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新预算法心得体会(实用14篇)

时间:2023-12-06 作者:文轩

心得体会需要真实、客观,不能只停留在表面的感受和抒发情感。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迪和思考。

学习新预算法心得体会(实用14篇)篇一

3月19日下午产品营销部开展了一次党课活动,刘主管带领我们学习了两会相关知识、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精神、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湖北省分行20_年纪检工作会议精神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知识,我感受颇深。

在以同志为的党中央领导下,国家各项事业、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新进展、新成效。会议充分肯定各国家机关过去一年的工作。代表们一致认为,政府工作报告充分贯彻党的和_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突出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总体要求,贯穿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期待,既讲成绩、也讲问题,直面困难挑战,部署应对之策,是一个凝聚力量、提振信心、求真务实的报告。代表们尽心履职,听取审议了全国人大会工作报告和“两高”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为部署和落实今年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和国家各方面工作凝聚起广泛共识、奠定了坚实基础。当前,我国已经进入经济发展新常态。面对新常态,既要深化理解,统一认识,又要坚持发展,主动作为。新常态要有新认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新常态的认识和判断上来,提高对新常态的认识,增强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自觉性。新常态要有新思路。能不能适应新常态,关键在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效,关键在于全面改革的力度、创新驱动的力度、_难题的力度。新常态要有新作为。适应新常态,贵在主动。主动才能把握先机,主动才能大有作为。

我作为中心的一名员工,要主动适应新常态,要转变思路,勇于开拓。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并努力做好以下几点:

(一)爱岗敬业、无私奉献。

在平凡中奉献,爱岗敬业是各行各业中最为普遍的奉献精神,它看似平凡,实则伟大。从小的方面来说,一份职业,一个工作岗位,是一个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障。从大的方面来讲,每一个人所从事的工作岗位都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个人和集体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只有端正工作态度,明确工作方向和目标才能营造好的工作氛围,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记得在武汉中心的第一次培训中,石主任就提到了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武汉中心的各位领导及员工在工作中也以实际行动体现了这一种精神,为我们新员工做出了表率。

(二)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自查自纠,坚决执行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我认为作为中心客服员工应从我做起,一点一滴,合规操作。建设银行的成功上市,并且在业务上突飞猛进的发展,都离不开一系列新政策的出台。在一个风险无时不在的行业中,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使建行的事业能够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作为客服人员必须坚守规章制度,熟悉各项业务流程,做到防范风险,人人有责,合规操作,从我做起。工作处处有风险,慎重认真最重要。作为一名客服代表,我深深的感受到合规操作的重要性,我们一定要在自己的职责与权限范围内接听好每一通电话,处理好每一项业务,服务好每一位客户,时刻牢记“客户至上”、“以客户为中心”的宗旨,严格执行规范化的标准流程。比如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不能提供相关信息的客户来电要求挂失账户。面对此种情况,我们是挂失还是不挂失呢?作为客服人员,我们既要为客户着想,提供周到、优质的服务,也要坚持原则,合规操作。这就需要我们提高沟通、服务技巧,严格遵守中心的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的流程操作。在客户的要求不符合规章制度时,我们不能只是简单、生硬地说“不”,要用专业的话术向客户解释不能办理的原因,并提供其他相关的解决方案或补救措施,在防范风险的同时依然提供了优质服务。

(三)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知识库内容更新多而快,而且新一代知识库系统在4月份就要正式投入使用了,我们每天应制定适当的学习计划,来巩固自己的业务知识,尽快适应、使用好新一代知识库系统。例如每天定时自学各个托管行更新的业务知识,按时查看网站上刊登的《质量管理日报》、《优秀录音案例》、《清零录音案例》等。

守诚者实,为公者益,求变者通,善建者行,是建行深厚文化的体现。作为中国建设银行电话银行的一名客服代表,我们应该让自己的习惯符合标准,更应该让标准成为习惯,从点滴做起,学好业务知识,端正服务态度,增强服务意识,做一名称职的客服代表。

学习新预算法心得体会(实用14篇)篇二

预算员,就是指对一项目所完成的最基本的人工、材料、机械等开支,包括税收,利润等等所做的细致或粗的统计,小编收集了预算实习心得体会范文,欢迎阅读。

大学生外出实习这已经是很正常的事情,实习实践也已经是每个大学生生命中的一部分了。学校是为了使教学更好地与生产相结合,以理论来联系实际,加深我们对_知识的认识与理解,以及实践技能的培养。在实习工作的过程中来检验自己学到的知识和动手能力,从而发现自己的不足,在以后的实习工作中学习弥补自己不会的知识与能力。

每个工程都有预算,通过预算来了解成本,和得到的利润,这样投资的风险就要小很多,要是不出很大的意外,一般的预算都不会和最后的结果相差多少,每一个预算员,都得有足够的细心和责任心,能够吃苦。顶岗实习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来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锻炼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实际工作能力的具体训练和考察过程。刚开始实习时,我是跟在师傅的身后帮忙,在工作中要多看、多观察、多听、少讲,不要说与工作无关的内容,多学习别人的艺术语言、和办事方法。

首先师傅是熟悉图纸,收集资料,掌握建筑面积的构成内容,准确地计算出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建筑面积。然后再对整个工程进行预算,建筑工程有着很多的部门,都是做不同的建筑和设备,有着很多的包工头,比如现在的电焊也有楼梯扶手和阳台,然后承包给那些包工头是多少钱一米,有多少米,算出总和。再算出其他的部门承包价钱的总和,加上自己的材料费、地皮费、运费、还有属于公司以累的员工费,这样算出整个工程的造价。然后在算出这个房子能够卖出多少钱,算出保底的利润,是赚是赔,然后公司的领导才愿意是否投资动工。

每个预算员的工作都十分的小心,特别是大的工程,那样投资的数额相当的大,要是不够细心,多写一个零或少写一个零,在任何一个环节出错,那么影响相当的大,有时就算一个小数点都会害死人。在实习的过程中,我只是在一旁学习,就算有时让我预算,师傅也会拿去反复检查,足以说明预算的工作是大意不得的。在顶岗实习的过程中,我学到了很多的东西,将在学校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工作当中去,在工作中要有吃苦的决心,平和的心态和虚心求学的精神。作为一个新人,平和的心态很重要,做事不要太过急功近利。还要坚持的学习,这个社会不断地发展,如果你跟不上社会的脚步,那么你只会被社_淘汰,现代科技不会因为你而停顿向前发展。

在以后的学习工作中我会不断的努力,谢谢学校给我这次实习的机会,谢谢师傅这段时间对我的照顾和指导。我也知道自己的不足,原来还有很多东西我都还不会不明白,所以我不能停顿,要不断学习,才能做的更好。

