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工地实施方案(通用5篇)

时间:2023-10-07 作者:字海标准化工地实施方案(通用5篇)

方案是指为解决问题或实现目标而制定的一系列步骤和措施。方案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方案策划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标准化工地实施方案篇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认真落实20xx年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方针政策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切实加强公路建设安全生产“双基”(基层和基础)工作,促进当前公路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按照指挥部关于印发《云南大丽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公路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实施方案》(大丽指发〔20xx〕110号)文件精神,结合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抓基础、抓示范、抓关键”的原则,结合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工程建设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规章制度,认真解决突出问题,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大力推动大丽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标准化进程。

“平安工地”建设“围绕一个目标、健全两个机制、提高三个能力”,即:以“平安工地”建设活动为载体,紧紧围绕“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控制和减少一般事故”这一目标,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落实到基层,将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真正落到实处,逐步建立健全项目部安全管理责任机制,全面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做到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场容场貌规范化、安全管理程序化,建设各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培训教育,坚持有效地对施工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使安全监管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和安全技术保障能力不断提高,努力创建“零伤亡”工程,全面提升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平安工地”建设活动为期两年,从20xx年开始,至20xx年结束,第一年为活动创建年,第二年为达标示范年,活动由项目部牵头组织,凡属于项目部下辖的作业队伍,均应参加“平安工地”建设活动。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各分管领导、职能部门、现场工程师按实际分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各项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特种作业设备验收登记制度、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

(二)严格执行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操作性强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本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审查;报监理工程师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专职安全员必须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留有检查记录;必须按照批复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三)严格执行劳动用工登记和岗前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建立农民工动态管理台帐,对进场农民工和新上岗的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各分项(分部)工程开工前要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同时,要严格执行相关农民工用工制度和规定,签订安全用工合同,切实处理好农民工工资问题。

(四)加强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制定施工安全隐患排查计划,排查内容按照工程实际开展情况制定,建立施工安全隐患治理台帐;对排查出的隐患要明确整改责任人、制定整改措施、确定整改时间,应对隐患治理情况及时复查。

(五)施工场地、施工驻地及施工作业的安全防护

施工总体布置必须符合施工安全需要,临时便道和施工便桥的设置、临时用电线路的布设、拌和系统和预制场的布置等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炸药仓库必须经公安部门验收才能投入使用;严禁在泥石流区、滑坡体、洪水位下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严禁违规人工挖孔桩作业,钻孔确有困难的不良地质区,报设计单位进行专项安全设计并按设计变更规定,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严禁隧道无超前地质预报和监控量测措施施工、严禁立体交叉作业;各类高空作业、跨线桥施工作业区域、作业的临边防护、防坠落设施、上下通道、救生消防避雷设施等要按规程和有关规定设置,隧道的掘进、支护、衬砌、通风等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六)严格执行施工安全专项费用保障制度

明确1%的安全生产经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足额支付;安全领导小组要严格对单位的安全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安全生产经费必须完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等安全生产专项支出。

成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和指导项目部公路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的开展。

具体人员组成如下:

“平安工地”建设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肖利勇 项目经理

副组长:葛宇同 项目支部书记

周洪军 项目总工

王建龙 项目副经理

莫思胜 项目副经理

王珍金 项目副经理

成 员:谢大彬 陈运生 马 伟 白彦芳 许嘉坤 王因峰

施文杰 雷小波

领导小组下设“平安工地”办公室在安全保卫科

(一)第一年:创建示范年

根据指挥部印发《 云南大丽高速建设指挥部公路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实施方案》。7月底前,项目部将“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实施方案部署到所有下辖的作业队伍。

根据分部(分项)工程的规模、施工难度和技术风险,项目部来确定“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的示范工地。一旦确定分管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在落实和执行上狠下功夫,切实达到示范工地的要求。及时总结经验,加大对制度和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工地平安。项目部将定期不定期对其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二)第二年:达标推广年

