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书的性质认定(汇总16篇)

时间:2023-12-03 作者:雨中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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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的性质认定(汇总16篇)篇一

1、附属性:合同与担保之间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担保附属于合同。

2、选择性:我国合同法设立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设立担保。

3、保障性: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担保的最根本的特征。

担保合同内容分类。

债权担保。

债权担保的内容即担保权与担保义务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债权人的担保权因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的性质不同,也表现不同的属性。

在人的担保即保证中,担保权是一种债权性的请求权,属债权范围;而在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故也称为担保物权,两者间的效力相差较大。

与此相对应,担保义务人的义务在人的担保中,实为一种债务,而于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负担。

保证合同内容。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抵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质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性;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保证担保承诺书效力纠纷案例【2】。

【案情】。

被告李某以自己拥有的位于县农业局老家属房的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被告李某同时向原告出具了抵押担保承诺书,在签订该抵押担保合同时,被告林乙也向原告出具了保证担保承诺书,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借款到期后被告林甲未归还此笔借款本息,经原告催促,被告林甲、李某、林乙均在原告催款通知书签名,之后三被告仍未还款。

【分歧】。

对该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承诺书不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

因为该承诺书不是被告林甲贷款担保的正式保证文书,而是被告林甲贷款之前向原告出具的他人愿意担保的意向书,不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承诺书系被告林乙真实意思表示,具有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

因为在被告林甲、李某与原告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时,被告林乙又向原告出具了保证担保承诺书,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该笔借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该保证担保承诺书是被告林乙在被告李某与原告签订抵押担保合同时出具的,并且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符合保证合同的书面性、要式性、从属性特征。

我国《担保法解释》第22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因此,该保证担保承诺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我国《物权法》第176条中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林甲、被告李某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在借款申请书中就约定了被告林乙是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在该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签订时被告林乙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向原告出具了保证担保承诺书,依该保证担保承诺书约定,该承诺书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等同于正式保证担保合同,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款时,被告林乙又自愿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名。

因此该保证担保承诺书符合这一法律规定,也合法有效。

承诺书的性质认定(汇总16篇)篇二

【案情】2010年12月23日,肖某向李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李某人民币20万元整,月息3%,用于修建鱼塘搞养殖,2010月31日前连本带息归还”。

到期后,肖某未偿还本息。

年11月8日,肖某向李某出具承诺书,承诺书载明“肖某借李某现金20万元,因资金紧缺,没有按期归还,经双方协商定出还款计划:一、肖某作出承诺把房子卖了,先还清银行贷款。

二、然后还李某10万元,余下的10万元按银行的同等利息归还,本息在一年内付清。

承诺人:肖某”。

至今,肖某未偿还借款本息。

7月31日,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肖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承诺书是双方对借款新的约定。

理由是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2013年11月8日,肖某向李某出具还款承诺书,李某并未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对该借款作出新的约定。

因此,余下10万元的借款还款期限尚未届满,李某要求肖某偿还余下1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承诺书是肖某的单方意思表示,不能视为双方对借款新的约定。

理由是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肖某向李某作出还款承诺书,但该承诺书为肖某的单方行为,且并未实际履行,故该承诺书对李某不具有约束力,肖某应当按照原借条的约定向李某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当事人为要约和承诺的意思表示均为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而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以要约开始,承诺生效即告合同成立。

本案中,肖某向李某出具的承诺书是单方意思表示还是双方对借款新的约定,关键在于该承诺书是否得到李某的认可。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肖某向李某出具的承诺书内容具体明确,有分期偿还20万元借款的意思表示,有表明其行为受该承诺书约束的意思表示,故该承诺书是要约,承诺书到达李某时生效,肖某的行为即受到承诺书约束。

但是李某是否有对该要约的承诺行为?本案中,李某既没有以通知方式明确表示接受要约,也没有以自己的行为默认表示接受要约。

假如肖某在向李某出具承诺书后偿还部分借款或者利息,李某表示接受,那么可以推定李某以默示的方式对肖某要约的给予了承诺,双方当事人共同对原借款合同进行了变更。

但是李某对肖某的要约既没有明示的承诺,也没有默示的承诺。

所以该承诺书是肖某的单方行为,对李某没有约束力,肖某仍应依照原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故本案肖某应当偿还李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不予保护)。

承诺书的性质认定(汇总16篇)篇三

债权人对债务人到期债务的书面还款承诺无异议,该承诺如果变更了原借款合同的内容,则该书面承诺的性质依法应认定为原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如果债务人未按该承诺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债务人按原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的,依法不予支持。

案情。

被告何某为购买液压挖掘机,于1月27日与原告严某签订借款合同后,向严某借款20元。

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当年1月27日至4月25日,借款月利率为8‰,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款,即当年2月25日、3月25日各归还本金73000元及其相应利息,4月25日归还本金74000元及其利息592元(本息共223528元),若何某连续或累计两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严某有权提前终止合同,要求何某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并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的四倍向严某支付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

严某已于合同签订当日向何某支付借款220000元。

203月24日,双方又到公证处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书。

至本纠纷诉至法院,何某均未按约定的还款方式归还借款,严某亦未根据公证书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4月11日,严某向何某索要借款时,何某亲笔向严某写下一份《承诺书》承诺,其于年1月27日向严某所借人民币220000元,因其资金困难,未能按合同约定在当年4月25日归还,目前尚欠严某223528元,为此,承诺将于204月12日归还严某借款20000元,剩余借款从年6月开始,每月归还10000元,直到还清为止,如其不按承诺还款,将自愿接受合同约定的强制执行。

因何某未按承诺向严某履行义务,9月10日,严某向巧家县法院起诉,要求何某归还其借款本息合计223528元,并承担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出的违约金118941.04元,两项共计342469.04元。

何某辩称,其向成都一家销售公司购买挖机,首付280000元后还欠220000元,就向该公司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款220000元,至于严某与这家公司是什么关系,其不清楚。

挖机购回后存在故障,其向销售公司反映后,该公司一直未派人修理。

之后,该公司找到巧家县向其索要借款时,其再次要求该公司修理故障机器,并表示挖机修好就付款,但该公司仍未派人修理,还在向其索要借款时扣了其挖机,并绑架了其看挖机的人。

如果该公司不更换挖机,不同意付款。

严某则称,其与何某购买挖机的公司无任何关系。

裁判。

巧家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的相关陈述和原告严某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何某与原告严某个人形成民间借贷关系。

