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读后感(热门18篇)

时间:2023-12-12 作者:影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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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读后感(热门18篇)篇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监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信、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铁路、民航、农业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检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保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二章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监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安监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监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信部门、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保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保部门报告。环保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八条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工信部门、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监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第三章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监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第三十一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监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第四章经营安全。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四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或者县级安监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县级安监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八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九条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四十二条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运输安全。

第四十三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第四十五条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第四十六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第四十七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第四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五十条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五十一条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安监部门、环保部门、卫生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二条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海事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的,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委托相关技术机构进行评估,明确相关安全运输条件并经海事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第五十四条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部门会同国务院环保部门、工信部门、安监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第五十五条国务院交通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五十六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

第五十七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第五十八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的要求。国务院交通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

第五十九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经交通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条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机构。海事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港口部门。港口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海事机构。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过船建筑物的,应当提前向交通部门申报,并接受交通部门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需要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

第六十二条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内河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与依法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相协调。

第六十三条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六十四条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

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部门、邮政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第六十五条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铁路、航空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六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二)物理、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

(四)危险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监部门制定。

第六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向工信、环保、公安、卫生、交通、铁路、质检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应当会同工信、环保、公安、卫生、交通、铁路、质检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监部门和环保、公安、卫生部门报告;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部门报告。

第七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保、公安、卫生、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第七十三条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七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统一发布有关信息。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监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七条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检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的。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监部门或者港口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监部门或者港口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监部门或者港口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保部门报告的,由环保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二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五条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九十条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第九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三)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未将有关事项事先报告海事机构并经其同意的;。

(四)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未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未向港口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依照《港口法》的规定处罚。

第九十三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七条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危险化学品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有关环保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九十九条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接收。公安机关接收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环保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或者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

第一百条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安监部门、国务院环保部门、国务院卫生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一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应当在国务院安监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一百零二条本条例自2012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读后感(热门18篇)篇二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企业应建立健全八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

相关文件和制度应体现省局技术规范性文件和相关管理要求。

4

1

查企业下发的文件和有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文本。

企业应建立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查企业相关文件、(发资料票)。

按照各市规定提取安全费用和缴纳保险费。

抽查企业相关台帐、记录。

按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应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工作。

查事故管理台帐事故报告单。

15。

16。

2

17。

查相应教育培训记录和相关资料查相应教育培训记录和相关资料。

应落实相关人员的各种培训应落实相关人员的各种培训。

18。

基本台账登记及时、完整、有效。

二、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及相关制度落实情况。

(一)岗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与应知应会情况。

2728。

(二)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情况。

2930检测检验单位资质、检测检验的范围、在效期。

查检测检验报告单等。

3

34。

3536373839。

(四)重大危险源监管。

查评价报告对其评价查检测检、检验及相关监控制度、台帐查现场。

4

(五)建设项目管理及应急救援设置情况。

45。

464748。

有危化专用库、专人管理;出入库登记及时、准确、有效;有明显安全标志。符合剧毒品单独存放、并符合“五双”管理要求。标签贴挂一致,并有安全技术说明书。

5

54。

55。

5657。

08〕200号要求开展自对照文件和自查自评表格64查自评资料。

6

656667。

08〕200号文件要求。

71。

72。

73。

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

74。

查备案证明文件。

7576。

查备案证明文件查登记证。

7

检查意见:

检查人(签字):

专家(签字):

企业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出具文书名称当场处理结果文书编号限期改正期限其他说明。

以上是危险化学品自查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危险化学品读后感(热门18篇)篇三

为了贯彻《宜宾市南溪区教育和体育局开展中小学危化学品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保障学校和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我校近期对化学品进行了一次彻底检查,现就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为了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检查工作力度,我校成立了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化学品监督小组)。

组长:代宗平。

成员:彭露龙肖维项杰友王顺钦。

领导小组分工明确,确保检查工作彻底、没有漏洞。

存在的问题:

1、易燃品、易爆品没有专门的危险品柜存放。

3、没有危险品购买、管理、领取制度。

4、没有危险品废弃物处理备案记录。

1、易燃品、易爆品设立专门的危险品柜存放。

3、建立危险品购买、管理、领取制度且上墙公示。

3、建立使用废液处理备案制度。

4、克服困难,加大实验室投入,坚决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学校对化学品的管理,实行问责制,谁主管谁负责,出现问题,一查到底。

组织师生开展化学品安全专项教育和培训,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确保任课教师和实验员全面掌握实验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知识。

今后的工作中,我校将继续高度重视包括化学危险品安全在内的各项安全工作管理,不丝毫懈怠!

