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7篇)

时间:2023-12-17 作者:JQ文豪

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订需要符合法律法规,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公布。接下来是一些关于规章制度的案例分析,希望对大家了解和制定规章制度有所帮助。

2023年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7篇)篇一

第一条 为加强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二章  安全保障

第四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值班制度,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机械制造企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2‰且不少于3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服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配备和培养注册安全工程师作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用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第七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按照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其中涉及动力机械、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的,按以下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一)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及其以下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至10亿元(含)的,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按照0.1%提取。

第八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记录,并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用于下列范围: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进行应急演练支出;

(三)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监控支出;

(四)和安全生产有关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支出;

(六)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健康防护用品支出;

(八)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九)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支出;

(十)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方案论证支出;

(十一)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支出。

第九条 机械制造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后,方可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依据有关规定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档案,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从业人员岗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公司(厂)、车间(职能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调整工作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工伤痊愈复工的从业人员进行转岗或者复工培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人员时,应当与合法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合同,选用符合相应岗位要求的人员,并按本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对实习人员进行公司(厂)、车间(职能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习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并符合实习岗位有关要求后,方可上岗实习。实习人员不得单独作业。

第十二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机械制造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其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危险因素和职业危害的防范及应急措施、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第十五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需要时,企业应当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在所提供的复制件上签章。

第十六条 机械制造企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患有与所从事作业相关的职业病(包括疑似职业病)的,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十七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来的隐患应当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应当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第十八条机械制造企业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机械制造企业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整改效果进行安全评价,并将整改情况和评价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检修等工程项目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承包、承租的安全管理,不得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承包、承租单位应当服从统一管理,并对现场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安全措施费用应当纳入承包费用。

第二十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结合本单位危险源状况,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与器材,定期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并按照规定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文件、报告和记录的管理,建立事故记录、危险源管理记录、安全管理台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有关设计资料及图纸等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机械制造企业存在尘、毒、噪声、振动危害的作业场所应当采取防尘、防毒、防噪、防振动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的各种机械传动装置,如传动带、明齿轮、联轴器、皮带轮、飞轮和转轴的突出部分等,应当安装安全防护装置。

冲压机械、剪切机械、木工机械等设备应当安装防止人体误入危险区的安全防护装置。

第二十四条 机械制造企业存在高压、高温、高速、高电压与深冷等危险的各类试验台站和动力站房,应当配备警示警告标识、报警和安全防护装置。

第二十五条 机械制造企业存在火灾、爆炸等危险的设施或场所,应当配备警示警告标识、报警和安全防护装置。

第二十六条 机械制造企业吊运高温液态金属的,应当采用冶金专用的铸造起重机,并保证安全可靠。

机械制造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得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机械制造企业承受重荷载和受高温辐射、热渣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鉴定。

第二十七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及安全防护装置进行检查、校验,并作记录。对超过使用年限或不满足使用要求的,及时予以报废或改造。

第二十九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要求,及时淘汰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对现有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第三十条 机械制造企业在实施危险性较大的检维修作业前,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和应急措施,并对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对在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等区域进行动火、清污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实行审批,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落实专人监护。

第三十二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并实现达标。

第三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瞒报、谎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加强对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规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检查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进入机械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配备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和监测检查仪器。

第三十六条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为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保密。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与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机械制造企业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达标。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机械制造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并将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纳入地方人民政府整体应急救援体系。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对机械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机械制造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非法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人员的;

(三)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有关档案的;

(四)吊运高温液态金属,未落实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要求的;

(六)未建立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的。

第四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瞒报、谎报事故的,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证照;对瞒报、谎报事故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 机械制造企业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机械制造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机械制造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中的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金属制品业的企业。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责

1、在执行总经理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开展工作,是执行总经理、生产经理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助手。负责督促、检查、汇报情况,并做好协调工作。对职责范围内因工作失误而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经常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3、组织制定、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定,负责编制、汇总、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4、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并组织和做好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检查。

5、总结分析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的意见,推广现代安全管理办法和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6、组织和协助有关科室制定和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贯彻执行。

7、制定实施安全教育计划,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做好安全宣传工作。

8、负责编制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9、对安全要害部位及岗位、重大危险源,制定监控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重点加强管理。

10、组织有关科室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整改率达到100%。

11、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勘查、调查、分析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和建立数据库的工作,监督检查劳保用品的质量和发放情况。

12、组织有关科室督促检查承包工程(项目)安全工作,做好职业中毒和预防职业病的措施。

专(兼)职安全员职责

1、在生产经理、安全科长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示、规定和决定,并接受上级安全部门的业务指导,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对职责范围内因工作失误而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

2、负责组织新职工、调换人员安全教育和考试,定期对职工节能型安全生产知识教育、考核。做好安全生产教育记录。

3、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解决。发现重大隐患,威胁员工生命的,有权责令人员撤离,立即向领导报告。

4、协助领导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安全责任制和制定临时性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等。

5、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设施、器材的检查、维护、保养。督促检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管理。

6、有权制止和拒绝厂、车间、班组管理人员下达的违章作业指令并监督、纠正各部门、工段长、班组长、员工的不安全行为。

7、做到预防为主,经常分析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组织职工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8、组织实施各种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

9、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提出防范措施,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和违章的统计报告。

安全生产负责人职责

1、协助企业负责人抓好全面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2、组织制定、修改和审批生产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3、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生产职能部门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生产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

4、组织生产职能部门对于上级主管部门的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安全和生产部门报告。

5、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重大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审批特级动火。

6、在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

7、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8、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9、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定年度安全规章计划,逐步落实在当年工作安排中。

车间负责人职责

1、车间主任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2、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保障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符合规定,理解掌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情况及治安动向,防患于未然。

3、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过程中,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4、制定车间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检查、督促执行。

5、参与制定、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组织员工学习,并检查、督促执行。

6、明确本单位这点要害部位,明确重点要害部位的职责和责任人。

7、组织车间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整改不了的要及时报告。与危机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决定停止作业。

8、负责对本车间职工安全意识和尊章守纪教育,纠正处理违章违纪行为。

9、组织召开车间安全工作会议,定期研究本车间安全生产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

10、协助、参加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落实防范措施。

11、组织每周的安全活动,督促班组开好班前会,对安全生产有贡献和造成事故者,提出奖励和处罚分意见。

各工段、班组安全负责人职责

1、在车间主任的领导下,对本工段、班组工人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全面负责。

2、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交接-班制度。

3、经常教育和检查工人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制度,正确使用机械设备、工具和原材料、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等,并注意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4、经常检查斌保持工作地点的文明生产,保持成品、半成品、材料及废物的合理放置。

5、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日活动,开好班前班后安全会。

6、发现员工违章行为要及时制止,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处理,不能解决的要立即报告车间主任或值班长。遇到紧急情况,有权指挥人员撤离现场。

7、交-班时应将本班安全情况、注意事项、存在的问题向下班交代清楚,不得隐瞒。

8、发生伤亡事故要积极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并如实提供事故发生的情况。

员工的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

2、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

3、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

4、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严重情况立即报告班组长。

5、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缺陷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保持作业场所的清洁。

6、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器具。

7、不违章作业,并劝阻他人勿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举报。

8、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劳动安全生产安全工作的建议。

电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积极参加本班组每周一次的安全学习活动,真正把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上级有关安全规定落实到工作中。

2、熟练掌握电工系统原理及安全操作规程。

3、严格执行电气工作标准制度。

4、严格执行检查、检修施工安全措施,无措施不准施工。

5、班中不准睡觉、不会客、不看报,不做与本质工作无关的事情,时刻注意设备的运行情况。

6、详细填写运转日志,爱护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等。

7、未经领导许可,有权拒绝参观学习和入看者,要执行登记手续。

8、爱护设备、精心保养,经常保持设备和机房清洁卫生,做到文明生产。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包括安全生产会议专题会议、安全科工作会议、车间安全生产调度会议、其他会议。

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公司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公司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参加。主要任务是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经验,制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作出关于安全生产的决定和规定等。

二、安全科会议

每周下午两点在安全科办公室召开。由安全科长召集和主持,安全科全体员工和专职(兼职)安全员参加。主要任务是总结上周的安全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安排部署本周安全工作。

三、车间调度会议

每周召开一次,由各车间负责人召集和主持,工段长、班组长参加,主要任务是总结上周的安全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安排部署本周安全工作。及时处理协调生产和安全之间的关系。

四、其他会议

部署紧急安全工作、班前班后等会议。在计划、部署、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安全科、车间、科室可根据实际和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随时召开安全会议。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

为切实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杜绝伤亡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教育内容:政治思想、劳动纪律、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术知识及事故典型案例教育。

二、安全教育的形式

1、三级安全教育(厂、车间、班组)

2、对全体员工的经常性教育。

3、对特殊工种人员的安全教育。

4、对换岗、调岗、转岗人员的安全教育。

三、三级安全教育的内容

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总交易时间不得少于40个小时。

1、教育内容:安全生产知识、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运用安全技术,有关安全技术,有关事故案例教育。

2、厂级安全教育由生产经理组织实施。

主要内容:本厂安全、生产状况、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主要危险岗位安全注意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3、车间、班组级安全教育由车间主任、班组长组织实施。

主要内容: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及安全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劳动防护用品的作用和正确使用方法。

三级教育必须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四、对职工经常性安全教育

成立安全生产日活动,利用好班前班后会。根据安全检查ingk或生产中出现的有关安全生产的问题,对职工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还要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的布置进行专项特殊教育。

五、起重工、压力容器工、电工、电气焊工、厂内车辆驾驶等特殊作业人员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安全操作证后方能上岗操作。无证不得上岗,已取得上岗证的每两年进行一次复试。厂、车间、班组要根据市场方法改变,增设新设备和职工调换工种等情况下必须对换岗、调岗人员进行新操作法和信岗位的安全教育。

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制度

1、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做到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2、员工劳动防护用品依据不同的生产工艺分别制定不同车间不同工种的发放和使用标准。

3、劳动防护用品的防范和使用,发放单位和使用单位分别做好记录,注明领用人工作岗位、发放品种和使用期限。

4、工人变动工作岗位,新的岗位需要的用品不足的,应补发增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5、发放的劳动用品,上岗时必须使用。否则,按安全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奖惩制度

1、安全生产负责人每年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详细规定奖惩内容,并每年一签订,每年一落实,每年一考核,每季一兑现的考核办法。

2、安全生产负责人每月下达一次安全生产计划,月末进行一次考核。根据安全生产任务考核情况与奖金挂钩,奖罚分明。

3、实行安全生产抵押承包制度,各生产小组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年底未发生事故抵押金全额返还。如发生事故扣除全部抵押金外将根据事故责任大小再进行一定数额的罚款。

4、强化安全管理,杜绝“三违”现象。凡不按本厂规章制度执行出现三违”现象的按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处罚。

5、不按规定要求佩戴劳保防护用品,或因个人违章被有关部门处罚的,将按本厂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

危险源管理制度

1、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质,装卸、生产、使用、储存、保管过程中,在一定条件下能引起燃烧、爆炸,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事故的物品,称为危险品。

2、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3、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腐、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为堤等安全措施。

4、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主要通道应有安全距离,不准超量储存。

5、渔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场地存放。

6、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和桶装、灌装等易燃气体、液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7、危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严格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物品的箱、袋、瓶、桶等容器,必须严加管理,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制定专人负责。

8、要加强废旧物质的安全管理,凡有危险性物质的废容器、设备、管道、管件、阀门等,必须进行彻底清洗。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以保证其安全经济运行,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危险源种类)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装置中的各类压力容器和贮罐;各类压力管道;各种气瓶及产品库区。

三、内容

1、各类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装、适用、检验修理等必须遵守《压力容器安全检查规程》的规定。

2、当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或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对重大危险源的信息进行动态更新,同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核定该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程度。

3、公司的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4、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根据重大危险源生产工艺要求和技术性能,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维护和监控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并严格执行。

6、每季度对全公司员工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7、在重大危险源的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8、重大危险源运行时,操作人员应认真执行有关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做好运行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做鱼本岗位无关的事。

9、操作人员必须每4小时对所有危险源进行一次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重大危险源有严重缺陷,难以保证安全运行时,操作人员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报告,公司负责人应及时妥善处理,否则,操作人员或否则安全的技术人员有权越级上报。

10、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必须制定整改,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责任人,立即整改,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11、各类压力容器包含气瓶及其安全附件严格按国家标准定期检验检查。

