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基本原则(精选24篇)

时间:2023-11-15 作者:ZS文王民法典合同编基本原则(精选24篇)

合同协议是双方就特定事项达成的共识,具有法律约束力。欢迎大家参考以下的合同协议范本,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民法典合同编基本原则(精选24篇)篇一

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一方不得将自我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各方应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2.自愿原则。自愿是贯彻合同活动整个过程的基本原则,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当事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在合同中规定显失公平的资料,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与违约职责的承担。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等恶意行为。在法律、合同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清的状况下,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法律和合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5.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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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基本原则(精选24篇)篇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准则,也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指导思想,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功能还在于:在合同约定不明或有漏洞时,可以依据合同法基本原则予以适当纠正,甚至可以以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处理合同纠纷的依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

一、自愿原则。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交易伙伴、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合同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最基本的原则,是合同法律关系的本质体现。

确立合同自愿原则是鼓励交易、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合同关系越发达、越普遍,则意味着交易越活跃,市场经济越具有活力,社会财富才能在不断增长的交易中得到增长。然而,这一切都取决于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可以说,合同自愿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关系发展的基础和必备条件,而以调整交易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合同法当然应以此为最基本的原则。

合同法确认合同自愿原则不仅表现在明确了“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而且在法条表述中尽量限制合同法的强制性规范,努力扩大任意性规范。在一般情况下,有约定时依约定,无约定时才依法律规定,即当事人的约定要优先于法律的规定。例如《合同法》中许多条文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外,《合同法》对合同自愿原则的确认还表现在:

第一,在合同的订立方面,《合同法》极大地减少甚至消除了有关合同法规和规章对当事人的订约自由所施加的限制,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订约伙伴。

第二,在合同的效力认定方面,充分尊重了当事人享有的订约自由,尽量减少了政府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合同法》并未规定行政机关享有确认合同效力的权力,对行政机关监督检查合同的权力也作出了严格限制,以防止政府机关随意干涉合同当事人的合同自愿。

第三,在合同内容的确立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合同法》虽然规定了合同所“一般包括”的条款,但这些条款都是示范性条款而非强行性条款,并不要求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都必须具备这些内容,也没有对适用于各类合同的必要条款作出统一规定,从而尊重了当事人在确立合同内容方面的自由。

第四,在合同的方式方面,《合同法》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即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当事人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也认为合同成立。

第五,在合同解除方面,允许当事人在订约时约定合同解除权,在合同生效后,如果出现了解除条件,允许享有解除权的一方通过行使约定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第六,在违约责任方面,《合同法》充分尊重守约方在对方违约后所享有的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尤其是废除了传统的继续履行原则,允许守约方选择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方式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赔偿损失额,也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

当然,任何自由都是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自由,绝对的.、不受约束的自由是不存在的,合同法所确定的合同自愿也是一种相对的自由,而非绝对的自由。

二、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

第一、当事人与他人订立、履行民事合同时,均应诚实,不作假,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第二、当事人应恪守信用,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使他人受到损害时,应自觉承担责任。

合同法中确认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保持和弘扬恪守信用、一诺千金的传统商业道德,有利于强化当事人的合同意识,维护社会交易秩序,并为司法实践中处理合同纠纷提供准绳。

为了保障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协调不同的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当事人的个别利益与整个社会和国家利益的冲突,保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我国合同法也确认了合法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典合同编基本原则(精选24篇)篇三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

平等自愿。

平等、自愿原则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立和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这里讲的实体法,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及社会公共秩序。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

诚实信用。

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在起草合同法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规定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是商品交换的规则,作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法,公平原则已经包含等价有偿的内容。公平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有价值相等的意思。我认为在合同法中还是用公平原则代替等价有偿原则为好。等价有偿作为商品交换的规律,并不表现在每次商品交换中,每一次商品交换的不是商品价值,而是商品价格。只有在长时期的商品交换中,在价格围绕着价值的上下波动之中,才表现出等价有偿的规律。公平原则既表现在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方面,更表现在个别的具体的合同之中,任何一个合同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体现公平原则的精神。由于合同种类广泛性,有的合同属于无偿合同,用公平原则比等价有偿涵盖更宽一些,更能照顾千姿百态的各类合同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适用面愈来愈宽。有人认为,按照恪守商业道德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包含公平的意思。除合同履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外,合同法规定诚实信用还适用于订立合同阶段,即前契约阶段,也适用合同终止后的特定情况,即后契约阶段。《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43第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二条规定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依据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讲的是后契约义务,履行后契约义务的基本依据也是诚实信用原则。

公共利益。

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条规定,集中表明二层含义,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规),二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遵守法律,主要指的是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都纳入行政法律关系或者刑事法律关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来保障实施的那些规定,譬如纳税、工商登记,不得破坏竞争秩序等规定。法律的任意性规定,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或者排除适用的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或者团体利益。当然,法律的任意性规定,不是永远不能适用。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的某个问题,当事人有争议,或者发生合同纠纷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达不成补充协议,又没有交易习惯等可以解决时,最后的武器就是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合同法的规定,除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38条有关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等规定外,绝大多数都是任意性规定。

中国在转轨时期,由于缺乏搞市场经济的经验,管理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经济秩序上有些混乱,合同履行率较低。针对这种情况,强调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实意义很大。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首先是对当事人说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行政机关说的。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违法变更甚至撕毁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审判机关说的。审判机关应当像遵守法律一样保护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如果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普遍贯彻,那么,合同这一法律手段,必将大大推进中国的现代化建设。

所以说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纲领,它的作用不仅表现在某一章节、某一制度,而贯穿整部合同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二大作用,其一是指导作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指导立法工作者如何制订各项规定,对审判人员如何适用合同法也起着指导作用。基本原则是正确理解具体条文的关键。基本原则的第二个作用是补充作用。对合同法的某个问题,法律缺乏具体规定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基本原则来确定,审判机关可以根据基本原则解决纠纷。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包括2个方面:第一、确实当事人的合法的合意具有优先于法定的任意性规范适用的效力;第二、尊重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确定合同内容和形式、确定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选择自由。应当指出的是我国合同法确定的合同自由是一种相对的自由,而非绝对的自由。首先我国《合同法》第四条强调自愿原则必须依法,其次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自由也必须受到法律的必要的限制。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的义务。在大陆法系国家,它通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