危险化学品读后感(热门18篇)篇四

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我校主要做了两个阶段的工作:

(一)部署阶段。

从20xx年5月起进行危险化学用品安全综合治理的部署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时召开实验室管理人员和理化生任课教师会议,明确职责,细化目标任务和治理措施,强调化学品使用和管理的规范要点,再校园内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整治阶段。

从20xx年5月至今持续开展深入整治工作,精心组织实施,成立了校长室牵头的学校安全综合治理小组,及时摸排统计学校实验室存放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和数量,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同时按照xx派出所的要求,及时将相关数据上报。

1、细致排查安全隐患。针对理科实验室和实验用品仓库组织开展全方位、立体式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完善好台账资料,避免出现盲区和死角。

2、完善规章制度。重点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购买、领用、登记等制度,要与相关人员签订管理责任书,明确职责要求,并加强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的学习、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全面强化防范措施。我校对照《学校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单位治安防范达标标准》,采取人防、物防、技防等相应手段,完善安全设施及个人防护器材的配备,保证重点部位自动监控、实验用品仓库通风、防火防爆设施设备维护及运行良好。

xx中学。

20xx年3月8日。

危险化学品读后感(热门18篇)篇五

运输合同是有偿的、双务的合同;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指承运人将一定的货物或旅客到约定的地点的运输行为;运输合同大多是格式条款合同。下面是一份危险化学品运输合同范本,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甲方拟在龙冈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理处)并交由乙方承包经营,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经营授权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_________区(包含_________区各乡镇,市区除外)开展危险品运输业务洽谈工作。

甲方授权乙方在_________区(包含_________区各乡镇,市区除外)开展普通货物运输业务。

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甲方的标志标识。

分理处承包利润分配方式采取保证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

二、优惠条款

甲方批准给乙方_________元每月的专业物流交易网会员资格(在甲方与物流交易网合作期内)。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为乙方提供公司宣传资料。

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在分理处的前期业务开展进行全面的指导并给以大力的'支持。

乙方积极宣传推广甲方分理处业务,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和服务品质。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业务接洽时必须以甲方分理处员工身份来进行交流。

在乙方接到长期运输业务或批量的运输业务后,由乙方起草合同,甲方给予审核,签定合同时加盖甲方合同章。具体的运输由乙方实施,责任亦由乙方承担。

分理处在招聘员工时必须经过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任用。

合同期内分理处的各项支出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为经营者也是_________分理处的负责人。

乙方有权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需要设置分理处的内部机构。

乙方有权按规定任免分理处中层干部。

乙方有权决定企业工人工资的分配方式。

乙方不得私自承接零散业务或单次运输业务,乙方所承接的业务必须以甲方分理处名义。

所有承运乙方业务的危险品车辆,必须经过甲方审核并与其签定承运合同和责任状,同时按照甲方规定办理各种保险。乙方不得私自寻找车源,由此造成的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

分理处办公场地的先期开办费用。人员工资及水电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资金结算方式

甲方依据运输合同和派车单与乙方结算。

乙方按照运费总额的7%上交利润给甲方。

结算时间按月计算,每月的3号前结清上月费用。

五、违约责任

甲方必须全力支持乙方的合法工作,全力协调所需危险品车辆,如因甲方故意行为有损乙方利益的,甲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在接到乙方业务报审申请时,必须在一周内作出审核意见,如因甲故意拖延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客户运费采取汇至甲方账户的,甲方必须按时按标准支付给乙方,不得无故截留或挪用,否则,甲方承担10%赔偿。

如乙方私自承接单次运输业务,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并要求乙方给予本次运输费用的10倍赔偿。

乙方不得擅自超出授权范围开展业务,确因特殊情况的,乙方可在征得甲方许可的情况下方可开展。否则,乙方承担预接洽业务总额的5%的罚款。

乙方必须加强人员及车辆的管理,确保安全规范操作,因违法违规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第一年的业务基数为_________万元,如未完成,上交部分由乙方补足,如连续两年无法完成的当年基数的,甲有权利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乙方必须对甲的各种资料及数据保密,否则甲方有权追偿乙主的损失。

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或变象以分理处员工以外的身份承接业务,本协议因任何原因未能履行到合同约定期限而终止后,乙方在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甲方业务同样或类似的经营活动。

在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或一方认为需要终止,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在双方认可的前提下,在双方财务结算完毕。各自责任明确履行之后,可终止协议。因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擅自终止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损失。在本协议期满时,如双方同意,可续签本协议。

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可以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

乙方必须因乙方原因导致

六、争议解决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签字)

