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基本原则论文(优秀24篇)

时间:2023-12-09 作者:文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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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基本原则论文(优秀24篇)篇一

[摘要]《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合同普遍规律、反映立法者基本理念、体现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贯穿整个合同法的原则。这些原则是立法机关制定合同法、裁判机关处理合同争议、以及合同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的基本准则。对适用合同法具有指导、补充、解释的作用。

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质量、进度、成本、安全、信息等管理都是与合同管理密不可分的,合同管理的质量会直接影响到其他项目管理内容的管理质量。而有效的合同管理是离不开合同法的理论支持的,只有掌握合同法的知识,才能进行有效的合同管理。

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是指债权合同,即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关系的协议。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质量、进度、成本、安全、信息等管理都是与合同管理密不可分的,合同管理的质量会直接影响到其他项目管理内容的管理质量。

而有效的合同管理是离不开合同法的理论支持的,只有掌握合同法的知识,才能进行有效的合同管理。

《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这意味着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这要求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的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高速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公平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其意义和作用是: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符合商业道德的要求。将公平原则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力,有得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作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

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

二、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质量、进度、成本、安全、信息等管理都是与合同管理密不可分的,合同管理的质量会直接影响到其他项目管理内容的管理质量。而有效的合同管理是离不开合同法的理论支持的,只有掌握合同法的知识,才能进行有效的合同管理。

影响施工项目质量的因素主要有五大方面,即“4m1e”,指:人(man)、材料(material)、机械(machine)、方法(method)和环境(environment),事前对这五方面的因素严加控制,是保证施工项目质量的关键。

1.人的管理。

在使用人的问题上,应从政治素质、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身体素质等方面综合考虑,全面控制。更为重要的是提高人的质量意识,形成人人重视质量的项目环境。

2.材料的管理。

材料管理包括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的控制,主要是严格检查验收,正确合理地使用,建立管理台帐,进行收、发、储、运等各环节的技术管理,避免混料和将不合格的原材料使用到工程上。

3.机械的管理。

机械管理包括施工机械设备、工具等控制。要根据不同工艺特点和技术要求,选用合适的机械设备,正确使用、管理和保养好机械设备。为此要健全人机固定制度、设备运转记录制度、上岗证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技术保养制度、安全使用制度、机械设备检查制度等,确保机械设备处于最佳使用状态。

4.方法的管理。

这里所指的方法的管理,包含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施工方案、施工工艺等的控制,主要应结合工程实际、能解决施工难题、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有利于保证质量、加快进度、降低成本。

5.环境的管理。

影响工程质量的环境因素较多,有工程技术环境,如工程地质、水文、气象等;工程管理环境,如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制度等;劳动环境,如劳动组合、作业场所、工作面等。

环境因素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具有复杂而多变的特点,如气象条件就变化万千,温度、湿度、大风、暴雨、酷暑、严寒都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又如前一工序往往就是后一工序的环境,前一分项、分部工程也就是后一分项、分部工程的环境。

总之,根据工程特点和具体条件,应对影响质量的环境因素,采取有效的措施严加控制。尤其是施工现场,应建立文明施工和文明生产的环境,保持材料工具堆放有序,道路畅通,工作场所清洁整齐,施工程序井井有条,为确保工程质量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商法基本原则论文(优秀24篇)篇二

商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而设立的。商法基本原则是商法发展的重要基石,也是商事活动中的行为准则和法律规范。在学习和实践中,我深刻体会到商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和实际意义。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展开,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商法基本原则强调契约自由。契约自由是商事活动的基础,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价值观之一。在商业活动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利益和需求,自由选择商业行为方式和合作伙伴。在许多商事案件中,契约自由原则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当事人提供了广阔的合作空间,促进了市场的自发发展。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意识到要尊重契约自由原则,并且在实践中积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保障。

其次,商法基本原则注重诚实信用。诚实信用是商事活动中的基本道德规范,也是商业伦理的核心要素。商人在开展商业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恪守承诺。商法基本原则推崇信用原则,对于损害他人信用或侵害商业伦理的行为,法律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在实践中,我一直倡导诚实守信的商业行为,将信用纳入法律监管范畴,促进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

再次,商法基本原则注重平等公平。平等公平是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也是市场经济环境下的重要价值观。商法基本原则要求,在商业活动中,各方享有同样的权利和承担同样的义务,不得因地位、人种、性别等因素进行歧视。商法基本原则的平等公平原则为商业主体提供了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了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在我的工作中,我一直强调平等公平原则,努力为各方提供公正的商业解决方案。

此外,商法基本原则注重效力安全。商业交易需要产生合同,而合同的效力安全对于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至关重要。商法基本原则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效即构成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商法基本原则也对合同的效力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如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格式等。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深刻认识到维护合同效力安全的重要性,不断加强对合同法律规范的学习,为当事人提供合同的合法有效性的保障。

最后,商法基本原则注重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商事活动中,各方的合法权益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商法基本原则强调,法律应当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其权益不受侵害。在实践中,我积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帮助他们理清权益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实现。法律作为公正的调节机构,应当坚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活动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总之,商法基本原则作为商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和法律规范,对于商业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实践中,我不断深化对商法基本原则的理解和应用,努力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保护。相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进一步加强对商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为商事法律服务的提供更多有益的支持。

商法基本原则论文(优秀24篇)篇三

食品质量与安全问题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在新时期,人们对于食品的追求逐渐从数量层面上升到质量层面,近年来,我国发生了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食品质量与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了出来,如何利用刑法的保护机制来提升我国食品的整体质量与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成为了现阶段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面临的重要问题。

1食品安全与刑法保护现存的问题。

1.1食品安全现阶段的问题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当前《刑法》中牵涉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三种,《刑法》中将这些犯罪归类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当中。实际上,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市场经济的秩序,同时也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健康权乃至生命权。在当前以人为本的理念下,经济秩序和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孰轻孰重自不待言,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毫无疑问地应优先于市场经济秩序受到法律的保护,将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条文归入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值得商榷,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法律体系有待完善。重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建立了以a防为目的的'立法模式以适应风险社会背景下的立法需要,建立了较为健全完善的食品安全风险问题评估体系。而《刑法》将食品安全犯罪的条文置于“危害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之中,与《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存在不相衔接之处,需要引起相关人员的重视。

1.2食品安全问题处理不当。

现阶段,我国展开了一系列处理食品安全问题的工作,在惩治不法食品加工企业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并没有有效地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在实践中,由于部分食品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管工作不够重视,所以他们在处理食品安全问题和犯罪行为时,没有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对不法企业和商户的惩罚力度也比较轻。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确定刑法分则不同章节的依据,而《刑法》中将食品安全犯罪归入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中,很显然是认为食品安全犯罪侵害的客体系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此外,大部分监管部门采用经济罚款的方式来处理食品安全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总之,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的因素有很多,如果我们不能对主要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等施以全面惩治,那么很难从根本上杜绝食品安全问题。

商法基本原则论文(优秀24篇)篇四

建立全面系统的食品监管制度是保证食品生产行业长远发展的重要措施。首先,监管部门应该依照我国刑法的政策精神来,不断健全监管指标,使得监管人员有相应的监管指标作为工作考量标准。然后,监管部门应该依照刑法的具体指标来对食品采购、加工和生产等流程做综合考量,并对现行监管体系加以改革,以提高监管部门的工作效率。最后,监管部门应该逐步建立一个与刑法精神相匹配的精细化的监管系统和统一的监管方案,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来提升监管部门工作的现代化水平。

2.2明确入罪规则。

2.2.1拓宽入刑范围。现阶段,国家已经采取措施来完善食品在运输、检疫与储存等环节的有关工作。基于此,食品安全犯罪也应拓宽范围,将运输、检疫与储存等相关环节的食品安全纳入到食品安全犯罪中来,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使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所有行为都能受到与其相对应的刑罚,同时也会减少审判过程中对法律适用的疑惑。

2.2.2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相较看来,更加应该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作为重点。为了凸显食品安全犯罪的社会公共安全危害性,有必要调整食品安全犯罪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地位,将食品安全犯罪由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变更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使人民大众更加了解食品安全犯罪的本质。

2.2.3增设食品安全过失犯罪。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的是与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联系的经营活动,只要食品安全出现问题,受害人承受的后果是一样的。如果因为是过失犯罪而免于对其的刑事处罚,这样对于受害者来说是不公平的。现阶段,我国《刑法》有必要增加食品安全过失犯罪,同时对过失的程度进行界定。这里的过失应该是严重危及公众的生命健康权的行为,轻微过失就不应该适用此类规定。这样,不至于将犯罪过分扩大,也能给那些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人群以恰当的刑罚。

2.3健全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制度体系。

现阶段,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刑法》为核心、《食品安全法》为补充的食品安全刑法保护法律制度体系,而《刑法》和《食品安全法》之间却存在不相协调之处。就实际情况而言,《食品安全法》对无资质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无证生产经营等均作出了相应的规制,对监管机构及其监管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刑事责任也作出了规定,《食品安全法》中增加的这些新内容、立法中的新理念却未在《刑法》的规定中得到相应的体现,《刑法》对《食品安全法》正确贯彻实施的保障功能未能有效发挥,《刑法》和《食品安全法》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所以有关人员需要进一步考量两部法律之间的联系和与现实的连接,以完善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制度的法律体系。

结束语。

综上所述,刑法对于保证食品的质量与安全有重要的意义,在《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的保护下,我国已经从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整体食品质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于此,我们应该从从加强刑法的保护力度和监管力度入手,来促进我国食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商法基本原则论文(优秀24篇)篇五

其基本原则体现了合同法总的指导思想,是实施合同法的依据,本文主要归纳为五个基本原则进行阐述。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整个领域,指导合同法的制定、解释、合同当事人的合同行为,以及合同司法行为的根本准则,是合同法的宗旨和价值判断的集中体现,是合同法的灵魂,集中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

一、平等、自愿原则。

《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一)平等原则。

平等首先指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这也是民法首要的核心原则,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

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各方,无论身份如何,均是平等主体,没有从属、高低之分,也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或命令与被命令的成分。

平等协商订立合同。

其次,平等还指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等,即当事人各方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权利与义务同时存在。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

该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可撤消;也表现在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

因为这里的“自愿”须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自愿原则贯穿于合同活动的全过程,具体表现为:

(1)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愿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

(3)所订立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自愿约定;。

(4)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协商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补充或变更;。

(5)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还可以自愿选择解决方式;。

(6)当事人还可以自愿协商解除所订立的合同。

把平等、自愿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首要原则,在我国目前刚刚完成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初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又有效避免了一些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司法审判人员意识淡薄,滥用行政权力或自由裁量权,把不合理的干预当作保护,损害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合同法》对合同当事人的服务和保护的功能。

二、公平原则。

这里的公平应该既有程序上的公平,也有实体上的公平。

程序上的公平指为当事人提供平等的机会,提供同样的活动的可能性,至于当事人活动的结果则不加以评价;实体上的公平指当事人具体利益状态上的均衡。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说这是以基本原则的方式对于当事人课加了依据公平原则进行与合同有关的活动的一般义务,同时也在事实上宣告了立法者有权以公平原则为依据,干预当事人活动的过程和结果。

主要表现为:

(2)在发生合同纠纷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依照公平原则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价值判断,公平地适用法律,确定法律责任的承担。

《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应当把公平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为诚实信用原则树立判断标准。

三、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或合同关系终止等各个阶段,无论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应讲诚实、守信用,相互协作配合,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一原则的确立反映了法律对道德准则的吸收,这种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规范的要求,首先应用在了合同活动过程。

该原则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

(1)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指导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的行为准则,有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履行合同义务。

(2)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法律又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

诚实信用原则是整个市场经济的道德伦理基础,在我国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强化诚信意识,建立诚信体系,对于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的崇高地位,促进市场经济正常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合法性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上述法条规定,可将该原则归纳为合法性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

所谓合法性原则,是合同当事人所从事的与合同的定力、履行等有关的行为必须合乎国家强制性法律的规定,而不得存在违法的情形,否则将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或宣告其无效,或追究其违法责任。

这一原则是对私法自治的一种限制,体现了公共立法对私人自由的控制。

(二)公序良俗原则。

所谓公序良俗原则,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在立法时,不可能完全遇见到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有针对地作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用来弥补禁止性规定的不足。

公序良俗原则实质上是授权性规范,目的在于遇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人民法院可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确认该行为无效。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法律约束力指合同当事人在法律上的约束力,其主要内容是当事人必须受合同约定的约束,非依法律或双方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即合同的法律效力。

该原则具有两层含义:

(2)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合同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破坏合同的履行。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如果在现实生活中得到普遍贯彻,那么合同这一法律手段,必将大大地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

在合同法中还有一个“隐形”的原则,它没有出现于合同法的条文中,但仍然贯穿于合同的制定、履行的全过程,那就是鼓励交易原则。

该原则的目的是促进当事人通过合同实现交易,鼓励合法、正当、自愿的交易,在合同法的条文中也有对该原则的充分体现。

该原则的重要性是不可磨灭的,相信日后如果修改合同法,该原则也可能会出现于合同法的条文中,作为合同法一项实际的基本原则。

综上所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纲领,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规范,它不为合同当事人确定具体的行为规范,而只是提供了抽象的行为准则;合同法基本原则也不预先规定其适用的具体情景,而是一般性地适用于各种不确定的情形之中。

它体现立法指导思想,指导当事人活动,指导司法活动。

其重要作用与意义也不仅表现在某一章节、某一制度,而是贯穿于整部合同法。

它作为《合同法》总则中的一般规定,主要发挥了两个方面的重要作用:首先是指导作用。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指导立法工作者如何制定各项法规,对审判人员如何适用合同法也起着指导作用。

其次是补充作用。

对于合同法的某个问题,法律缺乏具体规定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基本原则来确定,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基本原则来解决纠纷。

基本原则不是虚无缥缈的,法律的各项制度、各项规定,都闪耀着基本原则的光辉,都是基本原则的具体化,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正确理解合同法具体条文的关键。

商法基本原则论文(优秀24篇)篇六

(一)弱化我方命题,强化对方命题。

确立立场不仅应确立我方对辩题的理解,还须限定对方对辩题的理解,也就是必须明确指出对方应该论证的内容。尽可能扩大我方立论范围,从而给我方留下较大的加旋余地。其主要方法有两种:一是对辩题中的主要概念作限制性解释。如在南大队对台大队“人类和平共处是一个可能实现的理想”论辩中,正方南大队一辩开头就指出:“人类和平共处”“是和战争相对而言”,消除了战争也就实现了人类和平共处。这样就把其他形式的暴力行为排除在外,为本方以后论述打下了较好基础。另一个方法是对辩题加条作。如1986年亚洲大专辩论会北大队对香港中文大学队的比赛中,辩题是“发展旅游业利大于弊”,北大队是反方,正方中文大学队举出许多例子论证许多国家由于具备某些条件,发展旅游业获得了成功。北大队马上指出,正方的立场并不是“在一定条件下”发展旅游业利大于弊,所以中文大学队跑题了。这实际上是要正方证明“在任何情况下”发展旅游业都利大于弊,当然使正方无从论证,陷入被动。

