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个人心得体会(精选20篇)

时间:2023-12-03 作者:书香墨

通过写下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与他人分享自己的经验和体会,帮助他人更好地解决问题和面对挑战。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在写作时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个人心得体会(精选20篇)篇一

为认真贯彻落实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打击犯罪、抵御极端思想渗透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增强全体干部职工维护社会稳定和增进民族团结的能力,抵御宗教极端思想渗透确保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我处积极开展抵御xxx思想渗透工作。

一、我处于4月25日上午召开了维稳工作会议,传达了住建局党委关于做好近期维稳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分析了我市维稳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对全处维稳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进一步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严肃纪律,确保住建局各项维稳部署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确保我处绝对稳定,为实现全年稳定打下良好的基础。就进一步做好近期全处维稳工作,提出四点要求:

1、深刻认识近期维稳工作形势。

2、扎实推进维稳工作各项部署。

3、不断加强维稳工作组织领导。

4、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二、5月13日上午,我处积极开展了以一反两讲为主题的大声讨、大揭批活动。

三、我处于7月1日上午在处会议室开展声讨6〃26恐怖事件活动。

四、6月29日,我处召集全体干部职工开展抵制xxx宗教极端思想渗透大会。全体干部职工进一步认清了什么是xxx思想,深入揭批了瓦哈比思想的反动本质,及其宗教极端思想的社会危害性,为什么抵御瓦哈比思想的重大现实意义。

五、要求我处民族干部职工每人写份三非承诺书,并进行公示。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个人心得体会(精选20篇)篇二

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五条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个人心得体会(精选20篇)篇三

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开展“学讲话、转作风、促落实”专项活动,纪律是保证。

我们党从诞生之日起,就始终重规矩、明纪律,就把严明纪律写在自己的旗帜上。党的发展壮大一刻也离不开严明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无论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在和平建设时期,我们党一直都靠严格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来统一党的意志和行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使革命、建设、改革不断取得新的胜利。

严明纪律在新疆具有更加特殊重要的意义。当前,全区上下认真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聚焦总目标、落实总目标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总体呈现积极、向好、可喜的变化。但同时,我们也面临稳定发展两个“三期叠加”的严峻形势。这样的特殊时期,如果党的纪律得不到严格遵守,政治上就会松懈、涣散,凝聚力、战斗力就无从谈起。因此,我们必须真正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用起来,使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确保“学转促”专项活动顺利展开,确保各项事业顺利推进。

坚决把纪律挺在前面,首先要保持忠诚坚定、严明纪律规矩。严明纪律、严守规矩是抵御各种风险考验、维护团结统一的治本之策。广大党员干部要强信念、重自觉、善作为,做到心有所守、身有所循、行有所止。要坚定坚决维护核心,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把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作为最大的政治、最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要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始终做到旗帜鲜明、立场坚定、认识统一、表里如一,对在反分裂斗争中当“两面派”“两面人”的,要坚决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还要严明组织纪律,自觉强化“四个服从”,增强党的意识、党员意识、组织意识,真正把党章党规党纪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在全区上下树立起来。

坚决把纪律挺在前面,必须坚持铁面执纪问责。细数历年来出台的党规党纪,不仅数量不少,而且覆盖面广,但违规违纪现象仍时有发生。其中,有纪不依、执纪不严、问责不力难辞其咎。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开展“学讲话、转作风、促落实”专项活动,坚决把纪律挺在前面,必须坚持铁面执纪问责。按照自治区的要求,各级党组织、各纪检监察机关要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以高的标准、严的要求,推动活动扎实深入开展。必须把严的标准、严的措施、严的纪律贯穿于活动全过程,要查处顶风违纪、形成震慑之势,高悬利剑、高举戒尺,以“零容忍”的态度查处“四风”“四气”问题,推动党风政风向上向善,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坚强保证。

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让我们以铁一般的纪律披坚执锐,以开展“学转促”专项活动的新成效汇聚。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个人心得体会(精选20篇)篇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九届四次全会召开后,全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对标对表,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具体落实举措,推动全会部署的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监督专责机关,要忠诚于党、忠于人民,带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纪检监察机关担负“两个维护”的特殊历史使命和重大政治责任。在新疆,落实“两个维护”的最重要体现就是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我们要按照自治区纪委九届四次全会部署,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两个维护”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纲”和“魂”,旗帜鲜明严肃党的政治纪律特别是反分裂斗争纪律,做到“惩”的一手要硬,“治”的一手也要硬,最大限度地争取人心,不断夺取反分裂斗争新胜利。

细化五项工作措施:

一是开展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日常监督,把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群众工作督导、派驻监督、监察监督、巡察监督以及日常监督的首要政治任务,及时发现问题,抓好督促整改。

二是开展反分裂斗争纪律执行情况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党员领导干部在重大问题上的政治立场、政治态度和实际言行,以及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情况。

三是开展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专项巡察,对工作滞后、问题突出的单位部门,统筹力量开展专项巡察、专项核查。

四是开展党员干部“政治体检”,对照党章党规党纪逐条逐项认真检视思想和言行,切实增强党员干部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

五是开展纪律规矩教育,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常态化开展发声亮剑和警示教育活动,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争做“两个维护”、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明白人。

完善四个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全员学习培训机制,利用理论中心组、“三会一课”、干部培训等方式,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党规,不断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规矩意识。

二是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把深挖严查“两面人”作为执纪监督、审查调查的重点,对群众举报以及干部年度考核、巡察、督导检查发现的“两面人”,坚决做到严肃查处。

三是建立评估分析制度,每半年对深挖严查“两面人”工作形势进行评估分析,梳理“两面人”具体表现,总结工作有效做法,针对性地制定措施,形成报告。

四是实行约谈提醒制度,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和指导,压紧压实“两个责任”,根据评估分析和季度通报情况,及时对工作滞后、“两个责任”落实不力的党组织、纪委负责同志进行约谈提醒,推动责任落实。

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将在自治区纪委监委和地委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特别是***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自治区纪委九届四次全会部署,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一手抓反分裂斗争,维护党的政治纪律,一手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为实现总目标和决战脱贫攻坚提供有力纪律保障。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个人心得体会(精选20篇)篇五

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服从中央命令,维护中央权威。要始终站在党的立场说话,真正做到在党为党、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始终与党同心同德,决不允许在群众中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决不允许公开发表与党中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决不允许对党中央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决不允许编造传播政治谣言以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决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决不允许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自觉遵守党章和党内各项规章制度,自觉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

要坚决同错误思想、言论和行为作斗争,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正确处理好保持中央政令畅通和自主创新开展地方工作的关系,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决不允许打折扣、搞变通,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开展任何工作都要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尤其是在涉及路线方针政策等重大原则问题上,必须与党中央步调一致。

正如陈全国书记在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指出: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如一地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一切行动听从党中央的号令。

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提出坚持把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作为统领新疆工作的总纲,所有工作都要服从服务于这个总目标,围绕这个总目标来展开、来谋划、来推进。因而要牢牢抓住影响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关键点。

一是要把强化党的政治纪律作为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习近平同志指出:“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在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进程中,特别是在反分裂反暴恐斗争中,各族党员干部要把维护国家统一、维护民族团结作为一条严肃的政治纪律,使其成为任何人都不可随意触摸的“高压线”。

各族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时刻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第一要务是服务群众,第一准则是廉洁奉公;要时刻牢记自己是共产党员,而不是哪个民族的普通一员,自己是共产党的干部,而不是哪个民族的精英,要坚定的是党性意识,而不是民族意识;要无论何时何地都要忠诚党的信仰不动摇,严守党的纪律不越轨,真正做到守得住底线,顶得住诱惑,抗得住腐蚀,经得起风浪。

二是严明政治纪律,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就是要求各族党员干部在大是大非面前敢于发声亮剑,坚决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

作为党员干部,要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尤其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坚决把党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思想认识上,落实到维稳工作中,落实到经济社会的各项建设中,立场坚定地维护国家最高利益和各族人民根本利益。要始终站在各族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立场上去谋事做事,始终维护各族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不是维护某个民族、某个地方、某个部门的利益。

三是严明政治纪律,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各族党员干部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每个党员不仅要把反对民族分裂作为自己的政治责任,更要发挥好带动示范作用,真正使自己成为传播正能量的“宣言书、宣传队、播种机”,去教育和引导周围的亲朋好友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宣传维护民族团结就是维护各族人民的生命线的道理,宣传维护稳定就是维护各族群众根本利益的道理,使周围的各族群众擦亮眼睛、明辨是非,坚定地站在党和政府一边。

要引导各族群众不断增强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更好地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国家统一。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个人心得体会(精选20篇)篇六

学校党委决定集中开展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反渗透、反颠覆斗争教育活动后。我校开展了反分裂反渗透集中教育工作,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确保了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确保了师生员工政治立场的坚定,确保了校园安全的稳定,为学校的又好又快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和政治基础。

学校是教书育人、传播知识、传播思想的重要阵地,我们必须从确保学校稳定,培养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道路接班人的角度,旗帜鲜明地开展意识形态反分裂反渗透斗争的宣传教育出发。围绕这个主题:

一是要筑牢广大师生员工反分裂反渗透思想防线的重要基础。针对敌对势力的分裂破坏活动的新动向,我们要教育和引导各族师生员工牢固树立各族师生员工进一步统一思想,不断提高维护祖国统一、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觉悟,为培育高素质人才建设繁荣富强的石渠而努力奋斗。为建设生态、和谐、幸福甘孜而努力。

二是要大力宣传改革开放以来藏区的惠民政策。我们要大张旗鼓地宣传藏区改革发展稳定的辉煌成就,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在藏区的成功实践,使各族师生员工深刻认识藏区的巨大变化,倍加珍惜今天来之不易的大好局面,从而激发广大学生爱党、爱社会主义、爱祖国的政治热情,激发广大学生勤奋学习的动力,增强他们报效祖国、立志成才的意识。

三是要大力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各民族只有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团结奋斗,才能走向繁荣与富强。我们必须加大形势教育、政策教育,积极引导各族师生员工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切实做实践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团结的模范,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自觉维护藏区稳定和祖国统一,使“三个离不开”的观念在广大师生员工中更加深入人心。

反分裂、反渗透、反颠覆集中教育活动,打牢了师生们的思想政治基础,筑牢了思想政治防线,落实了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反渗透斗争的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制,保证维护稳定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把维护稳定的措施和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头,各族师生员工广泛参与维护学校的稳定工作格局,为学校的可持续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个人心得体会(精选20篇)篇七

通过学院集中学习和讨论,我深刻的认识到新疆的稳定形势不容乐观,使我更加清楚地认识了“三股势力”、“反分裂”的反动实质,使自己在理论和思想认识上都有了很大的提高。

反对民族分裂主义的斗争是一场维护国家安全和统一的斗争,也只有团结和依靠各族人民群众才能取得胜利。因此,必须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力军作用。各族人民群众是我们做好一切工作的力量源泉,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近年来,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利用各种方式与我们争夺群众,这是一场严重的政治斗争。反分裂斗争能否取得胜利,新疆能否长治久安,决定因素就在于我们能否团结、依靠和动员广大人民群众。人民群众是反分裂斗争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主力军,只要广大人民群众发动起来了,就会形成坚不可摧的铜墙铁壁。新疆的历史证明,各族人民的大团结是民族分裂主义不可逾越的障碍。在今天的反对分裂主义的斗争中,我们必须坚信:在新疆搞分裂的只是极少数,新疆各族人民是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的主力军。这个基本估计什么时候都不能动摇。我们一定要高举民族大团结的旗帜,最大限度地团结新疆各族人民,最大限度地孤立和打击极少数分裂势力。

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善于从政治上观察问题,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站到反分裂斗争的第一线,肩负起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神圣使命,在事关国家最高利益和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大是大非问题上,始终做到认识不含混,态度不暧昧,行动不动摇,始终做到立场十分坚定,旗帜十分鲜明;稳定情绪,用心做好本职工作,用实实在在的行动保卫来之不易的改革开放成果和稳定政治局面。

为了避免有些人对我区民族政策的曲解,并且为了让更多的人们了解那些分裂分子的丑恶嘴脸,我们必须加大正面宣传教育的力度,把各族群众充分发动起来,让他们充分认识到分裂活动是颠覆人民政权、破坏祖国统一、挑起民族纷争、损害安定团结的罪恶活动。这样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就不会有可趁之机了。同时让人们明确分裂和反分裂斗争是一场你死我活、不可调和的政治斗争。

作为一名教师,必须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提高政治敏锐性,认清自己在反分裂斗争中的地位,在发分裂斗争的最前沿发挥自己的作用,在教学过程中,要加强对学生的理论教育,我们要抓好学校的教育管理,加强教师队伍的整顿和建设。重点解决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向学校渗透的突出问题和教育工作者的政治立场问题。

我坚信在新疆搞分裂的只是极少数,新疆各族人民是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的主力军。我们一定要最大限度地团结新疆各族人民,最大限度地孤立和打击极少数分裂势力。正确区分和处理民族、宗教问题上的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团结各族人民群众,取得反分裂斗争的胜利。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个人心得体会(精选20篇)篇八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被列入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的《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中。《反分裂国家法》共有十条。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第一条为严肃党的政治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坚决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对于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快查快结、严肃处理。

