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报告(汇总16篇)

时间:2024-03-21 作者:琴心月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报告(汇总16篇)

通过工作报告的撰写,我们可以提高自己的写作能力和文档管理能力,培养系统思考和记录的习惯。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些工作报告的写作技巧和方法,希望对大家的报告能有所启发。

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报告(汇总16篇)篇一

安全生产检查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其工作重点是辨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的漏洞和死角,检查生产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作业环境是否存在不安全状态,现场作业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安全规范,以及设备、系统运行状况是否符合现场规程的要求等。通过安全检查,不断堵塞管理漏洞,改善劳动作业环境,规范作业人员的行为,保证设备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

安全生产检查分类方法有很多,习惯上分为以下六种类型。

1.定期安全生产检查

定期安全生产检查一般是通过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形式来实现,一般由生产经营单位统一组织实施。检查周期的确定,应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规模、性质以及地区气候、地理环境等确定。定期安全检查一般具有组织规模大、检查范围广、有深度,能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等特点。定期安全检查一般和重大危险源评估、现状安全评价等工作结合开展。

2.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

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是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车间、班组或岗位组织进行的日常检查。一般来讲,包括交接班检查、班中检查、特殊检查等几种形式。

交接班检查是指在交接班前,岗位人员对岗位作业环境、管辖的设备及系统安全运行状况进行检查,交班人员要向接班人员说清楚,接班人员根据自己检查的情况和交班人员的交代,做好工作中可能发生问题及应急处置措施的预想。

班中检查包括岗位作业人虽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检查,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领导、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车间班组的领导或安全监督人员对作业情况的巡视或抽查等。

特殊检查是针对设备、系统存在的异常情况,所采取的加强监视运行的措施。一般来讲,措施由工程技术人员制定,岗位作业人员执行。

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岗位的自行检查,一般应制定检查路线、检查项目、检查标准,并设置专用的检查记录本。岗位经常性检查发现的问题记录在记录本上,并及时通过信息系统和电话逐级上报。一般来讲,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岗位作业人员应根据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措施的规定,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不需请示,处置后则立即汇报。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如化工单位等习惯做法是,岗位作业人员发现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情况,只需紧急报告,而不要求就地处置。

3.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检查

由生产经营单位统一组织,检查内容和范围则根据季节变化,按事故发生的规律对易发的潜在危险,突出重点进行检查。如冬季防冻保温、防火、防煤气中毒,夏季防暑降温、防汛、防雷电等检查。由于节假日(特别是重大节日,如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前后容易发生事故。因而应在节假日前后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

4.专业(项)安全生产检查

专业(项)安全生产检查是对某个专业(项)问题或在施工(生产)中存在的普遍性安全问题进行的单项定性或定量检查。如对危险性较大的在用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环境条件的管理性或监督性定量检测检验则属专业(项)安全检查。专业(项)检查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专业要求,用于检查难度较大的项目。

5.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

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一般是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对生产单位进行的安全检查。

6.职工代表不定期对安全生产的巡查

根据《工会法》及《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职工代表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查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保障情况,生产现场的安全状况等。

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包括:软件系统和硬件系统。

软件系统主要是查思想、查意识、查制度、查管理、查事故处理、查隐患、查整改。

硬件系统主要是查生产设备、查辅助设施、查安全设施、查作业环境。

安全生产检查具体内容应本着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确定。对于危险性大、易发事故、事故危害大的生产系统、部位、装置、设备等应加强检查。

1.常规检查

常规检查是常见的一种检查方法。通常是由安全管理人员作为检查工作的主体,到作业场所现场,通过感观或辅助一定的简单工具、仪表等,对作业人员的行为、作业场所的环境条件、生产设备设施等进行的定性检查。安全检查人员通过这一手段,及时发现现场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纠正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常规检查主要依靠安全检查人员的经验和能力,检查的结果直接受安全检查人员个人素质的影响。

2.安全检查表法

为使安全检查工作更加规范,将个人的行为对检查结果的影响减少到最小,常采用安全检查表法。

安全检查表一般由工作小组讨论制定。安全检查表一般包括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结果及评价等内容。

编制安全检查表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现行有效的的有关标准、规程、管理制度,有关事故教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文化、理念,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计划,季节性、地理、气候特点等等。我国许多行业都编制并实施了适合行业特点的安全检查标准,如建筑、电力、机械、煤炭等。

3.仪器检查及数据分析法

有些生产经营单位的设备、系统运行数据具有在线监视和记录的系统设计,对设备、系统的运行状况可通过对数据的变化趋势进行分析得出结论。对没有在线数据检测系统的机器、设备、系统,只能通过仪器检查法来进行定量化的检验与测量。

1.安全检查准备

(1)确定检查对象、目的、任务。

(2)查阅、掌握有关法规、标准、规程的要求。

(3)了解检查对象的工艺流程、生产情况、可能出现危险和危害的情况。

(4)制定检查计划,安排检查内容、方法、步骤。

(5)编写安全检查表或检查提纲。

(6)准备必要的检测工具、仪器、书写表格或记录本。

(7)挑选和训练检查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分工等。

2.实施安全检查

实施安全检查就是通过访谈、查阅文件和记录、现场观察、仪器测量的方式获取信息。

(1)访谈。通过与有关人员谈话来检查安全意识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

(2)查阅文件和记录。检查设计文件、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责任制度、操作规程等是否齐全,是否有效;查阅相应记录,判断上述文件是否被执行。

(3)现场观察。对作业现场的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作业环境、人员操作等进行观察。寻找不安全因素、事故隐患、事故征兆等。

(4)仪器测量。利用一定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对在用的设施、设备、器材状况及作业环境条件等进行测量,以发现隐患。

3.综合分析

经现场检查和数据分析后,检查人员应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检查的结论和意见。一般来讲,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的各类安全检查,应有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统一研究得出检查意见或结论。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根据问题性质的不同,提出立即整改、限期整改等措施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的安全检查,由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整改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检查组应提出书面的整改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措施计划。

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从管理的高度,举一反三,制定整改计划并积极落实整改。

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的安全检查,在整改措施计划完成后,安全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对于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在整改措施完成后,应及时上报整或完成情况,申请复查或验收。

对安全检查中经常发现的问题或反复发现的问题,生产经营单位应从规章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系统的更新改造、加强现场检查和监督等环节入手,做到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报告(汇总16篇)篇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 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和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社会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均需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负责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会等组织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行群众监督。

第二章安全生产措施与保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与开发、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安全生产进行定期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责令责任人落实措施、限期整改,发现重大、特大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

第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满足本单位生产、经营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增加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劳动条件。要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由企业工会参加,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对有爆炸、中毒、高处坠落等危险因素的工作场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作场所划分危险等级,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在班组和岗位推行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办法,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具备管理安全生产和处理事故的能力。

特种操作人员必须参加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与其职业相关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劳动者应当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技术培训。

第八条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作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和改进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具有相应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初步设计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对应当进行预评价而未进行预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没有竣工的应当立即进行预评价,已经竣工投产的,必须对其安全现状进行综合评价,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必须限期整改。

