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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司法的论文(案例18篇)篇一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由经济发展而衍生的一系列问题都相继暴露在人们面前,其中最为严重,也是与群众关系最密切最容易被忽视的一个问题,就是环境问题。我国并没有像国外一些国家倡导环境保护优先,而是提倡经济发展的同时做好环境保护工作,要求两手抓。这就导致了相应的环境司法制度发展缓慢,目前我国仍在积极探索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同时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也需要我们进一步关注和完善。
一、环境司法专门化简述。
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但是解决环境纠纷的途径却杂乱无序,这种情况就导致公众遇到了环境问题不知道向谁去反应,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一边不断出现环境问题,另外一边却棘手于如何解决这种环境纠纷的现状,使人们不得不考虑如何建立健全的环境司法体制,保证环境纠纷的有序解决。在此基础上,国内外都将目光转向了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和探索上,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共同促进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环境司法专门化是指:设立专门的环境法庭和专门的程序规则来解决专门的环境问题。我国的环境司法问题是出于“以人为本”的执政思想、环境友好型社会与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的需要,以及实施生态文明战略的需求而发展的。我国对这个问题的研究经历了从理论需求到实务操作的转变,并正在经历从实务需求到理论支持需求的转变。这个过程中出现了很多不足,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
二、环境司法专门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审判机构设置无序。
我国虽然在实践中努力探索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并设立了诸多环境法庭,但是这些环境法庭的设置到目前为止大部分都是盲目跟风,杂乱设置,无序管理,不但在法庭设置上零乱,在级别上更是空白。法庭设置上的零乱主要体现在有的在一个省内不同的县域里分别设立了若干个基层环境法庭,有的一个省内只有一个环境法庭,只设立在基层,而有的又只设立在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内部没有设立。级别上的混乱主要体现在,有的环境法庭在基层法院设立但相应的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内部却没有设立环境法庭,有的仅在中级法院内部设有环境法庭,对应的基层法院和高级法院内部却没有设立相应的环境法庭,这些设置不得不让人担忧哪个法院审理一审,哪个审理二审,是否遵循两审终审。实践中出现的这些地方性,零散性和试点性,暴露了环境司法专门化进程中的诸多不足。
另外一方面,这些环境法庭的设置在每个地方都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但是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大部分所达到的效果都不明显,更有些地方人云亦云,看其他地区设立环保法庭,自己也盲目设立,但是设立之后,不仅没有案源,而且偶尔有一个两个,又不知从何处下手去处理,最终导致无奈撤销环境法庭,违背的法律的严谨性。
(二)环境案件执行困难。
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解决环境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和合法环境权,环境司法作为环境案件救济途径的最后一道防线,承载着当事人成功维护权利的期盼。而归根结底落实到最终的,就是案件的执行,经过法院的审判和法官的最后判决,只有判决被切实执行了,才能从根本上做到保护公众的基本权利。但是目前在我国,环境案件的被执行情况整体上很不理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环境案件执法主体模糊。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当中,并没有一部法律明确规定环境案件最后走的执法者,实践中也就没有依据,有的环境案件最后的执法者就是其所在的法院内部的普通法庭的执法者,有的则是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还有的联合环境行政部门综合处理。这样毫无法律依据的处理方式,导致各有关部门相互推诿,最终使得环境执法落实不到位,公民的环境权益也就很难切实的被保护。
第二,责任承担不确定。环境问题本身就是复杂多变,疑难重重的,这是环境案件区别于其他案件的特殊性,环境问题的复杂导致了环境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艰巨,如何认定、如何调查取证,如何鉴定,如何分配法律责任,都是需要专业的解决途径。由于环境损害的后果和因果关系的认定要经过复杂的鉴定过程,并且在时间和金钱上的耗费都比较多,同时时间的漫长难免会影响证据的存在和现场情况的变化,如果一味的追求办案效率,没有理清案件的因果关系和证据规则,对于损害事实的认识也不够明确,在此基础上做出的判决,对于当事人来说更是雪上加霜。
第三,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难协调。众所周知,我国目前的国家政策即是要求在发展好经济的同时处理好环境问题,并没有指出要优先保护环境。这就给司法机关和各行政部门出了难题,一方面处理环境要不影响当地经济,另一方面又要切实追究当事人环境责任,要平衡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处理其中的利益冲突,对法官来说是一个考验。
(三)相关人员技能的不专业。
我国目前并没有相配套的专门负责环境案件的专业法官,实践中大部分审理环境案件的法官都是从其他专业调取过来临时负责的,这就给对专业性要求很强的环境案件出了难题。其次,环境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需要的鉴定,取证等过程,都需要专门从事环境方面研究的技术专家来配合处理,而我国目前也并没有相关的规定,来指定专门环境技术人员做环境法庭的顾问或咨询专家。
三、完善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措施。
(一)将审判机构的设置体系化。
国家可以出台相关规定来将全国范围内的环境法庭体系化、规范化。具体来说,可以设置以中级人民法院环境法庭为核心的环境审判机构,即各中级人民法院内部都设立环境案件审判机构,来负责所管辖区域内的一审和上诉案件。基层法院并非每个都设立环境法庭,而是在环境问题比较突出,环境状况频发的地区基层法院设立环境法庭。这样就节省了环境司法资源。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的设立,更是坚定了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步伐,从这一方面考虑,在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环境法庭也有合理之处,一来对应各中级法院,负责上诉和本省内的重大环境案件,二来符合我国四级法院审制的要求。
(二)实行环保案件执行回访制度。
案件回访制度指的是原案件承办人和有关人员负责的,在人民法院对刑、民、行政、经济等各类案件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后对其社会效果进行调查访问的.一项司法工作制度。在我国的很多省市都有了实践。而实行环境案件的回访制度,要求案件承办法官必须到环境纠纷发生的现场回访,查看被告的履行情况,并对接下来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一旦发现被告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就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切实保证判决执行得到彻底的实。能够增加环境法庭工作的透明度,也可以对办案过程中的违法乱纪起到震慑作用。实践中做的较好的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的环境案件回访制度,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其他省份可以参考。清镇环境法庭在回访中把切实履行裁判,严格监督当事人,注重执行的实际效果原则性要求来做。在回访人员上,既包括承办法官、也包括庭长对当事人直接或者间接的回访,采取不同的回访方式,在回访过程中详细了解环境案件的办理情况,执行情况,还有当事人对于裁判的意见。清镇市环保法庭在与法律规定的审理、执行期限要求不冲突的基础上,采取符合环境审判自身规律和特点的追踪回访工作。
比如,对犯盗伐、滥伐林木罪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除判处徒刑和罚金以外,还负有附带性义务,比如在案发地补种树苗,修复受损的环境资源。而对于判决后当事人未履行义务或产生新的纠纷等问题时,清镇市环境法庭的做法是向行政机关发出司法意见,也可以采用调解的方式,以监督责任人对污染的治理、整改措施以及生态恢复的落实。当环境案件中的被告是企业的时候,判决结果的执行就更引人关注一些。对于群众反映激烈或在当地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环境法庭可以组成专案回访小组,采用电话、网络或面见当事人等形式进行回访。人数上应在2人以上,以确保回访的公正与公平,对于其中涉及回避的人员,切实保证回避,维护程序的正义。环保案件执行回访制度对于案件的最终解决落实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避免法院的裁判和案件的执行分离的情况出现,给法院带去了威严,有利于司法的稳定,也有利于真正的保护环境。
(三)塑造专业化的审判队伍。
考虑到环境案件特有的专业性,我们各法院内部的法官必须做到专业和精业,专业主要是指每个审判环境案件的法官都必须是环境法方面的专业人才,环境法理论知识基础扎实。解决我国环境司法审判队伍能力、水平的问题,应着力从审判资源的优化和审判人员的充实入手。一方面,定期对现有从事环境案件审理的法官进行环境法专业知识培训,逐步增强法官审理环境案件的业务水平。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法院的人才引进制度。目前,我国环境司法法官严重缺乏,急需补充。针对这一现状,最为快捷的方法是选拔具有专业知识背景的人才进入法院,如环境法专业的研究生或者在环保领域工作多年的人员。这样可以迅速充实我国环境司法的审判队伍,解决审判人员专业知识不足的问题。
精业主要是指这些专业的法官还必须经过专门的技能培训,有时间经验,这样才能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满足环境审判对法官的需求。此外,我们也可以邀请具有环境方面专业知识的专家作法庭的顾问,负责对证据和鉴定问题进行指导和确定。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解决环境纠纷。环境案件的专业性、技术性和科学性决定了审理环境案件的难度,遵循过去的纯法律专业人员的模式难以对复杂的污染机理和因果关系等技术问题做出判断、考虑到法官在环境专业知识方面的欠缺,除了上述建立环境司法工作人员的引进和培训制度的措施外,还应该考虑建立环境诉讼专家陪审或专家辅助人制度。环境司法中审判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的有机结合将更有利于环境案件的公平公正、及时快速的解决。对于法律法条的理解和适用,当然有法官来进行。法官在整个环境案件的审理中应占据主导作用,可决定环境审理的进程和有关事宜。对于环境专业技术的理解和运用,当然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术人员积极辅佐法官,在法官对专业技术知识存在疑问时提供专业解答。
