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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司章程心得体会(实用16篇)篇一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
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___有限公司。(以预先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第四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含经营方式)。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总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须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一致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不应影响公司的存在。
第八条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是法人的,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东权利。
第九条公司在册股东共______________人,全部是法人股东。
股东名录:
(一)法人股东:
1.法人名称: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_(货币或实物或其它)。
第十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并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按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红利;。
3.有权查询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
4.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优先认缴出资;。
5.按规定转让出资;。
6.其它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7.有权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2.按期缴足认购的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出资额只能按规定转让,不得退资;。
5.有责任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6.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十三条出资人以货币认缴出资额。(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认缴出资额,应提交相应证件,经其它股东同意,评估折算成人民币并于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在出资证明中注明。)。
第十四条出资人按规定的期限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缴足认资额,逾期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全体出资人缴纳出资额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公司对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人即成为公司股东。
2023年公司章程心得体会(实用16篇)篇二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出资,设立,(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八条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组成。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负责。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解聘。经理对公司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任命产生。监事对公司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
其职务,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为。
第十六条本章程一式三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第十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股东签字、盖章:
2023年公司章程心得体会(实用16篇)篇三
作为一个年轻的志愿者组织成员,我深刻体会到了章程的重要性。章程不仅是一个组织的基本法规,也是一个组织的精神纽带。在这里,我将分享我对章程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主题阐述:章程的重要性。
章程是一个志愿者组织的基石,它规定了组织的目标、宗旨和运作方式。章程是一种重要的组织管理工具,能够规范组织内部的行为准则,保障志愿者权益,防止组织出现内部矛盾。同时,章程也为外界提供了一个了解组织的依据。一个有路线、有章可循的组织,才能更好地进行工作,促进组织内部的发展和壮大。
第二段,心得体会:制定章程的过程中需要注重组织内部的参与和民主管理。
在制定章程的过程中,需要充分尊重志愿者的意见,民主协商,避免一个人独揽大权、一意孤行的情况发生。各个部门之间应该开展交流和讨论,加强沟通合作,有利于减少意见分歧,并使章程具有实用性和时候性。
第三段,心得体会:章程应该与时俱进,符合组织日益发展变化的需要。
章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应该不断与时俱进,符合组织发展变化的需要。所以,与时俱进地修改章程是必要的。如何制定,怎么修改,都应该有详细规定,便于管理和操作。
第四段,心得体会:章程的实施需要监督和检查,确保章程的有效性。
章程不同于一些秘书工作,它需要长期执行。由于章程中涉及很多志愿者的利益,有些条款可能需要在执行过程中进行适当调整。因此,章程实施需要有相应的监督和检查机制,以保障章程符合预期、实效明显。
第五段,总结:章程的重要性和实施过程的注意事项。
总之,章程是组织的灵魂,是组织管理的重要基石。章程的制定、修改、监督和检查,需要注重民主管理、与时俱进。只有加强管理,做好规范,才能更好地把握好组织的方向和灵魂。作为一名志愿者组织成员,我会在组织的发展中不断探索,真正做到成长与组织成长、共同前进!
2023年公司章程心得体会(实用16篇)篇四
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履行公司权利,承担公司义务,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市××××区××××路××××号。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四条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股东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六条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名称或者姓名。
证照号码。
资本金。
出资方式(金额:万元)。
出
资
%
比
出资。
时间。
货币金额。
实物金额。
无形金额。
其他金额。
合计金额。
认缴。
实缴。
认缴。
实缴。
第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十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二条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十六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其它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公司股东会负责。执行董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聘任和解聘。经理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或:经理)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关文件;。
(二)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并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xx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或: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但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八条公司章程所列条款及其他未尽事项均以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准则。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经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四十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全体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一式份,公司留存一份,各股东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盖章(非自然人股东)或签名(自然人股东):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23年公司章程心得体会(实用16篇)篇五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需要制订公司的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重要制度,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二、设立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
1、货币出资方式。
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股东直接用金钱向公司投资,其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金出资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帐户。
2、实物作价出资方式。
实物作价出资方式是指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是以实物形态进行的,并且实物构成公司资产的主体。实物必须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建筑物、设备、原材料或者其他物资,非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物资,不得作为实物入股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实物出资的,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转移财产的法定手续。对于实物出资,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对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国有资产为实物出资的,实物作价结果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资、确认。股东以实物作价出资,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验证。
3、工业产权出资方式。
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是一种无形的知识资产,它与有形资产不同,它是一种使用权。用工业产权出资,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利权和商标权,一类是专有技术,指的是制造工艺、材料配方及经营管理秘诀。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向公司入股,股东必须是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必须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进行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之前办妥其转让手续。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三、签订出资协议的注意事项。
1、首先要审查股东资格。
由于全体股东要对发起设立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一定要审查好股东的资格,包括股东的人品、能力、家庭情况、资产情况、有无对外大额债务等。并且对股东的身份证明最好进行备份。
2、要明确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而且,全部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所以,一定要明确股东的出资方式和金额。
如涉及以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作为出资方式,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
3、要明确约定出资的时间及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等问题。
由于现在时常会出现股东出资不实或拖延出资的情况,所以,在签订出资协议时,要明确约定出资的时间,因为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及要明确约定货币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权的转移问题,如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若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则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需要办理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的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且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2023年公司章程心得体会(实用16篇)篇六
第一段:引言(150字)。
章程是组织的灵魂,是规范组织运作的基本法。作为一个组织的成员,我们都应该深入学习并遵守章程。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和思考,我积累了一些关于章程的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章程的认识和理解,希望能够与大家交流和讨论。
第二段:章程的作用与意义(250字)。
章程作为组织运作的基本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章程规定了组织的宗旨和目标,明确了组织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为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指引和保障。其次,章程规定了组织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明确了每个成员的权力与义务,促进了组织内部的秩序和和谐。再次,章程规定了组织的决策程序和运作机制,确保了组织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最后,章程规定了组织的纪律和奖惩制度,维护了组织的稳定和秩序。
第三段:遵守章程的重要性(300字)。
遵守章程是每个组织成员的基本义务,也是组织健康运作的重要保障。首先,遵守章程可以维护组织内部的秩序和和谐。只有每个成员都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事,才能够形成良好的组织氛围,并倡导团结与合作。其次,遵守章程可以提高组织的效率和效益。章程明确了组织的决策程序和运作机制,只有遵守这些规定,才能够确保组织的决策能够高效和准确地实施。再次,遵守章程可以保护每个成员的权益和利益。章程规定了每个成员的权力和义务,只有遵守这些规定,才能够保障自己的权益得到维护,也能够避免发生纠纷和冲突。最后,遵守章程可以提高组织的声誉和信誉。一个遵纪守法的组织会受到更多的尊重和信任,吸引更多的人才和资源,为组织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第四段:章程的不足与改进(300字)。