通过这个两个月的实习,我认为实习过程中或者今后刚进入工作岗位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有吃苦的决心,平和的心态和虚心求学的精神。作为一个新人,平和的心态很重要,做事不要太过急功近利,表现得好别人都看得到,当然表现得不好别人眼里也不会融进沙子。

2、工作中要多看,多观察,多听,少讲,不要说与工作无关的内容,多学习别人的艺术语言,和办事方法。

3、除努力工作具有责任心外,要善于经常做工作总结。每天坚持写工作日记,每周做一次工作总结。主要是记录,计划,和总结错误。工作中坚决不犯同样的错误,对于工作要未雨绸缪,努力做到更好。

4、善于把握机会。如果上级把一件超出自己能力范围或工作范围的事情交给自己做,一定不要抱怨并努力完成,因为这也许是上级对自己的能力考验或是一次展示自己工作能力的机会。

5、坚持学习。不要只学习和会计有关的知识,还要学习与经济相关的知识。因为现代企业的发展不仅在于内部的运作,还要靠外部的推动。要按经济规律和法律规定办事。有一位教育学家说过,当我们把学过的知识忘得一干二净时,最后剩下来的就是教育的本质了。这里我把"教育"改成"知识",我们在大学里学习的知识也许会被淘汰,但那些最基本的学习方法永远是我们掌握最新知识的法宝。

由于我在学校学习的土木工程,工程造价方面的课业只开了半学期,造价的_知识学习的不是很深,所以刚来到公司的时候对预算部门的工作简直是一无所知。还记得当我拿到第一份图纸准备计算工程量的时候,我真不知道从何开始算起。幸运的是我遇到了一个好的师—父,无论我提出的问题是多么的简单,他都会耐心并详细的帮我解答,有时候问的问题连我自已都感觉很不好意思问出口,可是师—父都没有表现出不耐烦,还总是说让我不懂的就问他,不要总是闷着不问,不要害怕问。

公司的其他同事也都对我特别照顾,在工作上他们都细心的教我,让我一步步地熟悉工作的流程。在生活的各种细节上总是让孤身一人在外工作的我感觉到非常的温暖,特别是我们项目上的那个资料员,虽然她比我小,但是处处照顾我,让我非常的感动。

在接触预算部门工作的两个月之中,我对造价的工作有了全新的认识,我觉得干好这份工作真的需要很大的耐心、细心、还有责任心。在这三者中我最欠缺的就是细心。在帮劳务办进度结算的时候,我深刻的感觉到细心的重要性,特别是在算工程量的时候,如果出一点点的错误算出来的钱就会出现很大的误差,那结的都是现啊!还有就是外面去交各种税的时候,虽然这些都看起来简单,但是真的是一点都不能马虎。

这一次的实习虽然时间短暂,但是依然让我学到了许多知识和经验,这些都是书本上无法得来的。实习学习中还培养了我遇到问题就立即多学多问的好习惯,哪怕是最基本的知识,只要我有疑惑,就不会羞于启齿。在问与学的过程中我逐步对"工程预算"这个概念渐渐清晰起来。可这只是初步,目前我对合同、及与分包方等互动工作方面还未曾接触,这将是一条无止境的学习之路。我会本着不断修正自身缺点、充分发挥自身优点的同时,谦虚、踏实地继续学习。通过实习,我们能够更好的了解建筑工作的本质,了解这个社会的方方面面,能够让我更早的为自己做好职业规划,设定人生目标,向成功迈进一大步。工程预算需要很丰富的工程经验,而工程经验是一个慢慢积累的过程。所以在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还要安心学习,于此同时经常去现场学习,避免闭门造车。多学习工程规范和国家相关法规,了解市场行情,慢慢积累经验,做一名合格的预算员。

回顾这两个月的工作和生活真的是受益良多,想到在两个月之前自已还是一个还在大学里面不知道工作之滋味的学生,现在已经在工作岗位上实习了两个多月了,觉得人生真的是充满了变化。不过人总是要从学校里面走入社会的,想到自已从刚开始来到这个项目实习的紧张到现在的慢慢适应,真的是要感谢项目上的每一个帮助我!

一、作为一名预算员,我能按照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按质地完成公司的各项预算及审核工作。

按公司的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公司所签订各类合同中有关条款,做好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及审核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在基本建设方面颁布的各项法令和政策,准确执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定额文件及费率、税收等规定,了解定额及取费方面政策及其变化,及时调整避免发生不应有的错误;严格执行公司各个开发项目的投资计划,维护公司的权益。

熟悉图纸及设计变更,及时编制和审查各单位工程的预算及审核工作,及时掌握和了解市场情况,熟悉_市每月工程造价信息,并多渠道收集其他材料信息,对项目中所用的设备、材料、成品或半成品价格,进行询价工作。

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对定额编制的工料含量的高低水平作出适当科学合理化的调整,为公司的成本控制提供一些合理化的保_措施,为公司及时提供一些经营资料及数据,及时做好项目的成本核算工作。及时参加公司的各项会议,负责审查各工程项目的概、预、结算,并书面提交审查意见。根据公司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在工作中总是积极地配合项目经理进行合同管理,参与一些承包合同的洽谈,对合同进行跟踪管理,实行成本跟踪控制。

总之,在经营方针上坚持最高的收入,最低的支出。及时、准确、实事求是、把握住定额,控制量。有时遇到一些工作困难,及时向领导联系汇报,以便寻找更好解决问题的办法,争取公司的最大利润。

二、积极做好工程的审计工作。

做好了工程的审计工作及工程的审核扫尾工作,以及其他各项预结算及审核工作等。

三、服从公司领导的工作安排,积极做好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本人在工作中,总是以大局为重。在工作中积极参与公司的其他工程招投标工作和其他的预算工作。服从公司领导的工作安排,科学、合理地利用时间,既完成了自己的分内工作,又完成了公司安排的其他任务。

四、积极遵守执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改革,进一步加强工作责任感。

今年以来,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改善或进一步的完善,本人总是积极响应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预算员的职业道德为准则加强工作责任感,及时做好本人的各项工作,为企业做好本人力所能及的服务工作。

五、利用工作之余的休息时间加强学习。

平时注意收集_市有关现行的定额资料文件,并加强学习工程量计算的技巧等业务知,努力学习计算机知识,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20_年9月份我进入工作岗位实习,回顾这两个月的工作和生活真的是受益良多,想到在两个月之前自已还是一个还在大学里面不知道工作之滋味的学生,现在已经在工作岗位上实习了两个多月了,觉得人生真的是充满了变化。