必须严格按照达标标准开展施工活动。项目部将先期对本项目各个施工点开展“平安工地”达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各分管领导、职能部门、现场工程师应立即整改,以期达到业主一次性达标验收。在“平安工地”建设活动期间,不断规范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做好“平安工地”建设活动指导工作,巩固活动成果。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活动,是在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新一轮大发展、大建设的形势下,为促进全行业安全发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一项重要活动,是在交通建设领域贯彻今年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总体思路和措施的着力点和切入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一系列方针政策的重要举措,是推动交通建筑行业安全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夯实基础提高建设安全监管工作水平的重要载体,是消除事故隐患、构筑事故防控体系直接有效的抓手,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的落脚点。项目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这项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深入开展“平安工地”创建活动作为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构建和谐社会和“平安工地”的一项政治任务,增强创建“平安工地”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开展好各阶段工作。对活动中遇到的问题,要加强监督指导,及时加以解决,推动建设活动扎实有序进行。 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主动地开展创建活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务求实效。

(二)强化措施,积极落实

根据本项目部的实际情况,围绕创建目标和活动内容,建立健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切实做好“四个结合”,逐步推进创建工作。一是要把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活动与“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控制和减少一般事故”这一目标任务结合起来,不断强化加强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管理格局,全面增强项目部管理能力,确保安全生产不出现重特大事故;二是要把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活动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结合起来,把法规制度和安全技术标准具体化、形象化、实用化,并结合工程技术和施工环境特点不断加以创新和细化,推动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范向施工工地的转化落实,将项目安全行为纳入制度化、标准化管理轨道;三是要把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活动与国务院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结合起来,重点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有效遏制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四是要把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活动与隐患排查治理和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结合起来,加大隐患排查力度,不断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和条件,实现安全管理工作水平整体提升。

(三)抓好宣传,营造氛围

通过召开推进会、举办培训、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方式和形式,结合日常安全教育和培训,做好创建“平安工地”活动的动员和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发动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并监督,形成有利的舆论氛围,大力推动“平安工地”建设各阶段活动在项目部扎实有效地开展。

(四)加强考核,确保质量

以“平安工地”建设为契机,创建更多更好的“平安工程”,为创建“平安工地”作出积极贡献。项目部“平安工地”建设活动领导小组将严格按照“平安工地”创建工作内容进行督促、检查、考核,把定期检查与临时抽查、明查与暗访有机结合起来,坚持边检查边指导,落实整改措施,扎扎实实提高创建水平。

标准化工地实施方案篇二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管理水平,规范建筑施工标准化文明示范(平安)工地(以下简称:标化工地)创建活动,根据《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施工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标准》等法规、文件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一)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依法履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法定手续,满足下列条件的,可申报县(市)级“标化工地”。

(二)本办法所称的“标化工地”是指建筑施工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扬尘控制、绿色施工、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通过创建活动,实现施工现场科学管理化、规范化、标准化的项目。

(三)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工程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安装工程造价600万以上,建筑装饰工程造价400万以上,市政工程投资额1000万以上的道路桥梁。

施工单位凭“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通知书”,在开工之日起30日内向如皋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申报。

(一)“标化工地”由施工企业申报,实施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申报。

(二)申报南通市、省级“标化工地”必须取得如皋市“标化工地”的资格,由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推荐上报。

(三)长江镇(如皋港区)辖区的建筑工程由长江镇规划建设局提出推荐意见,向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申报。

(四)申报如皋市级“标化工地”的,填报《如皋市建筑施工标准化文明示范(平安)工地申报表》附件1一式两份。

(一)建筑施工“标化工地”的检查考核采用“分阶段考核、全过程监督、考核组评审、全年两批公示表彰”的办法,分别在基础阶段、主体完成70%工作量的阶段、主体封顶前,分三次考核。长江镇(如皋港区)辖区的申报项目,由长江镇规划建设局组织前两次考核,其他报监申报工程由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组织前两次考核,第三次考核由局组织考核评审。

