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实施意见格式范文范本(三篇)

时间:2023-03-24 作者:储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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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实施意见格式范文范本一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城市综合管理理念,突破体制机制障碍,通过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环境整治,完善城市功能,破解城市管理难题,不断优化城市环境,努力塑造整洁、有序、文明的城市新形象。

二、组织领导

为了保证我县城市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成立湟源县城市管理工作委员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城镇管理局,安永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方案制定和实施,积极与各相关单位进行联系,研究和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存在和出现的问题。

三、职责分工

(一)政府办

1、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和城管委关于城市管理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和修订加强城市管理的各项规定、制度、方案、意见和办法。2、负责行使城市管理的组织计划、综合协调、检查监督等职能,督促、指导城管委各成员单位开展城市管理工作。3、对城管委各成员单位实行目标管理,组织做好对城管委各成员单位的检查考评工作。 (二)城镇管理局

1、规范占道经营行为。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按照“主要道路严禁、次要道路严控、支路街巷规范”的要求,着力整治和引导规范户外经营行为。按照“消除聚集点、盯住易发点、减少固定点”的思路,全面取缔批准外的主干道、大型公共场所等重要部位的固定摊点、流动商贩,确保道路通畅、秩序井然。2、加大环卫保洁力度,县城主要路段要实行环卫全天候保洁,确保县城干净整洁。3、积极推进垃圾分类收集,认真做好垃圾袋装化推广工作,城区生活垃圾袋装化达到90%以上。4、与沿街单位及门店重新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严格按照“门前三包”管理办法施行监督,加大处罚力度,确保“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到位。5、规范户外广告牌匾审批和设置,做到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以县城主要街道两侧的广告、门头牌匾为重点,坚持统一标准、体现特色的原则,适度超前规划,提高设置质量,对户外广告进行全面整治,对破损广告牌匾及时责令更换,达到广告设置规范、式样美观的效果,展现湟源新形象。6、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搞好县城亮化工作。7、加强县城道路、广场、绿地等灯杆、护栏、配电箱、路标牌、指示牌、灯箱广告、检查井盖等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的维护和

管理,对陈旧、破损设施,定期维修,并加大巡查力度,确保设施不被盗、无破坏,及时补缺、更新。8、按照《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卫生工地管理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区建设工地安全防护、场容场貌、生活卫生、环境保护等安全文明施工管理。9、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地物料清运处置管理,严厉查处垃圾、物料遗撒污染路面和乱倒垃圾行为。10、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确保餐厨垃圾不流向社会。11、负责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城管委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城管协调工作会议。

12、负责督促落实城管委办公会议的工作措施,研究具体工作任务,明确分工,落实责任。13、负责落实城市管理委员会的会议决议中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三)公安局

1、合理设定停车点和停车场,缓解城区停车场数量少、容量不足的矛盾,解决车辆乱停乱放问题。2、积极配合城管部门进行执法,清理车辆占道经营现象,并建立长效机制,一旦接到涉嫌拒绝、阻碍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等案件的报警时,必须做到有警必接、有案必处、有责必究,加大对暴力抗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城市管理提供执法保障。3、在县城合理设置标志标线,进行车辆有序管理。4、加强对城区公共场所和道路停放车辆管理。严禁机动车、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停放,引导出租货运车辆在指定地点停放。

5、突出重点路段、重点部位的管理,确保县城东西大街、南北大街、建设东西路三条“严管街”无乱停乱放现象。6、积极配合住建部门,加大对违章建筑的查处力度。7、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开展的城市管理集中整治和专项治理行动,参与联合执法;及时受理并现场处置城管执法中的突发性事件,对暴力妨碍依法整治、拆迁,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人员和事件进行处理。8、加强对特种行业的容貌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监管。

(四)住建局

1、按照《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卫生工地管理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区建设工地安全防护、场容场貌、生活卫生、环境保护等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废水、建筑垃圾、砂石料、泥土对城市的污染,做到所有施工工地卫生制度落实,工地围挡、隔离护栏不低于1.8米,工地清洁,物料堆放整齐,杜绝车辆带泥污染路面现象,如设置围挡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不办理相关手续,建筑工地不得开工,并督促建设、施工单位按照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2、根据规划加大对违章建筑的查处力度, 积极配合城管部门对在县城及县城周边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查处,做好建筑垃圾消纳场的选址及管理工作。

3、按照西宁市人民政府20xx年制定的《西宁市城市管理办法》,加大满足县城需要的蔬菜市场、停车场、厕所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及建设力度。

