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学习心得的总结,我们也可以体验到自己在学习中的成长和进步,增强自信心。下面是一些学习心得的精选,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学习心得(优质20篇)篇一
第一段:引言(200字)。
如今,电信网络诈骗已经成为影响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之一。其中,涉案金额惊人、犯罪手段高明、受害面广是最突出的特点。作为一名普通人,我们也要加强对相关知识的了解,提高自身的防范意识,避免被骗受到经济损失。在这篇文章中,我也将就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心得体会进行分享,以期能为大家提供一些借鉴与思考。
第二段:案例分析(200字)。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听到一些电信网络诈骗的事例。比如,高额诈骗,冒充亲情、朋友、公司等信任关系实施的欺骗、网络支付诈骗等。这些案件并不是单纯的非法行为,更是对我们信任和安全的一种挑战。具体的案例体现了诈骗者的奸诈和不可理喻,也暴露了大家在获利和实际利益面前的心理,那种被谎言骗来的感觉实在是深深刻在受害人的心里,并让我们惊醒地发现,整个社会在诚信和真相的两难境地中苦苦挣扎。
第三段:原因分析(200字)。
针对电信网络诈骗大量发生的原因,必须进行反思和分析。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其实还是由于人们本身的盲目相信和麻木感导致了诈骗的发生。警惕意识不够,极易上当。而从犯罪者的角度来说,贪图一时之利成为主因,尤其是在经济条件恶劣、贫富差距悬殊的背景下,更加容易滋生此类犯罪行为。因此,加强民事权利教育、加强立法,增加惩处力度等手段是防范金融电信诈骗的有效途径。
第四段:对策建议(300字)。
为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发生,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应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在使用网购、手机号码、银行账户等个人信息时也要加倍谨慎。其次,加强保护措施,进行网银、支付宝等账户密码的定期更换,同时使用高强度的安全密码,和建立常规安全检查机制等。最后,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增加犯罪的嫌疑人心理负担,减少违法犯罪的趋利性,从而实现遏制的目的。
第五段:总结(200字)。
网络诈骗犯罪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处于不断发展的态势。结果,不仅是经济损失,更有可能对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带来重大风险。静下心来分析这个问题,也许我们会意识到有些痛点在于我们从未意思到过于轻视自己的生命安全。为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发生,我们不仅应该关注法律的防范机制,更要切实加强自身防范意识的提高,注重信息的保护和安全规则的遵守,形成对提高网络信任的共识。只要我们共同努力,才能最终实现形成普遍共识,增强公共信任,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学习心得(优质20篇)篇二
如今,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诈骗案件也越来越多,其中,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更是一个极为严重的问题。电信诈骗不仅给人们的财产和安全带来威胁,而且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影响。作为一名普通人,我也曾遭遇过电信诈骗,深感其危害和可怕。在此,我想就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这一话题,谈一下我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个人经历。
去年冬天,我接到了一通陌生电话,对方自称是银行工作人员,告诉我银行卡存在异常。由于我个人平时对这方面并不太在意,所以听到对方的话很快就相信了。对方声称卡存在风险,需要我进行操作以解决问题,一时糊涂的我竟然如实地输入了银行卡的密码,最后不仅银行卡被盗刷,而且个人信息也被泄露了。因此,我深刻地意识到电信诈骗的危害性,也懂得了要提高之前的警惕。
第三段:案例分析。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极为多样化,常见的有冒充银行、冒充公检法机关、某抽奖公司等等。这些诈骗案件不仅能够通过电话进行,也会通过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传播。我在日常生活中也接触到很多这类的案例,如一些陌生微信发送猫眼等订单信息,通过点击链接或扫一扫二维码进入网站,然后就发现支付宝/银行卡被盗刷等。这些案例告诉我们,网络诈骗分子会利用人们的弱点,冒充某机构,让我们产生很大的误解,从而达到欺骗的目的。
第四段:防范措施。
怎样预防电信网络诈骗事件发生呢?首先要提高安全意识,不将任何个人信息告诉陌生人。如果接到类似于银行、公检法机关等的电话,可以先挂电话,然后及时通过官方途径查询事实。同时,在互联网上要增强识别犯罪分子的能力,多注意一些不合理的语言或要求,确保自身的财产和安全。另外,网络服务提供商也应该加强对用户信息的管理和监督,有效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为广大用户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网络环境。
第五段:总结。
总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既影响个人财产安全,也影响社会安全和稳定,是需要我们共同关注和理解的问题。我们应该保持警惕,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识别能力,不让自己成为电信诈骗分子的下一个受害目标。同时,也希望营运商可以加强对网络安全的保障,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的网络环境。只有这样,才能构建持久稳定的网络空间,更好地维护个人和社会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学习心得(优质20篇)篇三
为深入开展打击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专项行动,提升辖区群众对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防范意识,__派出所全警动员,多措并举,工作办法,有效遏制辖区电诈案件的发案势头,不断推动反电信诈骗工作再上新台阶。
电信诈骗防范,源头是关键。__派出所始终坚持“预防为主,宣传先行”的'原则,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开展电信诈骗宣传活动,进一步建立健全防范电信诈骗犯罪宣传长效机制,通过揭露骗术伎俩、传授防骗知识,提高群众识骗、防骗能力,做到宣传防范无死角、全覆盖。
__派出所通过悬挂防范诈骗宣传横幅,组织民警开展进农村、进校园、进辖区、进企业宣传,加大宣传频次,特别针对中老年人、家庭妇女、在校学生等易受骗重点人群,深入开展宣传工作。民警通过讲解电信诈骗常见种类、常用作案手法和特点以及识别和防范方法,引导群众不偏听偏信,提高识骗防骗能力。
针对近年来电信诈骗案件多发,__派出所将电诈工作与“一标三实”信息采集、“百万警进千万家”等活动结合起来,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民警们上门入户集中宣传,开展“面对面”、“一对一”宣传讲解,共发放反电诈宣传单x余份、悬挂横幅x余条,实现了宣传效果的立体化,交叉化、最大化。
20__年,__派出所的民警们通过全方位的宣传工作,有效增强了辖区群众防电诈的“免疫力”。20__年新的一年,__派出所将继续加大防电诈宣传力度,持续推进反电诈工作向纵深发展,不断保障群众的财产安全,提升辖区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学习心得(优质20篇)篇四
(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开发、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无线电管理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分工管理、分级负责,贯彻科学管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根据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重大任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国家可以实施无线电管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依据职责拟订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统一管理无线电频率和无线电台(站),负责无线电监测、干扰查处和涉外无线电管理等工作,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电磁频谱管理机构负责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军地建立无线电管理协调机制,共同划分无线电频率,协商处理涉及军事系统与非军事系统间的无线电管理事宜。无线电管理重大问题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
第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系统(行业)的无线电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规定的部门职权,管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本系统(行业)使用的航空、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规划本系统(行业)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
第三章频率管理。
第十三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单位的意见,充分考虑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科学技术发展以及频谱资源有效利用的需要。
第十四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
(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
(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
第十五条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有明确具体的用途;。
(二)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技术方案可行;。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第十六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并综合考虑国家安全需要和可用频率的情况,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应当载明无线电频率的用途、使用范围、使用率要求、使用期限等事项。
第十七条地面公众移动通信使用频率等商用无线电频率的使用许可,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
无线电管理机构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第十八条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范围内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交通运输、渔业、海洋系统(行业)使用的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许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民用航空系统使用的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实施许可。
第十九条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
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受理申请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前拟终止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转让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受让人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交双方转让协议,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报请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一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项目、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国际电信联盟依照国际规则规划给我国使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分配给使用单位。
申请使用国际电信联盟非规划的卫星无线电频率,应当通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提出申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必要的国内协调,并依照国际规则开展国际申报、协调、登记工作。
第二十三条组建卫星通信网需要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供拟使用的空间无线电台、卫星轨道位置和卫星覆盖范围等信息,以及完成国内协调并开展必要国际协调的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四条使用其他国家、地区的卫星无线电频率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我国卫星无线电频率管理的规定,并完成与我国申报的卫星无线电频率的协调。
第二十五条建设卫星工程,应当在项目规划阶段对拟使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进行可行性论证;建设须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卫星工程,应当在项目规划阶段与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商确定拟使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
第二十六条除因不可抗力外,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后超过2年不使用或者使用率达不到许可证规定要求的,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有权撤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收回无线电频率。