热门司法的论文(案例18篇)篇二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和《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下面是最高法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
法发〔〕11号。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正确处理充分放权与有效监管的关系,规范人民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切实解决不愿放权、不敢监督、不善管理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就完善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管理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官员额制改革完成后,必须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也不得以口头指示、旁听合议、文书送阅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
二、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逐步完善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力清单。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主要体现为对程序事项的审核批准、对审判工作的综合指导、对裁判标准的督促统一、对审判质效的全程监管和排除案外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等方面。
院庭长可以根据职责权限,对审判流程运行情况进行查看、操作和监控,分析审判运行态势,提示纠正不当行为,督促案件审理进度,统筹安排整改措施。院庭长行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时间、内容、节点、处理结果等,应当在办公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永久保存。
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健全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机制。根据审判领域类别和繁简分流安排,随机确定案件承办法官。已组建专业化合议庭或者专业审判团队的,在合议庭或者审判团队内部随机分案。承办法官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因存在回避情形或者工作调动、身体健康、廉政风险等事由确需调整承办法官的,应当由院庭长按权限审批决定,调整理由及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在办公办案平台公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指定分案:(1)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案件,有必要由院庭长承办的;(2)原告或者被告相同、案由相同、同一批次受理的2件以上的批量案件或者关联案件;(3)本院提审的案件;(4)院庭长根据个案监督工作需要,提出分案建议的;(5)其他不适宜随机分案的案件。指定分案情况,应当在办公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
四、依法由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原则上应当随机产生。因专业化审判需要组建的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和合议庭,人员应当定期交流调整,期限一般不应超过两年。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院员额法官和案件数量情况,由院庭长按权限指定合议庭中资历较深、庭审驾驭能力较强的法官担任审判长,或者探索实行由承办法官担任审判长。院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五、对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4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案件,院庭长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院庭长对相关案件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可以决定将案件提请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
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符合上述个案监督情形的.,应当主动按程序向院庭长报告,并在办公办案平台全程留痕。符合特定类型个案监督情形的案件,原则上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六、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的作用,在完善类案参考、裁判指引等工作机制基础上,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确保类案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统一。
院庭长应当通过特定类型个案监督、参加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查看案件评查结果、分析改判发回案件、听取辖区法院意见、处理各类信访投诉等方式,及时发现并处理裁判标准、法律适用等方面不统一的问题。
七、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强化信息平台应用,切实推进电子卷宗同步录入、同步生成、同步归档,并与办公办案平台深度融合,实现对已完成事项的记录跟踪、待完成事项的提示催办、即将到期事项的定时预警、禁止操作事项的及时冻结等自动化监管功能。
八、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自觉接受权力机关法律监督、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检察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不断提高公正裁判水平。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判管理部门与审判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内部监督合力,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九、院庭长收到涉及审判人员的投诉举报或者情况反映的,应当按照规定调查核实。对不实举报应当及时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查证属实的依纪依法处理。所涉案件尚未审结执结的,院庭长可以依法督办,并按程序规定调整承办法官、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审判辅助人员;案件已经审结的,按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十、本意见自5月1日起试行。
热门司法的论文(案例18篇)篇三
摘要:本文从实际案例中解析出公司人格否定理论的适用原则和在公司存在运营的日常经济生活中所起到的重要意义。通过与国际公司人格否定理论的含义和看法比较出作为市场营销者深入了解公司人格否定理论的必要。
关键字:公司人格否定理论公司法人独立人格。
一解剖含义。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disregardofcorporatepersonality),又称“刺破公司的面纱”(piercingthecorporation’sveil)或“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theveilofthecorporation),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人格否认被具体描述为“作为一般规则,在没有相反的充分理由出现时,公司被视为一个法律实体(即独立的法人),而当法律实体的概念被用于妨害公共利益,使违法行为合法化,保护欺诈或为犯罪行为辩护时,法律将视公司为多数人的联合”。
国际上一般这样看待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第一,公司人格否认仅是一种特殊规则,在公司法人制度中,公司人格独立被作为一种一般规则,是帝王原则,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仅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弥补,我们不能因为公司人格否认规则而否认公司具有独立人格。第二,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相当含糊,正如表述中所说,它适用于法律实体的概念用于妨害公共利益,是违法行为合法化,保护欺诈或为犯罪行为辩护时,这一陈述急具随意性和抽象性,使人难于把握。而美国法官又进一步总结道:“整个问题(刺破公司面纱)仍在隐喻的迷雾之中,而恰当的标准只能是‘诚实和正义’。”第三,公司被否认人格的后果是视公司为多数人之联合。各股东在公司人格被否认之后,再也不能以公司独立的人格对抗善意债权人,股东的责任也应由有限责任转为无限责任。
二案例再现。
(1)refg(films)ltd(1953)。
fg(films)ltd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确认某一电影为英国电影。该申请被下级法院驳回,因为该部电影是由设立fg公司的美国电影公司制作。美国电影公司曾同意提供资金和必要设备,资助fg(films)ltd制作该电影。fg在英国拥有办事处,但没有营业场所,并且在英国没有雇佣任何职员,公司90%股份由美国董事所有,其余由一英国董事所有。fg请求法院确认该电影是由其制作,因为fg是英国注册公司,因此该电影应为英国电影。
判决: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相反,法院认定fg只是美国电影公司的代理人,并且不是电影的制片人。证据也表明,fg只是作为一个空壳公司,其设立是为了使该电影成为英国电影而已。法院认为,认定fg公司承担了制作该电影的工作违背了事实和逻辑。
(2)2003年1月,a公司与b公司签署《合作协议》一份,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手机8万部,价款总额为2.8亿元。该协议的履行期限为四个月,履行方式为分期付款,先款后货。a公司先后支付预付款1.72亿元,余款1.08亿元未付。自协议签署近一年的时间,因为非典等市场因素,a公司没有依约提货。2003年12月,a公司向b公司发出发货通知,此时每部手机价格从3400元降至1700元,b公司将价值9129万元的53700部手机,发给a公司。截止2004年3月31日,a公司在b公司处尚有预付款49194392.5元。就《合作协议》履行产生的损失问题,双方经过多次协商,达成了最终解决方案《备忘录》。约定:a公司承诺补偿b公司3500万元损失,b公司返还a公司预付款14194392.5元(该款已依约返还给a公司)。但在2005年10月,a公司突然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归还其预付款3500万元,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并赔偿经济损失,并主张b公司的母公司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b公司亦提起反诉,要求a公司依照《备忘录》之约定返还损失3500万元。本案一审法院判处b公司返还a公司预付款3500万元,支付该款的资金占用利息。a公司向b公司公司赔偿损失1167万元。c公司对b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没有支持a公司的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等主张,基于双方签订的《备忘录》,一审法院动用自由裁量权,以缔约过错为由,裁量b公司和a公司分别承担70%、30%的责任并驳回了b公司的反诉请求。基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判处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从案例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1、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要件。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的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这一制度体现于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到公司人格否定制度时,应符合三个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就被告而言,应只限于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的积极的控股股东。在上述案例中,c公司是b公司的控股股东。
