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畜禽养殖管理制度范文(17篇)

时间:2023-12-04 作者:曼珠

规章制度是为了管理组织内部行为,确保工作秩序和员工权益的一系列规定和约束。规章制度的力度和灵活度需要平衡,以适应不同情况下的实际需要。

2023年畜禽养殖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一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环境污染,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牧法》、《环境保护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家养陆生动物,包括猪、牛、兔、犬、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第三条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用地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对畜禽养殖场选址把关、审核、申报和日常监管的职责。

第四条控制非规模养殖场,规范发展规模养殖场(或养殖小区),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生态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规模养殖场是指由单个主体投资建设、养殖规模达到本办法要求的畜禽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养殖小区是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按照基础设施完备、集约化养殖的要求,由多个养殖业主进行专业化、标准化养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畜种、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并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及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养殖区域。

2023年畜禽养殖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二

天气逐渐转热,潮湿、闷热天气较多,养殖户需要提前做好排气扇、吊扇、喷淋装置的安装维修,顶部隔热较差的圈舍及运动场还可以安装遮阳网.高温时,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农家顾问英文刊名:nongjiaguwen年,卷(期):“”(4)分类号:关键词:

2023年畜禽养殖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三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用地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荒山荒坡地等未利用地,鼓励利用园地、种植业基地发展农牧结合生态养殖及畜禽排泄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牧结合、节约用地的原则,在本乡镇符合生态养殖要求的适宜养殖区预留用地空间,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养殖用地,满足养殖用地需求。

第十三条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依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应办理林地使用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为有效解决畜牧用地建设和农用地保护的矛盾,对确需占用耕地的,鼓励推广既适用又可有效恢复耕作层,并与生态畜牧业相适应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建设,采取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耕作层保护措施,不得破坏耕作层,并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业主签订复垦协议,期满后由业主负责复垦。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申请:养殖业主先向养殖用地所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畜禽养殖用地,经土地所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再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复印件、土地复垦协议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用地申请。

(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环保部门及基层国土所对所申请用地的用途、规模、选址等内容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踏勘,审核同意后出具选址意见和选址图(标明配套设施用途、用地面积、拐点坐标),报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批: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国土等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踏勘,县环保、国土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出具意见后,由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批复。

(四)验收:对建设完工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由业主向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准养殖。

第十六条畜禽养殖用地批准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县国土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用地全过程管理,确保规模养殖场(小区)规范用地。

2023年畜禽养殖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四

摘要分析发展绿色养殖的必要性,并简要总结了畜禽绿色养殖技术,以推动我国绿色食品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畜禽;绿色养殖;必要性;技术要点。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和公众安全健康意识的提高,绿色、安全、环保的畜禽肉、禽蛋及与畜禽相关食品已成为人们饮食的首选。

因此,缓解乃至最终解决当前化学药剂使用甚至滥用的情况,寻求绿色循环的畜禽疾病防治方法已到了刻不容缓的田地。

基于人们的消费理念,绿色产品必将成为广大消费者的饮食主流,而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也必将依赖于发展绿色养殖。

1发展绿色养殖的必要性。

当前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国际政治的热点,畜禽养殖业生产对环境的污染问题是当前制约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两大突出问题之一[1]。

控制环境污染,保护环境已成为国际合作的重要行为准则。

只有大力发展生态与健康养殖[2],才能推动畜牧业再上新台阶,实现新跨越。

只有以建设环境友好型、生态健康型畜牧业为目标,大力推行绿色养殖模式,有效改善生态环境,减轻环境压力,才能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增长,实现畜牧业经济与生态环境良性互动,协调发展。

2023年畜禽养殖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五

第二十三条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按非法占用土地进行查处。对于已经建成、符合生态养殖要求但尚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畜禽养殖场,县国土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畜禽养殖业主及时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拒不办理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县环保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县环保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提交的限期治理计划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县环保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上述综合利用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二)向水体倾倒畜禽粪便等废渣的。

第二十六条畜禽养殖场(小区)未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或者强制免疫后未加施免疫标识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未按规定建立畜禽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2023年畜禽养殖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六

