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心得体会大全(14篇)

时间:2024-09-27 作者:GZ才子

心得体会是在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对自己的感悟和经验总结的一种文字表达方式,它可以帮助我们加深理解,提升自我反思能力,我觉得写一篇心得体会很有必要。接下来是一些企业家的心得体会,他们在创业和管理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智慧。

公司章程心得体会大全(14篇)篇一

在各种组织中,章程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可以帮助组织成员更好地理解并遵守组织的宗旨、规则和程序。在加入一些组织时,人们需要研读章程,并签署认同章程的文件,才能成为正式成员。在本文中,笔者将分享自己的一些心得体会,探讨章程对于组织和成员的重要性。

第二段:了解章程的目的。

章程是为了确保组织运作的正常和规范。在章程中,会对组织的宗旨、规则、机构、权利义务、程序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不仅向组织成员阐明了组织的结构和管理,在遇到问题时也提供了指导和解决的依据。一份完善的章程不仅可以帮助组织成员更好地理解组织的运作,也有助于提高组织的凝聚力和活力。

第三段:个人体会。

作为一名志愿者,我曾多次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在加入志愿团队时,我首先看到的便是团队的章程。章程中规定了志愿团队的宗旨、服务方式、管理机构和义务等内容,这让我对团队的规范化运作有了充分认识。在团队活动中,我们可以更好地协作和配合,有了一个共同的目标和规范,我们的志愿服务也更加高效和专业。

第四段:落实章程的重要性。

学生会也是一个非常好的例子。在学生会中,章程更是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学生会章程中规定了学生会的组成、职责、权利和义务,还规定了各项工作的流程和程序。有了章程的规定,学生会的工作更加井井有条,各项工作也能够依照程序和规范进行。如果没有一个明确的章程作为指导,学生会的工作可能会变得无序和混乱。

第五段:结语。

章程对于组织和成员都非常重要,可以使组织更好地完成其宗旨和任务,同时也让成员更加了解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在遵循章程的基础上,组织和成员可以更好地协作和配合,发挥出更大的作用和影响力。因此,我们应该重视并认真遵守章程,为组织和社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公司章程心得体会大全(14篇)篇二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在杭州工商局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年。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

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出资。

第十一条公司由个股东组成:

股东一:

法定代表人姓名:

家庭地址:

身份证号码:

以现金方式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在年月日前一次足额缴纳.

股东二: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以现金方式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在年月日前一次足额缴纳。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

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3、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年一月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派)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公司章程心得体会大全(14篇)篇三

一、本章程是由公司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

二、本公司依法登记注册,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本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四、公司名称:xxxx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

五、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公司注册资本。

六、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股东姓名(自然人独资)。

七、本公司的股东:xxxx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九、本公司下设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十、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4、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批准监事的报告;。

6、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

7、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9、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十一、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十二、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十四、公司下设经理一人。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十五、公司经理向股东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十六、公司下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十七、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十八、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

十九、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议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

二十、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解散:。

l、章程规定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的。

4、破产。

二十二、清算办法,本公司终止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舌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缴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二十三、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万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昔、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二十四、本公司营业期限为10年,从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如继续经营,须经股东会决定,并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二十五、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十六、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存档一份,股东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监事委派的证明。

监事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

特此证明。

股东签字(盖章):

二0xx年x月x日。

公司章程心得体会大全(14篇)篇四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

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___有限公司。(以预先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第四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含经营方式)。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总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须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一致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不应影响公司的存在。

第八条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是法人的,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东权利。

第九条公司在册股东共______________人,全部是法人股东。

股东名录:

(一)法人股东:

1.法人名称: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_(货币或实物或其它)。

第十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并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按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红利;。

3.有权查询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

4.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优先认缴出资;。

5.按规定转让出资;。

6.其它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7.有权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2.按期缴足认购的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出资额只能按规定转让,不得退资;。

5.有责任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6.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十三条出资人以货币认缴出资额。(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认缴出资额,应提交相应证件,经其它股东同意,评估折算成人民币并于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在出资证明中注明。)。

第十四条出资人按规定的期限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缴足认资额,逾期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全体出资人缴纳出资额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公司对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人即成为公司股东。