虽然章程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但是在实际运行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有些章程过于复杂和繁琐,使人难以理解和遵守。这就需要我们对章程进行精简和优化,保留核心内容,提高可读性和可操作性。其次,有些章程存在着虚离性,与实际工作相脱离。这就需要我们及时修订章程,与时俱进,保持与实际工作的紧密联系。再次,有些章程缺乏权威性和约束力。这就需要我们加强对章程的推广和宣传,使之成为每个成员的行为准则和底线。最后,有些章程的执行力度不够,容易出现套规则、敷衍懈怠的情况。这就需要我们加强章程的监督和考核,确保章程的落实和执行。
第五段:结语(200字)。
作为一个组织的成员,我们要深入学习和理解章程,将其内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和底线。我们要充分认识到章程的作用和意义,坚决遵守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同时,我们要不断完善和改进章程,使之更加贴近实际工作,具有更强的约束力和执行力。只有做到这些,我们才能够为组织的发展和壮大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同推动组织向着更高的目标迈进。
2023年公司章程心得体会(实用16篇)篇七
一、本章程是由公司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
二、本公司依法登记注册,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本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四、公司名称:xxxx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
五、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公司注册资本。
六、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股东姓名(自然人独资)。
七、本公司的股东:xxxx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九、本公司下设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十、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4、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批准监事的报告;。
6、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
7、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9、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十一、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十二、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十四、公司下设经理一人。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十五、公司经理向股东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十六、公司下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十七、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十八、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
十九、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议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
二十、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解散:。
l、章程规定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的。
4、破产。
二十二、清算办法,本公司终止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舌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缴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二十三、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万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昔、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二十四、本公司营业期限为10年,从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如继续经营,须经股东会决定,并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二十五、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十六、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存档一份,股东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监事委派的证明。
监事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
特此证明。
股东签字(盖章):
二0xx年x月x日。
2023年公司章程心得体会(实用16篇)篇八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来看下面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关于2017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做贡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由2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股东名称(姓名)证件号(身份证号)
甲*** *********************
乙*** *********************
第五条 经营范围:从事各类广告的制作、发布。
(涉及经营许可,凭许可证经营)
第六条 经营期限:20年。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2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20万元人民币。
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股东名称(姓名)认缴情况 实缴情况
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 认缴期限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货币 实物货币 实物
甲
乙
第九条 各股东认缴、实缴的个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个执一份。
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想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十二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时有优先认购权;
六、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 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五条 出资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二、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十六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七条 本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用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股东会。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
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由执行懂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的章程;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经理;
十、对发行公司的债券做出决议;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一)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
(二) 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董事一名。
执行董事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七、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理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 向股东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七、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跨机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七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八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会计账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公司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四十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
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
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四十六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等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全体股东签章:
年 月 日
说明:
一、公司章程范本仅供参考。
当事人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修改,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要条款不得删减,公司组织机构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必须在章程中明确。
二、公司章程范本中黑体字为提示性或选择性条款,当事人选择时,应当注意前后条款的一致性,例如第五章选择执行董事,则应将关于董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
第六章选择监事则应将关于监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
三、 当事人根据章程范本制订公司章程后,另行打印,自然人股东需亲笔签名,法人股东需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亲笔签名。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的修改。
2023年公司章程心得体会(实用16篇)篇九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公司名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五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建筑工程作业分包;建筑施工材料销售。
第八条股东的名称。
1.**。
住所:***。
2.**。
住所:***。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1.**出资额为**万人民币,占总资本**%,**出资额为**万人民币,占总资本**%。
2.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第十条股东的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签发由公事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5.选举或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
6.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7.公司依法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股东的义务。
2.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4.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
6.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3.公司股东之一不得购买其他股东全部出资,而形成单一股东(独资公司);。
4.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额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方针或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定当每处元月份召开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5.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除法律、法规、章程有时确规定外,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七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八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六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15日内,应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二十八条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九条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第三十条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第三十二条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四条公司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择优录用,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公司辞退职工或者职工自行辞职,都必须严格按照劳动用工合同条款执行。
第三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5.因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6.依法宣告破产。
