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粮食管理流通条例心得体会总结大全(13篇)

时间:2023-10-20 作者:温柔雨专业粮食管理流通条例心得体会总结大全(13篇)

军训总结是一次反思过去、展望未来的过程,通过总结经验来提高自身素质。在这里,小编为大家收集了一些优秀的考试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

专业粮食管理流通条例心得体会总结大全(13篇)篇一

近日,国家新颁布的《粮食收购管理条例》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作为一项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法规,该条例的出台意味着粮食收购管理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通过学习和研究该条例,我深感其为我们提供了更加具体和有效的粮食收购管理要求和指导,也让我们对我国粮食产销体系有了更为全面深入的了解。在此,我将就《粮食收购管理条例》这一主题,谈谈我个人的心得体会。

首先,该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粮食收购管理的责任分工和监督机制。条例规定了粮食生产者、收购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和质量检验部门各方面的职责和义务,明确了各方工作责任,理顺了工作关系,减少了管理的混乱和冲突。同时,条例还明确了粮食收购市场的监督机制,规定了监督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强化了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监督力度,为保障市场秩序和生产者利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其次,该条例在提高粮食收购市场透明度和公正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条例规定了粮食收购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以任何方式哄抬或压低粮食价格,杜绝了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同时,条例还要求粮食收购主体在收购过程中应向农民公布相关信息,包括收购量、收购价格、结算方式等,确保信息公开和透明。这样一来,不仅为农民提供了更为公正的收购环境,也使得粮食市场的运行更加规范、有序。

第三,该条例进一步推进了粮食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措施。条例要求收购主体必须向质量检验部门提交粮食质量报告,并把监测结果告知农民,以保障粮食质量安全。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对收购主体是否存在采购质量不合格、不正当获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措施,对一些不合格收购主体进行处罚。这有效地保障了粮食质量和安全,增强了人们购买和食用粮食的信心。

第四,该条例在促进粮食产销体系协调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粮食产销调控机制,加强对粮食市场的信息监测和发布,及时了解和协调供应与需求矛盾,提高了粮食供应的及时性和稳定性。同时,条例还鼓励支持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等组织参与粮食收购,促进粮食产销形成合力,提高了整个产销体系的高效运转和均衡发展。

最后,该条例还推动了粮食产业可持续发展。条例鼓励农民参与粮食收购市场,在推动农民增收的同时,也提高了粮食的采购效率和质量。同时,条例还重视了农村剩余粮食的储备和利用,推动了农村剩余粮食的加工利用和综合开发,促进了粮食产业的循环发展。这些举措有助于提高粮食产业的综合效益,推动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通过学习和研究《粮食收购管理条例》,我深刻体会到该条例的出台对推动粮食收购管理的规范化和现代化意义重大。该条例明确了职责分工和监督机制,提高了市场透明度和公正性,强化了质量和安全管理,促进了产销体系的协调发展,推动了粮食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粮食收购管理水平将得到进一步提高,为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迈出坚实的步伐。

专业粮食管理流通条例心得体会总结大全(13篇)篇二

粮食是人们生命的基础,保障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和人民福祉的重要方面。2017年10月1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粮食流通暂行条例》,这是我国粮食管理领域的重要文件,是推进粮食流通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本文将结合自身工作经验,从四个方面谈谈《粮食流通暂行条例》所带来的启示和思考。

第二段:管理的创新。

《粮食流通暂行条例》进一步为粮食流通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强化了政府管理和监管的职责和功能,充分体现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发展需要。同时,它还引导企业自主经营,培育优势企业,促进了市场竞争,推动了粮食流通行业的健康发展。可以说,《粮食流通暂行条例》的出台,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极好的范例,实现了管理模式的创新和完善。

第三段:规范的加强。

《粮食流通暂行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粮食流通环节的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工作实践中,我们也发现,加强管控,推行自检自查等制度,大大提高了企业的质量意识和自觉遵守法规的能力。同时,监管部门的加强对检查和处罚力度的加大,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间的诚信竞争,规范了市场行为。因此,管理规范是提高企业效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第四段:科技的应用。

