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起到规范行为、维护秩序的作用,它可以保证公正和公平的执行。请大家一起来看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规章制度范文,希望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帮助。
支部经费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一
教育经费是发展教育事业、推进教育现代化的物质保证。当前,教育经费来之不易,管好用好有限的教育经费,是学校负责人及财会人员的重要职责,也是抓源头管理、防微杜渐、依法治教的重要内容。为认真执行《会计法》、《中小学财务制度》、《如皋市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现就进一步完善教育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重申如下:。
1、学校的各项预算外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本校财务部门实行统一核算,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全额解缴财政专户,不准设立收入过渡户,不得公款私存或个人保管,不得将学校收入、往来款、代管款项转移至其他单位或部门(如工会、食堂等),不得隐瞒或截留学校收入,更不得私设“小金库”或“账外账”。
2、学校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按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核算支出;必须严格按经费收支计划和部门预算执行,坚决做到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列支。
3、学校经费不得借给系统外个人、单位使用,不得对外投资或购买有价证券,不得为附属单位和其他单位进行经济担保。。
1、各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收费管理负有全部责任。学校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收费行为,实行票款分离,及时向学生或学生家长出具规范的票据,坚决制止乱收费行为。
2、学校向学生收取服务性、代办性收费项目时,必须以学校名义发放《告家长书》,在坚持自愿的基础上明确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校务公开的要求予以公示。
3、加强学生代办费管理。各学校必须严格按规定的代办费收费标准收费,按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的规定严格控制代办费的列支范围和项目,学期结束前,必须按实结算,多退少补,并出具结算清单。在代办过程中所取得的相关返还款、手续费、劳务费等,应及时冲减学生代办费。
1、学校要建立健全经费审批制度,明确经费审批的职责和权限,严格经费审批的手续,每张发票都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校长、分管校长、总务主任和总账会计要各负其责,严格把关。
2、学校成立内部审核领导小组,建立重大经济往来或经费支出集体研究制度。学校大宗采购支出或大型业务活动,由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属于政府采购的,必须通过政府采购办理。学校研究重大开支的有关会议应邀请学校总账会计或报账员列席,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以备查考。
3、建立票据管理责任制,加强票据的领用、保管、缴销的管理。严格按规定使用有关票据,严格审查外来票据,严禁用不合法的票据作为支付凭证入账。
1、凡属本市教育系统内部在基层单位工作或开展各项活动确需用餐的,要坚持在学校食堂用餐,中午一律不准饮酒。
2、严格控制招待费用。学校发生的招待费必须按照“小额、合理、必需”的原则列支。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请客送礼和娱乐消费。
3、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要根据各自的经济状况,量入为出。各类庆典活动要俭朴,学校组织教师、学生出市参加各类活动,必须报教育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出。
1、加强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新增基建项目计划的管理,按规定上报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做好可行性研究及批准立项等方面工作。
2、未经教育局批准,学校不得擅自增加基建或大型维修项目,经教育局批准的基建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制度。
3、学校的房屋维修和绿化工程,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应报教育局审批后实施。学校应通过比价或询价方式确定,支出以有权审核部门审定的决算为依据。
4、学校的教学设备仪器的购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经市教育局同意立项后,根据规定权限,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或市教育局教育技术装备办公室组织招投标。
5、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严格按《如皋市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学校资产,做到账据、账物、账账相符。布局调整对学校资产进行处置时,做到保值、不流失,所得资金全部用于教育自身的发展。
1、学校食堂作为为教师学生服务的非盈利性部门,要单独设置食堂伙食账目,划清学校与食堂的经济往来,认真核算食堂收支,准确反映盈亏,定期公布账目。
2、要建立完善食堂物资管理制度,加强对物资的采购、验收、领用、保管等环节的管理,堵塞漏洞,杜绝浪费和损失。
3、由个人或单位承包的学校食堂、商店等后勤服务部门,必须坚持公开招投标,学校要与承包人签订书面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要向教职工公布承包合同和承包金额,将承包金额全部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接受公众监督。
支部经费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二
为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经费管理,使学生社团经费能够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北海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包括会员会费、社会赞助、捐赠、社团创收和院团委、系部分团委提供的活动经费。
第二条会费的收缴在吸收会员时一并进行,收费前,必须报社团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否则相关负责人须承担责任。收费按照学术科技型社团每学年会费不超过10元/人,其他类型社团每学年会费不超过8元/人的标准执行。会费的收缴必须遵行自愿的原则。
第三条学生社团如因某种原因另行收费的,需事先将收费理由及收费标准报社团管理部门,经批准方可收费。私自乱收费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条社团管理部门视社团活动开展情况可以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五条学校鼓励各学生社团通过勤工俭学获取活动经费,但是禁止在校园内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纯粹的商业销售行为。
第六条学生社团收取的会费以及社团在存续期间以社团名义取得的其他收入必须严格按照社团宗旨的要求使用,任何个人及组织均不得非法使用社团的财产。
第七条学生社团经费的使用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每次经费使用须经社团负责人会签,数额较大的,须报送社团管理部门审批。
第八条学院每年拨出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每届社团文化节的开展和院团委根据各社团工作计划资助社团举办有全校影响或有重大意义的活动。
第九条社团申请专项经费时,需先将详细计划和经费预算报经院团委审核批准,各社团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开支。
支部经费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三
为深化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有关要求,以严的标准、严的措施、严的纪律坚决反对“四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玉溪市“三公”经费管理规定(暂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切实加强“三公”经费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管理,健全完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长效机制,进一步压缩全县“三公”经费,把节约下来的资金用于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乡村建设等民生工程、惠民工程。x年实现全县的“三公”经费支出下降15%,今后逐年下降。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四条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国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开支标准,严格按照《新平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吃请、游览等。