第三十七条公司依前条1、2、3、5项而终止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公司依前4、6项被撤消、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3.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一条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经营期限为10年,自20xx年5月20日至20xx年5月20日止。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的决议及公司规章制度均视同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第四十三条本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或者与登记机关核准后的登记事项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为准。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劳务有限公司。
****年**月**日。
2023年公司章程心得体会(实用16篇)篇十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在杭州工商局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年。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
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出资。
第十一条公司由个股东组成:
股东一:
法定代表人姓名:
家庭地址:
身份证号码:
以现金方式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在年月日前一次足额缴纳.
股东二: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以现金方式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在年月日前一次足额缴纳。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
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3、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年一月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派)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2023年公司章程心得体会(实用16篇)篇十一
作为公司组织和活动的根本准则,公司章程既是一种重要的权利约束机制,下面是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公司章程范本,想了解更多内容请查看网。
作为公司组织和活动的根本准则,公司章程既是一种重要的权利约束机制,也是一种重要的权利授予和救济机制。公司章程能否发挥作用以及发挥作用的程度,对公司的规范运作具有重大意义。公司法对公司组织和行为仅作出原则性规定,公司规范运作模式的形成以及对公司、股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均有赖于一个比较完备而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公司章程。
然而,实践中,公司章程往往是使用工商部门提供的填空式的标准文本,其内容千篇一律,导致公司内部的制度结构“千人一面”,公司章程几乎发挥不了作用。因此,公司如欲规范运作,首当其冲的问题就是检视现行公司章程内容,予以增、删、修订,将公司章程全面改版,以期更有效地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 本示范文本是依据2013年12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律师的执业经验,针对公司章程的常规事项进行起草,仅供参考。
2. 本示范文本仅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未作特别规定的、非国有独资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其常见组织机构(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进行规定,如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其他形式,应相应修改。
3. 本示范文本除了规定了公司章程的必备事项,还将公司法的部分重要规定列入其中,便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面了解其权利义务,而无需另行查阅公司法。
4. 如公司有特殊需求,应委托法律专业人士进行修改与完善。
5. 最终成稿后,应当删除红色或者斜体字体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 和 (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为50人以下。)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元。
(注: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2013年12月28日修正后的公司法取消对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的限制,因此,注册资本最低可以为“1元”。)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 出资方式 | 出资额 | 出资时间 |
(注:2013年12月28日修正后的公司法取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和最长缴足期限的限制,也取消对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因此,股权可以全部用非货币方式出资,出资期限可以为100年甚至更久。但是,在公司解散或者破产的情况下,股东认缴的出资仍需要实缴,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故认缴的出资额不可任性。此外,自2014年3月1日起,股东缴纳出资后,不再要求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登记机关也不再要求提供验资证明,不再登记公司股东的实缴出资情况,公司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事项。)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注:可以约定其他职权,如无,应删除本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注:可另行约定不同召开时间,如每季度/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注:可另行约定不同期限,如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可以另行约定,如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如由甲乙丙丁按照50%:20%:20%:10%的比例。)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可以另行约定,不得低于但可以高于此标准,如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者附加某股东有一票否决权等)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可以另行约定,如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者附加某股东有一票否决权等)
(注:本条是公司章程最重要的条款,可直接决定公司的控制权,应特别慎重。)
第十二条 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受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代理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注:也可以约定为:董事会)作出决定。(此处还可以补充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制)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注: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成员为3-13人,可自行确定具体人数),任期每届为三年(注:可另行约定,不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注:可另行约定,如:股东会选举、特定股东委派)
(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但是,本章程中涉及董事会的相关条款均需要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注:可以约定其他职权,如无,应删除本项)
2023年公司章程心得体会(实用16篇)篇十二
本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条:公司名称和住所。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住所:市区路街(巷)号房。
第二条:公司经营范围(具体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四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一、股东姓名(自然人股东填写):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股东名称(法人股东填写):
第五条:股东的出资方式为:出资额、出资比例。
第六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
1.按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2.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的权利;。
4.有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经营的权利;。
6.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
7.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
二、股东的义务:
1.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2.公司被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4.不按本章程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但转让后,股东人数不得少于二人。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三、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第八条: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的职权。
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4.审议批准董事会(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2.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5.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7.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8.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9.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公司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
董事会(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2.董事会会议每年举行次,董事的任期为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3.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4.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五、公司设监事会(监事)名,由股东会决定选派。监事任期为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执行董事)。由董事会(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年。
第十条:公司的财务、会计。
一、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公司的每一个会计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期限分送各股东,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报表及附履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二、本公司依法律规定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四、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五、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的集体福利。
六、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一、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依照前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由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二条: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本章程如有与《公司法》相抵触的,以《公司法》为准。
第十四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五条:本章程由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章程共签订份,一份报送登记机关,份留本公司存案。
股东签名(盖章):
2023年公司章程心得体会(实用16篇)篇十三
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的修改。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本人保证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在中国境内未曾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承诺在本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前,不再在中国境内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五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六条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xx万元。
第九条股东姓名: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第十条,以货币出资xxx万元,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xxx万元,实缴出资xxx万元,占注册资本100%,于20xx年x月x日。
第十一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
(二)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二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三)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股东签字后公司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三)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四)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编制年终财务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任命。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十八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二十一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公司经营决策会议;。
(二)、向股东报告公司经营情况;。
