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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状书(热门18篇)篇一
甲方:乙方:
甲、乙双方就20__年__月__日因乙方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将甲方致伤一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调解意见:
一、因乙方驾车致甲方脚部之损伤,甲方经在人民医院治疗,已痊愈出院。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乙方应赔偿甲方各项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等本次因乙方交通肇事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共计____元人民币。
三、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向甲方全部支付。
四、甲方收到乙方的上述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后,不得以赔偿项目缺失、身体伤害严重、后续治疗发生其它并发症等等理由,向乙方继续索要赔偿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取赔偿。乙方不得以上述赔偿项目多、赔偿金额多等理由,向甲方索要赔偿费用。如一方违约,违约方要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____元。
五、甲方鉴于乙方家属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给予赔偿,达成了本调解协议。故对乙方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给予谅解,请求人民法院对乙方应付的刑事责任给予从轻、减轻处罚,对可能判处的缓刑处罚不提出任何异议。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各一份。
甲方:乙方: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一般来说,只要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该赔偿协议应该就是有效的。和一般民事合同一样,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也可能出现部分无效、效力待定或可撤销的情况。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无效情况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应为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可撤销情况
按照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协议的、在订立协议时显失公平的,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实践中,尤以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要求重新获赔之案件为多。“重大误解”是从意思表示角度说的,即在协议签订时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对事态的.判断出现失误,在抱有重大误解的心态下签订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显失公平”主要是从损害后果角度讲的。也就是说,被侵害的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远远超过预期损失,并且这种利益差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时,其可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法院撤销该赔偿协议。
判断是否属显失公平应考虑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不仅要看签订合同时受害方是否因缺乏经验、技能等,对行为的内容缺乏正当认识能力,还要看协议是否造成实际损失和预期损失的巨大差异。如果损失差距不大,或者当事人订约时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就应有清楚的认识,则不能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反之,则可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
交通事故处理协议
事故时间_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___分
事故地点________________
事故事实:
当事人a由___向___行驶,当事人b由___向___行驶。因当事人a___有《通告》第八条第___项过错行为,当事人b___有《通告》第八条第___项过错行为,造成a车_________位置与b车____________位置接触。
当事人签字:a____________;b_____________
赔偿协议:
1、当事各方共同驾事故车辆到a方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2、当事人a同意______日内将当事人b车修复。
3、当事人a同意赔偿当事人b事故损失费_______________元(大写);付款情况_________。
当事人签字:a____________;b____________。
说明:
1、撤除现场前,当事人应当首先填写事故事实一栏以上的部分。填写完毕后当事人签名确认。
2、撤除现场后,协商赔偿事宜。达成赔偿协议后,当事人签名确认。
3、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协商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的,应当迅速报警等候处理。
4、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诉状书(热门18篇)篇二
甲、乙双方就20__年__月__日因乙方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将甲方致伤一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调解意见:
一、因乙方驾车致甲方脚部之损伤,甲方经在人民医院治疗,已痊愈出院。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乙方应赔偿甲方各项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等本次因乙方交通肇事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共计____元人民币。
三、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向甲方全部支付。
四、甲方收到乙方的上述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后,不得以赔偿项目缺失、身体伤害严重、后续治疗发生其它并发症等等理由,向乙方继续索要赔偿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取赔偿。乙方不得以上述赔偿项目多、赔偿金额多等理由,向甲方索要赔偿费用。如一方违约,违约方要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____元。
五、甲方鉴于乙方家属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给予赔偿,达成了本调解协议。故对乙方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给予谅解,请求人民法院对乙方应付的刑事责任给予从轻、减轻处罚,对可能判处的缓刑处罚不提出任何异议。
六、为保证乙方交通肇事案件的顺利进行,甲方保证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法院审理过程中的需要,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各一份。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事故诉状书(热门18篇)篇三
原告(yuangao)一:杨,男,身份证:
住址: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yuangao)二:温州市xx。
住所:温州市温金大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何焕明,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广州市五羊新城东兴南路号,电话:
被告一:,男,身份证。
住址: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二:广州市。
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车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广州。
住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被告四: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就路。
法定代表人:
2,判决被告四在交通强制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3,判决上述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0xx分许,原告一驾驶原告二所属的车辆浙c13xx重型半挂引车在广惠高速公路自惠东向广州方向正常行驶;被告一驾驶车牌号为粤ad1233重型半挂引车也行驶在广惠高速公路上,且被告一所驾驶车辆与原告同方向自惠东向广州方向行驶,由于被告一驾驶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粤ad1xx车辆与浙c1xx重型半挂引车发生碰撞,经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一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车辆开到华南地区唯一有资质维修此类车型的广州优驷达商用车服务有限公司(一类机动车维修公司)进行维修,维修期间原告委托了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事故车辆之损失价格进行了评估,车辆拆检后经鉴定,车辆损失总价为58525元(见穗华价估(新)〔20xx),而实际维修总价为58938元。
