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职工权益保障心得体会版范文(15篇)

时间:2023-11-06 作者:飞雪精选职工权益保障心得体会版范文(15篇)

心得体会是对自己成长过程的记录和反思,有助于我更好地认识自己。下面是一些关于心得体会的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的写作带来一些启发和参考。

精选职工权益保障心得体会版范文(15篇)篇一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思想的觉醒,妇女权益保障问题逐渐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为了全面推进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我国政府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草案》。通过学习和了解这个草案,我深感其意义重大并带来了一些心得体会。在本文中,我将从草案的制定背景、内容的重点、执行的难点、规划的前景以及我的个人态度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草案的制定背景。草案的制定,是国家为了回应公众对妇女权益保障问题的关切,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推进社会主义妇女运动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随着人们观念的改变和妇女权益保障理念的逐渐深入人心,草案的发布无疑标志着我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草案的内容包括了许多方面,如婚姻家庭权益保障、劳动就业权益保障、教育权益保障等。然而,在我看来,其中妇女健康权益保障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重点。在过去的传统观念下,妇女的健康问题往往被忽视,导致妇女在妊娠、分娩、哺乳等方面遭遇到许多困难和不公平待遇。草案的发布,为保障妇女的健康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这对于提高我国妇女的整体健康水平和推进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即使有了妇女权益保障草案,要落实和执行仍然面临着不少难点。其中一个难点就是如何提高妇女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虽然草案明确规定了妇女的权益,但如果妇女自身没有足够的意识和能力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这些保障措施将无法落地生根。因此,政府需要加强对妇女权益保护意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妇女的权益。

展望未来,我相信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将会取得更大的进展。在草案的指导下,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将得到更加系统和全面的推进。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政策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能力和意识。同时,社会各界也将积极参与到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来,捍卫妇女的合法权益。我相信,在共同的努力下,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将取得更加显著的成绩。

最后,我想说一下我个人的态度。作为一名年轻女性,我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充满了热情和期待。我认为,妇女的权益与整个社会的进步息息相关。只有当妇女的权益真正得到保障,妇女才能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作用,为社会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因此,我会积极参与到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来,努力为推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做出自己的贡献。

总而言之,妇女权益保障草案是我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重要里程碑。通过对这一草案的学习和了解,我深感其意义重大。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需要解决执行的难点,积极展望规划的前景,以及发扬个人的态度,共同推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迈上新台阶。相信只要我们共同努力,妇女的权益保障工作一定会取得更加显著的进步。

精选职工权益保障心得体会版范文(15篇)篇二

近年来,女性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角色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认可。然而,仍然存在着一些涉及妇女权益保障的问题。为了弥补这些不足,我国政府最近出台了一项妇女权益保障草案。通过深入研究和审议这一草案,使我深刻理解到了保障妇女权益的重要性,并对该草案提出几点建议,以便更好地保护妇女的权益。

首先,妇女权益保障草案给予了妇女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机会。草案规定,妇女在就业、教育和职业发展等方面应享有平等的权利。这方面的规定对妇女来说无疑是一项重大利好。在过去,妇女在职场上往往面临着性别歧视和职业发展上的瓶颈。而草案的出台,将促使社会各界更加重视妇女的职业发展,为她们提供更多平等而公正的机会。只有当妇女的劳动价值和贡献得到公平对待时,整个社会才能实现更高的经济发展。

其次,妇女权益保障草案强调了妇女在家庭和婚姻关系中的权益保护。婚姻家庭是每个妇女都要面对的一项重大责任和挑战。然而,不少妇女在婚姻中面临着家暴、离婚等问题,并且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常常面临着弱势地位。草案规定,拒绝暴力和性别歧视是每个婚姻关系的基本原则,对于发生家庭暴力的情况,要及时提供帮助和保护措施。这一条款将有效地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权益,减少妇女面临的风险和伤害。同时,草案还规定,婚姻关系双方应平等分担家庭责任和义务。这一条款的出台有助于促进婚姻关系的健康和谐,为夫妻双方都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

第三,妇女权益保障草案呼吁社会各界关注妇女的健康权益。草案规定,妇女在生殖健康和心理健康方面应得到重视和关注。这一条款的出台非常重要,因为妇女的健康问题与整个家庭和社会的健康息息相关。目前,我们社会中对妇女健康问题的关注程度还远远不够,尤其是一些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妇女,她们在这方面的医疗资源和保障远远不及城市女性。草案的出台将引导社会各界更加关注妇女的健康问题,提供更好的医疗资源和服务,保障每个妇女享有平等的健康权益。

