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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门卫管理制度(优质16篇)篇一
为严肃校纪,规范教职工考勤管理,树立良好的校风校貌,进一步稳定教学秩序,确保我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完成,根据《中小学教职工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教职工考勤制度。
1、请假制度:每位教职员工,都要认真遵守考勤制度,因病(需出示三级甲等及其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因事[指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因发生重大特殊事宜必须亲临现场等正当理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酌情,由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书写请假条(请病假还需同时出示三级甲等及其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因突发事件,事前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需及时通知相关领导,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2、请假审批制度:请假0.5天以内,由教务处审批;请假1天以内,由副校长审批;请假3天以内,由校长审批;请假3天以上,由教育组审批。
需在开会、考试、指令性等工作时请假,还需向相关部门的最高负责人请假。
3、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准假后,请假期间不扣款、不扣分。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3天以内,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15天以内;产假,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正常年龄生育的,90天以内,其配偶护理假,7天以内;直系亲属丧葬假,3天以内;(需教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酌情给予路程假)函授学习等。
4、事假:1天以上(包括1天),每天按8课时计算,每1天扣除本人月基本工资的1/22(不足1天的,按节数计算),并扣考核基础分8分。
因直系亲属病重需陪护,经准假后,按照事假的1/2执行。
5、长期病假:
(5)年龄在30—39周岁,确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工作,出示三级甲等医院证明,每月扣发实发工资的35%。
(6)年龄在30周岁以下,确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工作,出示三级甲等医院证明,每月扣发实发工资的40%。
以上(1)—(6)条例,重病住院治疗的,住院治疗期间工资照发;出院后需疗养的,应出示相关医院证明,经校委会批准,在疗养期,扣发实发工资的10%;出院后,在疗养期内,正常上班,但无法承担正常工作量的,每月扣发月基本工资的2%。
(7)请病假不足一个月的,每1天按照每月扣款金额的1/22计算。
1、旷课:指有课,未给学生上课,每节扣款40元。并扣除考核基础分10分。
2、旷工:指无课,坐班时间不在校,每节扣款20元。并扣除考核基础分5分。
3、迟到:指上课或坐班起始时间晚到岗10分钟之内;脱岗:指上课或坐班过程中,未经准假,擅自离开校园10钟之内;早退:指上课或坐班结束前,早离岗10分钟之内。迟到、脱岗、早退超出10分钟,均按旷课或旷工处理。
4、上课期间,迟到、脱岗或早退,每次扣款20元,并扣除考核基础分5分。非上课期间,迟到、脱岗或早退,每次扣款15元,并扣除考核基础分3分。
5、值班:节假日、双休日及值夜班,一律按平时上课执行,若出现盗窃、安全事故等,依据情节,追究相关值班人员责任。
6、一年以内,旷工累计超过10节课以上,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本年度的评优及晋级、晋职称资格;一年以内,考核基础分累计扣除超过80分者,同时取消本《年度考核》中“合格”及以上等次资格(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1、在上班时间串岗或在办公室内上网打游戏,按照旷课或旷工记录。
2、抽查考勤时,除在实验室准备实验或在图书室借阅教学参考书等正常工作外,其他如捎假等,不作为出勤依据。
3、有事不经请假,擅自相互代课者,双方均按旷课处理。
4、考试监考期间,不得随意外出,违者按旷课处理。
5、无论何种请假,不经准假、不符合请假手续的,一律按照旷课、旷工处理。
6、会议、考试、指令性等工作,及学校安排的活动,均按正常上课考勤;在寒暑假、节假日期间,由学校和上级教育行政及业务部门统一组织的活动以及学校的相关安排,视为正常工作时间,按照正常上班考勤。不经准假,无故缺勤,均按旷工处理。
7、因擅离职守等违规行为,给学校声誉造成严重影响,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要酌情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8、根据教育工作的性质,按照相关规定,不设工龄假(带薪年休假)和探亲假,如有符合条件须休假的,可在寒暑假期间休假。
民办学校门卫管理制度(优质16篇)篇二
1、实验员负责实行常规管理保养,技术业务指导及督促、检查工作,通电检查和维护每两周一次,使仪器设备处于正常状态。
2、仪器设备由实验员负责分类编号、定位,设立仪器设备档案卡,建立明细帐本,统一收存仪器说明书。
3、实验课需使用仪器设备时,必须由实验指导老师与实验员履行借还登记手续,在借还前后检查仪器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及时登记和检查并报告主管人及时处置。
4、坚持仪器使用登记制度,每台仪器设立使用登记本,实验指导老师负责督促学员进行登记,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延长仪器使用寿命。
5、仪器在运行时,必须有人看管,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6、各类仪器设备订出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并标在仪器设备上。
