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审判调研报告大全

时间:2023-05-09 作者:储xy

在现在社会,报告的用途越来越大,要注意报告在写作时具有一定的格式。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报告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报告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审判调研报告金融审判调研报告篇一

近年来,辖区内重钢搬迁,区域经济转型发展,城市建设日益加快,各类劳动争议纠纷逐年上升,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因素。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对辖区内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进行深入调研,并就化解这一社会矛盾提出对策建议。

1.案件类型多样化。从类型上看,劳动争议以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待遇等传统类型居多,约占劳动争议案件数的76.6%,其中尤以社会保险待遇最多,占到了案件总数的61.7%。

2.诉讼主体群体化。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及涉案人数均显著增加,该类案件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调解难度大,处理结果带有示范效应,稍有不慎,极易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3.利益诉求复杂化。由以往的单一诉求转变为现在的多个诉求。诉求的复杂化导致案件审理难度加大,调解率低,审判周期延长。

4.诚信危机普遍化。由于对自身利益的片面追求,导致恶意诉讼频现,不讲信用。如用人单位利用自身掌握全部管理性因素的优势,在不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且现金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

5.利益平衡两难化。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一对矛盾体。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面临两难境地,既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促进企业生产的健康发展。

6.法律关系复杂化。劳动争议案件涉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等一系列规定,适用起来难度相当大。

7.救济缺失化。劳动者诉请单位补交社保,法院予以支持,但现实中社保机构内部规定不予补办,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冲突,导致劳动者救济权缺失。

1.劳动合同签订履行不规范。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现象十分普遍。而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资报酬等相关规定含糊其辞,故意回避应承担的义务;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签订“霸王合同”、“生死合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2.“打包转让”劳动者。用人单位为规避两倍经济补偿金等条款规定,将劳动者“打包转让”,统一划给其他公司,不同意者作自动辞职处理。

3.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转移用工。用人单位要求职工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权益被侵犯后,两单位互相推诿责任。

4.以虚设单位名义发生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虚设一个单位,以该虚设单位的名义与劳动者发生劳动关系,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5.企事业单位改制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制,事业单位裁员、待岗等,引起劳动合同变更、解除,但未按相关规定变更劳动关系。这些问题带有较强的政策性,很难通过现有法律来有效化解。

6.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部分用人单位与季节性、临时性的劳动者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工资报酬、劳动保障条件等都是口头承诺,为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埋下了隐患。

7.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具有建设施工资质的承包人将工程(或部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个人承建,由于分包人没有建设资质、安全生产管理不善等原因,容易发生工伤事故。分包人作为用工者未依法给工人缴纳保险,无力承担受害者的工伤待遇,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包人互相推诿,受害者的`相关赔偿得不到解决。

8.通过恶意诉讼获取利益。一些劳动者有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达到双倍经济补偿的目的。在工伤和职业病诉讼中,有的用人单位采取疲劳战术,穷尽所有司法程序拖延时间,恶意诉讼。

9.诉讼成本降低。xx年之后,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降至0至10元,劳动仲裁也免收费用,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还可以不用支付法律服务费用,从而大大降低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这也是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的一大原因。

1.加大对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建立司法机关、劳动行政部门与工业园区的交流机制,通过专题讲座、以案说法等形式,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依法用工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使双方都做到理性维权。

2.完善多元化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仲裁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引导双方采取协商办法解决纠纷,避免劳动争议大量进入诉讼程序。法院与劳动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共同成立劳动争议巡回法庭,及时快速化解矛盾纠纷,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3.法院应依法慎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涉及当事人多、矛盾尖锐,极易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人民法院要选派业务能力强、审判经验丰富、善于做调解工作的法官,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力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4.劳动保障部门加强职能作用。劳动保障部门指导用工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劳动标准,督促企业做好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工作,对用工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查处,使企业不敢触碰违法高压线。在补交社保问题上,建议劳动保障部门对相关规定进行修改,避免法院作出裁判后劳动者权利仍无法得到有效救济。

审判调研报告金融审判调研报告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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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the situation and lessons learned, find out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form future countermeas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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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审判工作调研报告

第2页/总13页编号:fs-dy-20831

检察院审判工作调研报告

年来,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开展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检察监督,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是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和困扰,严重制约了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一些看法,与同仁商榷。

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存在很多困难。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是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审判卷宗或进行调卷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过程中的调查取证的职权,就使得现行法律规定的民事抗诉的力度受限,抗诉制度难以发

挥应有的作用。如,延安市院向中院提出抗诉的一件案件,中院裁定由黄陵法院再审,该案在县院发了检察建议的情况下才审结。

人民法院将抗诉案件发回重审,弱化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降低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抗诉案件被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而原审法院却向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即其对等人民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通知派员出席法庭。这种做法实际违背了司法制度的基本对等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及时纠正错误裁判。

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不利于抗诉活动的健康发展。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实际上,基层检察院是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系最直接的检察机关,由于基层检察院大量接触实际工作,熟悉情况,对于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情况较清楚,也便于调查取证,最易对民事诉讼进行及时有效地监督。在实践中,大量的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直接到基层人民检察院去申诉。而对此基层人民检察却无抗诉权,只能建议或提请上级人民检察提出抗诉。这无疑加大了抗诉活动的成本。可见,我国关于检察

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法律规定是原则的、有限的,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受到了限制。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法理充足,法规缺位。

现行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但缺乏民事公诉的具体明确规定。近几年来,全国许多地方检察机关对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作了有益的尝试,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总体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由于立法不明确,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与法院认识不一,法学界对此仍存在分歧,因此开展此项工作目前仍举步维艰。

