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期总结可以帮助我们在新的学期中更好地调整学习状态,迎接新的挑战。军训总结范文二:《军训经历与成长》
交警全年执法情况总结篇一
今年以来,我们主动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形势,探索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建立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粮食流通检查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现将我局粮食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如下:
一、加强服务,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际,与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在执法过程中,我们做到了亮证执法,对个别违规经营者进行口头警告,并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建立台账,耐心指导如何填报统计报表;检查经营场所是否规范并及时指正;调查了解有无向农民“打白条”行为;查看收购粮食的质量情况和原粮卫生情况。逐步规范粮食收购行为。对一些不能按照要求,甚至违规的粮食经营户,我们反复宣传、指正,发放有关法规资料,并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对粮油销售企业,我们采取不定期的检查,节前全面检查的方式进行。通过以上执法工作,确保我县粮食市场健康、正常、有序地发展。
二、存在的问题:
今年我县粮食依法行政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我局现执法工作的最大不足就是执法机构力量薄弱(现只有2人持有省粮食局核发的粮食监督检查证,根据有关规定,我局目前尚无执法资格,也无持有执法资格人员,尤其是自10年5月我局与原县外经局合并成县商务局后,粮食工作仅一个科室两个人,不管从人力、物力、财力来说都很薄弱,也谈不上什么执法。从今年夏粮收购我们监督检查情况看,也证明了这一点,有些无证收购、违规收购的粮食经营户当面唯唯诺诺,可我们前脚走,人家还是照收不误。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和建议:
今后我们将在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的基础上,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一是争取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包括人、财、物等方面。二是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赋予粮食行政执法权力,能够独立执法,树立粮食依法行政权威。三是机构设置。粮食局应独立存在,配齐配足机构、人员。四是加强与相关职能的配合和协调,依法查处和打击各类扰乱粮食市场流通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泗阳县粮食局
二0一一年八月五日
交警全年执法情况总结篇二
2007年,我所全体执法人员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转变作风、狠抓落实”活动为契机,以“八个坚持、八个反对”为工作原则,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今年以来,未发生任何违纪、违规、违法的事件,保持了单位安定团结的良好局面。
根据市交通局xxx字[2007]218号文件要求,我所对2007年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健全网络,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是组织到位。我所建立健全了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机构,由“一把手”负责行政执法工作,分管副所长各负其责,各室主任责任明确。制定了《行政执法工作方案》,按方案要求组织检查考核和兑现奖惩,实事求是地接受上级和相关部门的检查考核。
二是责任到位。根据各级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目标及要求,年初,我们结合我所实际,对责任制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量化。所领导与班子成员、各站室负责人签订了行政执法责任书,实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格局。
二、深入开展“依法行政、执政为民”教育活动
(一)注重对《条例》及配套规章的学习、宣传与培训
年初,所里与各站室签订了《行政执法责任书》,制定了行政执法相关配套制度,通过发放宣传资料、街头咨询等方式加大对《条例》等法规的宣传,每月进行一次学习培训,并进行《条例》、法规考试,并对考试分数进行公布。同时积极选派人员参加省市组织的行政执法培训,使所有人员持证上岗。我们对执法依据进行了梳理,并形成执法文本上报县委政府统一进行公示。制作了行政执法版面、收费公示版面等。
我们严格按照《条例》、部门规章、行政处罚法办事,定期公布客运班线经营、市场供需情况,制订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强制参加承运人责任保险,并通过业务把关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
(二)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我所的行政许可严格遵照《条例》规定,统一由政务大厅受理后,再由业务依据各项规定条件进行审查,并分别报送相关领导和科室进行审查,在材料齐全、实地调查可行的条件下,在核定工作日内按时给予许可与否的答复,未发现有一起投诉举报或收受他人财物现象。
(三)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
辆专项整治工作,对不合格、违规经营业户进行相应处罚,查处各类非法营运车辆450余辆次,有效地净化了运输经营秩序。在圆满完成任务的基础上,未发生任何“三乱”现象等有损单位形象的行为。
我所为加大行政执法透明度,每月对不合格、违规经营业户的处罚结果进行公示,设立群众监督渠道,有效地减少了部分执法人员违规操作、“暗箱”操作的比率,促进了费收任务的完成。
(四)注重执法队伍建设
我所在岗正式人员全员都参加了省厅交干校的执法培训,并经考试取得相应执法证件,经过多年执法培训,大部分都能自觉遵守各项规定,洁身自好,廉洁行政。通过各种执法不规范事例教育,广大执法工作人员更加明白自身工作的重要性和谨慎性,不断提升工作水平,圆满完成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在此基础上,我所在全所范围内组织执法文书培训,进一步规范了各类执法文书的填写与归档。
(五)民主评议考核执法人员
之和除以站(室)考核人数计算。通过民主评议考核,我们的执法人员服务态度明显改善,执法行为趋向规范,执法水平逐步提高。
(六)设立投诉、举报、检举电话、信箱
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自觉接受用户监督,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对投诉,不论是来信来电来访,均要求做到事事有回答,件件有着落,一切为经营户着想,以优良的服务赢得理解和支持。
(七)严格执行统计报告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对稽查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和统计,确保统计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并做好统计报表每周、每月、每季上报工作。
三、存在问题
一是由于两费征收任务较重,而处罚文书程序又相当繁杂,按规定处罚金额过大,运输经营户又大都是文化层次较低的劳动者,嫌麻烦,往往只能补交规费而处罚执行不了。
二是由于人员编制少、而经费不足,对执法监督检查往往要用协查人员,这对工作造成一定困难。
输目标中心工作,履行行政执法的监督职责,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促进我县道路运输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交警全年执法情况总结篇三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的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建设服务型、法治型镇人民政府为目标,提升行政管理效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力量,为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机构和人员组成成立xx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设队长一名由xx兼任,设副队长二名分别由xx兼任,成员由镇政府干部xx及社会招聘人员组成,总名。招聘人员条件为:原则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违反计划生育受处罚必须满三年以上,原则上以退伍军人为主,身体健康,初中文化以上,签订劳动用工合同,2015月份到位。
三、工作范围及职责根据县政府有关部门授权,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履行下列领域行政执法权(主要指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
