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职能汇报材料(专业13篇)

时间:2023-11-10 作者:字海监督检查职能汇报材料(专业13篇)

汇报材料是一份对工作、项目或研究的进展和成果进行详细陈述和阐述的书面材料,它可以帮助我们向他人传达信息和展示成果。又到了汇报的季节了,我们需要准备一份详细的汇报材料了吧。汇报材料既是我们对工作的总结,也是对他人的交流与展示。希望以下范文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启示和灵感,让我们写出更加出色的汇报材料。

监督检查职能汇报材料(专业13篇)篇一

不断加强消防安全重点机构管理,为有效提高消防监督工作。及时掌握和消除社会面上存在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号令、省公安消防机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量化标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大队按照抽检方案组织开展了全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抽查活动,现将抽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认真组织,周密部署。

重点单位的监督抽查是公安消防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73号令、公安部107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基本形式。为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抽查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大队制定了《关于县年度消防监督抽查方案的报告》(公消〔〕3号),对抽查的范围、分工和数量、时间和步骤及有关要求等进行明确,并在政府网上做了公告。

二、开展检查,严格执法。

在日常抽查过程中大队严格按照抽查方案的要求,对人员密集场所、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医院等重点单位进行仔细监督检查,检查事项严格对照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及时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各类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奋战40日夜,献礼周年”消防安全排查整治专项活动及“三合一”整治工作,大队在县政府的`带领下会同公安局、安监局等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县人员密集场所、单位及合用场所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并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进行检查指导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截至年月30日,全县共抽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90家,抽查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123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33份,责令“三停”15家,处罚罚款金额59.3万元。

三、重点单位监督抽查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不强,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

部分企业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方面还不到位,责任主体意识不强,检查、巡查等记录不能及时到位,不能有效开展单位灭火疏散演练;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薄弱,企业法人、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对消防安全存在侥幸心理。在下步工作中,将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通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的消防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消防安全氛围,切实提高单位员工的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二)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检查不细致。在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抽查中,部分消防监督人员存在走过场现象,对单位检查不细致,很少发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

四、下步工作措施。

下一步,大队全体消防监督人员要进一步增强消防监督抽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坚决克服畏难和厌战情绪,强化监督,落实责任,并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抓紧、抓实、抓好消防监督抽查工作。

(一)深入学习贯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二)继续推进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做好合用场所排查整治工作,确保辖区内的消防安全。

(三)按照《省公安消防机构消防监督检查备案制度》的规定和有关监督检查的量化标准,分解细化责任,精心组织检查。

(四)针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整治打击力度,切实确保安全。

监督检查职能汇报材料(专业13篇)篇二

尊敬的各位领导:

大家好!首先感谢路桥建设安全生产查检组莅临我分部督检指导工作。现将我部安全生产工作状况向各位领导作一个简要汇报。

一、建章立制。

根据铁道部、兰渝公司、项目部和监理站的安全生产相关管理文件要求,结合分部的施工任务,完善了分部的《安全生产管理自控体系》、《安全保证体系》、《危险源辨识》、《安全质量奖惩细则》、《安全费使用管理办法》、《民爆物品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和《专项安全控制施工方案》等主要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编制;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与施工队签订安全生产职责书。我部在安全生产建章立制方面基本上到达了铁道部、兰渝公司及项目部的要求。

二、分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设置状况。

按照“管生产,管安全”的原则,成立了以分部项目经理挂帅和副经理、总工程师、安检负责人员组成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领导和组织实施本分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工作,确保安全目标实现。安质部是分部常设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安全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闫哲理。

副组长:连殿云、连旺兴、谢子健、黄锦仕、蒲国勇。

组员:张剑、赵海飞、董洋、项明云、吴尚纯、张诚意、谭文博。

三、安全生产职责制的落实状况。

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职责制26个。从分部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佣的民工)的安全管理系统做到了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制横向到边,人人有责。分部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职责人。此刻每个工点都配有一名专职安全员。安全员的人员配备基本到达了铁道部和兰渝公司的要求。

为了使安全生产职责制真正的落到实处,分部严格按按安全生产职责制的相关资料并与架子队各班组签订安全生产职责书。透过签订安全生产职责制后,各架子队和施工班组明显增强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并且对安全设施的配备、维护和完善由原来的被动理解管理逐渐变成的主动管理。目前一分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已有了“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的趋形。

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执行状况。

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49项,奖罚分明。对于安全操作制度不健全的部门和对设备安全认知程度不足的员工,实行责令限期整改和通报批评,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员工进行处罚,并严肃处罚当班安全职责人,彻底消灭安全隐患。

很抓现场管理和法律法规、标准的落实,完善了各岗位各级安全职责制,实现了分层管理。在班组建设中重点加强了班组长的安全培训与学习,使他们真正发挥安全骨干和模范带头作用,充分发挥了基层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了生产的顺利进行。

五、现场安全生产过程监控状况。

1、现场安全管理。

坚持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结合实际分四个方面来抓,首先抓安全组织管理,二是抓现场安全设施管理(礼貌施工),三是抓行为规范管理,四是抓安全技术管理。贯彻安全标准化作业结合现场实际,制作施工安全标示牌,从而有效地促进了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工作。

2、大力宣传安全。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深入落实“以人为本、健全机制、落实职责;强化管理、杜绝违章、消灭事故”的安全管理要求,并驻地及拌合站设置了安全管理制度牌、防火管理制度牌和安全操作等标牌,同时在施工现场关键位置和事故易发位置设置了安全警示标语、标牌等安全标识,透过多渠道、多方式的安全宣传使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有一个新的提高,为下一步安全施工、规范施工奠定了基础。

3、环境礼貌施工状况。

4、落实检查状况。

按照指定的安全检查制度,分部安质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状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同时,每月由分部安质部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每次安全质量综合大检查由分部主管领导带队,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对检查出的问题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原则下发整改通知单,并及时进行复检。综合检查主要对各施工点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以及各施工点生活区的安全防护进行拉网式的大检查。检查完后召开会议,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立即作来源理决定,分部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用心地提出自已对发现的问题的意见和推荐,真正实现安全工作全员参与。

五、隐患排查整改和危险源监控状况。

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对全线的施工点进行危险源辨识,为更好的保证安全生产,对?级安全风险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为防止发生因特种施工设备引起安全事故,制定相关的设备保养制度及操作人员的持证培训等制度。

民爆物品炸药库管理由三人同时管理,在进出库的民爆物品保险箱钥匙由我单位职工个人管理,炸药的运输到现场的使用过程中都另外增加我单位专人监管,并制定相关制度及民爆物品管理流程。

