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教案(通用22篇)

时间:2023-11-26 作者:曼珠

教学工作计划还可以帮助教师对自己的教学进行评估和反思,找出不足之处并进行改进。看看其他教师的教学工作计划范文,也许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新的教学思路和方法。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教案(通用22篇)篇一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基础,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是公民极为庄严的政治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的表现。

我们应该选举那些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健康条件和议政能力比较好的公民当人大代表,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国家权力。因此,我们必须十分珍惜,认真对待,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政治自由。

政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础。让人民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方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表现。

自由和法律的关系:我国公民享有合法的政治自由必须在我国法律范围内进行。法律是自由的体现和保障,法律和自由统一的,脱离法律的绝对自由是不存在的。

3、监督权。

监督权包括批评和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形式。公民依法行使监督权,有利于克服官僚主义和不正之风,改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教案(通用22篇)篇二

一、教学目标。

1、通过学习,让学生初步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

3、提高学生法律意识,初步建立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二、教学重点。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三、教学难点。

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构建法治意识。

四、教学过程。

1、故事导入。

师:《闻鸡起舞》《中流击楫》。

师:祖逖、刘琨的英勇行为让我们敬佩不已。同学们,你们已经年满十周岁了,相对于一二年级的小弟弟、小妹妹,你们长大了,长高了,也更加懂事了。你们有自己的道德要求,让“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成为你们的习惯,因为法律就是无论做什么事情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师:这节法制课我们来学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看了课题你有什么疑问?结合生活实际谈谈你的理解。(引导理解概念)。

学生自由发言讨论,师总结解释概念。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3、权利的范畴。

你们生活在家庭、社会和学校中,每一个成年人都有责任保护你们。了解自己的权利,知道权利被侵害后如何保护自己,是十分必要的,相信学习了本课之后同学们会有所收获。

师:描述案例1情景。

课件演示《宪法》中密切联系小学生的权利的条款。

4、义务的范畴。

说完了权利我们再来看看我们的义务。请先看案例2,课件出示案例2。

师:从中你了解了哪些信息?学生自由交流。师:义务是我们必须去做的事情,宪法中对公民的义务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课件出示)指名读。

5、知识拓展。

不仅我们国内的法律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就是国际上也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来保护少年儿童的权利。

课件出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指名读。

6、知识梳理本节课我们学习到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知道了小学生也是公民,也具有和成年人一样的法律赋予的权利,就是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涉及保护我们少年儿童的法律还有很多很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等,我们会在今后的学习中慢慢接触,希望法律改变你们的生活。

7、巩固升华。

最后送给同学们几首关于法律的小儿歌(课件出示)指名读。

8、质疑。

同学们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吗?学生质疑——交流——疑难解惑(师)课后反思: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教案(通用22篇)篇三

识记:夫妻之间有实行计划生育和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或子女未履行家庭关系中的法定义务要受到道德的谴责,要承担法律责任;父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理解: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运用:收集现实生活当中的有关事例,谈谈对公民在家庭关系中履行义务的认识。

2、能力方面。

通过教学,使学生能够初步运用法律知识观察、辨别家庭关系中各种现象的能力和自我教育的能力。

3、思想觉悟方面:

通过教学,使学生认识到人间处处有真情,从而增强他们关心社会、关心他人的意识,铭记父母的养育之恩,做一个孝敬父母的好公民。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义务”是本框的教学重点。因为这一问题最贴近学生的现实生活。它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重要内容,家庭内部的状况如何,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是本框的教学难点。

注意问题。

1、本框讲授重点是公民在家庭关系中的义务,对于权利让学生了解即可。所以,对于权利的教学让学生新闻记者教材就行。

2、启发诱导为主,让学生多读、多想、多议,让学生真正成为课堂的'主人。

3、以课本基础知识为载体,重视联系现实生活中的具体事例,提高学生认识能力和思想觉悟。

4、本框内容涉及到家庭中人与之间的关系,所以在教学中要注重情感教育,以情激发学生,感化学生,从而提高学生的思想觉悟。

5、法律知识掌握与道德品质教育要紧密结合。

导入新课:用歌曲《家和万事兴》引出如下问题,“你认为怎样才能做到家和?”学生讨论,教师引导。

对“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的教学。

1、学生自己阅读课本,了解教材内容。

2、教师播放小品,学生思考问题:小品中的夫妻是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为什么?

1、案例分析,学生读材料,判断“丈夫是否付给已残疾妻子生活费?为什么?”

2、教师展示正机材料《爱,长明的灯塔》,与案例形成鲜明对比,让学生谈感受。

关于“父母要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教学。

关于“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的教学。

1、教师播放歌曲《常回家看看》,请学生思考本歌曲反映的主题。

2、让学生谈自己的父母在赡养扶助老人方面有哪些典型的事例。

3、教师展示《真情如金》的材料,让学生思想进一步得到升华。

课堂总结:教师展示知识结构图表。

计划生育。

夫互相抚养妻。

老年人。

成年人。

自己。

未成年子女。

我们的行动:1、学生讨论,作为仍未成年的我们,应该怎样对待自己的父母?2、学生齐读誓言。

课堂结尾:教师播放歌曲《家和万事兴》。

课堂教学设计模式图。

新课导入(利用音乐,创设情景,激发兴趣)。

1、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利用小品、录像直观形象)。

2、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正、反材料的运用,形成鲜明对比,说服力强)。

3、父母有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义务。

(利用现实生活中的典型事例,提高认识,培养能力)。

4、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利用音乐,感染力强,提高觉悟)。

课堂主体。

(读读、想想、议议、点点)。

课堂总结(展示知识结构图表,直观系统地理解把握知识)。

思想升华(谈行动,读誓言,提高学生的思想觉悟)。

结束教学(首尾呼应,余味无穷)。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教案(通用22篇)篇四

一、教学目标。

2、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

3、提高学生法律意识,初步建立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二、教学重点。

三、教学难点。

四、教学过程。

1、故事导入。

师:《闻鸡起舞》《中流击楫》。

师:祖逖、刘琨的英勇行为让我们敬佩不已。同学们,你们已经年满十周岁了,相对于一二年级的小弟弟、小妹妹,你们长大了,长高了,也更加懂事了。你们有自己的道德要求,让“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成为你们的习惯,因为法律就是无论做什么事情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看了课题你有什么疑问?结合生活实际谈谈你的理解。(引导理解概念)。

学生自由发言讨论,师总结解释概念。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3、权利的范畴。

你们生活在家庭、社会和学校中,每一个成年人都有责任保护你们。了解自己的权利,知道权利被侵害后如何保护自己,是十分必要的,相信学习了本课之后同学们会有所收获。

师:描述案例1情景。

课件演示《宪法》中密切联系小学生的权利的条款。

4、义务的范畴。

说完了权利我们再来看看我们的义务。请先看案例2,课件出示案例2。

师:从中你了解了哪些信息?学生自由交流。师:义务是我们必须去做的事情,宪法中对公民的义务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课件出示)指名读。

5、知识拓展。

不仅我们国内的法律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就是国际上也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来保护少年儿童的权利。

课件出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指名读。

6、知识梳理本节课我们学习到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知道了小学生也是公民,也具有和成年人一样的法律赋予的权利,就是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涉及保护我们少年儿童的法律还有很多很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等,我们会在今后的学习中慢慢接触,希望法律改变你们的生活。

