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委托书无效(模板15篇)

时间:2023-12-07 作者:书香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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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委托书无效(模板15篇)篇一

被告:王某言,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莱阳市穴坊镇某某某村村民,系上届村支部委员,村委委员,本届村支部委员,住本村。

诉讼请求: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年12月20日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非法占用土地;。

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非法占用土地期间使用费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等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南山后村原小学被合并后在原学校操场西边遗留下一块空地。被告在未召开村两委会、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未采取叫行等方式发包的'情况下,以非正常手段非法占用该土地并无偿使用至今。被告作为党员,其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在广大村民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严重搅乱了本村的土地承包秩序,村民意见一直很大。4月村换届选举后,原告为规范本村土地承包秩序,遵照镇领导指示,经征求村民代表意见,一致决定对该土地叫行发包,然而,被告此时却拿出一份签署日期为2010年12月20日的《承包合同》(下称本合同)。

原告认为:本合同是被告与本村原村主任王某虎在恶意串通的情况下,通过欺诈穴坊镇人民政府经管站而由镇经管站在漏洞百出的合同上加盖了原告公章而形成的合同,损害了广大村民的集体利益;同时,本合同是在未召开村两委会及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未进行公示,违反村民民主议定原则的情况下而签订,也损害了广大村民的集体利益。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本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确认委托书无效(模板15篇)篇二

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不同,订立合同后的履行程度也不同,引起的法律后果和当事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也不尽相同,主要形式有: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当事人应当返还从对方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一般来说,返还财产只能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因该无效合同存在财产转移的情况,如果不存在财产转移,则不负返还责任。在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以一定财产或金钱作担保,更有甚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保证金”等各种费用,这时,如果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就产生返还财产责任。同时应当明确,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所谓“某某费用”的做法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即使劳动合同有效,这部分款项也应当返还劳动者。

如《劳动法》第97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2款规定:“根据《劳动法》第97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包括:(1)赔偿因劳动合同无效而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种,而可得利益的损失不应当予以赔偿。(2)赔偿劳动者因从事禁忌劳动而遭受身体伤害所产生的损害。凡造成劳动者生命或健康损害者,用人单位应赔偿医疗费、营养补助费等相关费用。(3)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人力资源网。

确认委托书无效(模板15篇)篇三

一、无效合同的确认。

作为典型的私法行为,合同必须在公权许可的限度内实施,无效合同就是国家公权干预的结果,所谓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地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这里的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不发生该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

(一)无效合同的认定标准。

无效合同的认定不仅是一个法律技术问题,也是一个科学判断问题。司法实务中的合同形形色色,涉及方方面面,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无效,具有相当难度。况且在不同时期的立法中,对之也有不同的语言表述。目前对无效合同的认定和处理,存在尺度不一、处理混乱等问题,导致大量不应无效的合同被认定无效。笔者认为,当前对合同效力认定的标准应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一兜底条款的规定可以认为是对无效合同标准的高度概括,是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定标准。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同无效的根本性原因,从广义上来看,《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等规定都可以看作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这里如何把握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规范意旨是正确认定无效合同的关键。判断某一法律条款是否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虽然强制性规定通常使用“必须”、“不得”、“禁止”、“应当”等措辞,但是,由于《合同法》颁布较晚,此前的许多法律、行政法规带有一定的计划经济的成分,使用了大量“必须”、“不得”、“禁止”、“应当”,其中有许多并非合同法立法本意上的“强制性规定”,如果仅以条文存在上述措辞就认为属强制性规定,显然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笔者认为,判断某一法律条款是否强制性规定,应从该部法律的立法目的,违反该条款对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程度等方面进行考量。法律授权由法官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具体确认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

(二)无效合同确认中的问题。

(1)不非(违)法即合法有效原则。

对于一份已经成立的合同,只要合同中不存在阻却合法有效的法定事由,该合同就应依法认定为有效。这样既统一了合同效力认定的标准,也充分尊重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愿,同时也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鼓励了交易,不仅在法学理论上而且在司法实践中都是可行的。