1、依照建筑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个人自建房屋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行为实施查处。
2、依照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物业管理、房屋管理、房地产经纪管理和商品房租赁管理规定(资质资格管理除外)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依照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镇市政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乱停乱放、户外广告等镇容镇貌行为实施查处。
4、依照城乡规划及其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查处。
5、依照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查处。
6、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查处。
7、依照民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民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查处。
8、依照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县安监局授权范围内,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实施查处,以及县政府有关部门授予的其他行政执法权。
9、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工作保障机制
1、经费保障。镇财政每年安排万元专项工作经费,在镇财政管理下,实行单独列支核算、均衡据实拨付、绩效管理考评的使用原则;专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解决聘用人员工资,日常运转及队员加班补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其他违反八项规定的开支。
2、车辆保障。县政府配备的行政执法车辆,由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务车辆管理规定使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不得使用公车,且车辆必须停放在镇车库里面。
3、组织保障。在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安排下,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15月份组建到位。镇政府所抽调人员,原则上不参加镇党委政府其他业务工作和考评,由镇执法队统一调配、考核;镇执法队必须制定完善相应的管理和工作制度报镇党委、政府审批后执行;执法队必须定期向镇党委、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4、机制保障。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建立乡镇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综合行政执法责任监管机制。
五、工作要求
1、严格要求,依法行政。镇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严格把握法律界限,对法律、法规赋予乡镇政府的法定行政执法职责,以及县直部门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按程序办事;不得越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确保做到科学执法、文明执法。
2、认真履职,高效勤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任务重、难度大,必须尽职尽责,重点围绕土地、建房、环境卫生、市场管理等主要工作,加强巡查排查,建立相关台账、资料,善于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推进工作。
3、严于律己,廉洁从政。镇执法队要严格执行法律政策,决不允许出现索拿卡要行为;要严格经费管理使用以及执法车辆管理使用,不得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要严格落实“三重一大”管理制度,执法队重要事项、人事安排及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正、副队长集体研究后报镇党委批准。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根据《浙江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嘉兴市、舟山市全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35号)、《关于嘉兴市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浙编办函〔2014〕7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等会议精神,以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动执法重心下移为重点,清理并整合行政执法队伍,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着力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主要目标。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在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横向扩大综合执法领域,纵向向镇(街道)基层延伸综合执法范围,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进一步清理整合执法职能,规范建设执法机构,合理配置执法人员,综合提升执法队伍素质,构建精干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进一步理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权责权限的关系,科学界定和规范权责边界,落实“监管和执法”责任主体,强化“监管和执法”长效措施,构建权责统一、阳光透明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三)主要原则。
1.简政放权、权责一致。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推进管理和执法重心下移,合理划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实现政策制定、行政审批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行综合行政执法。
2.精简统一、效能优先。清理并整合行政执法机构,提高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减少执法层级,强化执法权威,落实执法责任,着力解决“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应该管的不想管”的问题,提高执法和管理效能。
3.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部门职责清理和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相结合,综合规划、协调推进,发挥改革的整体效应。
二、试点内容
(一)试点领域范围。主要是围绕县委、县政府“五水共治”、“三改一拆”等中心工作、围绕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面广量大人民群众比较关注的领域,进一步扩大横向执法领域,延伸执法范围到各镇(街道),在全县行政区域内全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
4.扩大集中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关于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大气污染等违法行为的23项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建筑业、房地产业、人防(民防)、林政、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等个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待省编委办批准后,相应划转。行政执法职权划转给综合行政执法局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除已经立案但未结案的以外,不得再行使已划转的行政执法职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决定一律无效;未划转的行政执法职权,仍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得越权行使。
(二)健全执法机构。