合法原则包括第一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行中必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第二在合同订立方面,我国《合同法》第38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第三合法原则还包括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鼓励交易原则,合同法在如下几个方面充分体现了鼓励交易原则,1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2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3严格区分了无效和效力待定的合同,4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5合同订立制度充分体现鼓励交易原则,6合同法将合同的形式作为证明合同存在的标准,7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的解释制度,8合同法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

民法典合同编基本原则(精选24篇)篇四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条规定,集中表明二层含义,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规),二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遵守法律,主要指的是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都纳入行政法律关系或者刑事法律关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来保障实施的那些规定,譬如纳税、工商登记,不得破坏竞争秩序等规定。法律的任意性规定,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或者排除适用的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或者团体利益。当然,法律的任意性规定,不是永远不能适用。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的某个问题,当事人有争议,或者发生合同纠纷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达不成补充协议,又没有交易习惯等可以解决时,最后的武器就是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合同法的规定,除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38条有关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等规定外,绝大多数都是任意性规定。

中国在转轨时期,由于缺乏搞市场经济的经验,管理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经济秩序上有些混乱,合同履行率较低。针对这种情况,强调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实意义很大。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首先是对当事人说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行政机关说的。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违法变更甚至撕毁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审判机关说的。审判机关应当像遵守法律一样保护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如果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普遍贯彻,那么,合同这一法律手段,必将大大推进中国的现代化建设。

所以说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纲领,它的作用不仅表现在某一章节、某一制度,而贯穿整部合同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二大作用,其一是指导作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指导立法工作者如何制订各项规定,对审判人员如何适用合同法也起着指导作用。基本原则是正确理解具体条文的关键。基本原则的第二个作用是补充作用。对合同法的某个问题,法律缺乏具体规定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基本原则来确定,审判机关可以根据基本原则解决纠纷。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包括2个方面:第一、确实当事人的合法的合意具有优先于法定的任意性规范适用的效力;第二、尊重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确定合同内容和形式、确定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选择自由。应当指出的是我国合同法确定的合同自由是一种相对的自由,而非绝对的自由。首先我国《合同法》第四条强调自愿原则必须依法,其次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自由也必须受到法律的必要的限制。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的义务。在大陆法系国家,它通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

合法原则包括第一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行中必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第二在合同订立方面,我国《合同法》第38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第三合法原则还包括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鼓励交易原则,合同法在如下几个方面充分体现了鼓励交易原则,1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2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3严格区分了无效和效力待定的合同,4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5合同订立制度充分体现鼓励交易原则,6合同法将合同的形式作为证明合同存在的标准,7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的解释制度,8合同法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

民法典合同编基本原则(精选24篇)篇五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3.合同当事人务必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是贯彻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括:

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我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取对方当事人;第三,合同资料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状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能够协议补充、协议变更有关资料;第五,双方也能够协议解除合同;第六,能够约定违约职责,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能够自愿选取解决争议的方式。总之,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自愿决定。

当然,自愿也不是绝对的,不是想怎样就怎样,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职责。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第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带给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第三,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称为后契约义务。

(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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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基本原则(精选24篇)篇六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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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基本原则(精选24篇)篇七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2)自愿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是贯彻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总之,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自愿决定。

当然,自愿也不是绝对的,不是想怎样就怎样,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公平原则。

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第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第三,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典合同编基本原则(精选24篇)篇八

反链可以提高我们网站的排名,前提条件是你的网站内链分布要合理,网站内容要丰富,那么才能发挥出反链的作用,反链分为两种,一种是内容页反链,另外一种是首页的反链这种反链一般不容易找到,权重高的网站除非你花钱购买,其次是和他进行交换。

一、高质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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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基本原则(精选24篇)篇九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仍具有变更和撤销合同的权利,并对合同变更和撤销权作出条件限制,只有在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两种情况下才允许变更或撤销并规定了不允许撤销的例外。合同法55条与第54条有着密切的联系,它补充说明了合同撤销权消失的情况。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2】。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解释】本条是关于集体合同的生效时间及其法律效力的规定。

一、关于集体合同的生效。

订立集体合同对于保障劳动者各项重要权益的实现、协调稳定企业和职工劳动关系、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顺利进行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证集体合同的正确实施,必须强化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运作过程的监督和指导作用。因此法律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不仅是订立集体合同的必经程序,也是集体合同的生效条件。

劳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一款的内容,实际上是保留了劳动法中原有的规定。

该款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产生两种后果:一是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二是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异议的,例如,集体合同的约定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体合同的双方主体不合法等,集体合同不能即行生效。

具体地说,劳动行政部门如何审查集体合同呢?参照《集体合同规定》第六章的内容,可以概括出以下几点:

(1)报送集体合同的时间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第四十二条)。

(2)审查机关。“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或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第四十三条)。

(3)审查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第四十四条)(4)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

(三)审查意见;(四)做出审查意见的时间。《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第四十五条)。

(5)当事人应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异议。“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第四十六条)。

(6)劳动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四十七条)。

二、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

集体合同订立、生效后,对签订集体合同双方所代表的人员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如果集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劳动者来说,除集体合同有特别规定外,集体合同的全部内容适用于企业内部全体职工。

即在一个企业内部,只要工会与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工会就代表了全体职工,而不只是代表工会会员,对于非工会会员也适用。对集体合同生效后被企业录用的职工而言,集体合同也是适用的。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集体合同生效后则不因企业法人代表的变动而影响其效力。

而且,对于存在下条所述区域性集体合同、行业集体合同的情况下,同一区域的所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平等履行区域性集体合同,同一行业的所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平等履行行业性集体合同,而不局限于约束协商谈判、签订该项集体合同的双方代表。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这体现出集体合同对人效力的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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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基本原则(精选24篇)篇十

1.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首要原则,是合同法的精髓,决定着其他基本原则的内容,是其他原则的基础或前提。