为现场隐患排查和危险源监控按要求从开始进行检查以来,安质部每月不少于15次的检查,并起到了实质性效果,已到达无安全事故。

六、应急管理状况。

在进场以来,特邀请南部县明珠医院的急救医生等人到我分部详细说了各种急救知识。如急救中的诊断鉴别、人工呼吸、止血、包扎、骨折固定、搬运、心脏复苏、触电、烧烫伤处理等方面都进行全面详细的讲解;个性是有关止血、包扎、心肺复苏、人工呼吸、骨折固定等现场演示。并在建立应急领导小组,制定应急预案29项。根椐预案要求在每个综合队设置相关的应急物资。

七、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状况。

1、每月要对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对进场人员先教育后上岗。

此刻现场作业人员到达1203人,共进行不一样形式的安全教育人次约3012人次。

2、每一天上班前都进行班前讲话,并且每一周都对本周的安全工作进行评述;

3、对根据各位工作岗们,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在转岗时再次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交底,在日常检查巡视中也根据不一样的施工阶段进行现场交流。

现场安全技术交底有挖孔桩、施工机械安全操作规程、隧道洞口施工、洞内施工等安全注意事项。

4、季节性、节假日对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专项检查;

有冬季防火,节假日现场安全防护设置的专项检查。

5、每季度举行一次由各部门分管安全的领导参加的安全工作例会;每月召开一次部门安全工作例会。安全会议:一是传达上级安全生产文件、信息。二是总结本分部安全生产状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和整改措施。三是布置安全工作任务。

安全工作例会已进行有6次,会议的资料要求在逐步完善。

监督检查职能汇报材料(专业13篇)篇三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区社会稳定,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渔港渔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渔业安全生产的现状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渔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度,按各自职责,明确责任、责任到人,建立系统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条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在市、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

第四条水产局负责对辖区内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渔政站是水产局二级单位,作为执法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渔业船舶的更新、建造、购置、报废、入渔许可和船舶修造业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渔业船舶登记发证、换证、年审和渔业船员的考试、发证,以及船舶进出港签证。

(三)负责传达、起草有关渔业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

(四)负责组织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查处渔业船舶的违规行为,对渔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跟踪督促落实。

(五)负责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把好渔船质量关和救生、消防、信号设备的配备关。

(六)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渔船安全管理网络,完善渔业安全生产值班制度、通讯联络制度、安全会议制度。

(七)负责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监督实施本辖区内渔船动态报告制度。

(九)负责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十)定期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并深入基层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十一)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职责。

第五条水产局领导本县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能,对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部署,有落实,有目标,有措施。

(二)督促渔政站落实专职人员,落实经费,完善制度,明确职责。

(三)健全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渔政站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有检查、有考核。

(四)开展经常性的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订和落实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事故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六)定期分析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渔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职责。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的渔业船舶实施安全管理。

(一)负责渔业安全法规的组织实施,对本乡镇渔业船舶进行日常性安全检查。

(二)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工作。

(三)督促并做好本乡镇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状的签订与落实工作。

(四)建立健全渔业安全通讯网络,落实安全值班制度,及时向渔业船舶通报气象信息。

(五)搞好编组生产工作,落实抢险救灾船只,制定相应的报酬政策。

(六)负责本乡镇渔业船舶相关审核工作。

(七)协助做好本乡镇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和渔船违规案件的调查处理。

(八)劝阻渔业船舶非法搭客,如劝阻无效的,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村民自治委员会、合作社、公司对所属渔船的安全生产进行直接管理。

(一)负责本村、合作社、公司渔民群众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组织本村、合作社、公司渔业船舶实行“编组生产、互助互救”,建立和完善本村、合作社、公司渔业生产安全通讯网络等各项安全保障制度。

(三)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所辖渔船的安全适航状况、持证情况、职务船员配备和安全设备配备情况,随时掌握船员的变动情况及船舶进出的动态况,并按规定上报渔船动态情况,建立各类安全台帐。

(四)对渔业船舶存在的问题及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上报,积极配合职能部门查处。

(五)对安全管理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督促渔民整改落实。

(六)严格管理雇用外来劳力,制止无资质劳力进行渔业生产,做好村与各渔船船长《渔业安全责任状》签订工作,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第八条渔业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对渔业船舶及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负管理责任,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渔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内河防避碰规则》,切实按照各项规章制度进行航行生产作业,教育督促全体船员共同执行。

(二)服从乡镇、村委会、合作社、公司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按规定及时办理渔业船舶及船员的各类证书,配齐航行安全设施及消防、救生、通讯等设备,保证船舶处于安全适航状态,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航行签证。

(四)切实执行渔业船舶“编组生产、互助互救”制度,保持通讯联络的畅通,及时报告船舶动态。

(五)积极参加渔业船东、船员互助保险,提高抗灾自救能力。对雇用人员要签订雇工合同,不雇用无资质劳力上船作业。

第九条建立完善渔业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县级半年一议,乡镇(街道)级一季一议,渔业村一季一议,及时交流情况,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切实消除渔业安全生产隐患。

第十条渔业船舶生产应认真履行互助互救的义务,一旦发现有船舶遇险求助,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做好抢险救助工作,并及时向各级安全机构报告。抢险救助实行救助有效补偿原则。

第十一条渔业船舶在各级安全机构的监督管理下,应根据各自的作业特点及不同情况,切实做好各自的安全工作。

(一)木质渔船应加大“三修”投入,做到风前风后对本船灰缝水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查漏补缺。

(二)钢质渔船随着船龄的增加,应及时检查水线下、舱室内、肋骨底部的腐蚀及焊缝情况,不得擅自改变水密舱壁及排水口,确保舱室密封。

(三)捕捞渔船在作业过程中,船员必须戴安全帽、穿救生衣,并严格按操作规程和作业流程作业。

(四)渔业运输船舶,必须严格按船舶检验部门核定的载重线标志装载,严禁超载,严禁违章搭客;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如确需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应当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营运手续。

(五)渔业船舶应做好防风工作,切实做到不抢风头、不抗风尾,应在安全时间内及早回港,有关规定到指定锚地避风,严禁超航区、超风力航行生产。

第十二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职务船员的培训、教育和考核,实行渔船船长考核记分制度,对安全意识淡薄,业务技术素质差,屡次违反安全管理法规和制度的船长及其他职务船员给予相应处理,直至吊销职务证书。

第十三条渔业行政执法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合作社、公司等组织对渔业船舶违反下列禁令和规定之一的,应坚决予以禁止,并督促整改;对不听劝阻,擅自下水作业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移交司法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船长及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严禁无证及三证不齐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二)严禁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及其他船员证书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三)严禁未按规定配齐救生、消防、信号等安全设备和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四)严禁未按规定配置有效通讯、导航设备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五)严禁擅自改变船体结构,影响船舶设计稳性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六)严禁违章搭客、超载、超航区、超风力航行生产。

