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热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汇报大全(16篇)

时间:2023-10-30 作者:QJ墨客最热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汇报大全(16篇)

工作汇报是对一段时间内的工作成果进行概括和总结的一种重要文书。下面是一些优秀工作汇报的示例,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的思路和方法。

最热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汇报大全(16篇)篇一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今年以来,**区严格落实党委、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以于集镇为试点,探索建立“1234”新型监管模式(即建立一个体系、以“双述”亮工作、以“三牌”亮身份、强化“四个保障”),利用“以考促改”新举措,营造“比超赶学”的新境界,实现安全生产新突破、新跨越。目前,企业安责险投保率100%,安全生产审批服务窗口群众满意度达100%。

安委会全体成员单位通过对属地党政负责人和生产企业负责人进行现场考核,实现安全隐患“一线识别”“一线解剖”“一线处理”“一线消除”,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

同时,迎检企业也对政府的相关工作进行打分,帮助政府改进工作方式,提升监管水平,建立起政府和企业共同主动维护安全生产良好秩序的工作新格局。

对“黄牌”单位加强督导帮扶,企业如两次挂“黄牌”则直接评为“红牌”单位;

对“红牌”单位根据检查情况,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停业整顿等相关处理,实行“一票否决”。“红牌”单位每月、“黄牌”单位每季度向区安委办报送工作进展整改情况,每半年根据工作成效,由区安委办决定是否摘牌。

提高审批效率,落实安全源头保障;

依托安全专家,落实监管效能保障,着力破解小微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参差不齐、风险管控措施不到位等难题,推动企业参与风险自辨自控、隐患分级自查自改,补齐安全短板,形成企业“吹哨”、安全专家全方位、全天候守护的安全监管格局。

最热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汇报大全(16篇)篇二

山东卫生新闻网讯商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面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对食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安排部署以及《济南市食品生产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及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商河县食药局分管局长带队开展了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积极推进国家食品安全城市的`创建工作。

为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环节安全监管,从源头筑牢安全防线,我局结合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实际,采取与企业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查看企业是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等多种方式,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切实规范其食品生产行为,有效保障食品安全。同时指导企业进一步规范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管理档案,从原料的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记录、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等方面实行痕迹化管理,全面建立全过程监控体系,构建食品生产可追溯链条。

通过检查,能够及时发现问题,进一步提高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确保了商河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高质量、高品质食品。

最热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汇报大全(16篇)篇三

以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严格食品药品产品注册和市场准入管理,深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监督实施新版gmp、gsp、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取得了良好成绩。

据了解,20,我区加强食品药品产品注册和市场准入管理工作,共核(换)发许可证(批件)3038张、不予许可29家、注销许可证133家;完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评定70763家;组织开展了校园餐饮、交通要道、旅游景区、农村市场、集体聚餐等重点区域、重点场所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民族药、药品生产流通领域专项整治以及医疗器械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

同时,自治区食药监局加大飞行检查力度,收回药品生产企业gmp证书5张,注销药品生产许可证2张;吊销药品批发企业许可证2张,撤销和收回药品批发企业gsp证书25张。年,全区共查办案件5542起,罚没款1738.17万元,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10起9人。

最热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汇报大全(16篇)篇四

日前,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办食品生产监管工作培训班。市食药监局食品生产监管处和有关企业分别授课和介绍经验。

针对各区、市局和基层监管所在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难点、热点和疑点问题,分别讲解了国家总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对要点表的使用、判定原则等进行了解析;解读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及《加快食品生产小作坊集中产业园和特色食品加工基地建设实施方案》,要求按照《条例》做好小作坊监管工作,严格依法监管,对不符合要求的小作坊坚决予以取缔,积极探索“产业园区”和“加工基地”建设,全面推广小作坊规范提升工程;邀请青啤公司介绍了在食品安全自查、审计等管理经验;即墨市局和日辰食品、桃李食品介绍了推动追溯体系建设方面的做法。

通过此次培训,使参训人员获益匪浅,基层监管人员了解了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方面的.先进做法和追溯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和步骤,规范了全市食品生产监管人员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为检查过程中落实主体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方向指引,对提高监管队伍的综合业务水平、明确监管任务和监管重点具有重要意义。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支队、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分管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各区、市分管局长、相关科室负责人、稽查队长和基层监管所负责人共计220余人参加了培训。

最热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汇报大全(16篇)篇五

为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近日,我市全面启动了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评定及风险分级监管工作。

据了解,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监管是指以食品安全风险为基础,综合食品风险等级、企业生产过程控制水平、企业信用记录三个方面评价,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并依据风险等级及重点隐患,明确检查频次及重点内容,实施针对性监管。

据悉,此次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评定工作主要是从品种风险类别、经营规模等静态因素和管控水平、产品质量状况、违法违规情况等动态因素进行量化评价,并根据风险分值由低到高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以确定企业的年度监督检查频次。我市计划于3月底全面完成辖区所有食品生产企业首次评级工作。目前,市市场监管局正按时间节点有序推进辖区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工作。

最热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汇报大全(16篇)篇六

一是“请进来”,做好指导。开展息烽县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培训会,辖区内21家食品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人员等50余人参加,发放宣传资料230份。业务人员对食品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食品生产许可申办以及核查等方面对生产企业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培训。

二是“走出去”,做好服务。深入贵州味美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贵州省息烽县叶老大阳朗辣子鸡食品有限公司开展现场办公,充分了解企业在厂房重建、搬迁以及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过程中的需求和希望,并对贵州省息烽县叶老大阳朗辣子鸡食品有限公司新建厂房进行现场指导,指导企业对车间布局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安装生产设备,切实为企业发展做好服务。

三是“全面学”,做好培训。联合县教育局开展春季学校食堂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培训根据实际情况分组进行,针对学校食堂300余名校园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紧密围绕餐饮服务环节存在问题及对策、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规范、常见食物中毒预防知识及职业道德等内容,结合往年实地检查过程中存在问题,通过案例进行培训讲解。有效提升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增强责任意识,为学校餐饮构筑食品安全防火墙。

最热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汇报大全(16篇)篇七

2016年9月6日至7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马龙一行对乌鲁木齐市落实“三节两会”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督导组先后对家乐福超市小西沟店、汇嘉时代北京路购物中心、新联农贸市场(天津北路)、王家梁综合农贸市场、希尔顿酒店(红光山博览中心)、塔里木酒店(北京路)、新疆瑞泰果业开发有限公司(饮料)、乌鲁木齐市文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水果制品)、乌鲁木齐市一禾一谷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肉制品)、新疆光合作用文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糕点)等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单位进行了实地检查,并听取了乌鲁木齐市局开展“三节两会”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汇报。马龙局长对乌鲁木齐市积极推进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率先在全疆实现食品生产许可受理、审查、审批“三分离”;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进行日常监管;积极开展消费者关注的食用植物油、蜂蜜产品、保健食品等10类产品专项检查和开展“三节两会”期间食品安全监管理工作,较好地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要求所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同时对乌鲁木齐市局进一步做好“三节两会”期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了三点要求:

一是严格落实监管主体责任。今年“三节”正值g20峰会召开和自治区举办亚博会之际,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要与稳定工作结合起来,做到两手抓、两促进、两不误;要全面落实节日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全面深入排查食品药品安全隐患,防止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

二是突出重点开展全方位检查。结合正在开展的集体聚餐场所、秋季学校食堂及周边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要对全市月饼生产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要认真检查企业原辅材料采购验收,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的贮存及使用等情况,企业是否有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行为。

三是加强餐饮单位从业人员管理。要以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为契机,全面开展餐饮服务场所环境卫生和单位从业人员管理整治工作。重点检查经营场所地面、墙面、天花板、门窗、“三防”设施等是否符合要求,场所内设施设备、食品原料摆放是否整齐规范,是否保持清洁;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是否齐全,个人卫生、工作服管理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针对督导组指出的个别企业生产不规范,存在人流、物流共用同一通道,生产记录不完整,未按要求开展出厂检验;监管资源配置不到位,监管力量和监管对象严重不对称,不能满足监管工作需要等问题,乌鲁木齐市局将进行“回头看”并加大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措施,督促问题企业进行积极整改。

最热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汇报大全(16篇)篇八

2016年以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严格食品药品产品注册和市场准入管理,深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监督实施新版gmp、gsp、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取得了良好成绩。

据了解,2016年,我区加强食品药品产品注册和市场准入管理工作,共核(换)发许可证(批件)3038张、不予许可29家、注销许可证133家;完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评定70763家;组织开展了校园餐饮、交通要道、旅游景区、农村市场、集体聚餐等重点区域、重点场所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民族药、药品生产流通领域专项整治以及医疗器械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

同时,自治区食药监局加大飞行检查力度,收回药品生产企业gmp证书5张,注销药品生产许可证2张;吊销药品批发企业许可证2张,撤销和收回药品批发企业gsp证书25张。2016年,全区共查办案件5542起,罚没款1738.17万元,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10起9人。

最热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汇报大全(16篇)篇九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不断提升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能力,努力构建适应新形势、适合新情况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结合我局实际,制定20xx年度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食品流通安全保障制度得到严格执行,违法案件得到有力查处,食品经营行为规范有序,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管理。

一是要严把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严格依法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对食品经营新业态要依法及时纳入食品流通许可管理。为利于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掌握市场主体情况,将现场核查流程设在基层所。现场核查是准入的重要关口,在执行现场核查时,一定要严格审查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销售和贮存条件等要素。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必须实行专项核查,必须达到专区(专柜)销售、专区储存条件,并设立专区(专柜)标识。加强许可后续监管,对不能持续达到食品安全条件、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经营单位,要依法撤销食品流通许可。

二是要围绕食品经营者流通许可是否有效、经营项目与许可经营项目是否一致等内容,组织执法人员逐户排查,对涉及食品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格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经营。

(二)落实食品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推动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

2.要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流通环节的所有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召回制度和经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食品进、销货台账;食品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3.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分层分类培训,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努力将行政监管行为转化为市场主体的自觉行动。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的培训,全面掌握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内容,并将食品市场主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情况列为巡查主要内容之一,确保督导有效。要强制督导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建立并执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必须建立《入场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台账》。

(三)突出监管重点,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治理。

1.要采取有效措施,清理整顿不符合食品安全经营条件的食品经营者,依法查处取缔无证经营,进一步规范经营秩序。尤其要结合20xx年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的成果,以农村食品、乳制品、肉制品、米面制品、食用油、食品添加剂、调味品、酒类、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和食品标签标识等为重点,强化市场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

2.要进一步集中开展对农村、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区域和场所的治理整顿,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深入排查和治理食品经营行业带有共性的隐患问题,防范食品市场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切实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

3.要以日常消费的大宗食品和婴幼儿食品等为重点,集中执法力量,有针对性地加大集中整治力度,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四)强化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管。

1.要强化食品质量抽样检验工作,突出重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增加抽检频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展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切实做到程序合法、行为规范。

2.对经过抽样检验依法确认的不合格食品和市场检查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或过期食品及有问题的食品,要依法查处,监督经营者及时下架退市,对不主动退市的,要依法责令退市或强制退市。对退市后的食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监督,应该销毁的要坚决销毁,防止再次流入市场。同时,要加强食品抽样检验结果的综合运用,进行综合研究和比较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展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组织,促进源头治理和行业自律。

3.要把快速检测作为监管执法现场发现食品质量问题的重要技术手段,积极推进快速检测体系建设。对快速检测发现有食品质量问题的,要按照法定程序和经法定的质量检验机构依法检测认定方能作为执法依据。

(五)严厉查处食品违法案件,净化市场环境。

对食品违法行为必须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决不能姑息迁就。要通过查办案件锻炼执法队伍,提高执法能力,树立执法权威,打造依法履职尽责的部门形象;通过查办案件,震慑食品违法违规行为,达到查处一起案件净化一片市场的目的。针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适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切实净化市场和消费环境,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六)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推进社会共治。

在全力推进依法治国形式下,我们应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力量,努力营造群策群力、社会共治的局面。在农村乡镇和行政村、社区,确定一名乡镇、社区干部为食品安全联络员;在农贸市场、各类食品市场、大中型商场超市、食品连锁企业确定一名食品安全联络员。每一个联络员就是一个食品安全联络点,联络员的主要工作和义务是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法规宣传、信息反馈、违法行为举报等。建立《食品安全联络员名册》,并对其进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建立联络员qq群、微信群,利用现代通信技术手段进行食品安全信息互动沟通,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工作方法及步骤。

(一)明确工作责任,强化食品市场常态监管力度。

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重心下移,将食品市场日常巡查任务落实到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以食品药品监管所为单位,将乡镇、社区管辖区域作为一个网格责任区,明确一个责任人,实行食品网格化监管,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发证时,食品药品监管所应与辖区内食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并按网格责任区装订成册。网格责任人应摸清责任区食品市场主体情况,建立《食品经营者网格责任区台账》,登记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限、食品安全联络员等信息,动态掌握食品市场主体现状,对新增、减少的市场主体应及时录入,确保台账及时更新。该项工作于20xx年6月底前完成并规范实施。

(二)建立市场主体档案,强化食品流通管理规范运作。

1.市场主体档案内容包括《食品流通许可证》文书、执法文书、食品市场巡查记录等内容,做到一户一档,以食品药品监管所为单位专柜存放。切实做到食品经营主体底数清、情况明、数字准。该项工作于20xx年12月底前完成并规范实施。

2.全面建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加大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工作力度,研究确定科学合理的分级分类标准,创新信用分类监管的方式方法,注重监管的实效和综合信息的分析研判,不断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实效性。同时注重与相关部门建立的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融(企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合和共享。该项工作于20xx年12月底前完成并规范实施。