只有合同自由,才能保障当事人自由意志的效力在交易中的实现,从而使当事人觉得合同的神圣,贯彻合同神圣的原则;只有在合同自由原则下,在现代社会才需要对合同自由原则予以必要的限制,如利用强制缔约限制订约自由、利用格式条款限制合同自由、利用强行性规范限制合同自由等,使合同自由从形式自由趋向实质自由,更好地实现合同正义;只有合同自由,才能充分满足当事人的最佳利益需求,从而鼓励和促成交易,才能保障当事人在自由的前提下以效益为标准来衡量其合同行为的合理性,才能保证贯彻合同效益原则。

2.合同神圣原则是贯彻实现合同法其他原则的重要保证。

合同神圣原则实际上是要求当事人不得以任何的个人事由否定依法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效力,违约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所以,只有贯彻了合同神圣原则,才能都但并非指凡合同就是神圣的。因此,一方面,法律可以根据维护要求的合同才是必须信守的,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法律可以根据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第三人利益的需要,规定合同无效的事由,同时,法律也允许因某些特别情事而不能履行合同时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所以,在合同神圣原则的保障下,才谈得上合同自由,才能实现合同正义,从而得到合同效益。

3.合同正义原则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追求的价值目标。

正义与自由均是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因此,合同正义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都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同时两者又是有联系的。一方面,合同正义原则是以合同自由原则为前题或基础的,没有合同自由也就谈不上合同正义,不论是合同当事人给付与对待给付的等值性的判断还是合同负担与风险的合理分配的判断,都要先以当事人自主自愿地约定为标准,在一般情形下,只有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才以客观的正义标准作出判断。从这一意义上说,合同正义原则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补充。另一方面,合同自由原则又是以实现合同正义为目的的,合同自由不能违背合同正义的要求,若当事人仅以自由的`形式而使他人不能自由地订约或者维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等值或负担与风险的合理分配,则应以正义原则否定合同的效力,如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则就是以合同正义原则限制合同自由原则的表现。从这一意义来说,合同正义原则又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在合同正义的前提下,才能使合同神圣不可违,才能使当事人获得合同效益。

4.合同效益原则是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的直接目的,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的目的,合同无效益,其他原则都是一纸空文。

当事人基于自己利益需要而自愿交易,才需要合同自由;合同能够使当事人获得利益,当事人才会觉得合同神圣,否则,他是不会履行或者不会完全履行的,在合同法理论上有“有效违约”说,当履约的成本超过各方所获利益时,违约比履约更有效益的,应当鼓励违约;合同如果没有效益,从一定意义上讲,一般也没有正义可言。

民法典合同编基本原则(精选24篇)篇十一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在起草合同法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规定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是商品交换的规则,作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法,公平原则已经包含等价有偿的内容。公平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有价值相等的意思。我认为在合同法中还是用公平原则代替等价有偿原则为好。等价有偿作为商品交换的规律,并不表现在每次商品交换中,每一次商品交换的不是商品价值,而是商品价格。只有在长时期的商品交换中,在价格围绕着价值的上下波动之中,才表现出等价有偿的规律。公平原则既表现在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方面,更表现在个别的具体的合同之中,任何一个合同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体现公平原则的精神。由于合同种类广泛性,有的合同属于无偿合同,用公平原则比等价有偿涵盖更宽一些,更能照顾千姿百态的各类合同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适用面愈来愈宽。有人认为,按照恪守商业道德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包含公平的意思。除合同履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外,合同法规定诚实信用还适用于订立合同阶段,即前契约阶段,也适用合同终止后的特定情况,即后契约阶段。《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43第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二条规定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依据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讲的是后契约义务,履行后契约义务的基本依据也是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合同编基本原则(精选24篇)篇十二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十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七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二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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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基本原则(精选24篇)篇十三

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订立合同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的撤回】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承诺的定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承诺期限的起点】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新要约】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迟到的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承诺的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承诺的内容】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确认书与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合同成立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书面合同成立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书面合同与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合同书与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依国家计划订立合同】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格式合同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缔约过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保密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合同编基本原则(精选24篇)篇十四

男方:____,____年__月__日出生,住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年__月__日出生,住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男女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民政局(办)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协议人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已无和好可能。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为避免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男女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离婚。双方承诺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过完后的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二、双方承诺不存在家庭暴力等不适宜离婚冷静期的情形,自愿离婚是双方冷静思考、妥善抉择的结果,既能保障双方的离婚自由,又能保障双方作出正确抉择,双方综合考量并做了保护好未成年子女和双方其他家庭成员利益的相关方案。

三、双方承诺婚前已经履行了如实、妥善和完整的告知义务,不存在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等导致婚姻基础关系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

四、子女抚养。

1.男、女双方育有一【子/女】,姓名为__________,身份证号为:_______________。

2.双方同意,儿子/女儿____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固定抚养费______元,在每月____号前付清,直至孩子完成大学学历,男方同意每隔3年上调固定抚养费_____%。孩子医疗费、学费、报班辅导费等费用,由双方各负担50%,男方应在女方出示上述费用票据后一个月内支付。

3.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每月/_____次。但应提前_____日通知女方,协商具体地点及接送方式。若孩子大于_____岁的,应征求孩子的意见,在孩子同意的情况下,探望次数和时间都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应不超过__________天。若女方无正当理由,妨碍男方行使探望权的,应承担__________赔偿金。

五、财产分割。

1.【存款】双方婚姻关系存续以来,目前共有存款__________元,目前男方账户__________元,女方账户__________元,双方同意,_____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给_____方__________元。

2.【房产】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____路____小区____室商品房一套,价值人民币____万元,现协商归女方____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____现金____万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的7天内付清;此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归女方____所有。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

注:房产分割的形式有很多,一般而言,若只有一套房屋,一般为一方拿房,另一方给予金钱补偿,或是将房屋出售,将房款分割。这里需要注意,若房屋房贷尚未还清,可能银行或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办理产权证更名手续,建议事先咨询银行及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若无法变更,双方应协商延长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或以其他方式分割房产。