因此,何某要求更换挖机,否则不同意归还借款的辩解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严某向何某索要借款时,何某向严某出具承诺书承诺,截止写该承诺书时止,其尚欠严某223528元,愿在2011年6月起分期还款,直至清偿。

严某未对该《承诺书》内容提出任何异议,故该《承诺书》依法属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的从合同,该从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由于《承诺书》对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内容作了变更,因此,双方应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合同,即何某依法只就223528元对严某承担还款义务,严某超过223528元的主张不予支持。

遂判决由何某在该判决生效后规定的时间内偿还严某借款本息合计223528元,驳回严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18.50元,由被告何某承担。

宣判后,严某不服,依法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昭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严某起诉时,尚在何某承诺的还款期内,其主张的违约金依法不应获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于3月27日判决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债权人无异议的还款承诺书的法律性质认定;二是该还款承诺书的法律后果。

从合同具有从属性,其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只要从合同的订立符合合同生效条件的相关规定,且对主合同权利、义务内容作了变更,该从合同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予以履行。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依法属于主合同,且合法有效,债务人何某未按该主合同履行还款义务,在债权人严某要求其履行主合同义务时,亲笔向严某书写了还款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截止写承诺书,其尚欠严某223528元。

可见,该承诺内容已明显变更了主合同的内容,即对主合同的标的额及其利息、履行期限和方式,以及违约的处理作了变更,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主合同主体一方的严某对该变更内容未提出异议,因此,依法应视为严某对该变更内容的默认,该承诺书是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是双方对《借款合同》的从属约定,且符合《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故其法律性质属于主合同《借款合同》的从合同。

2.还款承诺书对双方产生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何某作出的书面还款承诺,双方一致认可,因此,双方必须依承诺分别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由于承诺书对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之权利、义务作了变更,故法院依法只能依照承诺书的相关内容作出判决。

另外,由于严某起诉时,尚在何某承诺的还款期内,故法院不予支持严某主张由何某依主合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处理是合法、恰当的。

承诺书的性质认定(汇总16篇)篇四

承诺书是承诺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以书面形式。

通常是要求以书面订立的合同,其承诺也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二篇第2-201条规定,凡价金超过500美元的货物买卖合同,除该法典另有规定外,均须以书面方式作成,否则不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诉讼中对这种合同原则上不接受口头证据。

承诺书法律性质承诺书是承诺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

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

承诺书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承诺书有法律效力公司与你签定的书面承诺书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不违反法律,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具有约束力。

可以依据该承诺书主张权利。

从分类来看,承诺制度可以分为民事承诺和行政承诺,区分两者最重要的标准是订立合同的目的。

行政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都无完全的自由处分权。

而民事合同则不然,只要民事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就应合法有效。

一般来讲,签订保密承诺书是签订人事、劳动聘用合同的一个条件,或者是补充协议,如,行政机关在录用、聘用、调用工作人员时,经常要求这些工作人员就某一事项向用人机关作出书面承诺。

如果把保密承诺书与人事、劳动聘用合同结合在一起的话,保密承诺书是典型的内部行政合同,其主体、目的和内容等都具有行政性合同的性质,所以说,保密承诺书是一种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文书。

保密承诺书虽然与私法合同一样,取决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但当事人无权就违反保密义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进行约定,保密承诺书的内容也不能超出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范围。

此外,虽然保密承诺书原则上应当以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为基础,但由于保密行政管理的特殊性,党和政府的政策也是我国保密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重要渊源,保密行政主体依据政策所赋予的权限所缔结的保密承诺书也合法有效,其他超出权限范围所缔结的承诺书则属于无效。

电脑产品售后服务承诺书。

尊敬的用户:

感谢您在本公司购买相关商品,为了使您对我们的服务更加满意,在您购买本公司相关商品后,本公司向您承诺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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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的性质认定(汇总16篇)篇五

【案情】12月23日,肖某向李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李某人民币20万元整,月息3%,用于修建鱼塘搞养殖,10月31日前连本带息归还”。

到期后,肖某未偿还本息。

月8日,肖某向李某出具承诺书,承诺书载明“肖某借李某现金20万元,因资金紧缺,没有按期归还,经双方协商定出还款计划:一、肖某作出承诺把房子卖了,先还清银行贷款。

二、然后还李某10万元,余下的10万元按银行的同等利息归还,本息在一年内付清。

至今,肖某未偿还借款本息。

年7月31日,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肖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承诺书是双方对借款新的约定。

理由是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年11月8日,肖某向李某出具还款承诺书,李某并未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对该借款作出新的约定。

因此,余下10万元的借款还款期限尚未届满,李某要求肖某偿还余下1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承诺书是肖某的单方意思表示,不能视为双方对借款新的约定。

理由是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肖某向李某作出还款承诺书,但该承诺书为肖某的单方行为,且并未实际履行,故该承诺书对李某不具有约束力,肖某应当按照原借条的约定向李某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当事人为要约和承诺的意思表示均为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而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以要约开始,承诺生效即告合同成立。

本案中,肖某向李某出具的承诺书是单方意思表示还是双方对借款新的约定,关键在于该承诺书是否得到李某的认可。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肖某向李某出具的承诺书内容具体明确,有分期偿还20万元借款的意思表示,有表明其行为受该承诺书约束的意思表示,故该承诺书是要约,承诺书到达李某时生效,肖某的行为即受到承诺书约束。

但是李某是否有对该要约的承诺行为?本案中,李某既没有以通知方式明确表示接受要约,也没有以自己的行为默认表示接受要约。

假如肖某在向李某出具承诺书后偿还部分借款或者利息,李某表示接受,那么可以推定李某以默示的方式对肖某要约的给予了承诺,双方当事人共同对原借款合同进行了变更。

但是李某对肖某的要约既没有明示的承诺,也没有默示的承诺。

所以该承诺书是肖某的单方行为,对李某没有约束力,肖某仍应依照原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故本案肖某应当偿还李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不予保护)。

承诺书的性质认定(汇总16篇)篇六

在保密行政管理过程中,为承担保守国家秘密义务、保护国家秘密安全所签订的承诺书具有何种性质,存在诸多争议,影响着保密承诺书作用的发挥。因此,有必要对保密承诺书的法律性质和效力进行研究,加以明确。