12、按安监局要求定期为所有在用压力管道进行在线检验及全面检验。

13、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维护好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1、生产动力设备、设施,凡非正常原因造成事故,影响生产,造成停工、停产降低设备性能等,均为设备事故。

2、凡因责任心不强,工作期间玩忽职守造成停工,停产影响生产,损坏生产设备、设施的事故,均属人为事故。

3、企业发生事故,必须积极抢救,正确处理,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立即上报安全领导小组和上级部门。

4、事故发生后,要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值班调度长和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任何部门不论发生任何事故,不得隐瞒或拖延不报。

5、安全办公室负责全厂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各职能部门应将有关事故报告抄送安全办,以便汇总和存档。

6、事故发生后,要召开事故分析会,要有当事人参加,查明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并认真填写“事故报告”单,最后提出整改,防范措施。

7、对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又不听劝阻的人员或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予以开除,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8、对蓄意制造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需追究刑事责任,并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与个人,企业将给予表彰奖励。

9、企业生产事故由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安全生产办公室具体负责事故的调查、统计、分析和报告。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设备管理,保证生产顺利进行,必须对设备执行以预防为主,维护保养,检修并重的方针,做到科学管理,安全运行延长设备使用寿命,更好的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设备管理制度。

1、设备安装、验收要根据说明书或由厂家为其安装,安装完毕,经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2、设备检修,应编制项目齐全的检修计划,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凡是具体有两人以上的检修项目,必须制定一人负责安全。检修部门负责人要对整个检修中安全负责,并对参加检修人员交代好检修内容及设备安全状况。

3、凡检修与保养几点传动设备,维修工要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使设备经常保持整齐、清洁、润滑、安全运转。

安全检查制度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确保人身、设备安全,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一、安全检查的内容:查领导思想认识,查劳动纪律,查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查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查隐患整改落实。检查时要深入车间班组各个角落,不留死角。重点检查劳动条件、劳动环境、生产设备、安全设施及生产中有无违章操作行为。

二、安全检查方式:日查、周查、月查相结合,自查互查和专门检查相结合。车间班组负责人要坚持每天巡回检查,查违章、查纪律、查设备安全、查隐患。搬迁办后要有安全记录。

三、企业坚持领导每天安全值班制度,对全厂各方面进行检查。安全检查要有记录,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清除,无法清除的要及时上报。

四、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各级领导要亲自研究,采取措施,指定专人,限期整改解决,不能解决的问题,应立即逐级向上汇报。

生产区明火作业管理方法

一、为加强火源管理,减少流动明火(包括气割、焊)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把火警事故降至最低限度,特制定本办法。

二、生产区各类防火区域划分

一类防火区域:原棉裤、成品库、配电室、风电机及所有建筑物的房顶;

二类防火区域:生产车间现场、空压机房和其他仓库;

三类防火区域:车间附房、办公场所及其他部位;

职工食堂制作间内为明火作业区。

三、明火作业单的申办

在一类防火区域作业,由部门负责人办理明火作业单并履行安全监护人的责任,在其他防火区域作业,由明火作业操作人所在的工段(班组)长负责办理并履行安全监护的责任。

外来单位在生产区域内明火作业,由工程监督部门负责办理制定本部门一名专人履行安全监护的责任。

四、明火作业单的审批

1、在一类防火区域内动火,由生产经理审批;

2、在二类防火区域内动火,由安全科长审批;

3、在三类防火区域内动火,由值班长审批;

五、明火作业的实施与监督

1、消防值班人员在填写明火作业单前,要到明火作业地点查看现场,确认无可燃物后再进行制单。若施工场地达不到要求,由施工单位和被服务的单位共同负责清理,达标后再办理。明火作业的时效为本班次的值班时间,超出本班要与下班交接好,但一次明火作业单的时效最长不超过10个小时,特殊情况由生产经理审批。

2、在一类防火区域内明火作业由消防值班人员现场监护,在二、三类防火区域内明火作业由明火作业单上载明的安全监护人负责监护,消防值班人员每两小时到现场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根据现场情况配备适当的消防器材,在明火作业完毕后会同安全监护人共同进行检查,确认无遗留火种后,双方签字收回明火作业审批单留消防值班室存档备查。

六、管理与处罚

不执行本办法一经查出每次给予罚款100员并在公司内进行通报批评,造成火警的,根据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维护企业的利益,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确保各岗位职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岗位操作人员要知道本岗位的签字啊危险和安全措施,具备辨识危险和事故控制的能力。

二、岗位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

三、岗位人员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政策法律,遵守劳动纪律和生产工艺纪律。

四、正确使用所分管的机器设备,保持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完好、可靠,消除作业环境中的危险因素。

五、开好班组三会,即班前布置会(布置任务时安全措施要具体)、班后总结会(总结当班安全生产情况)、安全活动会(要有内容、效果、有记录)。

六、不违章指挥,且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生产的指令和意见。

七、如发生轻伤以上事故及重大险肇事故,应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和安全部门,组织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如实说明事故有关情况。

八、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协助班组长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九、对违章遵纪者要制止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十、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十一、新工人、实习代培人员、换岗及复工人员要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十二、作业现场要清洁,工具、物品、物料放置整齐有序;安全通道要畅通,安全防护、消防设备要齐全有效;安全色标、安全标志齐全完好。

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1、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村子啊事故隐患的部门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部门负责人。

2、整改责任部门要按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对事故隐患认证整改,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3、整改工作结束以后,整改部门要按照要求写出验收报告,由安全科组织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的,整改部门向安全科递交全部整改资料。

4、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生产。

5、对隐患整改实行年度考核,纳入安全管理评价和责任制考核。

设备检修保养制度

一、总则

为了保证设备正常高效的运转,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设备操作中的安全性。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合本公司范围内所有操作人员。

三、设备保养

1、设备操作人员应掌握关于设备的三好、四会,三好、四会指的是:管好、用好、修好,会使用、会保养、会坚持、会排出一般性故障,润滑五定指的是定人、定期、定质、定量、定点。

2、设备使用结束后,应对设备进行保养,做到机床内部无加工碎屑,工作台清洁,保持外观整洁,设备处于初始状态,并填写完《设备保养记录表》。

3、设备关机前前应先结束当天运行的加工程序,将设备各运动部件回到原点,然后下按急停按钮,然后关闭电源(严禁直接拉闸)。

4、设备维护保养时,应在停机后进行,严禁用水、冷却液冲洗或直接清擦电气元件、电柜,更不允许用压缩空气直接吹电气元件或电柜。

5、设备正常工作时,不允许有电柜或按钮箱或分线盒敞开(除设备散热需要)。

6、设备在加工过程中,操作者严禁擅离岗位。因检查工件等原因确需离开,必须将机床停止加工。离开5分钟以上时,必须暂停设备运行。

7、设备维修时,操作者应积极配合,维修结束后,操作者必须立即进行空运行并检查设备各部分安装是否正确,然后进行首检,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或不进行空运行而直接进行生产,设备维修完毕由维修人填写《设备维修记录》并由操作人员和该部门主管签字确认。

8、操作者不得擅自更爱机床参数、加工程序、设置密码,设备在自动加工过程中,操作者严禁擅自调节主轴倍率或进给倍率,严禁按下复位按钮,当发生以外情况时(如断刀)一般应先按进给保持按钮,而不应直接按下急停按钮。

9、当设备发生较大的故障,操作者不能自行处理时,应立即向维修人员反映,并保护好现场,以便合理安排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10、操作者不得将私人物品放置于设备上,严禁将电柜作为储藏室,摆放擦布、工具等杂物。

四、保养标准

1、保养优秀:设备各部位外观整洁,无油污杂物,各组成部分运动部件运转正常、可靠,设备周围生产环境(如温度、适度等)满足产品生产的工艺要求。设备各部分包括操作面板上的各按钮完好无损,功能正常,并填好维护保养记录。

2、保养合格:设备主要部位无油污杂物,功能正常,按规定做好保养并做好记录。

2023年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7篇)篇二

截至20xx年底,全国共有非煤矿山94753座,其中:金属矿山8395座,非金属矿山83431座,其他矿山2927座。20xx年,全国共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6087座,另有8919座在建矿山。

2、事故基本情况

据统计,20xx年,全国非煤矿山企业共发生伤亡事故1861起、死亡2188人,同比分别减少11起、89人,下降0.6%和3.9%。其中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事故79起、死亡301人,同比分别增加4起、25人,上升5.3%和9.1%;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的特大事故2起、死亡46人,同比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增加19人、上升70.4%;未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但非煤矿山伤亡事故总量过大,重大、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3、广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

20xx年,全区非煤矿山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118起,死亡138人(全年控制指标137人),其中:持证矿山事故107起、死亡122人,非法采矿事故11起、死亡16人;地下矿山事故53起、死亡63人,露天矿山事故65起、死亡75人;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4起、死亡12人。事故总量排在全国第七位。

20xx年,广西非煤矿山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163起,死亡167人(全年控制指标133人),同比分别上升42.9%和31.5%。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4起、死亡12人。事故总量排在全国第二位。其中,柳州、桂林、钦州、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等8个市死亡人数已突破全年控制指标。采石场事故居高不下。根据最近三年事故统计,广西小型采石场(含建筑型材开采)20xx年死亡人数达97人、20xx年死亡90人、20xx年死亡64人,采石场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均约占全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50-60%,采石场事故已构成广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主体。坍塌事故成为非煤矿山“第一杀手”。20xx年至20xx年,全区露天矿山坍塌事故分别死亡77人、67人和44人,分别占全部事故死亡人数的45%、44.4%和29.7%,约占全区非煤矿山事故死亡人数的三分之一。

1、从事故发生时段分析

从全国范围看:1月、2月重大事故最少,3月份以后开始逐月增加,8月份达到最多。1月、4月、8月、9月、11月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上升;5月、6月、10月、12月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下降;2月份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均持平;3月、7月事故起数同比持平,死亡人数同比上升。

2、从事故发生地区分析

20xx年79起重大事故,发生在云南、贵州、四川等21个省(区),其中:云南、贵州、四川、湖南4省共发生重大事故33起,死亡132人,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41.8%和43.9%。11个地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福建、海南、西藏、重庆、青海、宁夏、新疆兵团)没有发生重大事故。云南、贵州、四川、湖南等10省(区)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上升。陕西、广西、安徽、辽宁、山西、新疆6省(区)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有所下降。

3、从经济类型分析

79起重大事故中,有52起发生在私营企业,共造成207人死亡,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65.8%和68.8%;有14起发生在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共造成48人死亡,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17.7%和15.9%;有6起发生在集体企业,共造成20人死亡,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7.6%和6.6%。此外,非法开采造成的事故仍占一定比例,共有7起重大事故是由于非法开采导致的,共造成26人死亡,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8.9%和8.6%。

4、从行业分析

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最多的是非金属矿,共发生34起,死亡134人,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43%和44.5%;其次是有色金属矿,共发生31起,死亡117人,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39.2%和38.9%。

5、从事故类别分析

重大事故主要集中在坍塌、中毒窒息、冒顶片帮等3类事故,共发生53起,死亡201人,分别占重大事故总起数和死亡总人数的67.1%和66.8%。其中坍塌事故28起,死亡107人,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35.4%和30.5%。坍塌、物体打击、高处坠落、车辆伤害、淹溺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上升;中毒窒息、放炮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下降。另外,20xx年还发生重大事故2起,死亡46人,同比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增加19人。其中:内蒙古包头市壕赖沟铁矿“1.17”重大透水事故死亡29人;辽宁省鞍山市海城西洋鼎洋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尾矿库“11.25”溃坝事故死亡17人。

1、中西部地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薄弱

从事故总量、事故地区分布情况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主要集中在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这些地区多数还依靠矿产资源发展经济。同时,又存在着矿山企业规模小、数量多、安全投入不足、技术装备水平低、生产工艺落后、对从业者培训不到位、专业人员匮乏、监管缺位等问题,这是造成事故总量偏大的重要原因。

2、矿业秩序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善

近年来各类矿产品价格上涨,矿业开采利润空间很大,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一些不法分子和非法企业铤而走险,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情况下,盗采矿产资源或无证非法开采时有发生,造成多起重大事故。

3、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现象严重

业主法律意识淡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短期行为严重,违反设计组织施工生产,导致了重大事故的多发。采石场重大事故多发就说明了这个问题,尤其是边坡坍塌、山体滑坡事故,多是由于企业没有按照规定分台阶开采或者开采台阶过高造成的。

