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原告上诉状大全(15篇)

时间:2025-08-17 作者:笔砚

劳动纠纷原告上诉状大全(15篇)篇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xx年5月2日出生。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

住址:xx朝阳区**苑三区*楼*门*号,电话: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计算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海淀区**路**号*栋3203。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案由:劳动争议。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xxx)海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

三、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资210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

四、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xx市海淀区人民法院xxx年10月9日作出的(xxx)海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特向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其作出的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对是否存在拖欠加班费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被上诉人在劳动仲裁答辩书中彻底否认上诉人存在加班及其拖欠加班费的事实。后在上诉人出示的加班证据面前无可辩驳时,竟又将上诉人xxx年的年终奖狡辩成“加班费”。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未依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按时足额支付加班费的情况下,错误认定支付加班费的事实,并将举证责任强加给上诉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事实与依据如下:

上诉人在职期间经常加班,而被上诉人并没有依法支付加班费。本案中,上诉人已经极尽可能收集了证明自己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如果没有这些证据,恐怕被上诉人到二审还会否认上诉人存在加班的事实)。除上诉人提交的公证书所列的加班时间外,上诉人在其他时间也需经常加班,被上诉人处均有记录(从上诉人提交的加班证据能够看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加班的情况是有记录的。被上诉人在仲裁阶段也已承认上诉人存在包括周末在内的加班的事实,但其并未提供已调休及支付加班费的有效证据。详见《仲裁裁决书》第2页第三段第5行)。上诉人每月的工资明细也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并未依法支付上诉人加班费,但被上诉人却始终拒绝向法院提供由其掌握并足以查清本案事实的关键证据。

根据《xx市工资支付规定》第9条、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并且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对减少劳动报酬的争议事项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与加班费争议相关的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上诉人已经证明了自己存在加班的事实,根据前述等法律法规之规定,被上诉人应当就其是否已经足额发放了加班费的事实进行举证。被上诉人于xxx年1月22日向上诉人支付的17836元,系上诉人xxx年春节的奖金,而不是被上诉人在一审辩称的xxx年“加班费”。对于该费用到底是属于加班费还是奖金,被上诉人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进行证明。其不能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即该奖金不能被肆意认定为是“加班费”(仲裁裁决也因被上诉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而未采信被上诉人关于该奖金包含加班费的主张)。一审法院不能仅依据被上诉人口头称已经支付了加班费,而不查清事实、忽略证据,并罔顾法律规定、枉法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求。

若所有法院都如一审法院不顾法律规定,只要用人单位随便拿一笔已支付的奖金就能够洗脱自己拖欠加班费的违法行为,并剥夺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46条之规定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权利。那么,用人单位就会更肆无忌惮地违法,既可不依法支付加班费,也无须向法院提交依法应由其提交的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前述所有法律的规定也就毫无现实意义,这也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恪守法律对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的要求,在被上诉人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已向上诉人及时足额支付了加班费的情况下,应当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一审法院对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及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均有错,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劳动者即可依据该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获得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而根据本案审理情况可知,被上诉人并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按月及时足额向上诉人支付加班工资(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称:其公司加班工资为年度发放)。因而,上诉人依据该法第38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依据第46条之规定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应得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及工作年限计算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理由如下:

1、xxx年11月5日,上诉人因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之情形,而被迫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金应从xxx年12月8日上诉人入职之日起开始计算,而不是从xxx年续订劳动合同起计算。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并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同时,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劳动者工资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上诉人离职前12个月工资包括12个月标准工资9000元/月及两项奖金17836元+4674元,合计130504元,即上诉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0876元/月。一审法院仅以上诉人标准工资9000元/月计算上诉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属于对上诉人工资总额的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依照上诉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0876元/月,计算上诉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一审法院罔顾事实与法律规定,在被上诉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或反驳上诉人主张的情况下,枉法判决,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维权益!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年10月15日。

劳动纠纷原告上诉状大全(15篇)篇二

原告:_________________深圳市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总经理。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工资________元及经济补偿金________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据此,原告依照《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此致

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劳动纠纷原告上诉状大全(15篇)篇三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工伤认定的一些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工伤认定管辖...

您好,很高兴能为您解答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问题。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这个问题。所谓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为不定时工作制,它是指...

您好,很荣幸能够为您解决您的问题。奖金主要是指作为一种工资形式,其作用是对...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劳动合同续订的问题。劳动合同的.续订,是指劳动合...

劳动纠纷原告上诉状大全(15篇)篇四

电话:

被上诉人:北京xxxxx医疗科技公司,地址:北京西城区新街口东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朱荣,电话:5xxxxxxxxxxxxxxxxxx。