(二)行为要件:公司人格利用者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是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行为要件。该滥用行为主要包括两类:利用公司法人格规避合同或法律义务的行为和公司法人格形骸化的行为。
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原则(1)个案原则。
公司人格否认的效力仅限于提起否认公司人格的第三人所依存的特定法律关系之中,而并不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全面的永久的否认,是对在特定的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已经丧失独立人格特性的公司状态的一种确认。公司人格在个案中的否认,并不影响公司在其他法律关系中的独立人格。不得将对公司判决的既判力和执行力的范围扩张适用于未参加诉讼的其他公司或者股东。
(2)实际操控原则。对于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承担责任的,应当是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即控制股东或积极股东。而对于非控制股东或消极股东的有限责任应当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3)不得自我否定原则。
公司独立人格否认是为保护第三人因公司独立人格被滥用而遭受不利而设置的,只能有受害的第三人提出。公司不得主张自己不是人,公司独立人格不得为股东利益而主张,必须由受害者提出给予司法救济的请求,不允许公司自己或公司股东为排除某种不利后果而提起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请求。
四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存在的意义。
2005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中“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为维护投资者和规范公司运营秩序,在日常经济生活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必要、有益的补充。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是当法人运用背离法律赋予法人人格的原始初衷(即公平、平等、正义)而为他人控制和操纵,已不再具有独立性质,法律将无视法人的独立人格而追究法人背后的操纵者的法律责任。因此,这种法人人格否认所引起的从法人人格确认向法人人格否认的复归并非是对整个法人制度的否定,恰恰是对法人人格的严格恪守。因为运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所否认的法人,实际上是一个被控制了的、失去人格独立性的法人空壳。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在特定条件下对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合理与必要的保护手段,有效地维护了法人制度的健康发展,防止法人制度的价值目标不致发生偏向和被异化。从这个意义上讲,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仅不是法人制度的否认,反而是法人制度的补充与升华。正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证明并捍卫了法人制度的公平、合理与正义。
一、不可分离的两个方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弥补了法人人格确认制度的缺陷,可以有效地防范不法分子滥用法人的人格和有限责任的特性逃避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保护了社会共公利益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使法律从形式上的公平合理走向了实质上的公平合理,极大地丰富了公司法人理论,使法人制度更加丰富、完善。
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要求股东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五感悟与思考。
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独立责任和股东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规则是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石,不可动摇。而通过适用揭开公司面纱,仅是修复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之缺损,绝不是要将其摧毁。因此,涉及到“公司人格否定”,当属非常严肃,国外立法和司法尚且掌握不一,我国更缺少司法实践,特别是判例,立法只是超前笼统地予以规定,作为最高司法机关的贵院尚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诸如何为“滥用”、何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等,均无严格标准。因此,在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时一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不可滥用法律。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为一个规范公司的法律条例,将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秩序中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作为市场营销的学习者,深入了解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将有助于了解公司运行制度、了解市场一般运作规律、理解和掌握在公司日常运行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的纠纷。
清晰分辨公司人格混同将会减少在公司运行中的损失。
热门司法的论文(案例18篇)篇四
成人教育学院。
指导教师。
评语是否满意答辩20分)指导教师(签章)评阅人。
评语。
评阅人签章)。
成绩。
答辩委员会主任年月日。
1、本论文的目的、意义性,了解到我过工程造价的现状。了解到工程造价具有预测、控制、评价、调控的职能。并且涉及到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对工程造价有效控制、管理可达到投资利益最大化。
2、学生应完成的任务。
3、论文各部分内容及时间分配;(共。
第一部分1周)第二部分1周)第三部分1周)第四部分1周)第五部分1周)第六部分1周)评阅其答辩(周)。
备注。
指导教师:年月日。
审批人:年月日。
承诺。
一、本论文是本人独立完成;
二、本论文没有任何抄袭行为;
三、若有不实,一经查出,请答辩委员会取消本人答辩资格。
承诺人:年月。
日
摘要。
如何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投资,是工程项目建设的一大难题,如何使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与社会生产水平相适应,是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只有加强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力度,提高建筑工程造价人员素质,才能使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走上国际化的道路。本文根据我国工程造价的现状,针对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性进行探讨,以实现预期的投资目标,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本文共5章节分别介绍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发展趋及概念;工程造价的现状;工程造价管理;全面造价管理和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建议。
关键词: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程造价;。
热门司法的论文(案例18篇)篇五
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石,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领域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为了推动改革的深化与措施的落实,《人民司法·应用》与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联合举办以“司法责任制”为主题的论文征集活动。
一、征文选题提示。
1.如何体现和保障司法公正。如主审法官的概念及条件。审理与裁判合二为一。法官在判断证据、发现真实和适用法律上的独立性。审判辅助人员的配备及工作方式。审判质量评估体系。
2.如何体现和保障“让审理者裁判”原则。如司法裁判的合法性、正当性与合理性。审理与裁判的环节。完整呈现诉辩双方相互对立的主张和理由。司法的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和理由公开。
3.如何体现和落实“由裁判者负责”原则。如主审法官、合议庭及其成员的办案责任与免责条件。评价机制、问责机制、惩戒机制、退出机制与保障机制的内涵和有效衔接。
二、论文写作要求。
1.论文观点鲜明,论述充分,逻辑清晰,文笔流畅。提倡“定小题目、作大文章”的写作风格。论文在5500字—9500字为宜。
2.具体写作格式,请见刊内“《人民司法·应用》投稿要求”。论文左上角注明“司法责任制征文”字样;论文尾部务必注明联系电话及通讯地址。
3.征文截止日期为8月15日,以收到论文电子版时间为准。
三、选登、奖项、研讨会及出版。
从征集日开始择优陆续刊发收到的论文。
本次征文设置奖项:一等奖2名,奖金3000元;二等奖5名,奖金元;三等奖8名,奖金1000元。
征文结束后,召开相关研讨会(另行通知),并将论文编辑出版。
论文投送电子邮箱:
zeyuan210@。
征文活动联系人:
冯则元杨海燕陈莉。
联系电话:
17783258099。
《人民司法》杂志社。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204月27日。
热门司法的论文(案例18篇)篇六