不过人总是要从学校里面走入社会的,想到自已从刚开始来到这个项目实习的紧张到现在的慢慢适应,真的是要感谢项目上的每一个帮助我适应的领导和同事们。

由于我在学校学习的建筑工程施工技术_,工程造价方面的课业学习的不是很深,所以刚来到项目上的时候对我们项目上_门的工作简直是一无所知。还记得当我拿到第一份图纸准备计算工程量的时候,我真不知道从何开始算起。幸运的是我遇到了一个好的师父,无论我提出的问题是多么的简单,他都会耐心并详细的帮我解答,有时候问的问题连我自已都感觉很不好意思问出口,可是师父都没有表现出不耐烦,还总是说让我不懂的就问她,不要总是闷着不问,不要害怕问。

公司的其他同事也都对我特别照顾,在工作上他们都细心的教我,让我一步步地熟悉工作的流程。在生活的各种细节上总是让孤身一人在外工作的我感觉到非常的温暖,特别是我们项目上的那个资料员,虽然她比我小,但是处处照顾我,让我非常的感动。

在接触_门工作的两个月之中,我对造价的工作有了全新的认识,我觉得干好这份工作真的需要很大的耐心、细心、还有责任心。在这三者中我最欠缺的就是细心。在帮劳务办进度结算的时候,我深刻的感觉到细心的重要性,特别是在算工程量的时候,如果出一点点的错误算出来的钱就会出现很大的误差,那结的都是现啊!还有就是外面去交各种税的时候,虽然这些都看起来简单,但是真的是一点都不能马虎。

在造价领域,我真的是一名切切底底的新手。自已平时除了要看看图集外还要经常熟悉定额。同时也要从公司各位师父的身上学习工作经验,从而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水平。从前几天师父用电脑算出的量拿来跟我算的对比之后,就可以很清楚的看到,我对图纸、工程做法及工序认识的真的是不够全面,更别谈去把一项工程的造价准确的报出来了,这些都需要我在以后的工作当中认真虚心的学习,慢慢的提高和完善自已。

俗话说万事开头难。经过两个多月的学习和工作,我也算是走进了预算工作的“大门”,以后的“修行”真的是要靠自已了。我也会继续的努力学习,踏踏实实的工作。把自已的不细心的最大缺点给慢慢改掉,不断的提升自已的工作素养,努力的给公司的发展尽一份薄力。

学习新预算法心得体会(实用14篇)篇三

全国人大常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重新颁布修订后的预算法,《决定》自___年1月1日起施行。历经四次审议,预算法在出台20年年后,终于完成了首次修改。新预算法比较好地总结了200年来的实践经验和创新,全面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届三中全会精神,比较好地回应了各级人大代表的要求及社社会各界的关切,并与此前中央批准的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方案相衔接,确保新预算法的顺利贯彻执行。

与原预算法法相比,新预算法在立法宗旨、全口径预决算、地方政府债债务、转移支付、预算公开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并进行了诸多多创新,在预决算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和调整、监督和和法律责任方面也有许多完善。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亮亮点:

(一)匡正立法宗旨,极大提高新预算法的地位和和作用。

原法规定,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预算法第一条条规定,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新预算法将原法“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修改为为“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将原法“健全国国家对预算的管理”修改为“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预算法从过去的政府管理法转变为规范政府法、管理政府府法,从过去的“帮助政府管钱袋子”转变为“规范政府钱钱袋子”,政府以前仅仅是管理监督的主体,而现在同时也也是被管理、被监督的对象。

2、我国财政改革秉承公共共财政的理念,在财政功能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新预算法删除“加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定,正是体现了财政的“二不”功功能,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真正让预算算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3、法定预算改改革的目标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同时,新预算法第2条增加“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执行”,极大地拓展了预算法的调整范围。

(二)实行全全口径预决算,政府全部收支入预算接受人民监督。

1、确确立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基本原则。新预算法第4条规定,政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13条规定,各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2、明确全口径预算的范范围,新预算法第5条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同同时,对以上四大预算之间的相互关系作出规范。一般公共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接。

新预算法首次确立全口径预算体系法律框架,明确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概念、编制原则、如何衔接,为日后中国国特色全口径预算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奠定法制基础。

(三三)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

原法第28条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实际上,地方政府出于发展需要,,还是采取多种方式融资,已经形成较大规模的地方政府债债务。这些债务多数未纳入预算管理,脱离中央和同级人大大的监督,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管理,按照疏堵结合、“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革思路,新预算法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同同时从六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

1、限制举债主体。新预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主体只能是经国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2、控制举债规规模。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府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借的债务。

3、明确举举债方式。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

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除法律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提供担保。

4、限定债务资金用途。新预算法第35条规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建建设投资,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5、、列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新预算法第14条和34条规定定,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人大常委会批准。政府举借债务的情况要向社会公开并作出出说明。

6、严格控制债务风险。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来源,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府债务实施监督。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不仅解决了地方方政府多年来举债合理不合法的问题,也满足了地方经济社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有利于防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原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没没有规定,针对近年来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如地方可自由由支配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偏小、限定用途的专项转移支支付项目繁杂、交叉重复、资金分散、配套要求多等,新预预算法第16条、第38条、第52条等对转移支付的种类类、设立原则和目标、预算编制方法、下达时限等做出规定定。

1、种类。从纵向划分,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转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从横向划分分,转移支付包括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2、原原则和目标。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

3、预算编制制方法。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本标准和和计算方法编制。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支付。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同时还增加关于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机制的规定。

5.下达时限。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将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下级政府。地方政府府应当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算。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达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新修改的预算法首次规定财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建立事权与支出出责任相适应制度奠定了法制基础,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结构,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干预,也有利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均等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五)改进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审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同时,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变化和财政宏观调控的需要;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首首次对“预算公开”做出全;第14条对公开的范围、主体体、时限等提出明确具体的;对于预算不够细化问题,新预预算法第32条、37条、;将预算公开实践成果总结入法法,形成刚性的法律约束。

(六)坚持原预算法规定预算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成上缴任务。

于是在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题,容易导致收入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务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而在经济过热时时,为不抬高基数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影响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

根据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要求,新预算法增加规定定,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的重点是: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国民经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可行;重点支出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对下级政府的转移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等内容。为确保收入预算从约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新预算法要求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各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同时,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宏观调控的需要,新新预算法强调,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各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各级政府府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执行中,如果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经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常委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财政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这就为今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理,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并强化其对年度预算的约约束留出了空间。

(七)亮点四:“预算公开”入法,从从源头防治腐败与原预算法相比。

新预算法首次对“预算算公开”做出全面规定,第14条对公开的范围、主体、时时限等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对转移支付、政府债务、机关关运行经费等社会高度关注事项要求公开作出说明,并在第第92条中规定了违反预算公开规范的法律责任。

