理质量和办理结果的负责。坚持方便信访人的原则,下大力气抓好信访信息系统建设,向广大群众公布信访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时间和地点等,进一步增加工作透明度。

(三)加大督查力度,提高督查质量,抓好“事要解决”。要突出抓好对党委、政府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督促检查,推进信访工作目标任务落实,尤其要加强对近期排查出的19件信访案件的督办力度;抓好对领导批示交办信访事项的督促检查,推进“事要解决”;抓好对赴省进京上访事项处置情况的督促检查,进行针对性的督导,实现“零进京”目标,切实将《信访条例》赋予信访部门的“三项建议”权应用到督促检查工作中,用好、用活、用到位,大胆开展工作,树立信访部门的权威。

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80%以上发生在基层,80%以上是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矛盾,80%以上是有道理或有实际困难应该解决的,80%以上应该在基层得到解决。在处置上访事项的过程中把握“四个一批”的原则,即:对有政策规定或应该解决的实际问题要解决一批;对无政策规定但反映问题合理的要变通解决一批;对没有政策规定也不能解决的问题,做深入的思想政治工作,稳定一批;对确属无理取闹,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要依法处理一批。

(四)认真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一是强化责任意识。按《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在第一时间解决群众提出的合理诉求,使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阶段。二是认真负责解决问题。对党委、政府承诺的问题和符合政策的问题,协调督促,一步解决到位;对符合政策,但一时解决有困难的,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解决;对需要调整政策、明确规定才能解决的,协调有关方面完善政策,做出规定,抓紧解决;对不能解决的要明确告知,不能传递不清晰甚至是误导的信号。三是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坚持常规工作与集中处理相结合,及时摸排疏理各种上访事项,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一进行交办,并要求受交部门按《信访条例》规定的法定时限办结、回复;坚持领导包案制度。对排查交办件要一一登记挂号,指定具体交办件的第一责任人和具体分管部门的责任人,进行跟踪督办;坚持专项工作组协调办理制度。对重大的群体性上访事项要在领导包案的基础上组成专门工作组,进行协调办理;坚持联席会议制度,对涉及多个部门、多个地区的案件,以联席会议形式进行研究和处置。根据省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和要求,适时组织工作组到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指导、检查和督办。

(五)、进一步转变作风、加强信访部门自身建设。为进一步转变作风、加强信访部门建设,我们要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创学习型机关,建高素质队伍”这一要求,坚持一手抓业务和知识培训,一手抓思想教育工作,要把信访干部建设成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清正廉洁,作风优良的队伍。在办理来信来访方面,始终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这一宗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公证办理上访诉求,坚决做到不滥用权力,让权力运行处于“阳光之下”。同时,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彻底改变“门难进、脸难看、活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引导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价值观,求真务实、严谨细致,扎实工作,以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投入到实际工作中。在接待来信来访工作中,要坚持一热情,二认真、三负责的工作原则,始终为群众着想,为黄南的和谐社会建设做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信访工作条例工作总结报告(热门18篇)篇七

现将工作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做好日常的信接访工作。

在日常的办信接访工作中,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坚持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认真办理群众的每一封来信,热情接待来访的每一个群众。对群众的来信,认真拆阅、登记、转办;对来访群众热情细致,不厌其烦地做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马上明确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马上明确答复的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将问题转有关单位处理并限时答复信访人;在办信接访中,对一些热点难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等问题,甚至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问题,则及时立案呈报区有关领导阅批后转办,促使具体承办单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20xx年度,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总量为819件人次,受理率100%。其中,来信71件,来访252批次748人次(集体访50批次326人次),对群众的信访事项,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二、深入推进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对可能影响稳定的民间矛盾纠纷、涉法涉诉案件,采取多种方法,在全区进行全方位、拉网式排查,认真了解各信访群体的主要诉求,力求底子清、情况明。特别是对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赴邕进京非正常上访的重点案件,在深入分析信访人思想动态、主要骨干、涉及层面等情况的基础上,逐一制订工作对策,切实做到“五个一”:一个案件、一个方案、一班人马、一套档案、一抓到底。20xx年度,全区共排查出容易引发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56件,其中有可能赴邕进京访5件,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4件。排查摸底工作,促使了一批信访苗头和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组织开展重信重访专项治理工作。

根据中央联席“1.30”全国电视电话会议部署,20xx年2月1日开始,在全区开展了重信重访专项治理,深入排查和剖析典型案例,把排查出的19件重信重访纳入重点治理,明确包案领导和责任单位,落实“五包”,即包掌握情况、包解决困难、包教育转化、包稳控管理、包依法处理。

