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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实用19篇)篇一
为规范公司宿舍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入住。
入住公司宿舍时,均应到人事行政部办理入住登记手续和相关物品使用手续。
1.未经公司许可,不得擅自入住外人。
2.公司员工不得擅自调换房间内公共财产物品。员工离开住所必须关好门窗,锁好房门或大门。
3.宿舍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加装电器,禁止使用电炉、私接电路。
4.入住人员必须按时就寝,休息时间不得大声喧闹或发出大的噪声。
5.入住人员不得损坏宿舍财产及公共设施,如造成损坏,应照价赔偿。
6.入住人员不得在公共走廊、楼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不得随地吐痰、乱倒垃圾,不得在室内饲养牲畜,严禁将杂物剩饭等倒入厕所及排水管道,严禁向窗外泼水、乱倒杂物。
7.集体宿舍建立值日制度,值班者负责责任区公共卫生、水、电设备状况。注意宿舍安全,严禁携入易燃易爆物品,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8.宿舍区不能成为犯罪窝点,严禁打架、赌博、吸毒、色情等不良活动。对违反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提出警告或停止入住。
9.入住人员应根据公司规定缴纳水、电等费用。
四、退房。
1.入住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离开公司、辞职、解聘时,须交回其住房,不得无理占用。
2.入住人员退房时须办理移接手续,清点财物。凡居住期间,财物有损坏的,须作价赔偿。
化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实用19篇)篇二
3、绘制槽液成分变化曲线图。
6、工作中,严格标准作业,坚守岗位。
7、建立药品、试剂、仪器的台帐,注明开启(配置)的日期、有效日期
8、如实填写各类报表,若有异常现象,需重新取样分析并上报技术部经理。
9、做好交接记录。
10、建立技术资料档案,严格档案管理。
11、严守机密。
化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实用19篇)篇三
为了保证生产设备正常安全运行,加强对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定了设备安全相关的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施工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设备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施工设备包含特种施工设备和普通施工设备两大类。
一、特种施工设备主要指施工起重设备、施工中的客运和货运缆机、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中的其它施工设备。
二、普通施工设备主要指除特种施工设备以外的施工、生产、加工、运输、制造等设备。
第三条各单位应明确设备安全管理责任部门,配备满足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各单位的设备管理责任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 施工设备的采购、租赁、运行安全管理
第五条设备采购的安全要求:
一、严禁采购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机械设备及产品;
四、设备管理责任部门应为每一台设备建立技术档案;
五、设备调动时,技术档案应随机转移,使用单位应及时、认真、如实填写,妥善保存;
六、设备技术档案包括:设备设计的技术规范,产品合格证,设备安装和使用维护说明,随机工器具登记表,设备运行、维修、维护保养记录,调配记录,特种设备还必须有定期检验记录。
第六条租赁设备时,必须由设备管理责任部门对设备技术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合格后,方能租赁。严禁租赁存在安全隐患、或国家强制报废及明令淘汰的施工设备。
第七条对于国家强制要求需定期进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要求租赁方提供有效的有关机构的检测报告和有效证明。
第八条施工设备的运行:
一、设备操作人员不得违章操作;
二、对于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应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防护装置;
四、大型施工设备应定人定机,实行机长负责制;
七、设备必须由现场调度或设备管理人员同意才可出勤或运转。设备不得在存在事故隐患的场所作业和停放。
第九条设备的拆装:
一、特种设备安装前应向当地技术监管部门申报;
二、设备的安装与拆除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三、安装与拆除应如实记录,对在拆装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和问题应详细说明;
四、特种施工设备安装后,必须由有关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条设备的大修或改造:
一、设备的大修和改造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单位进行;
二、设备大修或改造完成后,必须由有关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三、对于国家强制技术标准有要求的设备,必须由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检验后,出具检验合格报告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设备操作人员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建立设备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规范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设备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设备操作人员应按规定进行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机操作。
第四章 设备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根据事故损失大小,对设备安全事故进行分类,划分为一般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特大设备事故。
一、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30万元
三、特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四、特别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十五条设备事故的报告:
一、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及时、如实上报;
二、一般设备事故由设备所在单位自行处理,有关事故的全部资料由事故单位保存完整;
三、重大以上设备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集团公司,并在30天内把事故直接损失价值及事故处理结果上报集团公司。
第十六条设备事故的调查:
一、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和调查;
二、一般设备事故由事故单位自行组织调查;
四、特大及以上设备事故将由集团公司派出专业人员会同事故单位赴事故现场组织调查。
第十七条设备事故处罚:
二、对延报、谎报、隐瞒不报的事故单位,将视其情节轻重对事故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各单位要采取积极的措施,加强设备管理,鼓励爱护设备、珍重财产的行为,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一、设备的.运行安全
1.作为生产一线的车间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做到及时巡回检查,发现设备异常问题,必须及时发出异常情况反馈,并就存在的问题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予以整改。作为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就该做到每周至少检查一次,而其它的相关部门(比如安全管理部门)应每月组织一次综合安全大检查,并不定期检查设备运行及安全管理状况。
2.作为操作人员必须掌握设备操作的“四懂、三会”;做到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设备的启动、运行与停车,严禁违章操作;坚守岗位,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将班内所有情况交接清楚;经常擦拭设备的各个部件,使其无油垢、无漏油,运转灵活,及时消除设备的跑、冒、滴、漏。
3.作为维修人员应主动了解设备运行状况,并定时、定点检查。维修或操作人员发现设备不正常;应立即检查原因,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或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果断措施或立即。停车,不弄清原因、不排除故障,不得盲目开车。发生的情况及处理情况必须详细如实地记录,并向下一班交待清楚。
二、设备的检修安全
1.设备检修前的准备
a.设备的小修、计划外检修、日常检修,要指定专人负责,同时指定安全负责人。设备的年度大检修由分管厂长负责,并成立大修项目小组,制定大修方案,另外也必须指定设备检修安全负责人。
b.设备的大修,必须制定安全及防护措施,同时还要制定置换、清洗、中和、吹扫、抽堵盲板、重大起吊等方案。并经有关部门进行技术安全会审并批准。
c.检修前,除了企业已制定的安全规定以外,还必须针对检修作业内容、范围提出补充安全要求,明确作业程序、安全纪律,并指派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d.检修前必须根据检修项目、内容、要求,准备好所需材料、附件、设备,做好各种用具的安全检查,按规定搭好脚手架,并指定专人仔细检查安全防护用具、测量仪器、消防器材。
e.检修施工前必须明确各种配合联络程序、信号。
f.施工前还须对全体参加检修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教育,对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重点教育。
