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坚持正义作文7篇(精选)

时间:2023-05-31 作者:储xy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守护正义篇一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平正义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贯主张,也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核心价值。“法者,天下之公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离不开法治的有力保障。

党的xx届四中全会着眼于依法治国与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方面,对以法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全方位部署。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中,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以法治守护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以法治维护公平正义,科学立法是引领。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才能筑牢人们共享人生出彩机会的坚实平台。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以法治维护公平正义,严格执法是关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解决好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等问题,惩治执法现象,才能确保法律公正、有效实施,牢牢树立起法治权威。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以法治维护公平正义,公正司法是保障。“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无论是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还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更好服务于民,或是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都是为了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以法治维护公平正义,全民守法是基础。“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各级领导干部首先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而应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担当起法治建设的责任。同时,也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全民积极投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伟大实践,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幸福安康就有了最可靠的保证。

守护正义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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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

a出资99元,b出资1元做生意。一年后,除本金后资产再增100元,这新增100元怎么分?或者说,如何分配才可以称得上合乎“正义”?ab是父子与ab是夫妻之间,正义的分配方式是否存在数额上的差距?

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说法,存在着两种合乎正义的分配方式。一种分法是a99元b1元,也就是按照出资额分配;另外一种分法是每人50元。如果a是父亲b是儿子,就按照第一种分法,因为父与子地位不平等,不平等的前提决定了差异的平等,差异的平等也是一种正义;如果a是丈夫b是妻子,就按照第二种分法,因为丈夫和妻子对家庭中的作用是同等的,通过矫正的方法达到一种平等。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两种分法体现了两种正义,第一种称为分配的正义,第二种称为矫正的正义。如果把亚里士多德两种正义应用到法律领域,那么分配正义因为是基于不平等上的正义,所以适用于犯罪和刑罚,而矫正正义因为是基于平等的正义,所以适用于当事人地位的平等,适用于违约与损害赔偿。

以犯罪与刑罚为例,抢夺侵犯的是财产,抢劫侵犯的是生命安全和财产,抢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小于抢劫的社会危害性。因为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两种犯罪所遭受的刑罚也就不同。刑与罪相适应,体现的就是分配的正义。

以侵权与赔偿为例,被告船主在暴风雨天气里将船固定在原告的码头上,被告牺牲了码头小的损失挽回了船的大损失。被告虽然是一种紧急避险的行为,但是他仍然要赔偿码头主的损失。其中的法律理由就在于矫正的正义。船冲撞了码头,而不是码头冲撞了船,船是码头所受损害的原因,这就足以让船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应用法律来矫正这种侵权所导致的不平等,就是一种正义,是一种矫正的正义。

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理解,分配的正义强调各取所值,按照各自的价值进行分配,正义就是一种比例。衡量是否正义的参数至少有四项,其中第三项与第四项之比等于第一项与第二项之比,再交替搭配,第二项与第四项之比等于第一项与第三项之比,如若各项成这样的结合,其结果就是公正的,亚里士多德称为“几何比例”。后世的学者描述为:a:b=c:d,那么a:c=b:d,因而a+c:b+d=a:b。就是说,如果把c给a,把d给b,双方的相对地位就与分配前相同,这样做就是正义的。

矫正的正义强调的是均等,遵循的是一视同仁,在这里好人与坏人没有性质上的差别,比如一个人打人,一个人被打,一个人杀人,一个人被杀,这样在承受与行为之间形成了不均等,这就需要正义来矫正,通过惩罚使其均等,或者剥夺其所得,也就是剥夺行为人所得来补偿承受人的所失。矫正的正义就是所得与所失的中间,正如对一条分割不均的线段,他从较长的线段取出超过一半的那部分,增加到较短的线段上去,于是整条线就分割均匀了,矫正正义遵循“算数比例”。后世学者的描述是,在财产和人身损害发生前,a=b,损害发生后,损害变成a+c和b-c,裁判者(法官)就要从a取c给b,这样使双方处于得失之间算术适中的位置,这就是a+c-c=b-c+c。

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同样体现在政治制度之中。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在平民的政体中,正义被认定为平等;在寡头政体中,不平等的分配被认为合乎正义。平民派注重自由身份的平等,认为一事相等则万事也都相等;寡头派注重资财,认为不等资财者就一切都应不平等。于是在不同的社会中,正义的内容是不一样的,平等的社会强调的是矫正正义,而不平等的社会强调的是分配正义。

具体而言,正义是平等,这是平民政体下正义的观念,换言之,矫正的正义。这种正义务求整齐匀称,在这个意义上法律只应该规范出身和能力相等的众人。平民政体各城邦实行的“陶片放逐律”就是基于这种正义观,这些城邦以“平等”为超过一切的无上要义,对于邦人中特别富有者,或朋友过多者,或其他势力,他们就以此法将他驱逐出境,限令若干年内不得归返本邦。正义是某些事物的“平等”观念。正如有一队笛师,要是吹笛的本领大家相等,就不会凭他们的出身的高低作为分配笛管的标准,谁都不会由于出身较高便能吹奏得更好,而应该对笛艺较高的人才分配给较好的或较多的笛管,出身和财富都无助于吹奏。

另外一个方面,正义也是不平等,这是寡头制下正义的观念,换言之,分配的正义。这种正义务求比例匀称,因之,政治权利的分配必须以人们对于构成城邦各要素的贡献的大小为依据。亚里士多德说,要是投资一米那的人,和那投资其他九十九米那的人,平等享用一百米那的本利,这才真正是不合正义的人。正义的分配是以应该付出恰当价值的事物授于相应收受的人,应该考虑到每一受任的人的才德或功绩。

亚里士多德死了两千多年,在这两千多年的时间中,人类出现了至少两百多位法学家,同时也就有了两百多种正义的观念。不过,遗憾的是,这两百多种正义的观念都没有超出亚里士多德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的理论框架。即使是活着的站在世界法学最前沿的学者们,也还拿着亚里士多德的两种正义论分析着当下法律。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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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正义篇三

在教学中我比较注重师生互动,生生互动,相信学生,让学生自己组织小品、表演(有时是即兴表演)、模仿等各种活动,很多时候我自己都笑的前俯后仰的,这样既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又让学生很轻松地掌握了知识。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我们的向往和追求,在现实社会中,培养学生的公平意识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仅有助于学生熟悉当前的社会生活,而且将为他们未来进入更为广阔的公共生活领域,履行公民的职责打下扎实的基础。

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引导学生在遵守基本行为准则的基础上,追求更高的目标,以自觉遵守各项社会规则和程序为荣,以逃避规则的约束和做违背规则的事为耻,对于学生将来走向社会,支持正义的制度,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增强学生的责任意识,使他们明确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做人做事,为自己负责,为别人负责,为社会负责,是我们所追求的培养目标,也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谐社会的根本需要。

在整堂课的教学中,重视学生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实现教学相长,共同发展。

在教学中精心选取社会热点问题支持教学。本节课主要选取了现实生活中的材料,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引导学生关注社会、关心国家发展,关注世界局势,与时俱进。

学生初次接触综合性的案例分析题,在答题要点的组织上尚欠条理性,需要加强解题方法的指导。

守护正义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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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