(七)严禁其他一切有碍或可能有碍航行安全生产的行为。

第十四条建立渔业船舶船长违规处理制度,切实落实船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有违章、违规情节并造成后果的船长,根据不同情况,可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乡镇府、渔政站、渔业村、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敷衍塞职,失职、渎职,所辖范围内发生重特大渔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对切实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法规、政策和本实施办法,全年安全生产无事故的先进单位、渔业船舶和船长要予以表扬奖励。

文档为doc格式。

监督检查职能汇报材料(专业13篇)篇四

20xx年在市粮食局xx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围绕我局今年的中心工作扎实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粮食监管模式,结合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突出工作重点,抓好粮食政策法规宣传工作,切实落实上级的各项粮食惠民政策,加强粮食市场的监管力度,有效维护全市粮食流通市场秩序,树立了粮食部门新形象。现就20xx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理论培训,健全监督检查机制,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认真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刹四风”执行“八项规定”要求。我局也十分重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充实粮食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执法体系,全面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活动。为了提高执法人员自身素质,我们加大对执法人员培训力度,组织相关人员积极参加县法制办的法律法规培训及考试,全部合格,并通过了验收,为推动执法工作,稳定粮食市场奠定了人员基础;今年六月份我们局三名同志参加了省粮食局在秦皇岛组织的行政执法法律法规、行政许可知识培训班,学到了很多涉案法律法规知识,得以活学活用,减少因法律术语使用有瑕疵给工作带来的不必要麻烦。

二、政策宣传,确保政策深入人心,提高粮食经营者守法意识。

为确保粮食流通监督相关政策深入人心,我们采取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大对粮食政策法规宣传。

1、经常组织人员积极参加县政府组织的宣传日,走访粮食经营户,利用农村集市发放明白纸。

2、通过制作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和国家粮食政策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板报进行宣传。

3、通过网络或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经常联系,随时普及,及时指导。实时公开政策法规知识、工作程序、结果,举报电话等内容。

4、组织本局执法人员及部分粮食经营者,通过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学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以点带面提高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的思想认识和守法执法水平。

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有效引导人们依法经营、依法行政,增强了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参与意识,得到了社会对粮食监督检查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打下良好基础,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制度建设,确保程序规范,执法严格。

为了确保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程序规范,不出现漏洞,我局从健全工作制度入手,规范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今年,我局先后完善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河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等制度和《行政执法流程图》、《收购粮点分布图》配套制度,并上墙公示。年初,我局结合全县实际,制定20xx年度xx县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并逐项落实,完善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部门联动制度,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全程参与,各种监督检查由执法人员持证到场,确保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

四、重抓监管,扎实开展专项检查。

1.按照四部委的统一部署,进行了粮食库存专项检查:今年4月份按xx市粮食局统一安排,我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的检查组,重点对中央储备粮、国家临储粮、地方储备粮及国有企业储存的商品粮进行库存检查,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对粮食的数量、品种、性质、储备资格、帐实相符、分仓号及帐务处理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国有企业2个。由于两企业没有经营资金,只能为其他企业代购代销。待其检查后发现,全部数量、质量真实可靠,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卫生状况良好。

2、深入开展粮食流通统计检查。为了摸清全县粮食企业经营状况,做到心中有数,我局组织相关人员对全县粮食收购市场进行了全面检查,根据检查汇总:全县粮食企业数量为18家。其中:国有企业2家,民营、个体工商户16家,已全部纳入社会统计对象,按规定要求设置原始记录,建立统计台帐,申报统计报表,并规范留存、归档。

3、今年的粮食执法专项检查,我们出动8人次,执法检查1次,检查国有企业2家,没有发现问题。

4、积极欢迎省市检查组的光临指导,对于制度的制定、行政执法手续、执法案卷的整理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五、存在问题。

粮食经营户点多面广,有些无证经营单位我们还没有查到,粮食监督管理工作难度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主体地位不突出,执法处罚权有限,粮食市场监管体系仍显薄弱。由我们检查发现的无证经营单位,按照规定、手续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是只管一时,不能根除。今后我们将继续加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对粮食执法的认可和认知度。加强培训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在工作中我们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无证收购行为,确保粮食市场秩序。

今年以来,xx县农牧局干部职工团结协作,农民群众共同努力,全县农牧业生产势头强劲,各项工作进展顺利。

一、粮食生产再获丰收,畜牧业取得新进展。

粮食生产:全县小麦种植面积26万亩,平均单产463.5公斤,较去年增产14.2公斤,总产达到12051万公斤。玉米面积34万亩,平均单产476公斤,总产16184万公斤。吨粮田面积达到23万亩,占耕地面积的51%。

畜牧养殖业:谋划建设了富源牧业二期、内蒙古赛科星澳源牧业牧场2个万头奶牛牧场及雨垚牧业等3个千头奶牛牧场,并出台了xx县奶牛保险补贴办法。

截至10月底,全县奶牛存栏2.3万头,奶产量4.5万吨;肉鸡出栏81.2万只,羊出栏5.49万只,生猪出栏12.29万头。

二、农业农村改革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农业项目基本完成。项目总投资3420万元。其中,调整种植结构2万亩、1000万元,冬小麦春灌节水稳产配套技术13.14万亩、1955万元,保护性耕作1万亩、40万元,水肥一体化5000亩、425万元。已全部完成建设任务,项目资金正在拨付中。

土地确权进展顺利。土地确权8.6万亩,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18%,任务目标基本完成。

20xx年,第一批任务170个村、32万亩,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68%。目前已完成招投标工作,产生了8家施工单位,并签订了施工合同,正在开展工作。全县剩余的25个村、6.2万亩,进行了公开招标,确定了两家施工单位,即将开展工作。

土地流转平稳进行。已流转19.53万亩,流转率45%,签订合同29685份,占应签合同的100%。县乡均已建成土地流转平台,今年新增家庭农场86家。

三、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水平进一步提高。

1、推进北大洼十万亩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按照“生产要素集聚、科技装备先进、管理体制科学、经营机制完善、带动效应明显”的要求,坚持“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发展方向,积极打造一二三产融合、产加销游一体、产业链条完整的现代农业园区。

2、高标准规划现代农业示范区发展方向。重新编制、完善了《xx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总体规划(-)》,成功申报了两个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周窝镇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园区和xx县老城里现代农业综合示范园区。

3、按照农办财[20xx]25号文要求,编制了《xx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20xx-以奖代补资金使用方案》,在项目投放上向核心区企业倾斜。中央财政将连续三年向我县安排奖励资金每年1000万元,。

四、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得到进一步提升。

1、不断加强动物检疫监管。一是规范乡站检疫票据管理;二是启动了生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工作;三是严格执行监管制度,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四是向政府正式报告,申请增加编制、经费。

