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买卖合同注意事项(专业13篇)

时间:2023-12-06 作者:字海

买卖的目的不仅仅是获取物质财富,也是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实现自我实现和成就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买卖交易的成功案例,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灵感和启示。

签买卖合同注意事项(专业13篇)篇一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资料:具体指当事人的姓名、地址、联系办法等。双方应向对方做详细清楚的介绍和调查,通常来讲,应各自出示自己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属共有财产的,共有人也应到场,并在买卖合同上签字,不能到场的,应出具公证委托书。

二、标的:本合同的标的,就是双方欲进行买卖的二手房,在买卖之前,应详细查看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原件,确保出卖人合法拥有房屋。

三、价款:价款中应约定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如何申请按揭贷款、订金、尾款等。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通常是一次性付款的,但也存在着出卖人在出卖房屋时,有部分银行贷款不能清偿的情况。由于办理过户时要求取消银行抵押,出卖人又无力清偿贷款,而要求买受人替他先行还清贷款的,应注意交易安全。还有一种情况是买方必须在房屋过户后贷款才能支付房款,这两种情况下,最好是由中介机构提供担保。

四、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这里主要写明交房时间;房屋附属物品的归属;水、电、物业管理等的交接;办理房屋过户时相互配合与协调的问题;交易税费、其他费用分摊责任。这里尤其要注意的是税费的分担,通常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约定卖方净得款最为简洁。

五、违约责任:规定哪些是违约情形;违约责任如何承担;违约金、订金、赔偿金的计算与给付;规定免责条款;如有担保,应规定担保的形式;对违约金或订金的选择适用问题。

六、解决争议的方式:这里主要约定解决争议是采用仲裁方式还是诉讼方式。通常情况是约定仲裁,这样可以保证争议的及时解决。

七、合同生效条款:双方在此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生效或失效条件;当事人不能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挠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生效或失效期限;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几种无效的免责条款;当事人要求变更或撤消合同的条件;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八、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按照《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中止、终止或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有必要在此明确约定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的条件;上述情形中应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补救措施;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九、合同的变更与转让:主要是约定合同变更与转让的条件,不能进行变更、转让的禁止条款。

十、附件:在此说明本合同有哪些附件;附件的.效力等。目前,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附件通常是约定房屋附属物的归属,列明随屋赠送的物品清单。

签买卖合同注意事项(专业13篇)篇二

1.终止合同,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规定期限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关于产权过户登记的约定。在乙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30日内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_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_%赔偿乙方损失。

第七条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相关税费由_____方向交纳;或按政府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分别交纳。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附件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共有人(签章):

甲方代理人(签章):乙方代理人(签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于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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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买卖合同注意事项(专业13篇)篇三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签,必须合适屋主的身份的真实性,屋主证件的真实性与其业主身份的一致性是签订买卖合同的先决条件,尤其在没有第三方有力保证的情况下,这个问题更应该引起广大二手房买家的注意。

二、确认房屋面积。

确认房屋的面积包括三个方面: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和户内的实际面积;产权证上一般标明的是建筑面积;最保险的办法是测量一下房屋内从一端墙角到另一端墙角的面积,即所谓地毯面积。

三、考核房屋的市政配套。

这里指的是房子的水电等方面,验房的时候要打开水龙头看看水质和水压方面的情况,观察电线,确认房子的供电容量,以免夏天开不了空调。顺便也打开电视看看能收到多少台。现在一般都安装数字电视,可看看屋主是否已经安装。

四、注明付款过户时间。

在实际操作中买方会将房款分为首付和尾款两部分在不同时间段打给房主。因此,卖方需要明确买方的付款时间,同时,尾款的支付时间有赖于房产过户的日期,因此买方有权利知道房地产的过户时间。

五、注明费用交接时间。

一定要注明水电煤等各项费用的交接时间,精确到年月日,这是清晰划分责任的关键。

六、了解以后的居住费用。

房子买下来了以后就是自己住,对小区的收费也必须做个全面的了解,例如关乎日常生活的水电煤是必须要了解的,此外还有物业以及停车费用的收取要了解。

七、必须学会使用补充协议。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如果遇到合同条款不明确,或需要进一步约定时,要在合同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或在合同后填写附加条款,将合同中对双方的意思写明,会减少后续阶段因意思含混而造成的不便与麻烦。这点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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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买卖合同注意事项(专业13篇)篇四