四、配合推动“大接访”活动开展工作。

按照中央联席“6.28”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联合制定下发《20xx年高亲区领导干部“公开大接访”和“领导干部下访”活动实施方案》和《高亲区开展“区委书记大接访”活动工作方案》,在“公开大接访”和“领导干部下访”活动中,特别是从20xx年7月1日起开展高亲区“区委书记大接访”活动中,我办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组织协调,排查摸底、案件分拆、信访信息收集研究、案件材料提供等,特别是把握好活动中的“公示、接访、包案、落实”四个关键环节,确保大接访的部署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截至20xx年12月25日,参与接访的区、乡领导干部达410人次;共接访群众136批次394人次;解次问题58件,其中区委书记接访的解决21件,区长接访的解决15件,其他四家班子领导接访的解决20件。

信访工作条例工作总结报告(热门18篇)篇八

新版《信访条例》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这一发展方向。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人对各级人大及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上述机关提出。新版《信访条例》将一部分本不属于信访功能范围的内容适当剥离出去,为司法预留下合理空间。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势头良好,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前所未有的作用。这对我们提高法律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作为一名学校的行政后勤人员,更应尽快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依法行政、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细读新《信访条例》中的严厉措辞、饱含问责要义的约束性条目,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打造责任政府的力度清晰可鉴。由此可见,将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一线,解决在萌芽状态,成为加强党的构建和谐社会能力的一大路径。

信访有其以柔克刚的优势,它能以适当的人治性制度缓和法治在一定情形下的过分僵硬和过分刚性。但信访并非权利救济和保障的独木桥,信“访”更应信“法”。不可否认,中国信访制度曾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在听取社会弱势群体的呼声,实现社会正义等方面起到很大的权利救济作用。但它一面敞开大门,向民众提供一种在法律系统之外解决法律问题的途径,另一方面又为对一些司法活动的行政性干预提供制度化的正当渠道,运行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形成一股对司法权威和法治建设的抵消力。中国现行信访制度承载了太多的不合理责任,已感力不从心。正如众多专家呼吁的那样,社会成员的正当参与和权利保障并不只有信访活动一条独木桥可走,信访不可能也不应当“包罗万象”、“包打天下”;公民权利的保障更多的应通过国家法律的渠道来实现。

总之,新《信访条例》的基调凸显了“规范”,我们的日常工作上也不例外,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就可以避免就信访抓信访,从而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信访工作条例工作总结报告(热门18篇)篇九

随着社会进步与发展,人们对于民主与权利的意识逐渐提高,表达诉求的渠道也在不断拓宽。其中,信访渠道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保障机制,对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2019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信访工作条例》,旨在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与效益性,促进信访工作更好服务人民群众、维护社会稳定。这些新政策与措施,也给我们带来更深层次的思考与感悟。

第一段:新政策的特点与作用。

新信访工作条例共18章88条,涵盖了信访工作的方方面面。其中,强调信访工作要坚持宪法与法律的核心价值观,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同时,规定信访工作要注重突出问题导向,强化底线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此外,条例还规定了保护举报人权益、借助网络、严格信访纪律等方面的要求。这些条规的严格执行,不仅体现了政府对于公民权益的重视,也有助于加强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益,为国家社会治理探索出更好的途径。

第二段:新政策对于信访工作者的影响。

作为执行新政策的一线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者受益匪浅。条例强调信访工作者要学法、懂法、守法,加强职业道德与作风建设,这也是提高信访工作满意度和工作质量的重要保障。此外,条例规定了信访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如在办理信访工作过程中享有保护、不受歧视等权利,同时也强调要严格遵守;要为公众服务,规范执法行为等义务,在工作中更有底气,更加自律自律。

第三段:新政策对于信访群众的作用。

新政策对于普通信访群众也带来了不小的变化。首先,条例明确,每件信访事项的处理人员应不低于两人,这有助于保障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条例还规定了纠正走上歧途、解决矛盾纠纷、加强信访信息公开等措施,为信访人员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增强公民的信任感与归属感。

第四段:新政策对于制度建设的推进。

信访工作在中国制度建设的整个进程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可以说,新信访工作条例的实施是审视中国制度建设的一个缩影,对于制度建设有着深远的影响。条例要求加强信访工作中新媒体、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的运用,提升工作效率;同时还要求加强绩效管理,实现工作成效与服务群众需要的良性互动,实现为公民服务的价值导向。

