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反恐怖工作责任书(汇总16篇)

时间:2023-11-22 作者:笔砚2023年反恐怖工作责任书(汇总16篇)

岗位职责是为了确保每个员工都清楚自己在工作中应该做些什么,不做些什么。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岗位职责范文,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启示和参考。

2023年反恐怖工作责任书(汇总16篇)篇一

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20xx年发生的7.5事件再一次证明了反恐维稳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严厉打击和防范“三股势力”对教育系统的影响和渗透。因此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县教育文体局的反恐维稳精神,进一步明确责任,消除治安和安全隐患,全力维护学校的和谐稳定。乌鲁木齐县小渠子中学与全体教师签订目标责任书。

一、学校教师高度重视反恐维稳工作,切实担负起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学校一切平安的政治责任。在学生中积极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和民族团结教育,要充分认识反恐维稳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加强学校反恐维稳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乌鲁木齐县教育局反恐维稳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学校维稳安保工作。

二、教师要加强学生的民族团结教育,进一步强化他们的思想认识,做到立场坚定,不信谣、不传谣、不参加任何组织、任何形式、任何人组织的任何活动,自觉维护社会治安,起到维稳安保模范带头作用。如发现学校学生参加非法活动,班主任将承担全部责任。

三、教师全力做好学生上学、放学的安全工作,严格遵守小学上学、放学作息时间。学生上、放学期间,学校门卫实行“双岗”制,各教师要认真做好学生疏散及校园周边安全状况的检查工作,值班要有一名带班领导在校门口进行疏导,做到疏散有序,责任到人。如出现安全事故,带班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四、值班教师严格落实学校维稳安保和日常值班制度。坚持校领导带班、教职工值班,明确维稳安保和值班人员的职责,严格学校大门不准任何车辆进入校园,对来访人员要认真查明身份,做好登记,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五、实验员要进一步做好危化物品和仪器设备的保管工作。对不用的危化物品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管或销毁;对各种仪器设备要严格加强保管不得随意处置或遗弃,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正常开展。

六、各班主任要加强学生对学校校园、交通、用电、用水、食品卫生、消防等安全的检查工作,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安全。

七、教师、学生要做好传染病预防工作,对今年流行的甲型h1n1流感等传染性疾病的防治情况以及重点防范部位进行全面检查,做好每日晨检与午检工作,防治疫情等传染疾病的发生,确保学校一方平安。

八、认真做好20xx安保工作,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维稳反恐工作,为小渠子中学保驾护航。

九、本人向乌鲁木齐县小渠子中学承诺,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完成上述目标,如落实工作不到位,导致失职、给全校稳定造成严重后果,本人自动辞职,接受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

签订单位:

乌鲁木齐县小渠子中学教师(签字):

学校领导(签字):

签订时间:20xx年一月。

2023年反恐怖工作责任书(汇总16篇)篇二

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做到“责、权、利”相结合,根据公司20__年度安全管理目标的内容,现与财务部签订如下安全责任目标:

一、目标值:

1、全年部门内人身死亡事故为零,重伤事故为零,轻伤人数为零。

2、全年部门内劳资纠纷为零,经济纠纷为零,内外账务纠纷为零。

3、现金安全保管,财务账册安全保管,公司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低值易耗品)安全保管,不发生任何盗窃、火灾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

4、每月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到位。

5、安全培训合格率为100%。

二、本部门安全工作上必须做到以下内容:

1、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必须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发布与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相抵触的指令,严格履行本人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责任制在本部门全面落实,并全力支持安全工作。

2、保证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在本部门内全面实施,并自觉接受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3、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4、参加安全管理会议时,首先汇报本部门的安全管理情况和安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在公司及政府的安全检查中杜绝各类违章现象。

6、组织本部门积极参加安全检查,做到有检查、有整改,有记录。

7、以身作则,不违章指挥、不违章操作。

8、虚心接受员工提出的问题,杜绝不接受或盲目指挥。

9、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司总经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提请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提出整改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填写事故登记表,严禁隐瞒不报或降低对责任者的处罚标准。

10、必须按规定对部门员工进行培训和新员工上岗教育;。

11、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管理各项禁令,保证本部门所有人员不违章作业。

三、安全奖惩:

1、对于全年实现安全目标的按照公司干礼规定进行考核奖励;对于未实现安全目标的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罚。

2、接受公司总经理指派人员对安全管理责任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3、发生一起死亡事故和爆炸、火灾、重大设备事故,除按照考核规定处罚外,同时罚部门主管500元。

4、发生一起重伤事故,除按照考核规定处罚外,同时部门主管300元。

5、发生一起轻伤事故,除按照考核规定处罚外,同时部门主管200元。

6、发生一起轻伤或恶性未遂事故,不按规定处理的或隐瞒不报、事后补报的每次罚部门主管100元。

7、公司、政府组织安全检查中每发现一起违章现象,罚部门主管100元。对查出的问题一次未按要求整改的罚金同上,并通报批评。

8、安全管理目标全部达标,奖励500元。

四、本责任状一式二份。

五、本责任状自签字之日起执行,至20__年12月31日止。

______有限公司。

总经理:财务部目标责任人:

日期:日期:

2023年反恐怖工作责任书(汇总16篇)篇三

xxx市第xxx中学反恐维稳防暴工作计划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根据市委、市政府、市教育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本着“积极预防、妥善应对、合理处置、确保稳定”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各级反恐维稳防暴工作的总体部署,切实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严密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问题,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以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为主线,以扼制影响教育教学顺利进行的犯罪活动为重点,深化学校安全监管,加强校园反恐维稳防暴防范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广泛普及安全法规和应急自救知识,及时掌握、彻底排查和有效化解不稳定因素,切实提高师生员工应急反应能力,确保学校安全与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同时,特成立反恐维稳办公室,马永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学校反恐维稳防暴防范工作的日常事务。

(一)组织排查,消除隐患。

进行校园反恐维稳防暴防范工作的分析研判,对可能成为恐怖源的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可疑车辆,逐一检查过滤,彻底排除嫌疑;加强对重点目标、重点部位、重点区域的防护,做到万无一失。主动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系、配合,收集涉及学校的反恐情报信息;广泛发动教职工,形成群防群治态势,及时发现学校面临的涉恐威胁和安全防范等工作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加强校园网的监控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置涉恐信息,防止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

(二)落实措施,严密防范。

1.加强反恐维稳防暴工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反恐维稳防暴工作制度,修订现有的安全工作制度,强化防范力度,着重加强人车出入登记、安全检查、值班巡逻、重点区域重要设施设备管理、危险物品管理和校内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

(1)严格落实值班制度。学校要安排在编在岗人员排班值班,领导干部要轮流值班;要保证通讯畅通,保证人员随时待命,保证随时出动应对处置各种突发情况。

(2)严格执行门卫制度。对出入人员应实行证件管理制度,加强对非本单位、非公务人员的登记管理,要求会见人员在回执上签名反馈,对可疑人员应予以盘查询问,对无正当理由者不允许进入。非公务外来车辆不得随意进入学校。

(3)加强校园内部巡逻值班。对重点部位、重点设施实行定时巡查登记。发现可疑物品,应立即报告学校领导,查明来源和危害,进行合理处置。放学后学校值班人员要对校园进行清场,不得让学生无故滞留学校。值班人员要定期在校园进行巡查和巡视。

(4)建立健全反恐维稳防暴责任倒查追究制度。若出现反恐维稳防暴问题,要倒查责任,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进一步完善校园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1)完善校园监控设施设备建设。校园、教学楼重点部位要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对设施和装置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使用。

(2)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标识。主动联系相关部门,在学校周边设置“学校路段”的提醒标志。