4、企业应急处置不当,导致次生事故多发

尤其是一些地下矿山企业,对炮烟中毒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没有制定应急预案或者虽然制定了应急预案但束之高阁,没有对职工进行应急培训,也没有组织演练,职工缺乏应急救援常识,不熟悉救护的基本方法,致使发生炮烟中毒事故后由于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的情况多发。

5、企业超能力生产,未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从冶金、有色企业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分析看,一些地方对项目立项审查把关不严,企业不严格执行关于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和竣工验收、试车等相关规定,未能按照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以致这些企业的安全生产先天不足,给日后生产留下了重大安全隐患,造成新建和在建项目发生重、特大事故。

6、安全监管工作缺位

有些地市、县级安全监管力量相对薄弱,人员数量少,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更少,特别是机械通风、尾矿库、冶金、有色方面的专业人员严重短缺,加上经费和装备不足,现场监管缺位问题十分突出。由于安全监管力量与监管任务严重不匹配,工作中难免顾此失彼而出现问题,这种局面直接影响到安全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针对上述分析,我们必须从非煤矿山企业的实际出发,以《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考评办法及标准(试行)》为依据,把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与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因此,必须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自觉性

由于一些非煤矿山企业基础工作薄弱,安全管理水平低,安全投入不足,责任措施不到位,规章制度不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等,致使各类事故多发。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是加强安全生产“双基”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一种有效方法。是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和发展,使企业生产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运行状态。要提高对开展这项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抓好企业安全质量工作的自觉性。

2、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指导思想主要是认真落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面加强企业安全质量工作,促使企业建立自我约束、不断完善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按照这一指导思想,企业要依据规定,制定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目标,使企业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得到全面加强,安全生产面貌从根本上得到改善。

3、构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体系

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必须构建和完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体系。要明确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目标;要分解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责任,把工作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企业的各个岗位,形成层层把关负责全员参与的责任体系;要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网络和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中遇到的各项问题,做到处处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使安全质量工作始终处于有效的监督控制状态;要完善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制度,要建立每月检查、每季考评、半年总结、全年评比的安全质量考核制度。

4、坚持“三个结合”促使各方面工作同步发展

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与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相结合;要与深化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要与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相结合,要采用科技含量较高、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实践经验表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加强安全生产“双基”工作、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一种有效方法,是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和发展。强化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使企业加强安全质量工作,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最大限度降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安全质量标准化就是保证企业各个生产岗位、生产环节的安全质量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等规定,以适应企业发展需要,满足职工群众安全、文明生产的愿望。

2023年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7篇)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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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公司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石化通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安全法和总厂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2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3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第4条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5条凡本公司职工除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制度外,还必须同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以及总厂制定的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

第6条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其组成成员:

主任:

副主任:

委员:

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第7条公司下属各站(中心)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公司通讯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担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房、维护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8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公司经理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生产副经理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生产运行部部长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9条生产运行部是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对公司实现安全、文明生产负责,同时向上级领导负责。

其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厂有关企业安全监督方面的政策、法规、标准及公司指示、规定。

2、负责公司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对各类安全隐患提出整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并向上级报告。

3、负责起草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能源管理等有关管理制度、规程、实施细则等的拟订、修改、检查、监督及实施执行。

4、负责做好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重视安全生产记录、台帐、报表的管理工作,及时编制上报年、季、月度安全生产管理台帐等有关报表。

5、负责协调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持续改进意见。

第10条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法和石化总厂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实行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制,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做到“谁主管,谁负责”。

3、经理任期目标要有安全生产内容,把安全管理纳入公司。

工作计划。

每年应从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提取一定的安全技术改造资金,用于安全技术措施项目。

4、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亲自主持死亡、重伤、火灾及重大事故的原因分析,制定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故的措施。

5、负责对本公司发生的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6、定期召开公司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防火、劳动保护问题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审核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7、经常组织教育干部和技术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各种安全教育情况。对查出的问题组织分工解决。

8、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对重大事故责任者给予处分。

第11条生产副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在经理的领导下,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贯彻落实总厂各项安全管理,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本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并认真检查执行情况。

3.协助经理组织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负责解决疑难或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推广和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

4.负责组织制定审批公司安全教育计划,参与并组织全公司的安全教育和安全考核工作。

5.审批公司生产运行、检修、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审查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6、负责组织上报和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7、定期召开生产安全会议,分析。

公司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8、根据总厂安排、组织公司各种安全活动。总结经验及时上报,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12条生产运行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协助公司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公司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7、根据总厂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8、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9、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13条站长、中心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1、站长、主任是站、中心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及健康负全面责任。

2、贯彻执行总厂及公司有关安全规定和指示,并严格组织检查落实。

3、拟订、修订本单位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职工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停止工作。

4、定期召开安全员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的汇报及意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5、计划.布置、检查、汇报、总结工作同时进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为重要内容之一。

6、根据总厂有关规定,组织对本单位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定期进行考核,保证职工持证上岗。

7、组织站或中心级的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单位无力整改的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向公司书面报告。

8、负责检查动火的措施落实,审批三级动火,并组织动火时安全措施的落实。

9、负责组织调查、分析本单位所发生的各类事故,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上报公司主管领导,事后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上报。

第14条生产副站长、中心生产副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1、生产副站长、中心生产副主任是站、中心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坚持抓生产,必须首先抓安全的原则。

3、组织本单位生产的同时,必须考虑和安排安全、劳动保护等问题,确保生产、施工、运行与维护过程中的安全。

4、在讨论技术问题或做技术决定时,同时要提出安全技术措施。

5、在进行各种技术改造、技术革新研究试验时,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

6、对本单位发生的事故要及时报告和处置,并负责保护事故现场。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7、定期召开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分析会,制定防范措施,杜绝安全隐患。

8、对新工人、变动岗位或复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操作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定期参加班组每周二的安全学习,及时采纳职工提出的正确意见。

9、经常检查、布置本单位安全员工作,支持他们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15条站、中心安全员安全生产职责。

1、站、中心安全员在站长、中心主任的领导下,负责本站或中心的安全生产工作。

2.协助站、中心主任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参与拟订、修订本单位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做好本单位职工安全思想、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考核工作,负责新职工的二级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并检查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和考核情况。

4、检查动火措施落实情况,负责三级动火的审批及检查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动火。

5、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主管领导处理。

6、参加本单位各类事故调查处理,做好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7、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并检查各班组每周二的安全学习情况。

8、负责安全设施、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9、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并检查班组每周二的安全学习情况。

10、资料员和保管员在站、中心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16条站、中心技术员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到安全生产和工程技术统一。确保各项技术工作的安全可靠性。

2,根据上级规定负责拟定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在起草设备检修、网络改造、工程施工等方案前,必须拟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组织职工熟悉掌握,并检查执行情况。

3,参加本单位职工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讲课,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

4、参加本单位有关事故调查、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5,经常深入各岗位、班组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措施予以消除。

第17条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1、对班组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负责。

2、贯彻执行各级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发现有违章行为的应及时制止。

3、发现事故苗头和事故隐患及时处理和上报。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4、发生事故,立即组织抢救,并负责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参加对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上报工作。

5、组织本班职工坚持每周二的安全生产学习例会,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6、对新工人、变动岗位或复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操作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有权拒绝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考核不合格的职工独立上岗。

7,搞好安全和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工作,保持灵活好用。检查职工合理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8、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竞赛和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18条班组安全员(兼职)安全生产职责。

1、协助班组长做好本班组的安全工作,接受站、中心安全员的业务指导。

2、严格行行各级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违章操规程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3、负责对新参加工作职工的岗位安全教育工作。

4、负责组织本班组开展各种安全教育活动,并做好记录,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5、负责监督检查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各种防护器材、消防器材。

6、发生事故时要及时了解情况,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负责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设备、工具仪表等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19条职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1、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及安全生产规定。

2、加强设备维护,保持工作场所整洁,搞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保证设备平稳运行。

3、精心操作,认真作好各项记录,交接班时必须交接安全情况。交班为接班创造良好的安全条件。

4、按时巡回检查,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中。如果发生事故,要及时报告并果断正确处理,保护好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5、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保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6、及时向企业有关负责人反映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第20条公司负责组织一级安全教育。其内容为:

1、国家有关安全法令,法规和规定及总厂的有关安全规定。

2、公司的概况,工作的性质,特点及有关安全生产制度、规定,注意事项和要求。

3、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和消防常识等。

4、本厂的典型事故及教训,同类型单位有代表性的典型事故。

第21条站、中心负责二级安全教育。其内容为:

1、本单位概况,生产或工作特点。

2、本单位的安全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本单位及事故教训及注意事项和要求。

4、安全设施、工具、消防器材性能及使用方法。

第22条班(组)负责组织三级安全教育。其内容为:

1、本岗位流程及工作特点和注意事项。

2、本岗位(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3、本岗位(本工种)设备、工具、仪器仪表的性能,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管方法。

5、本岗位(本工种)事故教训及预防措施。

第23条对新职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24条对电气、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25条安全检查是做好安全工作重要手段之一。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普遍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

第26条定期开展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地进行各种不同的安全检查,由各级领导负责,有关人员参加,以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第27条安全检查内容包括:查思想、查领导、查制度、查纪律、查隐患.

第28条总厂组织每季度安全大检查,公司负责组织每月检查,站、中心负责组织每周检查,班组负责每日检查。

第29条安全检查可分为日常,定期,专业、不定期四种检查形式。

第30条日常检查内容:

1、班组和岗位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检查当班的设备运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2、非生产岗位的班长和岗位人员,根据工种、岗位的特点,在工作前和工作中进行检查。

3、主管安全领导和各级安全人员,在各自分管的职责范围内,经常深入生产运行岗位和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解决。

第31条定期安全检查内容:

1、季节性安全检查:

(1)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通讯电缆杆路及防风、防火为重点。

(2)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暑降温、防汛、防尘等为重点。

(3)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冻保温,安全防护设施为重点。

(4)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煤气中毒,防冻、防凝为重点。

2、节日前安全检查:

以岗位责任制、出勤安排,劳动纪律及检修备品备件和消防、保卫为重点。

第32条专业性安全检查内容:

1、检查防火、动火管理以及消防设施。

2、检查安全设施、人身安全,劳动防护用具、通风空调、尘毒噪声危害。

3、检查电气防爆、防触电、防静电、防雷接地。

4、检查设备、仪表、车辆、安全联锁、安全警报仪器、安全部件等。

5、检查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文明生产等。

第33条不定期检查内容:临时性专业检查以及运行设备出现问题必须组织的安全检查。

第34条各级不同的安全检查都必须认真填写记录,除上报外,抄报总厂安全处一份。

第35条各级组织的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分为三级管理,即公司、各站(中心)、班组。要逐项落实整改措施,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拖延。

第36条对查出的隐患,要做到“三定”、“三不交”。“三定”:定措施、定负责人、定完成日期;“三不交”:班组能整改的不交到站或中心、站或中心能整改的不交到公司、公司能整改的不交到总厂。

第37条凡是重大隐患在未彻底解决之前,各单位主管领导都要提出保证安全生产的权宜措施,并监督站或中心执行。

第38条凡是检查出的隐患,务必做到条条有着落,件件有交待。

第39条凡是查出的隐患,因没有及时整改而造成的事故要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40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41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42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1、各单位主管安全的领导是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消防预案演练。

3、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有效。

4、消防器材必须放在明显、取用方便的地方,位置固定,不得随便挪动。

5、岗位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各种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维护方法及注意事项。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7、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火险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整改计划。

8、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培训。

8、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工作需要确需动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火票管理制度。

第40条公司必须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职工加班加点应在不损害职工健康和职工自愿的原则下进行。

第44条公司应根据生产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发给职工必需的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按规定正确使用。

第45条公司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做好女职工月经期、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及更年期的特殊保护工作。

第46条公司应做好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工作,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和在校学生,禁止安排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过重的体力劳动或危险作业。

第47条公司应通过卫生部门防疫站对生产职工进行上岗前体检和定期体检,采取措施,预防职业病。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制度。

第48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49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50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51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52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53条对事故责任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54条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55条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56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规定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57条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标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58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

调查报告。

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对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59条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二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驾驶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均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4、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5、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二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6、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60条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61条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权利、询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62条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3、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4、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5、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6、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7、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8、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9、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63条公司出现特大职工伤亡事故,承担管理责任扣1000元。