2008-10-05 22:05:03

今天上午9点,仙林农贸市场一楼,本人买菜完毕,正准备回去,约20名青年列队进来,直冲卖虾蟹的那家,一阵猛砸后旋即列队逃跑,动作干净利落,组织性纪律性极高。事毕,围观者云集,或冷漠或嘲讽或窃语,摊主神情紧张且无奈,忙着收拾虾兵蟹将重整河山。我便离开了。虽然考虑得有些轻率,我还是觉得这是一场生意上的纠纷,菜场里原有两家卖虾的,后来都不做了,虾蟹生意全部归并到今天被砸的那家,里面是不是有些霸市的黑幕?比如动用暴力断绝那两家的货源,或是买通管理方重新调配销售资格。这些都是我的猜测,没有依据的,如果说是为了配合我今天的主题而进行的虚构,亦不为过。资源是人类生存的基础,每个人都急迫地希望自己的资源能更多些,但他们也发现,一旦身处混乱化的资源竞争状态,尽管存在夺取更多资源的可能,也难免会有“倾家荡产”的时候。于是,他们联合起来产生良性的政府,通过这一社会管理机构维护资源分配的秩序,从而既获得一定的资源,又能在安定的环境里消费它,这是实质正义的状态,而对秩序的遵守,即是程序正义。不过,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貌似还没有哪一种制度能够实现绝对的正义,高福利的北欧和民主自由的美国,也会有让老百姓觉得不舒服的时候。哈耶克说,好的制度是偶然撞上的,不是拼命想出来的,虽然我不知道如何“撞上”好制度,但对后一句却相当认同,有些拼命想出来的制度,一用到实践当中便漏洞百出,过去的乌托邦如此,现在的一些标榜公平、正义的制度也是如此。譬如南京市规定:低保户养狗者,一经发现,即取消低保资格,此举在抵制骗取低保费方面确有意义,却无法保障空巢低保老人的权益——狗儿无非是吃些残羹冷炙,但驱散了他们的寂寞孤单,政策的制定者构建不了完善的收入、税收监控系统来界定低保资格,却要出台这类荒唐的一刀切规定,可见程序也未必总是正义的。

在某些国家,当人们发现程序正义出现了偏差,可以通过议会对它进行修改,使其更加逼近实质正义。只要具备善的初衷和公共契约精神,程序正义就会处于向实质正义的无限逼近状态。但在当下中国的政治、社会生活当中,有些标榜“程序正义”的规定,在制定之初就是为了利益的倾斜。结果是没有话语权的民众为了遵守狗娘养的程序而被迫放弃自身利益,程序已失去了契约精神和善的取向,变成了“强取豪夺+立婊子牌坊”的工具。在此背景下,对程序正义的追求特别具有理想化色彩,而对实质正义的维护却颇显无奈。

以上午的菜场事件为例,假设打手是原先卖虾的摊主所雇,目的在于推翻市场管理方的不合理规定,打击其他摊主的霸市行为,寻回原先属于自己的卖虾权。这是在程序无法保障实质正义的前提下所进行的无奈之举,但是,既然程序本身已经不具备善的取向,程序正义已经丧失了存在的基础,今天被砸的摊主同样可以雇佣更为强大的打手进行报复,继续霸占虾蟹市场,实施价格垄断,这样既维护不了摊主的利益,更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连实质正义都荡然无存了。我们是否可以这样说:雇佣打手者、被打者、从被打者转换为雇佣打手者、消费者,其实都是受害者,首先打击其他摊主,霸占虾蟹市场的摊主之所以有条件这么做,是因为管理方失去了对秩序的保障能力,或者说压根就没有保障秩序的意愿;被打击的摊主十分渴望得到秩序的保护,希望在和平的状态下维护自己的利益,破灭后才无奈地选择了雇佣黑帮。程序正义的缺位,是造成这一局面的主要因素。话题还可转移到毒奶粉事件,最新一期的《南风窗》上有一篇田磊的《奶粉事件的阶层分析》,读毕颇有感受。当倾斜的政策、冷漠的官员和无情的市场将奶农逼到绝路,兑水与掺假就不仅是一个商业道德的问题,而是关乎奶农能否继续生存的问题,在绝对正义的语境下,通过伤害他人来保全自我,当然不是什么值得赞颂的行为,但当这种“伤害”成为普遍的现象,谴责的意义就需要被打个折扣,因为奶农也是上有老下有小,如果为了恪守道德而退出奶制品行业,就会沦为没有生活来源的最底层。到那时候,有哪一个程序会来维护他们的正义?中国要追求实质正义,必须培养政府和国人的契约精神,通过民主和法制来保障程序正义具有善的取向。不过,这他妈的可能只是个傻逼空想。

奶粉事件的“阶层分析”

2008年8月底9月初,三鹿奶粉出事被曝光前,记者刚刚结束了在内蒙古各地奶牛村的采访,并以《锡林浩特奶牛风波》为题发在本刊第19期杂志上。奶牛村在中国的大规模出现源于内蒙古自治区,时间大约是2000年左右。从澳大利亚进口的奶牛、村里有关系、有门路的人所把持的奶站,大的乳制品企业每天来回运奶的奶车,以及日夜辛苦的奶农,是这类奶牛村的普遍构成。

如今,内蒙古大小城市郊区几乎遍布着这类大同小异的奶牛村,经历了大约8年时间的发展,奶牛村里积累下来的矛盾也都大同小异:奶制品企业收购原料奶的价格低于饲料成本;奶农的互助组织被地方政府部门百般刁难,村子周围的工厂越来越多;进口的澳大利亚奶牛产奶量越来越少,与当初购买时,奶牛贩子的承诺差距太远。

这些问题已经几乎将奶农们的生活逼到了绝路。在找到记者诉苦之前,锡林浩特的奶农们已经想了各种办法希望改变这种状态,开始时是找企业负责收奶的人、政府部门负责监管的人“公关”,希望能够提高收购价格,或者对自家兑了水、加了化工料的原料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个办法一部分人确实成功了,但大多数奶农还是被倒置的价格逼得走投无路。

后来,奶农们大都改变了方法,他们开始打电话到有关部门投诉,揭发那些大的乳制品企业的奶源被污染,比如打抗生素、兑水,加化工料,奶牛吃垃圾等等。可他们的生活一如既往,胆子大的奶农和脑子活的奶站老板活得一天比一天好,而那些老实的奶农则只能把牛干脆杀掉,自己则随之慢慢消失。

后来,记者多方联系,希望能够找到一个乳制品企业的老板采访,最终都被一一拒绝。只有通过朋友认识的一家奶粉企业的高管人员私下里诉苦:国产奶粉不好做,这个行业是开放的,那些国外的大品牌已经把我们的利润空间挤压得很低了,广告费用还要占我们成本相当大的部分,你说,我们能怎么办?只能是尽可能地压低原料奶的收购价格,对付那些毫无议价能力的奶农比对付强大的国外品牌和挑剔的消费者容易多了。

而一个理智的消费者,当他知道原料奶的收购价还不抵养牛的饲料钱时,冷静下来想想,在奶里发现什么都不应感到意外。当然,这并非为往原料奶中掺水掺药的违法行为开脱,而是说,一个健康而理性的社会应该知道,持续要求一个阶层或群体在巨大的生存压力面前选择做好人还是坏人,是一件很冒险的事,如果这个社会一定要这么做,那么事故频发的时候所有人就都不必那么惊讶。

