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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的交通安全管理(精选17篇)篇一
今年来,里湖镇根据市委、市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全力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营造文明、畅通、有序的交通环境。
一、加强领导,压实责任。
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门成立由镇委书记、镇长挂帅,分管领导抓具体落实的工作领导小组,并先后召开召专题会议和工作推进会,研究部署我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对标对表普宁市委平安普宁建设领导小组《普宁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出台我镇《里湖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方案》和《里湖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主要工作情况表》,结合“网格化”管理,把工作任务分解压实到各单元、村(居)委会及有关部门。细化明确工作任务,要求各村(居)做好工作计划,明确时间节点,采取有效工作措施,并每周定期汇报工作进展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二、协作联动,形成合力。
(一)严格落实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要求公职人员带头遵守交通法规,摩托车、电动车加装遮阳伞,或驾乘人员无戴头盔的,一律不得进入镇政府大院;把镇政府创建为“零酒驾”示范单位,全镇干部职工在“零酒驾”倡议书签名。镇道安办、安全办联合交管里湖中队加强对客货运企业、危化品运输企业、搅拌站日常监管,与企业签订《里湖镇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校车监管方面,镇政府联合镇教育组对辖区内幼儿园开展校车安全检查,里湖镇现取得办学许可证幼儿园共7所,共有校车19辆,校车内灭火器、医药箱等安全设施设备齐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校车建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检查中暂未发现黑校车接送幼儿现象。
(二)重拳整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每天组织专门队伍巡逻,清理整治非法占道经营、非法占用公共停车位、劝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宣传交通安全法规,联合交警中队、交管中队、市监所、派出所、消防队等部门持续开展综合整治行动,镇领导班子成员带队深入辖区各村(居),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阶段来,开展整治行动140场次,出动人员1650人次。将g238、东马路、中华路、西马路、金里路、引榕北路、引榕南路等道路镇区路段列为重点整治路段,集中力量重点整治。经过阶段来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整治效果明显,占道经营、非法占用公共停车位、车辆乱停乱放、驾驶摩托车不戴头盔、摩托车安装遮阳伞等违法交通行为逐渐减少。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我镇深入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六个一”宣传工作,村广播每周播放,有线电视台每日播放、各村(居)一处墙体宣传标语,村道路口加装一处“村道路口减速慢行”警示牌,学校加装一处宣传栏,每学期至少一次交通安全课。下一步继续利用村广播、有线电视台、led显示屏、宣传专栏、宣传标语、海报、微信平台“里湖前后”、《致市民的一封信》等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宣传,同时开展文明交通志愿服务,志愿者、网格员、劝导员上路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并制止交通违法行为,使村民认识到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升群众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文明交通安全意识,营造“人人支持、广泛参与”的浓烈氛围。据统计,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80余场次。
(四)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推进“一灯一带”建设,已建成g238里湖镇东马路红绿灯路口、g238里湖镇和西路红绿灯路口;推进“平安路口”建设,扩宽村口、安装警示标志、设置减速带,目前河头村、新松村、和平村已建成平安路口;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向农村公路延伸,以来已完成里湖引榕南线(y630)、古宅线(y390)、寨龙线(y340)、里云线(y358)、里顶线(y338)、庵田现(y428)配套建设防护栏、设置标志标线、安装反光凸镜等安防设施,合计22.177公里;增设及维护交通安全设施,已修缮、替换损坏老旧的指示牌、照明设备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在各村(居)村道路口加装“村道路口减速慢行”警示牌;已验收“四好农村路”10条,共10.731公里。
(五)扎实推进交通劝导站建设和劝导员培训。结合我镇实际,在寨洋村设置了“警保合作”交通劝导站,在镇区设置了里湖镇交通安全劝导站,在和平村设置了和平村交通安全劝导站,进一步完善交通劝导员管理制度,举办交通安全劝导员培训班。在重点路段、集市、出镇口、出村口常态化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和劝导工作。
(六)公共停车场建设方面。在原先镇区金里路、引榕南路、引榕北路已划定停车位基础上,在里湖文化广场、河头小学前、河头村址前、河头文化广场新设公共停车场,我镇已投入使用公共停车位约500多个,基本满足停车需求。
(七)加强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我镇围绕事故多发排查、管网建设造成隐患、乱搭乱建造成隐患、临水临崖路段、马路市场和地摊整治规划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至目前共排查占道经营、非法占用停车位及部分路面损坏等三类问题,针对问题制定了解决方案,针对占道经营、非法占用公共停车位,主要是镇区金里路、引榕南路、引榕北路,镇市场办每天开展常态化巡逻,清理整治非法占道经营、非法占用公共停车位行为。
经过阶段来的努力,我镇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持续向好。但是,与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与群众的期盼相比,我镇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仍存在不足。接下来,我镇将继续不留余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大宣传、基础设施建设、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力度,为里湖平安建设工作营造文明、畅通、有序的交通环境。
交警的交通安全管理(精选17篇)篇二
20__年,我大队在县委、县政府、市交警支队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全国、全省、全市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目标,以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为载体,全面贯彻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以交警中队、车管所、事故处理岗位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公安交通管理基层基础建设,努力提高道路交通执法管理服务水平,为创建“平安__”,构建和谐社会营造有序、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一、围绕“三基”建设,全面加强队伍管理,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
“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是公安部党委做出的又一重大举措,各级公安机关对此提出明确的要求,《全市交警系统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工作方案》下发后,我们结合队伍实际状况经过认真研究分析,制定了以车辆管理所、事故处理室、巡逻民警中队为重点,以政治建警、制度管警、基础强警为手段的“三基”建设实施工作方案,成立了“三基”建设领导小组,层层分解落实了“三基”工作任务。通过一年的建设,基层基础得到了夯实,队伍素质有了明显提升,警务保障有了很大提高,有力地推动了各项交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突出政治建警,强化队伍建设,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一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班子是队伍建设的核心,只有坚强的班子才能带出富有战斗力的队伍。领导班子始终坚持民主生活会和支部学习制度,集中学习,交流心得,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忠诚互勉,取长补短,加强协作。坚持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一事一议,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倡导“管理求严,工作求新,作风求实,效益求高”的班风,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形成了班子廉洁高效、创新务实的良好作风。在交管工作中处处靠前、事事率先,以身作则。二是狠抓政治学习不松懈。交通警察是政府行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能的代表,在目前法制建设日趋成熟的条件下,党和人民对我们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加强政策、理论、法律等方面的学习教育就显得十分重要,我们坚持周一例会组织民警集中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以《交安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以及配套的规章制度教育培训,使广大民警在日常交管工作中能正确、熟练地掌握这一法律体系。三是抓纪律作风不松懈。我们把春训会,例会和各种工作会议作为纪律作风整顿的有利时机,大力整顿纪律作风和养成教育,大队领导摆现象,民警结合自已对照检查,挖根源、论危害,找问题进行认真整改,今年来,由于我们学习教育抓的紧,检查工作落的实并严格执行大队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使我们队伍中没有发生一起违法违纪的人和事。四是深入不懈的加强党风政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我们为了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建立了党风廉政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深入不懈地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了民警拒腐防变的能力,推动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中我们从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入手,认真落实公安部“四个坚决”、省厅“四个严禁”、总队“五条规定”和市公安局“九条措施”,严防各类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
(二)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民警的综合素质。今年以来,大队在全体民警中以“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严格规范执勤执法行为”为主题,开展了法律法规专题培训;以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为主题,开展了职业道德专题培训;以培育健康、文明、礼貌的警容风纪为主题,开展了机关作风整顿和纪律作风教育专题培训;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主题,开展了增强法制意识专题培训;以固基强本,苦练精兵为主题,开展了基本技能专题培训。教育培训活动中,组织辅导教育18场次,法律知识测试5次,民警学习笔记人均25000字,心得体会5篇。通过严格教育培训,强化了民警的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增强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此外,我们还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警风警纪监督员座谈,评议交警工作和行风建设情况,力求满意率逐年提高,努力推动交警队伍素质和队伍形象整体提高。
