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收费工作总结(实用5篇)

时间:2023-09-29 作者:FS文字使者垃圾收费工作总结(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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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收费工作总结篇一

第一条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872号),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设市城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凡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县城和城市化程度较高的农村,也应推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并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为从事生活垃圾处理的单位,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同时要兼顾当地居民和单位的承受能力,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

生活垃圾处理是指将零散的生活垃圾运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后,垃圾处理单位的收集、运输、处理过程。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代收手续费和税金等。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要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第六条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对不同的收费对象可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

生活垃圾处理费可按月或季度收取,对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社会救济户等困难家庭应实行收费减免政策。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办法、减免办法和监管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条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应取消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已实施物业管理收费的,在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中应扣除已计入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费用。有条件的地方生活垃圾处理费与现行的卫生清洁费应合并收取。

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工业废物垃圾处理费不得相互重复计收。

第八条要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应针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措施,促其按时缴纳垃圾处理费。鼓励采取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统一收费和代扣代缴等方式。确保垃圾处理费的足额征收。对代收单位,允许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不超过1%的代收手续费,各地的代收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在不超过1%的范围内,制定垃圾处理费标准时予以明确。

第九条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对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足,已经投资在建的垃圾处理设施,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在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拨付专款用于补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但在建项目必须3年内建成,并投入运行。

第十条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计划,合理规划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拓宽投融资渠道,改善投融资环境,建立市场准入制度,积极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鼓励国内外资金,包括私营企业资金投入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最终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垃圾处理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生活垃圾处理应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有能力的企业承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其应负的责任、义务和支付处理费用等,降低处理成本,切实保证垃圾处理符合环保要求。

生活垃圾的处理应逐步由垃圾收集企业负责居民住宅、小区、社区等源头产生的垃圾的收集工作,避免多头管理,多头收费。

第十二条城市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对处理标准和服务质量不达标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两次以上屡查不改的,终止其经营权;对存在污染隐患的垃圾处理厂,应责令其提出改造方案,限期整改。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垃圾处理设施及其周围环境质量的监督检查,对造成二次污染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物价部门要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挤占、挪用垃圾处理费行为,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根据《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从事生活垃圾处理的单位应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12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广东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垃圾收费工作总结篇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垃圾的科学化、规范化处理,建立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根据上级政府有关法规、规章,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22个相关村庄(“一河两路”范围内的18个村庄及南庄等),驻地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物业公司、个体经营户、集贸市场,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办事处环卫园林所负责垃圾清理及管理工作,并配合市执法局三中队做好查处随意倾倒垃圾行为。

第四条驻地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个体经营户、集贸市场,都要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院内及“门前三包”区域内环境卫生日常管理。为防止相互推诿现象发生,凡在“门前三包”区域内发现的垃圾,均按照区域所属单位倾倒进行处置。

第五条22个相关村庄必须按照每100户设1名的标准分别设立专业环卫队伍,负责村庄街道的保洁和垃圾收集,保洁工作效果与工资挂钩;按照15—20户设置1个垃圾桶(池)的要求,配足设施。每天早晨8点以前村民将垃圾投放到固定地点,其他时间一律不准投扔垃圾;本村保洁人员必须于当天8:30点以前收集至环卫所指定垃圾点,由办事处环卫所负责统一清运。以达到垃圾桶(池)日清日洁、无堆积垃圾的标准。

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垃圾清运,实行集中收集、统一管理的原则,坚决杜绝“二次污染”。任何单位和村庄不得私拉乱倒,必须委托环卫管理所代运,并按规定交纳服务费,每年初双方必须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书,并认真履行义务和相关职责。

第七条参照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的相关收费标准规定,垃圾清运执行收费标准如下:

集贸市场按垃圾实际产出量每吨64元的标准交纳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城市公共卫生费的收费标准:各企事业单位外墙四周卫生责任区由环卫部门保洁的,按每平方米每月0.12元(1.44元/平方米/年)的标准收取公共卫生费。

第九条从村庄主要负责人个人工资中支出20xx元作为全年村庄环境保洁考核押金,办事处另外给予奖励基金20xx元,共计4000元作为奖惩基金。对不按照指定地点投放垃圾或村庄辖区环境脏乱差者,每查处一次扣200元,被市级部门通报一次扣400元,年底根据日常考核结果兑付奖惩基金。

第十条对拒不签订垃圾清运委托协议的村庄及企事业单位,办事处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对多次催缴仍拒绝交纳环卫保洁、垃圾清运管理费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或居民,由环卫部门提前告知对其停止保洁、清运服务。

第十二条各企事业单位、村庄严禁私拉乱倒垃圾、私自设置垃圾场,不得随意倾倒和处置垃圾。执法局三中队要加大对私拉乱运垃圾的查处力度,一旦查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厉处罚。

第十三条对暴力抗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件不符的相关规定,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办事处镇村建设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垃圾收费工作总结篇三