(2)慎重对待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一般性规定的合同,不再被确认为无效。究其原因,是因为有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掺杂着各部门、地方的利益,具有一定的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色彩,如以此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势必造成交易中禁例如林,民事活动中处处陷阱,行政干预无边,当事人寸步难行的局面。但是,对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重大利益的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规定(例如有关外汇、外贸管理方面的'规定),在未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之前,有司法解释的,应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确认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无效;无司法解释的,应根据具体情况,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理由确认合同无效。而如果机械地以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一概宣告合同有效,在当前立法活动滞后的情况下,又会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

(3)认定合同无效一般应以当事人请求为前提,法官不要轻易主动地去认定和宣告。

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该请求权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根据合同法理论及《合同法》中对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来看,在法院作出合同无效的认定之前,该合同应该是有效的。除非合同必然无效,法官一般推定有效。只有当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认定合同无效的请求或主张时,法院才能确认合同无效。但如果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由于缺乏合同无效的请求权主体,所以允许法院主动认定其无效。笔者认为,这并不是说法院对任何合同都可以主动干预其效力,而是由于请求权主体缺位而造成的。除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外,法院不要主动地去认定和宣告合同无效,这样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也达到了稳定交易关系和鼓励交易的目的。

(4)法官要慎重行使民事行为效力的释明权。

在司法实践中如当事人未主张合同无效,则合同无效的确认是法官裁量的结果。鉴于合同的有效或无效对案件的处理迥异,故法官在依照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行使民事行为效力释明权时需格外小心。笔者以为,除非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法官以不释明为宜,因为在此情况下认定合同无效是法官自由心证的结果,对此一二审法院及不同法官之间的认识会有所不同,这就可能会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不同。

(5)认定无效合同启动司法程序和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区别。

确认委托书无效(模板15篇)篇四

买房人蔡先生与房主潘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欲购买一处四合院。但因潘先生的妻子不同意卖房,导致双方的协议无效。记者今日获悉,(北京)西城法院判决房主返还蔡先生2万元定金。

买房人蔡先生与房主潘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欲购买一处四合院。但因潘先生的妻子不同意卖房,导致双方的.协议无效。记者今日获悉,(北京)西城法院判决房主返还蔡先生2万元定金。

蔡先生委托评估公司进行鉴定,认为这处房产在9月的价值已经涨到400余万。蔡先生认为致使合同无效的责任在潘先生,因此潘先生应该按照房屋升值损失的一半50万元对其作出赔偿。

法院认为,潘先生是导致合同无效的直接责任方,但蔡先生仅支付了定金,且房屋尚未交付使用,也没有办理过户,其升值与否在签约时无法预见,具有不确定性。房屋升值损失并非蔡先生多支出的交易成本。因此对蔡先生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房主返还蔡先生2万元定金。

确认委托书无效(模板15篇)篇五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宗旨,经过认真协商就甲方成为乙方举办的_________的活动赞助商,特订出以下协议。

2.甲方享受在乙方运营站点_________开通活动主页进行相关宣传介绍的权利;

3.甲方享受_________、_________媒体的一定支持;

1.积极配合乙方参与现场活动,并保证活动正常进行;

2.协议签订时需交纳活动赞助费用_________元;

3.甲方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4.活动细则及其相关回报见附件。

1.乙方拥有本次活动全程解析权和组织权利;

2.乙方拥有代收本次活动赞助费用和全权调配使用该费用的权利;

1.积极策划活动方案,布置活动现场,组织参会人员进行活动,以保证活动正常进行;

甲乙双方在出现违约或其它争议时,应本着友好协商,解决予盾的原则来处理,尽量使事情有一个圆满的解决方案。如甲乙双方协商不成时,可采取以下方式:

1.变更和修改合同

2.终止合作协议

3.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本协议及协议中涉及内容双方均需严格保密,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向外泄漏,透漏给第三方,否则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商议,并做出书面协定。

年_______月____日

年_______月____日

1、全部无效合同,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1)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有效;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2)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但有两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 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2、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内容仍然有效。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_________学校运动会,活动时间是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此次运动会将在_________(地点)进行。

1.甲方为乙方提供此次活动所需资金。

2.甲方为乙方提供_________把遮阳伞,用于运动员休息及甲方产品展台。

3.甲方为乙方提供两个后勤工作站,作为甲方产品的临时储存管理调送点,以及乙方工作人员休息,后勤物资的堆放管理点。后勤工作站贴有_________(甲方公司名称)相关产品的大型主题喷绘(甲方提供)。另购买装饰后勤服务站材料如双面胶带等(_________元)。甲方为乙方提供大量气球。

4.乙方利用甲方提供资金,制作两张宣传展板(_________元,_________米*_________米),展板上印有甲方和乙方的标志,此次运动会的海报都将在此展板上张贴。并将于运动会期间配合甲方宣传公司产品,乙方在以后的每次活动宣传中都将展板放置在学校人流量最多的地方,达到宣传的目的。

5.乙方利用甲方提供资金,订做_________件工作服(_________元,_________元/件),供乙方工作人员穿着。工作服上印有甲方和乙方的标志,乙方的工作人员在运动会时将穿上此工作服,且工作服可重复使用,今后的活动乙方将继续使用该服装,此工作服可起到流动海报的作用。

6.乙方利用甲方提供该资金,制作两条宣传横幅(_________元,_________米*_________米),上书_________等标语,乙方将此横幅挂于运动场醒目地点,达到宣传的作用。体现甲方对教育事业的支持。

7.乙方利用甲方提供该资金,购买_________张彩色卡纸(_________元/张)和_________张白纸(_________元/张),制作相关标语,在开幕式和闭幕式上使用。

8.乙方利用甲方提供资金,组建两支拉拉队,以及购买一些拉拉队所需物品,如服装(由甲方提供),拉拉球(________元)等。用于鼓舞士气及宣传甲方。

9.乙方利用甲方提供该资金,购买挂牌(_________元,_________元/块,共_________块),挂在乙方运动员身上。当运动员在跑步的时候,挂牌随风飘动,全校师生都将看到这一美丽的风景线。

10.乙方利用甲方提供资金,购买、租用一些运动会上参赛同学的必用品,如跑步钉鞋(_________元,_________元/双,共______双)、护腕(_________元,_________元/双,共_________双)、糖类、食品(_________元)提神药品、护理药品、简易医药箱(______元)等。医药箱上将印有甲方的标志,体现甲方对运动员的关心。

11.乙方将在活动当日为甲方分发试尝品和宣传单,甲方提供试尝品和宣传单。

12.乙方将在运动会现场举行表彰大会,奖励获奖同学,以甲方的名义为他们颁奖,奖品为甲方的优质产品。

13.此次乙方运动会奖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及训练用水(_________件_________品牌),由甲方向乙方提供。

14.乙方出面联系学校超市在运动会期间为甲方在超市门口设立卖点,专销甲方产品,乙方为甲方推荐销售人员。

15.乙方与学校联系在运动会期间在操场周围设立卖场,由甲方直接销售其公司产品,乙方为甲方推荐销售人员。

以上项目共计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甲方应在双方正式签订本合同书后_________日内向乙方交纳上述金额。汇款方式如下:

户名: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

1.乙方利用甲方提供资金,制作两张宣传展板。

2.乙方利用甲方提供资金, 订做_________件工作服。

3.乙方利用甲方提供该资金,制作两条宣传横幅。

4.乙方利用甲方提供该资金,购买彩色卡纸和白纸。

5.乙方利用甲方提供资金, 组建两支拉拉队。

6.乙方利用甲方提供该资金,购买挂牌。

7.乙方利用甲方提供资金,购买、租用一些运动会上参赛同学的必用品。

8.乙方将在活动当日为甲方分发试尝品和宣传单。

9.乙方出面联系学校超市在运动会期间为甲方在超市门口设立卖点,专销甲方产品,乙方为甲方推荐销售人员。

10.乙方与学校联系在运动会期间在操场周围设立卖场,由甲方直接销售其公司产品,乙方为甲方推荐销售人员。

1.甲方为乙方提供此次活动所需资金。

2.甲方为乙方提供_________把遮阳伞。

3.甲方为乙方提供两个后勤工作站。

4.甲方为乙方提供大量气球。

5.甲方提供乙方拉拉队所需服装。

6.甲方提供乙方活动奖品和用水。

7.甲方提供试尝品和宣传单。

8.甲方提供销售人员培训。

乙方和甲方均有义务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透路有关本合同内容项目下的任何信息。

1.甲方和乙方应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本合同的顺利进行。

2.任何一方没有充分、及时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他方由此所遭受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

2.任何一方可在另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并在该违约方收到守约方关于违约行为已发生并存在的通知的15日内仍未能对违约行为做出更正之时,可以通过向另一方发出一份书面通知的方式立即终止本合同。

3.本合同的提前终止不应影响双方于本合同提前终止日之前根据本合同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双方互相向对方声明、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有资格从事本合同项下之合作,而该合作符合其经营范围之规定;

2.其授权代表已获得充分授权可代表其签署本合同;

3.其有能力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之义务;并且该履行义务的行为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限制。

1.如双方就本合同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

2.本合同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1.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2.如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本合同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3.本合同正式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确认委托书无效(模板15篇)篇六

个人简历是怎样写的,简历要写好个人技巧能力更要突出个人特长,为了让大家能掌握更好的写简历技巧可阅读这篇简历应先定位岗位为写作性参考,专业针对性的简历要怎样写以下应届毕业生网提供一份怎样写没有工作经历的个人求职简历参考阅读。

如果你的答案是“yes”,那么你需要重新检查自己的求职策略,在个人简历的制作上,也需要重新定位与“包装”。

许多求职者的个人简历就一种内容和形式,在求职中以不变应万变。这种形式的个人简历在描述中往往存在语焉不详的问题,如“希望在一个发展潜力雄厚,团队合作氛围浓郁的环境中寻求一个具有挑战性的职位”,面对此种陈述,人力资源经理们往往会有不知所云之感,不能从你的个人简历中获取有价值的信息,那么你的'这份个人简历自然也就是一份无效个人简历。

解决方案:如果你有不只一个职业发展目标,最好的办法就是根据不同的目标制作不同的个人简历。

最有效的个人简历是求职目标明确的个人简历。要知道人力资源经理日常工作非常之忙,要从数以百计的个人简历中挑选出合格的应聘者,除非个人简历中应聘者的目标与条件非常贴近公司的用人要求,否则会很容易从他们手中pass掉。

如果你不同的职业发展目标很相似,应仔细考虑它们之间的关系,若是所需技能、经验等诸方面均很类似,那么一种模式的个人简历也足够了,但要注意在求职意向中应将拟应聘职位明确注出,如:采购主管/商务经理。

如果你不同的职业发展目标之间并无关联,那么就应该根据不同的目标制作不同的个人简历了。

不同的职位需要不同的能力和经验,根据用人单位的职位描述来组织你的个人简历内容,切记只将你相关的工作技能和工作经验罗列其中,而将不相关的能力和经验弃置一边,不论你在此方面的实力有多么的强。

在不同版本的个人简历投放不同的用人单位后,应对每份个人简历的投放对象、投放时间、公司情况、用人单位的反馈等信息做记录和跟踪,这些措施不但会使你对自己的求职过程有更为清晰的了解和掌握,也为你总结经验,提高求职成功率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手段。