本文所讲的保密承诺书是指保守国家秘密承诺书,即根据《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规定》等有关保密政策法律的规定,接触或者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在任职、上岗或者离岗之前,与机关单位签订的保证已了解各项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合同。

具体来说保密承诺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保密承诺书的一方必须是国家公权主体。

保护国家秘密是一种国家事权,任何合法掌握或使用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都可以成为国家公权主体,代表国家行使对国家秘密的管理权。因此,它可以作为行政主体要求相对人(包括内部相对人和外部相对人)承担具体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二)保密承诺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秘密安全。机关、单位与工作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其直接目的是为了使相对人了解自己的保密义务和责任,但最终目的是为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在保密承诺书中,无论是设定实体性权利义务,还是程序性权利义务,都是服务于实现保护国家秘密这个根本目的。

(三)保密承诺书中的权利、义务,是保密法上的权利、义务。

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是一种公法上的义务,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每一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承担保密义务,因此,保密义务并不因承诺而产生,承诺内容只是保密义务具体化的一种形式。

保密法是一部行政法律,显然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的特征,即权利和义务具有同一性,权利与义务不能截然分开,权利中含有义务,义务中含有权利。所以,党政机关、涉密单位与工作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本身就是行使行政职权、保护国家秘密的一种手段。

从分类来看,承诺制度可以分为民事承诺和行政承诺,区分两者最重要的标准是订立合同的目的。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依法与相对人签订的,能够设立、变更和终止行政法律关系的协议,是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合同具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必有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另一方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且行政主体处于主导地位并享有一定的行政特权。二是签订目的是为了直接执行公务,履行公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合同内容只涉及私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则应视为民事合同。三是其内容为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都无完全的自由处分权。而民事合同则不然,只要民事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就应合法有效。

根据调整行政关系范围的不同,行政合同又可以分为内部行政合同和外部行政合同。内部行政合同是调整内部行政关系的合同,通常在行政主体与其成员之间缔结;外部行政合同是调整外部行政关系的合同,通常在行政主体与外部相对人之间缔结。准确地说,行政承诺属于内部行政合同。

一般来讲,签订保密承诺书是签订人事、劳动聘用合同的一个条件,或者是补充协议,如,行政机关在录用、聘用、调用工作人员时,经常要求这些工作人员就某一事项向用人机关作出书面承诺。如果把保密承诺书与人事、劳动聘用合同结合在一起的话,保密承诺书是典型的内部行政合同,其主体、目的和内容等都具有行政性合同的性质,所以说,保密承诺书是一种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文书。

保密承诺书虽然与私法合同一样,取决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但当事人无权就违反保密义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进行约定,保密承诺书的内容也不能超出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范围。

此外,虽然保密承诺书原则上应当以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为基础,但由于保密行政管理的特殊性,党和政府的政策也是我国保密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重要渊源,保密行政主体依据政策所赋予的权限所缔结的保密承诺书也合法有效,其他超出权限范围所缔结的承诺书则属于无效。因此,保密承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受私法支配,应当适用公法规则。

从保密承诺书最直接的作用来看,它可以起到对内部行政相对人的保密警示作用。同时,保密承诺书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一种方式,对行政相对人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从行政合同的角度看,保密承诺书主要应当具有以下作用:

(一)具体化保密义务。保密承诺书的作用就是将保密法中具有法定性、抽象性、概括性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化、明确化,它将当事人所固有的保密法上的.权利与义务,落实到具体相对人身上,并督促其切实履行。如有关政策、保密法律法规规定了6个月至3年的脱密期管理,但对如何具体执行并没有规定,需要保密行政主体根据具体岗位的涉密程度设定不同的保密期限。

人事部印制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中要求“在涉密岗位工作的,解除本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规定”。

(二)界定法律责任。签订保密承诺书对于界定行政主体与承诺人的法律责任具有重要作用,在签订前,行政主体首先要尽到告知义务,即告知承诺人应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这是承诺人承诺的前提,如果行政主体未履行告知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对承诺人来讲,签订了保密承诺书,就意味着其已经知悉相应的保密责任和义务,如果违反承诺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进行责任认定时,就可能会被认定为故意,所以,签订保密承诺书是判定承诺人犯罪故意和过失的重要标准。

(三)有利于保密行政主体行使保密监督管理权。由于保密行政主体与保密承诺人之间大都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保密承诺书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并不完全对等,行政主体在保密承诺书中享有一定特权,这些特权可以在缔约时以强制性条款的形式存在,相对人要签订承诺书就必须接受这些特权,保密承诺人可以针对这些特权提出缔约的异议,但无权单方面拒绝缔约。具体讲,保密行政主体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1.缔结保密承诺书的提出权。保密行政主体作为国家秘密的管理者,为了实现其保护国家秘密的目的,可以要求接触和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对保守国家秘密作出承诺。

2.监督检查权。保密行政主体有权对保密承诺书的履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对人切实履行保密义务。

3.强制执行权。保密行政主体对那些不履行义务的保密承诺人,可以采取措施强制执行,有时甚至无需请求法院判决而依据职权直接行使强制执行权,比如,当发现涉密人员不履行保密承诺,可以将其调离涉密岗位,不允许接触和知悉国家秘密。

4.制裁权。在保密承诺书有效期中,保密行政主体如果认为保密承诺人未履行设定的义务,为保证承诺书的执行,保密行政主体可以对相对人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或行政处分。对需要进行人身自由等方面的限制时,还可以提请有关司法机关进行制裁。如,离岗离职后当事人如果违反对涉及出境、就业等方面的承诺时,保密行政主体可以把保密承诺书作为有法律效力的强制性文书提请有关机关执行。

离婚诉讼中,法官经常会遇到一方当事人出具的另一方立下的一封封“痛改前非”的保证书,要求人民法院判令“保证人”履行保证书的约定,而达到其诉讼请求的目的。

如何认定夫妻之间婚内保证书的效力?这不仅是诉讼双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问题,更是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的先决条件。

夫妻之间婚内保证书,通常是在夫妻生活期间,一方存在过错行为,比如婚外情、吸毒、赌博、家庭暴力等,因为行为暴露或亲友规劝,为挽回婚姻而承认错误并作出“如若再犯,自愿离婚”、“财产归对方所有”、“放弃孩子的抚养权”、“给予对方经济赔偿”等各种书面承诺。对于该类保证书,因其内容不同,法院认定的情况也各不相同。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可做如下归纳: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第1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公民该项权利进行限制。为了离婚而设置附带条件在起诉离婚时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当然,保证书中所记载的过错方的过错行为,仍可作为法院认定过错方是否存在过错行为的事实以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证据之一。离婚具不具备法定条件,还得依靠当事人对证据得收集,简单的一纸保证书恐怕是解决不了实质问题的。

