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合同价的定义 确定合同价款有几种方式(精选5篇)

时间:2023-10-09 作者:笔尘最新合同价的定义 确定合同价款有几种方式(精选5篇)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优秀的合同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合同价的定义篇一

1.关于有效合同明确约定工程价款的工程款结算,《合同法》第8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工程价款的结算,合同有约定的,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此外,还存在无书面合同,双方对工程造价决算的方法各执一词等现象。

尽管合同对工程造价及决算未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但如果合同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性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合同有效,在此基础上,依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规定的精神,由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协商补充工程造价及决算的约定。协商不成时,可采用以下方法处理:

(1)合同中约定了工程造价及决算的计价方法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从其约定。对于约定工程造价决算执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如约定了明确的年度工程定额文件的,依据该文件规定;无明确约定的,依据当年工程定额文件确定。对于约定根据承包方式采用施工图预算加签证、工程概算包干、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等的,如果施工图纸、工程概算等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双方签字,应作为工程造价决算的依据。如仍不能确定工程价款的,应依据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当年工程定额文件确定。对于合同未就工程价款作具体约定的,或者无书面合同、合同对工程价款的确定又认识不一的,亦应依据当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当年工程定额文件确定。

(2)对于双方当事人就工程造价及决算的计价方法能够形成一致意见,或者按照前述方法能够确定计价方法的,法院应首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工程价款的核算。对因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问题不能核算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专业部门进行审计,并经庭审质证后审查确定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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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的定义篇二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合同价的定义篇三

对于一个老企业来说每年的基建项目大部分都是修缮工程,新建工程不可能每年都有,几年或很多年才遇到一个,修缮工程不同于新建工程,有它自身的特点,如何制约修缮工程工程造价,合理确定合同价款,本人就这部分内容谈一些自己的经验和见解。

修缮工程包括内容为:维修、改造、加固、装修等。

修缮工程还可分为整体维修,局部维修,整体维修是对整栋房屋的维修,局部维修是对房屋的局部进行的维修。

一、修缮工程的特点

1.工程项目不确定和随意性大

有些修缮项目在开工前编一个施工方案,有的干脆就口头交代一下就开工了,因此这样会造成施工的过程中边干边改,随意的增加和减少。

2.没有设计图纸或设计图纸不建全

对于修缮工程,有些整体的或投资大一些的项目会委托设计部门进行设计,也有只委托设计一部分,比如房屋水暖电的设计,其余编制施工方案就行了;还有的干脆不设计,直接写个施工方案,就开始施工了,甚至有的比较急的工程项目,口头交代一下就施工了。

3.有点多、分散,造价低的项目,也有比较集中,整体的大项目

修缮工程,有的工程包含的项目少,投资低,有的工程包含的项目多,投资大,少则几千几万,多则几十万,上百万。

二、修缮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类形

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基建工程管理办法,其中会专门制定工程招标的条款,对于维修工程招标规定一定的投资额度,限额以上招标,限额以下不招标。

招标工程按招标中标包干价结算或施工图预算加签证再按招标下浮率结算。

不招标工程按施工图预算加签证结算。

三、严格审核工程签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对于不招标的修缮工程,图纸不建全或没有图纸,一般是根据工程签证来结算的,工程签证反映了实际施工的工程数量,根据工程签证、当地定额及材料信息价格计算出工程的的实际造价,因此,真实准确的签认,才能确保工程造价的准确,如果签证不准确就会造成工程量高估冒算,工程造价无法制约。

四、招标文件中工程造价的报价方式的确定

在招标工程中编制招标文件招标范围及报价方式的确定,是比较重要的两个方面,招标的范围一定要写清楚,写全面,这样计算总造价才不至于漏算,总造价按照什么方式确定在招标文件中也要规定明确,根据我们企业对维修工程的招标,通常采用策略有以下几种:

1.商务标按工程总造价包干的方式确定

整体修缮工程项目通常采用这种报价方式,比如说整栋楼的加固或装修项目,通常会委托设计部门进行专门的施工图设计,或没有委托设计但利用原图编制了详细的施工方案,这样可以准确的计算出工程造价,可以采取造价包干的方式招标。

