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热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汇报(通用18篇)

时间:2023-10-31 作者:BW笔侠最热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汇报(通用18篇)

工作汇报是一个交流和沟通的机会,可以促进工作单位内部的信息流动和资源共享。以下是一些工作汇报的常见错误和改进建议,希望能对大家的工作有所指导。

最热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汇报(通用18篇)篇一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今年以来,**区严格落实党委、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以于集镇为试点,探索建立“1234”新型监管模式(即建立一个体系、以“双述”亮工作、以“三牌”亮身份、强化“四个保障”),利用“以考促改”新举措,营造“比超赶学”的新境界,实现安全生产新突破、新跨越。目前,企业安责险投保率100%,安全生产审批服务窗口群众满意度达100%。

安委会全体成员单位通过对属地党政负责人和生产企业负责人进行现场考核,实现安全隐患“一线识别”“一线解剖”“一线处理”“一线消除”,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

同时,迎检企业也对政府的相关工作进行打分,帮助政府改进工作方式,提升监管水平,建立起政府和企业共同主动维护安全生产良好秩序的工作新格局。

对“黄牌”单位加强督导帮扶,企业如两次挂“黄牌”则直接评为“红牌”单位;

对“红牌”单位根据检查情况,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停业整顿等相关处理,实行“一票否决”。“红牌”单位每月、“黄牌”单位每季度向区安委办报送工作进展整改情况,每半年根据工作成效,由区安委办决定是否摘牌。

提高审批效率,落实安全源头保障;

依托安全专家,落实监管效能保障,着力破解小微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参差不齐、风险管控措施不到位等难题,推动企业参与风险自辨自控、隐患分级自查自改,补齐安全短板,形成企业“吹哨”、安全专家全方位、全天候守护的安全监管格局。

最热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汇报(通用18篇)篇二

(祝桥镇副镇长沈春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2011年我镇紧紧围绕文明城区创评工作为目标,进一步巩固国家卫生镇和食品安全示范镇创建的成果,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对建立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进行认真探索。把各项食品安全工作深入推进,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食品消费环境。下面,我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汇报:

基本概况。

祝桥全镇总面积87平方公里。常住人口7.9万,外来人口3.4万,有20个行政村,11个居委。耕地面积约30007亩,常年种植蔬菜26118亩次,种植西甜瓜15000亩,果树面积为6300亩,年生猪出栏量46159头左右,各种禽类54万羽,饲养奶牛729头,水产养殖195亩,农资商店9家。截止到目前,全镇食品生产、餐饮、流通领域的动态统计数据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3家,有证13户。农贸市场5家,取的食品卫生许可证4家、达标菜市场整改完毕1家(朝阳市场)。生产社会盒饭1家。现制现售67户。餐饮业111户;其中大、中型餐饮单位5家,小型饭店48户、快餐店15户、小吃店和酒吧茶室、饮品店43户,企事业食堂、建筑工地食堂167家;其中学校和幼托机构及民工子弟学校食堂11家,建筑工地食堂临时许可证2家,敬老院食堂6家,医院食堂3家,食堂备案66家。食品销售单位727家,其中长期有效证595户,临时证132户。其他食品经营32户;其中餐饮业半成品配送2家,储运3家,食品销售管理(非实物方式)22家,餐饮管理(非实物方式)5家。

主要做法。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1、我镇主要从镇级、职能部门、村居委三个层面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具体工作。一是镇政府依照食品安全“属地首责”的原则,成立了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分管副镇长任常务副组长的领导班子。同时制订了《祝桥镇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意见》和《祝桥镇食品安全考核细则》,定期召开食品安全工作会议。二是镇成立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下设食品安全办公室,有专职食品安全干部。卫生室的乡村医生56人,防保组办酒户指导人员13人,防保组食品条线人员3人。三是各村居委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镇长徐纪明同各村(居)委、各职能部门签订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40份,全镇459个居民小组与各村(居)委也签订了食品安全责任书。村(居)委食品安全干部31人,食品安全信息收集上报员45人,村级小组食品安全信息员459人。并且,及时调整和充实基层食品安全信息员,使全镇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覆盖面达到100%,食品安全的监管重心下移,较好地解决了食品安全工作基层“管理难”的问题。

2、为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序开展,镇领导不仅在组织领导上高度重视,更是在食品安全工作经费上给予大力的保障。2010年我镇投入食品安全监管经费16万,2011年经费预算20万元,为食品安全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强有力的基础。

二、发挥队伍作用,夯实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基础。

1、加强摸底,强化培训。一是充分发挥网底食品信息员的作用,对辖区内的食品行业和食堂,认真做好调查、摸底、登记和备案,对无证照经营户全部发放食品安全告知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二是推荐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店、示范基地、示范企业、示范街。以点带面,全面铺开的形式,及时召开食品安全现场会,邀请食品监督所的老师做工作培训和现场讲解。对其他单位创建示范点具有很强的借鉴作用。

2、考核机制,奖惩分明。加大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力度,镇食安办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奖惩制度,把食品安全考核结果直接与年终评选评优以及单位领导奖金挂钩,促使各单位把食品安全放到日常工作的议事日程中。

3、划区包干,先易后难。由于我镇是三镇一场合一的大镇,地域面积广,经营户比较分散,在管理过程中,我们按照区域进行划分,协调镇有关职能部门和村(居)委有关责任人与食品安全信息员、防保人员组成工作小组,采取分片包干的方式,定人、定位、定责、定量,做到责任到人,层层落实。目前,随着开发、开放,外来人员的大量导入,给食品安全带来不安全因素,他们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淡薄,有个别法人对办证工作怀有抵触情绪,随大流思想严重,观望者较多,持证率低的现象一时难以突破。因此,我们先从机关人员和干部开始,呼吁他们和身边的家属、亲戚、朋友帮助宣传、督促,做责任人的思想工作,逐步推动全镇的食品安全工作。

4、明确责任,细化分工。为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把监管责任进行层层细化,责任落实到人,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食品安全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三、突出重点环节,着力加强规范化建设。

1、加强食用农产品源头监管,打造“放心农产品”工程。种植业、养殖业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是食品安全的源头,一直以来倍受各方关注,把好源头的监管责任重大。在创建“国家级卫生镇和食品安全示范镇”活动中,食品源头监管工作首当其冲,为此,镇农业推广站成立以站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和检查小组,落实了相关责任,确定了陶仁林为农产品食品安全的专职人员。保证源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推进。

镇农业部门对源头的监管非常重视,及时召开农业会议,层层落实工作并签订责任书,共签订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书19份,安全卫生生产承诺书680份。并且树立上海青绿畜禽养殖场和上海东潮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食用农产品示范基地。同时,配合区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的违禁品和蔬菜农药残留检测的登记、查处、备案等工作,全年检测蔬菜农药残留样品3443只,不合格9只,合格率为99.99%,5个农贸市场和配菜中心检测样品14289只,不合格32只,合格率为99.98%,对检查发现的不合格样品坚决予以销毁。

建立了现场检查指导制度,根据全镇种养殖业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和面上检查相结合,每季度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定时检查和不定时检查相结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各相关责任人进行整改,单位农业干部具体抓督促和指导,全年共检查、指导1183户次。确保农产品源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开展顺利有序。各项工作指标得到进一步落实。