第三条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或者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或者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罢工、罢市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组织、利用宗教活动或者宗教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妨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或者组织、参与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煽动宗教狂热和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妨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条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组织、领导非法宗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条拒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故意作出与之相违背的决策决定和工作安排,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落实组织的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行动迟缓、执行不力或者有其它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给国家和集体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处置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擅离职守或者临危退缩、临阵脱逃,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条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公开发表涉及鼓吹和支持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内容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以及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开发表歪曲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和宗教演变史,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情节较轻的,绐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三条编造、散播谣言、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信息,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明知有编造、散播谣言、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信息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为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为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所或者其他支持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窝藏、包庇、纵容、支持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极端分子,或者为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极端分子通风报信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涉及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的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干扰办案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五条对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对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与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对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知情不报、瞒报、谎报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六条从国(境)外携带反动印刷品、音像制品和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七条收听、收看涉及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损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以及社会稳定内容的音频视频(包括国境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通讯传媒、音像制品及印刷品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八条非法出版、印刷、复制、制作、发行、销售宗教类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包括引进国境外宣传宗教的影视作品),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九条利用计算机网络、通讯传媒、移动存储介质、音像制品及印刷品等,传播、散布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条组织、参与或者许可编印、译制、传播非法宗教宣传品的;组织、参与或者许可带有损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内容的演艺娱乐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信仰宗教,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参加零散朝觐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加零散朝觐不制止、不报告,或者为零散朝觐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或者为持假护照、冒用他人护照朝觐提供方便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组织、参与非法教(学)经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煽动、包庇、纵容、支持非法教(学)经活动,或者引诱、强迫、唆使、纵容、包庇、支持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加非法教(学)经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教育工作者中的党员和学生党员组织或者参加宗教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未经批准在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开设宗教课程、传播宗教思想,或者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发展教徒,或者设立宗教场所、举行宗教活动,或者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上述活动或者有上述行为,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引诱、强迫、唆使、包庇、纵容、支持他人特别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或者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擅自批准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包括异址重建)、装修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批准修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擅自批准将其他建筑变相用于宗教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规定任免宗教教职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或者故意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擅自与国(境)外宗教组织联系,资助与国(境)外宗教组织交往的活动,或者擅自接受国(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用于宗教事务的捐赠,或者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接受附加宗教条件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有其他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党组织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改组或者解散。

第三十三条对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2月20日印发的《自治区纪委关于对共产党员、党组织在反分裂斗争中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党的政治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坚决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对于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快查快结、严肃处理。

第三条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或者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或者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罢工、罢市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组织、利用宗教活动或者宗教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妨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或者组织、参与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煽动宗教狂热和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妨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条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组织、领导非法宗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条拒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故意作出与之相违背的决策决定和工作安排,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落实组织的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行动迟缓、执行不力或者有其它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给国家和集体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处置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擅离职守或者临危退缩、临阵脱逃,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条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公开发表涉及鼓吹和支持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内容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以及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开发表歪曲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和宗教演变史,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情节较轻的,绐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三条编造、散播谣言、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信息,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明知有编造、散播谣言、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信息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为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为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所或者其他支持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窝藏、包庇、纵容、支持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极端分子,或者为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极端分子通风报信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涉及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的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干扰办案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五条对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对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与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对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知情不报、瞒报、谎报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六条从国(境)外携带反动印刷品、音像制品和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七条收听、收看涉及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损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以及社会稳定内容的音频视频(包括国境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通讯传媒、音像制品及印刷品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八条非法出版、印刷、复制、制作、发行、销售宗教类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包括引进国境外宣传宗教的影视作品),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九条利用计算机网络、通讯传媒、移动存储介质、音像制品及印刷品等,传播、散布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条组织、参与或者许可编印、译制、传播非法宗教宣传品的;组织、参与或者许可带有损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内容的演艺娱乐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信仰宗教,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参加零散朝觐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加零散朝觐不制止、不报告,或者为零散朝觐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或者为持假护照、冒用他人护照朝觐提供方便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组织、参与非法教(学)经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煽动、包庇、纵容、支持非法教(学)经活动,或者引诱、强迫、唆使、纵容、包庇、支持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加非法教(学)经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教育工作者中的党员和学生党员组织或者参加宗教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未经批准在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开设宗教课程、传播宗教思想,或者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发展教徒,或者设立宗教场所、举行宗教活动,或者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上述活动或者有上述行为,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引诱、强迫、唆使、包庇、纵容、支持他人特别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或者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擅自批准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包括异址重建)、装修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批准修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擅自批准将其他建筑变相用于宗教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规定任免宗教教职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或者故意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擅自与国(境)外宗教组织联系,资助与国(境)外宗教组织交往的活动,或者擅自接受国(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用于宗教事务的捐赠,或者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接受附加宗教条件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有其他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党组织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改组或者解散。

第三十三条对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2月20日印发的《自治区纪委关于对共产党员、党组织在反分裂斗争中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党的政治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坚决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对于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快查快结、严肃处理。

第三条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或者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或者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罢工、罢市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组织、利用宗教活动或者宗教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妨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或者组织、参与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煽动宗教狂热和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妨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条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组织、领导非法宗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条拒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故意作出与之相违背的决策决定和工作安排,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落实组织的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行动迟缓、执行不力或者有其它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给国家和集体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处置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擅离职守或者临危退缩、临阵脱逃,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条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公开发表涉及鼓吹和支持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内容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以及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开发表歪曲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和宗教演变史,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情节较轻的,绐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三条编造、散播谣言、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信息,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明知有编造、散播谣言、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信息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为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为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所或者其他支持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窝藏、包庇、纵容、支持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极端分子,或者为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极端分子通风报信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涉及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的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干扰办案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五条对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对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与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对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知情不报、瞒报、谎报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六条从国(境)外携带反动印刷品、音像制品和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七条收听、收看涉及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损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以及社会稳定内容的音频视频(包括国境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通讯传媒、音像制品及印刷品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八条非法出版、印刷、复制、制作、发行、销售宗教类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包括引进国境外宣传宗教的影视作品),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九条利用计算机网络、通讯传媒、移动存储介质、音像制品及印刷品等,传播、散布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条组织、参与或者许可编印、译制、传播非法宗教宣传品的;组织、参与或者许可带有损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内容的演艺娱乐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信仰宗教,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参加零散朝觐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加零散朝觐不制止、不报告,或者为零散朝觐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或者为持假护照、冒用他人护照朝觐提供方便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组织、参与非法教(学)经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煽动、包庇、纵容、支持非法教(学)经活动,或者引诱、强迫、唆使、纵容、包庇、支持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加非法教(学)经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教育工作者中的党员和学生党员组织或者参加宗教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未经批准在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开设宗教课程、传播宗教思想,或者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发展教徒,或者设立宗教场所、举行宗教活动,或者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上述活动或者有上述行为,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引诱、强迫、唆使、包庇、纵容、支持他人特别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或者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擅自批准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包括异址重建)、装修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批准修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擅自批准将其他建筑变相用于宗教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规定任免宗教教职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或者故意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擅自与国(境)外宗教组织联系,资助与国(境)外宗教组织交往的活动,或者擅自接受国(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用于宗教事务的捐赠,或者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接受附加宗教条件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有其他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党组织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改组或者解散。

第三十三条对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2月20日印发的《自治区纪委关于对共产党员、党组织在反分裂斗争中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同时废止。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个人心得体会(精选20篇)篇九

第一条为严肃党的政治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坚决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对于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快查快结、严肃处理。

第三条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或者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或者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罢工、罢市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组织、利用宗教活动或者宗教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妨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或者组织、参与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煽动宗教狂热和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妨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条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组织、领导非法宗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条拒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故意作出与之相违背的决策决定和工作安排,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落实组织的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行动迟缓、执行不力或者有其它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给国家和集体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处置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擅离职守或者临危退缩、临阵脱逃,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条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公开发表涉及鼓吹和支持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内容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以及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开发表歪曲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和宗教演变史,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情节较轻的,绐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三条编造、散播谣言、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信息,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明知有编造、散播谣言、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信息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为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为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所或者其他支持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窝藏、包庇、纵容、支持民族分裂分子、暴力****、宗教极端分子,或者为民族分裂分子、暴力****、宗教极端分子通风报信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涉及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的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干扰办案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五条对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对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与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对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知情不报、瞒报、谎报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六条从国(境)外携带反动印刷品、音像制品和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七条收听、收看涉及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损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以及社会稳定内容的音频视频(包括国境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通讯传媒、音像制品及印刷品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八条非法出版、印刷、复制、制作、发行、销售宗教类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包括引进国境外宣传宗教的影视作品),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九条利用计算机网络、通讯传媒、移动存储介质、音像制品及印刷品等,传播、散布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条组织、参与或者许可编印、译制、传播非法宗教宣传品的;组织、参与或者许可带有损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内容的演艺娱乐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信仰宗教,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参加零散朝觐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加零散朝觐不制止、不报告,或者为零散朝觐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或者为持假护照、冒用他人护照朝觐提供方便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组织、参与非法教(学)经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煽动、包庇、纵容、支持非法教(学)经活动,或者引诱、强迫、唆使、纵容、包庇、支持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加非法教(学)经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教育工作者中的党员和学生党员组织或者参加宗教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未经批准在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开设宗教课程、传播宗教思想,或者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发展教徒,或者设立宗教场所、举行宗教活动,或者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上述活动或者有上述行为,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引诱、强迫、唆使、包庇、纵容、支持他人特别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或者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擅自批准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包括异址重建)、装修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批准修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擅自批准将其他建筑变相用于宗教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规定任免宗教教职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或者故意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擅自与国(境)外宗教组织联系,资助与国(境)外宗教组织交往的活动,或者擅自接受国(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用于宗教事务的捐赠,或者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接受附加宗教条件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有其他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党组织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改组或者解散。

第三十三条对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2月20日印发的《自治区纪委关于对共产党员、党组织在反分裂斗争中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同时废止。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个人心得体会(精选20篇)篇十

最近在中队认真组织下,开展了队伍教育整顿活动。通过这次学习活动,使自己在原有基础上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在一些方面拓宽了思路,开阔了视野,增强了搞好工作的信心。现就学习情况谈一点粗浅的认识和心得。

通过第一阶段的学习,自己充分认识到,必须彻底转变以前一些不正确的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和干部的责任意识,对基层群众,我们要真心诚意地对待他们,时时、事事、处处都要首先换位思考,站在对方的角度去分析,去解答所提出的问题和所遇到的困难,切切实实地为他们着想;熟记和使用镇机关服务的语言规范,牢记禁忌语言,用“党委政府的规定”规范我们的服务言行,模范遵守镇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在与群众交往、沟通时,一定要做到热情礼貌、耐心细致、态度温和,耐心解答他们提出的问题,全心全意地帮助他们解决所遇到的困难,切实转变那种政府机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三难”的衙门作风,满腔热情地为基层群众服好务,为八洞的建设发展事业尽心尽力、尽职尽责;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勤奋学习,熟悉和掌握好有关法律、政策、法规,切实转变观念,转变作风,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其次,我们每一位干部都应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对自己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进行认真的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以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开拓进取、与时俱进的精神风貌为八洞的发展添砖加瓦!我们始终要牢记理想信念,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始终牢记责任使命,大力推动科学发展;始终牢记党的宗旨,认真落实两个面向;始终牢记党员形象,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始终牢记党纪国法,爱岗敬业干净干事。

第三,对于本次作风整顿,我认为是必要的,它对我们完成今年的各项工作,进一步树立镇党委、政府的良好形象,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大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克服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真做到:一是加强学习,提高整体素质。加强学习,努力提高理论水平和政治素质是履行好自己肩负职责的重要保障。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才能做到在思想上跟上新形势的发展;在行动上符合工作的规范;在工作上不断增强原则性、科学性、预见性和创造性。因此我们要认真学习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农村政策、方针,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同时在学习中要摆正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坚持学习制度,保证学习时间,注重学习效果。力求学深、学透、弄懂、弄通,做到理论联系实际。二是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时刻把自己放在人民公仆的位置上,对来访群众要热情接待,耐心询问,做好记录,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把群众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情,从根本上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

通过局“开展干部作风整顿教育活动”动员大会上,并经过一段时间的“干部作风整顿教育”学习活动,我认识到要想当一个一心为民的好干部,就必须加强自身作风建设,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以胡总书记提出的“六个坚持”为标准,认真落实省委提出的“五带头”,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强化进取意识,大力发扬奋发有为的工作作风,确保真抓实干。始终保持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自己饱满的工作激情,把心思凝聚到工作事业上,把功夫下到实际工作中,迎难而上,踏踏实实地做好每一项工作。同时要解放思想、牢记使命,在自己的岗位上大展才智,释放出自己的能量,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用的努力去争取的工作业绩。

强化干部意识即牢记党的宗旨,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终生追求和义不容辞的责任,通过自己切实做好平凡岗位上的每一项工作,促进机关作风建设,实实在在地体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诚心诚意为人民服务这个宗旨,发扬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优良传统,强化干部意识,自觉加强组织纪律性,作为一名机关干部在组织上要服从领导和工作分配,但思想上要与党意志保持一致,做到活到老学到老、改造到老,只有思想上保持了先进性,才能在行动上体现先进性。