第二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三条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二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股东所有。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于20xx年x月x日订立,自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公司经营期限xx年。
2023年公司章程心得体会(实用16篇)篇十四
(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为发起人(法定发起人的数量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共同发起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由全体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发起人(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
第五条 住所: 。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省、市、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七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 万股,每股金额: 元人民币。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第十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改变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五章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二条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发起人1 。
发起人2 。
发起人3 。
第十三条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合计。
第十四条 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章程规定认缴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依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注:无非货币出资的,删除此款内容。)。
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六章 公司股东大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发起人(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发起人〈股东〉自行确定,如发起人〈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其他情形。(注:由发起人〈股东〉自行约定,如没有另外约定则删除此项)。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受让、转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注:或由股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自行约定)。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注:或由股东大会自行约定投票制度)。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二十三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七章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法定5至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若无职工代表的董事,应将该款的无关内容删除)。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 人,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者其他行使)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任期 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发起人自行确定,如发起人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履行职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注: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间,可由发起人或董事会自行约定。)。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由董事会自行确定,如董事会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以上各项内容也可由董事会自行确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注:由发起人自行确定),并依法登记。
第三十四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章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三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其中职工代表 人。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注: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由股东自行确定成员,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设副主席 人。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注:监事会不设副主席的,应将该款的有关内容删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发起人自行确定,如发起人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除本条的上述规定外,由发起人自行确定监事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章 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第四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注:税后利润的分配方式,也可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约定其他分配方式。)。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报告书,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时,解散并进行清算: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注:由股东自行约定,如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四十五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六)项规定而解散的,可以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四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四十四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或者董事)组成。
第四十七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四十八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五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发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其他方式(注:上述方式和其他方式,由发起人自行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进行。(注:或由发起人自行规定其他方式)。
第五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证)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被送达人签收挂号邮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第 日(注:至少15日)后视为所有相关人员已经收到通知。
第五十七条 公司因意外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五十八条 公司指定报纸和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三章 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成立一年后,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注:发起人可以约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六十一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六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或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三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决议。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第七十一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注: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全体发起人(或股东)(设立时由全体发起人订立,变更为股东订立)共同订立,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发起人(股东)签字、盖章(或出席股东大会董事签字):(公司设立适用)。
(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发起人为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或发起人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变更适用)。
股份有限公司。
200x年xx月xx日。
注意事项:
1、本参考文本适用于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于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凡有下划线的,应当进行填写;要求作选择性填写的,应按规定作选择填写,正式行文时应将下划线、粉红色提示内容、本注意事项及其他无关内容删除。
3、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审批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审批并提交相关文件或证书,不能提交的,应自行将相关项目删除。
4、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页数多的可双面打印,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5、本章程参考文本仅供参考使用,发起人(股东)起草章程时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规定;但章程中应当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事项。
2023年公司章程心得体会(实用16篇)篇十五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和其他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以及规定公司组织和活动基本规则的必要的公司书面文件。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注:公司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万元。
第七条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
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第八条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及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六章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
第十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由股东会决议;(注: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股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被担保的股东或者被实际控股人支配的被担保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参与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股东会:本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五条股东会的议事规则: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举行次,(注:次数及召开的时间由股东自行确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及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由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
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其它决议,应经代表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股东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本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经理)选举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选举执行董事任期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它职权;(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设监事会或监事,其成员人。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选举。
为监事。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监事的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二十八条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其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
第三十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股东出资转让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三十三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三十四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注:以上内容亦可由股东另行确定股权转让的办法)。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依照以上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四)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可另行规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九章股东会会议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公司经营期限为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公司法》为准。