第四,妇女权益保障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妇女的权益诉讼机制。草案明确规定,对于妇女权益的侵害和违法行为,妇女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和寻求司法救济。这项规定对于保障妇女权益来说无疑是一项重大突破。过去,由于资源和信息不对称,妇女在维权过程中常常面临着困难。而草案的出台将打破这种不对称,让更多的妇女得到法律保护和支持。这对于提高妇女的维权意识和能力非常重要,并有助于促进社会公正和法制建设的进步。

总结起来,妇女权益保障草案的出台是我国对妇女权益保护的重大举措。该草案明确规定了妇女在经济、社会、家庭和法律方面的权益,对于解决当前妇女面临的问题和保障她们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我们也应意识到,草案的出台只是一个开始,真正保障妇女权益的关键在于执行。因此,我们要鼓励更多的人关注和参与到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来,为妇女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条件,真正落实妇女的平等权益。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实现更加公正、平等和繁荣的未来。

精选职工权益保障心得体会版范文(15篇)篇三

职工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其合理权益保障不仅直接关系到职工们的利益,还关乎社会的稳定发展。进入高中后,我开始更加认识到职工权益保障的重要性。在学习和实践中,我得出以下心得体会总结。

首先,职工权益保障必须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职工法律保障是保障其权益的基石,只有职工的基本权利得到法律明确保障,才能更好地防止各类侵害。而政府部门则应更加注重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对于职工权益被侵害的情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职工的利益。

其次,加强职工组织建设与合理权益保障紧密相关。职工自身的力量也是保护自己不受侵害的必要手段之一,只有加强职工组织建设,才能更有力地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企业在保障职工权益的同时,也必须注重与职工之间的沟通与协商,推行更合理的劳动关系,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再次,注重职工的实践体验和知识技能的提升。职工的实际体验也是保障其权益的重要部分之一,只有职工在实践过程中能够更好地体悟到自身权利与义务,才能更好地提高其权益保障的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只有注重职工知识技能的提升,才能让职工在工作中更有价值,获得更多的权益保障。

综上所述,职工权益保障必须从法律基础出发,加强职工组织建设与与职工之间的沟通与协商,注重职工的实践体验和知识技能的提升。只有全方位加强各方面工作的落实,才能更好地保障职工的权益,创造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精选职工权益保障心得体会版范文(15篇)篇四

女儿童是社会的未来,她们的权益保障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指标。为了确保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我国制定了女儿童权益保障法。该法案于最近获得通过,引发了广泛讨论。我在阅读该法案的过程中深受震撼和触动。女儿童权益的保障不仅仅是一项法律制度的建设,更是整个社会的责任和担当,这种保障的实施将会深刻影响到每个人的生活。

二段:该法案对于女儿童的保护措施(250字)。

女儿童是弱势群体,她们在生活中面临种种的挑战。女儿童权益保障法为她们提供了全面的保护措施。法案规定了女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健康成长的权利、人身自由的权利等方面的保障。特别是对于儿童的权益教育,法案提出了详细的规定,要求全社会共同努力,保障女儿童得到良好的教育资源,确保她们能够平等自主地发展。

三段:该法案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挑战(250字)。

尽管女儿童权益保障法提供了全面的保护措施,但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面临很多挑战。首先,法案中的保障措施需要落地实施,需要各个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其次,社会的观念与法案中的保障标准可能存在差异,这也需要通过社会的教育与宣传来解决。最后,由于女儿童的权益保护是个长期的过程,还需要对法律进行不断的完善和提升。克服这些挑战,让女儿童的权益真正得到保障,是一个连续的努力和长期的目标。

为了让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真正落实到位,需要全社会的努力和支持。首先,政府部门要全面负责地执行法律,加强对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检查,确保法律的贯彻落实。其次,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宣传和教育,让全民形成保护女儿童权益的共识。此外,还需要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提升社会的社会责任感,从而形成全民共同努力的局面,保障女儿童的权益。

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颁布对于推动社会进步和实现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这不仅关乎女儿童的成长和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女儿童是社会的未来,只有她们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关爱,社会才能够持续进步。未来,我希望女儿童权益保障法能够真正落实到位,成为社会的共识和共同努力的目标。只有这样,女儿童才能真正成为阳光下最美的花朵,为社会的繁荣和进步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总字数:累计1200字)。