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的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一旦被购房者选中,开发商就必须向购房者预留该房屋,并就该房屋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购房者不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预留的作法就会给开发商的销售造成影响甚至是损失。同时这也是开发商的一种促销手段,以认购协议的签订给购房者一定的压力,督促其尽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使买卖成交。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开发商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但这里所指的费用,是指具有预付款性质的“订金”而非作为订立合同担保性质的“定金”。而且,具有预付款性质的“订金”,只要当事人是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约定不予退还的,都应依法从其约定。

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规定,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合同标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因此在“定金”或“约定不予退还费用”的情况下,购房者很可能处于被动的地位,要么接受开发商的不平等条款,要么拒绝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承受定金或订金的损失。因此,提醒购房者慎签《房屋认购协议书》,注意协议书采取的是“定金”方式还是“订金”方式,有没有“另有约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共列出了24条,其中有许多空白和选项需要双方当事人选择和填写。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购房人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选择和填写相关内容时一定要认真审慎地对待。

第一、合同开始的双方当事人项。关于“出卖人”和“买受人”的所有资料都要完整填写,不可有空项。如果出卖方有“委托代理机构”或买受人有“委托代理人”,除要认真填写相关内容外,还要有合法有效?“授权委托书”。如果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理未成年子女(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须具备经公证的代理买受人是该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证明文件。

第二、合同第一、二两二条中的所有填空均应填写。填写的内容要与审查的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应文件的内容、时间、文号相一致。

第三、合同第三、四、五条在审查和填写时需要注意的是要结合所买房屋的实际状况弄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的概念和相互关系,具体了解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是否合理合法,分摊的比例关系是怎样的。对合同约定的面积一定要心中有数,对收房时可能发生的面积上的变化要预先有防范,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律师建议: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将于1月1日起实施)的有关规定,购房者预购商品住宅的,应坚持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及处理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误差。

第四、合同第八、九条是有关商品房交付问题。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通常情况下交付期限应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取得为准。遇有特殊情况需告知买受人的,一般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告知。按逾期交房的时间分别处理的时限通常以60日划分。确定违约金的比例要适当,如果定得太低,就可能影响其约束力。其他条款涉及违约金的,也应考虑这方面问题。

第五、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中,除明确水、电、暖于入住时正常开通外,其他如燃气、电话、宽带网等,如有可能也应作出明确约定。

第六、第十七条中有关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和外墙面使用权问题,根据9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使用权和收益权应归物业的全体业主所有。不经业主同意,出卖人无权使用。

在合同的选项的填写时,除以上提到的事项外,还有不少需要注意的问题。为稳妥起见,购房者最好还是请有经验的专业律师为自己把关。

三、合同附件不能忽视。

商品房买卖合同除主合同外,还包含四个附件,即房屋平面图、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装修设备标准和合同补充协议。附件一般附在买卖合同的最后,容易被购房者所忽视,而被不法开发商所利用。事实上,由于主合同只能采用法定的统一文本,所以合同的附件就显得尤为重要。有以下几点必须提醒购房者注意:

第一、房屋平面图应标明每一个房间具体的尺寸以及墙体的宽度,还应标明阳台的大小、空调机位等具体的设备位置。如果上述内容不明确,则房屋平面图根本起不到准确指示的作用,对开发商来说也没有明确的约束。

第二、无论是房屋平面图,还是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和装修设备标准,都应该使用准确的数字和具体的描述来表示其内容,而不应该使用概念化的词语。像“高级”“名牌”“精装修”这类词语就不应该在附件中出现,而应明确,“高级”具体是什么标准、“名牌”到底是什么牌子、“精装修”要达到什么装修效果。

第三、根据民事法律的“意思自治”原则,商品房买受人完全可以不受格式条款的限制,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行使合同的修改和补充权,在主合同之外,签定补充协议,以明确一些模糊概念,修正主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

对于一个家庭来讲,涉及到房产买卖的事情都是比较重大的,而其中关系到的房款也是比较多的。没有人希望自己花高价买来的房产是有问题或者不能获得所有权的。所以,在具体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就需要格外留心、注意。更多商品房买卖的内容,欢迎你到律师365网站进行详细了解。

