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案例分析报告模板范本(七篇)

时间:2023-03-24 作者:储xy
简介:百分文库小编为你整理了这篇《最新案例分析报告模板范本(七篇)》及扩展资料,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百分文库还可以找到更多《最新案例分析报告模板范本(七篇)》。

报告是指向上级机关汇报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工作情况、做法、经验以及问题的报告,写报告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最新案例分析报告模板范本一

毕业论文案例化是一种可行的创新形式,需要我们在把握其内涵和在认清其可行性的前提下,采取建立案例库,加强过程管理等措施来保证其效果。以下是第一范文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论文案例分析怎么写,供大家阅读!

论文案例分析的写法

1、引言

1.1 制订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了统一规范我省电大本科汉语言文学类毕业论文的格式,保证毕业论文的质量。

1.2 毕业论文应采用最新颁布的汉语简化文字、符合《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由作者在计算机上输入、编排与打印完成。论文主体部分字数6000-8000。

1.3 毕业论文作者应在选题前后阅读大量有关文献,文阅读量不少于10篇。并将其列入参考文献表,并在正文中引用内容处注明参考文献编号(按出现先后顺序编)。

2、编写要求

2.1 页面要求:毕业论文须用a4(210×297)标准、70克以上白纸,一律采用单面打印;毕业论文页边距按以下标准设置:上边距为30mm,下边距为25mm,左边距和右边距为25mm;装订线为10mm,页眉16mm,页脚15mm。

2.2 页眉:页眉从摘要页开始到论文最后一页,均需设置。页眉内容: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汉语言文学类本科毕业论文,居中,打印字号为5号宋体,页眉之下有一条下划线。

2.3 页脚:从论文主体部分(引言或绪论)开始,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页,页码编写方法为:第×页共×页,居中,打印字号为小五号宋体。

2.4 前置部分从中文题名页起单独编页。

2.5 字体与间距:毕业论文字体为小四号宋体,字间距设置为标准字间距,行间距设置为固定值20磅。

3、编写格式

3.1 毕业论文章、节的编号:按阿拉伯数字分级编号。

3.2 毕业论文的构成(按毕业论文中先后顺序排列):

前置部分:

封面

题名页

中文摘要,关键词

英文摘要,关键词(申请学位者必须有)

目次页(必要时)

主体部分:

引言(或绪论)

正文

结论

致谢(必要时)

参考文献

附录(必要时)

4、前置部分

4.1 封面:封面格式按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汉语言文学本科毕业论文封面统一格式要求。封面内容各项必须如实填写完整。

4.2 题名:题名是以最恰当、最简明的词语反映毕业论文中最重要的特定内容的逻辑组合;题名所用每一词必须考虑到有助于选定关键词和编制题录、索引等二次文献可以提供检索的特定实用信息;题名一般不宜超过30字。题名应该避免使用不常见的缩写词、首字缩写字、字符、代号和公式等;题名语意未尽,可用副标题补充说明论文中的特定内容。

题名页置于封面后,集资列示如下内容: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小二号黑体,居中)

论文题名(二号黑体,居中)

学生姓名(××××××××三号黑体)

学 号(××××××××三号黑体)

指导教师(××××××××三号黑体)

专 业(××××××××三号黑体)

年 级(××××××××三号黑体)

(××××××××三号黑体)分校(学院)(××××××××三号黑体)工作站

4.3 摘要:摘要是论文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应以第三人称陈述。它应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即不阅读论文的全文,就能获得必要的信息。摘要的内容应包含与论文同等量的主要信息,供读者确定有无必要阅读全文,也供文摘等二次文献采用。

摘要一般应说明研究工作目的、实验研究方法、结果和最终结论等,而重要是结果和结论。摘要中一般不用图、表、公式等,不用非公知公用的符号、术语和非法定的计量单位。

摘要页置于题名页后。

中文摘要一般为300汉字左右,用5号宋体,摘要应包括关键词。

英文摘要是中文摘要的英文译文,英文摘要页置于中文摘要页之后。申请学位者必须有,不申请学位者可不使用英文摘要。

4.4 关键词:关键词是为了文献标引工作从论文中选取出来用以表示全文主题内容信息款目的单词或术语。一般每篇论文应选取3-5个词作为关键词。关键词用逗号分隔,最后一个词后不打标点符号。以显著的字符排在同种语言摘要的下方。如有可能,尽量用《汉语主题词表》等词表提供的规范词。

4.5 目次页:目次页由论文的章、节、条、附录、题录等的序号、名称和页码组成,另起一页排在摘要页之后。章、节、小节分别以1.1.1、1.1.2等数字依次标出,也可不使用目次页。

5、主体部分

5.1 格式:主体部分的编写格式由引言(绪论)开始,以结论结束。主体部分必须另页开始。

5.2 序号

毕业论文各章应有序号,序号用阿拉伯数字编码,层次格式为:

1、×××××××××××××××(三号黑体、居中)

×××××××××××××××××××××××××××××××××(内容用小四号宋体)

1.1、×××××××××××××(小三号黑体、居左)

×××××××××××××××××××××××××××××××××(内容用小四号宋体)

1.1.1、×××××××××××(四号黑体,居左)

×××××××××××××××××××××××××××××××××(内容用小四号宋体)

①×××××××××××××××××(用于内容同样大小的宋体)

1)×××××××××××××××××(用于内容同样大小的宋体)

a、××××××××××××××××(用于内容同样大小的宋体)

5.3 论文中的图、表、公式、算式等,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分别依序连编号编排序号。序号分章依序编码,其标注形式应便于互相区别,可分别为:图2.1、表3.2(式3.5)等。

5.4 注:论文中对某一问题、概念、观点等的简单解释、说明、评价、提示等,如不宜在正文中出现,可采用加注的形式。

注应编排序号,注的序号以同一页内出现的先后次序单独排序,用①、②、③……依次标示在需加注处,以上标形式表示。

注的说明文字以序号开头。注的具体说明文字列于同一页内的下端,与正文之间用一左对齐、占页面四分之一宽长度的横线分隔。

论文中以任何形式引用的资料,均须标出引用出处。

5.5 结论:结论是最终的、总体的结论,不是正文中各段的小结的简单重复,结论应该准确、完整、明确、精炼。

5.6 参考文献:参考文献应是学位论文作者亲自考察过的对毕业论文有参考价值的文献。参考文献应具有权威性,要注意引用最新的文献。

参考文献以文献在整个论文中出现的次序用[1]、[2]、[3]、[4]……形式统一排序、依次列出。

参考文献的表示格式为:

著作:[序号]作者、译者、书名、版本、出版地、出版社、出版时间、引用部分起止页。

期刊:[序号]作者、译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年份、卷号(期数)、引用部分起止页。

会议论文集:[序号]作者、译者、文章名、文集名、会址、开会年、出版地、出版者、出版时间、引用部分起止页。

案例研究型论文的写法

案例研究型论文应该怎么写呢?其实案例研究型论文的写法比较简单,按照案例研究型论文的主要内容和组成部分来写即可:

1.案例标题

案例的标题应含蓄、客观、具有新意。案例的标题应注意避免加入作者的主观倾向,也应避免带有不必要的感情色彩。

2,案例正文

案例正文是案例主体部分的核心,应介绍案例的人物、组织以及事件的经过。可以按照时间顺序或事情发展的逻辑顺序组织案例的主要内容。尽量加入一些数字和图表,以加深读者对案例的理解。

(1)案例正文的叙述,要做到全面、周密、客观,避免加人作者的主观分析评价。同时,还要注重情节的真实感和生动性。

(2)案例正文中涉及的组织、人物和统计数据等,可以作适当的技术性处理。例如,隐去组织和人物的真实名称而采用化名,对真实的统计数据作同比放大(或缩小)处理。

(3)案例正文中的内容也可根据编写需要进行适当标注。

3,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是对案例正文所作的全面、系统、深入的分析。

(1)分析报告的内容必须针对案例正文。案例正文中的重要信息与内容应在分析报告中得到全面体现;案例分析报告中用到的素材都必须是案例正文中所提供的。

(2)对案例中某些有价值的问题可作适当的引申与探讨,但所作的引申与探讨必须与正文相关,不能脱离案例正文中的内容。

以上为案例论文写法的3个要点,相信大家就知道案例研究型论文怎么写了。

最新案例分析报告模板范本二

40年前,我是一名师范生,走出师范的校门,便走进了小学,这一进去就是40年。40年来,我感受最深刻的就是:不断塑造自我,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在自我塑造中,最重要的是心灵的塑造,这是对高尚精神境界的追求。我爱学生,学生也爱我。我热爱和学生、青年教师在一起的生机勃勃的生活„„虽然青春早已逝去,但是,我觉得我的心永远是年轻的。

这样的精神世界驱动着我,鞭策着我,不敢怠惰,不肯荒废,于是,我会为寻找孩子观察的野花,在郊外的河岸、田埂专心致志地认别、挑选;我会为了孩子第一次感知教材获得鲜明的印象,在家人熟睡的时候,一个人在厨房里练习“范读课文”;夜深人静之时,我进入教材所描绘的境界会为文章中的人物深深感动,从而一个个巧妙的构思如涌之泉流泻而出;课堂中,我的一举手、一投足都能使学生心领神会;一场大雪后,我又会兴致勃勃地带着孩子们去找腊梅,去看望苍翠的“松树公公”,然后和孩子们在雪地上打雪仗。当孩子们把雪球扔中了我,我笑得比孩子们还要开心,仿佛一下子年轻了几十岁。

我在读师范时,认真学好各门功课,还认真学画画、练美术字、参加诗朗诵

会、创作舞蹈,我也很喜欢音乐,学指挥、练习弹琴,夏天在小小的琴房里练弹琴,尽管蚊子叮,浑身是汗,却乐趣无穷,整个身心都沉醉在琴声中了。这些在我后来的工作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在当教师之后,我坚持每天黎明即起,坐在校园的荷花池畔背唐诗、宋词,背郭沫若、艾青、普希金、海涅、泰戈尔等中外的名家的诗篇,用优美的诗篇来陶冶自己的情操,我摘抄的古今中外的优秀诗篇,就有厚厚的几本。近20xx年来,为了搞教育科研,我又如饥似渴地学习教育学、心理学和美学,还阅读了许多中外教育家的论述及国外教学实验的资料,做了不少卡片。学习对一个教师来说是永无止境的追求。我常常用屈原的话来鼓励自己,“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1、教师应具备怎样的职业知识结构?

2、教师应具备怎样的职业能力结构?

简要分析:

一、有关教育理论知识

该案例涉及到的运用现代教育理论,即教师应具有的教育素养:

1、林崇德教授把教师应具备的知识结构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本体性知识,主要指学科专业知识;(即学科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二是文化知识,指的是与教育有关联的综合性知识;(新的课程结构尤其强调教师应打破原有的学科壁垒,具备跨学科知识);三是条件性知识,即教育科学知识,也就是怎样教书育人方面的知识。

2、教师必须具备的职业能力:

①信息能力

教师只有具有信息能力,也才能培养学生的信息能力,指导学生去独立地获取知识。(指搜集、处理和运用信息的能力,这是教师职业的一种新的能力,将广泛应用于课程整合和学生研究性学习的开展);

②教学能力

驾驭教学的能力,运用各种教学方法的能力,培养学生非智力因素的能力,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等。

③表达能力

口头表达和文字表达这是教师职业能力一个重要的方面。(还有肢体语言,音像讯息等)

④组织能力

组织和管理能力是教师职业的重要能力,许多案例都会涉及这方面内容。 ⑤教育科研能力

同时也包含一种扩展的专业知识能力(此外,还有课程开发能力,课程设计能力,课程整合能力,与原有的过分依赖教科书和教学参考书相比,现代教师将更富有创造性,不仅会教书而且会编书,现代教育给教师提供了一个创造性发挥教育智慧的空间)。

