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职工权益保障心得体会版(汇总17篇)

时间:2023-11-08 作者:文轩精选职工权益保障心得体会版(汇总17篇)

心得体会是对自己在学习、工作、生活中的经验和感悟的总结和归纳。以下是一些写得很精彩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精选职工权益保障心得体会版(汇总17篇)篇一

在中国,职工们的权益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过去,很多职工的权益未得到保障,导致了不少社会问题的产生。如今,职工的权益保障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善。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每个人也都有不少心得体会。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观念,那就是,职工的权益保障是一项重要的社会责任。政府、企业以及整个社会都应该为此贡献力量。如果没有职工的辛勤付出,企业是无法创造财富的,社会也会因此而受到不良影响。因此,职工的权益保障是我们每个人应该承担的义务。

其次,我们应该认真了解并遵守职工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现在,国家出台了许多条例、政策和规定来保护职工的权益,这些规定对于我们每个人都有很大的意义。例如,劳动法规定了职工的工作时长、休息时间、工作条件等,而我们也应该做到积极遵守这些规定,并为自己争取权益。

当然,职工的权益保障也需要得到企业的支持。对于企业来说,职工的福利待遇也不应该被当成一种负担,而应该视为一种责任。企业应该出台合理的薪酬制度,并向职工提供公正、透明的晋升机制。如果职工的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他们也会感到企业的热情关怀和对他们的尊重,从而更好地发挥自己的工作能力。

最后,我们也应该从自身出发,在工作和生活中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我们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或者不合理安排,应该勇敢地站出来申诉。这种行为不仅可以保护我们自己的权益,也可以引起整个团队的关注和重视,并推动整个企业的职工权益保障工作。

总之,职工的权益保障不是单方面的责任,而是需要国家、企业和每个人的共同努力。只有共同维护职工的权益,才能实现人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的和谐共生。

精选职工权益保障心得体会版(汇总17篇)篇二

维护自身权益是每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作为社会成员,我们应该有意识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权益。权益保障不仅关乎个人的利益,也关乎整个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在我个人的生活和工作中,我深深认识到了维护权益的重要性,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合法权益的维护。

在现代社会中,权益的维护需要遵循法律的保护。我始终相信,法治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基石。在面对侵犯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我总会积极寻求法律渠道,坚决捍卫自己的权益。例如,我曾在一次购物中遇到了商品质量问题,经过一番交涉后,我主动提请解决方案,得到了应有的赔偿和补偿。通过法律这一有力的武器,我感受到了权益保障的正当与公正。

第三段:倡导个体权益的尊重。

权益的保护需要每个人共同努力。作为一个有责任感的社会成员,我积极倡导与宣扬个体权益的尊重。在日常生活中,我会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等相关内容。此外,我还会在工作中着重宣扬并践行公平竞争、打击舞弊等原则。通过这些尽己所能的努力,我希望能够唤醒更多人对权益保护的重视与认同。

第四段:情绪管理在权益保护中的重要性。

在维护权益的过程中,我意识到情绪管理对于取得良好结果的重要性。在与他人交涉时,平和的心态和合理的言行必不可少。过激的情绪可能会导致错误的行为和不必要的冲突,进而影响权益的保护。因此,我会时常提醒自己保持冷静与理智,通过合适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以达到最好的倾听与沟通效果。

第五段: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与权益保护。

权益保护不仅仅只是个人行为,也需要以集体的力量来推进和实践。因此,我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为保护弱势群体和社会公正而努力。例如,我曾在一个无偿法律援助团队中担任义务律师,为缺少法律知识和能力的人提供法律援助。通过这些公益活动,我不仅为更多人维护权益贡献了自己的力量,也加深了自身对权益保障的理解和体会。

总结:

通过对权益保障的思考和实践,我明白了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性。在维护合法权益之外,我也更加注重倡导和宣扬个体权益的尊重,以及发展健康的情绪管理能力。同时,通过积极参与公益活动,我为更多人争取权益,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尽自己的一份努力。在未来的道路上,我将继续努力学习,深化对权益保障的认识,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和水平,为权益保护尽一份力量。

精选职工权益保障心得体会版(汇总17篇)篇三

段一:引言(200字)。

权益保障对每个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无论是个人还是机构,都需要有一个能够确保自己权益的机制和措施。在过去的几年中,我有幸参与了一些法律咨询和诉讼案件,从中学到了很多关于权益保障的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一些我从这些经历中学到的重要经验和教训。

段二:了解权益(200字)。

首先,要保护自己的权益,我们必须首先了解我们的权益是什么。这意味着我们需要仔细研究与我们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确保我们对自己的权益有清晰的认识。例如,作为消费者,我们应该知道我们的权益包括产品质量保证、退货和维修等。同样地,作为雇员,我们应该知道我们的权益包括工资、工时和工作环境等。只有当我们知道我们的权益是什么,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它们。

段三:寻求专业帮助(200字)。

保护自己的权益通常需要专业的帮助。当我们遇到与权益相关的问题时,我们应该寻求专业人士的建议和支持。例如,如果我们遇到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问题,我们可以咨询消费者协会或律师。如果我们在工作中遇到问题,我们可以咨询工会或雇佣律师。他们有专业的知识和经验,能够帮助我们解决问题,并保护我们的权益。