精选职工权益保障心得体会版范文(15篇)篇五

第一段:引言(大致字数:200字)。

作为现代社会中的一员,每个人都拥有各种各样的权益。然而,我们也经常面临到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人们不断努力寻找途径,学习方法来加强自我保护。本文便是我个人在权益保障问题上的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了解自身权益(大致字数:250字)。

要保障自己的权益,首先要明确自身的权益范围。对于不同的人而言,权益的种类各有不同,比如劳动者要维护的权益包括工资待遇的合理性、工作环境的安全性等等;消费者要保障的权益有商品质量问题、服务态度等。了解自身权益,可以让我们在保护自己的同时更加有条不紊地制定行动方案。

第三段:加强法律意识(大致字数:250字)。

法律是保障公民权益的有力武器,而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加强则是我们保护自身权益的基础。要加强法律意识,我们可以在日常生活中多读法律相关书籍、参加法律知识培训班等;同时,关注社会热点、参与公益活动也能增强我们的法律意识。通过了解法律,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并能在受到侵害时有抵抗的能力。

第四段:学会维权(大致字数:250字)。

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学会积极维权。首先,要进行合理的沟通和交流,尽量通过和对方进行协商解决问题,以避免冲突的发生。如果沟通无效,可以采取法律途径,寻求法律保护。可以选择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不管采取何种方式,我们要做到合理、合法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第五段:意识到权益保障的重要性(大致字数:250字)。

最后,在保障自己权益的过程中,我们要意识到权益保障的重要性。权益保障不仅仅关乎个人利益,更关乎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每个人都应该有权享受到法律所赋予的权益,而且维护一个人的权益,也是在维护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和精神风貌。所以,我们应当积极参与到权益保障中,并在自己的力所能及范围内,为维护权益所做出贡献。

结尾(大致字数:200字)。

在现代社会,权益保障是每个人都需要面对和努力探索的问题。通过了解自身权益、加强法律意识、学会维权以及意识到权益保障的重要性,我们能够更好地进行权益保障。保障自身的权益,不仅仅是为了个人的利益,更是为了整个社会的进步与和谐。希望我的一些心得体会对于大家在权益保障方面有所启发和帮助。我们每个人都应用自己的行动,为权益保障事业贡献一份力量。

精选职工权益保障心得体会版范文(15篇)篇六

随着社会发展进步,妇女权益保障成为了一个日益突出且重要的话题。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政策进行保障。妇女权益保障草案是其中之一,通过对该草案的学习和研究,我深切地感受到了对于妇女权益保护的迫切性以及诸多的争议。下面我将从妇女权益草案的内容、意义、现实困境、改善措施以及个人感悟来论述。

妇女权益保障草案,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妇女权益保护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律文稿。该草案内容丰富,涉及到各个方面的妇女权益保障,包括但不限于妇女劳动权益、妇女教育权益、妇女卫生权益等。其中,我认为对于妇女劳动权益的保障最为重要。过去,妇女在劳动就业中常常受到歧视和压迫,草案针对这一情况提出了相应的保障措施,例如禁止性别歧视,确保女性劳动者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待遇和权益。这对于提升妇女地位,促进社会公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妇女权益保障草案的制订不仅有其重要性,更是因其所带来的现实困境与争议。首先,虽然妇女权益问题日益受到重视,但实际上,女性的地位和权益仍然受到很多现实的制约,例如性别歧视、女性劳动力市场的不平等等。这就需要通过妇女权益保障草案来进一步加强对妇女权益的关注和保护。其次,制订和实施妇女权益保障草案还需要克服多方面的困难和阻力,例如传统文化观念的束缚、法律执行的难度等。这些困境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去解决和克服。

为了有效地保障和改善妇女权益的现状,可以采取许多措施。首先,教育是改善妇女权益的关键,需要加强对于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其次,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妇女权益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机制,严厉打击侵犯妇女权益的行为,确保草案的有效执行。另外,社会各界也应当积极参与到妇女权益的保障中来,例如企业可以提供更多的工作机会和平等的待遇,媒体可以宣传关于妇女权益的正能量等。只有通过多方合力,才能够真正地保护和改善妇女的权益。

对于我个人来说,通过对妇女权益保障草案的学习和研究,我深切地感受到了妇女权益保护的紧迫和重要性。作为一个女性,我见证了过去妇女地位的局限和制约,也看到了现在逐渐改善的趋势。然而,妇女权益保障仍然存在相当的困难和挑战。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积极参与到妇女权益保障的事业之中,通过自己的努力去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平等的实现。我相信,只要每个人都能够为妇女权益保护贡献自己的力量,妇女将能够真正地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地位和权益。