对于“财产归对方所有”等因为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时,单方对财产怎样分割的保证。在能证实保证书是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

我们经常说约定自由,即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契约中约定任何内容。考虑到婚姻的特殊性,我国法律明确将婚姻、收养等人身关系排除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协商不能违反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因此当婚姻问题需要对子女抚养予以明确而双方争执不下时,一方对于子女抚养权承诺的效力就显得十分脆弱,对法庭的判决往往起不到什么作用。法官会根据子女的年龄、父母的收入等情况综合考虑,从有利子女身心健康出发,再来确定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也是法律对无过错方权益的最基本的保障。

而《婚姻法》并没有对离婚损害赔偿的约定作出限制性的规定。由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对于保证人作出的只要再发生对家庭不负责的行为,包括赌博、吸毒、婚外情、家庭暴力等,愿意支付对方赔偿金的承诺,实际上是对离婚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一种约定。该约定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即产生法律约束力。庭审中对伴侣的不信任态度和对婚姻本身缺乏信心。

婚姻的牢固源于相互理解和信任,夫妻间签订这样的协议已经暗含着彼此的不信任,为婚姻的破裂埋下了伏笔。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婚姻就变成了业余侦探追查背叛者的游戏,最终走向解体是理所当然的事。

被背叛的一方虽然获得了经济补偿,却失去了婚姻,这说明“忠诚协议”并不能保护婚姻,其意义是可疑的。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过错方存在过错,法院就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必须遵照履行。

其实立夫妻之间婚内承诺书,这个行为本身就意味着夫妻彼此的不信任和对婚姻缺乏信心。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许多保证书非但没有起到保险的作用反而为夫妻的感情破裂埋下了伏笔。在婚姻生活中,犯错了改过来还有机会,如果一错再错,再多保证书也换不来从前的美好姻缘。

承诺书的性质认定(汇总16篇)篇七

承诺书法律性质承诺书是 承诺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

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

承诺书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承诺书有法律效力 公司与你签定的书面承诺书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不违反法律,是合 法有效的,应当具有约束力。

可以依据该承诺书主张权利。

从分类来看, 承诺制度可以分为民事承诺和行政承诺,区分两者最重要的标 准是订立合同的目的。行政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都无完 全的自由处分权。而民事合同则不然,只要民事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制规定,就应合法有效。

一般来讲,签订保密承诺书是签订人事、劳动聘用合同的一个条件,或者是 补充协议,如,行政机关在录用、聘用、调用工作人员时,经常要求这些工作人 员就某一事项向用人机关作出书面承诺。

如果把保密承诺书与人事、劳动聘用合 同结合在一起的话,保密承诺书是典型的内部行政合同,其主体、目的和内容等 都具有行政性合同的性质, 所以说, 保密承诺书是一种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文书。

保密承诺书虽然与私法合同一样,取决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但当事人无权 就违反保密义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进行约定, 保密承诺书的内容也不能 超出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范围。

此外,虽然保密承诺书原则上应当以保密法律、 法规规定的范围为基础, 但由于保密行政管理的特殊性,党和政府的政策也是我 国保密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重要渊源, 保密行政主体依据政策所赋予的权限 所缔结的保密承诺书也合法有效,其他超出权限范围所缔结的承诺书则属于无 效。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总而言之,承诺书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依据承诺书是否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当然,在实践中,只有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且没有违法法律相关规定和没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诺书才算有效,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承诺书的性质认定(汇总16篇)篇八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我已经以(承租/承包/联营/其他)形式使用物业其中的部分(该物业座落于,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并与(出租人)签订了(编号:)。我已获悉上述物业已抵押给贵联社作为贷款担保的担保物。

我承诺在贵联社要行使该抵押物权时,将无条件配合贵联社对该抵押物的处置,放弃对该抵押物尚未完结的租赁权利。承诺我对该抵押物的权利不得对抗贵联社的抵押权的实现。在抵押期间,我将不转租该抵押物给任意第三人,我承诺不实施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行为。同时,我在此申明,该抵押物不存在以租代售的情形。

本承诺函不得撤销,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若我未遵守本承诺函,我将对贵联社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xxx(签章)。

20xx年x月xx日。

承诺书的性质认定(汇总16篇)篇九

还款承诺书也可以成为“借条”,那么这份还款承诺书的性质是什么呢?是否有法律效应?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相关资料,欢迎大家阅读!

裁判要旨

债权人对债务人到期债务的书面还款承诺无异议,该承诺如果变更了原借款合同的内容,则该书面承诺的性质依法应认定为原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如果债务人未按该承诺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债务人按原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的,依法不予支持。

案情

被告何某为购买液压挖掘机,于2010年1月27日与原告严某签订借款合同后,向严某借款220000元。

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当年1月27日至4月25日,借款月利率为8‰,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款,即当年2月25日、3月25日各归还本金73000元及其相应利息,4月25日归还本金74000元及其利息592元(本息共223528元),若何某连续或累计两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严某有权提前终止合同,要求何某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并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的四倍向严某支付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

严某已于合同签订当日向何某支付借款220000元。

2010年3月24日,双方又到公证处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书。

至本纠纷诉至法院,何某均未按约定的还款方式归还借款,严某亦未根据公证书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2011年4月11日,严某向何某索要借款时,何某亲笔向严某写下一份《承诺书》承诺,其于2010年1月27日向严某所借人民币220000元,因其资金困难,未能按合同约定在当年4月25日归还,目前尚欠严某223528元,为此,承诺将于2011年4月12日归还严某借款20000元,剩余借款从2011年6月开始,每月归还10000元,直到还清为止,如其不按承诺还款,将自愿接受合同约定的强制执行。

因何某未按承诺向严某履行义务,2012年9月10日,严某向巧家县法院起诉,要求何某归还其借款本息合计223528元,并承担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出的违约金118941.04元,两项共计342469.04元。

何某辩称,其向成都一家销售公司购买挖机,首付280000元后还欠220000元,就向该公司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款220000元,至于严某与这家公司是什么关系,其不清楚。

