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权限申请书(优质22篇)

时间:2023-12-06 作者: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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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权限申请书(优质22篇)篇一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本着帮扶乙方和丙方提升经营能力,增加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在投资开设"尚美惠"日用品店一家。现就店面经营管理权限及股权分配方式等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作为此日用品店的核心倡导人、投资人和策划人,自然是该店的合法拥有者和决策者,店面经营模式及投资形式由其决策。

2、乙方作为此日用品店的主要合作人之一,负责店面的进销存管理、会员管理、财务管理、店员管理及店内日常事务的管理。

3、丙方作为此日用品店的主要合作人之一,负责店面的安全管理、物流管理、卫生管理、后勤管理、现金管理及销售目标管理。

1、甲方本着不以个人谋利为主要目的宗旨,拥有该店的所有权,但甲方只享有该店所有盈利的20%分红权(该红利甲方将主要用于该店的发展、营销、考察、学习等方面支出)。

2、乙方享有该店所有盈利的.40%分红权(简称"干股")。

3、丙方享有该店所有盈利的40%分红权(简称"干股")。

三、分红时限约定:自该店的利收入能收回全部开店本金之日起(开店本金由投资人收回),甲乙丙三方才能享有该店的盈利分红权,分红时间为每隔6个自然月分红一次。

四、基本薪酬约定:乙方和丙方作为店面的主要日常营运管理者和执行者,每月享有元的基本月薪,外加200元的全勤奖金。基本月薪将按照乙方和丙方的出勤考核发放。

五、协议有效时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需续签,则在本协议期满2个月前商议续签事宜。

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确认即可生效。如三方在合作过程中针对合作条款有意调整,经三方同意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签约时间:

管理权限申请书(优质22篇)篇二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范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推进干部队伍“四化”建设,形成“公道正派用人,用公道正派的人”的用人机制,制订以下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一、要自觉地执行《条例》中有关选任党政领导干部的原则、条件、程序、纪律等规定,营造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

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三、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坚持以下六条标准:

(一)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

(二)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有奉献精神;。

(三)办事公道,作风正派,不以权谋私,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能联系群众、团结同志,安心人防,扎根人防;。

(五)进去精神旺盛,勇于开拓创新;。

(六)年纪轻,有文化、懂业务、会管理,具有带领群众开创新局面的能力。

四、选任科级以上干部,严格按照竞争上岗的程序进行。

五、干部的管理,应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其德、能、勤、绩等全面严格考察,重点考察工作实绩每年定期进行考核。

六、干部、职工的调进、调出,应经办领导班子的集体讨论决定,综合科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七、选任干部和人事管理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主任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领导班子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的任免;。

(二)不搞临时动议决定干部的任免;。

(三)个人不能改变领导班子会集体讨论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四)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五)不准在选任干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六)考察材料不齐全,时间不充裕不讨论,不审批,不上报;。

八、干部的档案管理,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综合科实施管理。及时将需要归档的材料按要求及时整理归档,做到不失、不漏。凡因工作需要,借阅人事档案的,要办主管领导审批并办理借阅的有关手续。无关人员不准查阅干部档案。

九、做好干部、职工的工资管理工作,按政策办理干部、职工的工资晋升等事项,做到及时、准确。

十、干部职工请销假:

(一)凡因事不能上班需请假的,假期在一天内的由本科科长批准。

(二)请假两天以上的,均要填写《请假报告表》,由本科科长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并将《请假报告表》送综合科备案。

(三)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填写请假单的,领导批准后可由所在科填写请假单,交综合科备查。

(四)凡是全办集体活动或学习开会等,因事请假的由各科负责人向主持活动或会议的领导报告。

(五)休假期满后,应按批假程序向有关领导销假。

(六)凡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本人当年公休假者,当年不得享受公休假。

(七)干部职工请探亲假、生育假、公休假、婚丧假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管理权限申请书(优质22篇)篇三

根据允石省长和庚茂常务副省长批示精神,从今年7月份开始,我们商有关部门对我省30强县扩权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参考借鉴河南、浙江等先进省份的经验和做法,起草了我省《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管理权限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8月至9月,在书面征求省财政厅等27个省直部门意见和会议协调的基础上,对《意见》作了反复修改。10月28日,按照庚茂常务副省长批示要求,省委、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对《意见》进行了论证。我们根据《决策咨询委员会论证座谈会会议纪要》,对《意见》进一步作了修改,将形成的初稿在11月19日省政府常务会上进行了讨论,并部署下步工作。

按照11月19日省政府常务会议要求,刘印楼同志召集省发改委就扩权县(市)的范围、数量、政策等有关事宜进行了研究,我们书面征求了各设区市意见,与17个县(市)进行了座谈,根据研究和征求的.意见对《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管理权限的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一是根据省政府常务会的要求,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不大的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等8条进行删除。二是根据各县(市)座谈意见,并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增加了证照发放、价权下放两方面7条。《意见》共11个方面64条。之后,又书面征求了省人大财经委和省政协财经委的意见。

12月20日庚茂常务副省长组织11个有关厅局进行了专题研究,根据厅局意见我们进行修改,并将修改稿送11个有关厅局会签,形成了现在的送审稿,现将有关情汇报如下: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意见》包括四个部分和一个附件。

第一部分,扩大管理权限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制度创新,在县(市)区划不变的情况下,给部分县(市)扩大管理权限,减少管理层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调动市和县两级积极性,推动扩权县(市)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基本原则是:“能放都放”,逐步做到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目前须经市审批或由市管理的,由扩权县(市)自行审批、管理,报市备案;须经市审核、报省审批的,由扩权县(市)直接报省审批,报市备案。对国务院有关部(委、办)文件规定的,须经市审核、审批的事项,采取省、市政府委托、授权、机构延伸或争取国务院有关部(委、办)支持等办法放权。

第二部分,扩大管理权限的县(市)范围。按照省统计局对全省县域经济发展评价综合位次的排序,我们统筹考虑各县(市)综合实力、发展潜力、区域布局,结合推进城市化进程需要,并参考了各设区市的推荐意见,确定将辛集市、平山县、承德县、围场县、怀来县、张北县、昌黎县、迁安市、遵化市、三河市、霸州市、涿州市、定州市、任丘市、黄骅市、冀州市、安平县、清河县、宁晋县、武安市、大名县等前21个县列为第一批扩权县(市)。

第三部分,赋予扩权县(市)的管理权限。对扩权县(市)赋予与设区市相同的部分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主要包括计划直接上报、财政直接结算、经费直接安排、税权部分扩大、项目直接申报、用地直接报批、证照直接发放、部分价权下放、统计直接报送、政策直接享有、信息直接获得等十一个方面64项管理权限。国家和省在上述十一个方面对所在设区市新出台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划分,扩权县(市)直接享有。

第四部分,扩大管理权限的组织实施。省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扩大部分县(市)管理权限工作的指导,做好衔接和协调工作,确保县(市)管理权限扩大后不出现管理上的脱节和漏洞。扩权县(市)要以扩大管理权限为契机,强化加快发展意识,积极转换政府职能。各级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监督检查。省有关部门依据本意见,研究制订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

附件,赋予赋予扩权县(市)的主要管理项目。逐条列举了扩权县(市)的十一个方面64项经济管理权限和部分社会管理权限。

管理权限申请书(优质22篇)篇四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发挥人力资源的整合效应,累积公司核心竞争力,增强内部工作效率,须明确各级人事工作权责和审批流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x公司的所有员工。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三条“权责对等”原则。

按工作需要授予的人事管理权限,要与公司指派或委派的相应责任符合。

第四条“层级管理”原则。

1、执行人力资源各项管理事项时须参照授权对象层级,按流程和权限办事,确保责任清晰到人,避免管理混乱。

2、所有层级管理均遵守“下级服从上级”原则。

3、任何被授予人力资源管理权限的人员,不得审批本人的人力资源管理事项。

第五条“先审后办”原则。

所有人事工作须经规定流程和权限完成审批,由最终审批权限人审批通过后方能执行,未经审批不得执行,否则视为严重违纪。

第三章管理层级界定。

第六条各层级及权限设定。

参照xxx公司层级和总则,按照内部管理层级顺序自行设定。

第四章人力资源规划及日常管理。

第七条组织架构及定员定编管理。

人力资源部在每年底编写或修订下一年度组织架构设置、部门职责、职务说明书、定岗定编定员明细表、人才需求及配置计划、人工成本预算、培训需求计划等,由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审批,并进行备案。

第八条人事政策和制度管理。

1、人力资源部必须建立健全各项人事管理制度服务公司规范治理,人事政策和制度的执行。

和建立;。

2、各人力资源系统人员对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下发的人事政策和制度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人力干部任用与考核。

1、任用、评估与考核:

a)人力资源经理级以下人员的任用、选拔、评估和考核,由人力资源经理给意见和建议后,报人力资源总监审批执行。

b)人力资源经理级以上负责人的任用、评估与考核,由人力资源部总监给意见和建议后,报公司总裁审批执行。

2、人力资源交流总结会:

为将人力资源管理经验提升、提炼为整个公司的管理经验,人力资源部门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人力体系人员总结交流会。

3、监督检查执行:

人力资源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人力资源管理现状组织进行检查,对检查事项做得差的人员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予以绩效处罚。

第五章招聘与配置管理。

第十条面试、录用及转正。

1、经理级以上人员的面试、录用及转正由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公司总裁审批:

2、其他人员的面试、录用及转正审批:按照“直接上级意见、间接上级评估、分管业务和。

及分管人事领导审核、单位第一负责人审批”原则进行。

3、所有招聘录用及转正后的人员薪资必须遵照《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人事任免及发文。