段四:维护权益的重要性(200字)。

保护自己的权益不仅仅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也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当我们坚定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时,我们也在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如果每个人都对自己的权益负责,那么社会将更加公正和和谐。此外,维护权益还能够激励企业和机构更加重视消费者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段五:从困难中成长(200字)。

保护自己的权益并不总是容易的,很可能会遇到困难和挑战。然而,正是在这些困难中,我们才能成长和学习。每一次挑战都是成长的机会,教会我们如何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通过困难和挫折,我们可以变得更加坚定和有信心。同时,我们也会变得更加理性和成熟,学会更加冷静地处理问题。

结论(100字)。

维护权益是每个人的责任。通过了解自己的权益,寻求专业帮助,重视维护权益的重要性,并从困难中成长,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只有当每个人都能够自觉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整个社会才能够更加公正和和谐。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权益保障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精选职工权益保障心得体会版(汇总17篇)篇四

女儿童权益保障法是我国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女性和儿童的权益,为她们创造公平和谐的社会环境。近年来,我国社会态势不断发展,对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实施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我们必须认真研究这部法律,并积极落实其中的具体内容。通过阅读和研究女儿童权益保障法,我内心深刻地意识到了这部法律对于实现社会公正和促进女儿童全面发展的重要性。以下是我对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心得体会。

首先,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颁布是社会文明进步和全面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女儿童在传统社会中长期饱受歧视和忽视,在教育、卫生、就业等方面都面临巨大困境。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出台为女儿童提供了法律保护,使她们在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中获得了更多的机会和权益。这不仅是对女儿童权益的尊重,也是对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其次,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对于促进女儿童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女儿童是国家未来的希望,她们的全面发展关系到整个民族和社会的进步。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出台确保了女儿童能够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健康的成长环境和充分的发展空间。这无疑会激发女儿童的潜能和创造力,使她们在教育和职业方面能够获得更多的机会,并为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再次,女儿童权益保障法提高了社会对待女儿童问题的关注度。在过去,女儿童常常被忽视,他们的权益被无视。而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出台,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讨论,使社会各界更加重视女儿童的发展问题。这也提醒我们,除了法律保护,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关注女儿童的权益,呼吁社会共同行动,为实现女儿童的全面发展做出积极的努力。

另外,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和支持。法律的实施只有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取得实效。政府、家庭、学校和社会机构等各方面都必须积极配合和执行这部法律。政府应该切实履行职责,提供更好的教育、卫生和保护服务;家庭应该给予女儿童更多的关爱和支持;学校应该创造公正的教育环境;社会机构应该展开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女儿童权益的意识。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女儿童权益保障法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最后,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实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我们持之以恒的努力。女儿童的权益保护不仅仅是法律的规定,更需要社会的认可和行动。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提高自身的意识,关注女儿童的权益,积极参与到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中去。只有我们共同努力,才能够创造一个公平、和谐、充满机遇的社会环境,让女儿童能够实现自身的价值和梦想。

总之,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社会文明的进步和全面发展。这部法律的出台为女儿童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提高了社会对待女儿童问题的关注度,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落实。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女儿童权益保障的工作中,为创造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环境做出贡献。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让女儿童在尊重和保护中茁壮成长,并为国家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精选职工权益保障心得体会版(汇总17篇)篇五

女儿童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保障她们的权益对于国家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为了解决女儿童在教育、健康和人身安全等方面面临的问题,我国制定并实行了女儿童权益保障法。该法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加强对女儿童权益的保护和促进她们的全面发展。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实施使我深切意识到保护女儿童权益的重要性,激发了我对于儿童权益保护事业的关注。

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实施为我国的社会发展带来了积极影响和变化。首先,该法强化了对女儿童教育权利的保护。法律规定家庭和学校要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禁止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这使得女儿童能够享受到公平的学习环境和相应的教育资源,有助于她们的全面发展。其次,该法加大了对女儿童健康状况的关注。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必需的医疗服务,保障女儿童的健康权益。此外,该法还加强了对女儿童人身安全的保护,明确了对性侵害儿童的惩罚力度和救助机制。这一系列措施的实施,为女儿童的成长提供了更加安全和良好的环境。

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实施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如何确保法律的有效落实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尽管法律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和惩治机制,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地方各具特色的习俗和观念,导致法律难以得到落实。另外,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力度还不够,导致很多人对法律内容和相关规定不了解。这需要加强对法律的宣传和普及,提高社会公众对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认识和重视。此外,法律也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以适应各个领域的实际需求。

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深知自己在推动女儿童权益保障方面的责任和义务。首先,我将积极参与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工作,将法律的内容和相关规定传达给更多人。我会利用自己的社交媒体平台,发布相关信息和法律知识,引导更多的人关注女儿童权益保障问题。其次,我会关注周围的女儿童权益保障问题,如发现有女儿童受到侵害或违法行为,我将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和举证,为受害者争取应有的权益。此外,我还将参与儿童权益保护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为女儿童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五段:总结(200字)。