随着科技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粮食流通行业也必须适应大数据时代的要求,提高流通效率和精准监管能力。例如,在物流环节的管理中,物流信息平台的建设和应用,可以更好的实现粮食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过程的精细化管理,形成合理的物流配送方案,避免了许多不必要的损耗和浪费。在生产环节,科技的应用也可以实现对温度、湿度等细节的精确监测和控制,从而提高了安全性和质量。

第五段:维护供应链稳定。

供应链协同作用的本质在于共享信息、资源和成本,实现链条内在的管理协调和优化,从而提高供应链稳定性和效益。《粮食流通暂行条例》规定了粮食质量追溯制度和农产品信息化建设,建立了完善的粮食追溯体系。这一体系的建设,将有效保障国内粮食生产、供应及相关国家对外贸易,提高供应链的效能。

结语。

总的来说,粮食是民生之本,确保粮食安全是国家的基本目标。《粮食流通暂行条例》的出台,不仅有效地推进了粮食流通工作的合规化和规范化,更为企业家们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只有在保证管理创新、规范加强、科技应用和供应链稳定的基础上,我们才会在粮食流通领域大有可为。

专业粮食管理流通条例心得体会总结大全(13篇)篇三

“粮食管理流通条例”是一项重要的法规,其制定和实施,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最近通过对该条例的认真学习和理解,我深刻领悟到:在我国特殊的国情和历史背景下,保障粮食安全、维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实现产、供、销一体化,注重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的有机结合。

第二段:产。

粮食生产是保障粮食安全的基础。针对我国当前农业生产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实现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标,需要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支持种植业和养殖业转型升级,鼓励科技创新和设施农业建设,提高种粮农民的收入水平。在粮食产业中,更加注重粮食安全和质量,建立健全的生产标准和质量监管体系,让消费者放心使用的同时,也保护了农民的权益。

第三段:供。

粮食供应链的畅通和流通,是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政府应该完善粮食市场监管和主体管理机制,加强对产粮企业、加工企业和批发企业的监管,引导有信誉、有责任的企业参与粮食流通,从而形成有利于消费者的粮食采购框架。同时,建立起保障粮食基本生活的救济机制,针对困难家庭,确保他们能够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第四段:销。

粮食销售是粮食流通的最终过程。优质坚果前期,政府应加强粮食市场质量安全监管,对粮食经纪人、销售商、进口商、出口商等各类市场主体严格垃圾管理。应该制定相应的进口和出口政策,保证国内和国外的粮食市场良性竞争,促进国内农业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建立起健全的粮食溯源和食品安全监测环节,及时发现、处置和通报食品安全事件,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

第五段:总结。

通过对“粮食管理流通条例”的学习,我们更能够体会到,保障粮食安全是事关国家利益、民生质量、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政府的引导和市场的调节,需要从粮食的产、供、销各个环节入手,做好统筹协调、因地制宜的工作。只有在政府、生产者、消费者和市场各方的合力下,我们才能有效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人民幸福生活的美好愿景。

专业粮食管理流通条例心得体会总结大全(13篇)篇四

自从粮食流通暂行条例出台以来,全国各地的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状况得到了显著改善,粮食产量和品质都得到了保障,并且农民的收入也有所提高。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自己的观察和心得,以表达对这个条例的支持和祝愿。

第二段:对政策内容的评价。

粮食流通暂行条例是为了保护农民的权益而制定的,它通过规定粮食生产、流通和销售环节中的各项规章制度,来保障农产品的品质,并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项条例的制定给农民带来了实际利益,他们的生产成本和流通成本都得到了有效控制,不仅提高了农产品品质,也给他们的经济收入带来了一定稳定性。

第三段:对政策盲点的反思。

然而,像所有政策一样,粮食流通暂行条例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其中,最大的问题是缺乏有效监管机制,导致一些企业并不想按规定办事,或是规避相关规定。这样不仅会破坏这个政策的初衷,更可能会对经销商或消费者造成伤害。因此,有关部门需要制定更具约束力的监管措施,有效地惩罚那些违规行为,以确保该条例的执行力度。