(三)开展八查八看,强化食品流通管理手段。

5.查店堂食品广告,看是否有虚假宣传行为;。

8.查个体食杂店,看其是否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是否按规定保存进货票据。明晰巡查内容,做好《食品市场日常巡查记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局长为组长,食品安全总监为副组长,食品流通监管股、综合协调股、行政审批服务股、食品药品稽查大队、食品药品监管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食品流通监管股。食品药品监管所要做到结合辖区实际,在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的同时分片定人定责,狠抓落实。要层层强化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把责任制和组织领导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教育。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及培训力度,广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加强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切实提高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的守法意识,不断提升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和依法维权意识。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工作程序,加强信息管理,既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又要防止不必要的炒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解决突出问题。针对本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多发和易反复的问题,明确工作重点,找准突破口,集中整治风险隐患较多的食品经营重点场所和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重点食品品种,务求逐个解决难点问题,取得整治实效。

(四)做好风险防范。食品流通监管股要按照年度抽检计划,结合专项整治要求,增大对乳制品、食用油、酒类、调味品等食品的抽检频次,对未列入定期抽检计划的食品要据情实施专项抽检。各所要充分运用快速检测手段,筛查问题食品,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五)严格案件查办。各单位要按照专项整治执法行动的要求,重点加强对违法经营乳制品、食用油、酒类、食品添加剂等行为的案件查办工作,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查办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上报(附处罚决定书)。

(六)加强协调协作。各单位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协作与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建立健全协调协作机制,切实形成监管合力。要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督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所主要负责人要深入一线了解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研究解决监管执法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尤其要善于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监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和指导,确保各项监管工作落到实处。我局将适时组织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进行督查。

(七)严格信息报送。各股室、所、队要加强工作和有关数据的报送工作。

最热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汇报大全(16篇)篇十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制定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并将于5月1日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综合治理、规范引导、社会共治。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诚信自律,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执行食品安全追溯的有关规定,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依法组织应对食品安全事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摊贩占道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依法组织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开展风险评估,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引导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依法生产经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食品小作坊。

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以下称登记证)。

申请登记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九条申请登记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四)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五)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人员的健康证明;。

(六)主要食品原料清单、设备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

(七)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说明;。

(八)有关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现场核查其生产经营场所。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生产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生产经营品种、登记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

登记证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原发证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提出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登记证办理。

登记证上载明的食品小作坊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经营品种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十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符合条件的,原发证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证,原登记证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

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来源合法,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四)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八)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要求。

没有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按照食品质量规范进行生产加工。

第十三条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和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二)乳制品、罐头制品、冷冻饮品、果冻、饮料等食品;。

(三)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不含压榨植物油);。

(四)酒类(不含粮食酿造酒);。

(五)国家和本市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及明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及明细应当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药品,但是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

(二)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四)分装食品;。

(五)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小作坊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对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实施控制。如实记录原料使用和食品生产情况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七条新投产、停产超过六个月后恢复生产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加工首批食品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加工前七日内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停产超过六个月后恢复生产或者改变生产工艺的食品小作坊的生产经营条件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食品小作坊向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九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盛放该食品的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识生产者名称、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简易包装的,还应当在包装上标识出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成分表(配料表)等,并清晰、醒目标识“小作坊食品”字样。

第二十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食品小作坊在销售食品前,应当查验食品安全状况。

食品小作坊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召回。

第二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在其生产经营场所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二十三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按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并完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

第三章食品摊贩。

第二十四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统一规划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改善食品摊贩经营环境,规范食品摊贩经营秩序。

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和相关要求,会同市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符合食品摊贩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

划定的经营区域、确定的经营时段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自开展经营活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如实提供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经营地址、经营时段、经营品种、联系方式等信息。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信息后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发放食品摊贩备案信息公示卡(以下称备案卡)。

备案卡应当载明经营者的姓名、经营地址、经营时段、经营品种、联系方式、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等信息。

备案卡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

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摊贩不需要办理备案卡。

第二十七条食品摊贩应当在划定的经营区域、确定的经营时段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

第二十八条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有防蝇、防尘、防虫、防腐等设施设备以及垃圾收集容器;。

(三)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经营的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五)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六)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条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得经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食用油、散装酒等国家和本市禁止经营的食品。

食品摊贩不得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食品摊贩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三十一条食品摊贩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三十二条在学校、医院、建筑工地、居民住宅区、旅游景区等特定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特定区域管理者同意,并遵守管理者的相关要求。

未经特定区域管理者同意在特定区域内摆摊设点的,特定区域管理者有权制止;不能制止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处理。

在特定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摊贩,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食品摊贩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对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参照食品摊贩有关规定执行。

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承接一百人以上家庭集体宴席服务的,应当在宴席举办前向宴席举办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时,应当告知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相关的食品安全注意事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纳入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综合治理,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第三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验、快速检测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市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依法规范食品摊贩的占道经营行为,及时查处未在划定经营区域和时段内开展经营活动等违法占道经营行为。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应当依法开展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第三十八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食品质量规范。

鼓励行业协会依法制定地方特色食品的加工制作安全规范,促进地方特色食品的传承。

第三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第四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凭证、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和信息资源共享。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登记备案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可以通报其他有关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四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从业人员进行免费的食品安全培训,促进其守法诚信经营。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政管理、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单位地址或者电子邮箱地址等,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及时处理回复。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证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证。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登记,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证。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或者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备案时提供虚假信息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摊贩经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食用油、散装酒等国家和本市禁止经营的食品,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备案卡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

(七)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分装食品。

除前款和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识的食品或者标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五)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

(一)食品小作坊销售前未按照规定查验生产加工食品的安全状况;。

(二)食品小作坊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四)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配备防蝇、防尘、防虫、防腐等设施设备;。

(八)家庭集体宴席服务经营者承接一百人以上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未按照规定报告。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存在故意隐匿、伪造、毁灭证据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

第五十八条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已经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构成行政拘留相关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生产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从事食品销售或者食品现场制售的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分装食品,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将直接投放市场的大包装食品分成小份,包装成含量较小的包装食品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205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已经取得的核准证、备案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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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省、市局、县政府打击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和庐食安委〔20xx〕3号文件精神,我局立即行动,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成立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组长,狠抓落实。制定了《xx县质监局20xx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确定了重点整治的范围,明确了人员分工、任务分解、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等事项,对各项工作内容、考核评分标准进行细化。

确定辖区内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集中整治,特别是对量大面广、季节性强和高风险食品的监管。我局确定了高风险重点食品生产企业作为监管的重点,对其实施高频次的检查、巡查,使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摸清企业底数,实行动态管理。全县食品生产加工单位147家,其中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28家,小作坊19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对食品生产企业及小作坊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实行分类监管,并按规定建立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及时调整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三)实行食品安全监管区域责任制。为切实做好全县食品生产企业及小作坊的源头监管工作,解决好监管工作量大,人手少,任务重的突出问题,我局将庐江地域分成庐南、庐北两个监管区域,将机关业务股室和稽查队人员编成两个监管组(庐南监管组和庐北监管组),实行定区域、定人员、定企业、定责任的监管模式。

(四)制定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五)组织开展了元旦、春节、“五一”等节假日及中、高考前的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截至目前共检查企业95家。

(六)根据企业产品的风险程度和企业规模不同,对企业进行分类监管,及时开展巡查、定检和监督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每月下达食品加工企业巡查计划,月底严格考核。截止目前我局共巡查食品企业115家(次),抽检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65批次,涉及米、面、油、调味品、白酒、黄酒等10大类。