签买卖合同注意事项(专业13篇)篇五

二手车交易流程见图所示。旧机动车市场在车辆过户时实行经营公司代理制,过户窗口不直接对消费者办理。将车开到市场,有旧机动车经营公司为其代理完成过户程序:评估―――验车―――打票。买卖双方需签订由工商部门监制的《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合同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工商部门保留一份。经工商部门备案后才能办理车辆的过户或转籍手续。

等评估报告出来后,开始办理过户手续。办理好的过户凭证由买方保留,卖方最好也保留一份复印件,以备日后不时之需。

二手车买卖合同是指政府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设定的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保护双方权益的地方性细节法规。目前,全国越来越多省市已经发布二手车买卖规范合同。

签买卖合同注意事项(专业13篇)篇六

房屋买卖对人们来说非常的重要,那么房屋买卖合同注意事项就需要提前了解了,因为合同上的内容对于两方来说都比较重要,所以要知道什么是房屋买卖合同,了解房屋买卖的合同,而且要知道房屋的合同怎么写,因为房屋合同所代表的事情非常的多,所以写合同的时候要多加的注意。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注意事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交易房屋是否在租,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存在物上负担,即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受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受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的或使用的房产。

3、房屋手续是否齐全,房主可能有房产证而将其抵押或转卖,即使现在没有将来办理取得后,房主还可以抵押和转卖。所以最好选择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交易。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对买受人来说有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

4、房屋产权是否明晰,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买受人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有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如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还有夫妻共有的,对此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5、市政规划是否影响,有些房主出售二手房可能是已了解该房屋在5到10年左右要面临拆迁,或者房屋附近要建高层住宅,可能影响采光、价格等市政规划情况,才急于出售,作为买受人在购买时应全面了解详细情况。

6、福利房屋是否合法,改房、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本身是一种福利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在这些房屋在土地性质、房屋所有权范围上有一定的国家规定,买受人购买时要避免买卖合同与国家法律冲突。转让时有一定限制。

7、对于标准价的住房一般单位享有部分产权,职工在转让时,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买受人如果没有注意这些可能会和房主一起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单位房屋是否侵权,一般单位的房屋有成本价的职工住房,还有标准价的职工住房,二者土地性质均为划拨,转让时应缴纳土地使用费。

8、物管费用是否拖欠,有些房主在转让房屋时,其物业管理费,电费以及三气(暖气、天然气、煤气)费用长期拖欠,且已欠下数目不小的费用,买受人不知情购买了此房屋,所有费用买受人有可能要全部承担。

9、中介公司是否违规,有些中介公司违规提供中介服务,如在二手房贷款时,为买受人提供零首付的服务,即买受人所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均可从银行骗贷出来。买受人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岂不知如果被银行发现,所有的责任有可能自己都要承担。

10、合同约定是否明确,二手房的买卖合同虽然不需像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全面,但对于一些细节问题还应约定清楚,如:房屋价款、交易方式、合同主体、权利保证、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签订日期等等问题均应全面考虑。

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这主要表现为: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产权与买受人,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产权于另一方,转移产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产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以上讲解的就是房屋买卖合同注意事项以及什么是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所包含的内容非常的多,注意在写合同的时候务必要了解清楚,而且还要了解注意事项,知道了这些注意事项之后,才知道在房屋买卖合同上应该要注意哪些,那么在写合同的时候就会多加的注意了。

签买卖合同注意事项(专业13篇)篇七

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要注意以下六方面:

一、流转双方签字盖章并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备案。尤其要注意转出方实际享有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均应签字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被委托人签字。

二、注明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地点、面积、质量等级等。

三、约定流转期限、起止日期、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四、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要约定各项惠农补贴由谁享有及该份土地相应义务由谁承担。

五、约定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约定双方违约责任。特别要对解除和修订合同进行约定。

前两条不用过多考虑,但后4条在签订流转合同时填写必须慎重。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本轮土地承包的最后一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本条是关于土地承包期的规定。本条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对不同用途的农用地的承包期作了规定。

一、耕地的承包期

在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初,承包期一般都比较短。承包期限过短,难以调动承包人增加投入、合理开发土地的积极性,甚至可能导致短期行为和对土地的掠夺式经营。这样,国家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就失去了积极意义。因此,1984年,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土地承包期应当适当延长,一般应在15年以上。1993年,一些较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地方,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为了及时指导,国家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此后,199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土地承包期限的长短,应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根据农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和农业经济的发展趋势等因素确定。如果期限过短,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和农业的发展。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的规定,符合农村耕地承包的现实要求。