第五段:新政策对于未来的提示。

新信访工作条例对于未来给了我们很多有益的提示。一方面,条例的规定标志着中国信访工作从单纯“接诉摸索”阶段,步入了科学规范的阶段,这为我们日后信访工作的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等方向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变化的速度过快,政策的修改也应该有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我们在推进制度建设时,注重改革的及时灵活性与进取性,尽力保障公民权利与社会稳定的立法推进。

信访工作条例工作总结报告(热门18篇)篇十

第一条为了密切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信访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并由有关国家机关负责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办理来信,热情接待来访。国家机关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度和领导干部批阅重要来信、接待来访制度,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单位、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章信访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八条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

(二)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

(三)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提出控告或申诉;。

(四)依照规定程序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答复、复查信访事项。

第九条信访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服从国家机关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处理;。

(四)不得妨碍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不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条信访人反映问题,应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也可以向其上级国家机关提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主管机关反映。

信访人以来访形式反映群众集体意愿的,应当推选代表到国家机关设置的接待来访的专门机构反映,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应当按照方便群众、有利工作的原则,设置信访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的信访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代表本机关处理信访问题。其主要职责是:

(二)承办上级国家机关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依照职责范围,由信访机构自办的信访事项,应及时、认真办理;。

(四)向下级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转办、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催办、督查;。

(五)协调处理重要信访案件;。

(六)检查、指导下级国家机关及有关部门的信访工作;。

(七)做好信访信息的分析和反映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信访工作人员应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及时、客观、公正地办理来信来访,切实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信访人的检举、控告及其所反映的问题,应注意保密,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转交或泄露给被检举、控告的单位或个人。

信访工作人员对于涉及本人及其亲属或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信访事项,应当回避。

第四章信访的受理和办理。

第十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转相关单位办理,并视情况告知信访人。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负责受理下列内容的来信来访:

(二)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意见、建议和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派出机构处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申诉和意见。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信访事项办理:

(三)转办的信访事项,办理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可视情况向转办单位回复办理情况。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理信访事项,确有必要调阅档案或案件卷宗时,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调阅。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受理的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自办的和上级国家机关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均应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故期满未能办结的,应及时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受理的信访人提出的诉讼信访事项,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对不属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管辖的非诉讼信访事项,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转相关单位办理,并于7日内将承办单位告知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对于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应当立即上报,并在职权范围内及时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和扩大。

第二十三条信访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向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申诉的,上一级国家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复查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经复查,原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处理。

上一级国家机关认为原处理机关对信访问题处理不当的,可以责令其重新处理,也可以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答复信访人。

第二十四条对信访人未按规定到县级以上国家机关集体上访的,其所在地区或单位的负责人及有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及时报告情况,并做好劝返工作。

第二十五条对来访人员中的精神病人,由信访工作机构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监护人员接回。

第二十六条对来访人员中突发性疾病患者,由信访工作机构送至医院诊治。治疗及善后处理费用,由患者本人、患者所在单位、地区或患者亲属承担。

第二十七条对信访问题按规定处理后,信访人拒不接受处理结果并无理取闹的,信访工作机构出具公函,由当地公安部门协助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将其带回。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信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访工作机构报请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二)检举、控告违纪违法、失职渎职行为或犯罪活动,对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有显著成效的。

第二十九条对信访工作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国家机关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国家机关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根据职权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而拒不受理的;。

(二)处理信访问题超过时限,未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的;。

(三)拒不执行上级国家机关对信访问题的处理决定的。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机关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三)将检举、控告材料泄露给被检举、控告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压制、打击报复或迫害信访人的;。

(五)隐匿、篡改或扣压信访材料的;。

(六)久拖不办,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违纪违法、失职渎职行为。

第三十二条信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信访人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造谣惑众、煽动群众集体上访的;。

(二)聚众闹事、拦截车辆、堵塞交通、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携带危险品、爆炸品、管制器械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物品的;。

(五)故意毁坏公私财产的;。

(六)屡遣屡返,无理取闹的;。

(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组织、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处理信访问题均应依照本条例执行。

信访工作条例工作总结报告(热门18篇)篇十一

煤矿信访工作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煤矿行业的重要一环。为了更好地维护职工的权益、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煤矿稳定发展,我国出台了《煤矿信访工作条例》,规范了煤矿信访工作。以下是我从中汲取的心得体会。

首先,煤矿信访工作需要充分了解法律法规。信访工作是一个涉及诉求申诉、矛盾纠纷调解等方方面面的工作,了解法律法规对解决信访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在实践中,我发现很多煤矿职工并不了解自己的权益,有些矛盾纠纷的发生是因为职工对权益认识不足引起的。因此,我们在开展信访工作时,要加强对职工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让职工了解自己的权益,提高信访工作的效果。