综上所述,妇女权益保障草案的制订和实施对于提升妇女地位、促进社会公平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草案的制定和执行还需要我们克服多方面的困难和争议。只有通过教育、政府的监督和管理、社会各界的参与,才能够真正地保护和改善妇女的权益。作为个人,我将积极参与到妇女权益保障事业之中,为实现妇女与男性平等的地位和权益而努力。我相信,只要我们共同努力,妇女权益保护的目标最终会实现。

精选职工权益保障心得体会版范文(15篇)篇七

女儿童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保障她们的权益对于国家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为了解决女儿童在教育、健康和人身安全等方面面临的问题,我国制定并实行了女儿童权益保障法。该法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加强对女儿童权益的保护和促进她们的全面发展。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实施使我深切意识到保护女儿童权益的重要性,激发了我对于儿童权益保护事业的关注。

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实施为我国的社会发展带来了积极影响和变化。首先,该法强化了对女儿童教育权利的保护。法律规定家庭和学校要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禁止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这使得女儿童能够享受到公平的学习环境和相应的教育资源,有助于她们的全面发展。其次,该法加大了对女儿童健康状况的关注。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必需的医疗服务,保障女儿童的健康权益。此外,该法还加强了对女儿童人身安全的保护,明确了对性侵害儿童的惩罚力度和救助机制。这一系列措施的实施,为女儿童的成长提供了更加安全和良好的环境。

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实施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如何确保法律的有效落实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尽管法律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和惩治机制,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地方各具特色的习俗和观念,导致法律难以得到落实。另外,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力度还不够,导致很多人对法律内容和相关规定不了解。这需要加强对法律的宣传和普及,提高社会公众对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认识和重视。此外,法律也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以适应各个领域的实际需求。

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深知自己在推动女儿童权益保障方面的责任和义务。首先,我将积极参与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工作,将法律的内容和相关规定传达给更多人。我会利用自己的社交媒体平台,发布相关信息和法律知识,引导更多的人关注女儿童权益保障问题。其次,我会关注周围的女儿童权益保障问题,如发现有女儿童受到侵害或违法行为,我将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和举证,为受害者争取应有的权益。此外,我还将参与儿童权益保护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为女儿童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五段:总结(200字)。

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实施为女儿童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在法律的引领下,我们应当共同努力,加强对女儿童权益的保护和关注。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实现女儿童权益的全面保障,为她们的成长创造一个更加安全和美好的环境。作为公民,我们应当积极参与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为实现儿童权益的可持续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精选职工权益保障心得体会版范文(15篇)篇八

段一:引言(200字)。

权益保障对每个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无论是个人还是机构,都需要有一个能够确保自己权益的机制和措施。在过去的几年中,我有幸参与了一些法律咨询和诉讼案件,从中学到了很多关于权益保障的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一些我从这些经历中学到的重要经验和教训。

段二:了解权益(200字)。

首先,要保护自己的权益,我们必须首先了解我们的权益是什么。这意味着我们需要仔细研究与我们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确保我们对自己的权益有清晰的认识。例如,作为消费者,我们应该知道我们的权益包括产品质量保证、退货和维修等。同样地,作为雇员,我们应该知道我们的权益包括工资、工时和工作环境等。只有当我们知道我们的权益是什么,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它们。

段三:寻求专业帮助(200字)。

保护自己的权益通常需要专业的帮助。当我们遇到与权益相关的问题时,我们应该寻求专业人士的建议和支持。例如,如果我们遇到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问题,我们可以咨询消费者协会或律师。如果我们在工作中遇到问题,我们可以咨询工会或雇佣律师。他们有专业的知识和经验,能够帮助我们解决问题,并保护我们的权益。

段四:维护权益的重要性(200字)。

保护自己的权益不仅仅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也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当我们坚定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时,我们也在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如果每个人都对自己的权益负责,那么社会将更加公正和和谐。此外,维护权益还能够激励企业和机构更加重视消费者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段五:从困难中成长(200字)。

保护自己的权益并不总是容易的,很可能会遇到困难和挑战。然而,正是在这些困难中,我们才能成长和学习。每一次挑战都是成长的机会,教会我们如何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通过困难和挫折,我们可以变得更加坚定和有信心。同时,我们也会变得更加理性和成熟,学会更加冷静地处理问题。

结论(100字)。

维护权益是每个人的责任。通过了解自己的权益,寻求专业帮助,重视维护权益的重要性,并从困难中成长,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只有当每个人都能够自觉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整个社会才能够更加公正和和谐。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权益保障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精选职工权益保障心得体会版范文(15篇)篇九

