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心得体会(精选8篇)

时间:2023-09-22 作者:雨中梧刑法的心得体会(精选8篇)

心得体会是对一段经历、学习或思考的总结和感悟。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刑法的心得体会篇一

通过读书活动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的。我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的程度,将直接关系到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中华民族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因此,学习法律,提高法律素质,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同时,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事就是法制经济。使自己充分运用法律这一武器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发挥等。

在学习中,我感觉到自己有了很大的变化。开始比以前更自觉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也更坚定的确立了正确的政治方向。这对我自己以后的发展是有很大帮助的。也让我更加明白了入党的积极意义。由于法律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这些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准则。读完这本书,我更加了解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这些权益的程序和方式。也具备了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并有了一定的寻求法律救济的能力。争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思想道德修养水平。

近年来,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社会结构、价值观念都发现了重大变化,我们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我们更应该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并明确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并在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形成有关法与法律现象的知识、思想、心理、观点和评价。并学会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了法律素质。并坚持做到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正确理解和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决心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

刑法的心得体会篇二

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部门法学。刑法学以刑法为研究对象,是研究犯罪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科学。

刑法学作为研究刑法的科学,是随着刑法的产生而出现的。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随着人类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不断深入,积累了大量的刑法文化遗产,成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古代刑律十分发达,当时律学主体部分就是研究刑律的学问,也就是现在的刑法学。例如,我国春秋时期就有所谓刑名之学。但是,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却是近代才出现的。一般认为,1764年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论犯罪和刑罚一书的出版,标志着刑法学的正式诞生。此后,经费尔巴哈、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等人的不断努力,先后出现了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创立和发展了刑法理论体系。

刑法学分为以下类型:(1)规范刑法学,是指以本国的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主要采取注释方法揭示法条的内容,并加以评注而形成的刑法规范知识体系。

(2)理论刑法学,是指采用思辨方法,对蕴含在法条背后对法条起支撑作用的法理加以阐述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在理论刑法学中,按照其内容又可以分为刑法法理学与刑法哲学。

(3)比较刑法学,是指采用比较方法,研究各国刑法,探求其立法思想和原理的异同,阐述其特征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4)国际刑法学,是指对国际刑事法律规范(包括刑事实体法规范和刑事程序法规范)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本书属于规范刑法学,是以我国现行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规范刑法学是刑法学的基础,也是刑法入门的基本知识。

刑法体系:

刑法学分为刑法总论和刑法分则。

其中,总论部分主要有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犯罪的概念和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正当行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形态,刑事责任,刑罚概说,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裁量,刑罚裁量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刑罚的消灭。

分则部分包括概述,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的设立目的:

这一直也是让民众所不解的事,大部分人恐怕都是认为刑法不过是统治阶级利用国家机器统治民众的工具而已,如果没有刑法恐怕我们的生活也不是会乱成一团(甚至对于法律都是这么认为,仅仅是统治阶级的工具而已),但是刑法并不是可有可无、仅仅是统治工具而已。同态复仇是最原始的“刑罚”方式,“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不仅是古代巴比伦人处理纠纷的方法,同样适用于全世界任何一个民族和文明。但是同态复仇有个最大的缺点,就是冤冤相报。如果按照同态复仇的方式,恐怕人类一直会处在不停的战争和纠纷之中。而刑法的出现就是为了结束同态复仇的无止境的状况。同态复仇也是一种司法,但是毫无疑问他的结果是更加严重的冲突。而刑法则是转向恢复性司法,也就是恢复到伤害造成之前的状况。如果不能恢复,则用另外的方式来补偿,如经济补偿等。这就是刑法最大的意义。如果还有人说刑法是统治阶级的“走狗”或者之类的话,那么确实应该让他来尝试一下同态复仇是什么感觉。

刑法的地位:

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地位应该不同,他涉及到其他部门法中最严重的情况,又脱离于其他部门法。我自己将法律分为三等,一等为最基础最初级,三等为最高级。一等法律即为宪法,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基本的问题,调整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也可以说是调整所有社会关系的基础,但是由于本身宪法过于模糊,并且一般不适用于案件,而适用的时候也大抵不是用宪法的形式,所以虽然他是“不可违背”之法,但应该是放在第一等的。二等法律是各类部门法(地方法规等不在探讨范围内),不包括刑法。部门法是调整各类不同社会生活中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其中有相通之处,也有独立之处,他们是国家生活中和日常生活中最常用的也是支持法律生活的法律,所以是二等之法律。三等法律就是刑法了,之所以将刑法放在三等,并不是它比其他法律更加的完善或是意义更大,而是因为他所规定的不仅仅是传统意义的“刑法”的范围,而且包括其他部门法中最严重的方面。而刑法在制定和应用的时候应该注意其与其他部门法的相适之处。而这些观中国之刑法,恐怕还是不完善的。

刑法的历史:

刑法学作为研究刑法的科学,是随着刑法的产生而出现的。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随着人类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不断深入,积累了大量的刑法文化遗产,成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古代刑律十分发达,当时律学主体部分就是研究刑律的学问,也就是现在的刑法学。例如,我国春秋时期就有所谓刑名之学。但是,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却是近代才出现的。一般认为,[font]1764[/font]年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论犯罪和刑罚一书的出版,标志着刑法学的正式诞生。此后,经费尔巴哈、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等人的不断努力,先后出现了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创立和发展了刑法理论体系。刑法学分为以下类型:规范刑法学,是指以本国的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主要采取注释方法揭示法条的内容,并加以评注而形成的刑法规范知识体系。理论刑法学,是指采用思辨方法,对蕴含在法条背后对法条起支撑作用的法理加以阐述而刑成的刑法知识体系。在理论刑法学中,按照其内容又可以分为刑法法理学与刑法哲学。比较刑法学,是指采用比较方法,研究各国刑法,探求其立法思想和原理的异同,阐述其特征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国际刑法学,是指对国际刑事法律规范(包括刑事实体法规范和刑事程序法规范)进行研究而刑成的刑法知识体系。本书属于规范刑法学,是以我国现行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规范刑法学是刑法学的基础,也是刑法入门的基本知识。

刑法的心得体会篇三

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法学是一门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法律具有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实用性:

一、社会性

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判断标准。如公平、诚信等皆为生活经验,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只有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

二、规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规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规范不规范的问题。因为法律的规范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只要我们掌握了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那么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掌握了。

法学特别强调的是规范性、逻辑性、体系性。规范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种松散性的呢?还是制成规范性、逻辑性的呢?江平教授说要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民法典如何开放呢?我认为一定要有逻辑性和规范性。

三、概念性

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偿,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

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掌握了概念体系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就具备了法律人的资格。因此我们的学习方法就是从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记不可死记硬背,先记忆,然后要理解。如欺诈行为,我们先要弄清什么叫欺诈,才能进一步理解欺诈行为。这种方法在法律解释上叫文义解释。文义解释就是指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由语言文字组成的,所以要先把语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义。同时语言文字又有多义性和模糊性。如法律上所说“产品”与社会生活中所说“产品”就不一致。所以我们就不能仅*字面意思来理解,应该有多种其他的理解方法。一个法条就可能有多种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现实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

四、目的性

法律是行为规则,是人制定的。在我国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别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而忽略了目的性。直到德国著名学者耶林,他本是个概念法学派的学者,到中年时逐渐意识到概念法学派有僵化的缺点,于是写了一本书。在这本书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们要了解、掌握、运用一门法律,必须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们学习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后果,还要思考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目的,这样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讲概念,就会成为“概念”法学。耶林说,光讲“概念”的'法学,会成为概念游戏,他说,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引导我们学习、掌握、运用法律。对每一个法律制度、规则,我们都从目的入手,这就构成了现在法学上的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即解释、运用每一个制度、规则,一定要紧紧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两种解释,则只有紧扣立法目的的那个解释才正确。

