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4篇)

时间:2023-11-30 作者:文轩最新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4篇)

规章制度的内容应该包括岗位职责、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纪律要求等方面。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些著名企业的规章制度范例,了解一下他们是如何管理员工的。

最新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4篇)篇一

1.实行学校大型活动批准制度。原则上不准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大型活动,如确实需要组织学生到外地参加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性劳动等,必须报教育部门批准;学校在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整年级,整班外出活动必须由中心校长报请区教委领导批准。

2.节假日期间,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用学校,班级,教师个人名义组织任何形式的学生活动。

3.活动开展之前必须找到临时的管理组织机构,确定活动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

4.各种大型集体活动外出前必须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制定周密的活动计划,指代有经验的干部,教师勘察活动现场,并有学校领导和足够的教师队伍,必要时办理相关的保险手续;对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严禁组织学生前往。

5.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6.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7.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组织计划,应急预案,带队人员必须以书面形式送到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审批和存档。

8.活动期间每天上下午由活动负责人向校长汇报安全情况。

9.组织学生活动使用交通工具必须承运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严禁车辆无照运行,带病运行或超员运行等。

10.活动期间,如学生有重大意外事故,必须第一时间组织挽救伤员,并向校长或上级部门报告。

11.外出活动结束后,必须采取具体措施,确保学生安全到家。

永川区临江镇普安小学校。

2013年9月2日。

最新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4篇)篇二

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是学校和教师的一项重要责任。本着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的宗旨,特制定学生大型活动管理制度。

1.  教师在安排学生的教育教学活动中,例:春游、秋游、运动会、艺术节、外出参加和社会实践等,必须首先保证学生的安全。

2.  教导处和各兴趣活动课老师在组织学生外参观、游览及其他活动时,必须每次强调安全的重要性,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需要坐车、船时,必须符合安全要求,车、船驾驶人员必须持有驾驶执照,严禁超载乘坐,以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3.  教导处和班主任教师应当经常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3 、各种大型集体活动外出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制定周密的活动计划,指派有经验的干部、教师勘察活动场地,并有学校领导和足够的教师带队,必要时要办理相关的保险手续。对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严禁组织学生前往。

4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扑救各类火灾、防汛、防洪和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严禁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它危险性劳动。严禁组织学生参加超越其年龄、行为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以外的各类活动 ( 如高层建筑上擦玻璃、在交通要道上宣传、值勤、擦洗交通隔离物、去医院等有传染病源的地方劳动等 ) 。

5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校长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要求学生参加的没有安全保障的社会活动。

最新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4篇)篇三

为切实加强学校集会和大型活动管理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6、校外大型集体活动在外就餐需同供餐单位签订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书。  

7、严禁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商业性活动。

为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学生健康成长,确保国家(校产)不受损失,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遵循“注意防范、自救互救、确保平安、减少损失”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1、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安全工作由校长领导下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各处、室向领导小组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

2、学校每月要对学生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知识教育,教育形式应多样化;每班每周应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要对学生进行紧急突发问题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的教育。紧急电话(如110、119、122、120等)使用常识的教育。

3、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校内外学生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一小时以内报告教育局;学生出走、失踪要及时报告;对事故的报告要形成书面报告一式三份,一份报教育局,一份报公安派出所,一份报乡镇人民政府,不得隐瞒责任事故。

4、建立健全领导值班、教师值日、中青年教师护校队制度;加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保证学校的教学秩序正常;负责学校安全保卫的人员要经常和辖区的公安派出所保持密切联系,争取公安派出所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5、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树立敬业爱生思想,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随时注意观察学生心理变化,防患于未然,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将学生赶出教室、学校。

6、外单位或部门借用学生上街宣传或参加庆典活动以及参加其他社会工作,未经市教育局分管安全副局长批准、校长办公会同意,不得擅自组织参加。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

7、学校还要教育学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到校、按时回家,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8、学校要定期对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情况严重的,一时难以消除要立即封闭,并上报人民政府和教育局。

9、学校要经常检查校内围墙、栏杆、扶手、门窗、以及各种体育、课外活动、消防、基建等设施的安全情况,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要立即予以维修和拆除,确保师生工作、学习、生活场所和相应设施既安全又可靠。

为了有效的防范学校大型活动中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消除活动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尽量减少事故的发生,本着防患于未然的目的,特做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1、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必须有详细的活动方案,安排好组织人员及负责人员,保证大型活动中的秩序井然。