全体股东(法人)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如以下盖章签字位置不够,请按本格式自行打印提交。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总则。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产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股东协商,制定本章程。
1、本公司是依据《公司法》经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但责任。
3、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4、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科学管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5、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纪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1、公司名称:
2、公司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1、公司的注册资本万元。
2、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四、股东名称和姓名。
1、法人:
2、自然人:
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股东的权利:
(1)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3)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4)有权在股东会上依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5)公司终止后,有权依法取得公司剩余财产。
(6)有权依法取得出资证明书。
(7)有权转让出资。
2、股东的义务。
(1)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准备设立的临时银行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它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六、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1、法人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
自然人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
2、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3、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七、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4、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八、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
1、本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2、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使下列职权。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定。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和作出决议。
3、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1)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度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二)董事会。
1、本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人,由股东会选举或股东委派产生。
2、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3、董事任期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长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期职务。
4、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人议由董事长召集和方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6、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三)监事会。
1、本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人。监事会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
董事、经理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监事的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4、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五)公司董理、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1、公司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公司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各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公司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乐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2、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董呈、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法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漏公司机密。
4、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九、公司财务、会计。
1、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3、公司应当把财务会计报告及时报送各股东,供股东查阅。
4、公司他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和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记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本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5、公司的公积金用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6、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7、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设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定;。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犯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2、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织,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3、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4、清算办法。公司解散时,应按《公司法》第191条规定成立清算组织,对公司的债权务进行清算,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5、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6、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部门确认。
公司财产能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会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7、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8、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9、清算组织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附则。
1、本公司经营期限为年,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注册之日为正式成立时间。
2、股东认为需要说明的有关事项。
股东签字、盖章。
1、法人股东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2、自然人股东签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或者由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公司在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六条公司的股东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宗旨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公司经营范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的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构的核准内容为准)。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的发行。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公司经批准的股份总额为________股普通股,每股面值______元。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__________股,其中,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____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____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
第十七条持股证明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公司应向股东签发由公司董事长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持股证明。持股证明应标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代表股份数、编号、股东名称。发起人的持股证明,应当标明发起人字样。
第十八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栗海霞一人出资设立庆城县盛华商贸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本章程。
第2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2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庆城县盛华商贸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
第四条住所: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北区庆阳路33号。
第3章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5条公司经营范围:烟酒、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饮料、茶叶、化工产品(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化学品除外)、办公、文体用品及耗材、计算机及辅助材料、办公家具、卫生洁具、建筑材料、电子产品批发零售;通讯工程、网路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水电暖安装工程、防水保温工程、打字复印、写真喷绘、户外灯箱、广告牌匾制作;安全类泥浆固化等(依法须批准的项目,井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第4章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6条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人民币。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7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5章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八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名称:身份证号:住所: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股东栗海霞:认缴出资额为6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出资方式为人民币,股东的认缴出资于公司成立之日以人民币600万元足额缴纳。
第10条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缴付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依股东名册主张行驶股东权利。
第11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12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驶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查批准董事的报告;。
(4)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队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9)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10)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11)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12)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13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由栗海霞。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14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驶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的决定;。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其他职权;。
第15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栗海霞担任,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第16条经理对股东负责,行驶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负责人或者财务人员;。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其他职权;。