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3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5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年3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职工劳动权益保障。

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或者人事聘用关系(以下简称劳动人事关系)的劳动者。

本条例所称职工劳动权益,是指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存续、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中,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及其相关的权利和利益。

第四条职工的劳动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卫生、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做好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或者不履行保障职工劳动权益职责的行为,有权要求其改正。

第七条职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履行劳动合同、人事聘用合同(以下简称劳动人事合同),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其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二章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

第八条职工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享有依法提请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

第九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劳动人事关系。建立劳动人事关系应当订立劳动人事合同。

劳动人事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的条件和违反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劳动人事合同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职工劳动权益。

劳动人事合同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拟定,提倡使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的规范文本。劳动人事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存职工档案一份。

第十条劳动人事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人事合同期限包括试用期。

劳动人事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本条例规定期限的,超过的期间,职工享受试用期届满后的待遇。

劳动人事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该试用期即为劳动人事合同期限。

续订劳动人事合同,职工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动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满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不满5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90日;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人事聘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以收取抵押金、保证金、集资款及其他名目的费用,或者以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技术等级证等证件,作为录用职工的条件。

第十三条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其劳动人事合同期限届满,合同期限顺延至规定的'医疗期或者女职工特殊保护期届满为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只限于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下解除与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

职工在试用期内或者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人事关系:

(一)拒不与职工签订劳动人事合同的;。

(三)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

(四)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

(五)拒不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的;。

(七)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有上述(一)至(六)项情形之一的,职工提出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职工可以按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职工已建立劳动人事关系,尚未订立劳动人事合同,职工要求签订劳动人事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并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人事合同,合同期限从签订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

劳动人事合同期限届满,职工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尚未续订劳动人事合同,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形成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者终止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职工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于劳动人事关系解除、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为职工出具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书面证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并书面告知职工享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办理失业保险或者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相关手续时,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失业职工延期登记无法领取失业救济金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失业保险的标准一次性赔偿职工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职工方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签订集体合同的,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损害职工身体健康。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安排加班加点的,职工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不得扣发职工工资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合同。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婚丧假、生育假等假期,以及劳动人事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其他假期。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告知职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对工作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采取应急救援处理措施,并按规定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职工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合同。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与职工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职工因工伤亡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任何协议。用人单位违反以上规定与职工订立的协议无效。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包方或者出租单位违反以上规定造成职工伤亡或者职业危害事故的,与承包方或者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不少于1次向职工公示本单位及其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并接受职工监督。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补充保险。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职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支付费用。

第二十七条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享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医疗期待遇。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和符合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享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相关抚恤待遇。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保护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不得降低保护标准和相应待遇。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作业。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童工和非法使用未成年工。用人单位对依法招用的未成年工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作业。

第二十九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将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条件的职工纳入保障范围。

基层工会应当帮助符合救济条件的职工办理低保救济申请。

第三十条禁止用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有下列侵犯职工人身权利的行为:

(一)拘禁、变相拘禁的方式剥夺、限制职工人身自由;。

(二)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职工劳动;。

(三)殴打、侮辱、体罚职工;。

(四)非法搜查职工的身体;。

(五)其他侵犯职工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职工享有学习、接受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对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章监督与救济。

第三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对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及时查处。

第三十三条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制度,依法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工会对本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与同级工会建立劳动、人事法律监督的协作制度。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与同级工会和企业方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第三十五条基层工会对本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改正意见,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基层工会应当及时向上级工会和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责成用人单位工会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调查。查证属实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用人单位应当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用人单位拒不答复又不改正的,县级以上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提交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工会。

第三十六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用人单位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国家法律援助机构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第三十八条职工认为其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工会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申诉和控告。

职工认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劳动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与职工订立、无故拖延订立书面劳动人事合同,或者订立的劳动人事合同法定条款不完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在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收取职工钱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逾期不退的,按每收取一人处以5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人事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

(三)低于集体合同约定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解除劳动人事合同后,未依法给予职工经济补偿的。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利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被侵害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用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侵害职工人身权利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职工人身伤害或者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地方工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职工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精选职工权益保障心得体会版范文(15篇)篇十

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四)达成仲裁协议的,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投诉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投诉,由消费者协会记入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或者盖章。

消费者协会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投诉人,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作出处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诉后,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一方不执行调解协议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消费者向两个以上有处理权的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的,由最先接受申诉的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消费者协会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消费者投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并书面通知消费者协会。