随着我国工程建设的不断发展,工程造价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资金的来源多渠道,加之市场竞争的激烈,建设市场中各方利益维护愈来愈重要,市场主体的经济关系越来越复杂。工程建设中有些发包方故意压低标价;承包方为得到项目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投标;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虽有标准范本合同,但由于多种原因,不规范使用相当多;工程结算中项目变更,缺少必要的手续;部分承包商没有资质或超越范围经营;有些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着计价和其它方面不规范的内容;有些项目是未协商好就先动工,工程计价等方面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近年来建设项目越来越多,工程造价纠纷也日趋增加,出现纠纷有的申请仲裁,有的诉至法院,这样出现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程造价鉴定是工程造价咨询中的重要业务内容。
所谓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是指由工程造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对诉讼中需要解决的工程造价问题进行分析、鉴别的活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就其本质而言是因委托而产生的专业行为,而非行政、司法行为,即不是国家行为,其公正准确程度并不取决于鉴定人员行政权力的大小,而是鉴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依据是得出客观、真实、可信鉴定结论的保证。鉴定依据是否真实、齐备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鉴定质量。一般情况下,工程造价鉴定依据主要有:
(1)委托方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委托书。
(2)当事人的起诉书和答辩状、法庭庭审调查笔录。
(3)工程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工程验收记录、隐蔽工程签证记录。
(4)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合同补充协议、变更洽。
商记录、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及加工订货合同。
(5)工程预算书、工程结算、工程签证。
(6)招标文件及其答疑,标底及投标书,中标通知书。
(7)现场勘察记录、鉴定调查会议记录,有关照片,录像资料。
(8)国家标准规范,计价依据(包括适用的定额、取费标准)。
(9)人工单价、材料信息价格、机械台班单价及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
(10)鉴定的有关文件和其它资料。
三、工程造价鉴定的方法。
工程造价鉴定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经济性及法律性很强的工作,涉及的'内容广泛又复杂,一般没有固定的方法。这里仅以鉴定内容形成分为预算法、市场比较法和分析法。
(一)预算法。
预算法是指工程造价鉴定中,运用预算的原理和方法,确定工程造价。这种方法一般通过对工程造价纠纷的原因主要问题的分析,依据工程造价鉴定资料,结合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按照列项、计算工程量、套定额、取费和汇总,确定工程造价,形成鉴定造价。多数工程造价鉴定采用此种方法。
(二)比较法。
且计价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采用这种方法确定的工程造价仅供委托方作参考。
(三)分析法。
分析法是指在工程造价鉴定中,对工程造价纠纷的某些方面或部分内容,由于缺乏计价依据或很多不确定因素,在工程造价鉴定时,只能采取定性或定量分析,其工程造价是不完整且不明确的。这种方法一般作为工程造价鉴定的辅助方法,有时在实际工作中也是必不可少的。
四、工程造价鉴定的步骤。
工程造价鉴定主要步骤如下:
1、接受委托。
接受工程造价鉴定委托这个环节主要工作内容有:委托方提交鉴定委托书、鉴定资料,并介绍工程背景情况和纠纷的焦点问题。双方就委托的鉴定任务内容、完成时间、质量要求和收费等有关问题加以明确。
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在接受工程造价鉴定任务后,应尽快组织鉴定小组,抽调合格的鉴定人员,并明确鉴定原则、方法、依据、步骤、鉴定时间计划,鉴定的内容和主要争议的问题。
3、鉴定资料的收集、整理及采用。
鉴定资料最直接源于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对这些资料应进行认真的分析,这是我们进行鉴定的重要依据,一般可将其分为诉讼类资料,包括委托书、起诉书、答辩状等;另一类为技术类资料,可按合同、协议、洽商、工程概预算、订货合同、工程签证、工程变更、竣工验收资料、决算等进行分类,并将各类资料按一定顺序进行排序,对经整理后的各类资料认真阅读、仔细分析。
通过资料分析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我们可看出工程项目大致可分为以下3种情况:
(1)鉴定项目资料完整,当事人双方争议集中在部分项目、工程量及材料价格等方面,此类鉴定为可直接进行的鉴定项目,一般采用预算法。
(2)鉴定项目资料欠缺,但工程事实存在且没有改变或覆盖,我们可通过现场实测实量做补充认定,此类鉴定为可间接进行的鉴定项目。
(3)鉴定项目资料不完整,且工程事实已经改变或覆盖隐蔽工程,如土方工程、基础工程大多有此情况。此类鉴定难度较大,需要经验丰富的鉴定人员,并需委托方协助及当事人双方配合,此类鉴定为需要创造条件方可进行的鉴定项目。
鉴定资料需要验证和补充的,进行资料收集时鉴定人必须和当事人双方进行接触,也必须到现场调查核实有关数据,所有这些过程都必须要求在委托人及法院督办人的组织下进行,这样可使委托人了解资料的取得过程,增强了取证过程的合法性、严肃性和权威性。鉴定中采用有关资料时,鉴定人员除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外,还应本着既要公平合理又要切实可行,尽最大可能再现和反映工程事实。对当事人双方确认的资料若无重大原则性错误,可采用原有资料;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资料,应采用合法有效的书面资料,若无合法有效的书面资料,应组织当事人双方质证,采用较为可信的资料;对于无法落实的资料,可根据专业常识和专业惯例进行处理,一般采用分析法。
4、现场实地勘测、调查。
工程造价鉴定中踏勘现场、调查这个环节是必不可少的,在一个项目鉴定中鉴定人员也许不止一次踏勘现场、调查。该环节是鉴定人员通过熟悉鉴定资料后来现场复核、证实相关内容,给自己一个立体直观感,给别人以客观真实感,同时也是资料收集整理采用的重要步骤。
5、鉴定意见征求。
对于复杂的工程造价鉴定,进行鉴定意见征求是十分必要的,通过这个步骤使双方当事人和委托人了解鉴定人员的鉴定原则、方法和思路,以及主要问题的处理意见,并能进一步明确鉴定的内容,哪些是双方能达成一致,哪些双方还存在争议,鉴定的依据和计算是否正确,还有哪些因素尚未考虑等。
鉴定意见征求是鉴定人通过书面征询委托人,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双方当事人和委托人也应书面答复或做出响应,以便鉴定人做出准确、公平、公正、客观合理的鉴定。
开始鉴定后,鉴定工作的完成是通过每次鉴定会不断解决鉴定中双方争议而最终得出鉴定结论的。
会前鉴定人员需做好会议准备,将会议上要解决的问题列出提。
纲,认真阅读相关材料,且有关会议内容应事先通知当事人双方,并要求当事人双方进行会议准备。
鉴定会议内容一般包括:
(1)向当事人双方了解工程项目基本情况及纠纷产生原因。
(2)要求当事人双方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全部或可能的证据资料。
(3)要求双方当事人对所提送资料进行资料质证。
(4)解决鉴定中有关政策、技术、定量、定价具体问题。
开好鉴定会的关键是鉴定人员要有组织协调与分析判断能力,这样才有助于了解当事人双方争议焦点及平衡点所在,各方最关心的问题和心理深层次想法,分析双方的有利点与不利点,通过与双方的交流,使各方当事人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分歧,以争取双方最大的配合,得出真实、可靠的鉴定结论。召开鉴定会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由鉴定人员提出会议要求。
(2)由鉴定人员提出要解决的问题,要求双方简明回答,不谈与问题无关的内容。
(3)对会议中确认的问题,要及时记录签字。
(4)不要受当事人双方诱导,使会议出现被动局面。
(5)会上当事人双方说不清的问题要记录下来,不宜就某一点纠缠,以免会上发生直接冲突。
7、拟定鉴定报告。
在接受鉴定征求意见后,结合鉴定资料和国家有关规定,鉴定人员应尽快撰写鉴定报告。鉴定报告是记述鉴定成果的文件,也可以看成是鉴定机构交与委托方的“产品”,因此必须保证鉴定报告的质量。鉴定报告的质量包括内在质量和外在质量,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外在质量包括鉴定报告的格式、文字表述水平、印刷装订质量等。内在质量包括鉴定结论的准确性、鉴定方法选择的正确性、定量和计价依据的权威性、鉴定报告的逻辑性和理由的充分性等。
热门司法的论文(案例18篇)篇七
司法鉴定的规范发展,需要各方面的保证。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则是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最强大的推动力和最坚强的支持力,也是改革成果的巩固过程。在法律中应对司法鉴定的启动权、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及权利义务、司法鉴定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
热门司法的论文(案例18篇)篇八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实施的过程中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和科学的原则。
在一般情况下,工程造价中首先需要进行初始的鉴定。其鉴定的范围主要包括工程实施范围的大小,工程的可实施性以及工程的程序是否合格。如果其司法鉴定人不具备相应的司法鉴定资格,需要撤销基本的建筑资格。整体的建筑过程中,工程造价依旧会面临诸多的风险,在法律风险责任方面,通常由第一鉴定人负责。其他相关的负责人也要付次要的责任。(1)整体司法鉴定方案的初步确定。在进行司法鉴定的过程中需要对其鉴定方案进行相应的确定。通常情况下是由受理人提供相应的受理资料,结合建筑工程中的各种特点,对工程进行相应的程序鉴定。由于建筑工程的建筑规模相对而言较为庞大,所以在进行整体性的建设过程中,要采用多种鉴定方式对其整体的鉴定方案进行相应的完善以及优化,最终达到良好的鉴定效果。(2)司法案情调查。在进行司法案情调查的过程中,需要结合案情的基础调查形式进行相应的分析,主要形式有两种,调查听证会和现场勘验调查会。案情调查可以举行一次也可以举行多次,主要是要看建筑工程情况。在开展案情调查会时,需要结合相应的司法程序进行全面的司法鉴定,让整体的调查更加科学合理。同时,在进行司法案情的调查过程中,需要从基层做起。深入内部进行相应的调查,让案情调查无孔不入。
在进行基础的鉴定时,需要结合鉴定的委托书或者是委托协议书进行程序的完善,同时还要做好诉讼状和答辩状;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及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在进行司法程序复审的过程中,需要结合相应的法律依据进行正确的审理,做到司法鉴定的科学性以及合理性。对于司法鉴定过程中的各种疑难杂症要进行及时的总结并进行全面的分析,要做好相应的司法监督工作。对于论证会中的不同意见也应记录下来。让司法程序更加具有条理性。
4结束语。
在目前的房地产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其需要作出多方面的业务鉴定。从鉴定方案的确定到鉴定业务的全面调查都要进行详细的规划,还要遵循相应的鉴定原则,对鉴定中的疑难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并作出相应的复核论证,最终达到理想的司法鉴定效果。
参考文献:
[1]梁锋.浅析司法鉴定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与完善[a].