经查证,被告一是被告二聘请的司机,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被告二指派的.运输任务。而肇事车辆粤ad1xx重型半挂引车属被告三所有,但一直由被告二使用,因此,由被告二以被保险人直接向被告四购买了交通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现原告的车辆已修复,事故给原告造成损失共计58938元,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原告以实际损失向被告二及被告三索赔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贵法院支持原告的请求。
交通事故诉状书(热门18篇)篇四
1、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_______元;
2、判令被告支付残疾赔偿金_______元;
3、判令被告支付护理费_______元;
4、判令被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_______元;
5、判令被告支付必要的营养费_______元;
6、判令被告支付后续治疗费_______元;
7、判令被告支付住宿费_______元;
8、判令被告支付交通费_______元;
9、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_______元;
10、判令被告支付伤残鉴定费_______元;
以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_______元,判令由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17时06分许,被告一驾驭被告二粤b/_________________号货车沿_______________路东往西行驶至_____________路段时,遇原告人骑自行车横过公路,被告一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深圳市交警局宝安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_________________被告一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在该交通事故中,由于被告一的过错,造成原告重度颅脑损伤,右额颞部急性硬膜下血肿、右额颞叶脑挫裂伤、颅骨骨折、脑疝、左枕部硬膜外血肿,外伤性癫痫。经深圳市康宁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癫痫发作程度应属于三级伤残,精神障碍属于轻度范围,构成八级伤残,构音障碍应为十级伤残;对原告精神伤残的护理依赖等级为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估计为0.5,后期医疗费用总计应为_______元。
被告的交通肇事造成原告方的'经济损失费达___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被告对原告的一切损失应承担赔偿之责任。被告二于________年2月21日向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司购置了“第三者责任险”等车辆保险,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规定,被告三应对被告一、被告二所负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责任认定书下达后,三被告却不履行赔付之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_________________三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交通事故诉状书(热门18篇)篇五
原告______,女,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县____镇____村____组,身份证号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被告______,男,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县____镇____村____组,身份证号______,联系电话:______。被告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中心支公司。地址:______。
负责人:______。
后再详细列出);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______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______不负事故责任。另查明,被告______在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综上所述,被告______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原告的损失应当赔偿;被告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中心支公司应当在相应保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责任;原告受伤后,多次向被告追偿损失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前述诉讼请求。
此致
____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年____月___日。
交通事故诉状书(热门18篇)篇六
原告廖,男,____年____月________日出生,________市苏仙区人,住________市苏仙区________村____栋____单元号。联系电话:。
被告何,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___市北湖区人,住________市北湖区鲁塘镇________村____组,系湘l号肇事车辆驾驶员。联系电话:13。
被告何,男,________市北湖区人,住________市北湖区鲁塘镇________村5组,系湘l号肇事车辆车主。联系电话:1。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市分公司,住所地:________市飞虹路1____号。联系电话:2________3________1。
法定代表人徐郴范,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____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何、何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法医鉴定费、辅助器具评估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康复费等1____4.________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____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何、何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年____月____日15时许,被告何驾驶被告何所有的湘l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322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开发区工业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路的原告(行人)廖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九八医院住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转至________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原告前后共住院天,共花医疗费454________元,出院诊断为:1、右足毁损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3、头皮挫裂伤。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陆级伤残。____年____月1____日,______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郴公交认字()第a________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何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何为其所有的湘l号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2.2万元,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何、何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详见附后清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至今,被告仅支付医疗费45____元,余款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________市北湖区法院。
具状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事故诉状书(热门18篇)篇七
原告:,男,xx年xx月出生,x族,xx人,法定代理人:,男,成年,系原告的父亲现住xx市xx区.
