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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节约能源专项检查汇报材料(优质17篇)篇一
近年来,我市连续开展酒类产品质量专项整治,酒类产品质量呈现稳中向好的局面。但从今年一季度的抽检情况看,白酒甲醇超标、特别是小作坊生产的散装白酒超范围使用甜味剂问题有所反弹。为巩固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规范酒类生产经营秩序,确保酒类产品质量安全,根据省局、市局今年工作部署,决定即日起在全市开展酒类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回头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回头看”的时间安排。
从即日起至6月30日。
二、“回头看”的重点内容。
(一)专项整治行动完成情况。今年一季度市局组织开展的酒类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目标是否完成,是否还存在漏项;酒类加工小作坊、酒类销售者及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取得经营许可或“三小”登记备案,并建立台账档案。
(二)风险隐患整改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专项整治期间排查出的风险隐患的原因,是否建立了台账,是否制定了整改措施,整改措施是否得到了落实,风险隐患是否已按要求整改到位。
(三)不合格产品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整改情况。重点检查专项整治期间抽验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是否采取了相应处置措施,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制定了整改措施,整改和处罚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四)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重点检查专项整治期间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该立案的是否立案,该移送的是否移送,该查处的是否得到查处。
三、“回头看”的.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局要充分认识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回头看”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要按照具体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狠抓整改落实。各县(区)局要通过专项整治“回头看”,将整治措施不折不扣落到实处,隐患排查治理要建立台账并实现闭环管理。对专项整治“回头看”中发现整治任务尚未完成的,要逐项明确责任,限期完成;对整治效果不理想、群众不满意的,要责成有关单位“补课”,限期整治到位;对新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落实。同时要加大“回头看”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要坚决给予曝光,及时公布专项整治“回头看”进展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三)注重督导检查。请各县(市)区局于206月27日前将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总结(含电子版)报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
市局将对各县(区)局的酒类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双随机”抽查,其抽查结果将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县节约能源专项检查汇报材料(优质17篇)篇二
尊敬的检查组各位领导:
按照公司控亏减亏工作的总体要求,灵北煤矿本着能使用绝不浪费、能复用绝不换新的原则,从盘活内部库存入手,认真组织物资管理工作,不断推进精细化进程。现将2016年上半年物资管理工作汇报如下:
一、年度、月度物资计划的编制程序:
1、年度物资计划的编制:
根据公司下达的年度预算,各业务科室结合生产实际情况、物资投入时点,经矿班子召开会议审核,认真编制年度物资需用计划。
2、月度物资计划的编制:
各队组报送下月需用物资计划至业务科室,由各科室审核、经营管理科汇总,25日前矿内召开成本平衡会,确定各队的费用指标,编制月度成本费用计划。
二、领用物资的管理流程:
物资公司根据月度物资计划需用情况购进物资,供应科将需用物资领回并分类仓储。各队组按照矿内下发的月份费用计划领取需用物资,严格执行领用手续,并做好出、入库登记。
三、未及时消耗、使用物资的存放管理:对于未及时消耗和使用的暂时性物资,由供应科进行保管,认真执行出、入库登记,严格履行领用手续,建立库存台帐,每季度按时开展盘查工作。
四、供应部门的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供应科所属人员共33人,其中供应科15人、木材厂18人。供应科下设科长1人、副科长兼二类机电业务员1人、业务员2人、统计员1人、保管员1人、更值人员3人、装卸工6人,共15人。
木材厂下设书记1人、更值人员6人、制材工9人、吊车工1人、装卸工1人,共18人。
五、上报调剂物资的实际情况:
针对未及时消耗、使用的物资,结合我矿实际生产情况,经矿办公会议决定,将闲置物资上交,由公司统一调剂,共计260.76万元。盘活物资共三大类,其中:
1、大型材料:198.31万元;
2、其他材料:17.75万元;
3、安措物资:44.70万元。
六、上半年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1、结合公司年度预算,完成了年度物资计划编制;
2、每月召开成本平衡会,制定月度成本费用计划,保障物资兑现率;
3、通过认真清查,完成了闲置物资盘活的前期准备工作,现已上报公司各部门;
七、存在的不足:
1、缺少办公自动化系统,出入库台帐还采用手工方式登记,工作量较大;
2、因场地限制,物品码放标准化还需进一步加强。
八、下半年工作安排:
2、每季度按时开展库存物资清查工作,从内部入手,最大限度盘活库存物资;
3、配合公司各主管部门,做好物资调剂工作;
5、结合生产实际情况,与技术部门和采掘队组完善木材定额管理,努力盘活库存木材。
×县节约能源专项检查汇报材料(优质17篇)篇三
第一条为规范酒类生产、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酒类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生产、流通活动以及对酒类生产、流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vol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酒精成分的饮品。但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除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工作的领导,促进酒类产业健康发展,维护酒类消费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酒类生产规划和产业布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酒类生产的监督管理,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交通运输、卫生、公安、环保、价格、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酒类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强化酒类知识产权保护,充分运用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提高酒类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酒类产业发展。
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六条从事酒类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企业的选址应当符合本省产业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
第七条酒类生产企业出厂的预包装酒类产品应当附合格证,预包装酒类产品的标签标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酒类的企业,委托生产期限不得超过被委托企业的酒类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白酒的,应当到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委托加工其他酒类产品的,委托双方应当分别到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委托加工的酒类标签上应当标注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