(二)加大生产加工业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进一步加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和整治力度,全镇现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3家,均持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每季度镇经发办组织对本辖区内的13家生产加工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其中盐仓的盛永年糕厂与东海的米酒厂2家第二、第三季度未在生产加工)。按照区技监局下发的关于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活动,我们组织人员开展自查互查活动,发放自查表13份,检查组在检查中对各生产加工业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了整改建议,并做好整改的检查督促工作。另外,建立监管档案13家,对企业奖惩情况进行记录,组织《食品安全法》培训2次,树立上海东航美心食品有限公司为我镇食品生产企业为食品示范企业,通过它的规范化管理后带动全镇其他食品生产加工行业的经营行为。

(三)狠抓食品流通领域监管,建设食品安全流通网络。

一是稳步推进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工商部门积极推进食品市场准入制,狠抓食品准入工作的规范管理。通过巡查,规范市场食品检测、索证索票、台帐登记等各项制度;目前全镇所有的食品店和超市已100%建立索证索票、进货台帐制度和食品市场准入制度。

二是通过严把猪肉的经营主体关、进货质量关和严厉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等措施,确保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三是通过检查持有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的合法和有效性、加大督查力度、建立监管档案等措施,彻底解决小食杂店、食品小摊点无照经营问题。

四是在全镇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示范街创建3条以及农村食品安全放心店创建10家,做到证照、台账、票证、食品诚信“四齐全”。

五是食品安全责任书签约工作,为保证世博会期间的食品安全,工商部门要求每户开业的食品流通经营户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镇食安办积极协调,召集食品安全信息员进行培训,全镇签订责任书422户。

(四)强化食品卫生监督,确保餐饮消费安全。

一是认真开展餐饮消费专项整治工作。加大整治餐饮和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食堂的整治力度,强化学校的食品安全管理。我镇现有企事业、建筑工地、学校食堂155户,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143家户,不供菜食堂12户(6家私立幼儿园口头承诺不供应炒菜)。持证率达100%。通过积极的宣传、教育和政策指导,对经整改后符合发证条件的小餐饮单位和食品经营企业及时办理卫生许可证,对经多次查处仍不整改的违法经营者,坚决予以取缔。指导各单位建立原料进货索证索票和台帐制度,强化了对健康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消毒的监管,制定卫生监督要点、完善“三防”设施。另外,举办食堂食品安全培训2次,上下半年各1次有140家单位850名从业人员接受培训。

二是深入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食监所对辖区内的餐饮、集体食堂全面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帮助企业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强化企业内部管理。每月进行表情(笑脸、平脸、哭脸)公示,评出“良好”和“一般”达90%以上,100%建立食品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

三是加强餐饮业和学校、托幼机构饭堂负责人、厨师和采购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就食品卫生管理、加工操作、原料采购、索证制度及台帐的建立等内容进行了强化培训,收到了实效。

四是家办私立幼儿园食堂纳入全程监管;我镇现有私立幼儿园7所,食堂有证照1户,其余6所均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但是,镇食安办、祝桥食监分所、防保组一直把他们纳入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中,防保组每月开展1次检查,镇食安办、食监分所、教育条线每季度组织一次检查,在开学前组织食堂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确保幼托机构不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五是农村家庭办酒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作为祝桥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特色工作,也是创新工作,在尝试探索过程中,镇每年下拨专项资金用于家庭办酒的消毒粉、厨师、相帮人员的体检、宣传等工作。通过制定各项制度,明确各自职责,利用村食品信息员的优势,每月进行摸底调查,上报;再由防保组人员进行包干上门指导,办酒户指导率100%。2011年,指导农村办酒户1632户次,办酒桌数23346桌,吃酒人数210114人次,未发生农村家庭办酒户食品安全事件。

四、突出重点问题,着力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一是上下联动,通力合作,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组织开展各项专项食品安全执法行动,为创建食品安全示范镇提供执法保障。今年共组织联合执法8次,检查3次,出动执法人员600余人次,车辆123台次,共查处无证照食品加工窝点4个,取缔无证照经营户59家,虚假保健品广告2起,整顿了马路流动摊位20余户,跨门经营20余处,发放无证经营取缔告知书78张,销毁不安全食品500公斤。规范了市场秩序,根除了食品安全隐患。

二是建立完善的群众监督网,加强群众监督。调整和充实了全镇食品安全专职干部和村级食品安全信息员队伍,赋予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制度;同时依托工商消协组织,在全镇建立了镇村两级消费者维权联络站,并向社会公示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举报电话,扩大了监督范围,保证了监督渠道的畅通。

五、强化体系建设,着力健全食品安全长效机制。

我们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按照上级要求,我们的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譬如:一是无证照经营行为和无证照夜排档及流动的马路摊贩的整治。二是私立幼儿园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三是企事业单位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管有待加强。我们将认真分析原因,查找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相互协作,综合监管,建立行之有效的长效管理机制,牢固树立食品安全高于一切的思想,制定措施,明确责任,扎实做好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工作,为实现我镇“祝桥新镇、航空新城”的目标而努力奋斗。

下一步打算。

我镇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将在目前取得的成绩上再接再厉,通过做好“三加强”,继续加大力度对食品安全进行全面监管整治。

(一)加强宣传,提高经营者依法经营意识。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和阵地,全方位、多角度进行宣传,集中宣传食品安全工作的意义、宣讲国家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经营者的守法意识,营造合法经营的良好氛围。首先我们将采取制作食品安全宣传版面进行巡回展出,其次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讲座,还有利用学生,开展小手牵大手活动,营造食品安全人人参与,人人知晓氛围。

(二)加强监管巡查力度,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建立完善打击整治长效机制,加强日常巡查的同时,扩大巡查的覆盖面,利用不定时进行突击检查,最大限度地打击辖区内违法经营的行为。

(三)加强巩固创建整治成效,建立长效机制。各部门、村居委会要通过前阶段的整治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查找存在的问题,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及时制定和完善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我镇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继续加大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促进我镇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祝桥镇食安办。

最热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汇报(通用18篇)篇三

山东卫生新闻网讯商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面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对食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安排部署以及《济南市食品生产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及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商河县食药局分管局长带队开展了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积极推进国家食品安全城市的`创建工作。

为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环节安全监管,从源头筑牢安全防线,我局结合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实际,采取与企业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查看企业是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等多种方式,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切实规范其食品生产行为,有效保障食品安全。同时指导企业进一步规范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管理档案,从原料的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记录、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等方面实行痕迹化管理,全面建立全过程监控体系,构建食品生产可追溯链条。

通过检查,能够及时发现问题,进一步提高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确保了商河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高质量、高品质食品。

最热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汇报(通用18篇)篇四

日前,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办食品生产监管工作培训班。市食药监局食品生产监管处和有关企业分别授课和介绍经验。