(3)完善校园保安警用器材的配备。按照学校保安器材配备标准为保安配备必要的保安器材。

3.加强对重要目标和重点部位的防范。明确校园的重点防护目标(学生上下学时段校门口、接送学生车辆等),严格加强视频监控、内部防护、人员管理、隐患治理、应急管理等工作。规范校园水电、体育场地与器材等重要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管理,规范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存放与使用。

(1)加强学生上下学管理。完善低年级学生接送交接制度并严格执行;校门内外安装监控探头;上下学时要有专人在学校周边巡视,及时发现并处置可疑情况;保安员(门卫)在上下学时间段,要在校门外维护秩序,保证学生安全;每天上下学时段,学校门前要有带班领导、保安、值周教师共同值班,严格出勤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加强学生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全面落实营养餐定点采购、查验登记、出入库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邀请食品监管部门定期督查食品卫生安全,教育学生不购食三无食品,切实消除危及食品安全的问题隐患,严防校园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4.要及时掌握本地涉恐重点人员的情况并进行必要的监管。加强与综治、公安等部门的'配合,及时掌握本地涉恐重点人员情况,并对其在校园周边的活动情况进行必要监管,做到防患于未然。

防止校内大型活动期间和人员聚集场所发生暴力破坏、群体性、事件等影响重大或涉及人员较多的案件发生。

(三)加强教育,提升能力。

要开展反恐维稳防暴防范宣传教育和培训,提升师生员工的反恐维稳防暴意识和反恐维稳防暴能力。

1.加强反恐维稳防暴防范教育。切实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反恐防范教育培训,组织学校反恐维稳防暴工作人员参加反恐维稳防暴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其反恐维稳防暴意识和能力。

2.开展反恐维稳防暴防范宣传。学校通过集会、主体班会、“安全教育日”和“安全教育周”活动以及黑板报、校园网站等形式或载体对师生进行反恐维稳防暴宣传教育。

3.要做好反恐维稳防暴应急处置各项准备。研究制定并及时完善处置各类恐怖事件的应急预案。加强反恐装备、物资和通讯保障,加强值班备勤。定期(每学期一次)开展以疏散逃生为主的反恐应急演练。

(四)规范管理,妥善处置。

发生突发性事件,应根据事件性质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如果发生恐怖袭击事件,学校应在迅速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立即报告上级部门;根据上级部门的指示,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对事发现场进行实时监控、追踪,实施现场控制、封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处置和救援,全力维护校园的稳定,协助做好善后工作等。

1.加强领导、完善机构。将反恐维稳防暴防范工作纳入学校议事日程,高度重视,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扎实开展校园反恐维稳防暴防范宣传教育工作。

2.加强督导,抓好落实。学校反恐维稳防暴领导小组要按工作职责亲自组织、参加学校的反恐维稳防暴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

3.建立机制,注重长效。要积极开展校园反恐维稳防暴防范宣传教育系列活动,落实各项工作制度,积累工作经验,形成校园反恐维稳防暴防范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促进校园反恐维稳防暴教育经常化、制度化。

2023年反恐怖工作责任书(汇总16篇)篇四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责任,扎实推进我镇创建国家卫生镇各项工作深入开展。根据《xx镇创建国家卫生镇任务分解表》和《重点整治任务表》中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签订本目标责任书:

1、爱卫组织机构完善,经费落实,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到位:在本单位有效开展健康教育、病媒控制、控烟及单位卫生等爱国卫生活动。

2、加强创卫工作领导,做到“一把手”亲自抓,要落实专职工作人员。创卫氛围营造好,信息上报及时。

3、按规定收集、整理、上报创卫工作台帐资料。

4、加强内部管理,积极支持,配合全镇创卫工作,自觉遵守各项卫生行为规范。

1、完成镇党委、政府与创卫领导小组交办安排的各项工作。

2、健全各级爱卫会组织,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充分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工作。

3、健全健康教育组织网络、镇区主要街道、各村(社区)、各单位设置健康教育专栏,定期更新教育内容。职工和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均达到90%以上;基本技能掌握率达80%以上。

4、辖区内街道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背街小巷路面平整,路面硬化率90%以上,下水道无垃圾堵塞现象;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无张贴涂写、乱设摊点现象;广告、牌匾设置规范,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等镇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落实,车辆停放整齐;农贸市场划行就市,分摊经营,秩序良好,基本无蝇;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无乱扔乱涂现象;无卫生死角,无残垣断壁、乱搭建、垃圾渣土暴露和违规饲养畜禽等现象;镇区绿化覆盖率达40%以上,路灯亮化率达95%以上。

5、镇区住户均享有卫生厕所,辖区内农户无害化卫生厕所覆盖率达80%,无露天粪坑。

6、环境质量指标、环境污染控制指标均达到规定要求,确保无重大污染事故发生。镇区噪声达标区覆盖率达95%以上,生活污水处理率达90%。

7、开展辖区内的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确保“除四害”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范围内。

8、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各类食品的'抽检合格率达80%以上,个体熟食店做到亮证经营,在密闭条件下制作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率98%以上。

9、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积极开展计划免疫工作,儿童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达100%,预防接种安全规范,安全接种率100%。

10、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楼道内不堆放杂物,无违章搭建,无非法小广告。

11、村庄主干路硬化,支路平整。村容整洁,垃圾密闭存放,定期清理,柴草、杂物堆放整齐。无蚊蝇孽生的污水坑、粪坑。

1、各村(社区)、各单位负责人为目标任务第一责任人。创卫工作督办组负责对各村(社区)、各单位目标任务进行跟踪考核,对工作按时保质完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全镇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跟踪督查,直至整改落实到位。

2、国家卫生镇创建工作的评比结果计入各单位年终综合考评成绩,并纳入年终奖金发放指标。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签订双方各执一份。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盖章)(盖章)。

签字:xxx签字:xxx。

20xx年x月x日。

2023年反恐怖工作责任书(汇总16篇)篇五

20__年,我局在县委、县政府和县政法委的正确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__大和__届一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奋斗目标和全县综治维稳工作会议的工作部署,以加快发展为中心,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履行综治成员单位职责,竭尽全力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取得了明显工作成果。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领导重视,责任落实。年初,我局多次召开局党支部会议,研究和安排综治维稳工作,成立了以局长凯富才同志任组长的综治维稳领导小组,明确了分管领导,制定了工作方案,落实了工作措施,并与各股室签订了综治维稳目标管理责任状。加大了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重大责任事故追究制和一票否决权制的执行力度,增强了搞好维稳综治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统筹兼顾,突出难点重点。首先是加强局机关制度建设,确保局机关安全保卫工作到位及单位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今年来,我局建立健全了单位值班制度,车辆管理和重要物品管理等安全防范制度,确保了年内无盗窃事故、火灾事故现象的发生。通过制定和完善岗位责任制和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建设,确保了年内无黄赌毒等违纪乱纪行为的发生。二是及时排查矛盾,妥善处理纠纷,竭力消除不稳定隐患。针对我局有特困企业的实际,今年来,我们始终把它作综治维稳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具体主要是抓了两家企业下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两个确保”,部分职工上访问题。特别是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得到了妥善处理。每逢一些特殊敏感期和重大节庆日前,都安排专人组织开展了矛盾隐患排查调处活动,认真建立好了综治工作隐患事故台帐,对排查出来的问题,将矛盾和问题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深入开展重点整治,进一步保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今年来,我局坚决服从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综治维稳工作安排,要人抽人,要物抽物,例如对扶贫挂钩村的集中整治,扫黄禁毒专项活动等,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四、扎实开展安全文明创建活动,基层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通过这项活动,基层治保组织和群防群治网络进一步健全,“五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全面推进,预防青少年犯罪有新进步,管理规范有序。