此外,目前比较流行将房产赠与孩子,待孩子成年后办理过户手续,在孩子成年之前,抚养孩子一方享有居住权。这种分割方式是可行的,且该赠与一般不可撤销。但孩子成年周期较长,另一方有新的生活伴侣后,往往会一起住到该房屋,容易引起纠纷,因此采取这种分割方式应慎重考虑却应对房屋使用权有详细的约定。

3.【户口】男方应在______个月内迁出户口。

4.【车辆】双方目前有____________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____________,登记在由女方名下,该车辆离婚后由男方所有,男方一次性补偿____________元给女方,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______日内支付,女方在收到补偿款后一个月内配合男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注:由于车辆二手出售往往会有较大贬值,建议采取一方拿车,另一方给予适当金钱补偿的分割方式。若是车辆登记人拿车,则不需要变更手续,该条款可进行简化。

六、债务分割。

双方确认,以下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1、______年______月向______的借款_________万元;。

2、______年______月向______的借款_________万元;。

3、______年______月向______的借款_________万元;。

上述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到期后各自承担50%。今后若发现其余债务,在谁名下的债务由自己承担,与另一方无关。若因男方/女方对外借款导致男方/女方承担责任的,一方在支付完毕后可随时向对方全额追偿,逾期支付的,应按年利率_____%支付利息。

注:《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做了明确规定。因此原则上个人债务不再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各自的债务目前一般也不需要对方来承担。但要避免实际上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却以个人名义欠债的,在协议中约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能避免一方单独偿还债务而无法追偿。

七、不得转移隐瞒财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八、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按照年利率[ ]%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

九、送达地址。

该协议载明的双方(各方)通讯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男方地址:_______________。

女方地址:_______________。

民法典合同编基本原则(精选24篇)篇十五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现甲方将座落于,面积租给乙方,甲方应保证该房产真实合法有效并本人有权利出租该房屋。现已未抵押。

二、租赁时间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房屋租金每月人民币整(:元),支付方式,押金人民币(:元)。签定合同当天内支付六个月租金和押金(1个月租金),同时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每季度提前一天交付下季度租金。

三、房屋在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费、物管费、卫生费用由乙方支付。

四、租赁期间,如甲乙方任何一方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本合同,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违约方支付给守约方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押金数,并办理好退租金和退房屋的交接手续。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

五、甲方的责任: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租赁房屋,延迟期间内甲方应按20元天计算,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六、乙方的责任:

1、乙方如果拖欠租金,应按20元天计算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乙方如拖欠租金达5天以上,甲方可以从乙方押金中扣除租金,并可收回出租之房屋,并追究违约责任。

2、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金房屋和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乙方如需装修房屋,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3、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搬出属于乙方的全部物件。搬迁后____日内房屋里如仍有余物,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如乙方逾期不搬迁,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必要时甲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

七、合同期满,如甲方的租赁房屋需继续出租,乙方享有优先权。

八、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或者出现其他合同未尽事宜,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双方需求,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房屋租赁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

甲方将自有产权(或授权委托租赁)坐落在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的房屋,拟出租给乙方用于办公营业场所。

第二条租赁期限。

本意向书拟约定租赁期限为______年,既: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止。

第三条租金、费用缴纳方式。

1、本意向书约定房屋的租金拟为每年________元人民币(约每平方米________元/天)。租金由乙方以____方式支付。甲方_______提供税务部门认定的正式发票。

2、租金按每________为一期结算一次,由乙方在_________满期前的一周内以________方式支付当期租金。

水费、电费由乙方按实际发生额和规定的时间缴纳给有关部门,不得拖欠。

3、租赁期间物业费用由________方承担。

4、租赁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按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承担。

5、除本意向书列明需由乙方单独承担或双方共同承担的费用外,其他与本意向书有关的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应提供本意向书约定房屋的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房屋平面图和房屋整体消防合格证复印件给乙方作为本意向书的附件。

2、甲方应允许乙方按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在承租房屋外立面无偿安装、使用牌匾、灯箱等行业标识,并按同行业标准安装符合行业要求的消防设施,甲方提供方便,具体手续和费用由乙方自行办理和承担。

3、双方在双方正式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后,甲方应在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前将上述房屋交与乙方,房屋从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开始计算租金。

如甲方延迟交房,房屋开始计算租金的日期相应顺延。甲方在装修期免收租金。免租期为____天,免租期内该房屋产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能耗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本意向书仅作为甲乙双方供需的意向,反映了双方拟订的《房屋租赁意向书》基本条件,不作为约束双方房屋租赁行为的法律文件,不具法律效力,待条件成熟,双方正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如租赁条件与本意向书相悖,以《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第六条本意向书一式_____份甲方乙方各执_____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日________年_____月___日。

民法典合同编基本原则(精选24篇)篇十六

第一段:引言(200字)。

民法典是法治社会的基石,而合同法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市场经济、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笔者在近期学习民法典中的合同法课程后,对于合同法在现代社会的应用与意义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本文将结合个人体会,阐述合同法的重要性、对于市场经济的促进以及其与公平正义的关系。

第二段:合同法的重要性(200字)。

合同是民法合作的基础,合同法的制定与应用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交易有着重要意义。合同法明确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证了合同交易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实践中,合同法规定了对合同违约行为的处理方式,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市场经济的顺利推进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三段:合同法的市场经济促进作用(200字)。

合同法的制定与实施对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首先,合同法规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确了双方交易的法律效力,为企业和个体经济主体提供了可预期的法律环境。其次,合同法规定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理方式,防止了市场混乱和无序竞争,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合同法的实施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有序的法律保障,促进了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优化。

第四段:合同法与公平正义的关系(200字)。

合同法的核心价值在于维护公平正义。合同法不仅规范了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还明确了交易双方应当遵守的道德底线与公共利益。合同法通过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信息公开原则等,确保交易双方在平等、自愿、公正、互利的基础上进行交易,重点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合同法旨在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五段:结语(200字)。

民法典之合同法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发展的基石。合同法的重要性在于明确了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了市场交易行为,保护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合同法的实施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可预期的法律环境,促进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市场的有序发展。同时,合同法注重公平正义的实现,保障了交易双方在交易中的平等地位,维护了社会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相关立法部门应加强对合同法的宣传教育,提高民众、企业和法律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推动合同法在社会实践中的全面落地。