(二)第一、二次考核,考核单位采取日常巡查或专项检查的方式,对检查出的问题如在规定整改期内整改彻底、到位的视为通过,前两次考核被取消考评资格的项目,于考核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报单位,第三次现场考核时应分别填写《如皋市建筑施工标准化文明示范(平安)工地检查评分表》附件2总分达到80分,且每次考核检查合格的,由本局授予该项目“如皋市建筑施工标准化文明示范(平安)工地”称号。

(三)成立如皋市建筑工程“标化工地”考核评审领导小组,监督、指导本市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创建工作,组织“标化工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负责创建“标化工地”的日常工作。

组长:冯昕

副组长:顾新建

成员:石翔、黄涯、薛冬冬、卞文泉、沈诚、丁锦龙

县(市)级“标化工地”的创建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制度,对已明确创建目标的项目,应加强动态化、日常化管理和巡查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考评资格。已取得“标化工地”称号的,由原授予机关通报取消称号。

(一)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二)在施工过程中被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停工或通报批评的。

(三)发生有社会影响的扬尘或噪音污染,施工扰民和施工污染环境,治安事件或其他有责投诉的。

(四)申报单位在申报创建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及相关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日常检查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安全员经常不在施工现场履职。

(六)在可安装范围远程监控和lbs定位系统未达到现场管理要求的。

(一)“标化工地”称号是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荣誉,载入《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可在报刊、电视的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

(二)我局对获得“标化工地”的项目部给予奖励。

(三)施工企业应对获得“标化工地”项目经理及相关人员给予奖励,并在项目经理证书的获奖栏登记,作为晋升年审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标准化工地实施方案篇三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住建厅《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实施办法》、省质安总站《关于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创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观摩工地活动的通知》文件精神,着力提升我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水平,为迎接20xx年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作准备。经研究,我局决定组织开展全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为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效,制定方案如下。

通过此次创建活动,在全市范围内培育和创建一批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提升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减少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及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成立郴州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徐延波任组长,副局长刘国平、总工程师李泽新、市质安站站长万林任副组长,邀请省质安总站副站长刘玉辉、总工程师张志斌为顾问,局工程科、市场科、设计科、节能科和市质安站、市监察执法支队、市招标办、市造价站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质安站,办公室主任由万林同志兼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申报、创建和评选等日常工作。

(四)鼓励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及其以下的施工企业积极参与创建活动;

(五)参加创建活动的项目形象进度宜以基础、主体为主;

(六)项目在季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或记取不良行为的一律不得参与创建。

参与活动的企业,可根据本公司的项目建设情况,在20xx年4月30日前进行申报。企业承揽的在建项目在市本级的,可直接向郴州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活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创建办”)申报;项目在县、市(区)项目的,向当地住建部门进行申报,由当地住建部门汇总后,呈报市创建办备案;我局将会在申报创建的项目工地大门处悬挂“郴州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地”标牌,实行挂牌创建。

市本级创建项目经企业自检达到创建标准后,可随时向市创建办申请创建评选工作,市创建办将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家对其进行评选;县、市(区)创建项目经企业自检达到创建标准后,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当地住建部门初评合格后报市创建办评选。市创建办按创建标准和程序组织评选出示范工地项目名单后,呈报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活动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以文件形式下发确定。

项目成功创建后,将创建项目工地大门处悬挂的“郴州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地”标牌更换为“郴州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标牌。市创建办对示范工地将进行日常动态核查,如后续不能达到创建标准的,一律摘牌并取消相应称号。

依据《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创建实施办法》、《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规程》、《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系列视频》、《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文件视频和标准确定。

(一)动员阶段(20xx年11月15日前)。组织在郴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施工企业召开一次专题创建活动动员会,同时邀请拟参与创建评选的企业代表、项目负责人赴外地学习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工地创建观摩活动。

(二)申报阶段(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参评企业可根据公司项目建设情况及创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

(三)评选阶段(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7月31日)。参评企业根据项目完成情况,通过自检达到创建标准后,可在规定时间内随时申请评选工作。