第64条公司出现重大职工伤亡事故、特大火灾事故,承担管理责任扣500元。

第65条公司出现一般职工伤亡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承担管理责任扣300元。

第66条公司出现职工伤亡小事故、一般火灾事故,承担管理责任扣100元。

第67条公司出现特大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承担管理责任扣500元。

第68条公司出现特大交通事故(次要责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承担管理责任扣300元。

第69条公司出现重大交通事故(次要责任),发生一般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承担管理责任扣100元:

第70条违反总厂安全管理规定,视情节扣200—1000元。

第71条施工作业现场未按要求执行hse“两书一表的,扣100元。

第72条违反总厂环境环保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扣100元。

第73条加强电力等设备的运行管理,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没能及时制止而造成设备损坏的扣500元,有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火灾的按本细则之第62—65条执行。

第74条禁止使用不合格保险装置、电器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严禁使用电炉子、电热锅、大功率灯泡。一旦发现或得到举报务须进行制止、纠正。否则,扣500元,由此造成设备损坏、引起火灾及人员伤亡,按本细则之第72条执行。

第75条发现隐患不报或不及时按排解决,扣500元,造成设备损坏的按本细则之第72条执行。

第76条施工用火、检修动火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工作票,并且在使用喷灯及其它火源时,火焰距高压设备1.5米,动火防火措施齐全,有专人看火。一旦发现或得到举报务须进行制止、纠正。否则扣500元,由违章而造成的设备损坏、引起火灾及人员伤亡的按本细则之第72条执行。

第77条施工用电,要有严格审批的临时用电票、电器设备有可靠的接地、接零手续、电动工具必须加装合格的漏电保护。一旦发现或得到举报务须进行制止、纠正。否则扣责任单位500元,由此违章而造成的设备损坏、引起火灾及人员伤亡按本细则之第72条执行。

第78条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带工具袋、严禁高空抛物。一旦发现或得到举报务须进行制止、纠正。否则扣500元,而由此违章造成的人员伤亡按本细则之第七十二条执行。

第79条严禁酒后驾驶、超速行驶、把车交他人驾驶、违章驾车。一旦发现或得到举报务须进行制止、纠正。否则扣500元,由此而造成伤亡事故的按本细则之第66---68条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80条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81条本制度由生产运行部负责解释。

第82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83条公司所属各站、中心的有关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规定,不得与本制度相抵触。

第84条凡本公司职工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85条本制度条文如与上级颁发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则按上级规定执行。

2023年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7篇)篇四

为了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企业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企业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组织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具体要求是:

(一)生产岗位安全检查。主要由职工每天操作前,对自己的岗位或者将要进行的工作进行自检,确认安全可靠后才进行操作。内容包括:

1。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完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准备齐全,是否可靠;

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二)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其必须深入生产现场巡视和检查安全生产情况,主要内容是:

1。是否有职工反映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2。职工是否遵守劳动纪律,是否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生产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4。安全通道及安全疏散门是否畅通。

(三)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企业每年组织对电梯、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危险物品、消防设施、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厨房、集体宿舍等,分别进行检查。

车间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二次,班组安全生产检查每周一次。

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管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1)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要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上级部门验收备案。

(2)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要采取强制性防护措施,并分别纳入技术措施安排和检查计划内,落实限期整改。

(4)对个别重大隐患,因多方原因暂时不能整改的,要及时上报,争取上级部门的帮助尽快解决。

(5)凡不按要求及规定标准落实隐患整改任务的人员,因此而酿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企业管理人员及其它操作人员发现隐患,要认真对待,及时整改。任何部门、任何人不能以任何借口推诿。

2、一般隐患必须在当日整改,重大隐患视情况在最短时间内整改到位。

3、隐患整改所需资金必须全额保证。所需原料设备采购部门必须全力配合采购。

4、整改后必须经企业负责人和生产部负责人验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1、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规定、标准,为职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条件和生产场所。

2、生产场所应整齐、清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通道应有足够的照明。

3、在生产场所内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紧急通道和出入口应设指示牌。

4、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化学危险品应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5、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人。

6、企业的生产设备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生产设备必须进行正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2)发生强烈噪音或震动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采取隔噪、隔震、屏蔽等有效防护措施。

(3)各类电气设备和线路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电气设备要绝缘良好,其金属外壳必须具有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

1、逢节、假日、夜间必须安排人员值班,并将主要领导的电话放于明显位置,遇紧急情况随时联系。

2、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厂区,发现视情节轻重予以惩罚,直到开除。

3、值班人员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定时要厂区各处巡查。

4、遇陌生人进厂,值班人员问明来意,才决定是否放行。

1、本制度中的动火作业是指能引起火源的危险作业;

2、按规定进行“动火作业申请

4、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前要了解该部位的消防设施及走火通道;

5、安全组有权制止有危险的动火作业;

对不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而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或部门),除通报批评外,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

1、班组长要模范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领导本班组安全作业,认真执行安全交底,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2、班前要对所使用的机械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改进措施。

3、安全记录,应统一集中在现场办公室,以备检查。

4、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向项目部或上一级部门报告。

5、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工作时,思想集中坚守岗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不得擅自离岗。

6、严禁酒后上班,不得在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

7、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8、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常

9、在施工现场,行走要注意安全,不得攀登脚手架、井子架、龙门架和随吊盘上下。

10、正确使用防护装置和防护设施,对各种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和警告、安全标志等不得任意拆除或随意挪动。

1公司每次召开的会议对于生产安全方面的内容必须有会议记录,并由企管部和班组长负责记录归纳,传达落实。

2、对安全生产内容中作出重大决定等重要内容不准漏记或错记。

3、认真执行会议中的安全生产内容,各部门任何人不能打折扣。

4、年终召开安全生产总结会议,总结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经验找出教训,制定次年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汇总公司安全生产会议记录,装订成册入档。

1、劳动过程中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事故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做好报告、登记、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等管理工作。

2、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并报告有关部门。

1、发生事故,任何人不准隐瞒不报,或不如实上报。

2、事故调查所需数据、资料,公司各部门必须全力配合,协助调查。

(一)防火检查制度

1、检查组要对公司进行防火检查。

2、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3、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公司规定给予处罚。

(二)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公司消防设施器材,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定点存放、定人保养、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存档。

2、要求员工爱护消防设施器材,对刻意破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将要求赔偿,并提出惩处。

3、公司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等消防那轧器材、设施、并保持消防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三)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公司应严格实行用火用电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用电安全管理: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保全机修部门的持证电工负责。3、各车间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3、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库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隔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随意入内。六、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五)高低压配电室防火制度

1、高低压配电室应保持清洁干燥,要有良好的通风,禁止吸烟及明火作业。

2、高低压配电室电气设备的各种接地安全保护装置必须经常保持完整、准确、灵敏、有效。

3、变压器、电缆等带油设备不得满油,经常检查各部件的功能和运转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修复。

4、每年在雨季之前要对避雷器进行检查、检测。对各种电气设备的接地零线,每年要检测一次。

5、要经常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报告和整改。

6、要采取措施防止老鼠、蛇类、鸟类侵入,避免产生短路。

(六)仓库防火制度

1、仓库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并设明显标志牌。

2、仓库内部,禁止乱拉乱设临时电源线。

3、应根据货物的不同性质分类存放。

4、严禁使用电热器。

5、各种灭火器材,消防设施不得擅自动用。

6、仓库保管员下班前要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在确认无问题后关闭电源,锁门离开。

7、知道所在部门灭火器材的位置并会使用各种灭火器,能熟练地掌握其性能、作用和使用方法。

8、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准进入仓库。

(七)车间消防安全生产“十不准”

1、不准在车间内吸烟,擅自进行明火作业。

2、不准占用疏散通道。

3、不准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4、不准在生产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大门上锁或关闭。

5、不准随便动用消防器材。非机修人员不准擅自拆装机器设备。

6、不准无证上岗操作危险机台。

7、故障设备未修好前,不准使用。

8、上班时间不准怠工、滋事、打架或擅离职守。

9、不准赤膀赤脚进车间,不准带小孩进车间。

一、为确保职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结合我公司的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用电管理制度。

第一条:用电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和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行政第一责任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及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按规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电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和运行维修操作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参加电工工作。

2、凡带电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导批准方可参加带电作业。

3、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电工工作的人员须经领导批准方可参加带电作业。

4、供电工作人员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守供电,安全、维修规程,发现违反安全用电并足以危及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及重大隐患时应立即制止。

5、电气工作人员应掌握触电解救法

二、低压带电作业

1、低压带电工作应设专人监护,使用绝缘柄的工具工作时应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或穿低压绝缘鞋进行,并戴绝缘手套和安全帽,必须穿长袖衣工作服,严禁作用锉刀、金属尺和带有金属物的毛刷、毛掸等工具,低压接户应随身携带低压验电笔。

2、在变台或有闭式刀闸上拆搭接户线应指定熟练工人操作,保持对带电体的安全距离。

三、现场配电安装及检查

1、施工现场和生活设施以及加工厂地的供、用电工程,凡设立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的,均应按正式工程安装。

2、柱上变台宜装设围栏,室外地上变台必须装设围栏,围栏要严密,并应在明显单位悬挂“高压危险”警告牌,围栏内应设有操作台。

3、变台围栏内应保持整洁,不得种植任何植物,变台外廊4米之内不得码放材料、堆积杂物等。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2、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生产部门和班组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督促、教育和检查职工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4、各工种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专业技术培训学习和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并经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5、企业实行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安全由安全小组负责,必须设立专职安全员,负责检查监督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6、严禁将危险物品带入维修现场,要害设备、由穿戴防护用品的专人保养和管理,并经常进行检查和维修。

7、维修人员不得穿拖鞋进入车间,不得酒后操作、打闹和聊天。

8、维修车辆前,应将车辆停、架牢固后方可作业。举升设备应由专人操作,非工作人员不准进入车下,举车时不准检修举升设备。

9、路试车辆必须由具有驾驶证及技术熟练的试车员进行,并在规定的路段上进行。

11、根据季节变换切实做好防火、防涝、防冻、防腐及防盗工作,并制定相关措施,配备消防器材。配电设施线路确保完好,性能可靠,使用移动电具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12、发生事故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保护好现场,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13、坚持安全检查和自查。

2023年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7篇)篇五

安全文化是指导和约束企业整体行为以及员工行为的价值理念,同时也指导着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安全文化和安全管理制度虽然形式上不同,但目的是相同的,都是为了激发员工安全生产、人人参与的积极性,从而推动安全管理向深层发展。在过去的安全管理实践中,人们往往注重制度的建立,一系列的管理制度、法规以及细则纷纷出台,员工受到制度的严格约束,整个安全管理缺乏创新,直接影响到其稳定健康的发展。于是企业倡导走“安全管理,以人为本”的道路,即坚持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文化相结合。近年来,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制度和文化是紧密融合的,从而产生了“制度文化”。企业的发展不仅需要有一系列的安全管理制度约束员工的行为,而且还要有安全文化在潜移默化中影响员工的行为。安全文化和安全管理制度是激励员工的两种有力工具,是紧密融合的,缺一不可。

安全管理制度促进安全文化的不断强化。如何让员工认同企业安全文化,并转化为自己的工作行为,是安全文化建设中的关键。体现企业安全核心理念的安全管理制度可以强化安全文化,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与完善,最终使安全文化扎根于企业,扎根于班组,成为员工共同认可的思想。相反,不适宜的安全管理制度则会使安全管理偏离其核心,与安全文化建设方向背道而驰。安全文化促进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和不断创新。安全文化形成之前,制度的执行只能靠外在的监督进行约束,一旦监督不力员工就极有可能不按要求执行;安全文化一旦形成,员工的行动就会变成一种自愿的行为。可见,安全文化可以激发员工的“自律意识”,从而提高安全工作执行率和制度有效率。

随着企业的重组转型以及管理制度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在企业控制体系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份额比重越来越大。同时,符合安全文化内涵的安全管理制度也在不断促进安全文化的创建和创新。随着企业的竞争追求和对管理的优化,对企业综合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安全文化理应发挥其重要作用,成为主导力量。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安全管理制度的作用比以前弱了,而是说虽然安全管理制度的力量在不断上升,但相对于安全文化作用的提高,而处于并驾齐驱地位。在今后企业管理的进程中,安全文化的作用和功效将领先于安全管理制度,最终实现安全文化与安全管理制度的协同发展,推动企业整体实力的不断提高。