最新案例分析报告模板范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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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勇,男,40岁,1996年5月投保了10年定期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投保时,林勇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1999年6月11日,林勇回老家探亲,途中发生严重车祸,林勇当场死亡。之后,由谁来领取这份定期死亡保险的保险金在林勇的两位“妻子”之间发生了争执。原来,林勇在定期人身保险投保单的受益人一栏中只注明“妻子”两字,并未写明其姓名。而在1996年5月林勇投保定期人身保险时,其妻子为徐某,两年后林勇与徐某离婚,于1999年春节与李某结为夫妇。因此,徐、李两人各持己见,同时到保险公司来申请领取保险金。分析:本案的关键在于“妻子”在法律上实质上是一种特定的关系,并不适合作为一种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方式。根据国内外的保险惯例,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时,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均应记载在保险合同的有关文件中。因此,该合同应该视为无指定受益人的合同。林勇的定期死亡保险金5万元,应作为其遗产处理,由林勇死亡时的妻子李某和林勇的子女、父母平均分摊。启示:这是一起因受益人指定不明确而导致的保险纠纷,投保人在填写“受益人”时,是非常严肃的法律行为,建议应写明受益人的具体姓名,而不要以“法定受益人”或“妻子、丈夫、儿子”等称呼。同时,保险公司在审核保险凭据时要严格把关,提高保单的规范性,避免纠纷的发生。2.两年前,因为性格不合等问题,刘女士与丈夫施先生正式决定协议离婚。离婚后,13岁的儿子归施先生抚养,夫妻两人仍然保持着联系。一个月前,施先生不幸在一场交通事故中意外身亡。他的去世使原本就支离破碎的家庭雪上加霜。考虑到儿子今后的生活问题,刘女士决定要回儿子的抚养权。在办理抚养权转换手续时,刘女士意外获悉,丈夫还有一笔2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原来,在刘女士离婚前,其前夫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受益人填的是刘女士,根据保险合同,刘女士将获得20万元的赔偿金。于是,刘女士决定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赔偿金。而施先生的父亲在得知这一消息后也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申请,这让陷入悲痛中的刘女士和施先生的父亲再次翻了脸。刘女士认为,自己是保险合同惟一的指定受益人,依法应由其受领保险金。可是,前夫的父亲一直坚持不同意她作为受益人来领取这笔赔偿金,坚持这20万元应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他来继承,施先生的父亲则认为,刘女士与其儿子早已离婚,刘女士对施先生没有保险利益,无权领取保险金,自己是儿子的继承人,故保险金应由其受领。最多因为刘女士抚养儿子而分给她一半。保险公司最后给出的答复是,这20万元的保险理赔金应该给予刘女士,原因是离婚后,施先生并未更改保单受益人。专家提醒:夫妻离婚后应当将原为配偶的受益人资格取消,或者变更为其他亲属,否则,被保险人死亡后,已经离婚了的原配偶是有权享受这笔保险金的。变更受益人只要向保险公司发去书面的变更申请即可。3. 1999年,从事个体运输的顾先生将自己购买的一辆黄河牌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责任险和汽车运输承运责任保险,交纳保险费2000多元。在投保是,顾先生的汽车并没有带挂车,但在后来的运输过程中,顾先生又增加了挂车,但并未将此事通知保险公司。同年,顾先生在一次运送货物的过程中,不慎将一位骑自行车的人撞倒造成重伤,虽及时送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而死亡。死者的医疗及安葬费共计8500元。于是,顾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拒绝了顾先生的索赔要求,理由是该车在投保时未带挂车,保险公司只能对未带挂车的汽车负责赔偿责任。但顾先生坚持认为,肇事伤人的是保了险的汽车,而不是挂车,同时,《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并没有规定增加挂车后发生的意外事故的损失为除外责任,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在承保时也没有特别讲明。因此,保险公司理应予以赔偿。分析:首先,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车辆未带挂车,保险公司只能按未带挂车的车辆收费;其次,汽车加带挂车时增加了新的风险,而这种风险是保险公司承保时未考虑在内的;再者,顾先生增加挂车,并未通知保险公司更改保单,也未承担挂车保险的保险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14条规定:"保险标的如果变更用途或者增加危险程度,投保方应当及时通知保险方,在需要增加保险费时,应当按规定补交保险费。投保人如果不履行此项义务,由此引起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对顾先生的请求不能予以赔偿。4.1998年4月20日,某县航运公司与某县保险公司签定一份为期一年的船舶保险合同。按照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承保航运公司“远洋”号货轮全损险,保险金额为200万元,保费为2万元,分两次交纳,1998年4月31日交纳1万元,1998年10月21日交纳1万元。合同签定后,航运公司于1998年4月21日交纳了首期保费,而在1998年10月21日第二期保费到期后,航运公司没有如期交纳,经保险公司多次催交后仍未交纳,保险公司并未作出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1998年11月29日,“远洋”货轮在海上触礁沉没。航运公司认为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遂于1998年12月3日到保险公司交纳了第二期保费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远洋”号货轮沉没造成的损失。而保险公司称,其与航运公司虽有保险合同,但因航运公司迟迟未交第二期保费,保险合同已经解除,因此拒绝赔偿。航运公司于1998年诉至人民法院。分析:投保人拖欠保费的行为构成违约,在投保人违约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应该正确行使解除权以终止合同效力。本案中,某保险公司虽享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但因其未履行“书面通知”的义务,保险合同依然有效,因而保险公司对于航运公司“远洋”号货轮在保险期间内发生触礁造成的损失,仍负有赔偿责任。考虑到双方对各自的权利、义务都有欠妥之处,本案应依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从有利于保险业务的发展出发,采取通融赔付的方式解决。5、许某连续三年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均未发生任何事故.2002年许某在业务员的劝说下,考虑到住在顶楼发生灾害事故的可能性较大,又投保了1年.这年房改,许某下调至同一单元的二楼.许某认为办理合同变更太麻烦,又考虑二楼更安全,就想办理退保.遂电话找到为其办理业务的展业人员.展业人员表示同意,并告知许某在下周一可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周一因单位工作繁忙,随后又未与展业人员联系上,也未去办理手续.周四,邻居家因电不当火殃及许某家,致其财产损失3万余元.许某庆幸未办理正式退保手续,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分析:保险公司认为双方已口头达成一致解除合同,并约定了具体办理正式手续的时间,只是因许某的原因未办成,据此拒赔.观点一:保险合同自许某打电话找展业人员,展业人员表示同意时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后发生的事故不予赔偿损失.观点二:许某虽与展业人员口头协商解除保险合同,但是许某未办理正式退保手续,合同尚未解除,保险公司该赔.6、1998年7月9日,某化工厂与财产保险公司商谈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化工厂于当日下午填写的投保申请书中的保险期限为自1998年7月9日中午12点至1999年7月8日中午12点止(按投保单格式填写)。化工厂在投保申请书上盖章。9日下午5时,由于堤坝被洪水冲断,厂房受淹达三天之久,损失达250多万元。7月10日,保险公司将其签发的财产综合保险单送至化工厂,保单约定保险期限自1998年7月10日零时至1999年7月9日24时止,保单同时还对责任范围、责任免除、被保险人等其他事项作出了规定。同时化工厂于8月18日将保险费交至保险公司。事故发生后,化工厂要求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并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承保财产被水淹事故发生在保单约定期限之外,不属于承保责任范围为由,拒绝查勘定损和赔偿。为此,化工厂以保险公司擅自修改事先约定的保险期限及损失扩大为由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对于自然灾害应作整体解释,也就是说只有条款列明的“暴雨”、“火灾”等才是本保险合同条款中所指的“自然灾害”,而非通常意义上的“自然灾害”保险合同中的“暴雨”有专业含义,是指每小时降水量为16毫米以上或每12小时降水量为30毫米以上或24小时内降水量为50毫米以上的降水强度很大的雨。以此标准,本案中的“大雨”尚算不上“暴雨”,某砖瓦厂因此遭受的损失不是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拒赔是合理的。第四章1.1998年1月7日,辽宁省大连经济开发区某经贸公司的一辆奔驰轿车,在行使过程中起火烧毁,随后被保险人向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赔120万元人民币。但是经过调查,保险公司指出事故是因自燃引起,而自燃是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的责任免除事项,被保险人又未投保附加“自燃”险,故保险公司拒赔。而经贸公司认为,当初投保车辆意外灭失险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并未告知因车辆自燃导致灭失的情况保险公司不赔,而且也未提醒其加保附加“自燃”险,所以保单背面的免责条款对其不生效,双方争执不下,经贸公司遂向法院起诉。分析:保险公司业务员未告诉被保险人因车辆自燃导致灭失的保险公司不赔,而且也未提醒其加保附加“自燃”险,违背了法律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收下保险单并不表示就同意了保险单中的责任条款,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2、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末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其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健康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分析:对于此案的处理,保险公司内部形成了两种意见。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被保险人投保时虽已实际患严重疾病,但本人并不知道,而且对一般投保人而言,是否身患癌症并不是自己尽了应有的谨慎即可了解的情况,尤其是癌症初期一些症状是普通人很难察觉的。何况在法律上,违反告知义务的认定,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投保人未将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主观要件是指义务人的不实说明或隐匿遗漏是出于故意或过失。如果被保险人确实不知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而没有告知,则看不出他存在任何过错。在这种情形下,除非保险人能举证对方的过错,否则既然合同已成立,保险人应根据条款承担责任。3、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分析:因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只要违反保证条款,不论这种行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也不管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在本案例中,银行在投保时保证24小时都有警卫值班,但某日有半个小时警卫不在岗。不论警卫不在岗与盗窃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人都不承担赔偿责任。3、1998年4月20日,某县航运公司与某县保险公司签定一份为期一年的船舶保险合同。按照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承保航运公司“远洋”号货轮全损险,保险金额为200万元,保费为2万元,分两次交纳,1998年4月31日交纳1万元,1998年10月21日交纳1万元。合同签定后,航运公司于1998年4月21日交纳了首期保费,而在1998年10月21日第二期保费到期后,航运公司没有如期交纳,1998年11月29日,“远洋”货轮在海上触礁沉没。航运公司认为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遂于1998年12月3日到保险公司交纳了第二期保费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远洋”号货轮沉没造成的损失。而保险公司称,其与航运公司虽有保险合同,但因航运公司迟迟未交第二期保费,保险合同已经解除,因此拒绝赔偿。航运公司于1998年诉至人民法院。分析:投保人拖欠保费的行为构成违约,在投保人违约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应该正确行使解除权以终止合同效力。本案中,某保险公司虽享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但因其未履行“书面通知”的义务,保险合同依然有效,因而保险公司对于航运公司“远洋”号货轮在保险期间内发生触礁造成的损失,仍负有赔偿责任。考虑到双方对各自的权利、义务都有欠妥之处,本案应依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从有利于保险业务的发展出发,采取通融赔付的方式解决。4.1998年4月某机械厂向当地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达600万元。同年7月,该厂投保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要求该厂增交一定的保费,该厂不同意,要求退保,保险公司不愿失去这笔业务,答应以后再作商议是否要增交保费,但双方后来一直未就此事进行商谈。