第四段:对政策的应用与思考。

要想让一个政策真正发挥其作用,关键是执行的有效性。因此,行政部门需要通过加强对该政策的宣传和培训行为,来帮助广大民众更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它的内容以及意义。同时,监管机构也需要加强对市场行为的监管力度,严肃违规行为,统计业务经营状况,及时调整和完善条例的规章制度,以推动该政策在实践中的落地和发展。

第五段:总结。

总的来说,粮食流通暂行条例的出台为农民创造了厂商利益,也加强了市场的规范化程度。然而,我们也要看到其存在的缺陷,并太监予以修正,以实现更加有效和长期的市场发展。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实现社会平等和共同繁荣,为国家的经济文明精神的发展准备条件。

专业粮食管理流通条例心得体会总结大全(13篇)篇五

粮食是国家和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粮食管理条例在保障粮食生产、加强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维护粮食安全以及加强粮食标准管理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粮食管理条例的指导下,我深深地认识到了粮食管理的重要性并深入思考了粮食的管理策略。

第二段:粮食生产。

粮食管理条例强调了粮食生产的关键作用。了解农业生产的发展动态,加快粮食生产技术进步,优化种植结构,提高粮食产量和品质,是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同时,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积极引导,为大规模农业生产提供更加稳定、高效的土地资源。

第三段:粮食储备。

粮食管理条例中对贮备粮食的管理力度加大,强调建立稳定、可靠、经济的粮食储备体系。加强粮食储备的注重保护粮食的质量和数量,提高储备品种、管理规范、设施设备、技术水平等,优化储备结构和管理方式,确保储备粮食的安全性和实用性,维护粮食行业的稳健增长和国家粮食安全。

第四段:粮食市场。

粮食管理条例中通过完善粮食市场运行机制,保障市场供应的手段,完善市场体系和网络建设,实现市场的位置配置、信息公开和竞争化交易。同时,既兼顾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也为粮食业的持续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机会,在推进乡村振兴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田园建设,实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伟大理想。

第五段:总结。

通过学习粮食管理条例,我深刻地认识到把管理粮食视为重要的国家任务,需要树立全球粮食大市场的观念,全面贯彻“粮食生产基础、市场供需平衡、贮备保障、积极进口、管理乡村”等方针,推进应用“互联网+粮食”、新增长点领域和金融支持,创新“一带一路”陆海空大通道,不断提高粮食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为建设更加富裕、美丽、幸福的新型农村拓展更广阔的空间。

专业粮食管理流通条例心得体会总结大全(13篇)篇六

粮食是人类基本的生存需求与之紧密相关的是粮食的管理与流通。粮食管理流通条例是国家对于粮食安全监管的重要法规,意在加强粮食生产、流通和储存环节的监管和管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膳食安全。本文作者在阅读粮食管理流通条例之后,深刻领悟了其中规定的内容,从而得出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粮食生产的规范化管理。

粮食生产是保障粮食安全的关键,而规范化管理是实现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条例中规定了粮食生产的环节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按照稳定增产、提高品质、增强农民增收的方针,全面推进农业科技进步示范区建设,促进高效、生态、品质、绿色的现代化农业的发展。同时,在农药、化肥、兽药、饲料等方面也有具体的规范要求,以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段:粮食仓储的安全管理。

在粮食流通环节中,粮食仓储管理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粮食管理流通条例对于粮食仓储规范化管理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包括仓库建设和管理、粮食储存和保险、粮食质量检测和评定等多个方面。通过对于粮食储存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展开规范管理,不仅能够提升粮食质量和增加储藏品种,同时也能够减少存储成本并保障粮食安全。

第四段:粮食流通的安全管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粮食流通已经变得日益复杂,其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也日益突出。粮食管理流通条例针对粮食流通的管理提出了具体规定,包括商贸市场、批发市场、零售市场等环节的管理、粮食质量和安全的标准规范以及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相应管理许可等。这些规同细节的规定,能够切实遏制粮食流通安全问题,保障粮食“从田间到餐桌”的安全。