7、巩固升华。

最后送给同学们几首关于法律的小儿歌(课件出示)指名读。

8、质疑。

同学们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吗?学生质疑——交流——疑难解惑(师)课后反思: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教案(通用22篇)篇五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主要指选举权、被选举权,参加管理国家,担任公职和享受荣誉称号等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国家保障人民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权利。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同时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二.法定。

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它是公民的经济要求在政治上的集中反映,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民其他权利的基础。在现代社会,公民的政治权利是由宪法、法律确认的,并受到宪法、法律的保护;同时它又受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公民享有政治权利的广度及其实现程度如何,往往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化程度的标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宪法、法律保障,公民不但可以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监督权,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监督权包括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申诉权、控告权。而且还可以通过社会提供的诸如公职平等竞争、择优录取制度、社会协商制度等多种形式,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内容。

政治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选举与被选举权;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的权利。

1、有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

2、勤政、廉洁、高效有利于政府取信于民,有利于国家长久治安。

五.剥夺。

“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是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的规定,剥夺犯罪人作为国家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管理和从事政治活动的权利。所谓的“剥夺政治权利”并不是剥夺的一个人作为一个社会人的资格,只是将他参与社会管理和参政的权利剥夺。一个社会人的资格在民法上称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是天赋人权,不可剥夺。

原因对一些犯罪分子附加或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主要原因有三:一、对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主要是因为此类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主观恶意强、社会危害极大。对这些敌视、蔑视国家制度和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国家当然要依法剥夺他们从事政治活动和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因为如果不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他们则有可能利用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继续从事犯罪活动。第二,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的犯罪分子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防止他们被特赦或假释后利用政治权利再从事犯罪活动。第三,对一些严重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防止他人代其行使某些政治权利,如以犯罪分子的名义发表宣言、著作等。

判决公民的政治权利是宪法所赋予的,非经人民法院司法判决不能以任何形式剥夺。政治权利不能继承,转让。除由人民法院判决减刑或撤销附加刑,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申请免除。也不能申请用其他刑罚替代。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被剥夺后,其还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不服判决的上诉、申诉权利。如果有发明,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国家专利,也可委托他人有偿转让,以实现其财产利益。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教案(通用22篇)篇六

1.识记:

(3)参与政治生活应把握的基本原则。

2.理解:

(1)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监督权的必要性;

(2)政治自由与法律的关系;

(3)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含义;

(4)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3.分析:

(1)联系实际,结合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来说明为什么它是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

(2)联系实际,结合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应履行的政治性义务及原则,说明应如何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能力目标。

1.培养运用理论分析现实问题的能力。运用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分析现实生活中的“特权”等问题。

2.培养应用能力。在所学知识的基础上,着重培养自己的权利观、义务观。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

通过学习,逐步确立公民的权利意识、义务观念,学会正确处理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和义务观,为今后参与社会政治生活打好基础。

教学重点难点。

2.参与政治生活应把握的基本原则。

3.如何理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课前准备。

布置学生收集体现我国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材料、事例、图片。

回顾旧课。

(1)国家的产生、国家性质和本质是什么?

(2)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最大特点是?

教学过程。

[走进新课]。

请学生说说自己收集的材料、事例、图片。

提问:在同学们所举的事例中,哪些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哪些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学生回答:略)。

师:通过上一节课的学习,我们知道,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公民与国家形成了和谐统一的新型关系,这种关系体现在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上。这一节课我们就要探究公民有哪些政治权利,应履行哪些政治义务,怎样参与政治生活。

(多媒体课件打出课题:政治权利和义务;参与政治生活的准则)。

[推进新课]。

师:权利是神圣的,义务是庄严的,我们不妨先从面上理解一下权利与义务有什么相同和不同之处。

提问:你认为权利与义务有什么相同和不同之处呢?请举例说明。

预设(一):权利与义务都是法定的,我们的政治生活的全部内容是以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义务为基准的。

预设(二):权利虽然是神圣的、法定的、不可非法剥夺的,但对于公民个人而言,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但义务却是公民应尽的,是不容推卸的。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教案(通用22篇)篇七

6.(5分)进入诉讼的纠纷解决而言,调解与判决对比有哪些弱点?参考答案或提示:

(1)调解的非规则性与非程序性。(2)调解常常牺牲公开。(3)调解也存在执行难。(4)调解并不经济。

(5)调解切断纠纷的功能被夸大。(6)调解对公民人格的不良影响。(7)调解对法的安定有负面影响。(8)调解也可能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学员答案==。

1、调解的非规则性与非程序性。

2、调解常常牺牲公正。

3、调解也存在执行难。

4、调解并不经济。

5、调解切断纠纷的功能被夸大。

6、调解对公民人格的不良影响。

7、调解对法的安定有负面影响。

8、调解也可能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得分:5分。

2、第2大题是非题18分1.(3分)我国法律规定了诉讼调解的自愿原则,所以我国的调解没有强制性。对错正确答案:否.(3分)法院成为被告,在某些地方上说明司法的权威已经荡然无存。对错正确答案:是.(3分)法官公正最直接的体现在对法律的忠诚上,“以身殉法”当时法官理想人格的最高境界。

1.(20分)进入诉讼的纠纷解决而言,调解与判决对比有哪些弱点?参考答案或提示:

(1)调解的非规则性与非程序性。(2)调解常常牺牲公开。(3)调解也存在执行难。(4)调解并不经济。

1、调解的非规则性与非程序性。

2、调解常常牺牲公正。

3、调解也存在执行难。

4、调解并不经济。

5、调解切断纠纷的功能被夸大。

6、调解对公民人格的不良影响。

7、调解对法的安定有负面影响。

8、调解也可能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得分:20分2.(20分)刑事和解的副作用有哪些?参考答案或提示:第一,它损害了追诉犯罪的权力。第二,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教学服务信箱:jxfw@?站务信箱:webmaster@。

请运用平等权的相关理论来对这个材料进行分析。参考答案或提示:

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权利主体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和基本条件。其基本特点是:(1)从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看,公民有权利要求国家给以平等的保护。不因公民的性别、年龄、职业、出身等原因给以差别对等。国家有义务无差别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平等地位。(2)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行使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原则源于平等权的价值观,平等权的观念与理论原则要求权利与义务并重。平等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高度概括,它构成了基本权利形成与运行的指导性原则。(3)平等权是实现其它权利的方法或手段。平等权是基本权利体系的一种,同时也是实现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与文化权利的手段,为这些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基础和环境。其宪法地位表现在:(1)平等权处于重要地位,有特殊性。平等权是作为一个人有尊严的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权利,与自由权、生命权价值相同。平等权的存在形式与其它权利不同,是不可替之、不具体的权利;(2)平等权具有基本权利和宪法原则的双重性。它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必须坚持的宪法原则。

==学员答案==教育平等权可得分数:确定.(5分)平等就其含义来说有两个基本的内容:一是__________________,二是__________________。参考答案或提示:

规范的平等,事实的平等。

==学员答案==自由,平等可得分数:确定。

第2大题是非题27分1.(3分)只有在法律上规定且事实上人人都是法律的仆人,人人才是平等的公民。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正确.(3分)有宪法就一定有宪政。正确错误正确答案:错误3.(3分)公民就是人民。正确错误正确答案:错误.(3分)言论自由是指说正确的话。正确错误正确答案:错误.(3分)法律规定女性的退休年龄比男性早5年,这说明了法律赋予了女性特殊的保护,没有违反平等权。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错误.(3分)1791年法国宪法没有人权的内容。正确错误正确答案:错误.(3分)表达权就是说话权,就是言论自由的权利。正确错误正确答案:错误.(3分)立法的平等绝对排斥立法上区别对待。例如法律不可以规定高额累进税率。正确错误正确答案:错误.(3分)公民与权利是密不可分的,没有权利就没有公民。正确错误正确答案:正确.(3分)任何法律的起点是自由而不是平等。正确错误正确答案:错误第3大题简答题0分.(20分)公民有三种不可分离的属性,是哪些?参考答案或提示:

(2)公民的平等,这是指一个公民有权不承认在人们当中还有在他之上的人,除非是这样一个人,处于服从他自己的道德权利所加于他的义务,好像别人有权力把义务加于他;(3)政治上的独立(自主),这个权利使一个公民生活在社会中并继续生活下去,并不是由于别人的专横意志,而是由于他本人的权利以及作为这个共同体成员的权利。==学员答案==1)宪法规定的自由,这是指每一个公民,除了必须服从他表示同意或认可的法律外,不服从任何其他法律;(2)公民的平等,这是指一个公民有权不承认在人们当中还有在他之上的人,除非是这样一个人,处于服从他自己的道德权利所加于他的义务,好像别人有权力把义务加于他;(3)政治上的独立(自主),这个权利使一个公民生活在社会中并继续生活下去,并不是由于别人的专横意志,而是由于他本人的权利以及作为这个共同体成员的权利。可得分数:确定.(20分)将自由的律师制度作为法治的必要条件有哪些理由?参考答案或提示:

第一,自由的律师制度为公民对抗政府提供法律知识上的支持。

第二,自由的律师对权力的行使过程进行监督,有利于政府守法,也有利于公民权利保障,从而在根本上促进法治。

二是宪法应当是法律,或者宪法应当得到实施,宪法必须是社会中的宪法,而不仅仅是纸上的宪法。

6.(5分)进入诉讼的纠纷解决而言,调解与判决对比有哪些弱点?参考答案或提示:

(1)调解的非规则性与非程序性。(2)调解常常牺牲公开。(3)调解也存在执行难。(4)调解并不经济。

(5)调解切断纠纷的功能被夸大。(6)调解对公民人格的不良影响。(7)调解对法的安定有负面影响。(8)调解也可能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学员答案==。

1、调解的非规则性与非程序性。

2、调解常常牺牲公正。

3、调解也存在执行难。

4、调解并不经济。

5、调解切断纠纷的功能被夸大。

6、调解对公民人格的不良影响。

7、调解对法的安定有负面影响。

8、调解也可能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得分:5分。

2、第2大题是非题18分1.(3分)我国法律规定了诉讼调解的自愿原则,所以我国的调解没有强制性。对错正确答案:否.(3分)法院成为被告,在某些地方上说明司法的权威已经荡然无存。对错正确答案:是.(3分)法官公正最直接的体现在对法律的忠诚上,“以身殉法”当时法官理想人格的最高境界。

1.(20分)进入诉讼的纠纷解决而言,调解与判决对比有哪些弱点?参考答案或提示:

(1)调解的非规则性与非程序性。(2)调解常常牺牲公开。(3)调解也存在执行难。(4)调解并不经济。

1、调解的非规则性与非程序性。

2、调解常常牺牲公正。

3、调解也存在执行难。

4、调解并不经济。

5、调解切断纠纷的功能被夸大。

6、调解对公民人格的不良影响。

7、调解对法的安定有负面影响。

8、调解也可能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得分:20分2.(20分)刑事和解的副作用有哪些?参考答案或提示:第一,它损害了追诉犯罪的权力。第二,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教学服务信箱:jxfw@?站务信箱:webmaster@。

请运用平等权的相关理论来对这个材料进行分析。参考答案或提示:

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权利主体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和基本条件。其基本特点是:(1)从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看,公民有权利要求国家给以平等的保护。不因公民的性别、年龄、职业、出身等原因给以差别对等。国家有义务无差别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平等地位。(2)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行使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原则源于平等权的价值观,平等权的观念与理论原则要求权利与义务并重。平等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高度概括,它构成了基本权利形成与运行的指导性原则。(3)平等权是实现其它权利的方法或手段。平等权是基本权利体系的一种,同时也是实现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与文化权利的手段,为这些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基础和环境。其宪法地位表现在:(1)平等权处于重要地位,有特殊性。平等权是作为一个人有尊严的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权利,与自由权、生命权价值相同。平等权的存在形式与其它权利不同,是不可替之、不具体的权利;(2)平等权具有基本权利和宪法原则的双重性。它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必须坚持的宪法原则。

==学员答案==教育平等权可得分数:确定.(5分)平等就其含义来说有两个基本的内容:一是__________________,二是__________________。参考答案或提示:

规范的平等,事实的平等。

==学员答案==自由,平等可得分数:确定。

第2大题是非题27分1.(3分)只有在法律上规定且事实上人人都是法律的仆人,人人才是平等的公民。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正确.(3分)有宪法就一定有宪政。正确错误正确答案:错误3.(3分)公民就是人民。正确错误正确答案:错误.(3分)言论自由是指说正确的话。正确错误正确答案:错误.(3分)法律规定女性的退休年龄比男性早5年,这说明了法律赋予了女性特殊的保护,没有违反平等权。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错误.(3分)1791年法国宪法没有人权的内容。正确错误正确答案:错误.(3分)表达权就是说话权,就是言论自由的权利。正确错误正确答案:错误.(3分)立法的平等绝对排斥立法上区别对待。例如法律不可以规定高额累进税率。正确错误正确答案:错误.(3分)公民与权利是密不可分的,没有权利就没有公民。正确错误正确答案:正确.(3分)任何法律的起点是自由而不是平等。正确错误正确答案:错误第3大题简答题0分.(20分)公民有三种不可分离的属性,是哪些?参考答案或提示:

(2)公民的平等,这是指一个公民有权不承认在人们当中还有在他之上的人,除非是这样一个人,处于服从他自己的道德权利所加于他的义务,好像别人有权力把义务加于他;(3)政治上的独立(自主),这个权利使一个公民生活在社会中并继续生活下去,并不是由于别人的专横意志,而是由于他本人的权利以及作为这个共同体成员的权利。==学员答案==1)宪法规定的自由,这是指每一个公民,除了必须服从他表示同意或认可的法律外,不服从任何其他法律;(2)公民的平等,这是指一个公民有权不承认在人们当中还有在他之上的人,除非是这样一个人,处于服从他自己的道德权利所加于他的义务,好像别人有权力把义务加于他;(3)政治上的独立(自主),这个权利使一个公民生活在社会中并继续生活下去,并不是由于别人的专横意志,而是由于他本人的权利以及作为这个共同体成员的权利。可得分数:确定.(20分)将自由的律师制度作为法治的必要条件有哪些理由?参考答案或提示:

第一,自由的律师制度为公民对抗政府提供法律知识上的支持。

第二,自由的律师对权力的行使过程进行监督,有利于政府守法,也有利于公民权利保障,从而在根本上促进法治。

3、在存在宪政的地方,要实现宪政还必须有两个条件?一是宪法是符合宪政要求的宪法;二是宪法应当是法律,或者宪法应当得到实施,宪法必须是社会中的宪法,而不仅仅是纸上的宪法。

2011.10---(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作业三答案。

正确答案:1,2,313.(3分)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制度比较复杂,从政体上有()。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教案(通用22篇)篇八

《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是初二《思想政治》下册,第二课《公民在经济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中的第四框题。公民要依法纳税,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教材主要介绍了税收的概念及特征,阐明了税收的重要性,指出纳税是光荣的,偷税、欠税、骗税的行为是可耻的、是违法行为。同时还阐述了纳税人与政府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这点是修订后新增的。

依据《基础教育课程纲要(试行)》强调:“教学是教与学的交往、互动,师生双方相互交流、相互沟通、相互启发、相互补充,在这个过程中教师与学生分享彼此的思考、经验和知识,交流彼此的情感、体验与观念,丰富教学内容,求得新的发现,从而达到共识、共进,实现教学相长和共同发展”的要求,在《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教学设计中,要贯彻的指导思想是,学生在学科领域或现实生活的情景中,通过发现问题、调查研究、动手操作、表达与交流等探究性活动。

1、确定主题,分组调查。

学生在自愿组合的基础上分成若干小组,合作调查老师布置的以“税收”为主题的小报告。内容有:(1)收集近两年来我国和福州市财政收入情况;(2)整理、分析税收在我国建设或福州市政建设中的作用;(3)收集学校、社区周边企业、个体户及个人的纳税情况;(4)收集就近时期,积极纳税或偷税漏税人的事迹或案件;(5)对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提出可行性的建议与措施;(6)设计一些便于公民监督政府如何使用税款的形式与方法。

2、收集素材,接受培训。

学生运用社会调查、访谈、剪报、上网查讯等方法,收集、整理、综合分析利用信息,尽量多角度地思考问题并提出个性化的观点和结论。教师在预见学生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相关培养。

3、形成成果,交流完善。

学生在依据研究方案进行实践的同时,要不断完善和修改自己的研究成果。教师在这一过程中随时关注、适时指导,并积极提供条件,组织交流。

4、设计页面,制作课件。

师生均采用powerpoint制作演示文稿,教师侧重在教学难点、课堂流程、主菜单的设计制作;学生主要是各小组自己发言时,小组页面的设计制作。

1、通过学习,学生在获取知识的同时,获取亲身参与研究探索的体验,培养科学态度和科学道德,养成探索问题实质和事物本质的良好习惯。

2、可以充分发挥学生的个体潜能和求知欲望,培养收集和利用信息、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使学生学会分享与合作,增强依法纳税的意识,培养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基本环节教学内容教师活动学生活动。

创设情境导入新课明确主题由“税徽”这一特定的标志物,引出税收问题。学生了解“税徽”,并举例自己身边人的纳税情况,明确本课主题——税收问题。

参与实践探索新知税收的含义、税收的特征1、展示农行存折的利息,让学生了解利息所得税,引出税收的含义。2、引导学生把利息所得税与电话费作比较,归纳出税收的特征。1、根据《个人所得税收》第三条第5点规定的,利息所得税的税率为20%,算出所缴纳的所得税,明确税收的含义。2、观看电脑画面,通过对比,积极思考、归纳出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

汇报成果经验共享税收的用途,提高公民纳税意识的'建议与措施,监督政府正确使用税款的形式与方法。1、介绍我国近几年税收收入的逐年增加,引出税收对一个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作用。2、对比“毛阿敏税案”与“刘晓庆税案”。一个在税务部门内部行政处罚,另一被依法逮捕,说明国家加大依法打击偷、漏税的力度,提出如何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3、设问:如果公民积极纳税但政府乱花税款,那么公民除了纳税的义务外,有没有监督政府如何正确使用税款的权利呢?1、观看电脑画面,领悟、加深对“税收”问题的理解。2、由三名学生主持人分别主持人各小组代表对三个数字内容的汇报,及调出各小组自己设计的小组页面,并在演示文稿中写上自己通过上网、访谈、剪报等方法调查的结果。

交流体验公享感悟增强纳税意识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概括学生汇报成果,并进行归纳总结,肯定学生思维的创新性,建议的多样性、方法的可行性,要求学生现场交流学习这节课的体会及收获。学生经过思考、感受从课前的收集材料过程及课堂中的交流与学习,可以从不同角度畅谈自己对《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这节课的体会及收获。

联系实际推荐作业课后延续:20xx年4月是我国第十二个税收宣传月,今年宣传主题是:“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归纳学生的体验及感悟,引导学生在现实生活中争做积极宣传税法的好公民。1、制定一个方案,帮助税务部门进行更有效的税法宣传。2、向你周围的人做一件宣传税法的事。

本节课力求将课堂单一的传授知识功能,向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价值观三个维度方向发展。促使学生形成积极主动的学习态度,同时成为学会学习和形成正确的价值观的过程。

学生通过课前准备“税收调查”小报告,可以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发挥创新思维,在调查过程中感受教学内容。教师在课堂上,留给学生交流的时间和空间,让他们展示研究成果体验收获的喜悦,在这种师生互动、生生互动中,学生就会自觉养成平等、团结的团队精神,自觉探究的钻研精神。事实证明,学生是非常愿意参与其中的,他们自己的亲身体验更有说服力。

像这样上课,其实是每单元课后的实践活动的要求。第一次上课学生可能会花较多时间准备,但第二次做,学生有经验就轻松多了。同时,可以把学生每次的论文报告当作单元成绩,侧重对学生“行”的考评。当然,教师平时也要花更多的时间去了解相关的知识,满足教学的需要。

本课体现了新课改的教学理念,以及新课标所涉及的课程观、教师观、评价观。学生能主动参与学习,通过师生互动,生生互动、交流,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让学生以主体的地位自主上网、访谈、社会调查、收集资料,设计页面来展示学习成果,体验探究的喜悦。在教学内容的重组上,更多地重视教材内容与社会生活、学生生活的联系,以拓展学科的育人价值。

教法新颖,能应用多媒体手段(课件制作精彩)教学设计好,提高课堂教学效果。能恰如其分地把“税收”枯燥的政治概念讲活,找到课堂与社会结合点,具有实效性与实用性。

寓德于教,通过讨论,让学生明白税收的目的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让学生懂得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教案(通用22篇)篇九

课程类型:理论课。

学时:1学时。

授课教师:

授课班级:

教材名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三维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目标:通过本节课与上节课内容,掌握公民基本权利,公民基本义务。

2、过程与方法目标:通过社会事件的导入和讲解,结合民航机场和航空公司的现状及发展前景,深入浅出地讲授知识。

3、情感与价值观目标:通过知识的讲解,让学生树立保护自身权利、遵守法定义务的理念;引导学生认同和遵守学校的军事化、标准化管理模式,培养学生为标准的军人;使学生认识到生命、健康的可贵,各民族同学之间互相尊重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和睦相处。