同年9月中旬,该厂仓库发生火灾,损失金额达50万元,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以该厂未增交保费为由,不予赔付。分析结论:此案实际上涉及的是如何处理财产保险中关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问题,这也是产生这些保险纠纷的源头所在。①《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是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加,主要是由以下三个原因所致:(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保险标的用途所致;(2)保险标的自身发生意外引起物理、化学反应;(3)保险标的周围客观环境发生变化。本案中,是因为投保人变更了保险标的用途,将原来储存钢铁原料的仓库改为储存火灾发生可能性更高的塑料泡沫及其他非金属原料,因而投保人应及时履行危险程度增加的告知义务。②根据保险合同的公平原则,对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这一点在《保险法》三十六条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致使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责任增加,根据保险合同的公平原则,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根据费率表增加保险费,如此要求被投保人拒绝,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此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保险人的合法利益。③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履行了通知义务,而保险公司未作任何意思表示,则可视为默认,根据不可抗辨原则,保险公司事后不得再主张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结论:综上分析,投保人履行了危险程度增加的告知义务后,保险公司未正式解除合同,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履行赔付义务,不得拒赔。5.某建筑公司以进口奔驰轿车向某保险代办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时,保险代理人误将该车以国产车计收保费,少收保费482元。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发现这一情况,立即通知投保人补缴保费,但被拒绝。无奈下,保险公司单方面向投保人出具了保险批单,批注:“如果出险,我公司按比例赔偿。”合同有效期内,该车出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赔偿。请问:此案该如何赔偿呢?保险代理人误以国产车收取保费的责任不在投保人,代理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应推定为放弃以进口车为标准收费的权利。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的反悔行为是违反禁止反言的,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不具法律效力。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变更合同,是一种将自己意志强加于投保人的行为。批单不是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可能成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不影响合同的履行。而且保险公司不得因代理人承保错误推卸全额赔付责任。《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据此,本案应全额赔偿。6、原告:林某被告:某保险公司2001年1月26日,林某为丈夫张某投保办理步步高增额寿险12份,受益人为张某。张某虽知妻子为自己保险,但并未在被保险人处签名,而是由林某代签,保险代理人何某也未对此提出疑义。2002年2月1日,张某外出后下落不明。随后,林某将丈夫失踪一事告知保险公司并要求赔偿,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失踪没有理赔为由拒绝,并让林某继续交纳保费。此后,林某按期交纳保费。直至2006年4月,林某向法院申请宣告丈夫张某死亡,2007年4月,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张某死亡。随后,林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需要由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而不能代签名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林某因此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分析:本案中,作为保险人的某保险公司明知代签名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但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却并未向作为投保人的某私营企业如实告知该代签行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按照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本案应推定某保险公司已放弃相应的抗辩权,无权在事后反悔,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本案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赔付保险金。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具有保险知识优于投保人的优势,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投保人需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的义务,因此,法院对林某代张某签名的事实予以认可,判决保险公司给付林某保险金72000元。7.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分析: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益。若保险标的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8.1999年1月2日,a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100多平方米的厂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同年3月6日,a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为一年。当年a公司因订单不断,欲向印刷厂续租厂房一年,遭到拒绝,因此a公司只好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迁。次年1月2日至18日间,印刷厂多次与a公司交涉,催促其尽快搬走,而a公司经理多次向印刷厂解释,并表示愿意支付违约金。最后,印刷厂法人代表只得要求a公司最迟在2月10日前交还厂房,否则将向有关部门起诉。2月3日,a公司职员不慎将洒在地上的煤油引燃起火,造成厂房内设备损失215000元,厂房屋顶烧塌,需修理费53000元,a公司于是向保险人索赔。分析:本案中厂房内设备属企业财产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其损失,这一点不存在争议,但租借合同已到期,保险公司对是否仍应对厂房屋顶修理费进行赔偿产生了分歧。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期满后,保险合同是否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50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它形式。”本案中,印刷厂法人代表最终同意a公司在2月10日前交还厂房,是印刷厂对a公司租赁合同到期后继续使用厂房行为的认可。而且,如果a公司未因火灾导致厂房屋顶烧塌,就不用支付相应的修理费用,而可将完好的厂房交还印刷厂。从以上两点分析看,保险事故发生时,a公司对厂房这一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公司应向a公司赔偿215000元的设备损失及53000元的房顶烧塌修理费。9.丁某于2000年以妻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每年按期交付保费。夫妻双方于2002年离婚。此后,丁某继续交付保费。2005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问题:丁某作为受益人能否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分析:丁某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在本案例中,丁某于2000年投保时,与被保险人(其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不存在保险利益(已离婚),但不影响其获得保险金给付。10.甘肃某地一对夫妇28岁于当地派出所领养了一弃婴,并为其办理了蓝印户口。之后不久,夫妇俩分别在不同的保险公司为该婴儿购买了以自己为受益人的数份人身保险契约,保险金额达35万元。两个月以后某天,养母带养女到公园游玩,小孩溺水于次日死亡。该养父母因此向保险公司索赔,遭保险公司拒绝,双方争执不下遂对簿公堂。分析:法院认为,由于该夫妇收养弃婴时均未满30岁,不符合我国《收养法》关于收养人条件的规定,加之未履行民政部门登记义务,所以收养关系不成立。? 由于合同主体地位丧失,保险合同亦随之无效。最后判决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成立,同时保险公司承保时由于未尽足够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过错,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11、案例分析:一英国居民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他在森林中打猎时从树上跌下受伤。他爬到公路边等待救助,夜间天冷,染上肺炎死亡。问保险人是否承担给付责任?分析:本案例中,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从树上跌下,另一个是染上肺炎。前者是意外伤害,属于保险责任;后者是疾病,属除外责任。从树上跌下引发肺炎疾病并最终导致死亡。所以,死亡的近因是意外伤害而非肺炎,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12、美国内战期间,有一批6500包咖啡的货物从里约热内卢运到纽约,保单不承保“敌对原因引起的损失”。当载货船舶航行至hatteras时,灯塔因军事原因被南部的军队破坏,船长由于没有了望充分而发生计算错误,结果船舶触礁。约有120包咖啡被救了上来,后被南部军队没收;另外还有1000包本来可以救出但是由于军事干预没有实施。剩下的货物留在船中,后发生全损。问:哪些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哪些由货主自己承担?分析:考察近因原则。近因应该是效果上对损失最有影响的原因,发生损失时,应考虑造成的有效的和有支配力的原因。120包咖啡的损失是没收造成的,1000包损失是由保单不承保的“敌对行为”造成的。因此保险人不必承担这1120包的损失。剩下的5380包损失是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的近因是船长的疏忽引起的船舶触礁,而战争引起的灯塔熄灭在这项损失中要作为损失的原因显然太遥远了,因此保险人应对这5380包的咖啡损失负责赔偿13、案情:某屋主将其所有的一栋房屋投保火险,投保时的市价为50万元,保险金额按50万元确定。该屋在保险期满前因发生火灾而被毁。问题:当时市价跌至4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如果房屋被毁时,市价涨至6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如果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屋主已将此屋的一半出售给他人,不久房屋被毁,当时市价跌至4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分析:当房屋市价跌至40万元时,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就为40万元,虽然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人也只能按实际损失赔偿,即赔付40万元;而当房屋市价涨至60万元时,因为保险金额只有50万元,所以保险人只能偿付50万元。当房屋市价跌至40万元,且屋主已将一半产权出售给他人时,虽然保险金额为50万元,但由于被保险人只有20万元的保险利益,故保险公司只赔偿20万元。计算损失补偿1、某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保险期间该被保险人家中失火,当:a、绝对免赔率为5%,家庭财产损失2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b、绝对免赔率为5%,家庭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c、相对免赔率为5%,家庭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案例分析a:因为采用了绝对免赔率,当保险事故损失小于免赔额即100万元×5%=5万元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所以,当家庭财产损失2万元时,保险公司不赔偿。案例分析b:当家庭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8万元-5万元=3万元。案例分析c:保险公司赔偿8万元。2、计算:某人为爱车投保10万元,爱车的实际价值为20万,没过多久爱车被盗,保险公司最多赔多少钱?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4.李某于2006年1月30日向当地甲保险公司办理了家庭财产保险并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5000元,保险期限自2006年1月31日-2007年1月30日。后来,李妻所在单位为全体员工投保了家财保险并附加盗窃险,李某家的保险金额为3000元,保险期限自2006年3月18日-2007年3月17日,但承保人为乙保险公司。2006年5月10日,李某家发生盗窃。李某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通知了甲保险公司,经查勘确定,李某家被盗损失达20000元,其中现金存折计7000元,金银手饰3000元,字画3000元,录像机、高级西装共7000元。李某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申请赔付。