人民法院的单方司法解释及内部规定对检察权进行限制的现象日趋增多。

如最高人民法院于底在重庆召开《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中要求:“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涉及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的案件;执行和解的案件;原审案件当事人在原审裁判生效两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同一检察院提出过抗诉的

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明确不适用抗诉程序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是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88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之规定的,是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限制甚至剥夺。再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由抗诉机关出席法庭的人员按照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宣读抗诉书,不参与庭审的其它诉讼活动…”等一些最高法院的规定也是对检察权的限制,可以说是严重违法,缺乏法理基础。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所在

客观地讲,破解民行检察长期以来路障重重的原因时,首先要对自身存在的问题深刻反思。检察机关自身存在的问题与现行立法上的局限性一样,都会削弱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效果: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力量配备不足。

究其原因:一是民行工作起步较晚。由于历史原因,民事诉讼法实行以后,民事检察工作才被重视起来。各级检察机关先后在检察业务中增加设立了民事检察部门,专门从事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加之这项工作与其它检察业务的关联性

不大,与各业务部门横向联系较少,而且实事求是地讲,工作业绩上没有取得重大突破,监督职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致使大家对民行检察工作的重要性缺乏充分认识,从而监督意识不强,观念上难更新,思想保守,对新的监督方式探索研究的少,没有开拓进取精神,使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缓慢。二是随着机构改革,以延安检察机关为例,13个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机构均被撤销,民行人员被充实到控申部门,名义上配备一名民行专干,实际上除宝塔区院外,其他十二个县院无一名真正从事民行专干。领导班子对民行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弱化,使民行检察工作走入低谷。出现有些县院民行工作几乎不能正常开展,全年工作为空白。三是由于民行队伍力量严重不足,民行检察人员综合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极度不适应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临时凑数思想严重,有相当一部分人员年龄偏大,工作没有积极性,执法意识不强。现有的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很难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直接影响着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

民行检察的工作重点定位不准。

检察机关的民行检察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违反法

律的判决、裁定的抗诉,二是对民事行政审判法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依法侦查、追究刑事责任。民行检察工作形式上的一手硬一手软,导致最终结果是被动地受制于人;在此局面下我们应当把工作重点放在查处上;对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者的惩处便是最好的监督。目前全国各检察机关民行部门人员配备少,且大量精力放在寻找抗诉案源、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支持监督起诉等工作上,以完成上级院下达的岗位目标评比任务,致使在查处法官职务犯罪工作上没有力度;后果是抗诉案件数量上升,改判却很少,检察建议发出不少,往往收效甚微;社会各界对监督的效果也不认同,难以达到社会所需要的监督效果

现行民事检察制度在立法上的局限性

1、现行立法的总则和分则的规定相互矛盾。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民事诉讼检察的规定,总则和分则不相一致。总则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规定的范围十分宽泛。但是,在分则中,只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又十分狭窄。在这样前后矛盾的法律规定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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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调研报告金融审判调研报告篇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并于2019年6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在**区的实施情况如何?从我区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可见一斑,为此,笔者就该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刑事案件。我区未成年人案件主要为刑事案件。在案件审理中,法院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保护为立足点,教育为着力点,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一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未成年人,均适用缓刑;三是开庭审理时未满十八周岁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为其指定辩护人;四是通知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五是一律不公开开庭审理;六是对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被告人;七是坚持当庭法制教育,使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努力改正自己的错误;八是认真总结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和相关部门、单位沟通,共同做好工作。

(二)民事案件。近年的民事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的主要为婚姻家庭类案件、继承案件及侵权案件。离婚、监护等案件中,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听取有表达意愿、表达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来处理;继承案件中,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保障独立的财产权;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及时处理、及时结案,保障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侵权案件中,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案件,在尽快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及时主持调解,督促责任人尽快赔偿被害人,让受害人能及时得到救助。

(三)行政案件。主要是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案件。如某网吧因为容留未成年人上网而受到行政处罚,网吧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案件。

(四)执行案件。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执行案件,主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及时执行兑现。对于无执行能力的案件,则依靠联动执行机制和执行救助机制,灵活解决当事人的困难,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五)法制宣传教育。要积极组织开展“送法六进”活动,深入学校举办法制宣传讲座,以案说法,教育、引导学生学法、懂法、守法。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促使新生少年健康回归社会。法院要积极开展巡回审理、判后回访、模拟法庭、电视宣传、结对帮扶等活动,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使未成年人处处感受到社会的阳光和温暖,促使他们健康成长。

(一)社会联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机制未建立完善。工作中,未形成系统工程,仍然呈现“八仙过海”的局面,法院、公安、司法、群团组织、关工委大多时候仍是各自为战,协调配合不足,未形成合力。亟需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协调下的联动协作机制,将其纳入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统筹安排,分工协作,共同努力做好工作。

(二)法院少审机构不健全。就全国法院系统情况看,除试点中院、基层法院外,绝大部分基层法院还未成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有的法院在刑事审判庭内部附设了“少年审判庭”,机制、制度、保障不配套,不利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和综合管理。

(三)需强化家庭和社会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一些负有社会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机构、部门认识有待提高,工作中未严格依法办事,致使不时出现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一些家庭和家长不负责任,把家庭的未成年人当成“私有财产”,甚至放任自流,导致个别子女走上歧途。

(四)法制宣传教育仍需加强。社会各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宣传不够深入,贯彻落实不够有力,致使存在“误区”、“盲区”,不利于法律法规的执行。