为进一步加快生活垃圾处理厂建设,尽快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根据6月上旬省住建厅、监察厅对我市垃圾处理工程督导检查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是改善环境质量,增强城市功能,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统筹规划和发展的重大举措,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切身利益。随着我市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成区面积和城市人口快速增加,生活垃圾产生量迅速增长,直接影响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各县(市)要充分认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作为执政为民、关注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具体措施,积极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和产业化发展,切实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高环境承载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要制定建设进度时间表,落实责任,倒排工期,到20xx年底确保各县(市)都建成1座无害化生活垃圾处理厂。市垃圾处理厂焚烧发电项目20xx年底建成投入使用;禹城市、乐陵市、平原县、夏津县、武城县垃圾处理厂于20xx年9月底前开工建设;宁津县、齐河县垃圾处理厂确保20xx年12月底前具备填埋条件,20xx年2月底前通过环保验收;陵县、庆云县于20xx年底前完成无害化垃圾处理厂建设并投入使用;临邑县要加快垃圾处理厂的升级改造,并尽快投入使用。此次省住建厅、监察厅督导检查中未按规定进行施工的县(市),在7月20日前将有关情况报市城管执法局,市城管执法局汇总后报省住建厅、监察厅。

(一)规范施工管理。全面推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质量监督制和项目监理制度,在项目选址与建设过程中,要减少土地资源消耗和避免污染水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均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二)严格执行建设标准。新建生活垃圾处理厂要重点建设填埋库区、渗滤液收集池、防洪沟(坝)、垃圾坝等主体工程,填埋库区主要建设库区构筑面、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导排系统、气体疏导系统和雨污分流系统、道路交通系统、填埋作业系统、环境监测系统和计量系统,完善作业设备,配套建设管理区和污水处理区。已建成的卫生填埋场,凡渗滤液导排处理、雨污分流等设施不配套的,20xx年底前必须完成配套建设任务。垃圾焚烧设施建设要采用先进可靠的技术及设备,确保烟气排放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三)强化质量监管意识。建立完善质量监管体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所选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城市垃圾处理技术标准。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项目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生活垃圾处理厂建成后,县(市)辖区内生活垃圾要全部运送到垃圾处理厂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集中处理,确保集中处理率和无害化处理率均不低于95%。

根据国家计委等4部委《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和省物价局《关于加快建立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要求,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执行;其余县(市)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收费标准,报市物价局、财政局同意后执行。

(一)落实责任,强化督导。各县(市)要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建设列入政府工作重要日程,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完善政策、强化措施,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建设情况实行定期调度通报制度,对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当,导致建设进度缓慢、未能按期完成任务、运行和管理不到位的,将进行责任追究。

(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强化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向前推进。各级发改、公安、监察、财政、审计、国土资源、环保、建设、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选址、立项、环评、建设、筹资等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垃圾收费工作总结篇四

为完善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环卫收费管理工作,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办法》(苏府〔2007〕65号)精神,本着“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规定垃圾系指在日常生活或为日常生活、生产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有毒有害的危险废物)。

二、城市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市城区建成区范围内所有产生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城管局负责征收,专款用于生活垃圾的处理处置,补偿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四、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按户收取,标准为4元/月户;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单位)标准为3元/月人;对符合征收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范围的低保户、特困人群等家庭,实行减免征缴,减免对象以市民政局和市总工会登记核实的为准。征费方式:暂由市城管局委托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派人“上门收缴”。

五、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缴资金专项用于环卫部门对市区公共环境的生活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和处理,住宅区的清扫、保洁,环卫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等市区环卫事业。

六、单位垃圾(生活垃圾、普通工业固体废弃物)要委托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代运和保洁服务的,需缴纳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

七、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主要用于单位垃圾的收运和粪便的清运等。具体内容为:生产和生活垃圾、粪便的清扫、清运;单位内厕所粪便的清运,化粪池的疏通以及厕所保洁、蝇蛆消杀;个体工商户店面、临时摊点的卫生保洁;单位、住宅装修垃圾的清运;路面作业的污染清理等。

八、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收取标准

(一)垃圾清运费(生活垃圾、普通废弃物)。以吨为单位计收,每吨每次40元;以桶为单位,每桶每月300元;以斗为单位,每斗每次150元;消杀费每桶每年80元。

(二)粪便清运处理费。粪便以池为单位计收,每池每月150元;以车为单位计收,5吨车每车500元、3吨车每车300元;消杀费每池每年80元。

(三)受单位委托冲洗的厕所保洁服务费。以蹲位为单位计收,每只蹲位每月10元,独立式小便池也按每只每月10元收取,其它形式的小便池按米为单位计收,每米计1个蹲位。

(四)住宅装修垃圾清运费。初次装潢按住宅建筑面积计收,每平方米3元,在购房时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次性代收。二次装潢按吨计量收取,由环卫部门上门收取。

(五)个体工商户店面垃圾清运费。以营业面积为单位计收,根据经营项目分类收取。其中:水果店每月每平方米2元;餐饮店、旅店每月每平方米1.5元;其它行业店面每月每平方米1元;经批准设置的沿街摊位按每天每只1~2元计收。