代理人联系电话:、
被告一:,男,xx年生,xx省xx县人,身份证号码:xxxx。
现住:x区xx镇联系电话:、
被告二:系x区玻璃铝合金装饰部的业主地址:xx市xx区联系电话:、
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7、20层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xx元;。
2、判令被告支付残疾赔偿金xx元;。
3、判令被告支付护理费xx元;。
4、判令被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xx元;。
5、判令被告支付必要的营养费xx元;。
6、判令被告支付后续治疗费xx元;。
7、判令被告支付住宿费xx元;。
8、判令被告支付交通费xx元;。
9、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xx元;。
10、判令被告支付伤残鉴定费xx元;。
以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xx元,判令由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1、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x月xx日17时06分许,被告一驾驭被告二粤b/号货车沿路东往西行驶至路段时,遇原告人骑自行车横过公路,被告一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200x年x月xx日,深圳市交警局宝安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在该交通事故中,由于被告一的过错,造成原告重度颅脑损伤,右额颞部急性硬膜下血肿、右额颞叶脑挫裂伤、颅骨骨折、脑疝、左枕部硬膜外血肿,外伤性癫痫。经深圳市康宁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癫痫发作程度应属于三级伤残,精神障碍属于轻度范围,构成八级伤残,构音障碍应为十级伤残;对原告精神伤残的护理依赖等级为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估计为0.5,后期医疗费用总计应为12元。
被告的`交通肇事造成原告方的经济损失费达xx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被告对原告的一切损失应承担赔偿之责任。被告二于20xx年2月21日向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司购置了“第三者责任险”等车辆保险,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规定,被告三应对被告一、被告二所负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责任认定书下达后,三被告却不履行赔付之义务。
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诉状书(热门18篇)篇八
被告:__________公司,住所地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总经理。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是一家__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工作需要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购买全新奥迪a6l一辆,车牌号为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__时许,原告驾驶上述车辆在__________区附近路面上正常行驶,被告工作人员_______驾驶该单位__大型客车在上述路段违规变道,将原告驾驶的车辆撞击、损毁,并造成正常骑行两轮摩托的第三人受伤。
事后,经______市公安局交警二分局第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工作人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原告的车辆毁损严重,不得不拖到4s店维修,维修费共计_____万多元,该费用已由被告及其保险公司承担。
在此期间,原告为了工作方便,只得向租赁公司租用同款______车型一辆,共支付租赁费_____元。
同时,4s店修复出来的车辆无论是安全性能、驾乘舒适度,还是再出手的交易价格都与原来不可同日而语,车辆价值贬损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是严重的,4s店的工作人员以及二手车市场的工作人员都估算贬损价值应该在_____万左右。
为此,原告多次试图和被告协商沟通,希望被告为此承担责任,无奈被告不愿意为此承担责任。
原告认为,自己买车是为了工作方便,因车辆受损严重无法使用时,需要支付费用找替代交通工具,不然,原告之前没必要买车,同时原告租用的替代交通工具与受损的车辆属同一型号,因此,为此支付的费用应该由被告承担。
为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现依法向你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此致
_______区人民法院
原告:
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事故诉状书(热门18篇)篇九
原告:
女
汉族。
40岁。
现住址:锦州市黑山县【】镇。
身份证号:
被告:
男
汉族。
45岁。
现住址:锦州市开发区【】村。
身份证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交通事故给我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6588.25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补助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____7年12月25日7时40分,被告王____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锦州开发区南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锦港大街十字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的骑自行车的郭____相刮,造成郭____受伤。郭____于____7年12月25日至____8年3月26日在锦州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93天。经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郭____的伤残程度为十级。____8年3月28日,锦州市开发区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下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____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郭____无责任。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身心均造成了巨大伤害,被告已给付医疗费23000.00元,故依法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事故诉状书(热门18篇)篇十
电话:
被告:__________,男,____族,________岁。
电话:
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医药费________元、护理费________元、住院伙食补助费________元、误工费________元、营养费________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上午________时许,被告无证驾驶____________牌正三轮摩托车沿____________线由南向北行驶至____________段避让由西向东过公路的汽车,造成正三轮侧翻过程中与骑自行车沿________线由东向西至____________路口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该事故经________________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对此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就诊于____________卫生院,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院。住院期间,因其属骨盆骨折,需卧床休息,故由原告丈夫陪同护理,期间,原告花费了一定的医药费和护理费等,但被告除支付了________元的医药费外,对此不闻不问,使原告遭受了巨大的打击,为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望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事故诉状书(热门18篇)篇十一
原告: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籍贯: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籍贯: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________元;精神损害抚慰金________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元)。
3、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风险告知: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事故诉状书(热门18篇)篇十二