(三)是加强制度建设。今年,大队在原有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对值班备勤制度、请销假制度、卫生制度、车辆使用管理制度等进行了完善,建立健全了执法台帐、接处警记录、学习训练记录等。按照“优胜劣汰”的要求,重新修订了岗位目标考核责任制度,完善了考核、竞争监督和淘汰机制,进一步激发了民警的工作热情和开拓进取精神。
(四))突出基层基础建设,加大投入力度,确保“三基”建设取得成效。一是确保警力下沉。我们按照压缩机关、充实一线的要求,尽最大能力把警力下放到一线。全大队现有在岗民警52人,除4名大队领导、2名办公室工作人员,其余46人均在基层所、队工作,占现有干警总数的88%。二是确保装备下移。目前一线配备汽车8辆、摩托车1辆、对讲机6部、电脑5台,车辆占全队82%、对讲机占全队100%、电脑占全队83%。基本保证了基层工作的需要。三是加大基层投资力度。今年,大队积极筹措资金,投资400余万为大队新修建20__平方米的办公楼一幢,现已搬迁入内。而且,大队还筹集资金17万元,建立了交警队信息平台和驾驶员科目一无纸化考试系统。四是认真调研,合理规化中队布建。我们按照支队《全市交警系统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工作方案》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我们科学合理地制订了20__年至20__年全县交警中队规划布建计划。拟定从今年起至20__年止,每年新建一个交警中队,共新增5个交警中队,中队级别为副科级建制,这5个中队分别为城区交警中队、交警中队、云岩交警中队、英旺交警中队和集义交警中队。
(五)认真落实从优待警措施,保护民警合法权益。一是落实了民警年度休假、定期体检、因公负伤快速救治机制,畅通了民警心理咨询渠道。二是及时看望、慰问有病民警或家属。三是筹措资金为全体民警办理了意外伤害和疾病保险。
二、以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宜川”活动为载体,全面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
1、狠抓了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工作。我们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实施意见》精神,一是主动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并依据市政府《意见》制订了《全县创建“平安畅通宜川”实施方案》,于今年3月15日报请县人民政府批转执行。二是找准我们的薄弱环节作为工作的突破口和着手点。我们把城区交通秩序的管理和县乡道路安全管理列为该项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来抓。先后对城区中队的人员进行了调整充实,并施划完善了城区内的标志标线,为城区中队配备了一流的移动电子警察车,为我县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工作提供了必要的硬件条件。经过一年来的艰苦努力,现已收到明显效果。三是根据《方案》内容。我们认真开展了无牌无证机动车和摩托车驾乘人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专项治理,治理中对77名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人员进行了行政拘留,依法有效的打击了交通违法行为,促进了我县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工作的顺利,健康发展。认真制定了《全县创建“平安畅通宜川”实施方案》。
2、深化实施“畅通工程”,进一步加大城区交通秩序整治力度。我县城区道路交通管理已于20__年达到了“畅通工程”d类四等城市管理水平。今年我们紧紧围绕创建“平安畅通宜川”活动,在城区道路交通管理上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城区交警继续实行早上班、晚下班、两班倒作业,对城区交通秩序实行了全天候监控管理,做到了职工上下班期间、学生上学放学期间有交警执勤。二是加强了城区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完善增设了交通标志标线和停车泊位,已在城区新施划交通标线18202米、斑马线12处、停车泊位120处,新设标志牌8面、大型led电子显示屏2块。三是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安排,认真扎实地开展了校园周边秩序整顿,确保了学生上学放学期间交通安全。四是加大了城区交通秩序整治力度,根据市交警支队、县委、县政府及县局的安排,在城区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交通秩序专项整顿。据统计,一年来共在城区查处机动车乱停乱放639台(次)、出租车随意掉头逆行371台(次)、骑乘摩托车不戴头盔397人(次)、非机动车闯红灯216人(次)、行人横穿马路闯红灯139人(次)、清理违法占道摊点100余处。通过大力整治,使城区交通秩序有了较大改观,机动车辆遵章率达到了90%,非机动车遵章率达到了70%,行人遵章率达到了70%,骑乘摩托车戴头盔率有了明显提高。
3、周密部署,认真开展各种交通秩序专项整治活动。今年,大队按照市交警支队和县公安局统一部署和要求,先后安排部署了创建平安宜川第一战役,春运道路交通整治,春季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无牌无证机动车、摩托车驾乘人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违法行为专项整治,“五·一”、“十·一”旅游黄金周专项整治,报废机动车公开集中销毁行动,公路客运车辆集中排查,夏季交通秩序专项整治,警用号牌车辆清理整顿,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行动,公路重点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等活动,这些活动有力打击了各种交通违法行为,规范了交通秩序,消除了事故隐患,净化了道路交通环境。
在整治中,大队共出动警力12650人次,警车2683辆次,检查各类车辆27895辆次,查纠各类交通违法行为8753人次,其中查扣无牌车辆595辆,查处超速行驶1361起,无证驾驶473人次,违法停车等769辆次,骑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673起,农用车、拖拉机违法载人159起,挪用号牌29辆,收缴假证照3本,假牌照2付,上缴支队销毁报废机动车1辆,检查客运车辆11025辆次,查处客车超员56辆次,卸客转运536人次,驾驶员违章记分944人次,记分26333分,吊销驾驶证3人,行政拘留111人,刑事拘留4人,取保候审2人,逮捕4人,起诉6人,其它交通违法行为4333辆次。
三、以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活动为载体,全面推进车管所规范化建设。
今年来,车管所全体民警紧紧围绕《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办法》、“三基工程”建设和“把车管所做亮”的总体要求,全面开展车管所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落实便民利民措施,不断规范窗口服务,规范业务大厅设置,方便群众办事,规范民警言行,热情文明接待群众。一是投入大量资金,对车管业务大厅进行了全面装修,规范了业务管理,调整了业务流程,充实完善了新制度,使其逐步向正规化方向迈进。二是严把入户、考试、检验关,筑牢预防交通事故第一道安全防线。今年以来,车管所认真贯彻公安部71、72号令,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和终身追究制,对新注册登记的车辆进行唯一性确认,对新办证的严格按照科目一、二、三考试标准进行考试,截止10月31日,车管所共办理新车注册登记255台,检验县管机动车1218台,初检市管车辆341台,补录农机移交档案3320份;共受理驾驶人申请考试335人,考试合格发证315人,注销驾驶证档案12人;补录农机移交档案919份;发放春运证、安全准运证58份;组织客运车辆驾驶人、车主进行安全教育学习培训5次,培训603人次,组织摩托车驾驶人学习培训10次,培训892人次。
四、认真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切实做好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1、健全和完善了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了宜川县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加强了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定期召开了联席会议,组织研究解决了交通安全问题,充分发挥了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切实落实政府牵头、齐抓共管的事故预防机制。
2、认真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切实加强了事故预防对策和成因分析。一是坚持重大事故评析制度和交通事故定期分析制度,提高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对能力。二是继续落实了大队各室所队包抓路段、民警包抓客运车辆和驾驶员的包抓责任制,强化了各室所队24小时轮流联勤责任制,夯实了工作责任,增强了各单位及全体民警预防事故的责任心、使命感。截止目前,大队共组织民警深入客运单位开展宣传、教育、检查等工作30余次;共拟发事故分析报告10份。三是继续加强事故多发路段治理,对已摸排出的9个事故多发点段提出了治理方案,在报告政府的同时,督促相关部门及时予以治理,现已治理完2处,其余7处正在治理之中。
3、深入开展了预防特大交通事故专项整治行动,加强了春运、“五一”、“十一”旅游黄金周期间车流、人流、物流高峰时段以及雨、雪、雾等恶劣气候和自然灾害期间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全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加强对危险、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管控,消除危险、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事故隐患。
5、加强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建立完善交通事故伤员快速救治“绿色通道”,规范事故处理执法行为,公开、公正、文明处理交通事故。今年1至12月份,共受理各类交通事故173起,其中重大事故12起,一般事故5起,轻微事故156起,造成13人死亡,1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5119元。成熟案件结案率为100%,事故四项指数与去年同期相比全面下降”,其中事故次数下降26.1%,下降17.8%,受伤人数下降55.8%,经济损失下降40.9%。
6、加强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侦破工作。在提高围追堵截能力、协查工作能力和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能力的同时,加快了逃逸案件侦破工作,今年共发生逃逸案件1起,侦破1起,破案率为100%。严厉打击处理了交通肇事违法者,在处结的156起案件中,处罚肇事者266人(次),其中追刑6人,行政拘留7人,吊销驾驶证3枚,罚款253人,震慑了违法犯罪,教育了群众。
五、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和法制工作,增强全民交通安全法制意识。
1、以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为载体,继续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了《交安法》和陕西省《实施办法》的宣传教育活动。今年共印发宣传材料5万余份,出动宣传车50台(次),深入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乡村、集镇作法制报告67场(次),开展图板展览、咨询等宣传26场(次),办宣传专栏(板报)4期,悬挂宣传横幅56幅、刷写宣传标语125条,新安装宣传牌、警示牌14面。继续开展了交通安全村、校、单位,社区“四创建”活动,重点加强了对客运车辆驾驶员宣传教育工作,加强了县、乡镇、村组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加强了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了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
2、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种宣传渠道不间断地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今年来在市、县电视台开展宣传8期,在各类报刊杂志上刊用稿件6篇,进一步强化了交通安全宣传阵地。
3、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交通民警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进一步规范了民警执勤执法行为,提高交警队伍执法水平。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和执法办案质量考核评估,今年来共开展执法检查2次,执法办案质量考核评估2次,加强了执法监督,进一步落实执法、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回访当事人制度,强化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六、坚持科技强警方针,提高科学管理交通的能力。
1、全面推进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强了信息系统在路面执法、事故预防、机动车及驾驶人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全大队6台微机投入正常运用,大大提高了利用科技手段管理交通、预防事故的能力。