(一)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按照“坚持、完善、改革、发展”少年法庭工作八字方针,推动完善少年法庭审判管理工作。及时出台完善审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统一设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从组织机构上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认真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要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情况、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严格执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及《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量刑的方法和步骤,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

(三)加强对未成年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力度。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办案人员要专业化、实行强制辩护制度、实行社会调查制度、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和分案处理,确立了讯问和审判时的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些诉讼制度体现了对未成年当事人的特殊保护,使法院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程序更有针对性,有利于通过诉讼活动为犯罪的未成年人创造改过自新和回归社会的条件。因此,法院对相关立法精神要深入进行解读,联系实际狠抓落实。

(四)建立回访制度。回访的对象不仅仅是未成年缓刑犯,还应包括其他判处监禁刑的罪犯,以及民事、行政、执行案件中的未成年当事人,了解法院的裁决对其生活的影响,鼓励失足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

(五)强化法制宣传教育。要在党委、政府青少年工作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法院、公安、司法、共青团、妇联、文化、关工委等部门联动协作,采取举办法制讲座、文艺演出、以案说法、模拟法庭、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有力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审判调研报告金融审判调研报告篇四

随着网络时代和信息社会的到来,信息技术也越来越多地应用到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要切实落实“科技强院”的工作方针,有效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就必须把信息化建设作为人民法院增强审判能力,提高审判水平,促进审判工作的重要途径。

1、信息化在案件流程管理中的应用。网络流程跟踪能够对案件在各个庭室和人员之间的流转进行实时监控,提高案件流转的效率。在传统管理模式中,虽然也对案件各个环节的流转节点进行了规定,然而由于无法进行监督,规定往往沦为一纸空文。建立流程管理平台后,审判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流程跟踪对案件流转的时间节点进行严格监控,杜绝立案后久拖未移、当事人上诉后未及时移送案卷等类似情况,也避免了相关责任人员的推诿扯皮。审判日志的自动生成也可以对原始录入的情况、时间节点、修改经过进行记录,从而预防事后修改数据,保障司法过程的严格规范。

2、信息化在案件质效管理中的应用。对案件质效进行评查是审判管理的核心任务,其中对案件质量的评查主要通过对文书、卷宗以及庭审过程的评查来实现。网上评查具有全面性的优点,从而扩大了评查的覆盖范围和深度。在案件信息平台的基础上,每个案件都能形成自己的一套电子卷宗,审判管理部门可以随时调看卷宗和文书,不必到档案部门调卷,也更加便捷。信息化还使审判管理部门对案件效率的管理更加及时,并使审判管理从事后监督的被动状态,转为更积极主动的状态。借助信息管理平台,审判管理部门可以对临近审限仍未审执结的案件进行网上预警、催办,对特殊、敏感案件进行重点督办,对发生迟延的案件及时发出警示标识,避免案件超期未结。

3、信息化在数据统计管理中的应用。审判管理精细化是建立在数字化管理基础上的,因此各个法院都设立了专门人员从事数据统计工作。实际工作中,司法统计报表的录入一直是法院工作人员的一项重要日常工作。以审判信息管理平台为基础,将审判信息平台与司法统计工作有效对接,实现司法统计报表的自动生成,可以减少大量的核对、计算的工作量,并为数据的统计更加精细化发展提供保障。质效指标通过对审判质量和效率指标数据的收集、统计、评估与分析,为审判工作提供宏观导向和决策参考。收集生成质效指标往往耗时累力,而且形成的指标数据往往具有滞后性。信息化手段增强了指标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使审判动态的呈现更加精准、直观。

1、在司法观念上,许多法院人员对审判管理的主要印象还停留在繁琐的填报数据工作上,审判管理信息化后,往往需要涉及更多数据的基础录入工作。承办法官在完成审判工作任务的同时,还要对这些管理事务性工作负责,工作热情往往不高。基础数据录入是审判信息管理平台运作的基础,但在一些基层法院,承办人员为了案件工作任务已经超时加班工作,面对大量数据录入工作,实在无力兼顾,故此一部分人对审判管理信息化缺乏积极态度,对完整准确录入数据也缺少必要认识。工作中有些法院选择由书记员或录入员代替承办人员进行信息录入,但由于人员配置等原因,使工作信息常常无法及时的录入系统,严重影响了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在技术应用上,信息化对审判管理信息系统实际操作人员的电脑知识水平和电脑操作能力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它要求法院工作人员不仅能熟悉审判业务工作,还能熟练操作电脑。但对于一些老同志来说,他们在信息应用和操作中的确存在着困难,这要求审判管理信息系统在技术层面上必须更加可操作、易操作,加强实用性。实践中信息管理平台的设计者和维护人员往往并非法律专业人士,他们对法院工作常常缺乏了解,在系统设计中往往缺少专业的考量和前瞻性的意识,无法实现信息技术和法院管理的充分对接,使得信息管理系统的设置在实践中不能完全满足审判管理的现实需求。

3、在资源配置上,审判管理信息化是一项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的浩大工程。就目前来说,审判管理信息化仍旧面临着人力资源、物质资源各方面的重重困难。信息化建设需要大量资金投入,除了在建设初期要投入资金购买软、硬件外,信息化设备还需要持续的维护和升级换代。同时,审判管理信息化需要懂法律、懂网络、懂管理的复合型人才,这使得审判管理信息化对人才的需求比起经费保障更加的急需、迫切。人才和经费的缺口,使法院现有信息化建设水平受到重重的制约,也造成现有信息网络的运行和使用程度远远没有达到应有的要求和效果。