第十条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劳动防护用品的设计、生产、检验、销售、使用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

交通安全设施以及社会公用事业、公共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通道、安全标志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并按规定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安全防护效果,确保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第十一条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以及建筑安装、矿山等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安全资格认可,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生产、经营。

矿山、化工、冶炼、建筑等行业和生产、贮存、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条件的评价。

放射性同位素的贮存、运输、使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推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认证制度,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咨询、认证工作,引导、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科学管理,逐步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从事工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检测检验、安全培训、安全评价、安全咨询等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必须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资格认可后,方可开展相应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实行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制度。按工伤保险规定提取的部分风险储备金,可用于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奖励等。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执行安全生产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依法进入有关部门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作业场所与事故现场,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询问有关当事人员,但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监督检查人员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的紧急险情时,有权中止危险作业。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并由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并保守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监督举报电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由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立案处理。

第四章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迅速组织救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调度,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八条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应当立即逐级上报。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必须立即上报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监察、工会等部门和单位。

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消防、煤炭、铁路、航空等部门在按隶属关系和有关规定上报事故的同时,应当同时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由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其它事故和事件,事故处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告知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企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铁路、航空等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发生其它性质恶劣、影响特别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省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抢救和善后处理。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死亡、重伤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企业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监察、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其它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成,但必须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

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按照下列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一)轻伤事故,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调查处理;

(五)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铁路、航空等其它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按照下列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一)各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负责事故处理、直接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等工作。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行政责任进行调查与认定。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的调查与认定实行分级管理:一次死亡6人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一般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或授权单位组织调查认定;一次死亡6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由省有关部门或授权单位组织调查认定;性质恶劣、影响特别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由省有关部门或授权单位组织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提出《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报有关部门批复结案。重伤事故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结案,死亡事故应在发生之日起6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20日。

第二十四条企业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可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工伤认定证明,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由工伤职工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建立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分析伤亡事故发生的情况,并按月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对事故统计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伤亡事故情况,并按月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伤亡事故情况。

第五章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本地区重大火灾、交通、建筑、爆炸物品、化学危险品、煤矿、矿山、设备、设施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中小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小学校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本规定确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性质特别严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的,除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外,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对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开除公职。

第三十一条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和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轻重处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不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不超过10000元。

(一)未按规定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而分配劳动者上岗作业的;

(二)安排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未按规定提取或使用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五)未按规定为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报告伤亡事故的;

(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检查时隐瞒重大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安全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按期整改的,可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造成职工重伤的.,按每伤1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造成职工死亡的,按每死亡1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涉外安全生产事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管理。

第三条 凡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和构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

第四条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控制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五)统计全国建筑职工因工伤亡人数,掌握并发布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七)组织全国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 

(八)检查和督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或者参与工程建设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第六条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建筑企业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职责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十)领导和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工作。

第八条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依据有关的法规、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建筑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施工或者构配件生产,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保证职工在施工或者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一)在建筑安全生产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防止重大事故发生或者在重大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准承包工程或者停产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四)连续发生同类伤亡事故或者伤亡事故连年超标,或者发生重大死亡事故的;

(五)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抢救不力,致使伤亡人数增多的; 

(六)对于伤亡事故隐匿不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报告(汇总16篇)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保密监督检查,使公司保密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提高保密管理水平,根据xx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涉密人员每月底应填写《涉密人员保密自查表》,对本月工作进行保密自查。

第三条保密办每季度第一个月组织对研发部、保密办负责人进行保密检查,填写保密检查表。

第四条军品开发办公室、保密文档档案室负责人每季度第一个月对保密要害部位进行保密自查。

第五条公司保密委员会每年6月份和12月份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密资格标准》组织公司的保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

第六条公司保密委员会每年12月份组织对公司总经理的保密检查,填写保密检查表。

第七条保密办每年12月份对涉密人员进行考核,填写《涉密人员年度考核表》,重点考核其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义务、职责和理解保密培训的状况。

第八条其余保密监督检查状况,按公司相关保密制度执行。

第九条公司保密委员会负责组织和指导保密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保密办负责具体实施保密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专职保密员负责表格的发放和保密工作文档的保存。

第十二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保密工作负领导职责,涉密人员对本职工作中的涉密事项负直接职责。

第十三条在保密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泄密事件,按照《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管理制度》及时报告和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报告(汇总16篇)篇四

市委、市政府各落实一名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书记、市长亲自过问。及时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全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两级机构、三级网络”的基本框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市、县(区)、乡(镇)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与经济、社会事业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针对安监人员外勤工作量大的实际,全市安监系统公业务费按照公安标准预算;市委副书记、市长蒲波亲自主持起草,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仲彬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巴中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市委常委、秘书长姚义贤,市政副市长魏文通亲自安排部署各个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五一”、“十一”和“四川光雾山红叶节”等重大节庆期间,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更是带头到高危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检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与支持,使全市上下形成了领导抓抓领导、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重点是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营造“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的社会氛围。一是培育“我要安全”的管理团队。以各县(区)为单位,由各县(区)安监局牵头组织,采取以会代训、集中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先后组织开展了乡镇、部门分管领导和乡镇安监办主任业务培训会、委托执法人员业务培训会、部门安保干部、企业法人(业主)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培训会,提高了安监队伍的依法监察能力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和业务技能。二是培育“我要安全”的责任主体。严格按照安全培训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注重实作考核。三是培育“我要安全”的实施主体。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三级教育”规定,加强对烟花爆竹、非煤矿山企业和建筑施工领域的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今年全市主要生产经营单位都了做到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企业三级教育率达100%。四是利用网络等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五进”活动,提高了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应知应会水平。

实践证明,严格执法监察是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有效举措。今年我们一方面建立了规范的执法监察运作机制。即凡监察,一律按规定全面检查;凡检查,一律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责令当场纠正隐患,并在现场检查记录中写明;凡查处重大事故隐患,一律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或强制措施决定书;凡是下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的,一律按期进行复查验收;凡是到期拒不改正,一律在法律规定的种类和限额内进行处罚;凡是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在法定期限未进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的,一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另一方面,建立了市和县(区)、部门安监机构“联动执法”机制。坚持“两级机构,三级网络”配套联动,对一些需由多个相关执法部门、单位查处的重大突出问题,安监、公安、建设、国土等相关监管部门通力协作、联合执法,收到了整合力量重点击破的效果。再一方面是强化执法监督,确保准确、廉洁执法。从日常监察到案件查处严格执行立案程序、听证程序、案审程序等,从严使用自由裁量权,并在一定范围公开。通过这种上下左右“一体化”联动的规范执法监察工作,使“无视国家法律、无视政府监管、无视职工生命安全”的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今年以来,全市通过执法监察发现事故隐患2794处,已整改2733处,剩余的隐患责令限期整改,整改率达98%。

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报告(汇总16篇)篇五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范和标准,了解安全生产动态,及时发现不安全行为和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纠正违章作业,消除不安全因素,深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对策,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条安全检查主要检查本公司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督促安全方针、政策、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等项工作在基层得以落实。