最后必须说明的是,你所提供的一切信息必须真实有效,不同内容的个人简历只是将你切实的工作能力和经验进一步细化,任何加工、编造出来的内容都无异于一杯杯苦酒,最终将它们一饮而尽的人只能是你自己。

确认委托书无效(模板15篇)篇七

10年前,一患有精神病的男子与妻子签署离婚协议书,10年后其兄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该离婚协议无效。南汇法院审结了这起由精神病人家属提起申请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案件,并作出判决10年前,一患有精神病的男子与妻子签署离婚协议书,10年后其兄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该离婚协议无效。南汇法院审结了这起由精神病人家属提起申请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案件,并作出判决,确认被申请人赵某自1995年6月起无民事行为能力。这意味着精神病人协议离婚,时过10年也要撤销。

1995年6月,被申请人赵某与妻子刘某签订离婚协议,双方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其中约定1991年建造的两上两下新房归刘某所有,老宅基地旧房归赵某所有。1月,当地民政部门准予双方的协议离婚登记。

10年后请求审查。

因赵某和刘某各自所有的房屋涉及动拆迁,11月,被申请人赵某之兄弟提起诉讼,申请审查赵某在与刘某签署离婚协议及登记离婚时均无民事行为能力。赵某10年前与妻子刘某离婚登记是否有效?关键要查明赵某当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对此,在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进行鉴定。

采信鉴定作定论。

经鉴定得出结论:赵某患有精神分裂症。1995年前后精神出现异常,受精神病理症状影响,其对离婚一事的性质、后果缺乏实质性的辩认能力,确认赵某自1995年6月签订的离婚协议及191月登记离婚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法院依法作出被申请人赵某自1995年6月起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

法官点评。

《婚姻登记条例》对离婚的`形式要求及实质要件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办理离婚登记明确规定不予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登记时,除审查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外,还应对离婚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审查,否则一旦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准予登记离婚的行政行为必然违法。

确认委托书无效(模板15篇)篇八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就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必须持十分慎重的态度,应依法进行。

确认无效合同主要应从以下两点加以区别:

(1)从形式上和实际上加以区别。

要注意把有重要缺陷和违反了有效条件根本不能执行区别开来;

(2)从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上加以区别。

合同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则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确认委托书无效(模板15篇)篇九

本报讯(记者李雪林)记者昨天从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获悉,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已于10月31日全部结束,现场确认将于11月10日至14日进行。

11月10日至14日每天8:30―16:00,凡选择在上海参加考试的'考生(含推荐免试生)应携带有关资料到各报考点办理信息确认。市教育考试院提醒考生:未确认网报信息的考生,其网报信息无效,招生单位将不予发放准考证。

确认委托书无效(模板15篇)篇十

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无条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续。

二、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即日给付原告因延迟收房产生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人民币元,违约金元/天,(由2007年10月31日至2008年6月10日)逾期7个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原告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要求按照22元/月/建筑*方米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四、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房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延期带来的损失元。(按银行现利率执行)。

五、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包含诉讼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于200年月日与被告签署了《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红桥区咸阳路南端东侧龙悦花园楼门号商品房一套。合同中对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原告于200年月日将首付款人民币元,于200年月日将贷款人民币元付于被告帐户,合计总房款元全部支付到被告指定帐户。原告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自己作为一个买受人应尽的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第三条约定,该商品房应于2007年10月31日前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由于被告没有依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合法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导致至今2008年月日,原告不能合法入住。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约且恶意拖欠赔偿款。按照合同第五条第一款之约定,“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损失赔偿额标准: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参照“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8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的通知》中《红桥区2008年住宅房屋指导租金》06-05邵公庄新区22元/月/建筑*方米,以此为依据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自2007年10月31日至2008年6月10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元。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合理请求都遭到拒绝,被告故意躲避原告之询问,无奈之下,原告只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根据《_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6月1日执行版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xxxx区人民法院。