1、人事任免审批:同本制度“第十条”;。

2、人事任免发文:经理级以上人员的人事任免发文均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制作、审核,报公司总裁签发;其他人事任免发文(包括对外需要)由人力资源总监签发。

第六章薪酬福利管理。

第十二条薪酬福利政策和制度。

各单位《薪酬管理制度》(含《薪资级别表》)应符合整个集团的经营发展和统筹管理要求,报公司总裁审批、人力公司备案执行;年薪人员一律由公司总裁签批,并签订《薪资协议》。第十三条工资计发原则:

第十四条员工定薪调薪原则:

1、调薪管理:各部门在行业规范的人工成本占比或年初既定的人力成本预算范围内,基于下述情况可予以调薪:

a)年度考核调薪:年度考核中对表现优秀、工作绩效突出的人员给予上调薪,但人数比例不得超过本单位/部门总人数的10%-20%(因行业不同而异)。

c)整体效益调薪:单位经济效益较高或因人力市场薪酬水平上升而更改岗位薪酬制度而申请的调薪。

2、上调薪审批权限:同本制度“第十条”,同时上调薪人员均需具备完整的评估材料(个人阶段性总结、上级和同事评估、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福利及奖金政策。

涉及员工福利及业绩奖励(含年终奖励)、提成等方案时,均须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监/公司总裁审批、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七章培训与开发管理。

第十六条层级培训体系。

1、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整个公司培训体系的建设和维护,制定各项培训与开发的政策和制度,开发和共享各类培训课件,激励和维护内外讲师团队,为公司内部各种学历、职称培训等提供服务。

2、各部门一方面配合人力资源部门统一培训要求,一方面结合本部门需要自主开展各项培训计划、组织、评估和实施工作,并保证新员工在入职一个月内接受入职培训。

具体操作按照《xxx公司培训管理制度》进行。

第八章员工关系管理。

第十七条晋/降职、离/退职及异动:

1、人员晋升、辞退审批同本制度“第十条”;。

2、人员降职、离职审批按照本制度“第十条”执行;。

3、人员异动审批:同本制度“第十条”;。

4、所有以上人员的薪资调整必须遵照《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及人事档案管理。

按照“xxx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员工沟通。

1、员工沟通不仅是人力资源部门的职责,更是员工直接和间接领导的职责;。

2、员工沟通的执行状况直接决定了部门日常内部管理的工作质量,必须保证执行到位。员工面试、转正、异动、离职、绩效评价等特殊人事环节前员工直接领导必须保证至少一次的深入沟通;日常工作中需至少保持1次/周的沟通频率。

3、员工沟通工作的频率和质量,将作为部门负责人团队建设考评的重要评价指标。

第二十条员工活动。

各部门根据本部门需要,配合公司行政人事部活动经常性开展企业文化宣传和相关团队活动,在公司内创造一种积极向上、融洽的团队氛围,从而提高员工满意度,增加企业凝聚力,支持组织其他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员工奖惩。

按照“xxx公司员工奖惩实施办法”结合《xxx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流程及权限明细表》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解释及修订权限。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次月起开始执行并取代以往相关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人力资源部门可根据企业发展状况和组织架构修订相应责权或条款,报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公司总裁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附表。

《xxx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流程及权限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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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权限申请书(优质22篇)篇五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范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推进干部队伍“ 四化” 建设,形成“ 公道正派用人,用公道正派的人” 的用人机制,制订以下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一、要自觉地执行《条例》中有关选任党政领导干部的原则、条件、程序、纪律等规定,营造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

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三、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坚持以下六条标准:

(一)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

(二)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有奉献精神;

(三)办事公道,作风正派,不以权谋私,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能联系群众、团结同志,安心人防,扎根人防;

(五)进去精神旺盛,勇于开拓创新;

(六)年纪轻,有文化、懂业务、会管理,具有带领群众开创新局面的能力。

四、选任科级以上干部,严格按照竞争上岗的程序进行。

五、干部的管理,应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其德、能、勤、绩等全面严格考察,重点考察工作实绩每年定期进行考核。

六、干部、职工的调进、调出,应经办领导班子的集体讨论决定,综合科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七、选任干部和人事管理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主任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领导班子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的任免;

(二)不搞临时动议决定干部的任免;

(三)个人不能改变领导班子会集体讨论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四)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五)不准在选任干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六)考察材料不齐全,时间不充裕不讨论,不审批,不上报;

八、干部的档案管理,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综合科实施管理。及时将需要归档的材料按要求及时整理归档,做到不失、不漏。凡因工作需要,借阅人事档案的,要办主管领导审批并办理借阅的有关手续。无关人员不准查阅干部档案。

九、做好干部、职工的工资管理工作,按政策办理干部、职工的工资晋升等事项,做到及时、准确。

十、干部职工请销假:

(一)凡因事不能上班需请假的,假期在一天内的由本科科长批准。

(二)请假两天以上的,均要填写《请假报告表》,由本科科长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并将《请假报告表》送综合科备案。

(三)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填写请假单的,领导批准后可由所在科填写请假单,交综合科备查。

(四)凡是全办集体活动或学习开会等,因事请假的由各科负责人向主持活动或会议的领导报告。

(五)休假期满后,应按批假程序向有关领导销假。

(六)凡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本人当年公休假者,当年不得享受公休假。

(七)干部职工请探亲假、生育假、公休假、婚丧假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1、区委委托区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任免,由区直各战线党(工)委和各单位提出任免建议方案,报区委组织部决定任免。

2、区委委托区直各战线党(工)委,区委各部办委,各人民团体、区政府各办局和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党委(党组、总支、支部)管理的干部任免,由本部门(单位)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负责决定任免。其中内设机构及其所属单位的正职,任免前报区委组织部审查,任免后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3、区委委托各乡镇、街办、湖北赛武当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东城经济开发区党委管理的干部任免,由本单位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负责决定任免。其中内设机构及其所属单位的正职,任免后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4、区委委托各党委管理的纪委副书记(监察室副主任)、纪委委员的任免,任免前报区纪委审查,任免后报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备案。

5、区委委托区法院、区检察院党组管理的干部任免,按照茅发6号文件执行。

6、任前审查的干部,应在集体讨论决定后向有关审查单位呈报干部任免的请示,任免后备案的干部,呈报干部任免文件和《干部任免审批表》(一式两份)。

1、要严格按照机构和职数配备干部,不得随意自设新的'职务名称,不得擅自增加职数。

2、要坚持干部选拔任用的必要条件,一般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要坚持集体研究决定,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4、对未按规定办理的干部任免事项,一律无效;对违反干部人事纪律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区委和区委组织部将予以纠正,同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区委组织部履行指导、检查、综合、协调的职责,每年对各单位干部选任情况进行检查。

管理权限申请书(优质22篇)篇六

一般的规定是:国企和事业单位可以接收户口和档案,私企员工的户口和档案需要交到人才市场代管,可以单位集体委托,也可以个人委托,看你的单位怎么规定的。

户口不可以落在朋友家里,必须要有亲戚关系通过审查才能落。

人才市场的户口也是集体户。

管理权限申请书(优质22篇)篇七

地方税制作为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政府间支出责任的划分和政府间分税有密切联系。一方面。按照西方边际效用理论和灵活偏好理论的分析。由中央统一提供公共物品会造成效率损失。因此公共产品的提供必然是多层次性的。另一方面。从政府管理体制来看。由于受到管理能力和管理效率的制约。世界各国实行的都是多级政府体制。地方政府理应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主体,才能更有效地满足全社会的公共需要。从而达到或接近帕累托最优状态。

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层次性使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了相应的分配。因而有必要根据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事权)划分财权并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适当分配使地方政府的财权基本满足一般性财政支出的需要。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财权的划分自然就集中地表现在了税收的划分上。即以“分税为基础在整个政府内部实行由中央向地方的放权。建立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制。并确定各级政府相应的权限,从而使整个国家的税收权利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分配。

建立地方税制就是要对所有划作地方财政固定收入的诸税种。从税收立法、解释、征管到税款入库和使用都有一套完整的制度。包括哪些税种应划作地方税收的范围。地方政府对地方税收应有哪些管理权限、地方政府对地方税有那些法律法规的要求等。上述制度的核心就是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

地方税制的一/卜重要问题就是地方政府是否有权决定地方税的税基和税率等税制要素。即税收权限。将以立法权为核心的税收管理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合理划分。是分税制的一个基本特征。《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决定》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这一规定构成了我国现行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划分制度的框架。目前由我国地方政府享有和行使的税收立法权一是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的条例都规定。省级政府对这些税种条例享有制定施行细则的立法权。二是现行一些中央地方共享税和地方税的基本法赋予了省级政府享有如下税法立法权:《1)享有在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娱乐业适用税率的权力:(2)享有对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决定减免资源税的权力《3)享有对未列举名称的其它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决定开征或暂缓开征资源税的权力《4)享有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决定实行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权力;《5)享有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税以及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等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权力。

总体而言,我国地方政府既没有确定税基的权力也没有调节税率的权力(除了几个小税种外).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控制过严在税收权限上还是倾向于集权为主由于地方税收的管理权限较/j、,我国的地方税实质上是指由中央统一立法或授权立法收八划归地方政府并由地方政府负责征管的税收。税收权限划分的不合理。必然产生很多不良后果。