五、正义性

法学正义性源于法律正义性,法律规则因为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规则,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我们评价法律的好、坏、先进与落后就是依据法律的正义性。同时,现在还存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问题。现在很多人过分关注形式正义而忽略了实质正义,但是形式正义只是获取实质正义的手段,只有在无法获得实质正义时退而求其次满足于程序正义。实质正义是目的,程序正义是手段。一旦我们将形式正义强调过分,我们就悖离了法律的正义性。

法官、律师这些法律人不同于社会上其他的人,他们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之道,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所以,不能把法律混淆于其他职业。我们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它,因为我们选择了法律,我们就选择了正义!

六、实用性

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在我们平常学习中就要注重法学的实用性,不断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

刑法的心得体会篇四

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我对刑法这门课程一直保持着极大的兴趣。刑法是一门非常重要的学科,能够帮助我们了解刑法的相关规则和制度,从而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和素养,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要和发展。在学习刑法的过程中,我深感受到了其重要性和巨大的实际价值,也认识到了自己在学习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以下是我的刑法阅读心得体会。

第一段:了解刑法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原则

学习刑法的第一步,是要了解刑法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原则。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刑法的核心在于对犯罪行为的管制和惩治,而这种管制和惩治,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和规范。为此,刑法不仅规定了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还强调了法律的正义性和公正性。同时,在学习刑法的过程中,我还认识到了刑法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需要我们针对具体情况进行不同的考量和判断。

第二段:了解刑法的基本分类和主要内容

学习刑法的下一步,是要了解刑法的基本分类和主要内容。刑法根据罪名和刑种等不同的标准进行了分类,其中包括了罪名分类、刑种分类、刑法学分类等。在这个过程中,我认识到了刑法的内容十分广泛和复杂,包括了犯罪行为的构成和处罚、犯罪数额的计算、刑罚执行等多个方面。同时,我还了解到了刑法的适用原则和操作方法,包括了责任原则、法定原则、事证相符等不同的适用原则。

第三段:掌握刑法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巧

学习刑法的进一步步骤,是要掌握刑法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巧。刑法的知识丰富,需要我们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和理论学习,才能掌握其中的重点和难点。在这个过程中,我认识到了刑法知识学习的重要性和艰巨性,也意识到了自己理论学习和实践应用之间的差距。因此,我会针对不同的学习内容,采用多种方法和技巧进行学习和巩固,提高自己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四段:关注刑法现实问题和未来发展

学习刑法的最后一步,是要关注刑法现实问题和未来发展。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变化,刑法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为了更好地适应实际需求和社会发展,刑法需要结合国情和实践进行适时修改和改革。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关注刑法问题的现实性和实践性,同时也需要对未来刑法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和思考。

第五段:总结刑法学习的收获和展望

学习刑法的过程让我深入了解了法律体系和社会规范,提高了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通过学习和思考,我不仅增强了对刑法的理解和掌握能力,也认识到了自己在学习中存在的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未来,我会继续努力学习和应用刑法知识,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实践能力,为社会和法律事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刑法的心得体会篇五

学习刑法课程,不仅是法学专业的学生必修课,还涉及到法律意识的普及。本人在学习刑法的过程中,不仅了解了刑法的法律规定,更深刻地认识到刑法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学习刑法的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学习刑法,规避违法

在学习刑法的过程中,我们深刻认识到了违法行为所带来的后果。法律的最基本原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权、没有豁免。违法行为都会被刑法惩罚,这就需要我们遵纪守法,不做违法的事情。同时,学习刑法也让我们了解到了许多违法行为的清单和边界,避免违法行为也显得更为容易。