市场法则原本就是弱肉强食,国外品牌——国产奶粉——底层奶农,在这样一条食物链上,最强的国外品牌自然拿走了最高端的利润,而最弱的奶农则在微薄利润的驱使下被逼铤而走险,终于酿成了三鹿奶粉这样举国震惊的公共危机。而这场危机,反过来打击最大的仍然是那些食物链上的弱势者,受益最大的目前看显然包括那些洋品牌,危机尚未远去,洋品牌奶粉涨价的冲动就已经显现。

最苦的莫过于中国的消费者,经历这样一场风波,即使是极端的经济民族主义者,估计在为自己的孩子购买奶粉时,有经济实力的也多半会忍痛选择国外品牌。那些给孩子买国产奶制品的消费者,当年的阜阳劣质奶粉受害者,多是中国社会结构中乡镇的底层民众;此番的三鹿奶粉受害者,大抵是生存状况略好过前者的人群,毕竟他们还有能力为孩子购买“国产名牌”。都说市场经济是培育中产阶级的温床,或许,成为中产阶级的一员曾经是三鹿奶粉的消费者们的梦想。可是在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里,可能的中产阶级分子总是被压得过于接近社会底层。有钱的人可以为自己的孩子买进口品牌,更有钱的人可以把孩子送到国外去。至于那些奶农们,在本次事件至今为止引发的舆论风潮中,尚未听到任何表示关切的声音。

奶农也好、奶业公司也罢,作为参与市场的主体,他们基于逐利而生出种种恶迹。然而若要问责,监管部门责任之大首当其冲。山西省长孟学农为垮坝事件引咎辞职,是难得的近在手边的好例子。

在农产品领域,如今,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另外一场产业革命,各农业大省都在鼓励产业链的延伸,希望把农产品深加工的各个环节都留在本地,再不甘心只做国外品牌的原料供应地和代工地。水果、小麦、猪肉、食用油这些食品以后将越来越多地留在中国广袤的县城和乡村生产,这也正是政府、学者和企业希望看到的景象,生产环节留在本地越多,监管的责任和复杂程度就越高。奶粉之后,我们未来还能够对这些深加工的农产品放心吗?

而对那群最不被关注的人——产业链最低端的奶农,以及未来各类农产品深加工环节的原料供应农户们,一个更为根本的建议或许是,为公民组织“解套”,切实落实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允许、鼓励分散的农户联合起来,成立互助组织,在市场竞争中增强议价能力,抵御农业固有的经营风险。一个以人民利益为宗旨的政府,监管的宽松与不作为永远不应成为扶持民族品牌的手段之一,更不该努力作为,去为既得利益而维持农民原子化的现状。只有让作为市场主体的农户不只是被监管者,而成为自我管理者,他们的生产行为才能更有效地被监管。否则,民族品牌的希望在哪里?民族的希望又在哪里?(责任编辑/刘阳)

“我是一个乐观的人。”卓泽渊教授这样评价自己。

8月10日上午,卓教授应邀到郑州市检察院与本报联办的“检察官大讲堂”授课。原定前一天晚上乘坐的飞机被雷雨阻滞,第二天一早换机莅郑匆匆赶至讲课现场,他上台第一句话是:“经过了一场大雨,迎来的是更清新的空气和更美好的阳光。”

卓泽渊的乐观,不惟是性格色彩的外现,更体现于他在对法的终极价值深入探索,熟稔法治建设脉象的前提下,对我国法治进程的积极心态。

“尽管我们的法治建设还有一个过程,但我可以和大家一起期待,若干年后的一天,那轮最为灿烂的法治朝阳一定会在东方冉冉升起。”

无论是讲课还是课后的访谈,卓教授都是纵横捭阖,旁征博引,妙语连珠,法学史实顺手拈来,经典论述娓娓道出。引述的大量自己的诗词,承载着他对中国法治的思考,也浸润着他忧国悯民的中国古典知识分子情怀。“法治必须有其道德情操,其价值就是关注人,给每一个个体生命以公正,以自由全面发展的可能,否则法就失去了神圣的意义。”

卓泽渊?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院长,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理论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副会长。著有《法的价值论》、《法的价值总论》、《法律价值》、《法治国家论》、《法治泛论》、《法政治学》、《法政治学研究》等个人学术专著,主编有《法学论点要览》(10卷),《法律小全书》等,副主编有《马克思主义法学新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问题研究》等,个人编著有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法学导论》,以及“二十一世纪法学规划教材”、《法理学》等,发表法学理论文章150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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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目标指向

自由、平等、公正

卓泽渊是对“法的价值”这一课题研究最为深入、也是出版此类著述最多的法学专家之一。

他在专著《法的价值论》中提出,法治精神是法治的思想内核,是法的价值的体现,是法治思考凝聚而成的思想精华,是法治实践必须奉行的基本原则。法治精神与法的价值、法治实践都有着重要的关系,可以认为,法治精神是法的价值的体现并应指导法治的实践。法治精神应体现法的价值,法治精神不能背离法的价值,法治实践应贯彻法治精神。

采访中,谈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立后法的具象价值体现时,卓泽渊教授直指法的价值目标。

“法的价值目标所在,是对人需要的满足。”卓泽渊说,“这个目标指向自由、平等与公正,不以此为目标的法治建设就会变得狭隘,失去法的神圣意义。”

卓泽渊说,人的生活需要秩序,法律的建设、更新,以及宗教、风俗习惯、国家政策,就都可以成为维护秩序的手段。法律的价值首先是维护生命,在法律用最强有力的手段将生命予以保障后,自由的问题就产生了。

“自由其实是生命的外化。法律此时必须保护人的自由,同时,平等必然被提出。也就是每个人被当做人来看待。”卓教授说:“所有这些,也即是公正的来源。公正是法的价值的社会意义的实现。给每个个体生命以公正,给每个人以自由全面发展的可能,便是法的价值所在。”

对于现有的法治实践,卓泽渊说,法的目标的实现,体现在每一起案件之中,每一个执法活动之中,执法者只要公平公正地处理每一起案件,就会体现出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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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有东西,人间有正道

卓泽渊教授在授课中讲到,我国的法治国家建设,取得了了不起的现实成就: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能力显著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人权得到了可靠的法律保障,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法治环境不断改善,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不断提高,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得到加强。

但时至今日,国内法律界仍有一些研究者喜欢言必称西方法治,并以此对国内的法治建设提出过于苛求的质疑。

对此现象,卓泽渊对之以一句古话:“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

“法治有东西,人间有正道。”卓泽渊说,“打个比方,两个人都从河南往北京去,你跑在前面了不能就说我跟随你的脚步。也不能说你走这条路,我走了别的路我就是错误的。”

“看待法治的发展也要实事求是,它和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一样,不可能完美无缺、万无一失,总会有一些不足。批评有善意的,也有出于误解的;有爱之深责之切的,也有苛求于完美的。不管哪一种批评,我们都要理性、冷静地对待,明确自己应该做什么,着眼于自身的法制建设发展才是一切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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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与法治是政府的两面

卓泽渊是法政治学这一学科的奠基人。他在这门学科的第一部专著《法政治学》中提出,法学与政治学具有天然的联系,重大法律问题,都是政治问题,特定的政治现象或特定的法律现象未必具有双重的属性,大量的政治现象与法律现象是交叉或重叠的。

他还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强化法律实施,确保法律至上;需要深化改革,维护社会公正;还需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卓泽渊教授说,一个政府的发展,最终要走向服务型政府和法治型政府。服务和法治,其实是一个政府的两个面。

当话题引向司法体制改革时,卓泽渊说:“我认为不应当把司法体制改革拿出来单独看待,司法体制改革应当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比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分工,其实本身就是属于政治体制的问题,不应当将司法体制和政治体制割裂看待。”

卓泽渊认为,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决定了司法体制改革的进度和成效。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要与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相协调,还要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不仅是涉及机构设置、权力配置、运行方式等诸多方面的全面改革,而且是由统一的组织机构进行整体规划、统一部署的系统改革。

“目前国内贪污腐败、渎职侵权等事件不绝于耳,政府也对此尤为重视。建设服务型和法治型政府,是否应当以有效的监督为前提?”