提高综合素质,必须保持政治上的坚定性和理论上的完整性。因此必须自觉加强政治和业务理论理论学习,全面提高理论素养,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提高综合素质,其目的是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普通干部要具有做好本职工作、争创一流业绩的本领;领导干部要努力增强驾驭市场经济的本领、做群众工作的本领、处理复杂问题的本领、履行岗位职责的本领。

要做到平时工作“过得硬”,随时随地能成为群众的榜样,敢于说出“向我看齐”的口号,切实把干部作风体现到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牢记服务宗旨,时常反思和检查自己在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群众利益发生冲突时,是否能够高风亮节;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是否能够挺身而出;在生死危难关头,是否能够豁得出去。要树立为民形象,多做加快发展的事,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的需要,才是党的先进性最根本的体现。同时,树立为民形象还要求每一个干部要有亲民、爱民,弄清楚群众到底想什么、盼什么、争什么的思想意识,真正把群众的冷暖、安危放在心上,把群众最需要、最急迫的事抓在手上,一件一件去落实。要树立务实形象,要勇于治“虚”治“假”,敢于治“漂”治“浮”,切实做到讲实话、知实情、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把时间和精力都放到工作的落实上去。在各项工作的落实中,发挥表率作用。作为一名普通干部,要坚持“两个务必”,进一步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切实履行为人民服务的职责和义务。要脚踏实地地做好本职工作,模范地履行一个干部的职责。正如某领导同志指出:“领导干部讲政治,最重要的是通过自己的实践,体现在自己的日常工作和学习上”。无论自己从事什么工作,都要树立高度的责任和敬业精神,尽心尽力把工作做好。

一切都要以党和人民利益为出发点,不能急功近利,更不能计较个人得失;要克服华而不实,飘浮虚荣的工作作风,要做老实人,办老实事,对工作勤勤恳恳,求真务实。要善于学习,掌握工作的本领。我们从事的工作,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面临许多新问题,新矛盾,新内容,没有雄厚的文化知识,管理知识,现代科技知识,尽管有再好的愿望,也只能是事倍功半。在任何时候都必须不断地更新知识,丰富自己的工作技能和实践本领,善于在工作中开拓创新,提出新的思路和见解,这样才能把良好的愿望和实际工作效果结合起来,实现动机与效果的统一。

一个优秀的干部不是天生具备的,而是在不断地学习、不断地实践的过程中,通过不断地总结和提高自己的思想境界,才形成的。在这一过程中,认真、系统地学习,特别是学习政治理论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只有通过努力学习文化,学习科学技术,才能具备建设社会主义的业务能力;只有通过学习政治理论,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以及邓小平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才能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备卓越的领导能力,防腐拒变的能力。

江总书记同志多次指出,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首先要讲学习讲学习是讲政治的前提,只有不断地加强学习,才能在政治上保持清醒的头脑。我国的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攻坚阶段,我们面临着复杂的形势,要适应新形势,完成新任务,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遵守政治纪律,提高政治鉴别力、政治敏感性,防止和排除各种错误思想和倾向的干扰。要做到这些,不学习、不用科学的理论武装思想是不行的。没有科学理论的武装,就不能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也就不可能有高度自觉的政治意识、坚强的党性和共产党人的浩然正气。我们要联系实际工作和思想实际,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改革开放30年来,我们之所以能够经受住国际国内各种各样的考验,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推向前进,从根本上说靠的是邓小平理论的指导,靠的是全党对这一理论的学习和实践。

今后,我们要战胜各种困难和风险,不断取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新胜利,仍然要靠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仍然要靠全党全国人民深入学习、认真实践这一科学理论。党的十五大把邓小平理论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在党章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号召全党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我们要按照党的十五大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学习邓小平理论的自觉性和紧迫感,掀起学习的新热潮。

只有不断的学习,才能在思想上保持高尚的境界。人总是要有点精神的,但精神境界不是天生的,而是在学习和实践中培养和塑造的。讲正气,必须养正气,这就要不断的学习和读书,知识多了,本领就会增大,精神境界就会提高。读书使人高洁。在这方面,老一辈革命家为我们作出了光辉的榜样。一个不读书、不学习的人,必然会鼠目寸光。改革开放以来,面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形势,一些人之所以犯错误,甚至犯罪,一个很大的原因就是不读书、不学习,不注意提高自己的思想境界。

古人有“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铮铮言词,现代教育家陶行知也说过:“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今天,我们干部应继承先贤的优良品质,具有更高尚的情操。我们孜孜追求的是全国人民的共同富裕,不断提高我国的综合实力,维护世界和平。当然,这不是说干部要做苦行僧,干部也同样需要一定的物质享受;但是,在物质享受面前,每个干部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正确处理好个人与集体、个人与国家的关系,用党纪国法管好自己的头脑,管好自己的手和嘴。今天,面对着灯红酒绿、花花世界,有些同志变得昏昏然,在物质享受面前翻了船。这方面的例子太多太多,尽管这些人只是干部队伍中的少数,但他们的行为已经给我们党抹了黑,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这一现实应该引起我们的警觉。

我们每个干部在生活中应该做到,一、生活待遇上不攀比,要比贡献、比业绩;一比待遇,就会比出问题来;二、非分之想不可有。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是按劳分配,你拿了应得的报酬,晚上睡觉也安稳;三、艰苦奋斗的作风不可丢。要提倡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反对大手大脚,暴殄天物,杜绝不正之风现象的滋生蔓延;四、遵纪守法,接受监督,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只有增强法制观念,完善监督机制,才能从组织上腐化堕落的通道。

在新的形势下,我们每个干部只有把握时代的脉搏,结合实际,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时刻不忘党的性质和宗旨,才能永远保持我们干部的纯洁性;也只有这样,才能不辱使命,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带头人。

按照局统一布署,认真学习有关规定学习篇目以及相关领导讲话和文件精神。在这次作风纪律整顿活动中,认真剖析检查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加强作风建设,要牢牢抓住思想作风这个关键。构成良好的思想作风需要增强政治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做到信念坚定、志存高远,并把理想与脚踏实地干事创业统一齐来;增强创新意识,做到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用创新的方法破解发展中的难题,用勇于争先的精神开创各项工作的新局面。

加强作风建设,要牢牢抓住学风这个基础。学习是一个人完善自我、提升境界的必由之路,是增长才干、提高素质的重要途径,也是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学风问题实质上就是能否做到理论联系实际的问题。构成良好的学风,就是要把学习作为一种精神追求,一种政治职责,一种生活习惯,一种工作动力,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认真学习党的最新理论和现代经济、科技、管理、法律、历史等知识,深入研究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建设和荣辱观教育等重要思想,用我们党理论创新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知识水平;就是要学以致用,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高度重视对分管领域、本职工作中现实问题的研究,努力把学习的成果转化为谋划工作的思路、促进工作的措施以及解决问题的潜力。

加强作风建设,要把落脚点放在工作作风上来。始终持续奋发向上的精神状态,善于谋实事、创实业、勇于开拓;求真务实,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克服浮躁情绪,抛弃私心杂念,真正把心思用在干事业、抓落实上。进一步落实相关工作制度和机制,对既定的目标任务层层分解,明确职责,严格考核。

1、在政治理论学习方面还不够深入,由于事物性工作多,加之主动学习精神不够,工作闲时就多学点,工作一忙时就放松了学习,个性是对理论的系统学习上,规划不够明确,想起学点什么就学点什么,存在着实用主义思想,由于学的不够好,不够深入,导致思想意识方面达不到上级领导的要求。

2、领导水平和对外协调潜力还需在今后工作中,进一步加强。要透过学习,不断提高领导水平,提高明辨是非的潜力,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要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站在全局的高度,从整体利益看待问题,解决问题。

3、方法有待改善。由于自已主观上想干好工作,有时看到工作进展较慢,便产生急躁情绪,表此刻工作上存在必须程度的急于求成。在以后的工作中,应注重方式方法,克服急躁情绪,从客观实际出发,讲求实效。

1、勤奋好学、学以致用,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认真的学习和领悟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知识及组织管理知识,用学习的成果为园林建设事业服务。

2、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发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增强工作的职责感和紧迫感,自觉克服脱离实际、形式主义、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等不良作风,努力做到脚踏实地、埋头苦干,查实情、讲实话、办实事,提高工作效能,推动工作落实。

3、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牢记“两个务必”,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反对铺张浪费和大手大脚,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克服以权谋私、奢侈浪费、作风粗暴、侵害他人利益等错误行为。

4、自觉遵守党规党纪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5、生活作风正派、情趣健康,讲操守、重品行,注重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持续高尚的精神追求。

透过此次作风纪律整顿活动,力求自身的政治思想有明显进步、工作作风有明显改善、法纪观念有明显增强、业务水平有明显提高,从而促进自身全面发展。

根据局党委要求,在本次局机关组织的纪律作风整顿活动中,本人认真学习和践行此次专项动。我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学习了有关作风建设的文章和领导讲话。通过学习,我认为,当前各级纪检机关要把加强和改进自身的作风建设摆上重要日程,解决好在作风建设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加强作风建设,确保各项工作抓出成效。坚持把思想作风建设摆在第一位,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改革创新精神开展工作。纪检机关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立足新的实践,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努力适应党的任务、执政环境的深刻变化,勇于创新、开拓进取,改变那些已经不合时宜的观念、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使党的监督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更好地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要把继承与创新有机地统一起来。在反腐倡廉工作中,要继续坚持党中央确定的反腐败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坚持有效开展反腐倡廉的路子和好的工作方式方法;同时注意从实际出发,不断总结新的实践经验,进行新的理论概括,使反腐败的工作思路、工作对策和工作方法,随着时代和实践的发展而发展。要紧密联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新情况,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

要在实际工作中针对突出问题,做到早下手、早预防,真正将隐患和苗头消灭在萌芽之中。我将首先从端正学习态度入手,避免出现耳听一阵风、事后脑中空。要做好学习笔记,比对照自身找问题及改正。为今后的工作留下一面镜子,使自己能常对照,常警醒,防止一学一扔局面的出现。要本着政治建警,思想先行的原则,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首先要抓好思想工作,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组织学习党中央的有关精神,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通过学习,加深理解,提高认识,以适应新时期、新形势的发展要求,促使自己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与中央保持一致,保证政令通行。坚定不移地贯彻政治建警方针,不断强化政治思想建设,教育全体民警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神圣宗旨。要提高自身的观察力,洞察力,及时发现问题,要经常与其沟通交流切实解决其思想隐患。我觉得此次活动开展的很及时、很有针对性。我要以此次专题教育活动为契机,切实增强加强队伍建设的责任意识,身体力行履行职责。在解决思想认识问题上下功夫,特别是找准存在的隐患。要特别注意自己的八小时以外生活情况,任何时候都要摆正心态,时刻都要做到自警、自醒。以对自身高度负责的态度,投入到这次活动中,真正做到思想上、作风上、纪律上、执法上有提高。

我有信心在今后的工作中脚踏实地,认真开展“解放思想、干事创业、科学发展”大学习、大讨论,勤勤恳恳、争做一名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民警。

为了认真贯彻干部纪律作风整顿精神,端正工作态度,改进纪律作风,促进做好工作,通过认真学习,查找不足,改进提高,使我在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对自己的要求和实际行动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以下谈谈我的一些。

一名优秀的干部不是天生具备的,而是在不断的学习、不断的改造、不断地创新及实践种,通过不断地总结和提高自己的思想境界才形成的。只有通过学习政治理论,马列主义*思想以及*理论武装头脑,才能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只有不断地强化学习政治理论,才能在政治上始终保持清酲的头脑。要做到这些,不学习不用科学的理论式装头脑是不行的?没有科学理论的武装,就不能确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也就不可能有高度自觉的政治意识,因此,我们要增强政治理论学习的自觉性和紧迫性要抓紧的学认真的学,系统的学。同时在学习中要有针对性,带着问题去,学时想着问题,要理论联系实际,思考分清是非,要真正做到学习致用,使自已在思想上保持最高尚的境界,牢固地梳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们必须正确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时刻把自己放在人民公仆的位置上,要勤政为民,严格执法,热情服务,要增强事业心和责任心,兢兢业业地做好本职工作,坚决社绝那些存在对群众“冷、横、硬、推”,甚至侵犯人民群众的利益以及“门难进、脸难看、事难为、话难听”的四难现象。要真正树立好永恒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以实际行动树立好部门的良好形象。

没有严明的纪律,就没有坚强的队伍,更没有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カ。因此,我们应再次认识到当前整顿的迫切性和重要性,要迅速地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上级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首先要严明工作纪律,要忠于职守,爱业,上下班不迟退到早退,擅自离岗。要严以律己,从我做起。其次是要严格执法办事,热情服务。再次是强化服务意识和效能意识,制定工作目标和计划,真正做到“落实”二字上,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

这次工作作风整顿活动是自我改造、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教育活动,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针对性,是我们队伍建设的一项迫切而重要的任务,自己要在党组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学习,扎实整改,用饱满的热情和昂扬的斗志,认真做好各项工作,为我们姬家河村发展作出一点贡献。