(七)认真做好食品添加物质使用登记工作,确保食品添加剂和添加物质按照规定添加。全县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均按要求进行了使用登记。

(九)开展食品企业帮扶工作。积极帮助企业制定企业标准、同时做好新标准的宣贯工作,帮助、指导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合理布置车间、设备,建立化验室。今年以来已经为29家换发生产许可证企业编制、修改申请书、质量手册等材料,指导企业按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对提高企业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起到积极的作用。

(十)及时收集、汇总、分析食品监管信息,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提出食品安全监管合理化建议,为监管工作决策提供依据。

(十一)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组织开展了水产品、茶叶和含乳企业使用的奶粉等专项检查。检查茶叶生产企业5家,水产品生产企业2家,含乳食品企业2家,均没有发现明显违法行为。

(十二)协助上级部门对相关企业开展监督检查。上半年国家级监督检查企业2家,抽取样品2组,省级监督检查企业6家,抽取样品7组,样品检验均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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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商品交易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在划定或者临时指定区域内摆摊设点,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生产的食品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不得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奖励、资金资助、场地租金优惠等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统一规划建设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实行集中管理。

第七条鼓励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组建行业协会或者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作用。

第二章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

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前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三)主要食品原料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

(四)拟生产的食品品种说明;。

(五)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第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发证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被公示的申请人和食品小作坊有异议的,可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异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对于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异议不成立或者无异议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其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十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生产经营食品的种类等信息。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登记部门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登记证办理。

登记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食品小作坊停业时,应当在停业五日前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外的食品。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明显位置张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食品小作坊向商场超市、集体食堂和大型餐饮服务企业销售生产的食品,应当提供登记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来源明确、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四)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七)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第十四条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乳制品、罐头制品等食品;。

(二)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

(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等食用油;。

(五)使用酒精勾兑的酒类;。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

前款规定以外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进行调整。

(一)超过保质期食品、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料;。

(二)废弃食用油脂及其制品;。

(三)非食品原料、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食品添加剂;。

(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非食品级原辅料、助剂以及含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

(七)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

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原辅材料)、销售台账,食品召回和销毁记录。相关记录、票据的保存期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七条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有包装和标签,标签应当包括: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表或者配料表,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登记证号码、联系方式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对难以包装和标识的食品,应当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中予以明确。

销售食品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清晰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小作坊的名称或者标志及联系方式等。

第三章食品摊贩经营。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规划,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确定经营时段。划定的区域应当符合城市或者乡镇规划的要求。

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划定区域外,根据食品摊贩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区域、路段和时段的规划设置、摊位数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的,无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即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食品摊贩登记工作,并将登记的食品摊贩信息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申请食品摊贩登记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二)拟经营食品类别以及食品原料来源的说明;。

(三)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

食品摊贩登记卡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部门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登记卡办理。

原登记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食品摊贩登记卡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划定区域摊贩、临时指定区域摊贩登记申请时,根据划定区域的摊位实际可容纳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予以安排,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食品摊贩应当在其摊位明显位置张挂食品摊贩登记卡。

食品摊贩登记卡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第二十四条食品摊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备相应的制售食品的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等卫生防护设施;。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六)提供即食食品的,应当根据食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加热、保温或者冷藏设备;。

(八)遵守城市市容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第二十五条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

(一)冷荤凉菜、生食海产品、发酵酒以外的散装酒;。

(二)不经复热处理的改刀熟食、现制乳制品、冷加工食品;。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前款所称“改刀熟食”,是指烧卤熟肉产品再行切开销售的食品。

第二十六条食品摊贩应当履行下列食品安全责任:

(一)不得经营来源不明的食品;。

(二)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

(四)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第二十七条食品摊贩应当保存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八条食品摊贩经营不得擅自扩大面积、变更经营种类、时间、地点。

摊贩经营不得影响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教学和单位工作秩序,并遵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摊贩划定、临时指定区域建设,完善配套设施,引导食品摊贩逐步进入商品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简化办证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食品摊贩提供便利服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括食品的抽样检验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纳入省级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综合治理,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跨地区食品安全执法协作,及时通报信息,实施案件协查和证据互认,对重点、疑难案件可以实施联合执法。

第三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动态信息和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对消费者反映较多和本地区消费量大的食品,应当重点抽样检验。

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确定食品安全信息员,发现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配合处理。

第三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从业人员进行免费食品安全培训,督促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第三十七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向食品小作坊查验、索取有效证照及相关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集中商品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食品小作坊的生产场地出租者发现无证生产或者生产行为与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符,以及有涉嫌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三十九条食品小作坊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摊贩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和通知情况。

食品小作坊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有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和抽样检验。

第四十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处置,及时救治,并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防止事故扩大,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等环节。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公众代表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箱地址、单位地址或者举报电话等,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对咨询、投诉、举报的核实和处理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保存。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省或者本地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查证属实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四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信用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证照颁发和场地使用情况、依法经营情况、执法检查中违法行为的查处、食品监督检验检测合格与不合格等信用事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信用记录情况。

第四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的信用记录等情况,实行诚信分类分级管理。

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多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增加对其监督检查和抽检频次,并可以责令其定期报告食品安全质量管理情况。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系统,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和信息资源共享。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生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外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超过一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小作坊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活动不符合生产规范要求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小作坊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食品小作坊未建立生产台账记录,或者违反包装要求,或者违反有关义务性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的包装、标识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摊贩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摊贩不履行食品安全责任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违法生产的食品小作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经营的食品摊贩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废弃物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废弃物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等环节,情节严重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被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被吊销食品摊贩登记卡的,其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小作坊或者食品摊贩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或者食品摊贩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时违反规定的;。

(四)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时违法收取费用,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月1日起施行。

最热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汇报大全(16篇)篇十三

(2012年6月2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17号令公布,根据2013年8月1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不包括食品现场制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条件核准与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有关机构和人员,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适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集中食品加工场所。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入集中食品加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并查证属实和其他协助案件查办的有功人员,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

第七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生产加工区和生活区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相隔离;。

(三)生产加工设施、设备和生产流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规定;。

(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传统工艺技术或者其他技术;。

(五)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生产经营人员和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五)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六)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九条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并依法取得县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后,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或者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饮料、罐头、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等高风险食品和非传统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具体食品品种目录由设区市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设置在住宅等居住场所,但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除外。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本办法第八条禁止生产的食品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对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无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对特定区域较为集中的产品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工作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知识,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业。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在明显位置张挂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销售。不具备食品检验能力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在食品的容器或者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编号,并清晰、醒目、持久载明“小作坊食品”字样;生产加工预包装食品的,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第九项规定。

第二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如实记录原辅材料采购、食品生产和批发销售的有关内容,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凭证。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生产加工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县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需要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的,应当在10日内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办理。

第二十二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的,应当查验其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堂、超市、学校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定期对销售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密切配合,并就监督管理的有关情况及时沟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针对突出问题,组织开展检查、专项治理整顿。

第二十五条县以上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外公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条件核准和工商登记情况,并告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安全档案,分别记录生产加工条件核准、工商注册登记、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信息;根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安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增加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频次,并将其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告。