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二十八条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余无线电台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
(三)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四)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
(五)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申请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可利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
第二十九条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第三十一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无线电台(站)需要变更、增加无线电台识别码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
第三十二条无线电台执照应当载明无线电台(站)的台址、使用频率、发射功率、有效期、使用要求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无线电台(站)使用的无线电频率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其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不得超过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规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其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
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更换无线电台执照。受理申请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向国际电信联盟统一申请无线电台识别码序列,并对无线电台识别码进行编制和分配。
第三十五条建设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的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避开影响其功能发挥的建筑物、设施等。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修改城乡规划,安排可能影响大型无线电台(站)功能发挥的建设项目的,应当考虑其功能发挥的需要,并征求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的意见。
设置大型无线电台(站)、地面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其台址布局规划应当符合资源共享和电磁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含动车组列车,下同)设置、使用制式无线电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将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的核发情况定期通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设置、使用非制式无线电台的管理办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遇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或者为了保障重大社会活动的特殊需要,可以不经批准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但是应当及时向无线电台(站)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并在紧急情况消除或者重大社会活动结束后及时关闭。
第三十八条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条件设置、使用;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无线电台(站)终止使用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
第三十九条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无线电台(站)进行定期维护,保证其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避免对其他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第四十条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无线电波发射产生的电磁辐射污染环境。
第四十一条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不得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
业余无线电台只能用于相互通信、技术研究和自我训练,并在业余业务或者卫星业余业务专用频率范围内收发信号,但是参与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第四十三条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目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布。
生产或者进口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并在设备上标注型号核准代码。
第四十五条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有相应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
(二)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功率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申请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是否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进口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口货物收货人、携带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的人员、寄递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收件人,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报,凭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办理通关手续。
进行体育比赛、科学实验等活动,需要携带、寄递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进关的,应当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凭批准文件办理通关手续。
第四十八条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不得销售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标注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四十九条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
第五十条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不得对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手续。
第五十一条无线电频率协调的涉外事宜,以及我国境内电台与境外电台的相互有害干扰,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单位与有关的国际组织或者国家、地区协调处理。
需要向国际电信联盟或者其他国家、地区提供无线电管理相关资料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办理。
第五十二条在边境地区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遵守我国与相关国家、地区签订的无线电频率协调协议。
第五十三条外国领导人访华、各国驻华使领馆和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需要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通过外交途径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除使用外交邮袋装运外,外国领导人访华、各国驻华使领馆和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携带、寄递或者以其他方式运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的,应当通过外交途径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后办理通关手续。
其他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按照我国有关规定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请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携带、寄递或者以其他方式运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的,应当按照我国有关规定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后,到海关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手续,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不需要批准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外国船舶(含海上平台)、航空器、铁路机车、车辆等设置的无线电台在我国境内使用,应当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第五十五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者电波监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
第七章无线电监测和电波秩序维护。
第五十六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和在用的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和检测,保障无线电台(站)的正常使用,维护正常的无线电波秩序。
第五十七条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监测站作为无线电管理技术机构,分别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对无线电信号实施监测,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许可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
第五十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监测站负责对本系统(行业)的无线电信号实施监测。
第五十九条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和其他电器装置产生的无线电波辐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制定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应当征求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六十条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对已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六十一条经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的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可能对已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其选址定点由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第六十二条建设射电天文台、气象雷达站、卫星测控(导航)站、机场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工程选址前对其选址进行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并征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未进行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或者未征求、采纳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的,不得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排除有害干扰的要求。
第六十三条在已建射电天文台、气象雷达站、卫星测控(导航)站、机场的周边区域,不得新建阻断无线电信号传输的高大建筑、设施,不得设置、使用干扰其正常使用的设施、设备。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四条国家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的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予以特别保护。任何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对其产生有害干扰的,应当立即消除有害干扰。
第六十五条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受到有害干扰的,可以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受理投诉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处理无线电频率相互有害干扰,应当遵循频带外让频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原则。
第六十六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产生有害干扰的无线电台(站)采取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校准发射频率或者降低功率等措施消除有害干扰;无法消除有害干扰的,可以责令产生有害干扰的无线电台(站)暂停发射。