针对各区、市局和基层监管所在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难点、热点和疑点问题,分别讲解了国家总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对要点表的使用、判定原则等进行了解析;解读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及《加快食品生产小作坊集中产业园和特色食品加工基地建设实施方案》,要求按照《条例》做好小作坊监管工作,严格依法监管,对不符合要求的小作坊坚决予以取缔,积极探索“产业园区”和“加工基地”建设,全面推广小作坊规范提升工程;邀请青啤公司介绍了在食品安全自查、审计等管理经验;即墨市局和日辰食品、桃李食品介绍了推动追溯体系建设方面的做法。

通过此次培训,使参训人员获益匪浅,基层监管人员了解了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方面的.先进做法和追溯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和步骤,规范了全市食品生产监管人员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为检查过程中落实主体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方向指引,对提高监管队伍的综合业务水平、明确监管任务和监管重点具有重要意义。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支队、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分管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各区、市分管局长、相关科室负责人、稽查队长和基层监管所负责人共计220余人参加了培训。

最热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汇报(通用18篇)篇五

以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严格食品药品产品注册和市场准入管理,深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监督实施新版gmp、gsp、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取得了良好成绩。

据了解,20,我区加强食品药品产品注册和市场准入管理工作,共核(换)发许可证(批件)3038张、不予许可29家、注销许可证133家;完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评定70763家;组织开展了校园餐饮、交通要道、旅游景区、农村市场、集体聚餐等重点区域、重点场所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民族药、药品生产流通领域专项整治以及医疗器械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

同时,自治区食药监局加大飞行检查力度,收回药品生产企业gmp证书5张,注销药品生产许可证2张;吊销药品批发企业许可证2张,撤销和收回药品批发企业gsp证书25张。年,全区共查办案件5542起,罚没款1738.17万元,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10起9人。

最热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汇报(通用18篇)篇六

2016年9月6日至7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马龙一行对乌鲁木齐市落实“三节两会”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督导组先后对家乐福超市小西沟店、汇嘉时代北京路购物中心、新联农贸市场(天津北路)、王家梁综合农贸市场、希尔顿酒店(红光山博览中心)、塔里木酒店(北京路)、新疆瑞泰果业开发有限公司(饮料)、乌鲁木齐市文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水果制品)、乌鲁木齐市一禾一谷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肉制品)、新疆光合作用文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糕点)等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单位进行了实地检查,并听取了乌鲁木齐市局开展“三节两会”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汇报。马龙局长对乌鲁木齐市积极推进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率先在全疆实现食品生产许可受理、审查、审批“三分离”;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进行日常监管;积极开展消费者关注的食用植物油、蜂蜜产品、保健食品等10类产品专项检查和开展“三节两会”期间食品安全监管理工作,较好地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要求所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同时对乌鲁木齐市局进一步做好“三节两会”期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了三点要求:

一是严格落实监管主体责任。今年“三节”正值g20峰会召开和自治区举办亚博会之际,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要与稳定工作结合起来,做到两手抓、两促进、两不误;要全面落实节日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全面深入排查食品药品安全隐患,防止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

二是突出重点开展全方位检查。结合正在开展的集体聚餐场所、秋季学校食堂及周边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要对全市月饼生产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要认真检查企业原辅材料采购验收,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的贮存及使用等情况,企业是否有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行为。

三是加强餐饮单位从业人员管理。要以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为契机,全面开展餐饮服务场所环境卫生和单位从业人员管理整治工作。重点检查经营场所地面、墙面、天花板、门窗、“三防”设施等是否符合要求,场所内设施设备、食品原料摆放是否整齐规范,是否保持清洁;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是否齐全,个人卫生、工作服管理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针对督导组指出的个别企业生产不规范,存在人流、物流共用同一通道,生产记录不完整,未按要求开展出厂检验;监管资源配置不到位,监管力量和监管对象严重不对称,不能满足监管工作需要等问题,乌鲁木齐市局将进行“回头看”并加大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措施,督促问题企业进行积极整改。

最热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汇报(通用18篇)篇七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不断提升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能力,努力构建适应新形势、适合新情况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结合我局实际,制定20xx年度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食品流通安全保障制度得到严格执行,违法案件得到有力查处,食品经营行为规范有序,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管理。

一是要严把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严格依法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对食品经营新业态要依法及时纳入食品流通许可管理。为利于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掌握市场主体情况,将现场核查流程设在基层所。现场核查是准入的重要关口,在执行现场核查时,一定要严格审查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销售和贮存条件等要素。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必须实行专项核查,必须达到专区(专柜)销售、专区储存条件,并设立专区(专柜)标识。加强许可后续监管,对不能持续达到食品安全条件、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经营单位,要依法撤销食品流通许可。

二是要围绕食品经营者流通许可是否有效、经营项目与许可经营项目是否一致等内容,组织执法人员逐户排查,对涉及食品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格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经营。

(二)落实食品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推动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

2.要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流通环节的所有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召回制度和经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食品进、销货台账;食品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3.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分层分类培训,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努力将行政监管行为转化为市场主体的自觉行动。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的培训,全面掌握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内容,并将食品市场主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情况列为巡查主要内容之一,确保督导有效。要强制督导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建立并执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必须建立《入场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台账》。

(三)突出监管重点,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治理。

1.要采取有效措施,清理整顿不符合食品安全经营条件的食品经营者,依法查处取缔无证经营,进一步规范经营秩序。尤其要结合20xx年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的成果,以农村食品、乳制品、肉制品、米面制品、食用油、食品添加剂、调味品、酒类、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和食品标签标识等为重点,强化市场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

2.要进一步集中开展对农村、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区域和场所的治理整顿,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深入排查和治理食品经营行业带有共性的隐患问题,防范食品市场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切实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

3.要以日常消费的大宗食品和婴幼儿食品等为重点,集中执法力量,有针对性地加大集中整治力度,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四)强化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管。

1.要强化食品质量抽样检验工作,突出重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增加抽检频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展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切实做到程序合法、行为规范。

2.对经过抽样检验依法确认的不合格食品和市场检查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或过期食品及有问题的食品,要依法查处,监督经营者及时下架退市,对不主动退市的,要依法责令退市或强制退市。对退市后的食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监督,应该销毁的要坚决销毁,防止再次流入市场。同时,要加强食品抽样检验结果的综合运用,进行综合研究和比较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展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组织,促进源头治理和行业自律。

3.要把快速检测作为监管执法现场发现食品质量问题的重要技术手段,积极推进快速检测体系建设。对快速检测发现有食品质量问题的,要按照法定程序和经法定的质量检验机构依法检测认定方能作为执法依据。

(五)严厉查处食品违法案件,净化市场环境。

对食品违法行为必须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决不能姑息迁就。要通过查办案件锻炼执法队伍,提高执法能力,树立执法权威,打造依法履职尽责的部门形象;通过查办案件,震慑食品违法违规行为,达到查处一起案件净化一片市场的目的。针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适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切实净化市场和消费环境,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六)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推进社会共治。

在全力推进依法治国形式下,我们应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力量,努力营造群策群力、社会共治的局面。在农村乡镇和行政村、社区,确定一名乡镇、社区干部为食品安全联络员;在农贸市场、各类食品市场、大中型商场超市、食品连锁企业确定一名食品安全联络员。每一个联络员就是一个食品安全联络点,联络员的主要工作和义务是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法规宣传、信息反馈、违法行为举报等。建立《食品安全联络员名册》,并对其进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建立联络员qq群、微信群,利用现代通信技术手段进行食品安全信息互动沟通,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工作方法及步骤。