民法典合同编基本原则(精选24篇)篇十七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主从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这意味着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这要求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原则。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自愿原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自愿原则就越来越显得重要了。 自愿原则是贯彻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总之,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自愿决定。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公平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其意义和作用是: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符合商业道德的要求。将公平原则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力,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第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第三,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称为后合同义务。

民法典合同编基本原则(精选24篇)篇十八

大家知道租赁合同怎么写吗?一起来看看。经营性租赁是短期租赁形式,出租人要提供设备所有权,还要提供设备保养保修和其它专门性技术服务。你是否在找正准备撰写“民法典合同租赁合同”,下面小编收集了相关的素材,供大家写文参考!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电话: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位于第层室,共__间,房屋结构为钢混简装,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平方米);该房屋所占的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居住。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千百拾元整,小写:元。

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付款方式。

租金按半年结算一次,由乙方于每个结算期到期前15日交付给甲方。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半年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和日常的房屋维修保养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未予维修或是不维修的,乙方有权自行安排维修,维修费用可从当期或下期应付租金中直接扣减。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责任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

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第十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水、电费;。

2.煤气费;。

3.供暖费;。

4.物业管理费;。

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租赁期间的与房屋产权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房产税等,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责。

第十一条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于租赁期满后10日内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1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1个月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

2。擅自拆改承租房屋主体结构危及房屋安全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3。拖欠租金累计达12个月;。

4。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终止合同并拒绝支付房租,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1。甲方延迟交付房屋达30日的;。

第十三条登记备案的约定。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由甲方负责将本合同向有关机关申请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0。5‰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第十五条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七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本合同连同附表共__页,一式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_____乙方(签章):_____。

甲方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乙方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

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及产权资料。

附件二:房屋附属设施。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租赁合同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拥有的厂房出租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并签定合同如下:

第一条租赁物位置、面积。

1.1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的厂房租赁给乙方使用。租赁物面积经甲乙双方认可确定为厂房1700平方米,办公楼1200平方米,总占地面积25000平方米。

1.2本租赁物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

第二条租赁期限。

2.1租赁期限为三年,即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2.2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第三条租赁物的交付。

3.1在本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甲方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租。

第四条租赁费用。

4.1租金。

租金支付货币为人民币,按年支付,每年67万元人民币。

4.2其它费用。

乙方负责支付租赁房屋的水、电、供热、燃气、垃圾排放、增容费等其他不可预见的费用,乙方按相关标准直接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

第五条租金的支付。

5.1乙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第一年的租金67万元人民币,其余两年的租金,乙方应提前半个月向甲方支付。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按照未付租金的日万分之三收取。

第六条专用设施、场地的维修、保养。

6.1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所属设施的专用权。乙方应负责租赁物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物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6.2乙方对租赁物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6.3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4承租方不得对原有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合同到期后,自建的简易厂房等,在不损害原有建筑物的基础上,可自行处理,否则,视为承租方放弃。

第七条防火安全。

7.1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7.2乙方应在租赁物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严禁将楼宇内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

7.3租赁物内确因维修等事务需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须消防主管部门批准。

7.4乙方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租赁物内的防火安全,甲方有权于双方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检查租赁物的防火安全,但应事先给乙方书面通知。乙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同意。

第八条管理责任。

8.1乙方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应于租赁期满之日或提前终止之日将租赁物清扫干净,搬迁完毕,并将租赁物交还给甲方。如乙方归还租赁物时不清理杂物,则甲方对清理该杂物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8.2乙方在使用租赁物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大连市法规以及与甲方有关租赁物管理的有关约定,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租赁物的转租。

9.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租。

9.2若甲方同意乙方转租,对因转租而产生的税、费,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在租赁期限内,若遇乙方欠交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超过一个月,甲方在书面通知乙方交纳欠款之日起五日内,乙方未支付有关款项,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租赁物内的有关设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受转租户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若遇乙方欠交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超过二个月,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按本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在甲方以传真或信函等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包括受转租人)之日起,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有权留置乙方租赁物内的财产(包括受转租人的财产)并在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五日后,方将申请拍卖留置的财产用于抵偿乙方应支付的因租赁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10.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如乙方确需提前解约,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且履行完毕以下手续,方可提前解约:a.向甲方交回租赁物;b.交清承租期的租金及其它因本合同所产生的费用;c.应于本合同提前终止前一日或之前向甲方支付相等于当年租金二分之一的款项作为违约金。

第十一条免责条款。

11.1若因政府有关租赁行为的法律法规的修改或动迁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时,将按本条第2款执行。

11.2凡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用邮递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应在三十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文件。该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如无法获得公证出具的证明文件,则提供其他有力证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责。

11.3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本条第2款的情形,双方协商解决,但甲方不承担承租方投入建设、生产等损失的赔付,仅就剩余租金进行协商。

第十二条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有效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乙方应于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租赁物,并将其返还甲方。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物的,应向甲方加倍支付租金,但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其不接受双倍租金,并有权收回租赁物,强行将租赁场地内的物品搬离租赁物,且不负保管责任。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由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其它条款。

14.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4.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第十五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收到乙方支付的首年租金款项后生效。

甲方(印章):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印章):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年__月__日。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大连房地产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使用。乙方对该房屋已作了充分了解并愿意承租该房屋。

二、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个月。

三、租金的支付。

1、租金为rmb元/月,共计rmb元。

2、租金支付:乙方应于本协议签定(时/后),

四、保证金。

签订本合同(时/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保证金rmb元。本合同期满终止时,甲方在查明乙方并无拖欠租金及应付款项等,并检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在使用中无损坏以及其它违约行为后,须在3日内将保证金无息返还给乙方,如有损坏及欠费情况,保证金不足,乙方应将不足金额支付给甲方。

五、房屋的维修。

租赁期内,该房屋自然损坏的维修养护由甲方负责;在租赁使用时,由于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所造成该房屋损坏,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维修责任方延误维修或维修不当,给对方或他人造成损失的,由负责方负责赔偿。

六、费用的承担:

甲方承担以下费用:

乙方承担以下费用:

七、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出具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合同)、身份证复印件。

2、甲方在交付房屋给乙方使用时,应保证本房屋在出租使用时的质量符合安全使用的要求。

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拖欠租金超过七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甲方转让或抵押该房屋的,甲方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并保证本合同的继续履行。

八、乙方的权利、义务。

1、在租赁期内,甲方转让该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2、在租赁期内,乙方必须遵守楼宇管理相关规定。

3、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不得在该房屋内存放危险品及从事非法活动,经甲方书面通知15天后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乙方欲对房屋进行改建、装修或增添设施,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未经甲方同意的,甲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并可解除合同。

5、乙方必须确保该房屋的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不被损坏、改变,并负责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

6、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将该房屋转租他人。若需转租的须征得甲方同意。

7、租赁期满,如甲方继续出租该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九、违约责任。

1、因一方没有履行本合同而造成另一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若乙方拖欠甲方房租超过七日,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不退还保证金及剩余租金。

3、除非协议另有规定外,租赁期内,双方不得提前解除合同。若乙方提前解除合同,乙方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1个月租金;如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甲方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1个月的租金,并将保证金及剩余租金返还给乙方。

十、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双方协商一致的附加条款如下: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两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法典合同编基本原则(精选24篇)篇十九

1、合同法是私法。合同法规范当事人之间因私人利益产生的合同法律关系,强调主体平等、意思自治。因此合同法为私法。

2、合同法是自治法。合同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法律规范而不是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合同关系。合同法通过任意性规范或引导当事人的行为,或补充当事人意思的不完整。合同法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即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范,被严格限制在合理与必要的范围之内。

3、合同法是财产交易法。合同法与物权法均属财产法范畴,其中物权法主要调整财产归属及利用的财产关系,是从静态角度为财产关系提供法律保护,而合同法则调整财产的流转关系,即商品交换关系,是从动态角度为财产关系提供法律保护。

民法典合同编基本原则(精选24篇)篇二十

相信大家都有写过租赁的合同了,这就一起看看吧。租赁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租赁业务的蓬勃发展,说明了租赁比拥有某项财产更为有利。你是否在找正准备撰写“民法典下的租赁合同”,下面小编收集了相关的素材,供大家写文参考!

出租方(下称甲方):

承租方(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其拥有的门面房出租给乙方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门面描述。

1、甲方将其拥有的座落于街号门面房出租给乙方用于经营。该门面建筑面积共平方米。

2、甲方必须保证对所出租的房屋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并且保证该房屋及房屋所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没有用于抵押担保。

二、租赁房屋用途。

1、乙方租赁房屋为商业门面使用。

2、乙方向甲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乙方不得擅自改变门面的原有结构和用途。

三、租赁期限。

本合同租赁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1、第一年租金为元,然后每年租金在上年的基础上递增5%,租金提前一个月支付,每半年支付一次,具体为:

2、在租赁期内,因租赁门面所产生的水、电、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3、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元。租赁期满,若乙方无违约行为,本保证金由甲方不计利息全额退还乙方。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在乙方支付第一年上半年租金之日将上述房屋钥匙交付乙方。

2、甲方必须保证出租给乙方的门面能够从事商业经营。

3、在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对所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所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

4、租赁期满,乙方未续租的,甲方有权收回房屋。所有可以移动、拆除的设备设施归乙方所有,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后30日内搬离。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不承担门面自然损耗的赔偿责任。

2、乙方在不破坏门面原主体结构的基础上,有权根据营业需要对上述房屋进行装修,甲方不得干涉。

3、乙方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税收、债务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不得利用上述房屋从事非法经营及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5、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支付租金。

七、续租。

租赁期满,甲方如有意续租,则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租权,但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二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期限交付租金,超过60天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或用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的时间内仍未修复的。

(3)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转租或转让承租房屋的。

(4)从事非法经营及违法犯罪活动的。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租赁房屋20天以上的。

(2)乙方承租期间,如甲方因该房屋或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或甲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涉及到该房屋及房屋范围内的土地,致使乙方无法正常营业超过20天的。

(3)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擅自将出租的房屋用于抵押或转让给第三方的。

(4)租赁房屋主体结构存在缺陷,危及安全的。

3、在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均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严重受损,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3)在租赁期间,乙方承租的门面被征收、征用或被拆迁的。

(4)因地震、台风、洪水、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造成本合同在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的。

九、违约责任及赔偿。

1、符合本合同第八条第1、2项的约定,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按当年租金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2、乙方应如期交付租金,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交付。甲方有关要求乙方按当年租金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3、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交还。甲方有关要求乙方按当年租金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十、其他约定。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签订日期: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甲方有位于芜湖市鲁港镇的门面间,经甲乙双方共协商,甲方将此门面出租给乙方,经双方商定,签订合约如下:

一、甲方将门面房屋租给乙方,租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租金每年元(大写:)。

二、乙方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如因经营需要改造和装修,必须在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和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其装修、改造费用由乙方自理。

三、乙方在租房期间经营范围内发生的营业税、房屋出租税、工商税、卫生检疫费、电话网络使用费、闭路电视费、消防安全费用(包括乙方经营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负。

四、乙方租用该房后要加强安全管理,应安全用电和小心火烛,以防发生火灾和失盗,如因乙方过失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若连带造成毗邻和甲方财物损失,乙方应负赔偿和修复责任。

五、乙方在租房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禁黄、赌、毒和在经营范围内打架斗殴,违法违纪行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六、乙方在租房期间应保持墙面及门前场地的清洁卫生,如。

七、乙方租房时必须提供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八、乙方不得将所租门面转租他人,否则,甲方可立即终止合同,且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不续租门面时,必须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并在合同期内三天前将空房交给甲方,甲方将乙方租房时所交的押金(扣除水电费后的余额)退还乙方。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该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乙方:

为活跃经济,服务社会。经过甲、乙双方商议,现就有关门市房租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一、租赁场地为滨江公寓东侧临街第二铺面,其营业室面积约47平方米。其假层式楼屋使用权属甲方。