地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危险化学品读后感(热门18篇)篇六

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杨局长及局领导班子直接带领下和市局危化科的指导下,我们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加大检查督察力度,认真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加大对危险化学品行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积极开展百日安全竞赛,加强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和安全条件审查,使我县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保持安全、稳定、有序发展的局面。同时认真做好安委办日常文件信息办理传递工作。现将主要工作情况总结和xx年工作打算汇报如下:

1、基本情况。

我县共有危险化学品和化工单位71个,其中生产企业10家,(金属钠、兰光、2个乙炔、2个氟化盐、2个气体充装,甲醇、油漆、氧化铅、各1个,停产3家)。经营单位47个(其中:加油站38个;烟花爆竹1个公司,其他经营单位8个)。使用单位7个。另有烟花爆竹零售网点184个,农药网点67个。

共有重大危险源28个,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办证和安全资格审查288个,已办理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安全审查283家,办证率98.3%。

2、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全面加强危化安全管理工作。

为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我们于3月21号召开全县危险化学品会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加气站监管全面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贯彻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在危险化学品行业扎实有效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通过排查,共排查出安全隐患和不安全因素130余条,下达整改指令书72份,目前这些存在问题约大部分已得到彻底整改,特别是洛阳能量公司、粮食局制冰厂等隐患,通过上周报等形式,促进了安全隐患的'尽快治理。部分问题不构成隐患,转入正常监管工作。

共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大检查4次,目前正在结合元旦、春节,筹划开展新一轮安全检查工作。检查的重点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加油站。检查从几个方面把关:一是责任制及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情况,二是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情况,三是安全评价提出的问题整改情况,四是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情况,五是生产设备安全运行情况。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不安全因素当场下达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完毕。不能按期整改或推诿应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结合安全大检查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分别进行了再次调查、登记,建立企业档案。

在烟花爆竹监管工作中,继续贯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一是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打非工作有关文件和规定,二次印了打非工作通知。二是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审查发证工作,上年初颁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180余家,今年发证工作正在进行中。二是在巩固烟花爆竹市场整顿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强化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和无证经营行为,前段时期,集中对新老城烟花爆竹市场进行了检查,查处非法经营4家,没收非法产品价值余元。

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中,始终贯彻责任制的落实工作。按照管理归属与36家企业、单位或行业主管单位签订了目标责任书。中石化、阜源石化、县供销社均与所属危险化学品单位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最基层。

3、认真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在全行业认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和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对危化企业负责人全面进行了复审再培训,共培训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118人,培训加油工54人,烟花爆竹企业负责人和安全员332人。

4、继续做好安全生产许可有关工作。

认真贯彻行政为民、服务企业的思想,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积极联系省市安监局,帮助企业审查材料,全年完成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换发5家。

5、做好重大危险源普查和监控工作。

我县重大危险源主要集中在煤炭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共有55家,其中危险化学品企业中28家。列入市重大危险源企业按照省政府安委会要求,继续按照市政府要求对重点危险源单位――金属钠厂实行挂牌监控,建档立案,完善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严防重大危险源事故的发生。积极开展应急演练和管理工作,金属钠厂、兰光公司、七维油漆等单位开展了应急演练,县主管领导和局有关领导参加观摩。

二、主要工作打算。

1、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路线和政策,继续深化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稳定,为新安经济和发展保驾护航。检查重点是:安全评价中提出的主要问题,历次检查中查出的隐患、问题整改情况,尚未发现的严重隐患,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变化带来的新问题,消防器材配备、防雷防静电检测落实情况等。

2、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按照省安市要求,对重大危险源单位继续完善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危险源档案,做好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工作,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为企业安全生产做好服务。

危险化学品读后感(热门18篇)篇七

太原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

本单位属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为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本单位承诺: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做好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和的存储与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岗位责任制,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

三、对生产过程中的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装置和设备以及应急救援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确保处于受控状态。

四、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档案,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五、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

以上是我单位对危险化学品和的安全管理的承诺,我们一定认真履行。

承诺单位:(盖章)监理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

年月日本承诺书一式3份,太原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监理单位、本单位各1份。

危险化学品读后感(热门18篇)篇八

各位员工大家好,这次安全教育培训我们来学习危险化学品安全常识。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危险化学品。

目前世界上大约有500至800万种化学品,经常使用的约有10万种,在这么多的化学品中,凡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就称为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我们公司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有氧气、乙炔气、汽油、柴油等危险化学品。

其次,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危险化学品分8大类:

第1类 爆炸品:本类化学品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受压、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时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骤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物品,也包括无整体爆炸危险,但具有燃烧、抛射及较小爆炸危险的物品。 第2类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本类化学品系指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的气体,并应符合下述两种情况之一者:

a. 临界温度低于50℃。或在50℃时,其蒸气压力大于294kpa

的压缩或液化气体;

b. 温度在21.1℃时,气体的绝对压力大于275kpa,或在54.4℃时,气体的绝对压力大于715kpa的压缩气体;或在37.8℃时,雷德蒸气压力大于275kpa的液化气体或加压溶解的气体。

第3类 易燃液体:本类化学品系指易燃的液体,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固体物质的液体,但不包括由于其危险特性已列入其它类别的液体,其闭怀试验闪点等于或低于61℃。

第4类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系指燃点低,对热、撞击、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点燃,燃烧迅速,并可能散发出有毒烟雾或有毒气体的固体,但不包括已列入爆炸品的物品。 自燃物品系指自燃点低,在空气中易发生氧化反应,放出热量,而自行燃烧的物品。

遇湿易燃物品系指遇水或受潮时,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放出大量的易燃气体和热量的物品,有的不需明火,即能燃烧或爆炸。

第5类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氧化剂系指处于高氧化态、具有强氧化性,易分解并放出氧和热量的物质,包括含有过氧基的无机物其本身不一定可燃,但能导致可燃物的燃烧,与松软的粉末状可燃物能组成爆炸性混合物,对热、震动或摩擦较敏感。

有机过氧化物系指分子组成中含有过氧基的有机物,其本身易燃易爆。极易分解,对热、震动或摩擦极为敏感。

ld50≤500mg/kg,液体ld50≤2000mg/kg; 经皮肤接触24h,半数致死量ld50≤1000mg/kg;粉尘、烟雾及蒸汽吸入半数致死量lc50≤10mg/l的`固体或液体。制造业、制冷业等。

第7类 放射性物品:本类化学品系指放射性比活度大于

7.4×10^4 bq/kg的物品。

第8类 腐蚀品:本类化学品系指能灼伤人体组织并对金属等物品造成损坏的固体或液体。与皮肤接触在4h内出现可见坏死现象,或温度在55℃时,对20号钢的表面均匀年腐蚀率超过http://的固体或液体。

第三,危险化学品的主要危险特性

1、使用场所应必须标识安全警示标志,悬挂(或张贴)“安全标签”、“安全周知卡”等,严禁动用明火,确需要使用时,必须报请批准,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2、应配备充足的个人防护用品及应急救护药品,配备应急救援器材,作业人员应学会使用一般的灭火工具和急救器材。

3、车间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要划分好使用区域,做到专区使用,严禁混合使用。

4、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区的厂房、设备、设施,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

压缩液化气体:

1、确知钢瓶用途,内容物与标示一致者,方得使用

2、逐一检查调节器上各阀门螺丝均已在关闭位置(钢瓶头阀必须在密闭状态).

3、应用标准工具将调节器装妥在钢瓶头阀上.绝不可使用未装调节器钢瓶.

4、 应用标准工具(不可使用代用工具)或用手动旋开钢瓶头阀,

先试有无漏气,如漏气时应关回阀门,取下调节器,将钢瓶搬离至安全无火源之处,挂上警告标志立即通知厂商处理.

5、勿使用油气接触钢瓶,或用油布擦拭钢瓶.

6、应按规定使用,不可任意混合使用.

7、勿将钢瓶内气体完全耗尽,宜留下少许压力在瓶内.

危险化学品读后感(热门18篇)篇九

总结是对过去一定时期的工作、学习或思想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并做出客观评价的书面材料,他能够提升我们的书面表达能力,不如立即行动起来写一份总结吧。你想知道总结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危险化学品培训总结,欢迎阅读与收藏。

随着人类生产和生活的不断发展和提高,使用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在迅速增加,近几年来物流业的快速发展,使得化学品的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及废弃物处置所涉及的单位、人员和场所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和扩大,如何最大限度的加强化学品的管理,降低其危害和污染的风险已经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重视。

《安全生产法》最重要的特点之一,就是更加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众所周知,在传统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始终贯穿着“三不放过”的.原则,经过一段时期的运行之后,体会到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不够明确。因此,现在又将“三不放过”改为了“四不放过”,加大了发生事故后的处理力度。这不失为一种“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的好做法,有新意。新出台的《安全生产法》则体现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高的境界。

考核,轻视对不安全因素、异常的监控。在这种安全管理体制中,不可避免地抱有了一种侥幸的心里。孰不知,“小病不医,终成大患”。等到安全事故发生后,再找原因谈“几不放过”晚矣。因此,一个完善的考核机制应包含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健全“责任链”的监控系统,提高“防患”意识,从小事做起,建立必备的安全防患措施,坚决杜绝“三违”,养成工作严谨、执行制度认真、工作程序规范的良好工作作风。在实际工作中提高自防和互防能力,做到“三不伤害”,从而建立起安全管理工作的新风尚。把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消灭在萌芽状态。