第九条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适宜养殖区。

禁止养殖区是指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交通主干道及旅游通道等区域;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限制养殖区是指村庄及畜禽养殖会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村庄周边区域。

适宜养殖区是指上述规定区域以外的符合生态养殖要求的其他区域。

第十条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限制养殖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的数量、规模,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治理,确保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治理后仍未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搬迁或关闭。

适宜养殖区内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生态畜牧业,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当地环境承载量的要求,合理布局,按照适度规模、种植业、林业与养殖业结合的原则发展。

2023年畜禽养殖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七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环境污染,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牧法》、《环境保护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家养陆生动物,包括猪、牛、兔、犬、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第三条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用地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对畜禽养殖场选址把关、审核、申报和日常监管的职责。

第四条控制非规模养殖场,规范发展规模养殖场(或养殖小区),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生态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规模养殖场是指由单个主体投资建设、养殖规模达到本办法要求的畜禽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养殖小区是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按照基础设施完备、集约化养殖的要求,由多个养殖业主进行专业化、标准化养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畜种、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并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及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养殖区域。

第五条规模养殖场的标准:母猪存栏5头以上;生猪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存栏5头以上;肉牛存栏10头以上;蛋禽存栏1000只以上;肉(土)鸡存栏20xx只以上;肉羊存栏100只以上;兔存栏500只以上。

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则称为非规模养殖场(户)。

第六条养殖小区的标准:生猪存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肉牛存栏50头以上;肉羊存栏500只以上;兔存栏1000只以上;鸡存栏10000只以上。

第七条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养殖用地和配套设施;。

(二)具备为其服务并有相应资质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四)具备符合环境保护规定条件的治污设施及生态养殖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患有人畜共患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畜禽养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饲养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按照防疫要求做好个人卫生消毒、防护工作,并接受专业知识的教育,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饲养人员的生活区域应当与畜禽养殖区域分开。

第九条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适宜养殖区。

禁止养殖区是指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交通主干道及旅游通道等区域;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限制养殖区是指村庄及畜禽养殖会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村庄周边区域。

适宜养殖区是指上述规定区域以外的符合生态养殖要求的其他区域。

第十条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限制养殖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的数量、规模,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治理,确保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治理后仍未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搬迁或关闭。

适宜养殖区内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生态畜牧业,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当地环境承载量的要求,合理布局,按照适度规模、种植业、林业与养殖业结合的原则发展。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用地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荒山荒坡地等未利用地,鼓励利用园地、种植业基地发展农牧结合生态养殖及畜禽排泄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牧结合、节约用地的原则,在本乡镇符合生态养殖要求的适宜养殖区预留用地空间,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养殖用地,满足养殖用地需求。

第十三条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依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应办理林地使用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为有效解决畜牧用地建设和农用地保护的矛盾,对确需占用耕地的,鼓励推广既适用又可有效恢复耕作层,并与生态畜牧业相适应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建设,采取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耕作层保护措施,不得破坏耕作层,并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业主签订复垦协议,期满后由业主负责复垦。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申请:养殖业主先向养殖用地所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畜禽养殖用地,经土地所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再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合同。

复印件、土地复垦协议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用地申请。

(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环保部门及基层国土所对所申请用地的用途、规模、选址等内容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踏勘,审核同意后出具选址意见和选址图(标明配套设施用途、用地面积、拐点坐标),报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批: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国土等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踏勘,县环保、国土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出具意见后,由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批复。

(四)验收:对建设完工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由业主向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准养殖。

第十六条畜禽养殖用地批准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县国土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用地全过程管理,确保规模养殖场(小区)规范用地。

第十七条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按照畜禽养殖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饲养,建立完善质量控制措施,科学合理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落实人员做好记录与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按畜禽养殖批次建立畜禽养殖档案。畜禽养殖档案包括畜禽引进繁育、畜禽防疫、疾病诊疗、饲料兽药使用、粪便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销售等记录。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伪造,并保留两年以上。