存在的问题。

20__年,我局的综治维稳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县委、县政府的要求还有差距,主要表现在综治维稳工作开展还不够平衡,综治维稳的工作的方式和方法在创新上力度还不够大。对此,我局决心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强化责任,改进措施、提高水平,把综治维稳工作做得更好。

新的一年,我们将继续认真履行综治成员单位职责,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找准位置,把握重点,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把综治维稳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计划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抓总结提高。拟在综治维稳工作总结的基础上,对深入开展综治维稳工作进行一次再动员、再教育、再部署,并通过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改进方法,完善措施,分类指导,突出重点,进一步提高综治维稳工作水平。

2、抓规范创新。在原有综治维稳的基础上,将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工作手段,建立长效机制,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认真探索综治维稳工作的难点问题,做到突出重点,攻克难点,不断提升综治工作的档次和水平。

3、抓检查督促。进一步完善岗位责任制,把综治维稳工作与机关效能建设、与行风建设、与党员先进性教育、与基层达标创建活动结合起来,坚持“一票否决制”,加强检查督促,狠抓多项综治维稳措施及制度的落实,促进综治维稳工作持久深入地开展。

综治、维稳、创建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是关键,需要长抓不懈。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要严格按照“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原则,坚持和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责任制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制度。紧紧围绕各项工作,努力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着力解决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消除各类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全局稳定,为我县各项工作的开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2023年反恐怖工作责任书(汇总16篇)篇六

学校反恐怖工作责任书为进一步明确反恐怖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反恐怖工作措施落实到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全国人大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反恐怖防范督导检查工作规定》和《反恐怖防范工作责任制》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责任书。

一、责任主体。

二、责任内容。

1、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县关于反恐怖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将反恐怖工作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摆到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解决反恐怖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分管领导要规划部署并抓好反恐怖工作在本单位的落实。

2、根据本单位反恐怖工作职责,逐级落实责任制,将反恐防范工作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岗位,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组织开展反恐怖宣传教育和相关知识、技能培训,提高队伍防恐怖工作水平。

3、全面了解掌握本校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关心师生学习、工作和生活,做好服务工作,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4、积极搜集在校维族学生群体手机、网络通讯账号,密切掌握维族学生群体异常通联、网络及宗教活动情况;开展对在校维族学生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有宗教极端思想苗头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坚决抵制“三股势力”向学校渗透。

5、学校主要领导是本单位防恐怖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职责,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落实《福建省学校反恐怖防范暂行标准》,配齐配强“人防、物防、技防”并高效运行。

6、建立反恐怖防范督导检查工作机制,落实《福建省反恐怖防范重要目标分级督导检查办法》的具体要求,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7、完成校安办交办的其他反恐怖工作。

三、责任追究。

违反上述条款,我校将予以通报批评;凡是因为反恐怖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措施不到位而造成恐怖袭击事件发生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上报主管局予以责任追究。

四、其他事项。

1、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中心小学。

责任人(签名):

20xx年xx月x日。

2023年反恐怖工作责任书(汇总16篇)篇七

9、(单选题)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安置教育由()组织实施。

a.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2、(单选题)被认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认定不服的,可以通过()申请复核。

正确答案:a。

b.及时解除有关措施,予以退还c.进行公开拍卖d.合理补偿正确答案:b。

正确答案:d。

22、(多选题)海关在对进出境人员携带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立即通报()。

正确答案:bcd。

b.遭受恐怖袭击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

c.曾发生过重大的人身伤亡d.遭受恐怖袭击的可能性较大正确答案:bd。

正确答案:bcd。

正确答案:abd。

正确答案:abcd。

d.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正确答案:abcd。

正确答案:ac。

34、(多选题)对于哪些恐怖活动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刑事管辖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

b.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恐怖活动犯罪。

c.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恐怖活动犯罪。

d.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

正确答案:abcd。

36、(多选题)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公安机关有权做出的有()。

b.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

37、(多选题)《反恐怖主义法》所称恐怖事件,是指()。

b.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

正确答案:错。

正确答案:对。

正确答案:错。

正确答案:对。

正确答案:对。

正确答案:对。

正确答案:对。

正确答案:错。

正确答案:对。

正确答案:对。

2023年反恐怖工作责任书(汇总16篇)篇八

甲方:

乙方:

为加强医疗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减少医疗纠纷,杜绝医疗事故,特制订医疗安全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1、乙方要严格按照二级医院管理评审标准进行医疗活动,确保医疗安全。

2、乙方要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书写各项医疗文书(包括住院病历、病程记录、会诊抢救记录、各项协议书、各种护理、麻醉记录单、各种申请、报告单,门诊病历及门诊登记本等),并按《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管理好病历资料。

3、乙方不得发生越级医疗行为,对急、危、重病例及疑难病例,必须请示上级医师并严格执行上级医师指示。

4、乙方应严格遵守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及审批制度,对重、大、新、残手术应实行报批制,乙方进行手术前,必须报请科主任批准(如遇有特殊情况,亦应请求上级医师),严格掌握手术、麻醉适应症和禁忌症,不得擅自进行手术。

5、乙方必须严格执行首诊医师负责制、三级医师查房制、疑难病例会诊讨论制度、转诊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及术前讨论制度等核心医疗制度。

6、乙方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小组,配备质控人员,负责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管理,乙方与每个医务人员签订医疗安全责任书。

7、乙方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及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

8、乙方必须加强急诊抢救工作,成立抢救专班,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各项抢救操作规程,保证抢救设备、药品、人员处于应急状态,并作好抢救记录和转诊记录。

9、乙方必须依法执业,试用期工作人员及无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单独从事执业活动,必须安排好带教。

10、乙方必须以热情、耐心、仔细、负责的态度对待所有病人,不得与病人或家属发生争吵、斗殴等。

11、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按各项医疗护理、医技、药剂等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12、乙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医疗纠纷或事故,应由乙方负责,甲方按相关制度对乙方进行处罚。

13、甲方每年将对安全医疗责任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先进科室及个人给予表彰。

甲方:乙方:

日期:

2023年反恐怖工作责任书(汇总16篇)篇九

稳定是发展的基础,校园平安是搞好教育教学工作的保障,为保证我校平安校园创建工程落到实处,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有序推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建立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工作秩序。根据县教育局党委维稳工作安排意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此责任书。

一、工作目标。

1、切实履行本校安全工作职责,督促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

2、把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学校利用班会、少队、团队等活动,或大型的集会活动,对学生进行食品卫生、交通、消防等安全知识教育,确保在校学生安全法规、安全常识受教育率达100%.