2、强化农产品专项整治。以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和畜禽产品等为重点,以农资经营、畜禽屠宰等为重点环节,进行了拉网式排查。对排查出有问题的经营门店进行了立案查处,对河北兴达饲料集团生产的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饲料进行了封存。

五、重大动物疫病得到有效防控。

1、加强了畜禽屠宰监管。明确了畜禽定点屠宰监管责任科室,全力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工作,履行好行业管理、屠宰检疫、打击私屠乱宰等职责。

2、做好动物疫病春防工作。向县财政争取了10万元工作经费,领取了各类疫苗,对全县畜禽进行全部免疫,免疫率100%。

3、经县政府协调,农产品质检站项目建设地点安排在北大洼核心区。

六、农村能源清洁开发利用工程工作基本完成。

我县承担洁净型煤专用炉具任务2800台,首先制定了《20xx年城乡居民推广使用洁净型煤工作实施方案》,将任务分解到了各乡镇。通过公开试烧、遴选,确定了16家炉具供应企业,目前已全部完成。

七、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效果显著。

加强了农药、肥料管理,确保源头净化。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综合治理、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清洁种植技术,有效减轻农业面源污染。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40万亩,累计实施水肥一体化1.1万亩,发展病虫害专业统防防治组织4家。

大力推进养殖污染防治,指导养殖场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在和谐牛场等6个养殖场建设了大型沼气池,蒙牛牧场建成了年产15万吨的有机肥厂并已投产。

八、农业项目建设进展顺利。

今年已完成或在建的农业项目有15个,争取国家资金12300.85万元,分别是:田间工程项目1000万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项目300万元、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农业项目3420万元、高产创建项目64万元、两个大型沼气池建设项目200万元、太阳能(灶)项目84万元、奶牛标准化示范场项目80万元、农机补贴项目900万元、农机深松项目175万元、”一喷三防”补助物资122.85万元、20xx年农技推广补助项目115万元、20测土配方施肥项目20万元、20xx年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农业项目4500万元、年田间工程建设项目1250万元、农村清洁炉具项目70万元。

谋划项目4个,计划争取国家资金3365万元。分别是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20xx—20以奖代补资金3000万元(资金已到位万元)、奶牛标准化示范场建设项目240万元、20xx年测土配方施肥项目25万元、农产品质监站改造提升项目100万元。

20xx年以来,我市林业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三保两推进”(即保发展、保覆盖率、保民生和推进依法治林、推进深化林改)的要求,围绕生态林业、民生林业的.目标,全面深化林业改革,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充分发挥林业在推进“生态长乐”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一、造林任务超额完成,绿色资源总量不断增加。

扎实开展营造林工作。20xx年省、市下达我市造林任务8005亩(其中:人工造林更新面积2355亩,“四绿”工程面积5650亩)。根据各乡镇(街道)上报的造林绿化调度表统计,全市已完成造林绿化面积8479亩,占任务的105.9%(其中人工造林更新2826亩,占该项任务的120%,“四绿”工程面积5653亩,占该项任务的100.1%)。创建xx市级绿色示范村4个,推进公园、绿化带、街头绿化、庭院绿化建设,沿路、沿河(溪)、渠、湖绿化整治,增加绿量,提高绿化水平。完成峡漳线、机场周边鹏程路等道路绿化提升工程。

二、资源保护进一步加强,绿色保障体系更加完善。

(一)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

一是实行总量控制,根据《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林资发〔〕98号),“严格保护为前提,节约集约使用林地,优先保障国家重点基础建设项目”的要求,在项目选址过程中,提前介入服务,要求项目尽可能集约使用林地,确保完成年度林地保有量指标。

二是严格执行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制度,对于建设项目必须使用林地的,始终坚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严格执行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制度,做到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近期利益与长期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不以牺牲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短期经济增长。在办理手续过程中,严格把好申报材料审查关,对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规范的,指导用地单位补齐后再予上报。对占用征用的林地存在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的,在纠纷解决之前,不予上报。

三是努力提高服务水平。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抓紧行政服务中心入驻人员的政策知识培训,把林地审批的程序、所需材料重新梳理,印成一次性告知指南,告诉服务对象林地审批的相关内容,达到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今年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我市林地定额指标450亩。根据我局统计项目需要使用林地情况,认为使用林地定额指标缺口较大,并积极向上级申请追加额定指标,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追加额定指标675亩,我市林地定额指标合计1125亩。今年,共上报项目征占用林地36宗,项目用地总面积3700亩,其中林地面积1200亩。已审批使用林地项目23宗,用地总面积1438亩,涉及林地面积583亩,其中基础设施项目1宗,涉及林地44亩。正在办理或已上报林地审批项目13宗,用地总面积2268亩,涉及林地627亩,其中项目民生、基础设施项目5宗,涉及林地面积135亩。

(二)依法强化森林采伐管理。

坚持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为中心,以森林资源源头管理为重点,认真执行《伐区调查设计中心资质认证管理办法》和《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采伐证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核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条件,规范办证程序。审批采伐林木21宗,蓄积量7587.57m3,材积6712.73m3。

(三)认真抓好木材流通管理。

加强我市木材凭证运输管理,进一步规范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程序,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森林条例》和《福建省木材凭证运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涉及木材运输有关政策进行解释和重申,有效地制止了违法木材运输。所有运出伐区或由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运出的木材都要凭林业站开出的码单到林业局统一办理木材运输证。今年,全市共办理木材运输56份,材积1224.3m3。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的木材市场,根据《福建省林产加工业发展导则(试行)》的精神和要求,我局将继续引导全市范围内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朝着持续、快速、健康的方向的发展。

三、森林“三防”建设富有成效,绿色发展后劲不断增强。

(一)全力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健全完善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森林防火意识;强化林区用火的管理;完成生物防火林带建设500亩,同时抚育1537亩;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全市参保面积184306亩,市商品林参保面积233651亩,并签订了xx市森林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协议书。

(二)抓紧抓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防治、促进健康”的方针,认真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的综合治理和林业科技推广工作:3月底完成松材线虫病林分改造642亩,通过xx市重大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林业办公室组织的检查验收;开展松材线虫病春季疫情普查、松树枯死木第一、二季度调查、松突圆蚧、松墨天牛、木毒蛾、棉蝗、松针褐斑病和马尾松毛虫第一代虫情调查各一起;成立有害生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并正在积极筹措资金,制定普查方案等工作;成立“绿盾20xx”年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检查行动领导小组,并下发《xx市林业局关于开展“绿盾20xx”检疫执法检查行动的通知》(长林[20xx]79号)。