第十九条畜禽养殖业主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实施治理,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养殖场(小区)排放养殖污染物,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向水体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污水等。鼓励支持将畜禽排泄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生态还田、生产沼气、生产有机肥等。

第二十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做好消毒和免疫工作。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动物防疫规定,配合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第二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抛弃、销售和加工病死畜禽。

第二十二条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泔水饲喂畜禽;。

(三)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喂畜禽;。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三条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按非法占用土地进行查处。对于已经建成、符合生态养殖要求但尚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畜禽养殖场,县国土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畜禽养殖业主及时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拒不办理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县环保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县环保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提交的限期治理计划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县环保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上述综合利用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二)向水体倾倒畜禽粪便等废渣的。

第二十六条畜禽养殖场(小区)未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或者强制免疫后未加施免疫标识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未按规定建立畜禽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023年畜禽养殖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八

xx区畜牧兽医局:

本养殖场在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时,经贵单位工作人员宣传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农业部20xx年第7号令《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本人已知晓了兴办养殖场所应具备的.动物防疫条件,明白了自己应承担法律责任和履行的法律义务,为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现承诺如下:

1、保证投入生产使用的畜禽来自非疫区并经过检疫,并有检疫合格证明备查,每批畜禽入场前提前24小时报检。

2、保证养殖过程按照《畜牧法》及《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建立畜禽养殖档案,认真开展(积极接受畜牧部门)强制免疫,保证畜禽出栏(离开饲养地)向当地的畜牧兽医部门报检。

3、保证在饲养过程中不使用瘦肉精等国家明令禁止的添加药物,不销售含瘦肉精等畜禽及产品,不添加非物质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不直接将兽用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和饮用水中或直接饲喂动物,不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如肉骨粉、血粉、乳清粉等)。

4、发生畜禽死亡及时上报,保证养殖过程的病死畜禽不出售,不随意扔弃,严格按照畜牧部门要求进行焚烧、深埋等无害化处理。

5、在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按规定自觉坚持依法养殖经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若违反上述承诺,我自愿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相应处罚。若因自己生产有毒有害畜禽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或因免疫工作不到位,或因免疫失败造成疫情传播流行致使畜禽大批死亡,自己愿意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养殖户)(签字):

2023年畜禽养殖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九

第五条规模养殖场的标准:母猪存栏5头以上;生猪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存栏5头以上;肉牛存栏10头以上;蛋禽存栏1000只以上;肉(土)鸡存栏20xx只以上;肉羊存栏100只以上;兔存栏500只以上。

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则称为非规模养殖场(户)。

第六条养殖小区的标准:生猪存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肉牛存栏50头以上;肉羊存栏500只以上;兔存栏1000只以上;鸡存栏10000只以上。

第七条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养殖用地和配套设施;。

(二)具备为其服务并有相应资质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四)具备符合环境保护规定条件的治污设施及生态养殖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患有人畜共患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畜禽养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饲养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按照防疫要求做好个人卫生消毒、防护工作,并接受专业知识的教育,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饲养人员的生活区域应当与畜禽养殖区域分开。

2023年畜禽养殖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十

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防止畜禽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对人体的危害,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促进本市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范围内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的饲养,畜禽疫病和养殖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和相关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的划分、畜禽养殖场的布局以及畜禽饲养、疫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和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内的畜禽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土地、卫生、质量技监、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兽药饲料监督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畜禽饲养、畜禽疫病防治的日常监督工作。

市农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制订本市畜禽养殖业的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相关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和畜禽养殖业的发展专项规划,制定本辖区内畜禽养殖业的发展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农委备案。

本市对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小型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实行分类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相关政策和措施,规范发展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扶持科技含量高的种源生产,引导其逐步实现集约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产业化经营。

本市限制和调整小型畜禽养殖场,符合环保要求和动物防疫条件的,促使其逐步过渡为大中型畜禽养殖场;不符合的,限期治理或者关闭。

本市对农户的散养畜禽行为予以指导。

本市畜禽养殖分为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

禁止养殖区内不得建立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关闭;控制养殖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小型畜禽养殖场应当逐步关闭;适度养殖区内可以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但应当逐步减少小型畜禽养殖场。

