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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申请书篇一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事项名称:律师事务所注销审核 法定实施主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2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5号)
行政审批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行政审批审查总时限:30天 行政审批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注销申请人应当向住所地的地、州、市(兵团)司法局提交注销律师事务所申报材料,由其进行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材料报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审批。
(二)申请材料
1.《律师事务所申请注销登记表》;
二、受理
二、受理
依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注销律师事务所申请事项由地、州、市司法局审查、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自治区司法厅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
(二)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二条。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九至三十条。
四、审核、公告
律师事务所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司
律师事务所申请书篇二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事项名称: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法定实施主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2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5号)
行政审批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行政审批审查总时限:30天 行政审批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符合《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由设立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州、市(兵团)级司法局申请组建,逐级报请自治区司法厅审批。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在正式向自治区司法厅提交材料前,首先应当填写《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申请表》,由提交所在地、州、市(兵团)级司法局审核后,报请自治区司法厅核准,由司法部对核准名称进行检索,检索通过的向申请人发出《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通知书》,收到通知后,正式申请时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5)《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个人所不需提交)
(6)住所证明件(住所应当符合房屋用途管理的有关规定。属于自有用房的,应提交相关产权证明复印件;属于承租用房的,应提交承租合同协议复印件、产权证明复印件及相关证明)
(7)资产证明件(设立人银行存款单据及银行存款证明书原件或者会计事务所验资报告原件)
(8)《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普通律师)基本情况登记表》
(10)《新疆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登记表》
(11)其他相关材料(司法厅根据各地不同情况,要求补充的材料)。
(5)住所证明件(住所应当符合房屋用途管理的有关规定。属于自有用房的,应提交相关产权证明复印件;属于承租用房的,应提交承租合同协议复印件、产权证明复印件及相关手续)
(12)其他相关材料(司法厅根据各地不同情况,要求补充的材料)。
二、受理
依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事项属于自治区司法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自治区司法厅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1、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6)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
2、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设立人应当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行政处罚。
(4)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
3、设立国资律师事务所:(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意设立及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文件
(3)律师事务所应当至少有两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行政处罚。
(二)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至二十条。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至二十三条。3.《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九至十七条。
四、审核、决定
1、地、州、市(兵团)司法局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经审查,应当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 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司法厅。
五、颁证 公告
律师事务所申请书篇三
申请人:
监护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伤残等级鉴定,护理等级鉴定,护理期限,误工时间申请事实与理由:
20xx年xx日xx日下午二点多,原告在滨州市优抚医院被人打伤,伤至颈部,左侧眉弓受伤,在被告处简单缝合,被其送往滨州市医学院附院,入院诊断为颅脑外伤,颈脊髓损伤,完全不能自理。由于附院治疗效果不明显,原告被迫转院到滨州市中心医院治疗,经过中心医院的治疗,出院时不能自行小便,厌食,对光反应灵敏,完全不能自理。现在申请人已经出院,因人身损害赔偿需要对伤残等级、护理等级、护理期限、误工时间等进行鉴定,特向贵院申请,请法院批准。
申请人:
日期:
律师事务所申请书篇四
申请人:
申请事项:伤残等级鉴定
事实与理由
贵院依法受理的申请人与xxxx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特申请贵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申请人是否构成伤残及伤残等级(赔偿指数)进行鉴定。
申请人:
日期:
律师事务所申请书篇五
办理机构: 河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
指导处
办理程序:审核、决定、颁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第(一)项);
(二)有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第(二)项);
根据所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设立人应当符合相对应的条件:
3、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必须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
(四)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第(四)项)。
根据所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设立人应当符合相对应的条件:
3、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应当有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资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受理条件:
材料明细:(一)《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三)拟设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及名称;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证明;
(七)设立人能够从事专职律师执业的证明材料,包括:(1)设立人辞职文件或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2)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档案存放证明。
(八)设立人对本人符合法定条件,且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说明;
(九)关于确定拟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请示;
(十)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真实性的保证。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提供合伙协议;设立国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准文件。不收费 收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