[2]王健.论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d].大连海事大学,2013.
[3]邵洪清,孙秋实.关于现行体制下司法鉴定中重复鉴定增多问题的剖析[a].
[4]赵文霞.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研究[d].郑州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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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司法的论文(案例18篇)篇九
司法鉴定制度已经成为当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不断的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影响着司法鉴定功能的发挥。本文简单论述了司法鉴定改革的重要性,分析了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司法鉴定制度的措施。
当今世界,正经历着一场全球性的科技革命,基因技术、信息技术以及纳米技术的使用让我们更深刻地体会到科学是最高意义上的革命力量。科学技术的发展给司法鉴定带来了许多的机遇。然而,司法鉴定本身也存在很多的不完善之处,在实践当中也存在很多的问题,影响着司法鉴定功能的发挥。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已经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指派或当事人委托,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的一种活动。”[1]随着诉讼制度的完善以及科技的进步,作为一种客观公正的科学手段,司法鉴定被广泛地应用于诉讼领域,愈来愈多的案件借助于司法鉴定作为定案和判决依据。司法鉴定已经成为当代各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司法鉴定是借助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解决与案件有关的某些专门性问题的主要手段,它在诉讼活动中起着其它手段不可替代的作用。它能借助科学仪器和化学药物的特殊性能,揭露人的视力不能见和不易见到的某些事实;能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客观、准确、及时地记录和固定犯罪现场上物证、痕迹;能利用科学的鉴别、分析方法,来确定物质的成分、性质,查明某些事实形成的原因;能利用同一认定的科学方法,对客体的.异同作出科学的结论。
我国至今尚无统一的司法鉴定立法,造成实践中鉴定机构的设立条件无统一规定,鉴定人的资质条件无统一标准,鉴定的标准无统一规范,鉴定程序无统一规则,鉴定的法律责任无具体规定。例如我国现行法律对鉴定次数就没有作出限制,造成实践中当事人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无休止地鉴定下去。虽然近年国家各司法机关相继制订了一些调整司法鉴定的内部文件,但内容粗细不均,规范不一,难以适应诉讼领域逐步拓宽、新型案件不断出现、鉴定范围日益扩大的新情况。
缺乏统一的管理体制,是目前我国司法鉴定管理的最大症结。从机构设置上看,我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有与之工作相适应的鉴定机构,造成鉴定机构设置相互重复,形成了各自为鉴的管理体制,这种“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的管理体制,缺乏制约和监督,从而降低了司法鉴定的权威性,损害了司法公正。再者,由于司法鉴定主体和鉴定程序不明确,在具体实践中,何为鉴定的法定部门难以明确,同时,鉴定的方式、步骤、期限和鉴定回避等程序方面也不规范、不统一,从而影响了司法鉴定结论的真实性。
2.3鉴定过程的封闭、不规范。
在目前的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中,司法鉴定过程的公开、程序、被监督尚未引起人们普遍关注。根据现行司法鉴定实践,由委托单位出具委托书,提供所有案件材料后,委托单位就退出鉴定过程,缺乏对鉴定过程的监督,由于鉴定启动权在司法机关,案件当事人除鉴定工作需要配合鉴定外,无权对鉴定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有些根本就不知道进行鉴定一事,导致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缺乏信任。其次,鉴定资料的真实性也缺乏质证。
热门司法的论文(案例18篇)篇十
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是我们党为适应新世纪日益竞争激烈的国际形势、巩固党的牢固执政地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战略举措。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是党的执政能力不可或缺的构成因素,毫无疑问,加强法院司法能力非常重要,是法制建设的需求。同样,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司法能力不可或缺的构成因素,加强法院司法警察司法能力也迫在燃眉。近几年来,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以提高法警司法能力为目标,本着“政治建警,人才兴警,规范用警,科技强警”的整体思路,牢固树立法警司法为民意识,不断创新法警规范管理机制,逐步强化法警业务技能训练,努力建设成了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格高尚”的法警队伍,逐步形成了有自己特色的法警队伍管理模式,圆满完成了安全保卫、羁押、协助执行等审判服务工作。垦利县法院法警大队被省高院评为省级达标先进单位,连续3年在全市法院法警综合考评中获得第一名,多人立功受奖,在全市首届司法警察军事技能大比武中取得最高分,在垦利县政法系统组织的“大比武,大练兵”活动中也取得了优异成绩。垦利县法院法警大队扎实、有效的工作,为全院连续三年在全市考核中取得第一名、被省高院授予“先进集体”、“集体二等功”起到了决定性作用。通过几年的.努力,垦利县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建设成为现代化、正规化的司法警察队伍。本文作者结合所在垦利县人民法院法警大队的具体工作,浅谈一下如何加强法院司法警察的司法能力。
一、找准切入点,全力提高队伍战斗力。
搞好审判服务,必须有一支善打硬仗、战斗力强的一流法警队伍。垦利县法院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全面提升法警队伍整体素质、提高队伍战斗力为切入点,全方位构筑教育培训体系,努力提高了法警的政治、业务能力。充分利用“星期六学校”,加强对法警的教育,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干警头脑,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通过强化“三个意识”,塑造了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警察队伍。一是强化廉政意识,通过廉政教育,提高法警公正执法的能力;二是强化“学习意识”,针对审判形势需要法警不断加强自身法律知识学习的现状,要求法警对法律知识进行全面的学习,鼓励参加自学和各类培训。今年以来,先后实施了“以考促学”、庭审观摩等活动。在以考促学中,院长亲自出题、亲自监考,全体法警与其他审判人员一样,统一参加考试,考试完成后,按分数多少统一排名通报,提高了法警学习的压力和动力;三是强化形象意识,在送达案件时,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在执庭时,使用文明和规范的语言。在强制执行时,耐心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文明执法。在升国旗时,每个法警都严肃认真,以整洁的警服,矫健整齐的步伐,充分展现了司法警察的精神风貌,成为垦利县城一道亮丽的风景。
二、严把管理关,队伍整体创一流。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案件数量剧增,司法警察任务也越来越多。司法警察越来越多的任务与警力相对匮乏矛盾日益突出。而抓好规范化管理,提高管理效能,优化警力资源配置,无疑成为缓解矛盾最可行、最实用、最有效的途径。垦利县法院法警大队本着“队伍建设规范化、权利义务明确化、警务活动效能化”的目标,狠抓制度建设,着力构建规范化管理体系,走出了一条管理制度完善化、管理措施严格化、管理手段信息化的成功之路,有效提高了司法警察的战斗力。
[1][2]。
热门司法的论文(案例18篇)篇十一
房地产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从理论上来分析,其通常是指在整体的司法业务鉴定中,对各种建筑中的基础诉讼进行法律的鉴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独立的证据,是房地产等建筑工程诉讼案件调解及判决的重要依据。所以在此类诉讼案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进行工程司法鉴定的过程中,其需要结合造价中与工程相关的事实,进行明确的造价分析。其当事人一般是房地产等建筑工程的承包双方,在进行整体的建筑协商的过程中,需要提供较多的鉴定材料。如果整体的资料不够明确,不利于鉴定的开展。从房地产等建筑工程造价的发展来看,我国正处于新旧体制的交替时期,工程造价计价的依据和方法正在发展的阶段,使得司法鉴定的依据正处在指导和市价并存以及标准多元化的时期。
2.1主体明确的情况下进行客体委托。
司法鉴定的基础受理中,需要结合多方面的因素进行相应的受理分析。一般情况下,其需要明确主体受理的基本形式,然后与客体进行相应的协商。其协商内容通常会涉及到工程造价的相关问题,为了能够让整体的受理形式得到全面的优化,需要结合工程的实际施工内容进行全面的分析。并做好基础设施的相应的变更,让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受理形式能够更加协调,最终达到理想的受理效果。司法机关委托用的鉴定材料应该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时认可方可送鉴,且送鉴材料复印件应由委托人标明与原件材料相同,与原材料无任何差别。在这一过程中,委托人应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相应的承担法律责任。