二、草地、林地的承包期

对于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我国法律的规定有一个发展过程。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国家政策曾原则要求,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农村土地承包法根据草地和林地承包的特殊性,明确规定,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同耕地相比,草地和林地有其特殊性。以林地为例:

首先,耕地主要是用于种植农作物,一般是一年一季或者两季,有的是三季,很少种植多年生植物。而林地上一般生长着多年生的乔木、竹类、灌木等。

其次,从事林业开发投资大,林木生长期、收益期长,风险也比较高。如榉木、水青冈、红豆杉、柚木的采伐或经营期限至少在50至60年。再如我国特有的银杏树的生长极为缓慢,所以又称“公孙树”,形容祖辈种树到孙辈才结果实。浙江东阳地区种植的香榧树,15年开始结果,100年才进入丰产期,并可延续四五百年,有的可达上千年。

第三,我国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制度,林地上种植的林木不能任意采伐。采伐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要求完成更新造林。承包人的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作出了上述规定。物权法的规定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本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规定继续承包。这一规定符合用益物权的基本特征,符合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必须长期坚持的要求,进一步体现了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立法精神。有利于保障广大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更好地鼓励承包人在承包期即将届满时,继续向承包地进行资金、劳力和农田基本建设等方面的投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一、土地租赁的两种方式: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我国土地租赁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方式。一是国有土地租赁;一是土地使用权出租。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出租都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

在土地管理法规中,国有土地租赁的概念在1998年2月17日发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第8号令)首次被提出并予以界定的,而且被规定为国家处置土地资产的方式。

1998年12月24日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将国有土地租赁明确规定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方式。

1999年7月27日国土资源部颁发的《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意见》第六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标的物具有复合性,即不仅包括土地使用权,还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当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时,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同时,出租土地使用权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也随之出租。土地出租一般是同房屋租赁结合在一起的,单纯的场地出租行为在整个土地使用权出租市场中比较少。

由于在土地使用权出租中,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取得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定期限使用的权利,期限通常较短,投资相对较少,方便灵活,出租人则通过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收回投资,因而土地使用权出租十分普遍,具体形式也有多种多样。如商业柜台出租、各种铺面出租和住房出租等,都包含着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二、在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概念中,都采用了租赁、租金这样的词语,使人容易混淆,实质上国有土地租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之间存在以下主要区别:

第一,所处的土地市场不同。国有土地租赁属于土地一级市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属于土地二级或者三级市场。

第二,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国有土地租赁的主体是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是在土地使用者之间进行,其主体——出租人是通过划拨、出让(或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承租人为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使用权,并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主体。

第三,土地使用者的权益不同。《意见》第六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转租。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土地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

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承租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第三人,租赁合同经更名后继续有效。

三、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从《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可以看出:

第一,单独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设定抵押权,即地上没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设定抵押权。

找法网,中国最大的法律咨询中心 合同同时转让。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地上必须具有合法的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也就是说,地上没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而单纯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不能出租的。同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房地产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地上建筑物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土地使用者无合法原因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属非法行为。

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按《条例》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四、什么样的农村土地可以租赁?该土地是否可作为商业用途?例如:养马场、游乐园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从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需首先经过政府的土地征收程序将农村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后才可以用于商业用途。要经县级土地部门审批,从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需首先经过政府的土地征收程序将农村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后才可以用于商业用途。

签买卖合同注意事项(专业13篇)篇八

针对这一条款,房产销售合同一般都有“销售方遇不可抗力导致逾期交房,不承担责任”这样的表述。这项约定条款是否合理,其附带注解是否明确,这一点购房人一般很容易或不知其到底是何含义。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水灾、战争等。”依照此法,房产买卖合同中设定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应该说是正确的。但实际在房产交易中,现在有一些发展商却将此条款进行了延伸、扩张。比如有的合同对“不可抗力”做了如下的注解: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其它事故,及售房方所不能控制的其它原因造成交房延期的,销售方不承担责任。这样的约定显然是卖方对自己的免责范围过于宽松,是违背法律原则的。售房方不能把发展商因自己的过错,如:对市场判断不准确投资失误、项目设计失误修改方案延误工期、资金不到位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同时也不能把应该预计到而没有预计到的季节影响、上级行为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从而免除自己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此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二是房屋面积。