第三人:北京xxx医院,地址:北京西城区新街口东街31号。

法人代表:田xx,电话:xxxxxxxxxx。

上诉人不服(xxx8)西民初字第号判决,提出上诉: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规错误。1、本案的事实:是上诉人从年月日至今,到第三人处工作。根据《劳动法》第46条:“工资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每月平均工资972元,可被上诉人和第三人在2月以前,每月只给上诉人发放生活费xxx元。每月不准休息,或让同班帮助加班替自己工作的情况下,每月只准休2天,每天工作8-12时/天,非典3个月每天工作16个小时。但不支付加班工资,没有给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例如:没有给张xx缴纳社会保险,一审法官却错误的认定交纳了保险。2月,被告和第三人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当天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始终没有给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2、关于诉讼时效:根据《最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解释(二)》第1条第(二)款:因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间为一年。”之规定,上诉人始终没有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上诉人的诉讼显然没有过了时效,再说,上诉人08年2、3月就向劳动仲裁和法院起诉第三人,第三人让其下属的被上诉人承担责任,仲裁和法院让上诉人起诉被告,上诉人第二次又把被告和第三人一起诉到仲裁和法院起,上诉人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

4、关于举证责任: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入职记录、考勤表、工资表、怎样扣发工资等材料,都在被告处保存,原告不可能保存单位掌握的这些材料,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法院把举证责任推给上诉人是错误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8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向其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支付清单。第14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一)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xxx%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

5、关于社保保险:根据京政发[1986]127号第21、22条,劳就发[xxx6]146号第二款,京劳就发[xxx8]137号第四款,京劳险发[xxx9]99号:用人单位应按农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分四阶段计算,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金,对于xxx9年6月1日后按京老险[xxx9]99号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由用人单位比照参保人员养老金计算办法对农民工予以补偿,其待遇有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个人账户存储额及利息一次全额支付给农民;第二部分:按其累计缴费满12个月,发给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最低工资,以后累计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0.1个月工资….之规定,被告只发给个别上诉人自己缴纳的第一部分养老金,第二部分养老金没有发给上诉人。京劳社养发[xxx1]125号和156号,京劳关发[xxx5]45号转发文第三条之规定,被告应从86年10月1日给农民社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规定,没有时效限制,补交社会保险和赔偿社保损失显然没有过了诉讼时效。

二、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上诉人在开庭前申请法院到被告和第三人处调查上诉人的入职时间、加班时间,调取工资表、考勤表,一审法院不予理会。上诉人属于多人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计算复杂,应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法院在最后一天草率出判,判非所诉,显然是不公正的判决。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规,特诉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人:xxx9年月日

劳动纠纷原告上诉状大全(15篇)篇五

刘丰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不服南昌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依法改判一审判决,在原判决赔偿金额增加柒仟贰伍拾元整(*元);。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一审法院审查案件的基本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上诉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住院后确需全休,一审法院未依法支持上诉人的出院后的误工损失,同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上诉人的人身损害,依法应支持其精神抚慰金的主张,故特提起上诉!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__________份。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劳动纠纷原告上诉状大全(15篇)篇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因××公司诉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首先,上诉人与飞龙公司系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司,且经营范围完全不一致,一审法院关于“因赵××的工作厂区、车间和岗位均没有发生变化,所以赵××并不知情”的认定系认定事实错误。

飞龙公司从事的是中央空调系统的生产销售,而上诉人从事的是压滤机的生产销售。压滤机与中央空调在结构、功能、配件上完全不一致,上诉人与飞龙公司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拥有各自独立的生产车间、生产岗位、销售部门。×年×月×日,赵××从飞龙公司离职后进入上诉人处工作并与上诉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赵××对上述事实岂会不知!

其次,上诉人已将对赵××的处理决定明确告知了赵××,一审关于“该处理决定没有送达赵××”的认定与事实不符。

因赵××多次违反上诉人的规章制度,后更因在文山铝业压滤机项目中严重失职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赵××所属的压滤机商务服务中心在x年4月30日即作出“罚款800元并退回人力资源处理”的决定。x年5月9日,上诉人经慎重研究,决定对赵××辞退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上述处理决定已通知全公司,赵××岂会不告知,如果不知,又何以在上诉人对其作出处理决定后的第二天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恳请法院注意如下事实:赵××自x年11月1日到上诉人处工作至被辞退,从未就是否缴纳社会保险提出异议)。

第三,赵××等人的严重失职行为使上诉人遭受了重大损失,上诉人对赵××的处理决定有事实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赵××自x年11月1日到上诉人处工作后,一直致力于压滤机的生产、制作、售后维护工作的学习研究。x年10月18日,赵××以具备单独外出安装、调试、维修为由申请调入上诉人售后服务部,后经上诉人领导研究,同意了赵××的申请。

仅铝业压滤机项目,上诉人至少需要给用户免费更换滤板,因此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45万余元。为此,上诉人已对相关责任人员作了相应的处理。一审判决认定,属认定事实错误。

第四,未缴纳社会保险非上诉人与赵××之间劳动关系解除的真正原因,一审判决以此为由判令上诉人向赵××支付经济补偿金系认定事实错误。

正如上文所述,赵××自x年11月1日与上诉人确立劳动关系至x年5月9日知道自己被上诉人辞退期间,从未就社会保险缴纳与否提出异议。在上诉人与赵××的劳动关系解除后,赵××再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无任何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正如上文所述,赵××在飞龙公司与在上诉人处的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完全不一致,完全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实际情况是赵××从飞龙公司离职后再行与上诉人建立劳动关系,对此有《劳动合同书》等为证。一审判决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将赵××在飞龙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上诉人处的工作年限,属适用法律错误。

其次,上诉人与赵××之间劳动关系解除的真正原因是赵××严重失职被上诉人辞退,而非上诉人没有给赵××缴纳社会保险,故一审判决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属适用法律错误。