1、审判管理信息化必须以审判信息化为前提。审判管理信息化的前提应该是全面实现网上办案,并逐步实现常规办公无纸化、档案管理电子化、流程监控网络化和庭审记录电脑化。审判管理信息化必须以审判信息化为基础,先将信息技术充分融入现有的审判职能机构和办案程序中去,使管理所需的各项数据指标都能从审判信息平台中直接提取,减少重复劳动,减轻办案部门和人员的手工作业量,真正实现提高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的最终目的。

2、信息化必须以提升信息应用能力为突破口。信息化应用能力一直是制约审判管理信息化发展水平的最大瓶颈,但受经费、时间等多种因素制约,信息应用培训工作成效并不理想。应用网络远程培训却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难题,它可以让工作人员根据自身需要主动选择培训内容。由于不同的岗位、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层级对于信息技术培训的要求不同,法院不可能有足够时间和经费去组织满足每个人员的培训需求,通过电子化远程的方式进行信息知识培训更便捷也更高效。

3、借助信息化发展实现审判管理职能的转变。审判管理必须以审判工作为中心的规律决定了审判管理的重心应当定位在审判上。信息技术拓展了审判管理的服务职能范围,使审判管理从过去监督、制约的单一定位逐步向服务、促进转变。在管理平台设计中应当配置更多的办案辅助功能,增强管理系统的服务机能,满足办案人员的工作需要,来激发办案人员使用的积极性,才能使审判管理发挥更大的效用。

审判管理离不开现代化的信息技术,但是审判管理信息化和其他司法改革不同。在硬件上,它是一项需要巨额投入的系统工程;在软件上,要着力于富有法院特色的针对性和完善性;在应用上,要加快抓紧提高干警的信息化应用能力,改变传统工作习惯。加强信息化建设,既是审判管理的现实需要,也是“科技强院”的应有之义,审判管理应以信息化为载体,实现管理水平的飞跃,不断满足未来审判工作发展的需求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审判调研报告金融审判调研报告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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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审判情况调研报告

2016年受理环境污染责任纠纷3件。2018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2件。均已结案。目前有一件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未结,为2018年10月23日立案,此案正在沟通调解中。

我院近年来涉及环境资源的案件相对较少,没有成立专门庭室,但考虑到环境资源案件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在审理时都是由经验比较丰富的员额法官进行审理。

1、该类案件涉及专业术语、专业知识较多,与之前常见的案件类型不同,审判中觉得知识匮乏。

2、犯罪中涉及的特殊物品、数额数量不确切。比如,污染环境罪中很多化学物品、有害物质直接影响案件的入罪、量刑;
有的靠口供不准确、不合适,有的虽有环保等专业部门的说明,但缺乏中立性、司法权威性。

1、加强专业知识培训。法院系统可以组织本领域审判专家对该类案件的审判实务工作、专业知识技能进行指导培训。

2、建立取证规则。该类案件由侦查机关对相关污染物、数量、数额等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进行专业鉴定或司法认定。

3、成立专门合议庭或由专人审理。鉴于该类案件直接影响民生,且案件较为专业,基层法院没有条件成立专门庭室的情况下,可以由专人审理,有利于集中优势资源,提高效力,节省司法资源。

4、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可以在移送的该类案件中附上相关专业部门(如:矿业、林业、环保)的联系人及电话,方便审判中对专业知识、问题进行了解、沟通,提高司法工作效率。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审判情况调研报告2

主任、副主任、各位员:根据县人大常委会2019年工作要点安排,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先学带队,县人大法工委组织部分县人大代表,于9月中旬深入到县人民法院及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我县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2016年以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持专业化发展道路、完善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机制的要求,商城县人民法院组建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实行环资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统一了案件受案范围。今年5月内设机构改革后,环资案件统一由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审理,组建了由三名员额法官组成的行政环资审判团队,加强和完善了“三审合一”工作机制。二、主要做法及成效"""""""

为配合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省法院关于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9月中下旬,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党组副书记蒋宏坤同志率省人大内司委及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代表,赴连云港、无锡两地就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开展专题调研。调研组实地考察了当地环境资源相关工作,在听取所到市及部分县(区)法院工作汇报的基础上,召开了由检察、公安、环保、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海洋渔业、城管、海关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座谈会,进一步了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听取改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

我省法院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工作探索较早,2007年太湖蓝藻污染事件发生后,无锡市法院于2008年5月正式组建了全国第二家、江苏第一家环境资源保护庭。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我省法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关切,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推进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为抓手,创新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进入了发展新阶段。2013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环境资源案件1591件,审结1305件,所受理的案件数量较2012年之前大幅增加。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增进人民福祉、建设美丽江苏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一)强化环境司法理念,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我省法院不断强化恢复性环境资源审判司法理念,自觉承担维护环境公益的社会责任,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积极维护公民法人的环境资源权利,依法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履行环保执法职能,公正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全省法院积极推进环境司法理论和制度创新,在审判实践中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建立生态修复机制,对有可能采取一定措施恢复原状的,在判决污染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责令其或者由第三方机构代替进行恢复原状,并尝试运用替代性修复、补种复绿等方式恢复生态环境,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连云港市法院针对滥伐、盗伐林木等案件,除判决被告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判决其补种林木。2013年以来,连云港法院共判决11起刑事案件被告人补种树木3315株,要求被告人对树木管护1年,以保证补种树木存活;
于今年7月在云台农场建立了占地400亩的“连云港法院环境司法执行基地”。该法院在两起水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鉴于被告人确实无经济能力承担全部环境修复费用,创造性地引入“劳役代偿”制度,让两名被告人在2年内从事总计960小时的环境公益劳动,以弥补环境损害赔偿金不足部分。无锡市法院在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时,在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的同时,还要求非法捕捞者对遭受损害的渔业资源进行有效补偿。