原告:

xx年xx月xx日。

确认委托书无效(模板15篇)篇十一

仲裁协议的无效或者失效使得仲裁协议不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其表现在:

对当事人来说,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既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对法院来说,由于排斥司法管辖权的原因已经消失,法院对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具有管辖权;于仲裁机构来说,因其没有行使仲裁权的依据而不能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确认委托书无效(模板15篇)篇十二

被告:王某言,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莱阳市穴坊镇某某某村村民,系上届村支部委员,村委委员,本届村支部委员,住本村。

诉讼请求: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2010年12月20日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非法占用土地;。

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非法占用土地期间使用费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等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南山后村原小学被合并后在原学校操场西边遗留下一块空地。被告在未召开村两委会、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未采取叫行等方式发包的情况下,以非正常手段非法占用该土地并无偿使用至今。被告作为党员,其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在广大村民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严重搅乱了本村的土地承包秩序,村民意见一直很大。2011年4月村换届选举后,原告为规范本村土地承包秩序,遵照镇领导指示,经征求村民代表意见,一致决定对该土地叫行发包,然而,被告此时却拿出一份签署日期为2010年12月20日的《承包合同》(下称本合同)。

原告认为:本合同是被告与本村原村主任王某虎在恶意串通的情况下,通过欺诈穴坊镇人民*经管站而由镇经管站在漏洞百出的合同上加盖了原告公章而形成的合同,损害了广大村民的集体利益;同时,本合同是在未召开村两委会及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未进行公示,违反村民民主议定原则的情况下而签订,也损害了广大村民的集体利益。

据此,根据《_农村土地承包法》、《_村民委员会组织法》、《_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本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莱阳市人民法院。

确认委托书无效(模板15篇)篇十三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是怎么样的,仲裁作为常见的合同、财产权益纠纷解决方式之一,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中问题请看下面。

效力及于问题一、

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常签订不止一份合同,这些合同相互之间是什么关系,一份合同的仲裁条款效力能否及于其他合同,是许多当事人在确仲案件审理阶段就希望法院查明的问题。

对此请求,法院的一贯态度是:该请求系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需要表明的案件事实问题,关系到仲裁庭的裁决范围,应由仲裁庭决定。

法院一般不审理,对申请人的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一概予以驳回。

然而,通过查阅大量的裁定,可以发现在少数裁定中,涉及效力及于问题,法院也鲜明地表达出自己的观点和态度。

对于法院为何表态,我们不予置评。

不过对于这些已经生效的裁定,由于已经或多或少涉及实体审查部分,无论该意见是否能作为法院系统的通论,都值得说明。

1、主合同仲裁条款有效,补充协议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否及于补充协议?

在一起案件中,原合同的仲裁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协不成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本协议仍按原合同的条款执行。

法院认为,原合同的仲裁条款意思表示明确,有仲裁事项,并选定了北京仲裁委员会,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第2款的规定,故仲裁协议合法有效。

又因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应受双方签订的原合同仲裁条款的约定,该仲裁协议对《补充协议》继续有效。

在另一起案件中,施工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一)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对工程竣工结算及拨付工程款等问题达成结算协议。

法院亦直接认定,结算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工程的结算付款问题达成的补充协议,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效力及于结算协议。

通过前述两起案件可以看出,在主合同有仲裁条款,概括约定仲裁事项,如果能确定补充协议与主合同的关系,在补充协议没有对争议解决做出相反性约定的情况下,法院认可补充协议受仲裁条款管辖。

2、主合同有仲裁条款,补充协议约定诉讼,仲裁条款是否及于补充协议?