其次,煤矿信访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的制度机制。《煤矿信访工作条例》明确了煤矿信访工作的各项制度,如信访工作责任制、信访工作协调机制等。在实践中,我深感制度机制的重要性。一个完善的制度能够保障信访工作的顺利进行,起到预防和化解煤矿问题的作用。因此,在开展信访工作时,我们要切实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信访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提高工作效率和职工满意度。

再次,煤矿信访工作需要注重调解和协商。信访工作的目的就是解决煤矿职工的合理诉求和矛盾纠纷,避免矛盾升级和社会不稳定。在实践中,我发现很多矛盾纠纷并非不能协商解决,只是双方缺乏沟通和理解。因此,在开展信访工作时,我们要注重聆听职工的意见和诉求,促使双方达成妥善解决问题的共识,通过调解和协商达到和谐稳定。

此外,煤矿信访工作需要注重信息公开。信访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对于解决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我发现有些信访问题无法妥善解决,往往是因为信息不透明、信息不平衡造成的。因此,在开展信访工作时,我们要注重信息公开,及时向职工披露工作进展,加强信息的收集和发布,提高信访工作的透明度,增加参与程度,确保信访工作的公正性。

最后,煤矿信访工作需要注重宣传教育。信访工作不仅仅是解决问题,更是一个教育过程。在实践中,我通过开展宣传活动、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加强了职工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了职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因此,在开展信访工作时,我们要注重培养职工合法权益意识,及时传达党的政策和决策部署,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引导,提高他们的维权能力和法治意识。

总之,煤矿信访工作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需要我们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艰巨性。通过研究和实践,我体会到只有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注重调解协商、加强信息公开和加强宣传教育,才能更好地做好煤矿信访工作,确保煤矿行业平稳发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我也相信,《煤矿信访工作条例》的出台将对我国煤矿信访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发挥重要作用。

信访工作条例工作总结报告(热门18篇)篇十二

近日,我参加了学校举办的《信访工作条例》讲座,对于这场讲座,我深感受益匪浅。下面,我将分享自己的心得体会,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启示和帮助。

第一段:引言。

每一个民族、每一个国家都有其自己的信访制度,这也是保障人民利益的重要法律工具。在中国,信访工作发展也越来越重要,而《信访工作条例》就是我国信访工作的基础,是国家信访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因此,本人非常珍视这次讲座的机会,通过听取专家的讲解和学习条例,不仅仅了解了信访制度的重要性,也加深了自己的法律意识。

在讲座中,我们了解了信访工作条例的基本内容。它以保障人民利益为宗旨,旨在为人民提供一个依法解决信访问题的渠道。同时,在这个条例中,明确了信访工作的内容和要求。为了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条例还规定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信访内容限制等,使得信访工作能够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信访工作条例在我国的重要性自不必说。一方面,它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保障了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它也是实现法治的重要手段之一。同时,它要求信访工作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开展,保证公平公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信访工作是一个高风险、高压力、高公信力的职业,应用中更是如此。不过,在这个讲座中,我们也学到了一些实际应用的方法和策略。例如,处理信访问题的技巧、信访工作的流程和要求、信访处理中的协商等。这些都在实际工作中非常有用,能够使我们更加高效地处理问题,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

第五段:结语。

总之,《信访工作条例》的出台,对于促进社会稳定和法制建设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学习了条例之后,作为一名普通的公民,我也更加清楚了自己在维护公共利益、推进社会进步中的角色和责任。这次讲座是我法律素养培养的重要一步,也是我在公民意识上的提高。希望更多的人能够重视信访工作条例,加强信访工作的法治化和规范化,共同推动社会进步,促进和谐稳定。

信访工作条例工作总结报告(热门18篇)篇十三

信访工作在国家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为了更好地规范信访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群众权益,信访工作条例于2020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落实这一条例,本人参加了一场关于信访工作条例的讲座,以下是我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入。

本次讲座的主讲人是当地公安系统的一位专家,他从实践角度出发,深入浅出地为我们讲解了信访工作条例。讲座内容丰富,包括条例的起草背景、内容要点、实施细则等,给我们提供了更多关于条例的认识和理解。

第二段:概述。

讲座中,我了解了信访工作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它是国家处理信访工作的法定规章,是信访工作中必不可少的参考标准。同时,条例的实施将提高信访工作的专业性、规范性和权威性,为群众提供更加公正、及时、有力的保障。