第五段:总结。

从以上几个方面分析来看,粮食管理流通条例是一部高效、完备的法规,它可以为我国的粮食生产、储存、流通等多个环节提供规范。条例的实施能够促进粮食生产、提高粮食质量、保障粮食安全,让人们在满足基本生存需要的同时,也能够享受到更加多样化的饮食文化和高品质的生活。

专业粮食管理流通条例心得体会总结大全(13篇)篇七

粮食是人类生存的基本物质,也是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为了保障粮食安全,加强对粮食流通的管理,我国实施了《粮食流通暂行条例》。本文将从“粮食流通暂行条例”的意义、主要内容、实施效果及对个人的启示等方面进行探讨。

《粮食流通暂行条例》的实施对于维护粮食安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内容包括从粮食质量、粮食价格、粮食交易、经营许可等方面对粮食流通进行规范和监督。特别是对粮食生产、经销企业的经营许可进行严格审批,严厉打击走私、虚假销售等违法行为。这些规定为粮食流通的有序开展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保障。

《粮食流通暂行条例》的实施,对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已经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效。例如,大力推进生态种植,优化物流配送,分类应对天气灾害等措施,提高了我国粮食产量和品质水平,增强了我国粮食自给能力。同时,对粮食生产和流通企业进行规范和监督,有效地防范了粮食流通环节的风险和隐患,维护了消费者和农民的利益。此外,《粮食流通暂行条例》的实施也切实遵循市场化原则,促进了市场竞争,开拓了新渠道,提高了社会效益。

第四段:对个人的启示。

对于普通人而言,既然粮食是我们生活中很重要的一部分,那么我们也应该积极参与到保障粮食安全的行动中。比如,在购买粮食时要选择合格的品牌和出产地,给企业提供更多更好的市场反馈;在发现市场上出现不合格产品时要及时举报,成为消费维权的主体力量;在自己的生活中要尽可能多地节约粮食、支持扶贫等,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出一份力。

第五段:结语。

总体而言,《粮食流通暂行条例》的实施对保障我国国家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虽然仍然有很多工作需要我们持续不断地进行探索和改进,但是我们相信,在组织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必将创造出更为优秀的社会制度与管理模式。

专业粮食管理流通条例心得体会总结大全(13篇)篇八

(7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发布,根据3月1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食流通管理应当遵循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鼓励竞争与规范引导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公平交易,保障粮食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流通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安全负全面责任。省人民政府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省粮食供需总量平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第二章粮食经营。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七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工商登记规定的相应类型经济实体注册资金的要求;。

(三)配备相应的粮食水分、出糙率、杂质、容重检验(化验)设备;。

(四)具有两名以上专业或者兼职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人员。

第八条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工商登记地的同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许可决定,经公示后发放粮食收购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期申请。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该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条粮食收购者应当遵守下列经营行为规范:

(一)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

(二)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

(三)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第十一条粮食销售者应当遵守下列经营行为规范: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标准、卫生标准;。

(二)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

(四)不得欺行霸市,强迫他人接受不平等或者不合法的交易条件。

第十二条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禁止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粮食、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陈化粮(重度不宜存粮食,下同)销售的管理。

第十三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从事饲料用粮、工业用粮的加工企业应当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县(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粮食流通统计的具体办法,由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统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章粮食市场调控。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基金的来源、使用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信息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县级以上粮食、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农业、统计、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计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市场供求形势进行监测和预警分析,并及时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粮食、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确定粮食市场监测定点单位。粮食市场监测定点单位应当按照粮食市场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真实、及时、准确提供粮食价格、库存情况以及相关信息,粮食市场监测定点单位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粮食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安全应急预案,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应急成品粮、最低商品粮周转库存和应急加工点、应急供应点等各项应急措施。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粮食安全调控资金,主要用于粮食应急采购、应急加工、应急供应费用等支出,其资金来源、使用和监督管理按照《浙江省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情形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启动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启动粮食安全应急预案,需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省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的启动,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启动后,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照人民政府的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当粮食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省人民政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价格干预措施。