2、学校组织的旅游、夏令营、社会实践、社会公益劳动等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请示要附安全管理措施和责任人。学校在教育计划内安排的整年极、整班外出活动须报校长批准。

3、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正副班主任必须做到跟班到位,保证在活动的过程中能够及时发现班级中发生的问题,并给予及时的解决,如果在活动过程中教师无故离队,学校将根据严重程度给予教师相应的处罚。

4、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除有特殊情况外,任何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参加。

5、在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中,教师应做到组织到位,不得玩忽职守。

6、在进行大型活动前,教师要针对本次活动所应注意的一些问题做好安全动员工作,把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向学生讲明,做到讲通、讲细、真正把安全动员工作落到实处,不可敷衍了事。

7、在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上报校长,教师不可私自解决、处理,更不能隐瞒不报。

最新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4篇)篇四

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办者在举办大型活动的二十个工作日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拟印制、发售票证一千张以上的;

(二)组织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

(三)其他预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

第十五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者应当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举办场所跨区、县的;

(二)预计参加人数一万以上的文艺演出、体育竞赛;

(三)展位总数在二千以上的展览、展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向举办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第十六条 承办者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三)场所租赁、借用协议;

(四)大型活动方案及其说明、安全工作方案。

第十七条 大型活动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组织方式。大型活动须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报告、现场平面图;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志;

(六)票证管理方案和样本、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安全协议文本。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大型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核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七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承办者申请年度内在相同地点举行相同内容的多场次大型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一次许可的方式。

第二十条 大型活动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予以安全许可:

(一)承办者具有合法身份;

(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四)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第二十一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影响国事、外交、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三)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

(四)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活动的举办规模。

大型活动举办时间需要变更的,承办者应当在原举办时间的五个工作日前向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公安机关同意变更的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举办地点、内容变更或者规模扩大的,承办者应当依照本条例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大型活动取消的`,承办者应当在原举办时间的五个工作日前书面告知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大型活动安全许可证件。

第二十三条 作出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及时告知承办者。由此给大型活动承办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负有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或者主办者提出与安全监督管理无关的要求,不得强制承办者委托指定的风险评估机构或者保安服务公司。

最新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4篇)篇五

1、严格执行外出活动前的申报制度,学校组织的春(秋)游社会实践、夏令营、外出参观等一些大型的素质教育活动,事先必须经学校校务会讨论通过,再向教育局有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进行;观摩电影、公益劳动和社会上要求学生参加的各种演出等活动,组织者事先向校领导报告,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2、组织者应有高度的安全意识,对活动地点、交通工具、活动安全、活动管理、旅行社的服务和信誉等作严格的考察,认真安排,消除事故隐患,并制定周密的计划和安全措施,活动方案必须经校领导审阅签字。

3、每次活动都要落实一名校级领导亲自组织带队,带队领导外出前必须召开相关带队老师会议,做好分工,提出要求,明确带队教师的职责。

4、活动前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组织纪律教育,告知学生在活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增强学生遵纪守规和安全防范意识。

5、外出活动用车须选用区教育保障中心批准的车辆。活动前带队领导须对各车牌号码进行校对,保证车况良好。

6、学生外出活动,如遇突发情况,带队领导必须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同时向有关领导汇报,以便控制事态的扩展。

7、凡外出参加各种活动,学校领导及安全小组成员必须对活动全过程进行监控。

8、在活动中实行责任追究制,如遇安全事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最新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4篇)篇六

组织人员及负责人员,保证大型活动中的秩序井然。

2、学校组织的集体比赛、社会公益劳动等大型校外集体活。

动,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请示要附安全管理措施和责任人。学校在教育计划内安排的整班外出活动须报校长批准。

3、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班主任必须做到跟班到位,保证。

在活动的过程中能够及时发现班级中发生的问题,并给予及时的解决,如果在活动过程中教师无故离队,学校将根据严重程度给予教师相应的处罚。

4、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除有特殊情况外,任何教师不得。

以任何借口不参加。

5、在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中,教师应做到组织到位,不得。

玩忽职守。

6、在进行大型活动前,教师要针对本次活动所应注意的一。

些问题做好安全动员工作,把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向学生讲明,做到讲通、讲细、真正把安全动员工作落到实处,不可敷衍了事。

