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服务站管理岗是干嘛的 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优秀5篇)

时间:2023-10-09 作者:曼珠计划生育服务站管理岗是干嘛的 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优秀5篇)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面临各种变化和不确定性。计划可以帮助我们应对这些变化和不确定性,使我们能够更好地适应环境和情况的变化。我们该怎么拟定计划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计划书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计划生育服务站管理岗是干嘛的篇一

乙方:____________村___________组(单位)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零孩夫妇女方)

为了加强人口计划管理,规范育龄妇女的生育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三部委《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和《河南省生育证发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如下合同:

一、甲方权利、义务

1.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使乙方了解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

4.在乙方妊娠期间和生后三个月内,指定乡、村(单位)计生工作人员每月对其随访,防止选择性别的妊娠、人工终止妊娠和弃婴等现象的发生。乙方生育一孩后,凭《一孩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为其出具子女入户证明。

6.根据乙方夫妇申请,批准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在其独生子女14周岁前发给每月____________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7.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能。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依法结婚后,应按甲方规定时间、地点定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

2.乙方妊娠第一胎后持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属再婚的需提供离婚_____或离婚证)、市计生科研所出具的妇科检查证明、四项_____筛查证明、婚育学习合格证到甲方进行登记,并领取《一孩生育证》。

3.乙方妊娠期间禁止到任何地方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孕期保健须带身份证和生育证到依法开展计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进行检查。胎儿发育异常需要终止妊娠的或医学需要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的,需报经甲方同意,取得卫东区计生委批准证明。意外小产或产后婴儿死亡的,须在24小时内报经甲方现场查验(联系电话:____________);婴儿出生一月内应当及时向村级(单位)计生专干如实报告出生。

5.乙方有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法定奖励的权力。

6.乙方依法享有的其他计生权力和应尽义务。

三、违约责任

2.乙方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处____________元以上__________________元以下罚款;不登记办理《一孩生育证》生育的,处____________元以上____元以下罚款。

3.未经卫东区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怀孕____个月以下擅自终止妊娠的,____年内不再换发生育证。妊娠____个月以上擅自终止妊娠或自报分娩死胎、生育后婴儿死亡未报经甲方现场查验的,在查明事实前不再换发生育证。

4.乙方弄虚作假骗取生育证的,由甲方依法做出决定收回生育证或宣布原生育证作废,并按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理。

四、附款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长期生效;法律、法规若修订的,本合同可以重新修订。

2.乙方年龄达到49周岁,本合同自行终止。

3.乙方生育一孩后婚育情况或计生管理单位发生变化的,本合同自行终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法人)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计划生育服务站管理岗是干嘛的篇二

乙方:____________村___________组(单位)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零孩夫妇女方)

为了加强人口计划管理,规范育龄妇女的生育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三部委《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和《河南省生育证发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如下合同:

一、甲方权利、义务

1.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使乙方了解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

2.审查乙方办理一孩生育证的相关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为其免费登记发放《一孩生育证》。

3.免费为乙方提供生殖健康检查服务。

4.在乙方妊娠期间和生后三个月内,指定乡、村(单位)计生工作人员每月对其随访,防止选择性别的妊娠、人工终止妊娠和弃婴等现象的发生。乙方生育一孩后,凭《一孩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为其出具子女入户证明。

6.根据乙方夫妇申请,批准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在其独生子女14周岁前发给每月____________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7.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能。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依法结婚后,应按甲方规定时间、地点定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

2.乙方妊娠第一胎后持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属再婚的需提供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证)、市计生科研所出具的妇科检查证明、四项病毒筛查证明、婚育学习合格证到甲方进行登记,并领取《一孩生育证》。

3.乙方妊娠期间禁止到任何地方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孕期保健须带身份证和生育证到依法开展计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进行检查。胎儿发育异常需要终止妊娠的或医学需要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的,需报经甲方同意,取得卫东区计生委批准证明。意外小产或产后婴儿死亡的,须在24小时内报经甲方现场查验(联系电话:____________);婴儿出生一月内应当及时向村级(单位)计生专干如实报告出生。

4.乙方生育第一胎后____-____天内,到甲方指定地点落实以上环为主的长效节育措施;生育一孩后又政策外怀孕的,甲方为其出具政策怀孕终止妊娠批准证明,因避孕措施失败,在甲方的陪同下到市计划生育科研所为其免费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5.乙方有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法定奖励的权力。