第六十七条对非法的无线电发射活动,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暂扣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查封无线电台(站),必要时可以采取技术性阻断措施;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无线电监测、检查工作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六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通报其在产品质量监督、市场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和无线电监测中心(站)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通信秘密和无线电信号保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三)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
(二)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者电波监测;。
(三)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处罚。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携带、寄递或者以其他方式运输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违反海关监管法律法规的,由海关依法处罚。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许可需要完成有关国内、国际协调或者履行国际规则规定程序的,进行协调以及履行程序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审查期限内。
第八十四条军事系统无线电管理,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广播电视的无线电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本条例自20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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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虚假链接钓鱼方式,支付平台目前采用的“防火墙”有:“时间戳”、确认正确域名、设定交易时间敏感值、核实过滤支付来源的网址等。“‘时间戳’就是,在支付各个环节中都加入时间记录,当时间间隔超过预设的范围时,订单将被判定为无效,无法进行支付,需要重新生成订单才能完成支付。并且,当支付来源网址与商户在支付平台登记的ip不一致时,交易也会被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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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网络买家们在购物时不要埋怨支付平台一道又一道的繁琐验证程序,这些都是他们为了保护你的权益而设置的措施,另外,也要谨慎面对网上的一些低价商品信息,比如免费送,或者价格非常离谱的。特别是非正规网购平台,有的人通过qq邮箱发送的链接。这里往往包含了一些钓鱼链接,一旦登陆后输入了自己的信息,很容易就被盗取了。一般来说选择正规的电商网购平台,使用如旺旺这样的安全聊天工具会好很多。
另外,网民们也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注意妥善保管自己的私人信息,不向他人透露本人证件号码、账号、密码等,尽量避免在网吧等公共场所使用网上电子商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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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该条例的实施,对于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开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无线电技术的进步和无线电事业的发展,无线电管理工作在实践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此,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参谋部在总结无线电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上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修改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10章80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促进无线电频率资源的有效利用。
无线电频率资源是国家稀缺战略资源,是推动信息化发展的重要载体。随着无线电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有限的无线电频率资源难以完全满足社会各方面不断增长的需求,需要加强对无线电频率资源的管理,减少不必要的闲置和浪费,促进无线电频率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为此,征求意见稿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无线电频率的划分、分配及其调整,应当充分考虑国家安全、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以及资源有效利用的需要。
二是因国家利益或者促进无线电频率资源有效利用的需要,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在对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进行评估的基础上,调整无线电频率分配方案。
三是借鉴国外做法,增加了通过招标、拍卖分配无线电频率资源的方式,明确了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条件和程序。
四是规定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0年,使用期限届满前拟终止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五是取得无线电频率资源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两年不投入使用或者使用率达不到许可要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有权撤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收回无线电频率资源。
二、增加卫星轨道资源的管理。
卫星轨道资源是开展卫星通信、广播电视、导航定位、载人航天等空间业务的重要保障。取得卫星轨道资源使用权必须遵守有关国际规则,并开展相应的国际申报、协调、登记等工作。随着我国空间无线电业务的广泛开展,我国在轨卫星数量逐渐增多,需要通过法律制度予以规范。为了保证合理、有效、经济地开发和利用卫星轨道资源,征求意见稿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取得卫星轨道资源的方式主要为,国际电信联盟规划由我国使用的卫星轨道资源,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分配、指配;申请使用国际电信联盟未规划的卫星轨道资源的,应当通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提出申请。
二是使用我国卫星轨道资源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我国卫星轨道资源管理的相关规定;使用境外卫星轨道资源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完成与我国申报的卫星轨道资源的协调。
三是为了保证顺利获取卫星轨道资源,要求建设卫星工程应当在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卫星轨道资源的使用进行可行性论证。
四是为了加强对组建卫星网络的管理,避免和减少卫星网络之间的`相互干扰,明确了申请组建卫星网络的条件和程序。
三、防止无线电干扰和强化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
无线电技术的推广应用在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按照技术标准和要求设置无线电台、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设备的行为,对正常的无线电活动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为了保护良好的无线电电磁环境,征求意见稿规定:
一是设置使用固定无线电台(站)的选址,应当避开影响其功能发挥的建筑物、设施等,并与城乡规划有关建筑物、设施等建设内容相协调。
二是建设射电天文台、气象雷达站、卫星测控站、大型无线电单收站以及机场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项目,在工程立项前应当进行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
三是为了保证重要无线电通信畅通以及重要无线电设备的正常使用,规定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会同城乡规划及相关部门划定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布。在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区内不得建设阻塞重要无线电通信的高大建筑,不得设置、使用干扰重要无线电设备正常使用的设施、设备。
四是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对无线电台(站)进行定期维护,避免对其他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治发射无线电波产生的电磁环境污染。
五是要求无线电管理机构建立无线电电磁环境监测和评估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无线电电磁环境状况;对于监测和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相关单位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六是完善了监督检查制度,要求无线电管理机构定期对在用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和检测,及时查处非法干扰活动,保证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
加强无线电设备管理,对于从源头上防止非法设置无线电台(站)、减少无线电有害干扰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征求意见稿从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等环节规定了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制度。
一是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相关技术规范。
二是生产、进口新型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或者办理备案手续。外国领导人访华、各国驻华使领馆和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携带、邮寄未经我国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的,应当通过外交途径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其他外国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携带、邮寄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的,应当依照我国有关规定通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海关办理无线电设备入境手续。
三是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具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或者备案证明。
四是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或者备案证明确定的技术指标。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加大了对违反无线电管理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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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开发、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无线电管理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分工管理、分级负责,贯彻科学管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根据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重大任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国家可以实施无线电管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依据职责拟订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统一管理无线电频率和无线电台(站),负责无线电监测、干扰查处和涉外无线电管理等工作,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电磁频谱管理机构负责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军地建立无线电管理协调机制,共同划分无线电频率,协商处理涉及军事系统与非军事系统间的无线电管理事宜。无线电管理重大问题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
第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系统(行业)的无线电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规定的部门职权,管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本系统(行业)使用的航空、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规划本系统(行业)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
第三章频率管理。
第十三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单位的意见,充分考虑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科学技术发展以及频谱资源有效利用的需要。
第十四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