化学工业是基础工业,既服务以其他行业,也制约着其他行业的发展。我国经济成分的多样化,给化学品安全管理造成了非常复杂的局面。而危险化学品的特殊性质决定其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诸环节都存在着不安全因素。

在经营过程中,对危险化学品的购进与销售以及围绕购销经营的储存、运输、废弃物的处置等,这些不仅是经营活动,而且包含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如果对危险化学品的特性不清楚,发生误购、误售,储存、运输、废弃物处置安排不当等,会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甚至造成极为恶劣的政治影响。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要在要在化工企业中率先实施“责任关怀”行动。要认真学习和理解“责任关怀”的内涵,树立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通过自愿承诺,不断改善健康、安全和环保状况,提升企业发展理念。

安全是企业永恒的主题,企业是安全责任的主体。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证明,健全的法治是从根本上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必由之路。只有国家法治健全了,企业才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再加上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有效地指导帮助,企业就能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从“他则”到“自责”,从“他律”到“自律”,从“被责任”到“我承诺”,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目标就能实现!

危险化学品读后感(热门18篇)篇十

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下列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是()。

a、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b、易燃液体:易燃固体。

c、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d、干燥剂和食品防腐剂。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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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读后感(热门18篇)篇十一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2)本次专项检查工作主要是公司危化品储存安全管理工作、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检维修活动的安全管理、公司工艺过程管理、设备设施防泄漏安全管理工作。

3.1危化品储存安全管理工作自查情况。

3.1.4公司编制了《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了承包商管理。

3.1.5自查小组通过询问操作人员结合公司装置《开停车管理制度》、方案、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条件确认意见、运行记录等文件资料,公司检维修工作符合要求。

3.2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工作自查情况。

3.2.1编制《安全作业管理制度》明确了作业负责人、动火人、监火人、分析人的职责以及特殊作业票证的申办流程、相关要求。

公司还编制了《特殊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规范了特种人员的管理、培训及复审工作;通过检查特殊作业证,作业人员均持有效证件作业,未发现违反特殊作业管理情况。

3.2.2制定了《特殊作业操作规范》明确了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性分析,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控制措施。特殊作业票证的办理、审批程序和使用要求。

3.2.3在作业前进行全面的风险分析及防控,并向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进行充分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填写《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卡》明确作业风险、防范措施、应急措施及其他注意事项。作业人员应按照风险告知内容,逐条对接确认,落实到位后方可作业。

3.2.4检查公司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气体检测仪、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照明器具、应急救援器材等设备设施;均在有效期内,且配备完好可靠;数量充足。

3.2.5编制了《气体取样检测分析操作规程》;在动火作业前进行可燃气体定量分析,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进行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物质)和氧含量定量分析,确保作业安全。

3.3检维修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自查情况。

3.3.2公司年度检维修作业未涉及外来施工队伍,无此类资料。

3.4公司工艺过程管理、设备设施防泄漏安全管理工作自查报告。

3.4.2自查小组通过现场查看泄漏点的存在情况,抽查《泄漏点检查记录》表。

3.4.3现场查看化学品安全标志和储存技术防范设施设置情况,查阅安全设施维护保养资料。

3.5存在的问题。

3.5.1本次自查小组主要检查出安全隐患3项,由安环部建立《隐患登记台账》,落实整改人、整改资金、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主要是:

1)抽查生产一部岗位人员紧急情况处理知识,掌握不全面,应组织相关教育培训。

2)罐区洗眼器水盆积水严重。

3)三甲胺罐区消防沙板结。

4)部分灭火器存在压力不足、铅封脱落等情况,部分消防器材未摆放在规定位置。

4.1加强领导、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强化措施,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组织机构建立健全,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组织落实,制度落实,措施落实。

4.3对安全生产的检查工作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4.4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工作,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要认真执行事故报告制度,要逐级及时上报,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落实整改。

危险化学品读后感(热门18篇)篇十二

阅读精选(1):

化学品有以下的现象在我国或国际上都划为“危险化学品”

第1类爆炸品。

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有毒品。

第7类放射性物品。

第8类腐蚀品。

阅读精选(2):

危险化学品读后感(热门18篇)篇十三

包括压缩气体、爆炸品和易燃的液体和固体、液化气体、自燃物品、遇湿也易燃的物品、有机过氧化物、氧化剂及腐蚀品等。

主要负责人要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符合有关法规、法律、规章中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对危险化学品安全负责。对安全知识、法律和法规、专业技术、职业防护知识和应急救援知识进行培训。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统一实行规划和审批,并形成制度,区市级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进行规划用于危险化学品的保管和储存,物质部门在储存和保管危害化学品时,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区市级的规划,要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许可,要建立健全的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和管理。