(一)积极动员,认真组织。本次创建活动是我市建设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局属相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积极动员辖区内企业、项目参与创建评选,做好创建标准宣贯和政策宣传,有效引导并培育标准化示范工地成功创建,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各在郴建筑施工企业特别是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要切实加强在建项目的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工作,认真组织参与示范工地创建活动。

(二)严格评选,务求实效。各拟申报示范工地的在建项目要深入贯彻学习质量安全标准化的规范和相关文件,全面提升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扎实做好创建申报自检工作。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对照创建标准要求严格进行初评,市创建办在评选过程中要坚持客观事实,并结合日常监管和标准化考评等工作,认真核查项目自评情况,确保创建取得实效;同时要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对示范工地的动态核查工作,有效巩固创建活动成果。

(三)强化措施,落实奖惩。对成功创建市级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其项目参建责任主体将享受诚信体系加分、招投标加分、奖项工程评选加分等优惠政策;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及其以上的施工企业不参与或者以消极态度参与致使创建未通过的,我局将采取纳入差别化管理名单、降低企业的诚信等级、认定上报建筑市场“黑名单”等措施。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创建活动情况纳入年终目标管理考核,对未达到创建任务目标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并降低考核等次;对不参与或者以消极态度参与此次活动致使部、省通报批评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并提请当地政府严肃处理。

标准化工地实施方案篇四

为促进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化施工水平,规范质量创优活动,鼓励施工企业创优争先,现将《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创建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市优质结构工程”申报等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质监站、站内各科室、各施工单位应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学习培训,对《实施办法》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xx,以下简称《评价标准》)进行宣贯,领会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工作要求和工作内容,掌握市优质结构工程和省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创建标准、申报程序和施工质量评价方法,为切实开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工作做好技术准备。

1.各施工企业应增强责任意识,强化工程质量科学管理,构建施工质量控制体系,严格落实质量责任,规范项目质量行为,按要求对企业承揽的施工项目开展施工质量评价工作,并尽快组织创建样板示范工程,发挥样板示范作用,强化激励与约束措施,有效预防和治理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全面提升企业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

2.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领会《实施办法》及《评价标准》要求,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工序质量管理,在项目全面开展施工质量标准化工作,全面落实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创建和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按要求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我评价,以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化施工水平,减少工程质量常见问题。

3.各县(市)区质监站、站内各科室要在辖区内全面推行施工质量标准化工作和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对项目质量评价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省级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市优质结构工程的实体质量、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核查。

4、全体质量监督人员要将该项工作纳入项目质量监督计划按要求督促所监督的工程建设项目开展施工质量标准化工作,对所监督的建设工程项目开展施工质量评价,参与对省级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市优质结构工程的实体质量、现场标准化示范工作实施情况的核查工作。

1.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制订质量目标,进行质量标准化工作策划。

2.“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分三个申报阶段,第一阶段是工程实体进入主体施工30%前;第二阶段是主体结构工程施工验收合格后,可同时申报“市优质结构工程”;第三阶段是具备竣工预验收条件后,可同时申报“省级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

3.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管理人员应依据《评价标准》,对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地基及桩基工程、结构工程、屋面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等五部分进行施工质量评价,各申报阶段的施工质量评价不少于三次。

4.施工单位组织相关专家依据《评价标准》,对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地基及桩基工程、结构工程、屋面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等五部分进行施工质量评价,各申报阶段的施工质量评价不少于二次。

5.符合《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实体进入主体施工30%(房屋建筑按总楼层数,市政基础设施按主体工程量)前,施工单位向各县(市)区质监站、市站各质量监督科申报初次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6.各县(市)区质监站、市站各质量监督科组织收到施工单位初次申报申请后,应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的施工质量进行评价,符合条件的,将其确定为市优质结构工程及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项目,建立创建档案并及时录入省建设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平台,按规定实施动态监管和按阶段组织动态评价,在申报项目施工现场入口显著位置悬挂“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创建示范工地”公示牌,注明投诉电话或其他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7.每年的5月1日和11月1日前,施工单位向各县(市)区质监站、市站各质量监督科提交“市优质结构工程”及“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创建申报材料(含申报及推荐核查资料电子档,光盘或u盘均可)。