三、违约责任

1.甲方应免费提供的计生服务而违法收取费用的,应向乙方双倍返还费用。

2.乙方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处____________元以上__________________元以下罚款;不登记办理《一孩生育证》生育的,处____________元以上____元以下罚款。

3.未经卫东区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怀孕____个月以下擅自终止妊娠的,____年内不再换发生育证。妊娠____个月以上擅自终止妊娠或自报分娩死胎、生育后婴儿死亡未报经甲方现场查验的,在查明事实前不再换发生育证。

4.乙方弄虚作假骗取生育证的,由甲方依法做出决定收回生育证或宣布原生育证作废,并按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理。

四、附款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长期生效;法律、法规若修订的,本合同可以重新修订。

2.乙方年龄达到49周岁,本合同自行终止。

3.乙方生育一孩后婚育情况或计生管理单位发生变化的,本合同自行终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法人)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计划生育服务站管理岗是干嘛的篇三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甲方: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乙方:____________村___________组(单位)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零孩夫妇女方)

为了加强人口计划管理,规范育龄妇女的生育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三部委《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和《河南省生育证发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如下合同:

一、甲方权利、义务

1.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使乙方了解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

2.审查乙方办理一孩生育证的相关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为其免费登记发放《一孩生育证》。

3.免费为乙方提供生殖健康检查服务。

4.在乙方妊娠期间和生后三个月内,指定乡、村(单位)计生工作人员每月对其随访,防止选择性别的妊娠、人工终止妊娠和弃婴等现象的发生。乙方生育一孩后,凭《一孩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为其出具子女入户证明。

6.根据乙方夫妇申请,批准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在其独生子女14周岁前发给每月____________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7.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能。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依法结婚后,应按甲方规定时间、地点定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

2.乙方妊娠第一胎后持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属再婚的需提供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证)、市计生科研所出具的妇科检查证明、四项病毒筛查证明、婚育学习合格证到甲方进行登记,并领取《一孩生育证》。

3.乙方妊娠期间禁止到任何地方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孕期保健须带身份证和生育证到依法开展计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进行检查。胎儿发育异常需要终止妊娠的或医学需要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的,需报经甲方同意,取得卫东区计生委批准证明。意外小产或产后婴儿死亡的,须在24小时内报经甲方现场查验(联系电话:____________);婴儿出生一月内应当及时向村级(单位)计生专干如实报告出生。

4.乙方生育第一胎后____-____天内,到甲方指定地点落实以上环为主的长效节育措施;生育一孩后又政策外怀孕的,甲方为其出具政策怀孕终止妊娠批准证明,因避孕措施失败,在甲方的陪同下到市计划生育科研所为其免费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5.乙方有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法定奖励的权力。

6.乙方依法享有的其他计生权力和应尽义务。

三、违约责任

1.甲方应免费提供的计生服务而违法收取费用的,应向乙方双倍返还费用。

2.乙方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处____________元以上__________________元以下罚款;不登记办理《一孩生育证》生育的,处____________元以上____元以下罚款。

3.未经卫东区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怀孕____个月以下擅自终止妊娠的,____年内不再换发生育证。妊娠____个月以上擅自终止妊娠或自报分娩死胎、生育后婴儿死亡未报经甲方现场查验的,在查明事实前不再换发生育证。

4.乙方弄虚作假骗取生育证的,由甲方依法做出决定收回生育证或宣布原生育证作废,并按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理。

四、附款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长期生效;法律、法规若修订的,本合同可以重新修订。

2.乙方年龄达到49周岁,本合同自行终止。

3.乙方生育一孩后婚育情况或计生管理单位发生变化的,本合同自行终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法人)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计划生育服务站管理岗是干嘛的篇四

中共果瓦乡委员会 果瓦乡人民政府 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实施方案

各村、乡直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加强我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规范化、精细化和经常性的开展,着力破解我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难点,全面提高我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确保实现“双降”目标。根据《贵州省人口出生率等责任目标考核统计口径的规定》、《大方县关于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进村入户个案密查的实施方案》、《大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过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 “双降”目标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经乡党委、政府研究,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1、成立果瓦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林有