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结合实施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更名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挂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牌子,依法独立行使有关行政执法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规定重新制定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三定”方案。建立健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大队)镇(街道)中队,作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大队)的派出机构,并挂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牌子。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与综合执法办公室合署办公。
(三)完善管理体制。
县综合执法局镇(街道)中队实行条块结合的双重管理体制。干部管理以条为主,中队主要负责人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征求镇(街道)意见后任免;行政执法以块为主,在综合行政执法局的业务指导下,由所在镇(街道)负责综合协调统筹。县综合执法局主要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协调、行政执法业务培训、综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监督考评、行政复议及组织全县重大或专项执法活动及应急处置,必要时可直接行使行政处罚权。
(四)严控人员编制。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所需人员编制,主要通过整合资源、盘活存量、挖掘潜力的途径解决,在不突破我县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总量、不改变编制性质的前提下实行专项管理,保证基层和一线执法工作需要。县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人员编制,以县城管行政执法局现有行政编制10名、事业编制(参公)120名为基数,通过优化配置人员编制资源,即从划转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承担行政执法的事业单位中,相应划转事业人员编制的途径解决。具体由县编委办另行研究并专题报上级编办批准。
(五)建立协作机制。
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配合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实现综合行政执法的高效、权威、统一。
1.加强配合协作。结合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合理划分行政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职权权限,公开执法职权范围和运行流程。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监督管理、协调指导等职责,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执法工作的支持、监督和协调,督促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会同综合执法部门建立行政监督管理与执法监督检查配合协作规范,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明确细化职责和工作程序,切实避免产生划转具体行政处罚权后相互推卸监督管理检查责任的现象。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依法履行好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后续监管职责,有关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情况要及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查处违法案件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专业技术机构应配合做好提供审批资料、进行技术鉴定等相关工作,努力形成无缝对接的监管格局。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案件处理发生争议时,由县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明确。县监察局要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及行政监督管理与执法监督检查的监察,严肃追究部门和个人失职、渎职及部门配合协作不到位责任人的责任。
2.实现信息共享。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联系、互通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提供许可、监管等方面的数据信息和技术支撑,作出涉及综合行政执法职权范围的决定,应当及时抄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相关信息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抄告纪检(监察)和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备案。
3.强化执法监督。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内部执法监督制度,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确保严格公正执法;并引入诚信评价体系,建立执法监管数据库,通过不定期交叉互查等形式,强化重点对象的监督检查。全面实行案件主办人制度和案件审核制度,以及案件质量跟踪评判;全面落实和强化责任追究制度;推行行政执法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行政相对人的监督。4.落实执法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所需装备和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行政执法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行政处罚中收缴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没收财物拍卖的款项,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公安机关要全力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做到有警必接、有警必处、有案必查、有责必究。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成立由县政府领导牵头的县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编委办、县法制办、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城管执法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县级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政府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研究部署综合执法试点工作中重大事项,协调处理执法试点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城管执法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日常工作。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涉及部门多,调整范围广,全县上下必须要思想上高度统一,行动上保持一致。各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特别是涉及职能划转、机构和人员调整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充分认识全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要以改革创新大局为重,积极支持配合,确保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各新闻单位要加强宣传引导,为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明确工作职责,合力实施改革。县编委办负责全面开展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试点工作方案制定、报批审核,以及综合行政执法局“三定”规定、权责清理和权力清单制定及人员编制调整等工作。县法制办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制监督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培训教育等工作。县监察局负责制定行政监督管理与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制度。