7、制定仪器损坏赔偿制度,尤其是严重违反操作规程,责任事故所造成的仪器设备严重损坏,经调查后确认仪器设备被盗、丢失、霉烂等事故,应负责赔偿办法另订并写出事故报告。
8、需添置仪器设备者,必须填写申请单,一般半年填写一次在学期结束前,经主管人会同有关老师合议后,汇总提出购订计划,由教务科统一审议后执行。
9、外单位需借用本校仪器设备,需持该单位证明,填写借用单,经主管人同意批准后,方可借出,并按学校规定收取折旧费。如有损坏,必须由借用单位负责修复或赔偿。
10、凡新添置仪器设备,未经验收,写出报告和主管人同意,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民办学校门卫管理制度(优质16篇)篇三
计算机校园网是学校教育信息传输的“高速公路”,是对外交流信息的窗口,为能有效地发挥和充分利用校园网的信息资源,保证教育信息高速公路的畅通,特制订本规定。
1、校园网系统涉及学校各个部门的信息资源和机密,如有破坏和损坏,将给学校带来严重的危害。因此,禁止任意修改和删除校园网系统的文件和数据,不准改动计算机的系统设置。
2、树立正确的计算机职业道德,禁止在校园网上非法拷贝和下载软件。
3、在校园网上,禁止使用盗版软件,不允许玩电子游戏,不允许无关人员使用,也不允许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操作。
4、利用校园网及资源编制的程序、数据库、cai课件、文档资料等软件的知识产权属学校所有,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不得向外交流,不得占为私有。
5、为保证校园网的安全,人人都要预防计算机病毒,堵塞病毒传染渠道。外来软盘、光盘必须用病毒检测程序确认没有病毒后才能在校园网上使用。
6、禁止从互联网上查看和下载不良信息,一经查实将报校有关部门处理。
7、及时保存程序和数据。需在校内交流和存档的数据,按规定地址存放,个人使用的数据一般用移动存储盘存放。
8、保护校园网的设备和线路,不准擅自改动计算机的连接线,不准打开计算机主机的机箱,不准擅自移动计算机、线路设备及附属设备,不准擅自把计算机设备外借。
9、各处室部门必须加强对计算机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管理员应经常测试计算机设备的性能,发现故障及时通知网络管理员处理。
10、各处室部门应认真做好计算机的养护和清洁卫生工作。教师在使用计算机时不得再做有影响计算机性能的事。
11、学校将定期对各处室的计算机使用、管理及清洁卫生等情况进行检查。若有违反本规定的,由校相关部门处理。
民办学校门卫管理制度(优质16篇)篇四
一、非微机室人员进入微机室,必须经微机室负责人批准,否则不得擅自入内。
二、进入微机室人员必须保持室内清洁卫生,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废纸杂物,不大声喧哗。
三、微机室卫生责任到人,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保证各处无灰尘、污垢。
四、进入微机室人员不得擅自移动、触摸机器、电源和其它物品,不得将室内物品随意带出室外。
五、经管理人员批准,方可上机操作。操作时要严格遵守上机规则,遇到软硬件故障时,不许擅自处理,应立即关机,并报告微机室管理人员。
六、不许使用自带磁盘,不许在上机时玩游戏。否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七、因违反操作规则引起软硬件损坏,应按规定赔偿。
八、微机室内一切物品,一律不外借。
九、严禁在微机室内使用电炉子及与微机室无关的大功率电器。严禁将各种火源带入微机室内。离开微机室时必须关好决电源,严防火灾发生。
十、离开微机室时,要随手关机,盖好机罩,关好门窗,认真检查后方可离开。切实做好离盗工作。
民办学校门卫管理制度(优质16篇)篇五
为美化校园,造就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四有新人,学校公物做到个个爱护,人人有责,特制订下列制度和措施。
每学年开始总务处对各班、处室所有校产全部按数登记入册,由班主任、处室负。
责人签。如中途有破损及时报告总务处,一周内进行调换或修理。期末按各班、处室入册数检查核对一次。
1、不乱涂乱刻墙壁、门窗、桌凳,不攀折践踏花木。
2、爱护班内卫生工具,使用后放回原处;不挪用别班的卫生工具;若借用学校的公物必须及时归还。
3、开关门窗、日光灯、电风扇各班要有专人负责,白天、晴天尽量做到教室内少开日光灯,做到人走灯熄。
1、损坏课桌(张)赔偿30元;损坏课凳(条)赔偿5元;损坏教室内卫生洁具(件)赔偿2元;损坏玻璃(块)赔偿15元;损坏日光灯启辉器、开关(只)赔偿3元;损坏录音机(次)20元。
2、体育器具、自来水龙头无故损坏,视损程度赔偿。
3、如遇损坏其它班级公物,按上述价赔出外。还要扣除三项竞赛分数。
校产管理好坏,直接影响学校教育经费的开支,这份工作班主任要付出一笔很大的辛劳,故此设立校产管理奖惩办法。首先,与学校的三项竞赛挂钩,视损坏程度每损坏5元扣半分。其次,到学期结束,根据使用保管程度的检查结果奖励经济30-50元,损坏校产比较严重的班级,要扣奖金。
民办学校门卫管理制度(优质16篇)篇六
1、进菜、售菜价格公开,成本核算正确。每日凭原始进料单进帐,日结日清。
2、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禁止在食品加工所吸烟,严禁在上班时间喝酒。按时开饭送菜,按时供应开水。
4、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饮食卫生五四制保持厨房、饭厅及周围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有序、定位,讲究个人卫生,上班时间必须穿戴工作衣帽。
5、要节电、节油、节水、节燃料。电灯、电扇,吊扇、水龙头有专人负责,及时开关。
6、增加消防、用电、用油、设备仪表等安全意识,主要设施、设备有专人负责。
7、加强食堂职工的心理健康指导,加强对营养与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及职业道德法制教育。
8、食堂工作人员必须全心全意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和食堂规章制度,尽心尽职为食堂做好各项工作。
9、食堂工作人员自觉接受校膳管会的监督,虚心听取师生的意见,不断改进,提高饭菜质量,增加菜品种,在色、香、味上下功夫。
10、食堂工作人员自觉端正服务态度,礼貌待人,文明分菜售菜,做到师生职工一视同仁,食堂人员不搞特殊化。
11、要严格执行采购、验收、复核手续。所有菜一律由两位购菜员同时采购,严把价格、质量、数量关。对不合质量要求的验收员要坚决拒绝。复核员根据又采购员两人签名的原始进料单复核数量,价格有出入的要如实记载,并及时报告食堂主任。验收员、复核员均要在原始进料单上签名。
12、自觉接受校长、总务处的领导和监督。
民办学校门卫管理制度(优质16篇)篇七