公司章程心得体会大全(14篇)篇五

第一段:引言(150字)。

章程是组织的灵魂,是规范组织运作的基本法。作为一个组织的成员,我们都应该深入学习并遵守章程。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和思考,我积累了一些关于章程的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章程的认识和理解,希望能够与大家交流和讨论。

第二段:章程的作用与意义(250字)。

章程作为组织运作的基本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章程规定了组织的宗旨和目标,明确了组织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为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指引和保障。其次,章程规定了组织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明确了每个成员的权力与义务,促进了组织内部的秩序和和谐。再次,章程规定了组织的决策程序和运作机制,确保了组织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最后,章程规定了组织的纪律和奖惩制度,维护了组织的稳定和秩序。

第三段:遵守章程的重要性(300字)。

遵守章程是每个组织成员的基本义务,也是组织健康运作的重要保障。首先,遵守章程可以维护组织内部的秩序和和谐。只有每个成员都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事,才能够形成良好的组织氛围,并倡导团结与合作。其次,遵守章程可以提高组织的效率和效益。章程明确了组织的决策程序和运作机制,只有遵守这些规定,才能够确保组织的决策能够高效和准确地实施。再次,遵守章程可以保护每个成员的权益和利益。章程规定了每个成员的权力和义务,只有遵守这些规定,才能够保障自己的权益得到维护,也能够避免发生纠纷和冲突。最后,遵守章程可以提高组织的声誉和信誉。一个遵纪守法的组织会受到更多的尊重和信任,吸引更多的人才和资源,为组织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第四段:章程的不足与改进(300字)。

虽然章程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但是在实际运行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有些章程过于复杂和繁琐,使人难以理解和遵守。这就需要我们对章程进行精简和优化,保留核心内容,提高可读性和可操作性。其次,有些章程存在着虚离性,与实际工作相脱离。这就需要我们及时修订章程,与时俱进,保持与实际工作的紧密联系。再次,有些章程缺乏权威性和约束力。这就需要我们加强对章程的推广和宣传,使之成为每个成员的行为准则和底线。最后,有些章程的执行力度不够,容易出现套规则、敷衍懈怠的情况。这就需要我们加强章程的监督和考核,确保章程的落实和执行。

第五段:结语(200字)。

作为一个组织的成员,我们要深入学习和理解章程,将其内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和底线。我们要充分认识到章程的作用和意义,坚决遵守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同时,我们要不断完善和改进章程,使之更加贴近实际工作,具有更强的约束力和执行力。只有做到这些,我们才能够为组织的发展和壮大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同推动组织向着更高的目标迈进。

公司章程心得体会大全(14篇)篇六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公司名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五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建筑工程作业分包;建筑施工材料销售。

第八条股东的名称。

1.**。

住所:***。

2.**。

住所:***。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1.**出资额为**万人民币,占总资本**%,**出资额为**万人民币,占总资本**%。

2.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第十条股东的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签发由公事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5.选举或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

6.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7.公司依法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股东的义务。

2.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4.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

6.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3.公司股东之一不得购买其他股东全部出资,而形成单一股东(独资公司);。

4.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额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方针或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定当每处元月份召开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5.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除法律、法规、章程有时确规定外,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七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八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六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15日内,应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二十八条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九条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第三十条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第三十二条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四条公司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择优录用,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公司辞退职工或者职工自行辞职,都必须严格按照劳动用工合同条款执行。

第三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5.因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6.依法宣告破产。

第三十七条公司依前条1、2、3、5项而终止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公司依前4、6项被撤消、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3.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一条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经营期限为10年,自20xx年5月20日至20xx年5月20日止。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的决议及公司规章制度均视同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第四十三条本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或者与登记机关核准后的登记事项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为准。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劳务有限公司。

****年**月**日。

公司章程心得体会大全(14篇)篇七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需要制订公司的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重要制度,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二、设立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

1、货币出资方式。

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股东直接用金钱向公司投资,其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金出资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帐户。

2、实物作价出资方式。

实物作价出资方式是指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是以实物形态进行的,并且实物构成公司资产的主体。实物必须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建筑物、设备、原材料或者其他物资,非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物资,不得作为实物入股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实物出资的,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转移财产的法定手续。对于实物出资,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对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国有资产为实物出资的,实物作价结果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资、确认。股东以实物作价出资,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验证。