县人力社保局负责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调整中人员划转(选调)工作的指导、加强对行政执法队伍管理的指导监督,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县财政局负责执法机构人员调整后经费预算划转和执法装备经费保障工作。县城管执法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要主动加强与县级相关部门的衔接,顺利完成职能移交,有效承载相关职责,要主动加强与各镇(街道)的工作衔接,积极承担相关任务。并负责制订综合行政执法配合协作工作等有关意见,县相关职能部门要配合做好相应执法机构、职责和人员、经费等划转、调整工作。各镇(街道)和其它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积极稳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三)明确工作纪律,强化监督检查。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专业性、政策性强,涉及到部门职能和人员编制的调整。为此,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对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明确工作纪律,防止职能划转和人员编制调整过程中,出现监管不力或监管失控等情况。
(四)大胆实践创新。开展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是行政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将面临着许多的困难和问题,需要大胆探索、大胆实践。在试点工作中,需要不断创新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不断总结经验、创造条件,为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行政执法保障。
交警全年执法情况总结篇四
xx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总结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贯彻落实鲁办发〔2015〕54号文件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xx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的批复》精神,为进一步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加快法治政府建设,xx区积极谋划,统筹推进,稳步实施,以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和专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为主要内容,推进执法机构整合和执法重心下移,努力构建“综合执法+专业执法+区域执法平台”的全覆盖执法新体制,全面完成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我区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改革推进情况
超前谋划,充分调研,制定完善改革方案。2016年3月份,积极派员赴青岛市黄岛区学习考察改革试点工作,认真参照垦利、滕州、博兴等先进县区做法,主动加强同上级部门的联系沟通,多次组织人员对全区行政执法机构进行摸底调研,对潜在的问题提前予以分析研判,于9月份研究起草了《滨州市xx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在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进行修订完善的基础上,11月份,经区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正式向市政府报送了《xx区人民政府关于呈报滨州市沾化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的请示》。《方案》的制定为全面推开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事实求是,加压奋进,调整提高改革标准。2017年改革方案获批后,及时
委会、区常委会,达成全面改革共识,研究通过并印发了《xx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意见》和《xx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进度表》,明确任务、倒排工期,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
统筹协调,整合划转,全面完成改革任务。
一是合理确定综合行政执法范围。一方面,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市场监管、公安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油区管理等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执法权纳入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范围;另一方面,将市场监管、食品药品、交通运输、公共卫生、安生生产、海洋与渔业、文化市场等7个领域的行政执法权纳入专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每个领域均只保留一支执法队伍,全面构建完成了“7+1”执法模式。
二是及时组建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印发了《关于设立中共
滨州市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的通知》、《xx区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滨州市沾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通知》,在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基础上,组建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今年9月25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正式挂牌成立。同时印发了《关于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更名等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整合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区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4个事业单位执法职能和人员编制,组建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下设1个直属中队和11个派驻乡镇执法中队,核定事业编制48名。今年11月24日,经区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领导班子全部配备到位,全面完成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机构组建工作,初步构建起综合行政执法新体制。
三是归并调整专业领域综合执法机构。将市场监管、食品药品、交通运输、公共卫生、安生生产、海洋与渔业、文化市场等7个专业领域的行政执法队伍进行归并整合,每个领域均只保留一支执法队伍,共撤销机构6个,更名4个,调剂使用编制21名。调整后,全区内只存在7支队伍,分别是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大队、区交通运输执法监察大队、区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大队、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对未纳入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和专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主要是执法频率低、任务轻、内容相对单一的,如教育、财政、科技等部门,相关执法职责集中由部门或一个内设机构统一承担,不再另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
合执法办公室,为党政工作机构,各核定行政编制5名,主任由乡镇分管领导兼任,另配备1名副科级副主任。同时将各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由独立设置整合为社会事务与经济发展办公室。9月份,各乡镇综合执法办公室完成挂牌工作,11月24日,经区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领导班子全部配备到位,综合执法平台全面建成运转。综合执法办公室作为乡镇综合执法平台,与派驻的执法中队联合办公,统筹辖区内派驻机构和基层执法力量。为确保执法力量下移,区综合执法大队12个下设中队核定编制38名,同时,市场监管、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执法队伍基本达到80%以上的执法人员下沉到基层一线,实现网格化、立体式监管,有效解决基层“看到管不到”的问题。