对于预预算不够细化问题,新预算法第32条、37条、46条等等多处做出明确规定,如强调今后各级预算支出要按其功能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按功能分类能明确反映政府职能活活动,知道政府支出是用到教育上还是水利上;按经济分类类则明确反映政府支出按经济属性究竟是怎么花出去的,知知道有多少用于支付工资,多少用于办公用房建设等。两种种方式不能偏废,分别编制支出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预算有有利于更全面理解预算是怎样实现的。

将预算公开实践成成果总结入法,形成刚性的法律约束,有利于确保人民群众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升财政管理水平,从源头上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八)坚持厉行节约,硬化预算支出出约束。

针对现实中的奢侈浪费问题,新预算法对于厉行行节约、硬化支出预算约束做出严格规定,如第12条确定定了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衡的原则;第37条规定,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相对于原预算法仅就擅擅自变更预算、擅自支配库款、隐瞒预算收入等三种情形设设置了法律责任,且不够具体明确,新预算法重新梳理了违违法违纪情形,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在第92、93、994、95四条里集中详细规定了法律责任。如对政府及有有关部门违规举债、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在预算之外及超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此外,如构成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学习新预算法心得体会(实用14篇)篇四

20xx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重新颁布修订后的预算法,《决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在立法宗旨、全口径预决算、地方政府债务、转移支付、预算公开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并进行了诸多创新,在预决算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和调整、监督和法律责任方面也有许多完善。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亮点:

(一)匡正立法宗旨,极大提高新预算法的地位和作用。

原法规定,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预算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新预算法将原法“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修改为“规。

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将原法“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修改为“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预算法从过去的政府管理法转变为规范政府法、管理政府法,从过去的“帮助政府管钱袋子”转变为“规范政府钱袋子”,政府以前仅仅是管理监督的主体,而现在同时也是被管理、被监督的对象。

2、我国财政改革秉承公共财政的理念,在财政功能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新预算法删除“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定,正是体现了财政的“二不”功能,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真正让预算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3、法定预算改革的目标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同时,新预算法第2条增加“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极大地拓展了预算法的调整范围。

(二)实行全口径预决算,政府全部收支入预算接受人民监督。

1、确立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基本原则。新预算法第4条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13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新预算法首次确立全口径预算体系法律框架,明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概念、编制原则、如何衔接,为日后中国特色全口径预算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奠定法制基础。

(三)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

原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实际上,地方政府出于发展需要,还是采取多种方式融资,已经形成较大规模的地方政府债务。这些债务多数未纳入预算管理,脱离中央和同级人大的监督,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按照疏堵结合、“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新预算法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同时从六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

1、限制举债主体。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主体只能是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2、控制举债规模。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借的债务。

3、明确举债方式。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4、限定债务资金用途。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建设投资,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5、列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新预算法第14条和34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会批准。政府举借债务的情况要向社会公开并作出说明。

6、严格控制债务风险。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不仅解决了地方政府多年来举债合理不合法的问题,也满足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有利于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原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没有规定,针对近年来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如地方可自由支配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偏小、限定用途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繁杂、交叉重复、资金分散、配套要求多等,新预算法第16条、第38条、第52条等对转移支付的种类、设立原则和目标、预算编制方法、下达时限等做出规定。

1、种类。从纵向划分,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从横向划分,转移支付包括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2、原则和目标。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

3、预算编制方法。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同时还增加关于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的规定。

4、下达时限。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下级政府。地方政府应当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新修改的预算法首次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制度奠定了法制基础,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五)改进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于是在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容易导致收入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而在经济过热时,为不抬高基数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影响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

根据xx届三中全会关于“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要求,新预算法增加规定,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的重点是: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可行;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等内容。为确保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新预算法要求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同时,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宏观调控的需要,新预算法强调,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如果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经本级人大或者其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财政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这就为今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并强化其对年度预算的约束留出了空间。

学习新预算法心得体会(实用14篇)篇五

0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重新颁布修订后的预算法,《决定》自1月1日起施行。历经四次审议,预算法在出台后,终于完成了首次修改。新预算法比较好地总结了20年来的实践经验和创新,全面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比较好地回应了各级人大代表的要求及社会各界的关切,并与此前中央批准的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相衔接,确保新预算法的顺利贯彻执行。

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在立法宗旨、全口径预决算、地方政府债务、转移支付、预算公开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并进行了诸多创新,在预决算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和调整、监督和法律责任方面也有许多完善。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亮点:

(一)匡正立法宗旨,极大提高新预算法的地位和作用。

原法规定,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预算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新预算法将原法“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修改为“规。

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将原法“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修改为“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预算法从过去的政府管理法转变为规范政府法、管理政府法,从过去的“帮助政府管钱袋子”转变为“规范政府钱袋子”,政府以前仅仅是管理监督的主体,而现在同时也是被管理、被监督的对象。

2、我国财政改革秉承公共财政的理念,在财政功能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新预算法删除“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定,正是体现了财政的“二不”功能,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真正让预算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3、法定预算改革的目标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同时,新预算法第2条增加“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极大地拓展了预算法的调整范围。

(二)实行全口径预决算,政府全部收支入预算接受人民监督。

1、确立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基本原则。新预算法第4条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13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新预算法首次确立全口径预算体系法律框架,明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概念、编制原则、如何衔接,为日后中国特色全口径预算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奠定法制基础。

(三)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

原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实际上,地方政府出于发展需要,还是采取多种方式融资,已经形成较大规模的地方政府债务。这些债务多数未纳入预算管理,脱离中央和同级人大的监督,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按照疏堵结合、“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新预算法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同时从六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

1、限制举债主体。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主体只能是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2、控制举债规模。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借的债务。

3、明确举债方式。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

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4、限定债务资金用途。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建设投资,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5、列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新预算法第14条和34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政府举借债务的情况要向社会公开并作出说明。

6、严格控制债务风险。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不仅解决了地方政府多年来举债合理不合法的问题,也满足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有利于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原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没有规定,针对近年来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如地方可自由支配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偏小、限定用途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繁杂、交叉重复、资金分散、配套要求多等,新预算法第16条、第38条、第52条等对转移支付的种类、设立原则和目标、预算编制方法、下达时限等做出规定。

1、种类。从纵向划分,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从横向划分,转移支付包括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2、原则和目标。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

3、预算编制方法。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同时还增加关于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的规定。

5.下达时限。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下级政府。地方政府应当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新修改的预算法首次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制度奠定了法制基础,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五)改进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学习新预算法心得体会(实用14篇)篇六

根据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新《预算法》自1月1日起正式施行。学习新《预算法》、宣传新《预算法》、遵守新《预算法》、落实新《预算法》,是财政部门当务之急的一件大事,也是每一名财政干部的应尽之责。据初步统计,新《预算法》在原《预算法》的基础上,共作了82处的修改,新增了28个条文和3款内容,删去了5个条文和1款内容。新《预算法》全文共11章、101条。通过集中学习,我们认为需要强化六个新理念,以更好地适应新《预算法》对规范财政收支管理与监督的各项新要求。