3、工业产权出资方式。

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是一种无形的知识资产,它与有形资产不同,它是一种使用权。用工业产权出资,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利权和商标权,一类是专有技术,指的是制造工艺、材料配方及经营管理秘诀。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向公司入股,股东必须是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必须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进行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之前办妥其转让手续。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三、签订出资协议的注意事项。

1、首先要审查股东资格。

由于全体股东要对发起设立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一定要审查好股东的资格,包括股东的人品、能力、家庭情况、资产情况、有无对外大额债务等。并且对股东的身份证明最好进行备份。

2、要明确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而且,全部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所以,一定要明确股东的出资方式和金额。

如涉及以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作为出资方式,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

3、要明确约定出资的时间及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等问题。

由于现在时常会出现股东出资不实或拖延出资的情况,所以,在签订出资协议时,要明确约定出资的时间,因为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及要明确约定货币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权的转移问题,如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若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则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需要办理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的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且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公司章程心得体会大全(14篇)篇八

作为一个年轻的志愿者组织成员,我深刻体会到了章程的重要性。章程不仅是一个组织的基本法规,也是一个组织的精神纽带。在这里,我将分享我对章程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主题阐述:章程的重要性。

章程是一个志愿者组织的基石,它规定了组织的目标、宗旨和运作方式。章程是一种重要的组织管理工具,能够规范组织内部的行为准则,保障志愿者权益,防止组织出现内部矛盾。同时,章程也为外界提供了一个了解组织的依据。一个有路线、有章可循的组织,才能更好地进行工作,促进组织内部的发展和壮大。

第二段,心得体会:制定章程的过程中需要注重组织内部的参与和民主管理。

在制定章程的过程中,需要充分尊重志愿者的意见,民主协商,避免一个人独揽大权、一意孤行的情况发生。各个部门之间应该开展交流和讨论,加强沟通合作,有利于减少意见分歧,并使章程具有实用性和时候性。

第三段,心得体会:章程应该与时俱进,符合组织日益发展变化的需要。

章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应该不断与时俱进,符合组织发展变化的需要。所以,与时俱进地修改章程是必要的。如何制定,怎么修改,都应该有详细规定,便于管理和操作。

第四段,心得体会:章程的实施需要监督和检查,确保章程的有效性。

章程不同于一些秘书工作,它需要长期执行。由于章程中涉及很多志愿者的利益,有些条款可能需要在执行过程中进行适当调整。因此,章程实施需要有相应的监督和检查机制,以保障章程符合预期、实效明显。

第五段,总结:章程的重要性和实施过程的注意事项。

总之,章程是组织的灵魂,是组织管理的重要基石。章程的制定、修改、监督和检查,需要注重民主管理、与时俱进。只有加强管理,做好规范,才能更好地把握好组织的方向和灵魂。作为一名志愿者组织成员,我会在组织的发展中不断探索,真正做到成长与组织成长、共同前进!

公司章程心得体会大全(14篇)篇九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公司名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xx省xx市..徐特立路9号。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为:学前教育项目策划、合作与推广;幼儿园办园指导、教育教学咨询;幼儿园玩教具等教学资源服务。(以执照核准的为准)。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10万元。

第五条公司由2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各自的名称(姓名)分别:。

股东姓名(名称)住所事业法人证书编号。

xx省师范学校附属幼儿园xx市蔡锷北路号事证第号。

师范学校经济技术开发区特立路x号事证第号。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到位。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为:

第七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在股东会按出资比例享有股东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担任公司组织机构组成人员的权利;。

3、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5、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享有优先认购权;。

6、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购买权;。

7、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报告。

8、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力;。

9、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八条公司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1、按时缴纳出资;。

2、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在股东会纪录、纪要等相关的文件上签名。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第十条股东转让股份,应当经其他过半数股权的股东同意,其他过半数股权的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第十一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的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的,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股东转让股权可以召开股东会进行决定,也可以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采用书面通知形式的,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权由合法继承人继承。