一、民办学校必须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表。学校负责人对本学校的财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投入的资产,举办者只享有所有权,不得擅自撤回、抽逃、挪用、非法占有和支配。
三、民办学校必须在银行设立基本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日常资金收付,学校取得的各种收入必须及时存入基本账户,不得坐收坐支或公款私存,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四、民办学校必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按许可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自立项目或超标准收费。
五、民办学校收取费用时,必须向缴费者出具财政收费票据。
六、民办学校必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或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年度净收益的25%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七、民办学校必须根据学校规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聘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会计。其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还必须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民办学校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必须从依法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中,委托专业会计人员代理记账。学校会计人员或代理会计人员必须按月记账,编制会计报表,及时准确地反映学校的财务运行状况。
八、民办学校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严格经费开支的审批手续,杜绝以领代报、白条列支、损失浪费、私分公款等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每张原始凭证必须有经手人签字、由财务人员审核,在校长或分管财务领导审批之后按实际发生数列支。
九、民办学校的财务活动必须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一是民办学校开设基本账户后必须及时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在大额支取或者支取频繁时必须接受审批机关的质询。二是要积极配合审批机关组织的民办学校年度财务审计工作。
十、民办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必须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并在次年3月份前准备好下列资料:
1、财务人员上岗资格证明;
2、收费许可证;
4、当年会计凭证(记账凭证);
5、当年12月银行对账单;
6、当年会计年报(资产负债表、收支明细表、现金流量表和年度预决算);
7、学校章程。以便于学校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开展。
十一、审批机关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财务管理混乱的民办学校,将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或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民办学校门卫管理制度(优质16篇)篇八
一、门卫人员必须时刻提高警惕,严防不法分子混入学校进行犯罪活动。
二、来人、来客均须办理登记、会客手续,门卫人员应认真查验来人的合法身份证件,无身份证件、未经校保卫部门同意不得进入学校。
三、任何人从学校内携带物资出门,应主动出示出门证件,否则门卫人员有权查问、查看。对可疑物资可以暂时扣留,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四、自行车进出校门,应主动下车推行,机动车减速慢行,外来车辆进校门,门卫人员应先问明来意再开门,随车人员必须办理来客登记手续。
五、外来人员会见学生必须在课余时间进行,如果正在上课,必须先在门房等候。
六、严禁小摊小贩进入校园卖东西。
七、门卫人员昼夜做好校内巡逻工作,及时检查办公室、实验室、电教室防盗门的关锁、用电设备是否关闭、火炉是否熄火等。
民办学校门卫管理制度(优质16篇)篇九
2、其它学校(点)上午10:30至下午4:00。
1、教职工由中心学校党支部及各村校进行考勤。考勤时要做到实事求是、公正无私,按实反映情况,按月填写考勤表,并于每月10日之前将前月考勤表报中心校党支部审核,时限为前月1日至30(或31)日,由中心学校支部把考勤汇总表交中心学校财务,作为结算工资依据。
2、各村校负责人要严格对本校教职工进行考勤,若经中心学校检查发现教师不在岗而未记考勤,发现一次扣除村校负责人工资50元。
3、因考勤不服从校长安排,工作上故意刁难或事后打击报复者,视情节要给予批评教育或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4、缺勤扣款:事假每天扣工资20元,病假每天扣工资10元。生病住院者不扣(必须出具正规医院住院证)。旷工每天扣工资100元。
(一)、请假手续
教职工因事、因病需要请假,必须以经过签批的请假条为准,具体请假程序为:
1、两天以下(含两天)请假:请假者直接向村校(点)负责人请假由村校(点)负责人签字审批,村校(点)负责人如实在考勤表上做好登记,并由请假者本人在考勤登记表签名栏签字确认,并于下月10日以前将考勤登记表交中心学校党支部汇总。
2、两天以上请假:请假者直接向中心学校党支部请假。但请假条必须由村校(点)负责人签字确认。
3、所有请假,须由本人履行请假手续,与村校(点)负责人协商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岗位。特殊情况可用电话请假,但事后必须补齐请假手续。
4、村校负责人、中层以上干部请假由中心学校党支部审批。中心学校支部书记请假由校长审批。
(二)、教职工福利假待遇