对因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公告两次以上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县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已办理的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并不再受理其生产加工条件核准申请。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行政、公安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接到举报或者发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并配合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加工条件核准的,由县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已办理的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生产加工条件核准申请。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未达到生产经营活动条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接受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食品品种目录以外食品的,由县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在明显位置张挂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的,由县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规范要求进行食品标识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食堂、超市、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食品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现场制售是指在同一固定场所制作和销售食品的经营方式,包括前店后厂(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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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热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汇报大全(16篇)篇十四

青阳县商务局20xx年食品计划为切实做好商务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屠宰行业和酒类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县食安办有关要求,结合商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

认真贯《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依法行政,集中整治,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健全工作机制,打击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确保我县肉品市场和酒类市场安全监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有力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

1、生猪屠宰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严格依据《条例》强化对定点屠宰业的监管。完善现有定点屠宰场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坚持生猪进场检疫、肉品品质强制检验制度,严厉查处打击私屠滥宰窝点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有效规范屠宰加工及经营秩序,严防病害猪肉流入市场。积极推进“放心肉”体系试点建设,促进规模化生产,发展连锁经营和冷链配送,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2、酒类流通监管。严格执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酒类流通企业备案登记工作,会同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酒类市场安全检查,重点检查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和执行随附单溯源制度情况,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酒等行为,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确保酒类消费安全。

3、超市监督检查。根据商务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和《超市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实行)》,配合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进一步推进超市建立进货检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和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开展联合监督检查。

4、节假日食品安全。切实加强生猪定点屠宰、酒类流通、餐饮服务、重点流通企业的管理。重要节假日期间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活动,重点检查企业库存、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确保市场供应和安全。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商务领域食品安全日常工作的开展。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研究部署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确保食品安全工作落实实处。

2、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培训教育。开展机关学法执法活动,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增强企业和广大群众食品安全意识,让经营者合法经营,消费者放心消费。

3、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反应机制和质量预警机制,及时报告和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加强食品安全的信息交流,及时向县食品安全委员报送日常工作进展情况以及活动总结等。

最热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汇报大全(16篇)篇十五

2020年糜镇市场监管所在区委区政府及区市场监管局的领导下,全所人员积极努力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实施监督管理,以“四个最严”为工作指导,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各项工作,与区局各部门协调配合,加强食品检查和食品抽检的监管力度,加大对学校周边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以及食品加工小作坊的整治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同时,针对新冠疫情形势,加强对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地方的管控,积极做好防护措施,保证环境卫生,人员流动有序。现将2020年全年的工作情况做如下总结:

2021年工作计划:

我所会积极完成区委区政府及区局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和工作指标。组织全所人员加强学习,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自身业务能力,以适应当前市场监管形势。同时,在工作中严格执法,遵守工作纪律,廉洁自律,热情服务。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今后的工作中去。

总之,糜镇市场监管所全体人员会秉承着踏实认真的工作作风,严谨的工作态度,每位同志都会对自己进行高标准严要求,做好人民食品安全的守护卫士。

上半年,根据全区反腐倡廉建设工作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结合统计工作实际,从“人、财、物、数”等方面构建防范机制,全局党风廉政建设与统计事业发展相辅相成,为完成各项统计工作任务提供了有力的政治和纪律保障。现将半年来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总结如下:

一是加强领导,确保责任到位。成立以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对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负责,班子成员按分工抓好分管业务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党组定期研究部署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是落实“一岗双责”,抓好廉政责任分解。层层签订党风廉政责任书,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全体干部职工积极参与,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格局。

三是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加强日常监督,每半年对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年末由局党组对局机关各科室及下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评先评优、职务晋升挂钩。

认真对照区委、区政府今年确定的39项反腐倡廉建设重点工作任务,结合统计工作实际,明确目标,突出重点,从源头防范着手,狠抓任务落实。

一是继续推进廉政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人、财、物、数”等方面的管理,严格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选拔任用干部,同时进一步完善干部考核制度,健全干部竞争上岗机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确保政府采购工作按规定进行,坚持大宗物品采购集体研究、政府采购原则;在公务接待活动中,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接待标准,做到不超标接待;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新《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坚持依法统计,确保数据质量。

二是加强廉洁从政教育。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抓好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廉政教育谈话、述职述廉等制度的落实。深入学习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引导党员干部把党章和《廉政准则》作为自己的行为基线,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是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紧紧围绕为民务实清廉主题,牢牢把握“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集中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方面的问题,进一步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努力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政府统计公信力,为全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幸福美好新家园”提供强有力的统计保障。

四是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杜绝借统计执法“索、拿、卡、要”现象的发生,维护统计部门清正廉洁的形象。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推动我区统计工作各项任务的完成提供强有力的思想、组织和作风保障。通过抓警示教育筑防线,抓主题宣讲强意识,抓法制宣传明纪律,抓制度建设促规范,抓行风建设树正气,营造了风清气正的良好工作氛围。

一是抓好有关规定的落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28条办法”和“六项禁令”、市委“20条措施”和正风肃纪“十项规定”以及区委《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提振全局党员干部的精气神,提高新形势下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

二是加强调查研究。改变以往单纯的数据收集、汇总,要求各统计专业人员深入基层调研,掌握了解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学会从数据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提出对策,当好参谋助手,服务区域经济发展。

三是领导干部做表率。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扎实开展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的专题学习,特别是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局领导班子带头示范,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干,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正视问题、正风肃纪。

一是加强社情民意调查。顺利实施城镇居民网络消费调查,继续做好中层负责人效能评价工作,在调查方式、技巧上突出规范和严谨,确保调查结果真实可信,有效增强政府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强化预警监测服务。密切关注全区经济运行态势,提供高质量的经济分析文章14篇,为区委、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三是有效发挥片区工作站功能,开展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名录库维护、统计普法宣传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试点培训。

按照厉行节约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机关自身建设,努力形成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良好风气。大力整顿会风,精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审批制度,能合并的会议尽量合并,能开短会解决的问题不开长会,可开不可开的会议坚决不开。严格控制外出考察,规范公务接待。上半年全局公务接待费3.83万元,比去年同期下降57.5%。

上半年以来,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从总体上看,在党风廉政建设上做到了有组织领导、有责任规范、有制度措施,工作内容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工作效果到位。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一项繁重而长期的工程,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的松懈。经过自查和总结,也发现在工作上仍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在认识上存在“统计部门是清水衙门,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与我们关系不大”的麻痹思想,对改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方法上还不够创新。

针对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不足,下步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上,我们要着重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进一步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健全组织,落实制度,明确责任,抓好基础,坚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在全局创造和维护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良好环境。

二是坚持不懈地抓好学习教育,深化提高全体党员干部对党风廉政工作的认识,确保整个统计队伍的长期纯洁,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统计支持。

三是注重工作创新,结合统计部门面临“地位越来越重要,任务越来越繁重,难度越来越明显”的新形势,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业务型机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路子,力求摸索总结出具有统计部门特色、可具操作的反腐倡廉经验做法。