第17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栗海霞担任,由股东聘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聘任连任。
第18条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4)乡股东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6)其他职权;。
第19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有公司承担。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8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股东因转让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营业期限1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八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9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其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或者执行董事)决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
第三十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为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变更的于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一式三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总则。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产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股东协商,制定本章程。
1、本公司是依据《公司法》经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但责任。
3、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4、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科学管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5、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纪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1、公司名称:
2、公司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1、公司的注册资本万元。
2、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四、股东名称和姓名。
1、法人:
2、自然人:
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股东的权利:
(1)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3)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4)有权在股东会上依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5)公司终止后,有权依法取得公司剩余财产。
(6)有权依法取得出资证明书。
(7)有权转让出资。
2、股东的义务。
(1)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准备设立的临时银行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它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六、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1、法人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
自然人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
2、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3、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七、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4、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八、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
1、本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2、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使下列职权。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定。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和作出决议。
3、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1)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度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二)董事会。
1、本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人,由股东会选举或股东委派产生。
2、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3、董事任期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长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期职务。
4、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人议由董事长召集和方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6、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三)监事会。
1、本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人。监事会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
董事、经理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监事的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4、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五)公司董理、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1、公司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公司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各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公司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乐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2、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董呈、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法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漏公司机密。
4、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九、公司财务、会计。
1、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3、公司应当把财务会计报告及时报送各股东,供股东查阅。
4、公司他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和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记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本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5、公司的公积金用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6、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7、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设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定;。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犯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2、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织,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3、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4、清算办法。公司解散时,应按《公司法》第191条规定成立清算组织,对公司的债权务进行清算,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5、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6、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部门确认。
公司财产能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会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7、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8、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9、清算组织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附则。
1、本公司经营期限为年,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注册之日为正式成立时间。
2、股东认为需要说明的有关事项。
股东签字、盖章。
1、法人股东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2、自然人股东签字:
第一章宗旨。
第一条:建立本企业及制定本章程的目的。
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繁荣首都市场,提高人民文化生活。我们拟成立保定市建筑设计院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本企业)。为了加强本企业的管理,使之今后有行动的准则,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企业需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章名称、住所及经济性质。
第三条:本企业名称正式定为:企业名称。
住所在:企业住所。
第四条:本企业的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
第五条:本企业注册资金共计注册资本万元。以上资金来源为上级单位名称拨款。
第四章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六条:本企业经营范围:经营范围。
第五章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第七条:本企业设下列机构:
本企业实行经理负责制,重大问题有经理提出解决方案,经理全权负责本企业的人、财、物及经营活动的管理。经理下设办公室、财务室、技术部、业务部。各室、部按照分工做好本职工作,向经理负责。
第八条:各部门的职权分别是:
办公室:负责日常行政事务和后勤工作;。
财务室:负责财务工作;。
技术部:负责技术工作;。
业务部:负责业务工作;。
第六章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第九条:产生的程序:企业法定代表人由主办单位上级单位名称任免。
第十条:职权范围:经理为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行使下述权利:
1、有对本企业的经营管理的决策权和指挥。
2023年公司章程心得体会(实用16篇)篇十六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教育辅导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在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服务大楼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永久。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万元,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出资。
第十一条公司由2个自然人股东组成:
股东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货币方式出资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在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足额交纳。
股东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货币方式出资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在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足额交纳。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是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3、公司对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自然人股东有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年______月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职权。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6项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权。
第二十三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盖章、签字。如全体股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二十七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
(五)说明书。
(六)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九条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公司因《公司法》第181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三十四条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三十五条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原件一式六份,其中每个股东各持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验资机构一份,公司留存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