1、女职工产假待遇:女职工产前、产后、流产的假期,按云南省卫生厅、劳动厅、计生委、总工会、省妇联联发的云卫妇发〔1994〕48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产假为90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须出具医院证明);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妊娠女职工自然流产的,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产假30天,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产假42天。产假期间不影响正常待遇。
2、教职工配偶、父母、岳父母去世,给丧假7天;爷爷、奶奶去世,给丧假3天。不影响正常待遇。
3、教职工妻子分娩,给丈夫5天陪护假,不影响正常待遇。
4、教职工结婚,给婚假7天,不影响正常待遇。
5、参加自学考试的教职工,除考试时间外,来回再给予2天路程假,不影响正常待遇(凭自学考试通知书请假)。
6、参加函授学习的教职工若在工作期间需要外出面授,面授期间请假不影响正常待遇(以学校面授通知书为依据)。
(三)、相关规定
1、请假期满后,应向批准人消假(可电话消假),不消假者,以旷工论处。如有特殊情况,需继续请假者,应办理续假手续。
2、凡未经审批擅自离岗、外出不按时返回、请霸王假者,一律视为旷工处理。
3、病事假划分标准:凡办理个人事务请假,一律计为事假处理。生病不能坚持上课和工作者视为病假。需要住院治疗者,以医院出具的住院证明为准。
4、请病假三天以上者(含三天)须出具正规医疗机构病情证明,否则视为事假处理。
1、考勤处理涉及教职工年度履职考核的,按照区教育局年度考核的相关规定执行。
2、本制度若与上级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按上级规定执行。
民办学校门卫管理制度(优质16篇)篇十
为确保公司的生产安全,有效控制外来车辆及人员进入公司,特制定本门卫制度。
一、门卫人员要忠于职守,并做到文明用语,礼貌待人,不借故刁难,不以权谋私。
二、保持门卫、内外清洁,并做好每天的工作情况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三、严格执行公司员工、外来人员及车辆进出登记制度,坚持原则,一视同仁,按制度办事。
四、上班时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上下班时做好交接班工作,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班的应及时请假,保证工作的衔接。
五、严格执行接待和会客制度,外来人员联系工作,待相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入厂,并引领客人到达办公室。
六、上班时要精力集中,不干私活,不喝酒、不打瞌睡,不参与娱乐活动,更不能把传达室当作娱乐场所,无关人员不允许在门卫室逗留。上述情况一经发现,扣除当日工资。
七、外来车辆禁止入内(厂区送货车辆除外),如有送货车辆入内,需暂留其行车证及相关证件并登记车牌号及进出时间,送货车辆经检查后方可出厂。其他车辆由门卫指挥停放在指定位置,并做好车辆的记录,特殊情况除外。
八、下班时间注意可疑人员,特别是下班以后进出人员,应及时查问,对非厂区人员携带大件、大宗物品出门时,需报告领导,待领导同意后方可放行。
九、夜间必须加强巡查,每2小时巡察一次,发现一次漏察罚当日工资,依次类推。厂区内如有水、电、门窗、消防设施等未关闭或不安全情况,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负责人。对于因失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由当天职班人员全额赔偿。
十、熟悉厂区治安环境情况,会掌握使用治安、消防的报警电话和消防设备。
民办学校门卫管理制度(优质16篇)篇十一
为维护好校园的安全,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对门卫工作规定如下:。
一、门卫工作人员要凭证礼貌上岗、认真执勤。持续门卫室及周边环境的整洁,校外人员不得滞留在门卫室。
二、进校人员务必登记挂牌,门卫人员要对来校被访者先电话联系,进校人员离开学校,要有被访者签名。
三、持续大门、小门常关。大门要上锁,小门上插销。车辆进出要及时开关门。学生中途离校,凭班主任或年级组长、政教主任签名的出门单放行。
四、做好校外所有车辆进校登记工作。
五、教工携带学校物品及外单位借用学校公物者出校,务必经总务主任同意后,才能放行。
六、做好报纸、信件、杂志的收发工作,教工订购的物品,到门卫室领取。
七、确保学校上课和下课铃声的准确,时间与北京时间同步。
八、确保学校监控录像图像清晰,时间与北京时间同步。
九、门卫工作人员要做好教学楼、综合楼、行政楼的每一天开关门工作,和人员清场工作。
十、门卫工作人员要做好交接班工作,保证门卫室始终有人执勤。
民办学校门卫管理制度(优质16篇)篇十二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是集中体现校风、校纪、校貌的重要窗口。为把学生公寓建设成为安全、文明、整洁、舒适,有朝气的学生之家,使公寓管理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以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在班主任和生活老师的教育、管理下,不断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2、遵守作息时间,按时进宿舍,按时离开宿舍,按时起床,按时就寝,熄灯后保持安静;
3、按指定的床铺就寝,调换床铺要经过班主任、生活老师同意。
6、进入他人宿舍和使用他人物品,应经过允许;
7、不打骚扰电话、不打聊天电话、不发无聊短信;
10、各类零食(含生日蛋糕、方便面、油脂类食品)、私人电器谢绝进宿舍;
11、爱护宿舍公物,如有损坏照价赔偿,故意损坏加倍赔偿;
15、须干洗的衣物由生活老师统一收齐送洗衣中心,其他衣物自己动手洗;
16、生活垃圾装入垃圾袋,堆放到垃圾处理场;
对于违反《学生公寓管理制度》的同学,由生活老师和班主任给予批评教育,对于多次违反宿舍纪律、经教育无效的,通报家长并给予纪律处分。
民办学校门卫管理制度(优质16篇)篇十三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确保教育教学正常秩序和校园安全,强化劳动纪律,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学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经学校行政会研究,特对教职工请假考勤制度做如下规定。
1、实行坐班制。全体教职工必须按时上下班,积极主动地做好本职工作,不得迟到、早退、脱岗。坐班时间为:上午8:00_11:30,下午2:30_5:00。