卓泽渊说:“这里有一个误区。很多观点只是关注到‘监督’,但他们往往忽略了这个‘监督’其实有个‘民主’的前提。”

卓泽渊引述了1945年毛泽东和黄炎培的一段谈话。当黄炎培谈到中国历代统治的兴衰存亡似乎存在一个不可逾越的周期率时,毛泽东道:“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只有‘民主’这个前提的存在,我们才能真正‘监督’。所以,我认为监督是民主的体现和内容,是民主的一部分。”卓泽渊教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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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媒体

浑身洋溢着法治精神

卓泽渊教授饶有兴趣地翻看着《河南法制报》,脱口引出马克思关于新闻的论述的一句话,“自由出版物是人民精神的慧眼,是人民自我信任的体现,是把个人同国家和整个世界联系起来的有声的纽带……自由出版物是人民用来观察自己的一面精神上的镜子”。

“新闻媒体是社会良知的表达,能最及时地反映社会的各种状况,应当始终保持着忠于人民的本质。”卓泽渊说,“新闻媒体是社会法治的良心,是社会良知的代表,要坚守良知与操守,引导公民的道德和修养,淳化社会,张扬美德与善良,推动社会于法律之上,于道德之中,真正实现社会的大和谐。”

“尤其是法治媒体,要浑身洋溢着法治的精神,浸润、体现出法治的精神,引导法治建设,监督所有的公权力的使用,勇敢地担当社会民主、法治的推动者。”

针对政府与媒体的互动,他说:“作为政府,关爱、尊重新闻媒体,是政府要做的。媒体揭露问题,也是为了帮助社会找到需要改良的对象,我觉得一些所谓如何‘应对’媒体的讲法并不合适,应当是正确地发挥媒体的作用,运用媒体独特的功能,来帮助政府完成其应有之使命。”

为方便与大家交流学术感悟和成果,卓泽渊教授在网上有自己的网站“法学·卓泽渊”。至于那个“卓泽渊的博客”,他摆手说:“那个并不是我的,是‘好事者’建立,收集了一些我的文章而已。”

与网络早已建立“密切”联系的卓泽渊认为,“微博、论坛等新兴媒体形式,为公民广泛参与民主提供了新的路径。”

“对待新兴媒体的民意表达,要特别地审慎、理性、稳妥。对新兴媒介的不当干扰,则是阻碍民意的表达。

卓泽渊教授对本报“见证法制进程,建设法治中原”,以新闻传播的方式弘扬法治精神的办报理念很是赞赏,提笔写下:“法治在根本上决定于我们的努力——与河南法制报及读者共勉。”

探求法的价值 维护公平正义

?在我国近几十年的历史上,对法的价值的研究一直受着实用主义的影响,而法的价值中的秩序、自由、平等、人权、正义被忽略了。卓泽渊教授以一个法学家的社会责任感,用20多年的时间不间断地对法的价值进行探求。在其著《论法的价值》中,他强调,一个进步的社会,它的法律不是要不要公平正义,而是在何种程度上实现了公平正义。领会和把握法的价值,才能使法律制度和司法过程最大限度地符合公平正义。

?卓泽渊教授非常重视从人的角度来研究法的价值,他认为,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的法需要的法律化,包含着人类对法的要求与愿望。

?在卓泽渊教授看来,人类的法的价值追求,是法律发展的动力,并贯穿在立法、执法、守法和法的监督的各个环节之中。任何一个法律环节一旦缺少法的价值追求,法的发展就会受到阻滞。

?在法的价值目标研究中,卓泽渊教授对法的公平正义价值目标着墨较多。他认为,公平和正义是所有法律的精神和灵魂,在法律范畴内的任何规则、准法律规则或者法律之外的行为规范和裁判准则都应当把公平和正义作为基本的价值依据和价值目标。因为法律对于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调整,目的就是要达到化解纠纷,消除矛盾,达到公平,没有公平,要使纠纷或矛盾得到彻底解决是不可能的。

?卓泽渊教授指出,法的正义也有被滥用的时候。法的正义被故意滥用的时候,执法官员就会枉法执法、执法不正义,制造出冤假错案,但他们仍会以正义的面目装扮自己。如果由于道德意识、法的意识、科学文化知识的畸形或者低下,错误地将不正义当成了正义,或者将正义视为了不正义,正义则被过失地滥用了。不论故意或者过失滥用正义,都会使正义成为不正义。

?据此,卓泽渊教授指出,执法官员是否具有良好的法的价值修养,直接关系着法的价值的实现状况。由于人类、法的价值、社会的种种原因,法的价值之间的冲突再所难免。执法官员往往会面对自由与平等、效益与权利、平等与效益等冲突的选择。执法官员在法的价值认识上的任何偏差都会影响法的适用的结果,都可能实现或者背离法的价值。执法官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法的价值修养,能够透过法的制度及其规范而紧紧抓住制度及其规范背后的价值。要选择社会的优秀分子出任立法者和执法官员,减少因其素质和水平而导致出现恶法和冤假错案的可能性,减少因其素质和水平而导致不正义的可能性。对于素质低下,水平达不到应有程度的立法官员和执法官员,必须予以清除。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社会矛盾凸显,法律法规仍不完善,法官经常会面临法的价值目标的选择,这就需要我们不断提高法的价值的修养,认真领悟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深藏于法律规范之中,只有具备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通过对法律的理解和融会贯通,才能培养出良好的法的价值意识,体悟到立法的价值设定。在处理法与道德二关系时,应认识到,法与道德在总体上是不矛盾的,法律的授权、禁止与义务都有其道德基础,法的价值本身更具有极其深刻的道德内涵。法官在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时,才能较为准确地对特定行为进行道德评价,正确理解法律,实现法的价值。法官还应学习其他生活知识,以增强社会观察力。法官所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是非常广泛的,虽然不必成为无所不晓、无所不能的全才,但是应当不断扩大知识广度,增强对社会的观察能力,对生活中发生的各类纠纷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增强判断是非曲直的能力,正确地适用法律。(作者单位:新野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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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正义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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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的正义观