第三,上诉人与赵××之间签订有书面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明确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最高院意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立法本意针对的是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无法确定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导致无法保护劳动者时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在本案中,上诉人与赵××之间签订有书面的劳动合同,虽然合同到期时没有续签,但赵××仍在上诉人处工作且上诉人没有表示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上诉人与赵××在劳动合同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对双方仍然有效。再有《劳动合同书》第二十九条明确约定了合同到期时赵××也有提前通知续签的义务,赵××对劳动合同没有续签也是存在过错的。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不适用本案,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三、本案应适用的法律。

具体到本案,适用的法律应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因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及上诉人的相关规章制度。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公司。

×年×月×日。

(一)关于案件受理问题。

26.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但再次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经审查认为前后两次申请仲裁事项属于不同事项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经审查认为属于同一事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解读:本条所规定的是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裁诉衔接问题。裁诉衔接的一般规则是,当事人对劳动仲裁所作出的裁决不服,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基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先裁后审”的处理体制,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事项需与申请劳动仲裁的事项一致。仲裁与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均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

本条探讨的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但再次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法院如何处理?实际上是在仲裁已对当事人的再次申请已作出不予受理的情况下,法院在再分析一次当事人的申请事项的基础上,而作出区别对待(彰显法院分析案件受理工作的细致程度!)。如当事人前后两次仲裁申请的事项不属于同一事项,虽仲裁不予受理了,但法院得受理,因为并非“一事不再理”中的“一事”;如当事人前后两次仲裁申请的事项属于同一事项,仲裁不予受理了,法院用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行为说:仲裁做得对!

(二)关于仲裁时效问题。

27.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实体裁决后,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又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又以仲裁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关于仲裁时效,是一个既老又复杂的话题,一般规则详见诸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小编在此不多啰嗦,只强调一点:“超过仲裁时效”是当事人的抗辩权的体现,是抗辩理由,仲裁或法院不能主动审查或提示任何一方当事人,更不能以此为由剥夺当事人的诉权。

本条规定的是当事人以“超过仲裁时效”作为抗辩理由,因提出该抗辩理由的阶段不同而产生的诉讼后果不同。总结起来就是,当事人未在仲裁阶段提出超过仲裁申请的抗辩,如在法院诉讼阶段再提该抗辩,法院不予支持;如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申请再审或提出再审抗辩,法院也不会支持。警钟长鸣:劳动争议案件,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的抗辩,必须从第一阶段(仲裁阶段)就得提出来!否则,哪怕对方的仲裁申请确已超过仲裁时效,本方只能望“时效”兴叹的份儿了!

劳动纠纷原告上诉状大全(15篇)篇七

上诉人:

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不服(x2)江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由于在一审开庭庭审中对证据未经双方充分当庭质证,一审法院违背有关程序在事实调查不明的情形下作出此判决是错误的。具体有如下的事实不清。

针对“指导价”的事实认定。本案自x1年8月9日立案后几经开庭审理,上诉人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向法院提交了某一时点的价格表,被告也在庭审中提交一份价格表,对此上诉人当庭予以否认,并陈清事实。所谓指导价格表是公司内部使用的价格表,而不是对外宣传、销售所出示的价格表。按行业惯例,对外价格表应当是公司与案外公司之间订立买卖合同时所使用的价格表,其目的是与对方单位订立买卖合同关系;而内部价格表则是员工(销售员)与被上诉人公司所使用的价格表,其目的是公司与销售员之间进行业务结算使用的计价依据。所以两者之间适用主体对象不同,使用目的不同,双方在一审中提交的为外部报价表,而不是内部价格表,即不是指导价目表。一审法院没有能查明此事实与行业习惯,从而造成错判。

(1)、从客观事实上分析可以得出本案事实上必然存在指导价。因为在历次销售承包协议中多次提及“指导价”并按指导价进行结算业务提成。由于被上诉人的不作为或主观存在以侵害相对人(业务员)利益为代价而不主动与上诉人签订指导价目,按《劳动合同法》17、81条以及结合《合同法》的相关法理可以分析得出“内部价格表”为销售承包协议的必备条款,因双方没有签订具体的书面约定,被上诉人具有重大的过错,因不具备必备条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由于被上诉人处于强势地位应当主动提出并要求签订含有“内部价格表”的协议,或每期与销售员签定此约定,否则应当采取有利于上诉人的选择,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最低价作为内部指导价。

所以当合同条款对于具体的指导价处于约定不明时,原审法院认为“指导价并无约定事实”是错误的,这不符合客观事实。

(2)、从签订《销售承包协议》“目的性”分析。其在协议中约定“为了----规范甲乙双方的行为-----”,同时对甲方责任、乙方责职、利润分配等进行了约定。综合协议全部内容,可以分析得出其双方的目的要使所有条文有效,从而实现其促进企业业务的发展、规范双方的行为。作为法院同样如此,应当作出该约定有效并认可事实客观存在的判决。