一年来,××联合支部在局机关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局党组中心工作。结合思想工作实际,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为主线,以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为重点,为提高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作出了新的贡献。现将2018年党支部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强化基层党建,是当前市场监督管理所的重中之重,××市监所始终把抓党建作为重点工作安排、落实。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共召开支部大会4次,党小组会12次,上党课2次,在落实上狠下功夫,对党员干部的学习明确目标,提出具体要求,在学习内容上突出重点,在学习形式上多措并举,在学习效果上做到学以致用,做到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参学人员三落实。严格按照要求召开“讲忠诚、严纪律、立政德”专题组织生活会,巩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讲重作”专题警示教育成果,规范党支部学习讨论决议,进一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

××市监所党支部按照“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总目标,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主要内容,抓好理想信念教育,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四个服从”;以新《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廉洁自律准则》为主要内容,抓好党纪党风建设,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以意识形态教育为重点,筑牢党员干部思想意识防线。通过学习新党章,讲党性,树形象增强党员的四个意识;通过组织上党课、学先进、找差距,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

继续推行“履职承诺”制度。要求党员干部立足本职岗位,自觉接受分管领导及办事群众监督,促使党员干部不断增强宗旨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服务效能。针对个别党员思想出现的不好苗头,积极开展个别谈心活动,及时解决思想上“疑难杂症”;针对党员出现的工作失误和不足,及时召开动态分析会,明确工作方向和目标;不定期召开思想交流会,以身边的人和事为素材,谈认识,谈理想,谈信念。通过形式多样思想政治工作,党员的表率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得到积极发挥,普通干部的责任意识、奉献精神得到增强,全支部党员干部的都以饱满的热情、昂扬的斗志、全新的面貌、扎实的作风投身于服务市场发展的工作中。

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凡涉及市监所的重大决策,都由支部集体研究决定。建立“两个制度”:一是督查制度:以支部书记为主,对党员的日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督查,党员干部实行重点督察,使全支部工作做到心中有谱;二是周点评制度:在每周召开例会,在会上对上周工作进行汇报并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点评;严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突出问题、“严惩微腐、规范微权、管好微官”,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让每一名党员时时刻刻知道自己是一名中共党员,是一面旗帜。

在日常工作中,××市监所党支部要求党员树立爱民、亲民、为民形象。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从本职岗位做起,为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做出新贡献。

(1)开展党员示范岗活动,落实监管服务责任区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2)推行“党员亮牌上岗”制度。让每个党员牢记自己的使命和责任,让群众监督有目标,干部学习有榜样;。

(3)畅通市场检查“绿色通道”的服务;重点检查烟花爆竹、石油汽油等高危行业,检查经营者证照资质,经营的商品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安全隐患,确保各节日期间不出现安全问题。

(4)进一步规范党员行政执法。在行政执法中,转变工作作风,实行人性化执法,对一般轻微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告诫,注重教育引导,做好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监管服务工作;对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则从重从严处理。

1、在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方面下的功夫还不够。主要表现:在学习抓的不够紧,时紧时松。工作忙时,便不能够坚持。存有实用主义的思想,业务素质的自我培训标准低。

2、党建信息报送不及时,有些工作虽然做了,但是并没有及时撰写组工信息进行报送。

3、由于镇所地理位置的问题,且因请扶贫任务重的客观因素导致所里对税镇镇的监管不如××镇全面,监管巡查较少。

总结过去,展望未来;下一年的工作即将开始。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各级党组的指示精神。我所2019年工作措施如下:

1、继续抓好政治理论的学习,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发挥整体作用,根据县局党委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继续办好党务干部的培训工作,努力建设一支学习型、创新型、实干型的党务干部队伍。

2、加强党建工作定位。将其紧紧贴近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系统党组织的工作规划上,充分发挥党组织的先锋堡垒作用。

3、加大对辖区的监管力度,减少不必要经营纠纷和消费者投诉,杜绝欺诈、误导、尾随兜售、强拉硬卖等现象。

4、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贯彻落实县市监局的有关精神,加大对流通商品质量管理力度,进一步完善监管档案。

5、做好科学规划,制定好可行的方案,使下一步的工作更上一层楼。

总之,在今年的工作中,有成绩也有不足。我们决心在下一年的工作中,继续摸索总结好方法,吸取先进市监所的好经验,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克服存在的不足。以高度的工作热情,负责的工作态度,充沛的精力,扎扎实实的工作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状态,争取在新的一年里做出更大更好的成绩来。

2020年,**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市各部门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全局重点工作,以提升履职尽责、科学监管、执法办案能力为突破,以实现行政审批、市场监管、质量监管、消费维权统一规范为目标,全局干部职工克服困难,真抓实干,努力奋斗,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绩,圆满完成全年各项工作任务。

(一)立足市场监管职能,疫情防控、专项监管两不误。

一是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自疫情发生后,我局迅速成立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市场监管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并联合多部门制定下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市场防控协作工作方案》,全力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截至目前,共出动执法人员***人次,对全市餐饮单位、药品经营单位、超市、农贸市场、网店等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开展拉网式排查共计***个次,受理关于疫情的投诉举报**件,反馈**件。

二是强化餐饮、流通环节,保障居民生活安全。针对疫情防控形势及上级部门的要求,我局以生鲜、冷冻猪肉等畜禽肉类、水产品及其制品为重点品种,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大检查,共检查批发市场**余次、农贸市场**余次、超市**余次、活禽专卖店**余次、专业冷藏冷冻看库房**余次、海鲜活鱼店**余次,配合开展从业人员核酸检测**余人,食品核酸检测**余份。

(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落细落实。

一是严格市场主体登记注册。2020年登记注册的各类市场主体为:内资企业新设**户(其中私营**户,内资**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新设**户;外资企业新设立**户;外资企业投资总额**万美元、注册资本总额**万美元。个体工商户新设**户。审批食品销售(保健品销售)新开办**户,变更**户,注销**户,补发*户,合计审批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户。办理新开办《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户,变更许可**户,注销许可**户,合计审批《药品经营许可证》**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审**笔,新考证**笔,补发证书**笔,合计**笔。检验检测资质认定业务扩项*笔。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业务**笔,新登记**笔,变更*笔,合计办理*笔。

二是加强市场主体信息管控。2020年,年报应报量**户,其中企业应报量为**户,已报**户,年报率达95%,;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报量为**户,已报**户,年报率为65%;个体工商户应报量为**户,已报**户,年报率为64%;我局通过电视、广播等方式不断加大催报力度,扩大受众范围,保障市场主体对年报操作及内容知报、会报、应报、尽报。

三是全面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开辟营业执照办理自助服务区,配备导办员,指导申请人进行网上申报;开通企业登记咨询热线,对线上办理遇到困难的申请人通过电话方式进行在线指导;加强对受理人员“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的培训工作;保证实施“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的受理时限。截至目前共设立**户企业,办理变更业务**件,注销业务**件。

四是扎实推进各项改革工作,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积极推行新版营业执照和电子营业执照换发工作;通过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扎实推进“证照分离”、“多证合一”、“企业登记全称电子化”、“个转企”等各项改革工作,进一步优化准入流程、减少企业创业创新的制约和束缚,营造更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和公开通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

(三)防范各类风险隐患,筑牢市场安全“防火墙”