第九条酒类生产禁止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冒用酒类生产许可证或者超许可范围生产酒类;。
(二)使用甲醇、非食用酒精及其他非食用原料生产酒类;。
(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六)使用有毒、有害容器、工具和设备包装、运输、储存酒类;。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白酒生产作坊必须到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白酒生产作坊不得使用酒精生产加工白酒,不得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预包装。
第十一条报请备案登记的白酒生产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一)有固定的、合法的生产场所和营业执照;。
(二)有与生产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资金、必备生产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
(三)符合全省酒类生产规划和产业布局要求;。
(四)使用纯粮固态发酵法等传统工艺;。
(五)有健全有效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
(六)符合国家、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样式的备案登记证明。
第十二条农民个人及家庭在当地使用纯粮固态发酵法生产非预包装白酒的,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管理。
禁止前款规定的生产者使用酒精生产加工白酒,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预包装。
第三章流通管理。
第十三条酒类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酒类销售许可证的,不得销售酒类。
农民个人及家庭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生产的白酒,自销时可以不申办销售许可,但只能在所在或者邻近乡镇销售。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酒类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酒类流通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酒类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酒类销售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许可机关的要求,每年报送一次实施销售许可的情况报告。
酒类销售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酒类生产者申办酒类销售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酒类生产企业已办理酒类生产许可证;。
(二)白酒生产作坊已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登记的证明;。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酒类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申办酒类销售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有熟悉酒类知识、酒类有关规定和标准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酒类生产者申办酒类销售许可的,应当向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并报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酒类销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酒类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申办酒类销售许可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酒类销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地保存酒类销售被许可人的申请材料,保存期不得少于4年,并建立管理档案,定期将审批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酒类销售许可证。
第二十条酒类销售者不得向无酒类销售许可证的销售者采购、销售酒类。
第二十一条酒类流通实行溯源制度。
酒类销售者采购酒类,应当按照规定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酒类销售者销售酒类,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
酒类流通随附单不得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
消费者购买酒类时,有权查阅随附单。
第二十二条酒类销售者采购酒类时,应当查验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销售许可证、酒类经销授权文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并索取有关证件的复印件。
进口酒类应当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并索取其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销售酒类生产企业或者白酒生产作坊生产的非预包装白酒的,盛装容器应当具备密闭性,注酒口由供货方加封、出酒口单向控制。销售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该非预包装白酒生产者的酒类生产许可证或者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酒类销售者应当建立酒类购销管理台帐,并完整保存2年,保证购销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溯源性。
鼓励酒类销售者建立电子台帐。
第二十五条禁止酒类销售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二十六条禁止酒类销售者销售下列产品:
(一)使用甲醇、非食用酒精及其他非食用原料生产的酒类;。
(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酒类;。
(六)过期、变质的酒类;。
(七)未加贴符合规定标准的中文标签的进口酒类;。
(八)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酒类。
第二十七条仓储、运输服务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为没有酒类销售许可证的酒类经营者提供仓储、运输服务。
储运酒类时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管理、防火和有关安全要求。酒类应当远离高污染、高辐射物品,不得与有毒、有害、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第二十八条对酒类产品质量有争议的,可以申请法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涉及酒类产品真伪的,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征求被侵权产品生产企业的意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酒类生产、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酒类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酒类生产、流通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酒类生产、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酒类行业监测体系,建立酒类经营者信用档案,形成有效的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并建立酒类监督举报制度,对收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酒类生产、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生产、销售酒类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或者录制与酒类监督事项有关的材料;。
(三)要求当事人就酒类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酒类生产、经营者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检查。