挖机购回后存在故障,其向销售公司反映后,该公司一直未派人修理。

之后,该公司找到巧家县向其索要借款时,其再次要求该公司修理故障机器,并表示挖机修好就付款,但该公司仍未派人修理,还在向其索要借款时扣了其挖机,并绑架了其看挖机的人。

如果该公司不更换挖机,不同意付款。

严某则称,其与何某购买挖机的公司无任何关系。

裁判

巧家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的相关陈述和原告严某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何某与原告严某个人形成民间借贷关系。

因此,何某要求更换挖机,否则不同意归还借款的辩解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严某向何某索要借款时,何某向严某出具承诺书承诺,截止写该承诺书时止,其尚欠严某223528元,愿在2011年6月起分期还款,直至清偿。

严某未对该《承诺书》内容提出任何异议,故该《承诺书》依法属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的从合同,该从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由于《承诺书》对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内容作了变更,因此,双方应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合同,即何某依法只就223528元对严某承担还款义务,严某超过223528元的主张不予支持。

遂判决由何某在该判决生效后规定的时间内偿还严某借款本息合计223528元,驳回严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18.50元,由被告何某承担。

宣判后,严某不服,依法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昭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严某起诉时,尚在何某承诺的还款期内,其主张的违约金依法不应获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于2013年3月27日判决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债权人无异议的还款承诺书的法律性质认定;二是该还款承诺书的法律后果。

1. 债权人无异议的还款承诺书的法律性质认定

本案承诺书的性质认定,涉及两个法律概念即主合同和从合同。

从合同具有从属性,其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只要从合同的订立符合合同生效条件的相关规定,且对主合同权利、义务内容作了变更,该从合同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予以履行。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依法属于主合同,且合法有效,债务人何某未按该主合同履行还款义务,在债权人严某要求其履行主合同义务时,亲笔向严某书写了还款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截止写承诺书,其尚欠严某223528元。

可见,该承诺内容已明显变更了主合同的内容,即对主合同的标的额及其利息、履行期限和方式,以及违约的处理作了变更,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主合同主体一方的严某对该变更内容未提出异议,因此,依法应视为严某对该变更内容的默认,该承诺书是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是双方对《借款合同》的从属约定,且符合《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故其法律性质属于主合同《借款合同》的从合同。

2.还款承诺书对双方产生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何某作出的书面还款承诺,双方一致认可,因此,双方必须依承诺分别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由于承诺书对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之权利、义务作了变更,故法院依法只能依照承诺书的相关内容作出判决。

另外,由于严某起诉时,尚在何某承诺的还款期内,故法院不予支持严某主张由何某依主合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处理是合法、恰当的。

【案情】2010年12月23日,肖某向李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李某人民币20万元整,月息3%,用于修建鱼塘搞养殖,2013年10月31日前连本带息归还”。

到期后,肖某未偿还本息。

2013年11月8日,肖某向李某出具承诺书,承诺书载明“肖某借李某现金20万元,因资金紧缺,没有按期归还,经双方协商定出还款计划:一、肖某作出承诺把房子卖了,先还清银行贷款。

二、然后还李某10万元,余下的10万元按银行的同等利息归还,本息在一年内付清。

承诺人:肖某”。

至今,肖某未偿还借款本息。

2014年7月31日,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肖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承诺书是双方对借款新的约定。

理由是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2013年11月8日,肖某向李某出具还款承诺书,李某并未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对该借款作出新的约定。

因此,余下10万元的借款还款期限尚未届满,李某要求肖某偿还余下1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承诺书是肖某的单方意思表示,不能视为双方对借款新的约定。

理由是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肖某向李某作出还款承诺书,但该承诺书为肖某的单方行为,且并未实际履行,故该承诺书对李某不具有约束力,肖某应当按照原借条的约定向李某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当事人为要约和承诺的意思表示均为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而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以要约开始,承诺生效即告合同成立。

本案中,肖某向李某出具的承诺书是单方意思表示还是双方对借款新的约定,关键在于该承诺书是否得到李某的认可。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肖某向李某出具的承诺书内容具体明确,有分期偿还20万元借款的意思表示,有表明其行为受该承诺书约束的意思表示,故该承诺书是要约,承诺书到达李某时生效,肖某的行为即受到承诺书约束。

但是李某是否有对该要约的承诺行为?本案中,李某既没有以通知方式明确表示接受要约,也没有以自己的行为默认表示接受要约。

假如肖某在向李某出具承诺书后偿还部分借款或者利息,李某表示接受,那么可以推定李某以默示的方式对肖某要约的给予了承诺,双方当事人共同对原借款合同进行了变更。

但是李某对肖某的要约既没有明示的承诺,也没有默示的承诺。

所以该承诺书是肖某的单方行为,对李某没有约束力,肖某仍应依照原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故本案肖某应当偿还李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不予保护)。

承诺书的性质认定(汇总16篇)篇十

担保承诺书是指共同承担某些责任的书面协议,那么这些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应呢?大家可以阅读以下范文,了解具体情况!

担保合同的性质

1、附属性:合同与担保之间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担保附属于合同。

2、选择性:我国合同法设立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设立担保。

3、保障性: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担保的最根本的特征。

担保合同内容分类

债权担保

债权担保的内容即担保权与担保义务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债权人的担保权因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的性质不同,也表现不同的属性。

在人的担保即保证中,担保权是一种债权性的请求权,属债权范围;而在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故也称为担保物权,两者间的效力相差较大。

与此相对应,担保义务人的义务在人的担保中,实为一种债务,而于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负担。

保证合同内容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保证的方式;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的期间;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抵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抵押担保的范围;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质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性;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案情】

被告李某以自己拥有的位于县农业局老家属房的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被告李某同时向原告出具了抵押担保承诺书,在签订该抵押担保合同时,被告林乙也向原告出具了保证担保承诺书,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借款到期后被告林甲未归还此笔借款本息,经原告催促,被告林甲、李某、林乙均在原告催款通知书签名,之后三被告仍未还款。

【分歧】

对该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承诺书不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

因为该承诺书不是被告林甲贷款担保的正式保证文书,而是被告林甲贷款之前向原告出具的他人愿意担保的意向书,不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承诺书系被告林乙真实意思表示,具有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

因为在被告林甲、李某与原告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时,被告林乙又向原告出具了保证担保承诺书,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该笔借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我们来分析下该承诺书的性质。

该保证担保承诺书是被告林乙在被告李某与原告签订抵押担保合同时出具的,并且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符合保证合同的书面性、要式性、从属性特征。

我国《担保法解释》第22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因此,该保证担保承诺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我国《物权法》第176条中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林甲、被告李某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在借款申请书中就约定了被告林乙是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在该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签订时被告林乙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向原告出具了保证担保承诺书,依该保证担保承诺书约定,该承诺书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等同于正式保证担保合同,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款时,被告林乙又自愿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名。

因此该保证担保承诺书符合这一法律规定,也合法有效

承诺书的性质认定(汇总16篇)篇十一

共同还款承诺书是指双方或多方签订共同承担债务还款责任的书面协议!那么这份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应呢?让我们一起看看相关案例来了解共同还款承诺书的性质吧!