7、在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上报校长,教师不可私自解决、处理,更不能隐瞒不报。

最新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4篇)篇七

1、实行学校大型活动批准制度。原则上不准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大型活动,如确实需要组织学生到外地参加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性劳动等,必须报教育部门批准;学校在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整年级,整班外出活动必须由中心校长报请县教育体育科技局批准。

2、节假日期间,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用学校,班级,教师个人名义组织任何形式的学生活动。

3、活动开展之前必须找到临时的管理组织机构,确定活动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

4、各种大型集体活动外出前必须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制定周密的活动计划,指代有经验的干部,教师勘察活动现场,并有学校领导和足够的教师队伍,必要时办理相关的保险手续;对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严禁组织学生前往。

5、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6、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7、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组织计划,应急预案,带队人员必须以书面形式送到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审批和存档。

8、活动期间每天上下午由活动负责人向校长汇报安全情况。

9、组织学生活动使用交通工具必须承运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严禁车辆无照运行,带病运行或超员运行等。

10、活动期间,如学生有重大意外事故,必须第一时间组织挽救伤员,并向校长或上级部门报告。

11、外出活动结束后,必须采取具体措施,确保学生安全到家。

最新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4篇)篇八

第八条 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岗位安全职责;

(三)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四)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七)接受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八)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九)按照实施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拒绝其进入。

第九条 大型活动由主办者直接承办的,主办者履行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安全职责。

大型活动由主办者委托其他单位承办的,应当选择有资质、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承办单位,接受委托的承办单位履行承办者的安全职责。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落实安全工作;确定专门人员监督、检查承办单位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支持承办者落实安全职责和安全措施,并不得向承办者提出可能危及大型活动安全的要求。

第十条 大型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三)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对停车设施不得挤占、挪用,并维护安全秩序;

(五)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六)配备专业工作人员,保证重点部位安全和重要设施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 承担大型活动安全风险评估的机构应当根据保障大型活动安全相关标准,结合大型活动的实际情况开展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安全风险程度及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建议等事项。

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和条件。

第十二条 承担大型活动安全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提供规范的服务,并按照保安服务合同的规定履行大型活动安全服务职责。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范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四)审核许可申请材料,实地勘验活动场所;

(五)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

(七)对安全工作人员进行宣传、教育;

(八)根据公共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

(十)依法查处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最新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4篇)篇九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前款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彩票销售等活动;。

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及其部门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安监、质监、商务、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园林、建设、交通、工商、卫生、城管、文物、气象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与其职责有关的安全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知识,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八条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

大型群众性活动由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的,承办者应当签订承办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并确定主要安全责任人。

第九条鼓励承办者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聘请安全保卫、电力、通讯保障等专家从事安全工作。

第十条承办者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六)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七)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措施并组织演练;。

(十)接受公安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场所管理者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五)保证场地的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临时搭建的设施,场所管理者应当组织安监、质监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超出场所使用范围临时占用的场地、临时增加的辅助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二)启动应急照明、广播和指挥系统;。

(三)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秩序;。

(四)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等人员,不得向场内投掷杂物。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范;。

(四)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七)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二)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审批、审核;。

(三)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与其职责相关的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不满1000人的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主动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依法履行相应安全责任。

第三章安全许可。

第十七条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大型群众性活动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超过5000人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县、市(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承担安全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安全责任人,制订安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承办者应当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五)场所管理者提供活动场所的场所租赁、借用协议等证明;。

(六)按照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提交审核、审批的文件;。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人数、规模、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情况、数量、任务分配、岗位职责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票证管理、查验措施及入场人员的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安全工作经费预算;。

(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一)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提交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收到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之后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公安机关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决定,书面说明理由。

大型群众性活动情况复杂、影响重大,在7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同一承办者申请年度内预计在相同地点举行相同内容的多场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一次许可。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各场次活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安全许可: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承办者提交安全保卫能力证明;。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德;。

(四)具有符合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五)依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审核;。

(六)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四条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时间,推迟举办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举办日期的7日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提前举办的,应当在新定举办活动举办日期的7日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安全许可证件。

第二十五条作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需要,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承办者。

承办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大型群众性活动许可的,由公安机关撤销许可,但撤销许可对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不予撤销。