酒类生产、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登记保存,登记保存期不得超过7日。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酒类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依法查处侵犯酒类企业知识产权行为,保护酒类企业合法权益。
鼓励酒类生产、流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自愿基础上成立行业组织,酒类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发挥咨询、服务作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相关备案手续;逾期仍未备案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酒类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以违法生产酒类产品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的酒类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以违法生产酒类产品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负责备案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取消其备案登记。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酒类销售者向无酒类销售许可证的销售者采购酒类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购行为,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酒类销售许可证;酒类销售者向无酒类销售许可证的销售者销售酒类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销售,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销售,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酒类销售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警告后再次违反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酒类销售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商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公安消防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酒类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所称白酒生产作坊是指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尚未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的白酒生产企业。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
×县节约能源专项检查汇报材料(优质17篇)篇四
2011年3季度物资总库在信息资料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物资总库信息资料管理制度,认真对照物资总库档案工作检查内容标准进行每月自查,分别为2011年7月21日、8月22日、9月29日,同时技术质量处档案馆的邓琪同志对我单位信息资料管理工作给予技术指导,现将我单位信息资料管理工作汇报如下:
物资总库现收集信息资料目录类别71项,数量1769份,存放在专门资料盒、柜、计算机等地点,根据物资总库信息分布分散的特点,资料由生产科、综合科、技术科、配送中心、液体车间五个单位分别收集,每个单位各设一名兼职信息员负责本科室的信息管理工作,总库对外设一名兼职信息管理员,负责将五个科室的信息资料对外报送。另外我单位对收集资料目录分工按照岗位制定,经过这一年多的运行发挥了可持续发展的良好势头,特别是根据公司综字[2011]56号文,关于将包装物公司划归物资总库管理的通知,有部分人员岗位出现了变动,但信息资料管理工作跟着岗位定,不受人员岗位变动的影响,使此项工作井然有序。
在信息资料管理工作中,检查出资料目录“能源会议纪要”中的内容与目录名称不完全相符,现将资料目录“能源会议纪要”更名为“仪表能源文件资料”,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检查力度,提高协调沟通能力,确保物资总库资料信息工作内容更加全面和准确。
物资总库。
2011年9月30日。
×县节约能源专项检查汇报材料(优质17篇)篇五
第一条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本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酒类流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登记。
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七条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登记表》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二)填写《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三)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
2、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第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并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商务主管部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登记表》自酒类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商务主管部门应定期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注销或吊销情况。
第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仅可收取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工本费,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第十二条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第三章经营规则。
第十三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应当依法执行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经商务部认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单据,代替本办法规定的《随附单》。
第十五条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单据;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3年。
第十六条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第十七条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第十八条酒类经营者销售酒类商品应明码标价,诚实守信。
第十九条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二十条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四)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限制或阻碍合法酒类商品在本地区的流通。
第二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时,应出示有效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有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查阅账册或抽取样品。抽取样品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效凭证。
商务主管部门有义务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第二十三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酒类流通监测体系,对当地酒类流通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建立酒类经营者信用档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商务部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酒类流通管理和酒类商品安全信息系统,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酒类经营者应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可自行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销售的酒类商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可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