在理赔过程中,乙保险公司发现李某向甲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后来李妻所在单位为职工在乙公司投保,乙公司认为这属于重复保险,第二份保险合同无效,乙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甲保险公司承担了保险责任。剔除现金存折、金银手饰、字画等不保财产外,甲保险公司以保险金额的全额5000元赔付李家。问题:(1)本案属于重复保险吗?(2)你认为甲、乙两家保险公司对本案处理得合理吗?为什么?提示:家庭财产保险中,金银、手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树、鱼、鸟、盆景等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是不保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本案中,李某家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7000元。本案中甲、乙两保险公司的处理都是不对的。甲、乙两份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000元、3000元,而李某的有效索赔金额为7000元,李家应得到足额赔偿。乙保险公司不负责任的做法是不对的。甲保险公司也不应赔5000元就了事,而应主动与乙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两家公司的赔偿方式,妥善处理李某家财险损失案。赔付方式①按保险金额比例责任分摊方式,则:甲公司应负赔偿金额:7000×5000/(5000+3000)=4375元乙公司应负赔偿金额:7000×3000/(5000+3000)=2625元②按赔偿责任限额分摊方式,则甲、乙两公司的赔偿金额与前面是一致的。③按出单顺序赔偿方式,则甲公司的赔偿金额为5000元,乙公司为7000元减5000元,即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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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案例分析报告模板范本四