一是创新监管机制,提升食品监管水平。持续开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年”活动,通过国家app系统抽查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人次、考试合格率100%、覆盖率100%,签订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户,检查食品生产企业**余户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点检查全市*农产品批发市场、**个农贸市场,深入整治蔬菜、肉类等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和非法添加“瘦肉精”“注水肉”,是否持有两证一报告等问题;开展企业风险等级管理工作,截至目前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户,其中a级*户,b级*户,c级*户;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户**户,开展食品销售风险分级*户,其中a级*户、b级**户、c级**户、d级**户,开展户数占总户数比例超过70%;开展农村销售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食品经营主体*户次;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综合整治工作,截至目前共发放食品加工小作坊许可证*户,*户小作坊转型升级为食品生产企业;强化重点,开展全市学校食堂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共检查学校(含托幼机构)*所,检查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户;着力推进餐饮业质量提升目标,开展“互联网+阳光厨房”建设工作,现已完成个体幼儿园改造*家;截至目前开展大型检测活动*次,快速检测*类食品、*个检测项目共*批次,合格率为100%,定期公示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信息共*期,发布警示消费*次。

二是强化日常监管,保障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开展药品流通专项检查,加大对专管药品、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等重点品种销售行为的检查力度,同时对执业药师在职在岗情况、处方药销售情况进行了检查;开展药品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排查工作,重点查看是否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超范围经营药品,购进、销售假冒伪劣药品,未严格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陈列药品等行为;开展疫情防控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建立发热及购买退热、抗病毒和抗菌药物人员登记报告制度;截至目前,共完成**家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报资料的审查,完成《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现场检查**家;制定印发《**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开展自查,共检查中药饮片经营使用单位**家,对发现问题的*家企业责令立即改正;召开**市疫苗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定并印发了《**疫苗流通使用环节监督检查计划》,完成**市疫苗nra评估工作台账的建立工作并上报州局,疫苗nra评估工作的证据材料在进一步整理归档中。

三是强化责任意识,维护特种设备安全。充分发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强化宣传教育、落实主体责任,把消除隐患和预防事故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截止目前已排查使用单位*家,排查特种设备共*台件,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份,受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告知行政确认事项*件;开展大型游乐设施安全专项整治、电梯安全专项整顿活动、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等专项行动。

四是加强质量监管工作,产品质量稳步提升。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开展烟花爆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健全经营业户档案,对无照经营业户坚决取缔;持续加强重点产品质量监管,重点监督抽查洗手液、洗涤剂等*种产品的监督抽查力度;加强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切实保障食品相关产品市场供给质量安全,共检查销售使用单位*余家;开展农资专项监督检查,重点为复合肥、有机肥、掺混肥、磷酸钙肥等产品,共监督抽查3家企业*个样品;开展汽柴油专项整治,共抽取*个加油站*个样品进行抽检,针对抽检质量不合格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进行依法调查;开展流通领域产品质量抽查工作,对电线、食品相关产品、可降解塑料袋产品质量进行抽查共计*个批次;开展强制产品认证无证行为执法查处工作,开展电动自行车、机动车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

(四)加大消费维权力度,营造健康消费环境。

一是强化商标广告监管,保护知识产权。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发放条幅*挂、知识产权宣传材料**余份;开展知识产权专用权保护工作,对*户企业注册商标使用行为、*户农资企业农机具、化肥等产品注册商标、专利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开展旅游市场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共检查擎天柱、土地围档、led大屏幕共计*块,监测广告内容*条次,未发现违法宣传行为。

二围绕民生计量,强化计量监督管理。全年共检定*家单位*台件器具,其中压力表*块、血压计*台、各种衡器*台;制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及《**市实施标准化战略行动纲要》,助力**经济社会统筹发展;开展计量标准到期复查考核指导工作,对*家企业建立的*项企业使用最高标准开展计量标准到期复查考核指导工作;开展加气站专项整治工作,共检查*家加气站*台(件)加气枪、*台件报警器;继续推进“省社会公共服务标准化示范点”工作,协助北山街道通过第一阶段工作专家组验收。

三是充分发挥投诉举报作用。截至目前,我局共答复电话咨询**件,受理投诉举报**件,反馈**件,办结率98.3%;**消费者协会共接待消费者来电、来访、咨询**余人次,受理消费者投诉**件,调解成功*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万元,帮助消费者得到加倍赔偿**元;加大《**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普法宣传力度,全力做好“放心消费在**”创建工作;认真开展“五进”推进工作,创建**家消费维权服务站;认真开展odr企业培育工作,新增*家odr企业,积极引导odr企业线上自行完成处理投诉。

四是强化商品价格监管,严守市场稳定有序。对涉及转供电的*家企业进行专项检查;疫情期间累计对经营防控新型肺炎应急药品、消杀药械、口罩等防护用品的商家进行价格检查**家次,对春耕期间农资商品的价格检查*家次;对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问题进行检查;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城郊农电专项检查。

五是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2020年共报送舆情信息、改革信息、民生信息、解放思想信息等共计*条;在日报、晨报等媒体刊登信息*条;州市广播电视台播出宣传新闻共*条;州市网络媒体刊登宣传信息共*条;晨报“监管在线”专栏共出刊*期、刊登各类信息*条;**电视台“市场监管”专栏拍摄播出信息共*条;掌上“市场监管”专题刊登信息*条;快搜平台刊登信息*余条,使广大市民和消费者更好的了解市场监管工作,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氛围。

(五)抓党建提效能,全面加强自身建设。

一是加强学习教育,不断强化政治引领。召开理论中心组学习会*次;利用新媒体“学习强国”、“新时代e支部”等平台学习新知识、新理论,党员干部参加率100%;通过“线上线下”党建活动,在全局范围内开展专题学习*场次,强化了抓党建促脱贫攻坚的政治责任;开展2020年度入党积极分子整顿工作,组织多名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理论知识测试,强化了政治思想教育;组织*个党支部定期开展“三会一课”活动,要求支部书记做好会议记录,确保党员干部牢记党建相关内容。

二是创新帮扶举措,助推脱贫攻坚。每定期召开脱贫工作会,学习、传达、研究脱贫攻坚工作;包保领导制定“一户一策”脱贫计划,注册建档立卡app,填写扶贫手册,确保精准到户、精准到人;重大节日前夕对*个贫苦户走访慰问并送去节日慰问品和祝福,疫情期间送去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用品;全年开展4次志愿服务活动,对包保村环境进行彻底清理,并种植花卉种子*斤、花苗*余颗,引导广大群众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全面改善农村居住环境。

(一)继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继续认真贯彻执行省厅、州局和市疫情防控办的各项文件要求,进一步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常态化防控策略,有效应对疫情出现的新情况,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持续强化我局各项监管职能,紧密结合我市百姓“衣食住行”各领域,提高监管效能,助推市场持续稳定发展。

(二)持续落实食药保障工程和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一是全面推进“阳光厨房”、餐饮量化分级管理等一系列食品安全放心工程,抓典型带动,全面打造餐饮服务示范单位。二是继续深入开展特药检查、疫苗监管、专管药品监管等风险隐患较大的监管工作,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指导药品零售企业探索建立慢性病患者档案,积极探索医疗机构“电子处方”在药品零售环节的应用。三是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开展食品相关产品、流通领域产品质量、机动车安检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方面监督检查。