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或认可的酒类鉴定结论应以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结果或被侵权企业的鉴别报告为依据。
第二十五条鼓励酒类行业组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商务主管部门从事酒类流通监督管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已依法实行酒类流通行政许可管理的地区,应继续执行许可证制度,酒类商品流通按本办法实行溯源制度,酒类流通许可证书视同《登记表》。
第三十五条《登记表》和《随附单》由商务部统一制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从事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设立三个月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酒类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和建立酒类流通溯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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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县抗菌药物、中药饰及疫苗的监管,确保流通渠道的'规范有序,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县局的安排,我队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流通专项检查,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抗菌药物专项检查。
重点:
1、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
2、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摆放情况和专有标识情况;
3、抗菌类药物处方药是否凭处方销售;
4、药师或驻店药师配务对抗菌类药物处方是否审查。
共检查药品零售企业16家,从检查来看,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分类管理情况良好,抗菌药物类不凭处方销售现象仍较严重,专项检查期间发现处方药不凭处方销售等违法行为6件,已全部进行处罚。
二、中药饮片专项检查。
重点:
1、是否从持有有资质的企业购进中药饮片;
2、批发企业销售时是否随货附加盖公章的资质;
3、经营企业是否存在从事饮片分包装、改换标签等活动。
4、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是否索要、留存供货方资质。
5、中药饮片购进发票是否合法有效。
经营企业中未发现从事饮片分包装、必换标签的行为,未发现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从无证单位购进药品的行为,索要、留存的资质也较齐全,购进发票合法有效。
三、疫苗监管。
重点:1、城关防疫站、乡卫管站购进渠道是否正规;
2、资质是否齐全;
3、票据是否真实;
4、有无购进验收记录;
5、疫苗是否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
共检查乡卫管站10家,经营的疫苗购进渠道正规,均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拨,也能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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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管理是中心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中心在确保物资供应、满足生产的前提下,从物资计划、出入库验收到废旧物资处理移交等,都有一套较完善的流程和程序,并且严格按照《搬家中心物资管理办法》执行,现就中心物资管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中心物资管理:
1、物资计划管理:根据中心生产接续,各区队在每月生产例会召开后上报下月度物资需求计划,由中心综合经营科进行汇总,上报中心领导审批,审批后上报物流中心采购,综合经营科对采购物资进行跟踪落实到货情况以保证安装回撤的物资需求,详见搬家中心物资需求计划申报流程:
2、物资入库验收管理:
物资到货验收由综合经营科材料员组织使用单位、生产技术科、调度室进行验收,验收时严格按照物资需求计划逐一进行核对,核对的内容包括: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合格证、生产厂商和其他技术性指标等。中心所有物资均建立完善的出入库台账,做到账、卡、物相符,且分类存放有序。
3、物资出库管理:由使用单位严格按照《物资管理办法》填写出库审批单,并按程序进行审批后领用物资,详见物资出库流程:
二、现场物资管理:
1、物资准备、出库管理:工程现场所需物资由综合经营科在工程开工1日前,根据区队提报工作面消耗物资计划,材料员结合集装箱库存物资填写中心物资出库审批单,中心领导审批后物流中心领用物资,库管员办理入库手续。并填写转库单配送工作面集装箱,由现场材料员办理入库,各区队根据当班任务领用相关物资,现场办理出库手续,详见搬家中心物资出入库流程。
2、现场木材管理:现场木材由供货商直接配送至开工地点,由现场材料员组织中心调度室、生产技术科、使用单位进行现场验收合格后办理入库,并根据当班需求办理出库手续。单项工程竣工后,将剩余木材调运新村车间并办理移交手续,详见搬家中心木材出入库流程:
3、现场柴油管理:考虑到现场柴油配送过程中柴油油质、配送车辆油表准确性等因素,现场灌油暂由中心综合经营科对灌油车辆贴上封条后,中心服务队、综合经营科人员共同前往加油站进行灌油,灌油后办理柴油入库,将柴油直接运往开工地点现场解封加油,保证中心车辆正常运行,工程竣工后根据生产需求将车辆调配至所需工程,详见搬家中心柴油出入库流程:
三、废旧物资管理:
单项工程竣工工后由现场材料员根据本工程实际消耗物资、核算员结合本工程施工期间车间出库物资编制工程单面核算,现场材料员将回收物资及工程剩余钢丝绳、油脂、木材等大型物资移交回新村车间并办理移交手续,中心车间材料员结合中心现存废旧物资数量编制废旧物资移交说明,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鉴定移交至物流中心,并且每月进行登记汇总,在月度经营分析会上通报,详见搬家中心废旧物资移交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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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条约法律司日前发布《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在内的16个商务部规章被宣布废止,该法令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被废止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自1月1日起开始实施,是我国惟一一部针对酒类行业流通与生产领域制定的专门法规。
北京商报记者翻阅《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得知,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需要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记录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酒类经营者在采购酒类商品时,需要向首次供货方索取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并且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经商务部认可的酒类经营者自行制定单据;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白酒行业分析专家蔡学飞表示,国家每年都会清理一部分真正落实很难、实际效果不大的法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废止是正常现象。被废止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主要针对流通领域和生产领域。中国酒类属于多途管理,废除该法律后主要依托国家食品安全法。
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市场上酒商卖酒必须需要三证:生产证、流通证、安全许可证。办理三证的成本高、费时长、还需要厂家配合保证不是假酒,所以难度也高。对于中小酒商来说,办齐三证是非常头疼的事情,能真正三证都全的酒商并不多。