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实施为女儿童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在法律的引领下,我们应当共同努力,加强对女儿童权益的保护和关注。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实现女儿童权益的全面保障,为她们的成长创造一个更加安全和美好的环境。作为公民,我们应当积极参与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为实现儿童权益的可持续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精选职工权益保障心得体会版(汇总17篇)篇六

职工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其合理权益保障不仅直接关系到职工们的利益,还关乎社会的稳定发展。进入高中后,我开始更加认识到职工权益保障的重要性。在学习和实践中,我得出以下心得体会总结。

首先,职工权益保障必须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职工法律保障是保障其权益的基石,只有职工的基本权利得到法律明确保障,才能更好地防止各类侵害。而政府部门则应更加注重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对于职工权益被侵害的情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职工的利益。

其次,加强职工组织建设与合理权益保障紧密相关。职工自身的力量也是保护自己不受侵害的必要手段之一,只有加强职工组织建设,才能更有力地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企业在保障职工权益的同时,也必须注重与职工之间的沟通与协商,推行更合理的劳动关系,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再次,注重职工的实践体验和知识技能的提升。职工的实际体验也是保障其权益的重要部分之一,只有职工在实践过程中能够更好地体悟到自身权利与义务,才能更好地提高其权益保障的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只有注重职工知识技能的提升,才能让职工在工作中更有价值,获得更多的权益保障。

综上所述,职工权益保障必须从法律基础出发,加强职工组织建设与与职工之间的沟通与协商,注重职工的实践体验和知识技能的提升。只有全方位加强各方面工作的落实,才能更好地保障职工的权益,创造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精选职工权益保障心得体会版(汇总17篇)篇七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思想的觉醒,妇女权益保障问题逐渐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为了全面推进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我国政府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草案》。通过学习和了解这个草案,我深感其意义重大并带来了一些心得体会。在本文中,我将从草案的制定背景、内容的重点、执行的难点、规划的前景以及我的个人态度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草案的制定背景。草案的制定,是国家为了回应公众对妇女权益保障问题的关切,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推进社会主义妇女运动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随着人们观念的改变和妇女权益保障理念的逐渐深入人心,草案的发布无疑标志着我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草案的内容包括了许多方面,如婚姻家庭权益保障、劳动就业权益保障、教育权益保障等。然而,在我看来,其中妇女健康权益保障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重点。在过去的传统观念下,妇女的健康问题往往被忽视,导致妇女在妊娠、分娩、哺乳等方面遭遇到许多困难和不公平待遇。草案的发布,为保障妇女的健康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这对于提高我国妇女的整体健康水平和推进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即使有了妇女权益保障草案,要落实和执行仍然面临着不少难点。其中一个难点就是如何提高妇女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虽然草案明确规定了妇女的权益,但如果妇女自身没有足够的意识和能力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这些保障措施将无法落地生根。因此,政府需要加强对妇女权益保护意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妇女的权益。

展望未来,我相信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将会取得更大的进展。在草案的指导下,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将得到更加系统和全面的推进。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政策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能力和意识。同时,社会各界也将积极参与到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来,捍卫妇女的合法权益。我相信,在共同的努力下,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将取得更加显著的成绩。

最后,我想说一下我个人的态度。作为一名年轻女性,我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充满了热情和期待。我认为,妇女的权益与整个社会的进步息息相关。只有当妇女的权益真正得到保障,妇女才能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作用,为社会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因此,我会积极参与到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来,努力为推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做出自己的贡献。

总而言之,妇女权益保障草案是我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重要里程碑。通过对这一草案的学习和了解,我深感其意义重大。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需要解决执行的难点,积极展望规划的前景,以及发扬个人的态度,共同推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迈上新台阶。相信只要我们共同努力,妇女的权益保障工作一定会取得更加显著的进步。

精选职工权益保障心得体会版(汇总17篇)篇八

近年来,女性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角色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认可。然而,仍然存在着一些涉及妇女权益保障的问题。为了弥补这些不足,我国政府最近出台了一项妇女权益保障草案。通过深入研究和审议这一草案,使我深刻理解到了保障妇女权益的重要性,并对该草案提出几点建议,以便更好地保护妇女的权益。

首先,妇女权益保障草案给予了妇女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机会。草案规定,妇女在就业、教育和职业发展等方面应享有平等的权利。这方面的规定对妇女来说无疑是一项重大利好。在过去,妇女在职场上往往面临着性别歧视和职业发展上的瓶颈。而草案的出台,将促使社会各界更加重视妇女的职业发展,为她们提供更多平等而公正的机会。只有当妇女的劳动价值和贡献得到公平对待时,整个社会才能实现更高的经济发展。

其次,妇女权益保障草案强调了妇女在家庭和婚姻关系中的权益保护。婚姻家庭是每个妇女都要面对的一项重大责任和挑战。然而,不少妇女在婚姻中面临着家暴、离婚等问题,并且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常常面临着弱势地位。草案规定,拒绝暴力和性别歧视是每个婚姻关系的基本原则,对于发生家庭暴力的情况,要及时提供帮助和保护措施。这一条款将有效地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权益,减少妇女面临的风险和伤害。同时,草案还规定,婚姻关系双方应平等分担家庭责任和义务。这一条款的出台有助于促进婚姻关系的健康和谐,为夫妻双方都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