第三段:详述。

在具体内容方面,讲座中多次强调条例对信访工作的规范和引导作用。其中,条例对于信访工作机构的设置、职责和权限作了详细规定,以确保信访工作的全面、高效和有序进行。另外,讲座还特别强调了信访工作中的保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以及对于信访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作风等方面作出的要求。

第四段:影响。

信访工作条例的实施对于我国治理现代化具有深远影响。它保证了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表现了政府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担当。同时,它也为全社会营造了良好的治理环境,增强了政府的公信力和威信,为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五段:结论。

作为一名公民,我们应该加强对于信访工作条例的学习和理解,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积极参与到信访工作中来。只有以法律为保障,以规范为标准,以人民群众为根基,才能打造一个更加美好、和谐的社会。

信访工作条例工作总结报告(热门18篇)篇十四

2016年12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正式实施,为针对新形势下信访问题提出优化解决方案。其中一个亮点就是明确指出信访工作的“稳定压倒一切”的理念,也就是说,保证社会稳定已经成为信访工作的首要工作,这就是我们信访工作者必须明确的职责使命,而新信访工作条例对此也做出了相应规定。在新信访工作条例生效后,全国各地的信访工作者纷纷展开了学习和应用新条例的工作,以下是本人在信访工作中对新信访工作条例的心得体会。

落实党中央领导的重大决策,加强信息共享,各部门之间互通信息。通过新信访工作条例的贯彻实施,信访部门逐渐建立了规范、公开、透明的信息平台。在接到信访案件之后,及时上报和分析处置,使处置工作更加高效、公开、公正。

第三段:振奋士气。

新信访工作条例增强了信访工作者的工作使命感和归属感。清晰明确的职责分工和法律支持为我们信访干部的工作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同时,不断优化信访工作的环境和发展空间,极大地鼓舞了信访工作者的斗志和自信,让我们更有决心去稳定和维护社会治安。

第四段:走向专业。

新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必须组织人员依法接待来访群众,积极采取合理化措施,妥善解决或纠正信访群众的合理诉求。这就需要我们信访工作者具备专业化的素质,在法律、政策、心理方面都要有一定的素养和了解。这是我们信访干部必须全面提升的素质。

第五段:创新思考。

新信访工作条例之所以能够实施,是因为依据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实践情况,进行了大胆创新。当今社会,处理信访事项不再仅仅是单位办公室内的事情,更多的需要金字塔式地联动。只有创新思考,不断完善机制,才能在信访工作中做出有序、妥善、高效的工作。

结语:

新信访工作条例是针对当今社会需求,为信访工作提供了更好的保障,其核心理念和核心内容对于我们信访干部工作的意义深远。信访工作发展到今天这个阶段,不仅要注重内部机制的建设,更需要与时俱进,增强敢于变革和改进的勇气,不断挖掘新的可能性,依靠新的理念和新的方法,为信访事业做出持续的贡献。

信访工作条例工作总结报告(热门18篇)篇十五

1、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坚决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2、认真受理检举、控告及党员对所受党纪不服的申诉案件,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敢于同一切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3、切实做好来信来访工作的登记、呈批、转办、催办、查办、报结、统计、归档等正常业务工作。

4、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认真负责处理各类信访问题,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5、定期综合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搞好信访预测。

6、认真完成领导和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任务,及时上报处理结果。

7、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准将来信内容向无关人员透露,不得把有关案件查办情况向外泄漏。

十项应知:

1、一定时期国际国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部署。

2、一定时期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

3、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任务职责和职能作用。

4、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主要法规、制度。

5、本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的名称及其主要职责。

6、党政各部门归口处理信访问题的办法。

7、本级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分工及各部门的任务职责;本机关信访工作主要内部工作制度及主要内容。

8、下级事业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

9、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信访举报的基本程序、方法。

10、上级、下级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机构设置、分管人员、联系电话及邮政编码。

十项应会:

1、处理各种来信、来访、举报电话;会对上访人进行疏导教育,稳定其情绪;会答复群众有关信访举报的询问和告知写信上访人对其信访的处理情况。

2、会编写信访简报、摘报、专题报告和转办函件等。

3、会进行信访调研和撰写调研报告。

4、会对信访情况进行分析,写出分析报告。

5、统计信访情况。

6、会对下级报送的查处结果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7、会查办督办信访案件、初核信访问题。