2023年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7篇)篇六

第一条 为加强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二章  安全保障

第四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值班制度,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机械制造企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2‰且不少于3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服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配备和培养注册安全工程师作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用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第七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按照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其中涉及动力机械、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的,按以下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一)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及其以下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至10亿元(含)的,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按照0.1%提取。

第八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记录,并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用于下列范围: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进行应急演练支出;

(三)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监控支出;

(四)和安全生产有关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支出;

(六)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健康防护用品支出;

(八)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九)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支出;

(十)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方案论证支出;

(十一)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支出。

第九条 机械制造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后,方可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依据有关规定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档案,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从业人员岗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公司(厂)、车间(职能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调整工作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工伤痊愈复工的从业人员进行转岗或者复工培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人员时,应当与合法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合同,选用符合相应岗位要求的人员,并按本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对实习人员进行公司(厂)、车间(职能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习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并符合实习岗位有关要求后,方可上岗实习。实习人员不得单独作业。

第十二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机械制造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其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危险因素和职业危害的防范及应急措施、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第十五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需要时,企业应当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在所提供的复制件上签章。

第十六条 机械制造企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患有与所从事作业相关的职业病(包括疑似职业病)的,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十七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来的隐患应当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应当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第十八条机械制造企业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机械制造企业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整改效果进行安全评价,并将整改情况和评价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检修等工程项目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承包、承租的安全管理,不得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承包、承租单位应当服从统一管理,并对现场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安全措施费用应当纳入承包费用。

第二十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结合本单位危险源状况,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与器材,定期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并按照规定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文件、报告和记录的管理,建立事故记录、危险源管理记录、安全管理台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有关设计资料及图纸等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机械制造企业存在尘、毒、噪声、振动危害的作业场所应当采取防尘、防毒、防噪、防振动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的各种机械传动装置,如传动带、明齿轮、联轴器、皮带轮、飞轮和转轴的突出部分等,应当安装安全防护装置。

冲压机械、剪切机械、木工机械等设备应当安装防止人体误入危险区的安全防护装置。

第二十四条 机械制造企业存在高压、高温、高速、高电压与深冷等危险的各类试验台站和动力站房,应当配备警示警告标识、报警和安全防护装置。

第二十五条 机械制造企业存在火灾、爆炸等危险的设施或场所,应当配备警示警告标识、报警和安全防护装置。

第二十六条 机械制造企业吊运高温液态金属的,应当采用冶金专用的铸造起重机,并保证安全可靠。

机械制造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得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机械制造企业承受重荷载和受高温辐射、热渣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鉴定。

第二十七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及安全防护装置进行检查、校验,并作记录。对超过使用年限或不满足使用要求的,及时予以报废或改造。

第二十九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要求,及时淘汰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对现有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第三十条 机械制造企业在实施危险性较大的检维修作业前,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和应急措施,并对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对在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等区域进行动火、清污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实行审批,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落实专人监护。

第三十二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并实现达标。

第三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瞒报、谎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加强对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规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检查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进入机械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配备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和监测检查仪器。

第三十六条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为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保密。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与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机械制造企业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达标。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机械制造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并将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纳入地方人民政府整体应急救援体系。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对机械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机械制造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非法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人员的;

(三)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有关档案的;

(四)吊运高温液态金属,未落实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要求的;

(六)未建立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的。

第四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瞒报、谎报事故的,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证照;对瞒报、谎报事故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 机械制造企业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机械制造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机械制造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中的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金属制品业的企业。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1、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情况,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进行演练情况。

2、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是否按规定取得安全许可并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

3、锅炉、起重机械、工业管道、厂内机动车辆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4、工业梯台的宽度、角度、梯级间隔,护笼设置,护栏高度等是否符合要求;结构件是否有松脱、裂纹、扭曲、腐蚀、凹陷或凸出等严重变形;梯脚防滑措施、轮子的限位和防移动装置是否完好。

5、锻造机械中锤头、操纵机构、夹钳、剁刀是否有裂纹,缓冲装置是否灵敏可靠。铸造机械是否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管路是否密封良好,控制系统是否灵敏,有无急停开关;防尘、防毒设施是否完好。两类机械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可靠。铸造用浇包是否完好可靠,是否使用冶金类起重机械,熔炼、浇注场所是否修建休息室。

6、运输(输送)机械传动部位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可靠,是否设置急停开关,启动和停止装置标记是否明显,接地线是否符合要求。

7、金属切削机床的防护罩、盖、栏,防止夹具、卡具松动或脱落的装置,各种限位、联锁、操作手柄是否完好有效;机床电器箱、柜与线路是否符合要求;未加罩旋转部位的锲、销、键是否有凸出;磨床旋转时是否有明显跳动;车床加工超长料时是否有防弯装置;插床是否设置防止运动停止后滑枕自动下落的配重装置;锯床的锯条外露部分是否有防护罩和安全距离隔离,各类警示信号是否有效。

8、冲、剪、压机械的离合器、制动器、紧急停止按钮是否可靠、灵敏,传动外露部分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可靠,防伤手安全装置是否可靠有效,专用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9、木工机械的限位及联锁装置、旋转部位的防护装置、夹紧或锁紧装置是否灵敏、完好可靠;跑车带锯机是否设置有效的护栏;锯条、锯片、砂轮是否符合规定,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

10、装配线的输送机械防护罩(网)是否完好,有无变形和破损;翻转机械的锁紧限位装置是否牢固可靠;吊具、风动工具、电动工具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运转小车是否定位准确、夹紧牢固、料架(箱、斗)结构合理,放置平稳;过桥的扶手是否稳固,踏脚高度是否合理,平台防滑是否可靠;地沟入口盖板是否完好无变形,沟内清洁有无积水、积油和障碍物。

11、砂轮机的砂轮是否有裂纹和破损,托架安装是否牢固可靠,砂轮机的防护罩是否符合要求;砂轮机运行是否平稳可靠、砂轮磨损量是否超标。

12、电焊机的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焊接机连接处是否有可靠屏护,保护接地线是否接线正确,连接可靠。

13、注塑机的防护罩、盖、栏是否牢固且与电气联锁,液压管路连接是否可靠,油箱及管路有无漏油,控制系统开关是否齐全完好。

14、手持电动工具是否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装置,绝缘电阻、电源线护管及长度是否符合要求,防护罩、手柄应是否完好,保护接地线是否连接可靠。风动工具的防松脱锁卡防护罩是否完好,气阀、开关是否完好不漏气,气路密封有无泄漏,气管有无老化、腐蚀。

15、移动电器绝缘电阻、电源线是否符合要求,防护罩、遮拦、屏护、盖是否完好无松动,开关灵敏是否可靠且与荷载相配备。

16、各种电气线路的绝缘、屏护良好,导电性能和机械强度符合要求,保护装置齐全可靠,护套软管绝缘良好并与负荷配备,敷设符合要求。

17、涂装作业场所电气设备防爆、通风、涂料存量、消防设施隔离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18、作业场所的器具、物料是否摆放整齐,车间车行道和人行道是否符合要求,地面平整整洁有无障碍物,坑、壕、池应设置盖板或护栏;采光照明是否符合要求;消防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19、重大危险源是否纳入监管。

20、放射源及其作业是否进行专门管理。

21、变配电设施及场所是否具备安全条件。

2023年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7篇)篇七

安全管理(safetymanagement)是管理科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它是为实现安全目标而进行的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方面的活动。现在,就来看看以下两篇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吧!

1

规章制度。

的主要内容。

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可分为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业卫生三个方面。

包括安全总则、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各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应急救援工作制度、事故调查处理制度,以及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三同时"(即主体工程与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审查验收管理制度等。

包括电气安全技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锅炉安全技术、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建筑安全培训施工安全技术、消防管理、危险场所的安全技术管理、容器内作业、高空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培训、考核、发证、持证作业等)、各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

包括尘毒监测、防尘防毒措施、防尘防毒设备的维护管理、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统计报告、防暑降温管理、保健食品制度等。

2

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度的基本要求。

在安全文化体系建设中,制度文化和执行文化同等重要,安全管理制度化建设是员工行为控制的有效途径,是"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的桥梁,而强化执行力建设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的保障,同时能够弥补安全管理制度的不足。因此,安全管理制度化建设和执行是建立现代企业的客观要求,是严格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管理的需要。

在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时,首先应该设计制度系统图,围绕制度方案进行编写,定期清理并进行效果评价,然后归并更新后编纂发布,属于体系文件就纳入其中,属于无效的立即废止,能够合并的立即更新,让基层单位始终执行的是最新的有效制度。

(2)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必须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必须强化刚性。

在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应遵循"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原则,真正体现尊重爱护员工。在各安全管理制度配套考核政策制定上,也应充分考虑各种客观事实,把握尺度,不能动辄就罚,以罚代管,让员工产生抵触情绪。只有这样,才能使员工在意识上能够自觉接受制度,在行为上能够主动服从管理。在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上,安全管理制度一旦制定,则必须加强有效监督和责任追究,加大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坚持严格要求,严格考核,对违犯规章制度行为严肃处理,否则,执行力度越来越小,执行效果越来越差。

(3)增强安全管理制度的针对性,提高标准化水平,确保安全管理制度准确执行。

任何一项制度的出台应明确拟订目的、执行流程、分工界面与安全职责,方能为实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提供书面依据。制度的拟订应严格依照安全管理的规程、规定,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标准,才能做到切实可行。为此,在拟订制度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实效性,反复征求各方面意见,认真推敲制度中的条款和细节,避免制度中不合理因素造成的负面影响。同时管理制度的出台尽量保证一定时间的连续性,避免出台后短时间内反复修订。简而言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必须遵循安全管理的四个凡事,即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监督、凡事有人负责。衡量一个企业执行力强弱的一个显著特征是行为是否体系化,制度是否流程化和标准化。制度方案本身要求内容具体,责任明确,能够对照执行和检查,严格管理措施,有针对性、可操作。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杜绝工作的随意性,提高管理制度的执行水平。

制度作为规范员工行为的标准,只有使其掌握制度的要领,懂得安全管理制度对保证员工生命安全的重要性,才能从被动执行转化为自觉遵守。安全管理制度的宣贯必须遵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管理人员不能简单的当"二传手",要根据管理层与执行层之间的工作界面和安全职责,加强针对性指导,向员工讲明道理,既要知其然,也要知其所以然。同时可充分利用三大媒体,通过开辟学习专栏、事故快报、安全简报、写。

心得体会。

事故预想反事故演习等来加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职工对安全管理制度的认知程度,达到宣贯的目的。

首先安全管理制度一旦制定,就必须始终如一地坚持,要保持制度的严肃性,不能出现虎头蛇尾的现象。其次管理者指令安排必须严谨,不能经常性的朝令夕改,让员工无所适从,最后导致好的制度、规定和正确的指令安排得不到有效的执行。

建立效用评价体系,追踪制度的执行效果,也就是要实现pdca循环闭环管理,达到持续改进的目的。目前我们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还没有普遍建立纵向的、横向的督查督办制度,对安全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缺乏跟踪,对执行的效果评价需要加强。

(7)必须实行动态化管理。

为确保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必须实施动态化管理。要实时分析生产作业流程和管理上的薄弱环节,随时捕捉制度执行过程中的信息,结合安全新形势和上级部门的新要求,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修订或拟定制度。我们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安全管理制度清理不够及时,制度的指导性、有效性受到一定影响,必须根据需要及时更新等。

(8)建立安全制度文化体系,推动全员自觉执行。

安全文化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人的生命和健康不受威胁的安全价值观,核心是以人为本,主体是企业员工,关键是安全职责的落实,重点是各类安全文化活动的开展,目的是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让人人都能"懂安全、要安全、会安全、能安全、确保安全"。因此,要实现全员自觉执行安全管理制度,首先要建设意识上的安全人,通过把"安全为天"当作首要的价值取向,向职工进行传播和贯彻。其次建立激励机制,严格考核,把安全管理上的好做法和经验上升到文化理论高度,增强职工全员培训、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等活动效果,做到全员激励与重点激励相结合。最后针对安全事故采用"反弹琵琶"或者反向思维的形式,教育职工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增强员工凝聚力,使安全生产深入人心。

1.0目的。

1.1为了使公司各分厂的生活垃圾箱、废料箱、铁屑箱、焊渣箱、危险废弃箱的管理符合5s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2.0范围。