2.检修的实施
a.施工单位在检修前必须办理检修许可证、动火安全作业证等各种安全作业票证。
b.检修前必须对设备进行盲板抽堵、清洗置换、卸压、切断电源等安全技术处理,解除设备的危险因素。
c.检修中应经常清理现场,保持道路畅通,对于危险区域,应设置安全标识或防护栅栏。
d.检修中要求各级人员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经常进行巡回检查,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化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实用19篇)篇四
1必须根据检测任务的技术要求和工作量配备管理和技术人员,人员数量和能力均应满足要求,所有从事样品采集、现场检测、样品制备、样品前处理、样品分析测试和数据处理等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与检测活动相关的其他人员的能力应得到确认。
2.1检测人员应经常打扫、整理实验室,保持地面、桌面、仪器设备表面的整洁和各种仪器、设备、器皿的有序放置。
2.2实验操作时,检测人员应着工作服,必要时佩戴口罩和带防护手套,并做好《劳动防护用品领用记录》。实验室内严禁吸烟,不准放置与实验无关的杂物,不得进行与实验无关的活动。
2.3实验室内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且布局合理、取用方便,轮值人员负责水、电、气、暖、消防器材等各种设施的日常性检查,实验后及时切断设备的水、电、气源。下班前应检查实验室门窗是否关闭并填写《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表》。
2.4外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实验室,确因工作需要(如参观、复议等)应经最高管理者批准后登记由本公司人员陪同方可进入,并在《外来人员登记表》中记录。
2.5实验室走廊、楼梯、出口应保持畅通。
2.6为保证实验室相邻区域之间不产生不利影响,实验室布局上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2.7对检测场所有进行修理、改造、装饰等要求时,由各部门提出相应方案,经技术负责人审核,最高管理者批准后,由综合部组织施工,各部门做好协助工作。
3.1本公司使用的危险品包括:易燃、易爆、有毒、强腐蚀性化学物品及高压气瓶等。
3.2危险品的申购、领用按《服务和供应品管理程序》执行。各部门应对领用的危险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3.3危险品试剂不能放在敞开式实验架上,应置于隔离室或隔离柜内。剧毒品必须保存于专用柜内,两人共管。3.4高压气瓶应按不同性质气体隔离,于指定地点靠墙直立固定存放,氢气、氧气等易燃易爆气瓶不能存放在易燃化学物品附近,与明火和加热设备的距离应符合安全要求,切忌日光直射,保证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4环境污染物、危险废弃物的管理。
4.1环境污染物、危险废弃物包括:易燃、易爆、有毒、强腐蚀性化学物品及高压气瓶;检测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气、废液和废弃物等。
4.1.1化学废液及其污水:包括有机的和无机的。有机物废物主要是有机试剂废弃物,无机废物有强酸、强碱废弃物,氰化物、汞、砷、铅、镉、铬等废弃物。
4.1.2废气:包括试剂和样品的挥发物、分析过程中间产物、泄漏和排空的标准气和载气等。
4.1.3固体废物:一般包括处理样品中间消耗品、或破损的`实验用、残留或失效的化学试剂及少量土壤样品等。4.1.4生物性废弃物:包括生物样品废弃物和生物细菌毒素污染的废弃物。
4.2环境污染物、危险废弃物的存放。
4.2.1涉及危险废弃物必须设置危险废弃物存放地点,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存放地点应在室内,并要做到安全、牢固,远离火源、水源。
(4)凡盛装液体危险废弃物的容器都必须留有适量的空间,不能装得太满。
4.2.3临时存贮危险废弃物必须做到:。
(4)各部门的废弃物存贮时间不宜超过6个月,存量不宜过多。4.2.4危险废弃物要做到科学收集,安全贮存,按国家规定处置,绝不允许随意丢弃和乱放。
4.3危险废弃物的收集。
4.3.1凡购买使用化学药品、试剂、原料等的部门都有责任管理好上述物品,经常检查上述物品的质量和标签,以防标签脱落及物品变质,造成无法使用或处置困难。
4.3.2各部门所产生的环境污染物、危险废弃物要随时收集到满足规定的盛装容器中,并适时存贮到危险废弃物存放地点中,在收集过程中,要特别注意:。
(1)不相容的物质(即相互反应的物质)应分别盛装在各自的容器中;(2)为了保证安全,防止收集或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收集危险废弃物时要确保盛装容器的标签内容与内盛物质的一致性,不要随意涂改标签,有涂改痕迹的标签视为无效标签。
(3)不稳定的物质应先做好预处理再收集存放。
4.4环境污染物、危险废弃物处置工作。
4.4.1为防止污染扩散,污染物的一般处理原则:分类收集、存放,分别集中处理。尽可能采用废物回收或固化、焚烧处理。各科室负责对环境污染物、危险废弃物的日常处理,如接触过剧毒品的手套、滤纸等废弃物应用专用具盖桶收集,集中处理。不得随意擅自排放和丢弃未经处理的环境污染物、危险废弃物,并填写《环境污染物、危险废弃物处理记录表(年度)》。本公司无法处理时,送具有资质的处理单位统一处理。
4.4.2废液及废弃物处理:凡能回收利用的废液应尽量回收利用,一般废液可通过酸碱中和、混凝沉淀、次氯酸钠氧化处理后排放,有机溶剂废液应根据性质进行回收。酸碱类废液应适当集中后用氢氧化钠或硫酸中和至近中性后用水稀释排放;含氰化物的废液应单独处理,在碱性条件下加漂白粉使其分解,再清洗排放;做好《三废处理记录表》。
4.4.3废气处理:一般的有毒气体可通过通风橱或通风管道,经空气稀释排出。如样品消化、萃取等过程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应在通风柜中进行;原子吸收仪、原子荧光光度仪等仪器分析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应抽至室外稀释排放。大量的有毒气体必须通过与氧充分燃烧或吸收处理后才能排放。
4.4.4生物类废物的处理:生物类废物应根据其特性选择合适的容器和地点,专人分类收集进消毒、烧毁处理,日产日清。
(1)液体废物一般可加漂白粉进行氯化消毒处理。固体可燃性废物分类收集、处理、一律及时焚烧。固体非可燃性废物分类收集,可加漂白粉进行氯化消毒处理。满足消毒条件后作最终处置。
(2)一次性使用的制品如手套、帽子、工作物、口罩等使用后放入污物袋内集中烧毁。
(3)可重复利用的玻璃器材如玻片、吸管、玻瓶等可以用洗液浸泡,然后清洗重新使用。
(4)玻璃、塑料、搪瓷容器可煮沸15分钟,或者用1000mg/l有效氯漂白粉澄清液浸泡2-6小时,消毒后用洗涤剂及流水刷洗、沥干;用于微生物培养的,用压力蒸汽灭菌后使用。
(5)微生物检验接种培养过的琼脂平板应压力灭菌30分钟,趁热将琼脂倒弃处理。
4.4.5对于没有留存价值的药品、原料或者需要处置的危险废弃物应及时报综合部,定期清点。
4.4.6废弃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境排放标准。超出本公司处置范围的污染物应委托环保部门或有废物处理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处置并签订委托协议或合同。
5仪器设备安全。
贵重仪器设备及用电负荷大的仪器设备应安全接地或屏蔽接地,应定期对接地装置进行检查和维护。仪器设备使用前必须检查其安全性能,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6防火防盗。
6.1实验室内应配备空气开关及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须接地线。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气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电气设备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
6.2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电热器、计算机、饮水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实验室内不得使用明火电炉。下班离开本公司之前,应先切断或关闭电源。
6.3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饮食,禁止陌生人及与技术服务工作无。
关的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进行与检验检测无关的活动。
6.4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及时关闭门窗,对电源、水源、空调进行检查,应锁好门窗,严防危险物品被盗。重要实验室和保管贵重物品、剧毒品、危险品的库房应有安全防盗措施(如加防盗门窗、保险柜等),并由专人保管。灭火器应定期检查并填写《灭火器核查记录》。
7现场作业(采样、检测)安全管理。
7.1现场采样、检测人员必须遵守项目所在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
7.2采样、检测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时,必须佩戴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安全防护帽、防刺鞋、工作服、防护眼镜、防尘口罩等。检测部负责人应督促员工佩戴防护设施并实施防护措施,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应停止作业。
7.3进入现场的仪器设备必须配有防漏电插销板和电源电压检测仪表,以及仪器设施防水、防尘护罩以及防震措施等。
7.4项目负责人在制定检测实施方案时,应根据所用仪器设备的使用条件和对被测对象的测量要求,制定出现检测时的极限环境条件和条件保障。如:。
(1)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保障;。
(2)供电供水的条件及保障;。
(3)供气通风与气压条件;。
(4)易燃、易爆品的控制;。
(5)粉尘和烟雾干扰;。
(6)有毒物品和腐蚀品的控制;。
(7)其他特殊条件和保障。
7.5到达现场作业区后,项目负责人应首先开展对检测环境条件是否达到要求进行定量评估,消除安全隐患。检测中应注意观测和记录环境条件的变化情况。当环境条件超出了规定的要求时,项目负责人应责令停止检测作业,直至环境条件恢复检测规定的程度。
8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8.1购置特种设备(如蒸汽压力锅)时,必须选择由国家认定的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特种设备。
8.2特种设备购置安装后,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不得对原有的特种设备擅自进行改造或维修。