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区域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农委、市环保局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畜禽养殖业发展需要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控制养殖区、适度养殖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区域养殖控制和管理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本辖区内的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或者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的具体区域边界,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本市畜禽养殖区域设置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发展规划,应当听取相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专业团体和公众的意见。

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畜禽养殖区域,应当听取当地居民的意见。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本市畜禽养殖业规划布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条件,并按照国家规定向环保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领《排污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的,不得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本市鼓励畜禽养殖场实行企业化管理,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控制养殖区内改建和适度养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的,应当符合当地环境承载量的要求。

禁止水禽与旱禽、家畜与家禽混养。养鸡场与水禽养殖场应当相互间隔一定距离。具体间隔距离,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市农委制订。

种畜禽繁育,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

需要引进种畜禽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隔离饲养,对经观察、检疫确认为健康的种畜禽,方可并群饲养。

畜禽养殖场应当根据畜禽不同生长时期和生理阶段,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畜禽养殖技术规程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饲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会同市农委等部门根据本市情况,制定畜禽养殖相关的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

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科学、合理地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餐厨垃圾或者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制品废弃物饲喂畜禽。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的水面从事任何水禽放养活动。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畜禽养殖场的畜禽饲养。

畜禽养殖场饲养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健康标准,按照防疫要求做好个人卫生和消毒工作,并接受专业知识的教育。畜禽养殖场饲养人员的生活区域应当与畜禽养殖区域分开。

畜禽养殖场应当在专职兽医的指导下正确使用兽药,实行用药安全记录。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停药期实行宰前停药。不得擅自使用兽药或者在饲料中添加兽药、药物饲料添加剂。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和其他禁止使用的兽药。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畜禽疫病免疫程序,做好免疫工作。

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按照国家强制免疫的规定,配合实施强制免疫,并对免疫过的畜禽佩带动物免疫标识。

发生畜禽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时,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疫情,不得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应当服从卫生部门实行的防治措施,配合卫生部门及时对有关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疫区或者受威胁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根据疫病种类及时做好隔离、消毒等工作,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为防止疫病扩散,可以对疫区及其周边区域的同种畜禽,在一定期限内实施暂缓畜禽养殖措施。实施暂缓畜禽养殖措施的区域、时限和补救方案,由市农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规程,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因发生一类动物疫病、重大动物疫病死亡或者扑杀的染疫畜禽,应当送交本市指定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站处理。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本市鼓励畜禽养殖场将畜禽粪便生态还田,或者用以生产沼气、有机肥料等物质。畜禽养殖场按照规范实施畜禽粪便还田的,视作达标排放。畜禽粪便生态还田的具体规范,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农委制订并公布。

畜禽养殖场应当设置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粪便的堆放场所,实行无害化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粪便的散落、溢流。畜禽养殖场不得任意向水体或者其他环境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沼液、沼渣或者污水等。

本市畜禽养殖场实施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收费制度。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畜禽养殖活动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畜禽养殖场出售畜禽,应当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取得有效的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售。禁止出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畜禽。

畜禽养殖场出售的畜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药物残留标准。禁止出售药物残留超过国家标准的畜禽。

本市对出售的畜禽,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畜禽养殖场送交定点屠宰场屠宰畜禽的,应当提供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支持本市农业保险机构实行动物疫病保险,鼓励畜禽养殖场参与动物疫病投保。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涉及养殖全过程的养殖档案,确保畜禽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畜禽养殖档案包括畜禽繁育、饲料配方、畜禽免疫、疾病诊疗、兽药使用、粪便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销售等档案和记录。

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伪造,并至少保留两年。

擅自在禁止养殖区内新建或者控制养殖区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关闭或者限期迁移。

未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畜禽养殖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兽药饲料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餐厨垃圾或者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制品废弃物饲喂畜禽的;