前文已述,在补充协议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的情况下,法院认为补充协议应受原合同的仲裁条款约束。

同理,如果补充协议约定了诉讼解决,由于补充协议通常签订在后,应视为双方对原争议达成的仲裁合意做出变更。

即使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七条,“当事人对同一争议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解决的,约定无效的规定,也应视为仲裁条款无效”。

因此,当补充协议约定诉讼的情况,通常会导致原合同的仲裁条款也无效。

但有一起案件,虽然补充协议约定了诉讼,法院仍认可了原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

具体案情是施工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针对施工过程中的经费不足,垫资解决对外欠款的问题,双方通过补充协议,约定“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就补充协议的约定能否改变施工合同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法院认为,施工合同是就工程而签订的,约定的是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价款、质量、进度、验收等问题。

补充协议是为解决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对外欠款而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施工合同指向的对象、约定的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不同……补充协议的内容并未改变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的数额和支付对象,对施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没有进行变更。

故因施工合同发生的纠纷依然适用施工合同的约定,不适用补充协议的约定。

由此可见,法院在审理效力及于问题前,通常会先判断两份合同的关系,主要是补充协议与原合同的关系,最后再看仲裁条款是否被变更。

在一起案件中,租赁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补充协议》第六条约定:“对《租赁合同》第十二条的补充: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依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当双方当事人对补充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效力产生争执时,法院认为:

第一,《补充协议》签署于《租赁合同》之后,《补充协议》第六条是对《租赁合同》第十二条内容的整体补充,而非部分补充。

《租赁合同》第十二条是对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而《补充协议》第六条是对《租赁合同》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的补充和进一步明确,是双方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调整后达成的新的最终合意,即选择仲裁为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二,双方在《租赁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中既选择了仲裁,又选择了诉讼,约定不明确,为无效仲裁条款;而双方在《补充协议》第六条中排除了诉讼,非常明确地选择了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

第三,双方在《补充协议》第六条中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依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上述约定,有请求仲裁的真实意思表示和明确的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仲裁协议应当具有的内容,……”,故上述约定合法有效,是双方当事人对《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可能发生的纠纷约定的解决方式。

法院在对认定过程进行考察时,首先仍是判断原合同与补充协议的关系,从补充协议的名称、鉴于条款/前言、签署时间先后、约定内容与原合同关系方面切入。

在确定两者之间关系后,再判断补充协议构成对原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补充和进一步明确,是否是双方达成的新的最终合意。

进而得出补充协议中有效的仲裁条款治愈了原合同的无效仲裁条款的结论,最终判定补充协议仲裁条款合法有效,是双方当事人对原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可能发生的纠纷约定的解决方式。

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当事人如约定“履行合同中的争端”、“因合同产生的纠纷”,“本合同的未尽事宜提交仲裁”,都应属于对仲裁事项的概括约定。

在同一合同文本内,对相同的争议事项,既约定诉讼,又约定仲裁,则仲裁条款无效。

在一起案件中,有仲裁条款的合同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中约定:“本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所有争议须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该司法程序的管辖权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该合同第十九条“其它事项”第4款约定:“本协议项下事宜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未果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法院认为,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即约定争议可以仲裁,又约定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双方订立的仲裁条款应当认定无效。

对同一合同文本同一条款内的冲突约定,仲裁条款无效。

举例如下,“若合同双方发生争端或纠纷,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时,提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对于仲裁过程中货物供应是否照常进行,供货单位必须按分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要求执行。

若协调后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则双方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就“仲裁过程中货物供应是否照常进行”自然属于合同中的争端或纠纷,本条款前半部分前文刚论述争端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仲裁,后半部分又将“仲裁过程中货物供应是否照常进行”的问题约定诉讼解决,法院认为,该条款存在或裁或审的情形,属于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确。

现协议双方并未就该争议解决条款达成新的补充协议,认定该仲裁条款无效。

但是,如果同一条款内,虽然同时约定诉讼和仲裁,但是没有相互冲突部分的,仲裁条款对于仲裁约定部分仍是有效的。

比如“有关合同责任的承担,由北京仲裁委员会管辖;但关于责任情形的认定,由人民法院管辖。”这样的约定是有效的。

仲裁缔约主体问题二、

一部分确仲案件中,申请人主张并非仲裁协议的签订者或不应受仲裁协议管辖,这类申请虽不是请求法院确定仲裁协议的效力,也不符合仲裁法第十七、十八条规定的法定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范畴,但是由于涉及仲裁协议的管辖范围,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常会涉及。

1、未在合同中签字盖章的主体是否受仲裁条款管辖?