这次开展干部作风整顿教育活动,进一步促进干部队伍在思想上、政治上、組织上、作风上又有一次新的提高。开展干部作风整顿教育活动,是按照“*”的要求加强队伍自身建设,保持先进性和与时俱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永葆党的生机与活力的迫切需要。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干部队伍中出现了一些与新的形势任务不相适应、与“*”的要求不相符合的回题,迫切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达到塑造形象、促进工作的目的。

通过“开展干部作风整顿教育活动”及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教育活动,我认识到要想当一个一心为民的好干部,就必须加强自身作风建设,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并在以下几个方面改进提高:

强化进取意识,大力发扬发有为的工作作风,确保真抓实干,始终保持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自己饱满的工作激情,把心思凝聚到工作事业上,把功夫下到实际工作中,迎难而上,在自己的岗位上尽职尽责,兢兢业业,踏踏实实地做好每一项工作。同时要解放思想、牢记使命,増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用自己最大的努力去争取最好的工作成绩。

要时刻强化宗旨意识,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终生追求和义不容辞的责任,通过自己切实做好平凡岗位上的每一项工作,促进机关作风建设,实实在在地体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诚心诚意为人民服务这个宗旨,发扬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优良传统。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把基层单位、企业的满意与否作为衡量自己工作好坏的标尺。

只有通过学习政治理论,用马列主义、*思想以及*理论武装自己,才能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政治上保持清醒的头脑,也只有通过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才能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全面提高理论素养,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处理复杂、履行岗位职责的本领。在不断地学习、不断地实践的过程中,要不断地总结和提高自己的思想境界和业务水平。

要做到平时工作、生活、学习的严格要求自己,切实把干部作风体现到日常的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时常反思和检查自己,在各项工作的落实中,要脚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精神状态要进一步振奋,要以朝气蓬勃、奋发有力、知难而进、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对待每一项工作,善于在工作中开拓创新,提出新的思路和见解。组织纪律观念要进一步强化,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发扬党员的带头作用和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个人生活做到克勤克俭,正确处理好个人与集体,限苦朴素,勤俭节约,遵纪守法,接受监督。

想和行动进一步统一到完成各项目标任务上来,坚持用学习整顿促进工作开展,以工作成效检验整顿效果,为姬家河村健康快速发展而不懈努力。

透过学习教育和深入思考,我个人对作风纪律整顿教育有了更深的理解,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此刻对照工作实际,作如下剖析:

1、在作风纪律教育整顿活动初期,片面地自我安慰,认为自我没有什么问题需要自查自纠。同时觉得自我虽有缺点,但问题不大,都是小毛病,对作风纪律教育整顿的职责感、危机感认识片面,反映出我对作风纪律教育整顿认识存有偏差,态度不够端正。

3、在日常生活中,有时错误地强化自身的管人者主角,耍特权的现象偶有发生。如以前非执行任务时冲红灯、闯禁行,这些都是特权意识错位的具体表现。

4、自身存在最严重的问题就是急躁的心理,在工作任务繁重或者复杂的状况下容易产生焦躁、心烦意乱的情绪,这样会导致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

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虽然有必须的客观因素,但更主要的还是主观因素所造成。在这段时光,自已结合理论学习,对自身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也多次进行认真反思,深刻剖析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与危害,从主观上查找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政治学习不够,理*底浅薄,平时只满足于读书、看报,参加单位集中组织的学习多,自学少,个性是对“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没有深刻地领会,钻研不够,联系实际不够,使自我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与实际脱钩,没有发挥理论的指导作用,只是为了学习而学习,使学习变得形式化、教条化,因而不能准确把握形势。

2、业务水平不高,不够钻研,没有深刻意识到业务水平的高低对工作效率和质量起决定性作用,业务水平要有提高,必需要对业务钻研,而自我在业务方面存有依靠性,认为领导会有指示,我不用先急着干,害怕自我先做做不好。而且自我尚未有一整套学习业务知识的计划,故在开展工作中有时比较盲目,缺乏必须自信。

3、工作方法简单,只安于表面,把自我份内的事做好就能够了,处理事情方法比较简单,没有创新精神,工作作风还不够扎实,对问题不作深层次的分析,思考不深刻,有时把工作作为负担,未注意到工作方法的完善会给自我的工作带来动力。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纪律教育学习是终身的事情,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今后我不仅仅要学条令条例,五条禁令,更要认真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等科学理论,精读有关重点文章,及时学习领会党的文件精神,用知识武装自我的头脑,提高自我的修养,坚定自我的政治信念。进一步增强纪律观念,增强纪律意识,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地加强党性煅炼,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高度的职责感、事业心,以勤勤恳恳、扎扎实实的作风,以百折不饶、知难而进的勇气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各项任务。

2、要用心开拓进取,提高工作水平。要不断加强学习,加强锻炼,努力提高自我办案的本领;要讲究方法,注重实际,加强自我工作潜力和修养;要开拓创新,用心进取,把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3、随时随地的将“五条禁令”、“法纪教育”印在自我的心上,表此刻行动上。明确自我的身份,告诉自我什么能够做,什么不能做,彻底改正自我的毛病,以严谨的态度对待工作,对待每一个人。

4、加强自我改造,自我完善,努力提高综合素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目前对我而言,的问题是要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对学习业务知识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自觉、刻苦地钻研业务,夯实基础,灵活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措施。热爱本职工作,干一行爱一行,虚心好学,遇到问题多看多问多想,多向周围的同志请教。努力做到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部队高度稳定。

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就必须牢固树立党章意识,全面掌握党章基本内容,严格遵守党章各项规定,自觉用党章规范自己的言行,共同来维护党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严格做到“在党爱党,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坚定跟党走,做政治上的明白人”。下面是个人严守党的纪律问责的学习心得体会:

什么样的党内政治生活,就有什么样的干部作风;党内纪律的刚性强不强、要求严不严,直接决定着党组织战斗力的高低。

“任何一名党员,不论职务高低、资历深浅、成就大小,都必须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习近平总书记在指导兰考县委常委班子教育实践活动专题民主生活会时强调,各级党组织都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认真贯彻执行党章和党内各项制度规定,努力提高党内政治生活的原则性和战斗性。

“国无法不安,党无纪不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用什么来治?就是靠严明的纪律。

坚定的理想信念和铁的纪律,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也是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鲜明标志;自觉遵守党内生活准则,严格执行党内纪律,是党保持先进性和强大战斗力的根本保证。因此,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是一个永恒的课题,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自觉遵守党内生活准则,就应当严格遵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准则;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由少数人说了算,更不允许个人专断;每一名党员对组织都要忠诚老实,要讲真话、报实情,不能耍小聪明,不糊弄和欺骗组织;各级党组织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勇于坚持真理,敢于同歪风邪气作坚决斗争。

自觉遵守党内生活准则,就必须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让党内纪律真正成为通电的“高压线”。高压线不通电,充其量是一具唬人的“稻草人”,是“牛栏关猫”式的摆设。

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就必须牢固树立党章意识,全面掌握党章基本内容,严格遵守党章各项规定,自觉用党章规范自己的言行,共同来维护党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严格做到“在党爱党,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坚定跟党走,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遵守党的纪律是全面的、无条件的,不能做选择题。”现实生活中,有的干部,工作很辛苦,也做了一些有益的事情,但老百姓却不那么认可,究其原因,不是群众的要求高了、口味变了,从根本上说还是某些党员干部的群众观念出现了偏差,党的群众纪律执行得不够好。扎实抓好教育实践活动,就是要在着力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四风”问题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制度机制,进一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实践充分证明,严格、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准则,真正用好民主集中制、批评和自我批评等重要法宝,党员干部就会受到严格的党性锻炼,立身、立业、立言、立德的基石就更加牢固,对外部环境的诱惑、渗透就能具备更强有力的防范和抵抗力。

通过开展教育实践活动,党风政风取得了令人民群众耳目一新的变化。这种变化,其中很关键的一点,正在于铁面问责、刚性约束、严格执纪,让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成为不可逾越的红线,从而释放出从严治党、改进作风的正能量。

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总体部署,结合团委机关实际,团县委从6月8日至6月15日,共计7天时间,分四个阶段,有步骤地开展了理论学习与纪律作风整顿活动。经过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和团委机关干部的全身心投入,达到了“四新”,解决好了“五个问题”的目的。现将学习整顿情况总结如下:

6月8日,全县干部纪律作风整顿电视电话会议、全县干部思想纪律作风整顿动员大会召开之后,团县委于6月8日下午,立即召开全体干部理论学习和纪律作风整顿动员会,学习传达县理论学习和纪律作风整顿会议精神,将这次理论学习和纪律作风整顿活动的的意义、目的和要求全部传达到了每一位干部。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团县委机关干部职工理论学习和纪律作风整顿实施方案》,并将所要学习的资料文件全部准备到位,确保了学习整顿活动的有序开展。团县委书记黄显斌同志结合单位工作实际作了具体动员安排。通过动员,使全体干部职工对开展学习教育和纪律作风整顿活动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增强了自身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全身心投入到理论学习和纪律作风整顿活动之中。

集中学习阶段,团县委书记黄显斌亲自作了动员讲话,随后利用7天时间组织了集中学习,每次集中学习时间都在3个小时以上,并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学习与讨论、个人总结与同志评议、解决问题与健全制度相结合等形式,做到了学前备课,学中领学,边学边记,边学边议。期间,比较系统地学习了《十七大报告》;《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20xx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不正之风体系20xx-20xx年工作规划》和县委的相关文件;胡总书记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上的讲话,中央扩大内需十条措施,以及中省最近出台的促进经济增长的各项政策措施;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市委二届五次全会精神;县委十六届六次全会精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等党的最新理论成果;县委刘书记在全县纪律作风整顿会议上的讲话等篇目。

同时,讨论了《团县委20xx年工作要点》,并就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进行了讨论。全体干部边学习边思考,做到了有记录、有笔记、有体会,每人记读书笔记1万字以上,撰写心得体会2篇。通过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解决了全体干部中学习风气不浓、学习自觉性不强、政治理论水平低等问题,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营造了严肃认真的学习整顿气氛,为做好20xx年各项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自查自纠阶段是本次整顿活动的关键环节。2月5日至7日,团县委集中开展了自查自纠。全体干部职工进行了心得体会交流,并结合自身思想、纪律、作风上存在的问题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讲实话、讲真话,不讲大话空话。整顿工作采取“二先二后”,即查摆问题先领导后职工、先单位后个人。对查摆的问题严格做到“四不”,即不上纲、不上线、不扣帽、不抓辫。做到既背靠背又面对面。所谓“背靠背”,就是不准讨论,不准抄袭,要敢于讲真话,说实话,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把自己存在的问题找出来;所谓“面对面”,就是大会发言,一人讲,众人听,是非曲直大家评判。

针对查摆出的问题,采取边学习、边教育、边沟通、边解决实际问题的办法推动整顿效果。为了使作风整顿活动不走过场,确实起到鞭策干部职工的作用,专题召开民主生活会,要求全体干部认真做到“六查六看”:一是查个人理想信念是否坚定,看政治原则性强不强;二是查有没有因为工作缺乏主动性、创造性而影响发展现象,看中心意识强不强;三是查有没有自由主义,看组织纪律观念强不强;四是查有没有搞不团结,看民主集中制执行得好不好;五是查有没有高高在上的衙门作风,看服务意识浓不浓;六是查有没有作风涣散,看工作纪律执行的好不好。“六查六看”的实行,有力地促进了全体干部的工作积极性。通过自查自纠,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全体干部根据各自实际,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使每个人都正确、客观的评价自己,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以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按照各自的分工,完成2009年各项工作任务。

在整顿活动中,团县委坚持将学习教育与纪律作风整顿相结合,针对自查自纠活动中找出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整改。能立即解决的、立即解决;需要逐步解决的,专门制定出了具体整改方案,从制度入手,在单位努力形成“四个克服”、“四个树立”的工作氛围。“四个克服”即克服一个“满”字,牢固树立奋发有为、奋力争先的赶超意识;克服一个“拖”字,牢固树立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克服一个“懒”字,牢固树立雷厉风行、勇争一流的工作作风;克服一个“散”字,牢固树立齐心协力、团结奋进的团队精神。

通过这次整顿,使全体干部在思想上,牢固树立了“围绕大局,服务中心”的宗旨意识;在纪律上,坚决执行县委的各项决策,有令则行,有禁即止,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杜绝上下班迟到早退、随意脱岗或串岗聊天等现象;在作风上,领导带头,扑下身子,真抓实干,防止和克服了干部工作漂浮、敷衍塞责,标准不高,工作效率低、不负责任、不思进取,工作被动应付,缺乏主动创新等问题。每个人都制定了整改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了20xx年的工作思路,强化了工作落实力度,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明显增强。结合学习整顿,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本单位学习、工作制度,形成了用制度管人管事、规范言行的良好局面。