第五条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按照“任务明确、按需派遣”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
严格执行年度计划报批、审核制度,出国(境)计划应包括出访任务、主要人员、时间、前往国家(地区)、邀请方和经费来源。
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
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组织双跨团组(包括双跨类培训团组)需征求有关外事部门意见。要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境)培训总量和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不得参加由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出国(境)培训。不得组织未经批准或计划外的培训团组。
第六条外事管理部门要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核审批管理。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超过出国经费预算或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格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控制在预算内,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国费用。
第七条出国团组必须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外事管理部门应核验护照离、抵记录和出访路线,对违规的出访团组,要及时报告同级纪委,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八条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国(境)审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庆典、机构挂牌、开工仪式或内部慰问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财务部门应严格根据经费预算和相关标准及管理办法审核出国(境)费用,加强对出国(境)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建立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检查制度。
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带头学习和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各项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
第十条严格执行《新平县县级机关集中统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新平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中共新平县委办公室新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厉行节约控制行政成本支出的通知》规定,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在公务活动中接受违反规定的吃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
第十一条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在各县区、各部门间组织无实质内容、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点)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十二条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严格按照公务接待审批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非公务活动一律不予接待。
第十三条各接待单位应当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接待任务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事由,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和主要行程安排,就餐、住宿和用车安排,以及接待费用开支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
第十四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定点安排食宿,执行协议价格。
第十五条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按照礼仪从简、轻车简从的原则,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人员和车辆。
第十六条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第十七条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得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得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各接待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实行接待经费报销审批程序,从严控制接待费用支出,切实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的审核报销和使用管理。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现金使用量,凡是具备条件的地方一律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进行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九条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装饰和超标准配置家具、电器。
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并报同级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备案。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第二十条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严格执行《玉溪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玉办发〔20xx〕74号)及《玉溪市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玉财行〔20xx〕2号),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数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核定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的通知》(新政办发〔20xx〕50号)及新平县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数为准,不得随意调整。
公务用车按照统一调配、分级负责、齐抓共管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基本原则实施。
第二十二条配备公务用车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购置。原则上x年、20xx年不得再购置一般公务用车。