(一)正义观的产生背景

在雅典城邦中柏拉图出生于一个比较富足的贵族家庭。起初柏拉图可以选择从政这条家族传统之路,但是当时雅典情况太不乐观,四面楚歌危机重重。雅典民主制在斯巴达战争中处于失利地位,而且几乎每次战争都会产生另外一种制度。整个希腊城邦制度的衰落加之其师苏格拉底的死,柏拉图彻底失望于现存的政体。频繁的动乱战争、严重被破坏的社会生产力以及接近解体和崩溃的传统道德和法典,柏拉图认为过分的民主制度是造成现状的根本原因,认为民主政治的弊端显露无疑,并提出正义之举。他四处游走求学,将其认为较为美好的正义之邦绘画在《理想国》之内,并有着建立起一个理想的城邦的强烈想法。在其伟大的著作中,柏拉图提出要利用“哲学王统治”建立一种不同于现状的、理想状态的政治制度。

根据上述内容可以得出,柏拉图的贵族身份以及从小对政治方面的关心和师承苏格拉底的独特见解,使其对民主制有着个人的看法,而其之后的经历更加深了其对希腊雅典的思考。为了改变国家的悲剧命运,柏拉图提出理想对策,即建立正义国家。

个人正义和国家正义组成柏拉图的正义观。国家正义是统治者,辅助者和生产者三个等级的人们各安其位。个人正义则是理性、激情和欲望三个要素的各尽其责。

(二)个人正义和国家正义

个人正义

柏拉图采取“由大到小”方式,在得出国家正义即城邦正义之后再探讨个人正义方面。“我们以什么根据承认国家是正义的, 我们也将以同样的根据承认个人是正义的。”通过对国家正义的探讨,柏拉图认为人的灵魂的理性、激情和欲望三个部分由智慧、勇敢和节制一一对应。

“一个是人们用以思考推理的, 可以称之为灵魂的理性部分。”柏拉图认为一个有作为的人应该将理性放在第一位。理性在个人的精神世界中起的是领导的重要作用。理性即是爱智慧,智慧是由理性创造出的,为统治者所拥有用于统治城邦。激情区别于理性,激情辅助理性为护卫者所突出拥有。勇敢是由激情所引出的,辅助者带着激情将很好地辅佐和帮助统治者。激情又与理性相关联,当一个人的激情被很好地利用时,激情与理性会很好的配合,与欲望相排斥;相反,当一个人的激情不能够被良好训练的时候,激情会产生相反的影响,和欲望一起与理性相排斥。个人正义中欲望受到理性和激情共同控制和节制的作用。“另一个是人们用以感受爱、饿、渴等等物欲之骚动的, 可以称之为心灵的无理性部分或欲望部分。”欲望是属于第三阶层劳动者的,在普通被统治者之间最为突显。

个人主义的三个要素,即理性、激情和节制,起着各自不同的不容忽视的作用。同于国家正义,个人正义中的各个要素不相互影响,各在其位协调互动,同样体现出分工原则。

2、国家正义

大写的国家正义,即城邦正义是柏拉图最先探讨的方向。他说“国家不是来自一棵橡树或一块岩石,而源于生活在其中的人们的特性。”柏拉图认为探讨人们所在国家成功后才能更好地研究人的特性。

柏拉图建立理想城邦的最基本的便是先要建造一个城邦。如文中记载,“在我看来之所以要建立一个城邦, 是因为我们每个人都不能单靠自己达到自足, 我们需要许多东西。” “因此我们每个人为了各种需要, 招来各种各样的人, 由于需要许多东西, 我们邀集许多人住在一起, 作为伙伴和助手, 这个公共住宅区, 我们叫它作城邦。”为了达到安然、平稳、井然有序的城邦状态,柏拉图立定总的原则即正义。确定原则后柏拉图着手于城邦社会和城邦人们二者的关系开始探讨正义。从社会组织结构方面出发分为三个阶层:统治者、护卫者和劳动者。从人们的心灵结构方面体现是四个德性: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

三个阶层等级不同且分配的工作亦不同。统治者作为第一阶层,他们应该拥有足够强大的能力和不同于普通人的才能,即“哲学王”;他们应该公私分明不图私利地管理和统治好国家,为城邦人们的利益努力付出;他们应该与广大人民深入接触,倾听人们的心声了解人们的疾苦,做出相应的对策,让人们过上幸福的生活。第二阶层是护卫者,即辅助者、武士等。他们应该拥有勇敢等良好的品质和应对紧张局面的技能,为国家的发展出谋划策,为保护国家以及人民参与战争等。第三阶层是劳动者,组成部分为农夫、商人和工匠等。虽然他们等级较低但是作用重大,他们应当拥有节制等品质,也应当老实本分不触及法规从事自己的工作,为国家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三个阶层应该各司其职,做好属于各自阶层的各个方面的工作,最终各得其所。

四个德性不可或缺。第一个美德是智慧。“我们国家中清清楚楚看到的第一件东西便是智慧, 而这个东西显得有点奇特之处。”智慧不是哪一方面具体的知识,亦不是要求城邦人们都必须是所谓的智慧之士。智慧是对于统治者而言的必要的能力,是在统治国家方面的比较宏观的能力。所谓智慧就是“考虑整个国家大事, 改进它的对内对外关系”只有统治者拥有了智慧才能顾及到广大人民的集体利益,才能从整体出发维护全城邦的利益。第二个美德是勇敢。勇敢并不是要求城邦中所有的人必须勇敢,而是针对第二阶层的护卫者而言的,是护卫者的一个必不可少的优良品格;勇敢也并不是只有大胆做事,而是要有正确的信仰,知道什么是对什么是错,并且可以抵制诱惑等负面的影响。“是这种精神上的能力, 这种关于可怕事物和不可怕事物的符合法律精神的正确观念的完全保持, 就是我主张称之为勇敢的, 如果你没有什么异议的话。”护卫者的勇敢能够保卫国家保护人民,使得城邦能够平稳发展。第三个美德是节制。每个人要做自己的主人,管好自己的所作所为,不受外界虚幻的享乐、欲望等诱惑的吸引,并且要在法典之内各司其职,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做好定位,增强自控力,服从命令,在个人的位置上做个人的事情。相对于智慧和勇敢,节制不属于其中某一个阶层,而是针对各个阶层之间的相互关系,尤其在城邦中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方面被统治者应该服从统治者的安排和命令。

继智慧、勇敢和节制之后,柏拉图提出其核心问题——正义。正义是柏拉图希望建立的理想国中的最基本的原则,或可谓立国之本。“正义就是在国家中做正当的事,当每一个个人只作一种对国家有关的工作,而这个工作又是最适合他的天性时,这个国家就有了正义。”正义在城邦中涉及政治、军事和经济三个层次,相对应的便是三个阶层做好各个阶层的本性的工作,即统治者拥有“智慧”这个美德,护卫者拥有“勇敢”这一美德,而劳动者运用各自的技能且拥有“节制”美德。各阶层应该分别专司一职,分明权责,互相不干涉,相互不混同,否则将会破坏正义原则。“当生意人、辅助者和护国者这三种人在国家里各作各的事而不相互干扰时, 便有了正义, 从而也就使国家成为正义的国家了。”

(三)个人正义与国家正义的统一

柏拉图认为,虽然个人正义与国家正义互有不同,但是个人正义和国家正义是相互联系的。只有个人所在的国家(城邦)是正义的,才能给个人提供正义的环境,才有可能形成个人正义;同样,个人正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后,才能在国家(城邦)中促成良好的风气,才能给国家正义创造可能性,才有可能组成国家正义,否则国家正义不将存在。“个人灵魂达到正义,每个人就会以其个人的正义的行为参与适合自己本分的工作,参与实现国家的正义。”如此个人正义在二者关系中更显突出,起根本性作用。