通过7天时间的理论学习和纪律作风整顿活动的开展,团县委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精神面貌明显改观,组织纪律明显增强,工作作风明显改进,服务水平明显提高,达到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振奋精神,推动工作的目的。目前,单位全体干部中明显出现了“五多五少”,即讲无私奉献的多了,无酬不劳的少了;埋头苦干的多了,计较名利的少了;恪尽职守的多了,违规违纪的少了;有集体荣誉感的多了,事不关己的少了;好人好事多了,歪风邪气少了。单位上下关系顺,人心齐,面貌焕然一新,为全面完成今年各项工作任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通过学院集中学习和讨论,我深刻的认识到新疆的稳定形势不容乐观,使我更加清楚地认识了“三x势力”、“反分裂”的反动实质,使自己在理论和思想认识上都有了很大的提高。

反对民族分裂主义的斗争是一场维护国家安全和统一的斗争,也只有团结和依靠各族人民群众才能取得胜利。因此,必须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力军作用。各族人民群众是我们做好一切工作的力量源泉,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近年来,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利用各种方式与我们争夺群众,这是一场严重的政治斗争。反分裂斗争能否取得胜利,新疆能否长治久安,决定因素就在于我们能否团结、依靠和动员广大人民群众。人民群众是反分裂斗争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主力军,只要广大人民群众发动起来了,就会形成坚不可摧的铜墙铁壁。新疆的历史证明,各族人民的大团结是民族分裂主义不可逾越的障碍。在今天的`反对分裂主义的斗争中,我们必须坚信:在新疆搞分裂的只是极少数,新疆各族人民是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的主力军。这个基本估计什么时候都不能动摇。我们一定要高举民族大团结的旗帜,最大限度地团结新疆各族人民,最大限度地孤立和打击极少数分裂势力。

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善于从政治上观察问题,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站到反分裂斗争的第一线,肩负起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神圣使命,在事关国家最高利益和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大是大非问题上,始终做到认识不含混,态度不暧昧,行动不动摇,始终做到立场十分坚定,旗帜十分鲜明;稳定情绪,用心做好本职工作,用实实在在的行动保卫来之不易的改革开放成果和稳定政治局面。

为了避免有些人对我区民族政策的曲解,并且为了让更多的人们了解那些分裂分子的丑恶嘴脸,我们必须加大正面宣传教育的力度,把各族群众充分发动起来,让他们充分认识到分裂活动是颠覆人民政权、破坏祖国统一、挑起民族纷争、损害安定团结的罪恶活动。这样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就不会有可趁之机了。同时让人们明确分裂和反分裂斗争是一场你死我活、不可调和的政治斗争。

作为一名教师,必须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提高政治敏锐性,认清自己在反分裂斗争中的地位,在发分裂斗争的最前沿发挥自己的作用,在教学过程中,要加强对学生的理论教育,我们要抓好学校的教育管理,加强教师队伍的整顿和建设。重点解决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向学校渗透的突出问题和教育工作者的政治立场问题。

我坚信在新疆搞分裂的只是极少数,新疆各族人民是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的主力军。我们一定要最大限度地团结新疆各族人民,最大限度地孤立和打击极少数分裂势力。正确区分和处理民族、宗教问题上的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团结各族人民群众,取得反分裂斗争的胜利。

作风,是指人们在思想、工作或生活上一贯表现出来的态度、行为。对于领导干部来讲,作风就是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外在反映,是其党性修养、政治品质、道德境界的具体体现。加强作风建设,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执政能力的信任度,也是防微杜渐、反腐倡廉、保护好领导干部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乡镇干部身处基层,贴近百姓,队伍庞大。是党和政府的面子,是服务群众的主力。加强乡镇干部的作风建设,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事关民富国强的大局,事关干群关系的大局,事关成为一名尽职尽责的合格的人民公仆的大局,因此尤为重要。

近几年,因国家一系列惠民政策出台,如免农业税、粮农补贴、农村合作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改善了干群关系,但是乡镇干部不作为或少作为的现象仍然存在。清闲的工作使得一部分干部把大量时间用在了娱乐上,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其实,“农村是个广阔的天地”,要做事的话,还是大有可为的。

加强乡镇干部作风建设,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学习,是使一个人不断进步的根本保证。思想的进步、观念的进步、知识的增长、技能的提高,都离不开学习。一个不注重学习的人,即使不退化,也只能停留在原地。当前各级各部门强调的创建学习型政府就很好的说明了学习的重要性。乡镇干部只有不断学习,接受教育,才能紧跟时代步伐、与时俱进,不致成为落伍者,也才能更有效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学习既要注重理论学习,更要注重从实践中学习,从人民群众中学习,学会“从无字句处读书”。理论是指导实践的强大武器,而实践则是理论的源泉。“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多下村与群众交谈,多调查研究,在实践中不断摸索经验,使自己不断成长,提高工作能力,有效改善自己的工作作风。

同时,要将个人学习与集体学习结合起来。紧紧围绕服务群众这个中心,将个人智慧与集体智慧有效融合,产生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整合力量,打造一支有团结力、有战斗力的队伍,打造一支作风优良、百姓拥护的队伍。

合理流动是调动干部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措施。“流水不腐,户枢不蠢”、“树挪死,人挪活”这两句话对于人事管理还是很有启发的。在一个岗位呆久了,难免产生厌倦心理,用人们的俗话说就是已经“搞油了”。而各单位或部门间人员的合理流动,等于是为各单位和部门注入了新鲜血液,也激发了工作人员的活力,这对改善整个单位或部门的工作作风都有很好的作用。什么是合理流动?就是量才而用,把人才用到适合其才能的岗位上。

好的制度对干部的作风建设有着根本性的作用。“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有了好的制度,干部的言行就有了个框框。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完善一些有利于干部作风建设的制度。如述职报告制度,工作经验交流制度等。有了制度保障,干部的作风建设才能更有效地抓好。

综上所述,作风建设关键在领导重视。“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兵熊熊一个,将熊熊一窝”。领导台不重视作风建设,不抓好管理,不抓好执行,干部职工就很有可能成为一盘散沙,作风建设也就无从谈起。

党的纪律和党内规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是党的生命线。严守党的纪律和规矩,是从严治党的中心环节。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规矩,不成政党,更不成其为马克思主义政党。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无论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建设与改革时期,党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克服种种艰难险阻,从小到大,由弱变强,从胜利走向胜利,靠的就是铁的纪律。

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今天,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和民族复兴中国梦的奋斗目标,任务艰巨而繁重,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

党的纪律和规矩是多方面的、有机统一的。纪律是成文的、刚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自我约束的纪律。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既要遵守成文的刚性的纪律,也要遵守那些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的不成文的自我约束的规矩。

在党的所有纪律和规矩中,第一位的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它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也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和规矩。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首要的就是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它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和规矩的重要基础。

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就要坚持和做到五个必须。五个必须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最核心的,就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听从党中央指挥,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照办,党中央禁止的坚决杜绝。

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是一条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正确处理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和立足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关系,任何具有地方特点的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

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决不允许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决不允许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这些都是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不可逾越的底线、不能触碰的红线,是真正带电的高压线,必须不折不扣地得到遵守。

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根弦都不能松。如果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成了摆设,就会形成破窗效应,党就会沦为各取所需、自行其是的私人俱乐部,就会成为乌合之众。当前,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绝大多数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做得是好的。

但是,也有少数党员干部包括高级干部纪律意识淡漠,政治纪律松弛,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在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摇摆不定,对涉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等重大政治问题说三道四,指指点点,甚至公开发表反对意见;有的口无遮拦,乱评妄议,毫无顾忌,甚至捕风捉影、编造传播政治谣言;有的对中央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有的跑风漏气,泄露党和国家机密;有的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等等。这些问题在党内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严重损害。我们要警钟长鸣,千万不可掉以轻心。

守纪律、讲规矩既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也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当前,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上,确实存在着模糊的甚至是错误的认识。有的干部认为,自己没有腐败问题就行了,其他问题都不在话下,没有什么可怕的。

相当一部分党组织习惯于把防线只设置在反对腐败上,认为干部只要没有腐败问题,其他问题都可忽略不计,没有必要加以追究,也不愿意加以追究。事实上,腐败问题是腐败问题,政治问题是政治问题,不能只讲腐败问题,不讲政治问题。干部在政治上出问题,对党的危害不亚于腐败问题,有的甚至比腐败问题更严重。任何人都不能拿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当儿戏,逾越底线、触碰红线,就要付出代价,就要被严肃追究政治责任。

10月26日在我校召开教职工纪律作风整顿,通过学习了教职工的工作纪律作风整顿,我收获颇多。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通过学习,我深刻地认识到,_同志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高瞻远瞩,内涵丰富,思想深刻,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和指导性,为做好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指明了方向。本次教师思想作风纪律教育整顿活动,是贯彻_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对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学校具有重要意义。

二、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对自己的思想作风、学风和生活作风进行认真的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以良好的作风、与时俱进的精神风貌为学校的发展添砖加瓦!始终牢记理想信念,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始终牢记责任使命,努力推进各项工作;始终牢记教育宗旨,认真落实"双常规";始终牢记党纪国法,爱岗敬业干实事。始终保持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自己饱满的工作热情,把心思凝集到教育事业上,把功夫下到提高教育质量上,释放出自己最大的能量,以追求一流的责任感,用自己最的努力去争取最好的业绩。

三、加强学习,自我完善。学习,是增长才干、提高素质的重要途径,是作为一名教师终身的任务。宽广的视野、正确的决策,来自不懈的学习。我要通过学习,增强自身工作的预见性、洞察力和驾驭力。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动性和自学性。加强教育政策法规学习,熟悉中央大政方针,正确分析宏观形势,善于捕捉发展机遇。向先进学习,学先进的理念,学成熟的经验,为我所用,助我发展。把学习的成果转化为谋划工作的思路、促进工作的措施、创造业绩的行动。

四、改进方法,大胆创新。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思路,是学校工作始终充满活力的关键,如果仅凭经验办事,按部就班,不愿创新,怕承担风险,就会被时代发展的车轮远远地抛在后面。我要通过思想作风纪律整顿活动,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理念,与时俱进,用新理念、新思路、新举措推动学校各项工作超前发展。不断改进工作方式,讲究工作方法,特别是在新课程实施过程中,把新的教学思想、新的教学方法、运用新教学手段的能力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断增强自身的综合素质。善于运用新的教学理念改进教学方法,转变学生的学习方式,以此激发学生创新活力。在学习借鉴的基础上大胆创新,逐步形成自己的教学特色,不断提高课堂教学实效,为全面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做出新贡献。

透过局“开展干部作风整顿教育活动”动员大会上,并经过一段时光的“干部作风整顿教育”学习活动,我认识到要想当一个一心为民的好干部,就务必加强自身作风建设,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以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六个坚持”为标准,认真落实省委提出的“五带头”,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强化进取意识,大力发扬奋发有为的工作作风,确保真抓实干。始终持续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自我饱满的工作激情,把心思凝聚到工作事业上,把功夫下到实际工作中,迎难而上,踏踏实实地做好每一项工作。同时要解放思想、牢记使命,在自我的岗位上大展才智,释放出自我的最大能量,增强职责感和紧迫感,用最大的努力去争取最好的工作业绩。

强化干部意识即牢记党的宗旨,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我的终生追求和义不容辞的职责,透过自我切实做好平凡岗位上的每一项工作,促进机关作风建设,实实在在地体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诚心诚意为人民服务这个宗旨,发扬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优良传统,强化干部意识,自觉加强组织纪律性。,作为一名机关干部在组织上要服从领导和工作分配,但思想上要与党意志持续一致,做到活到老学到老、改造到老,只有思想上持续了先进性,才能在行动上体现先进性。

提高综合素质,务必持续政治上的坚定性和理论上的完整性。因此务必自觉加强政治和业务理论理论学习,全面提高理论素养,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提高综合素质,其目的是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普通干部要具有做好本职工作、争创一流业绩的本领;领导干部要努力增强驾驭市场经济的本领、做群众工作的本领、处理复杂问题的本领、履行岗位职责的本领。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个人心得体会(精选20篇)篇十一

通过学院集中学习和讨论,我深刻的认识到新疆的稳定形势不容乐观,使我更加清楚地认识了“三x势力”、“反分裂”的反动实质,使自己在理论和思想认识上都有了很大的提高。

反对民族分裂主义的斗争是一场维护国家安全和统一的斗争,也只有团结和依靠各族人民群众才能取得胜利。因此,必须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力军作用。各族人民群众是我们做好一切工作的力量源泉,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近年来,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利用各种方式与我们争夺群众,这是一场严重的政治斗争。反分裂斗争能否取得胜利,新疆能否长治久安,决定因素就在于我们能否团结、依靠和动员广大人民群众。人民群众是反分裂斗争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主力军,只要广大人民群众发动起来了,就会形成坚不可摧的铜墙铁壁。新疆的历史证明,各族人民的大团结是民族分裂主义不可逾越的障碍。在今天的`反对分裂主义的斗争中,我们必须坚信:在新疆搞分裂的只是极少数,新疆各族人民是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的主力军。这个基本估计什么时候都不能动摇。我们一定要高举民族大团结的旗帜,最大限度地团结新疆各族人民,最大限度地孤立和打击极少数分裂势力。