第三段:学习刑法,增强法律意识

学习刑法,能够让我们对法律有一个更深刻的认识,强化我们的法律意识。在生活中,我们将更加注重自身行为的合法性,不仅能够避免违法行为所带来的后果,也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学习刑法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以合法的方式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段:学习刑法,提高法律素养

学习刑法不仅能够增强我们的法律意识,也能够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在学习刑法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还需要掌握法律适用以及法律的执行程序。通过学习刑法,我们的法律素养得到提升,能够更好地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第五段:学习刑法,丰富人生阅历

学习刑法不仅能够为我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提供提高,也能够丰富我们的人生阅历。在学习刑法的过程中,我们可以了解到许多具有特殊背景和个性的案例,能够从中领悟到更多的人生智慧和哲理。同时,在组织法律实践活动的过程中,我们可以更好地锻炼自身的实践能力,营造积极向上的选修课氛围。

总结:

总之,在学习刑法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能够了解到刑法的法律规定,也能够从中学习到更多的生活智慧和哲理。同时,在刑法知识的凝聚和实践活动的组织中,我们可以变得更加自信和自尊,展现自己所具有的魅力,丰富自己的人生阅历和理解。

刑法的心得体会篇六

刑法心得体会是思考和总结自己的经验、体会,从而对刑法有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而在银行这一行业中,刑法的应用更加广泛和深入。本文将从个人经历出发,谈谈银行业务中刑法的应用和心得体会。

第二段:银行反洗钱法规及实际操作

银行在反洗钱方面,有明确的法规要求。在我的工作经历中,银行常常会存在客户信息不完整、交易异常等情况,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搭建起严密的风险控制体系,实行KYC(知身客人员)制度,从源头把控风险,并且与公安机关、金融监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打击洗钱犯罪行为。值得一提的是,个人常常会陷入误解,认为银行领域中的刑法运用仅仅涉及反洗钱。实际上,银行领域中的刑法运用还包括诈骗、恐怖融资、非法集资等方面。

第三段:恶意透支业务中的诈骗案例及法律适用

恶意透支是一种造假慢性病,在银行业务中也时常出现。最近,我们银行就遇到了这样一个例子,一位客户恶意透支200万元,却无力偿还,甚至失联。银行经过调查发现,这位客户的行为涉嫌诈骗罪。根据刑法相关法规,诈骗罪是指有意欺骗他人,使他人误认为事实而取得财物的行为。银行在这件事情中,要求客户还款,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对客户进行追诉。实践中,我们在恶意透支业务中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并及时报案寻求有关机构的支持,是成功打击银行犯罪活动的重要手段之一。

第四段:银行中的法治意识

“依法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也是银行管理的重要指导思想。银行员工应该深刻认识到,在与客户沟通和业务中,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尊重客户权益,负起道德责任。作为与社会连结的纽带和金融监管的执行者,银行面临着各种犯罪与违规行为的威胁,在企业管理层的引导下,银行业务人员应当把握言行准则,遵守法律法规,推动银行建设法治企业。

第五段:结论

总体来看,在银行业务中,刑法应用越来越广泛,银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认知水平也越来越重要。我们需要不断规范自身行为,增强法律意识,使银行在合法经营的同事,更好地防范和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为金融体系的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1200字)

刑法的心得体会篇七

金融刑法是一门独特的法学学科,其研究对象是金融领域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经过学习金融刑法的一段时间,我对这门学科有了更深的理解和体会。在我看来,金融刑法的核心是保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在实践中,金融刑法要求从严惩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全社会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也意识到金融刑法对于金融从业人员的规范和约束作用,促使他们遵守法律法规,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首先,金融刑法的核心是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金融领域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稳定和安全对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然而,在金融领域存在一些违法犯罪行为,比如金融诈骗、洗钱、内幕交易等,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金融刑法的作用就是通过法律手段,打击和惩治这些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