2.1公司的生活垃圾箱、废料箱、铁屑箱、焊渣箱、危险废料箱均属于。

2.11生活垃圾箱仅供倒生活中产生的不可回收的垃圾。

2.12废料箱可存放生产中产生的不重复使用的边角余料。

2.13铁屑箱可存放机械加工中产生的切屑。

2.14焊渣箱可存放生产中产生的焊渣。

2.15危险废料箱可存放探伤使用后的剂罐及废布,机床使用的废旧油布、拖布及含油物品。

3.0各单位管理职责。

3.1生活垃圾箱由保洁公司负责日常维护、清运,保洁人员定时清理,生活垃圾箱由安技环保部定置定位,将生活垃圾箱进行编号。

3.2废料箱按属地化进行管理,由使用单位定置定位,由使用单位安排专人管理,负责日常维护,盛满后由行政事务部分类存放、处理。

3.3铁屑箱按属地化进行管理,由使用单位定置定位,由使用单位安排专人管理,负责日常维护,盛满后由行政事务部分类存放、处理。

3.4焊渣箱按属地化进行管理,由使用单位定置定位,由使用单位安排专人管理,负责日常维护,盛满后由行政事务部处理。

3.5危险废料箱按属地化进行管理,由使用单位定置定位,由使用单位安排专人管理,负责日常维护,盛满后由安技环保部统一申报处理。

3.6使用单位不得擅自移动垃圾桶位置,如果需要先向安技环保部提出申请,由安技环保部现场考察,确定位置后方可移动。

4.0考核分工。

4.1各单位对所属区域的生活垃圾箱、废料箱、铁屑箱、焊渣箱、危险废弃箱执行情况进行日常检查、月度考核,并对违纪班组、个人按制度规定进行处罚。

4.2安技环保部负责对各单位生活垃圾箱、废料箱、铁屑箱、焊渣箱、危险废弃箱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执罚。

4.3行政事务部负责将安技环保部报送的单位、个人违纪罚款在责任单位的月度工资总额中核减。

5.0考核处罚。

5.1对不按规定乱倒、乱扔者罚款30元。

5.2生活垃圾箱、废料箱、铁屑箱、焊渣箱、危险废弃箱外壁有污染、悬挂物等不洁现象,对责任人罚款30元。

5.3无故更换生活垃圾箱、废料箱、铁屑箱、焊渣箱、危险废弃箱的位置,对责任人罚款50元。

5.4发现不按规定存放生活垃圾箱、废料箱、铁屑箱、焊渣箱、危险废弃箱的责任人罚款30元。

5.5严禁将包装箱上的木方乱扔,乱扔者罚款50元。

2023年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7篇)篇八

一、本制度所称安全员为事业部各部门的安全员。

二、要通过多渠道、多方式不断充实自己的安全知识,提高自己的安全管理能力。

三、要不断深入生产现场,及时发现生产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纠正员工的不安全行为。

四、每周对本部门所管辖范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消防检查,每月企管部对其检查情况进行审查、汇总。检查内容必须有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重大隐患报企管部。检查内容包括:

1、查思想:检查职工“安全第一”的思想是否建立;班组长和部门领导是否重视安全工作。

2、查管理、查制度:安全规章制度和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和落实,各级组织机构和个人是否认真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

3、查现场、查隐患:深入现场,检查劳动条件、生产设备、操作情况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和操作规程;电源线路、电器设备安全情况;检查生产装置和生产工艺是否存在事故隐患;消防设备、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危险物品的使用管理情况;消防通道是否畅通;隐患是否得到及时整改。

4、查纪律:检查各级人员是否有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比如;脱岗、串岗、睡岗、酒后作业、工作拖拉、工作积极性不高或有情绪等。

5、查措施:检查各项安全措施是否落实,比如:职工劳动保护措施、机器设备安全装置、安全防护设施等。

6、查教育:检查职工的安全知识是否达到要求,岗位安全技能是否熟练掌握,新员工是否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培训并取得操作证,特种作业是否有无证操作现象。

五、每月对安全员进行一次安全培训,培训主要内容有: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以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劳动卫生知识、安全文化知识。

3、工伤保险的政策、法律、法规。

4、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方法。

5、危险源管理与应急预案知识。

6、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六、安全员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有权拒绝一切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现象。

七、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各种安全消防事故,按照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

八、企管部作为事业部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对安全员的安全工作管理以及对安全员的安全知识培训和安全业务培训。

2023年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7篇)篇九

1、非煤矿山企业必须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和落实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活动。

2、企业各班(组)长每班要组织召开班前会,简单讲解本班、各岗位的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当班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措施及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3、企业各生产区(队)车间负责人每周一定要组织本辖区内全体职工学习“三大规程”和企业内部“三项制度”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及上级有关部门下发的安全生产文件,总结前段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反“三违”情况等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布置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4、每周一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活动日”,必须要长期坚持,雷打不动,安全生产活动日要有文字记录,长期保存。

1、安全办公会是全矿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2、安全办公会必须由矿长主持,安全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安委会成员、各科室负责人、班(组)长、及有关人员参加。

3、安全办公会必须要有专用记录本,并要专人做好记录。

4、安全办公会所决定的问题,必须设专人负责定期解决和处理。

5、安全办公会的内容:

(1)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定和指示。

(2)听取有关部门关于执行三大规程,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汇报,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并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人头。

(3)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事故和未遂事故进行分析、讨论,处理事故责任者和严重违章人员。

(4)检查办公会原确定的事项落实情况。

1、矿一切工作岗位,必须严格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并填写好交接班记录,双方在记录本上签字。

2、班(组)长要提前二十分钟到岗接班,各工种岗位提前十五分钟到岗接班。

3、任何班(组)长和各工种岗位,严禁在半路途中或采用其它任何方式交接班。

4、交接班内容:包括各种机电设备运行状况、工作区域内安全状态和所使用工具以及特殊工种岗位的特殊交接班要求:选厂设备运转状况、选矿主要技术指标等。

2023年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7篇)篇十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保护国家财产,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化学工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凡化工企业(包括化学矿山、化工机械、化工基建施工单位)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企业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各项工作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第四条 企业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企业除贯彻、执行本制度外,还必须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和各部委的各有关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六条 企业安全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七条 企业的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负责,同时向各自的行政首长负责。

第八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做到各有职守,各负其责。

第二节 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第九条 厂长(经理)安全职责

(一)厂长(经理)是企业的安全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重视职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重视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三)批准、发布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

(四)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五)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企业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充实安全专业人员,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稳定完全专业队伍。

(六)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审核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七)组织全厂性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八)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九)企业内实行的各级承包,以及与外单位的各项承包合同中,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指标、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职责等条款,并认真考核。

(十)厂长(经理)不在时,由代理者负责。

(十一)副厂长(副经理)在厂长(经理)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条 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安全职责

(一)在厂长(经理)的领导下,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二)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本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完全技术措施计划、方案及安全技术长远规划。

(三)协助厂长组织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负责解决疑难或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推广和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

(四)组织制订审批安全教育计划,参加对干部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五)审批重大工艺处理、检修、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审查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六)审批特殊动火证,参加重大事故的技术分析工作。

(七)副总工程师(或专业技术负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车间主任安全职责

(一)车间主任是车间的安全负责人,对车间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等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四)组织落实车间级安全教育,并督促检查班组级安全教育。

(五)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定期进行考核。签发新上岗独立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证。

(六)组织车间级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车间无力整改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及时向厂部书面报告。

(七)组织或参加车间各类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八)建立、健全安全、防火组织,领导并支持车间和班组安全员的工作。

(九)副主任(值班主任、值班长)在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二条 工段长安全职责

(一)组织工段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厂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班组(工段)级安全教育,主持对新上岗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并填写安全作业证。

(三)搞好本工段安全生产准备工作,组织安全装置和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保证齐全完好。

(四)组织或参加一般事故的调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五)搞好本工段的安全生产竞赛,维护本工段的正常生产秩序。

第十三条 班级长安全职责

(一)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厂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班组级安全教育。

(三)定期组织安全活动,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四)检查岗位工艺指标及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做好设备和安全设施的巡回检查及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记录。

(五)严格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一切违章作业,监督检查本辖区非化工工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维护正常生产秩序。

(六)负责本岗位防护器具、安全装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使之完好。

(七)发现隐患要及时解决,作好记录,不能解决的要上报领导,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车间安全员职责

(一)车间安全员在业务上受安全技术部门领导,并在车间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参与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三)协助车间主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并督促实施。

(四)制订车间安全活动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五)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协助车间主任搞好职工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工作。

(六)参与车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和设备改造以及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工作。

(七)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请领导处理。

(八)负责车间安全装置、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事故调查和分析。

(十)车间工艺员、设备员、保管员等在车间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十五条 班组安全员职责

(一)协助班组长开展各项安全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二)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

(三)监督检查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

第十六条 工人安全职责

(一)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

(三)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遵守纪律,记录清晰、真实、整洁。

(四)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五)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缺陷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保持作业场所清洁。

(六)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器村、消防器材。

(七)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三节 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科研(包括新产品开发)部门安全职责

(一)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必须先作出安全评价,提出安全措施,采用(引进)新技术,必须首先审核技术的安全可靠性。

(二)负责安排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的科研工作,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三)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小试转中试,中试转工业生产的安全技术条件,制订安全技术规程。

(四)提供原料、产品(中间产品)的物化性质及安全防护方法。

第十八条 设计部门安全职责

(一)执行生产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设计,设计的项目不留隐患。(凡是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改造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不得削减。)

(二)设计项目均要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设计按《生产设备卫生设计总则》(gb5083-)执行,电气设备设计按《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4064-)执行。

(三)对引进的新工艺、新设备进行安全可靠性审核。

(四)参加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 生产计划部门安全职责

(一)制订长远发展规划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以及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

(二)对所需要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在计划安排时,应保证资金,一经列项,则不准挪作它用。

(三)协助生产技术部门做好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参加其它重大事故的调查。

第二十条 生产技术(含生产调度)部门安全职责

(一)组织编制或修订生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参与安全技术规程的修订。

(二)在进行生产技术的革新和挖潜改造时,要同时解决隐患,保证安全。

(三)遇到生产中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危险紧急情况,先处理后报告,严禁违章指挥。

(四)负责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 安全技术部门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和标准,协助厂长组织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和推广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技术。

(二)组织制订或修订、审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并监督检查。

(三)组织编制、汇总、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有关部门按期执行。

(四)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的教育。协同劳资、教育部门,定期组织安全考核。

(五)参加全厂性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隐患的整改工作。

(六)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参加安全装置的校验监督,建立好台帐。

(七)负责动火审批及其管理工作。

(八)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新产品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九)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等工业卫生工作。

(十)经常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发现违章有权制止,不听劝阻者,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通知有关领导。

(十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十二)综合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十三)负责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参加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防火(保卫)部门安全职责

(一)负责企业内的剧毒品、爆炸品、起爆器材、放射性物品等的保卫和要害岗位、厂内交通、消防的`管理工作。

(二)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负责专业和义务消防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和演习。

(三)编制或修订企业的防火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

(四)负责明火采暖(动火)等工作的审批;参加建筑设计防火的审核验收工作。

(五)负责消防器材计划、配备和维护管理工作。

(六)组织火灾的扑救;负责火灾事故、破坏事故和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 设备动力部门上报工作。

(一)负责对设备动力装置及工业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管理。

(二)负责组织对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超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高压管件、气瓶、热力管网和安全装置的定期检测、检验、校验工作。

(三)制度或审定有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和组织编制大、中修项目的安全措施计划,并确保实施。

(四)在计划和布置检修任务时,同时计划和布置安全措施。

(五)组织按时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措施。

(六)负责设备事故调查、统计、上报,参加有关重大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质量检验部门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订(修订)并监督执行分析(化验)系统的安全技术规程和专业操作规程。

(二)负责各种化工原料、生产中间体和产品的质量分析,提供准确的分析数据,把好质量关。

(三)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其它事故有关数据的分析和测定。

第二十五条 基建部门安全职责

(一)组织编制或审查基建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使其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卫生要求。

(二)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对承包施工的单位进行资格认定,并订立施工安全协议或有关条款。

(三)组织对外来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

(四)按季节特点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监督施工人员遵守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

(五)按“三同时”原则,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和使用。

(六)参加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分析。

第二十六条 供销、运输部门安全职责

(一)对采购的器材、设备、防护用品、器具必须有验收记录制度,并对上述产品的质量负责。

(二)对生产、试验、研究所需的新化学物品、采购时(包括国外进口)必须了解其物理化学性能,以及安全使用和储运要求,并索取书面资料。

(三)严格执行有关防火和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搞好仓库防火、防盗、危险物品、气瓶和贮运设施的管理工作。