中国银行上海市嘉定支行:

鉴于 (以下简称借款人)与贵行签订的贷款总额为 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 年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本人就与借款人共同还款事宜向贵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与借款人是 关系,愿与借款人共同参与还

款,以帮助借款人偿还每月应偿还的贷款本息,直至借款人向贵行所借贷款全部还清。

2、如若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本人愿替其偿

还逾期贷款本金和罚息。

3、本承诺书一经本人签字即具法律效应。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承诺人:出身日期:

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案情】2010年12月23日,肖某向李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李某人民币20万元整,月息3%,用于修建鱼塘搞养殖,2013年10月31日前连本带息归还”。

到期后,肖某未偿还本息。

2013年11月8日,肖某向李某出具承诺书,承诺书载明“肖某借李某现金20万元,因资金紧缺,没有按期归还,经双方协商定出还款计划:一、肖某作出承诺把房子卖了,先还清银行贷款。

二、然后还李某10万元,余下的10万元按银行的同等利息归还,本息在一年内付清。

承诺人:肖某”。

至今,肖某未偿还借款本息。

2014年7月31日,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肖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承诺书是双方对借款新的约定。

理由是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2013年11月8日,肖某向李某出具还款承诺书,李某并未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对该借款作出新的约定。

因此,余下10万元的借款还款期限尚未届满,李某要求肖某偿还余下1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承诺书是肖某的单方意思表示,不能视为双方对借款新的约定。

理由是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肖某向李某作出还款承诺书,但该承诺书为肖某的单方行为,且并未实际履行,故该承诺书对李某不具有约束力,肖某应当按照原借条的约定向李某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当事人为要约和承诺的意思表示均为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而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以要约开始,承诺生效即告合同成立。

本案中,肖某向李某出具的承诺书是单方意思表示还是双方对借款新的约定,关键在于该承诺书是否得到李某的认可。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肖某向李某出具的承诺书内容具体明确,有分期偿还20万元借款的意思表示,有表明其行为受该承诺书约束的意思表示,故该承诺书是要约,承诺书到达李某时生效,肖某的.行为即受到承诺书约束。

但是李某是否有对该要约的承诺行为?本案中,李某既没有以通知方式明确表示接受要约,也没有以自己的行为默认表示接受要约。

假如肖某在向李某出具承诺书后偿还部分借款或者利息,李某表示接受,那么可以推定李某以默示的方式对肖某要约的给予了承诺,双方当事人共同对原借款合同进行了变更。

但是李某对肖某的要约既没有明示的承诺,也没有默示的承诺。

所以该承诺书是肖某的单方行为,对李某没有约束力,肖某仍应依照原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故本案肖某应当偿还李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不予保护)。

承诺书的性质认定(汇总16篇)篇十二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我司已经以(承租/承包/联营/其他)形式使用物业其中的部分(该物业座落于,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并与公司(出租人)签订了《》(编号:)。我司已获悉上述物业已抵押给贵公司作为贷款担保的担保物。

我司承诺在贵公司需要行使该抵押物权时,将无条件配合贵公司对该抵押物的处置,放弃对该抵押物尚未完结的租赁权利。承诺我司对该抵押物的权利不得对抗贵公司的抵押权的实现。在抵押期间,我司将不转租该抵押物给任意第三人,我司承诺不实施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行为。同时,我司在此申明,该抵押物不存在以租代售的情形。

本承诺函不得撤销,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若我司未遵守本承诺函,我司将对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章):

承诺书的性质认定(汇总16篇)篇十三

教师资格证认定有效期为3年,如果当次错过了教师资格证认定,在3年有效期内都可以认定教师资格证。

(一)申请人须本人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审核确认,并对所填报的个人信息和提供的现场审核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禁止学校或任何机构替代报名,对违反规定而影响本人申请教师资格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二)“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对申请人的学历、普通话、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国考)成绩等信息进行自动核验,申请人只有填报真实个人信息方可通过上述信息的核验。

(三)申请人网上报名时上传的照片应为本人近6个月内的免冠正面证件照,此照片应与体检、现场审核提交的照片同底,如因照片不合格而影响本人申请教师资格证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四)凡申请认定人员,必须提供准确无误的所有个人信息,并保证符合国家《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关于教师资格认定类别、认定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不得提供不实或虚假信息。因提供虚假或不实个人信息造成本人教师资格申请不能认定的,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并依据个人诚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普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考试、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

语文、数学科目相对简单。

在小学阶段,语文主要考查识字与写字、阅读与写作,其中识字写字为主,课文都是我们曾经在小学阶段学过的课文,识字与写字、阅读与写作接受过基础教育的人基本都会,选择小学语文科目,可以说是基本没有知识盲区,如果担心试讲不知道讲什么,担心抽到的试题是自己不会的,那么语文是最佳选择。

数学面试也相对较简单,但是相对于语文可能难那么一点点,为什么这么说,因为数学考查数与代数,图形与几何,统计与概率,虽然都很简单,都是小学学段的内容,但是有的知识你可能忘记了!两个自然数的公因数和最大公因数你还记得吗?方程式的推理你还记得吗?三角形、平行四边形和梯形的面积公式推理你还得记得吗?虽然面试抽取的题目中会给出知识提示,你重温后会回忆起来,但是备课时间只有20分钟,你得去先去学习熟悉知识,在写教案,在去用通俗易懂的方式讲出来。这就加大了难度。