(二)创新环境司法模式,不断推进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为深入贯彻十八大精神,强化生态文明建设司法保障,省法院于2013年11月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了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集中审判模式,将涉及环境资源的刑事、民事、行政以及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统一由一个审判庭审理,并将环境资源案件由部分法院集中管辖,有效提升了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保证了案件审判的质量和效果。省法院和无锡、南京等6家中级法院组建了环境资源审判庭,31家基层法院成立了环境资源合议庭。无锡市法院于2014年明确四家基层法院跨区域管辖涉及环境资源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执行案件,形成了“以责任担当为引领、制度创新为依托、公益诉讼为突破、大联动协调机制为抓手”的环境司法无锡模式,这一模式在环保部和中国法学会举办的“生态环境法治保障”会上,被评为制度创新全国最佳事例。连云港市法院与市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办理资源环境案件集中审判工作的意见》,建立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司法管辖机制,全市六个县区环境资源案件统一由海州区和连云区法院集中管辖,既提高了案件审理效率,也避免了可能发生的地方干扰。该法院还建立了环境污染案件快速办理、优先办理工作机制,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环境案件,依法速审快结,最大限度地减轻环境污染案件的负面影响。

(三)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积极推动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法》在法律上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环境保护法》又进一步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为此,我省法院抓住有利时机,加大改革和创新力度,采取多种措施畅通诉讼渠道,拓展社会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空间,支持检察机关通过督促起诉、支持起诉、附带民事诉讼等方式参与诉讼,深入推进我省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不断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审判机制,加大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司法救助力度,合理确定诉讼费用的负担主体,有效发挥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作用。无锡市法院受理的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案,在全国首次确认环保社团具有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该案入选最高法院十大民生案件,被誉为“中国ngo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破冰之举”,一些做法也被《环境保护法》所吸纳。连云港市法院为降低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成本,规定提起环境资源公益诉讼可以缓交诉讼费,公益诉讼原告败诉的也可以免交诉讼费。该法院受理的赣榆区环境保护协会起诉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市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机关参与诉讼,该案被省法院评为全省十大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四)构建联动互动平台,着力形成环境执法与环境司法保护合力我省法院充分认识到环境保护是一项需要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在做好法院内部各职能部门协调联动的同时,不断加强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的外部联动。通过搭建信息交换平台、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密切与环境保护行政职能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形成打击违法犯罪与保护环境的工作合力。同时,针对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所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政府环保相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督促其改进工作,提升了环境保护执法能力和水平。连云港市法院2013年以来,共发出司法建议25件,促进了相关职能部门不断改进工作方法。连云区法院联合赣榆区林业局出台《关于办理林业资源保护案件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就提供林业管理信息、履行法院判决等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协作配合。无锡市法院通过制定《无锡市两级法院与政府法制部门关于建立环境保护有关联系工作制度的规定》、《关于建立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建立联席会议,形成及时、快捷、高效的工作机制,加强环境司法与环境执法的衔接和协调。

二、当前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从整体层面看,近年来我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起步早、发展快,并取得明显成效,但对照党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法律赋予的职责,以及人民群众对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新期待,还有一些问题与困难需要研究解决,主要表现在:

(一)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力度有待进一步增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环境纠纷数量呈现出较快的增长趋势,环保系统受理环境投诉信访数量逐年大幅上升。但通过司法渠道解决纠纷的不足1%。环境资源案件数量占法院受理案件总量的比重很小。以连云港市法院为例,2013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受理案件21万余件,其中环境资源案件仅有238件。环境纠纷领域信访不信法现象比较突出,环境资源审判还未成为解决环境纠纷的主要渠道,司法作为环境资源保护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其作用尚未充分发挥。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司法程序启动难,环境资源诉讼取证困难、程序复杂,有的案件涉及利益主体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还在探索中,原告的主体适格问题比较突出。二是案件事实认定难,鉴定费用高,周期长,环境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比较复杂,损害赔偿的范围难以认定。三是案件判决执行难,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难以落实到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难以恢复,我省尚未建立环保公益金制度,公益诉讼判决被告支付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交给谁、由谁使用、如何使用、如何监管,没有制度加以规范,影响了判决的效果。这些问题导致了环境资源纠纷发生后,人们不愿、不能或不敢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环境资源审判的专业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升环境资源审判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科学性。一方面环境资源案件通常涉及的法律关系众多,刑事、民事、行政三大法律关系相互包容、相互交织,一起环境纠纷案件可能包含两种及以上的法律关系;
另一方面环境资源审判需要专业性较强的环境科学知识,因果关系的证明,损害程度和损害范围的判断,都需要专业的环境科学知识来辅助进行分析。这就要求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人员不仅要具备扎实深厚的法律功底,还要对自然科学与环境保护等相关知识比较了解,案件审理过程中仅靠法官原有的法学知识难以完全正确判断相关证据材料。特别是现在除了传统的大气、水污染外,噪声、光、电磁辐射等不可量物引发污染的新型案件日益增多,由于缺乏明确的标准,污染损失难以计算,案件事实认定难度更大,往往需要对涉诉的污染程度、损失情况、因果关系认定等问题进行专业技术鉴定。而目前我省有资质的环境鉴定评估机构又非常缺乏,鉴定程序复杂、时间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的效率,甚至还会影响审判的公正性。此外,由于环境资源审判数量少,环境资源审判法官实践机会较少,审判经验积累有限,对环境资源审判的内在规律认识不够到位,对环境资源审判所应当具备的环境资源保护科学知识、环境资源保护法律规则的认识不够深刻,还难以达到环境资源案件专业化审判的需要。