常务副组长:曹一含 孟光富 副组长:田培昌 李 箐

成 员: 李平郝家荣 施 建 徐永富 杨香梅

孙明凤 彭佑发 刘 静 申开儒 刘汉军 孟光武 蒋琼芳 李才勇 杨旭香

2、成立果瓦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督查督检领导小组: 组 长:李林有

常务副组长:曹一含 孟光富 副组长:田培昌 李 箐

成 员:刘 静 申开儒 龙章芬 唐久贵 丁发勇

李龙海

3、成立计划生育宣传突击组,刘汉军任组长,许朝明任副组长,成员有:宋维毅、余安富、张仕林、李凤兴、沈 雷,在紧急情况下,计划生育宣传突击组有权临时抽调全乡任何一个乡村干部协助工作,被抽调人员必须服从安排。负责督促妇检、手术落实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工作。

二、考核

1、考核内容和标准

(1)人口计生信息数据全面、准确、及时、有效,责任区内已婚育龄妇女全部纳入管理与服务,人口计生信息全员管理,无漏人漏户和逻辑错误。人口出生统计准确率达100%,无出生人口漏报、错报、迟报。实行生育计划孕情监控月跟踪管理服务制度,对辖区内生育计划对象进行孕情逐月跟踪服务,并逐级上报逐月开展工作情况。

(2)无政策外多孩生育,无常住人口政策外生育。(3)实现全程管理服务,管理措施前移,无常住人口(含流入人口)手术库存,最大限度消化流出手术库存。避孕节育手术结扎及时率和落实率达90%以上。常住人口(含流入人口)每季度妇检率达100%,无常住人口漏检人员。

(4)优质服务及其它专项工作。达到国家、省、地、县评估验收标准。

2、考核方式

(1)计生工作督查督检组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作实际,安排成员采取随机个案密查、定期抽样调查、举报核查、经常性调研督查等方式进行。督查考核结果直接兑现奖惩。

(2)计生工作督查考核组根据督查结果对包村帮户乡村干部下达督办通知,包村帮户乡村干部根据督办内容和要求及时办理并将结果反馈给人口计生领导小组,人口计生领导小组根据需要组织复核。未及时办理的加倍兑现处罚。

三、奖励

1、在省、地、县的各类检查中受到上级奖励的,所有奖金全部兑现给相关单位或人员。

率达100%的村,由乡奖励本村2000元,3、每落实一例二女户结扎,经计生办站审核并报计生局认可,由乡奖励请术人员10000元。

4、社抚费收缴。以计生宣传突击组征收为主,每月完成乡下达的任务,收缴金额的40%奖励给宣传突击组,用于车辆用油和相关人员奖励。未完成乡下达征收任务的,不足部分扣工作人员工资。

5、优质服务及其它专项工作被县级评为工作创新亮点的,由乡奖励相关集体或个人2000元,被地级评为工作创新亮点的,由乡奖励相关集体或个人4000元,被省级评为工作创新亮点的,由乡奖励相关集体或个人6000元。同时上级的奖励也全部兑现给相关单位或个人。

6、计生站办人员在计生工作上被县级评为先进个人的由乡奖励500元,被地级评为先进个人的由乡奖励1000元,被省级评为先进个人的由乡奖励2000元。在参与县级及以上计生系统组织的调研文章评选中获奖的由乡按照上级奖励金额给予同等奖励。

7、乡村干部在宣传报道乡计生工作的文章被县级媒体(含计生局编发简报)采用的由乡每篇奖励50元,被地级媒体采用的由乡每篇奖励100元,被省级媒体采用的由乡每篇奖励200元。

8、计生工作的处罚资金收入60%划归计生宣传突击组,用于宣传突击组必要的工作经费支出和工作奖励等。40%用于优秀村的工作奖励等。

9、四术任务每月按乡实际分配。超任务按每超一例结扎奖励1000元计算,欠任务按差一例扣1000元处罚。

四、处罚

1、在省、地、县各种调查中,有下列情形的,除兑现上级的处罚外,由乡分别对相关责任人(含包村领导、包村干部、村干部)给予下以经济处理,并根据情节分别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待岗或停薪停职、解聘、免职等。