(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
(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
第十五条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有明确具体的用途;。
(二)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技术方案可行;。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第十六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并综合考虑国家安全需要和可用频率的情况,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应当载明无线电频率的用途、使用范围、使用率要求、使用期限等事项。
第十七条地面公众移动通信使用频率等商用无线电频率的使用许可,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
无线电管理机构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第十八条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范围内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交通运输、渔业、海洋系统(行业)使用的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许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民用航空系统使用的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实施许可。
第十九条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
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受理申请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前拟终止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转让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受让人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交双方转让协议,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报请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一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项目、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国际电信联盟依照国际规则规划给我国使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分配给使用单位。
申请使用国际电信联盟非规划的卫星无线电频率,应当通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提出申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必要的国内协调,并依照国际规则开展国际申报、协调、登记工作。
第二十三条组建卫星通信网需要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供拟使用的空间无线电台、卫星轨道位置和卫星覆盖范围等信息,以及完成国内协调并开展必要国际协调的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四条使用其他国家、地区的卫星无线电频率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我国卫星无线电频率管理的规定,并完成与我国申报的卫星无线电频率的协调。
第二十五条建设卫星工程,应当在项目规划阶段对拟使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进行可行性论证;建设须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卫星工程,应当在项目规划阶段与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商确定拟使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
第二十六条除因不可抗力外,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后超过2年不使用或者使用率达不到许可证规定要求的,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有权撤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收回无线电频率。
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二十八条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余无线电台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
(三)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四)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
(五)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申请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可利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
第二十九条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第三十一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无线电台(站)需要变更、增加无线电台识别码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
第三十二条无线电台执照应当载明无线电台(站)的台址、使用频率、发射功率、有效期、使用要求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无线电台(站)使用的无线电频率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其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不得超过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规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其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
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更换无线电台执照。受理申请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向国际电信联盟统一申请无线电台识别码序列,并对无线电台识别码进行编制和分配。
第三十五条建设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的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避开影响其功能发挥的建筑物、设施等。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修改城乡规划,安排可能影响大型无线电台(站)功能发挥的建设项目的,应当考虑其功能发挥的需要,并征求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的意见。
设置大型无线电台(站)、地面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其台址布局规划应当符合资源共享和电磁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含动车组列车,下同)设置、使用制式无线电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将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的核发情况定期通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设置、使用非制式无线电台的管理办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遇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或者为了保障重大社会活动的特殊需要,可以不经批准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但是应当及时向无线电台(站)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并在紧急情况消除或者重大社会活动结束后及时关闭。
第三十八条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条件设置、使用;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无线电台(站)终止使用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
第三十九条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无线电台(站)进行定期维护,保证其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避免对其他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第四十条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无线电波发射产生的电磁辐射污染环境。
第四十一条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不得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
业余无线电台只能用于相互通信、技术研究和自我训练,并在业余业务或者卫星业余业务专用频率范围内收发信号,但是参与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第四十三条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目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布。
生产或者进口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并在设备上标注型号核准代码。
第四十五条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有相应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
(二)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功率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申请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是否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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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一、主要成绩?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县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采取得力措施,紧紧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优质服务水平这一主题,全面深化依法行政和优质服务,整个计划生育工作呈现出良好势头。截止今年9月30日,全县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8.4‰,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达99.08%,人口自然增长率达15.2‰,死亡率达3.2‰,人民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满意率达87%。
(一)领导重视。县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充分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把人口发展规划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常听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修订和完善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层层签订了人口目标责任书,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二)依法行政。县计生委进一步规范了执法程序,完善了执法责任制,严格实行政务公开,设立了计划生育违法事件举报箱,公布了举报电话,制定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和《行政执法评议制》,严格执行育龄妇女《七不准》,科学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依法约束村民的婚育行为,促进了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四)政策落实。为稳定我县的`低生育水平,县计生委制定并落实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一是60岁以上的计划生育对象每年享受600元的奖励。二是对领取“两证”的260户农牧民家庭奖励2000元。三是落实了县财政列支、计生部门兑付的独生子女父母每月10元的奖励措施,促进了计划生育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存在问题。
(一)特殊人群计生管理存在薄弱环节。由于流动人口、下岗职工、待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经商人员相对增加,人户分离,管理工作难度加大。
(二)村级计划生育工作存在问题不少。从这次执法检查来看,村一级的计划生育工作问题仍然不少,主要表现在无证生育方面。据调查,乌鲁却勒镇今年已发现没有领取结婚证而同居者达23人,其中9人已怀孕。
(三)流动人口的计生管理不适应形势发展。通过座谈、走访群众我们了解到,近几年来,随着县城规划的扩大,城区居民不断增多,加大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难度,对此,部分计生工作者存在畏难情绪,部分流动人口逃避计划生育的现象仍然存在。我县的一些农村土地承包户、养畜场和县交警队后面的巷子在这方面问题较为突出。
(四)乡镇基层计生工作者积极性不高。随着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乡镇计生干部人员编制、办公经费下放到乡镇政府管理。如此一来,由于乡镇财力有限,许多基层计生干部的交通燃料补助难以落到实处,加之基层环境艰苦,部分计生干部积极性不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计生干部队伍建设。
三、几点建议?