3、切实抓好学校食品卫生和饮用水安全管理工作,杜绝师生群体性中毒事件的发生。

4、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严格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杜绝学校交通死亡责任事故发生。

5、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学校无重大火灾责任事故、校舍坍塌责任事故和学生踩踏责任事故的发生。

6、整治好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

7、完成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所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和指标。

二、奖惩办法。

年底由中心学校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全工作奖惩依据。经考核为合格以上的教师,由中心学校按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分别给予加分。如未切实履行好安全工作职责而造成事故的教师,当年不得评先评优。

三、其它要求。

学校安全工作坚持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责任人如工作变动,接任者即为相应责任人。此责任书一式两份,责任双方各执一份。

学校负责人签名:王守林。

教师签名:

李岭小学。

20xx年9月。

2023年反恐怖工作责任书(汇总16篇)篇十

20xx年,市教体局信访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关心群众、促进稳定、推动教育事业发展为目的,以控制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为重点,超前工作,标本兼治,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为教育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总的工作目标是:杜绝进京到省去青集体访和重复个体访,严格控制去青个体访和越级信。把矛盾和问题消化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签订本责任书。

一、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强化信访工作领导责任意识。稳定的环境是确保各单位其他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各学校主要领导是本单位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负总责,亲自抓,发生重大的信访问题,必须第一时间亲临现场,亲自协调处理,确保稳定大局。

二、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在“治本”上下功夫。各级教育干部要严格按教育规律办事,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做好依法治校,民主治校,精细化管理,关心师生生活,维护师生利益,切实践行“做学生喜爱的老师,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工作理念。对群众关心的晋级评优、学校收费、校园安全、岗位竞聘等热点问题,要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执行,从根本上减少产生信访的源头。

三、坚持关口前移,扎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学校负责人要总揽全局,对倾向性、苗头性、全局性的信访信息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到提早了解,提前介入,尽快化解。对排查出的重点问题和重点人员,要逐一登记造册,逐一分析,逐一制定工作措施,逐一把工作措施落到实处,从源头上做好防范工作,做到及时排查,及时调处,按期结案,结服率达90%以上。杜绝进京到省去青集体访和重复个体访。

四、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校园稳定。一是坚持信息报送制度,每月30日前将本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报市教体局审检室,重要信访信息随时报告。二是坚持领导包案制度,在节假日和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对排查出的不稳定因素由学校领导包案,并安排专人进行稳控。三是坚持重大活动期间值班制度。重大活动期间,各单位稳控责任人实行24小时值班,对重点稳控人员严看死守,确保不出问题。四是坚持重大活动期间信息零报告制度。对各单位稳控的人员情况,要每天报告信息,没有异常情况报平安。

本责任书所规定的目标列入单位主要领导的考核,作为单位评先授奖的重要依据。因工作原因发生影响恶劣的重大信访案件,将按照《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学校校长的责任,并对单位考核实行信访工作一票否决。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中心校与学校各执一份。

××镇××小学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20xx年2月。

校长(签章):

20xx年2月。

2023年反恐怖工作责任书(汇总16篇)篇十一

为了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消除各类安全隐患,落实应急预案,我校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开展反恐怖防范工作,提高了全体师生参与反恐防范的意识。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

学校成立了反恐防范工作领导小组,以校长为组长,各班班主任为成员的活动安全领导小组。小组制订了切实可行的方案,做了分工部署,明确了分工和责任。

(一)加强安全教育,注重师生意识领域的防范。

结合本校实际,利用升旗仪式做以安全教育为主题的国旗下讲话,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营造安全教育活动氛围。充分利用校园内的宣传栏、广播对全校师生进行宣传。组织各班以“反恐怖防范”为主题的手抄报并进行评比,利用课堂教学、主题班会、标语等多种方式对师生进行宣传教育。通过宣传,使广大师生充分认识到了反恐怖防范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了自我防范能力,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强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安全隐患的情况进行全面的排查,并及时进行维修和加固。

(三)构建管理网络,及时发现和掌握相关信息,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学校领导上班期间24小时安排人员值班,并做好日常监控值班记录。能做到及时发现和掌握相关信息,面对突发事件能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三、今后努力的方向反恐怖防范工作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校努力创造平安和谐的校园环境,高度重视安全工作,狠抓安全教育,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安全保卫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校会继续把师生的安全,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贯彻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师生安全,努力创建平安校园。

小街乡中心小学。

2023年反恐怖工作责任书(汇总16篇)篇十二

反恐怖防范工作自查报告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打造平安校园,确保师生安全,切实做好学校反恐怖防范工作,结合我校的实际,对我校各种安全工作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组织学习,提高认识针对反恐怖防范工作,首先学校组织召开了全体教师参加的安全工作会议,传达了相关会议、文件精神,并且结合我校的实际讲了我们学校当前安全工作要注意的问题和提出了严格安全工作要求,分析了当前学校的教育形势和社会形势,充分认识“孩子的生命比一切更重要”的思想,要求安全工作深入人心,到岗尽责,安全工作不能有丝毫放松。

二、健全组织,落实责任我们学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的安全领导小组,制订了《反暴反恐应急预案》和《保安人员职责》,以便按步就班、有章可循。第二,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管理期间,校外人员无故一律不得进入学校。来校访问人员进校必须出示证件,登记信息,并经校内接访者核实后方能进入学校。第三,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使每一级都有明确的任务和要求,班主任、任课教师分别与领导小组签订目标责任状。由于组织健全、网络畅通,为学校安全工作的有效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

三、

广泛宣传,加强意识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对广大教职员工和全体师生进行安全意识教育,是我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为此,我校利用全体教师会、全体学生集会进行安全活动总动员,并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充分发挥课堂和班会主渠道的作用,进行安全意识的渗透。每周班会课都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其次,充分利用宣传工具如广播、宣传栏、悬挂横幅、散发安全小常识材料、告家长书等形式,对学生安全意识的培养起到了良好的辅助作用。这些渗透潜移默化,给学生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四、及时排查,防患未然学校组织安全工作检查小组,由校长任组长,班主任为组员。全体安全工作小组成员一起对学校教室、办公室,图书室、仪器室、体育器材室以及校门等周边环境进行了彻底的检查,对学校所有用电设施进行监测,检查安全隐患,有问题立即解决。

当然,通过安全自查,也发现了我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将按照相应的整改措施及时解决。

(一)存在问题:

1、由于学生年龄小,尤其是低年级学生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意识和能力。

2、由于学校不远处就是公路,学生又多,上学、放学时段存在很多安全隐患;3、学生下课在活动时监管力度不够;(二)整改措施:

1、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全力做好当前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确保今后学校安全稳定。

2、针对上学、放学时段校门口存在交通安全现象,学校继续强化教师大门值班工作,在各要害部位设岗巡察,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针对学生下课在活动时监管力度不够,要求各年级立即制订值班制度,每天下课各值周学生干部,值班教师分别监管。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人人树立安全意识,及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严加防范,将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切实做好学校的各项安全工作。

2023年反恐怖工作责任书(汇总16篇)篇十三

第一章总。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第三章安全防范。

第四章情报信息与调查第五章应对处置。

则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了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反对和禁止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任何人宣扬、煽动、教唆、帮助、实施恐怖主义,不分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一律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

任何国家机关不向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政治妥协或者让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提供资金支持。

第三条国家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宣传、科技、外交、军事等手段,充分调动一切力量和资源,严密防范和严厉惩治恐怖活动,查处取缔一切恐怖活动组织,坚决反对和禁止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思想,最大限度预防、降低和消除恐怖主义危险和危害。

第四条国家设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实行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依靠、动员所有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各职能部门在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协调下,建立联动配合机制,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以及人员。

公安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履行反恐怖主义职责的紧急需要,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依法惩治恐怖活动,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第七条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坚持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的原则,重在防范恐怖主义思想的形成和传播、恐怖活动组织的形成和扩大,力争将恐怖活动消灭在预谋阶段和行动之前。

第八条任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实施恐怖活动犯罪,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构成恐怖活动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第九条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其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反恐怖主义工作方案、措施,必要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第十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部署,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普及反恐怖主义法律知识和预防、应急技能,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反恐怖主义教育,指导、监督、检查、评估学校的反恐怖主义教育培训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反恐怖主义知识和应急演练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增强学生的反恐怖主义法律知识和预防、应急技能。

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正确的民族观、宗教观、国家观和相应知识的教育引导,消除民族分裂和极端主义思想,教育各民族群众、宗教教职人员学法守法,依法进行宗教活动。