第三十八条消费者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消费者和经营者对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应当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没有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第四十条经营者在保险公司投保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消费者可以直接向经营者索赔。

第四十一条商品质量不合格,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销售者应当赔偿。不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由销售者向责任方追偿。

服务质量不符合规定或者约定标准,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服务者应当赔偿。不属于服务者责任的,由服务者向责任方追偿。

第四十二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销售者、服务者已不在原租赁的柜台经营,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分立或者合并,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有争议的,可以送由争议双方约定的法定鉴定、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检测;双方不能就鉴定、检测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案件受理单位指定。鉴定、检测费用由经营者预付,并根据鉴定、检测结论,由责任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按责任大小由双方分担。

对于难以鉴定、检测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自己无责任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责任证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精选职工权益保障心得体会版范文(15篇)篇十一

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本条例所指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或者商业惯例予以重作或者退还服务费用,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当赔偿。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三)、(四)项规定,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受害者精神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有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不按国家规定收费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偷工减料、偷换材料或者谎报用工用料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强制、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价格欺诈或者不按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采用威胁、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阻扰行政执法人员和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消费纠纷时,应当客观、公正,恪守职业道德;对越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精选职工权益保障心得体会版范文(15篇)篇十二

第三十一条职工享有人身自由、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人身权利。

禁止用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采取下列方式侵犯职工的人身权利:

(一)以拘禁或者变相拘禁的方式剥夺、限制职工的人身自由;。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强迫职工劳动;。

(三)殴打、侮辱、体罚职工;。

(四)非法搜查职工的身体;。

(五)扣留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等证件和档案资料;。

(六)侵犯职工通信自由的;。

(七)其他侵犯职工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职工享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享有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用人单位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享有参与涉及职工权益的有关事项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对涉及自身权益的事项享有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权力机构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否则作出的决定无效。

第三十四条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及集体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下列事项,依照以下规定进行:

(五)对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民主评议由职工(代表)大会组织;。

(六)进入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除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与本单位相适应的民主管理形式,通报、协商或者提请通过下列事项:

(四)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得对依法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职工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精选职工权益保障心得体会版范文(15篇)篇十三