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善于从政治上观察问题,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站到反分裂斗争的第一线,肩负起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神圣使命,在事关国家最高利益和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大是大非问题上,始终做到认识不含混,态度不暧昧,行动不动摇,始终做到立场十分坚定,旗帜十分鲜明;稳定情绪,用心做好本职工作,用实实在在的行动保卫来之不易的改革开放成果和稳定政治局面。

为了避免有些人对我区民族政策的曲解,并且为了让更多的人们了解那些分裂分子的丑恶嘴脸,我们必须加大正面宣传教育的力度,把各族群众充分发动起来,让他们充分认识到分裂活动是颠覆人民政权、破坏祖国统一、挑起民族纷争、损害安定团结的罪恶活动。这样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就不会有可趁之机了。同时让人们明确分裂和反分裂斗争是一场你死我活、不可调和的政治斗争。

作为一名教师,必须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提高政治敏锐性,认清自己在反分裂斗争中的地位,在发分裂斗争的最前沿发挥自己的作用,在教学过程中,要加强对学生的理论教育,我们要抓好学校的教育管理,加强教师队伍的整顿和建设。重点解决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向学校渗透的突出问题和教育工作者的政治立场问题。

我坚信在新疆搞分裂的只是极少数,新疆各族人民是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的主力军。我们一定要最大限度地团结新疆各族人民,最大限度地孤立和打击极少数分裂势力。正确区分和处理民族、宗教问题上的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团结各族人民群众,取得反分裂斗争的胜利。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个人心得体会(精选20篇)篇十二

根据关于组织学习《关于八起违反政治纪律反分裂斗争纪律“两面人”典型案件及其教训警示的通报》深入开展对照检查活动的通知(和纪发〔2018〕3号)及委党组安排,本人积极参加驻村工作队组织的集体学习,认真领会《通报》精神,严格对标自治区党委《关于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关于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意见》,对照《和田地区“两面人”识别办法》以及《通报》内容,认真查摆问题。

(一)理想信念坚定方面。

一是政治敏感还不够强。对思想意识领域斗争的尖锐性复杂性认识和防范不足,警惕不够,对社会上传播的小段子、小道消息,虽然不听、不信、不传,但存在“事不关己”心理,积极抵制、及时遏制不够坚决有力。二是民族政策学习不深不透。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民族、宗教工作的深刻论述学习不深、浅尝辄止,认识不够全面、不够系统,主动自觉学习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理论的意识不强,高度重视不够,工作中对民族、宗教政策讲不深、讲不透,还存在“说不服、说不过”的问题。三是主观上认为大政方针与自己无关,自己不可能违反政治纪律,思想上轻视、态度上忽视,缺乏警醒自觉意识,认为政治离自己遥远,只要做到服从单位安排、做好本职工作就行,其他方面就不会有问题。

(二)对党绝对忠诚方面。

一是在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从参加工作以来,在政治原则、观点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都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能够对党忠诚,服从党的领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弄虚作假,但对照自身情况,还存在随意性和简单化现象,特别是落实很紧急的工作上,存在应付现象,未严格贯彻落实到位。二是理论学习还不够扎实深入。学习缺乏紧迫感,对有关内容学习理解还比较肤浅、不够透彻。特别是对陈全国书记提出的落实“四句话”“4+1”等讲话精神,只是停留在理解基本意思,对深层内涵要求没有深刻理解,学用结合上还有差距。如在开展入户包联工作中,仅停留在简单了解群众家中人员构成与生产情况,未能深入了解群众的人际关系网、真正需要解决的生产困难问题。三是对“民族团结一家亲”和民族团结联谊活动思想上不重视,主要表现在仅是送米油等生活用品,自已也不会“双语”,也不真正清楚了解结对亲戚阿卜杜卡迪尔·库尔班家里的具体情况及实际困难,没能真正做到思想沟通和感情交流。

(三)聚焦总目标担当负责方面。

一是聚焦总目标不够。对曾旦库勒村脱贫攻坚工作如何紧紧围绕总目标来谋划,如何聚焦总目标来开展,深入思考不够,存在传达安排多、主动谋划少、措施办法少的问题,例如如何帮助本村122户未脱贫贫困户脱贫、加快发展曾旦库勒村优势特色产业等方面没有认真思考、谋划。二是在工作生活中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四风”“四气”问题,有时工作任务比较繁重时,工作头绪多,自己不能很好统筹处理,工作存在拖拉现象,有时也心存抱怨。三是对学习“双语”不重视。总觉的自己学习“双语”没有基础,不自觉地放松了学习“双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忽视了掌握“双语”是密切党群干群的有效手段,导致在入户走访时,对维吾尔族群众沟通交流仍需有专人翻译,影响工作效率。

(四)执行纪律方面。

一是认识不到位。对党章党规党纪的学习不深入、不透彻,融会贯通不够,对有的方面甚至是一知半解,运用政策和理论知识处理实际问题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和田地区处于经济、维稳两个“三期叠加”的特殊时期和背景下就如何通过强化组织纪律、提高思想认识来做好工作缺乏深入思考,工作、生活方面以更高更严的标准要求自己的意识不够,凡事认为做得差不多就行。二是组织纪律性不强,对己不够严。作为一名入党6年多的党员,没有做到时刻严格要求自己,如以工作忙为由,参加集体学习活动随意性较大。党员干部率先垂范的作用意识不强,没有以高标准严要求来规范自己、约束自己,没有自觉按月交纳党费的意识,经常是没人催收就想不到主动交纳。

一是放松了思想政治建设,宗旨意识树得不牢。没有很好地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片面地把工作与为群众服务等同起来,认为做好工作,就是深入了群众,没有真实了解群众所想、所盼、所望,少了解决群众困难,不自觉地疏远了人民群众,归结起来,还是谈化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同时,存在安于现状不思进取、不愿学习的情况,对“四个方面问题”认识不足,对问题抵制不坚决。

二是党性修养弱化。作为一名受党教育多年的党员干部,自认为做得还不错,但是严格对照党章要求与上级领导和群众的期盼,发现自身还存在理想信念不足、宗旨意识不牢、党性观念淡薄、思想防线松懈等现象,这些问题不及时纠正,就象温水煮青蛙,在不知不觉中逐渐丧失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导致思想上出偏差,行动上有影响,落实上不到位。这次自我查摆出的一系列问题,说到底,就是党性锻炼不够,思想理论武装和主观世界改造有所放松导致的,可以说“三观”问题从本质上讲也是自己存在各种问题的思想根源,也是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自己必须继续坚持改造的重点。

三是缺少担当精神,责任意识不足。通过对照反省,发现自身存在着不敢担当、不愿担当的问题,思想上产生了惰性,胆识和气魄不足,在工作中遇到一些复杂问题时,有畏难情绪,主动想办法解决做得不够,下功夫少,有等靠思想。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按规矩办事主动性不够,离优秀党员的标准还有很大差距,参谋助手作用发挥不够。

四是纪律意识减弱。学习的自觉性不高、学习习惯坚持的不好,自己平时虽然注重学习政治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并力争运用于工作实践,但总的来说,学习时间还是比较少,强调客观的工作忙、压力大和事务性工作较多,占用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缺乏持之以恒自觉学习政治理论的精神。在抽时间和挤时间学习上还不够自觉,致使自己的学习无论从广度还是深度上都与工作要求不相称。同时,纪律观念松懈,敬畏之心有所缺失。自觉学习、贯彻、维护党章的意识有所淡薄,政治敏感性不强,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有时看不清方向。组织纪律观念还不够强,没有正确处理好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根本原因就在于对纪律敬畏不够,没有把纪律完全作为带电的高压线。

一是加强全面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深入系统学习,深化对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的理解认识,不断提高思想理论素养,坚定马克思想主义、共产主义的信仰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同时,牢固树立群众观点,扎实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向海尔尼沙·买托乎提同志学习,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真诚倾听群众呼声,虚心向群众学习,工作接地气、通下情。

二是加强党性修养,不断提升自身政治素养。要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要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当前要把学习和领会新疆中央工作座谈会议和自治区党委、地委会议精神作为重中之重,思考并以身作则践行维护和田社会稳定的系列方针政策、目标任务、重要措施。通过学习,要学深悟透、聚焦落实总目标,牢固树立维护和田稳定、促进长治久安的战略理念,在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的在大是大非面前,做到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争取做一名政治上靠得住、业务上有本事、自觉维护党纪的忠诚卫士。全面深入参与做好“民族团结一家亲”和民族团结联谊活动,做到日常联系经常化、交流交融深入化,全力帮助结亲户解决实际困难。

三是从严律已,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始终把岗位当阵地守,把工作当事业干,把奉献当本分看,做到责任上肩真抓实干、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工作中不断加强对脱贫攻坚政策、文件等方面的学习,切实提高服务群众能力与水平。同时,牢固树立战略思维、辩证思维、系统思维,不断提高工作谋划、预测及统筹协调解决问题的能力,发挥好驻村工作队员的职责。

四是严守纪律规矩,始终对党忠诚。把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作为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来遵守,对党忠诚,时刻保持对党的信仰忠诚,对党组织忠诚,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忠诚。同时,切实管好自己、管好家庭、管好亲属。在反对民族分裂斗争中,始终做到敢于发声亮剑,敢于揭露“两面人”,敢于同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作斗争。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个人心得体会(精选20篇)篇十三

第一,强化责任追究,推进主体责任落地生根。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论述摘编》《自治区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切实扛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定期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巩固自治区本级落实主体责任成果,靠实地州市、县市区和国有企业、大专院校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各级纪委(纪检组)要坚持“一案双查”,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以及发现问题不报告、压案不查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追究党委(党组)主体责任,也追究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典型问题实名公开通报制度。

第二,依纪依规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第一位的监督。认真学习宣传、坚决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共产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教育引导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权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加强对年轻党员、干部的教育引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党的纪律和规矩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维护党纪党规的严肃性,确保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同自治区党委保持高度一致,特别是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等大是大非问题上,始终做到旗帜鲜明、立场坚定、态度坚决。加强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持之以恒纠正“四风”,锲而不舍加强作风建设。强化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十条规定精神问题的执纪监督,加大查处和通报力度。加强对厉行节约、干部住房、办公用房、公车改革、会议培训、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楼堂馆所建设等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部门进一步开展专项治理,加大对培训中心、私人会所、疗养院治理力度,继续整治执法、监管、公共服务窗口行业和领域违规收费和收受红包、购物卡等问题。重点整治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送礼、利用婚丧喜庆敛财、党员干部涉赌涉毒以及“懒散庸拖”等问题,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十条规定精神的行为列入纪律审查重点,作为纪律处分的重要内容。

第四,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严肃查处土地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工程项目、惠民资金、专项资金、选人用人和国有资产等领域以权谋私、收受贿赂、腐化堕落的案件;抓紧核查中央第六巡视组和自治区党委巡视组移交的问题线索;严肃查处乡村党员干部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不管涉及到哪个部门哪个人、不管官职有多大,都要一查到底。从严惩治行贿行为。坚持抓早抓小,对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敢批评、敢纠正。认真落实办案责任制,确保依规依纪安全文明办案。

第五,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推动组织和制度创新。全面推行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情况制度。制定地州市、大专院校、自治区国有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各地方、部门单位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在班子中不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加强派驻监督,逐步实现对自治区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监督“全覆盖”,深入推进“大派驻”“归口派驻”工作。健全完善巡视工作制度体系,围绕“四个着力”,聚焦突出问题,提高巡视频次、扩大范围,加强巡视成果运用,对巡视发现的问题线索移交一件,坚决查处一件,及时公布整改和查处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持续保持巡视震慑力。

第六,加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完善党内法规制度。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开展第17个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加强警示教育。拓展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知识测试范围。发挥媒体和网站作用,强化舆论引导。扎实推进廉政文化建设。深化纪检体制改革,加强制度建设。深入落实“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督促落实好“权力清单”制度。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监管制度。

第七,深化“四转”,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巩固发展转观念、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成果。深入开展“三严三实”教育活动。组织开展议事协调机构清理情况“回头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按照“善学习、讲法治、比团结、抓落实、重效果”要求,坚持学思践悟,磨砺党性心性,带头守纪律讲规矩。持续开展“能力建设”专项活动。完善自我监督机制,以零容忍的态度查处跑风漏气、以案谋私等行为,坚决防止“灯下黑”,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全会号召,全区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凝心聚力、变化变革、敢于担当、务求实效,深入推进自治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开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新局面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纪律保障!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个人心得体会(精选20篇)篇十四

说到在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方面的意见,我认为我校以往虽然积极响应,但是学习措施还没有完全统一和完善,存在一些矛盾和漏洞,比如在活动开展时学习内容总是重复以及安排不够合理,活动形式单一枯燥过于教条等。希望今后开展此相关活动能有好的改善。

要搞好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方面的教育,首先要制定相关内容的详细教育计划,学习动员提高工作是整个集中教育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是确保集中教育取得成效的首要环节,其次组织职工认真落实,积极动员,狠抓学习,确保前期进行的学习动员的工作扎实有效,为查找问题和整改、总结阶段打下坚实的基础。本人对意识形态反分裂斗争方面的建议有以下几点:

1、学习形式坚持集中学习讨论为主,个人自学为辅的原则。

2、在主题学习活动中,领导和党员干部要起带头作用。做到准时到场,带头启发,联系实际,积极引导,为提高学习效果尽职尽责。

3、学习要有材料,能联系实际,围绕学习主题组织学习,做好记录,及时将学习材料和记录上交存档。

4、要有学习档案,每次学习的考勤、读书笔记、

心得体会。

等学习材料要放入档案袋,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5、要充分认识学习的重要性,自觉参加每次的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学习,热烈讨论,并自觉地将政治学习与提高政治素质、提高自身修养、维护民族团结联系起来。

要进一步完善主题教育活动学习的“五有”(有学习计划、有学习笔记、有学习心得、有专题发言、有学习考核)制度。我校全体教职工和党员干部要自觉坚持自学,按计划认真完成学习专题。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加强调查研究,真正做到教育学习和工作“两不误,两促进”。

1、组织动员学习:主题教育活动准备阶段。使我校教职工充分认识开展主题教育活动的必要性。

3、组织以“反分裂”为主题的板报活动。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个人心得体会(精选20篇)篇十五

回溯历史,新疆和平解放以来,分裂与反分裂、恐怖与反恐怖斗争时起时伏,几乎从未停止过。虽然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都与相应历史时期的国际大背景有着深刻的联系,具有特殊的复杂性。

上世纪90年代,随着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国际敌对势力加紧对我国推行“西化”“分化”和遏制战略,大肆利用民族分裂势力对我国进行渗透破坏,境内外分裂势力把新疆作为主攻目标,极尽蛊惑煽动之能事。从1990年“4·5”巴仁乡反革命武装暴乱开始,境内“三股势力”与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相呼应,制造了爆炸、暗杀、纵火等一系列令人发指的暴力恐怖事件;2009年发生在乌鲁木齐的“7·5”事件,就是敌对势力分裂破坏的集中反映。事实充分表明,反分裂斗争是现实的、严峻的,是异常尖锐激烈的血与火的政治斗争。

反恐维稳之所以具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和尖锐性的特征,实质上是一场反对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实施“西化”“分化”战略的斗争,是一百多年来中国人民同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分裂中国图谋进行斗争的继续。因此,我们要从历史发展的高度和国际局势变化的大背景来认识新疆的反分裂斗争,进一步认清与“三股势力”斗争的实质:西方敌对势力亡我之心不死,民族分裂势力乱我之心不变。我们与他们的斗争,既不是民族问题,也不是宗教问题,而是一场捍卫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的你死我活的斗争。我们一定要旗帜鲜明地与民族分裂主义作斗争,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坚决维护国家最高利益和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

当前,在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周边局势动荡不安、国内外各种矛盾问题相互交织的情况下,呈现出境外暴力恐怖组织加紧渗透,境内民族分裂分子破坏活动升级。这些暴力_目标明确、手法多样,穷凶极恶、丧心病狂地伺机使用暴力恐怖手段实施各种分裂破坏活动。对此,我们要有充分的思想认识和斗争准备,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时刻绷紧维护稳定这根弦,决不能因为这些年我区社会政治大局持续稳定而产生麻痹松懈思想;对于反恐维稳工作,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任何情况下都要坚持发展和稳定“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分裂破坏暴力恐怖活动,坚决维护民族团结,坚决维护新疆稳定。

新疆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和多种宗教并存的地区,从西汉(公元前206年—公元24年)开始成为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五十多年来,新疆各民族人民团结协作,努力开拓,共同书写了开发、建设、保卫边疆的辉煌篇章,新疆的社会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各民族的大团结,从1983年起,自治区政府每年都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以生动活泼的形式和赋予时代特点的内容,集中、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教育,使平等、团结、进步成为各族人民相互关系的主旋律,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支持、互相谅解成为各族人民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少数民族的各种风俗习惯受到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与宗教信仰密切相联。为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中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了一系列规定。少数民族教育水平不断提高。新中国成立后,为改变少数民族教育十分落后的情况,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把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作为教育工作的重点,在发展规划、资金投入、师资培训等方面对少数民族教育给予重点和优先的安排与扶持。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得到保护和光大。新疆各族人民创造了丰富多彩的传统历史文化,为中华民族文化的发展作出了独特的贡献。各民族人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正常的宗教活动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如今的新疆,各民族紧密团结,经济、文化建设飞速发展,各族人民过上了平等、幸福美满的生活,就在这样团结进步的和谐氛围中,也时常会奏出不协调的音符,极少数新疆分裂分子和宗教极端分子,在国际反华势力的支持下伺机从事分裂破坏活动,通过策划、组织一系列暴力恐怖血腥事件,制造了一系列的暴力流血事件,严重危害了新疆各族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针对当前形势,我们要进一步提高警惕,要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和长期抓好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反暴力斗争的思想,用正确的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武装武装自己。

通过学习,使我更加明确了作为一名国家公务员在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肩负的责任,深化了我对反分裂斗争的认识,提高了政治水平。在工作和生活中我将继续坚持与民族同志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团结,在大是大非面前做到不信谣、不传谣,发现分裂言行及时举报。并以身作则,做好单位值班带班工作,保持单位安全,为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个人心得体会(精选20篇)篇十六

坚决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2.第二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对于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快查快结、严肃处理。

3.第三条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4.第四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5.第五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上级党组织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6.第六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7.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个人心得体会(精选20篇)篇十七

一是政治敏感还不够强。对思想意识领域斗争的尖锐性复杂性认识和防范不足,警惕不够,对社会上传播的小段子、小道消息,虽然不听、不信、不传,但存在“事不关己”心理,积极抵制、及时遏制不够坚决有力。二是民族政策学习不深不透。对***总书记关于**x民族、宗教工作的深刻论述学习不深、浅尝辄止,认识不够全面、不够系统,主动自觉学习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理论的意识不强,高度重视不够,工作中对民族、宗教政策讲不深、讲不透,还存在“说不服、说不过”的问题。三是主观上认为大政方针与自己无关,自己不可能违反政治纪律,思想上轻视、态度上忽视,缺乏警醒自觉意识,认为政治离自己遥远,只要做到服从单位安排、做好本职工作就行,其他方面就不会有问题。

(二)对党绝对忠诚方面。

一是在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从参加工作以来,在政治原则、观点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都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能够对党忠诚,服从党的领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弄虚作假,但对照自身情况,还存在随意性和简单化现象,特别是落实很紧急的工作上,存在应付现象,未严格贯彻落实到位。二是理论学习还不够扎实深入。学习缺乏紧迫感,对有关内容学习理解还比较肤浅、不够透彻。特别是对陈全国书记提出的落实“四句话”“4+1”等讲话精神,只是停留在理解基本意思,对深层内涵要求没有深刻理解,学用结合上还有差距。如在开展入户包联工作中,仅停留在简单了解群众家中人员构成与生产情况,未能深入了解群众的人际关系网、真正需要解决的生产困难问题。三是对“民族团结一家亲”和民族团结联谊活动思想上不重视,主要表现在仅是送米油等生活用品,自已也不会“双语”,也不真正清楚了解结对亲戚阿卜杜卡迪尔·库尔班家里的具体情况及实际困难,没能真正做到思想沟通和感情交流。

(三)聚焦总目标担当负责方面。

一是聚焦总目标不够。对曾旦库勒村脱贫攻坚工作如何紧紧围绕总目标来谋划,如何聚焦总目标来开展,深入思考不够,存在传达安排多、主动谋划少、措施办法少的问题,例如如何帮助本村122户未脱贫贫困户脱贫、加快发展曾旦库勒村优势特色产业等方面没有认真思考、谋划。二是在工作生活中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四风”“四气”问题,有时工作任务比较繁重时,工作头绪多,自己不能很好统筹处理,工作存在拖拉现象,有时也心存抱怨。三是对学习“双语”不重视。总觉的自己学习“双语”没有基础,不自觉地放松了学习“双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忽视了掌握“双语”是密切党群干群的有效手段,导致在入户走访时,对维吾尔族群众沟通交流仍需有专人翻译,影响工作效率。

(四)执行纪律方面。

一是认识不到位。对党章党规党纪的学习不深入、不透彻,融会贯通不够,对有的方面甚至是一知半解,运用政策和理论知识处理实际问题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x地区处于经济、维稳两个“三期叠加”的特殊时期和背景下就如何通过强化组织纪律、提高思想认识来做好工作缺乏深入思考,工作、生活方面以更高更严的标准要求自己的意识不够,凡事认为做得差不多就行。二是组织纪律性不强,对己不够严。作为一名入党6年多的党员,没有做到时刻严格要求自己,如以工作忙为由,参加集体学习活动随意性较大。党员干部率先垂范的作用意识不强,没有以高标准严要求来规范自己、约束自己,没有自觉按月交纳党费的意识,经常是没人催收就想不到主动交纳。

一是放松了思想政治建设,宗旨意识树得不牢。没有很好地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片面地把工作与为群众服务等同起来,认为做好工作,就是深入了群众,没有真实了解群众所想、所盼、所望,少了解决群众困难,不自觉地疏远了人民群众,归结起来,还是谈化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同时,存在安于现状不思进取、不愿学习的情况,对“四个方面问题”认识不足,对问题抵制不坚决。

二是党性修养弱化。作为一名受党教育多年的党员干部,自认为做得还不错,但是严格对照党章要求与上级领导和群众的期盼,发现自身还存在理想信念不足、宗旨意识不牢、党性观念淡薄、思想防线松懈等现象,这些问题不及时纠正,就象温水煮青蛙,在不知不觉中逐渐丧失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导致思想上出偏差,行动上有影响,落实上不到位。这次自我查摆出的一系列问题,说到底,就是党性锻炼不够,思想理论武装和主观世界改造有所放松导致的,可以说“三观”问题从本质上讲也是自己存在各种问题的思想根源,也是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自己必须继续坚持改造的重点。

三是缺少担当精神,责任意识不足。通过对照反省,发现自身存在着不敢担当、不愿担当的问题,思想上产生了惰性,胆识和气魄不足,在工作中遇到一些复杂问题时,有畏难情绪,主动想办法解决做得不够,下功夫少,有等靠思想。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按规矩办事主动性不够,离优秀党员的标准还有很大差距,参谋助手作用发挥不够。

四是纪律意识减弱。学习的自觉性不高、学习习惯坚持的不好,自己平时虽然注重学习政治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并力争运用于工作实践,但总的来说,学习时间还是比较少,强调客观的工作忙、压力大和事务性工作较多,占用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缺乏持之以恒自觉学习政治理论的精神。在抽时间和挤时间学习上还不够自觉,致使自己的学习无论从广度还是深度上都与工作要求不相称。同时,纪律观念松懈,敬畏之心有所缺失。自觉学习、贯彻、维护党章的意识有所淡薄,政治敏感性不强,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有时看不清方向。组织纪律观念还不够强,没有正确处理好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根本原因就在于对纪律敬畏不够,没有把纪律完全作为带电的高压线。

一是加强全面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深入系统学习,深化对***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的理解认识,不断提高思想理论素养,坚定马克思想主义、共产主义的信仰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同时,牢固树立群众观点,扎实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向海尔尼沙·买托乎提同志学习,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真诚倾听群众呼声,虚心向群众学习,工作接地气、通下情。

二是加强党性修养,不断提升自身政治素养。要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要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当前要把学习和领会**x中央工作座谈会议和自治区党委、地委会议精神作为重中之重,思考并以身作则践行维护**x社会稳定的系列方针政策、目标任务、重要措施。通过学习,要学深悟透、聚焦落实总目标,牢固树立维护**x稳定、促进长治久安的战略理念,在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的在大是大非面前,做到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争取做一名政治上靠得住、业务上有本事、自觉维护党纪的忠诚卫士。全面深入参与做好“民族团结一家亲”和民族团结联谊活动,做到日常联系经常化、交流交融深入化,全力帮助结亲户解决实际困难。

三是从严律已,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始终把岗位当阵地守,把工作当事业干,把奉献当本分看,做到责任上肩真抓实干、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工作中不断加强对脱贫攻坚政策、文件等方面的学习,切实提高服务群众能力与水平。同时,牢固树立战略思维、辩证思维、系统思维,不断提高工作谋划、预测及统筹协调解决问题的能力,发挥好驻村工作队员的职责。

四是严守纪律规矩,始终对党忠诚。把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作为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来遵守,对党忠诚,时刻保持对党的信仰忠诚,对党组织忠诚,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忠诚。同时,切实管好自己、管好家庭、管好亲属。在反对民族分裂斗争中,始终做到敢于发声亮剑,敢于揭露“两面人”,敢于同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作斗争。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个人心得体会(精选20篇)篇十八

会上,党组成员、副局长柴晓瑜同志全文宣读了《关于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要求全体干部职工及时转变工作作风,坚决贯彻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查找并解决自身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坚决维护以***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把学习精神与贯彻落实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真学、真用、严格反分裂斗争各项纪律。

通过此次学习,全体党员干部进一步增强了反分裂斗争纪律意识,在反分裂斗争这一重大原则问题上,大家一致表示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始终做到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决不做表里不一、言行不一、阳奉阴违的“两面人”。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个人心得体会(精选20篇)篇十九