8.各县(市)区质监站、市站各质量监督科对申报材料和施工质量和现场实施情况进行核查打分后,符合要求的,按照申报项目的打分、排名顺序,填写核查意见和《年半年创建湖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项目汇总表》,于每年的5月10日和11月10日前,向市质监站技术科移交“市优质结构工程”及“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创建相关申报材料。

9.市质监站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抽查,对全市申报“湖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进行统一汇总,填写《年衡阳市半年创建湖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工程)项目汇总表》,并在《湖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工程)考评表》上签署推荐意见,于每年5月15日和11月15日前上报省质安总站申请复查。

10.第二阶段的“湖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工程结构质量评价为优良的项目,市质监站报市住建局审核批准并公示7天后,行文公布为“市优质结构工程”。

1.凡未获得“市优质结构工程”及“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申报评审市、省级及以上的工程质量奖;并定期对未开展施工质量标准化创建工作的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公示。

2.“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项目将享受市政府有关省、市重点工程的优惠政策待遇;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创建情况将列入建设工程企业诚信等级评价加分项目,按年度分别统计:“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项目,每个项目每次加0.5分;“市优质结构工程”项目,每个项目加1分;“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项目,每个项目加2分。

3.被评为“市优质结构工程”、“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的项目,市质监站将在有关媒体上进行表彰,并对项目施工单位、施工项目负责人予以资金奖励。

4.对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住宅工程质量问题专项治理效果明显的企业,将优先推荐局、市、省级评优评先,并列入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免检单位。

标准化工地实施方案篇五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化施工水平,减少建筑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申报,在施工阶段性过程质量管控中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规程要求实施质量管控,且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评定条件,重点反映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施工过程控制情况,能对本地区质量标准化施工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且行文公布的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以下简称“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申报,工程施工全过程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规程要求实施质量管控,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要求,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定条件,能对本地区质量标准化施工起到典型示范作用,且施工全过程历次均获得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且行文公布的工程项目。

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和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分省、市州两级评定,分别由省、市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文公布。

第四条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和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的评选采取建筑施工企业创建申报、专家考评、动态核查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监总站”)负责对市州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考评工作的检查指导和对其考评与推荐的工程项目评选情况进行动态核查监管。

省质安监总站负责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的考评组织管理工作。市州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市州及所辖县市区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的考评组织管理和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考评初审工作。

第六条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辖区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创建工作的监督管理,并设立畅通的创建工作投诉受理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凡未获得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的建筑工程项目,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推荐其参评省级及以上的工程质量奖。

第七条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

一、申报程序及条件

本省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其相关信息已按要求及时录入一体化平台,当工程实体进入主体施工30%(房屋建筑按总楼层数,市政基础设施按主体工程量)前,由承建的建筑施工企业向市州质量监督机构(省管工程项目向省质安监总站)提交相关资料,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市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初审后向省质安监总站推荐。对于拟申报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的项目,每半年应进行一次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申报:

(三)未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等行为;

(四)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编制并通过施工企业、现场监理部和建设单位签字认可,现场已全面实施质量标准化管理。

(五)建筑施工企业及相关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已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工程质量责任已明确,工程质量基础保证条件要求的相关投入已到位。

(六)施工过程中未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未发生因质量问题处理不当造成群众集体上访或媒体曝光等社会影响恶劣事件,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行政处罚或记录公示严重不良行为,未在省(部)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

(七)已完结构工程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的评分分值在85分以上。

(八)已实施工程质量保险的地区,项目质量保险意向书已签订。

二、应提交申报材料

(一)建筑工程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推荐表(附件1);