地址: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1、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______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被告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被告委托原告指派律师作为其与____不当得利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双方约定律师费的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支付第一期律师费______元;在第一次开庭前支付第二期律师费______元整,如因原告撤诉,案件不用开庭,甲方应在收到撤诉裁定书后支付此笔律师费。被告于合同签订后,支付了第一期律师费______元。
接受委托后,原告方律师在法定期限内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裁定将该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______元人民法院收到案卷后,安排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庭。开庭前夕,该案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裁定准许撤诉。
原告律师在收到裁定书后,多次通知被告领取裁定书及缴纳第二期律师费,后又两次将裁定书邮寄给被告。被告不签收邮件,也未缴纳律师费。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法履行合同设定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第二期律师费5000元。因被告未积极履行合同设定的.义务,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具状诉请贵院依法审理,判准如上请求。
附件1:《委托代理合同》。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事故诉状书(热门18篇)篇十三
原告: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的。
被告一:,女,19xx年x月x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x。
被告二: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址:。负责人: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二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元;。
2、请求被告二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x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年x月x日住院治疗,共计住院x天,期间留一人陪护,出院时医嘱建议休息三周,注意补充营养,定期复诊,不适随诊,门诊随诊.共-产生医药费。原告陶海霞于xx年x月x日、x年x月x日到x复诊,医嘱建议休息x,产生医疗费共计x元.此次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坏,车辆维修共花费xx元。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x公司系肇事车辆粤号小型汽车(机动车所有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及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单号,保险限额20万元,不计免赔)的承保公司,两项保险期限为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止,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x公司应在交强险有责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内向原告x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x元,在交强险有责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向原告赔付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x元。但被告x保险公司一直拒绝赔付两原告上述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具状人:
交通事故诉状书(热门18篇)篇十四
上诉人(一审被告)钟,男,汉族,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在xx省xx县xx镇xx村。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邓,女,汉族,x年6月11日出生,现住在xx省xx县xx镇xx居委会路7号。
上诉人因不服xx省xx县人民法院()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2、本案诉前财产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3、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属于机动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第"四"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被上诉人驾驶的是摩托车款电动车,即属于"电动摩托车"而不是"电动自行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技术要求"第5.1.1规定:"最高车速,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第5.1.2规定:"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第5.1.3规定:"脚踏行驶能力,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该"技术要求"规定,最高车速为强制性条款,也是电动自行车检验的否决项目。显然,被上诉人驾驶的车辆不属于电动自行车,其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有动力装置驱动,在道路上行驶,供人员乘用,符合机动车的定义,属于机动车的范畴。
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xx)3.5条规定:"摩托车motorcycle":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μ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3.6条规定:"轻便摩托车moped":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μ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根据"技术条件"的解释和规定,被上诉人驾驶的车辆是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辆。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只需承担次要责任。
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的规定,仅仅是"鉴定意见",需要经过法庭质证才有证明效力。原审法院将该《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显然违反了证据规则。
此外,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做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明显偏袒被上诉人。明明是被上诉人逆向行驶导致与上诉人正常行驶的车辆与发生碰撞,显然这起事故主要由被上诉人引起,因此被上诉人需承担主要责任。对于交警部门做出的鉴定意见,原审法院既不组织质证,也不依法予以纠正,而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显然是错误适用法律。
三、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诉前财产保全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这说明诉前财产保全的法理前提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在交通事故中,仅仅适用于没有交通强制保险或第三则责任险的案件。本案中,上诉人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且保险公司赔付额远高于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因此,被上诉人向法院请求诉前保全上诉人的车辆,除了增加上诉人的经济负担外,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积极性与必要性。