2、完善了交通违法信息转递处理程序。今年共录入交通违法信息262条,本地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率已达到98%以上。
七、加强内务管理,加大警务保障力度。
一是加强机关政务建设和事务管理,建立了承上启下、联系左右、协调各方、运转有序的管理机制,确保了政令、警令畅通。二是加强了文秘档案管理、信息报送和信访接待工作,认真抓了公文拟写、印发和外来文件的收、转、办、存工作。今年共拟写、印发文件材料42份,交管简报40期,调研报告2份,这些信息材料网上采用54份,其中省总队采用21份,市支队采用33份,为交管工作提供了迅速、准确的资料。今年共受理群众信访2件,全部查结,处结率为100%。三是加强了装备器材的管理,保证了装备器材完整无损,确保了交管工作正常运转。四是加强了财务管理,加大了规费和道口费的征收力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财经纪律和收费政策。今年共征收规费72319元,道口费16410元,圆满完成了道口费征收任务,并按时上解,无坐支挪用。
八、积极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的中心工作。
1、继续抓了扶贫工作。3月12日,大队购买了面粉、大米等物品,由大队领导带领工作人员,及时将这些钱物送到了大队包扶的羊史头村,对贫困群众进行了慰问。同时出资1.2万元,帮助寿峰乡羊史头整修通村公路。
2、积极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的交通安全保卫任务。今年,我大队先后为中、省领导、外宾和有关大型会议、活动执行交通保卫任务83次,确保了各级领导、外宾等人员在我县活动期间的交通安全。
3、挤出警力和车辆,继续投入了城区综合治理、出租车市场整顿等项工作,服务了全县中心工作,促进了我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今年来,我们把“三基”建设、“平安畅通宜川”创建贯穿于整体公安交管业务之中,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切实抓出了实效,使“三基”建设、“平安畅通宜川”创建和各项交管工作都取得了好成绩。这些成绩归功于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正确领导,归功于全县人民的理解和支持,归功于全体干警的辛勤努力。但还有差距,主要是:一是县、乡、村道路战线长、分布广、警力严重不足,存在着管理不到位的地方;二是办公经费紧张,科技强警工作尚须加强。三是内务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我们决心在以后的工作中继续坚持“从严治警、政治建警、科技强警、从优待警”的方针,认真解决工作中和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更加广泛深入地开展好“平安畅通宜川”创建活动、“三基”建设和各项交管业务工作,促进大队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交警的交通安全管理(精选17篇)篇三
严谨的纪律作风是交通安全管理员形象和工作效应的.外在表现。因此,交通安全管理员必须有严整的纪律作风,言行规范,养成守纪律、有礼貌、着装整洁、举止端庄的良好作风。
一、交通安全管理员行使管理职责时,必须按规定佩戴胸卡。
二、着装要整洁,夏季不准敞胸露怀、穿拖鞋,要举止文明。
三、礼貌待人,文明服务,不酒后上岗,不刁难群众,不耍特权,不假公济私。
四、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不吃请受贿。
五、劝阻、告知交通违法行为时,言行要规范,要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说服劝导的方式,劝阻交通违法行为。
六、牢固树立我为人民管交通的服务意识,尊老爱幼,为群众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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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的交通安全管理(精选17篇)篇四
一、加强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工作能力,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二、认真接交、受理相关部门移交暂扣的交通违法证件及车辆。做好登记,做到移交有手续,接交有签字。
三、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形成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例行执罚手续。不得擅自降格处罚。
四、及时转递交通违法记分及暂扣、吊销、注销证件的法律文书。
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不得收取罚款现金。
六、及时统计交通违法情况,分析违法行为规律,提供治理突出违法行为的依据。
交警的交通安全管理(精选17篇)篇五
交通安全管-理-员是交通安全义务管理的骨干和积极分子,可以分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社区交通安全管-理-员、厂矿、企业、工地交通安全管-理-员、机关、学校、医院、事业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员、沿街店铺、门前交通安全管-理-员和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员等6种,其职责分别是:
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职责
1、协助交通民-警维护好责任路段、路口的交通、治安秩序;
2、向广大交通参与者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4、责任路段、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及时报案,并保护好现场;
5、救助遭受意外受伤,突然患病或者遇险的人员,为群众排忧解难;
6、协助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及提供侦察线索。
二、社区交通安全管-理-员职责
1、负责维护好社区的交通秩序;
2、向社区居民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广大居民的交通安全意识;
5、协助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及提供侦察线索。
三、厂矿、企业、工地交通安全管-理-员职责
1、负责维护好厂矿、企业、工地的'交通秩序;
3、负责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的建档、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4、督导购置机动车干部、职工,到车管部门办理牌证后,再上路行驶;
6、协助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及提供侦察线索。
四、机关、学校、医院、事业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员职责
2、建立健全机动车辆和驾驶人档案,并做好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4、负责规范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秩序;
6、协助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及提供侦察线索。
五、沿街店铺、门前交通安全管-理-员职责
1、负责维护好责任路段内店前、门前的交通秩序;
2、向广大交通参与者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3、积极主动劝阻、告知店前、门前占道摊点、堆场、乱停乱放机动车辆等交通违法行为;
4、协助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及提供侦察线索。
六、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员职责
1、负责维护好村内道路交通秩序;
2、负责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的建档、教育和管理工作;
3、督导购置机动车的村民,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牌证后,再上路行使;
4、向广大村民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6、协助交-警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及提供侦察线索。
交警的交通安全管理(精选17篇)篇六
为严格落实1月4日上午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八步镇分别于1月4日、1月17日、1月29日、1月30日、2月14日组织辖区各村主要负责人、货运企业负责人等召开了多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专题传达学习了省市区相关会议精神,通报绵阳江油市“1.2”交通事故情况,分析研究反馈问题,并安排部署全镇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和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要求辖区各单位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要求,及时开展相应工作。
二、整改工作开展情况。
1、面包车、货车等车辆检验、报废率问题整改情况。按照相关工作要求,我镇及时安排辖区各村多次联系通知相关车辆所有人办理车辆检验、报废手续,积极配合交警队民警和车管所工作人员开展车辆检验、报废工作。
2、镇村交通安全宣传栏设立问题整改情况。按照上级相关整改要求,我镇及辖区各行政村已及时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栏,并适时更新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宣传资料。
3、交通亡人事故问题整改情况。为切实减少辖区内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我镇积极组织开展全镇交管员、劝导员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培训,全镇驾驶员安全出行培训等系列培训学习会,提高全镇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同时安排镇交管办工作人员、交管员及劝导员,在学校、集市、货运源头企业和人员集中场所等地方开展道路安全劝导和安全出行知识宣传教育,营造出浓郁的道路交通安全氛围,切实提高广大群众安全出行意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货运源头企业监管问题整改情况。我镇联合交警三中队对辖区重点货运企业:金瑞砂石、实达木业、观华矿业、晨辉燃气等开展安全巡查检查,并实行严管严控措施,及时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措施管理措施、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四川省道路货运源头管理办法》,完善运输台账,开展驾驶员教育培训,同时积极联合交警三中队加强道路执法,对违法车辆依法进行处罚。
5、道路交通隐患源头治理问题整改情况。八步镇农村道路多临山临崖而建,弯多坡陡视线不良等安全隐患较为明显,为有效治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源头隐患,我镇通过设置警示标志、开展周边群众教育等方式提醒过往群众,主动避让危险,并积极向上级争取项目、资金、材料等进行治理,努力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切实提高群众安全出行条件。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下一步,八步镇将密切联系辖区交警队继续按照上级要求,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在车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源头管控、群众宣传等方面加大整治力度,严防交通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交警的交通安全管理(精选17篇)篇七
1、为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交通安全检查采取“周一”安全活动、回场检查、月度检查相结合的形式。
2、检查人员要认真负责,保证所检车辆的使用安全性。
3、做好检查记录,积累资料,为交通安全工作提供具有指导性的信息。
4、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5、对查出的问题,属司机整改的,司机整改后要复查,合格后才能安排使用。
1、停车场(库)是中心车辆停放的集中场所,为使车场(库)管理规格化、标准化,车辆停放实行定位管理。
2、车场(库)车辆停放区域必须划停车线,喷定位车辆号码,做到线齐、号清。
3、车辆要在划定的车位内按号停放,不准乱停乱放,并且做到停车看齐。
4、车辆进出停车场(库)时,时速不得超过5km/h;不准在车场内试刹车。
5、严禁任何人在停车场(库)用汽油清洗物件或随意泼倒废油。
6、任何车辆若不接送或检修仪器,不得在工房门前停放。
7、进入车场严禁吸烟。
1、施工班组车辆实行队车行驶。绞车在前工程车在后,工程车与绞车距离应保持为夜间50米至150米,白天150米至300米以内。