(3)、从指导价外超额提成符合“习惯”分析。作为该《销售承包协议》可能存在一定的漏洞,但可以结合《合同法》61条,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又不能补充的按习惯。本案虽为劳动争议案,但对于协议内容的分析可以参照《合同法》。本案作为销售承包协议,为了提高业务员的积极性,必然存在企业销售指导价外的销售事实,对于高出指导价的业务如何提成应当成为一种行业习惯,否则无法进行销售承包的操作与管理。要么存在包死价格后多卖由销售员个人享有,要么存在包死价格销售员不得多卖或少卖,要么存在多卖后分成。

结合协议书,双方约定按指导价外超额分成,这一约定符合行业惯例。由于被告没有能举出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业务结算的其它方式,所以法院理应给予支持指导价外超额提成50%的事实。

(4)、具体指导价存在“当然解释”的事实推定。上诉人认为在双方都存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双方又互不认可指导价的具体数额,应当采用参考价格进行对比,这样便于法院的审理,按法理“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可以分清事实并作出正确判决。当然解释是运用逻辑的推理,结合销售承包协议的目的,通过比较性质相同的或相似的货物卖出价而进行的一种推论。结合本案由于双方在销售承包协议中约定指导价外超额提成的事实,作为双方应当订立具体的“销售产品指导价目”,实际上在承包协议履行过程中也存有若干个指导价目,但没有形成长期稳定的指导价或没有一种在固定期限内适用的指导价目表,对此被上诉人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诉人在一审中以被上诉人或上诉人曾直接或间接参与或直接销售同类产品的第一次销售价格(该‘第一次’是上诉人举证范围内,并不一定是真正意义的‘第一次’)作为“指导价”具有合理性。因为在双方都不能举证指导价的具体价目的情况下,上诉人只能举出自已曾直接或间接参与或直接销售同类产品价格,在被上诉人没有提出充分的理由给予反驳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支持上诉人的请求,而不得以双方都不能举证指导价的具体价目的情况下不予认定该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举证证明同类产品在之前的卖出价,而现在上诉人卖出价高于之前的卖出价,两者形成对比,同样的产品在之前的卖出价都盈利,那么必然可以推断同样的产品在现在卖出价高出之前的卖出价一定存在更多的盈利。那么如以之前的同类产品的卖出价为指导价,现在的卖出价扣减之前的卖出价所得的差额应当认为是超额销售的价格,被上诉人应当以此差额与上诉人进行50%业务费结算。

也即只要上诉人能举出证据证明同类产品之前的卖出价就可以按当然解释“举轻以明重”进行推理得出销售承包协议中所指的产品指导价目,从而可以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随着市场的物价的变化,原材料和成品价格也随之而波动不固定,经第一次销售价格作为‘指导价’不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况且原被告双方无此约定,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是错误的。被上诉人的卖出产品所用的原材料成本价格因市场因素微乎其微,钢材价格上下波动占所生产的产品卖出价的比重甚小,由于一审法院不具有企业生产实践,从而在本案中夸大了原材料市场价格影响所生产的成品卖出价。

(5)、针对原审判决利用“价值衡平原则”“价值顺位原则”分析可以得出是错误的判决。上诉人为被上诉人的利益多次与案外人签订买卖合同,上诉人为此垫付了将近20万的费用,一审判决所支持的金额还没有上诉人垫付的费用多,这是违背利益衡平原则。按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优于公司财产利益的保护,应当在事实不明时在法的适用上应当优先考虑《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支持上诉人的请求,由被上诉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由被上诉人承担因在销售承包协议履行中没有形成具体的指导价目表而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内部指导价是实际存在的客观事实,不管是协议的内容中有约定、还是行业习惯中都存在,同时结合相关法理以及财务知识,可以得知内部指导价应为生产成本、销售费用、适当的利润等之和,这样可以提高销售人员的积极性,便于管理,也符合利益衡平原则。

针对“完不成年基本销售额扣除30%业务费的约定”。在销售承包协议中虽然有约定,但其目的是为提高销售员的积极性,实际上一审法院应当查明所有销售人员销售业务的情况,以及所有其它销售员完成基本销售额的情况,从而判断该项约定是否为有效。

关于基本销售额。应按月基本销售额乘以12个月计。在每期的销售承包协议中存有二处关于基本销售额,一处是年基本销售额,一处是月基本销售额。

对于年基本销售额约定不具有合理性。按以上分析,业务提成作为计件工资,对于计件的劳动定额应当有90%的销售员能够完成此定额指标,如不能完成则此定额那么该约定为无效的,为不可能实现的约定。法律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1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事实上有统计数据表明被告x0年全年共计销售额为9140万左右,而被告单位销售员有35名左右,对比分析后在销售承包协议中约定年基本销售额为不可能实现的目标,且在销售承包协议中约定“不能完成年基本销售额扣除提成、分成的30%”的约定为无效约定。而应当采用月基本销售额作为参考,作出有利于原告的选择,这也是对格式合同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本协议书由被告提供,且在合同签订时协议相对方处于非完全平等的状态。事实上被上诉人一直以月销售额作为基本销售额进行管理。

由事实可以分析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从事销售业务,与案外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标的额在同事中名列前三名左右,而在诉中上诉人所列举的签订买卖合同事实是存有业务结算矛盾的事实,对于没有矛盾的买卖合同上诉人没有列出,一审法院仅以上诉人所列举的事实认定上诉人的年销售总额不具有真实性,不能反映上诉人当年度的销售额,对此请求中级法院可以通过调取相关证据证明(如税号、与第三方的买卖合同),所以一审法院的认定是错误的,不应当因在协议年度未完成基本销售额而扣除业务费提成的30%。