(一)继续加大计划生育工作宣传力度。违反计划生育现象的发生,一定程度上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没有落实。如果宣传工作跟不上形势的发展,计划生育工作就会陷入被动局面。县计生委要研究新情况,采取新措施,在全社会营造一个人人懂计划生育政策、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氛围。
(二)进一步提高计生优质服务水平。县计生委要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积极开展优生优育咨询、优生监测和生殖健康系列化服务,为育龄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保障广大妇女的身心健康。
(三)切实稳定基层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县计生委要同乡镇政府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争取县财政的支持,逐步改善基层计生干部队伍的工作条件,保障他们的基本待遇,保持计生干部队伍的稳定。同时,要加强对现有计生工作人员的理论和业务培训,增强其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和道德法制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的能力。
(五)健全完善激励、制约、监督和服务机制。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和单位,计生委要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否决和追究,特别对流动人口的管理,要和计划生育成员单位多协调、多沟通,互相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如:对于无证生育者,县计生委要通过县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多协调,做好乡镇农民群众的结婚领证工作,尽量避免出现无证生育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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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如今的社会,诈骗案件越来越多,手段也越来越高明,近期部分高校发生了多起学生被骗事件。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一些学生的虚荣心、贪便宜、单纯等心理特点实施各种诈骗伎俩,使部分学生蒙受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压力。为增强大家的防骗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我院邀请了吴家营派出所的倪辉警官进行了名为《以案释法》的防范诈骗专题讲座,让我们明白了如何防骗、如何辨别真伪、如何对待可疑人员,既有教育意义同时也提高了同学们防骗的警惕性。
倪警官首先以最近发生的大学生上当受骗的实例把我们带入到被骗情境中,让我们更加贴近的感受到了骗子的行骗手法。其次又详细地介绍了许多常见的诈骗手段,如冒充特岗设陷阱、缴费领奖伤更深、网购骗人五个坑等。就我们绝大数人来说,可能都认为自己面对这些各式各样的骗局时可以比较轻松地辨识。但是当倪警官结合图文和自身收集到的案例向同学们解释其中的“技窍”后,大家才发现诈骗分子的高明手段,同时倪警官用他生动语言作出的打油诗也让我们对诈骗手段有了更直接的认识,加深了我们防范诈骗的意识。最后,倪警官又强调了一些防范诈骗的方法以及向我们提出了十六字建议:远离邪教、防毒防艾、远离网贷、警惕传销。
通过这次讲座,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特别是对于我们大学生朋友而言,一定要掌握防范诈骗的基本知识,提高防范诈骗的基本能力,遇到实际问题,忌盲目,多思考,千万不要被某些假象所迷惑,一定要用自己的聪明才智识破诈骗伎俩,让诈骗分子无路可走、无计可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学习心得(优质20篇)篇十
作为现代社会中的一种常见犯罪行为,电信网络诈骗给人们的生活和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和隐私,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到防控网络诈骗的行动中来。通过近期的亲身经历和与他人的交流,我意识到预防和识别网络诈骗是一项持久战,因此总结出了一些心得和体会。下面我将从加强个人防范意识、增强识别能力、提高安全技能、增进信息共享和加强法律意识五个方面阐述我的观点。
首先,加强个人防范意识是防控网络诈骗的基础。在网络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应该牢记“防范先于治理”,主动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我们应该尽量避免随意在公共场所使用Wi-Fi网络,不随意分享个人信息,定期更改密码,谨慎对待陌生人的请求等等。只有坚持这些基本的安全习惯,我们才能有效减少网络诈骗的风险。
其次,增强识别能力十分重要。网络诈骗手法层出不穷,不断更新变化。因此我们必须持续学习和熟悉常见的网络诈骗手段,并保持警惕。例如,我们要警惕冒充亲朋好友的社交媒体账号,以及冒充银行或政府机构的电子邮件或短信。同时,我们还需要学会辨别和识别虚假链接和网站,以及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只有当我们能够迅速判断和识别潜在的网络诈骗行为,才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和他人。
第三,提高安全技能也是防控网络诈骗的重要一步。我们应该积极参与网络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自己的技术能力。例如,了解如何设置和管理安全的密码,学会使用安全的网络浏览器和防病毒软件。此外,我们还应该学会使用网络支付和网购的安全规则,并设置多重身份验证等安全措施,以加强自己的账户和支付的安全性。通过持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安全技能,我们能够更好地抵御网络诈骗的威胁。
第四,增进信息共享对于防控网络诈骗也是非常重要的。网络诈骗通常是跨地域、跨机构的,我们应该主动与他人共享诈骗经历和了解的信息,以便及早警示其他人。我们可以通过社交媒体平台、电视、广播和报纸等渠道向他人的提供有价值的信息。此外,我们还可以加入相关的网络安全组织或参加相关活动,与其他人分享经验和交流想法,共同提高防控网络诈骗的能力。
最后,加强法律意识也是防控网络诈骗的重要环节。我们应该了解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知道如何向有关部门报案和求助。同时,我们应该支持和参与相关的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和宣传,为打击网络诈骗做出自己的贡献。只有当我们具备了法律意识,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为社会的安全稳定作出贡献。
总之,防控电信网络诈骗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共同努力。加强个人防范意识、增强识别能力、提高安全技能、增进信息共享和加强法律意识是保护自己安全的有效途径。只有将这些心得和体会付诸于实践,我们才能更好地规避网络诈骗的风险,确保自己的财产和隐私安全。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网络诈骗也在不断演变。因此,我们应该时刻保持警惕和学习的态度,以更好地应对和抵挡网络诈骗的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学习心得(优质20篇)篇十一
今天晚上学院组织看防诈骗电影,影片利用动画片的形式用诙谐、生动的语言向我们展现了各种诈骗的案例。看完本影片,我深受影响,真切的感受到诈骗真的是无处不在,生活中,我们一定要提高警惕,就像影片中常说的一句话“切莫上当。”诈骗形式主要有街头诈骗、网络诈骗等。诈骗人员很狡猾很“聪明”,他们的诈骗对象主要是妇女、老人这些弱势群体,他们无所不用其极,办作假医生,假出车祸者,假出差者,假老师,假朋友,假同桌的你,假女儿等各种身份,骗钱、骗物。他们触碰着道德的底线,直到达到他们的目的,否则他们不会放过你,他们最开始时用好听的语言劝告你,用你的家人的性命危机恐吓你,利用你的善良,你的担心,你的良知,做最没有良知的事情。