剧毒化学品储存的物质部门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储存和保管。

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保管要有专用场地,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要符合国家标准,并有专人管理。

2、危险化学品的领取要经过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进入市场。

物质部门在领取化学品前,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获得许可文件后方可进行储存和保管,并时刻接受监督和管理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活动。

物质部门在危险化学品没有出库之前,要看生产企业有没有生产许可证,看危险化学品有没有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的包装物。

因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经公安部门监督检查后,可获得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有了这些证件以后,物质部门才能经营、保管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在运输时,无论采取铁路、公路、水路或是民航方式,其相应的部门都要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其公路和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都要有资质认定,并负责运输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如采取邮寄方式运输危险化学品时,邮政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据其种类、特性,作业场所设置监测的设施和设备,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在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保证处于正常适用状态;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对其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采取保安措施。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在使用前,应检查并记录,记录至少保存2年。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停业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不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报在地有关管理部门,由其负责,并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部门接收,再交由环保部门进行认定。

事故发生前,应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查问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了解危害化学品的特性,建立相应的营救、撤离预案。

事故发生后,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营救、撤离,采取措施对人员进行保护;迅速地控制危害源,检验、监测危险化学品所造成的危害,测定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监测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并进行处置,直至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为止。

危害化学品在人们的生活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只有加强其预防措施,做出合理应急预案,才能使危害化学品不再有危害。

危险化学品读后感(热门18篇)篇十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由本规定附件1列示。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本规定附件2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

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加强资料归档。

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二十七条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

(三)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核销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并出具证明文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一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

首次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

(六)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七)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八)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

(九)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业(化工)园区等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检查,确保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之间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第三十五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12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读后感(热门18篇)篇十五

1、搬运、装卸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摔、碰、拖拉、翻滚、野蛮操作或使用不合格的装卸工具等,会引起火灾、爆炸、中毒、化学灼伤事故。

2、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时,没有划定禁火区,作业人员违章吸烟或动用明火,会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1、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行驶中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翻车、撞车,会引起火灾、爆炸、中毒、化学灼伤事故。

2、危险化学品包装不合格或堆垛过高不稳,发生倒塌,在行驶途中发生泄漏,会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3、混装混运互为禁忌物料,运输中由于货物相互挤压致包装破漏,二种化学性质相抵触的物料混合,会引发着火,爆炸事故。

发生火灾时,因不熟悉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灭火方法,使用不适当的灭火器材,致使火灾扩大,造成更大危险。

1、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过程中的着火源控制不严,各库房周围的明火作业、吸烟、汽车排气管火星、烟囱飞火等外来火种;内部设备不良、操作不当引起的电火花等,会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3、产品变质。有些危险化学品长期不用,仍废置在仓库中,又不及时处理,往往因变质而引起事故。

4、养护管理不善。仓库建筑条件差不适应所存物品的要求,如不采取隔热措施,使物品受热;因保管不善,仓库漏雨进水使物品受潮;盛装的容器破漏,使物品接触空气或易燃物品蒸气扩散和积聚等均会引起着火或爆炸。

程造成事故。

6、建筑物不符合存放要求。危险品库房建筑设施不符合要求,造成库内温度过高,通风不良,湿度过大,漏雨进水,阳光直射,使物品达不到安全储存的要求而发生火灾。

7、雷击。危险品仓库或露天的储罐遭受雷击,发生火灾事故。

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的处理措施。

一旦化学品泄漏,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少泄漏的危险、危害。处理泄漏根据具体情况应从以下方面采取措施:

1、疏散有关人员,隔离泄漏区。根据泄漏量和泄漏物的特征而定。

2、切断火源。泄漏易燃易爆、有毒物料时,立即停止泄漏区周围一切可以产生明火的作业,严禁火种。

3、处理人员的个体防护。根据泄漏物料的理化性质,选择适当。

的呼吸器、防护服、橡胶长靴、胶皮手套等防护用品进行防护。

4、堵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切断泄漏源,如坚固包装容器桶盖,在漏点打卡子,包装桶底部渗漏时倒置等。