(三)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今年以来,为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今年以来,为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林业系统和森林公安的统一部署下,先后组织开展了“春网行动”、“春季行动”、“雷霆行动”和打击非法建设养殖场、毁林建坟、毁林取沙挖土等专项整治行动。共受理查处各类涉林案件60起,其中,立刑事案件10起,破当年刑案8起,破历年刑案2起;查处公安行政案件8起,治安拘留违法人员13人;受理林业行政案件30起,已查处结案26起,收缴罚没款近54万元;另已受理、待查处案件12起,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监督检查职能汇报材料(专业13篇)篇五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机制,着力解决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确保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有人管、有人制止、有人纠正、有人追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行政监察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职责和纪委监督职责的实施办法(试行)》、《南阳市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监督检查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纪依法,客观公正;

(二)纪委主导,部门参与;

(三)依靠群众,发扬民主。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监督检查对象是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

基层组织指镇机关内设科室、中心,镇直部门和行政村;基层干部指镇机关内设科室、中心,镇直部门负责人,行政村党支部、村委会、监委会成员;镇机关和镇直部门其他工作人员,群众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群众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负责人等。

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监督检查按《南阳市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条:镇机关科室、中心,镇直部门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主体职责和监督职责不正之风。

(三)疏于监督管理,致使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五)对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第五条:镇机关和镇直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不正之风。

(一)非法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转用、买卖土地和荒地、荒滩等资源;

(二)违反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定进行审批或建设;

(五)违反规定扣押、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六)对发现的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七)其他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镇机关和镇直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正之风。

(一)索取、收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吃拿卡要;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谋取私利;

(四)设立“小金库”,侵吞、截留、挪用、坐支公款;

(五)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

(六)其他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镇机关和镇直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不正之风。

(一)在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败坏选人用人风气;

(二)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

(三)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违规办事、显失公平;

(四)漠视群众正当诉求,或者对待群众态度恶劣;

(五)大吃大喝、公款旅游,或者违规使用公车等铺张浪费行为;

(六)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

第八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不正之风。

(一)违反法定程序组织、参与选举,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票票数、篡改选举结果;

(三)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或者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

第九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不正之风。

(三)在政府拨付和理解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以及退耕还林款物、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五)违背村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加重村民负担,或者向村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第十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不正之风。

(一)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或者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财务会计资料;

(二)阻挠、干扰村民依法行使询问质询权、罢免权等监督权力;

(三)阻挠、干扰经济职责审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计;

(四)阻挠、干扰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

第十二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目无法纪、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不正之风。

(一)参与、纵容、支持黑恶势力活动;

(二)组织、参与宗族宗派纷争或者聚众闹事;

(三)参与色情、赌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动或者为其带给便利条件;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镇纪检监察部门协助镇党委政府或者根据职责依纪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结合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财政、审计、农业、民政、信访等部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推进农村基层权力运行公开透明。

第十五条:镇党委和政府每年应当对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第十六条镇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依纪依法采取集中检查、联合检查、专项检查、指定检查、案件调查等方式,组织开展辖区内党风政风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基层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实行上级监督检查与本级自查自纠相结合,定期监督检查与不定期监督检查相结合。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工作汇报和专题汇报;

(三)受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网络曝光等;

(四)召开座谈会;

(五)个别谈话;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八)明察暗访或者走访调研;

(九)对专业性较强或者个性重要问题的了解,能够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据本办法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完善村规民约,建立廉政承诺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三)建立健全党务公开、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制度;

第十九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办法的状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基础组织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二)被监督检查对象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三)被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违反廉洁履职规定,严重影响工作的问题;

(四)关系干部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基层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予以预警提示,纠正、消除潜在风险;

(四)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年度监督检查状况构成报告上报镇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纳入年度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检查考核资料,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结果按照组织程序反馈给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和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剖析研究,提出整改方案和工作计划,并认真进行整改落实。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结果作为镇机关、村级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职责追究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职责追究。

第二十五条:镇机关和镇直部门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镇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职责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镇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职责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其他村党组织成员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镇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罢免或处理。

对其中的党员,应当追究党纪职责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基层干部违反本办法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群众或者村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职责。

第二十九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受到上述条款处理的,由镇党委和政府按照规定减发或者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

第三十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因违反本办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或者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被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十一条:镇纪检监察机关对发现和受理的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经调查认为需要实施职责追究的,按有关程序报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具体实施。

第三十二条:处理决定执行状况及相关材料应在相关事项处理结束后15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对受到职责追究的处理决定不服的,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并做出结论。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实施职责追究的状况应载入干部个人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作为对其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新甸铺镇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监督检查职能汇报材料(专业13篇)篇六

尊敬的各位领导:大家好!欢迎莅临叶滩小学检查指导工作。

叶滩小学现有教学班6个,在校学生109人,其中因病休学1人(三年级).附设幼儿园教学班2个,幼儿35名.在编教师18人(含幼儿园2名)。

几年来,靖远县大芦镇叶滩小学以国家危改项目为契机,乘着义教均衡发展的东风,继往开来,开拓进取,实现了从校园环境,基础设施到教学资源,设备配置到文化兴校,特色建设到质量提升,内涵发展的历史性伟大变革。

一年来按照大芦镇教管中心”一体两翼”的工作思路,始终把质量作为学校发展的生命线,着力抓好校园文化建设和课堂教学改革。根据学校“为学生的未来发展奠基,为社会的文明进步育人”的.办学宗旨,传承当代教育家李亚平”德润人心,匡复人性,文化天下”的育人理念,提升校园文化内涵,凝练校园文化特色,着力打造并逐渐形成以德育教育为体系的校园文化,彰显学校”立德树人”的核心育人思想。

具体做法是:。

1、打造以德育教育为体系的校园文化。使墙面文化、门厅文化、楼道文化、教室文化、功能室文化都达到了学校主体文化的相互统一。

2、创建以少先队工作为主导的德育工作阵地。通过国旗下的演讲、红领巾广播站、主题班队活动及学校少先队确定的各项德育教育活动。如:国学文化传统讲座、经典诵读比赛、星级学生评选、9.3公祭活动、爱心捐赠等活动。

3、开发德育教育系列的校本教材,为德育教育提供有力的课程资源。开发德育系列校本教材3本、学生特长发展校本教材5本。

4、校园信息化建设、微信公众号为德育教育开辟广阔的舆论空间。校园网络全覆盖,实现了全校师生信息资源共享。开通了班班通,实现了全校多媒体授课。创建叶滩小学微信公众号,使叶滩小学连接社会,走向全国。通过微信公众号,使家长和社会了解到学校发展、教师提升、学生成长的真实经过,展示叶滩小学全体师生的风采。学校在上年度通过了白银市校园文化示范校、白银市文明校园、靖远县文明单位的验收。今年又申报了甘肃省校园文化示范校。