九、根据“收管分离”的原则,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统一收取。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必须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并持《收费许可证》到市财政局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购领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严格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十、环卫部门要制订具体的服务措施。收费前先签定服务协议,协议书应包括委托的事项,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

十一、市物价局、财政局要加强对环卫有偿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实施年检和验审制度,对收支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收费和支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十二、各乡镇的垃圾处理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明确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并报市物价局、财政局、城管局备案。

十三、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垃圾收费工作总结篇五

为规范我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运营管理,提高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切实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为重点,以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改善群众生产生活环境质量为目的,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政府主管,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健全管理体系,完善保障制度,全面提高我市城镇垃圾处理无害化、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科学化、运行管理企业化和行业发展产业化水平,实现全市城镇建成较为完善的垃圾处理设施,切实改善城镇环境质量,提高环境承载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经济社会与自然环境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垃圾处理设施运行规范。垃圾处理场配套设施、设备齐全,经费保障机制健全,垃圾处理能力进一步提高,实现全市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0%以上。

(二)运营部门管理规范。运营机制有效、协调,人员配备到位,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全部经过业务培训,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各种原始记录、凭证、台帐、统计报表等资料完备。

三、管理模式

(一)运营管理体制。

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管理体制由市政府按事业单位进行管理,为隶属于市城市管理局的股级建制事业单位,工作职责包括行政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生产运营管理、设施设备维护与保护管理、运营资料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环境管理、仓库管理和应急预案等。

(二)生产作业内容。

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使用专用设施和设备,采用填埋工艺,按照填埋作业程序,合理实行分区域、单元、逐层填埋作业,将运进填埋场的生活垃圾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进行处理及达标排放,使之实现无害化目标。主要工作内容为进场检查、计量记录、卸料、推铺、压实、消杀除害、覆土(盖膜)、渗沥液处理、沼气导排、环境监测、设备保养等。

(三)渗沥液运营管理。

渗沥液处理委托中标单位运营管理,由市城市管理局与中标单位签订具体运营管理合同,经处理排放的'渗沥液要达到国家规定无害化排放标准。运营费用按渗沥液处理后排放计量,由市城市管理局从政府给予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运营补贴中拨付。

(四)运营岗位管理。

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劳动岗位要以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为目标,以精干高效和有利于生产经营为原则,做到明确职责,合理分工。运营作业分为部门、班组、个人三个层次岗位。

四、劳动定额

目前,我市城区和周边镇、农场、旅游区日产生活垃圾约190吨,根据垃圾产量和垃圾清运实际情况实行二班制,生产天数为365天,职工工作每天时间为8小时,实行轮休。

根据《城镇生产垃圾填埋场劳动岗位定员标准(试行)》(琼建城114号)文规定,我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日处理垃圾量为190吨,定员为30人。其中,管理岗位8名(由市城市管理局从现有编制中调剂),为事业编制财政全额拨款人员,单位领导2名,其他管理岗位6名,编外生产性临时工人岗位22名。

编外生产性临时工人实行养事不养人,由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助做好招聘工作。招聘的编外生产性临时工为市城市管理局合同制生产性临时工人,由市城市管理局按合同进行统一管理使用,不纳入编制管理。在聘用期内,工资待遇及各项社会保险按有关规定执行。所需工资等经费从政府给予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运营补贴中拨付。

五、人员培训与计划

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试运行前邀请相关技术专家进行现场指导,对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进行岗前技术培训。

六、安全生产

运营前要进行垃圾处理场的环境本底监测,为运营过程中环境、大气等污染情况提供依据。投入运营后,要抓好岗位操作等具体实施环节,建立健全各种原始记录、凭证、台帐、统计报表,及时完成运营过程中的数据收集、分析、处理和反馈,确保设施达标规范运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无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七、运营费用

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主要体现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项目本身的经济效益较低,通过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或财政补贴确保维持正常运营。参照我省其他市县垃圾填埋处理标准,按每填埋垃圾30元/吨计算,全年安排垃圾填埋费208万元;按照渗沥液处理运营中标价41.1元/吨计算,全年安排垃圾渗沥液处理费85.5万元,为确保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正常运行,市政府每年给予运营补贴293.5万元。

八、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垃圾处理场运营管理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生活垃圾处理场的正常稳定运营,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我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治的重要内容,对改善我市生产生活、投资环境具有重要作用。市财政部门要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各镇政府、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要提高对加强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工作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运营工作做好。

(二)明确责任,不断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要制订相关运营管理措施、制度,科学、稳定、规范运营管理是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重要手段,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要按照垃圾处理场的岗位职责要求,落实责任,严格考核,确保稳定规范运营。

(三)落实收费政策,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加快建立垃圾处理收费运行机制,加大垃圾处理费收缴力度,建立稳定的收缴平台,确保足额征收。广播电视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引导和宣传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及省有关污水垃圾处理运营管理、收费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倡导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增强群众的环境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权益意识,确保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收到良好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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