网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反恐怖主义宣传。

第十五条网络与信息系统运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机关标准要求,综合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加强网络安全防护、技术检测、风险预警、应急响应和处置等各项工作,保护网络和信息系统运行安全。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电信和互联网的设计、建设和运行中预设技术接口,将密码方案报密码主管部门审查。未预设技术接口,或者未报审密码方案的,相关产品或者技术不得投入使用。已经投入使用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电信业务、互联网服务的,应当将相关设备、境内用户数据留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拒不留存的,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恐怖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恐怖主义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从事互联网加密传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向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备案密码方案,配合主管部门调查工作。

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发现含有恐怖主义内容的信息的,应当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有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对国际互联网上传输的含有恐怖主义内容的信息,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技术措施,阻断传播。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防范和调查恐怖活动,可以使用有关电信和互联网的技术接口,可以要求服务提供者或者用户提供解密技术支持。

第十七条航空、铁路、水上、公路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物品开封验视、客户身份查验等安全查验制度以及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对禁止运输、寄递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用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第十八条对下列危险物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安全管理:

(一)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

(二)枪支、弹药;

(三)弩、管制刀具等管制器具;

(四)核、生物、化学、导弹、常规武器相关两用物项和技术。必要时,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前款规定的危险物品在特定区域、时间的生产、进出口、运输、销售、使用实施管制。

第十九条对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危险物品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生产和进口单位应当做出电子追踪标识,并对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

(三)对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全国联网管理;

(五)对废旧危险物品实行集中处理。

危险物品丢失、被盗、被抢、被骗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作、生产、储存、运输、进出口、销售、提供、购买、使用、持有危险物品。公安机关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其他部门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并立即通报公安机关;其他单位、个人发现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防范恐怖主义融资活动。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恐怖主义融资的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人民银行、民政、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财务和资金来源情况。

第二十二条海关应当加强对进出境旅客携带货币现钞和无记名有价证券的监管,发现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立即通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前款规定的限额标准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规定。国家根据需要可以决定对特定商品和服务禁止使用现金和实物交易。第二十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反恐怖主义工作的需要。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公安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参与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公安机关以及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在高速公路、城市的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重要交通路口、公共交通站点和大型市场、商场、广场等公共区域以及重点部位,安装具有视频图像采集、人像比对、车牌识别等功能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及隔离防撞、紧急报警、安检防爆等防范恐怖活动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第二十四条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极端主义,禁止实施下列极端主义行为:

(一)制作、传播、持有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或者以其他方式宣扬极端主义的;

(六)为宣扬、传播、实施极端主义提供信息、资金、物资设备或者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发现极端主义行为,经责令停止而不停止的,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相关人员,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对有关资料、物品予以收缴,对有关信息拍照、复制后予以清除,对违法网站、帐号、手机号码予以关闭、封停,对有关非法场所予以查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宣扬、传播极端主义的资料、物品、信息的,应当报告、上缴公安机关。第二十六条对有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倾向,或者曾参与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人员,有关部门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和监护人应当进行教育矫治。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导监狱、社区矫正机构对服刑的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罪犯进行管理、教育、矫正等工作,与有关部门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对刑满释放后仍具有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倾向的人员,刑罚执行机关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教育管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有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倾向,或者曾参与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人员进行民族、宗教政策、知识教育,做好教育转化工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对曾参与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人员开展文化知识、劳动技能教育培训,提供社会保障和就业服务,使其回归正常生产、生活。第二十七条防范恐怖活动的重点目标,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营运、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确定: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和重大活动;

(五)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建筑物、建设工程;

(六)国家规定的警卫对象;

(七)监狱和看守所;

(八)重要国家机关和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储存单位;

(九)驻外外交机构特别是驻战乱或者恐怖袭击多发国家、地区的外交机构;

(十)其他可能受恐怖活动威胁的重大目标。

第二十八条重点目标的营运、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二)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施、设备;

(三)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四)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

(五)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为担负重点目标警戒、巡逻任务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提供必要的保障。涉及国计民生、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营运、管理单位应当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防护措施,明确安全责任,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安全监测和预警通报,保障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发生重大攻击事件的,应当及时向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网络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开展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第二十九条重点目标的营运、管理单位应当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对有故意犯罪、严重违法记录或者其他不适合情形的人员,应当调整工作岗位。

第三十条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营运、管理单位应当对进入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对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可以扭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一条对运营中的航空器、列车、船舶、城市轨道车辆、公共电汽车等重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营运、管理单位应当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重点目标的营运、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对重点目标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重点目标的营运、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三十三条重点目标的营运、管理单位的各级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重点目标的营运、管理单位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工作方案、措施,开展日常检查和定期演练,及时排查、消除隐患,为担负重点目标警戒、巡逻任务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提供执勤业务指导和必要的保障。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掌握重点目标的基础信息和重要动态,指导、监督营运、管理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重点目标进行警戒、巡逻、检查。第三十五条对重点目标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单位、场所、行业、设施,其主管部门和营运、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在重点国(边)境地段和口岸设置拦阻隔离网、视频图像采集和防越境报警设施。

公安机关边防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边防部队应当严密组织国(边)境巡逻,加强对抵离国(边)境前沿、进出国(边)境管理区和国(边)境通道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物品,以及沿海地区出海船舶、港澳船舶、来靠大陆的台湾船舶的查验,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第三十七条对恐怖活动人员和恐怖活动嫌疑人员,应当不准其出境入境、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或者宣布其出境入境证件作废。

第三十八条检验检疫机关、海关发现恐怖活动人员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物品的,应当依法扣留,并立即通报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第四十一条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设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平台,实行跨部门情报信息运行机制,筛查、发现、监控恐怖活动以及嫌疑人员,统筹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搜集、研判、共享、核查、反馈和情况通报工作。有关部门应当依托跨部门情报信息机制,实现情报信息报送、研判和共享。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事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以及调查恐怖活动线索,经批准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有关部门搜集的有关线索、人员、行动类情报信息应当及时统一归口报送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

第四十三条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建立跨部门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情报信息搜集、研判,实现情报信息共享。对重要的情报信息、线索应当及时报告上级部门,涉及其他地方的紧急情报信息应当及时通报相关地方。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基层情报信息工作力量,提高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能力。

第四十五条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本法第五条规定的报告恐怖活动和恐怖活动嫌疑、本法第三章规定的安全防范工作以及第六章规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实行信息化管理,有关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应当与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联网,实行信息分类、分级共享和“大数据”研判应用。

前款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实现对可疑情况的自动研判、报警。第四十六条本法规定安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部署和要求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综合研判。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接到恐怖活动嫌疑报告或者发现恐怖活动嫌疑的,应当进行调查。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依法对嫌疑人员盘问、检查、继续盘问或者传唤、询问,采集其面部肖像以及指纹、声纹、虹膜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和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并留存其签名。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通知其他人员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

第四十八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按照公安机关统一部署执行武装巡逻任务时,经现场指挥员同意,可以对有恐怖活动嫌疑的人员当场进行盘问并查验其证件。

第四十九条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向有关部门、单位查询银行账户、征信、收支等信息,对涉及恐怖活动资金实行网络查询和监控。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采取扣押、查封、冻结等措施,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依照前二款规定取得的材料,可以在行政处罚和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第五十一条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以及有关情报部门经对有关情报信息研判、核查,认为恐怖事件可能发生或者需要做好安全防范、应对处置工作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通报做好安全防范、应对处置工作。

第五十二条对恐怖活动嫌疑人员,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其危险程度,责令其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约束措施: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住所、区域;

(二)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商业活动;

(三)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特定公共场所;

(四)不得接受特定公共服务或者购买、使用特定物品、设施、设备;