2、车辆乘坐。一般情况绞车、工程车副驾驶座分别由所在班组的班组长和操作工程师乘坐,特殊情况由驾驶人提名,副驾驶座乘员不准睡觉,所有司乘人员有安全带的必须系安全带。
3、乘车人有责任帮助驾驶人观察道路交通情况,提醒驾驶人注意行车安全,乘车人对驾驶人的违章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反映。
4、施工班组使用的仪器,不得用工程车运输。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工程车运输的仪器,必须进行可靠的固定和有效的减震,其它杂物不得用工程车运输,避免客货混装。
5、车辆行驶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不得超速: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镇、乡村30km/h;公路40 km/h。道路中间有一条单黄线。城镇、乡村40km/h;公路60 km/h。高速公路最高时速不能超过80km/h。
6、现场作业完毕在夜间12:00后的车辆,在次日6:00前不得驶离井场。
7、外部返回车辆未进行回场检查,不得安排出车。
冬季,雨、雾、雪天气、冰雪道路将不时出现,道路通行条件和行车环境都会由于天气变化而受到影响,为做好冬季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工作,特制定本预案。
1、交通安全工作组要结合冬季气候特点,在任务下达到派车前要早计划,早准备,制定切实可行的行车方案,预防交通事故发生。
2、加强冬季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广大驾驶人遵纪守法的意识和礼貌行车、文明驾驶的素质。
3、严格把好控制关,坚持影响交通安全的因素不消除就不派车或出车的原则,确保行车安全。
4、开展交通安全专项自检自查活动,加强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消除车辆故障,提高车辆安全技术状况。
5、加强对长途车辆驾驶人的管理,保证长途车辆驾驶人符合安全行车要求。
6、严格执行绞车在前工程车在后队车行驶制度,并就实际情况进行出车前的安全教育。
交警的交通安全管理(精选17篇)篇八
为了确保全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切实防止师生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一其中交通安全是一个生重要的方面,为此,根据我校所处的地理位置的特特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明确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校长负总责,德育副校长分管交通安全各年级组长工为年级交通负责任人,各班主任(为主),副任为各班的 安全责任人。
二、每学期至少请交-警对全校师生作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分管校班主任针对学生实际及时经常加强教育。
三、全校学生不得骑自行车上学。学生在校外骑自行车必须执行有定,即不足十二周岁的不能上马路。
四、切实加强新的交通安全意识,使学生确实做到:
1、马路上行走要走人行道,靠右行。
2、过马路要走人行道,有交通灯的要遵守交通灯指示过马路
3、马路上行走不追逐,不成群结集防碍交通安全。
4、乘搭公共汽车时,要等车停稳才可上落,不可将头、手伸出车
五、学校集体乘车外出活动时,要注意:
1、必须租用有合资质的运输公司的车辆。
2、按参加人数核算好车辆数,决不超载。
3、做好活动前的师生安全教育。
4、落实好安全责任人,确保整体及每车都有专人落实安全工作
为加强校内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秩序,保障师生员工有良好的教学、科研和办公环境,特制定以下规定:
1、外来车辆若无正当理由,未经门卫允许,一律不准擅自驶入校内;出租车禁止进入校园。
2、外来办事车辆需到大门传达室登记,待与有关人员联系证实后方可进入校园。
3、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和转弯时要注意慢行观察;禁止鸣高音喇叭;如刚好遇学生下课或课外活动时要有专人引路。
5、校园内所有车辆必须遵守校园交通管理制度,按线路限速行驶。
6、各种车辆(包括自行车)不得在校内随意停放,本校教职工和学生的车辆应各自停放在指定的棚点。
7、机动车辆未经许可不准在校内停放过夜,确需在校内停放的车辆和自行车,应在指定地点停放,并接受管理人员管理。
8、停放在校门口的教师车辆必须按规范停车;禁止在校门口的网状线内停放车辆。严禁乱停乱放,堵塞校门;在必要情况下可请求交-警或公安部门派人协助。
9、做到驾驶员定期学习交通法规,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格禁止车辆超载;小学车辆进出校门要登记。
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违章占用校门口道路摆卖、施工作业和堆放物品。特殊情况须经保卫部门批准,作业期间让出人行通道,出示安全标志,作业完毕立即清场。
11、班主任在平时工作中,应对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教育,传授相关知识,培养学生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的自觉意识。
12、小学应利用广播、社团活动、集会、标语、手抄报、图片、影像等各种形式、手段,加强对全校师生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宣传。
13、各年级坚持错时放学、及分流进出教学楼的制度,防止人群拥挤,减轻道路拥挤的压力。
14、每天做操、就餐、放学时,上下教学楼、食堂楼梯都应有人带领,防止拥挤。
为确保生命安全,人人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学校有义务教育学生遵守交通规则,为此特制定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生上学、放学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二、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三、严格注意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服从交通指挥。
四、未满十二岁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单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乘坐二轮车和三轮车必须戴安全头盔;二轮、侧三轮车摩托车后座不准附载不满十二岁的儿童,轻便摩托车不准载人。
五、学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在校园内骑车。
2、学生须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走。
3、横过车道,须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注意车辆,不准追逐、猛跑。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有人过街天桥或地道的',须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
4、不准穿越、倚坐人行道、车道和铁路道口的护栏。
5、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6、列队通行道路时,每行横列不准超过二人。儿童的队列须在人行道上行进,成年人的队列可以紧靠车行道右边行进。列队横过车行道时,须从人行横道迅速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长列队伍在必要时。可以暂时中断通过。
六、学生乘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须在站台或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
2、不要在行车道上招呼出租车。
3、不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和长途汽车等。
4、在机动车行驶中,不准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准跳车
2012年2月13日
1、要进一步强化学生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定期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每周不少于1次,增强师生安全意识,让学生详细了解交通规则。
2、严格落实学校路口安全值勤工制度。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并严格执行学校门口及主要交通路口值班制度,要明确职责,安排好人员,实行无缝隙管理,在学生上学和放学的集中时间,必须有师生佩戴袖章值勤,疏导交通的,监督学生按交通规则行走,并做好值班记录。
3、学校要建立并落实学生上学、放学主要路段巡查制度。成立学校道路巡查小组,由分管领导带队,定岗、定人、定责任段,在距学校门口50米路段内实行学校责任管理,安排专人在学生上学、放学高峰期,对学生在路上的交通规则遵守情况进行巡查,对违纪学生及时制止,尽心批评教育,做好相应记录。
4、学校要把路口值勤情况,路段巡查情况纳入学校全员管理,列入对学生、班级及教师的目标考核,实行一日一统计,一周一通报。
5、在学校门口和学生比较集中的交通路口设置醒目的警示牌,提醒机动车辆注意减速慢行,严禁机动车辆随意出入校园。
6、教职工、学生骑自行车要做到八不准:不准“飚车”、“飞车”;不准多车并行;不准勾肩搭背;不准撒把骑车;不准倒骑车;不准在公路上赛车;不准骑车带人;不准在公路上停车玩耍。
7、学校要加强对教职工、学生专用车辆的监督管理力度。督促车对学生专用车定期保养,按时季检,不准使用无照司机及车证不符司机。监督学生不乘坐不合格车辆和无合格手续车辆。校园内严禁打闹、追跑、严禁攀爬、围追车辆。
8、校外单位在学校举行的所有集体活动,主办单位要有专人维持秩序,学校负责监督检查。在活动无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学校有权责令活动中止;校内工程施工人员,要求到学校办理登记手续,并定期接受政教处的安全教育。
9、严格实行交通安全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小学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要根据实际,建立健全具有可操作性的安全工作责任制,任务分解到人,实现学生交通安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达到预防为主的管理目标。
10、学生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应立即送医院及时抢救,并责任落实到人。
1.校外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校园内,特殊情况需经学校办公室同意,登记后方可进入。
2.各种车辆进出校门必须服从门卫执勤人员指挥,自觉接受门卫检查,对载有货物的车辆履行手续后方可放行。
3.各种机动车车辆进入校园,须按规定路线、速度行驶;进入校园后严禁鸣笛,严禁超速,车速不超过每小时25公里。
4.各种车辆不得在校内非停车区随意停放。
5.非本校机动车辆,未经允许夜间不得在校内停放;经允许过夜停放的车辆,应在指定地点停放。
6.严禁在校园内学习驾驶机动车,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严禁在校内骑自行车。
7.经批准举办的校内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专人指挥车辆在活动场所附近指定位置有序停放;全校性大型活动和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由办公室统一组织安排交通和车辆管理。
8.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道举行集会和进行体育娱乐活动。
9.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和随意拆卸、移动校内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
10.禁止任何部门或个人随意阻碍交通、占用路面。确需占道施工,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报办公室。
11.校内施工,施工单位须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2.有校车的学校或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车辆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车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确保校车和驾驶人符合运行要求。
交警的交通安全管理(精选17篇)篇九
为了切实做好广大学生的安全教育和防范工作,确保学校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学生的健康成长,特拟定以下制度:
一、要进一步强化学生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定期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每周不少于1次,增强师生安全意识,让学生详细了解交通规则。
二、严格落实学校路口安全值勤制度。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并严格执行学校门口及主要交通路口值班制度,要明确职责,安排好人员,实行无缝隙管理,在学生放学的集中时间,必须有师生值勤,疏导交通,监督学生按交通规则行走,并做好值班记录。
三、学校要建立并落实学生上学、放学主要路段巡查制度。成立学校道路巡查小组,由分管领导带队,定岗、定人、定责任段,在学校门口实行责任管理,安排专人在学生上学、放学高峰期,对学生在路上的交通规则遵守情况进行巡查,对违纪学生及时制止,进行批评教育,做好相应记录。