第二十一条粮食经营者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保持必要的库存量:在正常情况下,粮食收购、加工、批发销售的企业保持不少于上年度7天正常经营量的粮食库存,批发销售的个体工商户保持不少于上年度3天正常经营量的粮食库存。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批发销售的粮食经营者应当在粮食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履行粮食库存不低于最低库存量的义务;在粮食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涨较多时履行粮食库存不高于最高库存量的义务。最低库存量标准为前款所规定正常情况下必要库存量的50%,最高库存量标准为前款所规定正常情况下必要库存量的2倍。以进口方式采购原料的粮食加工企业,原料库存数量可以不受最高库存量的限定。

粮食最低、最高库存量的具体实施时间由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粮食市场形势提出,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粮食生产;支持粮食经营者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稳定粮源。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各类粮食经营主体以多种形式与粮食主产区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支持粮食主产区企业到本地区建立粮食生产加工线,设立销售窗口等;鼓励本地区粮食经营企业到省外建立粮食生产基地、收购基地和加工基地。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批发市场等粮食物流基础设施的建设,保障粮食自由流通。粮食物流基础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浙江省粮食物流发展规划》的规定。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二)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并执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五)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陈化粮销售处理的规定;。

(六)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七)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粮食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工商、卫生计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各自职责对粮食流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计生、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流通报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六)将监督检查报告以及相关资料归档。

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

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粮食经营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三十一条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情况属实的,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欠付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欠付3个月以上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

第三十二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从事饲料用粮、工业用粮的加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报送粮食收购、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虚报、瞒报、拒报的,处5000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粮食流通监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许可的;。

(三)违反规定管理和使用粮食风险基金、粮食安全调控资金以及其他有关专项资金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除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以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8月1日起施行。8月2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专业粮食管理流通条例心得体会总结大全(13篇)篇九

《决定》指出,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的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第四十一条修改为:“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多项条款作了修改,

《条例》的第十三条,删去了“期货交易所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以及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规定。

第十九条中删去了“期货公司设立、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规定。

第二十条“期货公司办理变更法定代表、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批准”的规定删除。

另外,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修改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十六条第一款“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具备的条件(二)”中的“任职资格”修改为“任职条件”。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第五十六条删去第二款第二项中的“停止批准分支机构”的规定。第六十七条删去第一款第三项中的“第二十条”和第二款中的“任职资格”。第六十八条删去第二款中的“任职资格”。

专业粮食管理流通条例心得体会总结大全(13篇)篇十

“学食流通管理条例”作为一项重要的规定,旨在维护校园食品安全和营养均衡,促进食堂运营的规范性和透明度。近日我有幸参加了该项规定的学习以及实地考察,深感其对于校园饮食行业的重要意义。以下是我对于这一规定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条例对于学校食堂的维护作用。

条例对于校园食堂的维护作用不容忽视,它具有规范餐饮服务、建立食品监管机制、保障学生健康饮食等多重功能。例如,学校食堂面临管理不规范、卫生问题严重等问题时,条例能帮助学校确立相应的纠正措施和责任机制,才能使得食堂更好地为校内师生提供餐饮服务。

第三段:条例对于学校食堂的营养均衡作用。

条例还着重提出餐饮服务应明确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的基本概念,以及食品安全管理、生产流程管理、产品标识管理等要求。这为学生提供丰富多样的饮食选择提供了保障,让学生在吃饭时更有保障。

第四段:条例对于学生饮食健康的重要性。

学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餐饮服务机构应当开展公开健康科普、营养科普等宣传教育活动,让学生更全面了解饮食健康的重要性,并且能更好地掌握健康饮食知识。加之条例要求学校食堂应均衡供应不同类别和品种的食品和菜肴,使得学生能够在学校饮食模式中享受健康、营养、美味的餐饮体验。

第五段:结论与展望。

总的来说,学食流通管理条例的颁布对于学校餐饮服务行业的规范化程度有重要的帮助,能够更好地保障大家饮食的安全和美味程度。同时,我相信条例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需要不断地进行完善与更新。在未来的学生饮食保障中,也需要我们大家共同参与,保障校内环境卫生,践行健康饮食的理念,实现更好的发展。