第二十三条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从严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和豪华内饰,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第二十四条公务用车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强化安全意识,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一律按要求在规定位置粘贴公务用车标识,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对外出租、出借,自觉维护部门形象,并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有公车私用、出租、出借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各部门查清事实后提出处理意见,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负责人是车辆管理、使用、安全的直接责任人,驾车人员是具体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登记制度,一般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公务活动派车制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空驶,提高使用效率。
第二十六条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落实工作日外、节假日封存停驶制度,除值班车辆外,公务用车统一停放在指定位置。
第二十七条公务用车在使用中发生交通肇事,须在24小时内通知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按规定程序进行事故处理,并及时将车辆肇事情况告知负责领导。
对公务用车肇事不按规定处理的,车辆使用时严重违规造成较大影响的,各部门查清事实后,视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追究直接责任人、具体责任人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进行经济赔偿。
第二十八条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公务用车有关文书档案的立卷、整理、归档和管理制度,并对公务用车进行定期清查。
第二十九条公务用车专段号牌按《玉溪市市级机关公务车辆专段号牌使用暂行办法》执行,各部门一律不准违规借用、套挂军用、警用或民用等车辆号牌。
第三十条根据中央、省、市公务用车配备管理规定,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名义配备专车。新提拔和工作调动的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原单位车辆。
第三十一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报废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报废手续。
第三十二条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三公”经费支出情况,按时报同级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三公”经费的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的“三公”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公务接待的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各单位应按时公开本单位的“三公”经费开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浪费的,应当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或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纠正;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
第四十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复核并作出结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一条各乡镇(街道)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和措施。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共新平县委办公室、新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新平县财政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支部经费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四
支部经费是开展各种活动的物质基础。为加强经费管理,保证经费的合理使用,特制定经费管理制度如下:
1、党员党费收入。按照党章规定,所有赏应向所在基层组织交纳党费。经民革湘潭市十二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讨论决定,党费标准每人每年不少于30元,个别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党员,经支部同意,可以减免党费。
2、支部所在单位的行政拨款。
3、其他来源。包括支部创收、获奖或他人赞助等。
1、支部经费统一由支部组织委员(或由支部指定的其他支部党员)保管。
2、负责经费保管的委员每年应及时向党员收缴党费,和向所在行政单位领取拨款,并造册登记。
3、支部换届或经费保管者调整时,应及时办理经费的移交手续。
1、使用支部经费,须由支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少量工作急用的费用,可在事后报支委会审批)。
2、经费使用后的报帐手续,应按财务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单据均应有经手人和审批人的签名。
3、支部经费的收支情况每年年终应向全体支部党员正式公布。
支部经费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五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厉行勤俭节约,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与维护等三项经费管理,从严、从紧控制“三公”经费开支,树立勤俭节约的良好风气,现结合我乡实际,就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公务车辆严格实行定编管理。单位和个人不准将在编的公务车辆擅自转让和变卖,使用不满8年或者行驶里程未超过40万公里的,不得申请更换新车。凡申请购买新公务车辆,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审批。
2.公务车辆实行专人管理。我乡的公务车分别是“渝fe3351”和“渝ba003”,“渝fe3351”是安监车,主要由分管领导管理。渝“fba003”主要由乡长管理。凡需使用公车的,必须报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实行统一调配,不得未经允许,私自驾驶公用车辆。
3.公务车辆只能用于公务活动。不准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等非公务活动;不准利用职权将公车外借;不准利用单位公务车辆学习驾驶技术。
4.公务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先批再修制度。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刷卡管理,由乡财政办买卡充值,财政办人员负责将每次充值的金额以及车辆行驶里程数进行登记管理,报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后,在职工会议上实行公布。公车出现故障需要维修时,500元以下的日常维修由乡长审批,500元以上的维修,必须将预算报由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1.公务接待实行食堂就餐制。县级领导干部和县直属部门干部到乡镇开展工作需要就餐的,必须在乡镇机关食堂,同时尽量减少陪同人员。工作人员严禁发包包烟,严禁使用高档白酒,不搞特意装饰,不悬挂张贴标语横幅,不赠送纪念品和土特产。
2.单位接待实行限额制。即接待费用不超过限额标准。机关食堂按照每桌平均200元的标准安排伙食,凡超过标准的,在职工会议上进行通报,严重超标的,按相关程序,给予相关人员警告、记过处分。
3.实行招待费登记管理。乡镇干部到村组开展工作原则上不得在村组就餐,遇特殊情况在村组就餐的,必须按时支付伙食费,并将实际支出报乡财政办进行管理登记。凡是有需要在外就餐的工作人员,必须先请示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并将就餐的时间、地点、事由及金额在财政办进行登记,每月结束后由财政办人员将登记表报党政主要领导,对于用餐不合理和金额超标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按相关程序给予批评、警告及以上的处分。
1.外出考察严格遵循审批备案制度。乡镇严禁组织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学习考察;严禁借考察名义组织干部职工公款旅游。确因工作需要需要外出参观考察的,必须事前做出计划,明确考察的时间、地点和经费标准,报乡组织委员和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备案。对未经审批同意的外出学习参观考察活动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2.严控考察时间。学习考察活动时间一般控制在7天以内,驻留城市不得超过3个。对于超出考察时间及考察经费标准的,按照旷工处理,其中所有的费用开支由本人自行承担。