同时我们把群众和社会关心的教学质量问题作为学校的核心工作来抓,狠抓教学常规管理,着力推进课堂教学改革,实践并形成了叶滩小学“自主――合作”的课改模式,即导、学、探、点、检五步教学法。重视青年教师成长,制定了《青年教师成长计划》和《骨干教师发展计划》,通过青蓝工程、外出培训、校本教研、岗位练兵、推门听课等活动,促进青年教师成长,使他们一年适应、两年合格、三年达标、五年优秀。

十年磨一剑,通过叶滩小学全体师生的努力,实现了德育教育与质量拔尖的双赢目标。学校教学质量现居大芦镇第二,与第一名总分仅差0.1分。学校连续五年被评为“大芦镇先进集体”。

在学校突飞猛进发展的同时也存在如下问题:

1、国家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验收时,学校楼道文化、墙面文化及幼儿园、功能室、窗帘等尚负债十余万元。

2、师资配套缺乏音体美教师,严重制约学生特长发展。

3、教师住宿用房极其简陋且严重缺乏,大大挫伤了教师工作积极性,尚缺教师周转两层楼房一座。

成绩只能代表过去,未来的路更远更长。叶滩小学全体教职工将一如既往,群策群力,扬帆起航,再创叶滩小学新的辉煌!

靖远县大芦镇叶滩小学。

1218。

监督检查职能汇报材料(专业13篇)篇七

——大力发展农村教育事业。巩固发展两基教育成果,继续整合教育资源,合理调整学校布局,优化教育结构,加大教育投入力度,建设现代教育设施,提高教学能力,改善教学条件,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新型农民培训教育事业,继续搞好农村远程电化教育,努力提高全民文化素质和受教育水平。

——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继续执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加大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力度,大力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活动,重视老年人、妇女儿童的健康保健工作,落实计划生育奖励等优惠政策,提高人口素质,切实转变群众生育观念。

——加快农村人才开发,培育新型农民,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人才支持。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契机,大力培育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相适应的新型农民,就得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他们成为有文化、讲道德、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增强农民在市场竞争条件下,依靠自身良好素质增加收入的本领。大力培育新型种养能手、能工巧匠以及农产品流通,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人才支持。

各位代表,同志们,当前,我们的发展正面临着许多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但困难蕴含着新的机遇,挑战激励着新的发展。希望全镇上下坚定信心、负重奋进、积极有为,在应对危机中抢占先机,在化解压力中增强动力,继续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把龙曲打造成美好家园而共同努力奋斗!

看了乡镇党委工作职能汇报还看了:

监督检查职能汇报材料(专业13篇)篇八

1、门诊治疗室和住院部治疗室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桶无标识。

2、紫外线消毒记录无累计时间。

3、门诊治疗室无医疗废物处置记录本。

4、门诊治疗室未设置医疗废物转送桶。

5、住院部治疗室泡手桶无消毒液更换时间标识。

6、住院部病房内患者输液无输液卡。

7、一次性注身器(20xx0812)一次以下输液器(20xx0219)未索取生产厂家同批次检验报告单。

8、未公开医德医风监督途径。

9、未公开将需服务的项目,内容和服务对象。

10、执业人员张文杰执业地址未及时变更。

11、未拟定医疗事故月分析制度,中医师查房制度,中医会诊制度。

12、放射工作人员未佩戴个人剂量计。

13、未建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档案。

14、未拟定投诉接待“首诉负责制”。

15、未建立受赠受助及接受捐赠情况登记本。

16、未建立不明原因疾病的病历分析及总结。

二、原因剖析。

1、对医内感染的预防规范化缺乏认识和学习。

2、缺乏医疗法律、法规的学习。

3、对医疗设备工作原理认识不够全面。

4、未加强医德、医风的学习与教育。

三.整改措施。

1、加强预防医学普及与学习。在医务人员中全面强加预防医学知识的学习,提高工作人员的认识,抓好院内感染的每一个环节,规范每个医护人员在医疗工作中的操作流程,避免交叉感染情况的发生,针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所检查出来的问题,如:护理站泡手桶未标识清楚消毒液更换时间的问题,我们要标明消毒液名称、浓度以及明显的消毒液更换时间标签。医疗废物有明确的分类设施和鲜明、配目的标识,并且做到废物去向登记,做到院内不交叉感染,院外不污染环境。

文档为doc格式。

监督检查职能汇报材料(专业13篇)篇九

为深入贯彻落实xx同志关于“小金库”治理工作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我局党委高度重视,迅速启动,精心组织,在市级广电系统认真开展“小金库”治理摸底排查和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局党委结合《通知》精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格把关,高度重视此次“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局“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切实负起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的责任,为确保治理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管部门(单位)工作责任。本次摸底排查和监督检查工作在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局纪委、监察室、计财科等业务部门共同参与,加强分工协作,落实工作责任,切实保证排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是提高认识,重申纪律,对市广电本级及各直属单位治理“小金库”工作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在市级广电系统内组织各单位(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本单位(部门)进行全面自查,自查面达到100%,确保不走过场、不瞒报、不留死角。同时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承诺和公示制,直属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将自查自纠情况在单位内部以不同形式进行公示,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2398292)、举报信箱,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接受群众监督。为保证自查自纠效果,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随时进行督促指导,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确保了摸底排查工作落到实处。

三是在全面摸底排查的基础上,扎实推进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的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工作。局党委组织系统内的市电影公司、广电学会和市电视艺术家协会深入开展自查自纠,由局纪委、监察室、计财科等相关部门组成检查小组对其进行重点检查和督促指导,切实保证自查自纠的工作质量。同时对系统内的重点单位(部门)开展了重点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对“小金库”自查自纠措施不力、工作走过场、群众有举报的违规情况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处理。

二、摸底排查和监督检查的情况。

按照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要求,我局层层落实责任,要求各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和“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所列项目,再次认真对照检查,务必求细求准,各单位自查并加盖公章如实上报情况。

经查,市级广电系统未有《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治理工作摸底排查统计表》所列各项目的情况。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监督检查职能汇报材料(专业13篇)篇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指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及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县局”),为监督产品(食品及相关产品除外,下同)质量,依法组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检查结果公布、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跟踪监督检查等形式。监督抽查可以根据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定期监督检查每年按预定的计划分批次组织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在相关企业整改完成后适当时候进行。

第四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定期监督检查、跟踪监督检查中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省局负责统一、管理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省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全省监督检查信息。负责审批下一级局申报的监督检查计划;指导、监督市县局的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检验机构承担的省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市县局负责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县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负责配合做好上级质监部门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按要求向上级质监部门报送监督检查信息。

第七条受省局和市县局委托承担监督检查工作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按照委托协议开展监督检查的相关工作。包括为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按照省局和市县局下达的监督检查计划抽封样品;检验检查产品的质量;向被检查企业与相关质监部门送达检验结果;汇总、分析、总结并上报相关信息;发送监督检查检验报告等。