根据柏拉图阐述,不要求城邦中所有的人都要做到个人正义,也并非要求完全国家正义,而是认清现实,从现状出发,只需达到一定的基本正义。而统治者必须是已经很好地做到了个人正义的人,理性、激情、智慧、勇敢和节制等和谐统一于其一身。

为了能够达到整个城邦的基本正义,柏拉图制订了一整套训练以及选拔正义的统治者的方案。柏拉图利用其擅长的唯心主义对学生进行教学,分为阶段进行教育“四科”,还继承了老师苏格拉底的问答学习法,并涉及理性训练和体育教育。柏拉图高度提倡“哲学王”,联系起哲学和政治,培育出能够领导、统治国家的“哲学王”。统治者利用其高度的理性和智慧去管理国家,便是对正义的推行;护卫者利用其高度的激情和勇敢去捍卫国家,便是对正义的维护;劳动者利用其高度的节制辛勤劳动,服务国家,便是对正义的遵守。

统治者拥有正义后,便可带领辅助者成为正义之人,再通过更扩大的教化使得被统治者更加正义。虽然无法达到完全的正义,但是随着力度的加强,达到个人正义和国家正义的统一,从而使得整个城邦将会越来越正义。

二、正义国家的实现

(一)正义国家实现的意义

柏拉图认为“我们建立这个国家的目标并不是为了某一阶级的单独突出的幸福,而是为了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因为,我们认为在这样一个城邦里最有可能找到正义,而在一个糟糕的城邦里最有可能找到非正义。”一个正义的国家能够指引国家里的人们走上正义之路。柏拉图认为只有实现整个国家的正义,才能够得到他一直主张的理想国,才能够让国家中的每个人生活的正义、美好和幸福。

(二)统治者的资质和角色

从柏拉图提出的“哲学王统治”中可以看出哲学家在柏拉图所要建造的理想国里地位是非常重要的。具有“金”元素的人才称得上是哲学家,而且他们具有很强的天赋和拥有无比的智慧,有着好学的优良品质,真理是他们永远不变的追求。经过坚持不断的努力奋进,哲学家的知识面更加广泛,懂得如何治理国家和统领广大被统治者。所以想要实现正义的国家,必须让具有统治能力和智慧的哲学家作为国家的统治者,才能建立起一个正义的国家,将正义的国家的理想实现。

柏拉图还认为,统治者无知无能和品质的残缺及败坏亦是导致国家混乱和分裂的原因,尤其强调品性的败坏,可谓破坏了政治,带来无数灾难。作为最无懈可击的哲学家,肩负着建立起充满正义的理想国的任务,应当懂得知识,掌握美好德行,才能使罪恶和混乱得以结束,将安宁带给国家和人民,将个人正义和国家正义贯穿于理想国,给人们带来美好、幸福和安康。

三、对于柏拉图正义的思考

(一)柏拉图正义的历史意义

1、影响个人价值观的形成这一部分过于简单。柏拉图的正义理论提出怎样的个人价值观?其有何特殊之处?如何实现这种价值观?

这一部分过于简单。柏拉图的正义理论提出怎样的个人价值观?其有何特殊之处?如何实现这种价值观?

正义观的关注不再狭隘,不单单只是关注如何定义其概念,也不再只是注重某方面的解释。正义观的发现已然上升到一定的高度,是从社会机体秩序中,是从普遍的广义的统一的角度。正义观的提出是理想国建立的基础,从内向外的折射,不再局限于个人利益,是一种客观普遍的和谐井然的正义。柏拉图的正义让人们重视起个人的价值观,由狭隘变得眼界开阔,提升了人们的个人价值观。

2、正义观的第一次系统阐述

柏拉图是第一个系统阐述了正义的哲学家和思想家,不论是在西方思想史还是整个世界。柏拉图将其个人对正义的理解综合前人的正义观念记录在其著作《理想国》之中,包括个人正义和国家正义以及个人和国家正义的关系。

首先指出什么是正义,解释出什么是国家正义和个人正义。在国家正义中,提出并强调了三个阶层,各阶层应该在自己的位置上做出相应的工作,相对应的便是三个美德——智慧、勇敢和节制。在个人正义中,人的灵魂状态是理性、激情和欲望。

其次柏拉图建立了在个人正义和国家正义的关系。二者有所区别,又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个人正义是基础,而国家利益是保障,二者不可能相互分离。国家正义中的智慧、勇敢和节制想对应于个人正义中的理性、激情和欲望,国家正义中的统治者和护卫者相对应于国家正义中的智慧和勇敢,亦相对应于个人正义中的理性和激情。而节制不同于智慧和勇敢,作用于所有阶层的人,各阶层相互制约,使秩序井然。

最后柏拉图还阐释了正义国家是如何建立的,也阐述了其如何维护以及如何走向衰亡。柏拉图认为重中之重是哲学王统治。创建了教育体系用于对国家正义和个人正义的维持。同样指出正义国家也避免不了走向衰败的道路。

3、要正确看待柏拉图理想国的正面影响

许多学者认为柏拉图的理想国是一种纯粹乌托邦的空想主义,是一种极端的摆脱现实的幻想,是一种超越骨感又陷迷幻的未来,不可能有实现的可能。其实我们应该正确看待柏拉图的理想国的正面意义。首先,柏拉图在其国家正义中将人们分为三个阶层,并不是多数人认为的戴着有色眼镜看人,而是从其社会现状出发,认清现实,具有合理性,并体现出对人们的高度重视和负责,注重人性,尊重个人灵魂和个人价值。其次,柏拉图的正义原则和分工原则对我们现在提倡的和谐社会产生了不可或缺的影响。柏拉图站在国家的高度去思考问题,并运用了历史观去分析现状,是具有非凡价值的,是值得关注的。

4、开创制度正义之研究

柏拉图虽然出生于一个家庭条件不错的贵族家庭,但是其生存的环境却不容乐观。柏拉图的关注政治,以及经历其师苏格拉底的死亡,他看到了民主制度的极大弊端,提倡要建立一个充满正义的理想国,建立起一种全新制度。柏拉图所理想的正义国家是由哲学王统治的并实行柏拉图式的公有制度和公共教育制度的国家,只有在这种国家中才能形成个人正义。什么样的国家政体中会造成什么样的人们的性格。虽然柏拉图理想国的政治制度很粗糙简陋,但是却堪称开创了制度正义。首先柏拉图将国家中的人分为三个阶层,统治者、护卫者和劳动者。其次柏拉图明确了哲学王统治,即哲学家作为国家的统治者。最后柏拉图制定了公有制度和公共教育制度。这些都是柏拉图开创制度正义的体现。

5、影响到后世的空想社会主义

后世的空想社会主义受到了柏拉图的哲学王统治思想和公有制理论的深刻影响。首先,早期空想社会主义受到了柏拉图的哲学王统治理论的影响,如早期空想社会主义者摩尔等。其次,一部分人也受到了柏拉图的公有制的影响,如康帕内拉的 “太阳城”等。说的太简单,他们怎样受到了柏拉图的影响,要简单介绍一下,不能一笔带过。