一般来讲,对于商品房这种特殊的商品,应当允许合同约定的面积存有误差,但是误差不应超过合理的范围。双方一旦约定了房屋面积误差范围后,发展商就应严格遵守。而如果误差超出约定的范围,实际上就是发展商违约,没有履行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的,当事a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因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因此,如销售方所交房屋超过双方约定的'面积误差范围,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得相应的赔偿。

因此在签订购方合同时,作为买方人当时应该也有权力要求发展商修改该条款内容或另签订补充条款。比如将该条款进行以下两种方式的修改:

(1)测面积误差在3%以内的(假设,下同),不再结算;误差将超过3%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赔偿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或写上:房屋竣工后,如本合同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误差在3%以内的,甲、乙方双方按销售价格结算;误差超过3%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甲方应负责赔偿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是质量问题。

目前房屋质量问题在期房交易合同中较为多见,由于房屋作为商品,特点是购买期较长,交易过程中各种手续繁琐,与其相关的因素错综复杂,特别是购买预售的期房,这些复杂的因素往往使购房者在签约房屋时难以辨清所购商品的虚实,而只有等到商品房交付使用之后,潜藏在交易中的矛盾才纷纷显露了出来。结果给购买者带来许多麻烦,甚至造成较大的利益损失。在目前出现的纠纷之中,由于房屋质量问题,购房者与开发单位产生矛盾的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而这其中又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开发商宣传承诺与实际交付使用的房屋质量相去甚远而造成的。

按照规范的操作方式,建筑质量的宣传内容应在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中体现。建筑质量的问题是一个较为特殊的问题,现有的法规对建筑质量的管理主要是针对施工单位的管理,而施工单位的建筑质量好坏,又不是以发展商是否接受为准,而以质检站的质检结果为准。可是按通常的惯例,质检结果一般只是针对工程主体所下的结论,一些购房者认为的细节性问题,并不包含在质检的内容当中。因为质量好坏并不能简简单单的一句话说清。

一般而言购房者对建筑质量的反映主要集中在装修、格局的变化;水、电、气、管线的通畅;门、窗、家具瑕疵等问题上,而得清楚的。因此要解决这类的问题,购房合同是最有效的武器。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质量要求白纸黑字写清楚,决不可仅凭开发商的广告宣传或口头承诺来作依据。

四是违约条款。

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有些商品房开发商或代理商会列出许多有关买方违约责任的苛刻条款,而千方百计避开卖方违约责任的约定;或虽约定了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但有关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之约定是不公平不对等的,对买方极为不例。因此,在与卖方签订商品声预售合同时,买方应要求在合同中明确卖方的违约责任,并争取双方违约责任的公平和对等。

比如,有的开发商或代理商的合同对买卖双方违约责任是这样约定的:“买方逾期付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向卖方偿付违约金,买方付款逾期20日,卖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没收买方支付的定金和房价款。卖方未按期将房屋交会给买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显然,在上述条款中,关于卖方违约的表述不完整,关于买卖双方违约的责任不对等。

在商品房买卖中,作为卖方,不但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交付房屋,而且应按合同约定的条件(面积、位置、装修标准、《工程质量检验书》等)交付房屋。因此,上述有关卖方违约的完整表述应是:“卖方未桉合同约定的条件如期将房屋交付给买方,……”。另外,既然在买方逾期20日时,卖方有权终止合同,没收买方支付的定金和房价款,那么也应规定“在卖方逾期20日(不应是180日)时,买方有权终止合同,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和房价款”,才算公平、对等。

此外,“卖方有权没收买方支付的房价款”的条款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五是物业管理。

在签定物业合同之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看其中是否有不符合规定或对购房者有欺骗行为。目前,在签定物业合同中,应主要注意以下几点:

1.入住房的居住地,第一次签定物业管理合同的期限最长应为二年,二年后,购房者组成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挑选新的物业管理公司,委托其对物业进行管理。

2.签定物业合同之前,应明确所购物业的类型,是公寓,还是住宅(住宅又分为甲级住宅、乙级住宅、普通住宅等),不同类型的物业,有不同的管理标准,收费标准。

3.有些收费项目是超前征收,违反有关规定。如有的小区的有线电视台尚未接通,却收取费用;有的物业承诺安装可视对讲门铃,尚未安装就提前收费等。

4.有的费用未获批准,就被先执行。物业公司的某些费用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才可收龋有的物业公司在审批尚未通过时,提前收取,也是不对的。