第八条省局和市县局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颁布的《国家监督检查重点产品目录》的基础上,围绕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结合本行政区域产业分布和产品结构,根据当地经济发展中心任务、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监管工作需要,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第九条监督检查计划要突出重点,关注民生,坚持科学性、实践性和通用性,在实施产品质量安全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必要时,征求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技术机构及专家意见。市县局和有关检验机构可以根据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及行业发展状况,在每年度年底前向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建议。监督检查计划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建议书》(附件1)的形式上报。

第十条定期组织实施的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由组织实施该计划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批次向承检机构下达监督检查任务。

不定期实施的监督抽查、跟踪监督检查,质量监督部门根据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随时下达监督检查任务。

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是我省实施相应产品监督检查的工作规范。

对没有相应《实施规范》的产品,或因技术原因需要偏离《实施规范》的产品,承检机构可临时制定该产品的本年度《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承检机构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作为承检机构承担本次监督检查任务的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原则上参照《实施规范》的形式制定。

第十二条组织监督检查的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简称“任务下达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承检机构承担监督检查相关工作,并与被委托的承检机构签订《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委托书》(见附件2),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承检机构应根据被委托的工作任务制定相应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多家承检机构共同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由牵头承检机构负责制定,),对承担的监督检查任务加以分解与规范,上报任务下达部门,以确保按时保质完成监督检查任务。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承检机构制定的工作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作为承检机构承担本次监督检查任务的工作要求。

首次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承检机构,任务下达部门要对其工作状况进行考察和书面材料的审查,还应向任务下达部门提交《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任务承诺书》(见附件3)。

第十三条省局负责制定监督检查通用的标准工作文书,主要包括:《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附件4,以下简称《监督检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企业须知》(附件5),以下简称《企业须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附件6,以下简称《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样品确认通知书》(附件7,以下简称《样品确认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结果通知书》(附件8,以下简称《检验结果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企业拒绝监督检查认定表》(附件9,以下简称《拒检认定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异议复检委托书》(附件10,以下简称《异议复检委托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异议处理通知书》(附件11,以下简称《异议处理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汇总表》(附件12)、《产品监督检查经费核算表》(附件13)、《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上报材料评审意见表》(附件14)、《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移交处理通知书》(附件15,以下简称《移交处理通知书》)、《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登记表》(附件16,以下简称《后处理工作登记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责令改正通知书》(附件17,以下简称《责令改正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复查申请书》(附件18,以下简称《整改复查申请书》)、《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现场复查验收表》(附件19,以下简称《复查验收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复查检验委托书》(附件20,以下简称《复查检验委托书》)等。

第一节抽样。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的抽样人员应为承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抽样方法和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

第十五条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检查企业出示《监督检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计划下达文件复印件、《企业须知》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工作证);向被检查企业告知监督检查的性质、检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应当核实被检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确定企业持照经营。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当核实被检查企业的相关法定资质,确认检查产品在企业法定资质允许范围内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检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检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徇私情。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或指定样品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监督检查抽取样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备用样品应在相同条件下一并抽取。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

(一)未列入监督检查计划的;。

(二)被检查企业不生产《监督检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所列产品的;。

(三)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检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五)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检查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六)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八)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监督检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检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检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无法出具《监督检查通知书》、相关文件、有效身份证件的;。

(三)抽样人员姓名与《监督检查通知书》不符的;。

(四)被检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监督检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第十九条样品一经抽取,应立即进行封样,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条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单,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单》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检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检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应注明相关情况,双方签字确认即可。

《抽样单》填写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

《抽样单》一式三联,第一联承检机构留存,第二联被检查企业留存,第三联与检验报告一并装订后发送至负责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的质量监督部门。

第二十一条被检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检认定表》,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检查的情况,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后上报任务下达部门。

被检查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积极配合涉及辖区内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故意推脱或帮助企业逃避检查。

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在质量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中做降级处理。质监部门要对拒检企业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实施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生产企业拒检的,应将拒检情况记入企业年审记录,列入年审实地检查对象。

第二十二条在市场抽取样品的,抽样单位应当以《样品确认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并将《抽样单》送生产企业一份,由生产企业依据规定确认企业和产品的相关信息。

生产企业对需要确认的样品有异议的,应当于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任务下达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异议处理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任务下达部门应当核查生产企业提出的异议。样品不是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移交销售企业所在地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未抽到样品情况的处理:

(一)与上级监督检查计划重复的企业,应及时将情况上报任务下达部门,请示处理意见;。

(四)由于企业破产、倒闭或其它客观原因抽不到样且无法出具企业证明的,由抽样人员出具抽样过程情况说明,并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后上报任务下达部门。

第二十四条抽取的样品需送至承检机构的,应当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者寄送。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时,企业应予以配合。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运输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

抽取的样品需要封存在企业的,由被检企业妥善保管。企业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检查封存的样品。

第二节检验。

第二十五条承检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有关样品的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工作制度。

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承检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制定并严格执行样品管理程序文件,详细记录检验过程中的样品传递情况。

第二十七条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承检机构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上报任务下达部门。

第二十八条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并留存备查;不得随意涂改,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和报告签发人共同确认。

第二十九条对需要现场检验的产品,承检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规程。

第三十条除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况外,承检机构应当出具监督检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承检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检验报告除承检机构存档外,还应分别寄送被检查企业、负责后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将结果汇总情况及时报告任务下达部门。市场抽样的还应寄送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及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二条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产品,承检机构应当立即将《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以信函、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被检查企业(对市场抽样的产品,应同时送达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并书面告知其法定权利。《抽样单》、《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应同时抄送负责后处理的部门。

第三十三条被检查产品的备用样品在被检查企业有权提出异议的期限内应保持完好。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及时退还被检查企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三个月后退还被检查企业。

样品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应当向被检查企业说明情况。被检查企业提出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节异议复检。

第三十四条被检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三十五条有关部门接到企业异议申请后应当做好如下工作:

(一)协调被检查企业与承检机构沟通,由承检机构通过核查不合格项目的检验记录及有关证据,并得到被检查企业认可的,维持原检验结论。

(二)需要复检并具备复检条件的,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向检验机构下达《异议复检委托书》,由原承检机构复检的,检验应当在承检机构技术负责人的现场监督下进行,必要时由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和企业进行现场监督;另行指定承检机构的,应对样品的传递做出安排。

第三十六条承担异议复检的承检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送达企业、委托异议复检和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复检结论与原结论不一致的,承担复检的机构应向委托复检的部门写出专题报告,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对出现结论不一致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管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委托异议复检的部门应根据复检结论或调查核实的情况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开具《异议处理通知书》,并转交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办理送达手续。