第二条安全检查分综合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综合安全检查由安全管理工作机构组织,制定综合安全检查方案,有关部门参加,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专项安全检查由相应的业务管理部门牵头,制定专项安全检查方案,对本业务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安全检查的范围。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公司生产场所的生产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条在重要活动或重大节日前夕,根据特区管委会或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综合安全检查。综合安全检查应分别由分管业务的领导带队,到所管辖的业务范围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条不定期的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安全检查由分管安全的领导带队或委托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带队开展安全检查。

第六条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安全检查主要是检查生产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安全方针、政策、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要求的.落实情况。同时检查生产场所、设备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条件。

第七条安全检查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深入到基层单位和生产场所进行检查,获得安全生产的.真实情况,为制定政策或措施提供参考。

第八条安全检查的重点对象。安全检查的重点是安全管理薄弱的单位、经常发生事故的单位、容易导致重大事故的生产场所。对重点单位或场所的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全面掌握重点场所的安全管理情况。

第九条安全检查要填写检查纪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填写以《安全检查隐患通知书》,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的建议和整改的时限,通知受检单位负责人,限期整改。

第十条安全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要研究整改方案,制定整改计划和安全防护措施,确保重大隐患整治前的安全,有效控制隐患,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安全检查小组应将每次检查的情况,书面汇总交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安全管理工作机构整理汇总报领导阅示。

第十二条妥善保管安全检查的资料。安全检查的资料分年度保存,以备上级部门的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报告(汇总16篇)篇六

第一条为加强保密监督检查,使机关保密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提高保密管理水平,根据xx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保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指导保密监督检查工作,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保密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各股室所负责人对本部门保密工作负责,涉密人员对本职工作中的涉密事项负直接职责。

第四条涉密人员每月底对本月工作进行保密自查,局保密领导小组不定期随机对涉密人员进行抽查。

第五条局保密领导小组每年6月份和12月份组织全局进行保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

第六条局保密领导小组每年12月份对涉密人员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其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义务、职责和理解保密培训的状况。

第七条在保密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报告(汇总16篇)篇七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发现事故隐患,严格查处和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举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属地管理、分行业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任何单位、个人发现本市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均可向当地镇(街道)、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四条各镇(街道)、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受理核查的信息沟通协商机制,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包括登记、受理、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报告和奖励办法等制度),设立举报奖励资金,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通信地址和奖励办法。

第五条各镇(街道)、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于每年1月份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上年度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况。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

患的,属于本办法的举报范围:

(一)不具备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而进行生产经营的;

(二)在生产经营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定的;

(三)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等侵害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益的;

(四)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储存、运输的;

(五)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六)发生重伤、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

第七条举报事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举报单位(人)的名称(姓名)、地址、电话等可供核实查找的信息;

(三)举报人的联系方式。

第八条为方便核查被举报单位或人员的违法事实,鼓励实名举报。实名举报要提供举报人真实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通讯联系方式等。

第九条各镇(街道)、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依法予以登记,并告知举报人向有权机关、单位提出;受理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核查,经核查后发现属于其他镇(街道)或市级部门的,原受理单位应及时移送相关镇(街道)或市级部门受理并核查处理。

第十条各镇(街道)、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配合。镇(街道)在核查处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处理超出自身权限的,要及时移送市级相关部门查处。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线上指导、协调和配合工作,切实增强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处理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举报事项的核查处理工作;情况复杂的,报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核查处理时间最长不能超过90日。法律、法规、规章对核查处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举报事项办结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或电话答复举报人。

第十二条对核查属实的违法行为并依法立案查处的举报,根据行政处罚程度,给予每件50—10000元的奖励;重大举报事项的奖励,由举报核查处理部门研究决定。重点领域监管及专项整治活动中涉及的单项举报奖励额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另行确定实施。

第十三条举报核查处理单位对已办结的举报,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别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核查处理部门给予实名举报的第一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两人或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其他署名人领取。

对同一违法行为分别向镇(街道)和市级有关部门举报的,按职责要求由核查处理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干扰正常工作的,由受理机构依据情节轻重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受理举报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举报情况。

第十七条举报受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举报人或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

(二)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泄漏,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故意向被举报人(或单位)泄漏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的;

(四)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冒领举报奖金的;

(五)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八条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举报管理办法,也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工作,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完善打非治违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安监部门受理且以安监部门作为执法主体的安全生产举报(以下简称“举报”)案件。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电话(含“ 12350 ”)、信件、传真、网络、上访等形式,向安监部门反映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职业卫生等方面的问题。

第三条 各级安监部门举报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奖励、管理等工作。

省安全生产监察总队(以下简称“监察总队”)是省安监局举报承办机构。其中,接听“ 12350 ”举报电话和填写《安全生产举报记录单》,由省安监局值班人员负责。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承办机构和人员专门负责举报。存在多个承办机构的,应明确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举报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公平、公正、高效、便民;

(三)有报必接、违法必查,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四)结论以证据为依据,处理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五条 各级安监部门接受举报,实行首接负责制。安监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接受,不得推诿拒绝。举报接受后,属于本级核查范围的,安监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开展核查工作;属于上级、下级安监部门核查范围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接受举报的安监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交办或者移交举报案件。

上报上级安监部门、交办下级安监部门和移交其他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条 接报人员接听举报电话时,应当规范填写《安全生产举报记录单》,尽可能掌握举报人联系方式、被举报人基本情况和举报人诉求等信息,并如实记录。对于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注重询问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伤亡人员信息、现场见证人、救治医院、火葬地点、事故善后工作人员或瞒报、谎报经办人员等信息;对于其他类型举报,应当注重询问违法事实、安全隐患部位、违法时限以及举报人能够提供的证据材料或有效线索等信息。接报人员首次接报时,不得随意将举报电话推诿给承办人员或者其他人员。

接报人员应当在接报当日,将《安全生产举报记录单》连同举报原始材料一并转交承办机构。工作日晚上、公休日和节假日期间接受的举报,应当于上班后第一个工作日内转交承办机构。

对涉及瞒报、谎报较大及以上事故等紧急情况的举报,接报人员应当立即联系承办机构办理。

第七条 举报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安监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二)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违法行为的;

(四)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

(五)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

第一款第(一)、(二)项由接报人员在接报时做好解释工作,第(三)、(四)、(五)项由承办人员负责做好解释工作。

第八条 举报受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办机构接到接报人员转交来的举报后,填写《安全生产举报处理单》;

(二)协调相关业务科(处、室)初步确认举报情况,商定拟办理意见;

(三)提出拟办理意见,报分管局领导批示;

(四)由本级直接核查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开展核查工作;需要交办下级的,制作《安全生产举报交办单》,邮寄或传真被交办的安监部门。

第九条 本级党委、政府或者上级安监部门交办、其他有关部门移交以及下级安监部门上报的举报,按照行政机关有关批办程序转交承办机构办理。

举报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相关安监部门协商决定受理机构;协商受理存在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决定受理机构。