教学重点: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

教学难点:人身自由的边界,引导学生遵守军事化、标准化管理模式。教学用具:多媒体教学设备,教学课件和教案,学生作业本,纸条等。

教学方法:使用多媒体设备进行课堂讲解,以教师讲解、学生互动探讨知识、回答问题为主的方法;采用启发的方法,结合实际案例和练习,巩固知识。教材分析:

本学期教材为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课程,是法律条文的照本宣科和空洞乏味的理论说教。我校是民航职业院校,培养学生为标准化的军人、高端职业化民航员工;本课结合社会事例、民航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前景,积极引导学生了解民航知识和社会基本常识。

学情分析:

难点分析及解决方法:

行等社会事例,使学生树立权利和义务并举的理念,防止权利的滥用而产生极大的破坏作用。

同时,通过课堂讲解和作业题等形式让学生引起持久和广泛的讨论,最好能够形成全校性的大讨论,从而让学生从心底里接受对于搜查、没收寝室违章物品的做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尽量从根源上杜绝违章电器的使用,尽可能避免由于使用违章电器而触发的火灾事故。智者千虑必有一失,在学生的引导和管理过程中,更应该发起出现火灾如何自救逃生、合理使用灭火器、发生事故时如何疏散人群等急救宣传。通过事故前预防,发生事故中的积极合理处理,事故后的反思、学习,使火灾事故发生的几率尽可能接近零点。

教学内容及过程:

课堂内容导入:

回顾上节课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在重点讲授“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内容之前,通过上节课知识的回顾,起到承上启下和加深记忆知识的作用。)。

新课程讲解:

一、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通过图片形式,展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习近平在全国人大的选举过程,引入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通过图片的介绍,向同学们宣传课堂外的知识,如莫言及其作品,诺贝尔奖文学奖,习近平的孝道,国家主席当选的条件等。

(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法律规定。

宪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提问?

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必须具备什么条件呢?(学习知识后,迅速让学生总结)。

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规则:留出思考题,并提问学生回答。

年满18周岁精神病人,是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答案: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没有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能力。(随着医学的发展,精神病人被治愈后,依然有能力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人身自由。

(一)宪法37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

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提醒学生在课本的空白处记笔记,并思考:法律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合法搜查需要什么条件呢?(讲解展示搜查证等)。

遇到紧急情况可以不用搜查证!

(1)身带行凶、自杀器具的;

(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品的;

(3)可能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二)机场安检搜身。

链接机场安检小知识:

机场安检三难。

(1)由于航班延误而导致旅客第二次安检。

(2)对于醉酒旅客安检的苦恼。

(3)冬季由于旅客穿着厚重引起的安检麻烦。

答案:个人的人身自由不足以对抗公共安全,因此不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没有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公民。

(三)学校搜查学生寝室,收缴违禁物品,是否违法呢?

图片展示之后,安排三分钟的讨论时间。分法纸条,让学生书写观点,每一条观点的背后写上姓名,最后由学生收集后交到教师处,并由学生书写至黑板。(只要言之有理,不论对错,酌情作为平时成绩)。

在学生书写过程中,带领学生讲解成都“一环七纵”道路限行的规定和加油站抽烟可能引发的灾难,并讲述“过失纵火罪”,过失引起火灾,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回到学生板书,并公布正确答案。学校发起集中销毁违禁电器做法的合理性。

三、宗教信仰自由。

1、宪法第36条之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展示图片,介绍几个宗教常识,讲解中介绍学生了解宗教常识,风景名胜,著名人物等。

2、介绍伊斯兰教,转而介绍清真饮食之南航的“新疆航食”。

我们学校新疆学生众多,特别是有独特民族习惯的回族和维吾尔族,他们禁。

食猪肉、血液,曾经在四川有“猪是回族祖先”的错误说法,不同民族和宗教的学生住在一起,可能由于平时开玩笑而引起打斗事件,甚至上升为民族仇恨。穆斯林学生与汉族等其他民族同学共同生活学习,同学们应该互相尊重信仰、民族习惯,和平共处。

3、机场和航空公司为不同信仰人群提供礼拜、祈祷场所。

图片展示:银川机场、香港机场、迪拜机场建立礼拜或起到地点。

四、知识总结。

五、练习和巩固。

单选7道,判断题5道。

六、上次作业回顾。

高考状元拒录事件。

2009年,因重庆市高考文科状元何川洋少数民族身份作假,北京大学决定放弃录取。此前,由重庆市监察局牵头,公安局、重庆市民宗委、重庆市教委和重庆市招办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在对事件进行调查的基础上,纠正了包括何川洋在内的31名考生的少数民族身份,31名考生被取消录取资格。

点评:

七、作业(作业1必做,作业。

2、3中选做一题)。

作业1(必做)。

1、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必须具备什么条件呢?

2、宪法规定“执行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4、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什么?

作业2。

夜里凌晨2点,寝室同学都在熟睡。突然附近寝室有人大声疾呼,“着火了,赶快逃命啊!”门外火势凶猛,大烟弥漫。

住在六楼的你遇到火灾,应该怎样自救?

作业3。

你现在是一名首都机场安检员,正在给即将登机的乘客进行安全检查,这时走过来一名酒气熏天的乘客。经过多次提醒,但都拒绝接受安全检查。

请想办法说服醉酒乘客接受安全检查。

要求:(把你的办法详细写在作业本上,100字以上。

并与你的同桌分别扮演安检员和醉酒乘客,下节课上课进行“情景模拟”演练。)。

八、教学反思。

高尔基说,“爱孩子是老母鸡都会做的事情,可是要善于教育他们,这是国家的一桩大事,需要才能和全部的生活知识。”给学生讲授知识,不仅仅只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传授做人的道理和如何正确生活的常识。

高校发生火灾事故比较频繁,多是学生偷用违禁物品造成的。除了学校每周的强制检查之外,能够使学生尊重自身的生命,尊重别人的生命,认识到由于自身使用违禁物品而产生危害的严重性。同时,通过宣传、学习,能够正确掌握自救或逃生的技能,这不仅仅是课堂上可以做到的事情,需要全体教师和同仁齐抓共管,安全责任无小事,一个微小的火灾事故,毁掉的不仅仅是学生公寓,更重要的是花季少年对远大理想的追求,以及家人刻骨铭心的伤痛!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教案(通用22篇)篇十

知识目标:

能力目标:

增强对公民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这一道理的理解能力,提高对履行道德义务重要意义的认识能力,提高践行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的能力。

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

明确履行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的重要意义,明确忠实履行应尽的义务的要求;增强对国家、对社会、对集体、对他人的'责任意识,做负责任的公民。

公民为什么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

课前调查法;情感激励法;小品表演法;设疑讨论法。

从活动“小明履行了哪些义务?”导入(帮助学生认识义务来自亲情、道德、法律等各个方面,法定义务是必须履行的义务。)。

1、请学生仔细阅读图文资料。

2、经过思考,分四组分别讨论其中的一个方面,将相关内容分别填在表格中。

3、几个学生介绍自己填写的内容后,教师对此发表自己的见解。

小结:我们在社会中生活,不仅享有宪法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还要对他人、对社会履行相应的义务。这些义务来自亲情、道德、纪律、法律等各个方面。其中,法定义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我们不能只获得而不付出,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强调)。对于法定义务,我们必须履行。

朗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今天我们就要一起来探讨一下关于公民的义务的问题。

一、我们的法定义务(板书)。

(一)我们为什么要履行法定的义务。

案例分析:小珊应该纳税吗?