(五)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六)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情况和经济来源情况;

(七)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公安机关保存。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不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体系。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区分各类恐怖事件的规律、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分级、分类制定国家应对处置预案,具体规定恐怖事件应对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和恐怖事件安全防范、处置程序以及事后社会秩序恢复等内容。各地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以及重点目标营运、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应对处置预案。

第五十五条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各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指挥机构,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人可以担任指挥长,也可以确定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指挥长。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恐怖事件或者特别重大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的跨区县的恐怖事件或者重大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由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挥,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可以视情派员参加。

第五十六条恐怖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立即启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确定指挥长。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按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和指挥长的统一领导、指挥,协同开展打击、控制、救援、救护等现场应对处置工作。

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对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调动有关反恐怖主义力量进行支援。

第五十七条发现恐怖事件或者疑似恐怖事件后,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现场处置,并报告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人民武装警察发现正在实施恐怖活动的,应当及时予以控制并移交公安机关。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尚未确定指挥长的,由现场的公安机关职级最高的人员担任指挥员。现场应对处置人员无论是否属于同一单位、系统,均应当服从指挥员的领导。指挥长确定后,现场指挥员应当向其请示、报告工作或者有关情况。第五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人员、停留在境外的公共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海外油气管线等重要设施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恐怖袭击时,国务院外交事务、公安、国家安全、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旅游、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启动预警和应对处置预案,协调有关国家采取相应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或者人员遭受严重恐怖袭击后,经与有关国家协商同意,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组织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派出工作人员赴境外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外使领馆警卫分队,应当在使领馆负责人指挥下参与应对处置。第五十九条制止和处置恐怖活动,应当优先保护直接受到恐怖活动危害、威胁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六十条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决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列措施:

(一)组织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二)现场管制;

(三)交通管制;

(四)互联网、无线电、通讯管制;

(五)出境入境管制;

(六)空域、海(水)域管制;

(九)组织公民参加反恐怖主义救援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灾害的必要措施;

(十一)其他应对处置措施。

采取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应对处置措施,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批准;采取前款第七项规定的应对处置措施,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应对处置措施应当明确适用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一条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以及其他依法配备、携带武器的应对处置人员,对在现场持枪支、刀具以及爆炸物、剧毒物等危险物品,正在或者即将实施暴力行为的人员,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六十二条恐怖事件发生、发展和应对处置信息,原则上由恐怖事件发生地的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新闻媒体报道时不得夸大恐怖事件、渲染恐怖氛围以及发布残忍、不人道场景。第六十三条恐怖事件应对处置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帮助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工作、生产和生活,稳定受影响地区的社会秩序和公众情绪。

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恐怖事件立案侦查,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结果,依法追究恐怖活动组织、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视情给予恐怖事件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适当的损失补偿,并向失去居住和基本生活条件的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及时提供居住和生活的基本保障。卫生、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为恐怖事件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提供心理、医疗、法律等方面的援助。

第六十六条国家优先保障建设被恐怖事件损坏的交通、通信、网络、广播电视、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产、生活设施。

第六十七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对恐怖事件的发生和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评估,提出防范和应对处置改进措施,向上一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第六章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第六十八条对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组织、人员,可以认定为恐怖活动组织、人员。

第六十九条对恐怖活动组织、人员,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认定,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公告。

对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并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公告。

第七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认为组织、个人属于恐怖活动组织、人员的,应当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提请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进行审查、决定。

第七十一条对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国务院公安部门决定对涉及有关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予以冻结;

(三)恐怖活动人员是外国人的,依法逮捕、引渡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提供信息、资金、物资设备或者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或者与其进行交易;发现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十二条对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认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

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有关中央主管机关签订的合作协议,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交流与合作。

第七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政策对话、情报信息交流,依法开展反恐怖主义执法合作和国际资金监管合作。国务院国家安全部门可以根据前款规定工作的需要,向有关国家和地区派驻安全代表。在不违背我国法律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前提下,我国边境地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或者中央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与相邻国家的地区、主管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交流、执法合作和国际资金监管合作。第七十五条涉及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引渡和被判刑人移管,依照有关条约和法律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经与有关国家达成协议,并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可以派员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

经与有关国家达成协议,并报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派员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

第七十八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制,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反恐怖主义工作负责。第七十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经费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国家对反恐怖主义重点地区、部门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对应对处置大规模恐怖事件给予经费保障。

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建立反恐怖主义专业力量,配备必要的反恐怖主义专业设备、设施,加强专业训练和合成演练。

第八十一条有关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在县级、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力量、志愿者队伍。

第八十二条国家对专职直接从事反恐怖主义工作人员的津贴、职级等给予优待。第八十三条对因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八十四条因报告和制止恐怖活动,或者从事反恐怖主义工作,致使本单位、本人及其近亲属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单位的真实名称、地址或者个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近本单位、接触本人及其近亲属;

(三)对人身、住宅和单位办公、经营场所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变更个人及其近亲属的姓名,重新安排住址和工作单位;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八十五条对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报告恐怖活动、恐怖活动嫌疑或者协助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八十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研究、培训,开发反恐怖主义技术、设备。第八十七条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基金,用于奖励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抚恤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等。

第八十八条反恐怖主义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存在渎职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检举、控告。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检举、控告人。

第八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有关部门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十一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二条发现恐怖活动组织、人员或者恐怖活动嫌疑,有条件报告但未向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发生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十三条航空、铁路、水上、公路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未实行运输、寄递物品开封验视、客户身份查验等安全查验制度以及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或者对禁止运输、寄递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用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承运的,由主管部门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九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未依法向公安机关提供电信和互联网的技术接口、解密技术支持的;

(四)未通过网络信息安全评估,上线互联网新应用,造成恐怖主义内容传播的。

从事互联网加密传输服务的企业未向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备案密码方案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对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未向主管部门报告财务和资金来源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煽动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

(二)制作、传播、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展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或者以其他方式宣扬极端主义的;

(四)诋毁、侮辱、歧视其他民族和宗教的;

(五)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和信仰其他宗教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六)阻扰、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和信仰其他宗教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

(七)利用民族、宗教名义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八)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的;

(九)强迫他人展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十)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教职人员捐献或者提供劳动的;

(十二)组织、教唆、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不参加义务教育的;

(十三)强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

(十四)为宣扬、传播、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提供信息、资金、物资设备或者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屡教不改的,从重处罚。

第九十七条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十八条防范恐怖活动重点目标的营运、管理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本单位防范和应对处置预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施、设备的;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六)未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建设和运行技防、物防设备、设施的;

(七)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涉及国计民生、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营运管理单位未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防护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机场、火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营运、管理单位未对进入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九条金融机构和非特定金融机构对国务院公安部门决定冻结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冻结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条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一百零一条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第一百零二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较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第一百零四条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企图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引发社会恐慌、影响国家决策、制造民族仇恨、颠覆政权、分裂国家的思想、言论和行为。本法所称恐怖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宣扬、煽动、教唆恐怖主义的;

(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三)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的;

(五)其他恐怖活动。本法所称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恐怖活动而组成的人员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人员,是指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以及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恐怖活动的人员。

本法所称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

本法所称极端主义,是指歪曲宗教教义和宣扬宗教极端,以及其他崇尚暴力、仇视社会、反对人类等极端的思想、言论和行为。

第一百零五条因采取恐怖事件应对处置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零六条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同时废止。

2023年反恐怖工作责任书(汇总16篇)篇十四

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怖主义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反恐怖主义法》的出台,对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做好《反恐怖主义法》的学习宣传,提高广大师生对《反恐怖主义法》的认识,进一步提升师生反恐意识和能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要把学习宣传《反恐怖主义法》作为学校今后一个时期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师生的反恐怖主义教育,为《反恐怖主义法》的施行营造良好的氛围,努力构建和谐校园。