四、学校要把路口值勤情况,路段巡查情况纳入学校全员管理,列入对学生、班级及教师的目标考核,实行一日一统计,一周一通报。
五、在学校门口和学生比较集中的交通路口设置醒目的警示牌,提醒机动车辆注意减速慢行,严禁机动车辆随意出入校园。
六、教职工,学生骑自行车要做到八不准:不准“飚车”、“飞车”;不准多车并行;不准勾肩搭背;不准撒把骑车;不准倒骑车;不准在公路上赛车;不准骑车带人;不准在公路上停车玩耍。
七、学校要加大对教职工、学生专用车辆的监督管理力度。督促车主对接送学生专用车定期保养,按时季检,不准使用无证司机及车证不符司机。监督学生不乘坐不合格车辆和无合格手续车辆。校园内严禁打闹、追跑,严禁攀爬、围追车辆。
八、校外单位在学校举行的所有集体活动,主办单位要有专人维持秩序,学校负责监督检查。在活动无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学校有权责令活动中止;校内工程施工人员,要求到学校办理登记手续,并定期接受保卫处的安全教育。
九、严格实行交通安全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要根据实际,建立健全具有可操作性的安全工作责任制,任务分解到人,实现学生交通安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达到预防为主的管理目标。
十、学生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应立即送医院及时抢救,并责任落实到人。
交警的交通安全管理(精选17篇)篇十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七条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
第八条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第十一条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浮动设施的技术性能、船员状况、水域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船舶或者使用浮动设施。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并随船携带其副本。
第十三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第十四条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不得航行或者作业。
第十五条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保持瞭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以及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决定。使用雷达的船舶,还应当考虑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
船舶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第十六条船舶在内河航行时,上行船舶应当沿缓流或者航路一侧航行,下行船舶应当沿主流或者航路中间航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路航行。
第十七条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谨慎驾驶,保障安全;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紧迫情况时,应当减速、停车或者倒车,防止碰撞。
船舶相遇,各方应当注意避让。按照船舶航行规则应当让路的船舶,必须主动避让被让路船舶;被让路船舶应当注意让路船舶的行动,并适时采取措施,协助避让。
船舶避让时,各方避让意图经统一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避让行动。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第十九条下列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
(三)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船舶;
(四)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第二十条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
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第二十一条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第二十三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
(一)恶劣天气;
(二)大范围水上施工作业;
(三)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四)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五)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停泊,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安全。
船舶停泊,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
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审批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对航道进行修复或者对航道、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的,作业人可以边申请边施工。
第二十七条航道内不得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和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
划定航道,涉及水产养殖区的,航道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置水产养殖区,涉及航道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航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航道日常养护;
(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时,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前款作业或者活动完成后,不得遗留任何妨碍航行的物体。
第四章 危险货物监管
第三十条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要求,并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禁止在内河运输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三十一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
第三十二条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第三十三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时,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其他船舶应当避让。
第三十四条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
第五章 渡口管理
第三十五条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渡口经营者应当在渡口设置明显的标志,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
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渡口船舶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
第三十九条渡口载客船舶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
渡口船舶应当按照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并不得超载;渡运时,应当注意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
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渡口应当停止渡运。
第六章 通航保障
第四十条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航标和其他标志的规划、建设、设置、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条内河航道发生变迁,水深、宽度发生变化,或者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影响通航安全的,航道、航标主管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使航道、航标保持正常状态。
第四十二条内河通航水域内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其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没有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打捞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相应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第四十三条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应当在拖放前24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航道变迁,航道水深、宽度发生变化;
(二)妨碍通航安全的物体;
(三)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
(四)妨碍通航安全的其他情况。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情况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并通知航道、航标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发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发布。
第七章 救助
第四十六条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遇险的他方,不得逃逸。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必须迅速将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
第四十七条船员、浮动设施上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必须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求救信号或者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救助遇险人员,同时向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到海事管理机构的报告后,应当对救助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救助。
第四十九条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时,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积极协助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救助工作。
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人员,必须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八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
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和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第五十二条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取证的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第五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30日内,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内河交通事故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在调查处理内河交通事故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航路畅通,防止发生其他事故。
第五十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内河交通事故的善后工作。