说的太简单,他们怎样受到了柏拉图的影响,要简单介绍一下,不能一笔带过。

(二)柏拉图正义理论对当代中国的启示

1、柏拉图正义理论和马克思正义观的异同

(1)相同之处:

两位思想家的社会正义都是一种相对于当时现实比较超越的设想,对于他们所在的时代都是不大容易实现的时代正义。柏拉图和马克思的正义观,是由于他们看到了自己所处时代的不公正,做出了相对应的反应,即构想出自己所认为的理想制度,并想实现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通过这种构想的理想制度。通过分析柏拉图的《理想国》,可以看出柏拉图内心里想要建立一个理想国。而建立一个城邦是由于人们的非自足性,个人需要整体,整体离不开个人。在这样一个城邦中可以建立起正义之路,使人人都过上美好、幸福的生活,生活在充满正义的城邦之中。柏拉图就是想要设计出一种理想的政治政体,即一种政体能够体现正义。与此类似的是,马克思面对资本主义的罪恶、压迫和剥削,也提出了一种美好的设想——共产主义制度。共产主义制度是一种高度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正义社会,没有了私有制,出现了公有制,人与人之间都是平等的。

(2)不同之处:

第一,柏拉图与马克思研究的正义观出发点不同。人的自然本性的研究方向是柏拉图正义观念所涉及的。人的灵魂包括理性,激情和欲望三种品质。当欲望和激情都和理性达成一致时才是一个人成为有德有能的人的时刻,才能成为一个正义的人。马克思的研究方向是人的社会本质。人们的公平正义观念吸取于当时的社会关系。

第二,柏拉图与马克思的正义观是代表不用的阶级利益的。等级制度下的正义是柏拉图所追求的,分为三个阶层,各阶层不能越级。而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价值目标是“为全人类谋福利”。

第三,柏拉图与马克思的研究方式是不同的。形而上学的是柏拉图的研究方法。理性,激情和是人们灵魂的三个部分,其相互协调;共同作用智慧,勇气和节制三种美德便能实现正义。

2、柏拉图正义理论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指导意义

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公平和正义,保持社会稳定的深层次基础是社会公平和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是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的,开辟了可靠途径为了真正有效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现阶段我国实现正义的一条有效途径就是构建和谐社会,于此,我国应在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的指引下去实现真正的社会正义,属于全人类的社会主义。为了早日实现共产主义,我们要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消灭私有制,消灭剥削。

柏拉图的正义观对我国的指导意义:第一,借鉴“善”的理念。让人们自己学法知法懂法,努力宣传社会公正理论。第二,努力建立社会正义的制度。制定公正的监督制度、惩罚制度和评估制度。

3、柏拉图正义理论对中国发展的启示

第一,法治和德治相统一

中国在改革开放后逐渐向法治社会迈进,要做到有法可依,也要做到依法行政和司法独立。法制建设进步的同时也应当重视德治的作用,现实需要德治,德治能够调整法律所涉及不到的领域。

第二,发展社会中的政治稳定

改革在当今中国已经成为一种固定的思维形势。在当代中国应该采取政治制度化和法制化这种最有效的措施。让公民参与到政治里面来,了解社会各阶层的利益需求,针对结果做出相应的政治决策。在了解与被了解、制定与实施之中,社会各阶层的利益都能够得到重视,各阶层都能够和谐共处,在动态中实现我国政治的稳定,稳定社会秩序,和谐共处。

第三,效率和公平相统一

利益社会是当今社会的体现,其导向和目的及动力皆为利益。首先,个人行为的基本出发点是追求个人利益。利益引导出个人各种的政治行为和经济行为。其次,主导国家政治行为和过程的是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交集最大化。将效率和公平的很好甚至更好地结合在一起,不能厚此薄彼,更不能只取其一。结果公平、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是公平内容的三个部分也是我国社会公平的重要要求。当今中国,贫富差距相当大,富得越富,而穷的没有什么太大的变化。中国应该在几个方面努力改善,缩小贫富差距:第一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第二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第三始终要坚持按劳分配,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四、结语

正义是人类社会永恒的话题。对人类的存世、发展和完善的探究得出的正义理论是一种对于人类的深度思考和表达。无数个个体生存在一起,利益的冲突实在是难以避免,但是如果人人支持正义的存在,并且能够努力地去寻求和谐相处的模式,处理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则不管是在人类历史的发展中还是在未来的探寻中都是有着重大的意义的。我们应该始终坚持柏拉图理想国的设想中正面的作用,政府应该提升自己的能力,努力工作,给百姓创造一个和谐的社会,一个稳定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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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正义篇六

通过这周教学让学生认识公平和正义的关系,尤其是制度的正义性。我利用教材或同学们实际生活实践、案例展示于课堂,采取了结合社会生活中的热点案例,贴近学生的生活进行合作学习,探究交流。使学生从实际案例中得到启迪,从而完成了课堂教学。培养了学生做有正义感的人,具有崇尚正直的优良品德,实现了对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落实。

首先,以案说理的教学方法能够避免空洞的学,增强教学的生动性、针对性及实效性。

其次,布置的课前教学任务:搜集一些体现正义的制度,让学生在课堂上展示,这一活动为学生提供了一个锻炼自我的平台,并在学生活动中让教材知识“有限性”得以延伸。

第三,设置一个质疑探究的问题:在质疑中澄清学生认识上的误区,在探究中理解正义与公平的关系,从而在学习过程中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才是真正受益无穷的东西。

最后,小组合作讨论:如何正确处理利和义的关系?作为内容延伸,有着非常深刻的现实意义。这一延伸有助于培养学生。

守护正义篇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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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我见

众所周知,在我国与刑事犯罪有关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个是实体法,一个是程序法;一个与定罪量刑有关,一个与定罪量刑中的细节有关。古语有云,细节决定成败,但在实践中往往会时不时地忽略细节,这就导致程序脱离了实体,实体正义缺少了程序正义的支撑,其结果不道自明,而法律的正义正是通过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表现出来的,当实体正义脱离了程序正义,法律正义又如何体现呢?一、立法目的

要想深入地了解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的关系;要想知道实体失当或程序违法给打击刑事犯罪带来的影响;要想更好地使用实体法与程序法为打防刑事犯罪服务,那么就要熟悉刑法和刑诉法的立法目的。刑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刑诉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下面我们就细说实体与程序的立法目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

大家将上面的两个立法目的拿来对比可以很容易地发现,刑诉法的立法目的中有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这一点,由此可知刑诉法是因刑法的存在为基础的。刑法的存在是为了惩罚犯罪以及保护人民,但刑法并不能直接作用于犯罪嫌疑人,必须是国家专属机关中的人通过刑法的运用达到惩罚犯罪以及保护人民的目的,而在这过程中难免会因要达到惩罚与保护的目的而滥用职权,最终背离立法初衷,因此必须在刑法的实施过程中对其适用对象进行约束,也就是说刑诉法保证了刑法的正确适当。由此可知,刑法与刑诉法是相互依存的关系,离开了刑法的刑诉法毫无用处,而失去了刑诉法的刑法必将变成历史。实体失当或程序违法的影响