8.3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必须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化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实用19篇)篇五
为加强女生宿舍管理,保证住宿女生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防止发生女生外来侵害及伤害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1、外来人员一律不准私自进入女生宿舍。
2、女生宿舍严格执行开门锁门时间,未经批准,不准提前或延后。
3、女生宿舍值班人员要加强门卫的管理,严禁擅自脱离岗位,防止外来人员伺机混入宿舍。
4、任何男性(包括男性家长),未经批准,一律不准进入女生宿舍;女性家长在查验身份确认后,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方可探望学生;男性家长探望学生,必须在宿管员或女班主任陪同下进入。
5、男性维修人员进入宿舍维修施工,必须验证、登记后在女生生管的陪同下进行。维修工作原则上在学生不在时进行。
6、生管员要坚持每天宿舍楼内的巡视,做好值班记录。
7、任何外来人员,不得靠近女生宿舍,一旦发现可疑人员在女生宿舍周围徘徊,生管员要及时过问,并及时向值班老师或校长报告。
9、女生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封寝后、熄灯后不得随意外出;确实需要外出,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由家长接回。
10、任何同学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宿外来人员,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化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实用19篇)篇六
4、资料文件统一保管,非技术部人员未经批准禁止查阅。
5、操作台存放的仪器、药品必须为正在使用的物品;操作台划分为专用区,专人专用,并摆放相对应的专用仪器、药品;废液有专用容器盛放,每天清理干净。
12、做好安全、防火、防盗、防毒工作,下班时关好水、电、门窗、设备。
化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实用19篇)篇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各学院(系)、部、处、室、馆、所、中心和其他教学科研单位,各公司和其他生产经营企业,后勤(含后勤乙方)各部门,各物业公司,各团体以及驻校的各校外单位等,以下均简称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2)根据学校的工作计划,结合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实际,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做出统筹安排;(3)确定单位内部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责任;(4)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5)建立义务消防队(或设立消防安全员);(6)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7)组织落实学校布置的防火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或培训消防安全员),负责他们的教育训练;(6)在本单位师生员工中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7)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第六条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在校内从事合作办学、合作搞科研、合作管理、合作进行生产经营活1。
动的,合作双方都应遵守本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依照本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实行承包、租借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对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遵守本规定。
第十条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自负责使用部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后勤、宿舍与物业管理等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进行防火检查;(2)保障在管理范围内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泵房以及消防安全标识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门、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二条校内承办活动的单位(含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送校保卫处书面备案。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校内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校保卫处是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对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负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提出校消防安全工作要求,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举办“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消防安全岗位培训;(2)检查校内各单位的安全隐患,督促消防安全工作,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3)审批(查)校内动用明火及大型活动等有关事项的消防安全;(4)负责校消防安全责任协议书内容的检查、督促;(5)负责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泵房以及消防安全标识的检查、维护与更换。
第十五条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下列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严格管理,并履行国家《消防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1)体育场馆、多媒体大教室、大礼堂等学生集中活动场所;(2)招待所(含临时)、学生宿舍、教职工集体宿舍等人员聚集场所;(3)图书室、档案馆、工程实训中心、计算中心、食堂(餐厅)等重要场所;(4)危险品仓库、高压实验室、化学化工实验室、化工类科研与生产场所、教材库、印刷间、木工间、汽车队、配电间等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
第十六条一般单位(指发生火灾危险性较小,一旦发生火灾不易发生人员伤。
亡、财产损失较小的单位)应当履行国家《消防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设有教室、实验室、实训车间、仓库、商店、超市等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必需设置的值班人员宿舍,严禁擅自开伙就餐。
第十八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擅自动用明火或者吸烟。确因工作需要,经同意并开具《动用明火许可证》使用明火,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
第十九条教职工(含临时工)集体宿舍、学生宿舍等场所严禁在其疏散走道内使用液化汽钢瓶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压力容器和存放大宗物品(含自行车等),严禁在卧室内使用大功率电加热器和燃气具,严禁私自乱拉乱接电线等。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消防间距,不得在校园内焚烧垃圾、废纸和枯树枝(叶),不得擅自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堵塞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严禁在营业、生产、教学与科研、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每年在五。
一、暑假、国庆、元旦、寒假、前组织五次全校性防火安全大检查。校内各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人组织单位内部自下而上的逐级自查,自查情况于规定时间报学校保卫处。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要根据实际建立岗位每天检查一次、组(室)等每周检查一次、单位每月检查一次的制度。
第二十四条各防火重点单位应当每日巡查一次;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教职员工集体宿舍、民工宿舍、学生宿舍的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校保卫处除落实全校性每年五次防火安全大检查的抽查和验收外,还应当对重点单位组织经常性的抽查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校分管领导。
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9)防火巡查情况;(10)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防火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良好;(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好;(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门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等。