(五)教育局

1、加强对学生日常行为、道德品质规范教育。

2、组织发动师生开展城市管理义务宣传,参加维护市容卫生环境的义务劳动。

3、负责落实城市管理委员会的会议决议中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六)交通局

1、负责城区公交汽车、出租车营运秩序管理,教育驾乘人员文明服务、规范经营,做到车容车貌整洁、停放整齐有序。

2、协助、配合城市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工作。

3、负责落实城市管理委员会的会议决议中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七)财政局

1、负责将城市管理所必需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做好资金的统筹安排和管理监督工作,确保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负责落实城市管理委员会的会议决议中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八)商务局

1、牵头做好商贸专业市场的规划布局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加强专业市场日常管理。

2、做好大型商场、超市开展促销活动的协调服务工作,配合有关执法部门督促经营单位做好环境卫生、车辆停放、促销活动的规范管理工作。

(九)工商局

1、负责抓好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规范管理,按照城市管理要求,加强对企业、个体工商户自觉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2、在商贸市场成立物业公司,并加强管理,做到市场内部环境整洁有序。

3、配合城管部门开展好对城市市容秩序的集中整治行动

(十)环保局

1、负责实施工业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弃物、有毒化学品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解决重大环境问题。

2、负责开展我县环境保护专项治理,监督检查县城内污染源并督促其落实整改。3、负责落实城市管理委员会的会议决议中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十一)水务局

1、配合城管部门开展城市管理工作,重点做好县城内湟水河及河沟的规范管理、清污疏通等工作。2、负责搞好县城内供排水管网的管理工作。3、负责落实城市管理委员会的会议决议中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十二)卫生局

1、负责餐饮行业、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2、加强“五小”相关行业(小饮食店、小美容美发店、小公共浴室、小娱乐场所、小旅馆)卫生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3、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好社区、学校等行业的健康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市民卫生意识。4、负责落实城市管理委员会的会议决议中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十三)农牧局

对县城内的肉食摊点加强监督检疫。

(十四)旅游局

负责协助、配合城市管理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城市管理工作,重点配合做好各旅游景点的环境卫生和市容管理工作。

(十五)宣传部(广电局)

1、加大城市管理的宣传教育力度。利用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开辟城市管理专栏,宣传政府城市管理的举措和投入,加强政府与市民的沟通。2、加强市民公德意识教育,着力提高市民素质。3、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城市管理意识和爱护城市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教育。4、开展形式多样的城市管理宣传活动和公益活动,引导公众参与城市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十六)林业局

负责搞好县城周边及城乡结合部的绿化工作。

(十七)创卫办

1、继续落实创卫长效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建卫日”、“周末劳动日”和重大节假日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活动制。2、加大对县城各责任单位卫生区域的监管力度,保证县城内干净整洁且无垃圾死角。

(十八)城关镇(包括社区)

1、对背街小巷、家属楼院及城乡结合部的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管理。背街小巷、家属楼院内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院落及小街小巷无乱贴乱画、乱凉乱晒、乱堆乱放、乱吐乱扔、乱倒垃圾、乱停车等现象,院落卫生及小街小巷卫生整洁,院内“三线”(电话、电力、电视)线路整齐美观,无有碍观瞻和影响行人问题,组织人员每天对背街小巷、家属楼院的环境卫生进行保洁,每周五(创卫日)进行集中清扫。2、加强市民的道德教育。3、负责落实城市管理委员会的会议决议中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十九)法院

1、积极受理城管案件,对城市管理工作中无法执行的行政处罚进行强制执行。

2、对城管执法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二十)县政府法制办

1、审查修改城市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并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2、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3、负责行政处罚备案、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的追究。

(二十一)各乡镇

按照县政府城镇管理工作“重心下移”的要求,切实做好辖区内的环境卫生及各项管理工作。

四、基本措施

(一)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城管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县委、县政府有关城市管理的重要指示精神,研究和确定城市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和工作任务;分析研究和通报阶段性城市管理工作情况,总结交流城市管理工作经验,布置阶段性城市管理工作;分析和研究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协调解决城市管理中的有关重大工作问题。

(二)建立资金保障机制。根据宁政【20xx】131号《关于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县级财政要逐步加大城市管理资金投入,设立城市管理专项资金。将城市管理行政经费、工作经费、执法队伍装备、培训经费和行政执法办案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道路环境卫生基本作业经费和绿化带管护经费由县财政依据作业量和作业标准足额拨付;城市管理方面的罚没收入等,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返还给城管部门作为经费补充。