体会之一:要改变过去“重资金分配、轻规范管理”的模糊认识,不断强化用法律来“规范和约束政府收支行为”的新理念。相比较原《预算法》而言,新《预算法》的立法宗旨发生了巨大变化,在第1章第1条开宗明义,明确立法的宗旨是“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这是新《预算法》的重大理论突破。从过去强调预算的分配和管理,变为强调对政府预算的规范和约束,这是立法理念上的深刻变化。同时,新《预算法》至少有7处条款对县级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预算审查、预算批复、预算调整等方面提出明确的时限要求和约束性规定,超过时限即构成违法行为,对比以往这是有本质区别的。如第44条,“县级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第52条,“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第80条,“各级决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因此,作为基层财政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带头执行,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做好预算执行与管理监督等各项工作,避免过去的工作问题演变成违法违规行为。

体会之二:要改变过去“单一预算管理”的固化模式,不断强化“全口径预算”、“透明预算”的新理念。过去由于种.种原因,一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掌握着一定数额的公共资金,这些资金虽然大部分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但总的来讲,其资金的“部门”特色是客观存在的。为了强化现代预算完整性的要求,全面建立全口径预算制度,新《预算法》删除了有关预算外资金的内容,在第4条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也就是说,今后政府的收支不再有预算内外之分,这就彻底改变了过去我们将一些公共性质资金和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而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做法。新《预算法》在第5条、6条、9条、10条、11条等条款,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各自的功能定位、编制原则和相互关系,要求后三者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这也彻底颠覆了过去我们习以为常的单一预算观念。同时,新《预算法》还特别强调了预决算公开透明的内容,明确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经本级人大或其会批准,预算、调整预算、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由政府财政部门公开。重点包括两个20日内公开并说明:一是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必须在经人大批准后20日内,由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见第14条第1款)。二是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必须在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第14条第2款)。因此,我们财政部门要以此为抓手,让财政各项政策和资金“普见阳光”,特别是加大社保、就业、教育、卫生、扶贫等民生领域资金分配信息的公开力度,让预算执行经得起群众质询,回答得了群众疑问。

体会之三:要改变过去“把预算审查的重点放在当年收支是否平衡上”的惯性思维,不断强化“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的新理念。原《预算法》要求对预算审查的重点放在当年收支是否平衡上,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及时足额完成上缴任务,在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的问题。执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在经济过热时,应收不收或放到下一年征收。这既不利于依法征税,也严重影响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要求,新《预算法》第48条将各级人大对预算审查的重点修改为: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可行;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等。第55条第1款规定,在严禁违法擅自减征、免征、缓征预算收入的基础上,增加了严禁多征和提前征收的规定。第55条第2款规定,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同时,新《预算法》强调,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周转金和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第41条第2款)。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第66条第1款)。在此之外,新《预算法》还提出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告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第97条)。这为下一步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为强化其对年度预算的约束预留了空间。

体会之四:要解决过去“财政预算刚性不足”的问题,不断强化“无预算不支出、无支出不行政”的新理念。现代预算管理的灵魂是强化预算对政府支出的约束,而硬化预算约束的关键在于不能随意开口子,做到有预算才能开支,有支出才能行政。新《预算法》实施以前,在县级层面,支出预算编制比较粗放、预算执行调整较多、随意性较大、约束力不强,是一个较为普遍存在的问题,干一件事要一笔钱,每年人大审查和审计部门例行审计都指出这些问题,要求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对此,新《预算法》贯穿了对政府预算进行约束的精神,体现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确定了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编制原则(第12条第1款、第35条第1款、第37条第3款)。并强调严格控制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第37条第2款)。要求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制定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第68条)。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第61条)。同时,新《预算法》进一步规范预算调整,明确了预算调整的情形和调整程序,并强调预算一经人大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第67条、第70条第1款)。要求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第69条第1款)。对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先动用预备费;预备费不足的,可以先安排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第69条第2款)。

体会之五:要解决过去“政府债务游离于预算监管之外”的问题,不断强化“政府债务必须可防可控”的新理念。原《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但实际上,各地出于发展的需要,采取多种方式融资,已经形成了较大额度的地方政府债务。这些债务大多数未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给各级财政带来了一定的风险隐患。新《预算法》按照“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但同时也作出了五个限制:一是限制主体,只有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政府可以举债;二是限制用途,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三是限制规模,省级政府在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债,并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批准;四是限制方式,举借债务只能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除法律规定之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五是控制风险,举借债务的同时,必须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第35条)。这些规定从法律上解决了地方政府债务怎么借、怎么管、怎么还的问题,既坚持了严格控制地方政府债务的原则,又适应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建立规范合理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奠定了基础,从而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体会之六:要解决过去“对违法违规人员问责条款比较模糊”的问题,不断强化“对违法违规人员处罚处分的震慑力”。一方面,新《预算法》第53条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这就从法律上划清了预算单位与财政部门在预算管理上的责任边界,突出了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执行中的责任主体地位,从法律层面较好解决了财政部门在预算管理工作中的“越位”和“缺位”的问题,减少了财政部门背负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新《预算法》对法律责任规定进行了全面充实和明确,原《预算法》仅就擅自变更预算、擅自支配库款、隐瞒预算收入三种情形设置了法律责任,而且不够具体明确,新预算法不仅对各级预、决算送审和批复的时间作出了明确规定,而且在第92条至95条中,详细规定了违法调整预算、违法开设专户、虚列收支、违规担保、挪用骗取预算资金等20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对一些实践中比较突出的问题,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责任。如违法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者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者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等,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第92条、93条、94条、95条)。同时在第96条中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相对于原《预算法》来说,对违法违规人员的处罚和处分更加严格,更具有震慑力。

总之,新《预算法》总结并吸收了原《预算法》实施以来特别是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预算管理的实践经验,全面体现了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新《预算法》的内容更加丰富、要求更加严格、责任追究更加具有针对性,它的实施必将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深远影响,给各级政府、财政及其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管理带来巨大影响。我们财政部门要针对预算管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认真抓好新《预算法》的贯彻与实施,主动适应预算管理新常态,加快建立和完善“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财政制度。

学习新预算法心得体会(实用14篇)篇七

20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重新颁布修订后的预算法,《决定》自1月1日起施行。

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在立法宗旨、全口径预决算、地方政府债务、转移支付、预算公开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并进行了诸多创新,在预决算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和调整、监督和法律责任方面也有许多完善。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亮点:

(一)匡正立法宗旨,极大提高新预算法的地位和作用。

原法规定,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预算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新预算法将原法“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修改为“规。