(四)销售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检查运输单位的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运输许可证,有证方可发货。

(五)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核,配合保卫部门做好厂管车辆检审工作。

(六)对运输工具、车辆和驾驶人员严格管理,督促有关人员对车辆、船舶的维护保养。

(七)参加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八)按规定或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门安全职责

(一)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要单独立项,专款专用。

(二)由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技术措施项目,未经安全技术部门同意,不得拨款。

(三)要保证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清凉饮料及职业病防治费用的合理使用,没有安全部门签注同意的费用,不准报销。

第二十八条 劳资、教育部门安全职责

(一)组织调入职工和有关人员(实习、培训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

(二)执行化工有毒有害工种工时制度的规定和女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并根据职业禁忌证要求,做好新工人招收(包括临时工录用)和职工调配工作。

(三)执行劳逸结合的原则,控制加班、加点。

(四)厂办技校应开设有关劳动保护课程,并作为各专业的必修课。

(五)在就业前的教育和各种在职培训中都应有安全的内容并列入技术考核之中。

(六)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和工伤鉴定工作。

第二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一)负责保健食品、清凉饮料的供应发放工作,搞好食品饮食卫生。

(二)负责本部门的锅炉、气瓶(罐)、热交换器及机具的安全管理,并保持完好。

(三)搞好集体宿舍、仓库的安全卫生和防火工作。

第三十条 医疗、工业卫生部门安全职责

(一)搞好职工体检、职业病防治和健康监护工作。

(二)参加工伤鉴定,提出鉴定依据。

(三)参加事故抢救,负责医疗事故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工会安全职责

(一)贯彻和宣传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监督行政做好企业的各项安全和工业卫生工作。

(二)组织和健全群众劳动保护管理监督网络,协助开展班组安全客运,教育职工遵章守法。

(三)定期研究企业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向行政部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四)参加群众性的综合安全检查和季节性安全检查,督促事故隐患的整改。

(五)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竞赛,评选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七)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善后处理工作。

(八)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一节 入厂教育

第三十二条 新入厂人员(包括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和培训、实习、外单位调入本厂人员等),均须经过厂、车间(科)班组(工段)三级安全教育。

(一)厂级教育(一级),由劳资部门组织,安全技术、工业卫生与防火(保卫)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安全生产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本厂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纪以及入厂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车间及单位。

(二)车间级教育(二级),由车间主任负责,教育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及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事故教训、防尘防毒设施的使用及安全注意事项等,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到工段、班组。

(三)班级(工段)级教育(三级),由班级(工段)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事故安全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每一级的教育时间,均应按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关于加强对新入厂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要求》中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厂内调动(包括车间内调动)及脱岗半年以上的职工,必须对其再进行二级或三级安全教育,其后进行岗位培训,考试合格,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方准上岗作业。

第三十四条 进入企业参观、学习的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参观学习人数不宜过多。职能人员参加劳动亦应经过接受单位相应的安全教育。

第二节 日常教育

第三十五条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研究职工安全教育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十六条 应举办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学习班,充分利用安全教育室,采用展览、宣传画、安全专栏、报章杂志等多种形式,以及先进的电化教育手段,开展对职工的安全和工业卫生教育。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一次(即完全活动日)。

第三十八条 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安全技术部门应督促指导各检修(施工)单位进行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第三十九条 职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应由所属单位领导或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内容记入“安全作业证”内。

日常教育的时间应符合(1983)化生字第0154号文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特殊教育

第四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四十一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按各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期限组织复审。

第四十二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

第四十三条 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第四节 安全考核

第四十四条 厂级干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由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四十五条 其它干部的安全技术考核,由人事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考核内容包括: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本企业的生产工艺和特点。

(四)本企业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原则。

(五)所管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

(六)车间(单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种类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七)本企业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八)化学工业部颁发《安全生产禁令》中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工人的安全技术考核,由车间(单位)领导负责组织,安全员具体执行,考核内容包括: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本车间(岗位)的生产特点以及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方法和急救处理原则。

(三)本车间(岗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本车间(岗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类型和作用及其维护保养方法。

(五)本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六)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和开停车安全注意事项。

(七)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安全生产禁 令》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节 发放范围

第四十七条 安全作业证是职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企业直接从事独立作业的所有作业人员。

第四十八条 安全作业证发给经过教育培训或学徒期满后,有一定的生产理论知识,具备安全操作技能,(技术复杂的化工岗位工人,必须经所在工段(车间)转岗学习并经考试合格)能独立从事某项生产活动的职工。

第四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本企业的安全作业证。

第二节 考核内容和办法

第五十条 发放安全作业证应考核以下内容:

(一)化工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和事故处理、以及紧急救护能力。

(二)通用工样(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之有关的安全理论知识。

第五十一条 安全作业证由车间组织考核填写成绩,经车间主任签字,报厂安技科核发。

第三节 使用管理

第五十二条 安全作业证是职工上岗作业的证件,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五十三条 安全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绩、安全工作奖罚情况。

第五十四条 安全技术部门每月至少对安全作业证抽查一次,车间应随时检查。

第五十五条 持证者必须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除对其进行教育提高外,还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一节 运行

第五十六条 必须编制产品的工艺规程,并根据工艺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编制操作法,严格按操作法进行操作。

第五十七条 改变或修正工艺指标,必须有工艺管理部门以书面下达,操作者必须遵守工艺纪律,不得擅自改变工艺指标。

第五十八条 操作者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工业部颁发的《操作工的六严格》规定,不得擅自离开自己的岗位。

第五十九条 安全附件和联锁不得随意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号不能随意切断。

第六十条 在现场检查时,不准踩踏管道、阀门、电线、电缆架及各种仪表管线等设施,去危险部位检查,必须有人监护。

第六十一条 严格安全纪律,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岗位和运用生产设备、设施和工具。

第六十二条 正确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处理后报告)包括停止一切检修作业,通知无关人员撤离现场等)。

第六十三条 在工艺过程或机电设备处在异常状态时,不准随意进行交接班。

第二节 开车

第六十四条 必须办理开车操作票,检查并确认水、电、汽(气)必须符合开车要求,各种原料、材料、辅助材料的供应必须齐备、合格。投料前必须进行分析验证。

第六十五条 检查阀门开闭状态及盲板抽加情况,保证装置流程畅通,各种机电设备及电气仪表等均应处在完好状态。

第六十六条 保温、保压及洗净的设备要符合开车要求,必要时应重新置换、清洗 和分析,使之合格。

第六十七条 安全、消防设施完好,通讯联络畅通,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开车,应通知消防、气防及医疗卫生部门的人员到场。

第六十八条 必要时停止一切检修作业,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现场。

第六十九条 各种条件具备后开车,开车过程中要加强有关岗位之间的联络,严格按开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严格遵守升降温、升降压和加减负荷的幅度(速率)要求。

第七十条 开车过程中要严密注意工艺的变化和设备运行的情况,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应中止开车,严禁强行开车。

第三节 停车

第七十一条 必须编制停车方案,正常停车必须按停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用于紧急处理的自动停车联锁装置,不应用于正常停车、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

第七十二条 系统降压、降温必须按要求的幅度(速率)并按先高压后低压的顺序进行。凡需保压、保温的设备容器)等,停车后要按时记录压力、温度的变化。

第七十三条 大型传动设备的停车,必须先停主机、后停辅机。

第七十四条 设备(容器)卸压时,要注意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化学危险物品的排放和散发,防止造成事故。

第七十五条 冬季停车后,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线、阀门、疏水器和保温伴管的情况,防止冻坏。

第四节 紧急处理

第七十六条 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必须先尽最大努力作出妥善处理,同时向有关方面报告,必要时,先处理后报告。

第七十七条 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异常情况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并通知有关岗位协调处理,必要时,按步骤紧急停车。

第七十八条 发生停电、停水、停气(汽)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系统超温、超压、跑料及机电设备的损坏。

第七十九条 发生爆炸、着火,大量泄漏等事故时,应首先切断气(物料)源,同时尽速通知相关岗位并向上级报告。

第八十条 凡是易燃、易爆、危险性较大的岗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仓库,贵重机械、精密仪器场所,以及生产过程中,具有重大影响的关键岗位,都属于要害岗位。

第八十一条 要害岗位应由安全、防火(保卫)部门共同认定,经厂长审批,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岗位人员必须具备较好的思想、技术素质,由企业劳资、保卫部门与车间共同审定。

第八十二条 应建立、健全严格的生产要害岗位管理制度。凡外来人员,必须经厂主管部门审批,并在专人陪同下经登记后方可进入要害岗位。

第八十三条 施工、检修时,要设监护人,进行安全保卫工作,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一节 生产装置

第八十四条 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1987年12月16日七部一委规程),以及《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第八十五条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第八十六条 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汇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第八十七条 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第八十八条 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宜单独采用向阀。

第八十九条 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

第九十条 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第九十一条 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cd90a3-)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第九十三条 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第九十四条 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第二节 动火、用火

第九十五条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第九十六条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一)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二)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三)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四)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五)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六)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第九十七条 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一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第九十八条 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第九十九条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生产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第一百条 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一)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二)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三)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四)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五)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六)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第一百零一条 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六天(144小时)。

第一百零二条 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第一百零三条 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一)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二)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三)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四)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五)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六)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第一百零四条 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第一百零五条 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二)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三)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第一百零六条 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一)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

(二)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其浓度应小于0.2%。

第一百零七条 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一)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二)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三)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四)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五)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第三节 消防组织与设施

第一百零八条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

第一百一十条 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部颁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第一百一十三条 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第一百一十五条 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厂总调度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第四节 其它消防安全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执行化学工业部《关于在化工企业中禁止吸烟的决定》(〔87〕化生字第892号)。

第一百一十七条 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第一百一十九条 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第一百二十条 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第一百二十二条 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搭杆高的1.5倍。

第一百二十三条 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措施。

第一百二十四条 采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第一百二十五条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一百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第一百二十七条 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

第一百二十八条 对生产或使用氯气、煤气、乙炔气、氧气、氢气的企业,还应分别遵照《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城市煤气设计规范》、(tj28-)、《乙炔站设计规范》(tj31-)、《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81〕劳总锅字(10号)、《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89〕化工字第0073号)、《氧气站设计规范》(tj30-)、《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 汽车库应遵守《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等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各种物资仓库的管理,除应遵守有关物资仓库管理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制度第八、九章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其它有关防火、防爆规定按本制度有关章节及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执行。

2023年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7篇)篇十一

为了对公司使用的各种化学品进行有效的管理,防止在运输、储存、使用、废弃等过程中对环境、健康和安全造成不良影响,特制定本制度。

2)使用范围

使用于公司化学品从购买到废弃的全过程的管理

3)定义

3.1化学危险品

化学危险品(以下简称化学品)系指中华人命共和国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或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化学品范围请参照《波力公司化学品清单》附件1

4)职责

4.1采购课、管理部负责化学品的采购和运输中的管理;

4.2仓库课分别负责危险化学品贮存中的管理;

4.3各部门负责化学品使用过程中的管理

5)工作程序

5.1化学品的购买和运输

5.1.1请购单位根据实际生产的需要,确定请购量,有计划地进行请购。

5.1.2采购部门在选购化学品时,应根据使用生产工艺要求,在满足相同使用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选择毒害性,危险性较小的环保产品。

5.1.3对于新购买的`化学品应要求供应商提供化学品物质安全资料表(msds)或从有关资料获取(msds)。

5.1.4购买化学品时应对供应商的环境行为、运输能力进行调查,选择有运输资格的单位;运输及装卸过程中要防止泄漏、碰撞、倾倒等潜在事故的发生。

5.2化学品的标示

5.2.1根据化学品的物质安全资料表或危险特性,生产单位制作化学危险品标示牌,其内容包括材料识别信息、危害警告和特定的个人防护用品。

5.2.2所有化学品的存贮处都必须设置有效的化学危险品表示牌。

5.3化学品的储存

5.3.1新购化学品入库时,应由仓库管理责任者按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入库日期进行登记,并检查其是否包装完好,标示清楚。

5.3.2化学品应存放在危险化学品仓库指定位置,仓库内应有防火、防爆、防泄漏、防雷等措施,并配备通讯、报警等装置。

5.3.3根据化学品的性质分类、分项存放,并贴上msds予以标识,化学品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存放高度,仓库内做好防渗、防漏的管理。