(一)明确工作责任,强化食品市场常态监管力度。

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重心下移,将食品市场日常巡查任务落实到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以食品药品监管所为单位,将乡镇、社区管辖区域作为一个网格责任区,明确一个责任人,实行食品网格化监管,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发证时,食品药品监管所应与辖区内食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并按网格责任区装订成册。网格责任人应摸清责任区食品市场主体情况,建立《食品经营者网格责任区台账》,登记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限、食品安全联络员等信息,动态掌握食品市场主体现状,对新增、减少的市场主体应及时录入,确保台账及时更新。该项工作于20xx年6月底前完成并规范实施。

(二)建立市场主体档案,强化食品流通管理规范运作。

1.市场主体档案内容包括《食品流通许可证》文书、执法文书、食品市场巡查记录等内容,做到一户一档,以食品药品监管所为单位专柜存放。切实做到食品经营主体底数清、情况明、数字准。该项工作于20xx年12月底前完成并规范实施。

2.全面建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加大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工作力度,研究确定科学合理的分级分类标准,创新信用分类监管的方式方法,注重监管的实效和综合信息的分析研判,不断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实效性。同时注重与相关部门建立的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融(企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合和共享。该项工作于20xx年12月底前完成并规范实施。

(三)开展八查八看,强化食品流通管理手段。

5.查店堂食品广告,看是否有虚假宣传行为;。

8.查个体食杂店,看其是否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是否按规定保存进货票据。明晰巡查内容,做好《食品市场日常巡查记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局长为组长,食品安全总监为副组长,食品流通监管股、综合协调股、行政审批服务股、食品药品稽查大队、食品药品监管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食品流通监管股。食品药品监管所要做到结合辖区实际,在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的同时分片定人定责,狠抓落实。要层层强化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把责任制和组织领导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教育。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及培训力度,广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加强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切实提高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的守法意识,不断提升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和依法维权意识。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工作程序,加强信息管理,既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又要防止不必要的炒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解决突出问题。针对本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多发和易反复的问题,明确工作重点,找准突破口,集中整治风险隐患较多的食品经营重点场所和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重点食品品种,务求逐个解决难点问题,取得整治实效。

(四)做好风险防范。食品流通监管股要按照年度抽检计划,结合专项整治要求,增大对乳制品、食用油、酒类、调味品等食品的抽检频次,对未列入定期抽检计划的食品要据情实施专项抽检。各所要充分运用快速检测手段,筛查问题食品,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五)严格案件查办。各单位要按照专项整治执法行动的要求,重点加强对违法经营乳制品、食用油、酒类、食品添加剂等行为的案件查办工作,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查办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上报(附处罚决定书)。

(六)加强协调协作。各单位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协作与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建立健全协调协作机制,切实形成监管合力。要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督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所主要负责人要深入一线了解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研究解决监管执法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尤其要善于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监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和指导,确保各项监管工作落到实处。我局将适时组织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进行督查。

(七)严格信息报送。各股室、所、队要加强工作和有关数据的报送工作。

最热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汇报(通用18篇)篇八

为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近日,我市全面启动了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评定及风险分级监管工作。

据了解,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监管是指以食品安全风险为基础,综合食品风险等级、企业生产过程控制水平、企业信用记录三个方面评价,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并依据风险等级及重点隐患,明确检查频次及重点内容,实施针对性监管。

据悉,此次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评定工作主要是从品种风险类别、经营规模等静态因素和管控水平、产品质量状况、违法违规情况等动态因素进行量化评价,并根据风险分值由低到高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以确定企业的年度监督检查频次。我市计划于3月底全面完成辖区所有食品生产企业首次评级工作。目前,市市场监管局正按时间节点有序推进辖区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工作。

最热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汇报(通用18篇)篇九

20xx年以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严格食品药品产品注册和市场准入管理,深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监督实施新版gmp、gsp、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取得了良好成绩。

据了解,20xx年,我区加强食品药品产品注册和市场准入管理工作,共核(换)发许可证(批件)3038张、不予许可29家、注销许可证133家;完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评定70763家;组织开展了校园餐饮、交通要道、旅游景区、农村市场、集体聚餐等重点区域、重点场所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民族药、药品生产流通领域专项整治以及医疗器械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

同时,自治区食药监局加大飞行检查力度,收回药品生产企业gmp证书5张,注销药品生产许可证2张;吊销药品批发企业许可证2张,撤销和收回药品批发企业gsp证书25张。20xx年,全区共查办案件5542起,罚没款1738.17万元,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10起9人。

20xx年9月6日至7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马龙一行对乌鲁木齐市落实“三节两会”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督导组先后对家乐福超市小西沟店、汇嘉时代北京路购物中心、新联农贸市场(天津北路)、王家梁综合农贸市场、希尔顿酒店(红光山博览中心)、塔里木酒店(北京路)、新疆瑞泰果业开发有限公司(饮料)、乌鲁木齐市文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水果制品)、乌鲁木齐市一禾一谷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肉制品)、新疆光合作用文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糕点)等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单位进行了实地检查,并听取了乌鲁木齐市局开展“三节两会”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汇报。马龙局长对乌鲁木齐市积极推进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率先在全疆实现食品生产许可受理、审查、审批“三分离”;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进行日常监管;积极开展消费者关注的食用植物油、蜂蜜产品、保健食品等10类产品专项检查和开展“三节两会”期间食品安全监管理工作,较好地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要求所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同时对乌鲁木齐市局进一步做好“三节两会”期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了三点要求:

一是严格落实监管主体责任。今年“三节”正值g20峰会召开和自治区举办亚博会之际,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要与稳定工作结合起来,做到两手抓、两促进、两不误;要全面落实节日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全面深入排查食品药品安全隐患,防止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

二是突出重点开展全方位检查。结合正在开展的集体聚餐场所、秋季学校食堂及周边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要对全市月饼生产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要认真检查企业原辅材料采购验收,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的贮存及使用等情况,企业是否有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行为。

三是加强餐饮单位从业人员管理。要以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为契机,全面开展餐饮服务场所环境卫生和单位从业人员管理整治工作。重点检查经营场所地面、墙面、天花板、门窗、“三防”设施等是否符合要求,场所内设施设备、食品原料摆放是否整齐规范,是否保持清洁;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是否齐全,个人卫生、工作服管理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针对督导组指出的个别企业生产不规范,存在人流、物流共用同一通道,生产记录不完整,未按要求开展出厂检验;监管资源配置不到位,监管力量和监管对象严重不对称,不能满足监管工作需要等问题,乌鲁木齐市局将进行“回头看”并加大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措施,督促问题企业进行积极整改。

最热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汇报(通用18篇)篇十

一是“请进来”,做好指导。开展息烽县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培训会,辖区内21家食品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人员等50余人参加,发放宣传资料230份。业务人员对食品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食品生产许可申办以及核查等方面对生产企业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培训。