(三)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城市管理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城市管理职能,切实加强机动车辆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建筑施工管理、环境污染治理、流动摊贩治理等工作,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形成协调联动机制,切实履行好城市管理职责。

(四)建立监督考核机制。 由县政府办公室及目标办负责,每年年初与城管委各成员单位签订城市管理目标责任书,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年终目标考核项目,实行目标化管理,细化落实管理权限、职责、人员、内容、标准等事项,强化城市综合执法管理职能。

如何写实施意见格式范文范本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满足国内外市场需要,发展外向型经济,根据《xxx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相关法规,本着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合资经营“环保纸制品研发与生产”项目,达成如下意向,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合作事项:

1、合作公司名称;

2、合作地点:

3、项目投资数额为,其中甲方投入占70%,乙方占30%,成立合资公司。公司成立后设立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合资企业的权力机构,决定合资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股东大会及组织机构以《xxx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xxx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为法律依据。

二、前期甲乙双方各自责任甲方责任:

1、负责提供建立中外合资企业所需的相关文件材料;

2、负责资金的安全注入,并承担资金移动的相关费用;

3、负责聘请或委托独立的机构及专家对乙方提供的项目(包括相关文件材料)进行论证和审查,向乙方提出相关意见。

乙方责任:

1、按甲方要求提供实物(厂房、用地、设备等)明细表、三年财务报表及全部客户资料等经营数据,做好市场分析;

2、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3、负责甲方项目考察人员、专家在北京的交通及食宿;

4、负责落实该项目的前期有形资产准备工作并办好相关手续,负责办理中外合资企业的相关手续;

5、本意向正式签定后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在本意向书有效期内寻求第三方进行合作。

三、在甲乙双方完成前期工作基础上,双方商定220xx年月之前签订正式合同

四、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应遵守本保密条款,履行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2、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以文字、图像、音像、磁盘等为载体的文件、数据、资料以及双方在谈判中所涉及到此项目的一切言行均包括在保密范围之内;

3、保密期限自本意向书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合同正本签署之日止或本意向书终止之日后六十工作日止;

4、保密条款适用于双方所有涉及到此项目的人员及双方由于其他原因了解或知道此项目信息的一切人员;

5、如第三方确因项目进程而需向一方了解本协议的保密内容,则该方应在向第三方透露保密信息之前,征得另一方以书面形式的同意,且有责任确保第三方遵守本保密条款;

6、若双方在此项目运作过程中一致同意终止该项目,则双方应协商将对方提供的一切关于该项目的资料及复制品还给对方,接受方关于这些资料所做的记录等文件也应立即销毁。五、违约责任:

1、乙方应保证对该项目所提供的相关文件材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否则甲方有权退出该项目的合作,并保留向乙方要求相关赔偿的权利,同时本意向书自行终止;

2、在项目运作过程中,甲方违反本意向书第二条款的规定,而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运作时,乙方有权退出该项目的合作,并保留向甲方要求相关赔偿的权利,同时本意向书自行终止;

3、在项目运作过程中,乙方违反本意向书第二条款的规定,而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运作时,甲方有权退出该项目的合作,并保留向乙方要求相关赔偿的权利,同时本意向书自行终止;

4、任何一方如违反本意向书第四条(保密条款)的规定,而给对方造成相关影响及损失的,则违反方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六、其他:

1、除双方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况外,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与本意向书有关的沟通,电传、快递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已送达对方;

2、甲乙双方各自承担项目运作过程中相关人力、物力及财力的耗费,对双方有争议的而无法确定数额的资产,由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机构进行评估,费用由乙方支付,若合资公司成立,则由成立的合资公司支付;

3、本意向书是双方合作的基础,合作的具体方式、内客与执行等以双方正式签订的合同、章程及协议为准;

4、因不可抗力(如战争、*、瘟疫及政府行为)致使本意向书无法履行,本意向书自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5、双方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本意向书签订地人民提起诉讼;