第三,妇女权益保障草案呼吁社会各界关注妇女的健康权益。草案规定,妇女在生殖健康和心理健康方面应得到重视和关注。这一条款的出台非常重要,因为妇女的健康问题与整个家庭和社会的健康息息相关。目前,我们社会中对妇女健康问题的关注程度还远远不够,尤其是一些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妇女,她们在这方面的医疗资源和保障远远不及城市女性。草案的出台将引导社会各界更加关注妇女的健康问题,提供更好的医疗资源和服务,保障每个妇女享有平等的健康权益。

第四,妇女权益保障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妇女的权益诉讼机制。草案明确规定,对于妇女权益的侵害和违法行为,妇女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和寻求司法救济。这项规定对于保障妇女权益来说无疑是一项重大突破。过去,由于资源和信息不对称,妇女在维权过程中常常面临着困难。而草案的出台将打破这种不对称,让更多的妇女得到法律保护和支持。这对于提高妇女的维权意识和能力非常重要,并有助于促进社会公正和法制建设的进步。

总结起来,妇女权益保障草案的出台是我国对妇女权益保护的重大举措。该草案明确规定了妇女在经济、社会、家庭和法律方面的权益,对于解决当前妇女面临的问题和保障她们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我们也应意识到,草案的出台只是一个开始,真正保障妇女权益的关键在于执行。因此,我们要鼓励更多的人关注和参与到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来,为妇女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条件,真正落实妇女的平等权益。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实现更加公正、平等和繁荣的未来。

精选职工权益保障心得体会版(汇总17篇)篇九

随着社会发展进步,妇女权益保障成为了一个日益突出且重要的话题。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政策进行保障。妇女权益保障草案是其中之一,通过对该草案的学习和研究,我深切地感受到了对于妇女权益保护的迫切性以及诸多的争议。下面我将从妇女权益草案的内容、意义、现实困境、改善措施以及个人感悟来论述。

妇女权益保障草案,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妇女权益保护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律文稿。该草案内容丰富,涉及到各个方面的妇女权益保障,包括但不限于妇女劳动权益、妇女教育权益、妇女卫生权益等。其中,我认为对于妇女劳动权益的保障最为重要。过去,妇女在劳动就业中常常受到歧视和压迫,草案针对这一情况提出了相应的保障措施,例如禁止性别歧视,确保女性劳动者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待遇和权益。这对于提升妇女地位,促进社会公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妇女权益保障草案的制订不仅有其重要性,更是因其所带来的现实困境与争议。首先,虽然妇女权益问题日益受到重视,但实际上,女性的地位和权益仍然受到很多现实的制约,例如性别歧视、女性劳动力市场的不平等等。这就需要通过妇女权益保障草案来进一步加强对妇女权益的关注和保护。其次,制订和实施妇女权益保障草案还需要克服多方面的困难和阻力,例如传统文化观念的束缚、法律执行的难度等。这些困境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去解决和克服。

为了有效地保障和改善妇女权益的现状,可以采取许多措施。首先,教育是改善妇女权益的关键,需要加强对于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其次,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妇女权益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机制,严厉打击侵犯妇女权益的行为,确保草案的有效执行。另外,社会各界也应当积极参与到妇女权益的保障中来,例如企业可以提供更多的工作机会和平等的待遇,媒体可以宣传关于妇女权益的正能量等。只有通过多方合力,才能够真正地保护和改善妇女的权益。

对于我个人来说,通过对妇女权益保障草案的学习和研究,我深切地感受到了妇女权益保护的紧迫和重要性。作为一个女性,我见证了过去妇女地位的局限和制约,也看到了现在逐渐改善的趋势。然而,妇女权益保障仍然存在相当的困难和挑战。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积极参与到妇女权益保障的事业之中,通过自己的努力去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平等的实现。我相信,只要每个人都能够为妇女权益保护贡献自己的力量,妇女将能够真正地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地位和权益。

综上所述,妇女权益保障草案的制订和实施对于提升妇女地位、促进社会公平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草案的制定和执行还需要我们克服多方面的困难和争议。只有通过教育、政府的监督和管理、社会各界的参与,才能够真正地保护和改善妇女的权益。作为个人,我将积极参与到妇女权益保障事业之中,为实现妇女与男性平等的地位和权益而努力。我相信,只要我们共同努力,妇女权益保护的目标最终会实现。

精选职工权益保障心得体会版(汇总17篇)篇十

第一段:引言(大致字数:200字)。

作为现代社会中的一员,每个人都拥有各种各样的权益。然而,我们也经常面临到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人们不断努力寻找途径,学习方法来加强自我保护。本文便是我个人在权益保障问题上的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了解自身权益(大致字数:250字)。

要保障自己的权益,首先要明确自身的权益范围。对于不同的人而言,权益的种类各有不同,比如劳动者要维护的权益包括工资待遇的合理性、工作环境的安全性等等;消费者要保障的权益有商品质量问题、服务态度等。了解自身权益,可以让我们在保护自己的同时更加有条不紊地制定行动方案。