工程造价包干预算可以采用:1)、按定额计价按图纸先计算工程量,按全国消耗量定额及所在地区估价表套价计算出工程总造价。

2)、按工程量清单计算总造价由招标方提供工程量清单,承包方安照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根据自己的企业实力分别报价(包括利润、税金),然后汇总为总造价。

局部修缮在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特别明确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造价包干的方式招标。

2.商务标按工程总造价下浮率的方式确定

对于局部维修且工程量不明确的工程项目,通常采用商务标报工程总造价下浮率的方式招标。

五、工程招标中编制标底的作用

对于招标工程,是否应该设标底是近几年争论的一个话题,有的说不设标底好,有的说有标底好,我认为还是有标的好,特别是维修工程每一项目的工程内容不同,每一个项目所选的材料不同以及材料的规格品牌型号不同,和以往的工程没有可比性,如果没有标底,施工单位报的造价是高是低,谁也说不清楚,万一碰上不良施工单位,暗地串标抬高造价,就更没法制约。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碰到投标预算造价报的很高的情况,编制标底才能做到心中有数,才能有效的制约工程造价。

六、合同中要明确合同价款的调整范围和调整办法

对于限额以下的不招标的.工程,按实际的工程量签证结算,不存在合同价款的调整;对于限额以上的招标工程,由于工程量不明确,图纸不建全或没有图纸的工程,经济标只报下浮率的,也不存在合同价款的调对;招标工程投标报价要报工程总造价的,需要进行合同价款的调整的,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对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和调整范围要做明确规定,这样可以避开结算时产生经济纠纷,在招标文件中需明确的合同价款调整的内容有:

1.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政策性调整

主要是指费用、费率的调整,比如管理费、人工费、机械费等的调整。

招标文件要规定这些费用如有调整是否可以调。

2.工程变更的调整

任何工程在实施中都难免会有变更产生,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调整的策略,是变更金额超过一定的幅度调整,还是全部变更可调。

3.招标以外的增加项目的调整

对于招标工程招标范围以外的增加项目,招标文件要规定,是按实际增加的工程量结算还是按增加项目投标报价报下浮率的策略,如果报下浮率要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目前,在修缮工程的合同价款的确定上还同时采用定额计价和工程量清单计价两种计价方式,对于图纸不建全、工程量不是很明确,工程投资不是很大的项目仍然采用定额计价的方式,对于图纸齐全的工程项目由过去的定额套价计算工程造价将逐步被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方式取代。

传统的定额估价表已远远不能满足现在投标竞争报价的要求,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实现了量价分离、风险分担,变现行以预算定额为基础的静态计价模式为将各种因素考虑在全费用单价内的动态计价模式。

所有投标人均在统一量的基础上,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和企业自身实力,并充分考虑各种市场风险因素,即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优胜劣汰,避开投标报价的盲目性,将是工程造价今后发展的一个趋势,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机制,有利推动企业提高自身管理水平。

合同价的定义篇四

1z202031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程序

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例题: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增减,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提出。

a.承包商b.工程师c.发包人d.采用原合同价

答案:a。

例题: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其相应综合单价应()。

a.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b.由承包商提出,发包商确认

c.由发包商提出,承包商和发包商确认d.由工程师提出并确认

答案:a。

合同价的定义篇五

[摘要]正义与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从古典自然法学家直到当代风行的社会法学家,在各时代法学家的一步步诠释中,正义从法的一种必然内涵直到现在成为评价法律的一个标准和法律所要追求的一种价值。

[关键词]法的价值经济法的价值正义实质正义

在我国,对法的价值的研究可以追溯到“法律”二字的形成及其被赋予的含义上。

我国传统的法的价值观可以说是从古代社会发产生之日起,一代一代流传下来的法的价值观念的总和。

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确立以及资本主义法律理念的引进,使得法的自由价值观、平等价值观、等内容引起了法学家们的关注,并在研究中一步步确立了其地位。

经济法是与市场经济同步产生的,它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的特殊价值取向。

一、经济法的正义价值的概念分析

在历史上,对于正义的理解非常丰富。

就像博登海默在他的著作里提到的一样“正义如同普罗米修斯的面孔一样变化无常,随时可能呈现不同的形状,并且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正义”有着不同的内涵,并且为不同时代的思想家所信仰。