第二十八条对于建筑物内消防设施,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补救,同时向保卫处报告。
第二十九条配置在使用单位的灭火器材、设备等,各单位应当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与保卫处联系维修或更换。
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各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方案,限期落实整改;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落实防火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应当将出险部位停产歇业或停止使用。
第三十二条对于涉及学校规划布局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本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提出书面请示。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对上级公安机关或校保卫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整改完毕,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校保卫处。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新生。
入学后各学院(系)应当对新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对学生进实验室、教职工上岗前应当经过安全教育。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4)扑救初起火灾、报火警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六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1)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2)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安全员;(3)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员,化学化工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危险品采购员、管理员。(4)其他按照上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三十七条学校宣传部、工会、团委,有线电视台、广播、网络、校报要根据学校的消防工作实际,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及时报道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章处罚。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内容纳入考核、评比之中。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严重影响校园安全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停产歇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处理。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学校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由公安机关处罚。
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实行一票否决制。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发现隐患不及时整改的或发生事故未造成后果的单位和单位领导以及相关人员都不得参加当年的评优。发生事故造成后果的,追究单位和单位领导以及与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二oo八年十月二十日起实施。校内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中未表述的,而国家和地方消防法规另有规定的,以消防法规为准。本规定与上级机关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机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委员会及保卫处负责解释。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二oo八年十月十五日。
化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实用19篇)篇八
为了加强物资管理,规范备品备件采购行为,确保正常备品备件供应,控制采购成本降低生产成本,特制定本采购规定。
1、严格遵守《东营正和木业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2、生产或使用部门根据需要提出备品备件需求计划。正常检修需求计划需提前三天提出;大修计划七天提出。
3、检修需求计划经生产部或技术部审核后,报分管生产副总批准。
4、临时需求计划由车间或使用部室提出,生产管理部门审核。
5、需求计划的提出车间或部室将审核无误的需求计划报分管供应副总审批后,交供应部由供应部负责采购。
6、供应部坚持多方询价、货比三家、择优定点的采购原则进行备品备件的`采购。
7、国外备件或技术要求高的备品备件采购需技术部门会同采购。
8、备品备件采购完成,应及时按照财务规定索要发票办理入库手续。及时到财务办理结算及挂帐手续。
化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实用19篇)篇九
为确保学校学生宿舍安全,保障学校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创造一个安全、文明、稳定的教育教学环境,减轻学生家长的压力和焦虑,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安全管理工作是保证学校秩序稳定,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尤其是对有学生寄宿的学校来说,宿舍安全问题更是学校安全的重中之重,一旦发生火灾、校内伤害、流行疾病等恶性事故,就会对学校、学生、家长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为此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为了消除宿舍安全隐患,防止和杜绝不良事件的发生,确实抓好学校的宿舍安全防范工作,学校要求政教处重视对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政教处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研究和制定相应的方法和措施,拟定相关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坚决克服宿舍管理中的麻痹思想和渎职行为。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学校成立学生宿舍安全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政教处主任为副组长,政教处为职能部门,宿管组长、生活老师、宿管工作人员为组员实行三级管理。各级宿舍安全工作负责人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深入实际、掌握情况、狠抓制度落实,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常规检查,发现隐患和险情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并迅速解决。
三、制定制度,提高职能。
1、凡要求住宿的学生,须填写好《寄宿生登记表》。经班主任同意,政教处审批,交清住宿费后,凭发票由宿管老师统一安排寝室、床位,办理住宿登记,寄宿生须按宿舍管理人员指定的床位就寝,不得私自调换寝室和床位。住宿证应妥善保管,不得外借,若有遗失应及时到政教处补办。
2、寄宿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宿舍管理条例》、《学生宿舍作息制度》等学校规章制度,准时进出宿舍,按时就寝。熄灯后不得串门、洗衣服,不得大声讲话,入睡后不得再出寝室。
3、寝室内不得出现明火,严禁使用蜡烛、点燃的蚊香;不得损坏安全、消防和用电设施;严禁私改线线路、私拉电线、私自修理供电设施和焚烧物品。在电线灯头、灯管等电器设备上拴挂蚊账。
4、宿舍内不得打扑克、下棋、搓麻将、赌博。严禁吸烟、喝酒。
5、每个寝室设室长一名,全面负责本室人员的值日安排和纪律监督。室长应尊敬师长、友爱同学,有困难和同学商量解决,营造一个温馨、和谐、整洁的“家”。有问题报告老师,帮助同学纠正错误。督促检查本宿舍卫生、纪律。准时参加室长工作例会。
6、寄宿生住校期间必须参加学校的夜自修。若有事急需回家者,须凭班主任的准假条,交宿舍管理人员留底后方可回家。
堌阳镇第一初级中学。
化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实用19篇)篇十
1.目的为确保公司各项生产、生活的有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全公司员工要增强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防火、防盗、防重大疾病、防意外伤害的思想,增强责任观念,时刻提高警惕,防止事故的发生。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3.职责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本部门人员认真贯彻执行此规定。
4.指导书内容4.1.行政部应在新员工入职时,根据职位不同,认真核查驾驶员、电工等相关证件原件,确保持证上岗,证件有效;4.2.新员工入职培训时应进行安全培训,使员工增强安全意识,了解安全方面的一般常识。
4.3.各相关部门应在《作业指导书》中详细描述各生产设备、分析仪器、生产原料、废液等可能对人身造成的伤害,并给出预防以及解决的方法;4.4.相关部门在新员工岗位技能培训之前,要对作业指导书中安全相关问题进行培训教育;4.5.员工转岗要由调入部门进行安全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4.6.门卫以及节假日值班人员应认真遵守值班制度,工作认真负责,按时交接班,不擅离职守。值班人员要尽职尽责,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排除或报告有关部门。