专业粮食管理流通条例心得体会总结大全(13篇)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食流通管理应当遵循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鼓励竞争与规范引导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公平交易,保障粮食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流通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安全负全面责任。省人民政府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省粮食供需总量平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发展改革、工商、财政、价格、质量技监、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粮食经营。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七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工商登记规定的相应类型经济实体注册资金的要求;。

(三)配备相应的粮食水分、出糙率、杂质、容重检验(化验)设备;。

(四)具有两名以上专业或者兼职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人员。

第八条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工商登记地的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许可决定,经公示后发放粮食收购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期申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该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条粮食收购者应当遵守下列经营行为规范:

(一)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

(二)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

(三)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第十一条粮食销售者应当遵守下列经营行为规范: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标准、卫生标准;。

(二)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

(四)不得欺行霸市,强迫他人接受不平等或者不合法的交易条件。

第十二条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禁止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陈化粮(重度不宜存粮食,下同)销售的管理。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的办法由省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三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从事饲料用粮、工业用粮的加工企业应当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粮食流通统计的具体办法,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统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四条粮食行业协会应当完善行业服务标准,倡导诚信经营,加强行业自律,为粮食经营者提供咨询、评价、技术指导等服务。

第三章粮食市场调控。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基金的来源、使用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信息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县级以上粮食、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农业、统计、质量技监、卫生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市场供求形势进行监测和预警分析,并及时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粮食、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确定粮食市场监测定点单位。粮食市场监测定点单位应当按照粮食市场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真实、及时、准确提供粮食价格、库存情况以及相关信息,粮食市场监测定点单位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粮食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安全应急预案,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应急成品粮、最低商品粮周转库存和应急加工点、应急供应点等各项应急措施。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粮食安全调控资金,主要用于粮食应急采购、应急加工、应急供应费用等支出,其资金来源、使用和监督管理按照《浙江省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情形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启动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启动粮食安全应急预案,需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省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的启动,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启动后,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照人民政府的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条为保障市场供应,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早、晚稻谷实行最低收购价格。

当粮食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省人民政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价格干预措施。

第二十一条粮食经营者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保持必要的库存量:在正常情况下,粮食收购、加工、批发销售的企业保持不少于上年度7天正常经营量的粮食库存,批发销售的个体工商户保持不少于上年度3天正常经营量的粮食库存。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批发销售的粮食经营者应当在粮食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履行粮食库存不低于最低库存量的义务;在粮食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涨较多时履行粮食库存不高于最高库存量的义务。最低库存量标准为前款所规定正常情况下必要库存量的50%,最高库存量标准为前款所规定正常情况下必要库存量的2倍。以进口方式采购原料的粮食加工企业,原料库存数量可以不受最高库存量的限定。

粮食最低、最高库存量的具体实施时间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粮食市场形势提出,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粮食生产;支持粮食经营者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稳定粮源。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各类粮食经营主体以多种形式与粮食主产区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支持粮食主产区企业到本地区建立粮食生产加工线,设立销售窗口等;鼓励本地区粮食经营企业到省外建立粮食生产基地、收购基地和加工基地。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批发市场等粮食物流基础设施的建设,保障粮食自由流通。粮食物流基础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浙江省粮食物流发展规划》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重点粮食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二)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并执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五)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陈化粮销售处理的规定;。

(六)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七)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粮食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工商、卫生、价格、质量技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各自职责对粮食流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质量技监、工商、卫生、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定期交流通报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六)将监督检查报告以及相关资料归档。

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粮食经营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被检查者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三十一条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情况属实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欠付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欠付3个月以上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

第三十二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从事饲料用粮、工业用粮的加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报送粮食收购、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虚报、瞒报、拒报的,处5000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粮食流通监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许可的;。