40年前,我是一名师范生,走出师范的校门,便走进了小学,这一进去就是40年。40年来,我感受最深刻的就是:不断塑造自我,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在自我塑造中,最重要的是心灵的塑造,这是对高尚精神境界的追求。我爱学生,学生也爱我。我热爱和学生、青年教师在一起的生机勃勃的生活„„虽然青春早已逝去,但是,我觉得我的心永远是年轻的。

这样的精神世界驱动着我,鞭策着我,不敢怠惰,不肯荒废,于是,我会为寻找孩子观察的野花,在郊外的河岸、田埂专心致志地认别、挑选;我会为了孩子第一次感知教材获得鲜明的印象,在家人熟睡的时候,一个人在厨房里练习“范读课文”;夜深人静之时,我进入教材所描绘的境界会为文章中的人物深深感动,从而一个个巧妙的构思如涌之泉流泻而出;课堂中,我的一举手、一投足都能使学生心领神会;一场大雪后,我又会兴致勃勃地带着孩子们去找腊梅,去看望苍翠的“松树公公”,然后和孩子们在雪地上打雪仗。当孩子们把雪球扔中了我,我笑得比孩子们还要开心,仿佛一下子年轻了几十岁。

我在读师范时,认真学好各门功课,还认真学画画、练美术字、参加诗朗诵

会、创作舞蹈,我也很喜欢音乐,学指挥、练习弹琴,夏天在小小的琴房里练弹琴,尽管蚊子叮,浑身是汗,却乐趣无穷,整个身心都沉醉在琴声中了。这些在我后来的工作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在当教师之后,我坚持每天黎明即起,坐在校园的荷花池畔背唐诗、宋词,背郭沫若、艾青、普希金、海涅、泰戈尔等中外的名家的诗篇,用优美的诗篇来陶冶自己的情操,我摘抄的古今中外的优秀诗篇,就有厚厚的几本。近20xx年来,为了搞教育科研,我又如饥似渴地学习教育学、心理学和美学,还阅读了许多中外教育家的论述及国外教学实验的资料,做了不少卡片。学习对一个教师来说是永无止境的追求。我常常用屈原的话来鼓励自己,“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1、教师应具备怎样的职业知识结构?

2、教师应具备怎样的职业能力结构?

简要分析:

一、有关教育理论知识

该案例涉及到的运用现代教育理论,即教师应具有的教育素养:

1、林崇德教授把教师应具备的知识结构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本体性知识,主要指学科专业知识;(即学科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二是文化知识,指的是与教育有关联的综合性知识;(新的课程结构尤其强调教师应打破原有的学科壁垒,具备跨学科知识);三是条件性知识,即教育科学知识,也就是怎样教书育人方面的知识。

2、教师必须具备的职业能力:

①信息能力

教师只有具有信息能力,也才能培养学生的信息能力,指导学生去独立地获取知识。(指搜集、处理和运用信息的能力,这是教师职业的一种新的能力,将广泛应用于课程整合和学生研究性学习的开展);

②教学能力

驾驭教学的能力,运用各种教学方法的能力,培养学生非智力因素的能力,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等。

③表达能力

口头表达和文字表达这是教师职业能力一个重要的方面。(还有肢体语言,音像讯息等)

④组织能力

组织和管理能力是教师职业的重要能力,许多案例都会涉及这方面内容。 ⑤教育科研能力

同时也包含一种扩展的专业知识能力(此外,还有课程开发能力,课程设计能力,课程整合能力,与原有的过分依赖教科书和教学参考书相比,现代教师将更富有创造性,不仅会教书而且会编书,现代教育给教师提供了一个创造性发挥教育智慧的空间)。

最新案例分析报告模板范本五

欧洲a公司代理b工程公司到中国与中国c公司谈判出口工程设备的交易。中方根据其报价提出了批评.建议对方考虑中国市场的竞争性和该公司第一次进入市场。认真考虑改善价格。该代理商做了一番解释后仍不降价并说其委托人的价格是如何合理。中方对其条件又做了分析,代理人又做解释,一上午下来.毫无结果。中方认为其过于傲慢固执,代理人认为中方毫无购买诚意且没有理解力.双方相互埋怨之后,谈判不欢而散。

问题:

1.欧洲代理人进行的是哪类谈判?

2.构成其谈判因素有哪些?

3.谈判有否可能不散?若可能不散欧洲代理人应如何谈判?

分析:

1.欧洲代理人进行的是代理地位的谈判。

2.构成其谈判的因素有:目标——工程设备;当事人——欧洲

a公司,欧洲b工程公司和中国c公司;背景——中国市场竞争和a公司第一次进入中国市场——微观经济环境。

3.谈判有可能不散,至少可以避免“不欢而散”。

a公司代理人谈判的要求做到:“姿态超脱、态度积极”,应做“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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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经典实用的商务谈判案例分析及策略(4)

最新案例分析报告模板范本六

1案情简介:

某工厂自1996年1月1日以来一直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保险期间为一年。合同 到期后该厂提出了续保要求。1997年1月7日,该厂向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王某递交了财产保险投保单,投保了85万元的财产保险,王某接到该厂的投保单并足 额收取了该厂的企业财产保险费。但因种种原因,王某未及时将该投保单和保费交到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亦未给该厂签发保险单。

1997年1 月12日,该厂因电器线路开关打火发生火灾,烧毁了生产厂房、设备及原材料等大部分企业财产。火灾发生后,该厂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并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 司认为并未收到该厂的保险费,也未经核保签发保单,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该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受理该案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该 厂保险金约65万元。法律分析:

保险公司内部对该案的处理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该厂填写了投保书,并将投保书和保险费交给了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但保险公司并未收到该厂的保险费,也未经核保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尚未成立,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书和保险费的行为,视同为保险公司的行为。该行为是对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行为的承诺,表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你同意那种意见,请说明你的理由。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根据《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代理推销保险产品和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均应视同为保险公司的行为,该案中王某接受了投保单位的投保书和保险费,应视同为保险公司接受了投保单位的投保书和保险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其次,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一般来说,保险合同只有在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才能成立。但是,本案由于业务员未及时将投保书和保险费交到保险公司,致使本应按正常的承保条件、标准可以承保的而未承保。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承担的 “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及时承保的“过错”是保险代理人造成,投保人不负责任

2、案例

李先生在某保险公司连续4年投保车险,今年3月23日保险到期。在与保险公司正式员工刘某就续保内容以及保费达成一致后,3月22日,他把即将到期的保单交与刘某办理续保,第二天打电话给刘某询问保单办理的情况,刘某当时表示续保手续已办妥,他正在出差,过两天即可给李先生送去保单。

3月26日,李先生驾车致使一人死亡。他到保险公司报案并通知刘某,刘某才急忙赶赴李先生家,并收取之前商定的保费,打了收条。李先生赔偿受害人家属近14万元,但到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没有续保为由拒赔,刘某也拒不承认与李先生就续保达成过口头协议。

分析

其实,刘某的行为代表了保险公司,既然是续保,而且内容和保费达成一致,表明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无异议,在合同订立上接受了李先生的要约,后来刘某拿走 了保费就是证据。根据《保险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生效可以约定附加条件,李先生的续保并未约定以付款为合同生效条件,而且 未能及时付款不是李先生的过错。李先生的真实意思表达是使保险合同延续下去,之前已经续保了4年。所以,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李先生的续保应该 生效。续保合同应从3月23日生效。

虽然续保从法理上看是有效的,但保险公司的拒赔也提醒投保人,续保的一些证据要尽量落实到书面上,如向代理人缴保费,应当在收条上表明保费金额、续保的险种以及生效的时间和条件等。

投保人最好在原保单到期日的前几天办理续保,因为保险公司还将进行核保,这可能会延长续保办理时间。投保人可以和保险公司约定续保生效日期,使保险保持连续性,以免产生不必要的保险纠纷。

3、上午买保险下午出事故 保险公司拒赔败诉

上午购买并缴纳了保险费,下午就出车祸致人伤残,保险公司该不该赔?保险公司以合同“零时起算”拒赔,事故责任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日前,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涉案保险公司被判在强制保险范围内赔付损失。至此,伤者如愿拿到12万元赔偿款。

2010年8月19日上午,家住安县界牌镇的胡某在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并于当天9时57分缴纳了保险费,保单上载明保险期间:2011年8月20日零时起至2012年8月19日24时止。

没想到当天下午3时10分左右,胡某驾驶轿车行至安县花荄镇财政局十字路口左转弯时,与从县政府方向往辽宁大道方向行驶的花荄镇某村村民黄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黄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在此后两年多时间里,经数次住院治疗,一共花费5万余元医疗等费用的黄某某经司法鉴定,伤残程度为八级,需再行右侧全髋关节置换术一次,后续治疗费为4万元。2011年9月30日,安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黄某某与胡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胡某与保险公司联系理赔,但对方告知:保险要到8月20日零时才能生效,事故发生时,距保险生效还有近9小时,不在理赔范围。

保险公司拒赔,黄某某的赔偿也落实不了。黄某某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把胡某及保险公司诉至安县法院,索赔23万余元。

事故车辆是否在保险期内成焦点

安县法院开庭审理时,第一被告胡某和第二被告保险公司展开了争辩。

胡某说,投保人自交纳保费,出保单起,就应该被认为与保险公司达成了契约,合同关系就已经成立。他购买保险的目的,就是让自己的车辆及时处于保险状态,在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并没明确告知保险零时才能生效,更没特别提示,甚至条款也没出现在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中,在保单上所提示的日期字样也比较小,几乎难以辨别,因此这个所谓的“约定保期”不能产生约束力。

保险公司认为,保单上已明确标出保险生效的日期,事故并未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胡某放任车辆处于脱保状态,其自身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至于胡某提出的告知投保人相应的保险生效时期,并非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胡某买保险时,就应该知道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和条款,保单提示字样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确认并打印保单合同就生效

一审法院认为,胡某在保险公司购买、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确认并打印了保单,此时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保险公司将生效时间推后的条款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排除了投保人在交费到生效起时间内可能获得利益,从而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且没有提交证据证

明尽到了合理的提醒义务,保险公司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所规定的保险起始时间,不是投保人胡某的真实意思,应属无效,被保险人的保险权利应从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义务后及时享有。保险公司辩称事故不在保险期内,不予赔偿的理由不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的实际损失。

法院经查,原告黄某某的实际损失共计230228.62元。在拒绝法院调解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110228.62元,由被告胡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向绵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焦点是保单应何时生效。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各公司可在交强险承保工作中采取以下适当方式,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一是在保单中„特别约定‟栏中,就保险期间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二是公司系统能够支持打印体覆盖印刷体的,出单时在保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年×月×日× 时……‟覆盖„保险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点”之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就保险期间作出特别说明,向投保人明示保险期间可选择“即时生效”,但在胡某的保单上并无该选项,导致胡某在已脱保的情况下无法选择“即时生效”以维护自身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之规定,因保险公司未尽到必要的告知义务,其与胡某关于保险期限的约定无效,被保险人的保险权利应从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义务后即时享有。保险公司辩称事故不在保险期内,不予赔偿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未定期维护保养车辆 发生自燃保险公司赔多少

一辆雪铁龙塞纳轿车在小区停放期间发生自燃将邻近的福特福克斯轿车引燃,保险公司向福克斯车主华某赔付后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求物业公司、雪铁龙车所有人赵某和实际使用人汪某赔偿损失。一审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起诉后,保险公司上诉。

记者昨天获悉,市一中院认为车辆所有人赵某未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对车辆自燃负有一定过错,改判赵某赔偿保险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保险理赔案例】2012年3月,停放在西城某小区内的雪铁龙塞纳轿车(车内无人)起火,将附近的福特福克斯轿车(车内无人)引燃。

事故发生后,福特福克斯轿车车主华某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经保险公司勘验、定损,保险公司按照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约定,推定车辆全损,并向华某支付保险金96384元。随后,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依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请求法院判令雪铁龙塞纳车主赵某、该车实际使用人汪某向保险公司支付车辆赔偿款 96384元。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赵某认为,自燃是意外事件,他本人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同时他指出,车辆是在借给汪某使用时发生自燃的,与他无关。汪某表示,自燃并非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发生时他不在车内,与火灾的形成不存在因果关系;火灾事故的发生应当由物业公司、雪铁龙车辆的生产厂家、雪铁龙车主和福克斯轿车车主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火灾事故的发生显然为意外事件,保险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没有举证证明赵某与汪某存在侵权行为,因此保险公司向二人主张权利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终审判决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具有对车辆定期维护保养的义务,使自己的车辆处于一个良好的运行状态。本案火灾原因经消防部门认定为“不排除车辆电气线路、油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因素”,本案发生火灾的事故原因不排除车辆本身存在的问题。