4.7.不准在非指定区域存放汽车、摩托车、自行车;4.8.员工上下班驾驶机动车的,要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行政部要对货车司机以及驾驶机动车上下班的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4.9.相关部门应随时组织人员进行厂房、设备、水、电等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解决;4.10.工厂区域严禁吸烟,员工吸烟要到制定吸烟区。客人来访,在总经理办公室、会议室吸烟,做到烟头、烟灰、火柴杆不落地。
4.11.不准擅自在厂区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存放液化器罐。并给予相应处罚。
4.12.最后离开办公室的人员要检查有无火险等隐患,关好门窗和电灯,关闭电器电源。各员工下班前应把各种案件材料、信、文件、资料收好,以免丢失。不许在办公室存放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发现可疑情况或被盗情况要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4.13.全体员工要爱护公司的一切设施,所有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不准随便移动或挪做他用,不得遮盖,以防万一。
4.14.全体员工应注意个人卫生、加强锻炼,预防重大疾病的发生,如员工发生严重的传染病,应及时隔离治疗,避免发生交叉感染。
4.15.食堂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卫生安全管理规定,保证饭菜的卫生安全符合要求;食堂就餐人员自备餐具。
4.16.宿舍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宿舍进行安全检查,防止传染病交叉感染。
4.17.如发生重大疫情应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4.18.公司内部每月进行二次安全生产大检查。
化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实用19篇)篇十一
实验课是学生在校学习的重要一环,实验用品大多是易燃、易爆、强腐蚀的化学药剂和有毒、有害、强电流的高危物品,实验的.新奇又使得学生处于兴奋状态,因此要做好实验课的安全管理和使用,必须做到:
1.严格实验规程,严格按照实验老师指导要求进行操作实验。
2.盛放强腐蚀药剂的器皿安放必须牢固,防止打翻烧伤人员或引起其他事故。
3.严禁向浓硫酸内直接加注水,防止发生飞溅、烧伤人员。
5.必须用火柴或其他安全火种点燃酒精灯,严禁学生以酒精灯与酒精灯倾斜互点,防止酒精外溢或打翻酒精灯引发火灾。
6.减少漏水、漏洒液体,防止因腐蚀导致其他事故。
7.化学物品溅入眼睛时,应用专用冲洗眼睛的水及时冲洗,并要采取其他的急救措施。
8,及时通风,以防有害气体损害身体健康。
9.带电实验时,应确保电器处于安全工作状态炸和火灾事故。防止发生触电、爆10.光学实验时,严禁用眼睛直视强光源,防止灼伤眼睛。
11.生物实验中的解剖刀具要谨慎使用,防止划伤手指;严禁持解剖用具嬉戏,谨防事故发生。
12.及时清洗、消毒实验用具,防止污染环境或引发其他事故。
化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实用19篇)篇十二
为加强消防及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维修车间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 安全管理体制
1、车间实行“班组负责、部门管理、领导指导、全员参与”的消防及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3、要加强监督和宣传,对忽视安全生产者,要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 安全管理制度
“防火、防事故”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因此必须贯彻“全员动员,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证生产的发展。
1、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消防设备、器材等灭火专用物品,轻者赔偿损失,重者追究责任;各级安全责任人须定期对所属范围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保公司生产安全。
2、为保证安全用电,电工对供配电源线路及附属装置等每月定期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备查。
3、维修车间内车辆行驶时速不准超过10公里,行车时注意避让,严禁在车间内通道试车或急刹车。
4、车间、仓库内的所有生产场地一律严禁吸烟、生火。
5、车间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各种设备和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6、定期保养好生产设备、工具及消防器材,保证设备、工具和消防设施的完好及正常运转。
7、所有设备和防火通道严禁堆放杂物及易燃、易爆物品,严格执行公司消防制度。
8、使用设备及启动电器等时,要事先做好安全检查,闭时要注意设备下有否障碍物及人员。
9、使用各种易燃物、油料、乙炔、氧气等,要远离火源,做好防火措施,提高警惕,用完之后要检查现场是否有火种未熄隐患。
10、不允许私自拉电或接线,严禁非正式电工进行高压电作业。
11、下班后要关闭电器及照明的电源,关好门窗,摆好工具,清理工作面上的杂物、油泥等,确保地面干净。
12、实行各级安全责任人负责制,哪级工作没做好追究哪一级的安全责任人。
13、定期检查,及时整改火险及安全隐患。员工每天上班后、下班前负责检查一次,各班组每星期检查一次。
14、作业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安全制度,服从本公司各级安全责任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15、对不遵守本制度,无视消防及安全生产监督的,按公安消防防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处理,对玩忽职守而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有关领导和安全责任人的责任。
1、 为贯彻公司《防火安全制度》,保证员工人身和设备安全,使生产顺利进行,针对生产车间环境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2、车间内要保持环境清洁,各种物料码放整齐并远离热源,注意室内通风。
3、保证车间内防火通道的畅通,出口、走道处严禁摆放任何物品。
4、车间内不得私接乱拉电源、电线,如确实需要,需报生产部经理批准,由动力设备室办理。用后及时拆除。
5、使用各种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6、燃油锅炉运行期间,要加强巡视,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7、避免各种电气设备、线路受潮和过载运行,防止发生短路,酿成事故。
8、车间内不禁使用明火,如确实需要须征得安保部同意,在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后,方可使用。使用期间须由专人负责,使用后保证处理妥当无隐患。
9、车间消防员按时对本部门内各部位进行检查,出现问题及时报告。
10、车间内,消防器材及设施必须由专人负责,定点放置,定期检查,保证完好不效,随时可用。
11、当日工作结束前,应检查车间内所有阀门、开关、电源是否断开,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开。
12、发现火灾险情要积极扑救,并立即报警同时向安保部报告。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物资分公司南华交通设施厂生产车间管理人员、操作工、临时工等全部工作人员,同时适用于来公司参观、访问、考察、学习等临时进入车间的人员。
第二条 未经分公司领导批准,车间内禁止任何外来人员进入。
第三条 车间管理人员及操作工必须通过岗前安全教育、岗位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车间上岗。
第四条 进入生产车间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好工作服、安全帽等;女工进入生产车间时必须戴好安全帽,不得披头散发、穿裙子或高跟鞋进入车间;特殊岗位人员必须穿戴好规定的专用劳动保护用品;员工应始终保持服装干净整洁。
第五条 车间内严禁烟火,任何人员不得在车间内吸烟或使用明火;使用电焊机等设备时,须经车间管理人员同意,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严防事故发生;车间内严禁违章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六条 车间工作人员及其他进入车间的人员应保持安全警惕性,注意避让车间内机动设备,禁止在车间内打闹、说笑、看书、听音乐、奔跑等,谨慎走路、专心工作。
第七条 车间内需设置必要的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器具;消防器具应按相关规定做好定期检查和定期清洁,保证消防器具完好无损;消防器具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挪移,并应随时保证车间内消防通道的畅通。
第八条 车间内所有原料、成品或其他物品不得堆放在配电柜、控制柜、电缆等供电设施附近(物品应距离供电设施至少1.5米);除铭牌等标识外,各种供电设施上不得摆放、悬挂其他任何物品;应保证供电设施干燥、通风、散热良好,防止发生用电事故。
第九条 车间内一切电气设备均属公司的重要资产,物资分公司每一位员工均负有关心、爱护公司资产之责任,车间工作人员应定期做好设备保养、检查、维修等工作,保证设备完好率。
第十条 车间内一切电器设备仅限于本公司具有上岗证的员工在规定的工作时段使用,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操作设备;其他任何人员不得随意操作任何设备,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承担,并按本公司规定赔偿。
第十一条 严禁用湿手操作电源开关按钮,严禁设备超负荷运行,严禁野蛮操作,严防造成人身及设备事故。
第十二条 工作时必须保持集中精力,注意防止衣服、手或身体其他部位靠近正在运转的设备或设备部件(如运转中的捏合机转子、螺杆、切粒机切刀、破碎机刀片、鼓风机叶片、皮带轮、齿轮、链条等),防止工作时摔倒或卷进运转的设备中,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 维护保养设备时,应首先切断设备电源,严禁用水直接冲洗电气设备或用湿抹布擦拭电气设备,以防发生短路触电事故;未经许可,严禁用丙酮、甲苯、汽油等化学品擦拭设备。
