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后的中国作文(五篇)

时间:2023-08-02 作者:储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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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的中国共几篇几年后的中国篇一

1、我们始终要充分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始终保持先进性,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团员先进性教育的重要性,不断学习,缺什么,补什么。用行动去学习“三个代表”,去践行“三个代表”,用我们年轻人的激情去工作。

2、加强团员先进性教育要坚持从具体工作、日常工作、基础工作抓起,把团旗飘起来、团歌唱起来、团章学起来、团费收起来;坚持把组织是生活过好:坚持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经常不断地开展卓有成效的教育活动,使团员意识转化为广大团员的自觉行动。

3、要学习和借鉴党员先进性教育工作中的好方法、好经验,在开展活动时,要积极主动地争取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保证活动的健康发展。特别是在现在的形势下更有必要。党员在争先进,团员也不能落后。同时要多参加实践,年轻人都有强烈的实践欲望。正如列宁曾说过,青年的共产主义思想的学习,是从星期六义务劳动开始的。

4、积极向党组织靠拢。提高自己的认识,以认识促进自己的行动。干好每一项上级交与的任务,用行动向当组织证明自己的思想,用行动向党组织表示自己加入党组织的决心。明确自己的理想与信念,使自身完成从团员到党员的质变。

在具体的工作中,我们更要在细小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我们要按时交纳团费,积极参加团的活动。

以后的中国共几篇几年后的中国篇二

今天下午阳光明媚,万里无云,我要和小伙伴一起挑战:用树叶染绿色。

我的小伙伴到齐了,就各自找树叶做,材料有:树叶、石头、瓶盖,水和瓶子。

开始做了,我先在瓶子里放点水,接着再拿几片树叶放在一起,用石头剁碎,很快你就会看到,剁的白水变成绿水就行了,然后再用瓶子装白水,把刚剁好的绿水和树叶倒进瓶子里就行了,就这几个步骤,我却感觉自己做的特别慢。

我就跑到别的人那去看,这一看发现她们做的比我还要慢,我的心才定了下来,当然我也没有骄傲,而是回到我自己那,又开始做。比赛结束了,我们把自己的作品都拿出来展示了,看着他们的作品,再看下自己的,我不禁大吃一惊,怎么他们都是淡绿色的,而我是深的,而且像黑色的绿,我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他们在一起说来说去,我根本听不懂。当然,他们在说什么也应该和我无关。不过我还是胜了,我心里喜滋滋的。

这次染色大挑战可真有趣啊!

以后的中国共几篇几年后的中国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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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老渔阳里成立的中国共产党发起组,与在树德里宣告成立的中国共产党,虽是不同的组织形态,但一脉相承。在推动中国无产阶级政党从孕育走向诞生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共产党发起组推动各地早期组织的建立,积极宣传马克思主义并促进其与中国工人运动的结合,为中国共产党的正式成立奠定重要基础,使党实现从无到有的历史性跨越。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发起组;早期组织;中国共产党;孕育;诞生

1920年,中国共产党的发起组织在上海法租界环龙路老渔阳里2号(今南昌路100弄2号)成立。在其推动下,各地共产党早期组织相继建立,并积极研究和宣传马克思主义,促进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工人运动的结合,为成立全国性的、集中统一的无产阶级政党奠定基础。1921年,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望志路106号(今兴业路76号,后门通往树德里)召开,中国共产党宣告正式成立。从中国共产党发起组成立地渔阳里到中国共产党成立地树德里,这两处直线距离不到800米的石库门弄堂,见证了一个伟大政党从孕育走向诞生的历史进程。

一、共產党早期组织与中国共产党一脉相承,是建党的必经阶段

1919年的五四运动,唤起了中国人民新的伟大觉醒,促进了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及其与工人运动的结合。陈独秀、李大钊等受到马克思主义影响的先进分子,开始思考建立共产党组织、走十月革命的道路,探讨用马克思主义改造中国的可能性。1920年初,俄共(布)远东局代表维经斯基(化名吴廷康)来华,先后在北京、上海会见李大钊和陈独秀,商讨建立共产党组织的问题。