二、租赁期从_年7月20日起至年月日止,共。

三、年租金第一年度为元,在_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第二年度为元,在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第三年度为元,在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乙方如果不按时付清租金,甲方可收回房产,乙方违约所以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装潢问题。现有装潢属于甲方所有,乙方如果要再进行装潢,应该事先经过甲方同意,合同期满后其装潢设施不得人为损坏,无偿留给甲方。

五、设备、设施问题。属于营业性设施、设备为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乙方带走。属于房产设施和水、电设备为甲方所有,租赁期满后乙方不得拆除和移动。

六、乙方在经营中要遵纪守法,经常进行房屋和水、电、气的安全和防火检查,不得改变房屋结构,水泥地板承重不得超过400公斤/平方米,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乙方按时向有关部门交纳水、电、气、清洁费用,并负责门市前的日常保洁和治安工作。

七、乙方在合同期间不得擅自将门市房转租给他人,如果有特别情况,需要经过甲方同意并在合同上签字方可以转让,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房产,并不退未到期租金。

八、租赁期间除房产税以外的税费由乙方负责。

九、甲方收取乙方水电押金元。租赁期满待乙方交清当期。

水电费后,甲方一次返回押金(不计息)。

十、经营期满时,乙方应该保证灯亮、排污畅通,门窗和玻璃完好,如果有损坏,乙方应按价值赔偿(自然陈旧不在此列)。

未尽事宜,由双方商议。

本合同一式二份,经过双方签字即具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乙方使用,乙方承租公摊便道相关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甲方将位于租赁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用途。

1、租赁期限:租赁期为5年,自20_年9月1日起至20_年8月31日止。

2、用途:乙方承诺租赁该便道仅作为银行安装atm机使用。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

1、租金:租金为人民币/年。上述租金只是该房屋的出租金,不含物业服务、水电、管理、卫生等费用。

2、支付方式:甲方提供正式合规的发票,乙方按年度支付租金,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支付。

3、支付时间:每年度的租金在当年度起始15日前(即:每年的9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所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并按照该房屋的规划设计,保证设施的完好和能够正常使用。

2、甲方对该房屋要进行维修,须提前15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进行监督。

4、甲方不得擅自干涉乙方在自己承租的场地内进行合法的正常工作。

5、合同期内,乙方对该房屋及设施有合法的使用权。所发生的物业、水电、管理、卫生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和其它费用。

7、乙方在不损坏房屋结构的基础上,可以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修内容必须符合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在合同终止或解除租赁关系时,乙方有权搬走属于乙方自己的物品,对不能搬走或不能搬动的,归甲方所有。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租。

1、甲乙双方要单方终止本合同,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解除本合同工。

2、甲方有在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甲方不能提供该房屋的合法性。

(2)甲方提供的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和使用。

(3)甲方未尽房屋应尽的修善义务,严重影响居住和使用。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转租、转借承租房。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改变承租房的用途。

(3)未按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和相关费用。

(4)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4、租赁期满,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5、合同期满,乙方要续租,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要继续对外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第六条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迁址、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新的法定代表人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并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甲方违约责任处理规定。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年租金总额30%的违约金。

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大写:叁仟元)人民币。

第八条乙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3)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拖欠房租累计1个月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大写:元)人民币。

3、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两倍的滞纳金。

第九条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2份,由甲、乙双方各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签字日期:年月日签字日期:年月日

民法典合同编基本原则(精选24篇)篇二十一

作为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学习《民法典》时,合同法作为其中的重要部分,吸引了我的注意力。在课堂上学习并阅读相关文献后,我对合同法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并且在实际生活中也体会到了合同法的重要性和适用性。通过本文我将分享我对民法典合同发的心得和体会。

第二段:对于合同的定义和形成的理解。

合同法是一门经济法律学科,是国民经济活动规律的基本法律。在合同法的范畴中,合同的定义和合同的形成是我们首先需要了解的知识点。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及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形成,包括要约、承诺、接受三个阶段。其中要约是指一方以展示意思的方式表示愿意与他人成立合同的意思;承诺是指对要约发出明确同意的表示;接受是指要约方对承诺方发出同意的表示。在实际生活中,我们需要重视合同的形式要素,如书面形式、卡口、发票等等。我们也需要注意合法性要素,如合同标的、合同内容等等。

第三段:对于合同的基本原则的理解。

在合同法中,合同是要受到基本原则的制约的。合同基本原则包括自由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以及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等。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的自由,包括自由订约、自由选择、自由解除合同等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地位平等,承担责任也应当是平等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应该表现出诚实守信的态度,不得欺诈、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公平原则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应当平等自愿,协商公正,捍卫公平竞争的原则。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具有依赖性格的一方应当得到合法的保护。

第四段:对于合同的违约责任的理解。

当合同违反或者不履行时,就会产生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履行义务、解除合同等等方式。具体来说,违约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金额作为违约金,或者进行物品的补偿赔偿。适用履行义务即指当违约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要求其履行,达成约定的目的。解除合同即指由合同各方自愿协商解除合同,停止合同的执行效力。在一段合同关系中,如果违约方未向履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那么履约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违约一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第五段:结论。

在现实生活中,合同已经成为企业之间、个人之间、渠道之间进行贸易的重要手段。了解和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理念和实践操作,对各行各业有着重要的意义。通过学习和了解合同法,不仅帮助我们更好地处理各类法律纠纷,也为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契约活动提供了良好的保障。因此,我们应该始终坚持合同法的原则,增强合同法的诚信意识,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竭尽所能。

民法典合同编基本原则(精选24篇)篇二十二

合同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进行经济交易、调整利益关系的重要方式。民法典合同法是全面修订、新增的一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我在学习民法典合同法时,深有感触,认为它反映了时代的特点和发展方向,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增强司法公信力和保障公民权利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即将谈到我对于该法律的理解和感受。

第二段:对于合同法的重要性的认识。

民法典合同法是一部对合法合同的加强保护和对无效合同的严格约束的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大量的交易关系建立在合同之上,因此,对合同的认真处理,是保障合法交易、促进经济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重要保障。如果无法保障合同的正常履行,那么社会交往将会受到极大的影响,商业信用也将会受到严重损害。民法典合同法的颁布实际上就是为了保障合法权益,建立公平竞争、互惠互利的商业环境。