其实,诈骗在学校也是普遍存在的。特别是每年大一新生来校之际,此时诈骗分子便会出来“觅食”,主要以大一新生为目标,利用他们对大学的不熟悉,以及对大学美好的憧憬,利用他们的善良。为了达到他们的目的,骗取新生的信任,对其进行“洗脑”,进而诈骗成功。
往事不堪回首,遥想当年,我青涩少女一枚,独自一人来武汉上大学。来大学第一天就被学姐学长骗,对我这个对大学充满幻想的小女生来说,是一件很残忍的事。记得当时刚来为自己买完生活用品回寝室,一学姐自称是关心学弟学妹敲我们的门,她进来后就大谈她的大学生活经验,让我们好好学习、好好军训、不要想家之类的。我们当时都觉得学姐真的很好,觉得学姐很亲切。
但是呢,当她讲完讲完这些后,就开始说让我们买英语资料,考四级、六级各种资料,推荐我们买。可是我们都不知道在我们学校大一是不可以考英语四、六级的。还有就是一份要200块钱,对我们来说数目还是很大的。都怪我们耳朵软,相信她,就买了她的资料,刚开始时,她还有给我们送几份报纸、一本词典,然后就杳无音讯了。
学姐骗学弟学妹这种事虽然不是什么大事,但是也是一种变相诈骗行为。我认为这种行为和我们影片中看到的诈骗分子欺骗老奶奶、善良的路人、担心孩子的妈妈、怀念旧情的同桌的你一样,是很不道德的一种行为。
被骗,在很大程度上是诈骗机关的人员太“聪明”,但是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因为被骗人员的某种贪便宜的心理,软弱善良的心理。所以在生活中,我们要不被骗,就要练就防诈骗、反诈骗的自己保护心理意识,提高防范意识,学会自己保护。对人对事,要擦亮眼睛,做到防人之心不可无,害人之心不可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学习心得(优质20篇)篇十二
(六)齐抓共管,确保责任落实到位。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基本国策,必须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合力。要健全完善“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共同参与、群众配合”的工作机制,将各部门、各单位的管理力量、管理措施整合起来,实现优势互补和手段创新,探索出一条党政负责、部门联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长效管理新路子。市直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制,加强对流动人口、下岗职工等特殊人群和外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计生工作的管理,加大对假报死亡、寄弃女婴、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等问题的查处力度,严格婚姻管理,提高女性初婚晚婚率,形成综合治理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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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学习心得(优质20篇)篇十三
有一天下午,她接到陌生的非现场电话,对方主张是某购物网站的呼叫,告诉朋友她在他们网站上购买的某商品尺寸不足,必须退款。朋友当时很担心,但是看到对方说了自己购买的网站和商品的具体信息,放松了警惕,之后追加了对方提供的qq号码,对方也在qq上再次发送订单的具体信息,留下了退款的网站。朋友按照订单进入,登录页面和自己当时购买的网站没有什么区别,但网站不是官方网站,朋友向对方提出了这个疑问。电话里的人说明这是他们临时制作的网站。朋友也不太怀疑。接下来朋友填写了自己的银行卡信息,对方骗我说是安全验证,骗我朋友还填了银行卡密码。之后,认证代码被发送到朋友的手机上。此时,对方要求朋友在电话快速填写认证代码。否则,超时不能退款,朋友在洗脑的状态下填写了95533次发送的认证代码。之后,朋友登录了自己的网上银行,发现银行卡中有近万元的存款被转移,突然意识到被骗了。
通过我的朋友这次的案例,我认为这次欺诈事件的关键是受害者对电信欺诈的防范意识不足。首先,对于陌生电话、网站等,要慎重,不要轻易相信他们。如果确认他们提供的信息是正确的,最好自己打电话给购物网站的官方热线询问信息。其次,对银行卡的理解不够,收款时,无论如何都不需要通知银行卡的密码,如果密码泄露,骗子就能知道银行账户的所有信息。最后,验证码作为银行卡支付的最后屏障,不能泄露给任何人。验证码一旦公开,钱就会立即转移。
如果钱被转走,当事人应在第一时间及时报警,并要求警方联系银行,查询钱汇入的银行卡账户,及时冻结,避免更多损失。对此,我们必须了解电信诈骗的各种手段,在遇到时有效防范,及时发现,尽快纠正错误。
作为银行职员,在为客户开卡、处理电子产品等业务时,必须加强审查本人是否处理,同时向签约电子产品的客户发行风险提示卡,通知客户不要随意点击不明的网站,不要轻易相信不明的信息和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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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学习心得(优质20篇)篇十四
今天我们高一(3)班在班主任的带领下开展了“防诈骗教育”这个有意义的主题班会。这个班会课主要讲的是在当今社会中存在骗局以及相应的防骗手段。
在班会的过程中大家积极回答老师布置的问题,同学们还介绍了各自的经历,从而提高了同学们的防骗意识。
说到诈骗我想大家都不会陌生,并且还会不时的发生在同学们的身上。所以大家都很关注这次班会。通过班主任老师所提供的ppt介绍了诈骗的含义、手段以及防诈骗手段。在我们的生活中还存在不少的诈骗,如:短信诈骗、电话诈骗、网络诈骗等等。面对这些不同的骗局,同学们不禁要问了那怎么才会安全呢?我想只要我们大家面对骗局能够沉着冷静,不轻易相信陌生人的话,就可以大大减少上当受骗的机会。
因此大家知道了“防诈骗教育”班会的重要性,所以大家在班会上积极发言,认真的和大家分享自己的受骗经历和身边的诈骗。在以后的生活里我们要增强防诈骗的意识,才会保证大家财产安全。
接着班主任老师还为我们补充许多诈骗手段,如不要贪小便宜、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的话、如遇电话称自己家人出事了,需要汇款等等。虽然这种防骗手段大家都知道,但往往自己遇到了却乱了阵脚。希望大家以后能沉着应对。
通过这次“防诈骗教育”大家对防诈骗的意识进一步增强了,理解更一步深刻,并且大家铭记于心。最后大家还决定将此次班会课的内容介绍给家人进行宣传。
本次班会在班主任的老师和同学的积极配合下圆满结束。通过此次班会大家对防骗的手段和防骗的方法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提高了大家的防骗意识。因此大家都收获了很多,希望大家在以后可以沉着冷静的应对这些诈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学习心得(优质20篇)篇十五
电信诈骗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诈骗不是每个人都遇到过,但是在校园生活中我们大学生经常碰到电信诈骗的情况。相信我们每个人都或多或少遇到过以下情况:骗子冒充朋友跟失主借钱,有短信谎称娱乐节目节目中奖了,让事主转账缴税,骗子冒充外地的.公检法让事主转账等等。这些都是电信诈骗的案例。大学生受骗上当主要有以下原因:思想单纯、防范意识较差,贪图虚荣、遇事不够理智,有求于人、交友行事轻率,贪小便宜、急功近利等。
因此大学生要做好对校园诈骗的预防就必须做到:提高防范意识,学会自我保护。大学生要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法制和安全教育活动,多知道、多了解、多掌握一些防范知识,在日常生活中,要做到不贪图便宜、不谋取私利,不要轻信花言巧语,不要把自己的家庭地址等情况随便告诉陌生人,以免上当受骗。
同学之间要相互沟通、相互帮助。在高校,大家向往着同一个学习目标,生活和学习是统一的同步的,同学间、师生间的友谊比什么都珍贵,因此相互间加强沟通、互相帮助,以避免一些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学习心得(优质20篇)篇十六
第一段:引言(200字)。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电信网络诈骗问题也日益严重。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层出不穷,给人们的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带来了巨大的威胁。为了自我保护,我们必须提高警惕,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防控措施。在与电信网络诈骗斗争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一些重要的心得和体会,希望能与大家一同分享。