1920年6月,陈独秀在老渔阳里2号寓所同李汉俊、俞秀松、施存统、陈公培等人召开会议,决定成立共产党组织,初定名为社会共产党,并起草了党的纲领。在征求意见时,李大钊主张定名为“共产党”。8月,共产党早期组织在上海老渔阳里2号正式成立。这是中国的第一个共产党组织,实际上起着中国共产党发起组的作用。在其推动下,从1920年秋到1921年春,北京、武汉、长沙、广州、济南等地的先进分子以及旅日、旅法华人中的先进分子,也相继建立了共产党早期组织。各地共产党早期组织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建党活动,研究和宣传马克思主义,努力促进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工人运动的结合。

共产党早期组织与中国共产党一脉相承,不可分割。两者在指导思想、奋斗目标、阶级基础等方面高度一致。中国共产党发起组正式成立时,即定名为“中国共产党”。成立后起草了《中国共产党宣言》,提出消灭私有制,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废除旧的国家机关,消灭阶级,实现共产主义新社会。为此,无产阶级要团结起来,开展阶级斗争,“用强力打倒资本家的国家”,铲除资本制度;要“组织一个革命的无产阶级的政党——共产党”,领导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建立无产阶级专政。从这些早期中国共产党人的奋斗理想和政治主张可见,共产党早期组织和中国共产党一样,都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行动指南、以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为奋斗目标、以工人阶级为基础的无产阶级政党组织。

共产党早期组织与中国共产党一脉相承的政治性,是由中国无产阶级政党创建的历史背景所决定的。五四运动中,以陈独秀、李大钊为代表的一批先进知识分子,被中国工人阶级在反帝爱国斗争中展示的斗争精神和磅礴气势所吸引,开始认识到工人阶级的历史作用和强大力量。五四运动后,南陈北李很快接受马克思主义,完成了从激进的民主主义者到马克思主义者的转变。1920年初,他们分别在上海和北京成立了马克思主义研究会、马克思学说研究会,广泛传播马克思主义,研究十月革命的经验。通过学习、研究和实践,他们逐步认识到,“用革命的手段建设劳动阶级(即生产阶级)的国家,创造那禁止对内对外一切掠夺的政治法律,为现代社会第一需要”[1]。换言之,就是要用马克思主义改造中国,走十月革命的道路。而要实现这个目的,就必须像俄国一样,建立一个无产阶级政党作为革命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因此,尽管在建党过程中,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不可避免受到无政府主义和其他反马克思主义思潮的影响,但成立共产党的目标,自始至终没有动摇或偏离。

无论如何,党的早期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创建过程中的必经阶段。在近代中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综合历史背景下,中国的无产阶级政党不可能跳过早期组织的孕育期、准备期,而直接走向诞生期、成熟期。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共产党早期组织,就没有中国共产党。

二、共产党早期组织与中国共产党两个概念不能简单等同

尽管目标一致,且都是政治组织,但共产党早期组织与中国共产党并不是一个概念。对这个问题,早期的中国共产党人有一定的认识。俞秀松回忆上海共产党早期组织成立时,第一次会议未能就建党达成一致意见,“过了一段时间,在第二次会议上,我们宣布了党的存在(当然我们党正式存在是在1920年第一次代表大会以后的事情)”。[4]毛泽东虽没有明确区分共产党早期组织与中国共产党,却非常确定地将中共一大看作党正式成立的标志:“1921年5月,我到上海去出席共产党成立大会。”[5]1920年7月,共产国际东亚书记处临时执行局主席维连斯基在北京主持召开在华工作的俄共党员第一次代表大会,讨论了“即将举行的中国共产主义组织代表大会和中国共产党的成立”等问题。[6]可见,作为中国共产党建党历程的指导者和见证者,共产国际也没有把各地的早期组织看作真正意义上的“中国共产党”,而是把党的成立与全国代表大会的召开联系在一起。