(二)尽量选择逻辑性强、不易受攻击的立场。

其主要方法是“高立论”。在任何一个细节上都和对方纠缠不休往往会丧失本方的优势,到最后仍是“一笔糊涂帐”;不如干脆对一些显而易见的事实、众所周知的观点予以承认,接着立即指出:这些仅仅是问题中一个方面,但我们应该讨论的是更重要的东西,把争论上升到更高层次,使对方精心准备的材料无从发挥,在我方熟悉的阵地上与其交锋,高屋建瓴,势如破竹。如在北大队和澳门东亚大学队的比赛中,辩题是“贸易保护主义可以抑制”,北大队是正方。具备一点经济学知识的人都知道,当今世界范围内贸易保护主义愈演愈烈,而新加坡更是饱尝贸易保护主义之苦。东亚大学队开始就大谈“贸易保护主义是否严重”这一层次上与对方纠缠,显然要占下风,而且很可能引起评委和观众的反感。所以北大队经过仔细斟酌,论辩伊始就明确说明,当今世界范围内贸易保护主义确实相当严重,在这一点上我们非但不否认,而且还可以举出比你们多得多的例子。但是,我们应该讨论的是贸易保护主义是否可以抑制,而不是贸易保护主义是否存在或是否严重。这样就避开了对方拥有大量材料的事实,把论辩中心提高到对我方有利的“可以抑制”层次上来,避其锋芒,争取主动。

确立立场时还应该注意的是:立意要新奇,要能够“言人所未言,见人所未见”。从新的角度来分析问题,给人以耳目一新之感,往往会起到很好的场上效果。同时,对手对此准备不足,也会措手不及,仓促应战。当然不能故作惊人之语,应当在“意料之外”,又在“情理之中”。这就要求教练和队员们对辩题仔细揣摩和思索,努力使自己的立场既无懈可击、固若金汤,又新意迭出,令对方猝不及防,从而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

辩论赛总路线(由主席或主持人执行)。

1、开场白。

(1)比赛流程。

2、队员入场,介绍参赛队及其所持立场,介绍参赛队员,介绍评委及其点评嘉宾。

3、比赛开始。

4、比赛结束。

(2)评审流程(比赛后)。

5、评判团交评分表后退席评议。

6、评判团入席,点评嘉宾评析赛事。

7、宣布比赛结果(包括最佳辨手)。

商法基本原则论文(优秀24篇)篇七

行政法是一项行为规范准则,用来规范相对应的行为人,对于利益相关主题有强制作用,同样也是一项我国的基本法律,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律是用来保护遵守法律的人的,同时对于破坏法律的人予以制裁。行政法的目的也是为了保障为社会主义建设辛勤付出的多方面人的利益。行政法的发展是立足在四项原则之上的,它借助西方和中方原则的差异性,进行积极的探索,从而对现行的行政法进行重构,将行政法的功能发扬到位,以此来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有效实施的保障,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在规范行为人行为时,必须要遵守的基础,是行政法在制定时,必须要依仗的核心。在我们国家,政府具有依法行使政权的权力,法律的颁布就是为了规范这项权力,让政府在行使权力的时候,有参照的标准。原则与其说是一种限制,不如说是一种凭证[1]。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提出往往在行政法之前,所以它具有初始性,是一切的开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颁布,必须要以客观规律和真理作为基础,所以它还具有一定的真理性。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中提及的“基础”二字,说明了行政法的地位,而原则就好比是建设房屋前需要打下的地基,关系到行政法的建立和实践。最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还具有双重性,刑法、婚姻法、治安管理法这类法律就只有一个“法律身份”,而行政法还有其“行政”的身份。所以它的原则一般要和行政密切相关。

具有十分专一的功能,它的规范作用仅针对行政体系,仅对于行政体系的相关人员进行立法规范,让行政机关能够依法行驶职权,让法治思想贯彻到行政工作中。

4.2普遍性功能普遍性原则。

体现在融合二字上,行政法法规是具体的,形象的,是以一条条的法律法规直观展现出来的',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却是抽象的,它普遍存在于每一条法规明文之中,每一条具体的法律原则都符合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带入每一条法律法规中都是成立的,它生于无形,却能起到规范和引导的作用。

依法行政原则我们的政府应该依照法律履行责任,承担义务,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灵魂,也是基本原则重塑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能让社会成为法治的社会,则需要回到问题的本质,那就是凡行为人所做之事必须合法。对于政府机关而言,形成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才能真正重塑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才能树立起政府机关的公信力。

在合法的基础上,我们还应该考虑从实际情况出发,进行合理行政。法律的条文规章是固定的,但是现实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却是多种多样的,法律虽然在逐渐完善,但也没有办法将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全部收纳其中,所以行政部门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要灵活应对各种突发状况。更好地为群众解决问题,这就使合理行政的意义更好的体现。

苟无诚信原则,民主宪政无可行。任何形式的法律的确立,都需要遵循契约精神,无论是基本法、刑法还是行政法的推行,都需要恪守信用。行政机关若不守诚信,允诺的事情再三更改,群众对政府机关的信任会逐渐降低。信任的建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崩塌只一瞬,所以我们把诚信原则作为了行政法基本原则重塑的一大原则[2]。

5.4基本原则应体现程序正义原则。

在行政机关进行依法执政时,是有完善的执政流程的,但是有的部门执政时,往往会省略某些步骤,或者出现步骤错误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执政单位需要花更多的精力和实现进行修改和完善,这对于工作效率而言十分不利。正义原则作为基本原则其中不可忽视的一项原则,其实更大程度上保障的是一种公平。在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只有基于这种原则,人们才能信任法律。

6、结语。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建立的标准,融会贯彻在具体的每一条行政法规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无论是行政人员,还是普通的人民群众,都应该对法律心存敬畏。行为人只有真正按照法律规范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法律才会保障其权益不受侵犯。在我国行政法原则的发展过程中,可以适当借鉴其他国家的成熟体系,结合中国法治现状,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法基本原则之路。

参考文献。

[1]蒋勇.从合规性到正当性:我国警察法治体系的重塑——基于“新行政法”理论的展开[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

[2]段葳,余敏.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整合与重塑[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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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基本原则论文(优秀24篇)篇八

商法的价值是一个相当宽泛的问题,笔者认为要谈论其价值,必须的先弄清楚一般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在这之上,才可能对商法的价值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价值,普遍意义上的看法是是客体对主体的满足程度,它既反映了客体呈现给主体的客观属性,也包含了主体对客体的评价。因此,法的价值我们可以这样给它定义: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这样的一个定义重点在于强调人们对于法在维护各种基本价值方面的希望,而并不强调法自身所具有的品质(虽然在广义上,这也是法律价值的一种。但是,笔者认为人的存在是价值研究的出发点。所有价值问题都与人有关。离开人,所有价值问题都变得没有意义。因此,价值判断的问题应当通过人们的目的论来解决。即所有的价值都是相对于人来说的。所以,在以下的讨论中,本文主要讨论人们对商法价值的追求,而忽略商法自身的功能)。法理学上,对法的价值的分类可以说是众说纷纭。但不管哪一种分类,只要是建立在法律价值的科学概念基础之上,都是有一定的意义的。为了更好的研究商法价值,本文尝试着将商法的价值划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商法的终极性的价值追求,一是商法在这个终极追求下的价值名目。前者就是“商法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和理想”。如果给它一个比较容易理解的称谓的话——法的目的性价值。而后者则指的是“商法为了实现其目的性价值而应具备的基本属性或共性价值”,我们可以称之为工具性价值。当然需要指出的,目的性价值与工具性价值的分类法具有相对性,它们之间并没有十分绝对的界限。应当说,一切价值都表现为目的,只不过是有些价值是从整体和最高意义上而言的,而有些价值则是局部的服务性的,和那些更高的目标相比,它们是为了实现、完善这些更高级目标的条件的。

二、目的性价值。

(一)目的性价值概述。

(二)商法的终极性价值——实现商事主体的营利。

笔者认为商事法的终极性价值是实现商事主体的营利,即实现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这一点表现在商法上就是从法律制度上规范以营利为动机的商事行为,保护自然人、企业的营利,从而实现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之所以这么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论证:

1、从商法的发展历史来看。商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3世纪的罗德岛法(lexrhodia),甚至更早的腓尼基人和希腊人的海事法。伴随着人类从自给自足的原始社会进入到奴隶社会,简单的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问世于人间。尤其是货币出现以后,奴隶社会的商事交易出现某种繁荣。伴随着简单商事交易的发展,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规范商事交易行为,简陋的商事法规就自然而然的出现了。虽然,古代商事法被深深的打上了奴隶制商品经济不发达的烙印,不仅尚未从一般的民法规范中分离出来,而且自身也积极简单。但不能否认其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中世纪,欧洲虽然处于封建王权和神权的铁幕统治之下,但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经不可阻挡,地中海沿岸城市的发展,“经济的专门化促进了商品交换的发展:除本地及市镇市场以外,出现了大的定期集市,其中最著名的是香槟伯爵领地的四大集市……”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人作为一个独立的阶层的出现。但是由于封建主和教会势力的强大以及对商业的歧视和抵制,封建法和教会法不可能为商人提供法律规则和救济措施。基于此,商会不得不另立规范,同时在其发展过程中,商会形成了自己的自治权和裁判权,这种规约经历了从11世纪至14世纪几百年的时间,终于形成了中世纪商事法即商人习惯法。虽然商人阶层通过自治运动而创立的习惯法无法被纳入到国家法的体系之中,只能以民间法的状态存在。但其以成为近代商事法的起源,无疑也是不争的事实了。进入近代,伴随着资本主义在欧洲的纷纷确立,以及工业革命的推动,欧洲资本主义经济获得全所未有的巨大发展,与之相适应,以法国为代表的欧洲各国开展了大规模的商法编撰运动。并影响到全世界。最终奠定了商法在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不可动摇的地位。从商法的确立的历史过程来看,我们可以看到商法始终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而发展的。而商品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追求经济效益,调动全社会的一切资源来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而在这个过程中,商法担当的任务就是为整个社会实现营利的目的提供制度上保障。这从更本上反映了商法的终极价值就是追求营利。

2、从商法与民法的比较来看。商法与民法,虽同为规定关于国民经济生活之法律,有其共同之原理,论其性质,两者颇不相同。盖商法所规定者,乃在于维护个人或团体之营利;民法所规定者,则偏重于保护一般社会公众之利益。为了实现维护个人或团体的营利,商法在沿袭民法的一般规定外,还就商事行为特有的情况而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如关于商事时效和法定利息的规定,关于商号、商业帐簿和共同海损的规定。

3、从商法的自身的具体制度来看。商事法以规定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为己任。而这些规定的本质集中地表现为规范营利行为。商事法的营利性并不表现为指导人们如何营利,而在于以法律制度构造自身营利的统一有机体。或者,以法律制度规范以营利为动机的商事行为。就拿公司法来说吧,发起人之所以创设公司,旨在营利,公司之所以从事营业活动,是为了营利,股东之所以转让其所持有的股票,还是为了营利,非股东之所以购买股票,莫不以营利为目的。还比如贯穿其中的企业维持制度等等。因此,确认营利、保护营利是商法对商事交易价值规律的客观反映,是商法的基本精神。

三、工具性价值。

法应当具备的品质无外乎就是公平、正义、权利、自由和秩序等这些我们耳熟能详的法律价值。我们当然也可以堂而皇之的将这些法理学已经研究出来的结果应用于商法这个更为具体的法律部门中来。但是这种很保险的研究是否有助于我们对于商法价值体系有更为清晰而更为深刻的理解,也许需要打上一个问号。对于商法而言,虽然它的工具性价值也包含着这几个方面,但是我们需要明白即使我们将这些已有的概念用于商法这个特殊的领域,它们实际上也已经被赋予了一种有别于一般法理学的特殊含义。人们常常忽视对不同法律部门的价值体系中同一价值形式的比较研究。而同一价值形式在不同法律部门中的定位的差异,却恰恰是部门法之间区别的内在体现。同样的价值如公平、效率,当把它们作为民法、经济法和商法各自的价值追求来进行研究时,不难发现它们之间存在着的极大差异。在商法中,反映其终极性价值的共性价值集中地体现为保障商事交易的安全和促进商事交易的`效率。需要指出的是,这两个原则又是统一于商事法的终极性价值——实现商事主体的营利。保障商事交易的安全原则,其作用就是为现代商事交易活动提供一个稳定而安全的市场秩序,排除不安全因素,为商事主体进行商事行为保驾护航。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交易的快捷、便利已成为商事活动的一个重要特征。因此,要最大限度的追求经济效益,实现营利。就必须提高商事交易的效率。促进商事交易的效率原则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其主要表现为在商事交易过程中,缩短交易的周期、降低交易的成本、增加交易的次数和提高资金的利润率。

(一)保障商事交易的安全。

现代商事活动,随着交易标的的增大、交易手段的复杂、交易周期的加快、交易范围的扩大,交易的风险日益突出。为了增强商事主体的安全感,调动人们从事商事交易活动的积极性,保障交易安全便成了商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保障交易安全就是要减少和消除商事交易活动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交易行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现代商法采用了要式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和严格责任主义,以保障交易之安全。

3、外观主义。所谓外观主义是指商法以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外观为标准而认定其行为的法律效果。按照外观主义,交易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与意思表示不一致时,以意思表示为准,意思表示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假若允许当事人以外观表示与真意不符而撤消商事行为,则显然不利于交易关系之稳固,从而造成交易的不安全性。商法中的外观主义以票据法的规定最为典型。例如我国《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依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第14条第3款又规定:“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4、严格责任主义。所谓严格责任主义是指商法对商事交易的当事人规定了严格的义务和责任。商事公司之行为,多依赖于公司之负责人,其负责人之责任,若不予以严格的规定,势必妨害交易之安全。为此,我国《公司法》第63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97条又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促进商事交易的效率。

商事交易,重在简便、贵在迅捷。对于商事主体来讲,简便迅捷的商事交易,就意味着交易周期的缩短、交易成本的降低、交易次数的增多和资金利润率的提高。为了促进商事交易的效率,商法确立了促进交易简便迅捷这一基本原则。商法贯彻促使交易简便迅捷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交易最为简便的方法就是确认当事人的商事契约自由与方式自由。因为,当事人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才能更好地发挥主观能动性,以明智的决策,去谋求利润最大化。为此,商法对某些商事交易事项,如公司法中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票据法中票据的任意记载事项、保险法中保险标的价值的约定、海商法中海上保险之委托等均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其宗旨即在于促使商事交易的简便迅捷。

2、交易方式和交易客体的定型化。交易方式的定型化就是指商法将交易的方式预先规定为若干类型,使任何商事主体,无论何时交易,都可以获得同样的效果。如对销售商货柜商品明码标价的规定,记名证券的背书转让与无记名证券的交付转让等。交易客体的定型化就是指商法对交易客体的商品化与证券化。交易的客体,若是有形物品,使之商品化,予以划一的规格或特定的商标,确保大量交易迅速成交。交易的客体,若是无形的权利,由于不便流通,商法使之证券化,如股票、公司债券、支票、汇票、本票、保险单、运输单、提单、仓单等证券,商法均规定了一定的内容和格式,使之定型化,便于使用和流通。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不同的人,商法的工具性价值的划分也许就不同,比如有人会认为自由、公平也是商法的工具性价值。这当然也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我认为,既然作一种学理上的分类,就要做到既能穷尽各个方面,又能高度概括。基于这个原因,本人认为将自由和公平作为工具性价值有不妥之处。因为,自由虽也为商事交易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深究其中,我们可以发现它其实是包含于商事交易的快捷原则之中的,商事交易之所以能够做到快捷、便利,就是因为它采取了区别于经济法的强制性规定,而在众多规范中实行自由主义原则。如尊重当事人的意识自治,确认当事人的契约自由与方式自由的规定。而公平原则,无可非议是所有法律均具备之本质。其精神本质在上面的保障交易安全与快捷两大原则中自然得到了体现,故本文不再予以详细论述。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就是安全与快捷这两个原则之间的关系,它们之间应该是相互统一,相互和谐的关系,而不是对立分离的。商事交易的快捷必须建立在交易的安全原则之上,否则这样的快捷是无基石之快捷,也是不能长久的快捷。反之,如果商事交易片面强调安全因素,则势必影响商事交易的顺畅进行和整个社会经济价值追求的实现。同时,安全与快捷这两个原则又是统一于商法的终极性价值——实现商事主体的营利性目标的。纵观两者的关系,它们是互相统一、互相依存、不可分离的。