第二段:了解基本诈骗手段(300字)。
首先,了解基本的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对于预防和应对诈骗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操作中,我遇到了常见的电信网络诈骗手段,例如假冒银行客服电话、伪装公检法机关、虚拟货币诈骗等。通过学习和了解这些手段,我们可以提高对于可疑信息的辨别能力,避免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受害者。
第三段:保持警惕,防患于未然(300字)。
其次,保持警惕是防控电信网络诈骗的关键。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常常以各种名义进行欺骗,冒充亲友、金融机构和官方机关等。为了预防诈骗,我们需要时刻保持警惕,不轻易相信陌生人的电话和短信,并学会核实身份和内容的真伪。当遇到可疑情况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咨询相关部门,以免受骗上当。
第四段: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和安全意识(300字)。
此外,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和安全意识是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重要措施。我们应该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不随意泄露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同时,不点击不明链接,不下载不可信的软件和文件,以免给电信网络诈骗者留下可乘之机。另外,定期更换密码,增加密码复杂度也是提高个人信息安全的有效方式。
第五段:加强宣传,形成合力(200字)。
最后,为了加强对电信网络诈骗的防范,我们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宣传,形成社会合力。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机关和社区活动,提高公众的防骗意识和应对能力。同时,互联网企业和电信运营商也应加强技术防控措施,提高平台的安全性和可信度,以共同构建起一个安全、可靠的网络环境。
结尾(100字)。
电信网络诈骗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努力来解决。通过深入了解诈骗手段、保持警惕、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以及加强宣传,我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和减少电信网络诈骗的发生。只有形成社会合力,我们才能更有效地防控电信网络诈骗,保护自己和家人的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学习心得(优质20篇)篇十七
通过几个案件的学习,可以看出在信息化高度发展的这个时代,银行也同时面临着来自多方面不法分子违法操作的案件风险,如票据诈骗、电话诈骗、短信诈骗等,不法分子企图利用客户信息、银行的薄弱环节进行诈骗,此类案件在近几年呈高发状态。而作为银行的员工,尤其是一线员工,经办业务直接接触客户,提高自身的防诈骗能力尤为重要,既担负着避免银行的经济损失,又担当着告知客户风险点的义务。在自身操作技能上必须做到规范操作无懈可击,严格按流程操作,不放过任何一个环节,决不能给犯罪分子可趁之机。
工作中要注意客户的大体识别,以及客户身份信息的核实,该核实的必须核实,需要客户提供有效证件的,必须提供做到位,避免虚假操作。遇到大额转账、汇款业务要多问一下其用途,电子银行业务多给客户做一下安全提示,例如密码的保管和使用流程,这些都是很有必要的,可以很有效防止客户资金被骗。
所以在以后的业务经办中,让自己多一份细心,给客户多一份业务的交流和温馨提示,可以很有效堵截不法分子的诈骗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学习心得(优质20篇)篇十八
我们学生自身在专业学习之余,自觉尝试接触社会,增加自身的社会经验,加强自己的社会适应能力,同时重视安全教育,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对不清楚的事宜及时与学校老师沟通咨询;再者增强自身的心理素质,树立好正确的价值观和金钱观,一旦出现意外,沉着冷静,注意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及时与父母和老师沟通。
不要有“贪图便宜”、“一夜暴富”“天上掉馅饼的心理;注意保护个人资料信息,不可随意注册、填写自己的身份、手机号码、银行卡号等私人信息;在做好自身防范的同时,积极向周围的亲人、朋友做好宣传;发现电信诈骗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报警。如果掉人不法份子所设络的陷阱,要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发现上当受骗不要有侥幸心理,应当迅速保存涉案证据,并及时报案。
高校大学生诈骗案件频频发生已经成为严峻的社会问题,其背后所衍生的诸多问题都值得我们反思和思考。
电信诈骗危害巨大,防范电信诈骗要从自身做起,民众要做到不贪婪、不轻信、多防范。有关部门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多种电信诈骗进行严厉打击、加大科技预警和打击力度、宣传要加大力度,要将防范意识深人人心、要规范银行的账户管理制度、完善立法重点打击。将电信诈骗消灭在萌芽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学习心得(优质20篇)篇十九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分局在“飓风”专项行动中,一举打掉一个企业化运作、非法销售“减肥产品”的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抓获团伙成员55人,缴获涉案单据、手机、电脑以及伪劣产品一批。
该团伙以普通食品和保健品冒充特效减肥产品,打着一对一“私人订制”、疏通经络、排毒降脂、极速瘦身等等减肥旗号实施诈骗,受骗女性近1000人,遍及全国各地,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之所以媒体以“诈骗团伙”定性而非“贩假团伙”,恐怕也在于其“以次充好”的诈骗特性。
根据媒体披露的信息显示,该团伙有一整套的“诈骗流水线”。运用二维码、网络链接于网上引流。待成功获取消费者信息之后,团队成员便会使用虚构的“减肥达人”网络身份,按照“话术”剧本套路客户,推销产品。千人受骗的重要原因想必在于,他们卖的都是“真货”,消费者运用一般的检测手段难以察觉。
随着健康生活的观念深入人心,崇尚减脂塑身的人是越来越多。艾媒咨询数据显示,中国肥胖人群规模在2021年已经达到2.5亿人以上,到2023年瘦身食品市场规模将会达到4000亿元。肥胖对个人生活造成影响尤为深刻。从过去到现在,不乏消费者为各类低劣减肥产品交“智商税”。
需要注意的是,在减肥市场兴起的当下,瘦身减肥人群很可能成为不法分子觊觎的对象。不法分子以社交网络、电商平台为主要活动场所,结合购买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数据分析,找准受害者,通过渲染焦虑,实施精准诈骗。即便受害者发现产品效果一般,也有很大可能性将失败的原因归结于自身体质,而非诈骗团伙,其隐蔽性较高。
此类减肥诈骗最大的危害,不仅仅在于其伤害消费者身体,骗取消费者钱财,而在于他们为了诈骗,推销伪科学的瘦身观念,用虚假的瘦身知识忽悠消费者,并借消费者的社交网络不断扩散。倘若得不到全面的打击和遏制,伪科学便会大行其道。瘦身减肥攸关大众个人健康,打击减肥诈骗必须摆在守护“健康中国”的高度。
面对减肥诈骗现象,我们既要打击不法分子,提高违法成本,还要宣传科学的健康的瘦身观念,提高消费者识别低劣瘦身产品的能力。只有让大众知道,如何科学减肥,如何选取有效的减肥产品,危机便难以降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学习心得(优质20篇)篇二十
被骗了一次三千多块的稿费,隔了一年换了个壳又来联系我,上网一搜居然又有很多人中招,来总结一下我目前为止做兼职笔译的一些防骗心得,共同防范。附上骗子公司的qq资料页,“联意翻译王娟”和“德安翻译刘欣”,这么多人被骗的稿费加起来应该够判它十年八年吧,希望它下半生在监狱度过。
1.搞清楚来路——有翻译公司联系你的时候一定先回想一下你是在什么时候投的简历,没投过主动联系的,最好别信,可能是自己的个人信息不知道通过什么渠道泄露了,可能是招聘网站,也可能是用人单位的员工盗取公司资料等等,难以避免......