1、小品表演。

2、在思考,小组辩论(甲方认为小珊是未成年人不要纳税;乙方认为小珊是中国公民要依法纳税,这是公民的义务)基础上,在班上交流见解。(辩论中论述精彩的学生加5分,参加辩论的加3分,获胜团队每人加1分)。

3、教师小结(相关链接)。

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我们每个人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义务的主体。因此,我们不仅要增强权利观念,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权利,而且要增强义务观念,依法履行义务。我们每个人都要以主人翁的责任感,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因为这还是爱国的表现。比如公民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朗读并请学生说说马克思的话的意思。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马克思(相关链接)。

(二)我国公民应履行哪些义务?

1、学生朗读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义务,教师作简单分析。

2、除了上面谈到的义务,我们还应该法律履行哪些义务?

3、“只想享受权利,不想履行义务;想多享受权利,少履行义务”的认识正确吗?为什么?(学生讨论,教师适时发表自己的见解)。

总结提问:

通过刚才的学习,我们知道了我们要履行法定的义务,为什么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呢?(三点见书)。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教案(通用22篇)篇十一

1.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这里应该注意的是确定一个自然人属于何国公民的标准是国籍。

2我国国籍法关于国籍取得的规定。

(1)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一旦取得中国国籍,就不得保留外国国籍;一旦具有外国国籍,即不具有中国国籍。

(2)国籍的出生取得(《国籍法》第4-6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3)注意国籍法第1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平等权首先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选举或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在我国,凡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二)言论自由。

1.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针对政治和社会中的各种问题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言论自由不限于口头形式,还包括书面形式、广播电视等。

2.言论自由的限制:不得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他人隐私。

(三)出版自由。

1997年国务院通过的《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反对宪法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主权和统一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民族团结的、泄漏国家机密的、有黄色或暴力及不道德内容的、侮辱诽谤的和其他有害出版物不属于出版自由保护的范围。

(四)结社自由。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社会团体的成立实行核准登记制度。我国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二,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三,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机关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注意《集会游行示威法》的下列条文:

第6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7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三.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五.人身自由。

(一)人身自由的概念。

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三)住宅不受侵犯。

(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六.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主要是一种积极受益权(财产权除外),即要求国家主动予以保障的权利。

(一)财产权。

第13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劳动权。

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三)休息权。

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四)生活保障权。

生活保障权是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达到一定年龄和一定工龄后离职休息,并依法享有相应的生活待遇的权利。

(五)物质帮助权。

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六)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七)文化权利和自由。

(一)妇女权利。

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二)婚姻、家庭、母亲、儿童、老人的权利。

第49条【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三)华侨的正当权益、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第5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四)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教案(通用22篇)篇十二

宪法在第二章“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对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作了详尽的规定:

关于政治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等。

关于人身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关于宗教信仰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关于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残疾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教案(通用22篇)篇十三

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合理地反映了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体现了公民的宪法地位,并成为公民其他权利义务的法律基础。从总体上讲,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广泛性、平等性、现实性和一致性四大特点。

(一)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主体非常广泛。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享有权利的主体非常广泛。我国现阶段的权利主体包括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等。即使那些极少数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也仍然享有与其身份相适应的公民权利。比如根据法律的规定,罪犯除依法被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以外,享有申诉权、辩护权、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权、控告权与检举权等。第二,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范围非常广泛。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以及人身等各个方面。从基本权利体系来看,包括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随着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范围将得到进一步扩大。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也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第一,公民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具体来说,一是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出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位高低,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二是公民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国家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任何公民,公民有权要求得到平等的对待和保护;三是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以外的特权,任何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第二,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平等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平等地追究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也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现实性。也就是说,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实际状况出发的。具体表现在:一是客观上的确需要而又非确认不可的予以规定;二是能做到的就规定,能做到什么程度就规定到什么程度。第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既有物质保障又有法律保障,因而是可以实现的。在物质保障方面,宪法不仅规定了公民实现权利和自由的物质条件,而且还通过物质帮助权、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等措施,给予公民必要的物质支持。在法律保障方面,如在宗教信仰自由、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申诉控告权等方面,规定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其他个人均不得侵犯,国家对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有赔偿的义务等。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教案(通用22篇)篇十四

所谓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众所周知,公民的法律权利内容丰富、范围广泛,既包括基本权利,也包括一般权利。但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对公民所有的权利都进行规定,宪法规定的只能是一些最重要的权利。尽管基本权利和法律权利具有一定的内在联系性,但基本权利具有自身的特点:第一,基本权利决定了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法律地位;第二,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最主要、最基本而又不可缺少的权利;第三,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派生出具体的法律权利;第四,基本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与人的公民资格不可分。

(二)基本义务的概念。

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法律责任。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公民对国家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构成普通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基础。公民的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共同反映并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构成普通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义务的基础和原则。

(三)基本权利主体。

基本权利的主体主要是公民。有些国家的宪法规定,法人和外国人也可以成为基本权利的主体。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宪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在我国宪法文本中同时出现公民和人民两个概念。“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区别主要在于:第一,性质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则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第二,范围不同。公民的范围比人民的范围更加广泛,公民中除包括人民外,还包括敌对分子。第三,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和法律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对分子,则不能享有全部公民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特定义务。此外,公民所表达的一般是个体概念,而人民所表达的往往是群体概念。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教案(通用22篇)篇十五

所谓基本权利效力,是指基本权利对社会生活领域产生的拘束力,其目的在于有效地保障人权。基本权利效力源于宪法本身的效力,通过具体主体的权利活动体现基本权利的价值。

在宪法实践中,基本权利效力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基本权利效力的广泛性,即基本权利拘束一切国家权力活动与社会生活领域。二是基本权利效力的具体性,即基本权利效力通常在具体的事件中得到实现;特定主体在具体的活动中感受权利的价值,并通过具体事件解决围绕效力而发生的宪法争议。三是基本权利效力的现实性,即基本权利为今后的立法活动提供了法律基础;但本质上基本权利是调整现实社会中主体活动的具体权利形态,一旦规定在宪法上便具有直接的规范效力。法律对基本权利的具体化只是基本权利实现的一种形式,并不是唯一的形式。

(二)基本权利效力的体现。

基本权利的效力直接拘束国家权力活动是现代各国宪法普遍确认的一项原则,同时也是宪法的基本功能之一。基本权利效力具体表现在:

1.基本权利效力对立法权的制约。立法者通过一定形式制定反映民意的法律,推动基本权利价值的具体化。能否制定良法对于法治价值的实现将产生重要的影响。为了保障立法过程的科学性与民主性,宪法规定了立法的基本目标与原则,对立法者的活动进行了必要的限制。保障与尊重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进行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基本权利的效力直接约束立法者与立法过程,以防止立法者制定侵害人权的法律。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应遵循过剩禁止原则和比例原则,严格规范立法裁量权,以保证立法的民主性。