二、工作内容。

(一)认真开展《反恐怖主义法》学习教育活动。

1.学校党委理论中心组带头学。组织召开党委理论中心组专题学习《反恐怖主义法》扩大会,学校领导班子,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各系(部)、处(室、中心)负责人参加,学校党委书记作中心发言,并对学校学习宣传《反恐怖主义法》工作进行部署。(时间安排:2016年3月中旬;负责部门:党委宣传部)。

12.学校邀请公安机关组织民警深入学校开展“反恐一课”宣传教育,结合反恐防恐对广大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反恐安全意识,培训师生面对暴力恐怖活动时,如何紧急避险、快速报警、迅即疏散、机智勇斗等方式和常识。(时间安排:2016年3月——6月;负责部门:党委宣传部、保卫处)。

3.各系(部)、各处(室、中心)利用周二政治学习时间,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本部门师生认真研读《反恐怖主义法》,准确把握其基本精神。【时间安排:2016年3月——6月;负责部门:各系(部)、各处(室、中心)和各党总支(支部)、学生工作处】。

4.组织一次反恐防暴演练,提高广大师生在发生纵火、爆炸、枪击、砍杀等恐怖袭击时的避险自救能力。(时间安排:2016年3月——6月;负责部门:保卫处、党委办公室)。

1.在校园内悬挂有关学习宣传《反恐怖主义法》的横幅,在宣传橱窗出版“学习宣传《反恐怖主义法》”板报。(时间安排:2016年3月-12月;负责部门:党委宣传部)。

2.在学校广播站开辟“学习宣传《反恐怖主义法》”专栏,每天用5分钟时间广播《反恐怖主义法》的内容。(时间安排:2016年3月-5月;负责部门:团委)。

3.利用学校网站、微信、微博、qq群进行《反恐怖主义法》的学习教育。及时上传学习资料,报道学习活动(时间安排:2016年3月-6月;负责部门:各部门)。

三、加强领导,务求实效。

学校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反恐怖主义法》公布施行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学习宣传《反恐怖主义法》作为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打赢反恐怖斗争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各部门一把手对此项工作要负总责,精心组织,积极推进,确保学习取得实效。

2023年反恐怖工作责任书(汇总16篇)篇十五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第三章安全防范。

第四章情报信息。

第五章调查。

第六章应对处置。

第七章国际合作。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

第三条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五)其他恐怖活动。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人员,是指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

本法所称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

第四条国家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加强反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外交、军事等手段,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

第五条反恐怖主义工作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和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的原则。

第六条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

第七条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八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实行工作责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并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部署,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配合机制,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或者机构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或者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恐怖活动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刑事管辖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第十二条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根据本法第三条的规定,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外交部门和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对于需要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应当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应当立即予以冻结,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被认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认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申请复核。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复核,作出维持或者撤销认定的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作出撤销认定的决定的,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资金、资产已被冻结的,应当解除冻结。

第十六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依法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于在判决生效后需要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的,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安全防范。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反恐怖主义意识。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恐怖活动预防、应急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宗教、互联网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加强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十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对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阻断传播。

第二十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第二十一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生产和进口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

运输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

有关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严密防范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扩散或者流入非法渠道。

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可以决定对生产、进出口、运输、销售、使用、报废实施管制,可以禁止使用现金、实物进行交易或者对交易活动作出其他限制。

第二十三条发生枪支等武器、弹药、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失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作、生产、储存、运输、进出口、销售、提供、购买、使用、持有、报废、销毁前款规定的物品。公安机关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其他主管部门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并立即通报公安机关;其他单位、个人发现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恐怖主义融资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可以依法进行调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第二十五条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资金流入流出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海关在对进出境人员携带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立即通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反恐怖主义工作的需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督促有关建设单位在主要道路、交通枢纽、城市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配备、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等防范恐怖袭击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宣扬极端主义,利用极端主义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发现极端主义活动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将有关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登记身份信息,对有关物品、资料予以收缴,对非法活动场所予以查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资料、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九条对被教唆、胁迫、引诱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或者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和监护人对其进行帮教。

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服刑的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的管理、教育、矫正等工作。监狱、看守所对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根据教育改造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与普通刑事罪犯混合关押,也可以个别关押。

第三十条对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在刑满释放前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服刑期间的表现,释放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应当听取有关基层组织和原办案机关的意见。经评估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向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安置教育建议,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确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在罪犯刑满释放前作出责令其在刑满释放后接受安置教育的决定。决定书副本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被决定安置教育的人员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安置教育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安置教育机构应当每年对被安置教育人员进行评估,对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安置教育的意见,报决定安置教育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被安置教育人员有权申请解除安置教育。

人民检察院对安置教育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遭受恐怖袭击的可能性较大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活动、设施等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二)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三)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四)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对重点目标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对重点目标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单位、场所、活动、设施,其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对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应当调整工作岗位,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

第三十四条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五条对航空器、列车、船舶、城市轨道车辆、公共电汽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营运单位应当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掌握重点目标的基础信息和重要动态,指导、监督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履行防范恐怖袭击的各项职责。

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重点目标进行警戒、巡逻、检查。

第三十七条飞行管制、民用航空、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空域、航空器和飞行活动管理,严密防范针对航空器或者利用飞行活动实施的恐怖活动。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在重点国(边)境地段和口岸设置拦阻隔离网、视频图像采集和防越境报警设施。

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应当严密组织国(边)境巡逻,依照规定对抵离国(边)境前沿、进出国(边)境管理区和国(边)境通道、口岸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物品,以及沿海沿边地区的船舶进行查验。

第三十九条出入境证件签发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恐怖活动人员和恐怖活动嫌疑人员,有权决定不准其出境入境、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或者宣布其出境入境证件作废。

第四十条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发现恐怖活动嫌疑人员或者涉嫌恐怖活动物品的,应当依法扣留,并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检验检疫机关发现涉嫌恐怖活动物品的,应当依法扣留,并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境外投资合作、旅游等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中国在境外的公民以及驻外机构、设施、财产加强安全保护,防范和应对恐怖袭击。

第四十二条驻外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和应对处置预案,加强对有关人员、设施、财产的安全保护。

第四章情报信息。

第四十三条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实行跨部门、跨地区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统筹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搜集工作,对搜集的有关线索、人员、行动类情报信息,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统一归口报送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

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建立跨部门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对重要的情报信息,应当及时向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对涉及其他地方的紧急情报信息,应当及时通报相关地方。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靠群众,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基层情报信息工作力量,提高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能力。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事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因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依照前款规定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反恐怖主义应对处置和对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四十六条有关部门对于在本法第三章规定的安全防范工作中获取的信息,应当根据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的要求,及时提供。

第四十七条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以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有关情报信息进行筛查、研判、核查、监控,认为有发生恐怖事件危险,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应对处置措施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可以根据情况发出预警。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通报做好安全防范、应对处置工作。

第四十八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义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调查。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接到恐怖活动嫌疑的报告或者发现恐怖活动嫌疑,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迅速进行调查。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嫌疑人员进行盘问、检查、传唤,可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虹膜图像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和血液、尿液、脱落细胞等生物样本,并留存其签名。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通知了解有关情况的人员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地点接受询问。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其危险程度,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约束措施: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处所;

(二)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

(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

(四)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情况;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公安机关保存。

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其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采取前两款规定的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不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本章规定的有关期限届满,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的,应当解除有关措施。