第二十六条大型群众性活动获得安全许可后,承办者方可进行广告宣传,发放、销售证件、门票。

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进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申请人申请听证的事项,或者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安全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作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后,应当在活动举行前对活动安全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实地检查,书面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签字。发现安全隐患和需要调整补充安全措施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承办者、场所管理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公安机关。经过再次检查合格,方可举办。

公安机关可以会同安监、质监等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条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许可的时间、地点、规模和内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不得超过公安机关核准的安全容量印制、发售票证,不得擅自将大型群众性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活动场所有固定座席的,按固定座席的数量核定容量;无固定座席的,以每人不少于1平方米核定参加人数。承办者的门票发售量不得超过核准数量的80%,工作证发放量不得超过核准数量的20%。

第三十一条承办者应当落实下列安全措施:

(一)在售票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设专人负责疏导和安全工作;。

(二)禁止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未经批准,禁止使用飞行器或者空飘物;。

(三)安装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

(五)不得随意改变预案,或者擅自发布不利于安全秩序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应当拒绝其入场或者劝其退出活动场所;发现持票人员进入观众区域,不按指定区域、指定座位就座的,应当劝其到指定区域、指定座位就座;除有执勤工作证件的工作人员可以进入缓冲区域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

第三十三条承办者验票时发现持假票的人员,应当立即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发现无票人员和持假票的人员已经进入观众区域和缓冲区域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三十四条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发生涉及公共安全的事故、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部门。

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出现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态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安全管理的工作人员,凭值勤证件进入活动场所,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索取门票。

第三十六条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现场人员:

(一)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活动举办规模的;。

(二)活动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承办者拒不整改或者无法及时整改的;。

(三)参加人员超过核准数量,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

(四)现场秩序混乱,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

(五)有可能发生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的。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不满1000人的群众性活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和需要调整补充安全措施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责令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擅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经营性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场地管理者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经营性活动有违法所得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承办者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场地管理者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承办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大型群众性活动许可的,由公安机关对承办者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条承办者将大型群众性活动擅自转让他人举办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对承办者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受转让承办者,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一条承办者发售门票或者发放工作证超过核定数量影响公共安全、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二条承办者或者场所管理者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办者在2年内不得申请举办同类大型群众性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二零一零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最新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4篇)篇十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维护首都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消防、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群体性活动。

大型活动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主办者及其他参与大型活动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安全职责。政府依法承担监管职责。

第四条本市对单场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必要时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沟通信息,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公安机关是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园林绿化、交通等有关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有关单位、个人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七条鼓励与大型活动有关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服务,制定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指导其会员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履行安全职责。

第二章安全职责。

第八条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岗位安全职责;。

(三)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七)接受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八)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九)按照实施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拒绝其进入。

第九条大型活动由主办者直接承办的,主办者履行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安全职责。

大型活动由主办者委托其他单位承办的,应当选择有资质、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承办单位,接受委托的承办单位履行承办者的安全职责。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落实安全工作;确定专门人员监督、检查承办单位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支持承办者落实安全职责和安全措施,并不得向承办者提出可能危及大型活动安全的要求。

第十条大型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三)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对停车设施不得挤占、挪用,并维护安全秩序;。

(五)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六)配备专业工作人员,保证重点部位安全和重要设施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承担大型活动安全风险评估的机构应当根据保障大型活动安全相关标准,结合大型活动的实际情况开展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安全风险程度及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建议等事项。

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和条件。

第十二条承担大型活动安全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提供规范的服务,并按照保安服务合同的规定履行大型活动安全服务职责。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在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范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大型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四)审核许可申请材料,实地勘验活动场所;。

(五)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

(七)对安全工作人员进行宣传、教育;。

(八)根据公共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

(十)依法查处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章安全许可。

第十四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办者在举办大型活动的二十个工作日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拟印制、发售票证一千张以上的;。

(二)组织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

(三)其他预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

第十五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者应当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举办场所跨区、县的;。

(二)预计参加人数一万以上的文艺演出、体育竞赛;。

(三)展位总数在二千以上的展览、展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向举办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第十六条承办者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三)场所租赁、借用协议;。

第十七条大型活动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组织方式。大型活动须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一)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报告、现场平面图;。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志;。

(六)票证管理方案和样本、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安全协议文本。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大型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核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七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承办者申请年度内在相同地点举行相同内容的多场次大型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一次许可的方式。

第二十条大型活动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予以安全许可:

(一)承办者具有合法身份;。

(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四)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第二十一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影响国事、外交、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三)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