(二)擅自使用兽药,或者擅自在饲料中添加兽药或者药物饲料添加剂的。

畜禽养殖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水禽与旱禽、家畜与家禽混养的;

(三)对染疫或者病、死畜禽未作无害化处理的。

擅自销售药物残留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畜禽的,由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兽药饲料监督部门予以销毁,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畜禽养殖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违反环境保护、兽药、饲料和动物防疫管理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按照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畜禽养殖场或者散养畜禽的农户逃避检疫,引起重大动物疫情,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办法所称的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是指养殖规模在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100头以上的牛、3万羽以上的禽类的养殖场及其他相当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小型畜禽养殖场,是指养殖规模在年存栏量500头以下的猪、100头以下的牛、3万羽以下的禽类的养殖场及其他相当规模的畜禽养殖场;散养畜禽的农户,是指基本用于自给需要而利用宅前屋后零星饲养畜禽的农民家庭。

本办法所指的畜禽养殖污染,是指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过程中排放的废渣(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在禁止养殖区内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安排关闭事宜;在控制养殖区、适度养殖区内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限期整治。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年**月**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市畜禽污染防治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2023年畜禽养殖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十一

新的一年到了,返乡的农民或许又重新燃起了自己创业的想法。对于农民来说,最拿手的还是种植业和养殖业。那在xx年,养殖业的前景如何?什么养殖业又最赚钱呢?xx年到xx年养殖业会迎来一个上涨的趋势。据有关专家分析,xx年国内,传统的猪、牛、驴、羊等几种畜禽的养殖将继续看好。

猪肉是我国居民的主要肉食品,猪肉需求量年年看涨。前段时间虽然受经济危机的影响,猪价下跌,但至少还是平稳的。虽然后来又受“猪流感”阴影的影响,但现在情况已经稳定,猪肉的刚性需求不会大幅度下跌,猪肉市场稳定。受养猪效益的驱动和国家对生猪生产政策扶持的影响,我国部分地区养猪生产出现了恢复性增长。但可繁母猪数量不足,仔猪和饲料价格昂贵,还有疫情等问题,仍然制约着生猪养殖的发展。所以预计,今后两年内生猪市场不会供过于求,猪价仍会高过成本价,维持在一定水平。

肉牛养殖。

牛肉味道好、营养价值高,市场价格也是比较高的,而且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牛肉价格还存在一定的上涨空间。目前国际国内肉牛市场需求正旺,中国肉牛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力也明显增强,我国高档的肥牛肉在欧盟、美国、日本、俄罗斯和中东国家十分畅销,市场潜力大。不过肉牛饲养成本的上升、肉牛繁殖周期长等原因,使之存在一定风险。但近年来,农户养牛规模有所下降,但市场对牛肉的需求量仍在增加,今后几年肉牛养殖仍然持续看好。

驴的养殖阿。

驴全身都是宝,开发利用价值大,驴皮、驴肉具有很高的医药价值和蛋白营养,近年驴产品不断开发成功,农业部已将商品驴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列入xx年扶植发展项目。未来养驴有极大的市场发展空间。优势是:驴肉细嫩味美,营养高,素有“天上龙肉,地上驴肉”的美称,市场价格高。养驴成本低,易繁殖,好管理;投入少,见效快。驴皮是加工中成药阿胶的主要原料,售价高,药厂大量收购,供不应求。缺点是:目前驴肉市场缺乏消费主流,作为企业原材料的驴皮必需与加工企业挂钩,养驴需以“农户+公司”的生产经营模式,确保获得更多的利润。

近几年来,羊肉价格始终处于攀升的态势,羊绒、羊毛也有稳定的市场需求,羊的养殖未来发展空间广阔;从肉羊养殖前景来说,1、羊肉成为一种理想、安全的肉类替代品,羊肉的消费量和出口量呈直线上升趋势。2、羊肉价格稳定,市场平稳。从近xx年的养殖市场分析看,猪、鸡等的行情均不稳定,价格经常大起大落,而羊的销路看好。由于肉羊繁殖相对缓慢,数量的增加与市场需求增大处于动态平衡状态,使之成为广大农民投资小,效益稳的养殖项目。3、羊肉产量的下降,消费量的增加,导致羊肉市场出现了供不应求的局面。