二是“走出去”,做好服务。深入贵州味美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贵州省息烽县叶老大阳朗辣子鸡食品有限公司开展现场办公,充分了解企业在厂房重建、搬迁以及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过程中的需求和希望,并对贵州省息烽县叶老大阳朗辣子鸡食品有限公司新建厂房进行现场指导,指导企业对车间布局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安装生产设备,切实为企业发展做好服务。

三是“全面学”,做好培训。联合县教育局开展春季学校食堂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培训根据实际情况分组进行,针对学校食堂300余名校园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紧密围绕餐饮服务环节存在问题及对策、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规范、常见食物中毒预防知识及职业道德等内容,结合往年实地检查过程中存在问题,通过案例进行培训讲解。有效提升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增强责任意识,为学校餐饮构筑食品安全防火墙。

最热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汇报(通用18篇)篇十一

(2012年6月2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17号令公布,根据2013年8月1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不包括食品现场制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条件核准与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有关机构和人员,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适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集中食品加工场所。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入集中食品加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并查证属实和其他协助案件查办的有功人员,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

第七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生产加工区和生活区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相隔离;。

(三)生产加工设施、设备和生产流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规定;。

(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传统工艺技术或者其他技术;。

(五)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生产经营人员和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五)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六)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九条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并依法取得县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后,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或者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饮料、罐头、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等高风险食品和非传统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具体食品品种目录由设区市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设置在住宅等居住场所,但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除外。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本办法第八条禁止生产的食品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对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无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对特定区域较为集中的产品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工作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知识,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业。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在明显位置张挂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销售。不具备食品检验能力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在食品的容器或者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编号,并清晰、醒目、持久载明“小作坊食品”字样;生产加工预包装食品的,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第九项规定。

第二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如实记录原辅材料采购、食品生产和批发销售的有关内容,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凭证。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生产加工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县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需要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的,应当在10日内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办理。

第二十二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的,应当查验其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堂、超市、学校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定期对销售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密切配合,并就监督管理的有关情况及时沟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针对突出问题,组织开展检查、专项治理整顿。

第二十五条县以上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外公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条件核准和工商登记情况,并告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安全档案,分别记录生产加工条件核准、工商注册登记、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信息;根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安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增加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频次,并将其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告。

对因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公告两次以上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县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已办理的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并不再受理其生产加工条件核准申请。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行政、公安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接到举报或者发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并配合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加工条件核准的,由县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已办理的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生产加工条件核准申请。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未达到生产经营活动条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接受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食品品种目录以外食品的,由县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在明显位置张挂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的,由县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规范要求进行食品标识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食堂、超市、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食品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现场制售是指在同一固定场所制作和销售食品的经营方式,包括前店后厂(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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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热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汇报(通用18篇)篇十二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制定了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经营规模小,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在相对固定区域,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卫生计生、城市管理、公安、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与服务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或者改造适合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交易市场、街区、店铺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完善基础设施以及配套设施,改善生产经营环境,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提高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水平。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遵守食品安全标准和监督管理制度,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第六条鼓励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组建行业协会或者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督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依法诚信生产经营,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第七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公益宣传,客观公正地报道食品安全信息,加强食品安全舆论监督。

鼓励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宣传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倡导健康饮食方式,增强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投诉举报和奖励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网址、电子邮箱,受理公众投诉举报。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食品小作坊。

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实行许可管理制度。

食品小作坊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生产经营者、生产加工场所、生产经营食品的品种以及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等事项。

第十条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工艺技术和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五)生产经营食品的工艺技术、食品品种、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清单;。

(六)生产加工场所的有权使用证明;。

(七)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审查、核查结果,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申请人不得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食品小作坊许可证。

第十四条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生产经营的,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持延续申请书、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到原许可部门提出申请。许可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作出是否延续许可的决定。

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由发证部门依法注销其食品小作坊许可证。

第十五条食品小作坊许可证载明的事项需要变更的,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应当持变更申请书、食品小作坊许可证等材料,向原许可部门提出申请,许可部门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许可证、食品安全承诺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目录。

第十七条食品小作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经营食品小作坊许可证载明的品种范围以内的食品;。

(二)生产加工场所与生活区域分离,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分开存放;。

(八)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九)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清洗消毒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十一)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规范要求。

第十八条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专供婴幼儿、孕产妇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

(二)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三)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制品、果冻食品;。

(四)采用传统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的乳制品、酱油和醋;。

(五)使用酒精勾兑的酒类;。

(六)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前款规定以外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由市、州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市、州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进行调整,并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备案、公布。

第十九条食品小作坊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如实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告知相关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召回已经售出的食品。

食品小作坊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无害化处理、销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召回食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并详细记录相关情况。

第三章食品摊贩。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综合考虑安全、交通、市容以及方便群众生活等因素,划定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托幼机构、中小学门外道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食品摊贩经营地点不得划定在易受污染的区域,应当与化粪池、污水池、旱厕、暴露垃圾场等污染源保持二十五米以上直线距离。

第二十一条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的,无需办理营业执照即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食品摊贩登记卡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办理;边远、交通不便的农村牧区,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办理。

申请办理食品摊贩登记卡应当如实提供经营食品品种和身份证、有效健康证明、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划定经营区域的摊位实际可容纳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申请先后顺序办理登记,颁发食品摊贩登记卡,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摊贩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食品摊贩登记卡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经营的,应当到登记部门重新办理登记。

食品摊贩登记卡应当载明食品摊贩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经营品种以及经营地点、时段等信息。

食品摊贩应当在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摊贩登记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第二十三条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登记的食品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三)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器具和设备无毒、无害,清洁卫生;。

(五)生熟食品隔离,生熟食品加工器具区分使用;。

(六)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材料包装制售食品;。

(八)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

(九)索取和保留原料进货票据,保存期限不少于九十日;。

(十)法律、法规有关食品安全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食品摊贩不得经营散装白酒、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凉菜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二十五条食品摊贩应当在划定的临时经营地点、确定的经营时段内从事经营活动,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相关规定。

因规划变更或者城乡建设需要,划定的临时经营地点不再用于食品摊贩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应当配合登记部门注销食品摊贩登记卡,并退出临时经营地点。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管、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针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存在的区域性、普遍性的食品安全问题,组织食品药品监管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综合治理,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本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风险评估工作。

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地方特色食品,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二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巡查机制,重点对托幼机构和中小学周边、车站、医院、景区景点、城乡结合部、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区域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管,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履行监管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检测;。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三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样检验,对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或者消费者反映问题多的食品,应当重点抽样检验。抽样检验结果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抽样检验样品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抽样检验的部门申请复检。复检机构不得为初检机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抽样检验时应当购买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用和其他费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实施抽查检测,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和采取管理措施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完整记录许可和登记信息、监督检查检验检测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信用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督检查和抽检频次,加强整改指导,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开展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方面的培训教育,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采取免费业务培训、行政指导、示范引导等方式,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技术培训,引导其规范生产经营,保障食品安全。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采用公告或者通知的方式,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风险提示,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风险评估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

(二)日常监管巡查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

(三)本辖区消费者投诉举报较多,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

第三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网上信息服务公开平台,公开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信用记录等内容,推行网上申报、审批、登记工作,方便公众办理许可、登记、咨询等事项。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简化审批办证等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从法律、政策、技术、安全、信息等方面,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提供咨询和相关指导服务。