(四)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活动的举办规模。

大型活动举办时间需要变更的,承办者应当在原举办时间的五个工作日前向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公安机关同意变更的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举办地点、内容变更或者规模扩大的,承办者应当依照本条例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大型活动取消的,承办者应当在原举办时间的五个工作日前书面告知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大型活动安全许可证件。

第二十三条作出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及时告知承办者。由此给大型活动承办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负有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或者主办者提出与安全监督管理无关的要求,不得强制承办者委托指定的风险评估机构或者保安服务公司。

第四章安全规范。

第二十五条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活动的,承办者应当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六条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大型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二)按照安全许可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举办大型活动;。

(三)按照公安机关核准的安全容量印制、发放、出售票证;。

(四)公开售票的,采取票证防伪、现场验票等安全措施;。

(五)根据安全需要在场所入口设置安全、有效的机读验票设施、设备。

大型活动承办者可以投保公众责任险。

第二十七条承办者搭建临时设施、建筑物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并与场所管理者、施工单位签订搭建临时设施、建筑物的安全协议。

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设计、搭建和拆除临时设施、建筑物,确保临时设施、建筑物的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必要时承办者应当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相关专业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承办者在大型活动举办期间,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在人员相对聚集时,承办者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一)掌握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

(二)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

(三)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掌握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条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大型活动现场的管理制度;。

(三)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

(四)不得影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

(五)遵守社会公德。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大型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由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大型活动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签字归档。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会同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发现大型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承办者立即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组织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的车辆和人员所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实施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安全检查无关的活动,不得实施侵犯受检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承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主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以及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或者部分停止大型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承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变更大型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活动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依法应当取得安全许可但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擅自组织大型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并对组织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承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承办者、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办者、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安全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予以批评教育;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强行带离现场;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承担大型活动安全风险评估的机构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或者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安全风险,造成大型活动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办大型活动,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负有大型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大型活动,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其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负责。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新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4篇)篇十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五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三)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三条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负责执行安全管理任务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凭值勤证件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索取门票。

第十八条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员,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九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负责,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责成或者会同有关公安机关制订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最新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4篇)篇十二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活动时间、房屋建筑、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或者跨县(市、区)举办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设区市举办的,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八条承办者应当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时间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四)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七)临时搭建的设施、建(构)筑物符合安全使用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流程及组织方式;。

(三)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预计参加人数;。

(四)安全指挥体系、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五)人员、车辆进出路线安排;。

(六)消防安全措施;。

(八)票证管理方案和样本、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九)交通保障、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十)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十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十二)安全工作人员培训计划。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性告知承办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有关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查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公安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抄告有关部门。

大型群众性活动情况复杂或者影响重大,不能在7日内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日,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

(一)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影响国事、外交、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三)可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

(四)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安全许可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活动举办时间或者缩小举办规模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时间的48小时前,向作出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举办地点、内容或者扩大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取消已经安全许可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时间的48小时前,书面告知作出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安全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四条承办者不得将已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转让他人承办。

第二十五条作出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决定并及时告知承办者。

第二十六条对已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或者信息平台上公布活动举办信息,告知社会公众活动安排和注意事项。

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及时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或者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最新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4篇)篇十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维护首都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消防、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群体性活动。

大型活动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主办者及其他参与大型活动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安全职责。政府依法承担监管职责。

第四条本市对单场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必要时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沟通信息,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公安机关是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园林绿化、交通等有关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有关单位、个人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七条鼓励与大型活动有关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服务,制定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指导其会员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履行安全职责。

第二章安全职责。

第八条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岗位安全职责;。

(三)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七)接受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八)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九)按照实施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拒绝其进入。

第九条大型活动由主办者直接承办的,主办者履行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安全职责。

大型活动由主办者委托其他单位承办的,应当选择有资质、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承办单位,接受委托的承办单位履行承办者的安全职责。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落实安全工作;确定专门人员监督、检查承办单位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支持承办者落实安全职责和安全措施,并不得向承办者提出可能危及大型活动安全的要求。

第十条大型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三)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对停车设施不得挤占、挪用,并维护安全秩序;。

(五)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六)配备专业工作人员,保证重点部位安全和重要设施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承担大型活动安全风险评估的机构应当根据保障大型活动安全相关标准,结合大型活动的实际情况开展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安全风险程度及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建议等事项。