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1、举轻以明重的法理适用。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可以适用一定的法理,本案同样如此,对事实的“当然解释”推定是运用法律理论来进行分析案件事实,对于双方都不能举出“指导价”时,法院不能拒绝判决,这时运用一定的法理可以解决事实不明的责任承担。举例来分析,如一支笔成本价值1元钱,别人卖出价为1.2元利润可以了,而本人卖出价为1.4元,当然0.2元为本人多卖的部分,“举”卖出1.2元就有利润了,“明”1.4元“当然”有利润,“推定当然”至少0.2元为多卖部分。一审法院没能适用此法理实为错判。

2、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对于“指导价”举证不能,从而采用自由裁量权“法官造法”认定上诉人“主张要求支付指导价外超额部分的提成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上诉人认为这是错误地适用法律的结果。运用裁量权应受到如下限制:

首先、应受到价值取向的规制。劳动报酬纠纷应当以保护劳动者利益为价值取向,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使得上诉人连参与销售活动费用还不够,缺乏公平性。

其次、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销售承包协议》中有明确约定存在指导价并对超价部分按50%提成,双方订立此协议意为有效必备条款,法院在分析时应当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时应尽量使之有效并视为双方遵守约定且应诚实履行相关义务。而一审法院没有加以重视此原则实为错误。

再次、应考虑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以下赘述)。

最后应考虑行业习惯。(以上已分析,不再赘述)。

3、举证责任分配。对于产品成本被上诉人比上诉人更接近于证据,同样对于指导价的制定与施行比上诉人更具有有利的条件,对于劳动报酬的结算被上诉人在证据收集上更加容易,由此可以推出被上诉人存在主观恶意不提供、不固定指导价证据,不主动与上诉人即时地结算每期的业务提成费。所以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因不即时结算业务费而承担一定的惩罚性责任。

结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17、18、19条以及《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证据审核暂行规则》第6条等可以分析得出对于劳动报酬是否结算,以及如何结算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被上诉人承担“指导价目”的举证责任。所以一审法院没有适此法律规定而错判。

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

1、没有进行在充分的开庭辩驳的基础上进行判决。

2、没有进行完全公开化审理,庭审活动过于简单从而给予法院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综上所述,请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客观事实的存在,遵照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适用习惯法等法理依法改判。

劳动纠纷原告上诉状大全(15篇)篇八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男,x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绍兴市某区某路号。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承德**集团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小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x9)隆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隆化县人民法院(x9)隆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予以改判;。

4、判令被上诉人退还违法扣押的上诉人的大学毕业证。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仅依据被上诉人单方的陈述,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认定事实,丧失了中立性。

1、原审判决认定“原告根据合同约定未支付被告工资”,此认定与事实不符。双方签订的《雇佣合同书》第八条明确约定:“工资支付实行月工资制度”,并且即使劳动合同中作出工资不按月支付的规定,也是因违法而无效的,不知原审判决在认定被上诉人未支付工资的事实时为何要强调“根据合同约定”?其用意何在?是要强调被上诉人拖欠工资的行为是正当、合法的?然而所谓的“合同约定”并不存在,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明显错误。

2、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上诉人)拒绝工作……”(判决书第5页第2行),此认定与事实不符。此认定的依据是被上诉人作出的单方陈述,以及被上诉人在上诉人申请劳动仲裁后伪造的、没有经过上诉人认可、没有公章的所谓“考勤表”(性质上也属于单方陈述,关于“考勤表”的效力问题,第二部分有详细论述)。事实是,上诉人因被上诉人拖欠工资、拒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多次提出异议,但并未停止工作,上诉人停止工作的时间为回国前一天。

3、原审判决认定“双方……进行了协商,”“达成口头协议”(判决书第5页第2-4行及倒数第9行),判决作出此认定的依据仍然是对方的单方陈述。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进行过平等协商并达成口头协议,上诉人也从未承认过双方达成过什么协议。另外,何谓口头协议?即双方经协商,就解决争议的方法达成一致意见,均无异议。具体到本案中,如果上诉人明确表示过放弃工资、加班费和赔偿金,不再主张权利,这是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有放弃主张工资、加班费的权利的意思表示,何谈口头协议?原审判决做出以上的认定,是主观的想象,是完全站在了被上诉人的角度,是为被上诉人拖欠工资、加班费寻找借口,为作出不公正的判决寻找理由。

事实是,上诉人在国外工作期间,因被上诉人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并未为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而多次向被上诉人提出异议,导致被上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以不予办理回国手续相要挟,强迫上诉人出具了欠条并将毕业证留在被上诉人处。当时,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及同去的其他劳动者办理的是旅游签证,上诉人到达工作地点埃塞俄比亚后,被上诉人即将上诉人和其他同事的护照收走,上诉人自己不可能回国,等于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上诉人身在异国他乡,当地又没有中国的劳动监察部门可以投诉,去当地的大使馆求助也未果,上诉人当时的处境决定了他只能出具欠条,被上诉人才会为其办理回国手续,上诉人才能回国,因此上诉人违心地出具了欠条,但从未和被上诉人达成过和解协议。上诉人当时相当于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不出具此欠条不能回国,上诉人对此无须举证。