2、有事必须请假,半天以内的小时假,在各组组长处请假,办理请假登记手续。半天以上(含半天)三天以内在教务处主任处办理请假手续。三天以上请假由校长审批。
3、上班期间学校严格执行门卫制度,上午8:00,下午2:30大门落锁。教职工请假出入校门必须严格登记,实行出入校门登记与组长处登记双轨制。未登记(以文字记录为准)视为脱岗。
4、学校将采取定时或不定时签到、签走和随机组织检查等形式,加强劳动劳动纪律检查(以文字记录为准)。
5、因病或急事等特殊情况来不及履行请假手续的,请务必向教务处电话请假,说明并且和事由,且事后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6、违纪、迟到、早退、脱岗、空课等按原规定执行。
7、小时假,根据我校中学部教学实际,小时假按课时节数计算,每月请课时假少于4节者不扣钱,超出4节者,每节扣1元;超出7节者每节扣3元;半天假每次5元;一天以上者按原规定执行。关于婚假、产假、丧假、送子女上学家、陪护假等按原请假制度执行。
本规定自20__年3月1日执行。
民办学校门卫管理制度(优质16篇)篇十四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民办学校退费管理,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设立的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退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退费,是指民办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以及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四条民办学校学生退学(含转学、休学,下同),学校应当区分不同责任,按照成本补偿和违约补偿的原则进行退费结算。
1、因学校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造成学生退学的,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2、学生因应征入伍、意外伤害或严重疾病(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因经济困难(凭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社区证明)而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需要退学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学生在校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一学年按10个月计,一学期5个月计。下同)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3、学生因自身其他原因退学,区分以下不同情况计退:
属学历教育的,学生于开课一周内(含一周)提出退学的,退还学生已交纳的学费、住宿费;超过一周的,学校应自学生提出退学的下月起,按月计退学生剩余学费、住宿费。学生提出退学,以呈交书面申请(涉及义务教育的,以学校收到拟转入学校接收通知)之日起计算退费额,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作为对学校办学成本和学生违约的补偿,学校可向以上退学学生收取学年学费标准的10%作为补偿;属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学校,因其学生于实验的特殊关联性,经省教育厅确认,可向退学学生收取学年学费标准的20%作为补偿。
属全日制非学历教育学校,学生于开课三日内(含三日)退学的,退还学生全部费用;超过三日的,学校应自学生退学的下月起,按学年(学期)标准按月计退学生剩余学费、住宿费。
其他非学历教育学校(大部分校外培训机构),学期在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学生于开课三日内(含三日)退学的,退还学生全部费用;超过三日不足半期的,退还50%;超过半期的,不予退费。学期在一个月以下,学生于开课二日内(含二日)退学的,退还学生全部费用;超过二日的,不予退费。
4、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用,已经发生的.,实物归学生所有,缴纳的伙食费扣除实际发生额,余额部分全部退还学生;尚未发生的,全额退还学生。
5、学生因故休学,休学期间不再缴纳学费、住宿费。在校期间已缴纳学费、住宿费的,自休学之日到复学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应予退还,或经学生本人同意(签署书面协议)转入下一缴费学年(学期)。休学期满复读,按随读年级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
第五条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督促学校通过招生简章、公示栏、校园网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费办法等相关内容。本办法中退学行为及责任的界定,以及退费的落实,由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六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7]89号)中有关民办学校退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民办学校门卫管理制度(优质16篇)篇十五
一、教职工因事、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不能参加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会议,必须请假。
二、请假手续的履行程序和审批权限:。
1、1天以内的临时性请假,当事人向本处室或年级主任口头请假即可。2天及以上的请假必须写假条,并按程序审批后交办公室。
2、2——3天的请假。由处室或年级主任签字后分管副校长审批。
3、4天以上的请假,由处室或年级主任、分管副校长签字后,报校长审批。
4、因事、因病不能参加教职工大会或学校要求必须参加的其他活动,必须在会前向办公室请假。由办公室作好相应考勤记载。
三、凡因事、因病不能坚持上课(上班),不能参加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会议或活动而未按相关程序履行请假手续的,一经发现以旷工论处。
四、教职工出勤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表模及发放全勤奖的重要依据。