职权职责、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公司设(一)股东会(二)执行董事(三)经理(四)监事。

第十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3、聘任公司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计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计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1、确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2、聘请或者解聘承办公司的验资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对转让公司股权作出决定;。

14、对公司为股东和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两次,分别于一季度和三季度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股权的股东、董事会、监事提议时,可以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股东会首期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出资金额相等时,由股东会推荐一名股东召集、主持,依法行使职权。公司成立后,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当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主持。

第二十条召开股东会会议,一般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也可随时召开股东会。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对一般事项进行时,有代表公司过半数股权的股东同意就可形成决议。对涉及到股东股份转让及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等与公司股东个人利益有关的事项进行表决时,该股东不参与表决,由其他过半数股权的股东同意方可作出决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对所议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录(或会议纪要)上签名。股东会行使职权,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聘任或者解聘由股东会决定以外的人员;。

11、公司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聘任、解聘,对股东会负责。公司经理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容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6、股东受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经理不是股东的,列席公司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由股东或股东单位代表担任。监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拆讼;。

7、公司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法履行职务。

监事履行职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时,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八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股东会确定,由公司执行董事担任。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关文件;。

2、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

3、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依法建立财务会计机构和帐册、制度。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

第三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三十一条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亏损;。

2、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

3、提取5%的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利。

第三十二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予以解散;。

1、股东会决定解散;。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4、经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裁决解散公司的。

公司因1、3、4项规定解散的,于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会决定清算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清算小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7、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第三十五条债权人应当自拉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小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公司的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

3、支付职工社会保障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4、缴纳所欠税款;。

5、清偿公司债务;。

6、分配剩余财产。

第三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后,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七条公司在清算中发现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企业破产法律、法规清算。

第三十八条公司营业期限为5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起。在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全部到位之前,公司的股利和剩余财产分配按各股东实际到位的出资所占公司实际到位的资本的资本的比例进行。

第三十九条公司需要建立工会、党组织等和机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公司设立分公司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十条本章程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本章程条款为有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之处,以法律行政法规现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由股东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公司法》和《公司条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自公司核准注册登记之日起生效。

公司章程心得体会大全(14篇)篇十

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

第三条公司名称:天鸿工贸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范围中涉及专项审批的按许可证经营)。

第六条公司的宗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科学管理,努力开拓市场;为云南的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第七条公司的发展规划:坚持为国家、为社会大众服务的原则,积极。

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力争在短期内树立公司良好的品牌形象,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公司的全面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八条公司的注册资金:本公司全体股东实际认缴的出资总额,人民币:万元。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

东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不应影响公司的存在。

第十条凡持有本公司所出具的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是法人的,由该法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一条公司在册股东共xx名,均为自然人股东。

1、股东姓名:

住所:

出资额: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认缴时间:年月日。

2、股东姓名:

住所:

出资额: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认缴时间:年月日。

3、股东姓名:

住所:

出资额: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认缴时间:年月日。

4、股东姓名:

住所:

出资额: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认缴时间:年月日。

第十二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并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按出资比例分配公司红利;。

3、有权查询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有权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

4、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优先认缴出资;。

5、按规定转让出资;。

6、其他股东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7、有权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2、按期缴足认购的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出资额只能按规定转让,不得退资;。

5、有责任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6、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十五条出资人以货币认缴出资额。

第十六条出资人按规定期限于年月日前缴足出资额,逾期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向己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全体出资人缴纳出资额后,经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验证。

并出具验资证明,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公司对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人即成为公司股东。

第十八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十九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额,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

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全称、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一)股东会。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公司全体在册股东组成。

股东会成员名单:、、、。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1.对是否设立分公司做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两种形式,年会每年召。

开一次,在会计年度结算后一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由执行董事提议召开,代表四分之一表决权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也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不得决议通知未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首次股东会由出资额最高的股。

东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于会前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股东,通知应载明召集事由、会议地点、会议日期等事项。(股东会由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缺席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

第二十六条股东在股东会上按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决议有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形式;普通决议。

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八条下列决议由特别决议通过:

1、增、减注册资本;。

2、公司合并、分立、终止及清算,变更公司形式;。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应作记录,经出席股东(或代理人)签字由公司保存。