具体而言,早期组织与中国共产党至少在三个方面存在重要而明显的差别。

一是团体性质。在各地相继建立的共产党早期组织,都是地方性的共产主义组织,而不是全国性的无产阶级政党。1921年中共一大后,中国共产党向共产国际报告大会情况和建党活动时,专门介绍了党成立前早期组织的情况:“中国的共产主义组织是从去年年中成立的。起初,在上海该组织一共只有五个人。领导人是享有威望的《新青年》的主编陈同志。”[7]在党正式成立之前,早期组织的名称并不统一,有的叫“共产党”,有的叫“共产党支部”,有的叫“共产党小组”。施存统回忆上海共产党早期组织,称其为“党的上海小组”[8]。1920年8月17日,维经斯基给俄共(布)中央西伯利亚局的信中,汇报来华几个月的工作成果,“在上海成立了革命局,由五人组成(四名中国革命者和我)”,“我们现在的任务是,在中国各工业城市建立与上海革命局相类似的局,然后借助于局代表会议把工作集中起来。目前还只建了一个北京局……”[9]从团体性质和活动特征来看,共产党早期组织是中国共产党的萌芽和胚胎,不能等同于正式成立后的中国共产党。

二是政治纲领。1920年6月陈独秀等5人决定成立共产党组织时,起草了党的纲领。这个纲领草案提到运用劳工专政、生产合作等手段达到社会革命的目的,但没有明确党的名称、性质和组织原则。1921年7月,中國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会议的一项重要议程,就是“讨论党纲”[10]。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纲领。这个纲领,是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纲领,确定党的名称为“中国共产党”,明确了党的性质、奋斗目标和对其他政党的态度,确立了党在初创时期如何发展党员和党的组织等基本组织原则。这个相对比较完整的政治纲领,成为党正式成立的重要标志,也是共产党早期组织与中国共产党的主要区别之一。

从中国共产党发起组成立之地的渔阳里,到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之地的树德里,这段不到800米的路程,中国共产党人走了整整一年。这一年里,共产党早期组织广泛传播马克思主义,积极促进其与工人运动的结合,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建党活动,为中国共产党的正式成立奠定基础。

1920年8月,刊印出版《共产党宣言》第一个中文全译本。陈望道翻译《共产党宣言》,原是应《星期评论》社的邀请。然而当他完成翻译工作后,《星期评论》社却被法租界当局关闭。恰在此时,中国共产党发起组成立,《共产党宣言》中译本成为党的早期组织宣传马克思主义的最好载体。在陈独秀等人帮助下,《共产党宣言》中译本作为社会主义研究社“社会主义小丛书”第一种正式出版,马上成为各地党、团组织和马克思主义者的必读书目之一。为刊印出版《共产党宣言》中译本,陈独秀与共产国际代表维经斯基商量,在辣斐德路成裕里(今复兴中路顺昌路附近)建立了又新印刷所。由中国共产党发起组编印出版的书刊,大多在又新印刷所印刷装订。以《共产党宣言》第一个中文全译本的问世为标志,中国共产党发起组和各地共产党早期组织掀起一股翻译出版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热潮,《马格斯资本论入门》(李汉俊著译)、《社会主义史》(克卡朴著,李季译)、《阶级斗争》(考茨基著,恽代英译)等一批重要的马克思主义著作纷纷出版发行,有力地促进了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

1920年9月1日,改组出版《新青年》。《新青年》原为新文化运动主阵地,由北京大学同人编撰。中国共产党发起组成立后,陈独秀将《新青年》改为发起组的机关刊物,专门研究宣传马克思主义,开辟“俄罗斯研究”专栏,改由“上海新青年社”印行,陈望道、李汉俊、李达、袁振英、沈雁冰等先后担任编辑。复刊后的《新青年》(第8卷第1号)发表陈独秀的《谈政治》,第一次用马克思的唯物史观来诠释政治。文章指出:“若不经过阶级战争,若不经过劳动阶级占领权力阶级地位底时代,德谟克拉西(democracy)必然永远是资产阶级底专有物,也就是资产阶级永远把持政权抵制劳动阶级底利器。”[13]该文成为陈独秀和《新青年》转向的重要标志。至1922年7月暂停为止,复刊后的《新青年》共出版12期,“马克思主义宣传”“俄罗斯研究”等专栏共刊发45篇文章,其中关于苏俄的有42篇。