法范围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进行梳理,共梳理出拟划转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604项。9月份,完成合法性审查,按程序向市政府报送了《xx区人民政府关于xx区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的请示》。同时,根据省、市《关于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通知》最新要求和市政府批办件950号精神,进一步区分十个领域的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定完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报批工作方案》及相关文件材料。10月份,区政府召开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工作方案并形成会议纪要,按程序向市政府报送了相对集中处罚权备案和请示材料。
相关部门制定了《xx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人员划转方案》,明确人员划转的工作原则、划转办法和步骤以及人员管理等内容,并与涉及人员划转的部门进行沟通,征求人员划转意见。同时,根据人员划转工作需要,制定了《全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编制划转交接表》和《全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人员划转表》。全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现场推进会召开后,参照其他县区做法,对《沾化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人员划转方案》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按照人随事走、以人为本的原则,结合编制实名制、人员岗位、年龄、职务层级等因素,对涉及改革部门的执法队伍随其承担的职能和人员承担的执法内容确定人员划转数量,并及时细化了人员划转办法和划转步骤。11月上旬,经区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按照人随事走、以人为本和个人自愿的原则,经组织谈话并征求单位党组意见,全面完成综合执法局、综合执法大队的人员划转工作。
二、取得的成效
解决了执法力量分散的问题,实现行政执法的全覆盖。改革前,国土、农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领域的专业执法力量相对不足,面对面广量大的执法任务,人员力量往往难以及时有效覆盖。改革后,全区行政执法队伍由12支减为9支,科级领导职数减少了3名,股级领导职数减少了11名,在不增加编制总量的同时调整使用编制88名,全面形成以区级综合行政执法局为龙头,执法大队和派驻执法中队以及专业领域执法队伍为主要执法力量、乡镇综合执法办公室为综合执法平台的执法新体系,执法盲区和力量不足的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今年以来,区综合执法局多次组织开展露天烧烤、占道经营、大车进城、乱停乱放等专项整治,对流动摊贩、乱贴乱挂等违法行为进行治理,共查处露天烧烤39家,取缔占道经营900余次,查处违法车辆270余辆次,实现全区综合行政执法的无缝隙全覆盖。
解决了多头执法等问题,实现一支队伍全监管。改革前,一些部门之间执法边界不清,有的案件涉及多个部门,例如大型户外广告管理涉及市场监管、城管、住建等多个部门。推行综合执法后,对于多个部门都能管却不愿管或管不了的案件,由综合执法局统筹协调,有效解决了多头执法和职责交叉等问题,同时,一支队伍有了多项执法权限,由单项执法变为合力攻坚。今年以来,全区共拆除违规大型户外广告427块、19500余平方米,在全市率先完成大型户外广告集中整治。
交警全年执法情况总结篇五
随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居民对森林资源的需求渐长,随之而来林业资源有减少的现象。此外,中国走向市场经济之前,森林资源同样有遭受破坏的现象。由此,现阶段中国的森林面积较之前是大幅降低。1)森林资源保护力度不够,森林内部稀有树种有着很高的市场价值,在利益的驱使下,民众大幅砍伐林木,森林资源得到严重破坏。2)非法占用林地的现象频发,部分地区土地部门和政府部门,为带动地方经济产业发展,不惜将大面积的林业用地用于工程建设用地、房地产开发用地,导致仅有的林地面积有锐减的态势,严重制约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而且,随着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居民的.生活水平显著提升,我国居民对居住空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很多单位的办公场所和房地产开始向着我国的原始森林侵袭。3)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体制不健全,各方责任和义务划分不清。部门在对森林资源进行保护过程中,林业部门还没有比较完善的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制度体系,不能明确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过程中各方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了森林资源保护的形式主义和表面现象,忽视了对森林资源高质量的管理,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能全面落实和执行,林业部门的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形同虚设,对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产生制约。
交警全年执法情况总结篇六
第一条为规范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案件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以下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行为实施行政执法时,适用本办法。
(二)假冒授权品种的;
(三)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是指:
(一)使用伪造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
(二)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
(三)以非授权品种冒充授权品种;
(四)以此种授权品种冒充他种授权品种;
(五)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授权品种误认为授权品种。
第五条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由主要违法行为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管理工作。
第六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的要求,主动公开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相应的执法程序,并持行政执法证件上岗;在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其行政执法证件。
第八条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指案件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侵权人和侵权证据;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理由;
(四)侵权案件发生地属于该行政管辖范围内。
前款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品种权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品种权人共同提出请求,也可以在品种权人不请求时,自行提出请求;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品种权人明确授权,可以提出请求。
第九条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请求查处第三条第一项所指案件时,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涉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请求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侵权人相关信息及侵权证据;
(三)请求查处的事项和理由等。
第十条请求人应当以纸质或者法定电子文件的形式提交请求书,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请求日期。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请求书后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请求人,同时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处理该案件;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在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请求人不予立案,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查处本办法第三条所指案件时,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违法行为发生;