3.考察必须遵循实效的原则。相关人员在学习考察后必须将此次考察内容、心得以及经费使用明细情况报乡纪委备案。乡纪委再根据本人考察的时间、地点、费用开支情况酌情进行评估,在返回后经费报销,乡纪委要严格审查,对于一些不合理不合规的开支,乡纪委有权剔除。
支部经费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六
国家对中小学义务教育经费补助标准逐年提高,学校公用经费相对宽裕。加强教育经费管理,规范支出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尤为必要。为加强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教育经费收支行为,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制订《夕阳民族小学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制度》。
1、学校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所有经过批准的收费要进行公示。学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收费,并把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举报电话,在单位内外醒目的地方,以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3、所有收费,要开据规范性票据。收费学校必须向缴费人开据安徽省财政厅印制的统一票据。
4、无收费依据,自立收费项目、超标准、超范围、搭车收费、收费不开据或使用不规范票据、打白条等收费的,缴费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和举报。已经发现,严肃查处,追究当事人责任和单位领导责任。
我县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实行县财政专户管理,资金额度分配到校,学校把握使用,县会计结算中心统一结算的运作模式。
2)学校把握使用:学校将按照一定原则,认真审核学校预算;。
2)坚持预算控制的原则。小学预算编制应当遵循真实性、完整性、重点性、科学性、透明性、绩效性原则。应根据明确的公用经费数额,按轻重缓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而出,将学校收支全额纳入预算,作出预算编制,做到预算不留缺口,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
3)公开透明原则。大额支出事项,应集体决策并进行公示、公布,公开透明。
学校维持正常运转所需开支的业务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属于公用性质的费用等方面。
3)设备购置费是指因教学和管理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文体设备、图书及其他设备;。
6)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建、投资和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如:工资、奖金、福利补贴等。坚决禁止不按规定乱发各种津补贴。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通知精神,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分项开支应按一定标准。经学校公用经费使用情况问卷调查结果,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可按以下比例:。
1)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报账员,负责本校报账事务。专兼职报账员要在二年内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经费支出实行学校校长一支笔审批制度。500元以下的支出,凭正规发票,由经手人签字后交学校校长验核、批报。千元至万元的设备购置,严格按政府采购手续办理。
2)大额经费支出,原则上不支付现金,实行转账。
3)完善批报手续。出具票据要规范,手续要齐全;支出票据要有经手人、审核人、批报人;大额设备购置和校舍维修等支出,票据要附合同和物品清单,工程类票据要附合同(协议)和预决算清单。
1)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资产清查。
2)学校要加强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物品)的购置、验收、保管、领用、交接、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学校资产的出租、出借、转让、变更、捐赠、报废、报损等必须按程序报批。资产处置取得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安排支出。学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抵押、担保。
6、建立健全各种账目建立健全各种账目,如:各种会计账目、易损易耗物品和大宗物品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台帐等。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8、严格把握接待、招待标准,压缩公务支出费用。严格控制公务费支出。禁止超标准招待,利用公款大吃大喝,请客送礼,假公济私。
2、建立责任追究制。对因管理不力,不正确行使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支部经费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七
为规范和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为职工服务、为发展工运事业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2、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应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3、预算管理原则。工会经费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4、依法收缴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并按规定留成上缴。
5、服务职工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6、勤俭节约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7、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会员监督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工会经费收入包括:
1、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规定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
2、拨缴经费收入。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依照规定向基层工会拨缴的经费,或上级工会委托税务代收后按规定比例转拔基层工会的经费。
3、上级补助收入。指基层工会收到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4、行政补助收入。指所在单位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5、事业收入。指工会附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6、投资收益。指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发生的损益,如购买国债或企业债券取得的收益。
7、其他收入。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接受捐赠收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文件精神,应当由各级财政和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行政方面承担的.费用,不得由工会经费开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基层工会要按照所在省级工会确定的经费分成比例,及时足额上解经费。留成经费支出包括:
1、职工活动支出。
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基层工会应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职工教育方面。
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文体活动方面。
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费与维修;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等。
宣传活动方面。
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其他活动方面。
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等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2、维权支出。