(三)环境资源审判的外部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环境资源审判的外部环境不佳也制约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质效。一是一些地方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认识还不到位,担心严格的环境资源保护执法和司法会给地方经济发展造成障碍,对环境资源行政执法和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抱有抵触情绪,有的地方政府通过一定的方式为环境违法企业说情打招呼,甚至对环境执法和环境司法进行干涉。一些环保执法机关没有能够很好地履行其职责,对一些重大项目的环保评价审查不严格,对地方利税大户的环境污染行为查处不严,行政处罚偏软。二是环境司法标准相对缺乏。由于刑法、环境资源方面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比较原则,导致环境资源执法标准相对比较粗放,环境资源刑事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够清晰,如走私固体废物刑事案件、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非法捕捞非法狩猎刑事案件,各有自身的特点,这些类型案件应当采用何种证据标准,定罪量刑的规则依然缺乏。

(四)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有待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两者并重,建立起有效的衔接机制,才能形成环境资源保护的法治合力。虽然我省在这方面做了不少有益的探索,但仍存在着衔接渠道不畅、效率不高、实际作用不明显等问题。一些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职责不清,实践中各自为政、相互“扯皮”现象时有发生,导致衔接效能不高甚至职能缺位无法衔接。在全省法院开展“三合一”集中审判后,由于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在案件的查处上,法院与当地环保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沟通存在困难,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理工作。一些行政执法部门证据意识不强、自身取证手段又十分有限,在执法过程中往往注重搜集定罪证据,忽视量刑证据。例如对非法排污案件,只是搜集了排放废酸数量方面的证据,对排放废酸的浓度、排放废酸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损害方面的证据比较忽视。当案件移送给法院时,由于生态环境的各项指标处于变动状态,错过最佳取证时间,因无法补充取证导致量刑证据严重不足,削弱了对严重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此外,环境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互动性还不够,衔接工作缺乏主动性,互动机制较为松散,重形式不重内容的现象比较突出,各部门信息难以做到完全共享。

三、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建议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是党中央确定的重大改革任务,也是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做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法治保障,是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责和重要历史使命。为了更好地推动和促进我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深入开展,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以十八大精神为引领,深刻认识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指出,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要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加大环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当前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资源问题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需求越来越迫切。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我省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将“环境美”作为建设新江苏的重要内容。抓好三大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资源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加强和改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通过严厉打击环境资源违法犯罪,选取典型案件公开庭审和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开展环境资源法制宣传,增强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和法治理念,充分发挥法院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努力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引领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各级政府要把握好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的关系,积极支持法院依法履行环境司法保护职能,积极配合法院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执行工作,积极帮助法院解决在环境司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保障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制度的落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以提升保护实效为核心,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环境资源审判是环境资源法律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核心在于遏制破坏生态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各级法院要认真履行职能,使环境司法功能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有效打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犯罪,提升环境资源保护的实际效果。一方面要依法充分履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根据当前环境资源法律保护的现状,及时明确重点类型环境资源案件的类案审理标准。坚持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特别要加强对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和环境监管失职案件的审理。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完善司法便民措施,依法及时受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特别要加强对污染土壤、污染水源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环境侵权案件的审理。坚持依法受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既要从程序上审查行政机关的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也要从实体上审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标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损害赔偿制度的惩戒作用。坚持严判重罚,改变当前环境资源领域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局面,落实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重视推广生态修复机制,凡有可能采取一定措施恢复原状的,要在判令污染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进行替代性修复。要加大环境资源案件的执行力度,确保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落实到位。

(三)以形成合力为目标,有效健全环境资源司法工作机制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是一个新课题、新事物,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和共同努力。要加强环境资源保护职能部门之间的联动性,积极探索构建法院与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部门之间相互衔接、相互弥补、相互监督的联动工作机制,构建各职能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无缝对接,避免因为衔接上的漏洞使违法行为逃避应有的惩罚。要充分运用司法建议这一手段,将环境资源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执法部门、企业等环境保护主体在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反馈,从而形成推进环境资源治理工作的整体合力。要加强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探索,畅通诉讼渠道,推动适格诉讼主体积极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建立环保公益金制度,将环境赔偿金专款用于恢复环境、修复生态、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探索从公益金中支付原告环境公益诉讼费用的方法,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积极作用。

(四)以提高素质为重点,大力加强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建设环境资源审判能否真正发挥作用,关键在于执法之人。由于环境资源审判相对于普通审判具有更强的专业技术性,对法官的素质要求更高,全省法院要以公正司法为核心,以专业化建设为方向,把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实抓好。按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要求,改革管理体制,完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职业保障制度。目前全省尚有7家中级法院未着手组建环境资源审判庭,要因地制宜、稳步有序地推进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建设。按照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要求,挑选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环境专业知识的人员充实到环境资源审判队伍中,同时要充实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发挥好专家在环境资源审判中的作用,在审理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专业问题时充分听取专家意见,以提高环境资源审判的专业水平。要加大环境资源审判队伍的培训力度,强化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确保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
注重环境科学知识和环境法律知识的培训,更新司法理念,提升司法能力,及时总结审判经验,积极开展理论研究,探讨审判疑难问题,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着力打造专家型环境资源法官队伍,为实现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发展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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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调研报告金融审判调研报告篇六