在赵某未提供其所有的车辆已经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的证据情况下,法院认为不能排除赵某对其车辆自燃从而导致他人车辆损毁的后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并据此酌情判定赵某赔偿保险公司1万元经济损失。

对于汪某,法院认为,其作为车辆借用人,不具有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的义务,汪某不承担责任。而物业公司在火灾事故发生过程中参与了火灾的扑救与报警,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

5、因车祸命丧异国 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应当赔

在劳务公司的安排下,李某与同乡前往安哥拉打“洋工”赚“外快”,没想到却因车祸命丧异国。出国前劳务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险,李某妻子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却因李某的证驾不符被拒。日前,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00000元、遗体遣返及处置费20000元。

【保险案例】2012年10月,李某及同乡共9人在劳务公司的安排下,一同前往安哥拉务工。出国前,劳务公司为他们投保了出境人员意外伤害险,保险责任为意外身故残疾180万元(9人),遗体遣返及处置18万元(9人),并特别约定:仅承担被保险人在境外发生的意外伤害赔偿责任。

2013年5月,李某在安哥拉驾驶货车运货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大脑严重挫伤,经抢救无效于三日后死亡。事故发生时,李某持有中国有权部门签发的 c1e驾驶证。李某的遗体在当地火化后,骨灰由他人带回国内。因保险理赔,李某的妻子赵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00000元、遗体遣返及处置费2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保险法和本案的保险合同中均未对意外伤害的含义进行解释。根据通常理解,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本案中李某因交通事故致大脑严重挫伤死亡,符合上述条件。被告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李某系其他原因死亡,故应属于保险事故。

保险法第四十五条是关于被保险人行为不当的免责条款,其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其余的条款中均无免除保险人赔偿责任的规定,而本案中“证驾不符的情形”不属免责范畴。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最新案例分析报告模板范本七

我国某冶金公司要向美国购买一套先进的组合炉,派一高级工程师与美商谈判,为了不负使命,这位高工作了充分地准备工作,他查找了大量有关冶炼组合炉的资料,花了很大的精力对国际市场上组合炉的行情及美国这家公司的历史和现状、经营情况等了解的一清二楚。谈判开始,美商一开口要价150万美元。中方工程师列举各国成交价格,使美商目瞪口呆,终于以80万美元达成协议。当谈判购买冶炼自动设备时,美商报价230万美元,经过讨价还价压到130万美元,中方仍然不同意,坚持出价100万美元。美商表示不愿继续谈下去了,把合同往中方工程师面前一扔,说:“我们已经作了这么大的让步,贵公司仍不能合作,看来你们没有诚意,这笔生意就算了,明天我们回国了”,中方工程师闻言轻轻一笑,把手一伸,做了一个优雅的请的动作。美商真的走了,冶金公司的其他人有些着急,甚至埋怨工程师不该抠得这么紧。工程师说:“放心吧,他们会回来的。同样的设备,去年他们卖给法国只有95万卖元,国际市场上这种设备的价格100万美元是正常的。”果然不出所料,一个星期后美方又回来继续谈判了。工程师象美商点明了他们与法国的成交价格,美商又愣住了,没有想到眼前这位中国商人如此精明,于是不敢再报虚价,只得说:“现在物价上涨的利害,比不了去年。”工程师说:“每年物价上涨指数没有超过6%。余年时间,你们算算,该涨多少?”美商被问得哑口无言,在事实面前,不得不让步,最终以101万美元达成了这笔交易.

问:分析中方在谈判中取得成功的塬因及美方处于不利地位的塬因?

案例分析

对于这个案例,明显的可以看出,中方工程师对于谈判技巧的运用更为恰当准确,赢得有利于己方利益的谈判结果也是一种必然,下面我分别从中美各方谈判人员的表现来进行分析:

首先,从美方来看。可以说存在以下这么几个问题,或者是其谈判败笔所在。

1. 收集、整理对方信息上没有做到准确,详尽,全面。从文中来看,重要的塬因可能是:没有认清谈判对象的位置。美商凭借其技术的优势性以及多次进行相类似交易的大量经验,轻视对手,谈判前就没有做好信息收集工作,于是在谈判中步步在对方大量信息的面前陷于被动,一开始就丧失了整个谈判的主动权。

2. 谈判方案的设计上,没有做到多样与多种。在对方的多次反击中,仓促应对。针对其谈判方式设计的单一化,估计有着以下几个塬因:(1)过早的判定问题,从文中可推测出,美方一开始就认为此行不会很难,谈判结果应该是对己方利益更有利;(2)只关心自己的利益,美方以其组合炉技术的先进为最大优势,铁定会卖个高价,但并未考虑到中方对此的急迫需求与相应的谈判准备,在对方信息攻击下,频频让步。

3. 在谈判过程中,希望用佯装退出谈判以迫使对方做出让步,无奈在对方以资料为基础辨别出其佯装的情况下,该策略失败。

其次,从中方来看,胜利的最关键一点在于对对方信息充分的收集整理,用大量客观的数据给对方施加压力,从收集的内容可看出,不仅查出了美方与他国的谈判价格(援引先例),也设想到了对方可能会反驳的内容并运用相关数据加以反击(援引惯例,如6%),对客观标准作了恰到好处的运用。真可谓做到了中国古语所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当然。除这个原因外,中方的胜利还在于多种谈判技巧的运用:(1)谈判前,评估双方的依赖关系,对对方的接收区域和初始立场(包括期望值和底线)作了较为准确的预测,由此才能在随后的谈判中未让步于对方的佯装退出。(2)谈判中,依靠数据掌握谈判主动权,改变了对方不合理的初始立场。(3)在回盘上,从结果价大概处于比对方开价一半略低的情况可推测,中方的回盘策略也运用的较好。

总结:商务谈判中的各种技巧,对于在各种商战中为自己赢得有利位置,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我们也要注意的是,技巧与诡计、花招并不相同,前者要求的是恰如其分,既要赢,也要赢得让对方心服口服,赢得有理有据。只有这样,对于谈判技巧的运用,才是真正的游刃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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