参考书目:

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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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基本原则论文(优秀24篇)篇九

商法是规范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保障。商法基本原则是商法的核心和灵魂,体现了市场经济的特点和要求。在学习和研究商法基本原则的过程中,我深感这些原则的重要性和指导意义。下面将从明确商法基本原则的意义、了解商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把握商法基本原则的精神、践行商法基本原则的原则和加强商法基本原则的学习与应用方面,分享对商法基本原则的心得体会。

商法基本原则有诸多各有侧重,如自由原则、平等原则、信用原则等。这些原则的制定旨在保护市场经济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明确商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在于为商事主体提供出台、履行合同、维权等具体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和准则,并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转。只有深刻领会商法基本原则的审慎意义,才能更好地在实践中运用商法知识。

商法基本原则是商法的基本准则,涵盖了市场主体关系、交易关系、竞争关系等方方面面。比如,自由原则旨在保障市场经济主体在市场交易中的自由选择权;平等原则要求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信用原则则强调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守约定,讲究信守信用。了解商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是理解商法法规和相关案例的关键,只有全面把握各个原则的内涵,才能在实践中更好地运用它们。

商法基本原则体现的是市场经济的价值取向和实践要求,是市场经济中人们认可的基本准则。把握商法基本原则的精神有助于我们准确把握适用商法的重要依据和准则。例如,自由原则体现了市场经济中自由、平等、竞争的核心精神;平等原则强调市场主体在交易活动中应享有平等地位和权利;信用原则则是信任和规范市场交易的基础。把握商法基本原则的精神,有助于我们树立正确的商业道德观念,推动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学习商法基本原则首先要明确它们的实践价值,进而在实践中践行其原则。在商业活动中,要秉持自由、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合同约定,充分尊重市场规则,树立诚信意识,维护合法权益,提高交易效率。在商事纠纷中,要以法为依据,坚持公正审判,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践行商法基本原则的原则是推动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关键。

商法基本原则是一门较为复杂的法律体系,需要不断学习和实践运用。在学习中,要注重实际案例的分析和商法立法的动态跟进,掌握最新的商法规定和解释,提高自身法律素养。在应用中,要结合实际情况,注重正确把握商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和意义,运用灵活、合理地处理商业纠纷,促进市场经济的稳定和繁荣。

总之,商法基本原则是市场经济下商事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准则,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要明确其意义、了解其内容、把握其精神、践行其原则和加强其学习与应用,才能更好地运用商法知识,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希望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能够不断提高对商法基本原则的认识和运用能力,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做出自己的贡献。

商法基本原则论文(优秀24篇)篇十

商法是指针对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规则。它是商业社会的基石,为商业各方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商法基本原则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指导和约束。在我国的商法基本原则中,包括公平、自由、诚实信用、公共利益等多方面内容。这些原则对商业活动的发展和规范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日常工作中的实践中,我亲身体会到了商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和运用方法,下面将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分享我对商法基本原则的心得体会。

首先,公平是商法基本原则中最重要的一个。公平的原则体现在商业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作为商业主体,我们要遵守契约精神,坚持合同的自愿原则和平等原则。只有坚守公平的原则,才能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商业伙伴关系,保障各方的利益。在我与供应商合作的时候,我始终坚持公平原则,不损害他方的利益,也不接受不公平的条件。这样一来,既引起了供应商的尊重,也保护了自身的利益。公平的原则是商法基本原则中最基础的一条,如果没有公平,商业活动就无法健康发展,也无法形成可靠的商业秩序。

其次,自由是商法基本原则的核心之一。自由的原则指的是商业主体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自主选择权。商业主体应当享有自由的权利,即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商业交易的自由。自由的原则要求商业主体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和需要选择合适的交易对方和交易方式。自由的原则虽然赋予了商业主体更多的经营自由度,但也要求商业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实践中,我经常思考如何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尊重他人的自由权。只有在保持双方自由平等的前提下,才能达到商业合作的双赢结果。

再次,诚实信用是商法基本原则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诚实信用的原则是商业合作中最基本的道德准则。商业活动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只有相互信任,才能形成稳定的商业关系。作为商业主体,我时刻保持着诚实的态度和真实的表现。我坚信只有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才能够建立起稳定的商业关系。如果一方违背诚实的原则,那么双方的合作关系将无法持久,乃至可能导致商业纠纷的产生。因此,诚实信用原则的遵守是商业主体必须要做到的。

最后,公共利益是商法基本原则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共利益的原则要求商业活动不能仅满足个人利益,还要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商业活动不仅是商业主体的行为,更是对社会贡献的表现。商业主体要有责任意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作为一家企业的高层管理者,我时刻将社会公眾的利益放在首位。我鼓励企业员工积极参与公益事务,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不仅为自身创造利润,同时也为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总之,商法基本原则是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为商业活动的发展提供了指导和约束。公平、自由、诚实信用、公共利益是商法基本原则中最重要的几个方面。在日常工作中的实践中,我深切体会到了商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和运用方法。只有遵循公平、自由、诚实信用、公共利益的原则,商业活动才能够有序进行,各方的利益才能得到保障。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坚持这些原则,不断提升自身的商法素养,为商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商法基本原则论文(优秀24篇)篇十一

民法和任何其他法律一样,都具有滞后性。所谓民法滞后性,是指由于民事关系具有复杂性、广泛性和活跃性,社会生活是发展的,新的民事关系会不断涌现,而民法总是会落后于社会关系的发展的,这就决定了法律规定难以囊括各种民事关系。因此,一方面在各国民法中都不可能对各种民事关系都一一作出规定,另一方面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民事关系又大量存在,并且这些都是与社会经济或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又不能不调整,这就客观地要求民法对社会经济生活中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民事关系进行调整。在这种情况下,又何以来断别当事人的行为,如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何以作出判决呢?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特别在实行成文法制度的中国,这就要靠法律(民法)的基本原则,因为在没有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只有法律(民法)的基本原则才是评价和判断当事人行为的准则,有关规定法律(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法律条文完全可以作为司法和仲裁机构裁判的法律依据。

要研究民法基本原则问题,须首先研究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而要研究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则须考证原则一词的含义。

对于“原则”一词,就一般意义来讲,据《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指“说话或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1】;但“原则”一词在法律中有其特殊的含义,根据英国《科林法律词典》,“原则”是指“基本点或一般规则(basicpointorgeneralrule)”【2】;世界著名的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将“原则”解释为“法律的基本性的公理或原理;为其他(指法律)构成基础或根源的全面的规则或原理(afundamentaltruthordoctrine,asoflaw;acomprehensiveruleordoctrinewhichfurnishabasisororiginforothers)”【3】。从上述考证可以看出,“原则”在法律中,或说“法律原则”是指构成法律基础和根源的总的或根本性的规则或原理。

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对此研究比较多的主要是中国国内的学者和日本的学者,在许多民法学教科书和著作中,一般专门设立一章进行论述和介绍。但就“民法基本原则”一词的概念和内容,国内外学者的表述并不一致。有的认为,它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解释法律的依据和补充法律漏洞的基础【4】;有的认为,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规范从制定到实施所贯穿始终的根本准则【5】;也有的认为,它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和依据;还有的认为,它是民法的.指导方针,对民法的各项规定及其实施,都有指导的效力和作用。

虽然上述各种观点和表述有所差异,但学者们的认识在许多方面是一致的,即民法基本原则对于民法规范起统率或指导作用,民法基本原则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上,无论是在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上,还是在判断民事主体的合法性上,都自始至终发挥根本原则的作用,任何对民法规范的解释,任何对民事行为的合法性的判断,只要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违反民法,就是无效的。

通过考察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民法基本原则的有关内容,可以得出民法基本原则和其他法律基本原则一样具有如下三个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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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基本原则论文(优秀24篇)篇十二

孙子曰:“上兵伐谋”,高水平的论辩赛首先是认辩双方在论辩思路与立场上的较量。对于一个已经确定下来的命题,如果能找到一个最佳的思路,确立好自己的立场,那么就能为整个论辩的胜利奠定基础。

在论辩赛中,论辩命题一般可分为价值命题、事实命题和政策命题三种。价值命题一般是讨论某伯事是否较好,如“发展旅游业利大于弊”。这类命题要求论辩员有很强的逻辑推理能力,对辩题的背景知识有通盘、深入的了解。事实命题是讨论某件事是否真实,如“儒家思想是亚洲四小龙取得经济快速增长的主要推动因素”。这类命题注重举例实证,要求论辩者掌握大量材料:政策命题是讨论某事该不该做,如“亚太区国家应该成立经济联盟”。它要求理信论与实践的结合,既需逻辑推理,又应有大量材料佐证,所以论辩比赛中政策命题较为常见。对论辩命题分类的意义在于根据不同命题的特点和要法语来确定思路、建立框架、组织材料,最终的目的是要形成自己的立场。在确定思路时最重要的一点是必须知已知彼。对一个辩题,围绕正、反方立场,可以有多种理解。这时候就不仅要找出自己论证辩题的各种思路,而且还要找出对方可能出现的各种思路,尽可能地把双方可能的思路都逐一考虑,并找出应付之策,这样对已对彼都心中有数,就为我方确立适当的立场找到了根据。

确立立场就是针对对方可能出现的思路,在我方可以选择的各种思路中找出对本方观点论证最有利、例证材料最丰富的思路。

商法基本原则论文(优秀24篇)篇十三

在高等学校中,教师是主体,是知识的传播者和新知识、新技术的探索者与创造者,是塑造人、办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的主要依靠力量。制定和完善高等学校教师队伍规划是摆在各高校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制定高等学校教师队伍规划是一项牵涉很多因素的复杂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地对待。在规划制定的过程中,应主要依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政治与业务相结合的原则。

制定高校教师队伍规划必须坚持政治与业务相结合的原则,这是我们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社会主义高等学校与资本主义的根本区别在于,我们学校不仅是传授知识的场所,而是培养人、塑造人的重要阵地。学校培养出来的人除了要具有较宽广的科学知识外,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党和人民,能用辨证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分析和认识周围的世界,有志献身于祖国科学和建设事业。完成这些任务,单靠政治课教师、学生辅导员是不够的。和学生们接触最多的是教师,教师在学生中的一言一行,对学生的成长都将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并在业务上学术造诣深、创新能力强,通晓社会主义高等教育学、教学经验丰富的又红又专的高校教师队伍是十分重要的,制定教师队伍规划离不开这一原则。

二、适应性原则。

高校教师队伍的适应性有两层含义。其一是高校教师队伍建设离不开学校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经济状况。我们国家基础差,底子薄。教育的发展或具体的教师队伍的发展必须和经济建设相吻合。但从另一方面看,国家建设也离不开教育。要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要有足够的师资做保证。中小学师资如此,高等学校的师资也是如此。我们制定高校教师队伍规划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既要满足眼前教学科研的需要,还要有长远打算,使确定的目标既有一定的高度,最终又可能得以实现。把需要与可能结合起来。适应性的另一层含义是,高校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必须具有面向未来的战略思想。今天的教育是为了明天的建设,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大量的新知识、新技术不断涌现,知识更新周期大大缩短,这就要求我们的高校教师队伍要具有适应未来科技发展的能力,能及时地走在科技发展的前列,适应新兴学科、边缘学科的发展,开拓新的领域。

三、整体优化原则。

所谓整体优化,对高校教师队伍管理来说,就是通过采取各种措施,调动教师的积极性。高水平高质量地完成特定的教学科研任务。使教师队伍的整体状态达到最优化。这个最优化状态是由各个整体指标来体现的。如在一所大学中,教师队伍状态如何,主要看它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培养人才、服务于社会的数量和质量,看它的各个结构指标是否合理等。我们强调教师队伍建设的最优化,不仅仅是要力争使得每位教师或各个层次教师的个人状态达到最佳,而是要实现全体教师组成的群体最优化。为达到最优状态,人们必须对教师队伍管理有个统筹安排。必须尽可能多地考虑到诸因素的优化目标模式。各级各类教师都有各自的主攻方向,但是这些主攻方向都要按照整体的最优化来确定和权衡。当个体和全局目标发生冲突时,要以整体目标为主。修正和放弃那些与整体不相一致的个体目标。这也可以说成是保证重点,带动一般。无论哪一个高等学校都应有自己要发展的重点学科、重点专业,从此来显示其学校的特色,毫无疑问,这所学校一定要优先考虑加强这些学科、专业的教师队伍建设,带动其它学科的发展。逐步使教师队伍结构合理,达到整体最优。在进行教师队伍建设的过程中,要有意识地对教师队伍进行合理的组合,通俗的说法即进行合理调整,既要在补充新师资时把好人才质量关,又要在组建学术队伍时考虑到各个教师本身具有的智能因素、心理因素(性格特征),使得各层次的教师在所组成的学术集体中能各得其所,真正施展才干。一个教研室或课题组光有个人智力因素或层次较高的教师(如多个教授、副教授,很少的讲师助教)不能说它是最优状态,相反这样的集体会造成许多内耗和浪费。合理的组合可以产生大于各个力量之和的效果。因此在制定和实施教师队伍规划时,自始至终都要贯彻整体优化的思想。

四、动态平衡原则。

高校教师管理系统和其它系统一样是在不断变化着的。它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及学校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的变化而变化。这是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制定教师队伍规划必须从动态的观点出发,不断对教师队伍进行调整,促进教师合理流动,以动待静,使教师队伍在变化的过程中朝着有序的正确的方向发展。在发展的'各个阶段得到相对稳定的优化状态。例如,教师的增长速度控制就是一个动态调节过程。每年补充的教师数,可使之与教师减员率相平衡,通过补充调整,使教师队伍的各种结构互相平衡。坚持动态平衡的另一个含义是,既然教师管理是一个系统,它必然具有封闭和开放的两重性,也就是说教师管理既是封闭的、能起到自己独立的作用,同时它又是开放的,与学校其它系统有着某种密不可能的联系,因此在制定规划时,既要考虑到教师队伍内部各个变量的相互平衡,又要处理好与其它系统之间的关系,使学校整体效益最大。

五、多种途径并举原则。

由于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涉及的因素很多,涉及的内容很广,仅靠某一项措施是难以实现教师队伍最优化的。因此在制定规划时要把这些复杂因素综合起来考虑,采取多种途径搞好教师队伍建设。这些途径也可叫教师队伍建设具体规划,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学术梯队建设规划。这是高等学校应当首先考虑的一个关键问题。在未来的发展与竞争当中,一所高校能否站得住脚,除看它所能完成的各项预定任务外,主要看它的学术梯队是否健全,学术水平是否领先。要建设好学术梯队,必须有学术造诣深、教学经验丰富、有一定威信的教师担任学术带头人。必须为学术带头人配备一定数量的有事业进取心、基础扎实、有发展前途的人作助手。学术梯队建设不是一朝一夕一年两年就能完成的,因此要制定学术梯队建设规划,同时也要不断对其进行补充和完善,使之创造和完成的教学科研成果逐步达到地区先进,国内领先,进而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教师培养提高规划。这是教师队伍建设应当长期坚持的基础性工作。其目的是要提高教师队伍的质量,达到优化目标,适应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需要。师资培养提高的办法很多,如举办读书班、进修班、研讨班;选派教师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专题讲座、国内外访问考察、进修或攻读学位等。在师资培养提高中一般要坚持立足国内、自学为主、不脱产为主、校内培养为主的原则,坚持近期培训与长期培养相结合,普遍提高与重点培养相结合和分层次分类型培养相结合的原则,适应未来科技发展和学术交流。