二、原审判决对证据的采信违反法律的规定,且自相矛盾,有失客观公正。

1、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上诉人)对原告(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第3页第19行),又认定“对原告(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1被告(上诉人)有异议”(第4页第7行),明显自相矛盾。

2、原审判决仅凭被上诉人的单方陈述即对上诉人所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6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而原审判决对于被上诉人提供的性质上为单方陈述的证据2认为“能够互相印证”而予以采信,并据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显然违反了以上规定。

3、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与其自己的陈述自相矛盾,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原审判决却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关键事实的依据,明显错误。

被上诉人在劳动仲裁程序中曾承认了上诉人加班的事实,(有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即仲裁庭笔录为证),而被上诉人提交的《考勤表》却显示上诉人每周休息2日,且没有加班,这无疑是自相矛盾,对比之下,不难看出,《考勤表》是单位为了掩盖事实而伪造的。原审判决却予以采信,并将其作为认定上诉人“拒绝工作”的依据。对不应采信的证据予以采信,并将其作为认定关键事实的依据,实在令人难以信服。

三、原审判决理解和适用法律错误。

1、被上诉人违法扣押上诉人的毕业证,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应该退还,原审判决认定为抵押,是错误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以毕业证作抵押为原告出具了欠原告人民币120xx元的欠条一张”(判决书第5页第7行)认为“以毕业证作抵押的问题,应另案处理,本案不予涉及。”(判决书第5页末行)。

所谓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可见,抵押成立的基本条件包括:抵押物须为财产;抵押是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而为的行为。本案中,毕业证并非财产,而且被上诉人扣押了上诉人的毕业证,移转了占有,显然,该行为不符合抵押的条件,并非抵押。那么以上行为是否属于质押呢?根据民法的规定可知,质押的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权利,显然,毕业证既非财产,也非权利,质押同样不成立。

由此可见,被上诉人强迫上诉人将毕业证留下的行为既违反了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不得扣留劳动者的证件的规定,也不符合民法中关于抵押和质押的条件,是违法、无效的行为,法院应判令被上诉人予以返还。

2、原审判决不应支持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向其支付机票、签证等费用的要求。

原审判决认为“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有应向其支付违约金的法定情形,故应从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中减去10000元”,也就是说,原审判决认为,对于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违约金,即使上诉人自愿给付,也不应支持。那么,本案中,上诉人是否应向被上诉人支付签证、机票、保险等费用呢?首先,本案中,并非上诉人拒绝履行合同,而是被上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其次,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此为劳动者的法定权利,既然是法定的权利,即使劳动者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最后,《雇佣合同书》第十八条中“拒绝履行合同的……各项费用必须由乙方全额支付”的内容其实是变相约定的违约金,所谓费用,不过是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而已。因此,对于上诉人应给付被上诉人的其他费用,原审判决也不应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不能客观地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作出公正的判决,而是以主观的意志完全站在了一方当事人立场上,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所作出的判决必然是违背事实,违反法律的不公正判决,且出现了很多低级错误,故此请二审法院依法纠正原审的错误,予以改判,维护作为弱势一方的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吴。

委托代理人:王光辉律师。

x9年9月3日。

劳动纠纷原告上诉状大全(15篇)篇九

身份证号:

住址:朝阳区苑三区*楼*门*号,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计算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海淀区路号*栋3203。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联系电话:

案由:劳动争议。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海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

三、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资210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

四、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xx市海淀区人民法院x年10月9日作出的()海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特向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其作出的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对是否存在拖欠加班费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被上诉人在劳动仲裁答辩书中彻底否认上诉人存在加班及其拖欠加班费的事实。后在上诉人出示的加班证据面前无可辩驳时,竟又将上诉人x年的年终奖狡辩成“加班费”。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未依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按时足额支付加班费的情况下,错误认定支付加班费的事实,并将举证责任强加给上诉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事实与依据如下:

上诉人在职期间经常加班,而被上诉人并没有依法支付加班费。本案中,上诉人已经极尽可能收集了证明自己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如果没有这些证据,恐怕被上诉人到二审还会否认上诉人存在加班的事实)。除上诉人提交的公证书所列的加班时间外,上诉人在其他时间也需经常加班,被上诉人处均有记录(从上诉人提交的加班证据能够看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加班的情况是有记录的。被上诉人在仲裁阶段也已承认上诉人存在包括周末在内的加班的事实,但其并未提供已调休及支付加班费的有效证据。详见《仲裁裁决书》第2页第三段第5行)。上诉人每月的工资明细也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并未依法支付上诉人加班费,但被上诉人却始终拒绝向法院提供由其掌握并足以查清本案事实的关键证据。