随着科技的发展,只有给“天才之火浇灌利益之油”,才能激励智力成果的诞生,才能推动技术创新,才能提高国际竞争力。加强对智力成果的产权保护,能够促进我国经济科技文化不断发展,践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离不了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通过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更新老观念、解决老问题、保护老字号、完善老机制不断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进入新阶段,为市场经济发展创造开放和谐公平的竞争环境。

一、认清现状: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的“四老”现象

(一)老观念

知识产权审判过程中的一大弊端就是地方保护主义观念盛行。相同的仿冒行为,也许在他省可能被认定为侵权,但是在本省却不认定为侵权。这种地方保护导致同案不同判的不良现象存在,反而不利于树立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的公信力。在实务中,造成当事人竞相提出管辖异议,均要求在本省进行审判。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检索时间范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1日止,有关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有51081件,其中涉及管辖权异议的有1273件,占比约2.5%。

(二)老问题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时候会存在一些主体查明不清和证据审查不严的情况。例如在侵权案件中,原告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并不享有相应的权利或者被告已经被注销,没有承担侵权后果的主体,法官在审理结果中却判决不存在的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形成“啼笑皆非”的后果。

同时证据问题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诉讼活动均是围绕证据的收集、提供、质证、认证进行的。证据对认定案件事实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任何未经法庭公开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在实务过程中,由于知识产权类案件较为复杂,不少法官存在超负荷工作的情况,难免存在对证据审查不严、认识不够的问题。

老字号

2017年2月,商务部等联合多部门颁发《关于促进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江苏省商务厅通过认定首批江苏老字号来提高企业的品牌意识,鼓励企业尊重并重视知识产权。

2016年5月江苏省老字号企业协会成立,并于2017年12月举办中国(江苏)老字号博览会暨老字号创新发展高峰论坛。2017年泰州市委五届三中全会“坚持创新驱动,助力‘四个关键突破’”的要求,提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要求。同期,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展开“泰州老字号”调研活动,寻求更好地途径保护泰州老字号。

在调研中可见,部分泰州老字号遭遇过被侵权的情况。而且大部分企业还是存在知识产权保护薄弱的情况,很多企业在假设遭遇知识产权侵权后,仅选择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这一单一方式来处理纠纷,而缺少多元解决纠纷的意识和能力。

(四)老机制

上海浦东法院自1996年起开始试点实行“三审合一”机制。实践证明,“三审合一”有利于司法标准的统一,审判质效的提升,能够全方位实现知识产权的救济。我国虽然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多年,但“三审合一”仍未由一个设想变成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还未被立法所承认。同时这种“三审合一”更多是形式上三大诉讼归属审理上组织、人员、机构的“合”,在实质上的审判指导思想、理念、规则等实质内容的整合还不完善。

二、厘清缘由:审判中存在“四老”问题的原因

(一)老观念

1.思想狭隘

法官拥有独立的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在司法改革进行不久的现在,司法综合配套措施还没有完全到位,法院人财物的管理更多依靠地方政府,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会不自觉考虑到地方政府,站在地方政府的角度去审理案件。

另外部分法官就是单纯狭隘的地方保护思想。在审理中片面维护地方利益,对本地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置之不理。

2.执行不力

根据本庭发放的《“泰州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调查问卷》显示,江苏美味鲜食品有限公司、泰兴市人民饭店等老字号企业均反映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过程中,企业遇到的最大困难就是执行。本地企业如此,外来企业更加执行难。部分法官依旧抱有老观念,对外地来办案的公安人员、法官不仅不配合,甚至故意设置障碍。表面看起来是维护地方经济和名誉,殊不知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

(二)老问题

年份

收案数

结案数

审判法官数

人均结案数

2015

127

2016

130

139

68.5

2017

114

126

而我庭员额法官只有两名,法官处于高负荷工作状态。自司法改革以来,推行“一名员额法官+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的人员配置模式,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随着知识产权案件的日益复杂化、新型化,法律主体和法律关系较之前更为复杂,需要法官为之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导致法官单个案件审理环节工作量大幅上升。

(三)老字号

1.老字号权属争议较多

老字号品牌在历史长河中经历了公私合营、改革开放等特殊时期,导致其产权发生多次变更,许多老字号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其产权归属长期处于模糊状态,导致部分老字号被抢注,真正的传人无法再使用老字号。再加上不少老字号经营状况堪忧,无法得到老字号应有的保护和传承。

2.保护意识薄弱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老字号在很多方面跟不上时代发展,经营困境频现,很多老字号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金钱精力用于生产经营,而忽略对老字号的保护。而一旦发生知识产权纠纷,不仅会降低自身品牌的信誉,还会消耗大量的时间用于诉讼,不利于企业成长和发展。

(四)老机制

1.改革模式缺乏统一性

自从上海浦东法院探索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的保护模式后,全国有不少法院分布进行试点实践,但由于最高院没有对“三审合一”制度进行具体标准化规定,导致各地在具体做法上存差异,以至于出现“浦东模式”“西安模式”等,不同模式之间主要是审判组织的确定和民刑行案件管辖的确定等差异,这些差异的存在会给“三审合一”审判模式的改革带来阻碍。