被上诉人明知上诉人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而且保险公司也会按照我国司法实践最终承担被上诉人的损失,因此被上诉人诉前财产保全上诉人车辆的行为,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原审法院要求上诉人承担财产保全费用,这显然是对被上诉人滥用诉前财产保全权利的纵容。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完全无视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仅是一种鉴定意见,是民事证据的一种,没有组织质证也没有进行事故责任严格区分显然属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此外,原审法院明知上诉人车辆有足额保险,也明知保险公司有赔付义务,却对上诉人车辆进行财产保全,从而增加了上诉人负担。为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支持上诉人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诉状书(热门18篇)篇十五
被告:×,性别,汉族,××公司驾驶员。
被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路**号邮编:200030电话:××××。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共计元;。
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x日下午x时,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车正常行经××路、××路路口时,遭遇被告×驾驶的车(牌号为沪×)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自行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xx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x)。原告又于x年x月x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xxxxxxxxx,属x级伤残”(见证据x)。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因被高的`行为无法上班……。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
交通事故诉状书(热门18篇)篇十六
上诉人(一审被告)钟,男,汉族,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在xx省xx县xx镇xx村。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邓,女,汉族,x年6月11日出生,现住在xx省xx县xx镇xx居委会路7号。
上诉人因不服xx省xx县人民法院()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2、本案诉前财产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3、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属于机动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第“四”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被上诉人驾驶的是摩托车款电动车,即属于“电动摩托车”而不是“电动自行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技术要求”第5.1.1规定:“最高车速,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第5.1.2规定:“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第5.1.3规定:“脚踏行驶能力,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该“技术要求”规定,最高车速为强制性条款,也是电动自行车检验的否决项目。显然,被上诉人驾驶的车辆不属于电动自行车,其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有动力装置驱动,在道路上行驶,供人员乘用,符合机动车的定义,属于机动车的范畴。
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xx)3.5条规定:“摩托车motorcycle”: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μ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3.6条规定:“轻便摩托车moped”: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μ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根据“技术条件”的解释和规定,被上诉人驾驶的车辆是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辆。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只需承担次要责任。
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的规定,仅仅是“鉴定意见”,需要经过法庭质证才有证明效力。原审法院将该《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显然违反了证据规则。
此外,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做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明显偏袒被上诉人。明明是被上诉人逆向行驶导致与上诉人正常行驶的车辆与发生碰撞,显然这起事故主要由被上诉人引起,因此被上诉人需承担主要责任。对于交警部门做出的鉴定意见,原审法院既不组织质证,也不依法予以纠正,而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显然是错误适用法律。
三、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诉前财产保全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这说明诉前财产保全的法理前提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在交通事故中,仅仅适用于没有交通强制保险或第三则责任险的案件。本案中,上诉人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且保险公司赔付额远高于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因此,被上诉人向法院请求诉前保全上诉人的车辆,除了增加上诉人的经济负担外,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积极性与必要性。
被上诉人明知上诉人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而且保险公司也会按照我国司法实践最终承担被上诉人的损失,因此被上诉人诉前财产保全上诉人车辆的行为,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原审法院要求上诉人承担财产保全费用,这显然是对被上诉人滥用诉前财产保全权利的纵容。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完全无视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仅是一种鉴定意见,是民事证据的一种,没有组织质证也没有进行事故责任严格区分显然属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此外,原审法院明知上诉人车辆有足额保险,也明知保险公司有赔付义务,却对上诉人车辆进行财产保全,从而增加了上诉人负担。为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支持上诉人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一月三十一日。
交通事故诉状书(热门18篇)篇十七
上诉人因不服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做出的(_____________)金民一初字第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故提出上诉。
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二、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原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上存在诸多错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审判决对赔偿责任的承担比例认定错误。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80%的赔偿比例偏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但不是民事责任的划分标准。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都存在过错,并且都为机动车辆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上诉人虽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但是,综合事故情况,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80%的赔偿比例过高,上诉人认为根据客观事实情况,应承担60%赔偿责任。
二、一审法院认定的医疗费6043.51元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判决显示公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虽然提供了6张医疗票据,但其中3张只是复印件,无法客观公正的证明医疗费用的事实情况。在质证阶段,未提供原件核对其真实性,上诉人当庭不予认可。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又未提供其他证据来相互印证该事实。因此,原审法院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所认定的事实并非案件客观事实真相,属于错误判决。