8、会妥善回复下级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信访工作的请示与询问。

9、会对下级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具体业务进行指导。

10、会撰写信访工作的总结、经验材料及信访新闻报道稿件。

信访登记制度。

1、来信要及时拆封,并保持信封、邮戳、邮票、信纸及信内其它物件完整无缺。

2、阅信认真,细致,明确重点,抓住中心。

3、用钢笔(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专门登记信访内容及处理情况,做到当日信访当日阅办,紧急或重要信访当日阅办后迅速分流处理。

4、顺序号登记为主,兼顾多种分类,做到科学合理,门类齐全,便于检索统计。

接待来访制度。

1、接待来访,热情和蔼,态度诚恳,以礼相待。

2、善于掌握来访者心理,说话讲究艺术,做好笔录及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3、对来访反映的问题,情节简单的、政策上有明确规定的,当面给予答复,及时解决,对情况复杂,案情严重的,一时无法解答的问题应说明情况,并组织人员抓紧查处。

4、对于举报者的过分言行,做到有礼有节,或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

呈批制度。

1、来信来访应及时填写《中共无锡市学校管理中心纪委信访呈批表》,并附原件给分管领导阅批。

2、重要信访或问题比较严重需要报结果的,在1-2天内交领导阅批,以便及时查处。

3、信访案件、重要信访在查处过程中,应及时将进度向有关领导汇报,以取得指导性指示,争取尽早结案。

查处制度。

1、凡上级和领导交办要报查处结果的信访,要及时查处,催报和审理结案。

2、上级交办和涉及纪委监察对象的信访,由纪委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查处。

3、一般信访案件在一个月内查结,复杂案件在二个月内办结,对问题比较严重和立案的案件在三个月内办结。

4、对所有信访必须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转办制度。

1、根据“按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转办迅速,准确,无积压、拖延,以便认真、及时查处信访案件。

2、对反映基层党员干部的来信来访,除特别重要的问题,送领导阅批外,均转有关单位和部门处理。

3、凡不属纪委(监察室)受理范围的其他来信,登记后,根据内容转有关部门处理。

催办制度。

1、对转办的信访,在办理期限内,要采取上门协办、电话催办、定期反馈等多种形式,保证按期办结。

2、基层单位遇有疑难信访案件,纪委(监察室)要上门协助指导,督促办理。

上报制度。

1、上级党委、纪委(中央、省、市)和市有关领导部门转来的信访,凡是要报结果的,应按期报结,凡是要报回音的,要及时报回音。

2、如不能按时报回音的,应主动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和汇报办案进度,多请示汇报。

回访复信制度。

1、对署名信件和来访,应把查处情况及时写信或当面告诉检举、控告人,对查处有异议的,应听取合理意见,认真加以解决,对无理要求的应进行解释或批评教育,劝其息诉。

2、对党员申诉的信访,经过复查,不论改变或维持原处理,均要回访复信征得同意,避免纠缠不休。

3、对受违纪处分的人,必须做好回访工作,帮助他们进一步认识错误,吸取教训,鼓励他们继续为党做好工作。

统计制度。

1、按时、正确、真实上报各种信访统计报表。

2、进行数字统计的同时,力争附有简明扼要的文字分析,保质保量,一目了然,便于汇总。

3、对于上级下达的各种指标,力争全面完成,对不能达标的,要找出原因,分析情况,采取措施,加以弥补。

归档制度。

1、一般信访办结后,应写出办理结果,然后按照要求归档。

2、对信访案件和重要信访查处结束后,无论查处结果如何,均要写出调查报告,做到事实清楚,材料齐全,最后整理归档。

3、对于信访案件,按上级规定的案卷要求装订成册,做到统一规范。

保密制度。

严格执行中纪委颁发的保密规定,不准将来信来访内容向无关人员透露,不得把有关案件查办情况向外泄漏。具体保密内容如下:

1、信访的检举、控告材料和检举控告人、举报人和证人的姓名、住址以及可能危及其安全的有关情况。

2、检举、控告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未经核实处理或政在核实处理的内容。

3、办理信访案件和查处违纪案件的计划、请示、报告、内部讨论情况,办案过程中搜集掌握的各类证据,以及公布的调查报告、处理决定和内部通报。

信访工作条例工作总结报告(热门18篇)篇十六

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访工作,密切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咨询问题、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第三条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确定一位负责人主管信访工作。

主要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领导责任,主管负责人负主管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负分管责任。

第五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以下信访工作制度:

(四)重要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制度;。

(五)国家机关之间信访受理情况相互通报制度;。

(六)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应急处置制度;。

(七)信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八)信访督查员制度;。

(九)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办理、回复、报告、归档、保密制度;。

(十)对信访问题突出单位通报制度和对其负责人谈话诫勉制度;。

(十一)信访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信访工作制度,接受社会和信访人的监督。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觉维护信访秩序,支持、配合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处理信访事项。

第二章信访人。

第七条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扣压信访人的来信和来访材料、资料;不得刁难、压制、歧视、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八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

(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四)询问、了解信访法律、法规、制度和信访事项处理程序;。

(五)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

(七)向受理或者办理机关查询其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及结果;。

(八)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回避请求;。

(九)要求对个人信息以及隐私保密;。

(十)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冲击、围堵国家机关,拦截车辆,阻断交通;。

(二)煽动、雇佣、胁迫他人进行信访活动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三)不履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处理决定,无理反复走访或者滞留上访;。

(五)侮辱、威胁、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信访工作机构是代表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的工作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一)受理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向信访人出具受理凭据;。

(二)登记、受理上级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

(三)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下级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转办、交办信访事项;。

(四)协调处理所辖地区、单位之间的信访事项;。

(七)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有关信访事项的咨询服务;。

(八)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本机关网站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以下事项:

(一)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受理电话、接待场所、接待时间;。

(二)本机关信访事项受理范围;。

(三)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规范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四)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方式;。

(五)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的安排;。

(六)其他方便信访人的事项。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设立或者指定相对独立的信访接待场所,提供安全保障,配置相应的隔离、监控、防护、消毒、消防等设施。

信访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其工作的开展。

有计划地培训信访工作人员,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可以邀请律师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为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应当整合信访信息资源,利用政务网络建立互联互通的信访信息系统,达到信访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忠于职守,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一定的协调能力,并自觉遵守信访工作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信访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信访工作及其人身自由、安全受法律保护。

信访工作机构工作秩序、设施受到破坏,信访工作人员的人身自由、安全受到侵害时,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理,依法保护。

第十八条与信访人和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回避。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九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依法向有权处理其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提出。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复议、仲裁、调解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事项受理机关应当引导信访人按诉讼、复议、仲裁、调解程序向相应的机关或者组织提出。

第二十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基本事实、理由及明确要求。申诉、控告、检举的,应当写明被申诉、控告、检举人的姓名、单位、地址和事实、证据、线索。

走访反映情况,应当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到有关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提出信访事项、反映共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确需走访反映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名。

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信访事项,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

不能正常表述本人意愿者的信访事项,应当委托他人代为提出。

受委托人向国家机关提出信访请求时,应当出示信访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六)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三条各级行政机关负责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行政机关颁布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建议以及法定职责范围内工作的咨询;。

(七)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法院负责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相关法律适用、法律程序问题的咨询;。

(二)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

(三)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四)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不服,依法提出的申诉;。

(五)对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申诉;。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相关法律程序问题的咨询;。

(二)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的申诉;。

(四)对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六)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等管教场所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举报、控告或者申诉;。

(八)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六条信访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受理:

(一)对属于本级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该机关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四)有权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的国家机关已经分立、合并、撤销的,信访事项由继续履行其职责的国家机关受理。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人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一)依照法律程序正在审理之中的;。

(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到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信息时,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国家机关及相关国家机关报告,并迅速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二十九条工作时间以外,国家机关的值班人员遇到突发的、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危害国家、集体、公民安全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向本机关的负责人报告。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条信访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三)对转办、交办不当的信访事项,接收机关应当在收到转交的信访事项之日起5日内附上书面理由退回转办、交办机关。

第三十一条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在信访事项办结时限内,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信访人。书面答复意见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二)办理机关对事实的认定;。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

(四)信访事项处理意见;。

(五)信访人不服处理意见寻求救济的法定途径。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对于以下信访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二)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对其代表人作出书面答复;。

(三)咨询、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可以口头告知、答复;。

(四)因信访事项内容或者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等原因无法告知、答复的,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决定不服需要申请复查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抄送原复查机关和办理机关。

第三十五条信访事项处理程序终结后,信访人应当履行已经生效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但应当对信访人做好思想疏导和说服教育工作:

(一)信访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申请的;。

(二)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事项的。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通过召开信访当事人座谈会、信访听证会等形式,调查了解事实,听取社会评议,沟通信访当事人的意见,促进信访事项的办理。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属于控告、检举的信访事项不得召开信访当事人座谈会、信访听证会。

第三十七条上级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对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办,并提出督办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收到督办意见和改进工作建议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信访人提出的意见、建议、批评、检举等,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促进廉政建设,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突出贡献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国家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缓报、隐瞒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或者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