(二)执行董事。

第三十条本公司暂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并行使董事会职权。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本届执行董事为。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解聘公司高级职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签署出资证书。

(三)监事。

第三十三条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暂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对公司的执行董事及高级职员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本届监事:

第三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行。

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

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四)公司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

第三十七条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由经理负责,公司副经理及其它管理人经公司经理提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现任经理由担任。第三十八条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6.提名聘任和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和解聘其他管理人员;。

7.决定职权范围内所管员工的报酬待遇。

(五)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条件、义务。

第三十九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者,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者;。

6.国家公务员而未脱离原职者。

第四十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承担下列义务;。

3.执行懂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4.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财产以其个人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5.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8.执行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9.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司经理及其他由执行董事聘任的高级职员不得违背股东会的决议,不得超越执行董事的授权,若因此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公司由执行董事聘任的高级职员请求辞职,应提前30天报告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在接到申请起7日内做出决定。在批准辞职前公司高级职员必须继续履行其职责。若违反此条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与诉讼活动。法定代表人应全力维护公司的利益。

现任法定代表人为。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六条公司应在每年召开下半年股东会20天前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四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可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利润退还公司。

第四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四十九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五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五十一条公司营业期限为壹拾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算起。

第五十二条公司出现下述情况时,应予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时,股东会认为不再继续存在的;。

2、合并或全部资产转让;。

3、股东人数或注册资本达不到《公司法》要求时;。

4、因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

5、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利益,被执法部门撤销;。

6、股东会特别决议决定解散;。

第五十三条公司依照前条1、2、3、6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五十四条公司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在90日内向清算小组申报债权。

第五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告知和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六条清算组在公司债权人债权申报期间不得对公司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五十七条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清算组在出现第五十二条4、5款之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清算,按有关程序申报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五十九条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六十条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剩余按下列顺序清偿:

1、职工工资、奖金、劳动保险费用;。

2、税款;。

3、公司债务。

报表和各种财务账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验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公司终止。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经公司登记后生效。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后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的订立日期为年月日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公司章程心得体会大全(14篇)篇十一

本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条:公司名称和住所。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住所:市区路街(巷)号房。

第二条:公司经营范围(具体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四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一、股东姓名(自然人股东填写):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股东名称(法人股东填写):

第五条:股东的出资方式为:出资额、出资比例。

第六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

1.按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2.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的权利;。

4.有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经营的权利;。

6.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

7.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

二、股东的义务:

1.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2.公司被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4.不按本章程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但转让后,股东人数不得少于二人。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三、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第八条: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的职权。

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4.审议批准董事会(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2.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5.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7.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8.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9.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公司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

董事会(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2.董事会会议每年举行次,董事的任期为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3.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4.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五、公司设监事会(监事)名,由股东会决定选派。监事任期为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执行董事)。由董事会(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年。

第十条:公司的财务、会计。

一、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公司的每一个会计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期限分送各股东,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报表及附履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二、本公司依法律规定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四、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五、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的集体福利。

六、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一、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依照前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由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二条: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本章程如有与《公司法》相抵触的,以《公司法》为准。

第十四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五条:本章程由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章程共签订份,一份报送登记机关,份留本公司存案。

股东签名(盖章):

公司章程心得体会大全(14篇)篇十二

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章程总则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促进企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a/b/c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1、本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4、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科学管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5、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纪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一条公司名称: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公司的注册资本___________万元,实收资本___________万元。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证件号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三位创始股东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出资完毕。三位创始股东应于公司变更登记之前一次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第六条三位创始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八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第九条股东会中单个自然人具有_____%以上股权的股东有资格行使表决权,表决权按照实际自然人头数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股权调整变更、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有表决权资格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具有表决权资格的股东通过。

第十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四条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五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作出决定。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二十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

(六)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董事长兼任执行董事。

第二十六条公司自注册成立三年之后,股东之间可以根据当时的股权市值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资金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资金股权,应当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具有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在六个月内购买该转让的资金股权;六个月之内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资金股权,根据当时的股权市值,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七条公司自注册成立五年之内技术资源股权仅具备股权分红的权利,不具备股权变现的权利;公司成立五年之后、同时公司连续三年盈利的情况下,技术资源股权有权每年变现20%。