第三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二)办理食品摊贩登记申请或者注销、撤销食品摊贩登记卡;。

(三)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直接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物品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在划定的临时经营地点、确定的经营时段外占用城市道路和户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城市管理、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应当配合协作、共享信息,依法查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早(夜)市、集中经营区、展销会、美食节等开办者、组织者应当监控市场内的食品安全状况,并履行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一)查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许可证、登记卡、从业人员健康证;。

(三)建立食品摊贩档案,记载食品摊贩的基本情况、经营项目、商品信息,指导并督促食品摊贩建立生产经营记录、进货查验等与保障食品安全有关的制度。

第四十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予以处置,及时救治食物中毒人员,封存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防止事故扩大,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减轻事故危害,并及时通报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有下列情形之一,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直接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器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

(二)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

(三)使用伪造、变造、出租、出借的食品小作坊许可证。

明知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食品小作坊许可证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食品小作坊许可证。

对通过骗取、变造、租借等方式取得的食品小作坊许可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不按要求履行许可证变更手续的,或者不按要求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等应当明示的内容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直接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器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摊贩登记卡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要求重新办理登记继续经营的,或者未按要求悬挂、摆放食品摊贩登记卡、健康证明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及其原料,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摊贩经营散装白酒、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凉菜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及其原料,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二条被撤销、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被撤销食品摊贩登记卡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食品摊贩登记。

第五十三条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早(夜)市、集中经营区、展销会、美食节等开办者、组织者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义务,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泄露投诉举报人信息或者投诉举报内容的;。

(五)实施监督检查、巡查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同时遵守国家与本省有关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年1月1日起施行。

最热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汇报(通用18篇)篇十三

青阳县商务局20xx年食品计划为切实做好商务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屠宰行业和酒类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县食安办有关要求,结合商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

认真贯《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依法行政,集中整治,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健全工作机制,打击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确保我县肉品市场和酒类市场安全监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有力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

1、生猪屠宰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严格依据《条例》强化对定点屠宰业的监管。完善现有定点屠宰场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坚持生猪进场检疫、肉品品质强制检验制度,严厉查处打击私屠滥宰窝点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有效规范屠宰加工及经营秩序,严防病害猪肉流入市场。积极推进“放心肉”体系试点建设,促进规模化生产,发展连锁经营和冷链配送,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2、酒类流通监管。严格执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酒类流通企业备案登记工作,会同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酒类市场安全检查,重点检查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和执行随附单溯源制度情况,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酒等行为,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确保酒类消费安全。

3、超市监督检查。根据商务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和《超市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实行)》,配合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进一步推进超市建立进货检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和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开展联合监督检查。

4、节假日食品安全。切实加强生猪定点屠宰、酒类流通、餐饮服务、重点流通企业的管理。重要节假日期间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活动,重点检查企业库存、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确保市场供应和安全。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商务领域食品安全日常工作的开展。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研究部署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确保食品安全工作落实实处。

2、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培训教育。开展机关学法执法活动,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增强企业和广大群众食品安全意识,让经营者合法经营,消费者放心消费。

3、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反应机制和质量预警机制,及时报告和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加强食品安全的信息交流,及时向县食品安全委员报送日常工作进展情况以及活动总结等。

最热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汇报(通用18篇)篇十四

20xx年是食品监管体制改革后的第一年。我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切入点,围绕_生态产业镇,幸福新蚕乡_发展目标,切实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完善食品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力度,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全镇人民饮食安全保障水平。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责任。

(一)成立领导小组。按照食品安全属地化管理原则,镇政府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_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部门各司其责_要求,镇政府成立以镇长林文杰为组长,分管副镇长刘萍为副组长,食药卫计办、党政办、财政所、推进办、农技综合站、群工办、派出所、卫生院、学校负责人为成员的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镇范围内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村(社区)相应成立村(社区)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本村(社区)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确保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三)落实工作责任。落实食品安全目标绩效考核制度,年初镇政府与村(社区)、学校等签订目标责任书,细化分解工作责任,并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村(社区)目标考核和村组干部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实行食品安全_一票否决_,实现食品安全监管的全覆盖和无缝对接。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切实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食品监管责任,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消除监管盲区,全面治理食品安全突出问题。

二、完善各项制度,进一步加强监管。

(一)信息收集。要充分发挥村级食品安全信息员的积极性,在上年度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全镇范围内的餐馆、商店、小卖部、流动厨师、个体医疗诊所、村卫生站等基本情况,分门别类建立工作档案,做到心中有数,为下一步工作提供依据。

(二)日常监管。

一是严格群宴管理。实行农村群宴_双申报_制度。凡5桌以上宴席,承办厨师应向厨师所在的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报告;宴席举办人应向村(居)民小组长报告,组长向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报告后由镇公卫所指派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并登记。镇食药监办要加强流动厨师教育和培训管理,群宴厨师要有《健康证》方可上岗。要及时掌握各村流动厨师的相关信息,督促群宴厨师及时办验证,每季度对流动厨师承办宴席等情况进行公示。每年对厨师办席情况进行民意调查并公示调查结果。

二是加强学校及工地等食堂管理。加强对学校食堂、小卖部及工地的日常监控,确保学校食堂、小卖部进货质量可靠和食品安全的工作相关制度的落实。搞好学校周边环境的整治,加强日常巡查,整治流动食品摊点。做好开学前后、节日前后、流行病多发季节等特殊时期巡查工作,防止群体中毒事件的发生。三是日常巡查。实行食品安全检查情况_月报制_。村(社区)每月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工作,镇食药监卫计办针对不同时期检查重点开展巡查,将形成巡查工作台帐。

最热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汇报(通用18篇)篇十五

(一)根据省、市局、县政府打击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和庐食安委〔20xx〕3号文件精神,我局立即行动,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成立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组长,狠抓落实。制定了《xx县质监局20xx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确定了重点整治的范围,明确了人员分工、任务分解、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等事项,对各项工作内容、考核评分标准进行细化。

确定辖区内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集中整治,特别是对量大面广、季节性强和高风险食品的监管。我局确定了高风险重点食品生产企业作为监管的重点,对其实施高频次的检查、巡查,使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摸清企业底数,实行动态管理。全县食品生产加工单位147家,其中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28家,小作坊19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对食品生产企业及小作坊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实行分类监管,并按规定建立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及时调整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三)实行食品安全监管区域责任制。为切实做好全县食品生产企业及小作坊的源头监管工作,解决好监管工作量大,人手少,任务重的突出问题,我局将庐江地域分成庐南、庐北两个监管区域,将机关业务股室和稽查队人员编成两个监管组(庐南监管组和庐北监管组),实行定区域、定人员、定企业、定责任的监管模式。

(四)制定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五)组织开展了元旦、春节、“五一”等节假日及中、高考前的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截至目前共检查企业95家。

(六)根据企业产品的风险程度和企业规模不同,对企业进行分类监管,及时开展巡查、定检和监督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每月下达食品加工企业巡查计划,月底严格考核。截止目前我局共巡查食品企业115家(次),抽检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65批次,涉及米、面、油、调味品、白酒、黄酒等10大类。

(七)认真做好食品添加物质使用登记工作,确保食品添加剂和添加物质按照规定添加。全县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均按要求进行了使用登记。