(1)每漏报常住政策内外一孩1人或政策内二孩1人,处罚包村乡干部400元、包村村干部200元。每漏报1个政策外二孩,处罚包村乡干部400元、包村村干部200元。每漏报1个政策外多孩,处罚包村乡干部300元、包村村干部300元。被乡计生督查组、宣传突击组核查出的,将按此处罚标准处罚。

(2)每查出一例常住政策外超怀的,分别按政策外二孩和政策外多孩出生经济处罚标准执行,同时下达督办通知限期补救,因工作不及时造成超怀对象外出或造成政策外生育的,加倍处罚。被乡计生督查组、宣传突击组核查出的,将按此处罚标准处罚。

(3)每漏报一个已婚育龄妇女,处罚包村帮户乡村干部各100元。被被乡计生督查组、宣传突击组核查出的,将按此处罚标准处罚。

(4)每查出一例常住上环库存,处罚包村帮户乡村干部各500元;属于早婚无孩的,按1例结扎计算。每查出1例结扎库存,处罚包村帮户乡村干部各1000元。同时下达督办通知限期请术,未按时请术或造成手术对象外流的加倍处罚。剖宫产和手术禁忌症必须在事件发生的当月交证明录入,否则按库存手术经济处罚标准执行。

(5)每出现一例二女户结扎库存,处罚包村帮户乡村干部2000元,宣传突击组未及时到位,导至手术流失的,按4000标准处罚宣传突击组。

(6)在各季度妇检中,重检对象当月未妇检1人,处罚包村帮乡村干部各50元,并督促妇检加收拒检罚款。将常住人口妇检对象错统为流出人口或漏统妇检对象的,每查出一人,处罚包村帮户乡村干部各50元。

(7)所有婚育、流出、返回等信息每错报一处处罚包村帮户乡村干部各20元。

(8)流出人员、返回人员漏报1 个重点管理对象处罚包村帮户乡村干部各100元。

(9)查出期内代捡养小孩,不能提供相关计生证明的,且居住时间达1月以上,每代捡养一个期内无相关计生手续出生的小孩处罚包村帮户干部300元。被乡计生督查组、宣传突击组核查出的,将按此处罚标准处罚。

(10)全员信息核查,每漏一户处罚包村帮户乡村干部各100元,每漏一人处罚包村帮户乡村干部各100元。被乡计生督查组、宣传突击组核查出的,将按此处罚标准处罚。

(11)流出库存手术返回一周之内不落实、不上报即视为漏报

常住手术库存,流动人口生育小孩返回一周之内不上报一经查出即按常住生育漏报兑现处罚,流动人口新婚对象返回一周内不上报一经查出即按已婚育龄妇女漏报兑现处罚,流动人口超怀对象返回三天内不上报、不采取补救措施一经查出即按常住政策外超怀处罚。

(12)常住人口结扎对象必须在生育当月内兑现手术,否则按手术库存兑现处罚。

(13)将高孩次改报为低孩次导致属性更改、将政策外生育改报为政策内生育、将本地生育改报为县外生育、将内生育改报为外生育、未按规定补报往出生人口的,每查出一例,除兑现漏报处罚外,另处罚包村帮户乡村干部各100元。被乡计生督查组、宣传突击组核查出的,将按此处罚标准处罚。

接到孕情消失报告后15天内未查处的,处罚计生办主任或相关人员300元。

(15)包村帮户的乡村干部因工作不力而造成已育龄妇女漏报、人口出生漏报或手术对象、手术库存返回后不及时落实相关避孕措施等情况的,第一次作经济处罚,第二次诫免谈话并作经济处罚,第三次对包村帮户乡干部作待岗三个月处罚、对村干部作免职、双停处罚;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包庇亲友、故意瞒报等情况的包村帮户乡村干部,一经查出,对乡干部直接待岗、村干部直接免职、解聘或双停处理。

(16)在接受省、地、县检查中由于基础不牢、底数不清、信息不灵而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对联系村领导、包村帮户乡村干部、村支书、主任、人口主任除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外,对乡干部实行待岗三个月处罚、对村支书实行免职、村主任双停、人口主任解聘的处罚。

2、专项工作

各专项负责人负责乡级专项资料完善,并定期下村督查指导工作,各项资料做到日清月结,在省、地、县检查中未达到评估验收标准的给予计生协管领导各1000元处罚,给予专项负责人,同时给予村联系村领导1000元处罚,受检村村支书免职、村主任停薪停职、人口主任免职的处罚。在县、乡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以下经济处罚。