第三章 举报核查

第十条 举报核查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进行。

(二)生产安全事故以外的举报,由各级安监部门依据监管权限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上级安监部门可以直接核查下级安监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案件;也可以将本级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案件交办下级安监部门,下级安监部门核查结束后应当向上级安监部门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原则上由受理举报的本级安监部门直接核查:

(一)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跨两个或两个以上下一级安监部门管辖区域且不宜指定单独一方管辖的;

(三)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安监部门交办的;

(四)有主流新闻媒体关注的;

(五)反复、多次举报的;

(六)承办机构认为重要的其他举报。

第十二条 举报核查由承办机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成由承办机构和相关业务科(处、室)共同参与的核查工作组;

(二)制定核查方案,开展核查工作;

(三)核查结束后,形成核查报告。

第十三条 核查举报时,应按照以下工作要求进行:

(三)举报承办人员与举报内容或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核查过程中,应加强与举报人的沟通、协调,认真听取举报人陈述事实及理由,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核实情况,避免激化矛盾。

(五)涉及多个部门监管职责的举报,按照职责分工开展联合核查。

第十四条 核查过程中,应当注重收集下列证据材料:

(二)现场影像资料、检查记录或者勘验笔录;

(三)有关责任人员、见证人员询问笔录或者录音资料;

(四)其他能够证明举报内容的资料。生产安全事故举报核查应取得伤亡人员基本情况、有关单位出具的伤亡证明材料、与事故发生单位劳动关系证明等证据。

证据材料应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制作标准》(鲁安监发〔 2012 〕 88 号)要求进行规范采集。

第十五条 举报核查工作原则上应当在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形成核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个工作日。

核查报告送单位领导审阅同意后,核查工作即告结束。核查人员应当在核查报告上签名。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认举报内容是否属实;

(二)被举报单位概况;

(三)说明举报内容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经过;

(四)提出对举报核查情况的拟处理建议。

第四章 举报处理

第十六条 核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不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依法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或者强制措施。

举报内容经核查属实,需要立案处理的,在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正当的前提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下级承办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上级安监部门交办的举报。因案情复杂等原因,下级承办机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交办举报的,应当至少于规定期满前 5 个工作日向上级安监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需要上报办理情况的交办举报,办理结果应以下级安监部门的名义写出调查报告,经单位负责人审阅签批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上级安监部门。调查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处理适当、证据齐全,有效证据材料和相关执法文书复印件应一并报送。

第十八条 上级安监部门交办的举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安监部门承办机构应当进行督办:

(一)规定时限内没有报送调查报告以及证据材料的;

(二)应当查清的问题没有调查清楚的;

(三)应当整改的问题没有整改或者整改不彻底的;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督办可根据轻重缓急,视情采取打电话、下发《安全生产举报核查督办单》或者上级重新调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承办机构应当于举报办结当日以适当方式将办理结果反馈举报人,反馈时间、方式、内容应当如实记录到《安全生产举报处理单》。

原则上无论举报是否办结,承办机构都应当于举报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举报办理进度或办理结果。

第五章 举报奖励

第二十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按照“谁查处、谁奖励”原则,对本级查处且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进行奖励。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范围、奖励幅度和使用管理,按照省安监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试行办法  的通知》(鲁安监发〔 2012 〕 153 号)和当地安监部门、财政部门具体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成立举报奖励审查委员会,由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相关分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承办机构、办公室(含财务)、政法处(科、室)、相关业务处(科、室)、监察机构等负责人作为成员。主要职责是对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进行符合性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省安监局举报奖励资金审批、发放执行以下程序:

(四)财务人员根据审批意见,直接向举报人指定的银行帐号存入举报奖金。

举报人接到电话通知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进行举报奖励身份确认。连续三次(每次间隔不少于 2 个工作日)无法联系举报人或者逾期未进行举报奖励身份确认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第六章 举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按照“一案一档”原则,建立健全举报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查。举报材料应于结案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由承办人员进行整理、装订并归档。

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举报资料原件;

(三)举报核查报告;

(四)举报核查证据材料和相关执法文书案卷;

(六)其他有关材料。

举报档案不准对外借出。因特殊情况必须查阅档案的,需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方可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在指定地点借阅、复印等。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建立泄露举报信息可追溯机制,在举报材料归档前按照下列规定管理:

(一)举报材料由一名承办人员负责专门保管;

(三)需要向举报人核实有关情况的,应当向举报材料原件的封存单位提出申请,由负责保管举报材料的专门人员记录申请人信息后,方可提供举报人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员应当对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将举报材料私自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或者其他无关单位、人员;

(三)私自摘抄、复制、扫描、拍摄、扣压或销毁举报材料;

(四)私自对匿名举报材料进行笔迹鉴定;

(五)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时,向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六)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或者宣传时,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公开举报人信息。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信息统计报表制度,实行分级管理,逐级报送。下一级安监部门应当于每季度结束之后 3 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安监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举报信息统计报表;于每季度结束之后8 个工作日内,上报本举报信息分析报告。具体报表填报要求、分析报告内容、报送方式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安监总统计 [2015]17 号)要求执行。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每季度对举报信息统计分析结果、举报办理情况以及下一级举报工作情况等进行通报。

第二十七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将举报管理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内容,每年进行考核。对因举报管理出现重大失误或者违纪行为导致恶劣社会影响的,实行安全生产考核“一票否决”。

第二十八条 举报接报、承办等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单位及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组织处理;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二)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四)对核查结论弄虚作假的;

(五)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六)其他违反举报工作纪律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7 月 15 日起施行。

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处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 [2015]112 号)、《关于印发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工作规则  的通知》(鲁安监发 [2011]64 号)同时废止。

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报告(汇总16篇)篇八

33.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是立足于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责任落实和执等到位情况,安全操作规程是否符合 规范,目的在于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为确保安全生产奠定良好的工作基础。

33.2组织形式:公司三级安全管理网络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 、事故隐患检查。

33.3公司安全配送科每月展定期和抽查的安全检查,由安全配送科负责召集各职能人员组成检查组,每季度或法定长假前进行专项检查。

33.4公司安全检查和安全会议,每月不少于二次,检查和整改 情况由安全配送科汇总上报并记入安全检查台由。

33.5库房安全负责人要对库房进行 全方位的安全检查,物别是报警设备、消防器材、防盗设施、车辆状况是否完好。

33.6车辆驾驶员对安全运行应引起高度生视,在出车前后随时进行检查,重在查处安全事故隐患和督查整改工作,保证良好的运载状况。同时,要将检查记录如实记入台帐。

33.7岗位安全三查,由车辆驾驶员执行,出车前做好全面检查,行驶中做好途中检查,完成任务后做好进库检查。

33.8专业性安全检查主要检查报警设备、消防器材的配备,车辆gps设备、每次检查的项目做好详细登记,对查了的问题作出限期和有效的整改措施,确保危货车辆运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管理。

第三条  凡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和构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

第四条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控制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五)统计全国建筑职工因工伤亡人数,掌握并发布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七)组织全国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

(八)检查和督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或者参与工程建设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第六条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建筑企业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职责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十)领导和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工作。