(二)中国共产党发起组加强对劳工运动的宣传和对工人运动的领导,为中国共产党夯实阶级基础,扩大了党对工人阶级的影响。共产党是以工人阶级为基础的新型无产阶级政党。中国共产党发起组和各地共产党早期组织成立后,采取各种方式,有计划地宣传劳工运动,开展对工人的宣传和组织工作,促进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工人运动的结合。而马克思主义与工人运动的结合,则必然会产生无产阶级的政党。

二是创办工人刊物、工人学校和建立工会,加强对工人的教育和对工人运动的领导。1920年8月15日,由中国共产党发起组主办的工人刊物《劳动界》创刊发行,“印刷2000份,一分钱一份”[18]。该刊用通俗易懂的文字,结合工人工作和生活中的具体事例,深入浅出地宣传马克思主义。在发刊词《为什么要印这个报》中,李汉俊用极浅显通俗的语言写道,“为什么要印这个报?因为工人在世界上是最苦的”;“我们印这个报,就是要教我们中国工人晓得他们应该晓得他们的事情。我们中国工人晓得他们应该晓得他们的事情了,或者将来要苦的比现在好一点”。[19]陈独秀还派李启汉到小沙渡创办工人半日学校,从教工人识字读书着手,向工人宣传马克思主义,启发阶级觉悟,培养工人骨干。1920年11月21日,上海发起组领导建立的第一个工会组织上海机器工会成立,孙中山、陈独秀到会祝贺并发表讲话。10月,上海发起组与“上海工商友谊会”合作或指导出版店员周刊《上海伙友》。12月,上海发起组领导成立印刷工会,会员达1300多人,出版刊物《友世画报》。1921年1月,上海发起组成立职工运动委员会,由李启汉、俞秀松等负责,先后领导电车工人、烟草工人罢工。

(三)中国共产党发起组和各地共产党早期组织的发展,为党的正式成立奠定组织基础,为建立全国统一的中国共产党组织创造条件。全国性的、集中统一的共产党组织虽然还未成立,但上海发起组和各地早期组织积极开展建党活动,发展党的组织,扩大党员人数,为党的正式成立做好准备。

首先,上海的中国共产党发起组在中国共产党创建过程中实际成为各地共产主义者进行建党活动的联络中心,为党正式成立后建立集中统一的中央领导机构积累经验。发起组成立后,在共产国际指导下开展的宣传马克思主义、领导工人运动、建立青年团等各项工作,都面向各地共产党早期组织,并不局限于上海,因此被看作“中国共产主义组织中央局”。[20]发起组最早的几名成员有明确分工,陈独秀主要负责在武汉、广州、长沙、济南4个城市发展党的组织,李汉俊主要负责工人运动和宣传马克思主义,俞秀松负责组建社会主义青年团、参与創办外国语学社等工作。而在中共一大召开前,在上海参加发起组的陈独秀、俞秀松、李汉俊、陈公培、陈望道、沈玄庐、杨明斋、施存统(施复亮)、李达、邵力子、沈雁冰、林祖涵(林伯渠)、李启汉、袁振英、李中、沈泽民、周佛海等人,大多曾在各地早期组织的建党活动和实际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共产国际代表马林和尼克尔斯基来到上海,在与上海发起组成员李达、李汉俊交流商讨后,做出应当召开全国代表大会、正式成立中国共产党的判断。中国共产党发起组在建党时期所起到的中枢、核心作用,为党正式成立后选举产生中央局、领导全党工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也为党的中央机关长期驻扎上海埋下伏笔。

其次,各地共产党早期组织相继成立,党员人数不断增加,为建立全国性的无产阶级政党创造条件。中国共产党发起组成立后,通过写信联系、派人指导或具体组织等方式,积极推动各地共产党早期组织的建立。到1921年春,共产党早期组织“逐渐扩大其活动范围,现在已有六个小组,有五十三个成员”。[21]实际上,到中共一大召开前,各地早期组织已发展到8个,党员人数发展至近60人。党成立后,各地早期组织成为全国统一的中国共产党的地方组织。