试译通过会谈好价格、工作量(字数)的统计计算方法、付款日期等,并且明确写在合同内双方签字盖章,正规公司会将盖章好的合同扫描或邮寄给你。如果漏掉第1&2步,公司盖的章真伪不保,也有网友因此中招。
3.合作开始——完成以上步骤后翻译公司才会开始分配翻译任务,也有可能只是做储备,一段期间内不会联系,一下把几千字或者更多的整份文件、听译短片等文件交给你的一定提高警惕,正规公司不会冒这么大的险,因为质量是生命,骗子是要快快骗钱交差了事。
正常情况下,刚开始合作时会给小稿件,几百字,千字左右,频率也不会太高,彼此的信任是一点一滴建立起来的,而且刚开始也别做太多,即使是正规的公司,有变故发生时损失也不会太大,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切记!
4.结款——通过翻译公司做,预付款有点不太现实,但是付款周期绝对不会超过当月最后一天,即三月的稿费,最迟不会超过4月30日发放,账期再长就不要接受了,所以最开始合作,别做太多,即使不付,也当练笔了,损失可以忽略不计。
先说译员方面,大家选择这个职业,肯定是因为兴趣,如果不是的话,大可做别的。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质量稳定优质的译员也可能会因粗心、状态的问题出错,但是仅限偶尔,和非原则性的小错误,否则就是责任心和水平的问题了,这样的情况,客户和翻译公司也会善意提出,把结果修改满意即可,别人花精力帮你修改指出,是自己水平提升的过程(大部分是,有小部分会越改越差),至于采不采纳,自己根据专业水平判断即可,没有必要纠结,浪费时间。因为白纸黑字,孰优孰略一看便知,争辩也没用,这也是喜欢这个行业的一个重要原因,不尊重事实、颠倒黑白的机会几乎为零,在现在的社会能具备这一特性的事物不多。如果翻译公司提出异议,一定配合修改,有始有终,这也是职业道德的问题,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再说翻译公司方面,看网友爆料合作时间较长的翻译公司也会拖欠、赖掉稿费的案例,这就是纯粹的人品问题了,和这个社会大风气脱不了干系,不在规模实力大小,在这家公司的企业文化和价值观,人性如此,难以避免,只能自己多加防范,不过大多数正规的公司是不会这么做的,做事先做人,口碑和信用以及契约精神在以后的方方面面肯定越来越重要,不会为了钱把自己招牌砸掉。比如译员因为某些原因(价格或其他要件最开始没谈确定,双方合作过程中协商时发生争议)单方面不打算再继续合作时,如果直白讲,可能剩余的译费就别想要回来了,因为以后大家没拖没欠,从此陌路,谁也不认识谁,在中国诚信的成本很高,不诚信的成本基本没有,声誉和钱一比根本不值一提,虽然法律和现实不具备惩治他们的条件,但是从我们自身首先要尽量规避自己的损失,其次要增加它的不信用成本,靠自己的努力把这个世界变好一点,也希望下一代人不会活在这样的乌烟瘴气中,力量小,但是从我做起,哪怕有一点点改变。
首先,打算不再合作之前,慢慢退出,因为译费是后付的,不要意气用事,把损失降到自己可以承受的范围或者零,然后再终止合作,最后在不受制约的情况下,不妨给他讲讲做人的道理。
其次,如果不幸没控制住脾气,直接爆发(可以理解,受人威胁,没有尊严的感觉谁也忍不了,就直接提出终止合作了,“自由职业”中的自由的含义就是说“不”的权利),那译费就不要指望要回来了,只是损失钱而已,也不意味着要忍气吞声,除了打官司(耗时耗力耗钱)以外,跟大家分享几个小方法:
1.把做过的稿件仔细看一遍,我主要是做商务这类的,从文件里基本可以识别稿件的终端客户,在网上搜客户的网页,电话等联系信息,将这家翻译公司的行径以及译稿发送给客户,虽然比较渺茫,你发的信息未必会传递到委托翻译服务的人手里,但是常走夜路的人总会遇到鬼的.,到时候等着客户去找它吧,译员对它没有威胁,这批坑了换下批不知情的顶上,可是衣食父母知道了他的丑恶嘴脸就有倒闭的风险了。这个方法虽然不是立竿见影,但肯定也不会完全没有用处,至少多一个人知道真相。
2.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一定要发帖揭露出来,不要不了了之,避免其他译员遭遇相同经历,这个口碑和评价我们来给它建,到时候名声坏掉,找不到译员,即使人性贪婪使然,它也不敢再这么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