“所以该管理办法被废止,某一程度上,会使白酒流通市场更加透明和公正。同时对中小酒商减负,提高产品在市场上的流通效率,对酒类市场经济增长有一定的辅助作用。”蔡学飞说道。
温河王酒业总经理肖竹青对此表示认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是国家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下的历史产物,但目前酒类行业已经趋于成熟。
该法令的废止,是国家对消费品市场或者说酒类市场简政放权的一种表现,一定程度上可以激活商业流通的积极性。同时也是行业自律、市场充分竞争的代表性体现,属于行业的进步。《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废止后,国家执法部门对酒类食品安全监管程度和酒类行业协会对行业规则的测评并不会减弱。国家多部法律法规仍然对酒类食品存在管控。
中国酒类流通协会秘书长秦书尧也向北京商报记者指出,基于酒类食品的特殊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虽然被取消,但国家对酒类食品的管理不会削弱反而会加强。酒类流通协会目前将会在行业自律,诚信建设,市场自我调节和自我完善上做工作。未来希望会有针对性更强的法律帮助酒业健康发展。
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本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酒类流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县节约能源专项检查汇报材料(优质17篇)篇九
3月24日上午项目监理部组织对中铁三局青岛地铁1号线土建一标项目部四工区、中铁八局青岛地铁1号线土建一标项目部三工区各工点进行应急物资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总如下:
一、中铁三局。
1、薛家岛站。
应急物资库房内,台账与应急物资数量相符、齐全。隧道内应急物资没挂标识牌。
2、瓦屋庄站。
应急物资库房内,台账与应急物资数量相符;作业场地应急物资没悬挂标识牌。
3、瓦屋庄出入场线。
应急物资库房内,台账与应急物资数量齐全;隧道内应急物资能够满足应急要求。
二、中铁八局。
1、薛瓦区间风井。
应急物资库房内,台账与应急物资数量相符。
2、安子东站。
应急物资库房内,台账与应急物资数量相符符。现场应急物资数量充足,能够满足应急要求。
3、安子站。
无专用应急物资库房,现场无专用应急物资。
针对以上的检查,项目监理部要求施工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物资管理,保证应急物资库房内物资齐全,标识牌不齐全的抓紧整改,施工现场损耗的应急物资及时补充,以备急用。
青岛地铁1号线03标监理部。
201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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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酒类流通市场经营秩序,加强酒类市场安全监管,保护人民群众消费安全和广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x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x〕12号),质检总局、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联合开展打击假冒侵权酒类产品专项集中行动的通知》(国质检执联〔201x〕191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的通知》(商运字〔201x〕68号)以及《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开展全省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桂商运发〔201x〕14号)等文件要求,现将201x年6月份以来,我局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落实情况总结如下。
一、整治内容。
根据《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开展全省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桂商运发〔201x〕14号)要求,整治内容包括:一是落实酒类零售备案登记制度情况;二是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制度执行情况;三是打击经营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行为的情况;四是规范酒类流通秩序情况。
二、整治情况。
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行动相结合的'方式,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在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共出动车辆80台次,人员400人次,对全市范围内各酒类批发(零售)单位进行了集中整治。主要检查了320家酒类批发(零售)单位、40家餐饮单位和6家酒类进口商的生产经营许可、商品流通手续、假冒伪劣及《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和《酒类流通随附单》等情况。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了告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和行政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日常执法检查。在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期间支队共开展日常执法检查64次,每周出动车辆4次,出动人员5人,对市城区各酒类批发(零售)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主要是检查《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和《酒类流通随附单》及打击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行为,并依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二)专项执法行动。在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期间支队共开展专项执法行动16次,在201x年7月至8月,邀请各名烟企业打假办专家到支队进行打假知识培训,支队采取学练结合的方式开展专项执法行动。201x年9月下旬,支队依据《关于开展全市酒类市场联合执法的工作方案》,联合市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全市酒类市场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三)酒类知识宣传。在此次专项整治期间支队多次邀请xx电视台记者进行执法行动的全程跟踪报道,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商务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予以曝光。通过舆论导向,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秩序,树立了商务执法整体形象。同时,支队今年6月份至今,共开展大型酒类打假鉴别宣传活动3起,现场向广大人民群众讲授如何鉴别真假酒知识,通过深入群众中去,营造一个全民参与酒类打假的氛围,为净化酒类市场打下了一个坚实的基础。
三、下一步工作。
商务执法流通监管依然面临着挑战,要求商务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不断的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加大市场流通监管和打击违规经营酒类产品的现象。支队也将与各相关部门执法队紧密联系,共同维护酒类流通领域安全有序的经营环境。
×县节约能源专项检查汇报材料(优质17篇)篇十一
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确保暑期食品安全,根据市委、市政府指示和市整规领导小组通知精神,经研究,定于7月18日至28日在全区开展为期10天的暑期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区政府有关加强市场监管的会议精神,按照“石政办发[]33号”文件中食品安全的有关要求和责任,切实加强对种植、生产加工、流通领域和消费环节全过程的管理。
二、检查的重点。
暑期食品安全专项检查重点为肉类及熟肉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水产品、饮料等;重点区域包括各类食品生产厂家及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街边摊点、餐饮场所等。
三、具体要求。
(一)各单位可结合此次检查活动,根据本单位职责和工作实际,可增加检查对象,扩大检查范围。