(五)反映工程质量标准化施工及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过程管控情况的影像资料。

第八条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申报

一、申报程序及条件

工程进度已完成设计图纸内容,具备申报竣工预验收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时,由市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初审后向省质安监总站推荐:

(一)施工过程中历次且不少于3次被评为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已按规定组织专项验收合格;

(三)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已按规定验收合格并通过监督抽测;

(四)已按规定被评为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省级示范项目;

(五)已实施工程质量保险的地区,项目已通过承保机构工程质量风险评估,工程质量保险合同已签订。

二、应提交申报材料

(一)《建筑工程施工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工程申报考评表》(附件2);

(二)施工过程中历次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考评认定文件复印件;

(三)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及监督抽测记录复印件;

(五)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省级示范项目证明文件及相关影像资料;

(六)已实施工程质量保险的地区,应提交承保机构工程质量风险评估报告和工程质量保险合同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由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或施工单位依法分包、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应占工程总量的10%以上且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安装等分包工程,具备本办法第七、八条申报条件的,其施工单位可以作为参建单位申报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

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对于大型建设工程,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不同标段的施工承包合同,每家完成的工作量均在20%以上,且不少于1000万元的,可作为承建单位共同申报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

第十条各市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接到企业创建项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初审,申报材料核查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市州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其确定为本市州创建项目、登记建立创建档案并及时录入湖南省建设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

对申报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项目,各市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建筑工程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推荐表》(附件1)填写推荐意见,并进行汇总排序,于每年的5月15日和11月15日前上报省质安监总站申请复查。

对于拟申报省级示范工程的项目,各市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申报考评表》(附件2)填写推荐意见

于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省质安监总站申请复查。

第十一条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创建项目的日常监督和差别化管理,按照监督规范化工作要求,制订质量监督计划,落实质量监督关键控制点和频次,依法依规、依计划对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质量基础保证条件及相关投入、质量关键控制点验收、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相关监管信息及时录入一体化平台。

第十二条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考评。

在质安监总站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由省质安监总站根据市州汇总排序上报的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材料和一体化平台录入的监管状况,分别在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适时组织每组不少于3人的专家组对上、下半年申报的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项目进行现场抽查和资料核查,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进行评分,符合考评条件的项目,报经省质安监总站审核批准并公示7天后行文公布。

第十三条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复查抽取。

在省质安监总站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由省质安监总站会同市州质量监督机构分工程类别随机抽取确定,抽取数量按不少于市州半年申报总数的10%且不少于6个(少于6个时全数检查)。

第十四条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考评工作实行差别化管理,对申报考评工作不认真、工作程序不规范、标准掌握不严格、项目抽查符合率低于50%的市州,将否决该市州本半年度省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申报,并暂停该市州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申报工作,直至整改合格为止;对现场抽查符合率高于50%的市州,将按照现场抽查符合率和市州上报项目的排序汇总情况确定该市州本半年度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数量和项目。

第十五条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考评。

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每年1月考评一次。省质安监总站对申报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考评。符合考评条件的项目,报经省质安监总站审核批准并公示7天后行文公布。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的动态监管控制,实行摘牌和公示制度。

被确定为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应在项目入口的显要位置悬挂“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或“xx市(州)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公示牌,注明投诉电话或其他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工作与质量标准化工作、监督工作规范化、监管信息化、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等工作有机结合,加强对挂牌后的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的动态监管。

第十八条在施工、监督抽查、考评或考评复查过程中发现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摘牌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一)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未建立可视化样板引路制度或未按经验收的样板组织技术交底、施工和验收的;

(五)经承保机构或其委托的质量风险控制机构评估不合格,存在较大质量风险的;

(九)发生重大危害市政管线事故的;

(十)施工质量标准化评价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一)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评分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创建项目被评为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后,对于因质量问题处理不当造成群众集体上访或媒体曝光等社会影响恶劣事件的,经核实由相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摘牌,对已获评省优质工程或芙蓉奖等奖项的,省质安监总站将提请省建筑业协会取消其相关奖项,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市州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的申报和评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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