2.基本权利效力对行政权的制约。基本权利对行政权的活动产生直接的约束力,有关行政的一切活动都要体现基本权利的价值,以保障行政权的合宪性。受到基本权利效力拘束的行政活动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的活动、公务员的活动、公法上的法人及其各种管理行为。当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基本权利效力的拘束功能也可能受到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具体发生侵害基本权利时难以把握具体的判断标准与界限。在实践中行政权侵害基本权利的现象是大量存在的,需要进一步强化对行政权的控制,扩大基本权利在行政权活动领域中的效力,及时解决基本权利与行政权之间出现的各种争议。

3.基本权利效力对司法权的制约。基本权利直接拘束一切司法权的活动,由于司法是保障人权的最后堡垒,人们自然对司法权的行使寄予期望,要求司法活动中体现基本权利的价值。不尊重基本权利价值的司法活动是缺乏正当性基础的,不可能获得必要的社会基础。尽管世界各国采用的司法体制不尽相同,但司法的中立性与权威性有利于在司法领域中实现基本权利的价值。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教案(通用22篇)篇十六

所谓监督权,是指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的权利,其内容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和申诉权。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公民行使监督权的界限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了保障公民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宪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同时,我国刑法和其他法律也都规定了对公民监督权行使的保护。

1.批评、建议权。批评权是指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建议权则指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我国公民可以通过新闻报刊、来信来访、座谈讨论会等多种形式和途径行使批评、建议权。批评、建议权的行使对于防止官僚主义、提高国家机关工作效率有着重要意义。

2.控告、检举权。控告是指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指控的权利。检举权是指公民对于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向有关机关揭发事实、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两者的共通之处在于:都是同违法失职行为作斗争。其区别有二:一是控告人通常是直接受到不法侵害的人,而检举人则不一定与事件有直接关系;二是控告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而要求对违法失职行为进行处理,检举则多为出于正义感和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

3.申诉权。申诉权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裁判,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有向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2005年1月5日,国务院通过了修改的《信访条例》。该条例将保护信访人权利确立为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这是公民行使的监督权的一种形式。《信访条例》是对宪法保护的公民监督权的具体化,有利于公民的监督权通过信访制度落到实处,有利于发挥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国家事务管理过程中的作用,同时对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获得赔偿权。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教案(通用22篇)篇十七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1)不得服兵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服兵役的资格。

(2)不征集服兵役: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在服刑的,不征集(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

(3)缓征: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五、依法纳税。

六、其他方面的基本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教案(通用22篇)篇十八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包括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与管理活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依法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选举代议机关代表的权利;被选举权则指选民依法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的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我国人民参加国家管理,实现当家做主的具体表现,也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形式,因而它体现了人民管理国家的主人翁地位。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表明,我国公民享有的选举权是一种普选权。

为了保证我国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有效行使,除宪法作出原则规定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制定了《选举法》,对公民行使选举权的原则、程序和方法作出了具体规定,对选举权的行使提供了法律上和物质上的保障。

(二)政治自由。

政治自由是指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即如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的政治自由是近代民主政治的基础,是公民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参与正常社会活动和国家管理的一项基本权利。与公民的选举权一样,政治自由也是公民作为国家政治主体而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自由。

1.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针对政治和社会中的各种问题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由于言论是公民表达意愿、相互交流思想、传播信息的必要手段和基本工具,也是形成人民意志的基础,因而言论自由在公民的各项政治自由中居于首要地位。

我国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具有特定的范围与表现形式。一般说来,其范围包括:第一,公民作为基本权利主体,都有以言论方式表达思想和见解的权利,因而其享有的主体十分广泛;第二,通过言论自由表达的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看法和见解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干涉;第三,言论自由的表现形式多样,既包括口头形式,又包括书面形式,必要时还可根据法律规定利用电视广播等传播媒介;第四,言论自由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在法定范围内,不应由于某种言论而承受不利后果,因而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言论自由存在法定界限,受宪法和法律的合理限制,因而公民的言论自由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

2.出版自由。出版自由是指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出版物的形式,自由地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看法。出版自由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著作自由,即公民有权自由地在出版物上发表作品;二是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必须遵循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由于出版主要是将自己的见解付诸文字,因而出版自由实际上是言论的自然延伸。与言论自由一样,出版自由也并不是绝对的,出版自由的保障与出版管理是相互统一的,合理的出版管理是保障出版自由的重要条件。因此,各国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出版物的发行和传播。

世界各国对出版物的管理主要有两种制度:一是预防制或称事前审查制,即在著作出版前审查其内容是否合法的制度;二是追惩制,即在出版物出版后,根据其社会效果决定是否予以禁止和处罚的制度。我国实行预防制和追惩制相结合的制度。《出版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5)宣扬邪教、迷信的;(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3.结社自由。结社自由是指有着共同意愿或利益的公民,为了一定宗旨而依法定程序组成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结社自由一般具有如下特征:结社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结社应遵循法定程序;结社一般具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和成员;结社与一定的利益选择有关。由于结社是一定数量的公民为长久保有共同观点和维护共同利益的行为,因而结社自由也是言论自由的进一步延伸,而且是若干公民集合起来方能实现的自由。

公民结社因目的不同而分为两类:一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如成立公司、集团等;另一类是非营利性结社,包括政治性结社和非政治性结社。前者如组织政治团体等,后者如组织宗教、慈善、文化艺术团体等。但宪法规定的结社自由主要指组织政治性团体的自由,而且由于政治性结社对社会各方面的生活,尤其是对决策过程产生重要影响,因而各国法律一般都予以严格控制。因此,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公民一方面享有结社自由,另一方面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根据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公民结社自由保障与限制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社会团体的成立实行核准登记制度。凡在我国境内组织的社会团体,都应当根据该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并须符合规定的基本条件。我国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第二,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三,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的监督管理职责有:监督社会团体遵守宪法和法律;监督社会团体依该条例的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监督社会团体依照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对社会团体违反该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该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等。

社会团体是社会建设的主体,改进社会团体的建设和管理、增强其服务社会的功能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目前,《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正在或拟作修改,其重要内容之一是调整社会团体的登记和管理方式。一些地方也通过改进社团管理的方式加强社会建设。2013年3月1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行业自律,使其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这些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和具体化,是公民表达其意愿的不同表现形式。集会自由是指公民为共同目的,临时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游行自由是指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愿望的自由;示威自由是指公民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通过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表达共同意愿的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都源于公民的请愿权。它们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公民表达强烈意愿的自由;主要都在公共场所行使;必须是多个公民共同行使,属于集合性权利,单个公民的行为通常不能形成法律意义上的集会、游行和示威。三者的不同之处则在于表达意愿的程度、方式和方法有所差异。

由于这三项自由权的行使多发生在公共道路或露天场所,参加或观看的人数众多,情绪感染性强,也容易发生与政府管理部门或其他公民的冲突,对社会影响较大。所以,公民在行使这些权利时,要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凡借此进行暴力活动,或者引起暴力冲突的集会、游行和示威,就丧失了受到法律保护的资格。

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集会游行示威法》,该法对集会、游行、示威的概念和标准,主管机关和具体管理程序及措施,申请和获得许可的程序,违法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于1992年6月16日发布施行《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教案(通用22篇)篇十九

所谓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平等权是我国宪法所保护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平等权的基本内容。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规定的含义有三:一是任何公民不分别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二是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绝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三是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制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2.禁止差别对待。在法律面前人们的地位是平等的,社会身份、职业、出身等原因不应成为任何受到不平等待遇的理由。