指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及参与立法和本单位民主管理等其他维权支出。
3、业务支出。
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专用经费、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4、资本性支出。
指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资本性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在行政方面承担资本性支出的经费不足,并且基层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必要的资本性支出。
5、事业支出。
指对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6、其他支出。
指工会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各项开支:
如用会费对会员的特殊困难补助、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
工会经费必须及时、足额收缴。不得截留、挪用,不得用于非职工服务和工会以外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工会经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
支部经费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八
第四条社团经费以自筹为主,并可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赞助,同时团委通过立项支持部分活动经费。即其来源主要为:
1、会费(包括普通会费和特殊会费)。
2、社团赞助。
3、学校拨款;。
第五条各社团会费收取实行年度收取制度,在年度招新时由社联财务部组织统一收取,整合统计后交由经费管理机构托管。会费收取金额由各社团负责人视本社团活动情况向社联申报。各社团有关会费收取事宜,具体规定如下:
(1)会费收取后不再归还。除收取会费外,原则上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2)会费原则上不能超过20元/年,如确实有需要,须向校团委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收取。
第十条各学生社团至少设立财务专管人员(非社团负责人)一名,进行社团财务活动以及账务登记,以便明确各项资金去向。所有财务都应账钱分开,收支两条线。每月至少向社联汇报一次,并随时接受大学生社联的检查。所有学生社团经费统一管理。采用预先申请借款使用、经审批同意后,事后凭票冲账的方法使用经费。各社团指派一名社团干部负责社团账目的记录,社联财务部记录好各社团财务账目,以定期向社团和社联对账。各社团要形成以社团负责人为中心的财务小组,开支合理透明节俭、票据真实有效、相互监督。
四、经费使用。
第十八条经费的主要用途包括社团宣传费、组织各项活动的费用,必要用品购置及表彰费等。不得将社团经费公款私用及用于社团成员小范围等不必要开支;学生社团的支出主要包括:
(1)活动支出。
(2)办理会员证、会徽支出。
(3)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经费结余应自动转入下一会计年度;。
五、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属于大学生社联;。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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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部经费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九
第二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备案。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由所在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与我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外交部根据出访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物价等变动情况,对相关经费开支标准适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外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xx〕73号)和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财外字〔1998〕283号)同时废止。
支部经费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十
1、局机关车辆主要供局长和其他领导成员工作时使用。其他人员因公确需用车的,可根据车辆情况经分管办公室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使用。
2、局机关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度,非重要活动或紧急情况不得租用社会车辆。
3、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单”制度。派车单由局长或分管办公室领导签发,驾驶员凭单出车和报销费用。特殊情况先出车的,应事后及时补单。需要改变出车地点和时间的,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因单位车辆均已公差外出,且工作时间紧确需租用社会车辆的,经报请局长同意,应按派车程序进行租用社会车辆,租车费用由车主来局签批结算。
4、局属车辆由驾驶员负责保管,驾驶员应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确保内外清洁,出行安全。救灾专用车辆在防汛救灾期间,必须无条件服从全县统一指挥和调度。
5、车辆维修由驾驶员根据车辆状况向办公室提出,事前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报单,并附维修项目清单、费用预算,经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核后报局长批准,按规定维修。维修费用由办公室派员结算。
6、严禁非驾驶人员驾驶车辆,局机关工作人员因个人特殊情况确需用车的,必须经局长批准后按派车程序进行。
(一)接待来客。
1、接待来客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30条规定,做到热情、周到、节俭和对口对等。
2、金寨籍老红军及其配偶回乡探亲,由办公室和分管领导牵头接待,其在本县境内的亲属一般不单独招待。
3、上级领导来县和兄弟县区来人联系工作,确需安排食宿的,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分管领导和对口股室陪同,接待标准按县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执行禁止工作日午间饮酒的规定。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从事高消费娱乐活动。
4、乡镇(部门)领导或工作人员来局联系汇报工作,确需安排就餐的,经分管办公室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标准按县规定执行。确需陪餐的,其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来客人数。
5、接待用餐实行定点“派餐单”制度。具体由局办公室制定实施办法下发执行。不按规定安排接待就餐的,其费用不予报销。接待用餐实行定期通报制度,每月与就餐单位结算一次。
支部经费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十一
1、遵守学校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本着"少花钱、多办事"的节约原则,加强我院各项经费使用和报销的管理工作。
2、本规定所指经费包括行政公用经费、新上专业开办费、第二课堂活动经费、院创收经费和其他属于学院统管的经费。
3、全院经费使用管理由院长负责,院长会同书记审批报销。
4、各项经费使用实行"先申请、后使用"的管理办法,未经预先申请批准的费用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1、行政公用经费来源于学校拨款,各项经费使用必须符合学校财务规定。
2、行政公用经费主要用于院系日常运转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用品费、邮电通讯费、用车费、打印复印费、清洁卫生费、接待费等)。
3、行政经费的使用必须与院其他管理制度相衔接。特别是采购、用车和接待,要按有关制度履行审批管理手续。
坚持购前审批,购后验收制度。要求:
1、日常办公用品由办公室主任负责购买,验收后由院长核批报销;
3、为了加强采购过程中的监督,大件物品采购应由2人(或2人以上)同时参加;
4、院长批准报销时应指明列支经费的来源。
1、新上专业开办费由院统一管理,严格按学校有关规定使用;
2、用于采购的费用按有关采购管理制度执行;
3、用于学术会议的.费用按有关学术会议经费使用管理制度执行;
4、其他需从开办费中开支的费用,由院长提出建议,院务会议做出决定。