2.2受理主体与受理客体的司法鉴定。
相关的司法鉴定的过程中,需要结合相应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信息的整体获取。如果省人大认可该省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能对工程造价争议进行鉴定和调解,那也就说明,该省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属于合法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与此同时,还要结合工商管理部门对司法机构的鉴定标准进行相应的审核,让工程造价在审计方面具有较好地权威性。受理主体与受理客体应该进行良好的协商,在司法介入的情况下,应该配合司法鉴定工作,让整体的司法鉴定能够无懈可击。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受理方面,需要根据司法机构的相关受理工作,对其进行整体的结构完善。与此同时,当鉴定结构得到相关的司法部门通知以后,需要获取相应的委托书进行相应的司法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七天内予以回复。
热门司法的论文(案例18篇)篇十二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开启了研究两种效果相统一的热潮,各司法机关都以实现两种效果的统一作为其司法工作的目标,做到公正合理。
什么是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呢?本文认为司法的法律效果就是立法所期待法律应有的功能与作用;而司法的社会效果,即是在运用司法的程序审理案件后,所起到的社会评价,社会舆论的反映是否良好的效果。一个国家法律的制定是体现这一时期政治、经济、公民教育情况的,法律具有封闭性,不可能预测到未来社会的发展,故立法便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法律的封闭性与社会的不断的发展之间便会出现矛盾,彼一时的法律不能体现此一时期的社会实际情况,因此常会出现司法的两种效果不能统一,而出现这种不统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分析。
导致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统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立法技术与司法技术的完善程度,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分析。我国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纠纷多样化,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迅速变动之间便会出现矛盾,传统的司法理念与当今提倡能动司法之间出现矛盾,法院审判不公开与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之间出现矛盾等等,具体如下:
法制观念是法律意识的`组成部分,法律意识是公民理解、尊重、执行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保证,是公民遵纪守法行为产生的依据,树立法制观念与我国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要求相吻合。要想全面了解法制观念,首先要清楚,什么是“法制”,根据宪法的规定,法制,是统治阶级运用法律手段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基本制度和方法,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从静态上看,是指一国的法律和制度;从动态上看,是国家机关制定的严格执行和遵守的法律制度,依法对国家进行治理的一种方式和原则。而法制观念则是指人们对法制的看法和态度,关键是对依法办事的态度,我国是具有自己发展特色的国家,我国的法制进程发展较慢,封建文化对社会公众的影响较深,人们接受的文化教育水平比较低,许多人对法制并不了解。
树立法制观念,首先要在制度层面上加强法制建设,实现法的统一性,完整性,从而强化法制观念的基础。其次,在意识层面上,要吸收先进文化教育,积极参考国外先进法制经验,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研究。最后,在实践层面上,要坚定依法治国,确立公正、严明的法律秩序,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为我国向法治社会转型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可靠的思想保证。
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司法的法律效果。
热门司法的论文(案例18篇)篇十三
摘要:
司法公正不但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更加为社会的发展鞠躬尽瘁。司法公正是一个国家稳步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司法公正作为社会主义的堡垒,为国家的安邦做出了不可或缺的贡献。
关键词:
司法公正对于一个国家来说,事关重要,对于司法而言,其能够公平正义的实现法律的价值更是重中之重。司法公正不仅关乎公民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对社会产生良好的价值,为法律整个大环境贡献出属于法律特有的色彩。司法公正对于个人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方面。
从实体法而言,公民可以有效的利用法律带给自身的便利性,为自身的行为做出有效的甄别,对于他人的侵害做出一定的法律分析,从而将自身权利有效的利用,产生符合法律意义上的行为准则,长期以往,可以做到知法、学法、懂法、守法,做一个合格的好公民,为社会主义添砖加瓦。
从程序而言,司法公正可以令每一个公民利用法律的武器来抵御一切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个人的权益得以维护,那么整个社会对于司法体系将会越加的尊重,司法一旦被社会所认可,那无疑对于整个国家的法制建设而言将产生不可估量的价值。如果司法公正没有程序性的保障,就不会使得公民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证,那么无疑对于整个大环境来说也是一次不可小觑的危机。
司法公正对于社会价值而言主要体现在其正义性和合法性。
对于司法的正义性而言,司法体制正义、审判及监督制度正义、律师制度正义、法官选任正义、考核及奖励惩戒机制正义都会对司法产生一定的促进作用。
在解决一些法律纠纷之时,还可以利用法律的正义手段,为一些纠纷的解决提出富有法律正义的解读,从而有效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司法的合法性主要产生于寻求法律的过程之中,其程序合法,即意味着,司法在一定程度上会利用公正的原则为司法结果的产生负责。司法的程序是百姓维护自身权益以及社会制度合理运转的前提保障,司法一旦不符合法律本身的规律,其合法性收到威胁的时候,百姓就会对于法制化失去信心,社会制度的维护将会收到很大的挑战,司法的合法性关乎每一个人对于整个社会安定团结稳步向前的希冀。
一个国家,只有司法合法性与合理性并存才会令整个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保护个人人权和打击犯罪。保护个人人权即多数情况下意味着保护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
而打击犯罪,即意味着为社会整个大环境形成自身的良好秩序。公民的人权固然需要保护,但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等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主体,其人权仍然需要法律的.保护。司法公正不单单仅针对于合法的主体,对于一些侵害他人的权益的主体,其人身以及合法财产等权利仍然需要法律的保护。这不是法律的不健全,而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次质的飞跃,对于人权问题更加的关注和保护的体现。
形成人人尊法守法的社会环境。司法程序以及结果正当,会令人们心中对于司法的态度越加的改观,从而形成人人尊法守法的良好的社会治安。要知道,如果司法不公,舆论对于司法的压力也会日趋显现,而不公平的报道也会越来越多,一旦公民心中对于整个司法大环境产生消极的抵触心理,报复心理一旦在公民心中生根发芽,百姓对于社会越加不信任,一旦出现司法处理瑕疵的情况,百姓就会怨声载道,法律的公正感将会荡然无存,那么无疑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化发展将是不利的。如果只是一味地利用舆论的压力为司法施压,那么对于整个法制体系而言将是一种不可言喻的败笔。
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冲突的时候,法律将是一个很有效的解决途径,司法的日益健全,令很多仅凭道德规制无法做到的问题得到行之有效的解决。个人与社会是不可分离的,也是相辅相成的,维护个人的利益,从一定程度上也是对社会的利益的解读,相信,在日趋发展的今天,法律将会是很好的调节个人与社会的工具,令法律的这杆天平能够一直平衡的日趋进步发展。
维护社会稳定,为国家现代化建设提供保障。社会的稳定离不开司法的公平和正义,无论何时何地何种情况,司法的公正永远是一个国家稳定发展的保证,百姓安居,社会稳定,势必整个国家都会朝着一个好的方向发展,尽管在发展的路途中会遇到困难,但路途中的荆棘往往有时候会令前行的路途更加的具有方向性。
总之,无论是司法实体性还是程序性,无论是个人利益得以保障还是社会利益得以实现,司法的公正都将为社会主义法治化体系构建出属于自己的色彩,使得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走的更加的坚定,令整个中国在新的司法环境下得到最大化的法律保护,令中国更加的强大。
[参考文献]。
[1]曾坚.司法公正与法官中立---对我国法官职业道德要求的法理学思考[j].当代法学,1999(03).