2.审判模式局限于普通法院内部

“三审合一”审判模式目前主要在各级法院内部进行,其审判成员主要是知识产权审判庭全体人员和刑庭、行政庭的部分人员。因此,“三审合一”审判模式中审判人员的独立性是相对的,并不像海事法院或者铁路法院这类专门法院的审判组织和人员一样直接区别于各级普通法院的审判组织和人员。这就导致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人员发生变动的可能性较大。在“三审合一”的一些模式中,刑庭和行政庭的审判人员的加入本身存在临时性的特点,就更加难以保证执行“三审合一”审判任务的审判组织和人员的相对固定和稳定。

(一)老观念更新

1.跨地域管辖

从美国历史来看,由于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很少审理专利案件,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认识。各个巡回法院对专利侵权案件的判决经常存在不一致,导致“挑选法院”现象的出现。为有效破除知识产权审判中的老观念——地方保护主义,我国成立跨地域管辖法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目前已经设立的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在其设立的三年内,可以在所在省(直辖市)实行跨区域管辖,这显然是一种有益尝试,既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又推动知识产权案件裁判的统一性,因此在全国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管辖值得期待。

2、发布指导性案例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相当重视,现在已经通过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法减少了判决不一致的问题。虽然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但是可以通过典型案例汇编、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进行指导,避免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同案不同判”的严重后果,损害司法权威。

3、加大执行力度

从上文可知,我国知识产权案件中所谓的“地方保护主义”实际上更多地指向执行问题。判决结果是够能够获得较好的执行往往成为当事人挑选法院的主要考量因素。冯象曾有这样的论断:“侵权泛滥和随之而来的执法不力,乃是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西方式法律,作为可持续消费的文化偶像和意识形态,在中国被崇拜模访的当然结果”。由此可见,破除地方保护主义,不仅仅需要在观念上进行更新,统一裁判标准,更需要在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之外付出更多的努力。

(二)老问题解决

“案多人少”虽然目前困扰大部分法院的一大难题,但是在现阶段不可能大批量增加人手,此时如何化压力为动力,值得研究。

1.优化审判资源配置

审判资源适当向审判业务部门倾斜,尤其是向“案多人少”状态比较突出的业务部门倾斜。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力资本属于稀缺性资源,应该严格遵守“院庭长办案制度”,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员都应该安排到审判业务部门从事办案工作,只不过具有领导职务的审判人员的审判数量可以适当少于一般审判人员。对于业务较少的综合部门的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员可以作为机动人员参与案件审理。

2.深化审判辅助人员改革

法官职业化是法院改革的必然方向,法官助理制度改革是这一进程不可缺少的步骤。

一是明确法官助理的职责,区分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工作范围。大量的程序性工作如送达、证据交换,甚至是庭前调解工作等事务性工作和庭前准备工作都可以交给法官助理处理,尽可能消化单个案件法官的工作量。完善审前准备程序,充分发挥审前准备程序的作用。同时,给予法官助理足够的发展空间,提高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待遇以防止人才流失。二是与高校合作建立实习基地。法院缺乏人才资源,而不少高校法学院的学生缺少实习机会,法院可以通过与高校合作,提供实习机会,既给予了法学院学生更多的实习机会,又可以较好地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实现双赢。

3.规范司法绩效考核

对于办案质量优秀的,也有及时给予鼓励,提高法官办案的积极性。值得注意的是,司法绩效考核不应仅仅局限于承办法官个人,应该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的责任也应在绩效考核中予以明确。

(三)老字号保护

1.提升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当今时代是知识经济的时代,老字号企业应当提高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时有效进行商标注册申请以及专利保护申请,并且老字号企业可以通过设立专门部门来对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管理,也可以利用“互联网+”思维,整合老字号知识产权信息,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档案,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获得支持。一旦遭遇知识产权侵权,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法院不仅仅需要在审理过程中进行普法教育,还应当在企业还没有遭遇侵权问题之间及时提供司法服务,对老字号企业进行宣讲、典型案例汇编的发放,多手段提高老字号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2.理清权属,建立共享机制

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老字号权属争议,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当秉持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态度,给予弱势方一定的保护和发展空间,切实有效地理清老字号的权属。同时可以在调解程序中发挥司法能动性,推动双方建立品牌共建、利益共享机制,形成老字号品牌之间相互扶持,共赢的竞争局面,共同推动老字号的传承。

(四)老机制完善

1.培养复合型法官

知识产权法不仅仅需要法官具有深刻的法学功底,还要法官多多少少了解理工科知识。例如在专利审判中有“现有技术”抗辩的规定,法官如果需要判定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现有技术,就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知识,了解相关技术要点。因此对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法官培训不仅要侧重法学理论审判实务,更要加强其理工科知识的学期,至少具备某一领域的技术背景。同时这种培训还必须常态化,才能更是科技进步的步伐。

2.引入技术陪审员制度

当然法官也不是万能的,要求法学背景出生的法官精通理工科知识也不太现实。为弥补这一缺陷,我们可以向德国、日本进行学习,借鉴其做法,对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改造,尤其是将专利案件中的陪审员局限为技术专家,以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处理技术纠纷。在一些疑难复杂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由技术陪审员通过翻阅卷宗或参加庭审的方式帮助合议庭解读专利权利要求、结合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技术比对,提供技术意见,对技术事实问题作出判断。通过这种方式,不仅帮助合议庭成员尽快达成共识,还提高了审判质效。为了妥善引入技术陪审员制度,分门别类地将各领域的技术专家录入数据库,以便后期能结合案件类型引入最适合的技术陪审员。当然也必须在补贴福利等上面予以支持,以便切实保障技术陪审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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