其次,金融刑法要求从严惩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金融犯罪行为涉及到大量的资金和利益,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全社会的合法权益,金融刑法要求对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震慑犯罪分子,减少金融犯罪行为的发生,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在实践中,金融刑法的执行必须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针对不同的犯罪行为采取不同的刑罚措施,确保刑罚的公平合理。

再次,金融刑法对于金融从业人员起到了规范和约束的作用。金融从业人员是金融市场的主体,他们的行为直接影响着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金融刑法要求金融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从事违法犯罪行为。金融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良好的道德品质,自觉接受监管和约束,为保护金融安全和稳定发挥积极作用。同时,金融刑法对于从业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予了严厉的制裁,对于那些触犯法律法规的人员将予以严肃处理。

最后,金融刑法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不断变革的过程。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金融犯罪日新月异,令人防不胜防。金融刑法必须与时俱进,紧跟形势的变化,不断完善和提升。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之间应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跨国金融犯罪。同时,我国应加快金融刑法的立法进程,依法打击金融犯罪,提高司法效能和公正度。

在学习金融刑法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金融刑法对于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的重要性,对于金融从业人员的规范和约束作用。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我将结合实际工作,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为建设法治金融做出积极贡献。同时,我也期待着金融刑法能够不断发展和完善,进一步提高对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坚实保障。

刑法的心得体会篇八

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法学是一门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法律具有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实用性:

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

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

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判断标准。如公平、诚信等皆为生活经验,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只有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

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规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规范不规范的问题。因为法律的规范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只要我们掌握了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那么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掌握了。

法学特别强调的是规范性、逻辑性、体系性。规范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种松散性的呢?还是制成规范性、逻辑性的呢?江平教授说要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民法典如何开放呢?我认为一定要有逻辑性和规范性。

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偿,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

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掌握了概念体系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就具备了法律人的资格。因此我们的学习方法就是从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记不可死记硬背,先记忆,然后要理解。如欺诈行为,我们先要弄清什么叫欺诈,才能进一步理解欺诈行为。这种方法在法律解释上叫文义解释。文义解释就是指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由语言文字组成的,所以要先把语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义。同时语言文字又有多义性和模糊性。如法律上所说“产品”与社会生活中所说“产品”就不一致。所以我们就不能仅*字面意思来理解,应该有多种其他的理解方法。一个法条就可能有多种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现实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

法律是行为规则,是人制定的。在我国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别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而忽略了目的性。直到德国著名学者耶林,他本是个概念法学派的学者,到中年时逐渐意识到概念法学派有僵化的缺点,于是写了一本书。在这本书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们要了解、掌握、运用一门法律,必须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们学习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后果,还要思考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目的,这样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讲概念,就会成为“概念”法学。耶林说,光讲“概念”的法学,会成为概念游戏,他说,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引导我们学习、掌握、运用法律。对每一个法律制度、规则,我们都从目的入手,这就构成了现在法学上的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即解释、运用每一个制度、规则,一定要紧紧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两种解释,则只有紧扣立法目的的那个解释才正确。

法学正义性源于法律正义性,法律规则因为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规则,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我们评价法律的好、坏、先进与落后就是依据法律的正义性。同时,现在还存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问题。现在很多人过分关注形式正义而忽略了实质正义,但是形式正义只是获取实质正义的手段,只有在无法获得实质正义时退而求其次满足于程序正义。实质正义是目的,程序正义是手段。一旦我们将形式正义强调过分,我们就悖离了法律的正义性。

法官、律师这些法律人不同于社会上其他的人,他们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之道,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所以,不能把法律混淆于其他职业。我们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它,因为我们选择了法律,我们就选择了正义!

我们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像我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有左邻右舍拿一些案件来请教我们拿什么回答他们呢,所以在我们平常学习中就要注重法学的实用性,不断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有人向我咨询什么是投案自首?如何才能从轻处理?通过对刑法知识的学习我了解到: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平时的学习,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对人人都是平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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