第六章应对处置。

第五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体系。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针对恐怖事件的规律、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分级、分类制定国家应对处置预案,具体规定恐怖事件应对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和恐怖事件安全防范、应对处置程序以及事后社会秩序恢复等内容。

有关部门、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应对处置预案。

第五十六条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各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指挥机构,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人可以担任指挥长,也可以确定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指挥长。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恐怖事件或者特别重大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的涉及多个行政区域的恐怖事件或者重大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由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挥。

第五十七条恐怖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立即启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确定指挥长。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按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和指挥长的统一领导、指挥,协同开展打击、控制、救援、救护等现场应对处置工作。

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对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调动有关反恐怖主义力量进行支援。

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第五十八条发现恐怖事件或者疑似恐怖事件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处置,并向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发现正在实施恐怖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控制并将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尚未确定指挥长的,由在场处置的公安机关职级最高的人员担任现场指挥员。公安机关未能到达现场的,由在场处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职级最高的人员担任现场指挥员。现场应对处置人员无论是否属于同一单位、系统,均应当服从现场指挥员的指挥。

指挥长确定后,现场指挥员应当向其请示、报告工作或者有关情况。

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境外的机构、人员、重要设施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恐怖袭击的,国务院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商务、金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旅游、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应对处置预案。国务院外交部门应当协调有关国家采取相应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境外的机构、人员、重要设施遭受严重恐怖袭击后,经与有关国家协商同意,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组织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派出工作人员赴境外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第六十条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应当优先保护直接受到恐怖活动危害、威胁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六十一条恐怖事件发生后,负责应对处置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决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对处置措施:

(二)封锁现场和周边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在有关场所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三)在特定区域内实施空域、海(水)域管制,对特定区域内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检查;

(四)在特定区域内实施互联网、无线电、通讯管制;

(五)在特定区域内或者针对特定人员实施出境入境管制;

(八)组织志愿人员参加反恐怖主义救援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九)其他必要的应对处置措施。

采取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应对处置措施,由省级以上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决定或者批准;采取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应对处置措施,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决定。应对处置措施应当明确适用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以及其他依法配备、携带武器的应对处置人员,对在现场持枪支、刀具等凶器或者使用其他危险方法,正在或者准备实施暴力行为的人员,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紧急情况下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六十三条恐怖事件发生、发展和应对处置信息,由恐怖事件发生地的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恐怖事件,由指定的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在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过程中,除新闻媒体经负责发布信息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批准外,不得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

第六十四条恐怖事件应对处置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帮助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生活、生产,稳定受影响地区的社会秩序和公众情绪。

第六十五条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给予恐怖事件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适当的救助,并向失去基本生活条件的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及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卫生、民政等主管部门应当为恐怖事件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提供心理、医疗等方面的援助。

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恐怖事件立案侦查,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结果,依法追究恐怖活动组织、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对恐怖事件的发生和应对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评估,提出防范和应对处置改进措施,向上一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

第七章国际合作。

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合作。

第六十九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政策对话、情报信息交流、执法合作和国际资金监管合作。

在不违背我国法律的前提下,边境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或者中央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与相邻国家或者地区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交流、执法合作和国际资金监管合作。

第七十条涉及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引渡和被判刑人移管,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经与有关国家达成协议,并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可以派员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派员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通过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取得的材料可以在行政处罚、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我方承诺不作为证据使用的除外。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经费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国家对反恐怖主义重点地区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对应对处置大规模恐怖事件给予经费保障。

第七十四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建立反恐怖主义专业力量,加强专业训练,配备必要的反恐怖主义专业设备、设施。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指导有关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力量、志愿者队伍,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七十五条对因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或者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七十六条因报告和制止恐怖活动,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作证,或者从事反恐怖主义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经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

(三)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变更被保护人员的姓名,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不公开被保护单位的真实名称、地址,禁止特定的人接近被保护单位,对被保护单位办公、经营场所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以及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七十七条国家鼓励、支持反恐怖主义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开发和推广使用先进的反恐怖主义技术、设备。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履行反恐怖主义职责的紧急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

因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补偿。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补偿。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第八十一条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

(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

(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

(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

(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第八十二条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八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

第八十五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第八十六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

第八十八条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十条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九十三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第九十四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检举、控告人。

第九十五条对依照本法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收缴的物品、资金等,经审查发现与恐怖主义无关的,应当及时解除有关措施,予以退还。

第九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九十七条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同时废止。

2023年反恐怖工作责任书(汇总16篇)篇十六

为认真贯彻xxxxxx市委办公厅、xxx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暑期期间重点目标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文件要求及总公司反恐工作要求。全面强化反恐工作,真正落实反恐工作责任,防止发生恐怖袭击事件,确保我站暑期反恐工作万无一失,特签订此责任书。

一、安保责任。

1、对站区实施封闭式管理,在出入口伫立明显告知标志,设置警戒线。非本岗位及无关人员、车辆一律不准进入,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的,由单位值班领导和相关人员检查登记,待查明情况请示批准后2人以上陪同方可进入。

2、严格门禁制度,实行领导带班,中层干部值班,门卫保持高度警惕,对出入人员、车辆严格检查和登记。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检查携带包裹,以防xxx和不该进入的人及车辆进入已实施封闭式管理的区域。

4、对外来务工人员加强管理,根据人员的变化,实行。

动态管理,对重点人员进行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无隐忧。

5、按照总公司与消防支队签订的《暑期消防安全承诺书》要求,扎扎实实开展消防工作,保障消防工作不出现问题。

6、落实安全防范应急管理制定安保方案,完善反恐预案,层层签订反恐责任书;组建反恐队伍,落实人员、物资,加强反恐培训,组织反恐队伍应急演练,提升应急防范和先期处置能力。

7、在上级暗访中严格执行站封闭式管理规定,不得让上级暗访人员以各种理由、方式进入,不能出现上级遭到通报。

二、责任追究。

要建立健全反恐责任制,确定重点目标,责任到人,对发生以下问题以及工作不力、责任心不强、制度不落实等,导致发生事故造成影响的,将严格执行责任追究。

1、对上级的部署与要求落实不到位,工作出现遗漏并造成危害后果的;

2、出现脱岗或在岗未履行工作职责,失职、渎职的;

3、对相关反恐工作标准、规定和工作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严格的;

4、因漏报、迟报相关反恐信息而造成危害后果的;

5、对上级反恐暗访检查遭到通报的;

6、对上级反恐督导检查汇总发现重大问题或隐患的。

三、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站长与书记副站长各执一份。单位名称单位名称。

站长(签字):0一四年月。

书记、副站长(签字):二0一四年月日。

二日篇二:反恐责任状(表一)2鹤岗市反恐怖防范工作责任书(表一)。

为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反恐维稳工作,进一步明确任务、分解和落实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签订本责任书。

一、总体目标。

必须将做好安全保卫、反恐维稳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坚决贯彻落实安全保卫工作“四个坚决防止发生”(即坚决防止发生暴力恐怖事件,坚决防止发生严重影响政治稳定的重大事件,坚决防止发生重大伤亡的恶性事件和事故,坚决防止发生规模型、群体性的社会安全事件)的总体要求和华谊集团提出的“五个不发生”(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发生重大环保事故、不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不发生恐怖袭击事件、不发生重大治安和影响恶劣的事件)的总体目标,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责任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

1、各部门(车间)的负责人作为所辖部门安保反恐维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担负起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把安保反恐维稳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投入更多的精力,亲自组织研究,亲自动员部署,亲自协调解决问题,亲自督促检查。

2、围绕安保反恐维稳工作目标,层层签约,逐级落实部门和部门领导人责任制,使职责落实到部门,责任落实到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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