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和条件。

第十二条承担大型活动安全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提供规范的服务,并按照保安服务合同的规定履行大型活动安全服务职责。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在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范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大型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四)审核许可申请材料,实地勘验活动场所;。

(五)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

(七)对安全工作人员进行宣传、教育;。

(八)根据公共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

(十)依法查处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章安全许可。

第十四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办者在举办大型活动的`二十个工作日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拟印制、发售票证一千张以上的;。

(二)组织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

(三)其他预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

第十五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者应当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举办场所跨区、县的;。

(二)预计参加人数一万以上的文艺演出、体育竞赛;。

(三)展位总数在二千以上的展览、展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向举办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第十六条承办者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三)场所租赁、借用协议;。

第十七条大型活动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组织方式。大型活动须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一)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报告、现场平面图;。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志;。

(六)票证管理方案和样本、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安全协议文本。

最新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4篇)篇十四

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商务、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行政执法)、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所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主办者直接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承办者的安全责任。

主办者委托其他单位承办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安全管理能力、条件的承办者;法律、行政法规对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从其规定。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有2个以上承办者的,应当明确主要承办者及其他承办者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大型群众性活动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安全等级管理,根据安全等级适用相应的安全工作规范。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等级由公安机关在承办者自评的基础上确定。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等级及相应的安全工作规范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实施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承办者开展安全等级评估及相应安全工作方案制定的指导和服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等级评估标准和安全工作规范由省公安机关依法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安全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明确活动实施部门或者单位,责成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委托其他法人、组织承办的,由承办者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第八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承办者应当向活动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应当向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县(市、区)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跨县(市、区)的,承办者应当向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跨设区的市的,应当向主要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对参加人数是否达到1000人以上难以做出预计的,应当向活动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确定是否需要办理安全许可。

第九条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安全许可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承办者年度内在同一地点举行相同内容和规模的多场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可以采取一次性申请的方式取得安全许可。

第十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不符合《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反恐怖主义和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需要,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可能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安全许可;已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回,并及时通知承办者。

第十一条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许可确定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以及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安全等级进行调整的,实施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承办者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调整。承办者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安全工作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承办者提前举办或者延后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分别在提前举办时间或者原定举办时间的5日前向实施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时间的3日前书面告知实施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安全许可证件。但因情况紧急,承办者临时申请变更、取消的除外。

承办者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作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后,应当在活动举办前对安全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以及活动场所、设施组织安全检查。承办者、场所管理者应当予以配合、协助,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为承办者保守商业秘密。

实施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告知检查的依据、内容和要求,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和现场检查的实际情况,并由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承办者负责人或者其被委托人签字确认。

公安机关可以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实施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发现承办者未按照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活动场所、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或者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承办者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复查并督促落实。

第十五条承办者取得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后,方可发放或者出售门票。发放或者出售门票的总量不得超过公安机关安全许可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现场各出入口公示各种票证样版,方便识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使用的证件,由公安机关监制并核准发放。

第十六条承办者应当落实以下现场秩序维护和疏导措施:

(一)组织对供水、供电、供气等重点部位进行看护;。

(二)在桥梁、涵洞、窄路、水域等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三)入场退场时对人员和车辆进行及时疏导;。

(四)入场人员即将达到安全容量时,应当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五)其他相关安全疏导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承办者对搭建的舞台、看台、展台等临时设施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承办者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单位设计、施工,或者聘用具备相应操作技能的专业人员设计、施工。设计、施工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搭建和拆除临时设施,确保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

承办者应当与场所管理者以及设计、施工单位和人员签订设计、搭建临时设施的安全协议,并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舞台、看台、展台等临时设施安全规范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省文化、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承办者应当配备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安全检查设备、监控设备。

承办者应当提前将禁止和限制带入场的物品清单通过媒体、海报、票证提示等方式告知活动参与人员。

承担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提供符合相关标准的保安服务。

第十九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应当向承办者提供场所安全通道、出入口、供电系统以及可容纳的人员数量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和证明。

场所管理者应当保证场地建筑、监控、广播、消防、照明等设施、设备齐全有效,并做好管理和值守工作。

第二十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等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承办者立即改正;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组织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承办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责要求,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对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且占用公共场所、道路的群众自发形成的聚集活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提前制定工作预案,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配备足够力量,加强巡逻值守、安全防范和应急响应,确保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承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部分或者全部的相关活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安全许可和检查的;。

(二)泄露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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