(二)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凡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均应移送工商局,按照《无照经营管理办法》从严处理,坚决取缔。
(三)凡属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控制,严禁再次流入市场。
(四)加强对肉品运输、储藏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蔬菜、水果农药残留的监测、检查力度,确保食用安全。
(五)加强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和院校食堂的监管,落实对群体用餐食品卫生监管的各项措施,严防集体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四、总结验收。
整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于7月29日前,将开展工作的情况,包括:检查的部位、查处的案件数(按肉品、熟肉、蔬菜、水果、奶制品、水产品、饮料、其它分类),取缔无证经营数、农药残留监测数据,查扣或销毁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数,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等,书面报区整规办(附软盘),专项检查活动期间,市整规办将到各区进行督导,活动结束后还要抽查有关单位开展专项检查的效果。
联系电话:85996xxx。
传真:85996xxx。
×县节约能源专项检查汇报材料(优质17篇)篇十二
近年来,随着建筑行业的迅速发展,全国各地建筑工地火灾发生率不断攀升,据统计,在建筑火灾中,建筑工地火灾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笔者就目前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工作的现状,结合工作实际,对如何做好日益严峻的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工作浅谈几点看法。
一、目前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工作现状。
1、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淡薄。许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没有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没有订立消防安全责任合同,员工消防意识较差,缺乏基本的消防常识。
2、没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组织机构。大部分单位没有制订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没有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和消防安全教育及宣传,制度落实不力。
3、临时建筑物多,并且耐火等级低。建筑工地工棚、仓库、食堂、宿舍等临时建筑大多采用竹子、木材、油毡、塑料等可燃材料,这些建筑材料耐火等级低,同时施工的脚手架和安全防护物也常用可燃材料制成,施工现场存放和使用大量油毡、木材、油漆、塑料制品及装饰、装修材料等可燃易燃物品临时堆垛。
4、火源管理不善,无防火安全措施。由于施工现场做饭、熬沥青、违章使用电炉子、烘烤取暖等需要使用明火及电焊作业,易产生飞火引发火灾。
5、电源管理不善,电线乱拉,用电器乱接,电气线路超负荷,易引发电器火灾。
6、施工现场消防器材设备设施配置不符合要求,甚至许多工地未配备消防器材设备设施。
7、消防通道堵塞现象严重存在。有些施工现场虽然设置了临时消防通道,但通道内堆满了水泥、钢筋等建筑材料,一旦发生火灾,消防车无法通行。
8、建筑可燃材料乱堆乱放,混存混放容易引发火灾。
9、施工人员流动性大,交叉作业,管理混乱,消防意识差。建筑工程一般都要经历基础、结构、设备安装调试和装修四个阶段。因此,各工种人员常处于分散流动状态,特别是到施工中后期,结构和设备安装施工人员交叉作业,设备调试和室内装修工种交叉作业。如遇到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由于工程量大,往往由几家公司同时承建,若建筑工地不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统一指挥、调度生产极易发生火灾事故。
10、施工人员违章操作,违规施工,是引发火灾的重要因素。
二、建筑工地易引发火灾的原因。
1、电气线路过负荷、短路和接触电阻过大引起可燃、易燃材料起火。主要是施工人员随意乱拉临时用电线路,电器开关和配电箱电阻过大,电气线路线径与用电负荷不匹配,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电线接头处理不当而引发火灾。
燃物品满地都是,这些可燃物品遇到灼热电焊熔渣即易引起火灾。
3、火种管理不严。工地上吸烟的同志相当普遍,这些人的防火意识大多不强,有的在危险气体场所吸烟,有的在可燃物品堆场吸烟,而且燃着的烟蒂到处乱仍,这些火种一旦遇到可燃物,极易引起火灾事故。另外,工地职工宿舍对蚊香、蜡烛等火种管理不善,也是引起工地火灾的原因之一。
4、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包括食堂做饭时,炉火从烟囱飞出落在可燃棚罩上引发火灾;做饭后炉火未处理好引发火灾;炉火烟囱长期烘烤可燃材料发生火灾。冬季工棚采暖,火炉铁皮烟囱烤燃附近可燃材料发生火灾。
5、照明用电混乱。施工现场尤其是夜间作业用电照明大多是临时性,电线布置分散,因此电源线敷设不规范,随意性较大,照明灯具的固定也不稳定,离易燃可燃物较近,极易引起火灾事故。
6、可燃、易燃物多。由于施工现场存放和使用大量油毡、木材、油漆、塑料制品及其装饰装修材料,遇明火及电焊火花极易引起燃烧。
三、做好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工作的措施。
针对建筑工地存在的消防安全现状及隐患特点,为确保建筑工地人员生命及财产安全,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八个方面来做好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
3、建立严格的用火用电管理制度。用制度来管理人、规范人、教育人,是做好防火安全工作的有效方法。把好用火用电关,是免除基建工地发生火灾事故的一个很重要的措施。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要对电焊作业、油漆熬制等危险作业实行严格的动火审批制度,凡未经动火审批和非专业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易燃易爆物品作业。
6、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及安监等部门,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开展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违章行为,应当场或责令限期改正,经复查后仍未改正的火灾隐患,对施工单位及其负责人,按消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条款处理。
7、施工单位应加强对生产生活用火的消防安全管理。如冬季工程养护及人员取暖使用火炉时,应保证火炉及铁制烟囱与可燃物有效保持足够间距等问题。
8、施工单位应使用具有资质证书的特殊工种人员如电工、电焊工、气焊工等,严禁无证上岗,并应经常对该类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随着消防工作社会化的不断加强,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消防意识不断提高,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增强,建筑施工工地火灾将会得到有效的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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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节约能源专项检查汇报材料(优质17篇)篇十三
1、上班前不准喝酒、上班不得干与本职无关的工作,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2、在煤壁侧、机身上或机身两端检修时,应在周围环境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并设专人进行监护,不准单人从事检修工作。
3、当检修现场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时,严禁送电试车;达到1、5%时,必须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4、试车前需要盘车时,检修人员不得将手伸入机体内部。
5、牵引部的液压系统一般不得在井下进行检修,如特殊情况需在井下检修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6、检修人员应配齐需用的工具、起吊用具、仪器、仪表、绸布、海绵、棉纱(丝)、棕刷、清洗油等用品,当日检修所需的材料、备件的数量要充足。
7、检修负责人应向全体检修人员讲清检修内容、人员分工及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