第一。从某种意义上讲。现行分税制管理体制基本上是传统体制的翻版中央向地方放钱不放权。没能深入一步。虽然对于打破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的体制有一定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但随着改革和发展的深入这种体制自身的缺陷日益暴露出来。从中央来看。它放掉的只是钱。然后又可凭手中权将钱重新收回。故而可能出现左手放右手拿的局面。从地方来看,它得到的是钱而不是权。或即使在某些方面拥有一定的权力。但因为不是法律所赋予的。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地方政府无法决定自身的税收权限收入构成和规模。造成地方支出责任(事权)与收入权利(财权)之间的不匹配。影响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的发挥。自然使地方容易产生一些短期行为。

第二。地方性收费和基金侵蚀地方税的税基。一些符合条件应以税收形式征收的地方性收费或基金项目由于地方政府无税收立法权而不能征税。这削弱了地方税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地位。制约了税收规模的扩大。并促使地方政府不断通过收费扩大自己的财力。造成收费项目多。规模大。甚至“费挤税“现象的出现。扰乱了国民经济正常的分配关系。

第三。地方税管理权高度集中在中央。不利于地方因地制宜处理当地的税收经济问题。地方也无力提供区域性公共产品。由于各地自然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在全国各地的税源统一立法的情形下。势必造成以下不利的影响中央要求开征的税收。地方没有相应的税源。或因税源小而不足以开征。而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地方具备了某种税源。又需用税收调控,而地方却无权开征相应税收。因而不利于地方政府开发本地资源优势。培植骨干财力。削弱了地方税特有作用的发挥。而由于缺乏提供区域性公共物品所需要的自主财源,地方政府在提供符合公众利益的区域性公共物品上也常显得力不从心。

三。合理划分税权,建立三级分税制。

管理权限申请书(优质22篇)篇八

人事档案是中国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特色,它是个人身份、学历、资历等方面的证据,与个人工资待遇、社会劳动保障、组织关系紧密挂钩,具有法律效用,是记载人生轨迹的重要依据。高校学生档案则是国家人事档案的组成部分,是大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学习及各种社会实践的真实历史记录,是大学生就业及其今后各单[]位选拔、任用、考核的主要依据。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相当重要。

提供保管档案的服务的机构各地人才市场、各区、县人才市场及街道办等。按照我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属于国家法定、强制执行、归口管理的公共信息,个人不得截留和销毁。

档案丢失需进行补档,也就是说,持有者需回到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及原工作单位,补齐相关证明材料,因为档案未归档会影响到入党、升学等,影响自己评定职称、考研政审、劳动保险及日后的离退休手续办理,也会影响到自己出国留学。如果有考公务员的意向,档案必须保管好。

管理权限申请书(优质22篇)篇九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本着帮扶乙方和丙方提升经营能力,增加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在宣威市海岱镇投资开设“尚美惠”日用品店一家。现就店面经营管理权限及股权分配方式等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作为此日用品店的核心倡导人、投资人和策划人,自然是该店的合法拥有者和决策者,店面经营模式及投资形式由其决策。

2、乙方作为此日用品店的主要合作人之一,负责店面的.进销存管理、会员管理、财务管理、店员管理及店内日常事务的管理。

3、丙方作为此日用品店的主要合作人之一,负责店面的安全管理、物流管理、卫生管理、后勤管理、现金管理及销售目标管理。

1、甲方本着不以个人谋利为主要目的宗旨,拥有该店的所有权,但甲方只享有该店所有盈利的20%分红权(该红利甲方将主要用于该店的发展、营销、考察、学习等方面支出)。

2、乙方享有该店所有盈利的40%分红权(简称“干股”)。

3、丙方享有该店所有盈利的40%分红权(简称“干股”)。

三、分红时限约定:自该店的盈利收入能收回全部开店本金之日起(开店本金由投资人收回),甲乙丙三方才能享有该店的盈利分红权,分红时间为每隔6个自然月分红一次。

四、基本薪酬约定:乙方和丙方作为店面的主要日常营运管理者和执行者,每月享有1500元的基本月薪,外加200元的全勤奖金。基本月薪将按照乙方和丙方的出勤考核发放。

五、协议有效时间: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如需续签,则在本协议期满2个月前商议续签事宜。

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确认即可生效。如三方在合作过程中针对合作条款有意调整,经三方同意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签约时间:

管理权限申请书(优质22篇)篇十

crm系统有着不同程度的安全和权限管理级别,但所有重要的crm方案都有细粒度的安全级别,因为数据很重要,必须认真加以控制,crm用户、尤其是销售部门的用户很快会发现,如果使用平常的用户级别来访问数据,自己无法进行一些改动,以便达到自己的要求。所以,他们会给出一个貌似充足的理由,解释为什么需要系统管理员权限;而且他们往往会如愿以偿,被授予crm系统的超级用户权限。

为什么这不是好想法。

这样一来,会有什么隐患呢?咱们不妨先说说这个事实:用户没有经过相应的培训,所以并不了解crm系统错综复杂的细节。他们不知道自己看似无关紧要的改动会带来什么样的危害。他们也不知道安全模型、对象模型、外部集成或工作流程。即便他们只是想在屏幕上移动某个文件,操作不当也会给他们根本不知道存在的用户和业务流程造成严重破坏。

幸运的是,没有受过培训的管理员不可能真正破坏许多现有数据。当然,他们偶尔会破坏,但他们在试图更改数据时,这些数据通常只是他们自己的记录而已。的历史跟踪,重现破坏活动就相当容易。对安装的任何重要系统而言,绝对需要定期备份所有crm系统的数据和元数据。

就算你不是律师,一想到这方面潜在的监管和法律问题,也会不寒而栗。

正确的办法。

幸好,这方面有一些清晰的最佳实践。首先就是“敢于说不”。即便某个经理或用户有充足理由需要一些特殊的权限,负责crm系统的管理员数量也应当严格加以控制。我还没有找到哪个充足的理由说一家企业的crm管理员应当超过六人dd假设这家企业在全球全天候不间断开展经营。作为贵公司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9条款流程文档的一部分,要具体明确管理员的角色和权限。成为管理员就意味着需要接受大量的脱产培训和在岗培训,而且不能由临时工和兼职工来担任管理员这个岗位。

系统管理员的角色需要包括至少一个人充当数据管理员,其职责是通过控制设计和外部数据输入,密切关注数据的健康状况和干净程度。如果你的crm系统与其余it系统高度集成,crm数据管理员就应当是负责管理完善政策、流程控制和系统变更的配置控制委员会的一员。考虑到干净数据对crm成功的重要性,我经常惊讶地发现很少有客户认识到需要设立数据管理员。

应利用你crm系统的安全功能为管理任务和访问设立授权机制。比方说,许多营销用户可能需要读取一系列广泛的数据;几个用户需要能够使用批量导入工具。而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就应该是超级用户。可以为这些用户创建特定的配置文件,并授予管理权限,然后限制他们的登录时间/位置,以便控制滥用风险。

如果你的crm系统没有基于角色的安全或没有提供授权机制,可以以此为理由与crm供应商好好谈一谈。找出其平台上有哪些“任选附件”,确保你的工作人员已受过培训,知道如何使用现有的任何安全功能。另外还要看一下供应商的功能路线图:从长远来看,最好的案例功能肯定来自该平台。如果他们的工作议程并不重视安全,这表明你需要开始另找供应商了。

管理权限申请书(优质22篇)篇十一

所谓监督管理机构的权限,是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为履行职责所享有的权力。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八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调查取证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2、询问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为履行自己的监督管理职责,有权询问与被监督检查的事项相关的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所调查的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3、查阅、复制和封存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为履行自己的监督管理职责,有权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也有权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被封存的文件和资料,有关人员不得自由处理。

4、查询帐户与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证券和证券帐户,对于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有权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管理权限申请书(优质22篇)篇十二

个人档案有六大功能:其一、保留个人原有干部身份;其二、办理工作调动时需要个人档案;其三、参加公务人员招聘考试,需档案确定身份;其四、办理个人退休手续时,要查看档案记录;其五、专业职称晋升的参考依据;其六、出国政审和公证时,需要查阅个人档案。

毕业生中有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是对档案不了解,也不关心,甚至已经毕业几年,但档案还放在学校,还有的将档案放在家里,更甚者档案早已丢失。其实不然,在国家公务员的选拔,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招聘,成熟的民企在招聘时都要审查相关人员的档案,并以其记载的相关资讯作为甄选人才的重要证据,另外,如办理社会保险、职称评定、出具各种相关证明等也都需要本人的人事档案。总之,现实生活中,人事档案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在参加工作以后,真正发挥作用的恰恰就是人事档案,如转正定级、职称评定等相关事宜。所以在高校毕业生在毕业的当年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档案管理科去存放档案(或者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单位落下档案,这种情况集中在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公务员单位,学校基本是把学生档案直接寄送到这些部门),存放之后学籍档案就转化成了人事档案!人事档案在当年没有落下的话会在以后的工作中存在很大的问题,例如有的评定是需要把人事档案落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几年才可以!

真正能证明学生学习经历的就是该学生的学籍档案,而工作经历的证明就是该档案袋里面的工作档案!

学籍档案里面有本人在各个时期的学籍卡、成绩单、各方面的评语、获奖证明、还有本人的党团材料,全部属于原始材料,不可复制。(学籍档案一般是从高中算起,也就是从你的高考档案开始计算,党团关系的一般是由有党组织部门来接收,有的学校是把学籍档案和党员关系档案一起转档,有的学校是分开转档,即学籍档案一个袋交由自己递交于各地的`人事档案管理科或者由关部门递交于各地的人事档案管理科,党员关系则是由自己转交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工作所在地的党委组织。工作档案就是工作之后的评级、获奖、晋升等这些材料!)所以,保存好自己的档案是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根据有关规定,是要把档案转递给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档案管理科和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单位!