根据《xx市工资支付规定》第9条、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并且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对减少劳动报酬的争议事项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与加班费争议相关的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上诉人已经证明了自己存在加班的事实,根据前述等法律法规之规定,被上诉人应当就其是否已经足额发放了加班费的事实进行举证。被上诉人于x年1月22日向上诉人支付的17836元,系上诉人x年春节的奖金,而不是被上诉人在一审辩称的x年“加班费”。对于该费用到底是属于加班费还是奖金,被上诉人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进行证明。其不能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即该奖金不能被肆意认定为是“加班费”(仲裁裁决也因被上诉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而未采信被上诉人关于该奖金包含加班费的主张)。一审法院不能仅依据被上诉人口头称已经支付了加班费,而不查清事实、忽略证据,并罔顾法律规定、枉法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求。

若所有法院都如一审法院不顾法律规定,只要用人单位随便拿一笔已支付的奖金就能够洗脱自己拖欠加班费的违法行为,并剥夺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46条之规定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权利。那么,用人单位就会更肆无忌惮地违法,既可不依法支付加班费,也无须向法院提交依法应由其提交的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前述所有法律的规定也就毫无现实意义,这也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恪守法律对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的要求,在被上诉人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已向上诉人及时足额支付了加班费的情况下,应当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一审法院对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及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均有错,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劳动者即可依据该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获得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而根据本案审理情况可知,被上诉人并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按月及时足额向上诉人支付加班工资(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称:其公司加班工资为年度发放)。因而,上诉人依据该法第38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依据第46条之规定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应得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及工作年限计算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理由如下:

1、x年11月5日,上诉人因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之情形,而被迫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金应从x年12月8日上诉人入职之日起开始计算,而不是从x年续订劳动合同起计算。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并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同时,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劳动者工资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上诉人离职前12个月工资包括12个月标准工资9000元/月及两项奖金17836元+4674元,合计130504元,即上诉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0876元/月。一审法院仅以上诉人标准工资9000元/月计算上诉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属于对上诉人工资总额的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依照上诉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0876元/月,计算上诉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一审法院罔顾事实与法律规定,在被上诉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或反驳上诉人主张的情况下,枉法判决,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维权益!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10月15日。

劳动纠纷原告上诉状大全(15篇)篇十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判决__________房屋归原告个人所有,并责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更名手续。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代为支付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与被告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登记结婚。后因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在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民政局领取了离婚证。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为:_________________双方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根据离婚协议,双方共有的位于__________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原告,该房屋归原告所有;__________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被告,该房屋归被告所有。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__________房屋的共有人更名手续,将该房屋转移至原告个人名下,但均遭到被告的无理拒绝。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离婚协议义务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

1、起诉状副本两份。

2、证据复印件一套。

劳动纠纷原告上诉状大全(15篇)篇十一

住址:xx市xx路55号亚航财富中心xxx号房。

被告:罗x,男,汉族,xxxx年8月25日出生,住址xxxx市xx区中山南路xx号,身份证号码:45080319xxxx。

原告因劳动报酬争议一案,不服xx市劳动从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xxxx年12月30日作出的南劳人仲裁字(xxxx)第1424号仲裁裁决书,现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3、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因拖欠劳动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26065元;。

5、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10000元;。

6、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因合同到期终止经济补偿金9000元;。

7、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市劳动从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xxxx年12月30日作出的南劳人仲裁字(xxxx)第1424号仲裁裁决书是错误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裁决要求原告支付被告xxxx年6月至xxxx年9月1日的工资40124元是错误的。原告从不拖欠被告工资,因而无须再支付其工资。

1、被告到原告处工作后,原告安排被告负责原告与贺州市xx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合作销售的“恒康嘉园”项目工作。在该项目工作期间,被告的工资已经全部由原告的合作方贺州市xx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发放给了被告。

2、xxxx年2月17日被告主动向原告提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申请”时,仅仅是因为“劳动合同关系于xxxx年2月15日到期,本人因个人原因,不再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这一主动的申请,足以说明,被告离职时,双方之间的劳动报酬以及工作交接等等全部劳动关系已经全部结清。原告不可能存在拖欠被告劳动报酬的事实。

3、在被告发给原告的工作邮件中,被告在xxxx年10月、11月的邮件中明确称,工服费用500元上月开始已扣250元。这一邮件,足以说明,原告已经全部发放工资给被告。如果未发放工资,怎么可能有“工服费用500元上月开始已扣250元”?!没有发,就没有扣!有了扣,才有了发!这既是基本的事实,也是基本的逻辑!

4、被告从xxxx年2月15日至xxxx年2月17日被告主动向原告提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申请”的整个36个月的工作期间,被告不可能在没有领取到工资的'情况下像做牛做马一样为原告工作。另外,在长达36个月的工作期间,被告不可能在原告仅仅发放最后6、7个月的工资的情况下,一点怨言都没有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如果说原告未发放过工资给被告,那么,这些基本的事实就完全不符合常理,完全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

5、仲裁裁决计算被告xxxx年6月至xxxx年9月1日的工资40124元缺乏事实依据。这个数额无从算起。如果仲裁裁决所计算的工资数额来源于双方之间的工作邮件,那么,仲裁裁决在采用证据时就违背了有关证据规则,明显偏袒了被告。这样的裁决,严重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二、因为原告已经全部支付了被告的工资,因此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因而无须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10031元。