8、检修前要将采煤机及相关设备停电、闭锁、挂停电牌,并与相关设备的司机及相关环节的人员进行联系。
9、清理采煤机壳上的煤尘,工作地点周围应洒水灭尘。
10、检修部位上方及进风侧的工作帐篷、检修人员工作服、工具及零件要清洁。
11、检修前除原有设施外,还要另设可靠的临时防滑安全固定装置。
12、液压件需带入井下时,应有防污染措施。
13、需进行起吊工作时,非综采面应另设起重架,不准利用支护梁、柱进行起吊。起重工具及连接环、销必须合格,安全性能可靠,连接必须牢固。
14、拆装时,重要部位、加工表面应使用铜棒。15、拆卸生锈或使用了防松胶的部位时,事先应用松动剂或震动处理后再进行。
16、对常用工具无法或难以拆除的部位和零部件要使用专用工具,严禁破坏性拆除。
17、拆下的零部件及使用的二具应放在专用箱内,不准随地乱放,以防污染、丢失或落入机体内部。
18、更换的零部件必须是合格产品,不准代用。
19、安装骨架密封时应使用导向装置,防止翻唇。
20、主要紧固件应使用力矩扳手。重要结合面及紧固螺栓应按要求使用防松胶。
21、检修后必须清洗油池,注入油池的油必须经过过滤。
22、采煤机电气部分的检修按电气设备检修操作规程进行。
23、恢复送电前,检修人员必须撤离运转部位,并向相关人员发出开机的通知及开车信号后,方可送电,并由采煤机司机按规定开机。
24、检修完毕,必须经全面检查后方可撤去工作帐篷和临时防滑安全固定装置。
25、进行全面试车,观察是否有异常。
26、清点工具及剩余的材料、备件,更换下来的零部件升井,并做好详细记录。
×县节约能源专项检查汇报材料(优质17篇)篇十四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省市局相关文件精神,打击酒类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开展了酒类专项整治工作,现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如下:
一是成立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局长xx任组长,xx任副组长,食品安全监管股工作人员为成员,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设在食品安全监管股,由刘雄波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专项整治行动。
二是清理了县内酒类生产企业和酒类加工小作坊台账。对已经倒闭、更换场地、变更业主的酒类生产企业和小作坊进行了清理,对新开业的酒类生产经营主体录入监管台账。
三是对酒类生产经营主体进行了专项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在清理酒类生产经营主体台账的同时,对酒类生产经营主体进行了专项检查。主要检查酒类生产经营主体是否具备生产经营资质、原辅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添加剂的使用、成品出厂检验、人员健康检查、生产销售记录等。共出动执法人员98人次,检查酒类生产经营主体33家,发现问题47个,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30份。
四是严肃查处酒类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目前,共查处酒类2起,仿冒知名商品商标1起,无证生产酒类案件1起,共扣押酒类223.5kg,已查明的货值金额有24576元。目前这两起酒类案件还在查处过程当中。
×县节约能源专项检查汇报材料(优质17篇)篇十五
接到区保密委下发的保密工作20xx年目标任务,我局党工委领导对此十分重视,庚即按照文件要求,及时召集局保密工作作领导小组开会,对保密自查工作进行了统一布置,对我局综合性保密工作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一是加强学习,提高认识。组织乡保密领导小组成员召开会议,认真学习县保密局《关于开展全县保密检查的通知》,从思想上提高认识,明确开展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强化责任落实。二是成立机构,专人负责。按照要求,洋塘乡成立了保密检查小组,由乡长李建华同志任组长,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副乡长唐忠同志任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廖利群,财政所副所长、农林水专干曹理攀任成员的保密检查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此次保密检查自查工作。人员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三是明确步骤,分工合作。在工作中进一步明确检查要求,既有分工更要合作,对我乡涉密和非涉密的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进行全面检查清理。
二、严格保密自查,确保取得检查实效。
严格对照《关于开展全县保密检查的通知》的要求,根据《全县保密检查情况登记表》的内容,我乡进行了拉网式检查,特别是对机关明确的重点涉密计算机、涉密岗位、重点部门彻底进行排查,做到了“不漏一人、一机、一盘、一网”。在检查中做到了统一标准、统一内容,检查严格,工作细致。
(一)涉密计算机使用管理情况。
洋塘乡有涉密计算机1台,为全县政府内网专用用户。经查,没有违规上国际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的现象,没有感染木马病毒;没有使用过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没有安装无线网卡等无线设备。
(二)非涉密计算机使用管理情况。
洋塘乡有非涉密计算机2台。经过检查,非涉密计算机没有储存、处理过涉密信息或曾经储存、处理过涉密信息;所有非涉密计算机均安装了正版杀毒软件,并按规定升级和查杀木马病毒;没有使用过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三)移动储存介质使用管理情况。
洋塘乡共确定有移动储存介质4个,均有登记、有编号、有密级标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按照单位规定,不准外出携带;没有在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没有存储、处理过涉密信息或曾经存储、处理过涉密信息。
(四)办公网络使用管理情况。
涉密网和非涉密网实行物理隔断,均为单独排线,履行了审批手续;非涉密网没有存储、处理过涉密信息。
(五)涉密载体清理情况。
传递到个人手中的涉密文件均进行严格登记,收回后全部实行专人保管,并按照要求每年退回相关部门或按照规定销毁;本机关没有非工作需要的涉密电子文档;没有未清理的移动存储介质,涉密的存储介质严格进行了登记管理。
(六)相关制度建设情况。
机关建立了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及其网络保密管理制度;建立了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建立了涉密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保密管理制度;建立了在公共信息网上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
总的来讲,我乡在保密专项检查工作中,领导高度重视,具体措施有力,自查效果明显。我们将在下一步的工作中,继续查找差距,完善相关制度,强化保密管理,把保密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无失泄密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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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节约能源专项检查汇报材料(优质17篇)篇十六
任城区石桥中心小学位于泗河之滨、荷花之乡,是一所五年制完全小学。学校占地面积1.8万平方米,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在校生1256人,教职工91人,专任教师83人。
近年来,我校以“让石桥的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为宗旨,以实施素质教育为目标,积极探索教育教学改革的新途径,促进了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我校先后被评为“山东省电化教育示范学校”、“山东省规范化学校”、“山东省绿色学校”、“山东省教学示范学校”、“山东省卫生先进单位”、“山东省素质教育先进单位”等称号,充分展示了石桥中心小学在推进素质中做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
随着素质教育改革的不断推进,素质教育理念的全面提升,学校体育卫生工作逐渐占据其应有的地位。我校体卫工作坚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以强化贯彻落实体卫工作两个《条例》为抓手,切实加强体卫工作领导班子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扎扎实实开展各类体育活动。全体师生共同参与锻炼,强身健体,热情高涨。
学校谋发展,硬件是关键。近年来,学校投入资金近300万元。
用于体育卫生场所及器材配备,建有心理咨询室、卫生室、200米环形塑胶跑道、2个篮球场、2个排球场、2个羽毛球场、11个乒乓球台、1个体操场地等,体育及卫生器材全部按照省级规范化学校标准装备。