虽然语文数学相对简单,但是考的人多,竞争相对也较大,面试时要表现的比同考人都优秀,才能过,需要酌情考虑选择。

英语、音体美专业性较强。

英语科目面试对于英语好的人来说比较简单,小学阶段考的都是很基础的听说读写及语法知识,如果你英语好,那么小菜一碟,如果你最英语不太好,那么你可能会什么都不知道。音体美同理,考的都很简单,但是对于非专业的人来说,可能会有点懵逼,完全不知道要怎么讲。

其他学科相对冷门。

除了语数外音体美,其他科目报考的人都很少,报考的人少,导致目前市面上这些科目的资源非常稀缺,不管是课程还是资料,目前学霸君还没了解到哪家机构开设了非语数外音体美科目以外的面试课程,资料也是少之又少,你想考这个科目,你可能都找不到相关学习资料。

承诺书的性质认定(汇总16篇)篇十四

承诺书是 承诺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

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

承诺书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承诺书有法律效力

公司与你签定的书面承诺书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不违反法律,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具有约束力。

可以依据该承诺书主张权利。

从分类来看,承诺制度可以分为民事承诺和行政承诺,区分两者最重要的标准是订立合同的目的。

行政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都无完全的自由处分权。

而民事合同则不然,只要民事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就应合法有效。

一般来讲,签订保密承诺书是签订人事、劳动聘用合同的一个条件,或者是补充协议,如,行政机关在录用、聘用、调用工作人员时,经常要求这些工作人员就某一事项向用人机关作出书面承诺。

如果把保密承诺书与人事、劳动聘用合同结合在一起的话,保密承诺书是典型的内部行政合同,其主体、目的和内容等都具有行政性合同的性质,所以说,保密承诺书是一种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文书。

保密承诺书虽然与私法合同一样,取决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但当事人无权就违反保密义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进行约定,保密承诺书的内容也不能超出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范围。

此外,虽然保密承诺书原则上应当以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为基础,但由于保密行政管理的特殊性,党和政府的政策也是我国保密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重要渊源,保密行政主体依据政策所赋予的权限所缔结的保密承诺书也合法有效,其他超出权限范围所缔结的承诺书则属于无效。

影响单方承诺保证函法律效力的要件不外以下两种:

第一, 是否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从合同法角度而言,任何一个合同的订

立,都要由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尽管单方承诺保证函系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出具,但是如果在承诺保证函中明确无误地表达了类似“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另一方当事人也表示了接受,那么保证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已经具备。

第二, 第二,单方承诺保证函形式与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担保法》

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案例一中,当事人在承诺书中所作出的承诺符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要求,因此被法院认定担保合同已生效。

而在案例二中,当事人承诺的是其“将在银行提出要求之日起的14日,为借款人提供保证责任,并签订保证合同”,因此,该承诺书尽管已具有明确的提供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但却同时表明将另行签订书面保证合同,即意味着该承诺书只是一份立约的要约,而不是已生效的保证合同,据此法院认定该保证合同不成立。

银行在接受客户为落实保证责任而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证担保合同的形式。

根据《担保法》第13条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保证合同的形式包括“保证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保证人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等。

第二,保证担保合同的法定内容。

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依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单方出具的保证承诺函中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同时明确“本承诺函系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出具,具有担保合同法律效力”。

此外,安慰函是近年来商业银行授信业务资料中包含的经常性法律文件之一,其是指发函人给债权人的一种书面陈述,表明发函人对债务人清偿债务承担道义上的义务,或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等。

安慰函在国际经济法中也称“意愿(来自: 在点网:承诺书法律效力)书”,通常是指政府或母公司分别为政府下属机构的借款或子公司的借款向贷款方出具的表示愿意帮助借款方还款的书面文件。

有学者指出,意愿书虽然在广义上为国际融资信用担保形式之一,但其最显著的特征是其条款一般不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只有道义上的约束力,即使明确规定了它的法律效力,也由于其条款弹性过大而不会产生实质性的权利义务。

从我国法院判例实践来说,大部分法院的意见是倾向于认定安慰函不能构成中国法律意义上的保证,不具有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也是目前银行在审核安慰函的法律效力时的倾向意见和观点。

鉴于此,商业银行在接受单方保证承诺函时,应注意该承诺函措辞不能含糊不清,而应明确表达担保的意思,同时该承诺函应载明担保合同所必须具备的内容要素。

案例启示

日常信贷业务中,银行常常会遇到一些大客户以公司内部制度或董事

长不在国内为由,拒绝按照银行内部管理制度或流程办理业务,如不愿意和银行签订保证合同而只愿单方出具保证担保函等等。

对于这样的情况,一方面我们应尽可能要求客户按照银行的常规做法操作。

另一方面也需要站在客户立场思考问题,如确系客户合理要求,应在做到满足客户需要的同时,避免风险。

答辩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尤某,女,1969年2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帽山古坂,系常州市武进区石材经营部业主。

被答辩人(原审原告、上诉人):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346号4楼。

答辩人因上诉人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阜民初字第0294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一案答辩如下:

一、被上诉人在原审程序中已多次重申,被上诉人的施工代表是张元向。

从被上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中可见,张元向多次代表被上诉人进行签署材料。

至于所谓张顺宝,被上诉人在之前的诉讼过程中从未认可是本方的员工,更不必说是上诉人的施工代表人。

上诉人也并不能拿出让人信服的证据来证明张顺宝是被上诉人的施工代表。

二、上诉人的施工代表是石兴明。

理由是,据现有的材料可见,首先,上诉人的大部分工程款都是石兴明所领取;其次,双方的工程决算汇总表也是石兴明所签署;第三,上诉人在承诺书中也认可其身份。

原诉讼程序中,上诉人找到石兴明出具书面说明来否认上述事实,实际上是欲盖弥彰。

至于上诉人声称的施工代表嵇为将,历次庭审中从未见其出庭作证。

三、“承诺书”生效与否,与其能否作为本案的`证据并无关联。

法庭可以采信的证据,只要其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并能反映案件事实即可。

而本案中答辩人提交的“承诺书”可以作为定案的重要证据材料,理由是:其一,该材料落款处的签章系案件所涉工程总包方签章,签字为该工程项目经理签字,上诉人对签章、签字的真实性并不否认;其二,该材料反映了本案的基本事实,即答辩人参与了工程的建设,并有853586.22元工程款(本金)未经结算。

此基本事实陈述的真伪,与上诉人对承诺内容是否要去履行没有直接的关系。

四、在承诺书中第一款中上诉人提到,如果工程款到账,将保留三天,等稽为将与被上诉人核实工程款数额,如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石兴明确认的工程结算单核算。