第五十六条特大内河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在旅游、交通运输繁忙的湖泊、水库,在气候恶劣的季节,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交通高峰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维护内河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五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第六十条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安全巡查。
第六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第六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在内河通航水域对船舶、浮动设施进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审批、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对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渡口不予以查处的;
(三)对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载、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以及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不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的。
第九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内河通航水域,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
(二)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三)浮动设施,是指采用缆绳或者锚链等非刚性固定方式系固并漂浮或者潜于水中的建筑、装置。
(四)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碰撞、触碰、触礁、浪损、搁浅、火灾、爆炸、沉没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九十二条军事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应当遵守内河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军事船舶的检验、登记和船员的考试、发证等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三条渔船的检验、登记以及进出渔港签证,渔船船员的考试、发证,渔船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渔港水域内渔船的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另行规定。
第九十四条城市园林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但是,有关船舶检验、登记和船员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城市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市道路发展规划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交通、建设、市政、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需要聘用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负责协助交通警-察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劝阻。
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应当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六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并落实交通安全制度。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有关单位应当对社会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
全事故发生。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管理
第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和未经许可进口的机动车,不予登记。
第九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后规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倒置、折叠、重叠、遮挡、涂改、污损或有其他影响号牌识别的行为。
机动车临时号牌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玻璃内侧右上角。
第十条 专门用于接送幼儿园儿童及中小学生的客车,应当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核载人数,在车身前后明显位置喷涂校车字样,并保持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专车专用。
专门用于接送幼儿园儿童及中小学生的客车驾驶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与准驾车型相符的安全驾驶经历。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幼儿园及中小学校专门用于接送幼儿园儿童及中小学生的客车数量、驾驶人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登记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记录并无偿提供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记分和发生交通事故情况等信息。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应当经常查询车辆及其本人的交通安全记录。聘用机动车驾驶人的,应当要求被聘用人提供交通安全记录。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等交通信号,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需要,及时增设、调换、更新交通信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涂改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
碍交通安全畅通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及时调整。
第十五条 占用城市道路施工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许可手续时,应当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一)在交叉路口、单行道、学校周边道路上施工作业的;
(二)在高架路、城市快速路或者立交桥封闭的机动车道上施工作业的;
(三)在交通流量高峰期施工作业的;
(四)需要中断交通施工作业的;
(五)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
因紧急抢修地下设施影响道路交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报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向社会公示,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路段和限定的时间内施工、完工;
(四)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
(五)施工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六)作业完毕,及时修复损毁路面,并清除现场遗留物。
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车辆应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但已越过停止线的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第十九条 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的,应当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的机动车应当让在主路上行驶的和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
第二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二十一条 不得擅自拆除、改装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限速装置或者实施其他影响限速行为。
第二十二条 驾驶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必须年满十二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十六周岁。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只供残疾人单人代步使用,不得用于营运。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人员,应当是下肢残疾、身体其他部位正常,并持有残疾证。
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城市道路上可以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三条 行人不得在车行道上推销商品、散发宣传品及其他物品,不得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一至五人。
乘坐载货汽车时,不得站立或者坐在车厢栏板上;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第二十五条 生产时已装备安全带的机动车在行驶时,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
第二十六条 禁止非机动车在高架路和立交桥上通行。
禁止拖拉机、摩托车(依法执行公务的除外)、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人力架子车、畜力车在城市建成区道路上通行。
通行证件,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二十七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借、转让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转借、转让、作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件。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禁鸣区内禁止机动车鸣喇叭。禁鸣区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并设置禁鸣标志。
第二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在道路上竞逐或者故意围堵正常行驶的车辆。
第五章 停车场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
第三十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市政、交通、建设等部门编制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停车场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的停车场建设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经批准。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标准规划和建设停车场。停车场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现有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未按照规定配建停车场或配建的停车场达不到标准的,应当限期补建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建。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按规划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停车场的出入口、停车带、通行道等符合设计要求;
(二)停车场的照明、通讯、消防等设施齐全;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四)有与停车场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五)按规定设置安全指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土地、资金补助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立体、地下停车场等公共停车场。