管理权限申请书(优质22篇)篇十三

上还分析表明,以放权让利为基本特征的第一阶段的财政税收制度改革的适应性效率已经递减,这是由于制度收益的边际收益递减规律所决定的。因此,新一轮的制度创新工作就迫在眉睫,作为一种财政主导型的经济体制,财政税收制度的制度创新工作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实现的根本性的制度创新问题。值此中央政府提出构建公共财政框架之际,为中国财政税收制度创新提供了有利的契机。在新一轮的制度创新过程中,要强调地方政府在国家岁入制度创新中的作用,要赋予地方政府有一定的创造新的制度规则的自主权。因为,首先地方政府作为国家治理结构的组成部分,它同样是新岁入制度的要求者,其次,地方政府作为制度创新的参与者、支持者、协调者、联结者,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所起到的制度创新作用(杨瑞龙,1998;张杰,1998;黄少安,)。地方政府同各级微观主体之间有着更为直接的联系。因而有着更广泛的制度创新信息,从而使得地方政府制订的收入制度规则有着直接的现实性和针对性。从中国制度创新活动的主体来看,它是包括地方政府在内的,因而,地方政府对国家岁入制度的创新活动同样应该构成中国制度创新的一个内在组成部分而予以确认。

当然,要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收入制度创新自主权,必须以地方政府提供服务的层次性和受益范围来确定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为前提。更进一步,是要根据各级政府提供服务的层次性和受益范围来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在此基础上来确定各级政府的财权,并将各级政府的这种基本关系通过法律框架规范起来,这样,一方面,形成对各级政府的外在约束,而不至于产生单纯追求收入而不顾经济发展的效率等问题,另一方面,有助于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各种权责关系,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格局,打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强化调整与反调整的路径依赖关系,从而也有利于各级政府发挥各自的职能。不仅如此,通过对各级政府事权的范围来确定财权,同样也有利于打破现行各级政府因职能不分而产生的对收入制度的路径依赖,从而使得在国家岁入的重构过程中,发挥出税收制度的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以调节社会公平、调控宏观经济稳定运行等功能。

主要参考文献:

1.盛洪张宇燕主编《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版。

2.杨瑞龙《我国制度变迁方式转换的三阶段论》我《经济研究》19第1期。

4.张杰《中国金融制度的结构与变迁》山西经济出版社。

1998年版。

5.道格拉斯.c.诺思《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1994。

管理权限申请书(优质22篇)篇十四

地方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体现了中央与地方财权的分配。直接关系到地方财权的大/j、。有利于从制度层次保障地方行使财权。合理的税制权限划分既要保证中央政府的主导地位和宏观调控能力。又要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保证地方公共财政支出的需要。

一是地方税权的`划分的选择应综合考虑政府职能分工和税种性质。在税种和税收收入的划分上。由于中央政府所承担的任务具有全局性和重要性。地方政府主要承担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事务。所以。根据中央和地方政府职能分工的不同。将调节全社会收入分配的税种,在经济稳定与增长周期性变动时。可以作为经济稳定手段的税种。宏观调控性能强、协调国际税收关系作用大的税种。税源在地区间分布极不平衡具有调节自然资源级差性质的税种。划归中央。将具有明显受益性质、主要用于提供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公共产品的资源配置类税种,流动性较差的财产类税种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小税种等。划归地方:税源广泛。收入功能较强的中性税种。可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通过分享的比例调节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规模。以满足中央宏观调控和地方资源配置的职能需要。

二是各地税收权限的确定和划分要适应地方性特点。适应区域经济发展。发挥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由于地理位置,自然资源状况,气候条件等自然因素的影响。我国地区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由此导致地区间的税源分布状况存在较大的差异。我国地方税收权限的确定和划分要适应经济区域化的要求。体现区域的差异性。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在适应经济区域化的过程中还要注意发挥税收的经济调节功能,使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和经济发展的情况通过征税或税收减免等税收手段。对经济进行调节。实现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合理划分省级地方政府的税收管辖权。

权限的设定是建立地方税制的首要问题。是构建地方税体系的核心内容。地方政府的税收权限包括很多的内容地方政府开征、停征税种的权限、地方政府征收管理的权限,确定税源、税率的权限,地方税收的立法权、解释权等。可以简单概括为立法权、解释权、调整权和征收管理权。为了保证这些权限获得稳定性的划分。应该尽快制定我国的《税收基本法》和《地方税通则》。从法律层次上明确地方政府的税收权限。并在此基础上对税权作进一步的调整和明确,从而保证地方税制的顺利建立。

目前在我国的地方税中。除了征收管理权在地方政府外。立法权、解释权和政策调整权仍然高度集中在中央。为完善我国的地方税制。应该在不违背全国税法的统一、不影响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不妨碍全国市场统一的前提下。赋予省级地方政府必要的立法权、解释权和调整权。使其根据本行政区内地方性税源分布和基本财政需要,自行设立或选择征收部分地方性税种为正确划分我国地方税收权限可以从三个层面进行考虑(1)在全国统一开征。而且对宏观经济影响较大的地方税种,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可以由中央制定基本法规和实施办法,将征收管理权下放给地方。(2)在全国统一开征,但对国家宏观经济影响较/j、而对本地区影响较大的地方税,如城建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除由中央制定基本法规外。其实施办法政策解释权税收调整权和征收管理权都可以下放给地方政府。(3)对全国不统一开征的。具有明显地域性特点的地方税。如契税屠宰税等,其税收立法权,政策解释权、税收调整权和征收管理权都可以划归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经济资源和社会发展状况。报经中央政府批准。在保证全国税法统一的前提下。决定开征地方性税种。在这里必须强调的是。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地方,是指省级的地方;地方税立法权的权限。是指省级人大。

另外。对于一些中央和地方的共享税,一般由中央政府进行统一税收管理。并将地方政府应该享有的份额直接划拨为此为了规范管理。中央必须从制度使予以制约。建立健全税收立法审批制度。监督、引导地方税收立法。合理确定地方政府的税收权限一上述关于划分税权的基本认识。可以通过下表进行简明反映:

3合理划分省级地方政府的税收管辖权。

以上都是从中央与地方(省级)关系的角度来对地方税权划分进行研究的。但是地方政府是一个很大的范畴。其内部又可以分为不同的级次。根据分税制改革的要求。坚持不同级次政府的事权与财权相对应的原则。一级政府对应一级财政。建立完善的地方税制,那么我国地方税制内部也应该分为四个级次即省级地方税制、地级地方税制县级地方税制和乡级地方税制。但实际上按照这种方式设置地方税制是缺乏效率的。也是没有必要的。过多的地方税收级次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首先级次多。会加大对事权和财权划分的难度。造成各级政府之间在税收收入方面的协调困难。其次。没有足够的地方税种满足各个级次地方税制的需要。再次。如果级次较多。并且每一级都建立相应的地方税制。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税权划分,则可能由于税务机构的增多、税源的有限、税负的转嫁等原因。造成地方税收征收的低效率和地区税负的增加。最后。地方税制级次过多还会带来税收管理上的困难。所以在建立地方税制的同时。还有必要合理确定地方税制的级次。

对于我国地方税制级次问题。一般认为。我国应当建立中央,省、县三个政府级次。同时增加省的数量。缩小省级区域范围。取消市、乡两级政府之后,县成为最基层的政府。由省直接管理县。可以进一步精简行政机构。各级政府间事权的划分也相应更加简化和明确。对于地方政府内部(省级以下)地方税制的权限的问题。其划分的基本原则仍然可以按照处理中央和地方税制之间关系的原则进行。具体来说,在税收权限上根据地方税种的特点和重要程度,以及对地方经济的影响程度。确定地方税种的归属和地方政府的税收权限。对于在不同级次地方税制内部共享的地方税种由上级进行统一管理和征收。在不同级次地方政府中建立地方税制过程中。仍然要保证上级地方政府的税收主导权。而由此所造成的下级地方政府的财力短缺。则可以通过建立相应的地方税收调整制度。对下级地方政府进行适当的补助的方式来解决。

管理权限申请书(优质22篇)篇十五

由于站点不仅仅是只有几个管理员管理,而且还有很多编辑人员一起录入与编辑信息,因而栏目管理权限分配是很重要的问题,那么如何用帝国网站管理系统分配栏目管理权限呢?具体操作请看下文:

要点说明:

1、增加用户组需去除“可操作所有信息栏目”权限。

2、然后增加用户选择可管理的栏目即可。

详细步骤:

一、增加用户组。

1、登陆后台“用户面板”“管理用户组”“增加用户组”。

说明:

需去除“可操作所有信息栏目”,否则用户有管理所有栏目的权限。

也可以设置用户只能管理自己发布信息的权限。

同时可设置“增加”、“编辑”、“删除”权限。

2、增加用户组后,返回管理用户组,我们会看到刚才增加的“编辑组”用户组,

二、增加用户。

1、“用户面板”“管理用户”“增加用户”,进如下图:

说明:

用户组选择刚才增加的“编辑组”

设置管理栏目也可直接选择父栏目,会应用于所有子栏目权限。

“应用于附件权限”是指将这些栏目附件的管理权限附于此用户。

2、增加用户后,返回管理用户,我们会看到刚才增加的“编辑员”用户。

管理权限申请书(优质22篇)篇十六

[论文摘要]地方税制建设的重要基础是税收权限的划分。公共支出的效率理论和政府管理体制的现状决定了地方税权划分的必然性。我国目前在税收权限上还是倾向于集权为主,权限的划分很不合理。我们要应充分考虑政府职能分工和税种本身的性质,并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合理划分省级及省级以下的税收管理权限。