(三)继续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一是积极受理消费者投诉,认真解决消费纠纷,同时加大消费教育、消费引导普法宣传工作。二是加大对广告市场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重点以保健食品等问题较多行业为整治范围,进一步规范广告宣传市场环境。三是继续开展“放心消费在**”的创建工作及“五十”、“odr”企业的培育工作及线上处理消费投诉工作。

(四)创新监管方式,优化企业服务。一是针对两年未报年报的“僵尸户企业、农专”开展吊销工作。二是大力推行市场主体登记“全程电子化”。三是继续推进“个转企”工作,让更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优化我市经济结构。四是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强化食品药品许可审批。

最热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汇报大全(16篇)篇十六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制定了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经营规模小,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在相对固定区域,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卫生计生、城市管理、公安、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与服务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或者改造适合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交易市场、街区、店铺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完善基础设施以及配套设施,改善生产经营环境,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提高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水平。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遵守食品安全标准和监督管理制度,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第六条鼓励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组建行业协会或者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督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依法诚信生产经营,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第七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公益宣传,客观公正地报道食品安全信息,加强食品安全舆论监督。

鼓励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宣传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倡导健康饮食方式,增强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投诉举报和奖励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网址、电子邮箱,受理公众投诉举报。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食品小作坊。

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实行许可管理制度。

食品小作坊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生产经营者、生产加工场所、生产经营食品的品种以及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等事项。

第十条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工艺技术和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五)生产经营食品的工艺技术、食品品种、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清单;。

(六)生产加工场所的有权使用证明;。

(七)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审查、核查结果,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申请人不得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食品小作坊许可证。

第十四条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生产经营的,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持延续申请书、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到原许可部门提出申请。许可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作出是否延续许可的决定。

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由发证部门依法注销其食品小作坊许可证。

第十五条食品小作坊许可证载明的事项需要变更的,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应当持变更申请书、食品小作坊许可证等材料,向原许可部门提出申请,许可部门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许可证、食品安全承诺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目录。

第十七条食品小作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经营食品小作坊许可证载明的品种范围以内的食品;。

(二)生产加工场所与生活区域分离,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分开存放;。

(八)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九)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清洗消毒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十一)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规范要求。

第十八条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专供婴幼儿、孕产妇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

(二)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三)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制品、果冻食品;。

(四)采用传统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的乳制品、酱油和醋;。

(五)使用酒精勾兑的酒类;。

(六)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前款规定以外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由市、州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市、州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进行调整,并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备案、公布。

第十九条食品小作坊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如实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告知相关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召回已经售出的食品。

食品小作坊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无害化处理、销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召回食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并详细记录相关情况。

第三章食品摊贩。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综合考虑安全、交通、市容以及方便群众生活等因素,划定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托幼机构、中小学门外道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食品摊贩经营地点不得划定在易受污染的区域,应当与化粪池、污水池、旱厕、暴露垃圾场等污染源保持二十五米以上直线距离。

第二十一条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的,无需办理营业执照即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食品摊贩登记卡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办理;边远、交通不便的农村牧区,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办理。

申请办理食品摊贩登记卡应当如实提供经营食品品种和身份证、有效健康证明、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划定经营区域的摊位实际可容纳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申请先后顺序办理登记,颁发食品摊贩登记卡,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摊贩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食品摊贩登记卡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经营的,应当到登记部门重新办理登记。

食品摊贩登记卡应当载明食品摊贩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经营品种以及经营地点、时段等信息。

食品摊贩应当在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摊贩登记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第二十三条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登记的食品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三)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器具和设备无毒、无害,清洁卫生;。

(五)生熟食品隔离,生熟食品加工器具区分使用;。

(六)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材料包装制售食品;。

(八)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

(九)索取和保留原料进货票据,保存期限不少于九十日;。

(十)法律、法规有关食品安全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食品摊贩不得经营散装白酒、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凉菜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二十五条食品摊贩应当在划定的临时经营地点、确定的经营时段内从事经营活动,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相关规定。

因规划变更或者城乡建设需要,划定的临时经营地点不再用于食品摊贩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应当配合登记部门注销食品摊贩登记卡,并退出临时经营地点。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管、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针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存在的区域性、普遍性的食品安全问题,组织食品药品监管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综合治理,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本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风险评估工作。

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地方特色食品,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二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巡查机制,重点对托幼机构和中小学周边、车站、医院、景区景点、城乡结合部、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区域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管,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履行监管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检测;。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三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样检验,对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或者消费者反映问题多的食品,应当重点抽样检验。抽样检验结果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抽样检验样品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抽样检验的部门申请复检。复检机构不得为初检机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抽样检验时应当购买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用和其他费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实施抽查检测,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和采取管理措施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完整记录许可和登记信息、监督检查检验检测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信用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督检查和抽检频次,加强整改指导,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开展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方面的培训教育,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采取免费业务培训、行政指导、示范引导等方式,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技术培训,引导其规范生产经营,保障食品安全。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采用公告或者通知的方式,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风险提示,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风险评估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

(二)日常监管巡查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

(三)本辖区消费者投诉举报较多,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

第三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网上信息服务公开平台,公开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信用记录等内容,推行网上申报、审批、登记工作,方便公众办理许可、登记、咨询等事项。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简化审批办证等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从法律、政策、技术、安全、信息等方面,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提供咨询和相关指导服务。

第三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二)办理食品摊贩登记申请或者注销、撤销食品摊贩登记卡;。

(三)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直接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物品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在划定的临时经营地点、确定的经营时段外占用城市道路和户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城市管理、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应当配合协作、共享信息,依法查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早(夜)市、集中经营区、展销会、美食节等开办者、组织者应当监控市场内的食品安全状况,并履行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一)查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许可证、登记卡、从业人员健康证;。

(三)建立食品摊贩档案,记载食品摊贩的基本情况、经营项目、商品信息,指导并督促食品摊贩建立生产经营记录、进货查验等与保障食品安全有关的制度。

第四十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予以处置,及时救治食物中毒人员,封存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防止事故扩大,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减轻事故危害,并及时通报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有下列情形之一,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直接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器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

(二)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

(三)使用伪造、变造、出租、出借的食品小作坊许可证。

明知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食品小作坊许可证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食品小作坊许可证。

对通过骗取、变造、租借等方式取得的食品小作坊许可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不按要求履行许可证变更手续的,或者不按要求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等应当明示的内容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直接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器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摊贩登记卡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要求重新办理登记继续经营的,或者未按要求悬挂、摆放食品摊贩登记卡、健康证明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及其原料,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摊贩经营散装白酒、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凉菜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及其原料,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二条被撤销、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被撤销食品摊贩登记卡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食品摊贩登记。

第五十三条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早(夜)市、集中经营区、展销会、美食节等开办者、组织者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义务,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泄露投诉举报人信息或者投诉举报内容的;。

(五)实施监督检查、巡查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同时遵守国家与本省有关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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