5.巧立名目的各种费用。有的物业公司为了多收费,巧立各种名目,如装修配合费等。这些都是物价部门和相关部门所禁止的。

签买卖合同注意事项(专业13篇)篇九

在拿到买卖合同样本时,如果原合同没有明文规定违约责任,消费者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将具体要求补充进去,特别是对那些不能及时过户的消费者,更是应该在合同中强调,若交易过程中过不了户,对方无论出于任何原因都应无条件全额退款。

但是要注意,如果消费者考虑到可能通过其他渠道查询到该车属于“问题车”,则应注明相关事项,并尽快提出退车要求。退车时间尽量尽快,如果拖到三个月以上,对方可能就会合理提出扣除折旧费之类的要求,消费者就很难得到全额退款了。

建议消费者在拿到买卖合同样本时,将车况问题注明于合同之上。如果对方难以提供详细的车辆状况说明,或者找权威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定,经过与对方协商后,体现在合同中。亦或者让对方在合同中著名“原车保证无大事故,无大的机械隐患”,并根据协商,在合同中说明,在排除自己使用不当的情况下,对方保证在双方都认可的一段确切时间内,可对原车免费进行维修。

在较为详细的二手车买卖合同样本中,一般都会有是否交付该车行驶证、购置附加费凭证及发票,路票凭证,车船使用税凭证,年票凭证、原车发票及购买的车辆保修凭证。有一点也不要忽视哦,就是原车钥匙应该有两条,交车的时候应一起交付给购车者,如车行只是提供给购车者一条钥匙,那就应该在合同中明确注明,若是事后发现,可能就会与对方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现在有些二手车买卖合同样本原文描述含糊不清,易导致双方理解误差造成买卖纠纷。如某车行提供的一份购车合同:“如在办理该车有关手续时,发现资料与有关部门档案不符及有被盗抢记录或扣车记录、则按购车款及维修费退回总款数,以实际数及单据为准。”这里对“按购车款及维修费退回总款数,以实际数及单据为准”的说明,就极易在退款依据及退款实际数额方面,让人糊涂。特别是“维修费”在实际中难以界定,若消费者就此与车行争论,肯定会出现各执一词的场面,因为类似条款应以书面形式补充在合同上。

4结束语。

二手车买卖协议的签署直接关系自身的合法利益,所以消费者不得不在这方面加以重视,办理二手车转让的过程中,除了要事先了解车辆的具体车况外还需将实际车况写进合同中,转让时应附带该车的行驶证、购置附加费凭证及发票、路票凭证、车船使用税凭证、年票凭证、原车发票及购买的车辆保修凭证。有一点也不要忽视,就是原车钥匙应该有两条,交车的时候应一起交付给购车者。

签买卖合同注意事项(专业13篇)篇十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1.)房屋手续是否齐全

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对买受人来说有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房主可能有房产证而将其抵押或转卖,即使现在没有将来办理取得后,房主还可以抵押和转卖。所以最好选择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交易。

(2.)房屋产权是否明晰

有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如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还有夫妻共有的,对此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买受人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

(3.)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存在物上负担,即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受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受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的或使用的房产。因为我国包括大部分国家均认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这一点在实际中被很多买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视,也被许多出卖人利用从而引起较多纠纷。

(4).土地情况是否清晰

二手房中买受人应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质,看是划拨还是出让,划拨的土地一般是无偿使用,政府可无偿收回,出让是房主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对房屋享有较完整的权利;还应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一个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仅有40年,房主已使用十来年,对于买受人来说是否还应该按同地段土地使用权为70年商品房的价格来衡量时,就有点不划算。

(5.)市政规划是否影响

有些房主出售二手房可能是已了解该房屋在5到10年左右要面临拆迁,或者房屋附近要建高层住宅,可能影响采光、价格等市政规划情况,才急于出售,作为买受人在购买时应全面了解详细情况。

(6).福利房屋是否合法

房改房、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本身是一种福利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在转让时有一定限制,而且这些房屋在土地性质、房屋所有权范围上有一定的国家规定,买受人购买时要避免买卖合同与国家法律冲突。