科学的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划分是建立完善地方税制的重要基础。现行的税收管理权限划分离彻底的分税制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这说明现行的税收管理权限只是过度性的。当前应顺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日益深入和加入世贸组织后进一步与国际经济接轨的客观要求对现行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划分进行创新和改革。

地方税制作为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政府间支出责任的划分和政府间分税有密切联系。一方面.按照西方边际效用理论和灵活偏好理论的分析.由中央统一提供公共物品会造成效率损失.因此公共产品的提供必然是多层次性的。另一方面.从政府管理体制来看.由于受到管理能力和管理效率的制约.世界各国实行的都是多级政府体制。地方政府理应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主体,才能更有效地满足全社会的公共需要.从而达到或接近帕累托最优状态。

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层次性使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了相应的分配.因而有必要根据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事权)划分财权并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适当分配使地方政府的财权基本满足一般性财政支出的需要。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财权的划分自然就集中地表现在了税收的划分上。即以“分税为基础在整个政府内部实行由中央向地方的放权.建立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制.并确定各级政府相应的权限,从而使整个国家的税收权利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分配。

建立地方税制就是要对所有划作地方财政固定收入的诸税种.从税收立法、解释、征管到税款入库和使用都有一套完整的制度.包括哪些税种应划作地方税收的范围.地方政府对地方税收应有哪些管理权限、地方政府对地方税有那些法律法规的要求等.上述制度的核心就是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

地方税制的一/卜重要问题就是地方政府是否有权决定地方税的税基和税率等税制要素.即税收权限。将以立法权为核心的税收管理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合理划分.是分税制的一个基本特征。《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决定》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这一规定构成了我国现行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划分制度的框架。目前由我国地方政府享有和行使的税收立法权如下:一是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的条例都规定.省级政府对这些税种条例享有制定施行细则的立法权。二是现行一些中央地方共享税和地方税的基本法赋予了省级政府享有如下税法立法权:《1)享有在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娱乐业适用税率的权力:(2)享有对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决定减免资源税的权力《3)享有对未列举名称的其它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决定开征或暂缓开征资源税的权力《4)享有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决定实行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权力;《5)享有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税以及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等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权力。

总体而言,我国地方政府既没有确定税基的权力也没有调节税率的权力(除了几个小税种外).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控制过严在税收权限上还是倾向于集权为主由于地方税收的管理权限较/j、,我国的地方税实质上是指由中央统一立法或授权立法收八划归地方政府并由地方政府负责征管的税收。税收权限划分的不合理.必然产生很多不良后果。

第一.从某种意义上讲.现行分税制管理体制基本上是传统体制的翻版中央向地方放钱不放权.没能深入一步。虽然对于打破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的体制有一定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但随着改革和发展的深入这种体制自身的缺陷日益暴露出来。从中央来看.它放掉的只是钱.然后又可凭手中权将钱重新收回.故而可能出现左手放右手拿的局面。从地方来看,它得到的是钱而不是权.或即使在某些方面拥有一定的权力.但因为不是法律所赋予的.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地方政府无法决定自身的税收权限收入构成和规模.造成地方支出责任(事权)与收入权利(财权)之间的不匹配.影响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的发挥.自然使地方容易产生一些短期行为。

第二.地方性收费和基金侵蚀地方税的税基。一些符合条件应以税收形式征收的地方性收费或基金项目由于地方政府无税收立法权而不能征税.这削弱了地方税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地位.制约了税收规模的扩大.并促使地方政府不断通过收费扩大自己的财力.造成收费项目多.规模大.甚至“费挤税“现象的出现.扰乱了国民经济正常的分配关系。

第三.地方税管理权高度集中在中央.不利于地方因地制宜处理当地的税收经济问题.地方也无力提供区域性公共产品。由于各地自然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在全国各地的税源统一立法的情形下.势必造成以下不利的影响中央要求开征的税收.地方没有相应的税源.或因税源小而不足以开征.而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地方具备了某种税源.又需用税收调控,而地方却无权开征相应税收。因而不利于地方政府开发本地资源优势.培植骨干财力.削弱了地方税特有作用的发挥.而由于缺乏提供区域性公共物品所需要的自主财源,地方政府在提供符合公众利益的区域性公共物品上也常显得力不从心。

管理权限申请书(优质22篇)篇十七

人事档案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证明一个人从学校到各个工作岗位不同时期的轨迹,是具有使用价值和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主要有人事工作中形成的履历表、登记表等; 国民教育、成人教育(大中专)、党校、军队院校学生(学员)登记表、考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鉴定表、授予学位的材料、学历证明书; 培训结业成绩登记表、学习鉴定、学员思想小结(结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等材料; 评审(考试)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 自传、综合性政审材料及有关的证明、考察材料; 加入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 办理工资、待遇等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中形成的有关材料等。 很多毕业生喜欢把自己的档案自己带着,这是不好的,因为人事档案是由学籍档案转化过来的。人事档案生效是在你的学籍档案被用人单位调走后才产生作用的。要么你毕业后找个人才市场把你的人事档案托管,这样的话,你就可以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了,要记得,很多学生没找到工作,把自己的档案由学校保管着,其实学校保管的只是你的学籍档案,而你的人事档案还没有生效的。

档案查阅、借阅与转移同样是很严肃和严格的。一般来说,档案查阅、借阅与转移遵循以下程序:

1、由单位人事、劳资专管人员(两名以上、党员)持单位介绍信及有效证件,前来查阅。

2、核对查阅者身份。

3、填写人事档案查阅登记表。

4、由档案管理人员提供被查阅者人事档案的相关情况。

1、由单位人事、劳资专管人员(两名以上、党员)持单位介绍信及有效证件,前来办理。

2、核对经办人员身份。

3、填写人事档案借用登记表。

4、将档案密封,加盖公章交与单位经办人员。

1、持调入单位开具的调档函及调档人(两名以上、党员)有效证件,前来办理。

2、核对经办人员身份。

3、填写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

4、填写人事档案转递登记表。

5、将档案整理完整、目录誊写清楚、密封,加盖公章与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一并交给新用人单位。

6、收回回执。

1、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经手转移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2、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3、查阅档案时,不得抄录档案内容,如特殊情况,须领导批准后方可抄录,抄录的材料应尽快送回档案室处理。

在中国,即使在人力资源实现市场化配置后,人事档案具有现实性、真实性和动态性的特点,是澄清个人问题的凭证。目前个人需要的司法公正、职称申报、开具个人证明、办理退休手续等都要用到个人档案。中组部、人事部明文规定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要委托县级以上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管,其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现在人才流动较为频繁,特别是到无人事档案管理职能的单位工作,应及时到人才中心办理人事代理。 我国有着严格的人事档案制度,档案不是什么部门想建就能建的,一般情况下,一个人想看看自己的档案也是不可能的。 中组部和国家档案局对我国干部人事档案的建立、内容和查看等都有着明确而严格的规定,档案不是任何人都能建的。我国现行的人事档案制度强调严肃性、准确性、惟一性。一般来说,一个人在正常情况下只能有一份人事档案,重建档案的前提是档案遗失或损坏,如果在原有人事档案还存在的情况下,只因为无法转档就新建一份档案,一定程度上就是违背了国家人事档案制度。档案不是谁想建就建的,也不是什么事都能写进档案中的。档案系统全面地记录了干部的历史情况、工作经历、优缺点及受过的奖惩等,是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本着对人负责的原则,人事档案有一套严格的管理方法,中组部还有相应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如果不分情况随便重建,岂不乱了套?这不但不能为人才求职提供方便,也不会给用人方提供有效的依据。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经过当地档案局审批后具有保管档案资格,未通过审批的,可以委托劳动就业服务部门保存。私营企业是没有人事档案保管资格的。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

管理权限申请书(优质22篇)篇十八

科学的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划分是建立完善地方税制的重要基础。现行的税收管理权限划分离彻底的分税制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这说明现行的税收管理权限只是过度性的,下面是浅谈地方税制管理权限划分。

当前应顺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日益深入和加入世贸组织后进一步与国际经济接轨的客观要求对现行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划分进行创新和改革。

地方税制作为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政府间支出责任的划分和政府间分税有密切联系。一方面。按照西方边际效用理论和灵活偏好理论的分析。由中央统一提供公共物品会造成效率损失。因此公共产品的提供必然是多层次性的。另一方面。从政府管理体制来看。由于受到管理能力和管理效率的制约。世界各国实行的都是多级政府体制。地方政府理应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主体,才能更有效地满足全社会的公共需要。从而达到或接近帕累托最优状态。

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层次性使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了相应的分配。因而有必要根据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事权)划分财权并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适当分配使地方政府的财权基本满足一般性财政支出的需要。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财权的划分自然就集中地表现在了税收的划分上。即以“分税为基础在整个政府内部实行由中央向地方的`放权。建立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制。并确定各级政府相应的权限,从而使整个国家的税收权利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分配。

建立地方税制就是要对所有划作地方财政固定收入的诸税种。从税收立法、解释、征管到税款入库和使用都有一套完整的制度。包括哪些税种应划作地方税收的范围。地方政府对地方税收应有哪些管理权限、地方政府对地方税有那些法律法规的要求等。上述制度的核心就是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

地方税制的重要问题就是地方政府是否有权决定地方税的税基和税率等税制要素。即税收权限。将以立法权为核心的税收管理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合理划分。是分税制的一个基本特征。《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决定》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这一规定构成了我国现行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划分制度的框架。

目前由我国地方政府享有和行使的税收立法权一是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的条例都规定。省级政府对这些税种条例享有制定施行细则的立法权。现行一些中央地方共享税和地方税的基本法赋予了省级政府享有如下税法立法权:

享有在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娱乐业适用税率的权力:享有对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决定减免资源税的权力,享有对未列举名称的其它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决定开征或暂缓开征资源税的权力,享有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决定实行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权力;享有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税以及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等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权力。

总体而言,我国地方政府既没有确定税基的权力也没有调节税率的权力(除了几个小税种外).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控制过严在税收权限上还是倾向于集权为主由于地方税收的管理权限,我国的地方税实质上是指由中央统一立法或授权立法收八划归地方政府并由地方政府负责征管的税收。

管理权限申请书(优质22篇)篇十九

优质的公共经济管理,对体现社会公平、改善民生、维护公民权益能够发挥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社会健康成熟发展的显着特征在于,不仅可以实现公共需求的优化提升,还可以做好产品与服务的合理分配。新时期,公共经济发展中全覆盖、优质共享、民生改善的实践目标逐步被重视,以政府组织为核心,全面提供优质公共产品、优化公共服务已经成为核心任务。

发展公共经济可有效满足民生需求,其内涵以及范畴伴随社会发展建设水平的全面提升,持续拓宽,由传统生存需求,逐步丰富至劳动保障、卫生服务、教育管理等综合需求层面,令改善民生逐步变为当前保护民众利益,实现社会文明和谐发展的根本。政府开展公共经济管理阶段中,需要承担优质服务、提供产品、统筹财政支出等重要职能,契合民生需要。因此应由从多层面入手,制定科学有效的服务管理策略,方能真正改善民生,满足大众需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持续发展。

二、公共经济管理对民生的影响。

(一)公共产品服务可全面满足民生需求。

改革开放进程的持续深入,令民众不再仅仅满足于生存水平的提升,更注重教育、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核心需求。而公共经济管理中提供的公共产品服务则较难跟上需求的扩充步伐速率。基于教育、保障服务与医疗事业呈现的外部产品特征,虽然部分内容可以通过私人经济实现,但最为核心有效的供应方仍旧为政府机构。因此,只有政府全面服务社会,优化公共产品管理,方能真正满足大众需求,改善民生。

(二)公共经济职能可推进公平发展。

改善民生,并非是部分人群受益,而应是大群体、甚至是整体群众的受益,是全社会生活水平的'优化提升,即体现良好的公平性。为此只有借助政府力量,做好市场资源的优化协调,方能实现优化民生。

(三)公共支出能优化市场调节。

公共产品的全面供应,需要政府机构提供合理的补助管理模式。由效率以及公平的角度来讲,较为契合的是,政府组织可通过间接生产,扮演好掌舵人的角色,借助市场秩序的有效管控协调,采用有效的支出预算管理规划,对经济实现刺激影响,进而营造公平有序的公共产品管理供应环境,吸引多方参与实践活动,进而通过良好的公共支出模式,实现市场的优化调节。

(四)健全公共财政制度,实现法治化公共经济管理。

为优化改善民生,公共财政制度应予以全面完善。当前显着的民生问题在于供应有限,因此应优化调节财政支出体系结构,有效缩减非公共性投入支出,使服务投资向着公共服务的模式发展,并将重点制定为公共教育服务、社会与医疗保障服务,扩充公共投入至民生范畴领域之中,全面给予公共产品服务以有效的支持,方能优化改善民生,实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为完善制度保障,应持续丰富公共事务,合理应对逐步复杂多元的公共问题。政府机构也应持续优化公共经济的实践管理效率,合理应用法律工具,实现公共经济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同时完善法规体系,组织开展规范的公共经济实践活动,将法律体系引入其中,做好公共经济实践与权责职能的明确规范,令公共经济真正的依法、守法,实现预期目标,在制度层面上全面保障民生利益。

三、强化公共经济管理,优化改善民生。

为全面改善民生,保障公民利益,公共经济管理还应明确同改善民生的核心联系,并基于改善民生的核心诉求实现优化调节。政府机构应合理转变工作职能,健全公共服务模式,优化公共服务管理。政府应承担起必要的满足民众公共需求的核心职能,将公共资源有效的倾斜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层面,进而推进社会事业的全面、持续优化与民生的良好改善。

同时,还应提升公共政策的合理公平性,实现科学决策,引入民主化管理,完善群众积极参与制定并监督决策的科学管理制度。应通过全面调研、综合评估、合理决策、有效执行、优化监督管理,通过政策保障推进社会各类资源的合理公平应用与分配。

财权向中央集成、事权下放的管理模式,将令保障事业、服务管理以及公共产品服务较多得由地方政府部门担负。基于其财政能力的限定,以及融资渠道的有限,会对公共事务产生不良影响,降低公共产品服务的整体质量与可靠性。为此,应有效提升民生工程的实效性,通过有效划分、明确权责,做好中央和地方的公共经济良好协调、优质社会管理,承担必要的权责,方能提升公共经济管理水平。再者,为维护大众合法权益,应注重群众诉求表达,拓展政务公开。应在进行公共利益管理以及事务决策制定阶段中,广泛征求民众意见,创建有效的公众表达诉求、传达信息的良好制度,发挥媒体桥梁作用,丰富舆论渠道。民生决策管理中,应真正令大众全面参与,通过开放研讨,明确各方利益需要,全面改善民生,实现科学发展。

四、结语。

总之,强化公共经济管理非常重要。我们只有明确公共经济发展同改善民生的客观关系,研究民生经济的重要影响作用,方能真正地体现民意,服务大众,提升公共经济核心水平,实现共赢发展。

管理权限申请书(优质22篇)篇二十

以上三种观点对税权的具体表述虽然不同,但各自从不同侧面揭示了税权的本质,即税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形式。本文认为既然税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形式,其内涵应包括三层:税权的主体是国家,是国家权力在财政上的实现;税权的客体就是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各种税收;税权的内容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行政权和税收司法权。因此对税权可以表述为:税权是国家权力在财政上的实现,即国家为履行其职能而取得财政收入依法向纳税人的征税权。税权是税收制度的核心,税权以国家法律或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就是税收制度。

什么是税权划分?税收理论界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大体一致,一般认为税权划分包括横向划分与纵向划分。横向划分就是按照现代西方国家三权分立要求,实现税权在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合理配置,从而奠定税收高效与公平的法律制度基础;纵向划分就是按照现代分税制的要求,实现税权在中央与地方政权机关的合理配置,从而为规范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创造条件。通常所讲的税权划分是指税权在中央与地方的纵向划分。

二、关于税权划分的原则。

一个国家税权划分奉行什么样的原则,直接决定着税权在中央与地方的配置方式。所以要实现税权在中央与地方的合理划分首先要解决好税权划分的原则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认识目前大体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主张应坚持集权与分权适度的原则。铁卫、胡克刚等人提出了三个原则:第一,法制原则,法制要求税权的划分要有法律依据,特别是宪法依据。第二,合理原则,主要是集权与分权的合理,即税权的划分既要维护中央在宏观调控的主导地位,又要保护地方政府执行公共事务,发展地方经济的积极性和自主性,实现适度集中、适度分权的统一。第三,效率原则,是指税权分配的最优化。在这三个原则中,核心是集权与分权适度的原则,也就是在集权和分权之间找到一个比较适当的度。为此他们进而提出集中权力,解决分配秩序混乱和财力分散的问题,迫切要求实行集权模式。而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和保障公共物品的有效提供以及各部门、单位的特殊性则要求财力相对分散。综合分析各种因素,我国今后应在实行集权以后再进行适度的分权,这是较为适当的一种改进路径。

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税权划分应坚持这样三个原则。第一,税权与事权相适应的原则,为更好地发展地方经济应保持地方事权与财力使用权的统一,或者扩大地方财权与税权,或者调控地方事权。就现状来看,主要应依靠税制改革,更合理地划分税权,增强地方税权适应事权的能力。第二,宏观调控与兼顾地方的原则,既要考虑宏观调控能力的需要,也要兼顾地方政府行使职能的需要;既要有利于健全中央的宏观调控体系,又要保证地方政府在本地社会经济中充分发挥作用。第三,税收征管科学的原则。这种观点虽然也是三条原则,但核心强调的是税权与事权的对称性,即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税权,因而在税权划分上就不是集权,而是分权。

在以上两种观点中,第一种观点虽然提出了集权与分权适度的原则,但没有说明哪些税权属于集权,哪些税权属于分权,所以作为税权划分原则还显得过于抽象,不具体,在实践上自然缺乏可操作性。第二种观点提出了税权与事权统一的原则,这就意味着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税权,层层分权,每一级政府都有自己独立的立法权,但立法权层层下放不仅容易造成税政混乱,还会造成国家财力分散化,最终削弱中央集权政体的财政基础。可见,税权与事权相统一的税权划分原则并不适合于中央集权体制。

我国是长期实行中央集权制的国家,为维护政令统一,防止地方各自为政,绝不能简单奉行事权与税权相统一原则,不切实际地搞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税权。从我国现实出发,并借鉴其它国家的经验,在税权划分上不仅不能奉行税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恰恰相反,应奉行税权与事权的'非对称原则。按照这种原则事权以地方为主,而税权则以中央为主,地方事权与财力的差额由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解决。这样做不仅可以保证政令统一,而且可以有效平衡地区经济差距。

三、关于地方税种立法权是否应下放给地方政府。

目前税收理论界多数人认为在税权划分上中央集权过多,因而合理划分税权应将地方税种的全部或部分立法权下放给地方。李聪认为对全国不统一开征、具有明显地域特点的地方税,其立法权、政策解释权、征收管理权应全部划归地方。邢福俊、成吉等人认为强化地方政府的税权,除了要对于一些不宜由中央政府管制的税收由地方政府来管理外,更为重要的是要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新设权,比如开征遗产税、固定资产税等具有地方特色的课税税种。安体富、翟景明、杜炎等人主张实行中央、省、市三级分税制,将部分地方税种的立法权下放给省一级政府,并赋予其审批、协调和监督的责任。