(九)开展食品企业帮扶工作。积极帮助企业制定企业标准、同时做好新标准的宣贯工作,帮助、指导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合理布置车间、设备,建立化验室。今年以来已经为29家换发生产许可证企业编制、修改申请书、质量手册等材料,指导企业按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对提高企业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起到积极的作用。

(十)及时收集、汇总、分析食品监管信息,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提出食品安全监管合理化建议,为监管工作决策提供依据。

(十一)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组织开展了水产品、茶叶和含乳企业使用的奶粉等专项检查。检查茶叶生产企业5家,水产品生产企业2家,含乳食品企业2家,均没有发现明显违法行为。

(十二)协助上级部门对相关企业开展监督检查。上半年国家级监督检查企业2家,抽取样品2组,省级监督检查企业6家,抽取样品7组,样品检验均合格。

最热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汇报(通用18篇)篇十六

年,全县食品生产监管工作要深入贯彻总书记、总理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全国、全省食品生产经营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为核心,按照“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和“四个最严”的总体要求,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坚持依法行政,持续推进食品生产监管各项工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一、强化日常监管,全面落实监管责任。

(一)持续推进日常监督检查和分级分类监管。按照食品生产风险分级分类工作要求,对全县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新获证食品生产企业三个月内完成分级分类和录入工作,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要求,对辖区食品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监管,按照风险级别的不同开展相应频次的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覆盖率100%。

(二)继续开展飞行检查。201x年,按照飞行检查数量不低于获证企业总数10%的比例,以监督抽检、风险检测以及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企业、问题产品为重点配合市局开展飞行检查。

二、突出监管重点,开展专项整治。

(三)加强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监管。以省、市局开展专项治理为重点,突出量大面广,区域性强,地方特色突出和风险程度较高的食品生产企业,对问题易发、多发,监管有一定难度的食品生产企业加大频次监管力度。今年,我县重点整治产品为小麦粉,重点区域为游集镇,重点指标为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加强小麦粉、大桶水、肉制品、豆制品、食用植物油等区域性生产食品的整治活动,加强农村食品源头治理,严防区域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元旦、春节、端午、中秋、国庆等重点时段的管控,加强专项检查和监督抽检的'力度。

(四)加强食品生产小作坊监管。继续开展小作坊摸底登记工作,建立监管档案,按照省局分类分级监管工作要求,配合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对小作坊运行现状实行动态管理,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鼓励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和卫生环境要求,提升风险管控能力。按照市局安排,开展肉制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专项治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出台后,开展小作坊登记证发证工作。

三、开展风险监测,防控系统风险。

(五)开展风险监测工作。配合省市局开展白酒、食用油的塑化剂检测及小麦粉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的监测。

(六)重点监管规模企业。推动规模企业以落实全过程记录制度为重点构建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和责任机制,实现食品安全问题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责任可追究,努力降低规模企业的食品安全隐患。

(七)加强部门信息沟通。加强与农业、卫生计生、粮食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根据相关部门开展的风险监测结果,结合监管工作,摸清食品安全行业性、系统性风险,特别是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常见食品的安全风险,提高食品监管的靶向性。

(八)继续推进食品生产追溯体系建设工作。争取在全县所有正常生产的白酒、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实施追溯体系建设,逐步鼓励有条件的其他食品生产企业建立追溯体系。

(九)开展责任约谈。对出现问题的重点企业、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发现重要问题的企业负责人(质量受权人)以及辖区监管所进行集中约谈,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和监管责任意识。

四、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营造全民共治良好氛围。

(十)继续加大培训力度。加大即将出台的《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的宣贯工作;继续开展基层监管人员培训,不断提升基层监管队伍的综合业务能力和水平;积极推进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

(十一)加大监管信息公开力度。加大监管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监督检查、专项整治等食品生产监管信息,推动行业自律、企业诚信建设。

一、加强规范管理,完善监管制度体系。

1、制定食品销售环节飞行检查制度及约谈制度。

二、推进智慧监管,强化主体责任落实。

2、深化风险分级监管,完成食品销售首次分级评定年度目标任务,并根据分级情况实施分类检查。探索推进“风险分级监管+双随机模式,提升监管工作效能”。

3、推进智慧食药监管,依托省局数据中心,逐步建立全市食品销售追溯体系。

4、落实《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食品销售监督检查,提高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效能。

5、加强食用农产品销售监管,推动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加大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6、落实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督促市场开办者全面履行法定义务,建立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日常检查、信息公示、检验检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升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源头管理水平。

三、突出问题导引,深化专项治理。

7、继续开展畜禽水产品专项整治工作,整治规范畜禽水产品市场销售行为,提高市场销售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8、巩固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加强农村食品市场源头治理,针对农村食品无证经营突出问题,着力开展专项检查和治理。

9、联合相关部门,开展高速公路服务区食品经营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检查。

10、持续开展重点领域(大型商超、城乡结合部、校园及周边食杂店等)、重点品种(婴幼儿配方乳粉等儿童食品、肉及肉制品、食用油、保健食品、高风险果蔬等)、重点时段(节日、时令食品、夏季冷藏冷冻食品等)监督检查。

11、做好保健食品销售者的摸底工作,适时下发实施保健食品专项整治方案。

12、开展商场超市现制、现售专项检查。

四、实施民生工程,稳步推进规范化创建。

13、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及基层所食品安全检测室快检工作,保证检测批次、检测数据准确及时上传。

14、开展食品安全规范化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创建和验收工作;按照总局统一标准和要求,探索开展农村食品示范店、农村食品连锁经营和集中配送等新经营模式创建活动。

五、夯实监管基础,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

15、落实“三查三单”制度要求,开展飞行检查和专项督查,保证食品销售监管重要部署、重点工作落实到位。

16、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清单,指导各基层所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工作。

17、组织开展食品销售监管人员培训,提升基层监管人员检查能力和服务水平。

最热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汇报(通用18篇)篇十七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制定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以下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2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豪。

2016年10月17日。

最热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汇报(通用18篇)篇十八

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产业政策引导、提升审批服务效能为工作重点,助力全区市场主体稳健增长。至目前,全区市场主体总量突破*万家,同比增长*%,其中,企业*家,个体工商户*户,分别同比增长*%和*%。

坚持需求导向,主动将服务窗口前移,打通惠企便民“最后一公里”,持续优化上门驻点办理、绿色通道、延时服务、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等个性化办事举措,有效提升了办事企业和群众的体验感和满意度。设于区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窗口也因其优质服务多次获得“示范服务”五星窗口、“最多跑一次”改革优胜五星窗口、“区巾帼文明号”等多项荣誉。

通过畅通各类咨询通道,加强宣传力度,强化网上审批力量,全力引导企业通过“零见面”方式在网上申请、办理业务。至目前,全程网办企业数已占到办理总量的*%以上,并通过预约办、邮寄办等方式进一步弥补了部分办事群众无法网上、掌上办理的短板。此外,多维简易的企业注销新模式也得到全面推广,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在全省率先实现全程电子化。