1、规模化发展,降低成本。2、注意疫情。3、要想通过畜禽养殖致富,最关键的环节还在于找准销路。再好的产品销售不出去也是枉然,因此一定要在投入养殖业之前,对市场进行了解,尤其要找好几个固定的销售渠道。4、特种养殖对技术要求很高,且对环境及气候条件也有特殊的要求,这些知识对于骗子来说一知半解或根本不懂,特种养殖行业的欺诈骗术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一是假行政单位之名,行中饱私囊之实。二是采用虚假的广告用语,诱人上当。三是合同欺诈。

2023年畜禽养殖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十二

为了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本场向全社会作出如下承诺:一、不添加国家禁止的“瘦肉精”、三聚氰胺、人用药和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等。

二、严格从正规渠道购买兽药,并向购买企业索证索票;严格遵守兽药休药期规定,畜禽从停止给药到出售的间隔时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78号规定》执行。三、建立完善养殖档案,包括:生产记录、消毒记录、免疫记录、诊疗记录、调入和销售记录、饲料和兽药使用记录、防疫监测记录、死畜无害化处理记录等。

四、坚持病死畜禽不出场,必须报告村委会和畜牧信息员,通过畜牧部门现场指导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畜禽粪污不得直接排放到场外,必须通过堆肥场、化粪池等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场户圈舍要定期检查,对于陈旧危房要及时进行更新改造;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如饲料库、干草库等要严禁烟火,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参加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养殖场电气设备和线路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要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要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要采取相应的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按《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审批备案。

七、自觉接受县畜牧兽医中心“瘦肉精”等的随机抽检和监督检查。

2023年畜禽养殖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十三

xx区畜牧兽医局:

本养殖场在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时,经贵单位工作人员宣传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农业部2010年第7号令《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本人已知晓了兴办养殖场所应具备的动物防疫条件,明白了自己应承担法律责任和履行的法律义务,为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现承诺如下:

1、保证投入生产使用的畜禽来自非疫区并经过检疫,并有检疫合格证明备查,每批畜禽入场前提前24小时报检。

2、保证养殖过程按照《畜牧法》及《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建立畜禽养殖档案,认真开展(积极接受畜牧部门)强制免疫,保证畜禽出栏(离开饲养地)向当地的畜牧兽医部门报检。

3、保证在饲养过程中不使用瘦肉精等国家明令禁止的添加药物,不销售含瘦肉精等畜禽及产品,不添加非物质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不直接将兽用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和饮用水中或直接饲喂动物,不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如肉骨粉、血粉、乳清粉等)。

4、发生畜禽死亡及时上报,保证养殖过程的病死畜禽不出售,不随意扔弃,严格按照畜牧部门要求进行焚烧、深埋等无害化处理。

5、在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按规定自觉坚持依法养殖经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若违反上述承诺,我自愿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相应处罚。若因自己生产有毒有害畜禽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或因免疫工作不到位,或因免疫失败造成疫情传播流行致使畜禽大批死亡,自己愿意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养殖户)(签字):

2023年畜禽养殖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十四

本养殖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畜牧法》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白了自己应承担法律责任和履行的法律义务。现承诺如下:

1.保证投入生产使用的畜禽来自非疫区并经过检疫,并有检疫合格证明备查;保证养殖过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建立畜禽养殖档案,不使用“瘦肉精”等国家明令禁止的添加药物,不销售含“瘦肉精”等畜禽及产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要求,不添加国家禁止的兽药,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认真开展重点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保证畜禽出栏(离开饲养地)向当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2.保证发生畜禽死亡及时上报,在养殖过程的病死畜禽不出售,不随意扔弃,严格按照畜牧部门要求由无害化处理场处理。

3.保证依法养殖经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如政府规划养殖区域调整列为禁养区,因强制撤迁或污染治理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养殖场(本人)自行负责。

企业(盖章):法定代表人(养殖户)(签字):