五、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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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门卫管理制度(优质16篇)篇十六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提高职业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国家机构除外)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市及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举办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工种)培训的(以下简称中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固定资产五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一百万元以上;举办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工种)培训的(以下简称初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固定资产三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五十万元以上。
(三)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教材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校长,校长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从事职业教育培训工作五年以上,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熟悉国家职业培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无担任或者兼任其他学校的校长的情形。
(五)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专业相适应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每个培训职业(工种)配备二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任职资格。
(六)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专业财会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二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教学经验;财务人员应当具有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七)配备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相关人员。
(八)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办公用房,办公、教学和实习场地相对集中、独立,且为非危险房屋,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能够满足各职业(工种)教学、实习需要,并符合劳动保护、安全卫生、消防环保、房屋质量安全等有关规定。理论课教室建筑面积,属于中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不少于八百平方米;属于初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不少于三百平方米。
(九)具有与所设置培训职业(工种)相适应的,满足理论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自有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宾馆、饭店、歌舞厅、宿舍等建筑物的一部分和居民住宅不得作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学场所。
第五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权限:
(一)初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批,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二)中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本行政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总量规划。
第六条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和办学章程。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居民身份证。
(三)经费来源及验资证明。
(四)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及拟聘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居民身份证。
(五)教学场地的产权证明,属于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住房主管部门的租赁房屋备案证明;利用居民小区公建的,还需提供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办学证明。
(六)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八)联合办学的,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符合办学条件的,批准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不符合办学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将依法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情况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领取办学许可证后,应当持登记申请书、办学许可证、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及办学章程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举办者不独立设置培训机构的.,可持办学许可证和主办单位的各种登记手续到有关行政部门,办理增设职业培训专项登记。