第三,中国共产党发起组和各地早期组织在探索和实践中就成立全国性的、集中统一的党组织形成共识,为党的正式成立提供可能。发起组成立后,无论是定名为“中国共产党”,还是起草纲领和《中国共产党宣言》,都预示着发起组工作所指向的,是建立全国性的共产党组织。《宣言》的内容,与中共一大通过的党的纲领相比,基本思想是一致的。从共产国际的角度看,东亚书记处成立后,就有把各地共产党早期组织“联合起来组成中国共产党”的打算。[22]随着各地早期组织的建立和各方面工作的开展,中国共产党人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成立集中统一组织的必要性和重要性。1921年3月,李大钊撰文指出:“中国现在既无一个真能表现民众势力的团体,c派(指共产党组织)的朋友若能成立一个强固精密的组织,并注意促进其分子之团体的训练,那么中国彻底的大改革,或者有所附托。”[23]关于是否建立民主集中制的争论,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党从早期组织走向全国性政党的必然性。据李达回忆,李汉俊与陈独秀往来通信,谈到党的组织,陈主张中央集权,李主张地方分权,两人意见冲突,李汉俊竟愤而辞去代理书记的职务。[24]对一个全国性政党而言,权力的集中或分散确实是极其重要的问题。事实上,在中共一大讨论组织问题时,关于是否“要有严密的组织,要有中央,指挥各小组,要有纪律,要民主集中制”等问题,代表们仍有激烈的争论,以至于这样“重要的政治任务是没有解决的。当时未发表宣言,到第二次大会才补发”[25]。

(四)中国共产党发起组创办社会主义青年团和外国语学社,为中国共产党扩大干部基础,为党建立和培养了青年后备队。中国共产党发起组成立后,党的创建活动一直在秘密状况下进行,为了更广泛地发动青年,“对学生运动积极施加影响,并引导他们到工人和学生中间去做有效的革命工作”[26],1920年8月下旬,俞秀松等上海发起组成员,在新渔阳里6号(今淮海中路567弄6号)发起成立上海社会主义青年团,俞秀松任书记。在上海青年团和各地共产党早期组织的推动下,北京、武汉、长沙、广州、天津等地的青年团很快建立并发展迅速。次年1月,青年团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成立,仍由俞秀松任书记。

同时,为掩护革命活动和培养青年干部,1920年10月,上海发起组还在新渔阳里6号创办外国语学社,杨明斋任校长,招收各地共产党早期组织和青年团组织选送的进步学生,这是党建立的第一个培养干部的学校。学社主要教授外语和马列主义基础知识。其中,俄语由杨明斋、库兹涅佐娃(维经斯基夫人)、王元龄等教授,法语由李汉俊教授,日语由李达教授,马列主义原理由陈望道教授。外国语学社不仅为青年团培养和输送了30余名团员,1921年3月,还选送刘少奇、任弼时、罗亦农、汪寿华、萧劲光等约40名学员,分3批赴莫斯科东方劳动者共产主义大学学习,为党培养革命力量和青年干部作出重要贡献。

1921年6月,共产国际代表马林和共产国际远东书记处代表尼克尔斯基先后到达上海,与中国共产党发起组取得联系并商讨后,建议“应当及早召开全国代表大会,宣告党的成立”[27]。1921年7月23日,来自7个共产党早期组织的13位代表和2位共产国际代表齐聚树德里李汉俊寓所(望志路106号),召开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因法租界暗探袭扰,最后一次会议转移到浙江嘉兴南湖的一艘游船上举行。中共一大通过了党的纲领,确定党的名称为“中国共产党”,选举产生中央局,宣告中国共产党正式成立。

从渔阳里走到树德里,中国共产党从孕育走向诞生,实现了从早期组织到正式建党的伟大转变。在这一影响深远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共产党不仅在政党形态上完成了党从无到有的历史性跨越,而且在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等极其重要的方面开展了不尽成熟却难能可贵的探索,使党在成立之初就成为一个全国性的、集中统一的新型无产阶级政党,也为党在百年奋斗历程中领导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筑牢根基。

中国产生了共产党,这是开天辟地的大事变。

参考文献

[4][15]俞秀松.自传(1930年1月1日)[a].俞秀松个人档案,原件存俄罗斯现代文献保管与研究中心,全宗号495,目录号225,卷宗号3001。“1920年第一次代表大会”应是作者回忆有误,应为“1921年第一次代表大会”。