住宅小区、单位的停车场,在满足本小区、单位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会开放,并可收取合理的服务费用。
第三十四条 设立临时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市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泛征求公众意见。
单行道、宽度超过十一米且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未设置隔离设施的道路、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周边区域,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施划规划。
得擅自设置、占用、撤销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停车泊位内设置停车障碍。
行政机关办事大厅、行政服务中心门前应当施划免费停车泊位。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应当停放在停车场和施划的停车泊位内。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停放机动车:
(一)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和区域;
(二)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
(三)人行道(按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四)人行横道和施工地段(施工车辆除外);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停的其他路段和区域。
装有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停放在规定地点,不得停放在公共停车场和住宅小区、单位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道路停车泊位内,按顺行方向依次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二)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三)不得在城市公共汽车站(点)、出租车上下客的临时停靠站(点)及其前后三十米以内的路段停放。
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尾灯。
第四十条 公共电车、公共汽车进出停靠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靠站一侧单排靠边停车;
(二)暂时不能进入停靠站的,在最右侧机动车道单排等候进站;
(三)不得在停靠站以外的地点停车上下乘客;
(四)驶离停靠站时,依次单排顺序行驶。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在经营性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停放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发给停放凭证,并履行车辆看管义务。
机动车停车收费应当严格执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
第四十二条 占用市政公用设施或由政府投资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收取的停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第四十三条 非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停放,应当停放在规定地点。城市道路上未施划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十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有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发生特大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应当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报告;涉及营运车辆的,应当同时通知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六条 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依法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的情形,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立即撤离现场,恢复道路交通,并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一)机动车两方之间发生的不涉及第三方的;
(二)机动车能够驾驶行走的;
(三)机动车均在河南省内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没有人员伤亡,且基本事实清楚,任何一方财产损失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的。
事故现场。
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成因无争议的,应当如实填写《郑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记录书》,并共同签名确认。
理定损、理赔手续。
第四十八条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依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承担。无法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的,由各方当事人共同承担。
第四十九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共同请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已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按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五)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七)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元以下罚款;
(十)伪造、变造、买卖、转借、转让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转借、转让、作废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件的,收缴证件,并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二百元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二十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城市禁鸣区内鸣喇叭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施工的;
(二)超越批准的路段或时间占用道路施工的;
(三)道路施工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措施的;
(四)道路施工有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
施工单位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恢复交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恢复交通,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未按照规划要求和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 未经许可擅自设立临时停车场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二千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 擅自停用公共停车场或者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从停用或者改变用途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三元处以罚款。
第五十八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条件的机动车发放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三)违法扣留车辆及其行驶证、号牌或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五)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六)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十)擅自改变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
(十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际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向社会公告后,按照城市道路管理。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7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应当听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纵容、指使、强迫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车辆,不得妨碍交通警-察执行公务。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八条 机动车辆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号牌和行驶证方准上道路行
驶。?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车主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证明、证件及车辆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驾驶证。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驾驶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记分可使用记分卡等记分载体。
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车辆时应当将记分卡与驾驶证、行驶证一同携带。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辆通过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协助交通警-察抢救受伤人员;交通警-察有权调用其车辆,因此造成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经济损失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六条 规划、设计、建设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应当听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投入使用的道路和配套设施等存在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限期实施。 第十七条 在交通事故多发或存在严重交通隐患的危险路段,道路管理养护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警告标志、减速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交通管理的需要,在划有掉头车道的路口设置掉头指示信号灯。绿色回转箭头灯亮时,车辆按方向所示掉头行驶;红色箭头灯亮时,不准车辆掉头。
第二十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必要时可以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
禁止擅自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衣物、悬挂横幅和宣传广告牌等物品。确需在交通隔离护栏上临时悬挂横幅和宣传广告牌等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并安排专人维护交通秩序。?
(二)施工完毕及时清除余土、遗留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恢复通行。
非机动车辆在公共场所停放的,应当在划定的停车标线内停放。?
交警的交通安全管理(精选17篇)篇十一
一、学校成立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由专人负责交通安全工作。
二、积极配合交警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及时沟通交通管理信息。