第三段:对于合同订立的要素的思考。

合同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意思表示,希望对方接受并达成共识的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的订立涉及到以下要素:合同当事人、合同对象、合同内容。合同当事人是制定合同的主体,合同对象是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内容,合同内容是合同对象的合法规定和其他相应的权利义务。同时,还需要考虑在合同订立时的真实意图和明确表述,以避免在后期的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因此,在制定合同的过程中需要严格考虑以上要素和细节,加强信息传递,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第四段:对于合同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思考。

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合同目的的具体行动,它是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合同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了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内容和约定的义务,保证合同对象的实现,如有变化必须及时通知对方,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等。合同的履行除了有法定责任外,还有额外的保障措施,如依靠司法程序实现,以保证合同的履行,一旦一方无法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第五段:总结。

民法典合同法的公正、公平、平衡的原则为合同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制约和保护。在实际操作中,合同需要严格遵守各项规定,从而避免交易中的不正当行为和争议发生。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民法典合同法的学习和了解,不断完善自己的法律意识,增强合同防范的能力,从而更好地应对社会交往中所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和挑战。

民法典合同编基本原则(精选24篇)篇二十三

合法原则,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合法是劳动合同有效并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它的基本内涵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1) 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主体合法,即当事人必须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是指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或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依法成立,必须有被批准的经营范围和履行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能力,以及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是指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就业年龄,具备劳动能力。任何一方如果不具备订立劳动合同合同的主体资格,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违法。

(2) 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必须合法。目的合法,是指当事人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宗旨和实现法律后果的意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就业,获得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用劳动力来组织社会生产劳动,发展经济,创造效益。

(3) 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内容合法,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具体的权利与义务的条款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工作内容、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等多方面的内容,劳动合同在约定这些内容时,不能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4) 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与形式合法。程序合法,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步骤和方式进行,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具体方式是先起草劳动合同书草案,然后由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协商一致后签约。形式合法,是指劳动合同必须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签订。《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并对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追究责任,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增加“公平”为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是要求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及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上应体现公平。公平原则强调了劳动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对劳动合同内容的约定,双方承担的权利义务中不能要求一方承担不公平的义务。如果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内容显失公平,那么该劳动合同中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如因重大误解导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对同岗位的职工提出不一样的工作要求,对劳动者的一些个人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等,对于劳动者,显失公平的合同违背了劳动者的真实意愿。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

(1) 平等,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是以劳动关系平等主体资格出现的,有着平等的要求利益的权利,不存在命令与服从的关系,任何以强迫、胁迫、欺骗等非法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均属无效。这一原则赋予了双方当事人公平地表达各自意愿的机会,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2) 自愿,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必须出自双方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愿,是在充分表达各自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而达成的协议。这一原则保证了劳动合同是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独立作出决定的;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必须完全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符合。采取暴力、强迫、威胁、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协商一致,是指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劳动合同订立的有关事项,应当采用协商的办法达成一致协议。这一原则是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这条原则重点在“一致”,只有通过协商达到统一,才能真正体现平等自愿的原则。如果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就不能成立。

诚实信用,是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都应遵循的原则。《劳动合同法》增加“诚实信用”为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表明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诚实,双方为订立劳动合同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与履行劳动合同时,必须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体现诚实信用,互相如实陈述有关情况,并忠实履行签订的协议。当事人一方不得强制或者欺骗对方,也不能采取其他诱导方式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而接受对方的条件。有欺诈行为签订的劳动合同,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在国外,雇员隐瞒重要事实,即使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雇主也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没有相应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在明确了以欺诈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同时,对当事人存在这种情形的,允许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订立劳动合同时需要遵循的哪些原则的规定。之所以需要遵守有关的原则规定,就是为了确保双方当事人权益的维护,避免在订立合同时,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会收到潜在的侵害。

民法典合同编基本原则(精选24篇)篇二十四

在我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后,新一代的民事法律体系以及合同法都得到了巨大的改善与提升。在合同法中,民法典则首次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并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要保持诚信和公平。同时,在合同法中还有关于合同的约束力、履行义务、保证责任、违约责任、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等内容的规定,这为科学合理地界定各类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在积极学习贯彻实施新法律的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了民法典合同法对于个人与公司在交易合作时所带来的巨大价值。

第二段:合法合同的要素。

合同在民法典中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其必须符合合法合同的要素才可以作为有效合同执行。民法典对于合法合同的要素中明确规定了意思表示、约定的内容、当事人、形式等几个方面。其中,我认为最重要的是当事人。合同是由当事人签署的,当事人的文化水平和法律素养对于合同合法有效的签订来说十分重要。在这一点上,企业家在合同签署之前需要加强自己的法律知识,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政府也需要加强对于企业和公民的法律教育宣传,以保证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第三段:过失责任在合同法中的体现。

合同法中针对违约者的过失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从而强调了合同履行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当事人违约后,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点上民法典合同法也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标准。企业对于自己的合同应该建立完善的法律机制,以免由于自身管理混乱或法律知识不足而导致违约行为的发生。同时,政府也应该打牢“法治基石”,通过加强对于法律教育的普及,提高人们的法律素质,减少因法律知识缺乏而造成的不法行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第四段:履行合同义务适用的准则。

在合同法中,关于合同的履行义务适用的准则十分重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需严格遵守各项约定,对于自己的义务负责,确保能够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费用、提供服务或交货等义务。同时,当事人还应该对于未预见但可能导致违约的情况,适时做出应对措施,避免因为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违约行为。同时,在合同中,应当勾画出交易的目的、合同的内容、具体的经济效益、义务的履行和终止的方式等细节,为交易双方提供合理的经济保障。

第五段:结语。

民法典合同法在我国贯彻实施后,让我们清晰认识到合同在日常经济活动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及其法律价值。此外,合同还能够为当事人之间打下企业与个体经济参与平等竞争的法律基础,保障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合法性,进而促进市场的繁荣和发展。在未来的实践中,我们还需持续深入学习合同法律度量标准,以获得更好地保障自己合法权益和履行应尽职责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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