第十四条 电器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应首先切断设备电源,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及时设置故障警示牌等),并立即报请车间维修人员维修。严禁设备带故障运行,严禁私自修理设备,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五条 常用工具应按领用制度领用,并由专人负责使用,爱护工具、合理使用工具、科学保管工具是每一个员工的基本职责。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司质安部制定和修订,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一、总则
1.1 为促进局属各广播电视台(站)的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做好监督管理部门对各台(站)的督促检查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结合我局广播电影电视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xx广播电影电视局机关和直属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延边州各县市广播电视台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1.3 我局安全生产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1.4 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围绕中心工作任务展开,严格管理,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单位安全工作应突出保护单位内部人员的人身安全,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1.5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组织机构
2.1 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管理责任。由局保卫处、安调中心、技术处、微波总站的安全生产检查组成员,及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落实和执行本管理规定,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有权向上级提出限期整改处理意见并对整改情况监督检查。
2.2 各单位至少设立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事项的排查和上报。
三、职责任务
3.1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遵守《广播电影电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大型、重要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等安全规章制度,保证广播影视播出、传输、制作、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
3.2 安全生产检查组成员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
3.3 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单位的中心工作结合统筹安排,制订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和处置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落实;落实本单位兼职安全员人选;组织本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负责本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档案制度以及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并督促实施;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总结工作,提交整改报告,督促隐患整改,杜绝事故发生。
3.4 各单位安全员分管具体区域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定期检查维护生产设备、消防设施、电路,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及安全完好,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定期向安全生产责任人汇报安全生产情况;及时汇报突发事故,协助事故处理,维持事故现场,及时抢救伤亡人员,遏止事故事态发展。
3.5 各单位职工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习以及各项安全演练,增强安全法制观念和意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及时向有关负责人反映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职工的安全生产行为,强化对“三违”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引导和教育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习惯,保障职工的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三违”行为,是指在生产作业和日常工作中出现的盲目性违章、盲从性违章、无知性违章、习惯性违章、管理性违章 以及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车间、部门,以及各车间、 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范围内的生产作业行为。
第二章 “三违”的范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作业行为:
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不听他人劝阻而冒险作业的;
2、擅自变更操作程序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3、对领导者正确指令拒不执行或私自变更而冒险作业的;
4、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的;
5、习惯性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6、未按个人规定穿戴、使用劳保用品的;
7、违反人们正常工作秩序和习惯的。
化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实用19篇)篇十三
第一条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科学合理调整学校(教学点)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鼓励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提供校车服务,提倡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成立专业运营单位或者政府购买运营公司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专业化和集约化。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政府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构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本办法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相关职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保障就近入学、充分发挥公共交通作用的基础上,组织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校车服务需求和道路交通状况等因素,制定合理可行的校车服务方案。校车服务方案的制定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听取群众意见。
第十条校车服务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校车服务水平和服务标准;。
(二)校车运营模式;。
(三)校车服务的资金筹措机制、财政支持范围、政府的保障措施;。
(四)校车服务方案实施的时间和具体步骤;。
(五)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二)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
(三)负责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
(四)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五)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
(二)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负责校车标牌的核发和回收工作;。
(五)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
(二)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
(三)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四)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依法查处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依法组织或者参与校车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校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信息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校车和校车驾驶人档案;。
(二)配备安全管理和随车照管人员,加强对校车运行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维护,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四)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七条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校车及校车驾驶人基本情况;。