第三十八条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列入监督检查经费。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单位承担。

第四节检验结果汇总与工作总结上报。

第三十九条承检机构工作任务结束,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过信息化系统填报有关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一致。同时,要向任务下达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监督检查产品质量分析报告(电子版与书面版);。

1、监督检查结果公告(电子版与书面版);。

(三)未抽样企业(如有)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拒检企业(如有)认定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产品监督检查经费核算表;。

(六)信息化系统生成的数据库(电子版)。

上述第二款材料,应经承检机构负责人签批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

第四十条监督检查产品质量分析报告应以承检机构单位文件的形式上报,内容主要包括:

(一)监督检查工作概况:包括任务来源、计划完成情况、产品检查合格率情况等;。

(二)被检查产品基本情况介绍及行业概况分析;。

(四)质量分析。对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或存在共性的问题进行重点分析;。

(五)指导企业整改和提高产品质量的建议等;。

(六)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

(七)其他相关内容。

第四十一条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对承检机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或组织专家审核),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上报材料评审意见表》,作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的评分依据。发现达不到要求或者存在问题的,退回检验机构处理。

第四十二条任务下达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省局应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检查结果公告,并公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企业名单。

监督检查职能汇报材料(专业13篇)篇十一

1、门诊治疗室和住院部治疗室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桶无标识。

2、紫外线消毒记录无累计时间。

3、门诊治疗室无医疗废物处置记录本。

4、门诊治疗室未设置医疗废物转送桶。

5、住院部治疗室泡手桶无消毒液更换时间标识。

6、住院部病房内患者输液无输液卡。

7、一次性注身器(20xx0812)一次以下输液器(20xx0219)未索取生产厂家同批次检验报告单。

8、未公开医德医风监督途径。

9、未公开将需服务的项目,内容和服务对象。

10、执业人员张文杰执业地址未及时变更。

11、未拟定医疗事故月分析制度,中医师查房制度,中医会诊制度。

12、放射工作人员未佩戴个人剂量计。

13、未建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档案。

14、未拟定投诉接待“首诉负责制”。

15、未建立受赠受助及接受捐赠情况登记本。

16、未建立不明原因疾病的病历分析及总结。

二、原因剖析。

1、对医内感染的预防规范化缺乏认识和学习。

2、缺乏医疗法律、法规的学习。

3、对医疗设备工作原理认识不够全面。

4、未加强医德、医风的学习与教育。

三.整改措施。

1、加强预防医学普及与学习。在医务人员中全面强加预防医学知识的学习,提高工作人员的认识,抓好院内感染的每一个环节,规范每个医护人员在医疗工作中的操作流程,避免交叉感染情况的发生,针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所检查出来的问题,如:护理站泡手桶未标识清楚消毒液更换时间的问题,我们要标明消毒液名称、浓度以及明显的消毒液更换时间标签。医疗废物有明确的分类设施和鲜明、配目的标识,并且做到废物去向登记,做到院内不交叉感染,院外不污染环境。

监督检查职能汇报材料(专业13篇)篇十二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行为,保障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进行的内部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是指财政部门统一领导、财政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的,对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履行财政管理职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与资产管理,本部门内部控制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依法监督、注重预防和规范管理的原则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律制度、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管理风险、提高管理效能、推进廉政建设。

上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实施内部监督检查:

(一)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等管理情况;。

(三)税收减免等税政管理情况;。

(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管理、彩票管理情况;。

(五)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情况;。

(六)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七)会计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监管情况;。

(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管理情况;。

(九)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十)财政部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制度和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制度等内部监督检查协调机制。

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由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主持,财政部门内部有关机构或所属单位负责人参加,通报内部监督检查情况,研究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和问题整改等相关问题。

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所属单位应当设立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协助和配合财政监督机构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人员以财政监督机构人员为主。必要时,报经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批准,财政监督机构可以抽调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人员参与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在对财政部门所属单位实施内部监督检查时,根据需要,财政监督机构可以聘用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人员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时,必须忠于职守、依法监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做到公正、客观、规范、高效。

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当重点监督检查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履行财政管理工作职责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财政部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财政部门对财政部门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与沟通和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价,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防范管理风险,促进完善财政部门内部控制。

检查评价的重点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工作人员岗位胜任能力、风险识别与应对、授权批准、岗位职责分离、查验与核对、工作督导以及信息准确性与沟通有效性等。

第十一条财政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账表、凭证等相关资料的,有关机构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地提供,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综合运用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查方式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现对本部门管理活动的全过程监督。

日常监督是指对日常财政管理活动实施的实时、动态监督,包括事前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核查、跟踪问效等。

重点检查是指根据年度重点检查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的有针对性、有重点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并按照年度重点检查计划,开展内部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工作。

年度重点检查计划由财政监督机构提出,报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及时通知被检查的各相关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

财政部门每年对本部门有预算管理职能的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的重点检查数不得低于该类机构数的30%。

第十四条开展重点检查工作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组组长由财政监督机构确定。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者检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财政监督机构实施重点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

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实施计划;。

(三)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联系电话;。

(五)财政监督机构印章及签发日期。

第十六条实施重点检查时,经批准,检查人员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部门和单位核实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对有关问题进行延伸检查。

第十七条检查组对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或调查、询问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或者被检查单位盖章。

第十八条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实施检查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检查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等事项征求被检查单位意见。被检查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检查组应当在被检查单位回复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监督机构提交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被检查单位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认定依据和处理意见;。

(三)改进财政、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在检查组提交检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检查报告进行复核:

(一)对被检查单位的工作评价是否恰当;。

(二)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三)检查证据是否真实、充分;。

(四)对有关问题的定性和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表述是否准确;。

(五)提出的改进建议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将复核形成的检查报告送被检查单位征求意见。被检查单位应当自收到检查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将检查情况、审定后的检查报告和被检查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上报财政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检查报告经财政部门负责人同意后,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将财政部门负责人要求、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送达被检查单位。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应当做好内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有关机构和单位应当在收到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后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负责人,并抄送财政监督机构。

第二十五条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回访被检查单位整改落实内部监督检查处理意见和管理建议的情况,定期检查审计机关和上级财政部门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并向财政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专题报告制度。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内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分析原因,提出建议,并向财政部门负责人专题报告。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将内部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评选先进和干部考核、任用的参考依据。

财政部门有预算管理职能的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应当将内部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全部检查工作结束后30日内,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将检查资料进行鉴别整理,依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归卷存档。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推进内部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实现财政监督机构与其他业务管理机构对于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内部监督检查发现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拖延提供情况和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监督检查人员,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滥权,谋私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监督检查单位秘密的。

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3月1日起实施。1月16日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财监[]3号)和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规则(试行)》(财监[]129号)同时废止。

监督检查职能汇报材料(专业13篇)篇十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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