2023年畜禽养殖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十五

为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家畜家禽养殖生产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集约化,提高养殖生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定理本家畜家禽养殖产销合同。

第一条养殖人负责___________的养殖生产管理。销售人负责__________的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销售。养殖的技术标准为___________。

第二条养殖人承诺养殖的__________为_______只(头),按照销售人提出的技术标准要求进行养殖管理,并于约定日期__________前足额向销售人交售符合质量标准和登记的___________千克(只、头)。

第三条养殖人承诺在销售人未放弃收购权是,其养殖的___________不向他人出售。

第四条养殖人养殖的__________符合约定质量标准和等级,销售人承诺负责包销。每千克(只、头)的收购价为_____________。

第五条销售人应做好养殖生产的信息技术和培训工作,指导养殖人科学养殖,预防禽畜疾病,提高养殖质量。如确需食粮收取技术信息服务费的,其收取的标准和时间为________。

第六条销售人需统一提供畜禽种苗及预防治疗用药的,应以优惠价格供应,具体价格为_________种苗_______元(只、头),预防治疗用药____________。

第七条销售人因技术知道失误或提供的畜禽种苗、畜禽用药等质量问题给养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第八条养殖人未按销售人提出的技术条件和标准进行养殖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时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自___________生效,于___________失效。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3年畜禽养殖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十六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

第五条公司为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利用自有资金对项目进行投资和管理;投资信息咨询服务(不含金融、期货、证券);房地产信息咨询;家政服务;建筑设备及建筑材料租赁;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品)、五金交电;物业管理;劳务服务;园林绿化施工。(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十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十一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00万元,由股东缴纳。股东名称或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2500货币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缴纳出资计划如下: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

(二)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有关决议或者决定、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足额缴纳出资;

(三)保证公司资本的独立、真实、充足;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或者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依职权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或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七条股东与公司签定的交易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或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八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

第十九条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部分股权的,应当变更公司形式。

第二十条公司设董事会,由九人组成。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由股东委派或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董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股东指定董事长人选;设副董事长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定;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本章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经理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股东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公司设监事会,由七人组成。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由股东委派或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每届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的比例由股东决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其细则规定属于监事会职权范围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按其职权作出的决议,须经过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股东、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董事会同意,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依法分配红利。

第三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七条公司因章程前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八条清算组由股东和其聘用人员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所称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本章程如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第四十一条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2023年畜禽养殖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十七

养殖场名:

负责(法)人:

养殖场地址:

电话:

养殖品种:

养殖数量:我在养殖过程中,向政府郑重承诺如下:

疫合格。种畜禽附具引种合格证明。

四、保证养殖使用的兽药、饲料产品全部从合法渠道采购,并。

经畜牧部门登记备案的合格产品。保证不使用原料药、人用药、质。

肉精)、已烯雌酚、三聚氰胺、苏丹红等违禁药物;发现销售使用违。

禁药物等违法行为自觉举报。在兽医技术人员的指导下,使用合格。

疫苗进行防疫,做到“应免尽免”,应免率达100%。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p1eanqfdpw五、保证养殖过程做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格按照农业部“五不一处理”进行处置。即对病死动物不屠宰、不。

食用、不转运、不销售、不丢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

理。对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畜禽作好详细记录,档案保存两年以上。/2、《兽。

对病死畜禽严。

(瘦。

规定要求佩带畜禽标识。

七、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畜禽产品、兽药等投入品的监督。

抽查和取样检测,并对抽样样品检测结果负责。

九、认真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防治条例》。

禽粪污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或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粪污进。

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等进行收集、处理、清运,防止畜禽养殖废弃物对环境造成污染。

rtcrpudgit,建设相应的畜八、畜禽出栏前要向当地畜牧兽医管理站提前。

3天申报检疫,法规的处理。dxdita9e3d十、本承诺书一式三份,镇(街道、开发区)政府、村委、养殖场(户)各一份。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经济和法律制栽。

承诺人(签名并按手印):年月日。

防疫安全协管员(签名):年月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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