第八条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依据有关的法规、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建筑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施工或者构配件生产,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保证职工在施工或者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一)在建筑安全生产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防止重大事故发生或者在重大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准承包工程或者停产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四)连续发生同类伤亡事故或者伤亡事故连年超标,或者发生重大死亡事故的;

(五)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抢救不力,致使伤亡人数增多的;

(六)对于伤亡事故隐匿不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报告(汇总16篇)篇九

根据县安全委会《关于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月”活动的通知》精神和县教育局部署安排,结合我联校实际情况,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月”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将“安全生产月”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成立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月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杨兆强(校长)

副组长: 李洪泉 徐学宾 苗长华 辛守东

成 员:钟志华 赵秀平 宋燕 刘善英 郭桂鲁 王建华 彭桂忠

二、领导小组责任区划分

李洪泉 刘善英 王建华 责任区:联校机关 致远小学

徐学彬 宋燕 李爱喜 责任区:尚官屯小学

苗长华 钟志华 赵秀平 责任区:中屯小学 中心幼儿园

辛守东 郭桂鲁 彭桂忠 责任区:梁庄小学 梁庄幼儿园

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工作,联校领导召开全体教师会议,传达学习了上级通知精神,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各学校进一步完善了学校安全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对联校与各校校长、学校与教师、教师与学生家长签订的安全责任书进行了再学习,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做到了人人事事讲安全、保安全,有效地保障了全体师生的人身安全。

四、全方位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动氛围,师生安全意识明显增强。

1、各学校在日常安全工作中,突出地体现学校教育功能的作用,首先利用国旗下讲话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月”动员活动,在校园内设立了“校园安全宣传标语”,营造出了浓厚的安全活动氛围。

2、、在联校安全会议基础上,各学校召开安全工作校务专题会议,精心安排,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各班开展了以“防溺水,交通安全、防雷电、防汛”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主题班会,使学生牢固树立了时时讲安全、处处讲安全的意识。

3、有针对性地加强防溺水教育和交通安全教育。联校组织印发了“防溺水”及“交通安全”告知书。并引导学生及其家长就告知书的内容进行了学习,增强了学生的安全意识,有效的提高了家长的责任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形成了学校与家庭、教师与家长联手共抓的良好局面,有效杜绝了学生溺水事件及交通事故的发生。

4、联校统一组织印发“姜店联校学生安全信息记录表”,以班级为单位对学生接送方式、家庭情况、午餐方式、上下学路线等情况进行了详细的登记核查,并以学校为单位对学生情况进行了分类汇总。

5、开展了应急演练。各学校进一步完善了各类安全应急预案,对师生进行了安全知识培训,制定详细的演练方案,组织师生进行逃生演练以及突发事件人群紧急疏散等应急演练,既提高了学校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又提高了学生对各类安全事故的防范能力和自救自护能力。

6、加强安保工作,加强人防和技防。除强化保安值班外,各学校分时段、分区域安排教师定时值班,上下学在学校门口安排值班老师接送学生,确保学生高高兴兴来学校平平安安回家中。

五、开展安全隐患集中整改活动

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联校分四个检查小组,对各校区校舍、厕所、围墙及附属设施、学生交通、用餐情况及周边环境等进行了一次拉网式大排查和治理活动,最大程度的`消除了校园及周边的安全隐患。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月”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师生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了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强化了责任意识,促进了全联校安全形势的稳定,为促进联校各项工作快速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根据陕煤化建设集团关于开展进一步规范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设专项活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本项目部的实际情况,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我项目部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安全生产是各管理人员主要负责的本职工作,要把安全和生产统一起来,抓生产必须首先抓安全,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在预防,要主动采取预防措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防患于未然”。我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建设集团、铜川分公司的指导下,坚持以“安全发展、国泰民安”为工作主线,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思路和监管方式,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现将我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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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建设。 抓安全生产工作,首先抓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思想意识的提高。积极探索监管新思路,安全管理人员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主要监管人员,只有将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提高了,才能抓好施工现场及各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按照上述思路,我项目及时建立健全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基础性工作。实行初犯教育、再犯重罚、隐患检查、事故分析、责任落实、责任追究、认真整改等制度和工作流程。严格按照“一岗双责”各“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使各安全管理人员认识到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并明确表示要将安全生产工作做细做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加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包括(塔吊司机、电焊工、架子工、电工等)必须持有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后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同时项目部搞好所有进场作业人员的档案管理。提高了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和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

3、抓好安全技术交底

加强对班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主要包括:施工位置环境、设备情况、个人防护用品佩戴、危险作业部位的检查、各种防护措施的保护等:施工前根据各分项工程的特性、施工工艺、特点、难度、注意事项等,向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让施工人员了解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及处理措施,避免出现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4、目标管理和监管体系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是促进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项目部对所有进场施工人员进行了进场教育和“三级”安全教育,并进行考试。同时,充分利过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提高操作水平和安全文化素质。增用宣传标语和宣传栏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进行宣传。通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了自我保护能力。

6、积极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生产检查。

我项目部对本次活动的开展进行了深入的布置和动员,要求项目部采用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会议、安全检查等手段,广泛深入的开展各种安全生产活动,深化活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活动期间,我项目部施工现场张挂宣传横幅4余条,检查出安全隐患15条,并实行三定(即:定人、定时间、定整改措施)进行整改。检查出的隐患均按照责任区的划分,由安全管理人员复查,隐患均已得到整改。通过检查等各种管理手段,有效的抑制了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照铜川市安监站对大型机械设备的管理流程,我项目部对大型设备租用、安装资质严格加以审查,对不按程序要求安装的塔机严格加以控制,并要求整改到位。另外,加强对大型机械的报验备案。从源头上控制机械设备的完好率和安装质量。

8、强化机电设备的日常管理和检修维护保养。

为充分发挥机械设备的优势和效能,减少机电事故,提高机电人员的管理维护和保养操作水平。整治活动开展以来要求各单位机电队长针对本单位所辖设备每天进行巡检,并将巡检情况记录在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提高设备完好率,杜绝设备带病运转。

项目部将在总结成功经验和欠缺的基础上,继续增加安全措施费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以及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的管理,使我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在新的一年再上一个台阶。

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报告(汇总16篇)篇十

本标准适用于大港第二热电厂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的管理工作。

2引用标准。

省局南电安字〔〕79号文《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制度的通知。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1可能导致人身伤亡的事故隐患;。

3.1.2可能导致设备损坏的事故隐患;。

3.1.3可能导致火灾的隐患;。

3.1.4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隐患;。

3.1.5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3.1.6急需解决的有关安全的其它问题,

3.2.1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分黄、红、白色三联单,白色为安全监察部存根,粉红色返回安全监察部“通知人”存档,黄色为接通知书单位留存。

3.2.3有关单位接到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后,应按给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如对本通知书有异议,请于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送单位陈述理由。如对本通知书无异议,应及时组织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填入“整改单位整改情况和所采取措施”栏内,并在“消除人”“单位领导”处签名。在规定时间内返送安全监察部。