我镇企业职工劳动保障的现状与对策近年来,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如何规范非公有制企业的用工行为,保护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已日益成为社会热点问题。我镇是个工业重镇,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迅速,从业人员中外来务工人员所占比例较高。职工因劳动保障问题投诉企业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尽快建立有效的劳动保障机制,减少劳企纠纷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是我镇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下面对我镇企业职工劳动保障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作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一、劳动保障的现状1.法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自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等都相继制订和实施了一系列的有关劳动保障的法规规章、实施办法等。比如国务院先后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部先后颁布了《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等多个部门规章,省人大、政府、劳动保障厅等部门也配套或自行制订了大量的法规和规章、实施办法等。从内容上来看,这些法规和政策基本上涵盖了劳动保障工作的各个领域。法规政策体系的逐步完善,有力推动了我镇劳动保障工作的开展。2.安全生产管理逐渐规范。对于安全生产工作,历届党委和政府都给予了高度重视,并通过不断改进和完善,逐步建立起了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具体体现在以下四项制度的实施上:一是安全生产责任制。镇、村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要求企业逐级签订到分厂、车间、班组、个人,将责任明确到每个人。年末奖金评定、企业评优、干部考核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要考核内容。二是注册安全主任制度。企业设置注册安全主任,经培训后,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三是安全生产台帐制。强化基础管理,注重规范运作,将企业的设备、制度、人员等登记在册,实行动态管理。四是限期整改制度。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面上以片线为单位,由联村干部指导企业进行自查自纠,重点企业由镇专门组织人员进行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发出整改书,限期整改。安全生产的规范运作,改善了劳动者的作环境,保障了劳动者的人身安全。3.社会养老保险初具规模。养老保险是在乡镇一级推行的第一种社会保险,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开始于1994年,至今已累计有13000人参保,但由于该保险的缴费和待遇水平较低,所以影响面较小。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开始于2001年,经过连续三年的扩面,目前已达到一定的规模,而且由于缴费和待遇水平较高,影响面也较大。截止目前,全镇已有280家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达到了企业参保率100%。共有9236名职工在保,占到全镇职工总人数的81%。4.劳动合同管理引起重视。劳动合同管理是劳动保障的源头和基础工作,许多劳企纠纷的发生,就是因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缺乏解决争端的有效依据。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规范劳企双方的行为,有效避免各种纠纷的发生。截止目前,全镇已有33家企业与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有180家企业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参加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数达到12100人,占全镇企业职工总数的82%。二、存在的主要问题1.劳资纠纷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今年1-11月份全镇共发生劳资纠纷88起,其中因工伤引起的纠纷有36起,因拖欠工资引起的纠纷有52起,因职工离厂扣压工资引起的纠纷有45起。这些劳资纠纷发生后,虽经有关部门调解,都到妥善解决,但都或多或少地给劳企双方的合法权益带来一定程度的损害。更有甚者,有部分劳资纠纷因当事人处理不当,发生过激行为,引发刑事案件,成为危害社会稳定的严重隐患。2.社会保险扩面阻力增大。虽然经过连续三年的扩面,社会养老保险已经达到一定的规模,并且具有了一定的社会影响,但目前参保人数只占到全镇企业职工总数的81%,离全县提出的90%的目标还有一定的距离。而且现行的养老保险扩面模式已经显示出一定的局限性,企业普遍不愿参加养老保险,而政府暂时没有有力的制约措施,如果按照现行模式继续扩面,工作难度将显著增大,而且也不利于其他险种的后序跟进,因此急需探索一种新的养老保险扩面模式来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3.人员法制意识有待提高。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业主,由于法制意识淡薄,对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知识了解甚少,在制订内部规章制度和管理职工的过程中,不知不觉中违反了法律法规,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比如收取押金、拖延工资、扣压工资、过于严厉处罚、加班不加薪等。有些劳动者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不知道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加助长了业主的违法行为。4.缺乏长效监督机制。随着企业的转制,企业使用、管理职工的权力增强,自由度加大,但随之发生违法行为的可能性也加大了。近几年,有关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虽然已经出台了不少,但有效监督和约束企业行为的机制尚未形成。比如对于工资支付方面发生的纠纷,一般是采取限期整改的办法来解决,而缺乏一个有效的预警机制。因此,应该尽快将劳动保障工作的重点由“事后解决”转向“事前预防”,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三、对策与建议1.注重宣传引导。借助报纸、电视、培训等各种渠道,大力宣传现行有关关于劳动保障的各种法规政策,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使企业在制订内部规章制度和实施员工管理时,能自觉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保持一致,在依法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法制意识增强后,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对企业也能产生一定的促进作用。2.强化基础管理。通过加强对企业的基础管理,逐步建立起长效的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督促企业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加以明确,互相监督,有效约束双方的行为。严格执行劳动年检制度,建立企业劳动保障跟踪档案,对记录不良的企业在每年一次的年检过程中不予通过,进行专门整顿。试行劳动保障诚信工程,根据企业开展劳动保障工作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定出信用等级,定期在媒体上公布,促使企业不断提高劳动管理水平。3.加大执法力度。公开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各类投诉、纠纷,对一些违法较企业要给予适当的处罚,对一些影响较大的违纪行为要作为负面典型进行曝光,引起社会的关注,借助媒体、舆论来监督企业的用工行为。积极、主动开展劳动监察,对一些普遍性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清除隐患,逐步改善用工环境。4.创新管理模式。企业改制后,真正做到了自主经营,与政府的关系也不再是传统的下与上的关系了,政府对企业的管理模式也应该有所改变。在开展劳动保障工作的过程中,单凭传统的行政命令模式,已难以奏效,需要综合行政、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来推进。比如养老保险扩面工作,仅靠层层分解任务,由联村厂干部逐个去做企业的宣传动员工作,遇到的阻力将越来越大。如果改由地税部门直接征收,然后由企业申报名单,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将会取得更好的预期效果。

精选职工权益保障心得体会版范文(15篇)篇十四

(7月22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3月26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和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享受法律服务的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人民政府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的法律咨询、涉法事务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覆盖城乡的法律援助体系,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对法律援助办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与法律援助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对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应当给予支持。

第八条依法设立的法律援助基金会可以接受组织和个人对法律援助事业的捐赠。法律援助基金会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使用捐赠资金,向社会公开基金使用的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鼓励组织和个人以捐赠的形式资助法律援助事业。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侨联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职工、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归侨侨眷等无偿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表彰。

第二章援助范围。

第十一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权益的;。

(六)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

(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九)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十)国家和本市规定因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代理但没有委托代理人的,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免予审查经济状况:

(一)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农民因使用假冒伪劣生产资料(种子、农药、化肥、农业机械等)请求损害赔偿的;。