3.师资调整补充规划。这是保持教师队伍恒定活力的一项重要工作。教师队伍结构需要通过调整与补充使之逐步日趋合理。队伍的活力可通过队伍调整而增强。教师队伍的调整补充不应仅仅体现在数量上,而是要本着宁缺勿滥的原则,尽可能多地把硕士、博士毕业生作为高校教师的主要来源,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教师的合理流动的实现。

商法基本原则论文(优秀24篇)篇十四

生态水利工程学科是近些年来兴起的一门新学科,在我国当前的发展情况依然处于基础的摸索阶段当中。研究中首先就生态水利工程的概念,进行了简要的阐述,而后主要就生态水利工程在规划设计中,不同区域所缺乏的评价标准与设计方法、设计工作的目标与标准较难确定、缺少生态水文验证资料等困难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继而结合本次研究,就生态水利工程的设计提出了安全性与经济性原则、自我设计与自我恢复原则、同环境工程设计有机结合等原则内容。最终希望借助于本次的研究内容,能够为我国相关的生态水利工程规划设计,提供一些可供参考的内容。

引文。

由于我国社会整体经济水平的高速发展,在人们的思想观念当中,对于自然生态的认识也在逐渐的发生着转变,使得水利工程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有机的结合起来,也已成为目前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而生态水利工程则恰好满足这一时代需求,因此开展相关的研究工作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与价值,应当引起人们的重视与思考,文章将首先对生态水利工程进行简要的介绍,而后就其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探讨,并最终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设计原则,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生态水利工程。

从简单的字面意思来看,生态水利工程大致包含了生态与水利两部分的内容,然而在实践应用的过程当中,这两者并非并驾齐驱的,在生态水利工程之中其重点还应当是水利工程部分,这一专业内容其基础理论来源于工程力学与水文学,而相关的生态学内容仅仅是在工程学的延伸过程当中一门应当注重顾及到的学科内容。当前在生态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过程当中,最为主要的目标应当是水文部分的相关设计,对于生态系统的实际现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程度,以及针对生态系统在未来发展过程当中可能会存在的预估风险。因此在当前的生态水利工程当中,下一阶段的发展目标与方向,应当同生态学紧密的结合起来,同时还应当将相关的生态学理论知识与方法,融入到水利工程的实践过程之中,更深层次的使得水利工程学科能够与生态学保持密切的联系,并最终使得相关的水利工程设计规划能够得到持续性的完善,因此也就产生出了一个新的学科分支――生态水利工程学。

二、设计难点。

1.缺乏不同区域的评价标准与设计方法。

对于实际的服务目标,所应用的生态水利工程存在显著的区域性差别,这主要是由于不同区域的生态环境通常都具备有其自身的特性,因此生态水利工程在设计的过程当中,应当体现出相应的区域特征,必须依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设计与规划方法。当前我国全国范围内的生态水利工程建设,在大的方面已经有了一定的'设计标准与方法,然而在具体区域的生态水利工程之中,往往却并未实行针对性的设计规划,也没有能够参考借鉴的样板模式。

2.设计工作的目标与标准较难确定。

在生态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过程当中,具体的目标与任务同传统的单一性水利工程建设,存在有极大的差异,这主要体现在其对于生态环境的维护与发展之中,是为了促使人能够同生态系统之间达到和谐共存的目的。因此在这种特殊的条件之下,生态水利工程开展规划设计的首要任务,便需要针对具体的设计目标与施工标准予以明确,对于施工过程当中所牵涉到的每一项标准内容,均要达到实际的指标量化。然而由于我国当前的生态保护依然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相关的目标与标准还不十分明确,也未能够做出详细的指标量化,因而给相关的设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3.缺少生态水文测验资料。

在开展生态水利工程建设的过程当中,前期的准备资料是至关重要的。生态水文的测试检验资料关乎生态水利工程的设计规划,是主要的参考内容。目前,我国的水文测试检验工作相对较为落后,水文测试检验工作还无法满足生态水利工程,对于相关数据内容还无法做到全面有效的检测。

三、设计原则。

1.安全性与经济性原则。

生态水利工程是一项具备综合性质的工程内容,通过对水文条件的全面有效治理,能够满足人们日常生产、生活的各项需求,并且也能够满足洪水防御、农田灌溉、水利供应、电力发送以及河道航运等方面的需求,因此便要对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做到兼容顾及。在生态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当中,一方面要能够达到水利工程的理论要求,另一方面也要实现对生态学原理的遵从。

2.自我设计与自我恢复原则。

生态系统所具备的自我组织能力,集中的体现在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当中。而自我组织的理论来源则是一种自然性的选择行为,即是某种同生态系统和谐共生的物体种类,能够在自然选择的条件之下,获取到适当的能源供应与环境条件。在生态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当中应用自我组织原理,能够实现在传统水工设计的基础上得到质的提升。例如,像大坝设计一类的人工建筑物体是一类具有确定性的设计,其中所设计的建筑物体其几何形象、所采用的材料特性等均能够在人的掌控范围之内,而建筑物体最终能够发挥出人们预先期许的功能特性。在河流修复工程的设计当中,也可运用此项原理,生态水利工程的设计将发挥出具有“指引性”的特点。借助于生态系统的自我设计与组织能力,能够在自然界当中,科学性的选取出适当的物种类型,并产生出科学的结构特点,并最终实现设计要求。

3.同环境工程设计有机结合。

在生态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过程当中,往往会涉及到多个学科的内容,因此其具备一定的综合性。在具体的设计过程当中,应当充分运用环境科学、工程学、生态学以及相关的施工技术,并将这些学科内容同施工技术采取科学、合理地设计,使之能够有机的融合为一个整体,以期达到生态水利工程数量与质量的全面优化。针对我国当前持续恶化的水情状况,在生态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当中,应当同水污染的防治工作予以有机的结合。与此同时,由于水利工程的建设通常会牵涉到巨大的水利流量,并且也会由于季节性的更替,水资源流量所产生的差异性也较大,这也就给水利工程的建设带来了严重的挑战。在实际的规划设计工作过程中,相关的设计人员应当将当地的环境特征,同工程设计要求有机的结合起来,以实现生态水利工程规划设计的全面优化。

四、结语。

生态水利工程将生态学与工程学进行了有机的结合,促使人与自然能够更加和谐的相处,并具有一定的实践应用价值。生态水利工程最为重要的特点,即为:适应了人类社会的发展需求,尽管在这一方面我国的起步较晚,然而当前随着重视程度的提高,并通过对国外先进经验与技术手段的借鉴,也已经初步产生出了一些符合我国国情的设计原则,尽管依然还存在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但是相信伴随着相关研究的持续深入,终将会取得较为巨大的进步与提升。

商法基本原则论文(优秀24篇)篇十五

学习民法这门课应经一个学年了,对民法的认识真可谓是有了更深一层的认识。

一、学习了这门课后,我个人对民法的一些认识。

法律是社会的调节器。任何部门法皆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之调整为使命,民法也不例外。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原因,在于它有自己特殊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人身关系就是人格和身份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财产关系就是大陆法系的“物权”就是以财产为媒介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民法的调整方法分为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民法调整在于恢复正常的民事关系。民法的性质。首先民法为权利法,其次,民法为私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是私人社会的宪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的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民事活动是日常的社会生活,民事社会活动在民法的范围内活动。而民事活动超出了它的范围才与行政法和刑法发生关系。民事活动是最基本的市民社会的活动,可以说民法具有领先性。

再说,法律研究是根据法律的特征,是私人社会的法,还是政治国家的法,分为公法和私法。民法是私人社会的法,是民间社会的法非权力社会的法,是完全平等的法,是调整民事社会的法。它保护的是私权。因此我认为民法是民众之法,具有极强的实践性,植根于民众的社会生活,来源于民众的社会实践,与民众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在诸法之中,与民众利益关系最紧密者,莫过于民法。

二、我对学习民法这门课的一些学习心得。

学习民法不能只看法条,即使是把《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都背下来也是无济于事的,民法重要的是在对法条记忆的基础上对实际问题的解决,即是说要联系实际案例,进行分析才能真正的理解。

学习民法要先看教材,不能说只看法条就行了,即使你的是带有注释本的法条,但还是不过课本说的那么全面。民法涉及很多肥肉法律原理,在法条中可能是看不懂的,所以我们需要踏踏实实把教材搞通。

学民法,要多做练习,对实际上的案例进行分析,通过这种途径去理解法条,也就是说在对法条有充足的理解基础上,再去记忆。

三、民法的展望。

在学习民法的过程中,在老师的指导和影响下,我们都会不由自主的探讨当今中国民法存在的种种问题,与对当今中国的民法的展望。

展望民法有两个角度,一是从法本身来看法,写作网二是从法外来看法。进入21世纪的中国民法会怎样发展?能否如前面所讲,把市民社会放到核心的地位,把权利本位、私法自治突出来,深入人心,这关系到中国法治化的整个进程,也关系到经济民主化、政治民主化的进程。

从法本身的角度来展望中国民法。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成果,对中国的经济、政治以至伦理确实有巨大的贡献,而且更多的是开启了一种民智,提出了一种新的治国理念,即不要贫困落后的社会主义,要让人民过上富足的生活,过上自由的有尊严的生活。虽然这种自由状态现在还受到许多约束,但与改革以前相比已是极大的进步。改革开放以后,从民法的制度到理念,我们更多地是从大陆法,包括从欧洲、日本的民法典以及中华民国的民法中借鉴对我们民族发展、政治经济改革有益的东西,结合国情,形成如今中国民法的基本状况。并有了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公司法、票据法等诸多民商事立法,再加上05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当今中国的民法的立法体系不断的趋于健全。

但是可能我们中国还是需要一般民法典。法典化对于民主国家有着积极的意义。人治的基本原则是“临事制刑”,即事情出现了才制定法律。而法治必须把规则预先公开。规则一旦制定,就不光约束老百姓,同样也约束立法者和执法者,一个国家没有什么东西比“法”更大。法典就有这样的功能:把所有的规则事先制定出来,公之于众,以此引导人们的行为,保护人们的权益。法典的意义并不仅在于有文字规范,更重要的是要人们知道有什么制度,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而它更深远的意义在于成为一种文化,成为人们的一种习惯和自由,即依法办事,依法治国。

民法典不是单行法,也不是一般的法,是改革二十多年来法文化的结晶,需要充分的酝酿和准备。一方面是要加快民法典的立法进程,另一方面要对民法典的制定持十分审慎的态度,因为这毕竟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完全有理由相信,稍微长一点的时间,中国也能搞出一部比较好的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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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基本原则论文(优秀24篇)篇十六

生态系统的修复成长是一个周期性长、见效慢的过程,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完成河流修复工程。在土地资源日益短缺的年代,合理利用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是我们大家所努力的方向。虽然生态水利工程建设有一定发展,但仍面临施工难度大,工程技术高,施工设备不健全,人员管理不善,风险多等困难。因此需要我们不断学习,引进新设备,改进生产技术,加强施工管理等进一步去协调完善整个工程。建立进度控制的组织系统,项目经理部负责落实各层次的进度控制人员,落实具体任务和工作责任,并对工程总体进度计划按照分项工程进行层层分解,做更细致的施工网络图,施工中按照网络图计划施工,同时根据现场反馈信息作适当调整,对突发事件作出补救措施。在优化组合和动态管理的原则下,根据主体、装修、设备安装三大阶段的任务特点,及时调整劳动组合。相对集中、合理安排人力、技术、材料、机具和资金等各生产要素,力求达到进度快,质量好,服务佳等三大目标,同时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也要创造出良好业绩。结构复杂性、生物群落多样性、系统有序性及内部稳定性都有所增加和提高是我们做河流生态系统恢复所追求的目标,同时也增强对外界干扰的反抗力。从时间尺度看,生态系统的演替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河流修复不可能在短期实际内有所改善。生态水利工程规划设计主要是在模拟成熟的河流生态系统结构的基础上,力求最终形成一个健康、可持续的河流生态系统。

商法基本原则论文(优秀24篇)篇十七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经济法的本质和研究对象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理由之一,它对我国人民经济法律意识的树立以及对经济法的立法和司法适用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作用。

经济法的各项基本原则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缺一不可的。目前,我国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研究尚不成熟,需要我们进一步地发展和完善经济法的相关理论,推动我国经济法的深入贯彻实行。

一、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

我国自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就建立了相应的社会主义制度。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和重要支撑,关系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命运,因此,我国必须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并将这一基本原则贯穿到经济法的实行过程始终。

另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力地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还应该注重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对其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经济法也是如此,在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也要重视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二、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应该注重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过程之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运用计划于市场这两种调节手段,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提高经济效益。

市场能够通过竞争机制和价格杠杆来影响供求关系的变化,进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经济活动应该遵循市场价值规律。当然,市场并不是是资源配置的唯一手段,它具有自身的缺陷和局限性,需要政府对国家经济进行干涉,采取行政措施来弥补市场的不足和弱点,计划是国家干预的另一个重要手段。

因此,经济法应该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主导地位,有效将市场与计划相结合,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是指国家运用各种行政手段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适当干预,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转。

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具有自发的调节作用,在微观上面对社会资源进行优化配置,而且容易取得积极效果。

但市场在宏观上面存在明显的不足,需要国家对国民经济、社会结构、收入分配、环境保护等关系民生的重要理由进行宏观调控,优化经济结构,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以市场手段为主,以国家宏观调控为辅,对国民经济进行适度干预,有利于取长补短,防止经济结构失衡,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四、社会本位原则。

社会本位原则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之一,是指以公共利益为根本出发点,确立个人与各种组织的经济法律地位,调节国家在干预社会经济活动之中所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任何机构、企业等社会组织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必须确立社会本位原则,积极发展生产力,推动经济效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协调发展。

社会主义国家通常代表着社会整体利益,国家机关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要对社会负责,国家权力机构在行使行政权力的时候不能损害企业的利益,妨碍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企业也要对社会负责,不能不顾社会利益,甚至牺牲社会利益为代价。经济法就是要利用社会本位原则协调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经济公平原则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从事经济活动时应该坚持公正、公平的理念,正确地行使经济权利并履行经济义务,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与他人利益。经济公平原则不仅仅是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也是市场经济主体进行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

由于市场经济实行的是竞争机制,竞争必定会产生优胜劣汰,也会导致不正当竞争,而不正当行为严重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社会以及国家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也违背了商业道德。因此,经济法必须坚持经济公平原则,积极营造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转。

我国在政治上实行的民主机制,在经济上当然也有坚持经济民主原则。经济民主是指经济法主体拥有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权利,国家在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时,必须增强企业的活动,赋予企业更多的经营自主权,让企业享有更多的经济权力并独立地承担各种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企业内部也要发扬民主,实行民主管理,积极主动地接受企业职工的民主监督,接受企业职工意见和倡议。

参考文献:

[1]焦富民.经济法概括[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2000年版。

商法基本原则论文(优秀24篇)篇十八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有好的教师,才有好的教育。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的教师队伍,是学校的“立校之本,强校之基”。那么随着素质教育的推广和深入,学校要如何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以适应新形势下教育工作的需要呢,笔者认为要从加强师德建设、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三个方面着手。

一、不断加强师德建设是提高教师素质的基础。

师德是教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具备良好的师德是做好教育工作的基础,加强师德建设对于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具有重要的意义。《教育规划纲要》也明确提出要加强师德建设,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此,学校要把师德教育作为教师培训的重要任务,在校本培训中把师德教育摆在第一位。

一是师德教育要以“爱和责任”为核心,引导教师热爱教育,关爱学生,严谨笃学,淡泊名利,自尊自律,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努力成为受学生爱戴、让人民满意的教师。

二是加强教师思想政治、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定期组织教师学习《教师法》、《教育法》、十七大重要思想等政治理论、政策法规,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觉悟;积极引导教师学习理解《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指导自己工作的准则,学校也要结合实际,对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提出更为具体明确的要求,达到规范教师行为的目的;组织教师聆听教育专家讲座,如魏书生、李镇西等,从专家对自己教育经历的解读中感受他们的人格魅力,唤醒和激活教师的教育理想、教育信念、教育境界和教育追求;树立典型,挖掘并宣传教师身边的学习榜样,引导教师向模范教师学习,使教师们学有方向,赶有目标。

三是建立德育工作者培训制度,每学期要对本校的班主任、辅导员等进行师德教育专题培训。

二、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是提高教师素质的关键。

提高教师的专业化水平既是时代的要求,也是教育改革的需要。虽然近年来我国在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上作出了极大的努力,使广大教师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有了长足进步,但与时代的新要求相比,教师的知识水平、技能水平还有明显的差距,成为制约教育质量提高的重要因素。因此,学校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使之具备精湛的业务能力,促进学校教育的发展。

教师专业成熟离不开教师的自我反思和自主发展能力,因为教师自身才是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保证,教师的个人努力、教师的主体性的发挥是教师专业发展的关键。因此在专业发展的过程中,学校最首要的是要去唤醒和强化教师专业发展的自我意识,引导他们对教学实践进行检视和反省。通过培训、交流和竞争机制的开展,为每一位教师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创设展现自我的舞台,让教师在工作中体验到成功的快乐、成长的愉悦,才可能真正唤醒并不断强化教师主动发展的意识,促使教师自觉地对自己的专业发展负责,进而形成主体性发展的动力机制。如果没有了这些,教师的专业成熟,教师的不断超越自我和发展自我,就将成为一句空话。

(二)在扎实的校本研训中实现教师业务水平的有效提高。

校本研训是教师成长的重要途径,学校要丰富研训的内容,采取灵活的方式方法开展研训活动,从而实现教师业务水平的有效提高。

1、引导教师系统地阅读。

促进教师的成长,最重要的是要帮助教师养成良好的阅读习惯,系统地阅读,批判性地阅读。通过系统地阅读优秀的教育文献,在教师心中确立起关于教育的基本的问题、基本的概念与范畴、基本的原理与命题。只有当教师构建出一个认知平台、形成对于教育问题的基本认识框架,他才会有基本的判断力、鉴赏力、批判性的思考力。

2、开展全员性培训。

首先保证每位教师都能正常参加上级单位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组织教师参加“国培”和市研训院组织的“送训下乡”活动,保证每位教师参加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

其次要根据校内教师实际,长期坚持在校内开展“全员培训,人人参与,人人提高”活动。对全体教师进行课标与教材解读、信息技术、学科教学技能、课堂有效教学等方面的培训,采取骨干示范、课堂诊断、专题研讨、网络培训、同课异构、自我反思、品读教育专著等方式方法,使教师业务水平得到实实在在的提升。

3、对于不同层次的教师,采用不同的培训策略。

如为帮助刚毕业的青年教师和教学能力较弱的教师尽快成长,需要通过开展师徒间的“传、帮、带”活动,从工作态度、师德形象、班级管理、教学思想、教学行为、教学技能、教学手段、教学科研等方面进行跟踪指导。对于中青年教师,特别是潜力巨大、德才兼备、充满热情的教师,通过给他们搭台子、压担子,提高他们的教科研能力,使之成为专业带头人或骨干教师,在学校建设上发挥学科带头人的带头作用。对于教龄长,经验足的.教师,需要进行的现代教育理念和教育方法的培养,使之不固守成规,能扬长避短。

4、开展多形式的常规校本教研活动。

(1)抓好集体备课。实行以年级为单位的集体备课,加强集体备课与教学研讨。

(2)开展教师之间观课议课活动。同一学科教师之间要互相听课,同时,鼓励不同学科教师之间相互听课,为教师之间的学习与交流搭建平台。学校要定期就教育教学中疑难问题开展集体教研活动,通过教研组、备课组专题研讨等形式进行集体会诊,找出解决的办法。

(3)开展课例研讨,提高教师实践能力。为教师提供一些课堂教学案例(可以是实况录像,也可以是教学实录,可以是本校教师的,也可以是他校教师的),组织教师学习阅读,现场讨论交流,发现闪光之处作为今后教学的范例,找出其中不足,改进今后的教学。

(4)开展研究课、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等课堂教学活动,加强教学研究,推动有效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5)开展论文、案例、教学设计、反思等评比活动,促使教师及时、科学地总结教育教学工作,分享并交流成功的教学经验。

5、搭建科研平台,培养教育科研能力。

科研兴校已成为广大领导和教师的共识,教育科研能力是教师必备的基本素质。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可以通过开展教育科研实践,培养其教育科研能力,来提升教师的整体素质。随着课程改革实验工作的不断深入,实验过程中涌现出来的问题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尖锐。要解决课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必然要求学校积极开展教育科研活动,为教师搭建学习、科研平台,引导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发现问题,形成课题,促使教师进行行动研究,推动教师自己动手解决课程改革的难题。

三、科学的管理机制是提高教师素质的保障。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坚持教师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两手抓”,必须有科学、严格的管理机制作为保障。

(一)积极创设教师成长的优越条件。

学校要为教师成长提供便利条件,给教师创设多维发展的空间和交流的平台,为教师综合素质的提高与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开拓更加广阔的前景。

1、提供经费保障,如科组活动经费、校内各项培训活动经费、教师外出学习经费、奖励经费、购置教育图书等。

2、加快学校硬件设施建设,如电子备课室、教师阅览室、现代远程教育网络等。

3、建立立体、动态的教师培训模式。一是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邀请教育专家、优秀教师来校讲学,定期组织教师到其他的学校听课,学习经验,取长补短。二是依托各类高等师范院校完善教师知识结构,把教师在职培训与学历提高结合起来,提高提升知识水平和理论素养。三是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的引领作用。骨干教师是学校开展教师培训的中坚力量,同时也是全体教师成长的领头雁。学校每学期都要安排校内骨干教师对本校教师进行业务培训和课堂教学示范,充分发挥骨干教师在教研教学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安排骨干教师与一般教师结对子,对一般教师的教学行为、教学技能、教学科研等方面进行跟踪指导,促进其他教师的快速成长。

(二)建立教师工作考核制度。

教师考核工作,是学校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对教师工作进行考核,不仅是学校对教师工作的总结和评价,也是教师提高和改进个人教学工作的参考。

教师考核包含师德修养、工作量、工作表现、工作成绩四个方面,考核重在过程。师德修养考核要综合教师本人自评、教师互评和学生、家长评议情况,确定教师师德修养的等第(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平时要认真抓好教师工作的常规考核,明确考核责任人,做好教师的备、教、批、辅、考、研等各项工作的经常性检查,着重对教学常规及课堂教学情况进行考核,认真做好登记,为学校考核小组评议时提供依据。在考核工作的实施过程中,要把教学实绩作为考核的主要方面,加大教学实绩在教师考核中的权重,引导教师把主要精力用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需要我们做的工作还有很多。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我们要不断地加大力度去研究、去探索,把提高教师整体素质工作做得更好、更实。

【参考文献】。

【1】教育规划纲要学习辅导百问.教育规划纲要工作小组办公室。

【2】教育规划纲要学习辅导读本.教育规划纲要工作小组办公室。

【3】教师的诗意生活与专业成长.肖川。

【4】对教师专业自主发展的思考.张武德。

商法基本原则论文(优秀24篇)篇十九

在网络信息传播条件下,高校德育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虚拟网络空间逐步成为高校德育发展的新境遇,青年学生的思想意识也产生了许多新的发展特点[1],对德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的形势要求高校德育工作者在深入分析和把握教育对象、教育环境等发展变化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德育理念、改进方式方法,做到牢固把握高校德育的主导权。我们认为,主体性原则、实践性原则、疏导性原则、前瞻性原则、渗透性原则是当前高校网络德育工作中需要注意的重要原则,本文将对这些原则及其工作方法进行具体阐述。

一、主体性原则。

主体性原则是网络环境下教育者与受教育者所形成的新型主客体关系在网络思想政治工作中的要求和体现。网络社会的崛起促使青年一代在自我意识、民主意识以及成长意识等方面的快速发展,表现出理性、自信、自主、自觉的崭新精神面貌,他们在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时,更表现出一种与单向度的主客体关系不同的、更加重视主体际关系的崭新态度和行为方式。

网络环境下的德育主客体关系,是教育者和受教育者所共同建构的交互性或复合性主体关系。也就是说,在教育者主动建构的教育情境中,教育者是主动施教的主体,受教育者是参与活动、接受信息的客体。在受教育者主动建构的自我教育情境中,一方面,受教育者是主动学习的主体,教育者则是具有辅助、服务功能的客体;另一方面,受教育者还是自我教育的主体。于是,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在具体的德育情境之中实现着互动作用,形成了具体而并非抽象,运动而并非静止的主客体交替重叠的、相互作用的运动过程。这一新型的德育主客体关系的形成正是青年大学生主体意识迅速发展和逐步成熟的结果。因而,在网络环境下的高校德育工作中,必须确立主体性的教育理念和教育原则,顺应大学生主体性发展的趋势和特点,尊重并提升受教育者的主体意识和自主活动,在满足大学生的成才需要、服务辅导大学生成长发展的过程中实现德育的目标。

在网络德育工作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贯彻主体性原则,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要不断加强调查研究,充分了解大学生作为受教育者在成长方面的各种需要,根据不同类型大学生使用网络的目的以及接受网络影响状况的差异,做到在网络德育工作中抓住他们思想和行为发展阶段上的主要矛盾,满足其成长成才的需求,提高他们接受网络教育的能动性,从而实现对青年思想发展的有效引导。例如,对于大学新生而言,学习和掌握网络知识和技术、利用网络帮助自身的学习和素质发展是其主要需要,因而德育工作的重点在于帮助他们找到正确使用网络的方法,引导他们参与积极的校园网络文化建设,逐渐养成科学、良好的网络使用行为和观念,防止自身受到诸如网络沉溺、上网行为失范等网络负面影响的伤害;对于高年级的大学生而言,他们已经融入到大学校园文化之中,在网络行为上自觉性增加、自我调控能力增强,利用网络参与公共事务的民主意识和参与行为不断增强。因而,教育者在工作中要尊重青年学生的主体意识和参与热情,注重对高年级学生的民主参与观念的引导,规范其民主参与行为方式的健康发展。在教育方法上,要积极发挥正面宣传教育阵地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建立规范化的沟通渠道,并与现实中的沟通渠道密切结合,实现网上网下相结合的沟通与反馈机制,引导大学生树立良好的法制、民主观念,实现合理、有序的民主参与行为。

其次,在充分发挥网络思想政治工作者的主体作用的同时,更要注意充分调动大学生作为自我教育者的主体的能动作用,从而提高网络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性。鉴于网络文明条件下青年一代在自我意识、民主意识以及成长意识等方面的快速发展,表现出了理性、自信、自主、自觉的崭新精神状态,因此我们要充分发挥青年学生的自我教育作用,引导他们在网络条件下积极参与对理想信念问题、社会热点问题、大学生思想道德和心理人格成长等问题的讨论、探索、争辩;引导他们在网络上交流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时事政治问题的学习心得和体会,等等,帮助大学生在发现问题、独立思考、交流与辩驳以及总结提高的过程中实现自我教育。实践表明,这是一种对大学生来说产生逆反心理最少、最有吸引力、参与积极性最高、教育效果最好思想政治工作方式之一。

二、实践性原则。

实践性是德育活动的本质特征之一,尤其在网络德育活动中显得更为突出。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我国全面接入国际互联网以来,网络的发展及其影响在我国处在不断变化的过程之中,发展实践的各个阶段必然面临各种各样的新情况、新问题,使得我们的理论研究和工作实践必然处在一个不断发展深入的过程。对于网络建设与应用走在社会前列的高校而言,网络的发展及其对于青年学生思想和行为的影响更是处在一个动态变化的阶段,需要网络德育工作必须确立实践性原则,即把高校网络德育工作立足于网络实践的发展,针对实践发展的具体状况、实际问题进行理论研究的不断创新和工作实践的不断深入。

网络德育的实践性原则要求高校德育工作者树立起不断加强学习、提升自身素质的紧迫意识,在实践中切实适应和把握好网络时代开展德育工作的方式方法:

首先,德育工作者要真正进入网络生活,努力适应网络这一种全新的教育环境。教育者必须努力络知识,掌握网络的使用技术和操作技巧;并且在日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多接触网络,使用网络,真正成为一个网民;最重要的是要培养起自己参与大学网络文化生活的意识,加强与大学生进行网上交往活动的主动性,真正地融入网络生活,真切地去感受网络文化,体验大学生们在网络空间的交往、学习、娱乐方式以及他们思想、心理以及行为的发展变化,真正做到与大学生在同一个环境下进行交流。

其次,德育工作者要不断熟悉和掌握网络文化,做到在网络环境下能够与大学生实现有效沟通。在当前高校德育工作中,由于大学生在网络交往实践中逐步建构出具有亚文化色彩的网络语言,使得传统德育的话语体系产生了沟通有效性的危机。教育者从不了解大学生的网络话语,进而难以了解他们的思维方式和文化心理,对教育对象的主导作用大为减弱。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话语差异现象说明了大学德育环境的重构和教育文化的转变。在新的形势下,德育工作者如果不学习和掌握网络文化的特点和规律,固于传统的话语方式与大学生开展沟通交流,势必无法有效达到教育效果,不但无法被认同还可能引发逆反心理,从而失去网络阵地的主动权。因此,只有了解大学生的网络话语体系,适应大学生在网上的交流方式,才能够更敏锐地捕捉大学生的思想、心理动态,把握大学生思想和行为的发展变化;另一方面,只有很好地掌握网络话语这一新的沟通媒介,才能够真正与大学生展开思想交流和对话沟通,用他们所喜闻乐见的语言表达方式及时有效地传递教育内容,取得教育的实际效果。

再次,德育工作者要转变教育观念,在与大学生平等对话的过程中引导他们思想和行为的发展。网络社会的崛起对于当代教育提出了新的文化境遇。传统德育从文化意义上看是典型的“前喻文化”模式,教育者以权威的身份向教育对象灌输教育内容,两者之间缺乏平等的交流。而网络时代带有显著的文化反哺的特征,由于大学生走在互联网使用的前列,是网络社区的主体力量和文化创造者,因而在网络信息传播的条件下,大学生在某些方面反过来变成了其前辈的知识传授者和信息传播者。这形成了具有典型意义的“后喻文化”色彩的文化场域。德育工作者要充分认识和把握教育文化的时代特征,在教育活动中转变教育观念,创新教育方式,充分重视与大学生在网络实践中的平等交流和沟通,积极引导他们发挥自主性和创造性,在教育和自我教育的结合中发展进步。