4检查与考核。

4.1本制度由主管厂领导负责检查。

4.2本制度按《大港第二热电厂安全奖惩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标准化办公室负责提出。

本标准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审核:。

审定:。

批准:。

本标准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大港第二热电厂发布。

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报告(汇总16篇)篇十一

为贯彻《安全生产法》,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实现对事故的预防、治理,降低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率,保障员工安全健康,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

二、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部门及驻本公司的外来施工单位。

三、制定原则与依据

应坚持科学预测原则、职工参与原则、方案选优原则、信息反馈原则,依据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符合公司实际安全生产需要的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

安全生产目标是由各级管理层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公司安全管理要求、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在一定时期内的一致的奋斗目标和任务。安全生产指标是对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具体量化。

四、职责

4.1.1 总经理负责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制定工作的组织工作,以及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的批准。

4.1.2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每年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的信息收集、备选方案制定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的考核以及评估、修订工作。

4.1.3 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备选方案的确定工作。

4.1.4 各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的分解、落实工作。

4.1.5 全体员工负责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的反馈工作

4.2 制定流程

4.2.1 提出问题,即围绕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的制定,通过科学预测和调查研究,收集安全管理系统内外的有关信息,从各个方面为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提供依据。

4.2.2 制定方案,即根据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所应解决的问题和收集到的各种安全信息,制定两个以上的安全目标备选方案。

4.2.3 确定方案,即通过科学决策和可行性研究,在诸多的备选方案中选取一个满意的方案。此时,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基本确定。

4.2.4 目标调整与修正,即在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基本确定的情况下,或再交由职工讨论,广泛收集意见,以使安全生产目标不断得到修正和完善。安全管理部门至少每半年组织各部门对安全目标与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安全目标与指标及安全工作计划。

4.2.5制定或修订后的安全管理目标须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生效。

4.3 分解与实施

4.3.1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将已制定的.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分解到各部门。

4.3.2 部门及驻本公司外来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坚持“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采取签定责任状等形式,把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层层分解下达到每个班组和每个员工,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量化分解,每一级都要通过对下级的强化管理,来确保总体安全目标与指标的实现。

4.3.3 各部门严格遵守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完善所管辖区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考核体系,努力实现公司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

4.3.4 各部门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目标与指标管理负全面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按期保质地完成相应的工作目标与指标任务。

4.3.5 安全环保办公室作为公司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安全目标与指标的考核工作。

4.3.6 各部门积极采取对策措施,建立各类安全管理防范体系,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危险源管理,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按规定组织安全教育、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各类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完成公司年度安全目标与指标。

4.4 考核评定

4.4.1对部门月度、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效果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管理职责情况及各项安全的工作完成情况。

4.4.2月度考核采取百分制(每分值50元)。

4.4.3目标与指标考核内容分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与指标考核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目标与指标考核两大部分。

4.4.3.1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与指标包括:对各类事故控制指标、含工伤事故次数、经济损失指标等,满分为50分。

4.4.3.2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目标与指标包括:

4.4.3.2.1安全教育措施包括教育的内容、时间安排、参加人员规模、宣传教育场地。

4.4.3.2.2安全检查措施包括部门安全巡查、班组综合安全检查、员工岗位自检自查。

4.4.3.2.3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完好率、隐患整改率、设施完好率,保证措施。

4.4.3.2.4危险因素的控制和整改对危险因素和危险点要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进行控制和整改,并制定整改期限和完成率。

4.4.3.2.5安全控制点的管理要求制度落实无漏洞、设备无隐患、人员无违章等满分为50分。

4.4.4各部门严格按照公司《安全检查、隐患治理与考核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进行安全生产自检自查,公司采取月考核与平时抽查方式进行考核评分。

4.4.5根据公司每月安全生产检查的情况,依据目标与指标管理考核标准逐项打分,对事故控制指标的评分项目,按照每月下发的隐患整改单进行评定。

4.4.6安全环保办公室负责安全目标与指标的考核,年终考核工作结束后,将各部门的考核情况予以通报,并根据考核与评价的结果,按照奖优罚劣的办法进行奖惩兑现。

1、安全生产方针与目标由矿安委会及员工代表参与讨论确定后,由安委会主任签发。

2、安全科为制定安全生产方针与目标初稿的责任部门,责任人为安全科负责人,其职责是:

(1)收集整理和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

(2)掌握矿安全生产管理状况。

(3)收集和掌握矿内外部条件的变化动态。

(4)初步制定安全生产方针与目标。

(5)对矿属各车间部门年度安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提出考核意见。

3、各车间(科室)工段、班组负责实施年度目标。

4、业务负责部门落实考核。

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报告(汇总16篇)篇十二

1、文件、资料都要按标准格式进行分类、保存、管理。

2、下发文件要建立“文件下发登记表”,登记表格式必须符合标准化要求,并将保存文件下发登记表存档。

3、建立文件、资料档案库,专人负责管理和保存。

4、借阅、查询各种资料、文件时,要建立借阅、查询登记表。

5、文件、资料要整理规范,保存有序,管理到位,查找便捷。

6、若文件、资料需更新、补充、增加,必须经过保管员进行操作,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行修改。

7、妥善保护文件、资料,不得随意外借;查询文件时不得在文件上做任何标记,不得损坏。

8、文件、资料科室要做好防火、防潮、防盗工作,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保证文件、资料的安全。

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报告(汇总16篇)篇十三

(9)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的先进经验。 

2、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荣誉和奖励. 

5、防止和避免丁重大伤亡事故发生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者; 

7、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8、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安全事故的; 

9、发现事故险情,即不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而发生事故的; 

10、发生事故不能保护现场,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或嫁祸他人的;    

15、在施工过程中,不注重安全生产,直接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纪律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及当事人所在区段、工种的管理直接负责人分别进行同等处理,对违反纪律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管理。

 凡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和构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控制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五)统计全国建筑职工因工伤亡人数,掌握并发布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七)组织全国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

(八)检查和督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或者参与工程建设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建筑企业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职责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十)领导和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工作。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依据有关的法规、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建筑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施工或者构配件生产,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保证职工在施工或者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下列方面做出成绩或者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建筑安全生产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防止重大事故发生或者在重大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准承包工程或者停产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四)连续发生同类伤亡事故或者伤亡事故连年超标,或者发生重大死亡事故的;

(五)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抢救不力,致使伤亡人数增多的;

(六)对于伤亡事故隐匿不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报告(汇总16篇)篇十四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促进道路运输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行车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道路运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围绕严把经营单位市场准入条件关,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标准关,严把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关,搞好道路运输经营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实行企业责任主体、政府监管主体的管理体制,建立职责明确、制度完善、考核严谨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协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内的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并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六条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未履行安全职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经营单位,应按照道路运输安全的“四项机制”要求,认真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的承包、日报、督察、奖惩。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监管人员。并配备专用电话、传真机、计算机、照相、摄相器材、交通工具等必要的办公设施。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区域内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好安全监管工作;

(二)贯彻落实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三)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安全形势,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问题;