5、用惰性材料吸附。小量泄漏用砂土或不燃性材料吸附或吸伙。

6、利用围堤火容。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防止泄漏范围扩大。

7、冲洗。对能溶于水或能与水混合的物质,用水大量冲洗,并收集废水,使之流入污水处理系统或集中处理。

8、转移回火。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运用适当器具对泄漏物进行回火。

1、火灾扑救。装卸、运输中发生起火事故,组织现场人员根据着火物料的特性采用相适应的灭火器材进行扑救和控制。

2、报警。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报警。

3、人员紧急撒离或转移。火灾发生时,组织现场人员和周围人员向逆风向安全地带转移。灭火人员在火灾热辐射超过或估计超过人体的安全限度时,要采取紧急避难或人员撒离。

4、防止火灾扩大,防止爆炸。在可能情况下,组织人员将火场附近的危险化学品物料,尽快运出,远离火灾现场。对无法搬走的易燃易爆桶装物料,用水冷却,防止爆炸。

5、堵截流淌火。火场上如果有液体流淌火,用黄沙、泥土等,构筑起堤坝进行堵截,阻止火势蔓延。

6、消防队到达现场后,向消防人员介绍燃烧物料名称、数量、危险性、有无毒性等情况,积极配合消防队灭火。

危险化学品读后感(热门18篇)篇十六

一、按国家法律规定必须依法登记,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和经营许可证。

二、建立和执行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严禁超装、混装。

三、开具提货单据前,要查验车辆资质证件、驾驶人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查验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是否一致,查验危险化学品警示灯具和标志是否齐全、有效。查验后,要详细登记。严格按照提货单据载明的品种、数量和对应的车辆实施装载,并对车辆的资质证件、装载数量、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等情况进行登记。

四、剧毒化学品还要查验、登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是否齐全有效,查验运输车辆是否安装安全标示牌。查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开具提货单、装车发货。

五、查验安全警示标志、标识。运输车辆、罐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告示牌和喷涂“毒”、“爆”、“腐”等文字及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标志。

六、装载危险化学品前,除运输单位工作人员要认真检查运输车辆安全状况外,发货单位必须查验运输车辆消防、抢修、防护等应急器材安全配置情况,达不到国家规定条件的,不予装载危险化学品。

七、装载完毕后,发货单位必须对装载重量(或液位)、系固情况及装载安全防护设施配置情况进行检查、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严禁驶离装载单位。

八、认真登记发货和装卸环节的查验、核准工作,建立工作台帐,并明确责任,确保危险化学品发货、装载装卸环节的安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简称登记企业),其生产或进口的品种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规、标准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登记机构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化学品登记中心)承担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及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及管理工作。

化学品登记中心与登记办公室统称登记机构。

第六条 化学品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业务工作;

(二)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审核、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五) 组织对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危险性进行统一分类;

(六)对登记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负责登记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和登记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登记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培训合格证的颁发与管理。

第七条 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业务工作;

(二)审查登记企业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

(四)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登记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对登记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 登记办公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配备开展登记工作必要的办公设施;

(三)制定完善责任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数据库维护制度等主要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向社会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二)具有在线数字录音设备、多方电话会议系统、数据存储系统、断电保护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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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读后感(热门18篇)篇十七

为有效控制危险化学品、油品泄漏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油品泄漏事故时做出响应,将危险化学品、油品泄漏事故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保护公司环境及内部生产稳定。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对公司生产、活动过程中可能发生危险化学品、油品泄漏事故的控制。

3职责。

3.2各车间、部门应按危险化学品、油品管理制度实施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油品泄漏事故的发生。

3.3行政部负责对相关人员对本应急预案的培训。

3.4公司“应急响应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公司内部的危险化学品、油品泄漏救援工作,公司“应急抢险小组”实施救灾行动。

3.5行政部负责组织预案的演练;协调各车间、部门处理紧急情况和事故,必要时请求专业部门支援。

4工作内容。

4.1发生危险化学品、油品泄漏的初期,现场管理人员应立即组织采取抹布、黄沙堵截及吸附等处理方法,阻止液态危险化学品、油品流入排水管道,尽最大努力减少污染的扩散。处理后的吸附物质按危险废弃物处理规定收集和处置。

4.2出现大量泄漏事件后,现场人员在处理泄漏的同时,立即通知公司“应急响应领导小组”。

4.3“应急响应领导小组”接到泄漏报警后,应立即调动“应急抢险小组”组织处置。

4.4当发生危险化学品、油品泄漏导致人身伤害事故时,立即用大量水冲洗等自救,将伤害减少到最低程序,然后根据情况到相关医院进行医疗救治。

4.5发生泄漏后,非事故处理的工作人员在行政部、“应急抢险小组”工作人员的安排下有序地撤离现场,并有义务协助进行堵漏及维持现场秩序。

4.6行政部划定警戒区域,禁止无关人员及车辆进入,泄漏区域禁止使用火源、禁止操纵现场电源控制开关(防爆开关除外)以防止发生火灾和爆炸。

4.7当由于液态危险化学品、油品泄漏遇明火造成火灾时,应按《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4.8事故处理结束后,应立即组织对污染现场进行清理,清理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按《废弃物管理办法》处理,产生的污水按《水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处理。