第三段:加强法律意识(大致字数:250字)。

法律是保障公民权益的有力武器,而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加强则是我们保护自身权益的基础。要加强法律意识,我们可以在日常生活中多读法律相关书籍、参加法律知识培训班等;同时,关注社会热点、参与公益活动也能增强我们的法律意识。通过了解法律,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并能在受到侵害时有抵抗的能力。

第四段:学会维权(大致字数:250字)。

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学会积极维权。首先,要进行合理的沟通和交流,尽量通过和对方进行协商解决问题,以避免冲突的发生。如果沟通无效,可以采取法律途径,寻求法律保护。可以选择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不管采取何种方式,我们要做到合理、合法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第五段:意识到权益保障的重要性(大致字数:250字)。

最后,在保障自己权益的过程中,我们要意识到权益保障的重要性。权益保障不仅仅关乎个人利益,更关乎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每个人都应该有权享受到法律所赋予的权益,而且维护一个人的权益,也是在维护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和精神风貌。所以,我们应当积极参与到权益保障中,并在自己的力所能及范围内,为维护权益所做出贡献。

结尾(大致字数:200字)。

在现代社会,权益保障是每个人都需要面对和努力探索的问题。通过了解自身权益、加强法律意识、学会维权以及意识到权益保障的重要性,我们能够更好地进行权益保障。保障自身的权益,不仅仅是为了个人的利益,更是为了整个社会的进步与和谐。希望我的一些心得体会对于大家在权益保障方面有所启发和帮助。我们每个人都应用自己的行动,为权益保障事业贡献一份力量。

精选职工权益保障心得体会版(汇总17篇)篇十一

女儿童是社会的未来,她们的权益保障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指标。为了确保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我国制定了女儿童权益保障法。该法案于最近获得通过,引发了广泛讨论。我在阅读该法案的过程中深受震撼和触动。女儿童权益的保障不仅仅是一项法律制度的建设,更是整个社会的责任和担当,这种保障的实施将会深刻影响到每个人的生活。

二段:该法案对于女儿童的保护措施(250字)。

女儿童是弱势群体,她们在生活中面临种种的挑战。女儿童权益保障法为她们提供了全面的保护措施。法案规定了女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健康成长的权利、人身自由的权利等方面的保障。特别是对于儿童的权益教育,法案提出了详细的规定,要求全社会共同努力,保障女儿童得到良好的教育资源,确保她们能够平等自主地发展。

三段:该法案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挑战(250字)。

尽管女儿童权益保障法提供了全面的保护措施,但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面临很多挑战。首先,法案中的保障措施需要落地实施,需要各个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其次,社会的观念与法案中的保障标准可能存在差异,这也需要通过社会的教育与宣传来解决。最后,由于女儿童的权益保护是个长期的过程,还需要对法律进行不断的完善和提升。克服这些挑战,让女儿童的权益真正得到保障,是一个连续的努力和长期的目标。

为了让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真正落实到位,需要全社会的努力和支持。首先,政府部门要全面负责地执行法律,加强对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检查,确保法律的贯彻落实。其次,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宣传和教育,让全民形成保护女儿童权益的共识。此外,还需要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提升社会的社会责任感,从而形成全民共同努力的局面,保障女儿童的权益。

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颁布对于推动社会进步和实现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这不仅关乎女儿童的成长和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女儿童是社会的未来,只有她们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关爱,社会才能够持续进步。未来,我希望女儿童权益保障法能够真正落实到位,成为社会的共识和共同努力的目标。只有这样,女儿童才能真正成为阳光下最美的花朵,为社会的繁荣和进步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总字数:累计1200字)。

精选职工权益保障心得体会版(汇总17篇)篇十二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建立用工档案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以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八)用人单位遵守职业培训和招用技术工种规定的情况;。

(九)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十)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十二)有关组织和人员遵守和执行社会保险基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督检查事项。

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用工信息采集制度,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信息档案,建立全市统一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

用人单位应当真实、准确地建立以下用工档案:

(一)职工名册。包括劳动者和被派遣劳动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户籍地址以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二)录用档案。包括入职登记表、劳动者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工资档案。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以及其他劳动报酬的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

(四)劳动密集型企业还应当建立职工工时档案。工时档案包括上下班时间和加班时间的记录。

用工档案应当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至少保存两年。职工名册、录用档案和工资档案应当至少保存至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两年。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完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和公示制度,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对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记录的用人单位实行重点监控,加强日常监管。

有关行政部门审查用人单位承接投资、参加政府采购等申请时,应当将用人单位三年内是否存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记录作为参考。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监察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员。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监察业务,取得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资格。

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第三章管辖与受理。

第十五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管辖。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对下列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

(一)住所地在主城区的中央和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

(二)住所地在主城区的中央直属和市直属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十七条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劳动保障监察,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管辖;需要吊销许可证的,应当提请核发许可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处理。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者就业专项资金行为的劳动保障监察,由支出基金、核发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受理就业专项资金申请事项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管辖。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用工中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对一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一并处理。

第十八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调查处理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级管辖的.案件指定给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办理。

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办理的案件,可以提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办理。

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发生争议的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九条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发现受理案件属于其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受移送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为移送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提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确定管辖部门。