(7.)单位房屋是否侵权

一般单位的房屋有成本价的职工住房,还有标准价的职工住房,二者土地性质均为划拨,转让时应缴纳土地使用费。再者,对于标准价的住房一般单位享有部分产权,职工在转让时,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买受人如果没有注意这些可能会和房主一起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8)物管费用是否拖欠

有些房主在转让房屋时,其物业管理费,电费以及三气(天然气、暖气、煤气)费用长期拖欠,且已欠下数目不小的费用,买受人不知情购买了此房屋,所有费用买受人有可能要全部承担。

(9).中介公司是否违规

有些中介公司违规提供中介服务,如在二手房贷款时,为买受人提供零首付的服务,即买受人所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均可从银行骗贷出来。买受人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岂不知如果被银行发现,所有的责任有可能自己都要承担。

(10.)合同约定是否明确

二手房的买卖合同虽然不需像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全面,但对于一些细节问题还应约定清楚,如:合同主体、权利保证、房屋价款、交易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签订日期等等问题均应全面考虑。

1、合同双方当事人。买卖双方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如果有委托代理人的话,那么还包括委托代理人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标的就是房屋。

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房屋的坐落位置;

所买卖房屋的面积,应分别注明实得建筑面积和所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房屋是现房,还是期房;

房屋的配套设施和维修标准。

3、房屋的价格及付款时间约定。一般新建的商品房及预售的商品房都是按所买卖房屋的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的价格,即约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售价为多少元,然后用单价乘以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旧房的买卖有时就直接约定每套房屋或每幢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在合同中一般要列一个付款时间进度表,买方按该进度表将每期所需支付的价款交付卖方。

4、交房期限。卖方应在某日期之前,将房屋交付买方。买方应在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卖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或者由卖方代理买方进行上述工作。在交房的同时或一段时间后将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为买方)交付买方,由买方支付有关的费用。

5、权利担保。卖方保证在交付房屋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保证在交付时已清除该房屋上原由卖方设定的抵押权。如房屋交付后发生该房屋交付前即存在的权利纠纷,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6、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的规定为督促当事人自觉而适当地履行合同,保护非违约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能避免日后双方互相扯皮的情况。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买方不按期支付购房款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卖方不按期交付房屋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卖方所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

7、合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房屋的保修责任、物业管理以及小区内公用配套设施等。

签买卖合同注意事项(专业13篇)篇十一

开发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

在物业销售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并向买受人明示;。

制定前期物业管理方案;

按规定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按规定比例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移交本物业相关图纸和资料等;

按时缴纳未出售或自用物业管理各项费用;

接受受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进行交接验收、对交接验收提出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物业受人的权利义务:

遵守《业主临时公约》的规定;

按时缴纳物业管理各项费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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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买卖合同注意事项(专业13篇)篇十二

1、合同双方当事人。买卖双方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如果有委托代理人的话,那么还包括委托代理人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标的就是房屋。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房屋的坐落位置;所买卖房屋的面积,应分别注明实得建筑面积和所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房屋是现房,还是期房;房屋的配套设施和维修标准。

3、房屋的价格及付款时间约定。一般新建的商品房及预售的商品房都是按所买卖房屋的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的价格,即约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售价为多少元,然后用单价乘以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旧房的买卖有时就直接约定每套房屋或每幢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在合同中一般要列一个付款时间进度表,买方按该进度表将每期所需支付的价款交付卖方。

4、交房期限。卖方应在某日期之前,将房屋交付买方。买方应在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卖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或者由卖方代理买方进行上述工作。在交房的同时或一段时间后将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为买方)交付买方,由买方支付有关的费用。

5、权利担保。卖方保证在交付房屋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保证在交付时已清除该房屋上原由卖方设定的抵押权。如房屋交付后发生该房屋交付前即存在的权利纠纷,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6、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的规定为督促当事人自觉而适当地履行合同,保护非违约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能避免日后双方互相扯皮的情况。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买方不按期支付购房款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卖方不按期交付房屋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卖方所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

7、合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房屋的保修责任、物业管理以及小区内公用配套设施等。