[2]林凌,赵亚涛.论网络舆论的基本特征[j].东方论坛,2007(05).
热门司法的论文(案例18篇)篇十四
“大大连”战略的提出,是我市建市思想的一大飞跃。它是市委、市政府根据我市发展的实际,按照我市建设的历史阶段,遵循城市建设的客观规律提出的科学决策。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大连市城市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大连市现有的地域规模和基础设施已经逐渐成为继续发展的制约因素之一。“大大连”战略的提出和实施,是“不求最大,但求最佳”城市建设思想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新发展,无疑将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但是,“大大连”的大决不仅仅是空间或地理意义的“大”。如孙春兰书记等市领导所说,“‘大大连’不是简单的‘圈地运动’,空间划出来了,里面要有内容有项目,是要大力发展产业的”,“它实际代表的大连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和全面发展”。因此,“大大连”是一项系统工程,它包括了城市规模扩张、功能提升、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形象改善,政治和文化更先进,要求方方面面的不断完善和在世界城市中地位的不断提高。“大大连”代表着一种社会进步,它将开创大连发展史上的一个新阶段,在大连市建设史上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大连市的司法系统将起到重要的作用。我们知道,在现代社会,法律是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司法不能够确保公平,势必导致社会不稳甚至动荡。失去稳定,就谈不上任何发展。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党深切地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近年来,依法治国、依法治党更成为全国、全党的共识。在我市的各项建设中,依法治市也成为了一条基本的原则,“大大连”战略同样应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这二者是相辅相成、并行不悖的。法治需要在“大大连”的建设中去体现,而“大大连”战略需要法治去保障。在“大大连”战略风正帆悬之际,如何确保司法的公正和高效,成为摆在全市法律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笔者认为,实现司法公正和高效关键在人,在于人特别是执法者的素质提高和制度完善,同时要做好配套工作的及时跟上。当然,法律的运行主要分立法、执法和司法及守法几个环节,本文主要从司法方面进行论述。
提高法官素质,狠抓作风建设。
作为超然中立的裁判者,法官最优秀的品质应当是不受法律以外因素干扰独立判断的能力。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具备精深的'法律知识和法学素养。法官起码应当是博学的,中立的,正直的,廉洁的,超然的。只有这样,法官才能够做好工作,真正维护正义,解决纠纷,赢得尊重。
努力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在西方不少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官是经过严格而系统的法律学习后,从律师中遴选出来的,因此具有丰富的经验和渊博的法学知识。他们要求法官应当是一个法学家。在我国目前不可能完全按照这一要求选任法官。但是,提高现任法官业务水平,却是迫切的任务。近两年来,大连市法院系统对法官的学历要求越来越高,不少法官开始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本科生、硕士生大批充实进法院系统。这是一个可喜的现象。但是,学历并不代表水平,也不能代替能力。我们的法官切不可为了一纸文凭而沾沾自喜,重要的还是不断学习,学法律,学外语,学wto规则,学习国际贸易和法律规则,在不断学习和不断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改变作风,提高政治素质。“民意不可违,民心不可欺。”大连市和组织的行风评议给大连的法官们上了生动一课。(这是一个非常好的监督形式,有利于非常有效地鞭策后进,鼓励先进。如果能够和一定的责任制联系起来,使先进者上,后进者下,从责任人切身利益的处分上配合这一制度,将会更加有效。)我们欣喜地看到,法院系统的工作确实有了不少进步。但是坦率地说,法院的整体形象仍不能够完全和我们这座美丽的城市相匹配。在“大大连”建设中,城市的发展空间和城市地位更进一步提升,如何切实贯彻“三个代表”精神,切实为人民服务而不是为人民币服务,为关系服务,将是摆在我们每一位人民法官面前的永远的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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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司法的论文(案例18篇)篇十五
通过安全法制教育的学习,我们不但更新了观念,改善了思想,同时也更加了解了当前的社会形式及发展趋势,我们今后在工作中将面临更大的挑战和考验,只有在不断的学习中才会进步,学习的过程也是我们成长的过程,更是使思想不断成熟的过程。
法制教育的学习我们应该继续的坚持下去,在学习中不断的进步我们的工作也才会取得更好的成绩!我们的人生轨迹也才会留下更好的印记!
今后的努力方向:一是始终坚持安全法制教育学习,不断提醒自己作为一名信合员工所要履行的职责,重点加强安全法制教育学习,在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警惕各种腐败思想的侵蚀。
热门司法的论文(案例18篇)篇十六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利益主体和利益关系呈现出多样化,利益冲突也随之加剧。同时,由于成文法固有的稳定性和滞后性,使其对现实生活中新出现的纠纷和冲突的调节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如何缓和社会矛盾,平衡利益关系,维护司法制度公正与社会和谐,对我国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的审判活动提出了严峻的考验。本文主要通过对利益衡量的概念界定和其具有的显著优越性的介绍,从而提出完善利益衡量在司法审判中的建议。
一、利益衡量概念界定。
利益衡量,是指法官审理案件时,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现有的成文法无法直接得出合理的判决,理清存在冲突的利益类型,进而对冲突利益进行评估,结合自身的价值判断进行相关利益衡平后将依据的法律引用到审判结果上的过程。利益衡量的一般过程包括“结论先行”环节及“依据法规的理论构成”环节。前者包括利益调查、利益分析和利益权衡。即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尽可能地收集和整理案件事实证据,调查与案件处理相关的利益类型,然后对所发现的利益进行归类整理,继而根据所发现的利益的相关性筛选出冲突利益,依据现有法律和价值判断从而实现各方正当利益的最大化。“依据法规的理论构成”环节则是法官在完成前述环节后,通过现行的法律条文赋予衡量结论理由,从而验证结论的正确性,增强结论的说服力。
利益衡量理论是20世纪90年代由梁慧星教授从日本引入大陆,其精神内涵在于法官适用法律时,应摆脱机械规则的束缚,探求立法者制定法律时的立法原意,通过衡量案件中的各种利益从而对利益主体和冲突利益进行衡评,兼顾双方当事人及社会利益,从而在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梁慧星教授认为:利益衡量是普遍的,可适用于不同的法律部门的各类案件之中。
二、利益衡量具有显著的优越性。
(一)在司法实践中弥补法律漏洞。
利益衡量可以让法官拥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在面对立法漏洞时通过自己的价值判断与利益平衡实现个案正义,继而有效弥补司法实践中法律空白的缺陷。同时法官在综合现有法律规则下,通过利益衡量寻求最佳的裁判方式有助于解决法律的滞后性所带来的法律适用难题。
(二)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
法官在审判中充分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具体分析各方利益,不仅有助于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听取各方利益抓取矛盾的主要方面,更有助于在案件裁判中正确适用法律、化解各方纠纷,兼顾社会效果与法治效果的统一,从而化解矛盾,维护社会正义。
(三)是法治原则与立法精神的要求。
利益衡量体现法治原则,注重公民权利的保障与维护,法律的裁决具有规范与指引社会和个体行为的能力。利益衡量有助于法的稳定性实现,成文法律不宜在社会出现新情况时频繁改动,通过利益衡量机制,有助于实现法律在保持变化中的稳定,从而实现立法精神的实质内涵。
三、利益衡量的完善建议。
利益衡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多有所用,但在我国现有法律中还无法找到利益衡量的具体标准。为了贯彻法治精神,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官要熟练掌握运用利益衡量理论来弥补法律调整的不足,弹性地解释和运用法律从而提高其司法能力。
(一)在法典中增设法律适用。
在我国的各类法典中应增设法律适用一节,明确规定法官可以用利益衡量等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虽然实践中法官被告知在面对法律空白时不应拘泥于法律条文的束缚,填补法律漏洞应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我国是传统的成文法国家,法官习惯于演绎推理的定向思维及案件审判的终身负责制使得法官不得不谨言慎行,严格依据法律条文。因此,我们应当在法典中明确规定利益衡量规则,使法官裁判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从而始终坚持法治原则。
(二)培养高素质的法官。