在它具有的价值序列中,自由、平等、安全曾先后被不同的思想家放置在价值序列的顶层。

对于经济法这一特殊的部门法而言,它调整对象的经济性及调整方法的强制性都决定了其价值基础的特殊性。

从这一点出发,笔者认为博登海默教授提出的对于正义的理解符合经济法的价值追求,即“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主张,并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提高社会内聚性的成都―这是维持文明的社会生活所必需的,就是正义的目标。”

二、正义――经济法价值体系的基础

古希腊有句著名的格言:“正义乃百德之总”。

这一格言形象地说明了正义这一价值追求的特殊地位。

的确,正义这一价值是一个可以涵盖指导其他价值追求的全局性的价值追求。

1.正义作为经济法价值基础的可能性

法的价值从哲学意义上分析一方面具有客观需要性,另一方面具有对于主体的有用性或积极性。

具体到经济法这一特殊的法律部门中,经济法的存在也是基于社会发展的需要。

它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宏观调控关系与市场规制关系,有很大部分是涉及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在经济法中,更多体现的是一种间接手段,其领域是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创造一个良好的、有秩序的竞争及生存环境。

笔者认为,从以上对于正义的分析中可以得知正义内涵的广泛以及适时性,正义作为经济法价值体系的基础,其他价值在此基础上衍生、扩展但同时被其指导,这将是一种适合当代经济法发展的价值体系的设计。

2.正义作为经济法价值基础的必要性

在个人正义的理解中,有一种认为正义就是遵守法律。

古希腊智者色拉叙马霍斯在与苏格拉底辩论正义的含义问题时指出:“政府制定法律,违法者就有不正义之名。”他的隐含意思是,正义就是指人的行为遵守法律、符合法律这种状态。

从此引发,我们可以设想:如果被遵守的法律即是不正义的,那么行为的正义也无从谈起。

所以可见法律本身的正义的重要性。

这是保证个人正义的前提条件。

经济法的发展经历了战争经济法阶段、危机应付阶段以及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阶段这三个由低到高的阶段。

在此阶段中,市场经济由自发的竞争发展到社会化条件下国家以经济法来协调维持。

从经济法的发展历程中可以发现经济法社会性的特征,而经济法的价值作为经济法追求的目标,正义作为社会经济秩序的一种衡量标准,以其作为经济法的价值基础是无可厚非的。

三、经济法正义价值内涵的延伸

1.由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

实质正义是与形式正义相对而言的,这里的形式正义的基本含义是指:对于相同的情况给于相同的对待。

现代形式正义观的代表人物为佩雷尔曼,他试图从各种复杂的正义定义中抽象出一种可以适用于不同正义概念的定义公式,他认为“所谓的形式正义就是要求以同一方式对待人,就是同一基本范畴的人都应受到同等待遇的活动原则。”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强势团体、垄断等等这一切经济政治实体的存在造成了个人之间、个人与团体之间、团体与团体之间的实质不平等。

在现实条件下,形式正义本质上已成为一种不正义。

经济法作为对于民法的补充而出现,必须正视建立在对于19世纪社会经济条件判断基础上的平等性与互换性的丧失,由此带来的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变更。

实质正义强调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经济法的任务,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

2.公平与效益的兼顾

罗尔斯把公平作为正义的首要要素和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任何一种理论、法律或是制度,不管怎么样有用和巧妙,但只要它是不正义的,就一定要被抛弃和消灭”但与此相对应的,效益也是法的价值目标之一。

在实践中,追求效率必然会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但过分的追求公平也会损害一部分人的效益。

效益是指减去投入后的有效产出。

在法的效益价值中,社会效益价值是与公平的追求同向的,即维护社会公正。

法的社会效益追求中,力求以法的形式为社会机构的运作创造一套行之有效的准则,避免假公济私、效率低下。

但法的经济效益追求有时可能会损害公平。

但是并不是说效益与公平是完全对立的。

二者同作为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效率优先并不意味着不要公平,而是要在实现效率的前提下,尽可能的保证公平的实现。

综上所述,正义价值作为人类永恒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有可能也很有必要成为经济法价值体系的基础,在全局上指导并且涵盖经济法的价值体系。

参考文献:

[2][古希腊]柏拉图著,郭斌和张竹明译:《理想国》,商务印书馆出版,第5、6页

[3]卓泽渊著:《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第503页

[4]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第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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