三、一审判决中关于误工费6833元的判决错误。
1、误工时间计算错误。根据人身损害标准的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但在原审判决中,原告实际住院时间天数为22天,法院在对方没有提供医院证明的情况下,"酌情误工时间为100天"于法无据,属滥用自由裁量权,且显失公平公正。上诉人不知道一审法官是如何"酌情的"?对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按照被上诉人实际误工时间进行改判。误工费以实际减少的损失为依据,在没有医院其他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凭空主观意断多认定出78天的误工天数,对于被上诉人后期所产生的损失费用,待事实情况确定后可以另行起诉,但法院的判决中不能包含受害人后期未确定的损失。
2、根据人身损害标准的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在一审法院审理中,尽管被上诉人提供了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但这只能够证明被上诉人的实际工资收入。并且在现实生活中,找个单位开个证明是很容易操作的事,其事实的真实性很难让人完全相信。依照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在一审开庭过程中,应提供其最近三个月的工资收入证明或税后工资卡等来证明其固定收入状况,最为重要的是要提供被上诉人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等相关证据材料。但在一审开庭过程中,被上诉人未提供上述证据材料,所提供的工资收入并不当然证明其实际工资减少的事实。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的误工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结果难以让人信服。
四、一审判决中伙食补助费过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郑州市实践操作情况,伙食补助费应按每天15元的标准计算,一审法院的判决的费用过高,存在明显不合理。
五、一审判决中关于营养费1000元的认定过高,且有错误。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被上诉人住院时间22天较确定,尽管出院时医嘱需加强营养,但并未给明确的意见。"酌定按100天时间计算",时间过长,费用过高,并且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显示公平,其中有些费用不排除属于后期未发生的不确定的后续费用,需要被上诉人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不在一审法庭审理的范围内。
到法定的严重后果。依照病情状况和相关法律规定,不应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要求。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判决本案的过程中,对于赔偿比例的确定;及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赔偿项目及数额的计算出现明显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显失公正,故上诉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纠正。
此致
____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
交通事故诉状书(热门18篇)篇十八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x年5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xx年10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上诉人因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做出的(×××)金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二、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上存在诸多错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审判决对赔偿责任的承担比例认定错误。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80%的赔偿比例偏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但不是民事责任的划分标准。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都存在过错,并且都为机动车辆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上诉人虽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但是,综合事故情况,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80%的赔偿比例过高,上诉人认为根据客观事实情况,应承担60%赔偿责任。
二、一审法院认定的医疗费6043.51元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判决显示公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虽然提供了6张医疗票据,但其中3张只是复印件,无法客观公正的证明医疗费用的事实情况。在质证阶段,未提供原件核对其真实性,上诉人当庭不予认可。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又未提供其他证据来相互印证该事实。因此,原审法院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所认定的事实并非案件客观事实真相,属于错误判决。
三、一审判决中关于误工费6833元的判决错误。
1、误工时间计算错误。根据人身损害标准的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但在原审判决中,原告实际住院时间天数为22天,法院在对方没有提供医院证明的情况下,“酌情误工时间为100天”于法无据,属滥用自由裁量权,且显失公平公正。上诉人不知道一审法官是如何“酌情的”?对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按照被上诉人实际误工时间进行改判。误工费以实际减少的损失为依据,在没有医院其他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凭空主观意断多认定出78天的误工天数,对于被上诉人后期所产生的损失费用,待事实情况确定后可以另行起诉,但法院的判决中不能包含受害人后期未确定的损失。
2、根据人身损害标准的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在一审法院审理中,尽管被上诉人提供了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但这只能够证明被上诉人的实际工资收入。并且在现实生活中,找个单位开个证明是很容易操作的事,其事实的真实性很难让人完全相信。依照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在一审开庭过程中,应提供其最近三个月的工资收入证明或税后工资卡等来证明其固定收入状况,最为重要的是要提供被上诉人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等相关证据材料。但在一审开庭过程中,被上诉人未提供上述证据材料,所提供的工资收入并不当然证明其实际工资减少的事实。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的误工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结果难以让人信服。
四、一审判决中伙食补助费过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郑州市实践操作情况,伙食补助费应按每天15元的标准计算,一审法院的判决的费用过高,存在明显不合理。
五、一审判决中关于营养费1000元的认定过高,且有错误。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被上诉人住院时间22天较确定,尽管出院时医嘱需加强营养,但并未给明确的意见。“酌定按100天时间计算”,时间过长,费用过高,并且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显示公平,其中有些费用不排除属于后期未发生的不确定的后续费用,需要被上诉人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不在一审法庭审理的范围内。
到法定的严重后果。依照病情状况和相关法律规定,不应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要求。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判决本案的过程中,对于赔偿比例的确定;及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赔偿项目及数额的计算出现明显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显失公正,故上诉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纠正。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