本文认为对地方税种立法权的分配和界定是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的难点之所在。这是因为税收行政权只能按税种归属确定,划归中央的税种由国税征管,而划归地方的税种由地税征管。至于税收司法权自然属于国家各级司法机关所有。可见,中央与地方在税收行政权和税收司法权的划分上应该是简单明了的。但对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就比较复杂了,复杂就复杂在地方税种立法权归属的确定上。中央的税种要由中央立法;而地方的税种则不一定必须由地方立法,它既可以由中央立法,也可以由地方立法,还可以部分中央立法,部分地方立法。由此围绕地方税种立法权的分配和归属就形成了三种税权划分模式。一是地方税种立法权完全划归地方的完全分权模式;二是地方税种立法权完全划归中央的完全集权模式;三是介于二者之间的,立法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分享的有限分权模式。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划分模式如同税权划分原则的确定一样,主要取决于其政体形式。一般来说联邦制国家奉行税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税收立法权层层下放,中央税全国统一立法,而地方税则由地方立法,在税权划分上实行完全分权模式。而中央集权制国家则通常奉行税权与事权的非对称原则,无论中央税种还是地方税种其立法权均完全集中在中央,地方只保留税收行政权,在税权划分上实行完全集权模式。还有一些中央集权制国家虽然也奉行税权与事权的非对称原则,主要地方税种的立法权由中央立法,但同时也有一些带有明显地方性的税种交由地方立法。

我国应采取什么样的分权模式?由我国长期实行中央集权体制的客观情况所决定,毫无疑问应实行高度集权的分税制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地方税种的立法权应全部集中在中央,地方只保留税收行政权。当然也有人认为可以实行中央集权为主、地方适当分权的模式。如王选汇提出对涉及全国性经济调控和收入分配的地方税种,可在中央统一立法基础上,下放地方执法权,如减免权、税率调整权、税目适用范围解释认定权及某些项目扣除标准的审批权等;对地域性的地方税种,立法权归中央,具体实施办法可授权省级政府制定,并赋予省级政府有权根据区域性资源优势或特有税源开征地方性的税种。这种做法,由于下放权力涉及税率调整权,税目适用范围解释认定权,扣除标准审批权以及具体实施办法等,其实这些已不属于执法权,而是立法权。所以适当分权的做法同完全分权的做法一样,其实质是把地方税种的立法权下放给地方,只不过程度不同而已。本文认为在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时期内下放税收立法权会产生诸多弊端,对此应有足够的认识。

第一,会削弱中央财政宏观调控能力。宏观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和不成熟性更要求强化宏观调控,而中央税收是宏观调控的财力基础。为了做到主要税种、大宗税源由中央掌握,在税权划分上必须实行中央集权,包括地方税在内的税收立法权应全部集中到中央,不以任何形式下放给地方。否则,地方政府必然在维护本地财政利益驱使下,利用地方税收立法权,优先考虑扩大地方税收规模,出台名目繁多的税种或增加一些税目;或对同一税种,施以较高税率;甚至不顾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追求眼前利益,用行政手段层层下达税收任务,收“过头税”。其最终结果必然造成地方税收过大、过乱,削弱中央财政宏观调控能力。因此,从强化中央财政宏观调控能力的角度来看,特别是在当前“两个比重”过低的条件下,应切忌下放地方税收立法权。

第二,会使地区间税收壁垒进一步加剧。按着wto的原则规定,我国税收制度的任何改革都应有利于统一税政和公平税负,按这一要求在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上既要合理划分税权,更要有效防止和消除地区间税收壁垒,这就要求税收立法权应高度集中在中央。目前,从我国地区间的税负水平看,已明显地表现出经济落后地区高于发达地区的特点,这主要是由于经济落后地区缺乏稳定的税源基础,再加上这几年中央对这些地区又缺乏规范而稳定的纵向财政转移支付,为了自求财政平衡,只有想法设法拼命地去扩大地方税收规模;而经济发达地区则由于税源基础好,可以多种名义出台减税政策。这就很自然地形成了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的税负差异。事实上等于筑起了一条资本从发达地区进入不发达地区的税收壁垒,而税收壁垒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当然是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统一市场的形成,特别是阻碍生产要素合理流动,最终只能带来经济资源的低效配置和加剧地区之间经济不平衡。在当前已经出现地区税负不公和税政混乱的情况下,再下放税法立法权,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就会继续去扩大税收优惠;而不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就会继续去提高税负。同样的权力,不同的用法,变成了两种反向的政府行为,但从宏观角度看最终结果又是一致的,只是从不同方面加剧了税收壁垒。

第三,并不能消除地方乱收费。一些人主张下放地方税种立法权,其中一个很重要的理由是:由于地方缺乏必要的地方立法权,为解决地方财政困难,只有搞变相的乱收费。因此,只要赋予地方政府必要的税收立法权就可以消除乱收费。这种认识是完全错误的。地方乱收费的根源在于政府行为的不规范,即作为公共选择主体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其行为本应以追求公众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向公众提供无偿的公共服务,现在却由于权力监督机制失衡,脱离了公众利益目标,转而以追求自身或部门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将公共服务有偿化,于是才有了各种巧立名目的乱收费。所以治理乱收费,根本之举在于强化权力监督机制,规范政府行为;同时,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各种行政审批,从而最终取缔各种不合理的收费。对于实在必须的收费,应通过加快费改税改革,出台必要的税种,纳入预算内管理,但税种立法权必须集中在中央政府,否则地方政府就会从保护地方利益出发,打着合法的旗号,把一些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合法化,这只能加剧乱收费和税政混乱。

管理权限申请书(优质22篇)篇二十一

摘要:税权是国家权力在税收领域的体现,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行政权和税收司法权三个方面的内容。税权具有可以进行纵向划分的性质,是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划分的核心,是地方是否拥有地方税的立法权。宪法和法律的限制司法权和民主制度的制约,可以有效防止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滥用。按照不同税种的归属确定税收行政权的归属,是划分中央与地方税收行政权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税权;分税制;税收立法权;税收行政权;税收司法权。

“在税法学中,人们对各种税收权利的界定已经形成了比较定型的模式,每一种权利都由于其主体不同,内容不同,所处领域和阶段不同,从而具有不同的特质。”因此,要准确把握税权的涵义,必须从税权的主体内容所处的领域几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从税权所处的领域看,税权之“税”,限定其只能属于税收方面的权力(利),而不是其他方面的权力(利)。而从税收过程看,税收应当包括征收与缴纳两个过程,不应包括税收的使用或支出,因为税款缴纳入库后,就转化为财政收入,对其支出或使用属于财政支出法规范的内容,就不再属于税收过程了。在税收征收阶段,享有征税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税收征收机关只是代表国家征税。在税收缴纳阶段,其权利主体是纳税人。其次,从税权的主体来看,若税权的主体是国家,则其内容就是征税权,收入归属权是征税权的当然转化;若税权的主体是纳税义务人,则其权利内容又会有所不同。再次,从税权的内容来看,税权的主体不同,所处的领域不同,则税权的内容当然不同。若税权的主体是国家,那么,它在立法行政和司法领域就分别表现为税收立法权税收行政权和税收司法权三项内容。

本文认为,税权中的“权”是指国家权力,权力的主体是国家,权力的内容是征税的权力,权力所处的领域是税收领域。这样,税权的涵义应当是:税权是国家权力在税收领域的体现,是国家依法享有的税收立法权税收行政权和税收司法权的总称。

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划分,是财政体制法的重要内容,也是财税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研究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划分,既有利于对财税法进行深入研究,也有助于从调控权纵向划分的角度研究调控手段的有效性和调控目标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经济法的进一步研究。

(一)国家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

中央与地方划分税权,首先是以国家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为基本条件的。从理论上讲,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形式,而国家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必然以政府为具体形式体现,因此,税收在实际运行中就表现为以政府为主体的分配活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将政府划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自具有自己的职权范围,它们在不同的级次上都可以成为税收分配的主体,享有税权。但是,如果国家不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税收不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划分,地方没有独立的税收,那么,税权就只能归属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根本不可能有税权。在这种情况下,中央与地方划分税权就无从谈起。因此,中央与地方划分税权,首先以中央与地方实行分税为前提条件。只有税收划分为中央税与地方税之后,才能确定中央税和地方税税权的归属问题。在一定意义上说,分税制财政体制就是中央与地方依法划分税权而确认税收收入归属权的财政体制。

(二)税权的内容必须具有可以进行纵向划分的性质。

从法律价值的取向看,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种权力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别。立法权最大的特点是它的民主性。它是代表汇集和反映民意的国家权力,必须以追求民主为根本的价值取向。行政权本质上属于一种执行权。为了有效地和更好地执行法律,适应千变万化的社会情况,行政权就要具有快速反应的特性。因此,行政权是以追求效率为主要价值取向的。司法权的核心是保证司法独立,司法独立的目的则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司法权的制度和程序基本上都是为了实现公正的价值取向而设计的。

为了保障各自价值目标的实现,立法权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划分,更有利于实现立法的民主;行政权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行使,更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司法权由中央政府统一行使,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司法公正。从一般意义上说,立法权和行政权具有可分性,即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划分。而对司法权来说,除联邦制国家特定的司法制度外,单一制国家一般不进行司法权的纵向划分。同理,税收立法权税收行政权在中央与地方之间是可以而且应该进行划分的,而税收司法权在单一制国家是不可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划分的。正如有学者所说:“税收司法权多为中央专属权,不宜分割划分,因其具有消极被动性质(不告不理),且具有全国一致之性质,故不存在中央与地方的划分问题。”