在一起案件中,物业公司以有仲裁条款的物业合同是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业主并非缔约主体为由,不认可业主对其提起的仲裁案件。

法院认为,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月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职责。

因本案所涉业主委员会系依法成立,并经有关部门登记备案,故其有权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且该合同应属有效。

本案业主虽未与物业公司直接打成协议,但其依据合同的仲裁条款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表示其自愿接受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中仲裁条款,故该仲裁条款在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生效。

同理,在一起业主申请确认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仲裁协议对其无效的案件中,法院再次确认了业主委员会签字盖章的合同对业主的效力。

法院提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且业主已经在该《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签字确认的情况下,《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根据前述两个案例可知,未在合同中签字或盖章的主体,也能成为仲裁案件的主体,受仲裁条款的管辖,只有实际签字盖章的人签订的合同对其有约束力。

确认委托书无效(模板15篇)篇十四

被告:王某言,男,x年1月28日出生,汉族,xx市穴坊镇某某某村村民,系上届村支部委员,村委委员,本届村支部委员,住本村。

诉讼请求: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x年12月20日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非法占用土地;。

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非法占用土地期间使用费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等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南山后村原小学被合并后在原学校操场西边遗留下一块空地。被告在未召开村两委会、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未采取叫行等方式发包的情况下,以非正常手段非法占用该土地并无偿使用至今。被告作为党员,其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在广大村民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严重搅乱了本村的土地承包秩序,村民意见一直很大。x年4月村换届选举后,原告为规范本村土地承包秩序,遵照镇领导指示,经征求村民代表意见,一致决定对该土地叫行发包,然而,被告此时却拿出一份签署日期为x年12月20日的《承包合同》(下称本合同)。

原告认为:本合同是被告与本村原村主任王某虎在恶意串通的情况下,通过欺诈穴坊镇人民政府经管站而由镇经管站在漏洞百出的合同上加盖了原告公章而形成的合同,损害了广大村民的集体利益;同时,本合同是在未召开村两委会及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未进行公示,违反村民民主议定原则的情况下而签订,也损害了广大村民的集体利益。

据此,根据《_农村土地承包法》、《_村民委员会组织法》、《_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本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xx市穴坊镇某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x年7月9日。

确认委托书无效(模板15篇)篇十五

仲裁协议的失效是指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因特定事由的发生而丧失其原有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的失效不同于仲裁协议的无效,它们的根本区别在于,仲裁协议的失效是原本有效的仲裁协议在特定条件下失去了其效力,而仲裁协议的无效是该仲裁协议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1)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被当事人自觉履行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即仲裁协议约定的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得到最终解决,该仲裁协议因此而失效。我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因当事人协议放弃已签订的仲裁协议,而使该仲裁协议失效。协议放弃已订立的仲裁协议与协议订立仲裁协议一样,都是当事人的权利,仲裁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协议放弃,则失去效力。当事人协议放弃仲裁协议的具体表现为:

a、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书面协议,明示放弃了原有的仲裁协议。

b、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书面协议,变更了纠纷解决方式。如当事人一致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从而使仲裁协议失效。

c、当事人通过默示行为变更了纠纷解决方式,使仲裁协议失效。如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

3)附期限的仲裁协议因期限届满而失效。如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该仲裁协议在签订后的6个月内有效,如果超过了6个月的约定期限,已签订的仲裁协议失效。

4)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该仲裁协议失效。我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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