6、本意向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

如何写实施意见格式范文范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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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二、量刑的基本方法1、量刑步骤⑴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⑵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⑶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3)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4)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各个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5)对于同一事实涉及不同量刑情节时,不重复评价。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4)被告人犯数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一年;总和刑期在十年以上的,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二年;减少后的刑期超过二十年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按照上述规定适用数罪并罚时,减少的刑期一般应低于数刑中的最低刑期,但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或者最低刑期为六个月的除外。(5)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10%的幅度内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结果仍然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刑。(6)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或者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适用。(7)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8)宣告刑均以月为单位计算。三、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要从严掌握;对较轻的犯罪要充分体现从宽的政策。对以下常见量刑情节,可以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具体调节比例。本细则尚未规定的其他量刑情节,在量刑时也要予以考虑,并确定适当的调节比例。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⑴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五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60%;⑵已满十五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⑷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⑸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处罚;⑹未成年犯罪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初次犯罪、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损失、具备监护、帮教条件情形之一,应当宣告缓刑;⑺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对其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应当依照上述第⑴至⑸项的规定确定从宽的幅度;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从宽比例。2、对于年满六十五周岁以上的人犯罪,综合考虑其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及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3、对于又聋又哑、盲人犯,综合考虑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认知程度、是否初犯、悔罪表现和一贯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4、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根据其实施犯罪时病情严重程度、犯罪性质等因素,确定从宽的幅度。⑴病情为重度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⑵病情为中度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⑶病情为轻度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未区分重、中、轻度的,依照第⑵项的规定确定从宽的幅度。5、对于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造成损害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轻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6、对于预备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实施程度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7、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⑴实施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⑵未实施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⑶对于同一罪名中,既有犯罪既遂,又有犯罪未遂的,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从宽幅度。8、对于中止犯,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中止犯罪的动机和目的、造成损害的程度、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等情况,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⑴造成较重损害后果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70%;⑵造成较轻损害后果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90%;⑶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9、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10、对于未区分主从犯,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11、对于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12、对于胁从犯,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胁迫的程度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作用较小,并具有其他法定从宽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处罚。13、对于教唆犯,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被教唆的对象,以及被教唆的人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确定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的比例。⑴对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或属于从犯的一般教唆犯,比照第10条至第12条的规定确定从宽处罚的比例;⑵被教唆的人未犯被教唆的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⑶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⑷教唆限制行为能力人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1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⑴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办案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⑵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办案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⑷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⑸罪行尚未被办案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办案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⑹其他类型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⑺犯罪较轻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15、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⑴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⑵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16、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⑴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⑵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轻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1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为自首、坦白的除外。1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弥补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⑴主动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⑵主动部分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⑶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损失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⑷刑事案件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19、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害人对法律规范、伦理道德、善良风俗的背离程度,以及促使被告人实施加害行为的关联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⑴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30%以下;⑵被害人具有一般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0、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⑴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⑵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1、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但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严重危害国家政权稳固和社会治安的犯罪,以及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除外。22、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予以从重处罚。但是增加的刑罚量不得高于五年。⑴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一年重新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⑵刑罚执行完毕已满一年不满三年重新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⑶刑罚执行完毕已满三年不满五年重新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23、对于有前科劣迹的,综合考虑前科劣迹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过失犯罪的除外。24、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25、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四、十五种常见罪名的量刑(一)交通肇事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根据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等危害后果以及逃逸等情节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⑴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①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刑期;②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⑵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①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刑期;②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的刑期;③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⑶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45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无力赔偿数额每增加5万元,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⑷重伤一人,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⑤严重超载驾驶的;⑥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①每增加一种《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②每增加轻伤一人,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③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又逃逸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①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②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五个月至八个月刑期。(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又逃逸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①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的刑期;②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③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五个月至十个月的刑期。(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45万元以上,又逃逸的。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5万元,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4)造成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问题的相关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又逃逸的。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①每增加上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六个月刑期;②每增加重伤一人的,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①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②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③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十个月刑期。(6)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①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②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③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十个月刑期。(7)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80万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0万元的,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8)符合上述第(5)至(7)种情形之一,又具有逃逸情节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①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②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③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4、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二)故意伤害罪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⑴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⑵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⑶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⑷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①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②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③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④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⑤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①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②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③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④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⑤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⑵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外,可以在十二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①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②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③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④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⑤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⑥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⑦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4、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20%以下 ⑴雇用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⑵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5、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减少基准刑20%以下⑴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⑵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三)强奸罪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人数、次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⑴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二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⑵对同一妇女强奸或者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⑶强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⑷强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轻伤的,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⑸强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⑹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虐待的方法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具有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⑴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⑵对同一妇女强奸或者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轮奸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⑶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⑷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⑸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⑹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⑺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⑻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⑼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⑽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虐待等方法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3、奸淫幼女的,应当增加基准刑的20%-40%。