这似乎是最终的结算金额还要等稽为将来确认。

但我们认为,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的是上诉人而非稽为将,上诉人确认的工程款金额无须第三方再来确认;且根据该承诺内容,双方达不成一致的情形下,仍要按853586.22的工程款数额进行结算;在稽为将三天内不肯露面的情形下,则更是以前述结算金额为准。

通过该款内容可见,除非被上诉人增加工程款金额得到上诉人一方认可,或上诉人一方减少工程款金额得到被上诉人认可,否则都应按853586.22元的金额进行结算。

五、需说明的是,上诉人在向被上诉人出具承诺书后,被上诉人无意中了解到上诉人早已收到全部工程款,在随后的交涉中上诉人拒绝回应被上诉人,因此上诉人不可能撤回诉讼,并将此承诺书作为证据提交法院。

六、上诉人认为本案工程量据现有的证据已足以确定,上诉人建议的再作鉴定评估毫无意义,只是拖延付款之举。

七、上诉人已全部领取工程款,这在2011年阜宁县首次庭审中已由出庭的发包方代表予以确认,并非被上诉人一面之词。

上诉人既否认此事实,有无证据证实,只能是无稽之谈。

八、有必要说明的是,上诉人在此前的诉讼程序中、在庭审笔录中从未认可张顺宝的员工身份。

一审判决虽在事实认定部分表述有所偏差,但上诉人不可能也无必要对此提起上诉,因为一审判决是支持被上诉人诉讼请求的。

九、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实际上已经失去本次上诉权利。

一审判决书的附页“上诉须知”中提到,“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当在上诉期内或最迟在上诉期满七日内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8370元”。

但事实上,上诉人应该在上诉期满近60天时才将相关费用缴纳。

因此,上诉人实际上并不具备本案的上诉权利。

综上所述,上诉人既无诉权,且其上诉请求也无事实法律依据,而只有对事实与法律的偏执理解。

故答辩人特向贵院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之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此致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10月15日

承诺书的性质认定(汇总16篇)篇十五

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们:

大家好!

在此,我怀着激动的心情,感谢各位领导和组织给我这次演讲的机会。这次演讲,对于我来说,既是一种机遇也是一种巨大的挑战,希望通过这次演讲,能够使大家对我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打算有个基本的了解,并且对我此次的教师资格给予认定。

下面,谈谈自己的优势条件和工作设想。

我深刻认识到,教师资格认定是国家实行的一种职业资格制度,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职位、从事教育工作的前提条件。凡在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国公民,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1、我多年来从事的工作是集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三者于一体的工作。这就要求适应环境的能力比较强,并且性格稳重,塌实,细心,有耐力,有毅力。我的性格比较适合此项工作。并且我非常热爱学生的管理工作。我相信我能做好相关的具体工作。

2、我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我认为不管干什么工作,首先要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良好的道德品质。“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因为教师的言行举止都将影响着学生的身心发展,这就是“桃李不言,下自成蹊”的道理,只有具备这样的素质,才能在人格上赢得学生的心,使他们乐意接受老师的教育。所以,我平时一贯注意加强个人素质的培养,注重“取他山之石,补己之短”。我还通过党组织的教育和学习来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以及政策。

3、我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沟通协调能力。由于不同的工种、不同的工作岗位,使我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让我在社会工作能力方面得到了很大的锻炼。在这期间,也锻炼了我与人交往的沟通和协调能力,现在所从事的工作,要解决学生的思想问题,提高学生的思想觉悟都离不开情感与思想交流,更离不开与学生们的沟通相处。以便及时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4、我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够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我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注重学习应用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对学生实施教育管理。

社会已经进入信息时代,新世纪、新形势,呼唤着高素质、多层次的人才培养,高素质、多层次的人才培养呼唤着素质教育。教师担当着教育下一代、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使命。韩愈说“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说的也就是我们教师教育学生的第一目的是“传道”,即教授做人的道理,第二才是知识技能。教育学生不仅仅是上课,完成作业和学分。我国古代大教育家孔子曾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作为教师我们要在要在日常教学中发挥模范、表率作用,注意自己的行为举止,言谈风貌。教师的一言一行都对学生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教师的.素质直接影响着学生的学风和学校的校风,教师的形象直接关系着学生素质的培养。所以,只有合格的教师,只有有资格的教师,才能塑造出合格的学生。

岁月匆匆,我在教师岗位上已经工作五年了,教育教学管理,我经历了很多的酸甜苦辣,也为我取得教师资格的认定打下了坚实的工作基础。

印度大诗人泰戈尔说过:“花的事业是甜蜜的,果的事业是珍贵的,让我干叶的事业吧,因为叶总是谦逊地垂着她的绿荫的。”让我们选择、认定做教师的职业吧,因为这个职业可以用智慧孕育成长;用真诚开启心灵;用希冀放飞理想。我希望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学习、不断进步。也希望各位领导、老师能够对我的教师资格给予认定。我坚信我自己有能力把本职工作做实、做好。

谢谢!

承诺书的性质认定(汇总16篇)篇十六

承诺书是承诺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

承诺书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承诺书有法律效力。

公司与你签定的书面承诺书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不违反法律,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具有约束力。可以依据该承诺书主张权利。

从分类来看,承诺制度可以分为民事承诺和行政承诺,区分两者最重要的标准是订立合同的目的。行政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都无完全的自由处分权。而民事合同则不然,只要民事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就应合法有效。

一般来讲,签订保密承诺书是签订人事、劳动聘用合同的一个条件,或者是补充协议,如,行政机关在录用、聘用、调用工作人员时,经常要求这些工作人员就某一事项向用人机关作出书面承诺。如果把保密承诺书与人事、劳动聘用合同结合在一起的话,保密承诺书是典型的内部行政合同,其主体、目的和内容等都具有行政性合同的性质,所以说,保密承诺书是一种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文书。保密承诺书虽然与私法合同一样,取决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但当事人无权就违反保密义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进行约定,保密承诺书的内容也不能超出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范围。此外,虽然保密承诺书原则上应当以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为基础,但由于保密行政管理的特殊性,党和政府的政策也是我国保密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重要渊源,保密行政主体依据政策所赋予的权限所缔结的保密承诺书也合法有效,其他超出权限范围所缔结的承诺书则属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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