第二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设置举报投诉专门场所、举报投诉信箱和电子信箱,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指定专人受理举报投诉和依法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名称、住所和违法事实。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实名举报人有明确有效的联系方式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投诉文书。以口头、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投诉的,投诉人应当自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身份和投诉内容确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补正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

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以推选投诉代表,推选的代表最多不超过五人。

第二十三条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二)被投诉单位的名称、住所和联系电话;。

(三)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明确具体的投诉请求。

投诉文书还可以载明证据、证据来源、证明目的、证人姓名及其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四条投诉人应当提供反映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

有关证据材料属于被投诉单位管理的,由被投诉单位提供。被投诉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查处。

需要补正证据材料的,补正完毕之日为收到投诉之日。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不予立案:

(一)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

(二)投诉事项正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已经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原投诉事项已按规定处理完毕,投诉人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投诉的;。

(五)投诉人在指定期限内拒不确认投诉内容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并书面告知投诉人。逾期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视为立案。

第四章监察方式与程序。

第二十七条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日常巡视检查;。

(二)专项执法检查;。

(三)接受举报、投诉;。

(四)书面审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当场予以纠正;。

(二)进入与监察事项相关的场所进行检查、调查;。

(三)以文字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等方式收集与监察事项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六)委托专业机构对监察事项或者专业性问题进行审计或者鉴定;。

(七)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九条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共同进行;。

(二)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表明身份;。

(三)依法告知监察内容、要求和方式;。

(四)劳动保障监察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保守被监察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有关人员的个人隐私;。

(六)法律、法规关于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调查:

(一)案件涉及法律、法规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二)被调查人或者主要关系人员被限制人身自由、宣告失踪或者下落不明的;。

(五)投诉人无法联系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致使调查取证无法进行的;。

(六)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继续调查处理的;。

(七)案件所涉及材料需要进行鉴定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中止调查的其他情形。

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有关单位和人员。

中止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调查。调查处理期限自中止情形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三十二条立案后,发现用人单位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撤销案件。

立案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撤销案件:

(一)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三)投诉事项正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已经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五)原投诉事项已按规定处理完毕,投诉人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投诉的;。

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十三条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当事人自收到权利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或者三个工作日内未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

以口头形式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如实记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不得因当事人申辩或者要求听证加重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撤销案件。

第三十五条对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或者返还财物等涉及劳动者财产性权益的监察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一方当事人申请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组织调解。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调解应当终止:

(一)一方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未按规定参加调解活动的;。

(三)经调解,在十个工作日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达成调解协议或者终止调解后,仍需调查处理的,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达成调解协议且当场全部履行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可以结案:

(一)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决定撤销案件的;。

(二)已履行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的;。

(三)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已受理或者终结执行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制作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因拖欠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严重危害公共秩序的,可以在用人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张贴执法公告,并以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公告期为十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四十条中止、公告、委托审计或者鉴定、补正材料、指定管辖等期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时限。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保存用工档案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用工单位违法延长被派遣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受侵害被派遣劳动者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组织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以发包、分包、转包、挂靠等方式交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经营的,该组织或者个人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违法发包、分包、转包、准予挂靠的单位先予支付。

第四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处理被登记保存或者查封的资料或者物品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相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依法处理举报、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调查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商业秘密、信息或者举报人有关情况的;。

(五)索取、收受财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参与有碍公正执法活动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对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就业专项资金的组织和个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精选职工权益保障心得体会版(汇总17篇)篇十三

第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其自身的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十二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属于工业品或者农副产品制成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附具检验合格证;。

(二)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使用说明;。

(三)标明商品的生产日期、主要成份;

(四)限期使用的商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有效期限或者安全使用期限;。

(五)对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对使用、维护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强行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四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明示的价格外增加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第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欺诈行为:

(一)利用他人进行欺骗性的诱导;。

(二)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

(三)在商品中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五)销售的商品不足量;。

(八)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不予标明;。

(十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从事经营活动;。

(十二)发布虚假广告、信息;。

(十三)利用邮售方式骗取价款而不按约定条件提供商品;。

(十四)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

(十五)其他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第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法律、法规及规章有包修、包换、包退(以下简称“三包”)期限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期限的,应当按照约定办理,但双方的约定不得低于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

第十九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在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三包”期限内,应当按照商品质量标准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不得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

经营者未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修复的,应当提供同类商品供消费者在维修期间使用。在保修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更换后的商品的“三包”期限从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修理、更换、退货而发生的运输费等合理费用。

第二十条实行保修的商品,在保修期内没有保修点或者保修点已经撤销的,商品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对消费者因质量问题要求退货的商品,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退还货款;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退还货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邮政、电信等公用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按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公用企业和消费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应当提供自己无责任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无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从事加工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双方约定或者商业惯例保证服务质量,按期交货,不得偷工减料、偷换材料或者谎报用工用料。

第二十四条从事洗染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其与消费者约定的洗染质量、方式、时间等内容提供服务。妥善保管洗染的衣、物,不得损坏、污染、遗失、调换。

第二十五条从事摄影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其与消费者约定的质量、数量、时间等内容提供拍摄、印放照片、冲洗胶卷等服务。底片归消费者所有。