(1)优质服务。站办人员严格坚持上下班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做好群众服务工作。旷工一天处罚100元(无假条离岗视为旷工),离岗半小时以上且不明去向一次处罚50元。责任区(含公共区域和科室)卫生不清洁查出一次处罚50元。责任科室有过期药品查出一次处罚责任人150元。

(2)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栏、宣传栏季度未正常开展工作的,分别处罚村支书、村主任和人口主任各100元。群众未参与村规民约及章程的讨论,分别处罚村支书、村主任和人口主任各100元,诚信协议书未签订1 户处罚包村帮户干部各20元。文件资料缺1份处罚支书、村主任和人口主任各20元。以上每季度考核1次。

服务室工作记录、领导小组例会记录、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例会记录等每缺1次处罚村支书、村主任和人口主任各50元。以上季度考核1次。

宣传栏小样、协会12.1、5.29、7.11活动记录。民主监督评议记录,育龄自管小组长诚信管理活动记录。当年生育手术对象的随访记录,为计生户提供生育生产、生活服务方面的记录,妇检对象花名册、流出、流入人员花名册、村务公开记录,缺1次或记录不规范,达不到要求,有错别字、记录不清洁,每份处罚支书、村主任和人口主任各50元。以上记录逢3、6、9、12月考核。

被县级以上部门检查出的加倍处罚。

(3)依法行政。督查村级主要是上报的政策外二孩、多孩是

被县级以上部门查出的加倍处罚。

(4)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乡级每季度开展一次活动,每少一次活动简报处罚计生办主任50元。村级上报的性别准确,打击“两非”每年宣传四次,每少一次处罚支书、村主任和人口主任各50元。

被县级以上部门查出的加倍处罚。

(5)流动人口。流出人口“查无此人”准确率错1个处罚包组干部20元、村支书、主任各10元,上报的流出、返回、流入人口未填写流出登记薄和流出育龄妇女登记帐,每个处罚包村帮户乡干部、包组村干部、村支书、主任和人口主任各10元,被县级以上部门加倍处罚。

乡内外村流到本村的手术对象、超怀对象、生育对象,流入村要及时反馈信息给流出村,否则一经查出,流入村的包组干部将承担50%的处罚罚金。

(6)利益导向。在兑现奖励扶助、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奖励、二女绝育户节育奖励和农村“两户”优惠中,对不按工作程序操作,遗漏或出现不符合奖扶条件对象的,处罚包组干部200元。

村级上交的利益导向不按时上交县计生局处罚计生办主任200元。

(7)协会。资料每缺一样处罚责任人30元。

(8)在检查中,对连续三次月报单和各项计生资料不合格的村人口主任接受解聘的处罚。

(9)信息化建设。村级上报的月报单和基础信息采集表、提示单、录入错误的,根据错误的项目比照村级经济处罚标准给予微机统计员处罚。不按规范操作pis系统,不按时上传上报数据,数据准确率和完整率低、逻辑错误大、提示单未规范运行指导工作等导致工作被全县通报或处于全县倒数5名之内的,处罚计生办主任、微机员各200元。

五、本方案自公布起执行。本方案由党委政府负责解释权

大方县果瓦乡委员会 果瓦乡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计生工作 过程管理 方案

送:县计生局5份、乡领班子成员各1份

———————————————————————————— 自存3份 共印60份

计划生育服务站管理岗是干嘛的篇五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篇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国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鼓励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

第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第八条 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

第九条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 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编制并发布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指导列入目录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推广和应用。

第十二条 开展计划生育科技项目和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应当经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十五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十六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十七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

第十八条 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 乡、镇已有医疗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医疗机构内必须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既有医疗机构,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没有医疗机构,需要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从严审批。

第二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二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准机关校验一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不得买卖、出借、出租,不得涂改、伪造。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三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和抢救与转诊制度。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避孕药具流通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制度和报告制度。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发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在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应当同时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分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时公布和通报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

第三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五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七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九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发生的,对该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执业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机构、已经上岗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专业人员,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有关申请、登记、批准手续,领取证明文件。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乡村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可以经认定取得执业资格;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 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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