4、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差旅报销的标准,不能超标。
5、会议期的旅游娱乐项目开支一律不予报销,资料费、会务费除非在会议通知中有明确说明,否则不予报销。
1、创收经费由院长统一管理,分项目具体实施。凡项目本身发生的费用在项目收入中预先开支,待项目完成结算后,将净收益转入学院统一使用与管理。
2、对联系有偿项目人员给予信息费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创收项目的费用开支由项目负责人安排计划,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数额较大的费用开支,由院长直接审批;创收项目总支出预算及项目支出标准,由院务会议审批。
4、院里使用未结算项目的经费(即不是直接因项目本身而需开支的费用),要在财务上予以区分,以便项目核算。
5、院创收净收入主要用于院里发展事业(包括教学、科研、职工福利、改善办学条件等),在使用上应与公用经费分开,由院长核批。如需增补公用经费,应经过院务委员会批准。
6、院创收收入和支出情况定期向全院教工报告,增强透明度。
1、第二课堂经费包括学校按学生人数下拨的经费和院根据财力增拨的经费及专项捐助经费。
2、第二课堂经费的开支由学生办公室列出计划,报院长核批。
3、用于采购的经费按有关采购管理制度执行。
4、结算报销由院长签批。
支部经费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十二
各镇街道总工会,高新区工会,区直各部门单位工会,国家、省、市属驻东港各单位工会,各直属企业工会:
为贯彻落实全国、省、市总工会加强工会经费管理的有关要求,使工会经费更好地为基层工会工作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根据上级通知精神,现将就加强全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基层工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勤俭节约的有关规定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要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的方向,确保工会经费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把更多工会经费用在职工身上,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让工会经费真正惠及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
基层工会的经费收支管理,要贯彻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党委政府和上级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二)依法获取原则。基层工会的各项收入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取。
(三)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要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四)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经费各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五)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六)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要贯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相关规定要求,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和工会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职工和工会会员监督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基层工会的各项经费收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得。包括: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上级工会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后按规定比例转拨基层工会的经费。
(三)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四)单位行政给予工会组织的补助款项。
(五)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六)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
工会经费应当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基层工会要按照上级工会确定的经费分成比例,及时足额上解经费。工会经费支出包括:
1.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基层工会组织在对优秀学员奖励时,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物质奖励每人每次不得超过500元。
2.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与维修费;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其中,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所用会费不足时,基层工会可以用工会经费予以适当弥补;工会组织的会员春游、秋游,应严格控制在本市范围内,并做到当日往返。其中,“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可以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对因参与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给予补助;发放标准参照工作餐的标准,并符合中央和本地区、本行业和本系统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相关规定。
3.宣传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4.其他活动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费用及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及参与立法和本单位民主管理、集体合同等其他维权支出。
包括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经费、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资本性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在行政方面承担资本性支出的经费不足,并且基层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必要的资本性支出。
主要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以及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等。其中,“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每位会员每年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是指基层工会可给予会员生日蛋糕等慰问品或向会员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领取券,每人金额不得超过200元。购买节日慰问品经费可从会员缴纳的会费和拨缴工会经费收入中列支。
(一)基层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各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
(二)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1.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2.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3.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
4.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5.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8.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以上标准规定适用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工会。其他单位和经济组织的工会可以参照执行。区委、区政府已作出具体规定的,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各基层工会要严格执行《通知》要求,单独设立工会账户,工会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要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八不准”要求,确保经费开支合规,程序规范,手续完备。要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