5.3.4危险品仓库应由专人管理,要采取防止无关人员随意入内的措施,禁止将火种、热源带入化学品贮藏场所。

5.4化学品的临时储存、分别保管

5.4.1各部门、生产车间必须选定远离火源,热源的合适场所作为使用中化学品暂存处,并作适当标示管理。

5.4.2对于生产车间保管的化学品的在库量,原则上以一天的使用量为限。

5.4.3暂时保管场所由专人管理,管理责任人负责其管理状况的检查和维持。

5.5化学品的使用

5.5.1化学品领用时,要做好出库记录,出库搬运过程中应避免散落、渗漏。

5.5.2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使用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对于生产车间,以车间为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化学危险品的领用、发放并作用量、去向记录管理。

5.5.3对于现场临时存放的化学品,要标示明确,分类存放,防止挥发和泄漏。

5.5.4各部门在使用化学品时,应根据其物质安全资料表msds,尽量做到不散落,不滴漏、不挥发、不浪费。

5.5.5生产车间除工作指定使用的相应化学品外,不得使用其它化学品。

5.5.6使用对于人体有害的化学品时必须根据msds或其它要求做好必要的防护工作,如戴手套、口罩、通风等。

5.5.7禁止将酒精等易燃品做打扫卫生、擦拭赃物等清洁用途(产品清洁除外),以避免接触火源引发火灾事故。

5.6化学品的废弃

各单位生产的废化学液应收集到容器内,防止暴晒、雨淋和废液的流出,并按

《废弃物管理程序》放到指定的场所,废液的处理见《废弃物管理程序》。

5.7紧急情况处理

5.7.1发生火灾、泄漏、爆炸等紧急情况时,按《应急准备和响应管理程序》进行处理。

5.7.2发生人员伤害或环境污染时,应按照相应的物质安全资料表msds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7.3对危险化学品的异常、紧急事件处理后必须按照《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做出纠正,进行改善措施。

5.8人员培训

对使用、管理化学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培训,使其能够担任该岗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培训方法详见《培训、意识和能力管理程序》。

6)相关文件

2023年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7篇)篇十二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证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安全检查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实际,制定本评分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州从事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实行扣分制,满分100分,实行施工过程巡查扣分,每年年终对企业汇总得分,计算最终扣分率,并依据最终扣分率给予相应奖惩。

第三条 未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持证上岗(建造师未持b证扣4分,安全员未持上岗证和c证每1人1分,所有证件必须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共计5分,扣完为止)。

第四条 基坑深度超过2米的基坑临边无防护措施,没有方案或方案未履行签字审批(以审批表为准)(共计5分)。

第五条 文明施工(共计20分、扣完为止)

1、施工现场未做四周围档,未实行封闭管理,扣5分;

2、大门口处未挂五牌一图,扣5分;

3、施工现场危险部位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扣5分;

4、施工现场未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栓,配备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扣5分;

5、在建工程未竣工验收备案兼作住宿的,扣10分。

第六条 施工用电(共计15分、扣完为止)

1、使用不规范自制配电箱或配电箱无闸刀,扣3分;

2、未落实“三相五线”,扣5分;

3、未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扣3分;

4、架线不规范,乱接乱搭,扣3分;

5、大型机械外壳未做保护接零,扣3分;

6、现场电工无证上岗,扣5分。

第七条 “三宝四口”(共计15分、扣完为止)

1、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扣10分;

2、正在施工作业人员不戴安全帽,扣3分;

3、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窗洞口、坑井未设安全防护,扣4分;

4、阳台、楼板、屋顶未设防护,扣3分;

5、通道口顶棚及临时施工棚顶未设置双层防砸棚,扣2分。

第八条 物料提机及塔吊(共计15分、扣完为止)

1、使用明令淘汰物料提机,扣15分;

2、物料提升机及塔吊未经专业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投入使用的,扣5分;

4、安装无验收手续,拆卸无方案审批,扣5分;

5、连墙杆位置连接不符合要求,扣5分;

6、楼层卸料平台未做定型门,扣20分;

7、缆风绳不使用钢丝绳,扣2分;

8、塔吊卸料平台搭设不规范,扣5分;

9、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扣5分。

第九条 施工脚手架(共计20分、扣完为止)

1、使用竹脚手架且搭设不规范,未搭设全封闭双排钢管脚手架,扣20分;

2、没有方案或方案没有履行签字审批(以审批表为准),扣5分;

3、立网不从首层挂设、平网挂设不规范,扣3分;

4、立杆基础不平、不宽,不符合方案设计要求,扣3分;

5、搭设高度未超出施工作业层1。8米,扣3分;

6、未按规定设置内顶外拉并有钢管预埋,脚手架与物料提升机及卸料平台连接,扣3分;

7、每10延长米无扫地杆、剪刀撑设置不规范,扣3分;

8、高层悬挑及分层不按规范要求分层,扣5分。

第十条 贯彻国家、省、州精神(共计5分、扣完为止)

1、施工现场未及时贯彻国家、省、州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文件精神,扣5分;

2、施工现场及时贯彻国家、省、州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文件精神,但落实不具体,扣3分。

第十一条 扣分加权

2、企业未在规定时限整改完毕,超过时限1个月或者不提交合格整改报告的,该单次扣分按2倍计算。

第十二条 扣分率是指企业当年在州内被巡检工程的平均扣分。

第十三条 扣分率计算公式。

a=(a1+a2+…as)/sx100%

a―扣分率

a1 a2…as― 每次检查的扣分

s― 年内共巡检次数

第十四条 最终扣分率是指企业当年的扣分率经奖励分计算后的最终扣分。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予以奖励分

1、企业在黔南州辖区内当年度有申报州级样板工地的,每申报一起奖励分为1分;

2、企业在黔南州辖区内当年度有获得州级样板工地的,每获得一起奖励分为2分;

4、企业在黔南州辖区内当年度有获得省级样板工地或“黄果树杯”的,每获得一起奖励分为5分。

第十六条 最终扣分率计算公式。

b=a+p%

b―最终扣分率

a―扣分率

p―累计奖励分

第十七条 年度最终扣分率低于10%(即b10%)的施工企业,州住建局将在州内予以通报表扬,并抄报省住建厅。

第十八条 年度最终扣分率高于30%且低于40%(即30%40%)的施工企业,州住建局将在州内予以通报批评,并抄报省住建厅。

第十九条 年度最终扣分率高于40%且低于60%(即40%60%)的施工企业,州住建局将在州内予以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6个月内不准企业参与黔南州境内的招投标活动,并抄报省住建厅。

第二十条 年度最终扣分率高于60%(即b60%)的施工企业,州住建局将在州内予以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12个月内不准企业参与黔南州境内的招投标活动,并视情节给予企业经济处罚,上报省住建厅降低直至吊销企业资质。

第二十一条 各县、自治县、市住建局,都匀开发区住建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并报我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当年度最终扣分率不累加记入下一年度。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2023年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7篇)篇十三

为了进一步贯彻电力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电网安全运行,强化人员行为规范化,保持设备良好运行状态,制定安全目标并按期按时按量完成,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吕梁主网电网各级生产单位运行、设备管理、调度等工作的安全考核。

3.1、不发生电力人身伤亡事故

3.1.1、每年年初配合安全监察部,完成对全部生产管理、运行、检修人员进行安规培训,并考试。对考试不合格的不予上岗。

3.1.2、对新规程、文件、制度及时进行学习培训,并编制分公司实施细则。

3.1.3、规范生产现场行为,对大型技改、大修工程,要求编制作业指导书来指导工作。

3.2、不发生重大设备损坏事故

3.2.1、各生产班组要对所运行维护的设备进行定期巡视检查,特殊天气及运行状况要安排特巡,对发现的缺陷及时进行消除。

3.2.2、加强对带病设备的监察,制定应急措施。

3.2.3、严格执行新设备投产验收工作,保证设备无缺陷移交。

3.2.4、加强设备的动态管理,按照要求对设备进行周期性检修。

3.2.5、按时完成所辖输变电设备的评级工作并上报。

3.3、不发生重大电网事故

3.3.1、严格执行各项电网运行控制要求,禁止超稳定极限值运行。电网一次设备故障后,应按照故障后方式电网运行控制的要求,尽快将相关设备的潮流(或发电机出力、电压等)控制在规定值以内。须按照电网运行控制要求进行控制的设备,应通过调度机构ems系统实现实时在线监测,并应有越限告警功能。

3.3.2、严肃调度纪律,加强调度管理,调度人员要熟悉电网的运行、潮流分配以及重大检修工作,防止误调事故发生。

3.3.3、制定电网应急预案,对电网黑启动方案要进行学习,有条件的要进行模拟演习。

3.4、不发生人员恶性误操作事故

3.4.1、加强运行人员安规两票的培训考核力度,对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3.4.2、加强无防装置的管理,对于存在缺陷的要及时进行完善。

3.4.3、加强变电站接锁钥匙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进行审批手续。

3.4.4、运行人员操作要进行全过程录音,对于无录音的视为违规操作。

3.4.5、对于大型操作,按照上级要求,相关管理人员要到现场进行把关协调。

3.4.6、各级管理人员按时对两票进行抽查,并按照要求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制定整改措施。

2023年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7篇)篇十四

6、如果涉及法人代表变更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

2、股东大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

3、重新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5、变更后新的企业法人股东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个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7、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2、股东大会决议;

4、重新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

7、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3、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5、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6、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7、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

8、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续展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的经营情况总结报告;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

2023年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7篇)篇十五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计划经营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

2.组织制订、修改和审批计划经营系统的规章制度,要体现“安全第一”的思想,并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3.贯彻“五同时”原则,保证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项目经费到位,并监督专款专用。

4.负责本系统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教育,提高职工的整体安全素质。

5.定期召开计划经营系统的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经营动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6.把安全管理纳入经营管理中,承包各项经营工作必须有明确的安全指标。

2023年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7篇)篇十六

1.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技术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2.定期主持召开有关部门会议,研究解决安全技术问题。

3.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时,同时研究和采取防护措施;设计、制造新的生产设备,要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卫生防护措施;新、改、扩建工程项目,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

4.重视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的使用、储存和运输,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管理。

5.主持或参与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重大隐患要审查制定整改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6.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并做出技术方面的鉴定。

2023年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7篇)篇十七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确保公司所属矿山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制订。

第二条公司利用一切能力完善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三条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主任委员,主管生产副总经理为副主任委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并设立安全部为专职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委员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公司运营部要对公司所属矿山生产部门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同时在生产过程中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有严重隐患无法及时排除的要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和领导并总经理,必要时要采取停产整改措施。

第五条各部门在职工上岗前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如爆破作业等。

第七条公司对各选厂厂长、坑长、工段长、部门经理以上公司领导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

第八条公司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第九条公司鼓励技术人员和广大职工在生产实践中开展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条公司所属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一条公司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开工生产。对已经在进行生产的,要进行安全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必许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三条各生产车间或作业面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各生产车间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在进入生产现场入口处醒目地树立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各生产车间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第十六条各生产车间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各生产车间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附合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灾;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七)其他危害。

第二十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第二十一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各生产车间厂长、主管副总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公司综合管理部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公司总经理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负总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定期向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的监督作用。公司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公司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公司召开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公司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机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公司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生产管理部汇报公司领导后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矿山生产车间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七条公司各矿山生产车间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第二十八条公司矿山生产车间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第二十九条公司综合部负责组织各生产车间落实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安全保卫部参与督促检查。

第三十条公司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在条件限制的情况下,充分与所属地政府和医疗机构合作。

第三十一条公司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分配给各生产车间。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由公司综合部、安全保卫部会同财务部共同管理费用的使用。

第三十二条公司各生产车间要无条件接受政府安全生产坚督管理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

(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三十三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公司任何矿山生产车间,在现场检查安全状况发现有危机职工安全的紧急险情时,根据要求各矿山生产车间要立即处理。

第三十四条如发生矿山事故,公司各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和无条件地参与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如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公司负责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如发生重大矿山事故,公司所有人员必须无条件接受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山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公司对矿山事故中伤亡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三十八条矿山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快消除现场危险,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现场危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三十九条公司各矿山生产车间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除公司进行经济处罚外,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公司矿山生产车间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除公司进行经济处罚外,将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司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和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二条公司对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将给予精神和物资奖励。

第四十三条公司每年年底组织全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员工评比。评比结果作为发放奖金和其他奖励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并将随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本公司综合部、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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