三、疏导性原则。

疏导性原则是高校网络德育工作的一条重要原则,体现了网络环境下德育工作“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的统一。

目的性是高校德育的鲜明特性,反映社会发展的本质要求和国家人民的根本利益。网络德育工作具有明确的目标指向性和价值取向性,要求德育工作者必须坚持自己在网络多元环境中的主导地位,做到始终坚持做正确思想政治观念或价值观的倡导者或代言人,积极运用一切网络手段用正面的观点去影响网络舆论,积极运用一切网络手段对网络上的错误思想观点和舆论进行有效的批判和辩驳。与此同时,网络是一个全新的育人环境,与传统的教育环境相比,有大量未知的规律性问题需要去深入研究和把握。比如:适应和把握网络文化的问题,网络文化由网民所创造,其虚拟性、拼贴性、戏仿性、参与性等特征使网络空间逐渐形成一套独具特色的话语体系,如何把握这些网络语言从而创新德育话语体系,如何适应大学生在网络环境下的表达方式和接受习惯,实现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有效沟通?又如,研究和把握网络技术的问题,网络技术不仅使信息的传播呈现出开放性、非线性、非中心化等特点,而且使人的认知、实践能力在虚拟空间获得了新的发展。如何认识网络技术对于人的思想行为的影响,从而做到趋利避害、因势利导,为我所用?再如,网络舆情的把握和舆论危机的应对问题。如何科学把握网络舆论的发展规律,研究因势利导、化解矛盾、理顺情绪的方法,提出应对舆论危机的管理对策?等等。这些都是高校网络德育工作在发展过程中需要认真研究和掌握的规律性问题,不真正掌握这些规律,网络德育的实效性就很难实现。因此,网络德育工作既要充分肯定德育的强烈目的性的要求,更要深入分析和遵循网络环境及信息传播所特有的规律性问题,只有把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有机统一起来,做到主导和疏引相结合,才能真正取得教育实效。

疏导性原则在高校网络德育工作中的具体运用,主要有两种策略和方法,一个是先疏后导,另一个是既疏且导。

先疏后导的方法主要用以发现问题,释放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和矛盾所形成的张力。网络空间具有虚拟性,是一个不存在现实利害关系的地方,大学生们可以把他们在现实中受到抑制或是无处发泄的心理情绪尽情抒发。因此,基于情绪化表达的非理性言论往往是校园bbs论坛的显著特征。在这里,经常可以见到许多偏激的观点、强烈的情绪发泄以及相互“顶牛”式的争吵。如果排除那些别用用心的恶意攻击,这些情绪化的表达是一种有助于缓解紧张感、压力感的自我心理“释放”。正是由于虚拟网络去除了现实利益关系所形成的“压力阀”,使得各种矛盾所产生的张力能够迅速在网络空间得以释放。从高校德育的角度来看,网络的释放机制可以及时暴露现实中具有一定隐蔽性的矛盾和问题,释放大学生群体中存在的情绪潜流、有利于德育工作者及时发现和处理现实中的一些潜在矛盾和问题,把它们解决在发展的萌芽阶段,避免那些具有爆发性、破坏性的危机事件的发生。然后,德育工作者再针对这些问题和矛盾进行引导和教育。

既疏且导的方法则是德育工作者在突发事件中开展思想宣传教育工作的有效方式。在校园突发事件中,往往会出现一些利益冲突、矛盾问题需要沟通和解决;在社会重大事件过程中,大学生在思想认识上也会出现一些不良倾向需要说服教育和沟通引导。网络空间是这些现实冲突和思想问题集中展现的平台,也是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的重要场所。在围绕这些思想焦点和热点问题的思想教育工作中,必须坚持疏导性原则,通过充分讨论、说服教育、正面引导相结合的方式来解决大学生的思想认识问题。

坚持疏导原则的重要意义在于,突发事件发生之后,校园bbs上往往会出现大量的言论,随着意见的扩散也会形成一定规模的舆论。在这个时期,多样的意见和观点、复杂的思想和心理状况和模糊的发展形势是网络舆论形成初期的主要特征。面对这种情况,德育工作者不能去堵塞和压制言论,采取捂盖子、掩盖问题的做法,因为这样往往会由于压制了大学生表达思想的自由而激化矛盾。其实,显而易见的是,在网络条件下任何堵塞和压制言论的做法不仅不能奏效,往往会引起学生的严重反感而使德育工作的环境进一步恶化。因而,要采取相反的即疏导的方法,即要尊重大学生的主体意识与参与热情,以相信群众和依靠群众为工作出发点,让各种意见和观点充分得以表达。而在大学生们的意见充分表达、思想观点得以真实展现的过程中,教育者通过耐心观察、认真研究,密切观察事件过程中学生思想发展的动态,发现事件背后存在的深层次矛盾,抓住主要思想症结,展开有针对性的德育对策,促进大学生思想和行为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四、前瞻性原则。

网络德育的前瞻性是与人类网络实践的动态发展密切联系的,前瞻性原则要求德育根据人们网络实践活动的现实状况和发展的可能性,为了未来的发展和目标的实现,做出前瞻性的判断和有效的引导,不断提升人的实践水平和思想观念,实现对现实状况的超越。在网络社会条件下,德育的前瞻性原则显得更加突出和重要。网络所形成的是一个具有开放性技术架构的生存空间,正如互联网的创建者们所言,互联网的关键概念在于,它不是为某一种需求设计的,而是一种可以接受任何新的需求的总的基础结构。[1]正是由于网络基础架构的开放性和人的需求的无限性,激发着人们不断创造出新的网络应用技术。而每一种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就会形成一个由网络技术媒介与相应的用户群体以及信息内容组成的微观信息系统,这些微观信息系统实际上就是一个新的德育场域。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发展,这些新的场域也在动态的'发展变化之中。因此,在这个新的技术革新浪潮时代,德育工作者必须具有前瞻意识,把握科技创新的时代脉搏,主动地发挥每一种新的技术力量的进步因素和教育价值,实现对技术应用的积极引导和网络教育场域的主动营造,这是当前高校德育工作发展的正确的策略选择。

前瞻性原则体现在德育工作的策略和方法上,就是要充分把握网络建设与技术应用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帮助和引导青年学生不断提升网络实践水平,促进其思想意识的健康成长。在网络技术发展的初期,校园网络建设快速发展,万维网等技术得到广泛应用,丰富多样的网络信息迅速吸引住大学生们的眼球,网上冲浪、信息漫游成为他们乐此不疲的网络行为;而开放的信息传播环境在推动青年开阔视野、拓展素质的同时,也造成西方意识形态以及社会多元化思想的大量涌入,冲击大学生的理想信念的健康成长。德育的前瞻性原则要求学校教育者在推进校园网络硬件建设的同时更要大力建设网络“软环境”,用积极向上、丰富多彩的教育内容来吸引大学生,把大学生凝聚在互联网上的马克思主义阵地周围。当时以清华大学的“红色网站”、北京大学“红旗在线”等为代表的高校网站建设体现出德育工作者在这方面的主动探索。

2000年前后,随着网络技术的创新与广泛应用,以bbs、网络论坛等技术形式为代表的人际互动技术在大学生中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此类网络技术的主要功能在于其互动功能强大,实现了人际传播、群体传播和组织传播的效果。大学生们逐渐在人际交流和休闲娱乐等网络行为上形成了对校园bbs的依赖。面对这些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影响,前瞻性原则要求教育者通过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在深入认识网络互动的特点及其规律的基础上,全面把握网络群体的发展规律及其对大学生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实现对大学生的网络群体发展的有效引导。在一些高校,德育工作者主动深入到校园bbs、网络论坛等网络社区,参加到网络群体的交往活动和网络社区的管理工作中,并通过网上网下的配合来达到对于网络群体发展和社区建设的管理和规范,实现对于网络舆论的有效引导。

近年来,随着以博客(blog)、播客(podcasting)、维客(wiki)、流媒体(bt)、社会网络(sns)、网摘(rss)、博采(blogmark)、标签(tag)等新兴技术的广泛应用和蓬勃发展,网络环境的发展逐渐进入到“个性化传播”的新阶段,形成了以个人为中心的传播格局,网络社群也表现出以个人为中心点所辐射出的私有的人际网络之发展趋势。[2]目前,这些新兴的个性化网络技术在青年学生中的广泛使用已经引起教育工作者的关注,一些高校的教师、辅导员也开始尝试通过建立自己的博客网站用于教学研究和思想教育工作。基于个性化网络技术的德育实践刚刚起步,无论是机遇还是挑战,都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但是,无论存在什么样的困难,网络技术的不断创新要求教育者始终要保持激流勇进、勇于实践的精神,顺应网络创新的潮流,深入网络生活的实践,把握住新的发展机遇。只有坚持德育的前瞻性原则,做到高瞻远瞩、未雨绸缪,才能始终掌握主动权,实现对青年思想发展的主导力。

五、渗透性原则。

网络德育的渗透性原则是与当代青年的主体意识、思维方式以及精神文化的发展变化相联系的。网络文明极大地促进了人的主体意识的成长,当代大学生在平等意识、自主意识、参与意识、选择意识等方面有了较大的发展和提升,民主参与的行为更为活跃;在思维方式方面,网络的便捷性、开放性、自由性、平等性、共享性使得主体自身的自由个性和创造性思维能力和思维水平得以前所未有的充分发挥,反映出信息时代条件下人的实践发展水平和科学文化水平的提升,并进而在精神状态上呈现出自主、自立的精神状态和更加活跃、理性的独立思考的精神状态。正是网络时代所带来的教育环境和青年大学生思想意识的显著变化,使得德育工作者必须把渗透性原则摆在十分重要的显著位置。

网络德育的渗透性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注重把价值观念的教育渗透在知识性教育之中。网络德育最为重要的工作就是使得受教育者能够在纷繁复杂的网络信息海洋中明辨是非、正确选择自己的立场并形成观点,从而引导和帮助大学生树立起正确的价值观体系。在这个工作中,要运用“价值认识的形成依赖于相关真理”这一基本规律,把价值观念的教育渗透在知识、信息的传播过程中。在学校新闻宣传工作中,要积极通过丰富多样的知识性信息发布、客观真实的新闻报道等实现对大学生思想发展的积极影响,努力让知识性信息或知识性认识的发布和传播服务于促进青年正确价值观的形成。反之,任何生硬直白、或者居高临下的说教只会引发大学生的反感,导致网络阵地吸引力的丧失。

其次,注重把教育理念和价值观念渗透在校园网络文化的建设之中。大学生群体是一个同质性很强的特殊社会群体,他们在年龄、心理特点、兴趣爱好、行为方式等方面都比较接近,有着较为一致的文化需求,校园文化正是大学生文化生活需求的反映。作为应对社会大众文化冲击、在网络空间保持和发展校园文化的一种“防卫性反应”,大学生们有着建设校园网络文化,在校园网上营造自己的精神文化空间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许多高校,大学生们正是在校园网络上建构出了属于自己的学习生活和交往场所,创造和发展着属于自己的网上精神文化空间。因此,高校德育工作者要主动参与和引导校园网络文化的建设和发展,把主流价值观渗透在这块承载着大学生的归属感和文化认同感的网络空间中。

再次,注重把价值观念渗透在技术创新和应用之中。技术是蕴涵价值的,技术的价值性包含在其知识、方法、程序及其结果之中,蕴涵着丰富的内容。互联网的出现本身就是开放、创新、共享、平等价值的体现,如开放的技术架构、公开的软件代码以及自由创新和获取信息等。具体到每一种网络技术,都有其教育价值可以挖掘和应用。如p2p技术推动了以信息的即时交互为载体的社会交往网络的发展,用户在交换信息资源的同时,主动地进行交流和互动,进而衍生出配套的管理规则和交互礼仪,对公共资源有贡献的用户会得到尊敬和拥戴。针对此类技术应用的内在价值,德育工作者可以通过引导和支持大学生开发出用于学生集体学习和信息资源共享的公共软件,不但在大学生网络实践中弘扬利他主义精神,而且是加强集体建设、加强集体主体教育的有效途径。

总之,网络德育是一个在实践中被日益推到前台的重大课题,在新时期网络德育实践中探讨和总结提高网络德育实效性的规律、原则和方法,提高网络德育的自觉性、科学性,是我们今后需要进一步努力探索、研究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商法基本原则论文(优秀24篇)篇二十

摘要面对日趋激烈的全球性市场竞争,企业应提高建立良好公共关系的战略地位,以企业文化为核心,以品牌战略为载体,以电子网络等传媒为手段,转变传统公关思维,建立以“和”为中心的公关理念,完善公关危机处理机制,建立起科学高效的企业公共关系模式。

关键词公共关系信任危机处理机制企业文化。

随着现代传播手段在经济社会的广泛应用,突发性公共事件对相关企业和组织的影响越来越大。如何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带来的企业信用危机,处理好企业公共关系,日益成为企业生死存亡的战略问题之一。

1企业公共关系的含义。

公共关系是现代管理理论的组成部分,它利用传播技能和研究方法作为主要工具,帮助一个组织建立并保持其公众之间的相互交流、理解、认可与合作;它参与处理各种问题和事件;帮助管理部门了解民意并对之做出反应;明确和强调企业为公共利益服务的责任;它作为社会驱动的监督者,帮助企业保持与社会变动同步。

企业公共关系从属于企业宗旨,为企业的目标服务。它是企业面对外在的公众和内在的员工,通过运用长期有效地双向信息沟通、双向艺术交往、双向利益调整等方法途径,建立企业与目标对象之间的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和相互促进的互动关系。显然,企业公共关系是企业在现代商品经济和大众传播事业高度发展条件下重要的经营管理手段。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公共关系的应用领域也不断扩大,从市场营销中的策略组合,到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的解决,到危机事件的处理等更为广泛的领域。

2企业公共关系的功能。

2.1树立企业信誉,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企业的信誉是指企业在市场上的威信、影响,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地位、形象、知名度。建立良好的信誉是企业经营成功的诀窍,“酒香不怕巷子深”的陈旧经营观念已不能适应竞争日益激烈的趋势。树立信誉首先要创名牌企业。按照公共关系学的观点,商品信誉是较低层次的,只是部分公众或消费者在多次的商品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对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信赖程度,它只是企业技术经营素质的综合反映。而树企业信誉、创名牌企业,不仅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现代社会对企业日益强烈的要求。因为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个单元,既可能给社会带来新的物质文明,也可能给社会带来公害和威胁。因此,公众对企业社会价值的评估标准发生了变化,评价范围由对产品质量和服务扩大到企业生产经营和社会活动的各个方面,这使公众舆论对企业产生更大影响力。争取舆论支持,争取公众信任,成为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企业良好形象和声誉是无形的宝贵财富。公共关系的根本目的是通过深入细致、持之以恒的具体工作树立组织的良好形象和信誉,以取得公众理解、支持、信任。从而有利于企业推出新产品,有利于创造“消费信心”,有利于企业筹集资金,有利于吸引、稳定人才,有利于寻找协作者,有利于协调和社区的关系,有利于政府和管理部门对企业产生信任感,最终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2.2搜集信息,为企业决策提供科学保证。