(四)组织道路运输安全检查,督促安全隐患整改;

(五)查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查处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定期组织安全监督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并做好整改督促;

(五)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分析研究安全生产情况,并提出相应措施;

(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九)制定本区域道路客、货运输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确定应急队伍和车辆;

(十二)做好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十三)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理论研究和先进安全管理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企业党、政、工和各部门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为: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费、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严格营运车辆的管理,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车辆营运技术标准和安全运行条件;

(六)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十)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

(十一)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剖析事故原因,落实整改措施。

(十二)准确、及时地填报安全生产统计报表和资料。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安排专项的安全经费,用于安全检查、安全宣传教育、人员培训、事故预防、隐患整改、以及配备安全工作装备等开支,做到专款专用。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专项安全经费可从征收的运输规费中按一定比例列支。

第三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例会制度、安全活动制度、行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车辆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行车安全档案管理制度、行车安全管理目标岗位责任制度、车辆安检制度、场站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考核评比制度、奖惩制度等。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应当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层层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将安全生产目标分解到相关从业人员和单车。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含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建立的安全例会制度,应包括开展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安全警示教育,总结安全经验,布置安全措施等内容。客运每周一次,货运每月不得少于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和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应及时召开。安全例会应实行签到制度并留存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完善车辆技术档案,加强车辆技术管理。营运车辆的技术状况必须达到营运技术要求,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维护、检测和等级评定。足额投保车辆险、承运人责任险等保险,化解行车事故风险。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完善安全行车档案。包括车辆行车档案、驾驶员档案、行车事故档案等。驾驶员行车安全档案一人一档,记录其安全运行和遵章守纪情况;行车事故一事一档,记录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及事故处理等。

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编制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内容应包括: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应急处置原则;组织机构和职责;预防与预警;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处置措施;应急车辆、资金装备和物资保障等内容。

事故应急预案应针对各类运输、经营特点分别制定,并做好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一条从事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严格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和类、项别运输。

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遵章守纪,服从管理。

第二十三条客运站经营者要认真落实交通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规定,严格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制度,即易燃、易爆、腐蚀等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货运站进出车辆不得违规超载、超限。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经营单位、运输工具、从业人员应严格审批和审核。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标准的,不得审批和核准。

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要求,严格从业资格证的考试、发证。督促培训机构严格按照部颁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组织培训。

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定期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对重点经营单位、重点线路、重点运输、重点时段实行重点监管。

安全检查应制定检查方案,实行登记制度,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方式、检查项目、检查部位、检查数量、隐患情况及整改要求等。

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应书面责令限期整改,并做好督察。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或注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安全工作的考核。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至少每年组织考核一次,县(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至少每半年组织考核一次。考核的结果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信誉评定、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值班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违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投诉举报,应及时受理、严肃查处,并反馈查处结果。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时,可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章事故的报告与处理

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十一条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对于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行车事故、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行车事故、造成重大污染和危害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事故单位要在接报2小时内,按照《道路运输行业事故快报》表式上报辖区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安全监管部门。自事故发生之曰起7日内,因事故造成的死伤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对道路运输行业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行车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事故单位应按月汇总后,于每月6目前将上月统计情况,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表》的式样报辖区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事故台帐、档案等基础工作。

第三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明确职责,配备专业人员负责道路运输事故报告和统计分析工作,并按下列规定逐级上报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二)对行业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行车事故,应在接报后2小时内,按照《道路运输行业事故快报》的式样逐级报至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造成的死伤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三)对行业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行车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按月汇总后,于每月8日前将上月统计情况,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表》的式样报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

省辖市及扩权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辖区内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情况,每季度写出分析报告,于次月15日前上报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事故快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我省车辆在省内异地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行车事故、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行车事故、造成重大污染和危害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作好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给予帮助、配合。

第三十五条对辖区内道路运输经营单位或道路运输车辆发生的导致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行车事故、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行车事故、造成重大污染和危害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救援、原因调查、责任追究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在收到事故调查组的正式调查结论后10日内向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事故经过;救援情况;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性质;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情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第三十六条事故调查期间,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事故单位的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制定落实不放过。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并按照有关规定从重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三)违反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

第三十九条道路运输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或注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未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的;

(三)未按要求做好车辆技术维护管理,或使用达不到要求的车辆从事运输经营的;

(四)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投入的;

(五)未按要求编制道路运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不做好应急车辆、器材储备的;

(七)二级以上客运站未实行封闭式管理的。

第四十条对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安全事故、或一次死亡3人以上但影响较为严重的安全事故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撤销事故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从业人员,依法撤销其从业资格。

第四十一条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谎报、瞒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经营、技术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批准或验收通过的;

(四)不认真落实《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办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

(五)其它违法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个体运输业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报告(汇总16篇)篇十五

一 、根据国家规定:必须保证安全经费的投入,按工程造价总量1%比例提取安全经费。

二 、安全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 、安全经费用于以下方面

1、安全宣传:购买安全书籍、订阅安全报刊杂志、订阅安全画册资料,大型项目现场安全警示牌、标语。

2、安全教育:项目自行举办的安全教育;项目举办的安全学习,召开的安全专题会议。

3、安全培训:单位派员参加上级安全部门举办的安全资格取证培训。

4、安全整改:一般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

5、安全奖励:奖励被评为项目部、指挥部、安全先进集体和安全先进个人;经过考核,实现了与项目负责人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书的责任人奖励。

7、劳动保护用品:口罩、手套、衣服、靴、安全帽等。

8.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9.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四、安全管理部建立安全费用台帐,记录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安全工作结束,多余的安全生产费用纳入财务,由主办会计管理。

五、项目经理对安全生产费用全面领导。审批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六、财务部负责对安全生产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帐,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项目部安全投入计划,审核安全投入报告,监督检查安全投入落实情况。

八、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项目部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九、各部门主管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十、发现安全费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全费用的,公司将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处理办法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5〕47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建筑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提取标准如下:

(二)矿山(井巷)工程不得少于2.0%;

(三)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不得少于1.5%;

(四)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不得少于1.0%。

拆除工程、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审定的安全施工措施、安全生产费用清单和相关规定计算安全生产费用,但提取标准不得低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2.5%。

工程造价确定前,投标人可暂按投标报价作为安全生产费用计取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交通、水利、电力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工程类别测定、公布安全生产费率。

第六条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主管部门测定的相应费率,结合实际,确定安全生产费用。

第七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并明确投标方未按本规定单独报价的按废标处理。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

投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安全生产费率和实际情况确定安全生产费用,并单独报价。

招标方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单独列出增加项目清单。投标方应当结合实际对增加项目单独报价。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开设安全生产费用银行专户。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安全生产费用一次性存入安全生产费用银行专户。

其中,工程造价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可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不低于70%的安全生产费用存入银行专户;工程量完成70%之日起5日内,将剩余的全部安全生产费用存入银行专户。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或报批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交安全生产费用付款凭证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量变更,应当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费用调整手续。竣工结算时,建设单位应当以工程竣工结算价为依据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三条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施工措施和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严禁总承包单位拖欠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及时提请建设单位支付,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总承包单位未按本规定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及时提请总承包单位支付,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和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核算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程序、职责及权限。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费用应专款专用,实行专户核算。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按项目计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只能用于本项目,不得用于其他项目。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进度、使用计划和实际需要分阶段支取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一次性全部支取。原则上按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开工前、工程量完成20%、50%、80%时分别支取一次。