支部经费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十三
为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的支出,推进我镇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遏制铺张浪费、奢侈之风,加强“三公”经费管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进一步提高行政经费支出透明度和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巩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成果,以良好的党风带动政风民风,促进干部清正、单位清廉、政治清明。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以及年度追加、调整因公出国(境)经费;严禁在其他经济分类科目中安排或支出因公出国(境)经费;严禁接受或变相向下级单位、地方资助、摊派和转嫁费用等行为。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经费管理。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严禁借用、占用其他单位车辆,严禁接受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捐赠车辆;严禁违规配备公务用车和公车私用;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预算及调整的报批程序;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列支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严禁在其他经济分类科目中列支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严禁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三)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公务接待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接待费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公务卡管理和现金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不准现金方式支付,不准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准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准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准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准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1、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公务接待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规范接待程序,接待方案要经过单位领导审批。不准违反规定擅自开展公务接待,不准随意变更经批准的接待方案开展公务接待,不准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
2、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公务接待要严格按照中央、自治区和桂林市规定的范围开展,规范安排接待规格。不准擅自扩大公务接待范围;不准把国家工作人员个人的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准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不准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不准以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
3、严格执行接待标准。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不准安排在非定点接待的高档宾馆、饭店;不准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准额外安排洗漱用品。接待对象应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四)差旅费管理。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
支部经费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十四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危害防治方针,确保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专款专用,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计提的煤矿安全生产发展费。每年在安全生产发展费用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煤矿一通三防系统、安全监测系统、安全仪器和仪表、安全防护设施及其他国家或上级部门有明文规定可以从煤矿安全费用中列支的`职业卫生项目的投入。
2、企业成本(费用)。对用于新增或更新职业病危害防治系统及设施、添置监测设备、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和补贴、国家规定的职业卫生保险、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改善作业场所劳动条件、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培训、职业卫生奖励、推广应用相关技术、职业病治疗康复、控制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如不属于煤矿安全费用列支的范围,直接计入成本(费用)。
财务部全面负责职业危害经费的投入和运作,所有经费一律由财务部统一支出、集中管理,并对支出情况建立台帐进行统计。
贯彻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科学规划职业危害防治经费预算编制工作。
根据批准的预算资金,制订好预算执行计划,分别按季按月有计划安排使用,每期检查使用情况。
职业危害防治的一切财务开支坚持一支笔审批原则,严格先批后报程序。各种设备应及时登记入账,再落实专人负责管理使用。
对经费的交纳、支付、报销工作,会计应按照职权条例规定进行审查、复核。办理报销手续,必须要有原始凭证,坚决杜绝手续不齐、用钱混乱等现象的发生。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对未经批准和违反财务纪律的支出,会计应拒绝入帐。
支部经费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十五
为做好公司保密工作,保证我公司保密工作的'经费需要,根据上级有关保密经费管理规定并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保密经费的管理。
2、引用文件。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
《关于非公有制企业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密经费分为保密工作经费和涉密人员的保密补贴。保密工作经费又分为保密管理工作经费和专项保密工作经费。
4、保密经费的用途。
4.1保密管理工作经费用于公司保密工作管理机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组织保密教育宣传、专(兼)职保密干部培训、保密活动及相关业务咨询和每年度的保密工作奖励等。
4.2专项保密工作经费用于保密技术防护设施的建设、设备的配备和维护保养,包括安装防盗设施、报警和监控装置、购置密码保险柜和密码文件柜、碎纸机等。
4.3对经审查合格的涉密人员,在涉密期内.享受一定的保密补贴待遇;对从事军工科研生产、管理、服务但未被确定为涉密人员的我公司其他员工,可酌情给予低于涉密人员的适当补贴。
5.1保密经费的使用要坚持“事前有计划”、“先批准再使用”以及“合理、必须、节约”的原则。每年年初,公司保密办公室应按实际需要编报本年度的保密经费使用计划,报公司保密委员会和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最后经董事长批准后,由公司财务部单独列入我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经批准后的经费使用计划即为本年度的保密工作用款依据。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经费的,可以申请新增用款指标。
5.2.1保密管理工作经费预算按下列标准计算保密工作管理经费应满足保密工作的需要,低于3万元的以3万元为保证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