3.平等权与合理差别。宪法并不禁止一切差别,宪法所禁止的差别是不合理的差别,即宪法上的差别分为合理的差别与不合理的差别。平等权的相对性要求禁止不合理的差别,而合理的差别具有合宪性。如宪法对全国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权作了特殊规定,这一权利是人民代表基于其取得的代表资格而享有的。在这里,平等权的价值表现在人民代表在言论免责权行使方面的平等,公民之间权利方面的某些特殊规定是一种合理的差别,不能认为是一种特权。如果不承认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合理的差别,仅仅以单纯的平等理念处理各种宪法问题,有可能混淆平等与自由的界限。基于性别、年龄及个人生活环境的差异,在法律或公共政策中有可能出现一些差别,对此需要区分合理的差别与不合理的差别。

(三)平等权类型。

目前,从世界各国宪法的规定看,平等权类型的划分主要有以下几种:

1.禁止差别内容的规定。在宪法中规定禁止差别的方式有三种:第一种是宪法中只列举禁止差别的理由;第二种是只列举禁止差别的领域;第三种是同时规定禁止差别的理由与领域。男女平等原则的规定属于第一种类型有关教育机会平等内容的规定属于第二种类型,它明示了教育领域的平等。我国宪法第34条的规定属于第三种类型,它规定了在行使选举权领域不能以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为由进行差别对待。

2.根据平等权适用的具体领域,平等权可分为政治生活领域平等权、经济活动领域平等权、社会生活领域平等权与文化生活领域平等权等。尽管不同领域的平等权表现不同,但反映了平等权的要求,是平等权的具体反映。

3.根据享有平等权主体的不同,平等权可分为以公民为主体的平等权、以法人为主体的平等权与以特定对象为主体的平等权。在现代宪法制度中,平等权主体中包括社会生活中的特定主体,如妇女、残疾人、儿童、难民等。这些主体享有的平等权是平等权在特定领域中的体现,是以禁止差别为义务的权利形态或法律原则。

我国宪法保护的特定主体具体表现在:

(1)保障妇女的权利,如宪法第48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2)保障退休人员和军烈属的权利。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退休制度是指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国有和集体等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达到一定年龄时,离开劳动或工作岗位,进行休息或休养,并按照规定领取一定的离休金或退休金的制度。宪法规定对广大职工和干部实行退休制度,是劳动者休息权的延伸;是在公民因年老、疾病等原因不适应继续参加生产和工作的情况下,给予物质帮助权的补充。

(3)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宪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第4款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宪法的这些规定,既是国家立法的依据,也是公民应当遵守的法律规范和道德准则。

(4)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宪法第46条第2款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宪法第5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华侨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公民。我国是世界上侨民最多的国家,华侨分布在世界各地,成为中国与侨居国家人民友谊的纽带。同时,华侨也是我国公民,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是政府的责任,即国际惯例和国际法上对侨民通常的权益保护以及按对等原则所确立的权益保护,属于我国政府的应尽职责。根据国际上的通例,我国政府有权维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反对强迫入籍,反对歧视和迫害华侨;对于一切反华、排华、迫害华侨和损害华侨正当权益的行为,国家通过外交途径与有关国家交涉,对华侨权益进行保护。

归侨是已经回国定居的华侨。由于他们在生活习惯等方面与国内居民有所不同,所以国家制定特殊法律规范予以保护。侨眷是华侨在国内的亲属,他们与国外亲人联系密切,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对国家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也需要予以特别保护。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教案(通用22篇)篇二十

教学目标:

2、培养学生主人翁的责任感,提高对自觉履行义务的重要性的认识。

教学重点:公民的基本义务。教学难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教学方法:自主学习、合作探究、师生互动、讨论、启发。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学生讨论:小明分别履行哪方面的义务?哪些是法定义务?(讨论后在班内交流)。

二、讲授新课。

提问:义务来自哪些方面?什么是法定义务?(学生回答)教师小结:由此可以说明我们不能只获得而不付出,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对于法定义务,我们必须履行。

案例分析“小珊该不该纳税”如果是你,你会怎么做?(学生讨论)教师小结:未成年人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履行应尽的义务,是光荣的。相反,如果违反税法不纳税,则要受到法律的追究。那么我们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为什么还要必须履行义务呢?(学生回答)教师小结: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我们每个人都要以主人翁的责任感,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一个人的一生要尽各种法定义务,那么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学生回答)。

教师:除此之外,我们还应依法履行哪些义务?

案例分析“小龚的故事”(教材)学生谈感受,体现了什么美德?(道德高尚)。

提问:什么是道德义务?它有何意义?(学生回答)学生阅读相关链接,了解法定义务与道德义务的关系。案例分析“单先生的故事”学生谈感受。

三、小结。

履行道德义务,我们每个人责无旁贷。我们要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积极履行方方面面的道德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教案(通用22篇)篇二十一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司法平等(适用法律平等)和守法平等,而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另外,法律面前的平等只是法律范围内的平等,而不是事实上的平等。

公民平等权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含义:

第一,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受法律保护;

第二,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平等地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

2.没有附加剥夺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仍然可以行使选举权,只是法律对其选举权行使的地点(即在服刑监狱或者指定地方投票)以及被选举权有所限制。

3.公民行使集会、游行、抗议权利的主管机关是公安机关。

4.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狭义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

对公民通信进行检查的条件有三:一是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即涉及刑事案件。除此,无论是民事、行政或者治安案件,都不能要求检查公民通信。二是检查主体是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其他机关无权进行。三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公民人身自由权包括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住宅不受侵犯权与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权。

5.国家保护是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而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则是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6.公民的基本义务: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保卫祖国、抵抗侵略和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教案(通用22篇)篇二十二

导语:公民权利指作为—个国家的公民所享有的公民资格和与公民资格相关的一系列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公民义务是指权利主体应当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如享有一定权利的公民或法人依法应负的责任。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1、公民、权利以及义务的概念

具有广泛性、真实性、平等性和一致性等特点

(一)平等权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要贯彻自传、自治、自养的“三自”政策。

(四)人身自由:其内涵是指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五)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

(六)社会经济权利:劳动权、休息权以及物质帮助权

(七)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

(八)妇女、儿童、老人、婚姻、家庭受保护权

(九)华侨、归侨、侨眷的权利和利益

1、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2、维护公共利益的义务,如国家秘密、公共财产、公共秩序、社会公德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4、服兵役的义务

5、纳税的义务

参考试题:

1、下列人员当中,是中国公民的有( )

a.一个不久前加入加拿大国籍的华人

b.一个加入中国国籍的美国人

c.一个脱离英联邦成员国并意欲加入中国国籍的人

d.一个土生土长的甘肃籍回族人

答案:bd

2、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下列人员当中,哪些人真正享有选举权( )

a.甲是一个年满18周岁的汉族女性

b.乙是一个年满16周岁、仅有小学文化程度的藏族人

c.丙是一个信仰基督教的成年中国人

d.丁是一个仅在中国居住半年的、刚随父母入中国籍的美国少女

答案:ac

3、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些人不享有被选举权( )

a.甲是一个未满18周岁的回族人

b.乙是一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刑满释放犯

c.丙是一个信仰佛教的成年汉人

d.丁是一个18周岁便考上了北大的安徽小伙

答案:ab

4、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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