第九条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等考试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项目相关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十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校址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改变隶属关系、更换举办者应当报审批机关核准;变更机构名称及培训层次、培训专业或工种等,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在审批机关审批的办学地办学。对培训质量高、社会信誉好,近二年内在市级检查评估中达到良好以上水平,可以在原批准的办学地外设立分教学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拟在原批准的办学地外设立分教学点,属于初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须经原审批和拟设立教学点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批准,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属于中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批准。
设立分教学点应当符合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第十二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存续期间,应当依法使用办学许可证上标注的机构名称。
第十三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终止:
(一)因故无法进行正常教学活动的;
(二)办学条件或质量下降,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办学基本要求的;
(三)无故不接受审批机关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四)举办者自行要求解散的;
(五)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六)有违法违纪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依法进行财产清算。终止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通知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并将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教师聘任制和任职资格证书制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与其所聘任的教师(含兼职)签订聘用合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理论课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本专业某一工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教师资格;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中等以上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等)学历和教师资格,其技术等级水平应比所授课专业的培养目标高出一个技术等级或相应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
第十五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定期对教师进行考核和教学检查,确保教学质量。兼职教师应承担一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第十六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培训专业、培训层次等范围内从事教学活动,按规定的申报条件招收学员。
第十七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学时规定,完成授课内容,按规定实施实习教学任务。学员的实习操作课应当在实习教师指导下进行,理论课与实习操作课之比为四比六。
第十八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收的各级别学员,不得混合编班培训,应当按各级别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分别组织教学和实习。
第十九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招生广告、简章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的课程,保证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一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得向学员、社会募集资金。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不得伪造、出租、出借、转让、出售办学许可证,不得将所承担的培训教学任务委托或者承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二十三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__年10月25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公布)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