(三)违反规定管理和使用粮食风险基金、粮食安全调控资金以及其他有关专项资金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除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以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8月2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专业粮食管理流通条例心得体会总结大全(13篇)篇十二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迅猛发展,粮食收购作为农业经济的重要环节之一,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农民收入增加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为了更好地规范粮食收购行为,促进农业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家制定并实施了《粮食收购管理条例》。在日常工作实践中,我深切感受到了该条例的重要性和实施中的一些问题。下面将从粮食收购的重要性、条例的内容、实施中的问题和解决思路四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粮食收购作为农业经济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农民收入增加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粮食收购管理条例》的实施,进一步加强了粮食收购的监管与管理,有效地防范了收购环节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了农民的利益,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健康发展。只有通过规范的收购行为,才能够让农民有更多的信心种植粮食,进一步加大农业投入,提高农业产出。同时,规范的收购行为也可以保障粮食市场的稳定供应,有效地维护国家的粮食安全。

其次,粮食收购管理条例规定了收购人的准入门槛、规模经营要求、价格形成机制等内容,为粮食收购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条例规定了收购企业的准入条件,要求其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技术实力和信誉良好的经营记录,这样可以保证粮食收购行为具有合法性和规范性。同时,条例要求收购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确保粮食质量安全。此外,条例还规定了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经济组织参与粮食收购,提高农民收入。这些条款的制定和实施,为粮食收购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规范。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一些收购企业存在着收购数量不准确、价格不公开透明的现象。这种情况使得农民难以获得应有的收益,也影响了粮食市场的正常运行。其次,一些地方政府在执行相关政策时存在着执行力度不够、监管不到位的问题。这导致一些粮食收购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违规收购、囤积粮食,严重扰乱了粮食市场的秩序。最后,一些农民对粮食收购市场存在着认知不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欺骗和剥削。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解决。首先,加强对粮食收购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收购企业信用评价和监督机制,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给予相应处罚,并严禁其参与粮食收购。其次,加强地方政府的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执行机制,确保粮食市场的规范有序运行。同时,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和宣传,提高他们对粮食市场的认知,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受到不法分子的侵害。

综上所述,《粮食收购管理条例》的实施对于推动农业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去解决。只有通过加强监管和培训、完善政策执行机制,才能够进一步规范粮食收购行为,保证农民的利益,维护国家的粮食安全,推动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专业粮食管理流通条例心得体会总结大全(13篇)篇十三

近日,我翻阅了关于图解粮食流通条例的资料,对于这一国家法律的内容和意义有了更深入的了解。粮食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和农民的保命粮,保障粮食安全是国家的重要任务。粮食流通条例的出台,为了更加规范和有序地管理粮食流通行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阅读并学习这一法律,让我对粮食流通条例有了更深入的思考和体会。

首先,粮食流通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国粮食流通法律制度的空白,为粮食流通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过去,我国的粮食流通管理主要依靠非法律性的文件和规定,缺少明确的法律支持。这导致了粮食流通市场秩序混乱、失信问题频发等一系列问题。而粮食流通条例的颁布实施,弥补了这一缺陷,对于建立健全粮食流通市场秩序,打击粮食流通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粮食流通条例的出台有利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粮食是农民的生命线,也是国家的命脉。保障粮食安全是国家的重要任务。而粮食流通环节是实现粮食安全的重要环节。粮食流通条例规定了粮食流通的主体资格、粮食销售的质量安全、粮食储备和粮食交易市场的管理等,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此外,粮食流通条例还加强了对粮食流通市场准入的监管,促进了农业发展。粮食流通市场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领域。而粮食流通条例的出台,加强了对粮食流通市场准入的监管。它规定了粮食经营者应具备的条件,对于提高粮食流通市场的竞争力、推动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粮食流通条例还规定了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的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农民参与粮食流通市场,为农民增收致富提供了新的机遇。

最后,阅读学习粮食流通条例,还让我深刻体会到了法治思维对于粮食安全保障的重要性。法治思维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粮食安全问题关乎人民生活的基本需求,关乎国家的长治久安。只有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明确规范的法律法规,才能保障粮食安全,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综上所述,粮食流通条例的出台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学习和掌握这一法律的内容,对于广大农民、粮食经营者、粮食流通市场监管等相关人员来说,是很有必要的。我们要加强对粮食流通条例的宣传教育,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粮食流通市场环境,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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