(四)非法拘禁罪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⑴每增加一天,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⑵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⑶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⑷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⑸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⑹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⑺使用戒具或者捆绑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⑴每增加一天,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⑵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⑶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⑷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⑸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⑹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⑺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⑻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⑼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⑽使用戒具或者捆绑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⑴每增加一天,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⑵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⑶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⑷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⑸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⑹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⑺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⑻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⑼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⑽使用戒具或者捆绑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确定量刑情节调节比例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⑵具有殴打、侮辱、虐待等情节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⑶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⑷因积极参与传销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⑸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五)抢劫罪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⑴抢劫财物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1000元,增加六个月至八个月刑期;⑵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⑶抢劫二次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⑷每增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⑸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⑹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⑺持枪支之外的械具抢劫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具有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等八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⑴抢劫财物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10000元,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⑵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⑶抢劫次数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⑷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⑸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⑹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⑺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⑻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⑼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⑽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结果加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⑾持枪支之外的械具抢劫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应确定量刑情节调节比例⑴教唆他人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对教唆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⑵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抢劫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⑶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劫的,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六)盗窃罪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具有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起点,具有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⑴犯罪数额每增加3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⑵每增加一次的,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累犯除外),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⑴犯罪数额每增加5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⑵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累犯除外)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累犯除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⑴犯罪数额每增加5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⑵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累犯除外)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1)入户盗窃的;(2)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3)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财物的;(4)流窜盗窃作案的;(5)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6)盗窃生产资料,未严重影响生产的。盗窃数额接近数额较大、达到数额较大或巨大,因具有上述相关情形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或以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配置刑罚的除外。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确定量刑情节调节比例⑴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⑵案发前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⑶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6、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和盗窃珍贵文物等物品的,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办理。(七)诈骗罪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⑴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具有下述相关情形而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配置刑罚的除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①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②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③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④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⑤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⑥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⑦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⑧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确定量刑情节调节比例⑴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⑵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可适当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⑶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八)抢夺罪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5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每增加3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4)抢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5)每增加一次其他严重情节的抢夺,可以增加一年刑期;(6)每增加一次非其他严重情节的抢夺,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每增加3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4)抢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5)每增加一次其他严重情节的抢夺,可以增加一年刑期;(6)每增加一次非其他严重情节的抢夺,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确定量刑情节调节比例(1)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可以基准刑的30%以下;(2)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可以基准刑的30%以下;(3)驾驶机动车辆实施抢夺的,可以基准刑的30%以下。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确定量刑情节调节比例⑴确因生活、治病急需而抢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⑵在案发前自动归还被害人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九)职务侵占罪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二个月刑期。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1)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的;(2)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3)侵占法人、企业或其他组织急需要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十)敲诈勒索罪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⑴数额每增加3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⑵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⑶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⑴数额每增加3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⑵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⑶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10%-30%⑴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的;⑵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进行敲诈勒索的;⑶一年以内三次以上敲诈勒索的;⑷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⑸手段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4、因婚姻、邻里之间等民事纠纷引起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十一)妨害公务罪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的手段、造成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构成犯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⑴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⑵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⑶毁损财物数额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⑷妨害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⑸妨害公务造成交通堵塞,影响社会秩序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⑹持械妨害公务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确定量刑情节调节比例⑴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⑵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十二)聚众斗殴罪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聚众斗殴三次的;(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4)持械聚众斗殴的。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⑴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⑵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⑶聚众斗殴一方参与人数达10人以上不满20人的,对首要分子及起组织、指挥作用的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聚众斗殴一方参与人数达20人以上的,对首要分子及起组织、指挥作用的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⑶每增加聚众斗殴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⑷聚众斗殴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确定量刑情节调节比例⑴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⑵聚众斗殴造成财产损失较大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⑶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十三)寻衅滋事罪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⑴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⑵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构成伤害罪除外);⑶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财物超过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⑷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财物价值超过2000元的,数额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⑸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⑹持械寻衅滋事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⑺因追逐、拦截、侮辱他人,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⑻寻衅滋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⑼寻衅滋事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每增加一次犯罪,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2)情节一般的,每增加15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3)情节严重的,每增加100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十克以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十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咖啡因五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⑴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⑵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克,可以增加二个月刑期;⑶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五克,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⑷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⑸每增加咖啡因一千克,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⑹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四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四十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七千克,咖啡因三十五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⑴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增加一年刑期;⑵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三克,可以增加二年刑期;⑶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十五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⑷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⑸每增加咖啡因四千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⑹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百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十千克,咖啡因五十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⑴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增加一年刑期;⑵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⑶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⑷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五千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⑸每增加咖啡因二十千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⑹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4、法定刑在十五年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具有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五种情形之一,且不宜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确定量刑情节调节比例⑴组织、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⑵毒品再犯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⑶受雇运输毒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⑷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⑸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五、附则1、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2、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3、本实施细则将随法律、司法解释和刑事司法政策等的变动适时作出调整。4、本实施细则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5、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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