签买卖合同注意事项(专业13篇)篇十三

审查好五个主要条款是签好买卖合同的关键。

(一)权属条款。主要是审查房屋的权属状况,如有无共有人或房屋有无抵押等权利限制。

(二)房价与佣金条款。如二手房买卖通过中介公司,则明确委托价格、服务内容和佣金数额。审查内容包括,1、上家的委托价与下家的买价是否一致;2、中介公司收取的佣金数额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比例。审查的依据是上下家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居间合同和上下家签订的买卖合同。

(三)房款支付条款。二手房买卖一般不能实现“一手交钱,一手交房”,因此对付款方式进行审查就非常必要。一般来说,付款要和双方的交易步骤衔接。除付定金外,房款一般分三笔付清,签约时的首付款,拿到交易过户受理单时付一笔,产证出来及交房后付尾款。此外,上下家还可以通过第三方,如中介公司、银行、律师事务所等进行房款监管。(四)交房条款。主要是对有关交房条款的.审查,其中包括交房时间、交房条件、交房标志等。交房条件一般包括下家付清房款,上家迁出户口、付清物业及水电煤有线等费用,上下家维修金结清。关于交房标志,新版合同第四条有明确约定,并且将交钥匙作为二手房买卖的交房标志之一,使之更符合实际情况。(五)违约救济条款,主要是对上下家违约责任及救济途径的审查。新版买卖合同倾向于鼓励市民通过仲裁这一途径来解决纠纷。由于仲裁是一审终审制,有利于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当然,上下家也可以选择通过法院来解决纠纷。

就二手房合同内容,律师总结出了12项要点。

要点1:详细规定了房屋基本概况。包括房屋坐落、产品、书证号、丘号、幢号、房号、结构、总层数、所在楼层、建筑面积、设计用途、共有人、土地情况、租赁情况、抵押情况、使用年限等。目的在于提醒交易三房详细了解房屋的各方面情况,尤其是以前容易忽略的租赁情况、抵押情况等方面,避免交易后发现房屋已经出租,而承租方不配合的情况出现,也避免所交易的房屋属于抵押资产。

要点2:房屋成交价格中,明确规定价格为按套转让价格,包括房屋的附属设施、设备、物品等。这是因为大多数二手房的公滩较小,有的存在使用面积超过产权面积的情况,所以约定按套转让。此外,以前的二手房交易经常出现交易成功后,卖方搬走所有家具,甚至包括门窗等附属物品的问题,新的合同则明确约定了哪些东西是随房屋一起交易的设施、设备、物品。避免过多的纠纷。要点3:明确规定了房屋所有权证过户方式及税费支付的具体方式、办证所需提交的资料,以及办证时间,办证责任方。如果交易因为未能及时办证而失败,可以明确责任方。

要点4:房款支付。按照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担保贷款三种方式,明确支付金额、支付时间、付款条件、余款支付时间、甲方提供贷款资料时间等内容。同时规定了甲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以及违约处理情况,违约金的具体比例或者金额。避免因为约束不清,而产生三方因房款无法及时支付、贷款无法按时办理等问题引起的纠纷。

要点5:房屋支付。明确规定双方必须填写交房时间,房屋一经交付,乙方和丙方不再承担任何维修责任。约定了交房的三种方式;同时约定交付内容:乙方迁出房屋,结清已发生的全部水、电、气、电话、收视费、宽带、物管费等,交付房屋钥匙;约定了乙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以及具体处理方式,违约金比例或者金额,甲方有权要求是否继续合同等。有效防止乙方故意延迟交房等问题引起的纠纷。

要点6:佣金。明确要求甲方和乙方都必须填写支付佣金的金额,以提醒乙方也有责任支付佣金,而以前成都的二手房交易多数都是约定成俗由甲方独自承担。

要点7:规定了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对方,并征得相对方的同意后,在约定的时限内,签订补充协议,注明变更事项。并明确规定了擅自变更合同的责任承担方。

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配合手续,造成丙方无法履行合同;其他因甲、乙双方造成丙方无法完成委托事项或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等情况时,甲、乙方对丙方承担违约责任,全额退还所收取各项费用、文件资料,同时由违约方支付佣金给丙方,同时约定追加赔偿方式。3、约定了甲、乙双方之间的违约情况和赔偿方式和比例、金额。

要点9:规定了三方免责的情况。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2、因相关政策、法规变动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要点10:约定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的两种解决方式。

要点11:提醒合同未尽事宜采取附件形式补充,避免因合同为约束到的问题引起纠纷。

要点12:合同规定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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