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将原法“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修改为“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预算法从过去的政府管理法转变为规范政府法、管理政府法,从过去的“帮助政府管钱袋子”转变为“规范政府钱袋子”,政府以前仅仅是管理监督的主体,而现在同时也是被管理、被监督的对象。

2、我国财政改革秉承公共财政的理念,在财政功能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新预算法删除“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定,正是体现了财政的“二不”功能,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真正让预算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3、法定预算改革的目标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同时,新预算法第2条增加“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极大地拓展了预算法的调整范围。

(二)实行全口径预决算,政府全部收支入预算接受人民监督。

1、确立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基本原则。新预算法第4条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13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新预算法首次确立全口径预算体系法律框架,明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概念、编制原则、如何衔接,为日后中国特色全口径预算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奠定法制基础。

(三)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

原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实际上,地方政府出于发展需要,还是采取多种方式融资,已经形成较大规模的地方政府债务。这些债务多数未纳入预算管理,脱离中央和同级人大的监督,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按照疏堵结合、“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新预算法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同时从六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

1、限制举债主体。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主体只能是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2、控制举债规模。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借的债务。

3、明确举债方式。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4、限定债务资金用途。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建设投资,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5、列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新预算法第14条和34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会批准。政府举借债务的情况要向社会公开并作出说明。

6、严格控制债务风险。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不仅解决了地方政府多年来举债合理不合法的问题,也满足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有利于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原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没有规定,针对近年来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如地方可自由支配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偏小、限定用途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繁杂、交叉重复、资金分散、配套要求多等,新预算法第16条、第38条、第52条等对转移支付的种类、设立原则和目标、预算编制方法、下达时限等做出规定。

1、种类。从纵向划分,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从横向划分,转移支付包括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2、原则和目标。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

3、预算编制方法。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同时还增加关于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的规定。

4、下达时限。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下级政府。地方政府应当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新修改的预算法首次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制度奠定了法制基础,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五)改进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于是在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容易导致收入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而在经济过热时,为不抬高基数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影响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要求,新预算法增加规定,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的重点是: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可行;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等内容。为确保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新预算法要求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同时,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宏观调控的需要,新预算法强调,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如果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经本级人大或者其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财政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这就为今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并强化其对年度预算的约束留出了空间。

学习新预算法心得体会(实用14篇)篇八

习近平____大报告中提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其前途命运取决于人心向背。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我们就要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习近平总书记的话语是光明之路的指示牌,是荆棘之路的指明灯。

全面从严治党,政治建设是基础。____大报告中指出,旗帜鲜明讲政治是我们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要求,我们要坚决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勇于直面问题,敢于刮骨疗毒,消除弊菌,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弘扬清正廉洁的价值观,人民群众争做慧眼。党员干部要学政治、讲政治,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时时用党的纪律严格约束自己,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尊崇党章,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抵制和防止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等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政治素养和政治责任。

全面从严治党,思想建设是武器。革命理想高于天,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和政治灵魂,是保持党的团结统一的思想基础。我们必须党员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工作,提振干事创业精气神。严格落实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严格遵守机关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八项规定,树正气震歪风。统一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党员干部要切实发挥关键作用,做到严明作风纪律、严守政治规定、严树正气之风。把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____大精神上来,走进企业、农村、机关、校园、社区,同干部群众开展面对面、互动式的宣讲,推动____大精神走进基层、走进群众生活,让____大在人民群众生活中真正成为思想“武器”。

全面从严治党,是长期并且持续的。我们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推进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党兴则事业兴,党强则国家强。把政治思想作为首要,提醒广大党员干部严守政治,用党风建设来武装自己,牢记党员使命,在从严治党的道路上,我们应该把纪律放在跟前,牢守政治意识,树立担当精神。全面从严治党,我们在路上。永远在路上,从时间维度来看,我们没有尽头没有终止,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在这个“严”守的时代,发扬钉钉子精神,攻坚克难,一抓到底!

学习新预算法心得体会(实用14篇)篇九

20__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重新颁布修订后的预算法,《决定》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历经四次审议,预算法在出台后,终于完成了首次修改。新预算法比较好地总结了20年来的实践经验和创新,全面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比较好地回应了各级人大代表的要求及社会各界的关切,并与此前中央批准的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相衔接,确保新预算法的顺利贯彻执行。

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在立法宗旨、全口径预决算、地方政府债务、转移支付、预算公开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并进行了诸多创新,在预决算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和调整、监督和法律责任方面也有许多完善。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亮点:

(一)匡正立法宗旨,极大提高新预算法的地位和作用。

原法规定,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预算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新预算法将原法“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修改为“规。

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将原法“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修改为“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预算法从过去的政府管理法转变为规范政府法、管理政府法,从过去的“帮助政府管钱袋子”转变为“规范政府钱袋子”,政府以前仅仅是管理监督的主体,而现在同时也是被管理、被监督的对象。

2、我国财政改革秉承公共财政的理念,在财政功能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新预算法删除“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定,正是体现了财政的“二不”功能,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真正让预算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学习新预算法心得体会(实用14篇)篇十

《预算法》作为安排国家财政收支的基本制度。它一方面以法律形式明确了预算管理职责权限的划分,另一方面又以法律形式严肃了预算的立法程序,是把权责与程序紧密结合的一部财政预算的根本大法。《预算法》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财政预算管理进一步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对于我们从事预算管理工作的同志,是一个巨大的鼓舞和鞭策,深感任重而道远。下面谈谈自己的几点学习体会。

一建立全口径预算体系。预算的完整性,就是要把所有的政府收支统一纳入预算管理,这是政府预算管理一项基础性要求。为此,新预算法删除了预算外资金的相关内容,代之以全口径预算,明确要求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从而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全口径预算体系建立全口径预算体系。预算的完整性,就是要把所有的政府收支统一纳入预算管理,这是政府预算管理一项基础性要求。为此,新预算法删除了预算外资金的相关内容,代之以全口径预算,明确要求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从而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全口径预算体系。

二、硬化预算约束,严格预算调整程序对此,新《预算法》强调三点:一是要求编实编细年初支出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功能分类要编列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要编列到款。二是强化年初预算约束力。所有支出必须以经过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三是严格限定预算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得出台新的增支、减收政策。必须作出的,要在向人大报送的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并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对此,新《预算法》强调三点:一是要求编实编细年初支出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功能分类要编列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要编列到款。二是强化年初预算约束力。所有支出必须以经过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三是严格限定预算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得出台新的增支、减收政策。必须作出的,要在向人大报送的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并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

学习新预算法心得体会(实用14篇)篇十一

今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备受关注的新预算法正式实施的第一年,更是按照新预算法编制的政府预算接受人大审查的第一年。