美国管理学家西蒙说:“管理就是决策,而决策的前提正是信息”。企业每时每刻都会遇到大量的问题,市场需要产品质量、产品开发、新技术方向、竞争者动向、潜在危险、企业形象等方面的信息,不断传递给企业领导,要求领导者做出及时而有效地决策。因此,现代企业把公共关系信息的获取划入企划之中,成为企业活动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公共关系部门就是要利用各种渠道和网络搜集与企业发展有关的一切信息,为企业决策科学化提供强有力的保证。搜集信息包括企业战略环境信息、产品声誉信息及企业形象信息等。

2.3协调纠纷,化解企业信任危机。

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任何组织都处于复杂的关系网络之中,而且这种关系处于动态的发展之中。由于企业与公众存在着具体利益的差别,在公共关系中必然会充满各种矛盾。企业在生产经营运行过程中,也难免会有因自身的过失、错误而与消费者发生冲撞的时候。一旦发生,必然导致消费者对企业的不满,使企业面对一个充满敌意和冷漠的舆论环境。如果对这种状况缺乏正确的认识,对问题处理不当,就产生公共关系纠纷,甚至导致严重的公共信任危机。对企业、对公众、对社会都会带来极大的危害。

事实证明,企业与公众的许多矛盾和磨擦都起源于误解和不了解,缺乏信息交流是造成不了解的根本原因。通过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机制,增加企业与公众之间相互了解,企业就有可能避免与公众的纠纷,并可通过公关手段将已经发生的信任危机所造成的组织信誉、形象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进而因势利导,使坏事变为好事。这种功能是广告、人员推销、营业推广所不具有的。

3企业公共关系的构建。

3.1以企业文化为核心,树立企业公共关系全球化思维。

首先,要有特色形象意识。要形成特色形象,企业就要发展比较优势。目前我国仍属发展中国家,产品还多为劳动密集型的初级产品和低附加值产品。世界贸易的一个基本趋势是初级产品和低附加值制成品价格疲软甚至下跌,高附加值产品和成套设备价格攀升,这意味着我国多数企业在产品特色形象上不具优势。世界贸易的另一个趋势是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的增长率大大高于一般商品贸易的增长率。我国企业要适应世界贸易的这种变化趋势,扬长避短,发展比较优势,就要在吸取发达国家发展经验、尽快调整产品结构、以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同时,在服务形象和技术形象的塑造上下功夫,企业形象的树立归根到底来自于企业的实力和特色。其次,树立企业公共关系全球化思维,要有文化融合意识。文化是制约企业与全球公众沟通的因素之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文化对企业公共关系的影响将是极其深刻的。企业在与不同国家、民族的相关公众进行经济交往时,文化差异会成为双方沟通与理解的.障碍,导致矛盾和冲突产生。因此,我国企业公共关系要在全球范围求得发展,就要融合不同文化,以利于与全球公众的沟通和协调。要树立企业公共关系全球化观念,还要有企业公关全球化的全员认同意识。企业的股东、员工是企业赖以存在的细胞,他们既是企业内部公关工作的对象,又是企业外部公关工作的主体,企业全球化公共关系工作的开展,有赖于每一位股东、员工的支持和参与。因此,企业公共关系全球化的全员认同同样十分重要。

3.2推行品牌经营战略,赋予企业公关实务以新的载体。

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是企业公共关系工作的主要目的。品牌形象是企业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成功的品牌有利于良好企业形象的树立和企业经营的成功。纵观世界成功的企业,如可口可乐、万宝路、柯达、耐克、富士、松下等,他们的品牌成功均与品牌的战略化发展密切相关。而品牌战略正是企业公共关系实务的载体,没有这样的战略目标,企业公关活动只能是浅层的、临时性的。我国已开始步入品牌时代,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和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将更多地倾向于购买品牌商品,市场竞争的最终局面必将是由品牌瓜分天下。因此,创品牌、树品牌、巩固品牌已成为我国企业树立良好形象和经营成功的必然选择。然而,我国目前众多企业只将品牌经营作策略化处理,陷入靠密集式、轰炸式、名人式的广告宣传,忽视产品、服务质量的提高;注意外在形象,忽视内在素质提高;重视价格竞争,忽视非价格竞争;停留于原状,忽视调整、开发、创新;注重自身利益,忽视公众利益等品牌经营误区中,品牌的存续期极短,如一些新兴企业秦池、爱多、飞龙、三株、太阳神、亚细亚、巨人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纷纷“触礁”便是例证。因此,企业要把品牌经营成功,就应把品牌提高到战略化的发展高度:一是要建立品牌战略思维,通过品牌创造长期化的竞争优势以实现持续发展;二是要通过市场细分,确定品牌定位和品牌的核心价值,保证品牌的市场承受力和发掘品牌独特优势;三是要塑造品牌的个性。在产品的设计上、包装上、商标的酝酿上应赋予产品丰富的文化内涵,增加产品的附加值,在产品的生产上要精益求精,在产品的服务上要通过高超的服务艺术和质量创造产品对消费者的亲和力;四是要通过广告、新闻策划、销售推广、主题公关活动、企业形象识别系统等一体化的市场传播整合,进行以双向交流为基础的品牌传播,扩大影响,提高知名度、美誉度;五是要发展高关联度的相关产品,给品牌不断注入新鲜感和兴奋点,以使品牌形象不断延伸,品牌价值不断增加。企业公共关系活动正是在以上战略步骤中一一展开。

3.3运用网络传播,发展新的公关媒介。

当今信息技术和国际互联网的发展对经济全球化起到了根本性的推动作用。公共关系作为企业现代经营管理的战略之一,首要职能是促进企业与内外公众之间的双向沟通。互联网的全球化发展,使传统的传播媒介如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在传播速度、传播范围、传输成本、实时互动、即时反馈等方面均无法与之比拟。而电子网络传播的发展,可使企业借助网络将内部信息在瞬时之间公之于天下,公众也可以通过网络随时随地获得与之利益相关的企业信息,并及时进行反馈甚至直接对话。

在公共关系理论研究方面要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要求,以“外向型”作为理论研究的重点,探讨新型的公共关系模式,将新型的公关模式与机遇电子商务下的erp、crm相互整合,重新界定其它外部公众的价值,如金融机构、政府、供应商、社区公众和企业内部公众价值等。

在公共关系的实务操作上要充分利用因特网等新的通讯和传播手段。例如,如何在网上开展新闻发布,网上展览等。

3.4转变竞争方式,建立以“和”为中心的公关理念。

竞争是市场经济下的必然产物,它可以促使企业快速地发展。但目前国内较多的企业仍习惯于传统的竞争方式——以价格战为主要手段,以牺牲利润为代价占领市场,是一种典型的负和博弈,其结果必然是两败俱伤。成功始于合作,随着企业间、企业与顾客、企业与供销商、企业与经销商及企业与其他相关群体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日益加深,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求,企业应从孤立生产、产品型、独立发展向协作经营、关系型、互联合作转变,走入互惠互利、求得双赢的竞争与合作并存的“竞合”关系行列。公共关系的沟通协调原则也强调以“和”为贵,即在外部关系处理上强调企业与同行竞争者、客户、上下游企业、相关行业、相关部门的协调和合作,正好与当代企业“竞合”关系的要求和特征吻合。因此,企业在处理对外公共关系时,应学会化敌为友,善待竞争对手:一要知己知彼,寻找与竞争者优势互补的合作领域,共同做大做强,提高市场竞争力;二要注意与相关企业、公众保持经常性的交往和沟通,增进理解,建立融洽感情,营造和谐气氛,提高企业的对外吸引力。

3.5建立危机预警机制和应对预案,提高危机公关能力。

3.2推行品牌经营战略,赋予企业公关实务以新的载体。

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是企业公共关系工作的主要目的。品牌形象是企业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成功的品牌有利于良好企业形象的树立和企业经营的成功。纵观世界成功的企业,如可口可乐、万宝路、柯达、耐克、富士、松下等,他们的品牌成功均与品牌的战略化发展密切相关。而品牌战略正是企业公共关系实务的载体,没有这样的战略目标,企业公关活动只能是浅层的、临时性的。我国已开始步入品牌时代,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和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将更多地倾向于购买品牌商品,市场竞争的最终局面必将是由品牌瓜分天下。因此,创品牌、树品牌、巩固品牌已成为我国企业树立良好形象和经营成功的必然选择。然而,我国目前众多企业只将品牌经营作策略化处理,陷入靠密集式、轰炸式、名人式的广告宣传,忽视产品、服务质量的提高;注意外在形象,忽视内在素质提高;重视价格竞争,忽视非价格竞争;停留于原状,忽视调整、开发、创新;注重自身利益,忽视公众利益等品牌经营误区中,品牌的存续期极短,如一些新兴企业秦池、爱多、飞龙、三株、太阳神、亚细亚、巨人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纷纷“触礁”便是例证。因此,企业要把品牌经营成功,就应把品牌提高到战略化的发展高度:一是要建立品牌战略思维,通过品牌创造长期化的竞争优势以实现持续发展;二是要通过市场细分,确定品牌定位和品牌的核心价值,保证品牌的市场承受力和发掘品牌独特优势;三是要塑造品牌的个性。在产品的设计上、包装上、商标的酝酿上应赋予产品丰富的文化内涵,增加产品的附加值,在产品的生产上要精益求精,在产品的服务上要通过高超的服务艺术和质量创造产品对消费者的亲和力;四是要通过广告、新闻策划、销售推广、主题公关活动、企业形象识别系统等一体化的市场传播整合,进行以双向交流为基础的品牌传播,扩大影响,提高知名度、美誉度;五是要发展高关联度的相关产品,给品牌不断注入新鲜感和兴奋点,以使品牌形象不断延伸,品牌价值不断增加。企业公共关系活动正是在以上战略步骤中一一展开。

3.3运用网络传播,发展新的公关媒介。

当今信息技术和国际互联网的发展对经济全球化起到了根本性的推动作用。公共关系作为企业现代经营管理的战略之一,首要职能是促进企业与内外公众之间的双向沟通。互联网的全球化发展,使传统的传播媒介如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在传播速度、传播范围、传输成本、实时互动、即时反馈等方面均无法与之比拟。而电子网络传播的发展,可使企业借助网络将内部信息在瞬时之间公之于天下,公众也可以通过网络随时随地获得与之利益相关的企业信息,并及时进行反馈甚至直接对话。

在公共关系理论研究方面要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要求,以“外向型”作为理论研究的重点,探讨新型的公共关系模式,将新型的公关模式与机遇电子商务下的erp、crm相互整合,重新界定其它外部公众的价值,如金融机构、政府、供应商、社区公众和企业内部公众价值等。

在公共关系的实务操作上要充分利用因特网等新的通讯和传播手段。例如,如何在网上开展新闻发布,网上展览等。

3.4转变竞争方式,建立以“和”为中心的公关理念。

竞争是市场经济下的必然产物,它可以促使企业快速地发展。但目前国内较多的企业仍习惯于传统的竞争方式——以价格战为主要手段,以牺牲利润为代价占领市场,是一种典型的负和博弈,其结果必然是两败俱伤。成功始于合作,随着企业间、企业与顾客、企业与供销商、企业与经销商及企业与其他相关群体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日益加深,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求,企业应从孤立生产、产品型、独立发展向协作经营、关系型、互联合作转变,走入互惠互利、求得双赢的竞争与合作并存的“竞合”关系行列。公共关系的沟通协调原则也强调以“和”为贵,即在外部关系处理上强调企业与同行竞争者、客户、上下游企业、相关行业、相关部门的协调和合作,正好与当代企业“竞合”关系的要求和特征吻合。因此,企业在处理对外公共关系时,应学会化敌为友,善待竞争对手:一要知己知彼,寻找与竞争者优势互补的合作领域,共同做大做强,提高市场竞争力;二要注意与相关企业、公众保持经常性的交往和沟通,增进理解,建立融洽感情,营造和谐气氛,提高企业的对外吸引力。

3.5建立危机预警机制和应对预案,提高危机公关能力。

一是建立预警机制、避免危机发生,要防止危机的发生,企业除了要具有较强的防止公共关系纠纷的意识。如自律意识、尊重公众舆论意识等,最根本的是要建立“预警”机制,尽可能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二是制定危机处理预案,当危机发生时,企业如能临危不惧,处理得当,便可化险为夷,并可使危机转为契机,让企业借此得到公众更多的关注和了解。因此,建立危机处理预案十分重要。三是采取积极主动的危机应对策略,要想将危机的影响降到最低,应采取积极主动的应对策略,以正确的措施去赢得公众,创造妥善处理危机的良好氛围。以公众利益代言人的身份出现,主动弥补公众的实际利益和心理利益。坚持勇于承担责任,如实宣传沟通,通过有意识地施加情感影响,树立企业值得信赖的良好形象。

商法基本原则论文(优秀24篇)篇二十一

行政法是一项行为规范准则,用来规范相对应的行为人,对于利益相关主题有强制作用,同样也是一项我国的基本法律,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律是用来保护遵守法律的人的,同时对于破坏法律的人予以制裁。行政法的目的也是为了保障为社会主义建设辛勤付出的多方面人的利益。行政法的发展是立足在四项原则之上的,它借助西方和中方原则的差异性,进行积极的探索,从而对现行的行政法进行重构,将行政法的功能发扬到位,以此来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

2、基本原则概念。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有效实施的保障,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在规范行为人行为时,必须要遵守的基础,是行政法在制定时,必须要依仗的核心。在我们国家,政府具有依法行使政权的权力,法律的颁布就是为了规范这项权力,让政府在行使权力的时候,有参照的标准。原则与其说是一种限制,不如说是一种凭证[1]。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提出往往在行政法之前,所以它具有初始性,是一切的开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颁布,必须要以客观规律和真理作为基础,所以它还具有一定的真理性。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中提及的“基础”二字,说明了行政法的地位,而原则就好比是建设房屋前需要打下的地基,关系到行政法的建立和实践。最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还具有双重性,刑法、婚姻法、治安管理法这类法律就只有一个“法律身份”,而行政法还有其“行政”的身份。所以它的原则一般要和行政密切相关。

具有十分专一的功能,它的规范作用仅针对行政体系,仅对于行政体系的相关人员进行立法规范,让行政机关能够依法行驶职权,让法治思想贯彻到行政工作中。

4.2普遍性功能普遍性原则。

体现在融合二字上,行政法法规是具体的,形象的,是以一条条的法律法规直观展现出来的',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却是抽象的,它普遍存在于每一条法规明文之中,每一条具体的法律原则都符合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带入每一条法律法规中都是成立的,它生于无形,却能起到规范和引导的作用。

依法行政原则我们的政府应该依照法律履行责任,承担义务,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灵魂,也是基本原则重塑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能让社会成为法治的社会,则需要回到问题的本质,那就是凡行为人所做之事必须合法。对于政府机关而言,形成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才能真正重塑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才能树立起政府机关的公信力。

5.2基本原则应体现合理行政原则。

在合法的基础上,我们还应该考虑从实际情况出发,进行合理行政。法律的条文规章是固定的,但是现实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却是多种多样的,法律虽然在逐渐完善,但也没有办法将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全部收纳其中,所以行政部门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要灵活应对各种突发状况。更好地为群众解决问题,这就使合理行政的意义更好的体现。

5.3基本原则应体现诚信行政原则。

苟无诚信原则,民主宪政无可行。任何形式的法律的确立,都需要遵循契约精神,无论是基本法、刑法还是行政法的推行,都需要恪守信用。行政机关若不守诚信,允诺的事情再三更改,群众对政府机关的信任会逐渐降低。信任的建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崩塌只一瞬,所以我们把诚信原则作为了行政法基本原则重塑的一大原则[2]。