在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并不在少数,在知道实体与程序相互依存关系后,这种现象会得到一定改善,下面我们就以证据为例看看实体失当或程序违法是怎么使铁案变得不铁的。证据是每一起案件必须有的,是支撑案件的关键,证据本身是一种实体,而收集证据的过程则是程序,一起案件的定性完全是靠证据完成的,如你要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挪用资金罪,那么你就要理解刑法中规定的挪用资金的概念,围绕挪用资金的构成要件收集证据,如果你收集的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挪用资金,但你就要给他安上这个罪名,那么就是实体失当,而如果你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采用了如刑讯逼供的手段,则构成了程序违法,以上的两种情况出现都会使你做的其他工作成为无用功,即使犯罪嫌疑人真的构成了犯罪,也应实体失当或程序违法而放纵犯罪。实体法与程序法为打防服务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存在是为打击犯罪服务的,如果因为实体失当或程序违法而放纵犯罪,那么就失去了法律设定的初衷,要想达到使用实体法与程序法为打击犯罪服务,那么每名侦查员就必须在熟知刑法和刑诉法的基础上办理刑事案件,并且在办案中要合理围绕刑法罪名的构成要件收集证据,对收集的证据不能证明犯罪的要释放,对收集的证据不能证明欲证明的罪,只能证明其他罪的,要定其他罪,而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刑诉法的要求进行操作,只有刑法与刑诉法的适用合法,才能达到打击犯罪的目的。二、实际案例

以上所说的只是理论上的东西,只能从一种宏观的角度了解实体与程序的关系,了解实体失当与程序违法产生的影响,下面我们就从实际案例出发,从微观角度进一步了解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进一步了解实体失当或程序违法对案件产生的影响。崔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这是一则有关实体违法的案例,被告人崔某,某市机械电子有限公司经理,因其他单位没有向该机械电子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崔某为了“平衡”公司账目,找到某洗煤焦化厂厂长李某,让李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李某按照崔孝仁的要求先后两次去该公司将增值税专用发票10张交给被告人崔某。被告人崔某以管理费的名义按价税款5%给李某汽车3台。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崔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崔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崔某为了达到平衡账目的目的,在与其他公司无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李某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属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是本罪的构成要件规定,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明知开票单位是假的还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接受并抵扣从而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上诉人崔某代表其单位所实施的行为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从崔某所在公司的行为来看,与其他单位的经营业务确实存在,接受李某为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没有超出外部单位和个人所欠的税额,这些单位和个人所欠崔某所在公司的进项税额理应在税务机关抵扣而未予抵扣,崔某所在公司的行为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减少或流失。原判认定上诉人崔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性错误,依法应予纠正。这是一则典型的实体不当的案例,在这则案例中,正是因为侦查员的前期侦查工作不利,收集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实施犯罪的直接故意,而侦查人员并没从无罪推定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因此险些造成冤案。辛普森杀妻案

这是发生在美国的一起刑事案件,该案警方查获的辛普森杀妻证据之多,似乎令他罪责难逃。但法庭辩论的结果,最后,大陪审团宣布辛普森杀妻罪名不能成立,其是因为警察当时提供的证据不是犯罪现场上所提取的证据,而是警察局后来不知在什么地方所搜集的证据,其证据没有说服力,警察涉嫌伪造证据,致使无法定罪辛普森杀妻。并且目前辛普森杀妻案件的现场已经没有了,现场可以证实的证据已经丢失,又没有新的证据证明辛普森杀妻的证据,乃至于辛普森杀妻案件成为悬案。而事后对美国民众的调查显示,大家都认为辛普森构成犯罪,同时大家也都同意法庭的宣判结果,看似矛盾的回答,其实正是因为程序法也是法,所以也要维护程序法的权威,由此案可知,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密切关系,程序违法会给案件的最终结果产生多大影响。薛某非法运输鞭炮案

上面说的辛普森杀妻案是发生在外国的案件,现在我们讲的则是发生在我国的一起程序违法的案件。侦查员王某接群众举报,薛某现正非法运输鞭炮,侦查员王某等三人遂迅速出警。当驾车追其至邻县某一村庄时,薛某因车陷入泥坑而弃车逃走,侦查员王某等三人赶到后,发现车上运输的确是鞭炮。后薛某因与别人打架被拘留,讯问时薛某供述了其多次非法运输鞭炮的事实。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侦查员王某等三人出任了该次薛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的证人,且侦查员王某等三人继续对薛某非法运输爆炸物案进行了侦查至终结。本案的事实没有问题,错就错在了侦查员王某等三人违反了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我国的回避制度在刑诉法中不仅适用于审判人员,而且也适用于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等,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本案中,侦查员王某等三人直接目击了薛某的犯罪事实,其可作为证人如实提供证言,但此时的身份已由侦查人员变为了证人,侦查员王某等三人就应当回避本案以后的侦查。取证的合法性和程序的合法性,是坚持法律的基础,如果违反了程序,那么还有什么法律可以坚持的呢?如果在程序违法后仍然要给予确实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则不得不否认此举是失去立法初衷的举动。三、发展趋势

在最初刑法与刑诉法出台以后,当时并没有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说,只要能成功的侦破案件,不论黑猫白猫都是好猫,这就导致了刑讯逼供等非正常手段的盛行,冤假错案也不在少数。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越来越受到法学人士的关注,并且许多实体失当和程序违法的案例也层出不穷,这些都标志着法制的完善。实体与程序的分家

在刑法和刑诉法颁布之初,办案侦查员基本上是无视刑诉法的存在,一切以办案为重心,这一阶段我们可以称之为实体与程序分家阶段,两种为刑事犯罪服务的法律在当时是各自为战,刑法在侦查中始终居于主要地位,而刑诉法可以认为在当时是可有可无的。一个没有程序法的法律系统是有缺陷的法律系统,而一个拥有程序法而不使用的法律系统同样是不完善的法律系统,只有将实体与程序很好地融合使用,才能为刑事犯罪的打防提供坚实壁垒。实体与程序的纠缠

现在实体与程序的发展阶段我们可以称之为纠缠阶段,它表现在侦查办案中,侦查员已经不再忽视程序法的存在,而是以实体为主,程序为辅,在办案中经常会用程序法的条款检查自己办理案件的合法性,而且在实践中,如果出现程序违法的现象,则可能导致放纵犯罪嫌疑人。如过去办案经常会出现一个人做询问笔录的情况,现在这种情况就很少出现了;又如过去经常使用刑讯逼人的手法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现在这种情况也很少听说了。总的来说,现在对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运用是限于比较窄的范围,而且经常会在细节方面不太注意,对法律的使用还比较生涩,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感觉还比较朦胧。实体与程序的合一

从司法角度看,实体的正当性和程序的合法性,是坚持法律的基础,如果违反了程序,那么还有什么法律可以坚持的呢?这明显是在破坏法律的权威性,而法律仍要继续实施,就必须否定这种行为,由此可见,将来实体法与程序法应该是向完美结合的方向发展,即在使用实体法的同时会自觉使用程序法来检查自己的执法是否规范,自己的执法是否会让律师在法庭上找出漏洞,自己的执法行为是否会使办理的案件最终功亏一篑,这一阶段我们称之为实体与程序的合一。这一阶段并不是简单的将实体与程序结合,而是将程序完全融入实体中,使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能很好地诠释法律的正义性,进而维护法律地权威,真正达到法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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