着名法学家凯尔森从法学的角度区分了集权与分权的概念。他认为,集权法律秩序的概念意味着它的所有规范在其延及的全部领土上都是有效力的,即它的所有规范都具有同样的空间效力范围。分权的法律秩序是由具有不同空间效力范围的规范组成的,其中某些规范对全部领土是有效力的——否则这一领土就不是一个单一秩序的领土;而其他规范只对该领土不同部分才有效力。那些对全部领土有效力的规范称为中央规范,只对该领土的某一部分有效力的规范称为分散的或地方规范。法律秩序的集权和分权可能在数量上有不同的程度。集权或分权的程度取决于那个秩序的中央和地方规范的数目和重要性的相对比例。由此可以认为,中央与地方实行分权,地方拥有相应的立法权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同理,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必须首先进行税收立法权的划分。

分税制的直接结果是依法划分了中央税与地方税。中央税与地方税的划分,既是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一种有效方式,同时,又是作为划分中央税权与地方税权的主要依据。依此为据,就是按税种来划分税收立法权。中央税由中央立法,这是确定无疑的,因为没有哪个国家由地方就全国事项进行立法;而地方税则既可以由中央立法,也可以由地方立法,还可以部分由中央立法,部分由地方立法。因此,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划分的核心,是地方是否享有地方税收立法权或者享有多大程度的地方税收立法权。如果地方对地方税没有立法权,那么,就不存在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划分问题,这种方式可以称作集权式的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模式。如果地方对地方税有完全的立法权,则是一种完全分权模式下的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模式。如果地方对地方税拥有部分立法权,中央也对一些地方税行使立法权,这种方式可称作是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税收立法权划分模式。

管理权限申请书(优质22篇)篇二十二

10月28日,发生在宁波一处民宅的一场火灾令人痛心疾首。28日上午,宁波海曙文苑风荷小区内,一处民宅突发大火,一名母亲和儿子被防盗窗困在了火场。由于小区消防道路被私家车甚至小型货车占道,导致消防登高车无法驶入,只能停靠小区门口,消防员仅依靠消防梯为失火民宅破除防盗窗。半个多小时后,两人被消防员救出,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面对这场民宅火灾,消防队员极力救援,最终母子仍错失生机,令人痛心疾首,难以释怀。

在市场化的现代经济体系中,物业市场在中国孕育并发展,物业管理成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一种新型房屋管理体制,其所涉及的范围之大影响到每个家庭。现如今论及城市小区公共事务治理与物业企业的管理服务是离不开的。作为一种面对社区的基础性公共管理体制,其在发展过程中必然或多或少出现矛盾和问题,譬如物业管理的性质、管理权限的依据、管理事务的边界等。这些问题不加以明确,小区物业公司管理困境将无法得到改善。

2物业管理体制的运行现状。

现代物业管理制度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有着密切关系,它是区分所有权产生以来人们为追求物业利用和管理优化、有序的结果。共有公共设施的存在使得业主对于这种“非竞争性”的公共产品负担着维护的义务,而如果缺少专业化、社会化的物业管理,业主难以建立起井然有序的共同的物业利用秩序。物业管理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在本质上,小区业主是物业管理的权利主体,而物业管理企业是业主的授权下进行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代表业主的意志行使管理职能。在物业管理内容方面,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重点规范了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然而,物业管理在自身发展和处理小区事务的过程中也显露出了不少矛盾。小区物业管理的制度基础并不牢固,经常陷入业主与物业公司长期对抗困境。由于管理权限的模糊、管理方式的不科学,加之部分业主对公共资源的抢占行为,导致小区公共资源的利用秩序被破坏。目前,物业管理已逐渐市场化,政府更多采取一种不干涉的态度,交由市场机制对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纠纷进行自我解决。业主方面并不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和服务时常认同,也并不承认物业管理公司的公共管理权,认为其只是单纯的代管理者,无权对业主在公共领域的行为过多干涉。正如业主们肆意将私家车停放于小区主干道和消防通道,认为这是其享有物权的合理权利,因此对小区物业的车辆停放规定或劝阻视而不见。部分业主占用公共空间的行为长期得不到规范和制约,造成了恶性蔓延,加大了物业治理的难度。

目前,政府对基层社区的管控和治理已逐渐发展为社区自治的模式。但是,我国在推动社区自治的发展进程中,社会自我治理力量并未形成有效行动机制,权利义务关系和管理权限并不明确。城市住宅小区这个系统内部的居民有着普遍的权利感,有时将自身权利无限放大,无视其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契约,肆意侵害小区公共物业资源。这种权力介入机制的缺乏、物业管理权的虚化,是导致小区公共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

(一)公共产品理论。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在其著作《公共支出的纯粹理论》中,给公共产品做了经典定义:“公共物品是指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物品。”明确提出“公共产品必须是由集体中所有成员均等消费的商品,如果集体中的任何一个成员可以得到一个单位,那么该集团中的每一个成员也必须可以得到一个单位。每一个成员对商品的消费不会造成其他成员消费的减少。”根据萨缪尔森的理论,社会产品可以分为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在日常的现实生活中,准公共产品的范畴很广,包括道路、教育、医疗、物业管理等等。依照公共产品理论,我国的物业管理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物业管理的事务面对公众,对受其管理的所有业主而言,都是非竞争、非排他的。然而,这种排他也不完全,业主可以依其意志更换物业,物业也可以将其管理或服务的事项分类交由其他专门公司进行代管。因此,物业管理的准公共产品性质表明,物业管理在市场化运行中需要有公权力主体的监管、政策法规的制约,以实现其资源和合理配置和有效运作。

(二)公务法人理论。

在法国行政法理论中,公务法人是在以地域为基础的国家和地方团体以外的另一种行政主体,它以实施公务为目的,可以是国家行政组织,也可以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社会组织。我国法律并未引入公务法人制度,但我国存在的多数“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存在许多类似之处。随着行政事务的增多,行政民主化、灵活化、多样化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必然趋势。越来越多的社会服务仅靠政府是绝对提供不了的,于是在某些新出现的公共服务当中,越来越多地将复杂的行政事务以地域或事务为标准分配于社会的其它组织。公务学说适应了行政活动的范围和形式不断拓宽的特点,行政机关的活动超出了传统意义上行使权力的行为。德国和日本的行政法理论认为,除了公法人可以成为公务法人之外,一些私益法人也可成为公务法人,只要私法人具有独立法律人格、享有权利并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实质上,物业管理应是政府公共性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虽然从管理性来分析,物业管理企业还是一个私法人,是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企业法人,按企业的管理方式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因此,物业管理具有管理性与公共性。在市场化经济发展的今天,物业管理公司在一定领域内承担着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其活动应当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之下,在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行使一定的公共管理权限,实施物业管理活动。

公共治理在现代行政中强调政府与社会共同管理,形成合作网络。公共治理是“为实现与增进公共利益,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等众公共行动主体彼此合作,在互相依存的.环境中分享公共权力,共同管理公共事务的过程”。公共治理实质上是一种合作管理,是公共权力部门整合全社会力量,管理公共事务、解决公共问题、提供公共服务,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从物业管理的角度来看,住宅小区是一个集居住、服务、经济、社会功能于一体的社会缩影”。物业管理是在政府引导与监督之下,作为政府之外的第二部门对小区资源合理优化配置和管理,这要求物业管理应当处理好政府、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实现社会共治。

4物业管理改革创新的构想与建议。

(一)加快物业管理领域立法的修缮。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自修订后至今已有8年之多,但是各地具有针对性、地方性特色的法规体系仍未建立起来。如今,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较快,不完善甚至滞后的法律法规体系在规范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处理矛盾和纠纷时显露出了无力感。例如小区内出现的车辆对公共小区道路的侵占,业主肯定物业管理公司对外来车辆的停放规制行为,但当自己的车辆占道时却以自己是小区业主而拒不承认自己的侵占行为,并无视物业公司对自己车辆占道的管理。这样一来,小区物业公司便陷入了对业主行为无法有效管理的窘境,那么,本文开头的真实案例的发生也就不足为奇了。近年来,广东虽然制定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对物业服务企业、小区业主的违规行为、处罚内容等做了规定,但在实际的物业管理活动中由于实施不足、缺乏有效监管,违规行为举证难、处理难、争议大,出现的纠纷和问题仍未能及时解决。

在今天看来,公务理论对我国诸多社会领域的管理问题仍具有极大的启发意义。根据我国建设部颁布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物业管理企业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管理公司与其他具有经营性的企业并不完全相同,其日常活动是在一定领域中行使公共管理行为,具有公共性和管理性。作为具有公共属性的私法人,物业管理公司与小区业主发生提供公共服务和管理的关系,以物管公司的名义行使其权限范围内的各种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实际上承担了基层社区管理者的相当职能,对一定领域内的物和人进行公共管理。然而,由于其公共管理权并未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因此其实际管理经常受阻。明确物业管理公司公共管理权,使其合法管理行为能获得业主及小区外来人员的认可并得到遵守,小区公共秩序才能得到更好的维护。

(三)政府充当规则引导者与监督者角色。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调整,政府在较大程度上放松了对社会的管控,对社会关系的治理关注相对较少,尚未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调节程序。虽然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管理中是最直接管理者,但政府作为规则引导者和监督者的角色必不可少。小区物业公司行使公共管理权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行动机制未有效建立、行动力量不足、物业处理权力有限的真空地带等问题,需要政府的适当干预和引导。这种干预和引导并非对小区事务的直接控制,而是对复杂事物进行补位式的主动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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