5.4基本原则应体现程序正义原则。

在行政机关进行依法执政时,是有完善的执政流程的,但是有的部门执政时,往往会省略某些步骤,或者出现步骤错误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执政单位需要花更多的精力和实现进行修改和完善,这对于工作效率而言十分不利。正义原则作为基本原则其中不可忽视的一项原则,其实更大程度上保障的是一种公平。在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只有基于这种原则,人们才能信任法律。

6、结语。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建立的标准,融会贯彻在具体的每一条行政法规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无论是行政人员,还是普通的人民群众,都应该对法律心存敬畏。行为人只有真正按照法律规范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法律才会保障其权益不受侵犯。在我国行政法原则的发展过程中,可以适当借鉴其他国家的成熟体系,结合中国法治现状,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法基本原则之路。

参考文献。

[1]蒋勇.从合规性到正当性:我国警察法治体系的重塑——基于“新行政法”理论的展开[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

商法基本原则论文(优秀24篇)篇二十二

理财规划其实是件很个性化的事情,每个家庭的基本情况不一样,每个人的性格千差万别,收入情况也不同,这些都决定了你的理财方式跟别的家庭不尽相同。但是所有的家庭理财又有一些共性的东西,比如说理财的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虽然可能很简单,但它们是已经被无数人证实过的、行之有效的、基本的财富处理方式。所以掌握这些原则,即使没有更多的理财动作,你也能让家庭财富稳定,令抗风险能力较之其他家庭更高。

一、4321原则。

所谓4321,就是说我们可以把家庭的收入分成4份,比例分别为40%、30%、20%和10%,把这些钱分别用于投资、基要生活开销、机动备用金以及保险和储蓄。这种划分理论比较像一个理财金字塔,其中,投资的部分由风险投资和稳妥投资合并而成。

二、80法则。

80法则是理财投资中常常会提到的一个法则,意思就是放在高风险投资产品上的资产比例不要超过80减去你的年龄。比如说你今年30岁,包括存款在内的现金资产有20万,按照80法则,你放在高风险投资上的资产不可以超过50%,也就是10万。而到了50岁,你的现金资产有200万,那么也只能放30%,也就是最多可放60万在高风险投资上。80法则的目的很明显,其实就是强调了年龄和风险投资之间的关系――年龄越大,就越要减少高风险项目的投资比例,从对收益的追求转向对本金的保障。

三、双十定律。

双十定律的规划对象主要是保险。所谓双十,就是指保险额度应该为的家庭年收入,而保费的支出应该为家庭年收入的10%。打个比方,你目前的家庭年收入是10万,那么购买的意外、医疗、财产等保险的总保额应该在100万左右,而保费不能超过1万。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你可以用最少的钱去获得足够多的保障。

四、“不过三”定律。

所谓“不过三”定律,意思就是房贷的负担不要超过家庭月收入的30%。比如你的家庭月收入是1.5万,那么房贷最好不要超过4500元。

其实无论哪种法则或者定律,都只是给我们设置了一个简单的框架。在此基础上进行理财,出问题的概率不会大,不过要想获得收益的稳定保障,还需要进一步分析家庭个性,制定专属的收支和理财计划。

商法基本原则论文(优秀24篇)篇二十三

b:见证人。

c:背书人。

d:承兑人。

参考答案:b。

本题解释:【答案】b。解析:《票据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单选题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当事人在从事证券买卖的民事活动中应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进行等价交换,这是证券法中的_____。

a:自愿原则。

b:有偿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公正原则。

参考答案:b。

本题解释:[解析]《证券法》第4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就从法律上确定了证券法的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有偿原则也称等价有偿原则,是指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当事人在从事证券买卖的民事活动中应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进行等价交换。由此可知,题干所述内容为有偿原则的内涵。b项为正确答案。自愿原则是指商事主体在从事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时,根据自己的意思来设立。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诚实不欺、讲究信用,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3、单选题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制度说法正确的是_____。

a:在合营期间可以增加注册资本,但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b: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必须以人民币表示。

c:经合营他方同意,合营一方可以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参考答案:d。

本题解释:【答案】d。解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实需要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a项说法错误。第18条规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b项错误。第20条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c项错误。第22条规定,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d项正确。

4、多选题在一份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就合同所规定的“意外伤害”条款的含义产生了不同理解,投保人认为其所受伤害应属于赔付范围,保险公司则认为投保人所受伤害不属于赔付范围,两种理解各有其理。在此情形下,法官对该条款的解释,做法不正确的是_____。

a:按照通常含义进行解释。

b:按照公平原则进行解释。

c:按照法理进行解释。

d:按照对保险公司不利的原则进行解释。

参考答案:abc。

本题解释:[解析]《保险法》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本案例中,法官应当按照对保险公司不利,而对投保人有利的原则进行解释,即认为投保人所受伤害属于赔付范围。a、b、c三项所述的解释原则是不正确的。

5、多选题以下关于人身保险,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

a:法人可以成为投保人。

b:法人可以成为被保险人。

c:未出生的胎儿可以成为被保险人。

参考答案:bcd。

本题解释:【答案】bcd。解析:《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第33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6、多选题下列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说法正确的是_____。

a:某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规定,其董事会人数为10人。

b: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

c: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其他公司中兼职。

d: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可以授权董事会制定,但应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参考答案:abcd。

本题解释:【答案】abcd。

7、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

a:合伙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b:上市公司不能向普通合伙企业转投资。

c:上市公司不能向有限合伙企业转投资。

d:事业单位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参考答案:b。

本题解释:【答案】b。

a:免责条款无效。

b:保险合同无效。

c: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按照有利于保险公司的利益解释条款。

d: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按照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解释条款。

参考答案:a。

本题解释:【答案】a。

9、多选题关于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以下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_____。

a:投保人应当仔细阅读该条款,对其意义不能理解的后果自负。

b:无论投保人是否仔细阅读该条款,保险人都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义务。

c:保险人对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的,投保人不得于事后以不理解为由否认其效力。

d:保险人未对免责条款加以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

参考答案:bcd。

本题解释:[解析]《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据此可以看出,提供格式合同的保险人依法应当就免责条款向被保险人作出明确说明。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未能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的,该条款应归于无效。保险人对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的,投保人不得于事后以不理解为由否认其效力。故a项说法错误,b、c、d三项说法正确,本题答案为bcd。

a: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是100万元,其中外方占22%,中方占78%。

c:中方出资中的30万美元为现金,由中方向银行借贷,合作企业以设备提供担保。

d:合作企业头5年的利润分配,中外双方各按50%比例进行分配。

参考答案:bd。

本题解释:【答案】bd。解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第19条规定,合作各方应当以其自有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者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不得设置抵押权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第20条规定,合作各方应当根据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

11、单选题下列有关基金募集说法正确的是_____。

a:基金募集经核准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b:基金份额的发售,可由基金托管人进行。

c:基金募集期限由核准之日起起算。

d: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在期限届满之日起60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款项。

参考答案:a。

本题解释:【答案】a。解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0条规定:“基金募集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所以a正确。第41条规定:“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在我国基金托管人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第29条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职责并不涉及基金份额的发售,所以b错误。第43条第2款规定:“基金募集不得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所以c错误。第46条第2款规定:“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所以d错误。

12、单选题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比较,哪个是正确的_____。

a: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取红利可以不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进行。

b:股份有限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必须按照股东持股比例进行。

c: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参考答案:a。

本题解释:【答案】a。解析:《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因此,a项的说法并无错误,应选。《公司法》第167条第4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5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因此,b项说法不正确,不当选。《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c项的说法也不正确,不当选。《公司法》第104条第1款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所以,d项的说法是不正确的,不选。

a:违反公司章程处置公司资产,其行为无效。

b:违反公司章程从事非经营性交易,其行为无效。

c:并未违反公司章程,其行为有效。

d:无论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只要王某无恶意,该行为有效。

参考答案:d。

本题解释:【答案】d。

14、多选题有关我国证券交易所的以下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_____。

a:证券交易所是公司制的企业法人。

b:证券交易所是会员制的法人。

c:证券交易所的设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d: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参考答案:bd。

本题解释:[解析]《证券法》第102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因此a、c项说法错误。该法第105条第2款规定:“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由此可知b项正确。该法第107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d项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d。

a:该公司依合同将于3个月后获得的一笔投资收益。

b:该公司提交某银行质押的一辆轿车。

c:该公司对某大桥上的未来20年的收费权。

d:该公司一栋在建的办公楼。

参考答案:acd。

本题解释:[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财产包括:第一,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第二,破产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如管理人依法进行必要民事活动所取得的财产、管理人行使追回权所追回的财产。破产财产是破产企业享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及财产权利,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还包括财产权利。a项属于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c项属于已有的财产权利;d项属于既有财产。a、c、d项均属于破产财产的范围。按照法律规定,已经设立了担保物权的财产,除非担保物权人放弃行使优先受偿权,否则不应作为破产财产处理。因此b项不属于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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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基本原则论文(优秀24篇)篇二十四

在节约型社会下,节约型生态园林被提了出来,这一概念和节约型社会分不开。总的来看,节约型生态园林,包含生态环境的改善和能源的节约,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也就是说,在节约景观设计的过程中,利用最小成本,获得最大生态和经济效益。从这一点上看,两者的思想应穿插在园林景观设计中,这样经济意义充分体现出来,让我们展开深入的分析,对生态园林景观设计和植物配置进行分析。节约型园林建设也成为人们重视的一方面。关于园林建设已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问题,逐渐建立了一些生态景观,为人们提供舒适的生活环境。

1.1生态园林设计中的物种多样性。

增强植物品种意识,加强区域生态区域特色与城市建设类型的多样性,构建城市个性绿地景观。在设计生态园林景观中,强化对植物的物种意识,注重植物生态多样性的选择和驯化,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绿色景观。同时,引进国外特色品种时应谨慎,加以控制,重点利用本国原产地的改良植物种类。对植物进行合理科学配置,在引进植物的过程中,往往会有各种各样的品种,然而种群规模不大,呈现逐渐消失的趋势。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绿化植物要求太高,片面追求完美。在同一时间,仔细和合理引用国外特色品种,产于我国,需经过改良。城市引入的植物非常多,然而植物群规模非常小,严重时,面临灭亡,主要原因是要求过高的绿化植物,追求完美,片面否定,如片面看重“常绿”,形成了较强的`适应性,没有重视季相多样和色彩丰富的落叶植物,受功利思想的影响,使得一些慢性植物缺乏大型苗木,有一些缺点的绿化植物也容易被否定。例如,在园林绿化过程中,追求四季常青,要求景观成型周期短,使得一些加强适应性植物容易被忽视。植物本身,无论好还是坏,植物的四季变化是常见的自然现象和景观,主要在于植物的配置是否合理、科学和艺术。植物的枯荣是自然景观中的正常现象,要注意科学合理地配置,以实现绿色适应物种和种群的多样性。生态系统中自然群落多样,由于不同天气和生态环境造成,在漫长的群落发展过程中,不同群落、结构、层次、外貌不同。自然群落具有较高的维持能力和修复能力。在景观设计过程中,可以借鉴性使用合适的自然群落类型,实现城市生物多样性,降低养护成本。所以,我们应该加大绿地的适应性和扩大品种种类,如在植物设计时,限制和调整好品种比例。

生态景观设计,适应当地条件,以确保城市环境具有多种特点,该系统十分薄弱,城市生态环境的设计要根据当地环境、土壤和其他因素,使植物环境符合城市环境的需要,不断提高立地条件,改善种植土壤(基于人工培养基),保持较高的绿色维持机制。此外,要注意植物和城市建设的协调,充分利用植物的改造功能,使城市建设和绿地景观有机整合。将基调树种种植在植物造景中,同时还要运用一些观赏花木和草坪,呈现多样的植物空间。结合植物的生长规律,维持季相植物的存在,不盲目地引入植物,因为可能因为天气的原因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也不随意使用其他国家的植物景观设计模式,否则无法保障植物景观功能,要引起特别重视。

2节约型城市生态景观的植物配置。

生态园林植物配置的主要功能是塑造和维护城市的风貌和特色。因此,在植物配置的过程中,将自然生态条件和区域指标纳入城市绿地。城市园林的绿化还要融入多种因素,如历史、宗教和文化等因素,构建城市地域特色,凸显城市绿地的特殊性和可识别性,有效发挥城市绿地功能,满足市民的需要。

2.1植物配置应合理。

基于生态节约型视域,在植物配置过程中,要注意色彩季相的组合,把山石、水体巧妙地组合在一起。首先,要增强对本地区条件和植物特性的了解,遵循植物适中原则,选择适当的植物,改造植物生活的场地。其次,根据植物特性进行选择,合理配置植物,植物自身有许多特性,有些植物用作观赏,如月季花、广玉兰和夹竹桃等,有些植物具有奇特的性质,如飘带兰和旅人蕉等,有些植物在观赏时,不仅赏花,也用闻气味,如梅花和月季花,不同颜色的花可以组成颜色多样的图案,在植物配置时,这点非常重要。具体园林设计,可以根据不同的花卉组成不同的园圃,一些植物具有自身特性,如有些植物的叶子硕大,如巴西棕和鱼尾葵等。亚马逊的玉兰漂浮在水面上时,犹如一个巨大的圆盘,可以让儿童在上面游玩。一些植物的果实可用作观赏,如紫珠普通,果实颜色非常鲜艳,观赏价值极高,如眼睛豆腊肠树果实奇特。在园林设计时,一些植物如梅花的暗香和茉莉的清香都能为游客带来美的感受。园林设计要考虑高度的搭配,选择合适的色调,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园林景观的功能。

2.2大量乡土植物应用园林,创造了城市景观的地域特色。

构成园林局部的中心景物形成特殊景观,表现形体美或色彩美,如臭椿、香樟、桂花等。湖南乡土树种多样,可利用资源多,为园林景观的设计提供了便利。种在花园里可以用作景观树,景观局部中心形成了一种特殊的景观,表现了自然美和色彩美,如枫树、香樟、臭椿等。大冠,绿荫浓密,姿态优美的乡土树种在庭院种植中必不可少,如鹅掌楸、枫杨、桂花等。多数交通道路两侧均使用了乡土树种,如道路上常见的玉兰路、香樟等。无花果树在花园里用作色彩的点缀,为园林增添一点生气,吸引蜜蜂和蝴蝶飞,不时引来了小鸟驻足。乡土树种有石榴、南天竹和杨梅等。乡土树种还用作空间的分割,遮挡视线,陪衬景物,起到防范的功能,这些乡土树种,如棘篱、果篱等。湖南乡土树种中使用较多的有红槛木、枸橘、小蜡等。在特色园林建设中,本土植物是基本的手段。使用藤木、灌木和其他材料,运用艺术手法,对植物的形式,体现色感、线条等自然美,创造自然的植物群落景观,营造城市园林绿地景观的地域特色应与当地文化充分融合,充分发挥乡土树种的功能。

3结束语。

现代城市园林不断发展,节约型生态园林景观将成为未来园林设计的趋势。[2]总之,基于“节约型社会”构建园林,建设节约型城市生态园林景观为城市的可持续性发展提供了条件,高度重视生态型园林景观的建设,采取多种措施,实现城市的可持续性发展。节约型园林建设,空喊口号不现实,围绕战略全局发展,变化旧的传统观念,从现在开始,高度重视节约型园林建设的迫切性,切实落实工作,将节约型园林纳入法制建设中,为了后代子孙更好地生存,实现城市未来更好地发展。园林景观设计及植物配置还有许多方面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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