我们严格执行课程计划,按要求开足开齐体卫课程,体卫开课率达到100%,体育每周3—4节,健康教育课间周1节。学校按规定配备专职体育教师6名、健康教师2名,心理咨询师1名,聘任专职医师1名。学校注重教师对新课标的学习、理解,更新教育理念,开展体卫校本课程开发,先后开设田径、球类等多种校本课程,充分体现我校以人为本、环境育人,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的办学理念。
教育、教学的不断革新呼唤着能适应教育发展,不断进取的优秀教师人才。开展读书富脑工程、着力打造一支学习型、科研型的体卫教师队伍是我校通过管理促体卫工作发展的重要举措。学校注意抓好体卫教师的师资培训,鼓励并严格要求体卫教师通过参加各种师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我校把专家引进学校对教师进行面对面培训,也率领体卫教师多次赴青岛、济南、徐州等地参加教研活动。
另外,学校认真组织体卫教师开展校本教科研活动,积极组织教师参加各级教学比赛活动,目前我校体卫教师队伍中有省市优质课执教者3人,区级教学能手5人,占全校骨干教师总数的20%。
我校体卫工作已形成良好、高效的工作秩序。上课、早操、阳。
光大课间、眼保操及课外活动等均能有条不紊地开展,如遇重要活动,各组老师团结协作、一起参与、发挥特长、相互帮助。因学校体育运动场地较小,我们采取轮流活动的方法,坚持小型多样,时间错开的方式,使课外活动得以坚持。全体学生统一做操,统一管理,坚持每天的2操1课2活动,保证了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锻炼时间,每天的活动有专人检查、打分、评比,并把评比结果与文明班级的评比联系起来。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采用多种办法来提高学生参与体育活动率。一是调动班主任的积极性,把学生体质状况、督促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纳入班级考评;二是依次以班级、年级部、学校为组织单位举办运动会等体育活动;三是采取开展各种专项活动(如乒乓球、冬季长跑等)的办法作为补充。
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了完善的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学校建立了食堂进货索证制度,食品卫生管理水平高。积极开展了常见病、传染病防治和食物中毒、饮用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工作。学校有完善的健康教育计划,根据青少年的成长过程,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健康咨询和心理健康教育。落实教育部《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方案》,注重学生科学用眼及保健。
本标准》的规定。学校每年组织在校生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学校建立了校园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了青少年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学校卫生工作坚持以预防为主的方针,每学期根据季节变化和传染病的发病特点,做好各种常见病和传染病的预防宣传,大力宣传抗病知识,教学生如何正确科学洗手、戴口罩,在校门口、走廊处张贴预防病宣传画;另一方面严格做好每天学生体温登记统计工作,对一些体温异常和忘测体温的学生进行体温复测,发现有体温偏高的学生马上进行隔离,及时通知家长,到医院进一步确诊,并积极做好每日上报工作,做到随时掌握学生状况。
正是由于学校对体卫工作的高度重视,学校体卫成果显著,学生的身体素质逐步增强,20xx年学生体制健康测试数据显示优秀率为%良好率为%,视力不良率为,远远低于平均水平;20xx年在全区田径运动会上共获金牌银牌铜牌,位居全区前列;学校先后荣获山东省卫生工作先进单位、山东省绿色学校、山东省素质教育先进单位等称号。
近年来,学校体卫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上级主管部门对我校的大力支持,虽然我们做了很多工作,但还存在有一些不足,如体卫教师教学水平存在一定的差距。今后,我们要进一步加强体卫教师的培养,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积极创造一切条件,克服一切困难,想尽一切办法,不断向高层次的目标迈进。
×县节约能源专项检查汇报材料(优质17篇)篇十七
各位领导:
我首先代表x县回族高中近万名师生对诸位莅临我校检查指导学生军训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
我校的学生军训工作,在学校领导重视、武装部周密安排及各科室通力协助下,形成了职责分明,相互配合的保障体系。按照《x县回高新生军训计划》的规定及要求,坚持严格要求,严格施训,同学们学到了基本的军事知识,初步掌握了一定的军事技能,加强了纪律性,树立了集体主义思想,增强了国防观念。
每年开学前,我校就组织全体高一新生进行学生军事训练。比如,今年的军训将从8月26日开始至9月5日结束,历时10天。以《x县回高新生军训计划》为依据,以提高同学们的国防观念、集体主义观念,培养吃苦耐劳的作风为目的,按照《高级中等学校军事训练教学大纲》的要求,科学施训。参加军训全体新生在这短短的10天时间内接受中国人民解放军三大条例的训练,学习一些基本的军事常识,观看军事录相,了解一些国防常识和我校的学生管理制度合集,即学校发给学生人手一本的《新生必读》。军训最后一天,在校体育场举行学生军训汇演大会。
1、领导重视,周密计划。
为高质量的完成新生军训任务,切实提高同学们的综合素质,学校党委和校委会非常重视,成立了以我为组长的学校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军训的统筹工作;学校领导与x县人武部领导组成新生军训领导组,下设相应的组织机构。x县人武部抽调专门力量,进行具体分工。
军训前,学校还要专门召开全体班主任参加的军训工作专题会议,对学生军训作具体部署安排。动员会后,高一年级组制定《高一新生军训须知》,提前印发给每一个学生。各个班级分别召开班会逐项落实,确保军训不出问题。事先的充分准备,为军训工作的圆满完成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军训期间,学校领导与县人武部领导高度重视,多次深入训练场检查、指导军训工作;分管领导、班主任顶着炎炎烈日在训练场协助教官抓好训练。在每天的具体组织上,学校和人武部双方领导都把一天所需的训练场地、器材等方面协调好,明确分工,周密计划,严密组织,确保军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2、严格训练,保证质量。
为保证军训质量,我校的学生军训工作,要求做到四严:
一是严格教官的选拔。我校学生军训的教官,都是经过x县人武部领导严格筛选的,他们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好、工作作风过硬。
二是严格教官的示教。从教官的自身形象、教学等每个环节,从严要求,严格把关。
三是严格时间的安排。根据训练科目的安排,军训开始前,就按照劳逸结合,军事训练与国防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室内与室外相结合等原则排好了军训时间安排表。军训期间,严格按照军训时间安排表的要求开展训练。
四是严把质量关。为确保军训质量,严把质量关,军训中,根据学生领会动作要领的强弱,采取分层次训练和帮扶相结合的方式,做到全体学生都能按要求圆满完成训练。并针对军训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讲解,从而保证了军训任务保质保量的完成。
3、训管结合,培养作风。
为培养军训学生的纪律观念,在整个军训期间,严格按照军训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严格训练,确保了军训期间安全稳定。具体做法如下:
一是注重抓纪律的落实和作风培养。军训期间,严格对军训学生实行军事化管理,实施正规化部队管理手段,通过抓队列、抓作风,增强他们的组织纪律观念,培养他们“一切行动听指挥”的作风。
二是严格时间安排。从军训的第一天开始,不管是在训练中还是在休息期间,都严格要求,做到准时出操、准时训练、准时休息、准时收操。
三是规范内务秩序。组织全体军训学生进行内务卫生训练,进行内务评比,使同学们的内务正规有序。
4、保障到位,扎实有效。
强有力的保障是圆满完成军训任务的重要一环。为了让军训人员精力充沛,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军训中去,我们严格组织军训的后勤保障:一是各保障人员每天做到开水、凉茶供应及时,认真负责;二是准备了充足的润喉药品,并派出校医驻点到训练场,随时做好医疗服务保障。总之,军训期间的各项保障到位,保证了军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通过军训,进一步强化了学生的国防意识,增强了学生的爱国热情;同学们普遍增强了体质,磨练了意志,培养了良好作风;逐步培养了同学们如何面对困难,,如何用坚忍不拔的意志克服困难;培养了团结协作精神,形成了良好纪律观念。通过军训,我们还增进了师生之间的了解和情感的沟通,较快地形成了一种积极向上的良好班风和班级凝聚力。
我校的高一新生军训工作,使同学们经受了一次严格的考验,也获得了前所未有、终生受益的精神财富,达到了培养吃苦耐劳的高尚品质、纪律严明的工作作风的目的。当然,我校的学生军训工作还有很多不足之处,敬请各位领导指正。我们将以更加昂扬的斗志,饱满的激情,加大工作力度,严格工作程序,使我校的学生军训工作向着更高的目标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