(二)拒不执行有权处理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

(三)在维护信访秩序中不履行职责或者采取措施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拒不受理、办理信访事项的;应当向信访人告知或者答复,拒不告知或者答复的;。

(六)丢弃、隐匿或者擅自篡改、销毁信访材料的;。

(八)对信访人进行刁难、压制、歧视或者打击报复的;。

(九)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十)应当回避,拒不回避的;。

(十一)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十一条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经信访工作机构说服教育无效,由信访工作机构通知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有关国家机关将其带回教育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本机关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机关和信访接待场所,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涉外信访事项参照本条例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访工作条例工作总结报告(热门18篇)篇十七

社保信访工作是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之一。为了更好地加强社保信访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我所参与社保信访工作条例的学习与实践,让我有了很多收获与体会。

首先,社保信访工作条例的颁布,为社保信访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社保信访工作的复杂性使得工作人员往往容易被群众的情绪所影响,难以正确处理信访问题。而社保信访工作条例的制定与实施,准确地规范了信访工作的各个环节,明确了工作人员的任务与责任,有力地保障了社保信访工作的有序进行。通过学习,我深刻认识到规范工作的重要性,更加清楚地认识到工作方法对于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只有坚持依法办事,按照社保信访工作条例的要求,才能更好地推进社保信访工作。

其次,社保信访工作条例的实施,对于提升社保服务水平有着重要意义。社保是人民群众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还是会因为各种原因遇到社保问题,需要进行信访工作来解决。社保信访工作条例要求各级部门加强对信访工作人员的培训,提升他们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这对于提高社保服务水平是非常有帮助的。通过培训学习,我学到了更多社保方面的知识和政策法规,提升了自己的业务水平,能够更好地帮助群众解决问题,提供更优质的社保服务。

第三,社保信访工作条例的实施,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信访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社保信访工作条例明确要求各级部门要依法解决信访问题,不能推诿、拖延或滥用职权,这有助于加强社保信访工作的公正性和公正性,提升群众对于社保制度的信心,进而维护社会稳定。通过学习社保信访工作条例,我认识到信访工作的重要性,更加深入地了解到信访工作的意义,以及自己在社保信访工作中的责任与义务。

第四,社保信访工作条例的实施,能够加强信访工作的监督。社保信访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各级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工作中的不足和错误。这有助于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减少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失误和偏差,确保社保信访工作的公正与公平。通过学习社保信访工作条例,我明白了监督的重要性,要时刻保持对自己工作的监督和审时度势的精神,做到对工作有着自我批评能力。

最后,社保信访工作条例的颁布与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社保信访工作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在社保信访工作中,各级部门需要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才能更好地解决信访问题,及时妥善处理相关事务。通过学习社保信访工作条例,我进一步认识到合作的重要性,无论是与群众的合作还是与同事的合作,都能够取得更好的工作效果。

总之,社保信访工作条例的学习与实践给我带来了很多收获与体会。通过学习,我更加清晰地认识到社保信访工作的重要性,更加深入地了解到自己在其中的责任与义务。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为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做出自己的贡献。

信访工作条例工作总结报告(热门18篇)篇十八

年鉴是系统汇辑上一年度重要文献资料,逐年编纂连续出版的资料性工具书,年鉴是一种资料性期刊,一年一期,可称为年刊。

年鉴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大众传播媒介。从形式的视角看,它有编年性、连续性和检索性。一年一编,传播事物相对完整和发展变化的信息,并设置有方便读者查找的检索系统。从内容的视角看,它具有科学性、资料性、全面性、权威性和时间性,科学性和权威性是发挥其使用价值的基本保证。它具有资政、鉴戒、窗口、教育和存史等多种功能和作用。

方志。

方志学是在长期编纂方志实践过程中形成的一种专门学问,它研究方志的性质、内容、范围和任务等问题;将地方志编纂实践中的经验教训,总结概况为理论,找出方志编纂的一般规律,指导修志实践;探讨方志目录学,方志史料学以及方志编纂学,促进方志的发展。

方志学是研究方志现象运动规律的科学。它研究的主要内容有:方志的产生和发展、方志的性质和分类、方志的特征和功能、志书编纂理论、旧志整理和方志利用、方志批评和志书评论、方志和其他学科的关系等。方志学由理论方志学、方志编纂学、方志学史3个基本结构组成。方志学理论体系就是由这些结构及其衍生结构所构成的,它的发展则是其基本结构和衍生结构的改进和扩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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