(二)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三)明确学校及校车服务提供者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使用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九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向所在地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下列材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六)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八)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第二十条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校车使用许可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
(二)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确认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属于专用校车的,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审查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校车运行方案、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教育部门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教育部门回复意见,但申请人未按规定交验机动车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自收到教育部门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校车运行方案等进行审查,并向教育部门回复意见。
第二十三条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校车行驶线路进行实地勘察。
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为校车创造良好的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四条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教育部门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二十六条已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校车标牌有效期不得超过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应当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驾驶人、校车运行方案发生变化的,经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按照规定重新领取校车标牌。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将校车标牌的发放、变更、收回等信息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通报教育部门。
第三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按照其所服务学校的隶属关系,向所在地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部门和学校:。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五)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六)有传染性疾病,有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三十四条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三十五条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三十六条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三十七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八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条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四十二条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在20xx年9月1日前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新购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车辆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现有的非专用校车在过渡期内应当逐步更换为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3月15日起施行。
化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实用19篇)篇十四
学校安全负责人及有关后勤人员必须在平时随时巡视检查学校的'各项设施,如有必要及时加固,以增强防风防雨能力。
3.特殊天气停课期间,对于已经到校的学生,由班主任统一组织留在教室,并与家长取得联系。
4.台风、暴雨、雷电天气,学校取消一切室外运动,师生应留在室内,尽量减少室外活动,避免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5.台风天气时,学校所有的花盆、垃圾桶等可能被风吹动的物品必须移入室内,并关闭所有的门窗及电源。
6.特殊天气放学时,班主任和副班主任应特别注意当时天气实际情况,灵活采取措施,确保学生安全。必要时,应与家长取得联系,对于小学生,班主任和副班主任必须与家长联系,保证每一个学生都与家长顺利交接。
7.雨天,学校清洁人员必须设置防滑警示牌,所有教职工都要密切留意身边学生,制止学生追逐打闹。特别是值日人员必须坚守岗位。
化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实用19篇)篇十五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市公路局于1月10日上午召开了专题安全工作会议,会上赖xx局长就如何做好今冬明春安全工作作了重要讲话,并结合市府办《关于加强春节期间机关、企事业干部职工和机动车驾驶员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安全工作重申如下规定:
(一)各单位应根据当前面临的春运工作,立即组织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对干部职工特别是机动车驾驶员进行一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对养护车辆和公务小车要落实专人保管,落实责任制,督促机动车驾驶员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准酒后驾车,不准超速超载和疲劳行驶。要经常检查和保养好车机,随时保持车辆良好状况,不准车机安全部件有问题带病上路。机动车辆应严格按调度路线行驶,不准生产车辆非生产使用。班站养护车辆未经批准不准跨班站行驶,凡私事使用车辆应事先请示单位领导批准。未经批准,私自用车乱停乱放造成车辆被盗或发生安全事故,一切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有关责任。凡外出车辆返回应停放在本单位车库过夜,做到车辆上锁归库,并开启防盗报警器。
(二)禁止领导干部驾驶单位车辆。根据市府办规定,凡干部职工违章用车、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不仅要追究肇事者的责任,同时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三)为保障车辆修理质量,各单位要统一指定修理技术好和责任心强的.修理厂家,做到定点维修、保质保量。
二、施工工地应按规定设置多级警示标志和安全防围进行布控;路上小修作业、边缘砌石、水泥路面灌缝、路面划线、刷新护栏、标志等作业,应在作业区域两端摆放锥形警示标志;养护车辆必须同一方向停放在小修作业人员的前方,保洁人员作业时必须错开前后距离不得并行推进;路上作业人员(含保洁、砌体、施工作业的临时工及施工员、路政人员、征费稽查人员在内)必须穿戴安全标志服或反光背心,做好自身安全防范工作。
三、加强道路巡查和桥涵观测。养护班站应对路上巡查发现的坑槽、路障等病害及时进行处治,并做好原始记录和签字备查。要建立日常的桥涵(特别是大桥)巡查观测制度,及时发现桥涵病害及时处治,并填写桥涵巡查原始记录。对危及交通安全的桥涵要边处理边上报上级机关,并立即设置限载、限速标志做好防范措施。
四、各单位要加强对现金票证、贵重物品、保密资料等重点要害部位及事故易发部件的安全管理,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四防工作,全面落实人防、物防、技防、保密措施;要规范班站用电安全,照明线路不准无固定悬空下垂,电源闸刀开关不准无装置防护盖,电源线头不准裸露未作绝缘处理,不准用铜丝替代保险丝,班站要按规定配置消防灭火器并贴上换药时间标记。
五、路政部门要坚持不懈做好“治超”工作。按规范查处超限车辆,做到责任到人,认真执法不漏检,并做好自身的安全防范工作,不盲目追车、堵车。同时应加强日常的路政巡查做好路面安全监控,及时查处路面违章案件和危及桥涵安全的“三超”车辆,保障公路路产路权,巩固公路“改善工程”和“安保工程”所取得的成果。
任事故、职业中毒事故、火灾、爆炸事故、群体突发性事件,应立即采取快报方式(不得超过24小时)向市局领导及安保科报告。并按处理事故“四不放过”原则组织事故调查,同时上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以上规定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二月一日。
化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实用19篇)篇十六
第一条为增强员工入住宿舍安全意识,保障人身及财产的安全,节约能源,正确使用电器设备,防止发生种类安全事故。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第二章管理要求。