安全生产费用支取和使用情况等证明材料应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施工单位应在需支取安全生产费用15日前,持下列资料经工程监理单位同意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到银行专户支取安全生产费用:

(一)已支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证明材料;

(二)拟支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

(三)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合格评价报告;

(四)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合格评价报告;

(五)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前15日内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合格评价报告。

首次支取时,施工单位应提供“同意建设单位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该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可使用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治理安全事故隐患”的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5〕478号)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费用支出。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保证在建项目的安全投入,确保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由建筑施工企业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总责,分包单位对所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责。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其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评价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督促分包单位正确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第二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落实情况进行监理。

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工程监理单位有权要求其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并依法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五章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支付和使用实施监督。

交通、水利、电力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支付和使用实施监督。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认真审核招标文件中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和费用确定情况。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或审批开工报告时,应当审查安全生产费用付款凭证及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未提交的,视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不符合要求,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安全生产费用支付、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责令整改和查处。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改善和安全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责令限期排除。

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查处,建设单位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可将安全生产费用转作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确保生产安全。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安全生产费用支取手续时,应核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证明材料,必要时进行现场验证。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按规定计取、支付以及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并严肃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按项目计取,在成本中列支,确保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和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等改进和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报告(汇总16篇)篇十六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一、安全生产操作规范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

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三、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四、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一)、公司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驾驶员须与公司签订聘书,聘用条件为:

1、须持有合法的驾驶执照;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取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

4、经公司组织对其进行面试、理论和机械常识考核、道路驾驶技术测试合格。

(三)、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度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6、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7、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8、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9、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五、安全例会制度1、安全领导组例会每月一次,驾驶员集中安全学习每月二次。

2、安全领导组会议由安全领导组组长负责召集,驾驶员安全学习由安全部负责召集。

3、安全领导组成员,驾驶员安全例会无特殊情况必须全员参加。

4、实行安全学习签到制度。必须由本人签到,有别人代签每次罚款20元(罚代签人),安全领导组成员和驾驶员无故缺席一次扣20元。+5、年终根据参加学习的情况给予奖励,并用为年终评选安全先进个人的条件之一。

六、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1、本公司聘用的驾驶员应当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旅客、货主提供安全、及时、便捷、舒适的运输服务。

2、驾驶员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月到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驾驶员发现车辆有故障时要产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管理人员,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3、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行车里程超过四小时的,须配两名驾驶员,驾驶员连续驾驶不得超过四小时。

4、公司将不定时、经常性的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和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车。

5、凡我公司聘用的驾驶员,须遵守《安全行车十一条禁令》禁令,违反者一律解聘。

七、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一)、车辆的年度检验、上户、转籍、技术检测、维护保养由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二)、凡我公司的客、货营运车辆均应参加保险,投保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驾驶员人身意外险。

(三)、车辆必须具有良好的技术善方可参加营运,为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必须按规定进行二、好级维护,关配备各种有效的安全装置和设备,如灭火器、防滑链、防扩网、铁锹等。

(四)、车辆必生故障必须及时修复,特别是危及行车安全的重大隐患,如制动、转向、轮胎、灯光装置等。严禁车辆带病出场、出站。

(五)、严禁超员、超载行驶,严禁客货混装,严禁超速行驶。

(六)、车辆在运行途中,驾驶员应主动做好车辆的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车辆必须按规定位置停放,严禁在办公楼前、加油站、八字坡、油库、生活区乱停乱放。

(八)、安全行车十一条禁令:

1、严禁无驾照、无从业资格证人员驾车;

2、严禁违反行车命令行车;

3、严禁酒后回车、疲劳行车;

4、严禁超员、超载行驶;

5、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6、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车;

7、严禁车未停稳时上下乘客;

8、严禁在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时与火车抢道;

9、严禁车辆载客加油和发动机运转中加油;

10、严禁直流供油、严禁冬季明火烤车;

11、严禁雨雪道路和涉水后高速行驶。

八、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九、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1、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时,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2、报告: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发生,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逐级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异地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的应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3、车辆:投入应急运输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并经检测合格的在用车;

车辆运行单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2名驾驶员,每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人员:参运人员年龄在20至50岁之间,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且技术过硬、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5、接受应急运输任务后,运输车辆、人员必须整合待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且必须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亲自带队。

6、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时,运输车辆及参运驾驶人员要遵守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遇事主动请示、汇报,协调解决好各项工作事务。

总结。

经验,提高应急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

8、根据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完成交通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运输任务。

十、车辆技术管理制度为了保证营运车辆技术质量,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此制度:

3、车辆重要部件或证件如有改动,应将改动情况报公司登记备案;

2、公司每季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车辆进行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1)。

车辆号牌齐全、清晰,安装位置正确,无遮挡物;

(2)。

灯光、喇叭、雨刮器、观后镜等装置齐全有效;

(3)。

发动机汽缸工作正常,无异响、漏油、漏水等现象;

(4)。

转向装置操作灵活,无过紧或过松现象,高速行驶时车辆不会出现跑偏或摆头现象;

(5)。

制动系统良好,符合国家制动规范要求,前后四轮的定位准确;

(6)。

车辆各种线路完好,接放安全牢固;

(7)。

轮胎保持良好,轮胎胎冠上的花纹深度不得少于3.2mm;

(8)。

其他部件符合安全行车标准。

3、公司营运部管理人员上路检查车辆行驶情况时,在出示检查证后,司机必须停车配合,如发现车辆状况不佳的或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管理人员有对车辆进行停驶、回场检查的权力。

(三)、车辆保养和审验1、关于车辆二级维护、季检、年审。

(1)。

车辆每季进行一次二级维护,维修厂必须具有福州市交通部门核准资格的修配厂;

(2)。

(3)。

(4)。

车辆每年进行综合检测年审一次。

2、按规定参加交警、运管部门组织的检测、年检、年审。

3、车辆每行驶5万公里必须进行中修;

4、车辆每行驶10万公里必须进行大修;

(四)、车辆报废规定1、报废条件:

凡车辆技术经济情况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以报废。

(1)。

车辆超期使用,主要总成部件磨损腐蚀或严重损坏,性能工况严重下降,无修复价值;

(2)。

因交通事故造成主要总成或大部分零件严重损坏,已无修复价值;

(3)。

累计行驶里程达到50万公里以上或经过三次大修以上,且零部件损坏严重的老旧车;

(4)。

车辆经过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5)。

经修理和调整后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6)。

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2、报废程序(1)。

司机申请报废,经公司核准报市车管所批准,从批准之日起列入报废车,停止营运。

(2)。

车辆申请报废,经公司核准,三个工作日内把报废车辆的有关证件交还给公司。

(3)报废车辆由公司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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