第二十八条公司可以增加技术资源股权所占比例,以激励后期加盟公司的专业技术人才,技术资源股权的分配方式由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具有表决权的股东讨论通过,技术资源股权所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最多不超过15%。

第二十九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并应于年终前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股权所占比例分取红利。每年的分红方案由股东会投票决定。

第三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执行董事决定。

第三十六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九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达到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四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一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会决议产生。

第四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总监、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三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十四条执行董事、创始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商业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上述行为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所占股权中20%以上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开公司时需要向公司缴纳离职所得资金、股权变现资金总额的30%做为第四十六条行为约束的保证金,保证金保留期限为2年,离职2年后若无第四十七条所述之行为,可以全额退还保证金。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一式_______份,三位创始股东各留存_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__份。

全体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章程心得体会大全(14篇)篇十三

(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为发起人(法定发起人的数量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共同发起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由全体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发起人(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

第五条  住所:                              。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省、市、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七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      万股,每股金额:  元人民币。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第十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改变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五章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二条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发起人1                             。

发起人2                             。

发起人3                             。

第十三条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合计。

第十四条 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章程规定认缴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依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注:无非货币出资的,删除此款内容。)。

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六章  公司股东大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发起人(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发起人〈股东〉自行确定,如发起人〈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其他情形。(注:由发起人〈股东〉自行约定,如没有另外约定则删除此项)。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受让、转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注:或由股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自行约定)。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注:或由股东大会自行约定投票制度)。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二十三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七章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法定5至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若无职工代表的董事,应将该款的无关内容删除)。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    人,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者其他行使)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任期    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发起人自行确定,如发起人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履行职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注: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间,可由发起人或董事会自行约定。)。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由董事会自行确定,如董事会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以上各项内容也可由董事会自行确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注:由发起人自行确定),并依法登记。

第三十四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章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三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其中职工代表  人。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注: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由股东自行确定成员,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设副主席   人。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注:监事会不设副主席的,应将该款的有关内容删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发起人自行确定,如发起人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除本条的上述规定外,由发起人自行确定监事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章  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第四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注:税后利润的分配方式,也可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约定其他分配方式。)。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报告书,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时,解散并进行清算: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注:由股东自行约定,如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四十五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六)项规定而解散的,可以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四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四十四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或者董事)组成。

第四十七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四十八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五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发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其他方式(注:上述方式和其他方式,由发起人自行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进行。(注:或由发起人自行规定其他方式)。

第五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证)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被送达人签收挂号邮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第     日(注:至少15日)后视为所有相关人员已经收到通知。

第五十七条  公司因意外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五十八条  公司指定报纸和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三章  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成立一年后,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注:发起人可以约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六十一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六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或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三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决议。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第七十一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注: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全体发起人(或股东)(设立时由全体发起人订立,变更为股东订立)共同订立,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发起人(股东)签字、盖章(或出席股东大会董事签字):(公司设立适用)。

(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发起人为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或发起人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变更适用)。

股份有限公司。

200x年xx月xx日。

注意事项:

1、本参考文本适用于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于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凡有下划线的,应当进行填写;要求作选择性填写的,应按规定作选择填写,正式行文时应将下划线、粉红色提示内容、本注意事项及其他无关内容删除。

3、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审批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审批并提交相关文件或证书,不能提交的,应自行将相关项目删除。

4、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页数多的可双面打印,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5、本章程参考文本仅供参考使用,发起人(股东)起草章程时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规定;但章程中应当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事项。

公司章程心得体会大全(14篇)篇十四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规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一人出资设立xxx(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公司名称:xxxxxx有限公司。

第四条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1、针纺织品、棉纺织品、化纤布批零兼营(以工商局核定的为准)。

第六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认缴):50万元人民币。股东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时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及核发日期并由公司盖章。出自证明书遗失的,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八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一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执监事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或由执行董事行使该职权);

股东做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人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聘任或解聘。第十五条经理对股东(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十七条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第十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或执行董事)委派产生,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十九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得30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的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需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四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六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光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位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七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或者执行董事)决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

第二十八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本章程一式3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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