第二条所有入住员工必须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人走时要切断一切正在使用中的电器设备,关闭灯具,禁止使用热得快、电褥毯、电炉子、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违者将按酒店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第三条禁止将电源插座放在床铺上,以免发生电源过热起火,违者将给予50元致100元以上的罚款;请使用酒店配发的电源插座,不得使用伪劣电源产品。
第四条严禁员工室内烧煮、烹饪食品,禁止私自拉接电线及装接电器,不得使用或存危险及违禁物品,违者没收并按酒店规章制度处理,造成事故者,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禁止在宿舍区城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宿舍内酗酒闹事、赌博、偷东西、打架及做有伤风化之事,违者视情节严重给予过失处分直至终止劳动关系。
第七条宿舍属公共场所,现金及证件要随身携带,请锁好酒店配臵的贮衣柜,如有物品丢失,酒店可视情况协助调查,但不会负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严禁损坏消防设施,禁止在楼道及其它公共区域堆放杂物,存放易燃、易爆及危害他人生命及财产安全的物品。违者将按消防安全法规处理。
第九条为延长电器设备的使用寿命,正确操作使用酒店所配备的空调、电暖气及其他设备,达到节能效果,同时为了您的安全,严禁随意拆卸空调、电暖气,并注意合理调节室内温度。
第十条室内所配臵的电器设备上方及表面,严禁放臵物品,禁止用手和身体接触电器,防止水及其它液体进入电气设备内,以免发生短路,电器起火等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请在使用空调时,夏季室外温度超过30度方可开启空调制冷功能,空调温度设臵不能低于25度,以26—27度为宜,禁止空调全天连续运转。
第十二条宿室在无人的情况下,严禁电气设备继续,一经查出将给予直接责任人100元的处罚,对责任不清的由同室人员共同承担处罚。
第十三条在使用空调电气设备中,请您注意观察设备运转情况,如发现设备异常应及时处理,对不能处臵的请及时报告宿管员或领班。
第十四条设备因人为因素造成的空调、电器损坏,经专业人员认定后,由责任人按设备折旧后价格进行赔偿,造成安全事故视情况情节轻重另行处理。在责任不清的情况下,由同室人员共同承担。
第十五条员工宿舍安全管理制度与其它酒店员工宿舍管理规章制度及规定可合并执行。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酒店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化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实用19篇)篇十七
1、实行层层目标制和下级对上级负责制。各处室的负责人为安全责任人,班主任为班级安全责任人。
2、班级学生实行点名制。自习课由班主任点名,其它由本节课任课教师进行点名,若发现学生缺席须及时告知班主任,班主任向年级组长报告;若出现脱节、滞后等问题,将追究其责任。
3、班主任要保持通讯畅通,时刻保持联络,若班级出现异常情况,必须尽快查看,向学校代班领导汇报,采取一些应急措施。
4、班主任若有事外出或调休,必须委托一名老师作临时班主任,负责班级事务。
5、家长看望学生,在门卫履行规定的手续后,在班主任陪同下方可看望。
6、学生有特殊情况需出校门,班主任一定要核实签字,然后经政教处批准后方可放行。
7、放学时,班主任要教育学生注意交通安全。
8、各处室负责人及班主任对于其所管辖的区域进行自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9、各处室以及班级要仔细检查电源电路,严禁学生乱动电源开关,电工要检查学校的整个用电线路,确保用电安全,严防触电事故的发生。
10、值班人员要按时到位,仔细检查,特别要把墙角、厕所、实验楼后等偏僻的'地方作为检查防范的重点。
11、加强门卫制度。对于进出校门的人员、车辆要严格检查、登记。本校教职工出入校门必须下车,校园内不能骑车,非本校车辆无特殊情况不能进入校园,对来访人员必须登记,填写会客单,打电话给被访者,经同意后方可入内。
12、严防管制刀具等带进校园,尤其是带进教室,班级安全员要勤查勤防,一旦查出及时向班主任或政教处汇报。
13、教学楼道里要张贴安全通道的明显标志,学校要专门组织人员向学生传授发生火灾等事故时的逃生办法和采取的应急措施。
14、对全校教职工要进行消防培训,宿舍等地要配置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教育学生平时不能乱动、应急时怎样操作等。
15、要注意学生课间以及课外活动的安全,体育老师注意体育课的安全。要求学生在走廊不能追逐打闹。
16、放学后各处室和教室门窗要关锁好,确保物品的安全。
17、食堂的物品购买要通过正常渠道,确保质量,对于所购买的物品要专人看管,碗筷要消毒,清洗干净,严防食物变质,食物中毒,投毒事故的发生。
18、住宿教师在使用热水器洗澡时要注意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19、学校实行领导代班制度和保卫人员值班制度,负责对学校设施和各部门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如教学楼、实验楼、厕所、校园及墙角等部位要有定点检查,门卫全天候值班,安检人员要认真填写安检记录,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化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实用19篇)篇十八
4、确保饭堂所有的用电设备金属外壳有牢固的保护接地措施;。
7、饭堂电气开关箱内不准放置杂物,并注意定期检查漏电保护开关,以确保灵活可靠;。
10、禁止在电源附近堆积杂物,禁止封堵进出的路口及消防疏散通道。
化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实用19篇)篇十九
为贯彻落实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公司特种设备进行有效管理,确保生产过程中的人身、设备安全和保护环境,特制定本程序。
适用于对公司范围内特种设备进行有效管理。
3.1机械动力处是公司特种设备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特种设备进行管理。
3.2机械动力处负责设备的采购、安装、验收及定期检验。
3.3技术安全处负责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
3.4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所辖特种设备的使用、日常维修和保养,明确设备负责人。
4.1特种设备的范围。
特种设备包括:各种起重机械设备、各种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以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
4.2特种设备的采购。
4.2.1设备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技术部门确定技术规格,交主管副总师会签,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4.2.2企业规划处依据批准的申请报告下达令号。
4.2.3机械动力处进行比价采购或组织进行招标。
4.3特种设备的验收。
4.3.1机械动力处及设备使用单位按照公司《设备采购合同》、《技术协议》以及补充文件对到厂设备进行开箱验收。
4.3.2按照合同约定由设备安装单位或机械动力处向咸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报验。
4.3.3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由咸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后方可使用。
4.4特种设备的管理与使用。
4.4.1机械动力处对购置的特种设备按照公司《固定资产转固管理办法》办理转固手续,建立《设备管理台帐》。
4.4.2机械动力处建立特种设备档案,档案包括《装箱单》、《合格证》、《技术状况鉴定卡》、《验收报告》等。
4.4.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按照公司《设备管理考核办法》、《设备操作规程》的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使用。
4.4.4机械动力处负责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技术状况及安全状况,保证特种设备在检验周期内正常使用。
4.4.5技术安全处对各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4.5特种设备的维护及保养。
4.5.1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按照公司《设备管理考核办法》要求,每年初制定《设备一、二级保养计划》报机械动力处审核。
4.5.2各使用单位按照机械动力处下发的《设备一、二级保养计划》,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日常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4.5.3机械动力处按照公司《设备管理考核办法》对特种设备的《设备一、二级保养计划》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4.5.4特种设备的大修理按照公司《设备大修(项修)及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4.6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机械动力处按照兴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计划,配合咸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公司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
4.7特种设备的事故处理。
按照公司《设备事故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4.8特种设备的报废处理。
4.8.1特种设备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机械动力处按照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组织进行技术鉴定,符合报废条件的填写《设备报废申请单》,一式三份,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备案。
4.8.2已批准报废的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应按公司《设备管理实施细则》进行报废设备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