4.9事故发生后,行政部负责组织责任部门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人不受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没有得到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对事故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行政部负责将事故发生和处理的全过程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4.11行政部事后根据《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要求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审,并保持评审记录。

危险化学品读后感(热门18篇)篇十八

任何接触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都必须了解所使用的化学品的燃烧爆炸危害性,掌握个体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维护和保养,掌握特定设备和材料,如急救、消防、溅出和泄漏控制设备的使用。同时,作业人员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是十分必要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操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劳动法》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

1、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使用适当的防护用品。

2、工作结束后、饭前、饮水前以及便后,要充分洗净身体的暴露部分。

3、定期检查身体。

4、皮肤受伤时,要完好的包扎。

5、时刻注意防止自我污染,尤其在清洗或更换工作时更要注意。

6、在衣服口袋里不装被污染的东西,如抹布、工具等。

7、防护用品要分放、分洗。

8、勤剪指甲并保持指甲洁净。

9、不直接接触能引起过敏的化学品。

二、危险化学品的特性

由于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危险性,在生产包装、运输、贮存的过程中,如处理不当,容易造成事故。比如中毒、火灾、爆炸等。这些事故轻则影响生产,造成经济损失,重则造成人员伤亡,严重污染环境。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

正确识别和区分危险化学品,是安全使用化学品、预防化学品事故的重要措施之一。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是针对化学品而设计,用于提示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人员的一种标识。 购进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核对包装上的安全标签。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核对后应补贴。危险化学品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它容器内时,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应贴安全标签。

四、危险化学品的仓库管理规定“七不准”

堆放危险化学品的仓库,不仅有中毒的危险,而且有易燃、易爆的危险。因此,在库房里不允许居住、休息、办公,当然,更不准使用有可能产生电火花的各种电器及吸烟用火。凡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严禁同一仓库或同一室存放,违者追究责任。

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的“七不准”是:化学品库房不准设办公室;不准设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搁层;不准使用碘钨灯;不准使用电熨斗;不准使用60瓦以上的灯泡。

五、事故应急处理

及时传递事故信息,通报事故状态,这是使事故损失降低限度的关键环节。当发生突发性危险化学品泄漏或火灾爆炸事故时,现场人员在保护好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及时检查事故部位,进行灭火及抢救,并立即向上级报告和“119”报警。

1.乙酸(浓)必须非常小心地操作。可能由于吸入或皮肤吸收而受到伤害。要戴合适的手套和护目镜。在化学通风橱\生物安全柜里使用。

3.氯化铵(nh4cl)可因吸入、咽下或皮肤吸收而危害健康。操作时要戴合适的手套和安全眼镜并在通风橱\生物安全柜里进行。

4.氢氧化铵(nh4oh)是氨的水溶液,是腐蚀剂。操作时应极为谨慎。氨会从溶液中散发出来,它是腐蚀性的和有毒的,并易引起爆炸。操作时戴合适的手套并只能在通风橱\生物安全柜里进行。

5.硫酸胺[(nh4)2so4]可因吸入、咽下或皮肤吸收而受到伤害。戴合适的手套和安全眼镜。在化学通风橱\生物安全柜里使用。

6.硼酸(h3bo3)可因吸入、咽下或皮肤吸收而危害健康。操作时戴合适的手套和护目镜。

7.溴酚蓝可因吸入、咽下或皮肤吸收而危害健康。操作时要戴合适的手套和安全眼镜并在化学通风橱\生物安全柜内操作。

8. n-丁醇对黏膜、上呼吸道、皮肤特别是对眼睛有刺激作用。避免吸入蒸发的气体。操作时戴合适的手套和安全眼镜并在化学通风橱\生物安全柜内进行。n-丁醇也是高度易燃的,远离热、火花和明火。

9.氯仿(chcl3)对皮肤、眼睛、黏膜和呼吸道有刺激作用。它是一种致癌剂,可损害肝和肾。它也易挥发,避免吸入挥发的气体。操作时戴合适的手套和安全眼镜并始终在化学通风橱\生物安全柜里进行。

10.柠檬酸是一种兴奋剂,可因吸入、咽下或皮肤吸收而受危害健康。它对眼睛可形成严重损伤的危险。操作时戴合适的手套和安全护目镜。勿吸入其粉末。

11.氯化钴(cocl2)可因吸入、咽下或皮肤吸收而受到危害。操作时戴合适的手套和安全眼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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