修改后的新预算法篇幅扩大一倍,多达82处的修改几乎让旧法案焕然一新,按照新预算法要求编制的2015年政府预算草案较往年有很多新变化,如报告了全口径预算收支情况、增加了对支出和政策分析的内容、不回避债务风险、转移支付、财经纪律松弛等昔日敏感问题,应该说在推进依法理财上迈出新的一步。

财政是国家现代治理体系的基础。各级政府严格依法理财,既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必然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

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在依法理财上还存在很多不规范的现象。比如,部分政府收入游离于预算体系之外,金额巨大的地方政府债务长期处于隐蔽状态局部存风险隐患,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繁杂交叉重复引发跑部钱进,各部门预算的透明度不够等。

更有甚者,破坏和违背财政纪律,出现截留、挪用、占用或拖欠财政资金,随意减免税、超收不入账、私设小金库等问题。2016全国两会深入学习心得体会范文2016全国两会深入学习心得体会范文。这既与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不符,也与依法治国相悖。

新预算法最大的变化是对立法宗旨的修改,把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写入立法宗旨,其带来的根本性变化是使预算法从过去的政府管理法变成了规范政府法、管理政府法,政府从过去管理监督的主体转变为被管理、被监督的对象。

这一变化对于今天如何看管好规模超过20万亿元的国家财政大盘子具有深远意义。新预算法补充了违反预算法的一系列法律惩戒条款,正是严肃财经纪律、用铁腕法律制度规范约束政府乱花钱的具体体现。

实践证明,一个科学合理的预算法,能更清晰地划定政府与市场边界,厘清中央和地方权责关系,有助搭建良好的国家治理架构,有效地遏制腐败。换句话说,政府依法理财建设法治财政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尽管依法理财不能一蹴而就,但法治化和科学化方向已经明确。在以法治引领改革、以改革完善法治的过程中,各级政府理应把依法理财和定向宏观经济调控、增收节支、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反对腐败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理财与财政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紧密结合起来,用法律铁腕看好纳税人的血汗钱。

在2015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总理对今年政府主要工作提出4方面建议,民生问题所占篇幅长、着墨多。四个方面建议位于报告的第三部分,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全面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所占篇幅最长,约2000字。

政府工作报告显示,中国将不再强调不惜一切代价实现经济增长,而是转而强调实现社会福利保障;这也体现了中国新一届领导班子的工作重点。

报告还特别强调减少能源消耗,着重解决和减少中国面临的严重空气、土壤和水污染。要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环境的期待,大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关系人民福祉,关乎子孙后代和民族未来。

2015年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个新起点,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开局之年。今年的两会是承前启后的大会,新一届政府按照十八大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的框架,制定了2015年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路线图。

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要坚持为了人民、服务人民、依靠人民。因此,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我们必须紧密联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紧密联系自己工作实际,紧密联系广大人民群众所思所想所愿所盼。把人民的信任与重托,转化为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的具体行动,不断增进人民福祉、不断增加党的活力、不断提升国家实力。

90多年来,我们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更好地造福人民。

一是我们党紧紧依靠人民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实现了民族独立、人民解放;二是我们党紧紧依靠人民完成了社会主义革命,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三是我们党紧紧依靠人民进行了改革开放新的伟大革命,开创、坚持、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这三件大事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不可逆转地结束了我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悲惨命运,不可逆转地开启了中华复兴的历史进军。其政治影响和社会意义,在人类发展史上都是十分罕见。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国正身处改革攻坚期、发展关键期、矛盾凸显期。我党正面临着长期执政、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外部环境的考验,党内存在着精神懈怠、能力不足、脱离群众、消极腐败的危险。

我们党的最大优势是联系群众,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我们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2016全国两会深入学习心得体会范文书籍读后感-名著读后感-小说读后感-教师读后感等-中小学生读后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肩负的重大历史任务。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个特点和优点。

这两项制度扎根中国大地,是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模式的重要内容。会议的召开和运作过程,同时也就是中国民主政治模式的实践过程。与此相关联的是,我们的治国理念和政治模式因为会议而得到更加广泛的理解和认可,这是一个很大的成就。作为国家的一员,我们更应该吸收学习老一辈革命党人的优良传统,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自觉自愿为身边需要帮助的人民群众做出奉献。

只有这样,才能树立新时代年轻党员的良好精神风貌,为党注入新的活力与斗志,使人民发自内心拥护党的领导。希望通过自己的一言一行,鼓励百姓、教育百姓、融入百姓,从而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添砖增瓦!

学习新预算法心得体会(实用14篇)篇十二

__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重新颁布修订后的预算法,《决定》自__年1月1日起施行。历经四次审议,预算法在出台后,终于完成了首次修改。新预算法比较好地总结了20年来的实践经验和创新,全面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比较好地回应了各级人大代表的要求及社会各界的关切,并与此前中央批准的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相衔接,确保新预算法的顺利贯彻执行。

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在立法宗旨、全口径预决算、地方政府债务、转移支付、预算公开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并进行了诸多创新,在预决算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和调整、监督和法律责任方面也有许多完善。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亮点:

(一)匡正立法宗旨,极大提高新预算法的地位和作用。

原法规定,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预算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新预算法将原法“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修改为“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将原法“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修改为“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预算法从过去的政府管理法转变为规范政府法、管理政府法,从过去的“帮助政府管钱袋子”转变为“规范政府钱袋子”,政府以前仅仅是管理监督的主体,而现在同时也是被管理、被监督的对象。

2、我国财政改革秉承公共财政的理念,在财政功能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新预算法删除“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定,正是体现了财政的“二不”功能,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真正让预算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3、法定预算改革的目标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同时,新预算法第2条增加“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极大地拓展了预算法的调整范围。

(二)实行全口径预决算,政府全部收支入预算接受人民监督。

1、确立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基本原则。新预算法第4条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13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2、明确全口径预算的范围,新预算法第5条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同时,对以上四大预算之间的相互关系作出规范。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新预算法首次确立全口径预算体系法律框架,明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概念、编制原则、如何衔接,为日后中国特色全口径预算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奠定法制基础。

(三)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

原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实际上,地方政府出于发展需要,还是采取多种方式融资,已经形成较大规模的地方政府债务。这些债务多数未纳入预算管理,脱离中央和同级人大的监督,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按照疏堵结合、“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新预算法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同时从六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

1、限制举债主体。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主体只能是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2、控制举债规模。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借的债务。

3、明确举债方式。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

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4、限定债务资金用途。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建设投资,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5、列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新预算法第14条和34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政府举借债务的情况要向社会公开并作出说明。

6、严格控制债务风险。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不仅解决了地方政府多年来举债合理不合法的问题,也满足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有利于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原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没有规定,针对近年来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如地方可自由支配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偏小、限定用途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繁杂、交叉重复、资金分散、配套要求多等,新预算法第16条、第38条、第52条等对转移支付的种类、设立原则和目标、预算编制方法、下达时限等做出规定。