(三)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保险待遇的;。

(四)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其监护人侵害的;。

(五)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申请法律援助无需审查经济状况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第十四条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免予审查经济状况:

(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第十五条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第十六条强制医疗案件中,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七条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申请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或者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以内执行。

经济困难状况以申请人家庭为单位计算。但是,因请求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或者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申请法律援助的,以申请人个人的经济困难状况为准。

第十八条司法机关、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或者其他行政事务中,应当告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第三章申请、受理和实施。

第十九条申请法律援助,由当事人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申请。

第二十条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诉讼事项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属于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案件的,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向有权处理机关所在地、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无法确定的,可以请求市司法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的法律援助机构均可以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申请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本市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管辖发生争议时,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受理。

第二十二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通过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所在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转交申请。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监狱、看守所和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到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转交相关法律援助机构。

第二十三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侨联等社会组织可以依据自身章程为职工、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归侨侨眷等无偿提供法律服务,也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职工、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归侨侨眷等的法律援助申请。

第二十四条申请法律援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

第二十五条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经济困难证明;。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交经济困难证明。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因申请法律援助请求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应当依据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认定。不能明确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的,可以参考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意见。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的下列证件、证明材料,应当认定为经济困难证明:

(一)农村五保供养证;。

(二)城市三无人员证;。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四)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

(五)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或者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

(六)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

(七)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

(八)法律、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能够证明申请人经济困难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给予或者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属于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决定同时函告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侨联。

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交的材料。申请人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申请人不按照要求补充材料的,视为撤销申请。

第二十九条申请法律援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再进行审查:

(一)距法定时效届满不足七日,需要起诉、仲裁或者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

(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况。

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在法律援助机构确定的期限内补交规定的申请材料。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终止法律援助。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应当自发现被告人符合通知辩护情形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并在开庭十日前将通知辩护公函和起诉书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自发现犯罪嫌疑人符合通知辩护情形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并将通知辩护公函和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副本送交法律援助机构。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自发现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之日起三日内,将通知代理公函、强制医疗申请书副本送交法律援助机构,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十一条对于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人员承办。

对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安排律师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律师承办。

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辩护公函、通知代理公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安排律师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律师承办,并函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第三十二条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机构应当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在撤销案件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在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决定后,人民法院在终止审理或者作出裁决后,以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机关办理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承办律师,并将相关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送达承办律师。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被请求人不明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五)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决定终止法律援助的,应当制作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并送达受援人,同时函告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有关机关、单位。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终止法律援助。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终止律援助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告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的决定,并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七条法律援助案件结案三十日内,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结案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当自审查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向法律援助人员足额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法律援助人员为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的,不领取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参考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办理成本等因素制定并适时调整。

第三十八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质量管理制度,制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标准,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和评估制度、受援人回访制度、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考核制度,并定期将法律援助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受援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

(三)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援助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法律援助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受援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及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相关情况;。

(二)配合法律援助人员调查案件事实;。

(三)当经济状况或者案情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法律援助人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

第四十一条法律援助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要求受援人提供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法律援助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忠实履行法律援助职责,全力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三)保守法律援助事项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法律援助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援助人员不得利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受援人及其亲属等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未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法律援助人员不得终止法律援助,不得委托他人办理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

第四十三条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查询、复制有关资料的,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提供支持,不得收取查询和复制资料费用。

人民法院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应当缓收、减收或者免收案件受理费。

受援人申请仲裁、公证、司法鉴定的,有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缓收、减收或者免收有关费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机构内从事管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二)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法律援助事项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的;。

(五)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六)克扣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

(七)编造虚假案件骗取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

利用工作便利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编造虚假案件骗取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追回;克扣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足额支付。

第四十五条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拒绝办理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未按照法定期限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三)收取受援人财物的;。

(四)泄露法律援助事项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的。

第四十六条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案件的;。

(三)未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擅自委托他人办理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

(四)利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受援人或者受援人亲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泄露法律援助事项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隐私的;。

(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四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对在法律援助中出具虚假经济困难证明或者申请人符合经济困难条件应当出具而未依法出具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责令改正。

村(居)民委员会为申请人出具虚假意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受援人以隐瞒、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追缴相关法律援助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法律援助机构,是指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门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

(二)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经司法行政部门确认的其他法律服务机构。

(三)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接受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或者所在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安排,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专业服务人员,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员。

(四)受援人,是指接受法律援助的公民。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5月1日起施行。

精选职工权益保障心得体会版范文(15篇)篇十五

第三十二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三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五)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三十四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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