(二)违法行为是应当受处罚的行为;
(三)涉及品种是授权品种;
(四)除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所指案件外,涉及品种的品种权应当是有效的;
(五)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该行政管辖范围内。
第十三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现或者接受举报后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同时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案件承办人负责调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案件承办人在现场取证时,可以根据请求人或者举报人提供的涉案品种所在地点和生长状况等信息,及时取证并鉴定。
第十五条案件承办人可以采取抽样方法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在七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十六条对于案件涉及的植物品种,可以采用田间观察检测、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等方法进行鉴定。
第十七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案件,依法做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没收违法所得;
(五)涉案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罚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下的,处以二万元至九万元罚款;三万元至四万元以下的,处以十万元至十六万元罚款;四万元至五万元以下的,处以十七万元至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涉案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侵权行为是第一次发生且侵权数量较小的,处以涉案货值金额五至七倍罚款;侵权人明知或者已被告知侵权、数次侵权或者侵权数量较大的,处以涉案货值金额八至九倍罚款;侵权人数次侵权且侵权数量巨大或者为逃避处罚提供伪证的,处以涉案货值金额十倍罚款。
第十九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案件时,应当采取下列处罚措施:
(一)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伪造行为,销毁伪造的品种权证书或者品种权号;
(五)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繁殖材料;
(六)涉案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罚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下的,处以二万元至九万元罚款;三万元至四万元以下的,处以十万元至十六万元罚款;四万元至五万元以下的,处以十七万元至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涉案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假冒行为是第一次发生且数量较小的,处以涉案货值金额五至七倍罚款;涉案人数次假冒、假冒数量较大或者假冒涉及地域较广的,处以涉案货值金额八至九倍罚款;涉案人假冒数量巨大、假冒涉及地域广大或者为逃避处罚提供伪证的,处以涉案货值金额十倍罚款。
第二十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案件时,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案件时,应当采取下列处罚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轻微者,处以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一般者,处以三百元至六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者,处以六百元至一千元以下罚款。
前款所称情节轻微者是指:侵权行为是第一次发生且影响范围较小的。情节一般者是指:数次发生,影响范围较大的。情节较重者是指:影响范围很大,后果较重的。
第二十二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在查处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案件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有关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违法从事植物品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查封或者扣押时,案件承办人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第二十三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十五日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结案;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案情特别复杂三个月内仍不能结案的,经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调解过程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或者个人自愿协助进行调解。
第二十六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林业植物新品种权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遇有涉及民事案件纠纷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其法律救济途径。
第二十七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结案时,将全部案件文书整理归档。地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业植物新品种行政执法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以下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12月31日。8月1日发布的《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林技发〔〕114号)同时废止。
交警全年执法情况总结篇七
森林资源的利用主要包括森林中木质林产品的利用、森林中非木质林产品的利用以及森林的服务性功能的利用。对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主要就是对森林内包括的木质林和非木质林产品以及森林服务功能的可持续利用。对林业经济进行的可持续发展就是对森林资源进行的可持续的利用和保护的发展。森林资源的保护对森林资源的利用起到基础性作用,同时森林资源的利用又监督着森林资源的保护,对森林资源保护提出要求。如果对森林资源只有保护没有开发,那么森林资源就失去了为经济进步做服务的作用,如果对森林资源只有利用和开发而没有保护,那么生态环境就会急剧恶化。所以他们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互相影响、互相作用的关系。我们既要做到开发和利用又要做到保护,这样才能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进而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但是依据目前世界各国在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的发展实际情况来看,很多国家都没有真正的做到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协调发展,几乎都是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在发展经济,各国也没有专门针对森林资源保护与利用制定长期发展的规划。所以,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都应该重视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与利用的协调发展,都应该在森林资源如何进行保护与利用协调发展上进行深刻的研究和探讨。
交警全年执法情况总结篇八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我局对《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局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