作者系中共一大会址纪念馆副馆长(主持工作)

责任编辑:周奕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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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的中国共几篇几年后的中国篇四

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下面是众鑫文档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希望大家喜欢。

在党的十九大上做了部分修改,2017年10月24日通过

第一章党员

第一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二条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首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第四条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第五条发展党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

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六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第七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八条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九条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章党的组织制度

第十条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第十一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十二条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第十四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实现巡视全覆盖。

中央有关部委和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巡视工作。

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

第十五条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第十六条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第十七条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第十八条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第三章党的中央组织

第十九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四)修改党的章程;

(五)选举中央委员会;

(六)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第二十三条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党的经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党组织,根据中央委员会的指示进行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负责军队中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对军队中党的组织体制和机构作出规定。

第四章党的地方组织

第二十五条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第五章党的基层组织

第三十条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二条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三条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社会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六章党的干部

第三十五条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要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党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党重视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

党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第三十六条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党员的各项义务,并且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水平,带头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三十七条党员干部要善于同党外干部合作共事,尊重他们,虚心学习他们的长处。

党的各级组织要善于发现和推荐有真才实学的党外干部担任领导工作,保证他们有职有权,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三十八条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

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退、离休。

第七章党的纪律

第三十九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第四十条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第四十一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第四十二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党中央批准。对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应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并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第四十三条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四条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问责。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第八章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第四十五条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党的中央和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纪律检查组组长参加驻在部门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

第四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在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的同时向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涉及常务委员的,报告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初步核实,需要审查的,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七条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第九章党组

第四十八条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设书记,必要时还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

第五十条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可以建立党委,党委的产生办法、职权和工作任务,由中央另行规定。

第十章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

第五十一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受党中央委员会领导。共青团的地方各级组织受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同时受共青团上级组织领导。

第五十二条党的各级委员会要加强对共青团的领导,注意团的干部的选拔和培训。党要坚决支持共青团根据广大青年的特点和需要,生动活泼地、富于创造性地进行工作,充分发挥团的突击队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作用。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业事业单位的团委员会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一章党徽党旗

第五十三条中国共产党党徽为镰刀和锤头组成的图案。

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图案的红旗。

第五十五条中国共产党的党徽党旗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要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要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党徽党旗。

以后的中国共几篇几年后的中国篇五

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使我进一步明确了我们中国共产党的性质、目标及历史任务,深刻的认识了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了解到党的各级组织制度及其它有关规定。

党章是每一个共产党员必须学习和遵守的最高准则,也是对每个共产党员的基本要求。

学习党章、遵守党章是每个共产党员的终身任务和法定义务,在学习党章的过程中我深切的感受到:只有学习深刻,才能遵守自觉,只有贯彻全面,才能严肃维护党章的尊严。

学习党章,重要的是要深刻理解共产党执政为民的理念,牢记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学习党章心得体会。

中国共产党带领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这既是中国共产党的建党宣言,也是新时期党的执政承诺,在新的历史时期这种承诺更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通过对党章的学习,我更加地认识到作为一个普通劳动人民,更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最基本的就是要扎扎实实做好本职工作。

作为一名积极份子,争取能成为一名合格党员;在工作岗位上牢记共产党员的宗旨和义务,才能更好地体现出积极份子的先进性和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完成好自己的职责,做到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在自己的本职工作上做出一流的成绩,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道德、思想做先锋模范;党章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觉悟的先锋战士。

要做一个先锋战士,首要的是要有共产主义觉悟,而共产主义觉悟就是认真学习党的理论,履行党员义务,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各种科学文化知识;要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起好带头作用;要带头遵纪守法,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要切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维护党和人民的团结和统一;要紧密联系群众,走群众路线,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义道德。

一个共产党员积极份子,只有明确了党员的义务,树立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树立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和艰苦创业的奋斗精神,始终具有高昂的工作热情和干劲。

学习党章心得体会。

在日常工作中,不断探索创新,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和职业道德素养,做好本职,服务国家、社会和人民,充分体现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经过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我充分认识到,只有不断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更好地为社会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本领,才能硬着腰板说自己是先进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先锋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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