第二十六条从事旅游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线路或游览景点、提高或增加费用、降低食宿等标准,不得强制、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第二十七条从事餐饮、旅店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其标明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项目、规格、费用提供服务和收费。

第二十八条从事客运业的经营者,应当按规定收费,不得拒载、绕道、中途停运或者违背旅客意愿中途让旅客换乘其他车辆。

第二十九条从事医疗、美容等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设备条件,保证安全和服务质量,按国家规定或约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第三十条从事文化娱乐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生产、销售暴力、淫秽和其他违禁商品或者提供色情等不健康服务。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虚假的销售宣传误导消费者;。

(二)将未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或者虽经验收合格但未按期交付使用;。

(四)其他违反房地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违反房地产交易合同、预售合同、拆迁安置协议的行为。

精选职工权益保障心得体会版(汇总17篇)篇十四

第七条职工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享有依法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和经济权利。

第八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并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使用该职工的,应在一个月内与其续签书面合同。

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鼓励用人单位和职工使用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建立劳动档案,如实记载与职工劳动关系相关的资料,并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用工备案。

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以缴纳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股金、集资款或者其他名义的费用,或者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作为录用、接收职工的条件。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告知职工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职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二)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第十二条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其劳动合同期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合同期限顺延至规定的医疗期、停工留薪期或者女职工特殊保护期期满为止。

第十三条职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职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职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劳动合同履行中,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不入股、不集资和不缴纳抵押性钱物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最低工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每年确定一次。

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签订有集体合同的,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工资增长机制,随经济效益的增长逐步增加职工工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应当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保持适当比例,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期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因不可抗力原因,用人单位确实无法按期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时,可以延期或者部分发放职工工资,但应当向职工说明原因,并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补发。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约定工资支付日五日前,征得职工本人或者本单位工会书面同意,延期一个月以上的,还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在建设、交通、矿山等领域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保证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周休息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等带薪假期,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其它假期。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周休息日工作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在不违背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坚持职工自愿和不损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原则。确因生产经营需要,或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违反国家规定强迫职工加班加点,职工可以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和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规定发放加班加点工资;安排职工在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按照规定安排相应的补休,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规定发放加班工资。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对发生的职工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妥善处理,以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十九条职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统筹的社会保险项目,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工伤认定由生产经营地或参保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认定工伤申请后的六十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者其亲属。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或职业病确诊或者鉴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伤申请报告,并及时安排医疗救助。遇有特殊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者工会组织也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作业。

第二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童工和非法使用未成年工。

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的,应当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依法招收的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作业。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与职工一方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工会代表职工一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待遇等事项与单位进行协商,或者专门就工资等事项与单位进行协商,未组建工会的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代表与单位进行协商。

职工一方向用人单位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并应当在职工一方提出要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开始协商。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一方提供协商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协商代表履行协商职责,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其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其工资待遇。

第二十六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职工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之日起一年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处理的,不再追究该违章责任。

第二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建立经常性联系,定期了解、监督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维护劳务派遣职工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劳务派遣备用金。劳务派遣备用金的缴纳、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职工人数超过本单位从业人员百分之三十的,应当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但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用工单位应当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工作业绩的被派遣职工与本单位的非派遣职工,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到期后,用工单位继续使用被派遣职工的,应及时与劳务派遣单位续签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该职工续签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用工单位与被派遣职工直接建立劳动关系:

(一)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使用被派遣职工的;。

(二)使用未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被派遣职工的;。

(四)临时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职工存续时间超过两年以上的;。

(五)使用合同期满的被派遣职工逾期未续签劳动合同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劳务派遣的禁止性规定行为的。

前款第一项所称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工作岗位;辅助性岗位是指为用工单位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工作单位;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直接用工因休假、培训、服役、工伤等情况不能提供劳动而暂时由被派遣职工代替的工作岗位。

精选职工权益保障心得体会版(汇总17篇)篇十五

第八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二)知悉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四)公平交易的权利;。

(五)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部门申诉、检举和控告。

精选职工权益保障心得体会版(汇总17篇)篇十六

第三十七条职工有接受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职工进行职业教育的义务,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比例的原则,提取、使用培训经费,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不得向职工收取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未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不得以职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参加职业培训达不到要求或者拒不参加职业培训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和支持职工参加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的学习,以及职业技能鉴定或者技术职称的评定。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精选职工权益保障心得体会版(汇总17篇)篇十七