法官自身的良好素质不仅体现了个人能力,更有助于实现我国法治建设的宏伟目标,采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弥补法律漏洞审理案件对法官的法学素养和洞察能力有很高的要求。高素质的法官应符合以下两个方面:一,具有深厚的法律素养。采用利益衡量审理案件是一个融合归纳总结和演绎推理的复杂过程,只有精通法律理论,拥有丰富审判实践经验的高素质法官才能很好地驾驭这个过程。二,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和高尚道德。法官在进行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方面必须服从法律,遵守法律条文,同时他们都会加入自己的道德观念来进行价值判断,高尚的道德观有助于法官做出公正的价值判断。
(三)建立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
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判例制度,这里所说的“判例制度”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以我国的制定法为主要法律依据,参酌最高人民法院形成的判例,根据“同案同判”的原则,受这些判例的`指引和约束,以判例补充解释制定法。这样,人们能够合理预期到自己的行为将产生的法律效果,从而树立司法权威,增加人们对法律的尊崇。
(四)利益衡量依据与理由的明示化。
对于经过利益衡量裁判的案件,法官应当在判决书中出示利益衡量的过程,对平衡依据和推理过程进行充分的解释。同时对于不适宜在裁判文书中表述的利益衡量过程,法官可以采用在裁判文书后附加“判后寄语”、“判后释法”等说明相关利益衡量的理由和法律规定,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各方利益主体的对抗情绪,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从而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霍姆斯曾说:“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我国做为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国家,如果单纯依靠三段论式的逻辑演绎推理,忽视价值判断,无法解决现实中复杂的问题。利益衡量理论突破了概念法学的束缚,倡导法官衡量案件事实中的利益,更加灵活自由地进行审判。同时也应注意到法官在司法审判中的利益衡量,在充分发挥其作为价值判断的同时,不仅不能脱离法律规范,更要依据法律规范评价当事人利益及其体现的社会利益,弥补制定法的不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的公平正义。
热门司法的论文(案例18篇)篇十七
[摘要]:立案权与审判权的分立、程序性权利与实体性权利的分立、当事人与承办法官的分立,是审判流程管理存在的价值基础;而监督管理与服务的结合、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结合以及审判流程各环节之间的结合,是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证据交换、庭前调解、再审听证等制度是审判流程管理的新突破。
[关健词]:基础、分立、结合、突破。
近年来,全国各地各级法院都在推行审判流程管理模式的经验和做法,还有一些法院进行了其他有益的尝试。这些改革一扫以往重实体、轻程序的流弊,高举程序公正的大旗,将整个审判活动置于严密的监督之下,以公开保公正、以公开促高效,是在当前体制下从法院内部解决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由于司法公正本身包含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部分内容,如何使这两部分有机地结合起来,以程序公正有效地保障和促进实体公正,是当前法院审判改革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存在的价值基础。
目前实行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是在法院内部实现立审、审执、审监分立,特别是在立案权与审判权分离的基础上,通过加强对审判程序的动态管理与控制,从而使审判工作各环节相互衔接、相互监督,达到分权制衡、权责统一,以促使审判公开、公正、高效、有序、文明、廉洁地进行。
这种改革模式之所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和实现司法的公正,笔者认为有以下的理论基础:
第一、立案权与审判权的分立。在立审不分的情况下,一个案件能否受理,往往要受到多种因素尤其是实体因素的影响,比如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案件审理的难易程度、案件当事人的背景等方面,而不完全取决于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在上述因素的作用下,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不一定都能被受理,有些案件被排除在法院的大门之外,从而排除了司法管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自然得不到保障,司法的公正也就无从谈起。实行彻底的`立审分立,有助于立案标准的统一,能够改变当事人有冤无处伸的状况。只要符合法定的立案条件,从事立案审查的法官就应依法受理,而不应也不需要去考虑审判案件的法官如何判决的问题。这样就解决了“告状难”,防止了“踢皮球”现象,减少了社会上潜在的矛盾,为当事人有效地解决纠纷铺平了司法道路。另一方面,立审分立也是出于保障案件公正审理的需要,防止审判案件的法官在审查起诉时形成主观预断,或产生某种偏见,或不适当地发表自己的意见,以至于对以后的判决产生不良的影响。
以立审分立为基础和中心,进而实现审监分立、审执分立这三个分立,是减少和遏制诉而不立、立而不审、审而不判、判而不执等司法怪现象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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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司法的论文(案例18篇)篇十八
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赵永忠。
摘要:在现有国情下,由于法院存在地方保护、人情案、部分法官素质低等情况,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造成法院的公信力下降,司法权威得不到真正维护。为有效解决现有的矛盾,在保持现有我国两审终审制度不变的情况下,笔者提出了“当地审理异地判案”这一新思路,与大家商榷。
关键词:地方保护人情案法官素质异地判案。
在世界各国,最受尊敬最具公信力的国家机关是法院,最受欢迎的官员是法官。在法治化的社会中,在司法最终裁决的原则下,人民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捍卫者,是公民权利的最后防线。公民对法治的信任和对法院的尊重,是通过法院的公正判决、平等保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严肃执法等公正司法行为来建立的。
毋庸置疑,我国通过几十年的法制建设,已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广大老百姓的法制意识在不断增强,对法院的期望值也在不断提高。但司法腐败问题依然严峻,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受到了严重挑战。笔者认为影响司法公正的主要原因有三:
一:地方保护主义依然严重。
更会为其撑起保护伞。地方行政权干涉司法权已是中国一大特色,由于我国司法体制长期以来是依照国家行政机关的模式来构建的,地方法院在某些人看来是地方党政机关的组成部分。法院在财政、组织、人事编制等许多方面都是由地方行政机关负责办理,甚至管理。法院资金由地方财政供给,法院的人员编制更是由地方机构编制部门来核定。使得法院在审理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时受到当地政府部门和官员的压力,受到少数地方党政权力机关和个别领导的不当影响、干预、乃至控制,从而法院不能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力。外地企业、外地人不敢到异地打官司也就不足为怪了。
二:人情案、关系案、勾兑案依然困扰司法公正。
最近,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的严重。大多数基层法院的法官生在当地,长在当地,与当地的关系非常密切,亲戚、朋友、同学、领导关系错综复杂。一些法官不能恪守职业准则,将个人感情带入具体案件的处理中,将司法公正置于人情之下,国家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下。有些法官与律师形成所谓的“利益共同体”,搞“暗箱操作”,损害国家和当事人的利益。人情案、关系案、勾兑案虽然不是主流,但他严重影响了法院形象,大大挫伤了老百姓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和追求公正的积极性!
三:部分法官的专业能力和个人素养也是影响司法公正的原因之一。
法院的判决维系着公民的生死荣辱。因此在许多国家,法官的.选任是非常严肃的,总是要经过一道道严格程序的筛选才能得以委任。我国虽然颁布了《法官法》,但由于过去法官的出任条件宽泛,导致法官的来源复杂。在以前,法院等司法机关往往是复转军人和本单位子弟的安置地。现在我国大多数法官虽已达到了大专以上专业水平,但熟悉中国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现状的人都知道。除了真正的全日制大学和自学考试含金量较高外,目前专门为有关部门设计的函授班、电大班、网络班是有很大水分的。再说,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建立从律师队伍中选拔优秀法官的选任制度,也没有建立按照不同专业素质评定不同等级法官的标准,也没有完全废除按行政级别、工龄评定法官级别的不合理标准。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地区人才差距很大。据报道,我国还有260个县没有一个律师,从中我们也不难想象到这些县的法院现状。总之,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地区的法官素质是无法达到应有水平的。因此,法官素质仍然是影响我国司法公正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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