1、种类。从纵向划分,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从横向划分,转移支付包括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2、原则和目标。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

3、预算编制方法。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同时还增加关于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的规定。

5.下达时限。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下级政府。地方政府应当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新修改的预算法首次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制度奠定了法制基础,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五)改进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同时,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宏观调控的需要;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首次对“预算公开”做出全;第14条对公开的范围、主体、时限等提出明确具体的;对于预算不够细化问题,新预算法第32条、37条、;将预算公开实践成果总结入法,形成刚性的法律约束。

(六)坚持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

于是在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容易导致收入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而在经济过热时,为不抬高基数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影响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要求,新预算法增加规定,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的重点是: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可行;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等内容。为确保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新预算法要求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同时,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宏观调控的需要,新预算法强调,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如果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经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财政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这就为今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并强化其对年度预算的约束留出了空间。

(七)亮点四:“预算公开”入法,从源头防治腐败与原预算法相比。

新预算法首次对“预算公开”做出全面规定,第14条对公开的范围、主体、时限等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对转移支付、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等社会高度关注事项要求公开作出说明,并在第92条中规定了违反预算公开规范的法律责任。

对于预算不够细化问题,新预算法第32条、37条、46条等多处做出明确规定,如强调今后各级预算支出要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按功能分类能明确反映政府职能活动,知道政府支出是用到教育上还是水利上;按经济分类则明确反映政府支出按经济属性究竟是怎么花出去的,知道有多少用于支付工资,多少用于办公用房建设等。两种方式不能偏废,分别编制支出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预算有利于更全面理解预算是怎样实现的。

学习新预算法心得体会(实用14篇)篇十三

近期,我有幸参加了一次关于财政预算法的培训课程。通过这次培训,我对财政预算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通过五个方面来分享我的培训心得体会。

首先,培训启发了我对财政预算法的认识。在课程中,我们学习了财政预算法的基本原则和操作规程,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更加深入。这样的学习使我对财政预算工作的基本要求、精神内涵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我明白了财政预算法的核心是确保国家财政收支平衡和协调发展,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加强财政负责制和决策公开透明度。只有充分了解和贯彻财政预算法的相关规定,我们才能在实践中更好地指导和推进财政预算工作。

其次,培训强调了财政预算法的操作性。在实际操作中,财政预算法的要求可能会与现行工作模式和管理方式存在差异,因此,培训课程重点讲解了如何将财政预算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培训,我了解到财政预算法应用的具体流程和方法,例如编制预算报告、评估预算决策、监督预算执行等。这样的操作性培训使我更加明确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运用财政预算法原则和方法,解决财政管理中的实际问题。

第三,培训课程开拓了我的眼界。在培训中,我有机会与来自不同单位和地区的同行进行交流和互动。我们分享了各自单位在财政预算工作中的实践经验和案例,相互借鉴和学习。这种跨地区、跨行业的交流为我打开了新的思路和视野。通过与他们的互动,我了解到财政预算法在不同单位和地区的具体应用情况,领略到财政预算工作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这样的交流和互动使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学以致用的重要性,并激发了我深入研究和创新实践的动力。

第四,培训课程强调了财政预算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现代社会,财政预算法已经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培训中,我们讨论了财政预算法的历史渊源和发展脉络,探讨了财政预算法对于加强和规范财政管理的重要作用。财政预算法的实施可以有效避免财政滥权和财政危机,保障国家的财政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这样的讨论和思考使我深刻认识到财政预算法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激发了我在财政预算工作中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最后,培训课程鼓励了我在实践中运用财政预算法的勇气和决心。财政预算工作是一个综合性强、实务性强的工作,需要灵活运用财政预算法的原则和方法。通过培训,我对财政预算法的学习不仅仅是一种理论知识的获得,更是一种实际应用能力的提升。这种培训和学习过程,使我充满了信心和勇气,在实践中将财政预算法用于解决实际问题。我相信,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更好地应对财政预算工作中的各种挑战,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和水平。

总之,通过参加财政预算法培训,我对财政预算法的认识更加深刻,对财政预算工作有了更为全面和准确的理解。培训课程唤醒了我对财政预算法的兴趣和热情,鼓舞了我在实践中应用财政预算法的决心和勇气。我将积极运用所学,不断提升自己在财政预算工作中的能力和素质,为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学习新预算法心得体会(实用14篇)篇十四

原法规定,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预算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新预算法将原法“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修改为“规。

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将原法“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修改为“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预算法从过去的政府管理法转变为规范政府法、管理政府法,从过去的“帮助政府管钱袋子”转变为“规范政府钱袋子”,政府以前仅仅是管理监督的主体,而现在同时也是被管理、被监督的对象。

2、我国财政改革秉承公共财政的理念,在财政功能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新预算法删除“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定,正是体现了财政的“二不”功能,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真正让预算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3、法定预算改革的目标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同时,新预算法第2条增加“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极大地拓展了预算法的调整范围。

(二)实行全口径预决算,政府全部收支入预算接受人民监督。

1、确立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基本原则。新预算法第4条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13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新预算法首次确立全口径预算体系法律框架,明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概念、编制原则、如何衔接,为日后中国特色全口径预算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奠定法制基础。

(三)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

原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实际上,地方政府出于发展需要,还是采取多种方式融资,已经形成较大规模的地方政府债务。这些债务多数未纳入预算管理,脱离中央和同级人大的监督,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按照疏堵结合、“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新预算法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同时从六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

1、限制举债主体。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主体只能是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2、控制举债规模。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借的债务。

3、明确举债方式。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4、限定债务资金用途。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建设投资,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5、列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新预算法第14条和34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政府举借债务的情况要向社会公开并作出说明。

6、严格控制债务风险。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不仅解决了地方政府多年来举债合理不合法的问题,也满足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有利于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原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没有规定,针对近年来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如地方可自由支配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偏小、限定用途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繁杂、交叉重复、资金分散、配套要求多等,新预算法第16条、第38条、第52条等对转移支付的种类、设立原则和目标、预算编制方法、下达时限等做出规定。

1、种类。从纵向划分,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从横向划分,转移支付包括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2、原则和目标。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

3、预算编制方法。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同时还增加关于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的规定。

4、下达时限。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下级政府。地方政府应当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新修改的预算法首次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制度奠定了法制基础,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五)改进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于是在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容易导致收入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而在经济过热时,为不抬高基数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影响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要求,新预算法增加规定,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的重点是: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可行;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等内容。为确保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新预算法要求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同时,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宏观调控的需要,新预算法强调,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如果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经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财政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这就为今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并强化其对年度预算的约束留出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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