三、负责聘请校外交通安全辅导员,每学年新生入学要进行一次交通安全知识讲座。
四、每学年进行两次有关交通安全教育活动,每学期要有班主任组织有关交通安全主题班队会。
五、开辟有关交通安全知识橱窗和永久性宣传标语,利用广播、黑板宣传交通安全的重要性。使每一个学生都知道《交通安全须知》的内容。
六、加强对学生自行车行驶管理和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意识,掌握道路交通指示标的`作用和含义。
七、学生集体外出时实行队列化,乘车远行时必须上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
八、组织安排校园交通安全执勤岗,维持校门口及附近丁字路口的交通秩序。
交警的交通安全管理(精选17篇)篇十二
一、坚持不懈地对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教育,让每一个学生从小懂得遵守交通法规光荣、违反交通规则耻辱。
二、学生上学、放学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三、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四、严格注意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服从交通指挥。
五、行走时要专心,注意周边情况,不要东张西望,不准勾肩搭背、三五成群并肩而行,不在公路上玩耍、追逐、打闹、嬉戏,不边走路边看书报或做其他事情。
六、步行时,在横穿街道、公路或交叉路口时,应注意来往车辆。在无来往车辆时,从人行横道线内通过。
七、前进途中,遇到路边堆放障碍物时,要特别注意来往车辆,待无来往车辆通过时再通过,并且要靠安全一侧。
八、在雾、雨、雪天等天气行走,最好穿着色彩鲜艳的衣服,以便于机动车司机尽早发现目标,提前采取安全措施。特别是雨天,要穿好雨衣,帽檐不可挡住视线,如果撑雨伞不能让雨伞拦住视线,以免造成交通事故。
十、建立健全“家校联系”制度,学生未按时到学校上课,班主任教师要在第一时间与家长取得联系,并及时报告学校;学生未按时返家,家长要及时报告学生的班主任教师,避免意外伤害。
十一、教职工必须依法驾驶和拥有机动车辆,按时到学校和公安部门登记,不得非法从事营运活动,规范停放车辆。
十二、学校集体一律不得经营车辆接送师生,因工作和学习确需集体使用客运车辆,必须经学校校长批准并报县教育局备案后,方可组织教职工或学生搭乘安全可靠的校车。
十三、出现道路交通或其他意外事故,任何人都有立即报告和报警求助的义务,所有教职工都有紧急救援的义务和责任。
交警的交通安全管理(精选17篇)篇十三
为了有效约束员工交通秩序,提高员工交通安全管理质量,提高员工交通安全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全体员工
三、处罚管理规定细则
4、各部门必须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培训记录;
为加强车辆管理,防止交通事故发生,根据电力集团公司关于生产与交通安全管理等处罚规定,结合我分公司的实际,特制定制度本制度。
一、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关于驾驶员内部准驾证的规定,有驾驶证而没有内部准驾证者一律不准驾驶单位机动车辆。一旦发现无内部准驾证驾驶机动车辆者,视为误操作,解除劳动合同。
二、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做到文明行车,礼让三先,不开英雄车、不开斗气车、不开带病车,不得将车私自交给他人驾驶。司机把车辆交给无内部准驾证者开的,是正式工的给予司机下岗处理、临时工的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分公司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三、严格执行派车单制度。不开派车单司机可以拒绝出车,如司机出车不持派车单,视为严重违章违制,扣罚司机50元(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出车)。
四、私人用车必须按规定交费,同时必须有派车单,司机不得私自变更行驶路线。发现私人用车没有派车单或私自变更行车路线的扣罚司机和车管人员各50元,并将车辆收回。
五、严禁司机酒后行车,发现酒后行车的一律吊销驾驶执照,因酒后行车造成交通事故,从严处理。
六、发生交通事故要保护现场,及时报告车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处理,不得私自处理。
七、严格执行车辆检验制度,车队每月组织检查一次,安全员每周检查一次,驾驶员每天出车前、行车中、回单位后都要检验。
交警的交通安全管理(精选17篇)篇十四
为确保生命安全,人人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学校必须认真做好交通安全监管和教育学生遵守交通规则,为此特制定学生、幼儿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家长送幼儿和低年级学生到学校时,必须把孩子送进校门,特殊情况送到班主任老师面前。
二、学校对停在校门的车辆要进行规范停放,教职工的交通工具应按规定停放在车棚内。
三、在学生接送时间里,学校对门前来往车辆的数量和行驶的速度要进行管理和控制。
四、学生上学、放学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五、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六、严格注意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志线,服从交通指挥。
七、小学生不准在道路上骑单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乘坐二轮车和三轮车必须戴安全头盔。
八、学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学生须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走。
2、横过车道,须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注意车辆,不准追逐、猛跑。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有人过街天桥或地道的,须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
3、不准穿越、倚坐人行道、车道和铁路道口的护栏。
4、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5、幼儿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须有成人带领。
6、列队通行道路时,每行横列不准超过二人。儿童的队列须在人行道上行进时,可以紧靠车行道右边行进。列队横过车行道时,须从人行横道迅速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长列队伍在必要时,可以暂时中断通过。
九、学生乘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须在站台或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上后下。
2、不要在车行道上招呼出租车。
3、不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和长途汽车等。
4、在机动车行驶中,不准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准跳车,不坐超载车。学生上下车必须按学校规定认真组织,做到有序上下,按照核定人数坐车,不得超载。
交警的交通安全管理(精选17篇)篇十五
1、要进一步强化学生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定期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每周不少于1次,增强师生安全意识,让学生详细了解交通规则。
2、严格落实学校路口安全值勤工制度。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并严格执行学校门口及主要交通路口值班制度,要明确职责,安排好人员,实行无缝隙管理,在学生上学和放学的集中时间,必须有师生佩戴袖章值勤,疏导交通的,监督学生按交通规则行走,并做好值班记录。
3、学校要建立并落实学生上学、放学主要路段巡查制度。成立学校道路巡查小组,由分管领导带队,定岗、定人、定责任段,在距学校门口50米路段内实行学校责任管理,安排专人在学生上学、放学高峰期,对学生在路上的交通规则遵守情况进行巡查,对违纪学生及时制止,尽心批评教育,做好相应记录。
4、学校要把路口值勤情况,路段巡查情况纳入学校全员管理,列入对学生、班级及教师的目标考核,实行一日一统计,一周一通报。
5、在学校门口和学生比较集中的交通路口设置醒目的警示牌,提醒机动车辆注意减速慢行,严禁机动车辆随意出入校园。
6、教职工、学生骑自行车要做到八不准:不准“飚车”、“飞车”;不准多车并行;不准勾肩搭背;不准撒把骑车;不准倒骑车;不准在公路上赛车;不准骑车带人;不准在公路上停车玩耍。
7、学校要加强对教职工、学生专用车辆的监督管理力度。督促车对学生专用车定期保养,按时季检,不准使用无照司机及车证不符司机。监督学生不乘坐不合格车辆和无合格手续车辆。校园内严禁打闹、追跑、严禁攀爬、围追车辆。
8、校外单位在学校举行的所有集体活动,主办单位要有专人维持秩序,学校负责监督检查。在活动无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学校有权责令活动中止;校内工程施工人员,要求到学校办理登记手续,并定期接受政教处的安全教育。
9、严格实行交通安全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中、小学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要根据实际,建立健全具有可操作性的安全工作责任制,任务分解到人,实现学生交通安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达到预防为主的管理目标。
10、学生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应立即送医院及时抢救,并责任落实到人。
交警的交通安全管理(精选17篇)篇十六
班主任负责具体内容的教育与指导;值周教师负责检查和评比强化;学校领导负责监督。
2、加强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
重点加强教育的内容有:
一是进行交通常识教育。如右侧通行、走路和过马路走人行道和人行横道、识别交通信号和遵守交通规则等。
二是进行日常的交通行为强化,重点加强上学、中午和放学的交通遵守状况的监控。加大学生交通安全行为监督力度,学生通勤车必须有教师押车,确保学生乘车、上车、下车、过马路安全。放学时,学生排队下校,班主任必须送学生过马路;早晨和中午有值周教师看护学生过马路。
3、学校继续常规性的交通安全教育。利用学生周会、班会等进行专门的教育。
4、交通事故应急工作。
学生在校内或学校附近发生交通事故,立即启动两个应急程序:救护程序——在发现事故的第一时间,任何人有责任进行救护,等待和协助120人员工作。校医进行教师的救护工作培训。
报警程序——在发现事故的第一时间,任何人有责任拨打报警电话(110)和急救电话(120),明确告知事故的具体地点。学校提前对教师、学生及值班人员进行有关报警、急救、保护现场、留住肇事人等常识的教育。并及时报告学校领导或老师。
5、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将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交警的交通安全管理(精选17篇)篇十七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师生交通安全工作,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小学师生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学生上学、放学可以步行。
2、学生上学、放学不得骑摩托车、电动自行车;12周岁以上的学生可以骑自行车上放学,12周岁以下的学生严禁骑车。
3、严禁学生乘坐柴三机、拖拉机、非法营运车、超员车和货车等上学、放学。
4、学生上学、放学途中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路上靠右行走,不闲荡,不奔跑,不争挤,不抄近路,按时到校,及时回家,不在途中做不安全游戏;红灯停、绿灯行,过马路走人行横道,过铁路“一停、二看、三通过”,确保交通安全。
5、骑车的学生在学校门前应提前减速,下车推行进入学校,校园内严禁自行车骑行;学生的车辆应统一停放在学校指定区域,放学时,有序推行出校门。
6、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充分利用升旗、班会、团队会等活动和校园网、广播、黑板报、标语等宣传工具,宣讲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倡导交通文明,并把交警、交通管理部门的专家请进课堂,为广大师生上指导课,坚决制止有悖交通安全的行为。
7、加强家校联系。呼吁学生家长,增强子女安全意识和监护人责任意识,密切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交通安全工作;迅速建立起学校、家庭、有关部门一起参与的一体化交通安全监管网络,有效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
1、所有教职员工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确保交通安全,做学生表率。
2、教职员工车辆在学校门前应提前减速。骑自行车和骑电动自行车的人员下车推行进、出校园;骑摩托车的人员应以最低车速缓慢进、出校园;开汽车的人员应主动避开学生上学、放学高峰时间进出校园。
3、所有车辆在学校校园内应小心驾驶,低速慢行,禁止鸣号。
4、所有教职工车辆应在学校指定区域整齐停放,停车区域不能长期停放不使用的车辆,如有特殊情况应到学校传达室进行书面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