三、在原告承诺给被告的项目红利的奖励中,原告支付红利保底13000元是有前提的,前提就是“项目完成结算当日支付”。

但是,在本案中,被告所负责的“恒康嘉园”项目的销售没有完成,且还与合作方产生了矛盾,至今根本就无法结算,被告根本上就达不到获得红利的条件。因此,原告无须支付被告奖励13000元。

四、原告无须支付被告提成款差额3870元。仲裁裁决要求原告支付被告提成款差额387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为了查明本案的具体事实,公正审理本案,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特起诉,恳请法院依法审理,判如所请。

此致

xx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市xxx房地产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xx年1月20日。

劳动纠纷原告上诉状大全(15篇)篇十二

住址:xx市xx区xx路xx号。

委托代理人: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xxx。

被告:xxxx公司。

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诉讼请求。

4、判令被告退还扣款600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xx年1月25日入职被告处工作,经被告试用后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xx年6月1日至20xx年5月31日止,工作岗位是办公室人员。被告由于自身人事变动,新任部门主管20xx年11月陆续裁员。被告于20xx年11月30日得知原告已怀孕,第二天即20xx年11月31日一早通知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原告与有关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原告认为,被告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违法,应属无效行为。于是依法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直到20xx年12月1日才收到仲裁裁决书,穗番劳仲案字〔20xx〕第16xx号裁决:被申请人(即被告)广州市制衣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与申诉人阳某继续履行20xx年6月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告认为,该仲裁既已裁决被申请人提前解除劳动无效,却不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继续履行合同期间的工资是错误的。因此,原告在仲裁生效前特向贵法院起诉。

被告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

首先,被告违反了《劳动法》第29条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其次,被告提前解除合同行为程序严重违法,《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此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经过法定程序才可解除合同。而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没有履行这一法定程序,明显违法。实践中多数法院对单位这种程序违法行为均判决单位行为无效,单位应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解除合同至继续履行合同期间的工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向贵法院起诉。

此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劳动纠纷原告上诉状大全(15篇)篇十三

被告:济南高新区孙村街道办事处王凤文主任住址:济南高新区孙村街道办事处988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二被告强拆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在孙村街道办事处东沙沟村有合法的房屋一处,历城集建(92)字第113128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面积198平方米,(建筑面积211.7平方米)。11月10号,两被告给原告拆迁通知,要求原告自行拆除建筑物,但未出示依法取得的征收土地的批文和房屋拆迁许可证书。7月28日,两被告又给原告下达搬迁拆除通知。同年8月5号,两被告在没有任何合法文件的情况下,将原告的房屋强制拆除,且在拆原告的房屋时,没有任何依法取得的征地批文和房屋拆迁许可证,程序严重违法,亦违反了我国《宪法》第13条第39条的规定。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现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苗兴海。

劳动纠纷原告上诉状大全(15篇)篇十四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电话:

请求事项: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损失包括已受损失面积的材料费和装修费和再次的维修费以及损坏的电脑)共计人名币3500元整。

2、诉讼费以及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属于相邻关系。原告在一楼办公,被告住2楼。7月6日原告发现办公室其中一间的屋顶因为漏水导致墙皮大面积脱落,而且一台电脑也因为进水而被损坏,原告两次找到被告希望能协商解决问题,但是被告非但不协商连现场也不看还说活该,而且态度也非常恶劣,居然在原告第二次去找他们的时候打了110,说原告私闯民宅,原告无奈之下只好找到居委会的徐姓主任请她出面解决一下,在居委会主任的出面下,被告来看了现场,也承认了漏水的`事实,只是态度依然强硬,没有表示任何的歉意,而且对赔偿的事也只是说“我就这样了,我也没有钱,你们爱怎么着就怎么着吧”这样的话语,这让原告觉得很无奈。鉴于这种情况原告只能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了。综上所述,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准所请。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提供房屋受损害面积的图片。

此致

人民法院。

劳动纠纷原告上诉状大全(15篇)篇十五

被告:xx市建筑工程三公司xx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尤xx经理。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交付全部工程图纸等资料及支付逾期交工的违约金60万元;。

3、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年二月二十五日,原告与被告签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提供符合国家规范的节能环保石灰窑的.全部工程图纸并承建该工程,合同工期从xxx年3月15日至xxx年9月15日,但被告未能在合同工期内按约交工和交付工程的相关图纸,xxx年1月29日,双方又签定一份《工程进度协议》约定:“土建以及安装工程未完部分,自xxx年2月14日至xxx年3月20日全部完工试车。如不能按时完工,每延误一天工期罚乙方一万元”。但被告仍然未在此约定的期限内完工,也没有正式交工验收,有关工程图纸仍然未予交付。无奈之下,原告于xxx年5月19日点火试车,至此被告又延期60日,被告应按照约定交付工程图纸并支付违约金60万元;试运行过程中,原告发现该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但被告也不按照合同约定尽维修责任,导致原告产出废品损失439732.10元,工程维修损失124013.67元,停产损失1143320元,共计损失1707065.77元。另外,该工程还存在偷工减料、漏建少建以及内在的严重质量问题,致使工程多处出现塌方和裂纹,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委托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对该类工程施工的规范要求进行鉴定,其损失另行计算。

综述:被告不讲诚信,一再违反合同,是严重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原告的损失也应予以赔偿。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xx市xx溶剂有限公司。

xxx年x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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