***总书记指出,新疆工作做得好不好,衡量的标准可能很多,但最根本的是要看反分裂斗争搞得怎么样,是不是保持了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谐稳定的社会局面。我们紧紧围绕党中央治疆方略和自治区党委系列“组合拳”落实情况加强监督,全力保障总目标落实到位。

明确监督内容。把坚定政治立场、严守政治纪律、落实政治责任情况作为监督重点,促使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大是大非问题上站稳脚跟、挺直腰板,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积极为落实总目标贡献智慧和力量。

改进监督方式。深化政治巡视,创新组织制度,改进方式方法,全面开展市县巡察,巡视利剑威力充分彰显。坚持综合派驻与单独派驻相结合,实现对自治区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监督全覆盖。常态化开展明察暗访,使监督无处不在、无时不有。

突出监督对象。加强对各级领导机关的监督,确保其管党有方、治党有力、建党有效。加强对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引导其紧紧围绕总目标谋划和推进工作。加强对单位一把手的监督,督促其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

***总书记指出,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我们要牢固树立“新疆虽然处于反分裂斗争前沿阵地和主战场、反恐维稳任务重,但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问题上没有任何特殊性”的思想,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一手抓反分裂斗争、一手抓反腐败斗争,为打赢“三仗一战”提供有力支撑。

旗帜鲜明讲政治。把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特别是反分裂斗争纪律永远排在第一位,单独设立政治纪律监督检查室,制定出台《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关于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及《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解决当前作风突出问题的意见》,严肃查处“七个有之”“五个比如”及违反“五个必须”等行为,坚决把党员干部队伍中的“两面派”“两面人”辨别出来、清除出去。

驰而不息抓作风。牢记“作风不实是最大的敌人”,持续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专项治理“四风”及隐形变异“四风”问题、机关干部不作为问题、基层干部损害群众利益问题,深入开展“学转促”专项活动,剑指“四风”“四气”,党风政风、社会民风向上向好。

“老虎”“苍蝇”一起打。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重点查处“三类人”,把政治问题与经济问题相互交织的腐败案件作为重中之重,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紧盯扶贫和民生领域,坚决查处吃拿卡要、与民争利、强占掠夺、优亲厚友等“微腐败”,集中力量开展南疆群众工作督导,解决了一大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总书记指出,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从严治党是做不到的。我们必须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严肃追究各类失职失责行为,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

坚持清单明责。建立责任清单制度,层层明确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集体、班子成员个人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规定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禁止性要求,并分别对应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处理的案件予以恰当处置。

坚持常态督责。根据巡视巡察、信访举报反映情况,逐级开展约谈函询,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组织党委(党组)书记在纪委全会上述责述廉,召开年度述职述责大会,层层传导压力。加强专项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督促整改到位。

坚持从严问责。对管党治党宽松软特别是在反恐维稳中失职失责、出现问题的,言出纪随、铁面问责。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实行终身问责。对不敢问责、该问不问、问责不严的,强化问责的再问责。公开曝光典型案例,持续释放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个人心得体会(精选20篇)篇二十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共有56个兄弟民族在这片辽阔富饶的土地上工作、战斗和生活。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党的政治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坚决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对于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快查快结、严肃处理。

第三条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或者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或者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罢工、罢市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组织、利用宗教活动或者宗教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妨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或者组织、参与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煽动宗教狂热和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妨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条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组织、领导非法宗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条拒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故意作出与之相违背的决策决定和工作安排,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落实组织的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行动迟缓、执行不力或者有其它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给国家和集体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处置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擅离职守或者临危退缩、临阵脱逃,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条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公开发表涉及鼓吹和支持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内容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以及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开发表歪曲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和宗教演变史,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情节较轻的,绐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三条编造、散播谣言、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信息,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明知有编造、散播谣言、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信息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为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为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所或者其他支持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窝藏、包庇、纵容、支持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极端分子,或者为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极端分子通风报信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涉及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的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干扰办案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五条对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对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与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对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知情不报、瞒报、谎报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六条从国(境)外携带反动印刷品、音像制品和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七条收听、收看涉及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损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以及社会稳定内容的音频视频(包括国境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通讯传媒、音像制品及印刷品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八条非法出版、印刷、复制、制作、发行、销售宗教类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包括引进国境外宣传宗教的影视作品),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九条利用计算机网络、通讯传媒、移动存储介质、音像制品及印刷品等,传播、散布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条组织、参与或者许可编印、译制、传播非法宗教宣传品的;组织、参与或者许可带有损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内容的演艺娱乐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信仰宗教,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参加零散朝觐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加零散朝觐不制止、不报告,或者为零散朝觐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或者为持假护照、冒用他人护照朝觐提供方便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组织、参与非法教(学)经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煽动、包庇、纵容、支持非法教(学)经活动,或者引诱、强迫、唆使、纵容、包庇、支持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加非法教(学)经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教育工作者中的党员和学生党员组织或者参加宗教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未经批准在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开设宗教课程、传播宗教思想,或者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发展教徒,或者设立宗教场所、举行宗教活动,或者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上述活动或者有上述行为,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引诱、强迫、唆使、包庇、纵容、支持他人特别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或者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擅自批准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包括异址重建)、装修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批准修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擅自批准将其他建筑变相用于宗教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规定任免宗教教职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或者故意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擅自与国(境)外宗教组织联系,资助与国(境)外宗教组织交往的活动,或者擅自接受国(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用于宗教事务的捐赠,或者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接受附加宗教条件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有其他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党组织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改组或者解散。

第三十三条对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2月20日印发的《自治区纪委关于对共产党员、党组织在反分裂斗争中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同时废止。

7月13日下午,在采油一厂举办的党风廉政教育专题报告会上,该厂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制定的《关于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邀请公司纪委监察处领导专门进行详细解读。报告会由纪委副书记主持。该厂多位厂领导以及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机关科室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及部分党员共200余人聆听讲座。

讲座中,来自公司纪委监察处的信访案件管理室主任,从纪律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解读《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执行和维护《规定》的要求等三个方面结合案例为大家进行讲解和说明。

讲座结束,该厂纪委副书记精彩的授课表示感谢。同时,结合党风廉政教育月要求,对广大党员干部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强化意识,筑牢思想防线。面对复杂的社会环境,面对各种诱惑和利益圈套,我们一定要时刻自省、自警、自重,头脑清醒。二是要敬畏法律和权力,遵章守纪。要敬畏法律,用好权力,正确对待名利,保持健康的生活情趣。不能把获取个人利益作为人生的最大追求。在人情、亲情、友情面前坚持原则,依法依规办事。三是要严明政治纪律,坚决抵制“两面人”。在反分裂斗争这一重大原则问题上,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始终做到旗帜鲜明、立场坚定,不做“两面人”,要把《规定》作为红线底线,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等大是大非问题上立场坚定、态度坚决,敢于在错误言行面前发声亮剑。

坚决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2.第二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对于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快查快结、严肃处理。

3.第三条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4.第四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5.第五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上级党组织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6.第六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7.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一条为严肃党的政治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坚决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对于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快查快结、严肃处理。

第三条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或者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或者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罢工、罢市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组织、利用宗教活动或者宗教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妨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或者组织、参与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煽动宗教狂热和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妨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条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组织、领导非法宗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条拒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故意作出与之相违背的决策决定和工作安排,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落实组织的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行动迟缓、执行不力或者有其它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给国家和集体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处置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擅离职守或者临危退缩、临阵脱逃,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条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公开发表涉及鼓吹和支持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内容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以及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开发表歪曲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和宗教演变史,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情节较轻的,绐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三条编造、散播谣言、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信息,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明知有编造、散播谣言、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信息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为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为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所或者其他支持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窝藏、包庇、纵容、支持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极端分子,或者为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极端分子通风报信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涉及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的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干扰办案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五条对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对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与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对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知情不报、瞒报、谎报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六条从国(境)外携带反动印刷品、音像制品和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七条收听、收看涉及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损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以及社会稳定内容的音频视频(包括国境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通讯传媒、音像制品及印刷品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八条非法出版、印刷、复制、制作、发行、销售宗教类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包括引进国境外宣传宗教的影视作品),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九条利用计算机网络、通讯传媒、移动存储介质、音像制品及印刷品等,传播、散布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条组织、参与或者许可编印、译制、传播非法宗教宣传品的;组织、参与或者许可带有损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内容的演艺娱乐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信仰宗教,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参加零散朝觐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加零散朝觐不制止、不报告,或者为零散朝觐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或者为持假护照、冒用他人护照朝觐提供方便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组织、参与非法教(学)经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煽动、包庇、纵容、支持非法教(学)经活动,或者引诱、强迫、唆使、纵容、包庇、支持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加非法教(学)经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教育工作者中的党员和学生党员组织或者参加宗教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未经批准在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开设宗教课程、传播宗教思想,或者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发展教徒,或者设立宗教场所、举行宗教活动,或者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上述活动或者有上述行为,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引诱、强迫、唆使、包庇、纵容、支持他人特别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或者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擅自批准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包括异址重建)、装修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批准修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擅自批准将其他建筑变相用于宗教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规定任免宗教教职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或者故意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擅自与国(境)外宗教组织联系,资助与国(境)外宗教组织交往的活动,或者擅自接受国(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用于宗教事务的捐赠,或者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接受附加宗教条件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有其他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党组织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改组或者解散。

第三十三条对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2月20日印发的《自治区纪委关于对共产党员、党组织在反分裂斗争中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同时废止。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7月13日下午,在采油一厂举办的党风廉政教育专题报告会上,该厂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制定的《关于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邀请公司纪委监察处领导专门进行详细解读。报告会由纪委副书记主持。该厂多位厂领导以及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机关科室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及部分党员共200余人聆听讲座。

讲座中,来自公司纪委监察处的信访案件管理室主任,从纪律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解读《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执行和维护《规定》的要求等三个方面结合案例为大家进行讲解和说明。

讲座结束,该厂纪委副书记精彩的授课表示感谢。同时,结合党风廉政教育月要求,对广大党员干部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强化意识,筑牢思想防线。面对复杂的社会环境,面对各种诱惑和利益圈套,我们一定要时刻自省、自警、自重,头脑清醒。二是要敬畏法律和权力,遵章守纪。要敬畏法律,用好权力,正确对待名利,保持健康的生活情趣。不能把获取个人利益作为人生的最大追求。在人情、亲情、友情面前坚持原则,依法依规办事。三是要严明政治纪律,坚决抵制“两面人”。在反分裂斗争这一重大原则问题上,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始终做到旗帜鲜明、立场坚定,不做“两面人”,要把《规定》作为红线底线,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等大是大非问题上立场坚定、态度坚决,敢于在错误言行面前发声亮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党的政治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坚决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对于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快查快结、严肃处理。

第三条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或者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或者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罢工、罢市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组织、利用宗教活动或者宗教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妨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或者组织、参与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煽动宗教狂热和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妨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条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组织、领导非法宗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条拒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故意作出与之相违背的决策决定和工作安排,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落实组织的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行动迟缓、执行不力或者有其它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给国家和集体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处置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擅离职守或者临危退缩、临阵脱逃,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条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公开发表涉及鼓吹和支持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内容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以及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开发表歪曲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和宗教演变史,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情节较轻的,绐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三条编造、散播谣言、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信息,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明知有编造、散播谣言、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信息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为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为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所或者其他支持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窝藏、包庇、纵容、支持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极端分子,或者为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极端分子通风报信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涉及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的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干扰办案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五条对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对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与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对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知情不报、瞒报、谎报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六条从国(境)外携带反动印刷品、音像制品和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七条收听、收看涉及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损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以及社会稳定内容的音频视频(包括国境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通讯传媒、音像制品及印刷品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八条非法出版、印刷、复制、制作、发行、销售宗教类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包括引进国境外宣传宗教的影视作品),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九条利用计算机网络、通讯传媒、移动存储介质、音像制品及印刷品等,传播、散布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条组织、参与或者许可编印、译制、传播非法宗教宣传品的;组织、参与或者许可带有损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内容的演艺娱乐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信仰宗教,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参加零散朝觐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加零散朝觐不制止、不报告,或者为零散朝觐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或者为持假护照、冒用他人护照朝觐提供方便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组织、参与非法教(学)经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煽动、包庇、纵容、支持非法教(学)经活动,或者引诱、强迫、唆使、纵容、包庇、支持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加非法教(学)经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教育工作者中的党员和学生党员组织或者参加宗教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未经批准在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开设宗教课程、传播宗教思想,或者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发展教徒,或者设立宗教场所、举行宗教活动,或者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上述活动或者有上述行为,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引诱、强迫、唆使、包庇、纵容、支持他人特别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或者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擅自批准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包括异址重建)、装修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批准修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擅自批准将其他建筑变相用于宗教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规定任免宗教教职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或者故意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擅自与国(境)外宗教组织联系,资助与国(境)外宗教组织交往的活动,或者擅自接受国(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用于宗教事务的捐赠,或者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接受附加宗教条件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有其他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党组织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改组或者解散。

第三十三条对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2月20日印发的《自治区纪委关于对共产党员、党组织在反分裂斗争中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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