加强法制审核,规范处罚程序,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构建安全监管闭环管理机制,全面提升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和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今年以来,共开展执法检查*户次,作出行政处罚案件*件,其中大要案*件,比去年同期分别增长*%和*%,罚没款总额达*万元。

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持续推进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在加强对特种设备监督检查的同时,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落实管理机构,落实责任人员,落实管理制度,做到设备、人员双证齐全有证。此外,深入开展特种设备“五进”活动,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的教育宣贯力度。加强特种设备应急演练体系建设,在每年定期开展*—*场专题演练的基础上,*年我局在石化区成功举办了两起大型特种设备应急演练(压力管道泄漏事故应急演练、罐车侧翻泄露应急演练,其中后一起为全国性的应急演练),较好地检验了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及时发现了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提供了依据。

扎实开展特种设备专项整治行动,对全区*台特种设备进行赋码,实现赋码率*%,组织开展电梯维保质量、停用特种设备专项排查清理、医用特种设备安全等专项检查,有效防范和遏制了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目前,我区共有*家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近*年年均同比增长近*%,其中规模农产品生产主体*家,食品生产企业*家,食品流通主体*家,各类餐饮单位*家(其中大中型餐饮*家,备案小餐饮*家,学校食堂*家,养老机构食堂*家,企业食堂*家),开展网络订餐餐饮单位*家。今年以来,我局在落实好各项日常监管工作的同时,着力做好以下几项重点工作:建成全市首个阳光餐饮示范街区。

将宁大步行街及周边餐饮单位列为食品经营数字化智能智治试点,项目投入数字化改造资金*余万,通过应用场景驾驶舱大屏、食安智能可视化看板、数字化应用掌上终端、数字信息公示触屏“四个视点”将信息数据归集赋能并进行展示,实现数字化应用场景可监控、可查视、可点接、可感知。该项工作获得省市场监管局章根明局长批示肯定。加强进口冷链食品常态监管。通过多部门联动,全面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物防”工作。运用“浙冷链”系统对进口冷链食品进行全链条追溯管理,全区已有*家经营者激活使用“浙冷链”,累计赋码*个,累计扫码*个,赋码率、扫码率稳定在*%以上;累积开展进口冷链食品相关从业人员及环境、外包装核酸检测*份,结果均为阴性。创新药品医疗器械数字化监管。全区*个疫苗接种点接入“疫苗冷链数据采集系统”应用,实现疫苗使用环节冷链数据在线管控。推进医疗器械唯一标识“赋码溯源”,纳入第一批试点的*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已完成相关设备的采购及调试,正加紧开展设备验证及软件配套工作。

把好市场准入关,做好了全区*家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日常检查工作,督促企业按标准要求组织生产,确保源头产品质量安全。统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共完成抽检任务*批次,其中生产领域*批次,流通领域*批次,合格率分别为*%和*%。畅通消费投诉渠道,今年共接举报投诉*起,已办结*起,办结率*%。培育放心消费单位*家,放心工厂*家,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家,放心消费商圈*个,进一步优化了消费环境。

*年,我区商标申请量*件,注册量*件,累计有效商标*件,同比增长*%;发明专利授权*件,同比增长*%。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件,同比增长*%,全市排名第三。新增“品字标”企业*家,发布“浙江制造”团体标准*项,新增参与对标达标企业数量*家,发放品牌标准战略补助资金*万元,并进一步引导企业发挥知识产权和标准化在品牌发展和科技创新上的引领作用。

建立全区企业质量奖培育库,制定年度省zf质量奖培育工作方案,并梯队化落实推进。*年,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获得*市人民zf质量奖,*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获得*市人民zf质量创新奖,区内企业质量提升成效显著。*年,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申报浙江省人民zf质量奖。

*年建成绿色石化质量基础一站式服务平台,*年建成磁性材料产业质量基础一站式服务平台、人才服务产业质量基础一站式服务平台。*市镇海区骆驼商会品牌指导服务站、镇海区农技协会品牌指导服务站、中科院*材料所初创园品牌指导服务站三家品牌指导站已完成“一站一品”建设,进一步推进我区基层品牌和知识产权工作平台的建设。

推进全面质量管理,进一步加大卓越绩效管理项目建设力度,指导帮助企业实施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提升质量管理能力。截至目前,全区累计*家企业导入国际领先的卓越绩效模式(其中今年*家),助力企业质量管理不断提升。

一是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全区现有有证农贸市场*家,目前已完成移交*家。我局始终将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抓紧抓实,按照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科学制定改造方案,加快实施项目进度,列入zf实事工程的*家农贸市场改造如期完成,市场整体形象明显提升。截至目前,全区已实现城区二星级及以上市场*%全覆盖,乡村一星级及以上市场*%全覆盖。

落实省zf民生实事工程“送药上山进岛”便民点的建设,全区共建设*个偏僻山区的便民服务点,满足当地村民购药需求;建成*小时“网订店送”药房*家,帮助群众解决就医、用药需求;推进“民生药事服务站”工程建设,全区*个民生药事服务站提前揭牌运行,配备专业的药师人员,设置药事服务台,提供优质的用药用械指导服务。

全区目前共有食品小作坊*家,其中米面加工坊*家、豆腐加工坊*家、卤味加工坊*家、其他*家。除个别名特优小作坊之外,其他普遍存在环境脏乱差、软硬件老旧、日常操作不规范等问题,食品安全存在一定风险和隐患。为从根本上改善、提升我区食品小作坊的整体水平和档次,今年我局牵头对全区食品小作坊进行集聚化试点。

以宁大步行街为食品安全领域数字化改革落地试点,将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环节全链条、全周期的人员健康、食品采购储存、食品加工操作以及涉及其他zf部门如文明平安、公共卫生、城市管理等和食品经营相关联的基础信息数据在线上进行归集、分析并进行数字化赋能,成功打造全市乃至全省首个“阳光餐饮”街区食品安全数字化应用场景。*年*月*日,全市“阳光餐饮”街区创建现场推进会在镇海召开,标志着*首条高质量“阳光餐饮”街区创建成功并上线运行。

随着省局“浙冷链”、“浙江外卖在线”、“浙江企业在线”、“浙江特种设备在线”、“浙江公平在线”等十个应用系统的落地,我局积极寻找跑道,坚持共建、共治、共享的理念,打通zf侧、社会侧、企业侧和个人侧数据,在上半年“宁大步行街阳光餐饮示范街区”试点运行的基础上,多跨协同,共享餐饮行业从业人员的健康信息,完成“纸质健康证”向“电子健康证”的转变,进而提高监管效能,实现在重点突破上做示范、在实践探索上当领跑。

把守住安全底线作为市场监管的首要职责,努力打造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升级版”。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跟踪监测和风险研判机制,排查药品药械潜在风险,突出重点、加大力度,着力打造公平有序竞争环境。积极开展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治理、预付卡领域及教育培训机构市场监管专项执法行动、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等,强化反不正当竞争与价格监管和反垄断监管。

推进质量提升大行动,推进“商标品牌战略”的实施,积极指导帮助企业争创驰名商标,不断提升企业产品的市场知名度和占有率。注重知识产权、品牌建设、计量帮扶、认证认可、注册登记等多维度跟踪服务,为企业精准施策,进一步加快“港口强区、品质之城”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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