我镇企业职工劳动保障的现状与对策近年来,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如何规范非公有制企业的用工行为,保护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已日益成为社会热点问题。我镇是个工业重镇,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迅速,从业人员中外来务工人员所占比例较高。职工因劳动保障问题投诉企业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尽快建立有效的劳动保障机制,减少劳企纠纷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是我镇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下面对我镇企业职工劳动保障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作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一、劳动保障的现状1.法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自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等都相继制订和实施了一系列的有关劳动保障的法规规章、实施办法等。比如国务院先后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部先后颁布了《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等多个部门规章,省人大、政府、劳动保障厅等部门也配套或自行制订了大量的法规和规章、实施办法等。从内容上来看,这些法规和政策基本上涵盖了劳动保障工作的各个领域。法规政策体系的逐步完善,有力推动了我镇劳动保障工作的开展。2.安全生产管理逐渐规范。对于安全生产工作,历届党委和政府都给予了高度重视,并通过不断改进和完善,逐步建立起了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具体体现在以下四项制度的实施上:一是安全生产责任制。镇、村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要求企业逐级签订到分厂、车间、班组、个人,将责任明确到每个人。年末奖金评定、企业评优、干部考核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要考核内容。二是注册安全主任制度。企业设置注册安全主任,经培训后,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三是安全生产台帐制。强化基础管理,注重规范运作,将企业的设备、制度、人员等登记在册,实行动态管理。四是限期整改制度。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面上以片线为单位,由联村干部指导企业进行自查自纠,重点企业由镇专门组织人员进行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发出整改书,限期整改。安全生产的规范运作,改善了劳动者的作环境,保障了劳动者的人身安全。3.社会养老保险初具规模。养老保险是在乡镇一级推行的第一种社会保险,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开始于1994年,至今已累计有13000人参保,但由于该保险的缴费和待遇水平较低,所以影响面较小。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开始于2001年,经过连续三年的扩面,目前已达到一定的规模,而且由于缴费和待遇水平较高,影响面也较大。截止目前,全镇已有280家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达到了企业参保率100%。共有9236名职工在保,占到全镇职工总人数的81%。4.劳动合同管理引起重视。劳动合同管理是劳动保障的源头和基础工作,许多劳企纠纷的发生,就是因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缺乏解决争端的有效依据。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规范劳企双方的行为,有效避免各种纠纷的发生。截止目前,全镇已有33家企业与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有180家企业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参加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数达到12100人,占全镇企业职工总数的82%。二、存在的主要问题1.劳资纠纷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今年1-11月份全镇共发生劳资纠纷88起,其中因工伤引起的纠纷有36起,因拖欠工资引起的纠纷有52起,因职工离厂扣压工资引起的纠纷有45起。这些劳资纠纷发生后,虽经有关部门调解,都到妥善解决,但都或多或少地给劳企双方的合法权益带来一定程度的损害。更有甚者,有部分劳资纠纷因当事人处理不当,发生过激行为,引发刑事案件,成为危害社会稳定的严重隐患。2.社会保险扩面阻力增大。虽然经过连续三年的扩面,社会养老保险已经达到一定的规模,并且具有了一定的社会影响,但目前参保人数只占到全镇企业职工总数的81%,离全县提出的90%的目标还有一定的距离。而且现行的养老保险扩面模式已经显示出一定的局限性,企业普遍不愿参加养老保险,而政府暂时没有有力的制约措施,如果按照现行模式继续扩面,工作难度将显著增大,而且也不利于其他险种的后序跟进,因此急需探索一种新的养老保险扩面模式来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3.人员法制意识有待提高。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业主,由于法制意识淡薄,对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知识了解甚少,在制订内部规章制度和管理职工的过程中,不知不觉中违反了法律法规,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比如收取押金、拖延工资、扣压工资、过于严厉处罚、加班不加薪等。有些劳动者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不知道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加助长了业主的违法行为。4.缺乏长效监督机制。随着企业的转制,企业使用、管理职工的权力增强,自由度加大,但随之发生违法行为的可能性也加大了。近几年,有关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虽然已经出台了不少,但有效监督和约束企业行为的机制尚未形成。比如对于工资支付方面发生的纠纷,一般是采取限期整改的办法来解决,而缺乏一个有效的预警机制。因此,应该尽快将劳动保障工作的重点由“事后解决”转向“事前预防”,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三、对策与建议1.注重宣传引导。借助报纸、电视、培训等各种渠道,大力宣传现行有关关于劳动保障的各种法规政策,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使企业在制订内部规章制度和实施员工管理时,能自觉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保持一致,在依法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法制意识增强后,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对企业也能产生一定的促进作用。2.强化基础管理。通过加强对企业的基础管理,逐步建立起长效的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督促企业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加以明确,互相监督,有效约束双方的行为。严格执行劳动年检制度,建立企业劳动保障跟踪档案,对记录不良的企业在每年一次的年检过程中不予通过,进行专门整顿。试行劳动保障诚信工程,根据企业开展劳动保障工作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定出信用等级,定期在媒体上公布,促使企业不断提高劳动管理水平。3.加大执法力度。公开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各类投诉、纠纷,对一些违法较企业要给予适当的处罚,对一些影响较大的违纪行为要作为负面典型进行曝光,引起社会的关注,借助媒体、舆论来监督企业的用工行为。积极、主动开展劳动监察,对一些普遍性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清除隐患,逐步改善用工环境。4.创新管理模式。企业改制后,真正做到了自主经营,与政府的关系也不再是传统的下与上的关系了,政府对企业的管理模式也应该有所改变。在开展劳动保障工作的过程中,单凭传统的行政命令模式,已难以奏效,需要综合行政、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来推进。比如养老保险扩面工作,仅靠层层分解任务,由联村厂干部逐个去做企业的宣传动员工作,遇到的阻力将越来越大。如果改由地税部门直接征收,然后由企业申报名单,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将会取得更好的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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